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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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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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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4:46:48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

 

(垂,衛地。濟陰句陽縣東北有垂亭。○句,古侯反。)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宛,鄭大夫。

 

不書氏,未賜族。

 

祊,鄭祀泰山之邑,在琅邪費縣東南。

 

○宛,於阮反。

 

祊,必彭反。

 

費音祕。)

 

疏注「宛鄭」至「東南」。

 

○正義曰:內卿貶則去族,外卿貶則稱人。

 

外無去族之理。

 

今宛無族,傳無譏文,故知未賜族也。

 

傳言鄭釋泰山之祀,使來歸祊,知祊是鄭祀泰山之邑。

 

鄭以桓公之故,受邑泰山之下,天子祭泰山必從往助祭,使共湯沐焉,故《公羊》謂之「湯沐之邑」。

 

既有此邑,因立別廟。

 

劉炫云:「言祀泰山之邑者,謂泰山之旁有此邑。

 

邑內有鄭宗廟之祀,蓋祀桓、武之神。」

 

庚寅,我入祊。

 

(桓元年,乃卒易祊田,知此入祊,未肯受而有之。)

 

夏,六月,已亥,蔡叔考父卒。

 

(無傳。

 

襄六年傳曰:「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諸侯同盟稱名者,非唯見在位二君也。

 

嚐與其父同盟,則亦以名赴其子,亦所以繼好也。

 

蔡未與隱盟,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

 

○見,賢遍反。

 

好,呼報反。)

 

疏注「襄六」至「以名」。

 

○正義曰:同盟赴名,自有成例,而引杞桓公者,蔡自春秋以來未與魯盟,疑與惠公同盟,故引杞桓為例。

 

杞桓與成公同盟,而以名赴襄公,傳曰「同盟故也」,則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故疑蔡與惠盟,故以名赴隱也。

 

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

 

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

 

故彼父雖薨,得以名赴彼子,以此名學與彼父對稱故也。

 

若父與彼盟,彼君雖在,此子不得以其名赴,以此名未與彼君對稱故也。

 

辛亥,宿男卒。

 

(無傳。

 

元年,宋、魯大夫盟於宿,宿與盟也。

 

晉荀偃禱河,稱齊、晉君名,然後自稱名,知雖大夫出盟,亦當先稱已君之名以啟神明,故薨皆從身盟之例,當告以名也。

 

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辟不敏也」。

 

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書名。

 

諸例或發於始事,或發於後者,因宜有所異同,亦或丘明所得記注本末不能皆備故。

 

○宿與音預,下「不與」同。

 

禱,丁老反,或丁報反。)

 

疏注「元年」至「備故」。

 

○正義曰:於例,盟以國地,則地主與之。

 

元年「盟於宿」,知宿與盟也。

 

魯、宋俱是微人,宿君必不親與,之宿亦大夫盟也。

 

盟、禱雖異,俱是告神。

 

荀偃之禱,先稱君名,知大夫聚盟亦各稱君名,臣盟既稱君名,則君薨得以名赴。

 

宿君之卒,宜以名赴魯。

 

今宿男不名,自不以名赴,非法不得也,故引僖二十三年傳例以明之,言其赴不以名,雖知亦不得書也。

 

「諸君不親盟而以名赴魯」,注云:「大夫盟於某者,義皆出此。」

 

衛冀隆難杜云:「周人以諱事神,臣子何得以君之名告神?

 

又荀偃禱河,一時之事耳,非正禮也,何得知大夫盟先稱君名乎?」

 

杜必為此解者,以諱事神,謂諱神之名以事其神,若祭祖而諱祖之類。

 

山川之神尊於諸侯,故《尚書•武成》告名山川,云「有道周王發」,則荀偃禱河自稱君名,於理何怪?

 

杜云「諸例或發於始事,或發於後者」,若七年「滕侯卒」,傳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

 

及桓二年「公至自唐」,凡公行,告於宗廟,是「或發於始事」也。

 

宣四年「凡弒君稱君」,及僖二十六年「凡師能左右之曰以」,是「或發於後」也。

 

云「因宜有所異同」者,宣四年「鄭公子歸生弒君」,嫌歸生無罪,及宣五年「高固來逆叔姬」,嫌「見逼成昏」,故傳因以明之是也。

 

云「亦或丘明所得記注本末不能皆備」者,但杜又自疑,以為諸例皆應從始事而發,在後發者,以記注周公舊凡不係於始事,係於後事,丘明作傳因記注所係,遂以發之。

 

如杜此言,則周公舊凡於記注之文,散在諸事。

 

丘明作傳,因記注之文發例,故或先或後也。

 

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於瓦屋。

 

(齊侯尊宋,使主會,故宋公序齊上。

 

瓦屋,周地。)

 

疏注「齊侯」至「周地」。

 

○正義曰:《春秋》之例,國以大小為序。

 

《外傳•鄭語》云:「齊莊、僖於是乎小伯。」

 

此齊侯即僖公也。

 

此盟平宋、衛也。

 

齊為會主,則齊宜在上。

 

今宋在齊上,故特解之,由宋敬齊侯與衛先遇,故齊侯尊宋使為會主。

 

瓦屋既闕,知是周地者,以其會於溫,盟於瓦屋,會、盟不得相遠,溫是周地,知瓦屋亦周地也。

 

八月,葬蔡宣公。

 

無傳。

 

三月而葬,速。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於浮來。

 

(莒人,微者,不嫌敵公侯,故直稱公,例在僖二十九年。

 

浮來,紀邑。

 

東莞縣北有邳鄉,邳鄉西有公來山,號曰邳來間。

 

○邳,蒲悲反。

 

間如字。)

 

疏注「莒人」至「來間」。

 

○正義曰:僖二十九年公會王子虎及諸侯之卿,盟於翟泉,沒「公」不言,貶卿稱「人」,直言會某人某人。

 

傳曰:「卿不書,罪之也。

 

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

 

此莒人乃對會公侯,故解之,莒是小國,卿當稱「人」,非貶辭也。

 

微者不嫌能敵公侯,故直稱公也。

 

螟。

 

無傳。

 

為災。

 

冬,十有二月,無駭卒。

 

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

 

卒而後賜族,故不書氏。

 

○斂,力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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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傳】八年春,齊侯將平宋、衛,(平宋、衛於鄭。)

 

有會期。

 

宋公以幣請於衛,請先相見,(宋敬齊命。)

 

衛侯許之,故遇於犬丘。

 

(犬丘,垂也。地有兩名。)

 

疏注「犬丘」至「兩名」。

 

○正義曰:地有兩名,新舊改易者,傳則言實以明之。

 

若二名俱存者,傳則錯經以見之。

 

此犬丘與垂兩名俱存,故傳不言實。

 

《釋例》曰:「若一地二名,當時並存,則直兩文互見,黑壤、犬丘、時來之屬是也。

 

猶卿大夫名氏互見,非例也。」

 

鄭伯請釋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許田。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不祀泰山也。

 

(成王營王城,有遷都之誌,故賜周公許田,以為魯國朝宿之邑,後世因而立周公別廟焉。

 

鄭桓公,周宣王之母弟,封鄭,有助祭泰山湯沐之邑在祊。

 

鄭以天子不能複巡狩,故欲以祊易許田,各從本國所近之宜。

 

恐魯以周公別廟為疑,故云巳廢泰山之祀,而欲為魯祀周公,孫辭以有求也。

 

許田,近許之田。

 

○泰山,如字,東嶽。

 

能複,扶又反。

 

守,手又反。

 

近,附近之近,下同,又如字。

 

欲為,於偽反,下為魯同。)

 

疏注「成王」至「之田」。

 

○正義曰:成王營邑於洛,以為居土之中,貢賦路均,將於洛邑受朝。

 

許田近於王城,故賜周公許田,以為魯國朝宿之邑。

 

《詩•魯頌》曰:「居常與許,複周公之宇。」

 

是周公得許田也。

 

《公羊傳》曰:「許田者何?

 

魯朝宿之邑也。」

 

是許田為魯朝宿之邑。

 

鄭請易許田而求祀周公,故知後世因在許田之中而立周公別廟焉。

 

鄭桓公以周宣王之母弟,故於泰山之下亦受祊田,以為湯沐之邑。

 

祊邑內亦有鄭先君別廟。

 

此時周室既衰,王不巡守。

 

鄭以天子不複巡守,則泰山之祀既廢,祊無所用,故欲以祊易許。

 

許田近鄭,祊田近魯,各從本國所近之宜也。

 

魯以許田奉周公之祀,易其田則廢其祀。

 

恐魯以周公別廟為疑,慮將不許,云巳廢泰山之祀,而欲為魯祀周公。

 

言鄭得許田,周公之祀不絕也。

 

云巳廢泰山之祀者,謂天子不複巡守,鄭家巳廢此助祭泰山祭祀之事,無所祭祀,故欲為魯祀周公。

 

其實廢來巳久,今始云巳廢者,欲為魯祀周公,故云巳廢耳。

 

方便遜辭,以求於魯也。

 

定四年祝佗言康叔之受分物云:「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蒐。」

 

有閻之土,猶魯之許田也。

 

相土之東都,猶鄭之祊邑也。

 

鄭近京師,無假朝宿。

 

魯近泰山,不須湯沐。

 

各受其一。

 

衛以道路並遠,故兩皆有之。

 

《禮記•王製》曰:「方伯為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內。」

 

然則朝宿之邑亦名湯沐。

 

但向京師,主為朝王。

 

從王巡守,主為助祭。

 

祭必沐浴,隨事立名,朝宿、湯沐,亦互言之耳。

 

《異義》:《左氏》說諸侯有大功德,乃有朝宿、湯沐之邑;

 

《公羊》說以為諸侯皆有朝宿、湯沐之邑。

 

許慎以《公羊》為非,則杜意亦從許慎也。

 

《公羊傳》曰:「此魯朝宿之邑也,則曷為謂之許田?

 

諱取周田也。

 

諱取周田則曷為謂之許田?

 

係之許也。

 

曷為係之許?

 

近許也。」

 

杜言近許之田,是用《公羊》為說。

 

杜依公羊之傳邑實近許,故以許為名。

 

劉君更無所馮,直云別有許邑,邑自名許,非由近許,國始名為許以規杜氏,非其義也。

 

夏,虢公忌父始作卿士於周。

 

(周人於此遂畀之政。

 

○畀,必二反。)

 

四月,甲辰,鄭公子忽如陳逆婦媯。

 

辛亥,以媯氏歸。

 

甲寅,入於鄭。

 

陳針子送女,先配而後祖。

 

針子曰:「是不為夫婦,誣其祖矣。

 

非禮也,何以能育?」

 

(針子,陳大夫。

 

禮,逆婦必先告祖廟而後行。

 

故楚公子圍稱告莊、共之廟。

 

鄭忽先逆歸而後告廟,故曰「先配而後祖」。

 

○針,其廉反。

 

誣,亡符反。

 

共音恭,本亦作恭。)

 

疏注「針子」至「後祖」。

 

○正義曰:先配後祖多有異說,賈逵以「配」為「成夫婦」也。

 

《禮》:齊而未配,三月廟見,然後配。

 

案《昏禮》:親迎之夜,衽席相連。

 

是士禮不待三月也。

 

禹娶塗山,四日即去,而有啟生焉,亦不三月乃配,是賈之謬也。

 

鄭眾以配為同牢食也,先食而後祭祖,無敬神之心,故曰「誣其祖也」。

 

案《昏禮》:婦既入門,即設同牢之饌。

 

其間無祭祀之事。

 

先祭乃食,《禮》無此文,是鄭之妄也。

 

鄭玄以祖為犮道之祭也,先為配匹而後祖道,言未去而行配。

 

案傳既言「入於鄭」,乃云「先配而後祖」,寧是未去之事也?

 

若未去先配,則針子在陳譏之,何須云送女也?

 

此三說皆滯。

 

故杜引楚公子圍告廟之事,言「鄭忽先逆婦而後告廟,故曰先配而後祖」。

 

此時忽父見在,計告廟以否,當是莊公之事,而譏忽者,楚公子圍亦人臣矣,而自布幾筵,告於莊共之廟,不言稟君之命。

 

知逆者雖受父命,當自告廟。

 

且忽先為配匹而後告祖,見其告祖方始譏之,知忽自告祖也。

 

或可鄭伯為忽娶妻,先逆而後告廟,針子見而譏之。

 

公子圍告廟者,專權自由耳,非正也。

 

齊人卒平宋、衛於鄭。

 

秋,會於溫,盟於瓦屋,以釋東門之役,禮也。

 

(會溫不書,不以告也。

 

定國息民,故曰禮也。

 

平宋、衛二國,忿鄭之謀。

 

鄭不與盟,故不書。

 

○與音預。)

 

八月,丙戌,鄭伯以齊人朝王,禮也。

 

(言鄭伯不以虢公得政而背王,故禮之。

 

齊稱人,略從國辭。

 

上有七月庚午,下有九月辛卯,則八月不得有丙戌。

 

○背音佩。)

 

疏注「言鄭」至「丙戌」。

 

○正義曰:庚午之後十六日而有丙戌,二十一日而有辛卯。

 

七月有庚午,九月有辛卯,其間不容一月,是八月不得有丙戌。

 

更遙一周,則丙戌去庚午七十七日,八月亦不得有丙戌,是明丙戌為日誤。

 

《長曆》推七月丁卯朔,四日庚午,至二十日是丙戌,九月丙寅朔,二十六日辛卯,其月二十一日是丙戌。

 

八月小,丁酉朔,十日丙午,二十日丙辰,二月戊戌,十四日庚戌,二十六日壬戌。

 

未知丙戌二字孰為誤也。

 

不直云日誤,而檢上下者,因傳明文,故顯言之。

 

他皆放此。

 

公及莒人盟於浮來,以成紀好也。

 

(二年,紀、莒盟於密,為魯故。

 

今公尋之,故曰以成紀好。

 

○好,呼報反,下同。)

 

冬,齊侯使來,告成三國。

 

(齊侯冬來告,稱秋和三國。)

 

公使眾仲對曰:「君釋三國之圖,以鳩其民,君之惠也。

 

寡君聞命矣,敢不承受君之明德。」

 

(鳩,集也。)

 

無駭卒,羽父請諡與族。

 

公問族於眾仲。

 

眾仲對曰:「天子建德,(立有德以為諸侯。)

 

因生以賜姓,(因其所由生以賜姓,謂若舜由媯汭,故陳為媯姓。

 

○汭,如銳反。)

 

疏注「因其」至「媯姓」。

 

○正義曰:《陳世家》云:陳胡公滿者,虞帝舜之後也。

 

昔舜為庶人時,居於媯汭,其後因為氏姓,姓媯氏。

 

武王克殷,得媯滿,封之於陳。

 

是舜由媯汭,故陳為媯姓也。

 

案《世本》:帝舜姚姓。

 

哀元年傳稱虞思妻少康以二姚。

 

是自舜以下猶姓姚也。

 

昭八年傳曰:「及胡公不淫,故周賜之姓。」

 

是胡公始姓媯耳。

 

《史記》以為胡公之前巳姓媯,非也。

 

胙之土而命之氏。

 

(報之以土而命氏曰陳。

 

○胙,才故反,報也。)

 

疏注「報之」至「曰陳」。

 

○正義曰:胙訓報也。

 

有德之人必有美報。

 

報之以土,謂封之以國名,以為之氏。

 

諸侯之氏,則國名是也。

 

《周語》曰:帝嘉禹德,「賜姓曰姒,氏曰有夏」。

 

「胙四嶽國」,「賜姓曰薑,氏曰有呂」。

 

亦與賜姓曰媯,命氏曰陳,其事同也。

 

姓者,生也,以此為祖,令之相生,雖下及百世,而此姓不改。

 

族者,屬也,與其子孫共相連屬,其旁支別屬則各自立氏。

 

《禮記•大傳》曰:「係之以姓而弗別」,「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是言子孫當共姓也。

 

其上文云:「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

 

是言子孫當別氏也。

 

氏猶家也。

 

傳稱「盟於子晳氏」、「逐瘈狗入於華臣氏」,如此之類,皆謂家為氏。

 

氏、族一也,所從言之異耳。

 

《釋例》曰:「別而稱之謂之氏,合而言之則曰族。」

 

例言別合者,若宋之華元、華喜皆出戴公,向、魚、鱗、蕩共出桓公。

 

獨舉其人,則云華氏、向氏;

 

並指其宗,則云戴族、桓族,是其別合之異也。

 

《記》謂之「庶姓」者,以始祖為正姓,高祖為庶姓,亦氏、族之別名也。

 

姓則受之於天子,族則稟之於時君。

 

天下之廣,兆民之眾,非君所賜皆有族者,人君之賜姓賜族,為此姓此族之始祖耳。

 

其不賜者,各從父之姓族,非複人入賜也。

 

《晉語》稱「黃帝之子二十五人,其得姓者十二人」。

 

天子之子尚不得姓,況餘人哉,固當從其父耳。

 

黃帝之子,兄弟異姓,周之子孫皆姓姬者,古今不同,質文代革。

 

周代尚文,欲令子孫相親,故不使別姓。

 

其賜姓者亦少,唯外姓媯滿之徒耳。

 

賜族者,有大功德,宜世享祀者,方始賜之。

 

無大功德,任其興衰者,則不賜之。

 

不賜之者,公之同姓,蓋亦自氏祖字。

 

其異姓則有舊族可稱,不世其祿,不須賜也。

 

眾仲以天子得封建諸侯,故云胙土命氏,據諸侯言耳。

 

其王朝大夫不封為國君者,亦當王賜之族。

 

何則?

 

春秋之世,有尹氏、武氏之徒,明亦天子賜之,與諸侯之臣,義無異也。

 

此無駭是卿,羽父為之請族,蓋為卿乃賜族,大夫以下或不賜也。

 

諸侯之臣,卿為其極。

 

既登極位,理合建家。

 

若其父祖微賤,此人新升為卿,以其位絕等倫,其族不複因。

 

故身未被賜,無族可稱。

 

魯挾、鄭宛,皆未賜族,故單稱名也。

 

或身以才舉者升卿位,功德猶薄,未足立家,則雖為卿,竟不賜族,羽父為無駭請族,知其皆由時命,非例得之也。

 

華督生立華氏,知其恐慮不得,故早求之也。

 

由此而言,明有竟無族者,魯之翬、挾、柔、溺,名見於經而其後無聞,是或不得族也。

 

其士會之帑,處秦者為劉氏。

 

伍員之子,在齊為王孫氏。

 

《外傳》稱知果知知伯之將滅,自別其族為輔氏。

 

如此之類,皆是身自為之,非複君賜。

 

《釋例》曰:「子孫繁衍,枝布葉分,始承其本,末取其別,故其流至於百姓萬姓。」

 

其言自有百姓萬姓,未必皆君賜也。

 

《晉語》稱炎帝姓薑,則伯夷炎帝之後。

 

薑自是其本姓,而云賜姓曰薑者,黃帝之後,別姓非一,自以薑姓賜伯夷,更使為一姓之祖耳,非複因舊姓也。

 

猶後稷別姓姬,不是因黃帝姓也。

 

諸侯以字,(諸侯位卑,不得賜姓,故其臣因氏其王父字。)

 

為諡,因以為族。

 

(或便即先人之諡稱以為族。)

 

疏「諸侯」至「為族」。

 

○正義曰:杜意「諸侯以字」,言賜先人字為族也。

 

「為諡,因以為族」,謂賜族雖以先人之字,或用先人所為之諡,因將為族。

 

以諡為族者,衛齊惡、宋戴惡之類是也。

 

而劉君乃稱「以諡為族,全無一人」,妄規杜氏,非其義也。

 

死後賜族,乃是正法。

 

春秋之世,亦有非禮,生賜族者,華督是也。

 

《釋例》曰:「舊說以為大夫有功德者,則生賜族,非也。

 

至於鄭祭仲為祭封人,後升為卿,經書『祭仲以生賜族』者,檢傳既無同華氏之文,則祭者是仲之舊氏也。」

 

諸侯以字,字有二等。

 

《檀弓》曰:「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周道然也。」

 

則二十有加冠之字,又有伯仲叔季為長幼之字,二者皆可以為氏矣。

 

服虔云:「公之母弟則以長幼為氏,貴適統,伯、仲、叔季是也。

 

庶公子則以配字為氏,尊公族,展氏、臧氏是也。」

 

案鄭子人者,鄭厲公之弟。

 

桓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即其人也。

 

而其後為子人氏,不以仲、叔為氏,則服言「公之母弟以長幼為氏」,其事未必然也。

 

杜以慶父叔牙與莊公異母,自然仲叔非母弟族矣。

 

其或以二十之字,或以長幼之字,蓋出自時君之命也。

 

叔稱叔不稱孫,而三桓皆稱孫,俱氏長幼之字,自不同也。

 

臧氏稱孫,展氏不稱孫,俱氏二十之字,自不同也。

 

然則稱孫與不稱孫,蓋出其家之意,未必由君賜也。

 

以字為族者,謂公之曾孫以王父之字為族也。

 

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

 

公子、公孫、係公之常言,非族也。

 

其或貶責,則亦與族同。

 

成十四年「叔孫僑如如齊逆女」,傳曰:「稱族,尊君命也」。

 

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傳曰:「舍族,尊夫人也」。

 

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遂以夫人至」,事與僑如正同,其傳直云「尊君命」、「尊夫人」,不言「稱族」、「舍族」。

 

既非氏族,則不待君賜,自稱之矣。

 

至於公孫之子,不複得稱公曾孫,如無駭之輩直以名行,及其死也則賜之族,以其王父之字為族也。

 

此無駭是公之曾孫,公之曾孫必須有族,故據曾孫為文,言以王父字耳。

 

公之曾孫,正法,死後賜族;

 

亦有未死則有族者,則叔孫得臣是也。

 

公子、公孫,於身必無賜族之理。

 

經書季友、仲遂、叔者,皆是以字配名連言之,故杜注並云「字也」。

 

其蕩伯姬者,公子蕩之妻,不可言公子伯姬,故係於夫字,言蕩伯姬。

 

蕩非當時之氏。

 

其傳云立叔孫氏、臧僖伯、臧哀伯、叔孫戴伯之徒,皆傳家據後追言之耳。

 

其公孟區,《世本》以為靈公之子,字公孟,名區,與季友、仲遂相似,俱以字配名。

 

劉炫不達此旨,妄規杜過,非也。

 

必如劉解,生賜族之文證在何處?

