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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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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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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17:4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經】八年,春,王正月,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

 

(無傳。期共伐郕,陳、蔡不至,故駐師於郎以待之。)

 

疏「八年注期共」至「待之」。

 

○正義曰:唯言以俟陳、蔡,不知何故待之。

 

下有「師及齊師圍成阝」,或與陳、蔡同計,故云「期共伐郕,陳、蔡不至,故待之」。

 

賈逵及說《穀梁》者皆云陳、蔡欲伐魯,故待之。

 

陳、蔡於魯竟絕路遙,《春秋》以來末嚐構怨,何因輒伐魯也?

 

又俟者,相須同行之辭,非防寇拒敵之稱,若是畏其來伐,當謂之禦,不得稱俟,故知「期共伐郕」耳。

 

何休、服虔亦言欲共伐郕。

 

甲午,治兵。

 

(治兵於廟,習號令,將以圍成阝。)

 

疏注「治兵」至「圍成阝」。

 

正義曰:《周禮》:「中春,教振旅;

 

中秋,教治兵。」

 

《穀梁傳》曰:「出曰治兵,習戰也;

 

入曰振旅,習戰也。」

 

《公羊傳》曰:「出曰祠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

 

《釋天》云:「出為治兵,尚威武也;

 

入為振旅,反尊卑也。」

 

孫炎云:「出則幼賤在前,貴勇力也;

 

入則尊老在前,複常法也。」

 

彼言治兵、振旅皆謂因田獵而選車徒、教戰法、習號令,知此治兵亦是習號令,此治兵於廟,欲就尊嚴之處,使之畏威用命耳。

 

但軍旅之眾非廟內所容,止應告於宗廟,出在門巷習之。

 

昭十八年傳稱「鄭人簡兵大蒐,將為蒐除」,杜云:「治兵於廟,城內地迫,故除廣之。」

 

是告於廟,習於巷也。

 

下有圍成阝,知治兵為圍成阝也。

 

沈云《周禮》「中秋治兵」,《月令》孟春令云「是月也,不可以稱兵」。

 

所以甲午治兵者,以為圍成阝。

 

故非時治兵,猶如備難而城,雖非時不譏。

 

沈又云治兵之禮,必須告廟。

 

告廟雖是內事,治兵乃是外事,故雖告廟,仍用甲午。

 

且治兵則征伐之類,又為圍成阝,雖在郊內,亦用剛日。

 

甲午治兵,《公羊》以為祠兵,謂殺牲饗士卒。

 

夏,師及齊師圍成阝,郕降於齊師。

 

(二國同討而齊獨納郕。 ○降,戶江反,傳皆同。)

 

疏「師及」至「齊師」。

 

○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此直言師,則公不自將。

 

傳稱「仲慶父請伐齊師」,聞郕降齊師,在國請耳,非是軍中請也。

 

秋,師還。

 

(時史善公克己複禮,全軍而還,故特書師還。)

 

疏注「時史」至「師還」。

 

○正義曰:《春秋》之例,公行征伐,還則書至,命將出師未有書師還者也。

 

慶父請伐齊師,欲以自圍成阝之師,回伐齊師。

 

若用其言,則方相戰鬥,師或喪敗。

 

公乃自責無德,引罪歸己。

 

時史善公克己複禮,全軍而還,喜其得還,故特書師還也。

 

傳言「君子是以善魯莊公」。

 

君子謂當時之史,書此師還,以善魯莊公也。

 

仲尼以為得理,故因而用之。

 

「克己複禮」,《論語》文也。

 

克,勝也。

 

己雖恨齊勝情而止,責己而不責於人,合於禮意。

 

僖三十年「秦、晉圍鄭」,傳稱「秦人竊與鄭盟,子犯請擊秦師,晉侯不許」,與此事同。

 

而彼無善文者,魯莊中平之主,能有善事,故為可嘉。

 

晉文身為霸主,而私自恨鄭,引秦共伐,而秦人背之,失其所與,則為不知。

 

得免不知之譏,巳為幸矣,雖不從子犯,未足可尚。

 

時史不善其事,故仲尼亦無褒文。

 

冬,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兒。

 

(稱臣,臣之罪也。○兒,如字,一音五兮反。)

 

五年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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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傳】八年,春,治兵於廟,禮也。

 

「夏,師及齊師圍成阝。

 

郕降於齊師」。

 

仲慶父請伐齊師。

 

(齊不與魯共其功,故欲伐之。)

 

公曰:「不可!

 

我實不德,齊師何罪?

 

罪我之由。

 

《夏書》曰:『皋陶邁種德,(《夏書》,逸《書》也。

 

稱皋陶能勉種德。

 

邁,勉也。

 

○夏,戶雅反,後放此。

 

陶音遙。)

 

德,乃降。』

 

疏「夏書」至「乃降」。

 

○正義曰:此《虞書•皋陶謨》之文,以述禹事,故傳謂之《夏書》。

 

孔安國以為邁,行;

 

種,布;

 

降,下也。

 

言皋陶能行、布其德,德乃下洽於民,故民歸之。

 

今引之斷章,取證降義,當言皋陶能布行其德,由其有德,乃為人降服也。

 

杜不見古文,故以為逸《書》,以邁為勉,言皋陶能勉力種樹功德,不知「德乃降」亦是《書》文,謂為莊公之語,故隔從下注,言能自慕皋陶之種德,乃人自降服之。

 

自恨不能如皋陶也。

 

姑務脩德以待時乎。」

 

(言苟有德,乃為人所降服,姑,且也。)

 

「秋,師還」。

 

君子是以善魯莊公。

 

(傳言經所以即用舊史之文。)

 

齊侯使連稱、管至父戌葵丘。

 

(連稱、管至父,皆齊大夫。

 

戍,守也。

 

葵丘,齊地,臨淄縣西有地名葵丘。

 

○稱,尺證反,又如字。)

 

瓜時而往,曰:「及瓜而代。」

 

期戍,公問不至。

 

(問,命也。○期音基,本亦作期。)

 

請代,弗許。

 

故謀作亂。

 

僖公之母弟曰夷仲年,生公孫無知,有寵於僖公,衣服禮秩如適,(適,大子。○適,丁曆反,注同。)

 

襄公絀之。

 

二人因之以作亂。

 

(二人,連稱、管至父。○絀,敕律反。)

 

連稱有從妹在公宮,無寵。

 

使間公,(伺公之間隙。

 

○從,才用反,下從者皆同。

 

間,如字,注同;

 

或古莧反,非。)

 

曰:「捷,吾以女為夫人。」

 

(捷,克也。 宣無知之言。○捷,在接反。女音汝。)

 

冬,十二月,齊侯遊於姑棼,遂田於貝丘。

 

(姑棼、貝丘,皆齊地。

 

田,獵也。

 

樂安博昌縣南有地名貝丘。

 

○棼,扶云反。

 

貝,補蓋反。

 

樂音洛。)

 

見大豕,從者曰:「公子彭生也。」

 

(公見大豕,而從者見彭生,皆妖鬼。)

 

公怒,曰:「彭生敢見!」

 

射之,豕人立而啼。

 

公懼,隊於車,傷足喪屨。

 

反,誅屨於徒人費,(誅,責也。

 

○敢見,賢遍反。

 

射,食亦反。

 

啼,田兮反。

 

隊,直類反。

 

喪,息浪反。

 

屨,九具反。

 

費音祕。)

 

弗得,鞭之,見血。

 

走出,遇賊於門,劫而束之。

 

費曰:「我奚禦哉!」

 

袒而示之背,信之。

 

費請先入,(詐欲助賊。○禦,魚呂反。袒音但。)

 

伏公而出,鬥死於門中。

 

石之紛如死於階下。

 

(石之紛如,齊小臣,亦鬥死。○紛,敷文反。)

 

遂入,殺孟陽於床。

 

(孟陽,亦小臣,伐公居床。○床,士良反。)

 

曰:「非君也,不類。」

 

見公之足於戶下,遂弒之。

 

而立無知。

 

(經書十一月癸未,《長曆》推之,月六日也。傳云十二月,傳誤。)

 

初,襄公立,無常。

 

(政令無常。)

 

鮑叔牙曰:「君使民慢,亂將作矣!」

 

奉公子小白出奔莒。

 

(鮑叔牙,小白傅。

 

小白,僖公庶子。

 

○鮑,步卯反。

 

亂作,)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糾來奔。

 

(管夷吾、召忽,皆子糾傅也。

 

子糾,小白庶兄。

 

來不書,皆非卿也。

 

為九年公伐齊、納子糾、齊小白入於齊傳。

 

○召,時照反。

 

糾,居黝反。)

 

初,公孫無知虐於雍廩。

 

(雍廩,齊大夫。為殺無知傳。○廩,力錦反。)

 

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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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經】九年,春,齊人殺無知。

 

(無知弒君而立,未列於會,故不書爵,例在成十六年。)

 

疏九年注「無知」至「六年」。

 

○正義曰:無知弒君自立,則是為齊君矣,而不言弒其君者,為未列於會,故不書爵,不書爵者,正謂不書弒其君也。

 

《釋例》曰:「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得與諸侯會者,則以成君書之。

 

齊商人、蔡侯般之屬是也。

 

