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
(垂,衛地。濟陰句陽縣東北有垂亭。○句,古侯反。)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宛,鄭大夫。
不書氏,未賜族。
祊,鄭祀泰山之邑,在琅邪費縣東南。
○宛,於阮反。
祊,必彭反。
費音祕。)
疏注「宛鄭」至「東南」。
○正義曰:內卿貶則去族,外卿貶則稱人。
外無去族之理。
今宛無族,傳無譏文,故知未賜族也。
傳言鄭釋泰山之祀,使來歸祊,知祊是鄭祀泰山之邑。
鄭以桓公之故,受邑泰山之下,天子祭泰山必從往助祭,使共湯沐焉,故《公羊》謂之「湯沐之邑」。
既有此邑,因立別廟。
劉炫云:「言祀泰山之邑者,謂泰山之旁有此邑。
邑內有鄭宗廟之祀,蓋祀桓、武之神。」
庚寅,我入祊。
(桓元年,乃卒易祊田,知此入祊,未肯受而有之。)
夏,六月,已亥,蔡叔考父卒。
(無傳。
襄六年傳曰:「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諸侯同盟稱名者,非唯見在位二君也。
嚐與其父同盟,則亦以名赴其子,亦所以繼好也。
蔡未與隱盟,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
○見,賢遍反。
好,呼報反。)
疏注「襄六」至「以名」。
○正義曰:同盟赴名,自有成例,而引杞桓公者,蔡自春秋以來未與魯盟,疑與惠公同盟,故引杞桓為例。
杞桓與成公同盟,而以名赴襄公,傳曰「同盟故也」,則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故疑蔡與惠盟,故以名赴隱也。
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
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
故彼父雖薨,得以名赴彼子,以此名學與彼父對稱故也。
若父與彼盟,彼君雖在,此子不得以其名赴,以此名未與彼君對稱故也。
辛亥,宿男卒。
(無傳。
元年,宋、魯大夫盟於宿,宿與盟也。
晉荀偃禱河,稱齊、晉君名,然後自稱名,知雖大夫出盟,亦當先稱已君之名以啟神明,故薨皆從身盟之例,當告以名也。
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辟不敏也」。
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書名。
諸例或發於始事,或發於後者,因宜有所異同,亦或丘明所得記注本末不能皆備故。
○宿與音預,下「不與」同。
禱,丁老反,或丁報反。)
疏注「元年」至「備故」。
○正義曰:於例,盟以國地,則地主與之。
元年「盟於宿」,知宿與盟也。
魯、宋俱是微人,宿君必不親與,之宿亦大夫盟也。
盟、禱雖異,俱是告神。
荀偃之禱,先稱君名,知大夫聚盟亦各稱君名,臣盟既稱君名,則君薨得以名赴。
宿君之卒,宜以名赴魯。
今宿男不名,自不以名赴,非法不得也,故引僖二十三年傳例以明之,言其赴不以名,雖知亦不得書也。
「諸君不親盟而以名赴魯」,注云:「大夫盟於某者,義皆出此。」
衛冀隆難杜云:「周人以諱事神,臣子何得以君之名告神?
又荀偃禱河,一時之事耳,非正禮也,何得知大夫盟先稱君名乎?」
杜必為此解者,以諱事神,謂諱神之名以事其神,若祭祖而諱祖之類。
山川之神尊於諸侯,故《尚書•武成》告名山川,云「有道周王發」,則荀偃禱河自稱君名,於理何怪?
杜云「諸例或發於始事,或發於後者」,若七年「滕侯卒」,傳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
及桓二年「公至自唐」,凡公行,告於宗廟,是「或發於始事」也。
宣四年「凡弒君稱君」,及僖二十六年「凡師能左右之曰以」,是「或發於後」也。
云「因宜有所異同」者,宣四年「鄭公子歸生弒君」,嫌歸生無罪,及宣五年「高固來逆叔姬」,嫌「見逼成昏」,故傳因以明之是也。
云「亦或丘明所得記注本末不能皆備」者,但杜又自疑,以為諸例皆應從始事而發,在後發者,以記注周公舊凡不係於始事,係於後事,丘明作傳因記注所係,遂以發之。
如杜此言,則周公舊凡於記注之文,散在諸事。
丘明作傳,因記注之文發例,故或先或後也。
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於瓦屋。
(齊侯尊宋,使主會,故宋公序齊上。
瓦屋,周地。)
疏注「齊侯」至「周地」。
○正義曰:《春秋》之例,國以大小為序。
《外傳•鄭語》云:「齊莊、僖於是乎小伯。」
此齊侯即僖公也。
此盟平宋、衛也。
齊為會主,則齊宜在上。
今宋在齊上,故特解之,由宋敬齊侯與衛先遇,故齊侯尊宋使為會主。
瓦屋既闕,知是周地者,以其會於溫,盟於瓦屋,會、盟不得相遠,溫是周地,知瓦屋亦周地也。
八月,葬蔡宣公。
無傳。
三月而葬,速。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於浮來。
(莒人,微者,不嫌敵公侯,故直稱公,例在僖二十九年。
浮來,紀邑。
東莞縣北有邳鄉,邳鄉西有公來山,號曰邳來間。
○邳,蒲悲反。
間如字。)
疏注「莒人」至「來間」。
○正義曰:僖二十九年公會王子虎及諸侯之卿,盟於翟泉,沒「公」不言,貶卿稱「人」,直言會某人某人。
傳曰:「卿不書,罪之也。
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
此莒人乃對會公侯,故解之,莒是小國,卿當稱「人」,非貶辭也。
微者不嫌能敵公侯,故直稱公也。
螟。
無傳。
為災。
冬,十有二月,無駭卒。
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
卒而後賜族,故不書氏。
○斂,力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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