 

其公之曾孫玄孫以外,爰及異姓,有新升為卿,君賜之族,蓋以此卿之字即為此族。

 

案《世本》宋督是戴公之孫好父說之子,華父是督之字,計督是公孫耳,未合賜族,應死後其子乃賜族,故杜云:「督未死而賜族,督之妄也。」

 

沈亦云:「督之子方可有族耳。」

 

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

 

(謂取其舊官舊邑之稱以為族,皆稟之時君。○稱,尺證反。)

 

疏注「謂取」至「時君」。

 

○正義曰:舊官謂若晉之士氏,舊邑若韓、魏、趙氏,非是君賜,則不得為族。

 

嫌其居官邑不待公命,故云「皆稟之時君」。

 

此謂同姓異姓皆然也。

 

服虔止謂異姓,又引宋司城韓魏為證。

 

韓與司城非異姓,司城又自為樂氏,不以司城為族也。

 

公命以字為展氏。

 

(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之子以王父字為氏。無駭,公子展之孫,故為展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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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

 

(無傳。

 

南季,天子大夫也。

 

南,氏;

 

季,字也。)

 

三月癸酉,大雨震電。

 

庚辰,大雨雪。

 

(三月,今正月。

 

○電,徒練反。

 

雨雪,於付反,傳同。)

 

疏「大雨震電」。

 

○正義曰:《說文》云:「震,劈曆震物者。」

 

「電,陰陽激曜也。」

 

《河圖》云:「陰陽相薄為雷,陰激陽為電。」

 

然則震是雷之劈曆,電是雷光。

 

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廟」,是劈曆破之。

 

雷之甚者為震。

 

故何休云:「震,雷也。」

 

○注「大雨雪」。

 

○正義曰:《說文》云:「雨,水從云下也。」

 

然則雨者,天上下水之名。

 

既見雨從天下,自上下者因即以雨言之。

 

雨螽亦稱為雨,故下雪稱「雨雪」也。

 

平原出水為大水,直書大水;

 

「平地尺為大雪」,不直書大雪,而云「大雨雪」者,水則從天入地,出地乃為多,見其在地之多,言其出水之大,故不言大雨水。

 

雪則自天而下,下即委之於地,見其自上而下,言其下雪之多,故言大雨雪。

 

水則俯視,雪則仰觀,故立文有異。

 

其大雨雹亦與雪同。

 

挾卒。

 

無傳。

 

挾,魯大夫,未賜族。

 

夏,城郎。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於防。

 

(防,魯地,在琅邪縣東南。○華,戶化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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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傳】九年,春,王三月,「癸酉,大雨霖以震」。

 

書,始也。

 

(書癸酉,始始雨日。○霖音林,《爾雅》云:「久雨謂之淫,淫雨謂之霖。」)

 

「庚辰,大雨雪」,亦如之。

 

書,時失也。

 

(夏之正月,微陽始出,未可震電;既震電,又不當大雨雪,故皆為時失。)

 

凡雨,自三日以往為霖。

 

(此解經書霖也。而經無霖字,經誤。)

 

疏注「此解」至「經誤」。

 

○正義曰:傳發凡以解經,若經無「霖」字,則傳無由發,故知經誤。

 

然則經當如傳言「大雨霖以震」,不當云「大雨震電」。

 

是經脫「霖以」二字,而妄加「電」也。

 

平地尺為大雪。

 

「夏,城郎」。

 

書,不時也。

 

宋公不王。

 

(不共王職。○共音恭,本亦作供。)

 

鄭伯為王左卿士,以王命討之,伐宋。

 

宋以入郛之役怨公,不告命。

 

(入郛在五年,公以七年伐邾,欲以說宋,而宋猶不和也。)

 

公怒,絕宋使。

 

秋,鄭人以王命來告伐宋。

 

(遣使致王命也。伐宋未得誌,故複往告之。)

 

冬,公會齊侯於防,謀伐宋也。

 

北戎侵鄭。

 

鄭伯禦之,患戎師,曰:「彼徒我車,懼其侵軼我也。」

 

(徒,步兵也。軼,突也。○軼,直結反,又音逸。)

 

公子突曰:「使勇而無剛者嚐寇而速去之。

 

(公子突,鄭厲公也。嚐,試也。勇則能往,無剛不恥退。)

 

君為三覆以待之。

 

(覆,伏兵也。)

 

戎輕而不整,貪而無親,勝不相讓,敗不相救。

 

先者見獲,必務進;

 

進而遇覆,必速奔;

 

後者不救,則無繼矣。

 

乃可以逞。」

 

(逞,解也。○輕,遣政反。逞,敕領反。解音蟹,或佳買反。)

 

疏「先者」至「以逞」。

 

○正義曰:嚐寇速去,知戎必逐之。

 

逐其去者,必有所獲。

 

獲謂獲鄭人也。

 

在先者見逐有所獲,不複顧後,必務在速進。

 

謂棄其後者,獨自先進。

 

進而遇覆,必速回奔走。

 

後者不救,則是無繼續矣。

 

無繼則易敗,如是乃可以解患。

 

服虔云:「先者見獲,言必不往相救,各自務進,言其貪利也。」

 

其言見獲者,當謂戎被鄭獲也。

 

鄭人速去以誘之,安得獲戎也?

 

在先者已被鄭獲,重進者將複為虜,各自務進,欲何所貪,而云貪利也?

 

此則不言可解,無故以解亂之。

 

從之。

 

戎人之前遇覆者奔,祝聃逐之。

 

(祝聃,鄭大夫。

 

○聃,乃甘反,一音士甘反。

 

衷戎師,前後擊之,盡殪。

 

為三部伏兵,祝聃帥勇而無剛者先犯戎而速奔,以遇二伏兵,至後伏兵起,戎還走,祝聃反逐之。

 

戎前後及中三處受敵,故曰衷戎師。

 

殪,死也。

 

○衷,丁仲反,又音忠。

 

殪,於計反。

 

處,昌慮反。)

 

疏注「為三」至「死也」。

 

○正義曰:「前後及中三處受敵」者,前謂第一伏逆其前也。

 

後謂祝聃與後伏逐其後也,中謂第二伏擊其中也。

 

「衷戎師」者,謂戎師在三伏之中。

 

「殪,死也」,《釋詁》文。

 

戎師大奔。

 

(後駐軍不複繼也。○駐,丁住反。)

 

十一月甲寅,鄭人大敗戎師。

 

(此皆春秋時事,雖經無正文,所謂必廣記而備言之,將令學者原始要終,尋其枝葉,究其所窮。

 

他皆放此。

 

○令,力呈反。

 

要,於遙反。)

 

疏「十一月」至「戎師」。

 

○正義曰:此即上傳所說擊戎之事。

 

史官得其戰狀,乃裁約為之辭。

 

經之所陳,皆是此類。

 

既不書經,故準經為文以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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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

 

(傳言正月會,癸丑盟。

 

《釋例》推經、傳日月,癸丑是正月二十六日。

 

知經二月誤。)

 

夏,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

 

(公子翬不待公命,而貪會二國之君,疾其專進,故去氏。

 

齊、鄭以公不至,故亦更使微者從之伐宋。

 

不言及,明翬專行,非鄧之謀也。

 

及例在宣七年。

 

○去,起呂反,傳同。)

 

疏注「公子」至「七年」。

 

○正義曰:傳稱羽父先會齊侯、鄭伯,是「不待公命」也。

 

貪會二國之君,自求其名,時史疾其專進,故貶去公子。

 

公子義與氏同,故以氏言之。

 

中丘之會,計君自親行,今齊、鄭稱「人」,是使微者從之也。

 

於例,師出與謀曰「及」,傳稱盟於鄧為「師期」,公既與謀,計當書「及」。

 

今乃言「會」,明其以翬專行,非鄧之謀。

 

《釋例》曰:「王命伐宋,羽父不匡君以速進,而先會二國,自以為名,故貶去其族。

 

齊為侯伯,鄭伯又為王卿士,二君奉王命以討宋。

 

惡羽父之專進,故使與微者同伐,動而無功,故無成敗也。」

 

案四年翬「固請而行」,故貶去其氏。

 

此直言羽父先會齊侯、鄭伯,無「固請」之文,亦貶之者。

 

又公子豫會邾人、鄭人,以不待公命,而經不書,此翬亦不待公命而經書者,翬於四年傳稱「固請」,明此「先會」亦「固請」也。

 

傳於四年其文已詳,故於此而略耳。

 

豫會邾人、鄭人,本非公卿,故不書;

 

此則公會齊、鄭於中丘,已為師期,翬又請公先會,先會則是君命,故以書之。

 

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

 

(齊、鄭後期,故公獨敗宋師。

 

書敗宋,未陳也。

 

敗例在莊十一年。

 

菅,宋地。

 

○菅,古頑反。

 

陳,直覲反。)

 

疏注「齊鄭」至「宋地」。

 

○正義曰:案傳公會齊侯、鄭伯於老桃,然後公敗宋師,則知老桃之會,謀與宋戰。

 

彼與公謀戰,而公獨敗宋師,知齊、鄭後期也。

 

辛未,取郜。

 

辛巳,取防。

 

(鄭後至,得郜、防二邑,歸功於魯,故書取,明不用師徒也。

 

濟陰城武縣東南有郜城。

 

高平昌邑縣西南有西防城。

 

○郜,古報反,《字林》又工竺反。)

 

秋,宋人、衛人入鄭。

 

宋人、蔡人、衛人伐戴。

 

鄭伯伐取之。

 

(三國伐戴,鄭伯因其不和,伐而取之。

 

書伐,用師徒也。

 

書取,克之易也。

 

戴國,今陳留外黃縣東南有戴城。

 

○載音再,《字林》作戴,云:故國在陳留。

 

易,以豉反,傳同。)

 

疏注「三國」至「戴城」。

 

○正義曰:案傳例,「克邑不用師徒曰取」。

 

然則「取」者,據克邑之易。

 

今此「克」得軍師亦稱「取」者,但取者雖據克邑之文,其克得師眾而易者亦曰「取」。

 

是以莊十一年注云:「威力兼備,若羅網所掩覆,一軍皆見禽製。」

 

若非前敵之易,何能覆而取之?

 

故《釋例》曰:「如取,如攜。」

 

然則凡言「取」者皆易辭。

 

劉君以取之非易而規杜氏,非也。

 

沈氏亦云:「今日圍,明日取,故知易也。」

 

《公羊傳》曰:「其言伐取之何?

 

易也。」

 

是杜所用之義。

 

《地理誌》云:「梁國甾縣,故載國。」

 

應劭曰:「章帝改曰考城。」

 

古者甾、載聲相近。

 

故鄭玄《詩》箋讀「俶載」為「熾菑」,是其音大同,故漢於載國立甾縣,於晉屬陳留。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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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

 

(傳言正月會,癸丑盟。

 

《釋例》推經、傳日月,癸丑是正月二十六日。

 

知經二月誤。)

 

夏,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

 

(公子翬不待公命,而貪會二國之君,疾其專進,故去氏。

 

齊、鄭以公不至,故亦更使微者從之伐宋。

 

不言及,明翬專行,非鄧之謀也。

 

及例在宣七年。

 

○去,起呂反,傳同。)

 

疏注「公子」至「七年」。

 

○正義曰:傳稱羽父先會齊侯、鄭伯,是「不待公命」也。

 

貪會二國之君,自求其名,時史疾其專進,故貶去公子。

 

公子義與氏同,故以氏言之。

 

中丘之會,計君自親行,今齊、鄭稱「人」,是使微者從之也。

 

於例,師出與謀曰「及」,傳稱盟於鄧為「師期」,公既與謀,計當書「及」。

 

今乃言「會」,明其以翬專行,非鄧之謀。

 

《釋例》曰:「王命伐宋,羽父不匡君以速進,而先會二國,自以為名,故貶去其族。

 

齊為侯伯,鄭伯又為王卿士,二君奉王命以討宋。

 

惡羽父之專進,故使與微者同伐,動而無功,故無成敗也。」

 

案四年翬「固請而行」,故貶去其氏。

 

此直言羽父先會齊侯、鄭伯,無「固請」之文,亦貶之者。

 

又公子豫會邾人、鄭人,以不待公命,而經不書,此翬亦不待公命而經書者,翬於四年傳稱「固請」,明此「先會」亦「固請」也。

 

傳於四年其文已詳,故於此而略耳。

 

豫會邾人、鄭人,本非公卿,故不書;

 

此則公會齊、鄭於中丘,已為師期,翬又請公先會,先會則是君命,故以書之。

 

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

 

(齊、鄭後期,故公獨敗宋師。

 

書敗宋,未陳也。

 

敗例在莊十一年。

 

菅,宋地。

 

○菅,古頑反。

 

陳,直覲反。)

 

疏注「齊鄭」至「宋地」。

 

○正義曰:案傳公會齊侯、鄭伯於老桃,然後公敗宋師,則知老桃之會,謀與宋戰。

 

彼與公謀戰,而公獨敗宋師,知齊、鄭後期也。

 

辛未,取郜。

 

辛巳,取防。

 

(鄭後至,得郜、防二邑,歸功於魯,故書取,明不用師徒也。

 

濟陰城武縣東南有郜城。

 

高平昌邑縣西南有西防城。

 

○郜,古報反,《字林》又工竺反。)

 

秋,宋人、衛人入鄭。

 

宋人、蔡人、衛人伐戴。

 

鄭伯伐取之。

 

(三國伐戴,鄭伯因其不和,伐而取之。

 

書伐,用師徒也。

 

書取,克之易也。

 

戴國,今陳留外黃縣東南有戴城。

 

○載音再,《字林》作戴,云:故國在陳留。

 

易,以豉反,傳同。)

 

疏注「三國」至「戴城」。

 

○正義曰:案傳例,「克邑不用師徒曰取」。

 

然則「取」者,據克邑之易。

 

今此「克」得軍師亦稱「取」者,但取者雖據克邑之文,其克得師眾而易者亦曰「取」。

 

是以莊十一年注云:「威力兼備,若羅網所掩覆,一軍皆見禽製。」

 

若非前敵之易,何能覆而取之?

 

故《釋例》曰:「如取,如攜。」

 

然則凡言「取」者皆易辭。

 

劉君以取之非易而規杜氏,非也。

 

沈氏亦云:「今日圍,明日取,故知易也。」

 

《公羊傳》曰:「其言伐取之何?

 

易也。」

 

是杜所用之義。

 

《地理誌》云:「梁國甾縣,故載國。」

 

應劭曰:「章帝改曰考城。」

 

古者甾、載聲相近。

 

故鄭玄《詩》箋讀「俶載」為「熾菑」,是其音大同,故漢於載國立甾縣,於晉屬陳留。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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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

 

(諸侯相朝,例在文十五年。

 

○薛,息列反。)

 

疏「十有一年」至「來朝」。

 

○正義曰:「十」下言「有」者,幹寶云:「十盈則更始以奇,從盈數,故言有也。」

 

經備文,傳從略,故傳不言「有」。

 

桓七年穀伯、鄧侯別言「來朝」,此兼言「來朝」者,彼別行禮,此同行禮。

 

由同時行禮,當長者在先,故爭之。

 

夏,公會鄭伯於時來。

 

(時來,郲也。

 

滎陽縣東有釐城,鄭地也。

 

○郲音來。

 

釐,音來;

 

王元規,力之反。)

 

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與謀曰及。

 

還使許叔居之,故不言滅也。

 

許,潁川許昌縣。

 

○與音預。

 

還音環。)

 

疏注「與謀」至「昌縣」。

 

○正義曰:「與謀曰及」,宣七年傳例也。

 

傳稱會於郲,謀伐許。

 

是公與謀也。

 

《譜》云:「許,薑姓,與齊同祖,堯四嶽,伯夷之後也。

 

周武王封其苗裔文叔於許,今潁川許昌是也。

 

靈公徙葉,悼公遷夷,一名城父。

 

又居析,一名白羽。

 

許男斯處容城。

 

自文叔至莊公十一世始見《春秋》。

 

元公子結元年,獲麟之歲也,當戰國初,楚滅之。」

 

《地理誌》云:「潁川郡許縣,故許國,文叔所封,二十四世為楚所滅也。

 

漢世名許縣耳,魏武作相,改曰許昌。」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實弒書薨,又不地者,史策所諱也。)

 

疏注「實弒」至「諱也」。

 

○正義曰:他君見弒則書弒,魯君見弒則書薨。

 

公薨例皆地,此公又不地。

 

故解之,言魯史策書所諱也。

 

不忍言君之見弒,又不忍言其僵屍之處,諱而不書,故夫子因之。

 

傳不言書曰,知是舊史諱之也。

 

董狐書「趙盾弒君」,仲尼謂之「良史」。

 

不書君弒,則是史之不良。

 

夫子不改其文而因之者,為人臣者或心實愛君,為諱愆過;

 

或誌在疾惡,故章賊名。

 

雖事跡不同,而俱是為國。

 

聖賢兩通其事,欲見仁非一塗。

 

僖元年傳曰:「諱國惡,禮也。」

 

以仲尼之善董狐,知為史必須直也。

 

以丘明之禮諱惡,知為史又當諱也。

 

《釋例》曰:「臣之事君,猶子事父。

 

微諫見誌,造膝跪辭,執其事而諫其非,不必其得,蓋匡救將然,而將順其已然,故有隱諱之義焉。

 

至於激節之士則不然,南史執簡而累進,董狐書法而不隱,鬻拳劫君而自刖,晏嬰端委而引直,聖賢亦錄而善之,所以廣義訓,博大道。

 

殷有三仁,此之謂也。」

 

是言聖賢兩通之意也。

 

鄭伯髡頑、楚子麏、齊侯陽生之徒,俱實見弒,而以「卒」赴魯,是他國之臣亦有諱國惡者,非獨魯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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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傳】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爭長。

 

(薛,魯國薛縣。○長,丁丈反。下注及文同。)

 

疏注「薛魯國薛縣」。

 

○正義曰:《譜》云:「薛,任姓,黃帝之苗裔奚仲封為薛侯,今魯國薛縣是也。

 

奚仲遷於邳,仲虺居薛,以為湯左相,武王複以其胄為薛侯。

 

齊桓霸諸侯,黜為伯。

 

獻公始與魯同盟。

 

小國無記,世不可知,亦不知為誰所滅。」

 

《地理誌》云:「魯國薛縣,夏車正奚仲所國,後遷於邳,湯相仲虺居之。」

 

薛侯曰:「我先封。」

 

(薛祖奚仲,夏所封,在周之前。

 

○夏,戶雅反。)

 

疏注「薛祖」至「之前」。

 

○正義曰:定元年傳曰:「薛之皇祖奚中居薛,以為夏車正。」

 

是夏所封也。

 

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

 

(卜正,卜官之長。)

 

疏注「卜正,卜官之長」。

 

○正義曰:《周禮•春官》:「太卜,下大夫二人。」

 

其下有卜師、卜人、龜人、筮人,大卜為之長。

 

正訓長也,故謂之卜正。

 

薛,庶姓也。

 

我不可以後之。」

 

(庶姓,非周之同姓。)

 

疏注「庶姓」至「同姓」。

 

○正義曰:《周禮•司儀職》云:「詔王儀,南鄉見諸侯。

 

土揖庶姓,時揖異姓,天揖同姓。」

 

鄭玄云:「庶姓,無親者也」。

 

「異姓,婚姻者也。」

 

是庶姓非同衸找病公使羽父請於薛侯曰:「君與滕君,辱在寡人。

 

周諺有之曰:『山有木,工則度之;

 

賓有禮,主則擇之。』

 

(擇所宜而行之。

 

○諺音彥,俗言也。

 

度,大洛反。

 

周之宗盟,異姓為後。

 

盟載書皆先同姓,例在定四年。)

 

疏「周之」至「為後」。

 

○正義曰:賈逵以宗為尊,服虔以宗盟為同宗之盟,孫毓以為宗伯屬官,掌作盟詛之載辭,故曰宗盟。

 

杜無明解。

 

盟之尊卑,自有定法,不得言尊盟也。

 

《周禮》司盟之官乃是司寇之屬,非宗伯也。

 

唯服之言得其旨也。

 

而孫毓難服云:「同宗之盟則無與異姓,何論先後。

 

若通共同盟,則何稱於宗?」

 

斯不然矣。

 

天子之盟諸侯,令其獎王室,未聞離逖異姓,獨與同宗者也。

 

但周人貴親,先敘同姓。

 

以其篤於宗族,是故謂之「宗盟」。

 

魯人之為此言,見其重宗之義,執其宗盟之文,即云「無與異姓」。

 

然則公與侯燕,則異姓為賓,複言「族燕」,不得有異姓也。

 

孟軻所云說詩者「不以辭害意」,此之謂也。

 

「異姓為後」者,謂王官之伯降臨諸侯,以王命而盟者耳。

 

其春秋之世,狎主齊盟者,則不複先姬姓也。

 

踐土之盟,其載書云「王若曰晉重魯申」,是用王命而盟也。

 

召陵之會,劉子在焉,故祝佗引踐土為比,為有王官故也。

 