若未得接於諸侯,則不稱爵。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蔡人殺陳佗,齊人殺無知,衛人殺州籲、公子瑕之屬是也。

 

諸侯篡立,雖以會諸侯為正,此列國之製也。

 

至於國內,策名委質,即君臣之分巳定,故雖殺不成君,亦與成君同義也。」

 

是言殺而不稱君之義也。

 

曹伯負芻殺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晉侯討而執之,十六年曹人請於晉,曰若有罪,則君列侯會矣。

 

是列會則成君,故指彼以為例。

 

公及齊大夫盟於蔇。

 

(齊亂無君,故大夫得敵於公,蓋欲迎子糾也。

 

來者非一人,故不稱名。

 

蔇,魯地,琅邪繒縣北有蔇亭。

 

○蔇,其器反。

 

繒,才陵反。)

 

疏注「齊亂」至「蔇亭」。

 

○正義曰:僖二十九年傳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

 

是大夫不得敵公也。

 

若敵公,則經沒公不書,而貶卿稱人,翟泉之盟是也。

 

此不沒公者,齊亂無君,故大夫得敵公,既得敵公,當書名氏,而直言齊大夫者,來者非一人,故不稱名也。

 

文十年宋人殺其大夫,傳曰:「不稱名,眾也。」

 

是眾則不得書名。

 

夏,公伐齊,納子糾。

 

疏「公伐齊,納子糾」。

 

○正義曰:《公羊傳》曰:「糾者何?

 

公子糾也。

 

何以不稱公子?

 

君前臣名也。」

 

何休曰:「嫌當為齊君,在魯君前不為臣禮。」

 

故去公子,見臣於魯也。

 

賈逵云:「不言公子,次正也,《公羊》之說不可通於《左氏》,次正不稱公子,其事又無所出。」

 

案今定本經文糾之上且有子字。

 

自外入內不稱公子者多,唯有楚公子比稱公子。

 

蓋告辭有詳略,故為文不同。

 

此有伐齊之文,故不須言於齊。

 

納捷菑於邾,為無伐邾之文,故須言於邾。

 

齊小白入於齊。

 

(二公子各有黨,故雖盟而迎子糾,當須伐乃得入,又出在小白之後。小白稱入,從國逆之文,本無位。)

 

疏注「二公」至「無位」。

 

○正義曰:傳稱鮑叔牙以小白奔莒,管夷吾、召忽奉子糾來奔。

 

則二子在國寵均勢敵,故國內各有其黨,令齊大夫來盟於蔇,直是子糾之黨來迎子糾耳。

 

小白之黨猶自向莒迎小白也。

 

若其舉國同心共推子糾,來迎即宜付之,不須以盟要之。

 

今既與之盟而興師送糾,是二公子各自有黨,須伐乃得入,故公伐齊也。

 

昭十三年傳稱「桓公有國、高以為內主」,則國子、高子是小白之黨也。

 

彼云小白既早,公送子糾又遲,公伐齊納子糾始行即書,小白入齊得告乃書。

 

故至齊之時,出小白之後。

 

然傳例曰:「凡去國,國逆而立之曰入。」

 

小白稱入,從國逆之文,以其本無位也,若本有位,則當云複歸。

 

賈、服以為齊大夫來迎子糾,公不亟遣,而盟以要之。

 

齊人歸迎小白。

 

謂迎小白者,疑是盟蔇大夫,故杜言各自有黨以解之。

 

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

 

(無傳。九月乃葬,亂故。)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

 

(小白既定而公猶不退師,曆時而戰,戰遂大敗。

 

不稱公戰,公敗諱之。

 

乾時,齊地,時水在樂安界,岐流。

 

旱則竭涸,故曰乾時。

 

○乾音幹。

 

岐,其宜反,又巨移反。

 

涸,戶各反。)

 

疏注「小白」至「乾時」。

 

正義曰:公以夏伐齊,巳出小白之後。

 

齊人得葬襄公,便是國寧位定。

 

公可退而不退,戰而敗績,是公之罪。

 

時史書策不稱公戰,公敗,為公諱也。

 

若言此戰非公,是將卑師眾,故直言師戰師敗耳。

 

此戰雖諱,猶書敗。

 

升陘之戰,敗亦不書者,彼為獲公胄,恥,諱之深,故不書敗也。

 

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

 

(公子為賊亂,則書。

 

齊實告殺而書齊取殺者,時史惡齊誌在譎以求管仲,非不忍其親,故極言之。

 

○惡,烏路反。

 

譎,古穴反。)

 

疏「取子糾殺之」。

 

○正義曰:此名糾耳,稱子者,《公羊傳》曰:「其稱子糾何?

 

貴也。

 

其貴奈何?

 

宜為君者也。」

 

何休云:「以君薨,稱子某,言之者,著其宜為君,從未逾年君例。」

 

賈逵云:「稱子者,湣之。」

 

案定本上「納子糾」巳稱子,則此言子,非湣之也。

 

沈云:齊人稱子糾,故魯史從其所稱,而經書子糾,知者,傳云「子糾,親也,請君討之」,豈複是湣之乎!

 

劉與賈同。

 

○注「公子」至「言之」。

 

○正義曰:諸侯之臣為卿,乃見經。

 

公子為賊亂者,則書其名,不問位之貴賤。

 

《釋例》曰:「禍福不告則不書,然則國之大事見告,則皆承告而書,貴賤各以所告為文也。

 

福莫大於享國有家,禍莫甚於骨肉相殘。

 

故公子取國及為亂見殺者,亦皆書之。

 

不必係於為卿,故子糾、意恢以公子見書於經也。」

 

是說公子書經之意也。

 

冬,浚洙。

 

(無傳。

 

洙水在魯城北,下合泗。

 

浚深之,為齊備。

 

○浚,蘇俊反,深也。

 

洙音殊,水名。

 

泗音四。)

 

疏注「洙水」至「齊備」。

 

○正義曰:《釋例》云:「洙水出魯國東北,西南入沇水,下合泗。」

 

《公羊傳》曰:「洙者何?

 

水也。

 

浚之者何?

 

深之也。

 

曷為深之?

 

畏齊也。」

 

是畏齊,故深之為阻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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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傳】九年,春,雍廩殺無知。

 

「公及齊大夫盟於蔇」,齊無君也。

 

夏,公伐齊,納子糾。

 

桓公自莒先入。

 

(桓公,小白。)

 

秋,師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公喪戎路,傳乘而歸。

 

(戎路,兵車。

 

傳乘,乘他車。

 

喪,息浪反。

 

傳,直專反。

 

又丁戀反。

 

傳乘,繩證反,注「傳乘」字同。

 

乘他如字。)

 

秦子、梁子以公旗辟於下道,(二子,公禦及戎右也,以誤齊師。○僻音避,本亦作辟,一音婢亦反。)

 

是以皆止。

 

(止,獲也。)

 

鮑叔帥師來言曰:「子糾,親也,請君討之。

 

(鮑叔乘勝而進軍,誌在生得管仲,故託不忍之辭。)

 

管、召,讎也,請受而甘心焉。」

 

(管仲射桓公,故曰讎。

 

甘心,言欲快意戮殺之。

 

○ 召,詩照反。

 

讎,市由反。

 

射,食亦反。)

 

乃殺子糾於生竇,(生竇,魯地。○竇音豆。)

 

召忽死之。

 

管仲請囚,鮑叔受之,及堂阜而稅之。

 

(堂阜,齊地。

 

東莞蒙陰縣西北有夷吾亭。

 

或曰:鮑叔解夷吾縛於此,因以為名。

 

○稅,本又作「說」,同,上活反,一音失銳反。

 

解,古買反。

 

縛,扶略反。)

 

歸而以告曰:「管夷吾治於高傒,(高傒,齊卿高敬仲也。

 

言管仲治理政事之才,多於敬仲。

 

○治,直吏反,注同。

 

傒音兮。)

 

使相可也。」

 

疏「鮑叔」至「可也」。

 

○正義曰:此傳大略,世有《管子》書者,或是後人所錄,其言甚詳。

 

其《小匡》篇曰:「桓公自莒反於齊,使鮑叔牙為宰。

 

鮑叔辭曰:『君有加惠於臣,使臣不凍餒,則是君之賜也。

 

若必治國家,則非臣之所能也,其唯管夷吾乎!

