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三】
【經】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於洮。
(王人與諸侯盟,不譏者,王室有難故。洮,曹地。)
疏注「王人」至「曹地」。
○正義曰:《公羊傳》曰:「王人,微者,曷為序乎諸侯之上?
先王命也。」
《穀梁傳》曰:「王人之先諸侯何也?
貴王命也。
弁冕雖舊,必加於首。
周室雖衰,必先諸侯。
《釋例》以為,中士稱名,下士稱人,此言「王人」,是天子之下士也。
諸侯相與為盟,所以同獎王室。
天子之臣,不與諸侯同盟。
《釋例》曰:「未有臣而盟君,臣而盟君,是子可盟父。
故《春秋》王世子以下會諸侯者,皆同會而不同盟。」
是言王臣正法,不與諸侯盟也。
二十八年踐土之盟,傳稱「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杜云:「王子虎臨盟,不同歃,故不書。」
宣七年傳曰:「諸侯盟於黑壤,王叔桓公臨之,以謀不睦。」
杜云:「王叔桓公銜天子之命以監臨諸侯,不同歃,尊卑之別也。」
哀十三年傳曰:「公會單平公、晉定公、吳夫差於黃池。」
杜云:「平公,周卿士也。
不書,尊之,不與會。」
此三者,王臣皆不與盟,是其正法然也。
若天子初立,王室不安,命臣使結盟諸侯,以安王室,雖非正法,事勢宜然,既無褒美,亦無貶責。
此王人與諸侯盟,不譏者,王室有難,王敕使來盟故也。
文十年及蘇子盟於女栗,傳曰:「頃王立故也。」
襄三年公會單子晉侯云云盟於雞澤,杜云:「周靈王新即位,使王官伯公與諸侯盟,以安王室。」
皆事與此同,以情義可許,故都無貶責。
二十九年翟泉之盟,於時諸侯輯睦,王室無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國,以瀆大典,故貶稱「王人」,是依禮不合,故據法貶之。
《春秋》王臣與諸侯會盟,凡十有餘事,譏與不譏,皆從此例。
鄭伯乞盟。
(新服未與會,故不序列,別言乞盟。○與音預,下同。)
疏注「新服」至「乞盟」。
○正義曰:鄭伯往年使子華聽命,心猶未服。
齊桓拒子華之請,故今始服從。
齊桓以其新服,尚未與之會,故不序列,而別言乞盟。
止言乞盟,不知與盟以否?
傳稱:「鄭伯乞盟,請服也。」
既言「請服」,義無不受。
當是既盟之後,而別與之盟。
諸言乞師,皆乞得其師,知此乞盟,亦乞得其盟,但盟理可見,不複別言盟耳。
夏,狄伐晉。
秋,七月,禘於大廟,用致夫人。
(禘,三年大祭之名。
大廟,周公廟。
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廟,而列之昭穆。
夫人淫而與殺,不薨於寢,於禮不應致,故僖公疑其禮。
曆三禘,今果行之,嫌異常,故書之。
○大音泰。
殺音試。)
疏注「禘三」至「書之」。
○正義曰:《釋天》云:「禘,大祭也。」
言其大於四時之祭,故為三年大祭之名。
言每積三年而一為此祭也。
大廟,廟之大者,故為周公廟。
《釋例》曰:「三年喪畢,致新死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
是說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廟,而列之昭穆也。
此致,致哀薑也。
哀薑薨已多年,非複新死,而於今始致者,傳發凡例:「夫人不薨於寢則不致」,哀薑例不應致,故僖公疑其禮,喪畢之日,不作禘祭之禮以致之。
既不為哀薑作喪畢禘祭,其禘自從閔公數之,二年除閔喪為禘,至五年複禘,今八年複禘,薑死以來已曆三禘,今因禘祭,果複行之。
三年一禘,禘自是常,不為夫人禘祭。
因禘而致夫人,嫌其異於常禮,故史官書之。
若其不致夫人,則此禘得常不書。
為「用致夫人」而書之耳。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實以前年閏月崩,以今年十二月丁未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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