宋之盟,楚屈建先於趙武,明是大國在前,不先姬姓。

 

若姬姓常先,則楚不得競也。

 

且言周之宗盟,是唯周乃然。」

 

故《釋例》曰:「斥周而言,指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

 

其餘雜盟,未必皆然。」

 

是言餘盟不先姬姓,盟則同姓在先,朝則各從其爵。

 

故鄭康成注《禮記》云:「朝覲爵同同位。」

 

若然,案《覲禮》曰:「諸侯前朝,皆受舍於朝,同姓西麵北上,異姓東麵北上。」

 

鄭玄云:「言諸侯,明來朝者眾矣,顧其入覲不得並耳」,「分別同姓異姓,受之將有先後也」。

 

若如此言,則似朝覲不以爵者。

 

但朝覲實以爵同同位,就爵同之中先同姓後異姓。

 

若盟,則爵雖不同,先同姓也。

 

《禮記》:「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位」,「三公中階之前,北麵東上;

 

諸侯之位,阼階之東,西麵北上;

 

諸伯之國,西階之西,東麵北上;

 

諸子之國,門東,北麵東上;

 

諸男之國,門西,北麵東上。」

 

《覲禮》於方明之壇,鄭言諸侯見王之位,亦引《明堂位》為說。

 

是則諸侯總見皆以爵為班,雖不分別同姓異姓,其受禮之時爵同者,猶先同姓也。

 

其王官之伯臨諸侯之盟,雖群後鹹在,常先同姓,故此言「宗盟」耳。

 

取重宗之事,以喻已也。

 

取譬之事,聊舉一邊。

 

「寡人若朝於薛,不敢與諸任齒」,朝於彼國,自可下主國之宗。

 

諸侯聚盟,不肯先盟,主之宗也。

 

寡人若朝於薛,不敢與諸任齒。

 

(薛,任姓。

 

齒,列也。

 

○任音壬,注同。)

 

疏注「薛,任姓。

 

齒,列也」。

 

○正義曰:《世本•氏姓篇》云:「任姓:謝、章、薛、舒、呂、祝、終、泉、畢、過。」

 

言此十國皆任姓也。

 

《禮記•文王世子》曰:「古者謂年齡,齒亦齡也。」

 

然則齒是年之別名。

 

人以年齒相次列。

 

以爵位相次列亦名為齒,故云齒也。

 

君若辱貺寡人,則原以滕君為請。」

 

薛侯許之,乃長滕侯。

 

「夏,公會鄭伯於郲」,謀伐許也。

 

鄭伯將伐許,五月,甲辰,授兵於大宮。

 

(大宮,鄭祖廟。

 

○大音泰。)

 

公孫閼與潁考叔爭車,(公孫閼,鄭大夫。

 

○閼,於葛反。)

 

潁考叔挾輈以走,(輈,車轅也。

 

○挾音協。

 

輈,張留反。)

 

疏「挾輈以走」。

 

○正義曰:廟內授車未有馬駕,故手挾以走。

 

輈,轅也。

 

《方言》云:「楚、衛謂轅為輈。」

 

服虔云:「考叔挾車轅,棰馬而走。

 

古者兵車一轅,服馬夾之。

 

若馬已在轅,不可複挾。

 

且棰馬而走,非捷步所及,子都豈複乘車逐之。」

 

子都拔棘以逐之。

 

(子都,公孫閼。

 

棘,戟也。)

 

及大逵,弗及,子都怒。

 

(逵,道方九軌也。

 

○逵,求龜反。

 

《爾雅》云:「九達謂之逵。」

 

杜云:「道方九軌。」

 

此依《考工記》)疏注「逵,道方九軌也」。

 

○正義曰:《冬官•考工記》:「匠人營國」,「經塗九軌。」

 

軌,車轍。

 

謂王城之內,道廣並九車也。

 

《爾雅•釋宮》云:「一達謂之道路,二達謂之歧旁,三達謂之劇旁,四達謂之衢,五達謂之康,六達謂之莊,七達謂之劇驂,八達謂之崇期,九達謂之逵。」

 

說《爾雅》者,皆以為「四道交出,複有旁通」。

 

故劉炫《規過》以逵為九道交出也。

 

今以為「道方九軌」者,蓋以九出之道,世俗所希,不應城內得有。

 

此道以記有九軌,故以「逵」當之。

 

言並容九軌,皆得前達,亦是九達之義。

 

故李巡注《爾雅》亦取「並軌」之義。

 

又塗方九軌,天子之製,諸侯之國不得皆有,唯鄭城之內獨有其塗,故傳於鄭國每言「逵」也。

 

故桓十四年「焚渠門,入及大逵」,莊二十八年「眾車入自純門,及逵市」,宣十二年「入自皇門,至於逵路」。

 

劉君以為國國皆有逵道,以規杜氏,其義非也。

 

秋,七月,公會齊侯、鄭伯伐許。

 

庚辰,傅於許。

 

(傅於許城下。

 

○傅音附,注同。)

 

潁考叔取鄭伯之旗蝥弧以先登,(蝥弧,旗名。

 

○蝥,亡侯反。

 

弧音胡。)

 

疏注「蝥弧,旗名」。

 

○正義曰:《周禮》:「諸侯建旂,孤卿建亶。」

 

而《左傳》鄭有蝥弧,齊有靈姑鉟,皆諸侯之旗也。

 

趙簡子有蜂旗,卿之旗也。

 

其名當時為之,其義不可知也。

 

子都自下射之,顛。

 

(顛隊而死。

 

○射,食亦反,下及注同。

 

隊,直類反。)

 

瑕叔盈又以蝥弧登,(瑕叔盈,鄭大夫。)

 

周麾而呼曰:「君登矣!」

 

(周,徧也。

 

麾,招也。

 

○麾,許危反,又許偽反。

 

呼,火故反。

 

徧音遍。)

 

鄭師畢登。

 

壬午,遂入許。

 

許莊公奔衛。

 

(奔不書。

 

兵亂遁逃,未知所在。

 

○遁,徒頓反。)

 

齊侯以許讓公。

 

公曰:「君謂許不共,(不共職貢。

 

○共音恭,本亦作供,音同。

 

注及下同。)

 

故從君討之。

 

許既伏其罪矣,雖君有命,寡人弗敢與聞。」

 

乃與鄭人。

 

鄭伯使許大夫百裏奉許叔以居許東偏,(許叔,許莊公之弟。

 

東偏,東鄙也。

 

○與聞音預。)

 

曰:「天禍許國,鬼神實不逞於許君,而假手於我寡人。

 

(藉手於我寡德之人以討許。)

 

寡人唯是一二父兄,不能共億,(父兄,同姓群臣。

 

供,給;

 

億,安也。

 

○億,於力反。)

 

其敢以許自為功乎?

 

寡人有弟,不能和協,而使餬其口於四方,(弟,共叔段也。

 

餬,鬻也。

 

段出奔在元年。

 

○餬音胡,《說文》云:「寄食。」

 

鬻,本又作粥,之育反,又與六反。)

 

疏注「弟共」至「元年」。

 

○正義曰:莊公之弟逃於四方,故知唯是共叔段也。

 

《說文》云:「餬,寄食也。」

 

以此傳言「餬口四方」,故以「寄食」言之。

 

昭七年傳云:「饘於是,鬻於是,以餬餘口。」

 

《釋言》云:「餬,饘也。」

 

則餬是饘、鬻別名。

 

今人以薄鬻塗物謂之餬紙、餬帛,則餬者,以鬻食口之名,故云「餬其口」也。

 

其況能久有許乎?

 

吾子其奉許叔以撫柔此民也,吾將使獲也佐吾子。

 

(獲,鄭大夫公孫獲。)

 

若寡人得沒於地,(以壽終。

 

○壽,如字,又音授。)

 

天其以禮悔禍於許,(言天加禮於許而悔禍之。)

 

無寧茲許公複奉其社稷。

 

(無寧,寧也。

 

茲,此也。

 

○複,扶又反,又音服。)

 

唯我鄭國之有請謁焉。

 

如舊昏媾,(謁,告也。

 

婦之父曰昏,重昏曰媾。

 

○媾,古豆反。

 

重,直龍反。)

 

疏注「謁告」至「曰媾」。

 

○正義曰:「謁,告也」,《釋詁》文。

 

「婦之父曰昏」,《釋親》文也。

 

「媾」與「昏」同文,故先儒皆以為「重昏曰媾」。

 

其能降以相從也。

 

(降,降心也。)

 

無滋他族,實逼處此,以與我鄭國爭此土也。

 

吾子孫其覆亡之不暇,而況能禋祀許乎?

 

(絜齊以享,謂之禋。

 

祀,謂許山川之祀。

 

○覆,芳服反。

 

暇,行嫁反。

 

禋音因。

 

齊,側皆反,本亦作齋。)

 

疏注「絜齊」至「之祀」。

 

○正義曰:《釋詁》云:「禋,祭也。」

 

孫炎曰:「禋,絜敬之祭。」

 

《周語》曰:「精意以享,禋也。」

 

是「絜齊以享謂之禋」。

 

享訓獻也。

 

言絜清齊敬以酒食獻神也。

 

《禮》:諸侯祭山川之在其地者。

 

若其受許之土,則當祭許山川,故知「祀謂許山川之祀」。

 

寡人之使吾子處此,不唯許國之為,亦聊以固吾圉也。」

 

(圉,邊垂也。

 

○為,於偽反,圉,魚呂反。)

 

疏注「圉,邊垂也」。

 

○正義曰:《釋詁》云:「圉,垂也。」

 

舍人曰:「圉,邊垂也。」

 

乃使公孫獲處許西偏,曰:「凡而器用財賄,無寘於許。

 

我死,乃亟去之!

 

吾先君新邑於此,(此,今河南新鄭。

 

舊鄭在京兆。

 

○賄,呼罪反,《字林》音悔。

 

寘,之豉反,置也。

 

亟,紀力反,急也,下注同。)

 

疏注「此今」至「京兆」。

 

○正義曰:《地理誌》云:「河南郡新鄭縣,《詩》鄭桓公之子武公所國。」

 

是知「新邑於此」,謂河南新鄭也。

 

且《誌》又云:「京兆鄭縣,周宣王弟鄭桓公邑。」

 

是知舊鄭在京兆也。

 

《誌》又云:「本周宣王弟友為周司徒,食采於宗周畿內,是為鄭桓公。

 

桓公問於史伯曰:『王室多故,何所可以逃死?』

 

」史伯為桓公謀取虢、鄶之地,令「寄帑與賄,而虢、鄶受之。

 

後二年,幽王敗,桓公死,其子武公與平王東遷,卒定虢、鄶之地」。

 

然則傳云「先君新邑於此」,謂武公始居此也。

 

《史記•鄭世家》稱虢、鄶自分「十邑」獻於桓公,桓公「竟國之」。

 

案《鄭語》,桓公始謀,未取之也;

 

武公始國,非桓公也;

 

全滅虢、鄶,非獻邑也。

 

馬遷之言皆謬耳。

 

昭十六年傳子產謂韓宣子,曰「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以艾殺此地而共處之」者,謂「寄帑與賄」之時,商人即與俱行耳,非桓公身至新鄭。

 

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孫日失其序。

 

(鄭亦周之子孫。)

 

夫許,大嶽之胤也,(大嶽,神農之後,堯四嶽也。

 

胤,繼也。

 

○大嶽音泰。)

 

疏注「大嶽」至「繼也」。

 

○正義曰:《周語》稱「共工、伯篰二者,皆黃炎之後」。

 

言篰為黃帝之後,共工為炎帝之後。

 

炎帝則神農之別號。

 

《周語》又稱堯命禹治水,「共之從孫四嶽佐之」, 「胙四嶽國,命為侯伯,賜姓曰薑,氏曰有呂」。

 

賈逵云:「共,共工也。

 

從孫,同姓末嗣之孫。

 

四嶽,官名,大嶽也。

 

主四嶽之祭焉。

 

薑,炎帝之姓,其後變易,至於四嶽,帝複賜之祖姓,以紹炎帝之後。」

 

以此知「大嶽」是神農之後,堯四嶽也。

 

以其主嶽之祀,尊之,故稱大嶽,許國是其後也。

 

「胤,繼也」。

 

《釋詁》文。

 

舍人云:「胤,繼世也。」

 

天而既厭周德矣,吾其能與許爭乎?

 

君子謂鄭莊公於是乎有禮。

 

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者也。

 

許無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刑,法也。

 

○厭,於豔反。)

 

疏「禮經」至「嗣者也」。

 

○正義曰:經謂紀理之,若《詩》之經營、經始也。

 

國家非禮不治,社稷得禮乃安,故禮所以經理國家,安定社稷。

 

以禮教民則親戚和睦,以禮守位則澤及子孫,故禮所以次序民人,利益後嗣。

 

「經國家」,猶《詩序》之言「經夫婦」也。

 

度德而處之,量力而行之,相時而動,無累後人,(「我死,乃亟去之」,無累後人。

 

○度,待洛反。

 

量音良,下同。

 

相,息亮反。

 

累,劣偽反,注同。)

 

可謂知禮矣。

 

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

 

(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行,行亦卒之行列。

 

疾射潁考叔者,故令卒及行間皆詛之。

 

○卒,尊忽反,注同。

 

豭音加,豬別名。

 

行,戶剛反,注同。

 

詛,則慮反。

 

令,力呈反。)

 

疏注「百人」至「詛之」。

 

○正義曰:《周禮•夏官》序製軍之法,「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

 

此言「二十五人為行」者,以傳先「卒」後「行」,「豭」大於「犬」,知「行」之人數少於「卒」也。

 

軍法百人之下唯有二十五人為「兩」耳。

 

又大司馬之屬官行司馬是中士,軍之屬官兩司馬亦中士,知《周禮》之兩即此行是也。

 

《周禮》之行謂軍之行列,知此行亦卒之行列也。

 

詛者,盟之細,殺牲告神,令加之殃咎。

 

疾射潁考叔者,令卒及行閒祝詛之,欲使神殺之也。

 

一卒之內已用一豭,又更令一行之間或用雞,或用犬,重祝詛之。

 

犬、雞者,或雞或犬,非雞、犬並用。

 

何則?

 

盟詛例用一牲,不用二也。

 

豭謂豕之牡者,《爾雅•釋獸》:豕牡曰豝。

 

豝者是牝,知豭者是牡。

 

祭祀例不用牝。

 

且宋人謂宋朝為艾豭,明以雄豬喻也。

 

君子謂鄭莊公失政刑矣。

 

政以治民,刑以正邪。

 

既無德政,又無威刑,是以及邪。

 

(大臣不睦,又不能用刑於邪人。

 

○邪,似嗟反,下及注同。)

 

邪而詛之,將何益矣!

 

王取鄔、劉、(二邑在河南緱氏縣,西南有鄔聚,西北有劉亭。

 

○鄔,烏戶反。

 

緱,古侯反,一音苦侯反。

 

聚,才遇反。)

 

蒍、邘之田於鄭,(蒍、邘,鄭二邑。

 

○蒍,尢委反。

 

邘音於。)

 

而與鄭人蘇忿生之田:(蘇忿生,周武王司寇蘇公也。

 

○忿,芳粉反。)

 

疏注「蘇忿」至「公也」。

 

○正義曰:成十一年傳曰:「昔周克商,使諸侯撫封,蘇忿生以溫為司寇。」

 

《尚書•立政》稱「周公告大史曰司寇蘇公」,是其事也。

 

溫、(今溫縣。)

 

原、(在沁水縣西。

 

○沁,七浸反;

 

《字林》,先任反;

 

郭璞《三倉解詁》音狗沁之沁;

 

沈文何,疏鴆反;

 

韋昭,思金反。

 

水名。)

 

絺、(在野王縣西南。

 

○絺,敕之反。)

 

樊、(一名陽樊,野王縣西南有陽城。

 

○樊,扶袁反。)

 

隰郕、(在懷縣西南。

 

○隰,詳立反。

 

郕,尚征反。)

 

欑茅、(在脩武縣西北。

 

○欑,才官反。)

 

向、(軹縣西有地名向上。

 

○向,舒亮反,注同。

 

軹音紙。)

 

盟、(今盟津。

 

○盟音孟。)

 

州、(今州縣。)

 

陘、(闕。

 

○陘音刑。)

 

隤、(在脩武縣北。

 

○隤,徒回反。)

 

懷。

 

(今懷縣。

 

凡十二邑,皆蘇忿生之田。

 

欑茅、隤屬汲郡。

 

餘皆屬河內。)

 

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鄭也。

 

恕而行之,德之則也,禮之經也。

 

已弗能有,而以與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

 

(蘇氏叛王,十二邑王所不能有,為桓五年從王伐鄭張本。)

 

鄭、息有違言,(以言語相違恨。)

 

息侯伐鄭。

 

鄭伯與戰於竟,息師大敗而還。

 

(息國,汝南新息縣。

 

○竟音境。

 

息,一本作息阝,音息。)

 

疏注「息國」至「息縣」。

 

○正義曰:《世本》:「息國,姬姓。」

 

此「息侯伐鄭」,責其不親親,知與鄭國同姬姓也。

 

莊十四年傳楚文王滅息。

 

其初則不知誰之子,何時封也。

 

《地理誌》汝南郡有新息縣,故息國也。

 

應劭云:「其後東徙,故加新云。」

 

若其後東徙,當云「故息」,何以反加「新」字乎?

 

蓋本自他處而徙此也。

 

君子是以知息之將亡也。

 

不度德,(鄭莊賢。

 

○度,待洛反。)

 

不量力,(息國弱。)

 

不親親,(鄭、息,同姓之國。)

 

不徵辭,不察有罪。

 

(言語相恨,當明徵其辭,以審曲直,不宜輕鬥。)

 

犯五不韙,而以伐人,其喪師也,不亦宜乎!

 

(韙,是也。

 

○韙,韋鬼反,《蒼頡篇》同。

 

喪,息浪反。)

 

冬,十月,鄭伯以虢師伐宋。

 

壬戌,大敗宋師,以報其入鄭也。

 

(入鄭在十年。)

 

宋不告命,故不書。

 

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

 

(命者,國之大事政令也。

 

承其告辭,史乃書之於策。

 

若所傳聞行言,非將君命,則記在簡牘而已,不得記於典策。

 

此蓋周禮之舊製。

 

○傳,直專反。)

 

師出臧否,亦如之。

 

(臧否,謂善惡得失也。

 

滅而告敗,勝而告克,此皆互言,不須兩告乃書。

 

○否音鄙,又方九反,注同。)

 

雖及滅國,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不書於策。

 

疏「凡諸」至「於策」。

 

○正義曰:此傳雖因宋不告敗而發此例,其言「諸侯有命」,非獨為被伐之命。

 

故注云:「命者,國之大事政令也。」

 

謂諸國大事,崩卒會盟,戰伐克取,君臣乖離,水火災害。

 

經書他國之事,皆是來告則書,不告則否。

 

來告則書者,或彼以實告,改其告辭而書之。

 

或彼以虛告,因其虛言而記之。

 

立文褒貶,章示善惡。

 

雖複依告者多,不必盡皆依告。

 

衛獻公之出奔也,傳稱「孫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諸侯之策。

 

及其書經,則云「衛侯出奔齊」。

 

如此之類,是改告辭也。

 

晉人之敗秦也,傳稱「潛師夜起,以敗秦於令狐」。

 

秦實未陳,不與晉戰。

 

晉人諱背前言,妄以戰告。

 

及其書經,乃言「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

 

如此之類,是因虛言也。

 

雖複或因其虛,或改其實,終是歸於勸戒,得告乃書也。

 

「不然則否」者,雖複傳聞行言,實知其事,但非故遣來告,知亦不書,所以慎謬誤,辟不審。

 

若楚滅六蓼,臧文仲歎而為言,魯非不知,但無命來告,故不書也。

 

「師出臧否亦如之」者,傳因被兵發例,嫌出師伐人,不必須告,故重明之。

 

「雖及滅國」者,既據侵伐發例,又嫌滅國事重,不待告命,故更明之。

 

言「不書於策」者,明告命大事,皆書於國史正策,以見仲尼脩定,悉因正策之文。

 

○注「臧否」至「乃書」。

 

○正義曰:不言「勝敗」而言「臧否」者,明其臧否之言,非徒勝敗之謂,故知是「善惡得失」,總謂理有曲直,兵有彊弱也。

 

狄伐邢之類,非狄能告也;

 

楚滅庸之徒,非庸能告也:故知敗克互言,不須兩告乃書也。

 

且哀元年傳曰:「吳入越,不書,吳不告慶,越不告敗也。」

 

吳、越並言,知其不待兩告。

 

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大宰。

 

(大宰,官名。○大音泰,注同。)

 

疏注「大宰,官名」。

 

○正義曰:《周禮》:天子六卿,天官為大宰,諸侯則並六為三而兼職焉。

 

昭四年傳稱季孫為司徒,叔孫為司馬,孟孫為司空。

 

則魯之三卿無大宰也。

 

羽父名見於經,已是卿矣,而複求大宰,蓋欲令魯特置此官以榮已耳。

 

以後更無大宰,知魯竟不立之。

 

公曰:「為其少故也,吾將授之矣。

 

(授桓位。○為,於偽反。少,詩照反。)

 

使營菟裘,吾將老焉。」

 

(菟裘,魯邑,在泰山樑父縣南。

 

不欲複居魯朝,故別營外邑。

 

○菟,兔都反。

 

裘音求。

 

父音甫。

 

複,扶又反,下同。)

 

羽父懼,反譖公於桓公,而請弒之。

 

公之為公子也,與鄭人戰於狐壤,止焉。

 

(內諱獲,故言止。

 

狐壤,鄭地。

 