 

臣之所不如夷吾者五:寬惠愛民,臣不如也;

 

治國不失秉,臣不如也;

 

忠信可結於諸侯,臣不如也;

 

製禮義可法於四方,臣不如也;

 

介胄執枹,立於軍門,使百姓皆知勇,臣不如也。

 

夫管子,民之父母也,將欲治其子,不可棄其父母。』

 

公曰:『管夷吾親射寡人,中鉤,殆於死,今乃用之,可乎?』

 

鮑叔曰:『彼為其君勤也,君若宥而反之,其為君猶是也。』

 

公曰:『然則為之奈何?』

 

鮑叔曰:『君使人請之魯。』

 

公曰:『夫施伯,魯之謀臣也。

 

彼知吾將用之,必不吾與。』

 

鮑叔曰:『君詔使者曰,寡君有不令之臣在君之國,原請之以戮於群臣。

 

魯君必諾。

 

且施伯之知夷吾之才,必將致魯之政。

 

夷吾受之,則魯能弱齊矣。

 

夷吾不受,彼知其將反齊,必殺之。

 

君亟請之,不然無及。』

 

公乃使鮑叔行成,曰:『公子糾,親也,請君討之。』

 

魯人為殺公子糾。

 

又曰:『管仲,讎也,請受而戮之。』

 

魯君許諾。

 

施伯謂魯侯曰:『勿與。

 

非戮之也,將用其政也。

 

管仲,天下之賢人,今齊求而得之,則必長為魯國憂,君何不殺之而授其屍。』

 

魯君曰:『諾。』

 

將殺管仲。

 

鮑叔進曰:『殺之齊,是戮齊也。

 

殺之魯,是戮魯也。

 

寡君原先得之,以徇於國,為群臣戮;

 

若不生得,是君與寡君之賊比也。

 

非敝邑之所請也,使臣不敢受命。』

 

於是乎魯君乃不殺,遂生束縛而以與齊。

 

鮑叔受而哭之,三舉。

 

施伯從而笑之,謂大夫曰:『管仲必不死矣,鮑叔之不忍戮賢人,其知知稱賢以自成也。』

 

至於堂阜之上,鮑叔祓而浴之三。

 

桓公親迎於郊。

 

遂與歸,禮之於廟,三酌而問為政焉。」

 

《外傳•齊語》與《管子》大同,《管子》當是本耳。

 

《管子》無「治於高傒」之言。

 

鮑叔之美管子,其言非一,說者各記所聞,故不同耳。

 

公從之。

 

(○相,息亮反。)

 

是畏齊,故深之為阻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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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經】十年,春,王正月,公敗齊師於長勺。

 

(齊人雖成列,魯以權譎稽之,列成而不得用,故以未陳為文。

 

例在十一年。

 

長勺,魯地。

 

○勺,上酌反。

 

陳,直覲反,十一年經注同。)

 

疏「十年注齊人」至「魯地」。

 

○正義曰:例稱「敵未陳曰敗某師,背陳曰戰」。

 

此傳稱齊人成陳擊鼓,不應稱敗齊師,故解之。

 

《孫子兵書》曰:「誓稽之使失其先後。」

 

謂稽留彼敵,不時與戰,使先後失其次第。

 

魯以曹劌之語,權謀譎詐以稽留之,列成而不得用,與未陳相似,故以未陳為文。

 

《釋例》曰:「長勺之役,雖俱陳,而鼓音不齊。

 

槜李之役,越人患吳之整,以死士亂吳,雖皆巳陳,猶以獨克為文,舉其權詐。」

 

是也。

 

此注「稽」或作「掩」,誤耳,今定本作「稽」。

 

二月,公侵宋。

 

(無傳。侵例在二十九年。)

 

三月,宋人遷宿。

 

(無傳。宋強遷之而取其地,故文異於邢遷。○強,其丈反。)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

 

(不言侵伐,齊為兵主,背蔇之盟,義與長勺同。○背,音佩,傳同。)

 

疏注「不言」至「勺同」。

 

○正義曰:此春敗齊師於長勺,傳稱「齊師伐我」,則今次於郎,亦是欲來伐我。

 

而經並不稱侵伐,侵伐者,責罪之文也。

 

桓十年,齊侯,鄭伯來戰於郎,傳曰:「我有辭也。」

 

故不稱侵伐。

 

則知此與長勺不書侵伐,亦為「我有辭也」。

 

我有辭者,齊來伐我,為公伐齊納子糾來報伐也。

 

公之伐齊,大夫來盟於蔇,許以子糾為君,令魯伐齊,納子糾,彼自背盟伐魯,非責魯也,魯有此辭,故齊人不合伐也。

 

杜言二公子各有黨,則迎子糾者,非小白之徒,而責齊背盟者,言彼蔇盟,大夫背盟而從小白,誤公使伐齊耳,不言桓公背盟也。

 

杜以傳於長勺之役有「伐我」之語,故就傳為解,而以此同之。

 

公敗宋師於乘丘。

 

(乘丘,魯地。○乘,繩證反。)

 

秋,九月,荊敗蔡師於莘。

 

(荊,楚本號,後改為楚。

 

楚辟陋在夷,於此始通上國,然告命之辭猶未合典禮,故不稱將帥。

 

莘,蔡地。

 

○莘,所巾反。

 

將率,子匠反,率又作帥,同,所類反。)

 

疏注「荊楚」至「蔡地」。

 

○正義曰:荊、楚一木二名,故以為國號亦得二名。

 

終莊公之世,經皆書荊。

 

僖之元年,乃書楚人伐鄭,蓋於爾時始改為楚,以後常稱楚也。

 

他國雖將有尊卑,師有多少,或稱師,或稱將,不得直書國名,史之書策承彼告辭。

 

此直稱國,知其告命之辭,未合典禮,故不稱將帥也。

 

以蔡侯獻舞歸。

 

(獻舞,祭季。)

 

疏「以蔡侯獻舞歸」。

 

○正義曰:《穀梁傳》曰:「以歸,猶愈乎執也。」

 

杜於隱七年注云:「但言以歸,非執也」。

 

則以歸者,直將與其歸,不被囚執,其恥輕於執也。

 

《釋例•得獲例》曰:「敵國交兵,亦有兵器之獲,欲殊別君臣,故於君曰滅,於臣曰獲。

 

國君者,社稷之主,百姓之望,當與社稷宗廟共其存亡者也,而見獲於敵國,雖存若亡,死之與生,皆與滅同。

 

至於偏軍元帥,君之臣僕,出身致命,榮辱得失,自其常事。

 

故傳曰:鬍子髡、沈子逞滅,獲陳夏齧』,君臣之辭也。」

 

如杜此言,師敗身虜亦應稱滅。

 

此不言滅。

 

而云以歸者,《釋例》所云據宗廟社稷巳亡,而君見獲於敵,君身雖在,與亡無異,皆以滅為文,則定六年「鄭遊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是也。

 

若社稷宗廟不亡,君身見獲於敵,則云以歸,「此蔡侯獻舞歸」是也。

 

劉炫云「在陳死,則稱滅,以還者,則言以歸」,以規杜氏,非也。

 

冬,十月,齊師滅譚。

 

(譚國在濟南平陵縣西南。

 

傳曰:「譚無禮。」

 

此直釋所以見滅。

 

經無義例,他皆放此。

 

滅例在文十五年。

 

○譚,徒南反。)

 

譚子奔莒。

 

(不言出奔,國滅無所出。)

 

疏注「不言」至「所出」。

 

○正義曰:《公羊傳》曰:「何以不言出?

 

國巳滅矣,無所出也。」

 

是畏齊,故深之為阻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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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傳】十年,春,齊師伐我。

 

(不書侵伐,齊背蔇之盟,我有辭。)

 

公將戰,曹劌請見。

 

(曹劌,魯人。○劌,古衛反。見,賢遍反,下同。)

 

疏注「曹劌,魯人」。

 

○正義曰:《史記》作「曹沬」,亦云:「魯人」。

 

其鄉人曰:「肉食者謀之,又何間焉」。

 

(肉食,在位者。間猶與也。○間,間廁之間,注同。與音預。)

 

疏注「肉食」至「與也」。

 

○正義曰:《孟子》論庶人云:「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

 

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

 

是賤人不得食肉,故云在位者也。

 

襄二十八年傳說子雅、子尾之食云「公膳日雙雞」,昭四年傳說頒冰之法云「食肉之祿,冰皆與焉,大夫命婦喪,浴用冰」。

 

蓋位為大夫,乃得食肉也。

 

間謂間雜,言不應間其中而為之謀,故云「間猶與也」。

 

劌曰:「肉食者鄙,未能遠謀。」

 

乃入見。

 

問何以戰?

 

公曰:「衣食所安,疏「衣食所安」。

 

○正義曰:公意衣食二者,雖所以安身,然亦不敢專巳有之,必以之分人。

 

弗敢專也,必以分人。」

 

對曰:「小枯未徧,民弗從也。」

 

(分公衣食,所惠不過左右,故曰未徧。○徧音遍,注同。)

 

公曰:「犧牲玉帛,疏「犧牲玉帛」。

 

○正義曰:四者皆祭神之物。

 

《曲禮》曰:「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

 

鄭玄云:「犧,純毛也。

 

肥,養於滌也。」

 

然則牲謂三牲,牛、羊、豕也。

 

犧者,牲之純色也。

 

魯自得用天子之禮,要犧牲相配之語,未必為得用,乃言之也。

 

弗敢加也,必以信。」

 

(祝辭不敢以小為大,以惡為美。○犧,許宜反。)

 

對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

 

(孚,大信也。)

 

疏注「孚大信也」。

 

○正義曰:孚亦信耳,以言「小信未孚」,故解孚為大信以形之。

 

公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必盡巳情。察,審也。)

 

對曰:「忠之屬也,(上思利民,忠也。○屬音蜀。)

 

疏注「上思利民,忠也」。

 

○正義曰:桓六年傳文也。

 

言以情審察,不用使之有枉,則是思欲利民,故為忠之屬也。

 

可以一戰,戰則請從。」

 

公與之乘。

 

(共乘兵車。○從,才用反。乘,繩證反。)

 

戰於長勺,公將鼓之。

 

劌曰:「未可。」

 

齊人三鼓,劌曰:「可矣。」

 

齊師敗績。

 

公將馳之。

 

劌曰:「未可。」

 

下視其轍。

 

(視車跡也。○三,息暫反,又如字。轍,直列反。)

 

登軾而望之,疏「登軾而望之」。

 

○正義曰:《考工記》云:兵車之廣六尺有六寸三分,車廣去一以為隧,隧謂輿內,前後深四尺四寸也。

 

三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後,以揉其式。

 

式在輿間,從前量之深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也。

 

以其廣之半為之式崇,崇三尺三寸也。

 

謂當車輿之內,去前軫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下去車板三尺三寸,橫施一木名之曰軾,得使人立於其後,時依倚之。

 

曹劌登軾,得臣云君馮軾,皆謂此也。

 

曰:「可矣。」

 

遂逐齊師。

 

既克,公問其故。

 

對曰:「夫戰,勇氣也。

 

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

 

彼竭我盈,故克之。

 

夫大國難測也。

 

懼有伏焉。

 

(恐詐奔。○軾音式。伏如字,舊扶又反。)

 

吾視其轍亂,望其旗靡,故逐之。」

 

(旗靡轍亂,怖遽。

 

○旗音其。

 

靡音美。

 

怖,普布反。

 

遽,其據反。)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

 

公子偃曰:「宋師不整,可敗也。

 

公子偃,魯大夫。

 

宋敗,齊必還,請擊之。」

 

公弗許。

 

自雩門竊出,蒙皋比而先犯之。

 

(雩門,魯南城門。皋比,虎皮。○雩音於。比音毗,注同。)

 

疏注「雩門」至「虎皮」。

 

○正義曰:雩門,為魯南城門。

 

蓋時人猶以名之,故知也。

 

僖二十八年傳稱「胥臣蒙馬以虎皮」,此云「蒙皋比而先犯之」,事與彼同。

 

知皋比是虎皮也。

 

以胥臣之事譬之,必知定是虎皮,其名曰皋比,則其義未聞。

 

《樂記》云:「倒載幹戈,包之以虎皮,名之曰建櫜。」

 

鄭玄以為兵甲之衣曰櫜。

 

櫜,韜也,而其字或作建皋。

 

故服虔引以解此。

 

公從之,大敗宋師於乘丘。

 

齊師乃還。

 

蔡哀侯娶於陳,息侯亦娶焉。

 

息媯將歸,過蔡。

 

蔡侯曰:「吾姨也。」

 

(妻之姊妹曰姨。)

 

疏注「妻之姊妹曰姨」。

 

○正義曰:《釋親》云「妻之姊妹同出為姨」,孫炎云「同出,俱已嫁也」。

 

止而見之,弗賓。

 

(不禮敬也。)

 

息侯聞之,怒,使謂楚文王曰:「伐我,吾求救於蔡而伐之。」

 

楚子從之。

 

秋九月,楚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

 

齊侯之出也,過譚,譚不禮焉。

 

及其入也,諸侯皆賀,譚又不至。

 

(以九年入。○過,古禾反。)

 

冬,齊師滅譚,譚無禮也。

 

譚子奔莒,同盟故也。

 

(傳言譚不能及遠,所以亡。)

 

是畏齊,故深之為阻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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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莊十一年,盡二十二年

【經】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無傳。)

 

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於鄑。

 

(鄑,魯地。傳例曰:「敵未陳曰敗某師。」○鄑,子斯反。)

 

疏十一年「公敗宋師於鄑」。

 

○正義曰:往年公敗宋師於乘丘,今為乘丘之役侵我,則是報複前怨,魯當無辭。

 

亦不稱侵伐者,莊立以來,未嚐犯宋,宋黨齊伐我,故敗於乘丘。

 

今複重來,更是宋之可責。

 

非魯罪也。

 

秋,宋大水。

 

(公使吊之,故書。)

 

冬,王姬歸於齊。

 

(魯主昏,不書齊侯逆,不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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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十一年,夏,宋為乘丘之役故,侵我。

 

公禦之。

 

宋師未陳而薄之,敗諸鄑。

 

凡師,敵未陳曰敗某師,(通謂設權譎變詐以勝敵,彼我不得成列,成列而不得用,故以未陳獨敗為文。

 

○為乘,於偽反。

 

陳,直覲反,下及注皆同。)

 

疏注「通謂」至「為文」。

 

○正義曰:設權譎變詐以勝敵者,謂若長勺之役,待齊人三鼓氣衰,乃擊之;

 

定十四年槜李之役,越子患吳之整,使罪人屬劍自剄,吳師屬之目,越子因而伐之。

 

此二者敵雖已陳,設權勝之,成列而不得用也。

 

此及昭元年晉荀吳敗狄於大鹵,傳皆云「未陳而薄之」,是其未成列也。

 

彼我不得成列,與成列而不得用,皆以未陳獨敗為文,言彼不能拒,而此獨克之也。

 

昭五年,叔弓敗莒師於蚡泉,傳曰「莒未陳也」。

 

此已發例,彼複發者,《釋例》曰:「魯敗宋莒,再發未陳之例者,嫌君臣有異也。」

 

皆陳曰戰,(堅而有備,各得其所,成敗決於誌力者也。)

 

疏注「堅而」至「者也」。

 

○正義曰:戰者,共鬥之辭。

 

彼此成列,權無所施,故為各得其所,成敗決於誌力者也。

 

兩國交戰,必有勝負。

 

或有未至成敗,各自收斂,故有言戰不言敗者。

 

桓十年「齊侯、鄭伯來戰於郎」,十二年「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如此之類,交戰而未至於敗,故不書敗也。

 

或有彼實未陳,應從未陳之例,亦書戰者,或有實敗而不書敗者,皆從告辭也。

 

《釋例》曰:「令狐之役,晉人潛師夜起,而書戰者,晉諱背其前意,而夜薄秦師,以戰告也。

 

河曲之戰,秦、晉交綏;

 

長岸之戰,吳、楚兩敗,交綏並退,軍士未憖,吳楚俱病,莫肯以告。

 

故皆書戰而不書敗也。

 

邲之戰,上軍先陳,林父乃敗,故書戰又書敗也。

 

大崩曰敗績,(師徒橈敗,若沮岸崩山,喪其功績,故曰敗績。

 

○橈,乃孝反,一音乃巧反。

 

沮,在呂反,壞也,一音子餘反。

 

岸崩謂之沮。

 

喪,息浪反。)

 

疏注「師徒」至「敗績」。

 

○正義曰:「師徒撓敗」,成二年傳文。

 

《穀梁傳》曰:「高曰崩,厚曰崩。」

 

解其師非高厚而稱崩意。

 

沮訓壞也,沮岸,謂河岸崩也。

 

師旅大敗,似岸崩、山崩也。

 

績訓為功,喪其功績,故曰敗績。

 

諸言敗績者,皆云某師敗績,唯成十六年言「楚子、鄭師敗績」者,《釋例》曰:「鄢陵之戰,楚師徒未大崩,楚子傷目而退,故指事而言也,言楚子身敗,非師敗也,故言楚子敗績。」

 

僖十五年「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

 

其君彼獲,而不書敗者,晉侯戎馬還濘而止,為秦所獲,師不大崩,故不書敗也。

 

城濮之戰,傳稱楚左右師潰,子玉收其卒而止,故不敗。

 

是二軍敗,而經書「敗績」。

 

鄢陵之戰,傳稱子反曰「臣之卒實奔」,是一軍敗,而杜云師未大崩。

 

然則績者是大崩之名,敗多存少,乃稱敗績;

 

敗少存多,則不稱敗績也。

 

得儁曰克,(謂若大叔段之比,才力足以服眾,威權足以自固。

 

進不成,為外寇強敵,退複狡壯,有二君之難,而實非二君,克而勝之,則不言彼敗績,但書所克之名。

 

○儁音俊,本或作俊。

 

比,必利反。

 

複,扶又反。

 

狡壯,交卯反,下測亮反。

 

難,乃旦反。)

 

疏注「謂若」至「之名」。

 

○正義曰:克訓勝也。

 

戰勝其師,獲得其軍內之雄儁者,故云「得儁曰克」。

 

《春秋》稱「克」者,唯有叔段一事而已。

 

既非敵國相伐,又非君之討臣,而於戰陳之例別立此名。

 

彼傳複云:「如二君,故曰克。」

 

故具跡叔段之事以充之。

 

凡例乃是舊典,非獨為段發,故云「叔段之比」。

 

《釋例》與此盡同。

 

覆而敗之曰取某師,(覆,謂威力兼備,若羅網所掩覆,一軍皆見禽製,故以取為文。)

 

疏注「覆謂」至「為文」。

 

○正義曰:取謂盡取,無遺漏之意也。

 

哀九年「宋皇瑗取鄭師於雍丘」,傳稱:「皇瑗圍鄭師,每日遷舍,壘合,鄭師哭」。

 

是自知盡死,無逃逸之路也。

 

又曰「使有能者無死」,是其合軍之內,死生在宋也。

 

取狀如此,而云覆而敗之,知其如羅網掩覆,一軍皆見禽製,故以取為文。

 

服虔云:「覆,隱也,設伏而敗之。

 

謂攻其無備,出其不意,敵人不知,敗之易,故曰取。」

 

即如服言,與未陳何異?