○譖,側鴆反。

 

弒音試,下同;

 

一本作殺。)

 

鄭人囚諸尹氏,(尹氏,鄭大夫。)

 

賂尹氏,而禱於其主鍾巫,(主,尹氏所主祭。

 

○賂音路。

 

禱,丁老反,或多報反。

 

巫,亡夫反。)

 

遂與尹氏歸,而立其主。

 

(立鍾巫於魯。)

 

十一月,公祭鍾巫,齊於社圃,(社圃,園名。

 

○圃,布古反。)

 

館於寪氏。

 

(館,舍也。寪氏,魯大夫。○寪,於委反。)

 

壬辰,羽父使賊弒公於寪氏,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

 

(欲以弒君之罪加寪氏,而複不能正法誅之。傳言進退無據。)

 

疏「討寪氏,有死者」。

 

○正義曰:劉炫云:羽父遣賊弒公,公非寪氏所弒。

 

公在寪氏而死,遂寪氏弒君,欲以正法誅之。

 

君非寪氏所弒,故討寪氏之家,僅有死者而已,言不總誅之。

 

○注「欲以」至「無據」。

 

○正義曰:劉炫云:欲以弒君之罪加寪氏,則君非寪氏所弒,而複不能以正法誅之。

 

正法謂滅其族,汙其宮也。

 

傳言此者進退無據:進誅寪氏,則實非寪氏弒君;

 

退舍寪氏,則無弒君之人。

 

是其進退無據也。

 

不書葬,不成喪也。

 

(桓弒隱篡位,故喪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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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5:10:4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五


桓元年,盡二年

◎桓公(○陸曰:「桓公名軌,惠公之子,隱公之弟,母仲子。

 

《史記》亦名允。

 

諡法『闢土服遠曰桓』。」)

 

疏正義曰:《魯世家》「桓公名允,惠公之子,隱公之弟,仲子所生。

 

以桓王九年即位,莊王三年薨」。

 

《世本》「桓公名軌」。

 

《世族譜》亦為軌。

 

諡法「闢土服遠曰桓」。

 

諡法非一,略舉一耳,亦不知本以何行而為此諡,他皆放此。

 

是歲,歲在玄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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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5:11:5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五


【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嗣子位定於初喪而改元必須逾年者,繼父之業,成父之誌,不忍有變於中年也。

 

諸侯每首歲必有禮於廟,諸遭喪繼位者因此而改元正位,百官以序。

 

故國史亦書即位之事於策。

 

桓公篡立而用常禮,欲自同於遭喪繼位者。

 

《釋例》論之備矣。

 

○篡立,初患反。)

 

疏注「嗣子」至「備矣」。

 

○正義曰:《顧命》曰「乙丑成王崩,使齊侯呂伋以二幹戈逆子釗於南門之外,延入翼室,恤宅宗」。

 

孔安國云:「明室路寢延之,使居憂為天下宗主。」

 

天子初崩,嗣子定位,則諸侯亦當然也。

 

《釋例》曰:「《商書•顧命》,天子在殯之遺製也。

 

推此亦足以準諸侯之禮矣。」

 

是知嗣子位定於初喪,孝子緣生以事死,歲之首日,必朝事宗廟,因即改元。

 

《釋例》曰:「襄二十九年經書『春王正月公在楚』。

 

傳曰:『釋不朝正於廟也。』」

然則諸侯每歲首必有禮於廟,今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亦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因書即位於策,以表之。

 

此新君之常禮也。

 

桓之於隱,本無君臣之義,計隱公之死,桓公即合改元,不假逾年方行即位,猶如晉厲被弒,悼公即位改元。

 

今桓雖實篡立,歸罪寪氏,詐言不與賊謀而用常禮,自同於遭喪繼位者,亦既實即其位。

 

國史依實書之。

 

仲尼因而不改,反明公實篡立而自同於常,亦足見桓之篡也。

 

三月,公會鄭伯於垂,鄭伯以璧假許田。

 

(○假,舉下反。)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於越。

 

(公以篡立而脩好於鄭,鄭因而迎之,成禮於垂,終易二田,然後結盟。

 

垂,犬丘,衛地也。

 

越,近垂,地名。

 

鄭求祀周公,魯聽受祊田,令鄭廢泰山之祀。

 

知其非禮,故以璧假為文,時之所隱。

 

○好,呼報反,傳同。

 

近附近之近。

 

祊,百庚反。

 

令,力呈反。)

 

疏注「公以」至「為文時之所隱」。

 

○正義曰:成會禮於垂,既易許田,然後盟以結之。

 

故先會,次假田,然後書盟也。

 

言迎之成禮於垂者,垂是衛地,沈以為公迎鄭伯於垂,知時史之所隱諱者,傳不言書曰,知非仲尼本意也。

 

秋,大水。

 

(書,災也。傳例曰:「凡平原出水為大水」。)

 

冬,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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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5:13:08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五


【傳】元年,春,公即位,修好於鄭。

 

鄭人請複祀周公,卒易祊田。

 

(事在隱八年。○複,扶又反。)

 

公許之。

 

「三月,鄭伯以璧假許田」,為周公、祊故也。

 

(魯不宜聽鄭祀周公,又不宜易取祊田。

 

犯二不宜以動,故隱其實。

 

不言祊,稱璧假,言若進璧以假田,非久易也。

 

○為,於偽反。)

 

疏注「魯不」至「易也」。

 

○正義曰:祊薄於許,加之以璧,易取許田,非假借之也。

 

今經乃以璧假為文,故傳言為周公,祊故,解經璧假之言也。

 

注又解傳之意,周公非鄭之祖,魯不宜聽鄭祀周公。

 

天子賜魯以許田,義當傳之後世,不宜易取祊田。

 

於此一事,犯二不宜以動,故史官諱其實,不言以祊易許,乃稱以璧假田,言若進璧於魯以權借許田,非久易然。

 

所以諱國惡也,不言以祊假而言以璧假者,此璧實入於魯。

 

但諸侯相交,有執圭璧致信命之理,今言以璧假,似若進璧以致辭然,故璧猶可言,祊則不可言也。

 

何則?

 

祊、許俱地,以地借地,易理巳章,非複得為隱諱故也。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於越」,結祊成也。

 

(結成易二田之事也。傳以經不書祊,故獨見祊。○見,賢遍反。)

 

盟曰:「渝盟,無享國!」

 

(渝,變也。○渝,羊朱反。享,許丈反。)

 

疏注「渝,變也」。

 

○正義曰:《釋言》文也。

 

傳載其盟辭者,以易田惡事,而誓不變改,見其終無悔心,所以深惡魯也。

 

此時許田已入於鄭,而《詩頌》僖公云:「居常與許,複周公之宇。」

 

蓋僖公之時複得之也。

 

齊人取讙及闡,及其歸也,經複書之,自此以後不書鄭人來歸許田者,此經書假,言若暫以借鄭,地仍魯物,不得書鄭人歸之。

 

「秋,大水」,凡平原出水為大水。

 

(廣平曰原。)

 

疏「凡平原」至「大水」。

 

○正義曰:《洪範》云:「水曰潤下。」

 

言雨自上而下浸潤於土,陂鄣下地,可使水潦停焉。

 

平原高地則不宜有也。

 

凡平原出水則為大水。

 

平原出水,言水不入於土而出於地上,非湧泉出也。

 

○注「廣平曰原」。

 

○正義曰:《釋地》文也。

 

李巡曰:「謂土地寬博而平正,名之曰原。」

 

冬,鄭伯拜盟。

 

(鄭伯若自來,則經不書;

 

若遣使,則當言鄭人,不得稱鄭伯。

 

疑謬誤。

 

○使,所吏反。)

 

疏注「鄭伯」至「謬誤」。

 

○正義曰:六年傳云:「魯為其班後。」

 

鄭注云「魯親班齊饋」,則亦使大夫戍齊矣。

 

經不書,蓋史闕文。

 

然則經所不書,自有闕文之類,注既疑此事,不云闕文而云繆誤者,師出征伐,貴賤皆書,經所不書,必是文闕。

 

若使事重,使人雖賤亦書。

 

鄭人來渝平,齊人歸讙及闡是也。

 

今以拜盟事輕,若其使賤,則例不合書。

 

故杜云,若遣使來,傳當云鄭人,疑傳繆誤,知非實是鄭伯,為不見公。

 

不書者,以魯鄭相親,易田結好,鄭伯既拜盟而來,魯君無容不見,故知非實是鄭伯,止是鄭人而已。

 

宋華父督見孔父之妻於路,(華父督,宋戴公孫也。

 

孔父嘉,孔子六世祖。

 

○華,戶化反,大夫氏也。

 

後皆同。

 

督音篤。)

 

疏注「華父」至「世祖」。

 

○正義曰:案《世本》云:「華父督,宋戴公之孫,好父說之子。

 

孔父嘉生木金父,木金父生祁父,其子奔魯為防叔,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紇,叔梁紇生仲尼。」

 

是孔父嘉為孔子六世祖。

 

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豔。」

 

(色美曰豔。○豔,以贍反,美色也。)

 

疏「目逆」至「而豔」。

 

○正義曰:未至則目逆,既過則目送,俱是目也,故以目冠之。

 

美者,言其形貌美;

 

豔者,言其顏色好,故曰「美而豔」。

 

為二事之辭。

 

「色美曰豔」,《詩毛傳》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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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五


【經】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稱督以弒,罪在督也。孔父稱名者,內不能治其閨門,外取怨於民,身死而禍及其君。○閨音圭。)

 

疏「宋督」至「孔父」。

 

○正義曰:凡言「其」者,是其身之所有,君是臣之君,故臣弒君,則云弒其君;

 

臣是君之臣,故君殺臣,則云殺其大夫;

 

子亦君之子,故云殺其世子。

 

稱國稱人以殺亦言 「其」者,人與國並舉,一國之辭,君與大夫皆是國人所有,故亦言「其」也。

 

若兩臣相殺,死者非殺者所有,則兩書名氏,不得言「其」,則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

 

與夷是督之君,言弒其君則可,孔父非督之大夫,而言及其大夫者,與君俱死。

 

據君為文,言宋督弒其君;

 

據督為文,而上弒其君也,言及其大夫孔父;

 

據君為文,而下及其大夫,言及與夷之大夫,非督之大夫也。

 

仇牧荀息其意亦同。

 

○注「稱督」至「其君」。

 

○正義曰:宣四年傳例曰:「弒君:稱君,君無道也;

 

稱臣,臣之罪也。」

 

故知稱督以弒,罪在督也。

 

諸言父者,雖或是字,而春秋之世,有齊侯祿父、蔡侯考父、季孫行父、衛孫林父,乃皆是名,故杜以孔父為名。

 

文七年「宋人殺其大夫」,傳曰「不稱名,眾也;

 

且言非其罪也」。

 

不名者非其罪,則知稱名者,皆有罪矣。

 

杜既以孔父為名,因論為罪之狀,內不能治其閨門,使妻行於路,令華督見之;

 

外取怨於民,使君數攻戰而國人恨之,身死而禍及其君,故書名以罪孔父也。

 

《釋例》曰:「經書『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仲尼、丘明唯以先後見義,無善孔父之文。

 

孔父為國政則取怨於民,治其家則無閨闈之教,身先見殺,禍遂及君。

 

既無所善,仇牧不警,而遇賊又死無忠事。

 

晉之荀息,期欲複言,本無大節。

 

先儒皆隨加善例,又為不安。

 

經書臣蒙君弒者有三,直是弒死相及,即實為文。

 

仲尼以督為有無君之心,改書一事而已,無他例也。」

 

是以孔父行無可善,書名罪之也。

 

案《公羊》、《穀梁》及先儒皆以善孔父而書字,知不然者,案「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傳稱「握節以死,故書其官」。

 

「又宋人殺其大夫」,傳以為無罪,「不書名」。

 

今孔父之死,傳無善事,故杜氏之意,以父為名,言若齊侯祿父、宋公茲父之等。

 

父既是名,孔則為氏,猶仇牧、荀息被殺皆書名氏。

 

蓋孔父先世以孔為氏,故傳云「督攻孔氏」也。

 

婦人之出,禮必擁蔽其麵,孔父妻行,令人見其色美,是不能治其閨門。

 

及殤公之好攻戰,孔父須伏死而爭,乃從君之非,是取怨於百姓。

 

事由孔父,遂禍及其君,似公子比劫立加弒君之罪。

 

杜君積累其惡,故以書名責之。

 

劉君不達此旨,妄為規過,非也。

 

滕子來朝。

 

(無傳。隱十一年稱侯,今稱子者,蓋時王所黜。)

 

疏注「隱十」至「所黜」。

 

○正義曰:杞行夷禮,傳每發之,此不發傳,非為夷禮。

 

自是以下,滕當稱子,故疑為時王所黜。

 

於時周桓王也,東周雖則微弱,猶為天下宗主,尚得命邾為諸侯,明能黜滕為子爵。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於稷,以成宋亂。

 

(成,平也。宋有弒君之亂,故為會欲以平之。稷,宋地。)

 

疏注「成平」至「宋地」。

 

○正義曰:「成,平」,《釋詁》文也。

 

宣十五年傳「晉侯治兵於稷」,治兵欲以禦秦,明其不出晉竟,故以稷為河東之稷山。

 

此欲平宋,故以稷為宋地。

 

夏四月,取郜大鼎於宋。

 

戊申,納於大廟。

 

(宋以鼎賂公。

 

大廟,周公廟也。

 

始欲平宋之亂,終於受賂,故備書之。

 

戊申,五月十日。

 

○郜,古報反。

 

大音泰,傳大廟仿此。)

 

疏注「宋以」至「十日」。

 

○正義曰:《禮記•明堂位》稱魯君「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文十三年《公羊傳》曰「周公稱大廟」,故知大廟,周公廟也。

 

始欲平宋亂,故會於稷,終舍宋罪而受其賂,故得失備書之。

 

始書成宋亂,終書取郜鼎,是其備書之也。

 

鄭眾、服虔皆以成宋亂為成就宋亂,故以此言正之。

 

《長曆》此年四月庚午朔,其月無戊申,五月已亥朔,十日得戊申,是有日而無月也。

 

秋七月,杞侯來朝。

 

(公即位而來朝。)

 

蔡侯、鄭伯會於鄧。

 

(潁川召陵縣西南有鄧城。○召,上照反。)

 

疏注「潁川」至「鄧城」。

 

○正義曰:賈、服以鄧為國,言蔡、鄭會於鄧之國都。

 

《釋例》以此潁川鄧城為蔡地,其鄧國則義陽鄧縣是也。

 

以鄧是小國,去蔡路遠,蔡、鄭不宜遠會其都;

 

且蔡、鄭懼楚,始為此會,何當反求近楚小國而與之結援?

 

故知非鄧國也。

 

九月,入杞。

 

(不稱主帥,微者也。弗地曰入。○帥,所類反,或作師。)

 

公及戎盟於唐。

 

冬,公至自唐。

 

(傳例曰:告於廟也。

 

特相會,故致地也。

 

凡公行還不書至者,皆不告廟也。

 

隱不書至,謙不敢自同於正君書勞策勳。)

 

疏注「傳例」至「策勳」。

 

○正義曰:《釋例》曰:「凡盟有一百五,公行一百七十六,書至者八十二,其不書至者九十四,皆不告廟也。

 

隱公之不告,謙也;

 

餘公之不告,慢於禮也。」

 

是言不告不書之意也。

 

知隱不書至為謙者,以隱是讓位賢君,必不慢於宗廟,假使惰慢宗廟,止可時或失禮,不應終隱之身竟不書至。

 

知其以謙之故,勞非所憚,勳無可紀,不敢自同於正君書勞策勳,故不告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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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五


【傳】二年春,宋督攻孔氏,殺孔父而取其妻。

 

公怒,督懼,遂弒殤公。

 

君子以督為有無君之心,而後動於惡,(雖有君若無也。)

 

故先書弒其君。

 

會於稷,以成宋亂,為賂故,立華氏也。

 

(經稱平宋亂者,蓋以魯君受賂立華氏,貪縱之甚,惡其指斥,故遠言始與齊、陳、鄭為會之本意也。

 

傳言「為賂故,立華氏」,明經本書平宋亂,為公諱,諱在受賂立華氏也。

 

猶璧假許田為周公祊故。

 

所謂婉而成章。

 

督未死而賜族,督之妄也。

 

○為賂,於偽反,注除「為會」一字,並同。

 

惡其,烏路反。

 

婉,於阮反。)

 

疏「君子」至「其君」。

 

○正義曰:諸傳言君子者,或當時賢者,或指斥仲尼,或語出丘明之意而託諸賢者,期於明理而已,不複曲為義例。

 

唯河陽之狩,趙盾之弒,泄冶之罪,危疑之理,須取聖證,故特稱仲尼以明之,其餘皆託諸君子。

 

君子者,言其可以居上位,子下民,有德之美稱也。

 

此言先書弒君,則是仲尼新意。

 

不言仲尼而言君子者,欲見君子之人意皆然,非獨仲尼也。

 

督有無君之心,而先書弒君者,君人執柄,臣人畏威,每事稟命而行,不敢妄相殺害,督乃專殺孔父而取其妻,非有忌君之心,全無敬上之意,不臣之跡在心已久,非為公怒始興毒害。

 

若先書孔父,後書弒君,便似既殺孔父始有惡心。

 

今先書弒君,後書孔父,見其先有輕君之心,以著不義之極故也。

 

○注「經稱」至「妄也」。

 

○正義曰:傳言「為賂故,立華氏」,解經以成宋亂之言也。

 

成宋亂者,欲殺賊臣定宋國,今乃受貨賂,立華氏,非是平亂之狀,而傳以解經,故注申通其義,以成宋亂者,是四國為會之本謀。

 

及其既會,違背前謀,非徒不討宋督,乃更為立華氏。

 

宋亂實不平,而經書平宋亂者,蓋以魯君受賂立華氏,貪貨縱賊,為惡之甚,時史惡其指斥,不可言四國為會縱賊取財,故遠言為會之本意,言會於稷,欲以平宋亂也。

 

傳以經文不實,解其諱之所由。

 

所諱者,諱其受賂立華氏故也。

 

為周公祊故,文與此同,故以類相明。

 

然案為周公祊故,故字在下,而向上結之,此亦應云「為賂立華氏故也」。

 

何以此文「故」字乃在立華氏之上、為賂之下者,以周公祊故,其文約少,得以故字在下,總而結之。

 

此則文句長緩,不可總而結之,先舉為賂惡重,所以云「為賂故」也。

 

然後始言立華氏,備詳其事。

 

今定本有「故」字,檢晉、宋古本往往無「故」字者,妄也。

 

襄三十年,諸侯之卿會於澶淵,謀歸宋財。

 

既而無歸,書曰「宋災故」,尤之也。

 

此書「成宋亂」,知非譏受賂尤四國者,澶淵之會,貶卿稱人,是尤之文,此則具序君爵,辭無貶責,非尤過之狀。

 

知為諱故,而本其會意從其平文也。

 

文十七年,晉會諸侯於扈,欲以平宋之亂,既而不討,受賂而還,其事與此正同,而經書「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

 

此亦無功,不言諸侯會於稷,而曆序諸國者,扈之會晉為伯,會諸侯以討亂,乃受賂而還。

 

猶如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齊桓為伯,城而不終,故貶稱諸侯。

 

此則齊、陳、鄭自相平亂,故不加貶文。

 

知不為公諱、不貶諸侯者,以狄泉之諱,唯沒公文,其餘皆貶。

 

此若必諱,唯須沒公而已,何須不貶諸國?

 

宣四年「公及齊侯平莒及郯」,成、平同義,而彼言平,此言成者,史官非一,置辭不同,猶暨之與及,更無他義。

 

所謂史有文質,不必改也。

 

文十三年傳稱衛侯、鄭伯請平於晉,公皆成之。

 

是知成、平義無異也。

 

宋殤公立,十年十一戰,(殤公以隱四年立,十一戰皆在隱公世。)

 

疏注「殤公」至「公世」。

 

○正義曰:服虔云:「與夷,隱四年即位,一戰伐鄭,圍其東門;

 

再戰取其禾,皆在隱四年。

 

三戰取邾田;

 

四戰邾、鄭,入其郛;

 

五戰伐鄭,圍長葛,皆在隱五年。

 

六戰,鄭伯以王命伐宋,在隱九年。

 

七戰,公敗宋師於菅;

 

八戰,宋、衛入鄭;

 

九戰,宋人、蔡人、衛人伐戴;

 

十戰,戊寅,鄭伯入宋,皆在隱十年。

 

十一戰,鄭伯以虢師大敗宋師,在隱十一年。」

 

是皆在隱公世也。

 

民不堪命。

 

孔父嘉為司馬,督為大宰,故因民之不堪命,先宣言曰:「司馬則然。」

 

(言公之數戰,則司馬使爾。

 

嘉,孔父字。

 

○大音泰。

 

數音朔。)

 

已殺孔父而弒殤公,召莊公於鄭而立之以親鄭。

 

(莊公,公子馮也。

 

隱三年出居於鄭。

 

馮入宋,不書,不告也。

 

○馮,皮冰反,下同。)

 

以郜大鼎賂公,(郜國所造器也,故係名於郜。濟陰城武縣東南有北郜城。)

 

疏注「郜國」至「郜城」。

 

○正義曰:《穀梁傳》曰:「郜鼎者,郜之所為也」,孔子曰「名從主人,故曰郜大鼎也」。

 

《公羊傳》曰:「器從名,地從主人。」

 

其意言器從本主之名,地從後屬主人。

 

是知郜國所造,故係名於郜。

 

劉君難杜注「郜國,濟陰成武縣東南有北郜城」,郜,宋邑,濟陰成武縣東南有郜城。

 

俱是成武縣東南,相去不遠,何得所為郜國,所為宋邑?