 

而別以為例,為之取也?

 

荀吳敗狄於大原,於越敗吳於槜李,並攻其無備,出其不意,而經不言取。

 

鄭二公子敗燕師於北製,鄭人大敗戎師,是設伏敗之,而傳不言取。

 

服謂此為取何也?

 

宋圍鄭師,壘合而哭,自知必敗,非敵人不知,而書取何也?

 

京師敗曰王師敗績於某。

 

(王者無敵於天下,天下非所得與戰者。

 

然春秋之世,據有其事,事列於經,則不得不因申其義。

 

有時而敗,則以自敗為文,明天下莫之得校。

 

○京師敗,本或作京師敗績者,非。

 

校音教。)

 

疏注「王者」至「得校」。

 

○正義曰:此亦周公舊凡,杜解舊凡之意。

 

得有王師敗績者,以周公製禮,理包盛衰,故《周禮》載大喪及王師不功之事,故舊凡例有敗績之文。

 

杜以尊卑逆順言之,天王不應有戰敗之事,遂申說凡例,故云:「無敵於天下,天下非所得與戰者。

 

然春秋之世,據有其事。」

 

成元年,王師敗績於茅戎,是事列於經,丘明不得不因申舊凡之義。

 

蘇氏之說,義亦如此。

 

沈氏不解杜意,以京師敗績非周公舊凡,是孔子新意,丘明為傳,不得不因申孔子新意之義。

 

劉炫亦不達杜旨,謂杜與沈氏意同,非也。

 

秋,宋大水。

 

公使吊焉,曰:「天作淫雨,害於粢盛,若之何不弔?

 

(不為天所湣吊。)

 

對曰:「孤實不敬,天降之災,又以為君憂,拜命之辱。」

 

(謝辱厚命。)

 

臧文仲曰:「宋其興乎!

 

(臧文仲,魯大夫。)

 

禹、湯罪己,其興也悖焉;

 

(悖,盛貌。○悖,蒲忽反,一作勃,同。)

 

桀、紂罪人,其亡也忽焉。

 

(忽,速貌。○紂,直久反。)

 

疏「禹、湯罪己,桀、紂罪人」。

 

○正義曰:《湯誥》云:「其爾萬方有罪,在予一人。」

 

是罪己也。

 

《泰誓》數紂之罪,云:「焚炙忠良,刳剔孕婦。」

 

是罪人也。

 

禹、桀之時書多亡矣,固亦應有此事。

 

沈引《帝王世紀》云:「禹見罪人,下車泣之。」

 

是罪己也。

 

桀殺關龍逢,是罪人也。

 

且列國有凶,稱孤,禮也。

 

(列國,諸侯。無凶則常稱寡人。)

 

疏注「列國」至「寡人」。

 

○正義曰:列國,謂大國也。

 

《曲禮》曰:「庶方小侯,自稱曰孤。

 

諸侯與民言,自稱曰寡人。

 

其在凶服,曰適子孤。」

 

鄭玄云:「與臣言亦自謂寡人。」

 

是無凶則常稱寡人,有凶則稱孤也。

 

言懼而名禮,其庶乎!」

 

(言懼,罪己;

 

名禮,稱孤;

 

其庶,庶幾於興。

 

○「言懼而名禮」,絕句。

 

或以「名」絕句者,非。)

 

既而聞之曰:「公子禦說之辭也。」

 

宋莊公子。

 

○禦,魚呂反,本或作禦。

 

說音悅。

 

臧孫達曰:「是宜為君,有恤民之心。」

 

疏「既而」至「之心」。

 

正義曰:謂禦說明年為君之後,方始聞之,聞之時已為君,故云是人宜其為君也。

 

傳以禦說有禮,故以此言實之。

 

冬,齊侯來逆共姬。

 

(齊桓公也。○共音恭。)

 

乘丘之役,(在十年。)

 

公以金僕姑射南宮長萬,(金僕姑,矢名。

 

南宮長萬,宋大夫。

 

○射,食亦反。

 

長,丁丈反。)

 

疏注「金僕姑,矢名」。

 

○正義曰:用之射人,必知是矢;

 

其名僕姑,其義未聞。

 

公右歂孫生搏之。

 

(搏,取也。不書獲,萬時未為卿。○歂,市專反。搏音博。)

 

疏「公右顓孫生搏之」。

 

○正義曰:《檀弓》云:「魯莊公及宋人戰於乘丘縣,賁父禦,卜國為右。」

 

車右與此不同者,《禮記》後人所錄,聞於所聞之口,其事未必實也。

 

案傳云:「公子偃先犯宋師,公從而大敗之。」

 

則本非交戰。

 

《禮記》稱「馬驚,敗績,公隊,佐車授綏,禦與車右皆死之」。

 

必如《記》言,則是魯師敗績,安得稱「公敗宋師於乘丘?」

 

傳、《記》不同,固當《記》文妄耳。

 

宋人請之,宋公靳之,(戲而相愧曰靳。

 

魯聽其得還。

 

○靳,居覲反;

 

服云,恥而惡之曰靳。)

 

疏注「戲而」至「得還」。

 

○正義曰:服虔云「恥而惡之曰靳」。

 

傳稱「宋人請之」,若是恥惡其人,不應為之請魯。

 

故杜以為「戲而相愧曰靳」。

 

鄭玄注《禮記•儒行》云:「遭人名為儒,而以儒靳故相戲。」

 

俗有靳故之語,知是戲而相愧之名也。

 

《公羊傳》以為,宋萬「與閔公博,婦人皆在側。

 

萬曰:『甚矣!

 

魯侯之淑,魯侯之美!』

 

閔公矜此婦人,妒其言,曰:『此虜也。

 

魯侯之美惡乎至?』」

何休云:「惡乎至,猶何所至。」

 

「萬怒,搏閔公,絕其脰。」

 

是其靳之事也。

 

曰:「始,吾敬子。

 

今子,魯囚也,吾弗敬子矣!」

 

病之。

 

(萬不以為戲,而以為已病,為宋萬弒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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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於酅。

 

(無傳。

 

紀侯去國而死,叔姬歸魯。

 

紀季自定於齊而後歸之。

 

全守節義以終婦道,故係之紀而以初嫁為文,賢之也。

 

來歸不書,非寧,且非大歸。

 

○酅音攜。)

 

疏十二年注「紀侯」至「大歸」。

 

○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於酅何?

 

隱之也。

 

何隱爾?

 

其國亡矣,徒歸於叔爾。」

 

《穀梁傳》曰:「其曰歸何?

 

吾女也。

 

夫國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

 

杜略取彼意為說,《釋例》與此盡同,大意以其賢,湣其國亡,乃依附於叔,故書之耳。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

 

(捷,閔公,不書,葬,亂也。

 

萬及仇牧皆宋卿。

 

仇牧稱名,不警而遇賊,無善事可褒。

 

○警,居領反。)

 

疏注「捷閔」至「可褒」。

 

○正義曰:隱十一年《公羊傳》曰:「君弒,臣不討賊,非臣也;

 

子不複讎,非子也。

 

葬,生者之事也。

 

《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不係乎臣子也。」

 

《左氏》無此義,故杜明之。

 

不書葬,為亂故也。

 

凡葬,魯不會則不書,若使宋亂不葬,魯本無可會之理,兼見此義,故言亂也。

 

萬及仇牧,並名見於經,知皆卿也。

 

萬不書氏者,《釋例》曰:「宋萬,賈氏以為未賜族。

 

案傳稱南宮長萬,則為已氏南宮,不得為未賜族也。

 

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弒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足明時史之異同,非仲尼所皆貶也。」

 

是杜意以為史有詳略,無義例也。

 

文八年,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傳曰:「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

 

然則有善可褒,當變文以見義,此仇牧書名,不警而遇賊,無善可褒,故不變其文。

 

《公羊》書其「不畏彊禦」,故言此以異之。

 

冬,十月,宋萬出奔陳。

 

(奔例在宣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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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37:5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十二年,秋,宋萬弒閔公於蒙澤。

 

(蒙澤,宋地。梁國有蒙縣。)

 

疏注「蒙澤」至「蒙縣」。

 

○正義曰:昭十三年,楚弒其君虔於乾谿,書地。

 

此弒閔公於蒙澤,不書地者,《釋例》曰:「先儒旁采二傳,橫生異例。

 

宋之蒙澤,楚之乾谿,俱在國內。

 

閔公之弒,則以不書蒙澤國內為義,楚弒靈王,複以地乾谿為失所,明仲尼本不以為義例,則丘明亦無異文也。」

 

是亦言史自詳略,無義例也。

 

遇仇牧於門,批而殺之。

 

(手批之也。○批,普迷反,又蒲穴反;《字林》云,擊也,父節反。)

 

遇大宰督於東宮之西,又殺之。

 

(殺督不書,宋不以告。○大音泰。)

 

立子遊,(子遊,宋公子。)

 

疏注「子遊宋公子」。

 

○正義曰:《世族譜》:「子遊,雜人,不知何公之子。」

 

群公子奔蕭,公子禦說奔亳。

 

(蕭,宋邑,今沛國蕭縣,亳,宋邑,蒙縣西北有亳城。○亳,步各反。)

 

南宮牛、猛獲帥師圍亳。

 

(牛,長萬之子。猛獲,其黨。)

 

○冬,十月,蕭叔大心(叔,蕭大夫名。)

 

疏注「叔蕭大夫名」。

 

○正義曰:卿大夫采邑之長則謂之宰,公邑之長則曰大夫,此則是宋蕭邑大夫也。

 

以此年有功,宋人以蕭邑別封其人為附庸。

 

二十三年經書「蕭叔朝公」,附庸例稱名,故杜以叔為名。

 

及戴、武、宣、穆、莊之族,(宋五公之子孫。)

 

以曹師伐之。

 

殺南宮牛於師,殺子遊於宋,立桓公。

 

(桓公,禦說。)

 

猛獲奔衛;

 

南宮萬奔陳,以乘車輦其母,一日而至。

 

(乘車,非兵車。

 

駕人曰輦。

 

宋去陳二百六十裏,言萬之多力。

 

○「南宮萬奔陳」,本或作「長萬」,「長」衍字也,下亦然。

 

乘,繩證反,注同。)

 

宋人請猛獲於衛。

 

衛人慾勿與,石祁子曰:「不可!

 

(石祁子,衛大夫。)

 

天下之惡一也,惡於宋而保於我,保之何補?

 

得一夫而失一國,與惡而棄好,非謀也。」

 

(宋、衛本同好國。○好,呼報反,注同。)

 

衛人歸之。

 

亦請南宮萬於陳,以賂。

 

疏「於陳,以賂。」

 

正義曰:斷「以賂」為句,言用賂請於陳也。

 

請猛獲於衛,不言以賂,蓋於衛無賂。

 

陳人使婦人飲之酒,而以犀革裹之。

 

比及宋,手足皆見。

 

宋人皆醢之,(醢,肉醬。

 

並醢猛獲,故言「皆」。

 

○「亦請南宮長萬於陳以賂」絕句。

 

飲,於鴆反。

 

犀音西。

 

裹音果。

 

比,必利反。

 

見,賢遍反。

 

醢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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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44:5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十有三年,春,齊侯、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於北杏。

 

(北杏,齊地。○杏,戶猛反。)

 

夏,六月,齊人滅遂。

 

(遂國在濟北蛇丘縣東北。○蛇音移。)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盟於柯。

 

(此柯,今濟北東阿,齊之阿邑。猶祝柯今為祝阿。○柯,古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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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45:3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十三年,春,會於北杏,以平宋亂。

 

(宋有弒君之亂,齊桓欲脩霸業。)

 

疏十三年傳注「宋有」至「霸業」。

 

○正義曰:桓二年「會於稷,以成宋亂」者,為會之意,欲平除宋督弒君之賊。

 

此云「平宋亂」者,宋萬已誅,宋新立君,其位未定,齊桓欲脩霸業,為會以安定之,非欲平除新君,故宋人聽命,來列於會也。

 

遂人不至。

 

夏,齊人滅遂而戍之。

 

(戍,守也。)

 

冬,盟於柯,始及齊平也。

 

(始與齊桓通好。○好,呼報反。)

 

宋人背北杏之會。

 

(○背音佩。十四年經、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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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46:1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十有四年,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

 

(背北杏會故。)

 

夏,單伯會伐宋。

 

(既伐宋,單伯乃至,故曰會伐宋。單伯,周大夫。)

 

疏「十四年注既伐」至「大夫」。

 

○正義曰:傳稱「諸侯伐宋,齊請師於周」,則伐事已成,單伯始至,故云「會伐宋」,言來就宋地會之也。

 

元年注云「單伯,天子卿也」,此云「周大夫」者,大夫亦卿之總號,故兩言之。

 

秋,七月,荊入蔡。

 

(入例在文十五年。)

 

冬,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於鄄。

 

(鄄,衛地,今東郡鄄城也。

 

齊桓脩霸業,卒平宋亂,宋人服從,欲歸功天子,故赴以單伯會諸侯為文。

 

○於鄄,音絹。

 

甄城,音絹,一音真,或音[A11A],又舉然反;

 

或作鄄。)

 

疏「單伯」至「於鄄」。

 

○正義曰:《春秋》因魯史之文,魯史自書其事,會他國者皆言已往會之,不問君之與臣,會諸侯者,皆魯人在會字之上。

 

若微人往會,則會上無字,直言其會,明魯往會之微人,不合書名,書其所為之事而已,十六年,「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於幽」,是也。

 

若魯人不與,而諸侯自會,則並序諸侯,言會於某,十五年,「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於鄄」,是也。

 

雖霸主召會諸侯,霸主之身列在諸侯之上耳,不言霸主會諸侯,以其俱是王臣,不得與諸侯為主故也;

 

若霸主之國遣大夫往會諸侯,雖政在霸國,大夫名列諸侯之下,由非諸侯之主,列位從其班爵,文十四年,「公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晉趙盾,同盟於新城」,是也。

 

若王臣在會,不問尊卑,皆列諸侯之上,僖八年,「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於洮」,九年,「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是也。

 

此會魯人不與,單伯宜列在諸侯之上,下言會於鄄耳。

 

今會字乃在齊侯之上,是齊桓歸功天子,故赴以單伯會諸侯為文,所以尊天子、示名義也。

 

此會魯自不與,魯所與者,皆魯人在上,史文以魯為主耳。

 

當會之時,以大小為序,魯不在上也。

 

《釋例》曰:「魯為《春秋》主,常列諸侯上,非其實次也。

 

子帛,卿也,依魯大夫之比,列於莒上,故傳曰『魯故也』。

 

叔孫豹曰『宋、衛,吾匹也』,又曰『諸侯之會,寡君未嚐後衛君』,是魯在衛上也。

 

宋既先代之後,又襄公一合諸侯,以紹齊桓之伯,宋在齊上,則魯次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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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48:0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十四年,春,諸侯伐宋,齊請師於周。

 

(齊欲崇天子,故請師。假王命以示大順。經書人,傳言諸侯者,總眾國之辭。)

 

疏注「齊欲」至「之辭」。

 

○正義曰:齊既以諸侯伐宋,而更請師於周者,齊桓始脩霸業,方欲尊崇天子,故請師,假王命以示大順耳,非慮伐不克而藉王威也。

 

經書人,而傳言諸侯,先儒以為,諸如此輩,皆是諸侯之身。

 

《釋例》曰:「傳滅入例,『衛侯毀滅邢。

 

同姓,故名』。

 

又云『穀伯綏、鄧侯吾離來朝。

 

名,賤之也』。

 

又云『不書蔡、許之君,乘楚車也,謂之失位』。

 

此皆貶諸侯之例,例不稱人也。

 

諸侯在事,傳有明文,而經稱人者,凡十一條,丘明不示其義。

 

而諸儒皆據案生意,原無所出。

 

貶諸侯而去爵稱人,是為君臣同文,非正等差之謂也。

 

又澶淵,大夫之會,傳曰『不義其人』,案經皆去名稱人。

 

至諸侯親城緣陵,傳亦曰『不書其人』,而經總稱諸侯,此大夫及諸侯經、傳所以為別也。

 

通校《春秋》,自宣公五年以下百數十年,諸侯之咎甚多,而皆無貶稱人者,益明此蓋當時告命記注之異,非仲尼所以為例故也。」

 

是言諸侯之貶,或書名,或沒而不書,必不得稱人,故以此經書人,傳言諸侯,為總眾國之辭。

 

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救邢,於例將卑師眾稱師,則三國皆大夫帥也,傳稱諸侯救邢,亦是總眾國之辭,與此同也。

 

夏,單伯會之,取成於宋而還。

 

鄭厲公自櫟侵鄭,(厲公以桓十五年入櫟,遂居之。○櫟音曆。)

 

及大陵,獲傅瑕。

 

(大陵,鄭地。傅瑕,鄭大夫。)

 

傅瑕曰:「苟舍我,吾請納君。」

 

與之盟而赦之。

 

六月,甲子,傅瑕殺鄭子及其二子,而納厲公。

 

(鄭子,莊四年稱伯,會諸侯。

 

今見殺,不稱君,無諡者,微弱,臣子不以君禮成喪告諸侯。

 

○舍音舍。

 

鄭子,子儀。)

 

初,內蛇與外蛇鬥於鄭南門中,內蛇死。

 

六年而厲公入。

 

疏「六年而厲公入」。

 

○服虔云:「蛇,北方水物,水成數六,故六年而厲公入。」

 

公聞之,問於申繻曰:「猶有妖乎?」

 

對曰:「人之所忌,其氣焰以取之。

 

妖由人興也。

 

(《尚書•洛誥》:「無若火始焰焰。」

 

未盛而進退之時,以喻人心不堅正。

 

○蛇,市奢反。

 

繻音須。

 

妖,於驕反。

 

焰以,音豔。

 

誥,古報反。)

 

人無釁焉,妖不自作。

 

人棄常,則妖興,故有妖。」

 

疏「猶有」至「有妖」。

 

○正義曰:公聞厲公之入,問於申繻曰:猶有蛇妖,而厲公得入乎?