 

劉以南郜、北郜並宋邑,別有郜國以規杜氏。

 

知不然者,以許田、許國相去非遙,則郜國、郜邑何妨相近;

 

且杜言有者,皆是疑辭,何得執杜之疑,以規其過?

 

如劉所解,郜國竟在何處?

 

齊、陳、鄭皆有賂,故遂相宋公。

 

(○相,息亮反,下注、傳相同。)

 

夏四月,取郜大鼎於宋。

 

戊申,納於大廟,非禮也。

 

臧哀伯諫曰:(臧哀伯,魯大夫僖伯之子。)

 

「君人者將昭德塞違以臨照百官,猶懼或失之,故昭令德以示子孫。

 

是以清廟茅屋,(以茅飾屋,著儉也。

 

清廟,肅然清淨之稱也。

 

○著,張慮反,後不音者同。

 

稱,尺證反。)

 

疏「君人」至「子孫」。

 

○正義曰:君人,謂與人為君也。

 

昭德,謂昭明善德,使德益章聞也。

 

塞違,謂閉塞違邪使違命止息也。

 

德者,得也。

 

謂內得於心,外得於物。

 

在心為德,施之為行。

 

德是行之未發者也,而德在於心,不可聞見,故聖王設法以外物表之。

 

儉與度、數、文、物、聲、明,皆是昭德之事,故傳每事皆言昭,是昭其德也。

 

自「不敢易紀律」以上言昭德耳,都無塞違之事。

 

自「滅德立違」以下言違德之事。

 

德之與違,義不並立,德明則違絕,故「昭德」之下言「塞違」;

 

違立則德滅,故「立違」之上言「滅德」。

 

立違,謂建立違命之臣,知塞違謂遏絕違命之人也。

 

「國家之敗」,謂邦國喪亡,知「猶懼或失之」,謂恐失國家。

 

此諫辭有首尾,故理互相見。

 

○注「以茅」至「之稱」。

 

○正義曰:《冬官•考工記》有葺屋、瓦屋,則屋之覆蓋或草或瓦。

 

傳言「清廟茅屋」,其屋必用茅也,但用茅覆屋更無他文。

 

《明堂位》曰:「山節,藻梲複廟,重簷,刮楹,達鄉,反坫,出尊,崇坫康圭,疏屏,天子之廟飾也。」

 

其飾備物盡文,不應以茅為覆。

 

得有茅者,杜云「以茅飾屋,著儉也」。

 

以茅飾之而已,非謂多用其茅總為覆蓋。

 

猶童子垂髦及蔽膝之屬,示其存古耳。

 

《白虎通》曰:「王者所以立宗廟何?

 

緣生以事死,敬亡若存,故以宗廟而事之,此孝子之心也。

 

宗者,尊也。

 

廟者,貌也。

 

象先祖之尊貌。」

 

然則象尊之貌,享祭之所,嚴其舍宇,簡其出入,其處肅然清靜,故稱清廟。

 

清廟者,宗廟之大稱。

 

《詩•頌•清廟》者,祀文王之歌,故鄭玄以文王解之,言天德清明,文王象焉,故稱清廟。

 

此則廣指諸廟,非獨文王,故以清靜解之。

 

大路越席,(大路,玉路,祀天車也。

 

越席,結草。

 

○越,戶括反。

 

「祀天車」,本或無「天」字者,非。)

 

疏注「大路」至「越席結草」。

 

○正義曰:路訓大也,君之所在,以大為號,門曰路門,寢曰路寢,車曰路車,故人君之車通以路為名也。

 

《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鄭玄云:「王在焉曰路。」

 

彼解天子之車,故云王在耳。

 

其實諸侯之車亦稱為路。

 

大路,路之最大者,《巾車》五路,玉路為大。

 

故杜以玉路為大路。

 

《巾車》云:「玉路,錫樊纓,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斿,以祀。」

 

故云祀天車也。

 

越席,結蒲為席,置於玉路之中以茵藉,示其儉也。

 

經、傳言大路者多矣,注者皆觀文為說。

 

《尚書•顧命》陳列器物有大輅、綴輅、先輅、次輅。

 

孔安國以為玉、金、象以飾車,以其遍陳諸路,故以周禮次之。

 

僖二十八年,「王賜晉文公以大輅之服」,定四年,「祝佗言先王分魯、衛、晉以大路」,注皆以為金路。

 

以周禮,金路同姓以封,玉路不可以賜,故知皆金路也。

 

襄十九年,「王賜鄭子蟜以大路」,二十四年,「王賜叔孫豹以大路」,二注皆云「大路,天子所賜車之總名」。

 

以周禮孤乘夏篆,卿乘夏縵。

 

《釋例》以所賜穆叔子蟜當是革、木二路,故杜以大路為賜車之總名。

 

服虔云:「大路,木路。」

 

杜不然者,以「大路越席」,猶如「清廟茅屋」,清廟之華,以茅飾屋,示儉;

 

玉路之美,以越席示質。

 

若大路是木,則與越席各為一物,豈清廟與茅屋又為別乎?

 

故杜以大路為玉路,於玉路而施越席,是方可以示儉。

 

故沈氏云:「玉路雖文,亦以越席示儉。」

 

而劉君橫生異義,以大路為木路,妄規杜氏,非也。

 

大羹不致,(大羹,肉汁。不致五味。)

 

疏注「大羹」至「五味」。

 

○正義曰:郊特牲云:「大羹不和,貴其質也。」

 

《儀禮•士虞》、《特牲》皆設大羹湆,鄭玄云:「大羹湆,煮肉汁也。

 

不和,貴其質,設之所以敬屍也。」

 

是祭祀之禮有大羹也。

 

大羹者,大古初,食肉者煮之而已,未有五味之齊,祭神設之,所以敬而不忘本也。

 

《記》言「大羹不和」,故知不致者,不致五味。

 

五味,即《洪範》所云酸、苦、辛、鹹、甘也。

 

粢食不鑿,(黍稷曰粢,不精鑿。

 

○粢音諮。

 

食音嗣,餅也。

 

鑿,子洛反,精米也;

 

《字林》作毇,子沃反,云:「糲米,一斛舂為八鬥。」)

 

疏注「黍稷」至「精鑿」。

 

○正義曰:《釋草》云「粢,稷」。

 

舍人曰「粢,一名稷。

 

稷,粟也」。

 

郭璞云:「今江東人呼粟為粢。」

 

《士虞記》云「明齊」,鄭云「今文曰明粢。

 

粢,稷也。」

 

然則粢是稷之別名。

 

但稷是諸穀之長,粢亦諸穀總名。

 

《周禮•小宗伯》「辨六粢之名物」,鄭玄云:「六粢,謂黍、稷、稻、粱、麥、菰。」

 

是諸穀皆名粢也。

 

祭祀用穀,黍稷為多,故云黍稷曰粢,飯謂之食。

 

傳云「粢食不鑿」,謂以黍稷為飯,不使細也。

 

《九章算術》:「粟率五十,鑿二十四。」

 

言粟五鬥為米二鬥四升,是則米之精鑿。

 

昭其儉也。

 

(此四者皆示儉。)

 

袞、冕、黻、珽,(袞,畫衣也。

 

冕,冠也。

 

黻,韋韠,以蔽膝也。

 

珽,玉笏也。

 

若今吏之持簿。

 

○袞,古本反。

 

黻音弗,下同。

 

珽,化頂反。

 

韠音必。

 

笏音忽。

 

持簿,步古反;

 

徐廣云「持簿,手版也」。)

 

疏注「袞畫」至「持簿」。

 

○正義曰:畫衣,謂畫龍於衣。

 

祭服玄衣纁裳,《詩稱》玄袞,是玄衣而畫以袞龍。

 

袞之言卷也,謂龍首卷然。

 

《玉藻》曰:「龍卷以祭。」

 

知謂龍首卷也。

 

《尚書•益稷》云:「帝曰: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

 

言觀古人之象,謂觀衣服所象,日月以至黼黻十二物,皆衣服之所有也。

 

華蟲以上言作會,宗彝以下言絺繡,則二者雖在於服,而施之不同。

 

《冬官•考工記》畫繢與繡布采異次,知在衣則畫之,在裳則剌之,故鄭玄《禮》注及《詩》箋皆云「衣繢而裳繡」,以此知袞是畫文,故云袞,畫衣也。

 

袞衣以下章數,鄭玄注《司服》云有虞氏十二章,自日月而下;

 

至周,而日、月、星辰畫於旌旗,又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

 

冕服自九章而下,如鄭此言,九章者,龍一,山二,華蟲三,火四,宗彝五,在衣;

 

藻六,粉米七,黼八,黻九,在裳。

 

鷩冕者,去龍去山,自華蟲而下,七章,華蟲一,火二,宗彝三,在衣;

 

餘四章,在裳。

 

毳冕者,去華蟲去火,五章,自宗彝而下,宗彝一,藻二,粉米三,在衣;

 

餘二章,在裳。

 

希冕者,去宗彝去藻,三章,自粉米而下,粉米一,在衣;

 

餘二章在裳。

 

玄冕者,其衣無畫,裳上剌黻而已。

 

杜昭二十五年數九文,不取宗彝,則與鄭異也。

 

冠者首服之大名,冕者冠中之別號,故云冕冠也。

 

《世本》云「黃帝作冕」,宋仲子云:「冕,冠之有旒者。

 

禮文殘缺,形製難詳。」

 

《周禮》「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裏」,止言玄朱而已,不言所用之物。

 

《論語》云:「麻冕,禮也。」

 

蓋以木為幹,而用布衣之,上玄下朱,取天地之色,其長短廣狹,則經傳無文。

 

阮諶《三禮圖•漢禮器製度》云:「冕製,皆長尺六寸,廣八寸,天子以下皆同。」

 

沈引董巴《輿服誌》云廣七寸,長尺二寸。

 

應劭《漢官儀》云「廣七寸,長八寸」。

 

沈又云廣八寸,長尺六寸者,天子之冕;

 

廣七寸長尺二寸者,諸侯之冕;

 

廣七寸,長八寸者,大夫之冕。

 

但古禮殘缺,未知孰是,故備載焉。

 

司馬彪《漢書•輿服誌》云:「孝明帝永平二年,初詔有司采《周官》、《禮記》、《尚書》之文製冕,皆前圓後方,朱裏,玄上,前垂四寸,後垂三寸。

 

天子白玉珠十二旒,三公、諸侯青玉珠七旒,卿大夫黑玉珠五旒,皆有前無後」。

 

此則漢法耳。

 

古禮,鄭玄注弁師云:「天子袞冕以五采繅,前後各十二斿,斿有五采,玉有十二,鷩冕前後九斿,毳冕前後七斿,希冕前後五斿,玄冕前後三斿,斿皆五采,玉十有二;

 

上公袞冕三采繅,前後九斿,斿有三采,玉九。

 

侯伯鷩冕三采繅,前後七斿,斿有三采,玉七;

 

子男毳冕三采繅,前後五斿,斿有二采,玉五;

 

孤卿以下,皆二采繅,二采玉,其斿及玉各依命數耳。

 

謂之冕者,冕,俛也,以其後高前下,有俛俯之形,故因名焉。

 

蓋以在上位者,失於驕矜,欲令位彌高而誌彌下,故製此服,令貴者下賤也。

 

黻韠製同而名異。

 

鄭玄《詩》箋云:「芾,大古蔽膝之象也。

 

冕服謂之芾,其他服謂之韠,以韋為之。」

 

故云:「黻,韋韠」也。

 

《詩》云「赤芾在股」,則芾是當股之衣,故云以蔽膝也。

 

鄭玄《易緯•乾鑿度》注云:「古者田漁而食,因衣其皮,先知蔽前,後知蔽後。

 

後王易之以布帛,而獨存其蔽前者,重古道而不忘本也。」

 

是說黻韠之元由也。

 

《易•下係辭》曰「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作為網罟以佃以漁」。

 

則田漁而食,伏犧時也。

 

《禮運》說上古之時,云「昔者先王食鳥獸之肉,衣其羽皮」,是「田漁而食,因衣其皮」也。

 

又曰「後聖有作,治其麻絲,以為布帛」,《易•係辭》曰「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然則易之布帛自黃帝始也。

 

垂衣裳,服布帛,初必始於黃帝,其存蔽膝之象,未知始自何代也。

 

《禮記•明堂位》云:「有虞氏服韍。」

 

言舜始作韍也,尊祭服而異其名耳,未必此時始存象也。

 

知冕服謂之黻者,《易》云:「朱紱方來,利用享祀。」

 

知他服謂之韠者,案《士冠禮》「士服皮弁、玄端,皆服韠」。

 

是他服謂之韠,以冕為主,非冕謂之他。

 

此欲以兩服相形,故謂黻為韋韠。

 

黻之與韠,祭服他服之異名耳,其體製則同。

 

《玉藻》說玄端服之韠云:「韠,君朱,大夫素,士爵韋。」

 

發首言韠,句末言韋,明皆以韋為之。

 

凡韠,皆象裳色,言君朱,大夫素,則尊卑之韠,直色別而已,無他飾也。

 

其黻則有文飾焉,《明堂位》曰:「有虞氏服黻,夏後氏山,殷火,周龍章。」

 

鄭玄云:「韍,冕服之韠也,舜始作之,以尊祭服。

 

禹湯至周,增以畫文。

 

後王彌飾也山,取其仁可仰也;

 

火,取其明也;

 

龍,取其變化也。

 

天子備焉,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韋而已。」

 

是說黻之飾也。

 

《玉藻》曰: 「韠,下廣二尺,上廣一尺,長三尺。

 

其頸五寸,肩革帶博二寸。」

 

鄭玄云:「頸五寸亦謂廣也,頸中央,肩兩角,皆上接革帶以係之,肩與革帶廣同。」

 

是說韠之製也。

 

記傳更無黻製,皆是韠義,明其製與韠同。

 

經傳作黻,或作韍或作芾,音義同也。

 

徐廣《車服儀製》曰:「古者韍,如今蔽膝。

 

戰國連兵,以韍非兵飾,去之。

 

漢明帝複製韍,天子赤皮蔽膝。

 

蔽膝,古韍也。

 

然則漢世蔽膝,猶用赤皮,魏晉以來,用絳紗為之。」

 

是其古今異也。

 

以其用絲,故字或有為紱者。

 

天子之笏以玉為之,故云「珽,玉笏也」。

 

《管子》云:「天子執玉笏以朝日」,是有玉笏之文也。

 

禮之有笏者,《玉藻》云:「凡有指畫於君前,用笏,造受命於君前,則書於笏。」

 

《釋名》曰:「笏,忽也。

 

君有命則書其上,備忽忘也。」

 

或曰笏可以簿疏物也。

 

徐廣《車服儀製》曰:「古者貴賤皆執笏,即今手板也。」

 

然則笏與簿,手板之異名耳。

 

《蜀誌》稱秦宓見大守以簿擊頰,則漢魏以來皆執手板,故云「若今吏之持簿」。

 

《玉藻》云:「笏,畢用也,因飾焉」,言貴賤盡皆用笏,因飾以示尊卑。

 

其上文云:「笏,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上竹本象可也」。

 

鄭玄云:「球,美玉也。

 

文猶飾也。

 

大夫士飾竹以為笏,不敢與君並用純物,是其尊卑異也。」

 

大夫與士笏俱用竹,大夫以魚須飾之,士以象骨為飾,不敢純用一物,所以下人君也。

 

用物既殊,體製亦異。

 

《玉藻》云:「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

 

諸侯荼,前詘後直,讓於天子也,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也。」

 

鄭玄以為謂之珽,珽之言珽然無所屈,前後皆方正也。

 

荼謂舒懦,所畏在前也。

 

圜殺其首,屈於天子也。

 

大夫上有天子,下有己君,故首末皆圜,前後皆讓,是其形製異也。

 

其長,則諸侯以下與天子又異。

 

珽一名大圭,《周禮•典瑞》云「王晉大圭以朝日」是也。

 

《冬官•考工記》「大圭長三尺,天子服之」。

 

是天子之珽長三尺也。

 

《玉藻》云:「笏度二尺有六寸」,短於天子。

 

蓋諸侯以下,度分皆然也。

 

帶、裳、幅、舄,帶,(革帶也。

 

衣下曰裳。

 

幅,若今行縢者。

 

舄,複履。

 

○幅音逼。

 

舄音昔。

 

縢,徒登反。

 

複音福。)

 

疏注「帶革」至「複履」。

 

○正義曰:下有鞶是紳帶,知此帶為革帶。

 

《玉藻》「革帶博二寸」,鄭云:「凡佩係於革帶。」

 

《白虎通》云:「男子有鞶革者,示有金革之事。」

 

然則示有革事,故用革為帶,帶為佩也。

 

昭十二年傳云「裳下之飾也」。

 

經傳通例,皆上衣下裳,故云衣下曰裳。

 

幅與行縢,今古之異名,故云若今行縢。

 

《詩》云「邪幅在下」,毛傳曰:「幅,偪也。

 

所以自偪束也。」

 

鄭箋云:「邪幅如今行縢也,偪束其脛,自足至膝。」

 

縢訓緘也,然則行而緘足,故名行縢;

 

邪纏束之,故名邪幅。

 

舄者,屨之小別。

 

鄭玄《周禮•屨人》注云:「複下曰舄,襌下曰屨。」

 

然則舄之與屨,下有禪、複為異。

 

履是總名,故云「舄,複履」。

 

謂其複下也。

 

鄭玄又云:「天子諸侯吉事皆舄。」

 

赤舄者,冕服之舄。

 

白舄者,皮弁之舄。

 

黑舄者,玄端之舄。

 

其士皆著屨。

 

纁屨者,爵弁之屨。

 

白屨者,皮弁之屨。

 

黑屨者,玄端之屨。

 

其卿大夫服冕者,亦赤舄,餘服則屨。

 

其王後,褘衣玄舄,褕狄青舄,闕狄赤舄,鞠衣黃屨,展衣白屨,褖衣黑屨。

 

其諸侯夫人及卿大夫之妻合衣狄者,皆舄,其餘皆屨。

 

其舄之飾,用對方之色,赤舄黑飾是也。

 

屨之飾用比方,白屨黑飾是也。

 

衡、紞、紘、綖,(衡,維持冠者。

 

紞,冠之垂者。

 

紘,纓從下而上者。

 

綖,冠上覆。

 

○紞,多敢反,《字林》丁坎反。

 

紘,獲耕反。

 

綖音延,《字林》弋善反。

 

上,時掌反,下「上下」同。)

 

疏注「衡維」至「上覆」。

 

○正義曰:此四物者,皆冠之飾也。

 

《周禮•追師》「掌王後之首服,追衡笄」。

 

鄭司農云:「衡,維持冠者。」

 

鄭玄云:「祭服有衡,垂於副之兩旁當耳,其下以紞縣瑱。」

 

彼婦人首服有衡,則男子首服亦然,冠由此以得支立,故云「維持冠者」。

 

追者,治玉之名。

 

王後之衡以玉為之,故追師掌焉。

 

《弁師》「掌王之五冕」,弁及冕皆用玉笄,則天子之衡亦用玉,其諸侯以下衡之所用則未聞。

 

紞者,縣瑱之繩,垂於冠之兩旁,故云「冠之垂者」。

 

《魯語》敬薑曰「王後親織玄紞」,則紞必織線為之,若今之絛繩。

 

鄭玄《詩》箋云充耳「謂所以縣瑱者,或名為紞織之人。

 

君五色,臣則三色」,是也。

 

絛必雜色,而《魯語》獨言玄者,以玄是天色,故特言之,非謂純玄色也。

 

紘纓皆以組為之,所以結冠於人首也。

 

纓用兩組,屬之於兩旁,結之於頷下,垂其餘也。

 

紘用一組,從下屈而上,屬之於兩旁,垂其餘也。

 

紘纓同類,以之相形,故云「紘,纓從下而上者」。

 

《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玉笄朱紘。

 

《祭義》稱諸侯冕而青紘,《士冠禮》稱緇布冠青組纓,皮弁笄、爵弁笄緇組紘。

 

鄭玄云,有笄者,屈組為紘,垂為飾。

 

無笄者,纓而結其絛。

 

以其有笄者用紘力少,故從下而上屬之;

 

無笄者用纓力多,故從上而下結之。

 

冕弁皆有笄,故用紘;

 

緇布冠無笄,故用纓也。

 

《魯語》稱公侯夫人織紘綖,知紘亦織而為之。

 

《士冠禮》言組纓、組紘,知天子諸侯之紘亦用組也。

 

綖,冠上覆者,冕以木為幹,以玄布衣其上,謂之綖。

 

《論語》、《商書》皆云麻冕,知其當用布也。

 

《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知其色用玄也。

 

孔安國《論語》注言「績麻三十升布以為冕」,即是綖也。

 

鄭玄《玉藻》注云「延,冕上覆也」,此云冠上覆者,冠、冕通名,故此注衡及綖皆以冠言之,其實悉冕冕飾也。

 

昭其度也。

 

(尊卑各有製度。)

 

疏注「尊卑各有製度」。

 

○正義曰:此上十二物者,皆是明其製度,哀伯思及,則言無次第也。

 

鄭玄《覲禮》注云,上公袞無升龍,「天子有升龍,有降龍」,是袞有度也。

 

冕則公自袞以下,侯伯自鷩以下,是冕有度也。

 

黻則諸侯火以下,卿大夫山,是黻有度也。

 

珽則玉象不同,長短亦異,是珽有度也。

 

袞冕、鷩冕,裳四章;

 

毳冕、希冕、裳二章,是裳有度也。

 

鄭玄《屨人》注云:王吉服,舄有三等,赤舄為上,冕服之舄,下有白舄、黑舄。

 

王治祭服,舄有三等,玄舄為上,禕衣之舄,下有青舄、赤舄,是舄有度也。

 

紞則人君五色,臣則三色,是紞有度也。

 

天子朱紘,諸侯青紘,是紘有度也。

 

其帶、幅、衡、綖則無以言之。

 

傳言昭其度也,明其尊卑各有製度。

 

藻、率、鞞、鞛,(藻、率,以韋為之,所以藉玉也。

 

王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

 

鞞,佩刀削上飾。

 

鞛,下飾。

 

○率音律。

 

鞞,補頂反。

 

鞛,布孔反。

 

鞞、鞛,刀削之飾。

 

藉,在夜反。

 

削音笑。)

 

疏注「藻率」至「下飾」。

 

○正義曰:鄭玄《覲禮》注云:「繅所以藉玉,以韋衣木,廣袤各如其玉之大小。」

 

《典瑞》注云:「繅有五采文,所以薦玉,木為中幹,用韋衣而畫之。」

 

此言以韋為之,指木上之韋。

 

其實木為幹也。

 

《禮》之言「繅」皆有玉共文。

 

《大行人》謂之「繅藉」,《曲禮》單稱「藉」,故知所以藉玉也。

 

《大行人》云:公「執桓圭九寸,繅藉九寸」。

 

知大小各如其玉也。

 

《大行人》注云:「繅藉以五采韋衣板,若奠玉,則以藉之。」

 

是由有奠之時,須有繅以之藉玉,故小大如玉耳。

 

《典瑞職》曰:「王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以朝日。

 

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繅皆三采三就。

 

子執穀璧,男執蒲璧,繅皆二采再就,以朝覲宗遇會同於王。」

 

是王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也。

 

凡言五采者,皆謂玄、黃、朱、白、蒼。

 

三采,朱、白、蒼。

 

二采,朱、綠。

 

就,成也。

 

五就,謂五匝。

 

每一匝為一就也。

 

《禮》之言藻,其文雖多,《典瑞》、《大行人》、《聘禮》、《覲禮》皆單言繅,或云繅藉,未有言繅率者。

 

故服虔以藻為畫藻,率為刷巾。

 

杜以藻率為一物者,以拭物之巾無名率者,服言《禮》有刷巾,事無所出,且哀伯謂之昭數,固應禮之大者,寧當舉拭物之巾與藻藉為類?