 

古者由、猶二字義得通用。

 

申繻對公曰:人之所忌,謂子儀畏懼厲公,心不堅正,其畏忌之氣焰焰未盛而進退之時,以取此妖來應人也。

 

蛇鬥之事,由人興也。

 

若使人無釁隙焉,則妖孽不能自作。

 

人棄其常,則妖自興,以此故有妖。

 

棄常,謂既不能彊,又不能弱,失常度也。

 

厲公入,遂殺傅瑕。

 

使謂原繁曰:「傅瑕貳,(言有二心於已。○釁,許靳反。)

 

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

 

納我而無二心者,吾皆許之上大夫之事,吾原與伯父圖之。

 

(上大夫,卿也。伯父謂原繁,疑原繁有二心。)

 

且寡人出,伯父無裏言。

 

(無納我之言。○裏音裏。)

 

入,又不念寡人,(不親附已。)

 

寡人憾焉!」

 

對曰:「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礻石。

 

(桓公,鄭始受封君也。

 

宗礻石,宗廟中藏主石室。

 

言已世為宗廟守臣。

 

○憾,戶暗反。

 

礻石音石,藏主石函也。

 

守,手又反。)

 

疏注「桓公」至「守臣」。

 

○正義曰:桓公初封西鄭,蓋其畿內之國。

 

周禮,王子母弟有功者,得立祖王之廟,故桓公始封為君,即命臣使典宗礻石。

 

宗礻石者,慮有非常火災,於廟之北壁內為石室,以藏木主,有事則出而祭之,既祭,納於石室。

 

礻石字從示,神之也。

 

社稷有主,而外其心,其何貳如之?

 

苟主社稷,國內之民其誰不為臣?

 

臣無二心,天之製也。

 

子儀在位十四年矣,(子儀,鄭子也。)

 

而謀召君者,庸非二乎?

 

(庸,用也。)

 

莊公之子,猶有八人,若皆以官爵行賂勸貳而可以濟事,君其若之何?

 

臣聞命矣。」

 

乃縊而死。

 

(○「莊公之子,猶有八人」,傳唯見四人:子忽、子、子儀並死,獨厲公在。

 

八人名字,記傳無聞。

 

縊,一賜反。)

 

○蔡哀侯為莘故,繩息媯以語楚子。

 

(莘役在十年。

 

繩,譽也。

 

○為莘,於偽反,下所巾反。

 

語,魚據反。

 

繩,食承反;

 

《說文》作譝。

 

譽音餘,又如字。)

 

疏注「繩,譽也」。

 

○正義曰:字書繩作譝字,從言,訓為譽。

 

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滅息,(偽設享食之具。○食音嗣,注同。)

 

以息媯歸。

 

生堵敖及成王焉,未言。

 

(未與王言。

 

○堵敖,丁古反,下五羔反。

 

杜云:楚人謂未成君為敖。

 

《史記》作杜敖。)

 

楚子問之,對曰:「吾一婦人而事二夫,縱弗能死,其又奚言?」

 

楚子以蔡侯滅息,遂伐蔡。

 

(欲以說息媯。○說音悅。)

 

秋,七月,楚入蔡。

 

君子曰:「《商書》所謂『惡之易也,如火之燎於原,不可鄉邇,其猶可撲滅』者,其如蔡哀侯乎!」

 

(《商書•盤庚》。

 

言惡易長而難滅。

 

○易,以豉反,注同。

 

燎,力召反。

 

又力吊反。

 

鄉,許亮反。

 

樸,普卜反。

 

般,步丹反,本又作盤。

 

長,丁丈反。)

 

「冬,會於鄄」,宋服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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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十有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於鄄。

 

夏,夫人薑氏如齊。

 

(無傳。夫人,文薑,齊桓公姊妹。父母在則禮有歸寧,沒則使卿寧。)

 

疏注「夫人」至「寧卿」。

 

○正義曰:文薑,僖公之女,故為桓公姊妹。

 

《詩》美後妃之德,云「歸寧父母」,是父母在則禮有歸寧。

 

襄十二年傳曰:「秦嬴歸於楚。

 

楚司馬子庚聘於秦,為夫人寧,禮也。」

 

是父母沒則使卿寧,兄弟不得自歸也。

 

但不知今桓公有母以否,故杜不明言得失。

 

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阝。

 

(宋主兵,故序齊上。○阝,五兮反。)

 

鄭人侵宋。

 

冬,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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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50:37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十五年,春,複會焉,齊始霸也。

 

(始為諸侯長。○複,扶又反。長,丁丈反。)

 

秋,諸侯為宋伐阝。

 

(阝,附庸,屬宋而叛,故齊桓為之伐阝。○為宋,於偽反。)

 

鄭人間之而侵宋。

 

(○間,間廁之間,一本作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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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51:3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十有六年,春,王正月。

 

夏,宋人、齊人、衛人伐鄭。

 

(宋主兵也。班序上下,以國大小為次,征伐則以主兵為先,《春秋》之常也。他皆放此。)

 

疏「十六年注宋主」至「放此」。

 

○正義曰:往年齊桓始霸,未敢即屍其任,救患討罪。

 

今為宋伐鄭,仍使宋自報怨,故宋主兵,序於齊上也。

 

諸侯會,許男在曹滑之上,班序上下,以國大小為次,不以爵之尊卑也。

 

隱五年,邾人、鄭人伐宋,附庸在伯爵之上,是以主兵為先也。

 

曆檢上下皆然,知是《春秋》常法。

 

《禮記•祭義》云:「有虞氏貴德而尚齒,夏後氏貴爵而尚齒,殷人貴富而尚齒,周人貴親而尚齒。」

 

而《春秋》序會,不先同姓,而大國在上者,孔子脩《春秋》,有變周之文從殷之質故也。

 

秋,荊伐鄭。

 

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於幽。

 

(書會,魯會之。

 

不書其人,微者也。

 

言同盟,服異也。

 

陳國小,每盟會皆在衛下,齊桓始霸,楚亦始彊,陳侯介於二大國之間,而為三恪之客,故齊桓因而進之,遂班在衛上,終於《春秋》。

 

滑國都費,河南緱氏縣。

 

幽,宋地。

 

○介音界。

 

「為三恪」,苦各反;

 

本或作「為三恪之客」。

 

費,扶味反,又音秘。

 

緱,古侯反,一音苦侯反。)

 

疏注「書會」至「宋地」。

 

○正義曰:《公羊傳》曰:「同盟者何?

 

同欲也。」

 

《穀梁傳》曰:「同者,同尊周也。」

 

杜云服異者,亦是同其欲、同尊周也。

 

書同盟者,當盟之時,告神稱同。

 

《釋例》曰:「盟者,假神明以要不信,故載辭或稱同,以服異為言也。」

 

是言載辭稱同也。

 

二十七年,同盟於幽,傳曰:「陳、鄭服也。」

 

文十四年,同盟於新城,傳曰:「從於楚者服,且謀邾也。」

 

成五年,同盟於蟲牢,傳曰:「鄭服也。」

 

七年,同盟於馬陵,傳曰:「尋蟲牢之盟,且莒服故也。」

 

襄三年,同盟於雞澤,傳曰:「晉為鄭服,故合諸侯。」

 

二十五年,同盟於重丘,傳曰:「齊成故也。」

 

昭十三年,同盟於平丘,傳曰:「齊服也。」

 

如此之類,皆是服異,故稱同也。

 

《喪服》「繼父不同居」,傳曰:「嚐同居,乃為異居;

 

未嚐同居,則不為異居。」

 

《春秋》同盟亦猶是也。

 

嚐同盟而異,乃稱服異;

 

未嚐同盟,則不為服異。

 

故盟不稱同也。

 

僖二年,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於貫,傳曰:「服江、黃也。」

 

定四年,陳、許、頓、胡、楚之屬國,皆來會於召陵,其下云:「公及諸侯盟於皋鼬。」

 

二盟並不稱同,皆為未嚐同盟,非服異,故不稱同也。

 

應稱同而不稱同者,僖五年,首止之盟,鄭伯逃歸。

 

七年,盟於甯母,鄭伯使大子華聽命於會,而不稱同者,鄭心未服,故傳稱子華請去三族,管仲曰:「君其勿許!