 

故知藻率正是藻之複名。

 

藻得稱為藻藉,何以不可名為藻率也?

 

《玉藻》說帶之製,曰「士練帶,率下辟。

 

凡帶有率無箴功」。

 

鄭玄云「上以下皆襌,不合而率積。

 

如今作喿頭為之也」。

 

然則襌而不合縷,率其邊謂之為率,此以韋衣木,蓋亦繂積其邊,故稱率也。

 

鄭司農《典瑞》注讀繅為藻率之藻,似亦藻率共為藻也。

 

《詩》曰:「鞞奉容刀」,故知鞞鞛,佩刀削之飾也。

 

《少儀》云:「刀授穎,削授柎。」

 

削是刀之類,故與刀連言之。

 

鞞鞛二名,明飾有上下,先鞞後鞛,故知鞞為上飾,鞛為下飾。

 

劉君以《毛詩傳》下曰鞞,上曰奉,而規杜氏,但鞞鞛或上或下,俱是無正文,不可以規杜過也。

 

鞶、厲、遊、纓,(鞶,紳帶也,一名大帶。

 

厲,大帶之垂者。

 

遊,旌旗之遊。

 

纓,在馬膺前,如索裙。

 

○鞶,步幹反。

 

遊音留,注同。

 

膺,於陵反。

 

索,悉各反。)

 

疏注「鞶紳」至「索裙」。

 

○正義曰:《易•訟卦•上九》「或錫之鞶帶」,知鞶即帶也。

 

以帶束要,垂其餘以為飾,謂之紳。

 

上帶為革帶,故云「鞶,紳帶」,所以別上帶也。

 

《玉藻》說帶,云「大夫大帶」,是一名大帶也。

 

《詩毛傳》云:「厲,帶之垂者。」

 

故用毛說以為「厲,大帶之垂者」也。

 

大帶之垂者,名之為紳,而複名為厲者,紳是帶之名,厲是垂之貌。

 

《詩》稱「垂帶而厲」,是厲為垂貌也。

 

《玉藻》稱「天子素帶朱裏,終辟」,諸侯素帶不朱裏,大夫玄華辟。

 

垂帶皆博四寸,士帶博二寸,再繚四寸,緇辟下垂。

 

賈、服等說鞶、厲皆與杜同,唯鄭玄獨異。

 

《禮記•內則》注,以鞶為小囊,讀厲如裂繻之裂,言鞶囊必裂繒緣之以為飾。

 

案《禮記》稱「男鞶革,女鞶絲」,鞶是帶之別稱,遂以鞶為帶名,言其帶革、帶絲耳,鞶非囊之號也。

 

《禮記》又云「婦事舅姑施縏帙」,帙是囊之別名,今人謂裏書之物為帙,言其施帶、施囊耳,其縏亦非囊也。

 

若以縏為小囊,則帙是何器?

 

若帙亦是囊,則不應帶二囊矣。

 

以此知鞶即是紳帶為得其實。

 

遊是之垂者,旆之別名。

 

九旗雖各有名,而旌旗為之總號,故云旌旗之遊也。

 

案《巾車》「王建大常,十有二旒」,又《大行人》云:上公九旒,侯伯七旒,子男五旒。

 

其孤卿建亶,大夫士建物,其斿各如其命數。

 

其鳥則七旒,熊旗則六旒,龜則四旒。

 

故《考工記》云:「鳥七旒,以象鶉火。

 

熊旗六旒,以象伐。

 

龜四旒,以象營室。」

 

是也。

 

鄭司農《巾車》注云:「禮家說曰,纓當胸,以削革為之。」

 

鄭玄云: 「纓,今馬鞅。」

 

是纓,在馬膺前也。

 

服虔云:「纓如索裙,今乘輿大駕有之。」

 

然則漢魏以來,大駕之馬膺有索裙,是纓之遺象,故云:「如索裙也」。

 

案《巾車》「玉路樊纓,十有再就」,鄭玄注云:「樊及纓皆以五采罽飾之。」

 

「金路樊纓九就,象路樊纓七就,革路絛纓五就」,鄭玄云:「其樊及纓,以絛絲飾之。」

 

「木路翦樊鵠纓」,鄭玄云:「以淺黑飾韋為樊,鵠色飾韋為纓。

 

不言就數,飾與革路同。

 

昭其數也。

 

(尊卑各有數。)

 

疏注「尊卑各有數」。

 

○正義曰:藻有五采、三采之異,是藻率有數也。

 

《毛詩傳》說「容刀」之飾,云「天子玉奉而珧必,諸侯璗琫而璆必」,是鞞鞛有數也。

 

《玉藻》云「紳長製,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又大夫以上帶廣四寸,士廣二寸,是鞶厲有數也。

 

玉路十二旒,金路九旒,是遊有數也。

 

玉路纓十有二就,金路纓九就,是纓有數也。

 

數之與度,大同小異。

 

度謂限製,數謂多少,言其尊卑有節數也。

 

火、龍、黼、黻,(火,畫火也。

 

龍,畫龍也。

 

白與黑謂之黼,形若斧。

 

黑與青謂之黻,兩已相戾。

 

○黼音甫。

 

戾,力計反。)

 

疏注「火畫」至「相戾」。

 

○正義曰:《考工記》記畫繢之事云「火以圜」,鄭司農云:「為圜形似火也。」

 

鄭玄云:「形如半環然。」

 

又曰「水以龍」,鄭玄云:「龍,水物。」

 

畫水者並畫龍,是衣有畫火畫龍也。

 

「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考工記》文也。

 

其言形若斧,兩已相戾,相傳為說。

 

孔安國《虞書傳》亦云:黼若斧形、黻為兩已相背。

 

是其舊說然也。

 

周世袞冕九章,傳唯言火、龍、黼、黻四章者,略以明義,故文不具舉。

 

衣之所畫龍先於火,今火先於龍,知其言不以次也。

 

昭其文也。

 

(以文章明貴賤。)

 

五色比象,昭其物也。

 

(車服器械之有五色,皆以比象天地四方,以示器物不虛設。○比,並是反。械,戶戒反。)

 

疏注「車服」至「虛設」。

 

○正義曰:《考工記》云:晝繢之事雜五色,東青,南赤,西白,北黑,天玄,地黃。

 

是其比象天地四方也。

 

比象有六而言五者,玄在赤黑之間,非別色也。

 

昭二十五年傳云「九文、六采」,言采色有六,故注以天地四方六事當之。

 

五行之色為五色,加天色則為六,故五色六采互相見也。

 

昭其物者,以示物不虛設,必有所象,其物皆象五色,故以五色明之。

 

鍚、鸞、和、鈴,昭其聲也。

 

(鍚,在馬額。

 

鸞,在鑣。

 

和,在衡。

 

鈴,在旂。

 

動皆有鳴聲。

 

○鍚音楊,馬麵當盧。

 

鈴音令。

 

額,顏客反。

 

鑣,彼驕反。

 

旂,勤衣反。)

 

疏注「鍚在」至「鳴聲」。

 

○正義曰:鄭玄《巾車》注云:「鍚,馬麵當盧,刻金為之,所謂鏤鍚也。」

 

《詩》箋云:「眉上曰鍚,刻金飾之,今當盧也」。

 

然則鍚在眉上,故云在馬額也。

 

《詩》稱 「車鸞鑣」,知鸞在鑣也,鑣在馬口兩旁,衡在服馬頸上,鸞和亦鈴也。

 

以處異,故異名耳。

 

《爾雅•釋天》說旌旗「有鈴曰旂」,李巡曰:「以鈴置端。」

 

是鈴在旂也。

 

鍚在馬額,鈴在旂,先儒更無異說。

 

其鸞和所在,則舊說不同。

 

《毛詩傳》曰:「在軾曰和,在鑣曰鸞。」

 

《韓詩內傳》曰:「鸞在衡,和在軾前。」

 

鄭玄《經解》注取《韓詩》為說。

 

《秦詩》箋云:「置鸞於鑣,異於乘車也。」

 

其意言乘車之鸞在衡,田車之鸞在鑣。

 

及《商頌•烈祖》之箋又云「鸞在鑣」,是疑不能定,故兩從之也。

 

案《考工記》「輪崇,車廣,衡長,參如一」,則衡之所容唯兩服馬耳。

 

詩辭每言八鸞,當謂馬有二鸞。

 

鸞若在衡,衡唯兩馬,安得置八鸞乎?

 

以此知鸞必在鑣。

 

鸞既在鑣,則和當在衡。

 

經傳不言和數,未知和有幾也。

 

四者皆以金為之,故動則皆有鳴聲也。

 

三辰旂旗,昭其明也。

 

(三辰,日、月、星也。

 

畫於旂旗,象天之明。)

 

疏注「三辰」至「之明」。

 

○正義曰:《春官》「神士掌三辰之法」。

 

鄭玄亦以為日、月、星也謂之辰。

 

辰,時也。

 

日以照晝,月以照夜,星則運行於天,昏明遞市而正,所以示民早晚,民得以為時節,故三者皆為辰也。

 

三辰是天之光明照臨天下,故畫以旌旗,象天之明也。

 

九旗之物,唯日月為常。

 

不言畫星者,蓋大常之上,又畫星也。

 

《穆天子傳》稱「天子葬盛姬,建日月七星」。

 

蓋畫北鬥七星也。

 

案《司常》「交龍為旂,熊虎為旗」,不畫三辰。

 

而云三辰旂旗者,旂旗是九旗之總名,可以統大常,故舉以為言也。

 

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登降,謂上下尊卑。)

 

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

 

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

 

今滅德立違,(謂立華督違命之臣。)

 

而寘其賂器於大廟,以明示百官。

 

百官象之,其又何誅焉?

 

國家之敗,由官邪也。

 

官之失德,寵賂章也。

 

郜鼎在廟,章孰甚焉?

 

武王克商,遷九鼎於雒邑,(九鼎,殷所受夏九鼎也。

 

武王克商,乃營雒邑而後去之,又遷九鼎焉,時但營雒邑,未有都城。

 

至周公,乃卒營雒邑,謂之王城,即今河南城也。

 

故傳曰:「成王定鼎於郟鄏」。

 

○寘,之豉反,置也。

 

邪,似嗟反。

 

雒音洛,本亦作洛。

 

夏,戶雅反。

 

郟,古夾反。

 

鄏音辱。)

 

疏注「九鼎」至「郟鄏」。

 

○正義曰:據宣三年傳,知九鼎是殷家所受夏九鼎也。

 

《戰國策》稱齊救周,求九鼎,顏率謂齊王曰:「昔周伐殷而取九鼎,一鼎九萬人挽之,九鼎八十一萬人挽之。」

 

挽鼎人數或是虛言,要知其鼎有九,故稱九鼎也。

 

知武王遷九鼎於洛邑欲以為都者,鼎者,帝王所重,相傳以為寶器。

 

戎衣大定之日,自可遷置,西周乃徙九鼎處於洛邑,故知本意欲以為都。

 

又以《商書•洛誥》說周公營雒邑,則知武王但有遷意周公乃卒營之地理誌云: 「河南縣故郟鄏地也。

 

武王遷九鼎焉。

 

周公致太平,營以為都,是為王城,至平王居之」。

 

言即今河南城者,晉時猶以為河南縣。

 

「成王定鼎」,宣三年傳文。

 

義士猶或非之,(蓋伯夷之屬。)

 

疏注「蓋伯夷之屬」。

 

○正義曰:《史記•伯夷列傳》曰:伯夷、叔齊,孤竹君之二子也,讓國,俱逃歸周。

 

及至西伯卒,武王東伐紂,「伯夷、叔齊叩馬諫,曰:『父死不葬,爰及幹戈,可謂孝乎?

 

以臣伐君,可謂仁乎?』

 

左右欲兵之。

 

太公曰:『此義人也。』

 

扶而去之」。

 

武王既平殷,夷、齊恥之,不食周粟,隱於首陽山,採薇而食之。

 

作歌曰:「登彼西山兮,爰採薇矣。

 

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

 

檢書傳之說,非武王者,唯此人。

 

故知是伯夷之屬。

 

而況將昭違亂之賂器於大廟,其若之何?」

 

公不聽。

 

周內史聞之曰:「臧孫達其有後於魯乎!

 

君違,不忘諫之以德。」

 

(內史,周大夫官也。

 

僖伯諫隱觀魚,其子哀伯諫桓納鼎,積善之家必有餘慶,故曰其有後於魯。)

 

疏注「內史」至「於魯」。

 

○正義曰:《周禮•春官》:「內史,中大夫。」

 

是周大夫官也。

 

「積善之家必有餘慶」,《易•文言》文也。

 

秋七月,杞侯來朝,不敬。

 

杞侯歸,乃謀伐之。

 

「蔡侯、鄭伯會於鄧」,始懼楚也。

 

(楚國,今南郡江陵縣北紀南城也。

 

楚武王始僭號稱王,欲害中國。

 

蔡、鄭姬姓,近楚,故懼而會謀。

 

○近,附近之近。)

 

疏注「楚國」至「會謀」。

 

○正義曰:《地理誌》云:「南郡江陵縣,故楚郢都,楚文王自丹陽徙此。」

 

《世本》云:「楚鬻熊居丹陽,武王徙郢。」

 

宋仲子云:「丹陽在南郡枝江縣,今南郡江陵縣北有郢城。」

 

《史記》稱文王徙都於郢。

 

《地理誌》依《史記》為說,此時當楚武王也。

 

《譜》云:「楚,芊姓,顓頊之後也。

 

其後有鬻熊,事周文王,早卒。

 

成王封其曾孫熊繹於楚。

 

以子男之田居丹陽,今南郡枝江是也。

 

熊達始稱武王,武王十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武王居郢,今江陵是也。

 

昭王徙鄀,惠王八年獲麟之歲也。

 

惠王二十一年,《春秋》之傳終矣。

 

惠王五十七年卒。

 

自惠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九年,而秦滅之。」

 

《楚世家》稱武王使隨人請王室尊吾號,王弗聽。

 

還報楚,楚王怒,乃自立為楚武王。

 

是楚武王始僭號稱王也。

 

劉炫云:號為武,武非諡也。

 

九月,入杞,討不敬也。

 

「公及戎盟於唐」,脩舊好也。

 

(惠、隱之好。○好,呼報反,注同。)

 

「冬,公至自唐」,告於廟也。

 

凡公行,告於宗廟;

 

反,行飲至,舍爵策勳焉,禮也。

 

(爵,飲酒器也。

 

既飲置爵,則書勳勞於策,言速紀有功也。

 

○舍音赦,置也;

 

舊音舍。)

 

疏「冬公」至「禮也」。

 

○正義曰:凡公行者,或朝或會或盟或伐,皆是也。

 

孝子之事親也,出必告,反必麵,事死如事生,故出必告廟,反必告至。

 

不言告禰廟而言告宗廟者,諸廟皆告,非獨禰也。

 

《禮記•曾子問》曰:「諸侯適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命祝史告於宗廟。

 

「諸侯相見,必告於禰」,命祝史告於五廟。

 

「反,必親告於祖禰,乃命祝史告至於前所告者」。

 

由此而言,諸侯朝天子則親告祖禰,祝史告餘廟。

 

朝鄰國則親告禰,祝史告餘廟。

 

其路遠者,亦親告祖。

 

故於其反也,言告於祖禰,明出時亦告祖也。

 

出時不言祖者,鄭玄云:「道近,或可以不親告祖」,明道遠者亦親告祖矣。

 

雖親與不親,而諸廟皆告,故總言告於宗廟也。

 

《曾子問》曰「凡告用製幣,反亦如之」,則出入皆以幣告也。

 

但出則告而遂行,反則告訖又飲至,故行言告廟,反言飲至,以見至有飲,而行無飲也。

 

飲至者,嘉其行至,故因在廟中飲酒為樂也。

 

襄十三年傳曰:「公至自晉,孟獻子書勞於廟,禮也。」

 

書勞策勳,其事一也。

 

舍爵乃策勳,策勳常在廟,知飲至亦在廟也。

 

彼公至自晉,朝還告廟也。

 

此公至自唐,盟還告廟也。

 

十六年「公至自伐鄭」,傳曰「以飲至之禮」,伐還告廟也。

 

三者傳皆言禮。

 

知朝、會、盟、伐,告廟禮同,傳所以反覆,凡例也。

 

朝還告至,而獻子書勞則策勳者,非唯討伐之勳,雖常事有以安國寧民,或亦書功於廟也。

 

公行告至,必以嘉會昭告祖禰,有功則舍爵策勳,無功則告事而已,無不告也。

 

反行必告,而春秋公行一百七十六,書至者唯八十二耳其餘不書者,釋例曰:「凡公之行不書」至「者,九十有四皆不告廟也。

 

隱公之不告,謙也;

 

餘公之不告,慢於禮也。」

 

慢於禮者,舉大例言耳,其中亦應有心實非慢而不宜告者,若行有恥辱,不足為榮,則克躬罪已,不以告廟,非為慢於禮也。

 

若事實可恥而不以為恥,反行告廟,則史亦書之。

 

宣五年傳曰:「公如齊,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姬焉。

 

夏,公至自齊。

 

書,過也。」

 

《釋例》曰:「執止之辱,厭尊毀列,所以累其先君,忝其社稷,固當克躬罪己,不以嘉禮自終。

 

宣公如齊,既已見止,連昏於鄰國之臣,而行飲至之禮,故傳曰『書,過也』。

 

是不應告而告,故書之以示過也。」

 

《釋例》又曰:「桓公之喪至自齊,此則死還告廟而書至者也。

 

莊公違禮,如齊觀社,用飲至之禮,此則失禮之書至者也。

 

宣公黑壤之會,以賂免,諱不書盟,而複書至,亦諱不以見止告廟也。

 

襄公至自晉,此則榮還而書至者也。

 

昭公至自齊,居於鄆,此則宜告而書至者也。

 

諸書至,皆告廟啟反。

 

或即實而言,或有所諱辟。

 

傳於伐見飲至之禮,於宣見書過之譏,於朝見書勞於廟,舉此三者以包其他行也。

 

僖十六年公會諸侯於淮。

 

未歸,而取項。

 

齊人以為討,而止公。

 

十七年秋,「聲薑以公故,會齊侯於卞」,公始得歸,而書「公至自會」,是諱其見止,而以會告廟。

 

故傳曰:「猶有諸侯之事焉,且諱之。」

 

是諱止而以會告也。

 

諸侯盟者必在會後,皆書公至自會,不言公至自盟者,以盟是因會而為之,初必以會征眾。

 

公行以會告廟,故還以會告至。

 

雖並以盟告,亦不云至自盟,為行時不以盟告故也。

 

僖二十八年公會諸侯於溫,遂圍許,經書公至自圍許;

 

襄十年公會諸侯於柤,「遂滅偪陽」,經書「公至自會」。

 

二文不同。

 

《釋例》曰:「諸若此類,事勢相接,或以始致,或以終致,蓋時史之異耳,無他義也。」

 

定十二年「公至自圍成」,行不出境而亦告廟者,《釋例》曰:「陪臣執命,大都偶國。

 

仲由建墮三都之計,而成人不從,故公親伐之,雖不越境,動眾興兵,大其事,故出入皆告於廟也。」

 

○注「爵飲」至「功也」。

 

○正義曰:《韓詩》說:「一升曰爵。

 

爵,盡也,足也。

 

二升曰觚。

 

觚,寡也。

 

飲當寡少。

 

三升曰觶。

 

觶,適也。

 

飲當自適。

 

四升曰角。

 

角,觸也。

 

次不自適,觸罪過也。

 

五升曰散。

 

散,訕也。

 

飲不自節,為人謗訕也。

 

總名曰爵,其實曰觴。

 

觴,餉也。」

 

然則飲酒之器,其名有五,而總稱為爵。

 

案《燕禮》,爵用觚、觶,此飲至之爵不過用觚、觶而已。

 

為人君者,賞不逾月,欲民速睹為善之利。

 

故舍爵即書勞於策,言速紀有功也。

 

特相會,往來稱地,讓事也。

 

(特相會,公與一國會也。

 

會必有主,二人獨會,則莫肯為主,兩讓,會事不成,故但書地。)

 

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成事也。

 

成會事。

 

○參,七南反,一音三。

 

上,時掌反。)

 

初,晉穆侯之夫人薑氏以條之役生太子,命之曰仇。

 

(條,晉地。

 

大子,文侯也。

 

意取於戰相仇怨。

 

○仇音求。)

 

其弟以千畝之戰生,命之曰成師。

 

(桓叔也。西河界休縣南有地,名千畝意取能成其眾。)

 

疏「千畝之戰」。

 

○正義曰:案《周本紀》,宣王三十九年,王與薑戎戰於千畝。

 

取此戰事以為子名也。

 

師服曰:「異哉,君之名子也!

 

(師服,晉大夫。○名,如字,或彌政反。)

 

夫名以製義,(名之必可言也。)

 

義以出禮,(禮從義出。)

 

禮以體政,(政以禮成。)

 

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聽。

 

易則生亂。

 

(反易禮義,則亂生也。)

 

疏「夫名」至「生亂」。

 

○正義曰:出口為名,合宜為義。

 

人之出言使合於事宜,故云「名以製義」。

 

杖義而行,所以生出禮法,故云「義以出禮」。

 

複禮而行,所以體成政教,故云「禮以體政」。

 

以禮為政,以正下民,故云「政以正民」。

 

今晉侯名子不得其宜,禮教無所從出。

 

政不以禮,則民各有心,故為始兆亂也。

 

嘉耦曰妃,怨耦曰仇,古之命也。

 

(自古有此言。○耦,五口反。妃,芳非反。)

 

今君命大子曰仇,弟曰成師,始兆亂矣。

 

兄其替乎!」

 

(穆侯愛少子桓叔,俱取於戰以為名,所附意異,故師服知桓叔之黨必盛於晉以傾宗國,故因名以諷諫。

 

○替,他計反,廢也。

 

少,詩照反。

 

諷,芳鳳反。)

 

疏注「穆侯」至「諷諫」。

 

○正義曰:大子與桓叔雖並因戰為名,而所附意異。

 

仇,取於戰相仇怨;

 

成師,取能成師眾。

 

緣名求義,則大子多怨仇,而成師有徒眾。

 

穆侯本立此名,未必先生此意。

 

但寵愛少子,於時已著,師服知桓叔將盛,故推出此理,因解其名以為諷諫,欲使之強幹弱枝耳。

 

人臣規諫,若無端緒,馮何致言以申已誌?

 

非謂人之立名必將有驗。

 

而何休謂左氏後有興亡,由立名善惡。

 

引後稷名棄,為《膏盲》,以難左氏,非也。

 

惠之二十四年,晉始亂,故封桓叔於曲沃。

 

(惠,魯惠公也。晉文侯卒,子昭侯元年,危不自安,封成師為曲沃伯。)

 

靖侯之孫欒賓傅之。

 

(靖侯,桓叔之高祖父,言得貴寵公孫為傅相。○靖,才井反。欒,力官反。)

 

疏注「靖侯」至「傅相」。

 

○正義曰:案《晉世家》,靖侯生僖侯,僖侯生獻侯,獻侯生穆侯,穆侯生桓叔。

 

靖侯是桓叔之高祖也。

 

史傳稱祖皆云祖父,故謂高祖為高祖父,非高祖之父也。

 

特云靖侯之孫,則知傳意,言其得貴寵公孫為傅相也。

 

此人之後,遂為欒氏,蓋其父字欒。

 

師服曰:「吾聞國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

 

故天子建國,(立諸侯也。)

 

諸侯立家,(卿大夫稱家臣。)

 

卿置側室,(側室,眾子也,得立此一官。)

 

疏注「側室」至「一官」。

 

○正義曰:《禮記•文王世子》云「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守公宮,正室守大廟」。

 

鄭玄云:「正室,適子也。」

 

正室是適子,故知側室是眾子,言其在適子之旁側也。

 

文十二年傳曰:「趙有側室曰穿。」

 

是卿得立此官也。

 

卿之家臣,其數多矣,獨言立此一官者,其餘諸官,事連於國,臨時選用,異姓皆得為之。

 

其側室一官,必用同族,是卿蔭所及,唯知宗事,故特言之。

 

案《世族譜》,趙穿是夙之庶孫,於趙盾為從父昆弟,而為盾側室。

 

然選其宗之庶者而為之,未必立卿之親弟。

 

大夫有貳宗,(適子為小宗,次子為貳宗,以相輔貳。○適,丁曆反。「為小宗」,本或作「為大宗」,誤。)

 

疏注「適子」至「輔貳」。

 

○正義曰:禮有大宗、小宗。

 

天子諸侯之庶子謂之別子,及異姓受族為後世之始祖者,世適承嗣,百世不遷,謂之大宗。

 

為父後者,諸弟宗之,五世則遷,謂之小宗。

 

五世遷者,謂高祖以下,喪服未絕。

 

其繼高祖之適,則緦服之內共宗之。

 

其繼曾祖之適,則小功之內共宗之。

 

繼祖、繼禰所宗及亦然。

 

故鄭玄《喪服小記》注云:「小宗有四,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皆至五世則遷。」

 

以緦服既窮,不相宗敬,故疏即遞遷也。

 

《禮記•大傳》曰:「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

 

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是言大宗、小宗之別也。

 

大夫身是適子,為小宗,故其次者為貳宗,以相輔助為副貳,亦立之為此官也。

 

杜知非大宗而云小宗者,以其大夫不必皆是大宗,據為小宗者多,故杜言之也。

 

若大夫身為大宗,亦止得立貳宗官耳。

 

《禮記》據公族為說,故言別子為祖主,說諸侯庶子耳。

 

其實異姓受族,亦為始祖,其繼者,亦是大宗。

 

但《記》文不及之耳。

 

沈云「適子為小宗,謂是大夫之身為小宗。

 

次者為貳宗,謂大夫庶弟貳宗,以側室為例,皆是官名,與五宗別」。

 

士有隸子弟,(士卑,自以其子弟為仆隸。)

 

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

 

(庶人無複尊卑,以親疏為分別也。

 

衰,殺也。

 

○分,扶問反,又如字。

 

親,七刃反,又如字。

 

衰,初危反,注同。

 

複,扶又反。

 

別,彼列反。

 

殺,所界反。)

 

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

 

(下不冀,望上位。

 

○覬音冀。

 

覦,羊朱反;

 

《字林》,羊住反;

 

《說文》云,欲也。)

 

今晉,甸侯也,而建國。

 

本既弱矣,其能久乎?」

 

(諸侯而在甸服者。○甸,徒練反。)

 

疏注「諸侯」至「服者」。

 

○正義曰:周公斥大九州,廣土萬裏,製為九服,邦畿方千裏。

 

其外每五百裏謂之一服。

 

侯、甸、男、采、衛、要六服為中國。

 

夷、鎮、蕃三服為夷狄。

 

《大司馬》謂之 「九畿」,言其有期限也。

 

《大行》人謂之「九服」,言其服事王也。

 

如其數計,甸服內畔,尚去京師千裏。

 

晉距王城不容此數,而得在甸服者,《周禮》設法耳。

 

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圖,未必每服皆如其數也。

 

《地理誌》云:「初雒邑與宗周通封畿,東西長,南北短,短長相覆為千裏。」

 

是王畿不正方也。

 

《誌》又云東都方六百裏,半之為三百裏,外有侯服五百裏,為八百裏。

 

計晉都在大原,去雒邑近八百裏也。

 

畿既不方,服必差改,故晉在甸服也。

 

惠之三十年,晉潘父弒昭侯而立桓叔,不克。

 

(潘父,晉大夫也。昭侯,文侯子。)

 

晉人立孝侯。

 

(昭侯子也。)

 

惠之四十五年,曲沃莊伯伐翼,弒孝侯。

 

(莊伯,桓叔子。翼,晉國所都。)

 

翼人立其弟鄂侯。

 

鄂侯生哀侯。

 

(鄂國以隱五年奔隨。其年秋,王立哀侯於翼。)

 

哀侯侵陘庭之田。

 

(陘庭,翼南鄙邑。○陘音刑。)

 

陘庭南鄙啟曲沃伐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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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桓三年,盡六年

【經】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於嬴。

 

(經之首時必書「王」,明此曆,天王之所班也。

 

其或廢法違常,失不班曆,故不書「王」。

 

嬴,齊邑,今泰山嬴縣。

 

○經三年正月,從此盡十七年皆無「王」,唯十年有。

 

二傳以為義。

 

或有「王」字者非。

 

嬴音盈。)

 

疏注「經之」至「嬴縣」。

 

○正義曰:桓公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凡四年於春有王。

 

九年春,無王,無月。

 

其餘十三年,雖春有月,悉皆無王。

 

《穀梁傳》曰:「桓無王,其曰王何也?

 

謹始也。

 

其曰無王何也?

 

桓弟弒兄,臣弒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為無王之道,遂可以至焉爾。

 

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

 

二年有王,正與夷之卒也。

 

十年有王,正終生之卒也。」

 

十八年書王,範甯注云:「此年書王,以王法終治桓之事。」

 

先儒多用《穀梁》之說。

 

賈逵云:「不書王,弒君,易祊田,成宋亂,無王也。」

 

元年治桓,二年治督,十年正曹伯,十八年終始治桓。

 

杜以正是王正曆從王出,故以為王者班曆,史乃書王。

 

明此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廢法違常,失不班曆則諸侯之史不得書王言此十三年無王皆王不班曆故也。

 

劉炫規過云:「然天王失不班曆,經不書王,乃是國之大事,何得傳無異文?

 

又昭二十三年以後,王室有子朝之亂,經皆書王,豈是王室猶能班曆?

 

又襄二十七年再失閏,杜云『魯之司曆頓置兩閏』。

 

又哀十三年十二月螽,杜云『季孫雖聞仲尼之言,而不正曆』。

 

如杜所注,曆既天王所班,魯人何得擅改?

 

又子朝奔楚,其年王室方定,王位猶且未定,諸侯不知所奉,複有何人尚能班曆?

 

昭二十三年秋,乃書天王居於狄泉,則其春未有王矣。

 

時未有王,曆無所出,何故其年亦書王也?

 

若春秋之曆必是天王所班,則周之錯失不關於魯。

 

魯人雖或知之,無由輒得改正。

 

襄二十七年傳稱『司曆過,再失閏』者,是周司曆也?

 

魯司曆也?

 

而杜《釋例》云:魯之司曆『始覺其謬,頓置兩閏,以應天正』。

 

若曆為王班,當一論王命,寧敢專置閏月、改易歲年?

 

哀十三年十二月螽,仲尼曰:『火猶西流,司曆過也。』

 

杜於《釋例》又云:『季孫雖聞此言,猶不即改。

 

明年複螽,於是始悟。

 

十四年春,乃置閏,欲以補正時曆。』

 

既言曆為王班,又稱魯人輒改,改之不憚於王,亦複何須王曆?

 

杜之此言自相矛盾,以此立說,難得而通。

 

又案《春秋》經之闕文甚多,其事非一。

 

亦如夫人有氏無薑,有薑無氏,及大雨霖、廧咎如潰之類也。

 

此無王者,正是闕文耳。」

 

今刪定,知此不書王,非是經之闕文,必以為失不班曆者,杜之所據,雖無明文,若必闕文,止應一事兩事而已,不應一公之內十四年並闕王字。

 

杜以《周禮》有「頒告朔於邦國都鄙」,以有成文,故為此說。

 

但齊桓、晉文以前,翼戴天子,王室雖微,猶能班曆。

 

至靈王、景王以後,王室卑微,曆或諸侯所為,亦遙稟天子正朔,所以有子朝之亂,經仍稱王,不責人所不得也。

 

猶如大夫之卒,公疾在外,雖不與小斂,亦同書日之限。

 

然則司曆之過,魯史所改,據此而言,有何可責?

 

劉君不尋此旨,橫生異同,以規杜過,恐非其義也。

 

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

 

(申約,言以相命而不歃血也。

 

蒲,衛地,在陳留長垣縣西南。

 

○約,如字,又於妙反,歃,所洽反。

 

垣音袁。)

 

六月,公會杞侯於成阝。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無傳。

 

既,盡也。

 

曆家之說,謂日光以望時遙奪月光,故月食。

 

日月同會,月奄日,故日食。

 

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日光輪存而中食者,相奄密,故日光溢出。

 

皆既者,正相當,而相奄間疏也。

 

然聖人不言月食日,而以自食為文,闕於所不見。)

 

疏注「既盡」至「不見」。

 

○正義曰:食既者,謂日光盡也,故云:「既,盡也」。

 

月體無光,待日照而光生,半照即為弦,全照乃成望。

 

望為日光所照,反得奪月光者,曆家之說,當日之衝,有大如日者謂之闇虛。

 

闇虛當月,則月必滅光,故為月食。

 

張衡《靈憲》曰:當日之衝,光常不合,是謂闇虛。

 

在星則星微,遇月則月食。

 

是言日奪月光,故月食也。

 

若是日奪月光,則應每望常食,而望亦有不食者,由其道度異也。

 

日月異道,有時而交,交則相犯,故日月遞食。

 

交在望前,朔則日食,望則月食;

 

交在望後,望則月食,後月朔則日食。

 

交正在朔,則日食既前,後望不食;

 

交正在望,則月食既前,後朔不食。

 

大率一百七十三日有餘而道始一交,非交則不相侵犯,故朔望不常有食也。

 

道不正交,則日斜照月,故月光更盛;

 

道若正交,則日衝當月,故月光即滅。

 

譬如火斜照水,日斜照鏡,則水鏡之光旁照他物。

 

若使鏡正當日,水正當火,則水鏡之光不能有照。

 

日之奪月,亦猶是也。

 

日月同會,道度相交,月揜日光,故日食;

 

日奪月光,故月食。

 

言月食是日光所衝,日食是月體所映,故日食常在朔,月食常在望也。

 

「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謂月在日南,從南入食,南下北高,則食起於下。

 

月在日北,從北入食,則食發於高,是其行有高下,故食不同也。

 

故《異義》云月高則其食虧於上,月下則其食虧於下也。

 

日月之體,大小正同。

 

相揜密者,二體相近,正映其形,故光得溢出而中食也。

 

相揜疏者,二體相遠,月近而日遠,自人望之,則月之所映者廣,故日光不複能見而日食既也。

 

日食者,實是月映之也。

 

但日之所在則月體不見。

 

聖人不言月來食日,而云有物食之,以自食為文,闕於所不見也。

 

公子翬如齊逆女。

 

(禮,君有故則使卿逆。)

 

疏注「禮君」至「卿逆」。

 

○正義曰:天子尊,無與敵,不自親逆,使卿逆而上公臨之。

 

諸侯則親逆,有故得使卿。

 

八年「祭公逆王後於紀」,傳曰「禮也」。

 

是當使人,天子不親逆也。

 

襄十五年傳曰:「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後於齊,卿不行,非禮也。」

 

是知天子之禮,當使卿逆而上公臨之也。

 

《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

 

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乎?」

 

此對哀公指言魯事,是諸侯正禮當親逆也。

 

莊二十四年「公如齊逆女」,丘明不為之傳,以其得禮故也。

 

文四年「逆婦薑於齊」,傳曰:「卿不行,非禮也。」

 

以卿不行為非禮,知君有故得使卿逆也。

 

九月,齊侯送薑氏於讙。

 

(讙,魯地。

 

濟北蛇丘縣西有下讙亭。

 

已去齊國,故不言女;

 

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

 

○讙,呼端反。

 

蛇,以支反。

 

公會齊侯於讙。

 

無傳。)

 

夫人薑氏至自齊。

 

(無傳。告於廟也。不言翬以至者,齊侯送之,公受之於讙。)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有年。

 

(無傳。五穀皆熟,書「有年」。)

 

疏「有年」。

 

○正義曰:年訓為稔。

 

謂歲為年者,取其歲穀一熟之義。

 

故禾稼既收,農功畢入,以其歲豐於常,故史書「有年」於策。

 

此書「有年」,宣十六年書「大有年」,《穀梁傳》曰:「五穀皆熟為有年」,「五穀大熟為大有年。」

 

杜取《穀梁》為說,其義亦當然也。

 

《周禮•疾醫》以五穀養病,鄭玄云「五穀,麻、黍、稷、麥、豆」,即《月令》五時所食穀也。

 

賈云「桓惡而有年豐,異之也。」

 

言有非其所宜有。

 

案昭元年傳曰:「國無道而年穀和熟,天讚之也。」

 

是言歲豐為佐助之非,妖異之物也。

 

君行既惡,澤不下流,遇有豐年,輒以為異。

 

是則無道之世,唯宜有大饑,不宜有豐年,非上天佑民之本意也。

 

且言有不宜有,傳無其說。

 

《釋例》曰:「劉、賈、許因有年,大有年之經,有鴝鵒來巢,書所無之傳,以為經諸言有,皆不宜有之辭也。」

 

據經螟螽不書有,傳發於魯之無鴝鵒,不以有字為例也。

 

經書十有一年、十有一月,不可謂不宜有此年,不宜有此月也。

 

螟螽俱是非常之災,亦不可謂其宜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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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傳】三年春,曲沃武公伐翼,次於陘庭。

 

韓萬禦戎,梁弘為右。

 

(武公,曲沃莊伯子也。

 

韓萬,莊伯弟也。

 

禦戎,仆也。

 

右,戎車之右。)

 

疏注「武公」至「之右」。

 

○正義曰:「武公,莊伯子」,「韓萬,莊伯弟」,《世本》、《世家》文也。

 

《周禮》:「戎仆掌馭戎車」,「戎右掌戎車之兵革使。」

 

故知禦為戎仆,右是戎車之右也。

 

逐翼侯於汾隰,(汾隰,汾水邊。

 

○汾,扶云反,汾水名。

 

下濕曰隰。)

 

疏注「汾隰,汾水邊」。

 

○正義曰:《釋例》曰:「汾水出大原故汾陽縣東南,至晉陽縣西南,經西河平陽至河東汾陽縣入河。」

 

《爾雅•釋地》云:「下濕曰隰。」

 

知汾隰,汾水邊也。

 

驂絓而止,(驂,騑馬。

 

○驂,七南反。

 

絓,戶卦反。

 

騑,芳非反。)

 

疏注「驂,騑馬」。

 

○正義曰:《說文》云「騑,驂,旁馬」。

 

是騑、驂為一也。

 

初駕馬者,以二馬夾轅而已,又駕一馬,以兩服為參,故謂之驂。

 

又駕一馬,乃謂之駟。

 

故《說文》云: 「驂。

 

駕三馬也,駟,一乘也。」

 

兩服為主,以漸參之,兩旁二馬遂名為驂。

 

故總舉一乘則謂之駟,指其騑馬則謂之驂。

 

《詩》稱「兩驂如舞」,二馬皆稱驂。

 

《禮記》稱「說驂而賻之」。

 

一馬亦稱驂,是本其初參,遂以為名也。

 

驂馬在衡外挽靷,每絓於木,由頸不當衡故也。

 

名騑者,以駟馬有騑騑之容。

 

故《少儀》云「騑騑翼翼」是也。

 

夜獲之,及欒共叔。

 

(共叔,桓叔之傅,欒賓之子也,身傅翼侯。

 

父子各殉所奉之主,故並見獲而死。

 

○共音恭,注同。

 

殉,似俊反。)

 

「會於嬴」,成昏於齊也。

 

(公不由媒介,自與齊侯會而成昏,非禮也。

 

○介音界。)

 

疏注「公不」至「禮也」。

 

○正義曰:此成昏謂聘文薑也。

 

《詩》剌魯桓公不能禁製文薑,云:「取妻如之何?