 

鄭必受盟。」

 

是甯母之時,鄭未服也。

 

八年,盟於洮,鄭伯乞盟,傳稱「請服也」,而洮盟不稱同者,鄭伯始請服耳,未列於會,故不稱同也。

 

文十五年夏,晉郤缺帥師伐蔡,戊申,入蔡。

 

其冬,諸侯盟於扈。

 

傳稱「晉侯、宋公、衛侯、蔡侯、陳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扈」,則是蔡新來服,不稱同者,傳稱郤缺入蔡,以城下之盟而還。

 

是則蔡巳先服,故不稱同也。

 

宣十二年,同盟於清丘,傳曰:「恤病討貳。」

 

十七年,同盟於斷道,傳曰:「討貳也。」

 

成九年,同盟於蒲,傳曰:「為歸汶陽之田故,諸侯貳於晉。

 

晉人懼,會於蒲,以尋馬陵之盟。」

 

十五年,同盟於戚,傳曰:「討曹成公也。」

 

十七年,同盟於柯陵,傳曰:「尋戚之盟也。」

 

十八年,同盟於虛朾,傳曰:「謀救宋也。」

 

此六盟皆非服異,稱同盟者,清丘、斷道與蒲,於時諸侯巳有二心,同心討貳,故稱同盟;

 

戚與虛朾同心疾惡,故稱同盟;

 

柯陵之盟,鄭人不服,欲令諸侯同心伐鄭,故稱同盟,猶襄十八年,諸侯同心疾齊,稱同圍齊。

 

自此以前,陳在衛下,今在上,知齊桓始進之。

 

《釋例•班序譜》,自隱至莊十四年四十三歲,衛與陳凡四會,衛在陳上;

 

自莊十五年盡僖十七年三十五歲,凡八會,陳在衛上。

 

故知是齊桓進之,遂班在衛上,終於《春秋》也。

 

邾子克卒。

 

(無傳。克,儀父名。稱子者,蓋齊桓請王命以為諸侯,再同盟。)

 

疏注「克儀」至「同盟」。

 

○正義曰:北杏之會,邾人在焉,今而稱子,故云蓋齊侯請王命以為諸侯,得為子爵見經也。

 

隱元年,盟於蔑;

 

桓十七年,盟於趡。

 

是再同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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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十六年,夏,諸侯伐鄭,宋故也。

 

(鄭侵宋故。○「宋故也」,本或作「為宋故」。)

 

鄭伯自櫟入,(在十四年。)

 

緩告於楚。

 

秋,楚伐鄭及櫟,為不禮故也。

 

鄭伯治與於雍糾之亂者,(在桓十五年。○為,於偽反。

 

與音預。)

 

九月,殺公子閼,刖強鉏。

 

(二子,祭仲黨。

 

斷足曰刖。

 

○公子閼,安末反。

 

案隱十一年,鄭有公孫閼,距此三十五年,不容複有公子閼。

 

若非「閼」字誤,則「子」當為「孫」。

 

刖音月,又五刮反。

 

鉏,仕魚反。

 

斷,丁管反。)

 

疏注「二子」至「曰刖」。

 

○正義曰:《周禮•司刑》:刖罪五百。

 

《尚書•呂刑》:剕罰之屬五百。

 

孔安國云:「刖足曰剕。」

 

《釋言》云:「非,刖也。」

 

李巡曰:「斷足曰刖也。」

 

《說文》云:「刖,絕也。」

 

則剕、刖是斷絕之名、斬足之罪,故云斷足曰刖。

 

公父定叔出奔衛。

 

(共叔段之孫。

 

定,諡也。

 

○父音甫。

 

王音如字。

 

共音恭。)

 

三年而複之,曰:「不可使共叔無後於鄭。」

 

使以十月入,曰:「良月也,就盈數焉。」

 

(數滿於十。)

 

疏注「滿於十」。

 

○正義曰:《易•係辭》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至十而止,是數滿於十也。

 

閔元年傳曰:「萬,盈數也。」

 

數至十則小盈,至萬則大盈。

 

傳具載定叔事者,服虔云:「定叔之祖共叔段有伐君之罪,宜世不長,而云不可使共叔無後於鄭,言其刑之偏頗。

 

鄭厲公以孽篡適,同惡相恤,故黨於共叔,欲令其後不絕,傳所以惡厲公也。」

 

君子謂「強鉏不能衛其足」。

 

(言其不能早辟害。)

 

冬,「同盟於幽」,鄭成也。

 

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

 

(曲沃武公遂並晉國,僖王因就命為晉侯。

 

小國,故一軍。

 

○並,如字;

 

王,必政反。)

 

疏注「曲沃」至「一軍」。

 

○正義曰:桓八年傳稱曲沃武滅翼。

 

其年冬,王命虢仲立晉哀侯之弟緡於晉,至是乃並之也。

 

《晉世家》云:「曲沃武公伐晉侯緡,滅之,盡以是寶器賂獻於周僖王。

 

僖王命曲沃武公為晉君,列為諸侯,於是盡並晉地而有之。

 

曲沃武公巳即位二十七年矣。

 

自桓叔始封曲沃以至武公滅晉,凡六十七歲,而卒代晉為諸侯。」

 

是僖王命之事也。

 

周禮,小國一軍。

 

晉土地雖大,以初並晉國,故以小國之禮命之。

 

初,晉武公伐夷,執夷詭諸。

 

(夷詭諸,周大夫。夷,采地名。○詭,九委反。采,七代反,後放此。)

 

蒍國請而免之。

 

(蒍國,周大夫。○蒍,於委反。)

 

既而弗報,(詭諸不報施於蒍國。○施,始豉反。)

 

故子國作亂,謂晉人曰:「與我伐夷而取其地。」

 

(使晉取夷地,)遂以晉師伐夷,殺夷詭諸。

 

周公忌父出奔虢。

 

(周公忌父,王卿士,辟子國之難。○難,乃旦反。)

 

惠王立而複之。

 

(魯桓十五年,經書「桓王崩」。

 

魯莊三年,經書「葬桓王」。

 

自此以來,周有莊王,又有僖王,崩、葬皆不見於經傳。

 

王室微弱,不能複自通於諸侯,故傳因周公忌父之事而見惠王。

 

惠王立在此年之末。

 

○不見,賢遍反,下同。

 

複自,扶又反。)

 

疏注「魯桓」至「之末」。

 

○正義曰:《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云,莊王元年當魯桓十六年,即位十五年而崩。

 

僖王元年當魯莊十三年,即位五年而崩。

 

惠王元年當魯莊十八年,即位在十八年,而此年傳說惠王之立者,杜云「傳因周公忌父之事而見惠王,立在此年之末」,是杜以周公忌父此年出奔,至惠王立而得複,與《史記》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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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53:38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齊桓始霸,鄭既伐宋,又不朝齊。

 

詹為鄭執政大臣,詣齊見執,不稱行人,罪之也。

 

行人例在襄十一年。

 

諸執大夫,皆稱人以執之,大夫賤故。

 

○詹,之廉反。

 

始伯,音霸,又如字,本又作霸。)

 

疏十七年注「齊桓」至「賤故」。

 

○正義曰:僖七年傳曰「鄭有叔詹、堵叔、師叔」,先言詹,是詹最貴也。

 

且傳稱鄭不朝也,以君不朝而詹被執,明詹是執政大臣,為不道君使朝,故執之也。

 

若詹不至齊,則無由被執。

 

知是詣齊見執,蓋聘齊也。

 

昭八年,楚人執陳行人幹徵師,殺之。

 

傳曰:「罪不在行人也。」

 

無罪乃稱行人,知不稱行人,罪之也。

 

襄十一年,楚人執鄭行人良霄。

 

傳曰:「書曰『行人』,言使人也。」

 

言使人者,言非使人之罪也。

 

書曰者,是仲尼新意,故指以為例也。

 

執諸侯,有稱人稱侯之異;

 

執大夫者,悉皆稱人以執之,為大夫賤故也。

 

劉炫以此注云「詣齊見執」,《釋例》曰「詹本非出使」,謂二者自相矛盾。

 

今知非者,齊以鄭不朝而責於鄭,鄭令詹請齊謝罪,齊人執之,故《釋例》云元非出聘之使。

 

《集解》云「詣齊被執」,二文雖異,事實同耳。

 

劉炫不尋此意,乃為規過,非也。

 

夏,齊人殲於遂。

 

(殲,盡也。

 

齊人戍遂,玩而無備,遂人討而盡殺之,故時史因以自盡為文。

 

○殲,子廉反。

 

玩,五亂反。

 

而盡,津忍反。)

 

疏注「殲盡」至「為文」。

 

正義曰:「殲,盡也」,《釋詁》文,舍人曰:「殲,眾之盡也。」

 

時史惡其輕敵,而以自盡為文,罪齊戍也。

 

《釋例》曰:「齊人殲於遂,鄭棄其師,亦時史即事以安文,或從赴辭,故傳亦不顯明義例也。」

 

秋,鄭詹自齊逃來。

 

(無傳。詹不能伏節守死以解國患,而遁逃苟免,書逃以賤之。○遁,徒遜反。)

 

疏注「詹不」至「賤之」。

 

○正義曰:伏節守死以解國患,當如昭元年叔孫豹之居位待罪也。

 

逃,若匹夫逃竄,故云「書逃以賤之」。

 

鄭詹自齊逃來,過魯而後歸鄭,故書之。

 

冬,多麋。

 

(無傳。麋多則害五稼,故以災書。○麋,亡悲反。)

 

疏注「麋多」至「災書」。

 

○正義曰:麋是澤獸,魯所常有,是年暴多,多則害五稼,故言多,以災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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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54:0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鄭不朝也。

 

夏,遂因氏、頜氏、工婁氏、須遂氏饗齊戍,醉而殺之,齊人殲焉。

 

(饗,酒食也。

 

四族,遂之彊宗。

 

齊滅遂,戍之,在十三年。

 

○頜,烏納反。

 

又苦答反。

 

婁,力侯反。

 

饗,本作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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