 

匪媒不得。

 

既曰得止,曷又極止。」

 

言桓公以媒得文薑。

 

此云不由媒者,公親會齊侯,必無媒也。

 

《詩》舉正法以剌上,傳據實事以解經,故不同耳。

 

「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不盟也。

 

「公會杞侯於成阝」,杞求成也。

 

(二年入祀,故今來求成。)

 

「秋,公子翬如齊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

 

昏禮雖奉時君之命,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

 

故公子翬逆女,傳稱修先君之好;

 

公子遂逆女,傳稱尊君命。

 

互舉其義。

 

○好,呼報反,注同。

 

疏注「昏禮」至「其義」。

 

○正義曰:公子遂逆女,傳言尊君命,是奉時君之命也。

 

此言「脩先君之好」,是稱先君為辭也。

 

翬、遂俱是逆女,傳文各言其一,是互舉其義。

 

《昏禮》納采辭曰:「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采。」

 

其納徵辭曰:「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徵。」

 

是男家辭也。

 

主人醴賓辭曰:「子為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禮,請醴從者。」

 

是女家辭也。

 

彼士禮也,故稱先人。

 

若諸侯,則稱先君。

 

以此知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

 

「齊侯送薑氏」,非禮也。

 

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

 

公子,則下卿送之。

 

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

 

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

 

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

 

(○「齊侯送薑氏」,本或作「送薑氏於讙」。

 

公子則下卿送。

 

公子,公女。)

 

疏「凡公」至「送之」。

 

○正義曰:昏以相敵為耦,先以敵國為文,然後於大國小國辨其所異。

 

姊妹於敵國,猶上卿送之,於大國則上卿必矣。

 

且姊妹禮於先君,不以所嫁輕重,雖則小國,亦使上卿送也。

 

「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文承「公子」之下,謂送公子,非送姊妹也。

 

《周禮》序官唯有中大夫,無上大夫也。

 

《禮記•王製》曰:「諸侯之上大夫卿。」

 

鄭玄云「上大夫曰卿」,則上大夫即卿也,又無上大夫矣。

 

而此云上大夫者,諸侯之製,三卿、五大夫。

 

五人之中,又複分為上下。

 

成三年傳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

 

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是分大夫為上下也。

 

冬,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

 

(古者女出嫁,又使大夫隨加聘問,存謙敬,序殷勤也。

 

在魯而出,則曰致女;

 

在他國而來,則總曰聘。

 

故傳以致夫人釋之。)

 

疏注「古者」至「釋之」。

 

○正義曰:經書「來聘」,傳言「致夫人」,是行聘禮而致之也。

 

故知使大夫隨加聘問,得所以存謙敬,序殷勤也。

 

其意言不堪事宗廟,則欲以之歸也。

 

成九年,「季孫行父如宋致女」,與此事同而文異,故辨之,云「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總曰聘」。

 

是詳內略外之文。

 

傳嫌其不同,故以「致夫人」釋之。

 

芮伯萬之母芮薑惡芮伯之多寵人也,故逐之,出居於魏。

 

(為明年秦侵芮張本。

 

芮國在馮翊臨晉縣。

 

魏國,河東河北縣。

 

○芮,如銳反,國名。

 

惡,烏路反。

 

翊音翼。)

 

疏注「為明」至「北縣」。

 

○正義曰:《地理誌》云「馮翊臨晉縣芮鄉,故芮國也。

 

河東郡河北縣,《詩》魏國也」。

 

《世本》:芮、魏皆姬姓。

 

《尚書•顧命》:成王將崩,有芮伯為卿士。

 

名諡不見。

 

魏之初封,不知何人?

 

閔元年晉獻公滅魏,芮則不知誰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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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經】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

 

(冬獵曰狩,行三驅之禮,得田狩之時,故傳曰:「書時,禮也。

 

周之春,夏之冬也。

 

田狩從夏時,郎非國內之狩地,故書地。

 

○狩,手又反。

 

夏,戶雅反,下同。)

 

疏注「冬獵」至「書地」。

 

○正義曰:「冬獵曰狩」,《爾雅•釋天》文也。

 

《易•比卦•九五》「王用三驅,失前禽」,鄭玄云「王者習兵於蒐狩,驅禽而射之三,則已法軍禮也。

 

失前禽者,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之,旁去又不射,唯背走者,順而射之,不中則已。

 

是其所以失之。

 

用兵之法亦如之。

 

降者不殺,奔者不禦,皆為敵不敵,己加以仁恩養威之道」。

 

是說三驅之事也。

 

狩獵之禮,唯有三驅。

 

故知行三驅之正禮,得田獵之常時。

 

故傳曰:「書時,禮也。」

 

善其得時明禮,皆無違矣。

 

周之春正月建子,即是夏之仲冬也。

 

《周禮•大司馬》:「中冬教大閱,遂以狩田」,是田狩從夏時也。

 

《釋例》曰:「三王異正朔,而夏數為得天。

 

雖在周代,於言時舉事,皆據夏正。

 

故公以春狩,而傳曰:『書時,禮也。』

 

」隱五年「公矢魚於棠」,傳曰「言遠地也」。

 

僖二十八年,「天王狩於河陽」,傳曰「言非其地也」。

 

舉地名者,皆言其非地。

 

故知此郎,非國內之狩地,故書地也。

 

若國內狩地,大野是也。

 

哀十四年傳曰「西狩於大野」,經不書大野,明其得常地,故不書耳。

 

由此而言,則狩於禚,蒐於紅,及比蒲昌間,皆非常地,故書地也。

 

田狩之地須有常者,古者民多地狹,唯在山澤之間乃有不殖之地,故天子、諸侯必於其封內擇隙地而為之。

 

僖三十三年傳曰:「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囿也。」

 

是其諸國各有常狩之處,違其常處則犯害居民。

 

故書地以譏之。

 

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宰,官;

 

渠,氏;

 

伯糾,名也。

 

王官之宰,當以才授位,而伯糾攝父之職,出聘列國,故書名以譏之。

 

國史之記,必書年以集此公之事,書首時以成此年之歲,故《春秋》有空時而無事者。

 

今不書秋冬首月,史闕文。

 

他皆放此。

 

○糾,居黝反。)

 

疏注「宰官」至「放此」。

 

○正義曰:《周禮•天官》有大宰、小宰、宰夫,知宰是官也。

 

傳言「父在,故名」。

 

知伯糾是名,自然渠為氏矣。

 

《周禮》:大宰,卿;

 

小宰,中大夫;

 

宰夫,下大夫。

 

未知伯糾是何宰也。

 

貶之乃書名,間於法當書字。

 

但中、下大夫例皆書字,則此宰高下猶未可量。

 

故注直言王官之宰,不指小宰、宰夫,慎疑故也。

 

《詩》稱「濟濟多士」,書戒無曠庶官,為政有三,擇人為急。

 

王官之宰,當以才授位,今其父居官而使子攝職,是王者輕侮爵位,遭人則可故書名以譏之。

 

糾之出聘,事由於王;

 

而貶糾者,王不應授糾,糾不應受使,二者俱有其過,貶糾亦所以責王,如宰咺之比也。

 

《春秋》編年之書,四時畢具,乃得為年。

 

此無秋、冬,知是史闕文也。

 

舊史先闕,故仲尼因之。

 

《膏肓》何休以為《左氏》宰渠伯糾「父在,故名」,仍叔之子何以不名?

 

又仍叔之子,以為「父在,稱子」,伯糾父在,何以不稱子?

 

鄭箴之云:「仍叔之子者,譏其幼弱,故略言子,不名之。

 

至於伯糾能堪聘事私覿,又不失子道,故名且字也。」

 

鄭氏所箴與杜同。

 

云伯糾名且字非杜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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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傳】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

 

書時,禮也。

 

(郎非狩地,故書時合禮。)

 

疏注「郎非」至「合禮」。

 

○正義曰:春秋之世,狩獵多矣!

 

見於經者無數事焉,良由得時得地則常事不書故也。

 

以獲麟在於大野,得地則不書其地,知地、時並得,則例皆不書。

 

此書「公狩於郎」,必是有所譏剌。

 

所剌之意,在於失常地也。

 

但傳於棠與河陽,已云「言非其地」,則非地之責於理巳見;

 

而此狩得時,恐並時亦剌,駮出合禮,而非禮自明。

 

故注申其意,言郎非狩地,唯時合禮。

 

以時合禮,地非禮也。

 

《公羊傳》曰:「常事不書,此何以書?

 

譏,何譏爾?

 

遠也。」

 

《公羊》說諸侯遊戲不得過郊,故有遠近之言。

 

左氏無此義。

 

要言遠者,亦是譏其失常地也。

 

夏,周宰渠伯糾來聘。

 

父在,故名。

 

秋,秦師侵芮,敗焉,小之也。

 

(秦以芮小,輕之,故為芮所敗。)

 

冬,王師、秦師圍魏,執芮伯以歸。

 

(三年,芮伯出居魏,芮更立君。秦為芮所敗,故以芮伯歸,將欲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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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5:35:07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經】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

 

(未同盟而書名者,來赴以名故也。

 

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已丑,此年正月六日。

 

陳亂,故再赴。

 

赴雖曰異,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書正月。

 

慎疑審事,故從、赴兩書。

 

○鮑,步飽反。)

 

疏注「未同」至「兩書」。

 

○正義曰:僖二十三年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

 

檢經、傳,魯未與陳盟而書鮑名,知其來赴以名故也。

 

隱八年「蔡侯考父卒」,注云:「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

 

案《史記•年表》,隱之元年是陳桓公之二十三年,則桓公亦得與惠公盟。

 

而云未同盟者,以蔡侯之卒去惠尚近,故疑與惠公盟。

 

此去惠公年月己遠,且自隱公以來陳、魯未嚐交好,於惠公之世亦似無盟,故以未同盟解之也。

 

以《長曆》推之,知甲戌、己丑別月,而赴者並言正月,故兩書其日而共言正月。

 

若其各以月赴,亦應兩書其月。

 

但此異年之事,設令兩以月赴,則當以四年云十二月甲戌陳侯鮑卒;

 

五年正月己丑陳侯鮑卒。

 

夏,齊侯、鄭伯如紀。

 

(外相朝皆言如。齊欲滅紀,紀人懼而來告,故書。)

 

疏注「外相」至「故書」。

 

○正義曰:傳言朝,經言如。

 

知如即朝也。

 

下文「州公如曹」與此相類,故云「外相朝皆言如」也。

 

魯出朝聘,例言如,獨言外朝者,經有「公朝王所」,以不盡云公如,故獨云外也。

 

朝聘而謂之如者,《爾雅•釋詁》云:「如,往也」。

 

朝者,兩君相見,揖讓兩楹之間。

 

聘者,使卿通問鄰國,執圭以致君命,據行禮而為言也。

 

魯之君臣出適他國,始行即書於策,未知成禮與否。

 

經每有在塗乃複,是禮未必成,故直云如。

 

言其往彼國耳,不果必成朝聘也。

 

公朝王所,則朝訖乃書,故指朝言之。

 

此齊、鄭朝紀,亦應朝訖乃告。

 

但略外,故言如耳。

 

外相朝例不書,而此獨書者,傳言「欲以襲紀,紀人知之」。

 

明其懼而告魯,故書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仍叔,天子之大夫,稱仍叔之子,本於父字,幼弱之辭也。譏使童子出聘。)

 

疏注「仍叔」至「出聘」。

 

○正義曰:天子大夫例皆書字,仍氏叔字,知是天子大夫也。

 

《公羊》、《穀梁》皆以仍叔之子為父老代父從政,左氏直云弱也。

 

言其幼弱,不言父在,則是代父嗣位,非父在也。

 

伯糾身未居官,攝行父事,故稱名以貶之。

 

此子雖己嗣位,而未堪從政,故係父以譏之。

 

譏王使童子出聘也。

 

蘇氏用《公羊》、《穀梁》之義,以為父老來聘,非父沒。

 

義或當然。

 

葬陳桓公。

 

(無傳。)

 

城祝丘。

 

(無傳。齊、鄭將襲紀故。)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王自為伐鄭之主,君臣之辭也。

 

王師敗不書,不以告。

 

○從,如字,又才用反。)

 

大雩。

 

(傳例曰:書,不時也。

 

失龍見之時。

 

○雩音於,祭名。

 

見,賢遍反。)

 

螽。

 

(無傳。

 

蚣蝑之屬為災,故書。

 

○螽音終。

 

蚣,相容反。

 

蝑,相魚反。)

 

疏注「蚣蝑」至「故書」。

 

○正義曰:《釋蟲》云:「蜇螽,蜙蝑。」

 

楊雄《方言》云:「舂黍謂之蚣蝑。」

 

陸機《毛詩疏》云:「幽州人謂之舂箕。

 

舂箕即舂黍,蝗類也。

 

長而青,股鳴者。

 

或謂似蝗而小,班黑,其股狀如玳瑁叉,五月中,以兩股相切作聲,聞十數步。」

 

《爾雅》又有蟿螽、土螽。

 

樊尤云皆蜙蝑之屬。

 

然則螽之種類多,故言屬以包之。

 

傳稱「凡物不為災,不書」。

 

知此為災,故書。

 

冬,州公如曹。

 

(不書奔,以朝出也。

 

為下實來書也。

 

曹國,今濟陰定陶縣。

 

○陶,同勞反。)

 

疏「州公如曹」。

 

○正義曰:《周禮》: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裏,侯四百裏,伯三百裏,子二百裏,男一百裏。

 

隱五年《公羊傳》曰:「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其餘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

 

然則三公之外,爵稱公者,唯二王之後杞與宋耳。

 

此「州公」及僖五年「晉人執虞公」 並是。

 

小國而得稱公者,鄭玄《王製》注以為殷地三等:百裏,七十裏,五十裏。

 

武王克殷,雖製五等之爵,而因殷三等之地。

 

及周公製禮,大國五百裏,小國百裏。

 

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

 

其不滿者,皆益之地為百裏焉。

 

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

 

言爵尊國小,蓋指此州公、虞公也。

 

案虞是克商始封,非為殷之餘國。

 

鄭玄之言不可通於此矣。

 

杜之所解,亦無明言。

 

唯《世族譜》云:「虞,姬姓。

 

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孫以為虞仲之後,處中國為西吳,後世謂之虞公。」

 

服虔云春秋前,以黜陟之法進爵為公,未知孰是?

 

或可嚐為三公之官,若虢公之屬,故稱公也。

 

以其無文,故備言之。

 

劉炫難服云:周法,二王之後乃得稱公。

 

雖複周公、大公之勳,齊桓、晉文之霸,位止通侯,未升上等。

 

州有何功,得遷公爵?

 

若其爵得稱公,土亦應廣,安得爵為上公,地仍小國?

 

若地被兼,黜爵,亦宜減,安得地既削小,爵尚尊崇?

 

此則理之不通也。

 

○注「不書」至「陶縣」。

 

○正義曰:如者,朝也。

 

以朝出國,不得書奔,外朝不書,以因來向魯,故書其本也。

 

《世本》:州國薑姓,曹國伯爵。

 

《譜》云:「曹,姬姓,文王子叔振鐸之後也。

 

武王封之陶丘,今濟陰定陶縣是也。

 

桓公三十五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伯陽立十五年,魯哀公之八年,而宋滅曹。」

 

《地理誌》云:濟陰郡定陶縣。」

 

《詩》曹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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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經】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

 

(未同盟而書名者,來赴以名故也。

 

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已丑,此年正月六日。

 

陳亂,故再赴。

 

赴雖曰異,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書正月。

 

慎疑審事,故從、赴兩書。

 

○鮑,步飽反。)

 

疏注「未同」至「兩書」。

 

○正義曰:僖二十三年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

 

檢經、傳,魯未與陳盟而書鮑名,知其來赴以名故也。

 

隱八年「蔡侯考父卒」,注云:「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

 

案《史記•年表》,隱之元年是陳桓公之二十三年,則桓公亦得與惠公盟。

 

而云未同盟者,以蔡侯之卒去惠尚近,故疑與惠公盟。

 

此去惠公年月己遠,且自隱公以來陳、魯未嚐交好,於惠公之世亦似無盟,故以未同盟解之也。

 

以《長曆》推之,知甲戌、己丑別月,而赴者並言正月,故兩書其日而共言正月。

 

若其各以月赴,亦應兩書其月。

 

但此異年之事,設令兩以月赴,則當以四年云十二月甲戌陳侯鮑卒;

 

五年正月己丑陳侯鮑卒。

 

夏,齊侯、鄭伯如紀。

 

(外相朝皆言如。齊欲滅紀,紀人懼而來告,故書。)

 

疏注「外相」至「故書」。

 

○正義曰:傳言朝,經言如。

 

知如即朝也。

 

下文「州公如曹」與此相類,故云「外相朝皆言如」也。

 

魯出朝聘,例言如,獨言外朝者,經有「公朝王所」,以不盡云公如,故獨云外也。

 

朝聘而謂之如者,《爾雅•釋詁》云:「如,往也」。

 

朝者,兩君相見,揖讓兩楹之間。

 

聘者,使卿通問鄰國,執圭以致君命,據行禮而為言也。

 

魯之君臣出適他國,始行即書於策,未知成禮與否。

 

經每有在塗乃複,是禮未必成,故直云如。

 

言其往彼國耳,不果必成朝聘也。

 

公朝王所,則朝訖乃書,故指朝言之。

 

此齊、鄭朝紀,亦應朝訖乃告。

 

但略外,故言如耳。

 

外相朝例不書,而此獨書者,傳言「欲以襲紀,紀人知之」。

 

明其懼而告魯,故書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仍叔,天子之大夫,稱仍叔之子,本於父字,幼弱之辭也。譏使童子出聘。)

 

疏注「仍叔」至「出聘」。

 

○正義曰:天子大夫例皆書字,仍氏叔字,知是天子大夫也。

 

《公羊》、《穀梁》皆以仍叔之子為父老代父從政,左氏直云弱也。

 

言其幼弱,不言父在,則是代父嗣位,非父在也。

 

伯糾身未居官,攝行父事,故稱名以貶之。

 

此子雖己嗣位,而未堪從政,故係父以譏之。

 

譏王使童子出聘也。

 

蘇氏用《公羊》、《穀梁》之義,以為父老來聘,非父沒。

 

義或當然。

 

葬陳桓公。

 

(無傳。)

 

城祝丘。

 

(無傳。齊、鄭將襲紀故。)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王自為伐鄭之主,君臣之辭也。

 

王師敗不書,不以告。

 

○從,如字,又才用反。)

 

大雩。

 

(傳例曰:書,不時也。

 

失龍見之時。

 

○雩音於,祭名。

 

見,賢遍反。)

 

螽。

 

(無傳。

 

蚣蝑之屬為災,故書。

 

○螽音終。

 

蚣,相容反。

 

蝑,相魚反。)

 

疏注「蚣蝑」至「故書」。

 

○正義曰:《釋蟲》云:「蜇螽,蜙蝑。」

 

楊雄《方言》云:「舂黍謂之蚣蝑。」

 

陸機《毛詩疏》云:「幽州人謂之舂箕。

 

舂箕即舂黍,蝗類也。

 

長而青,股鳴者。

 

或謂似蝗而小,班黑,其股狀如玳瑁叉,五月中,以兩股相切作聲,聞十數步。」

 

《爾雅》又有蟿螽、土螽。

 

樊尤云皆蜙蝑之屬。

 

然則螽之種類多,故言屬以包之。

 

傳稱「凡物不為災,不書」。

 

知此為災,故書。

 

冬,州公如曹。

 

(不書奔,以朝出也。

 

為下實來書也。

 

曹國,今濟陰定陶縣。

 

○陶,同勞反。)

 

疏「州公如曹」。

 

○正義曰:《周禮》: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裏,侯四百裏,伯三百裏,子二百裏,男一百裏。

 

隱五年《公羊傳》曰:「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其餘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

 

然則三公之外,爵稱公者,唯二王之後杞與宋耳。

 

此「州公」及僖五年「晉人執虞公」 並是。

 

小國而得稱公者,鄭玄《王製》注以為殷地三等:百裏,七十裏,五十裏。

 

武王克殷,雖製五等之爵,而因殷三等之地。

 

及周公製禮,大國五百裏,小國百裏。

 

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

 

其不滿者,皆益之地為百裏焉。

 

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

 

言爵尊國小,蓋指此州公、虞公也。

 

案虞是克商始封,非為殷之餘國。

 

鄭玄之言不可通於此矣。

 

杜之所解,亦無明言。

 

唯《世族譜》云:「虞,姬姓。

 

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孫以為虞仲之後,處中國為西吳,後世謂之虞公。」

 

服虔云春秋前,以黜陟之法進爵為公,未知孰是?

 

或可嚐為三公之官,若虢公之屬,故稱公也。

 

以其無文,故備言之。

 

劉炫難服云:周法,二王之後乃得稱公。

 

雖複周公、大公之勳,齊桓、晉文之霸,位止通侯,未升上等。

 

州有何功,得遷公爵?

 

若其爵得稱公,土亦應廣,安得爵為上公,地仍小國?

 

若地被兼,黜爵,亦宜減,安得地既削小,爵尚尊崇?

 

此則理之不通也。

 

○注「不書」至「陶縣」。

 

○正義曰:如者,朝也。

 

以朝出國,不得書奔,外朝不書,以因來向魯,故書其本也。

 

《世本》:州國薑姓,曹國伯爵。

 

《譜》云:「曹,姬姓,文王子叔振鐸之後也。

 

武王封之陶丘,今濟陰定陶縣是也。

 

桓公三十五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伯陽立十五年,魯哀公之八年,而宋滅曹。」

 

《地理誌》云:濟陰郡定陶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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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5:44: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5-12 15:47 編輯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經】六年,春,正月,寔來。

 

(寔,實也。

 

不言州公者,承上五年冬經「如曹」。

 

間無異事,省文,從可知。

 

○寔,時力反。

 

省,所景反。)

 

夏,四月,公會紀侯於成。

 

(成,魯地,在泰山鉅平縣東南。)

 

秋,八月,壬午,大閱。

 

(齊為大國,以戎事徵諸侯之戍,嘉美鄭忽,而忽欲以有功為班,怒而訴齊。

 

魯人懼之,故以非時簡車馬。

 

○閱音悅。)

 

疏「大閱」。

 

○正義曰:「公狩於郎」、「公狩於禚」,皆書公,「大蒐」、「大閱」,不書公者,《周禮》雖四時教戰,而遂以田獵。

 

但蒐閱車馬,未必皆因田獵;

 

田獵從禽,未必皆閱車馬。

 

何則?

 

怠慢之主,外作禽荒,豈待教戰方始獵也。

 

公及齊人狩於禚,乃與鄰國共獵,必非自教民戰。

 

以「矢魚於棠」,非教戰之事,主為遊戲,而斥言公。

 

則狩於郎、禚,亦主為遊戲,故特書公也。

 

「大蒐」、「大閱」,國之常禮,公身雖在,非為遊戲,如此之類,例不書公。

 

定十四年「大蒐於比蒲,邾子來會公」,公身在蒐,而經不書公,知其法所不書。

 

以其國家大事,非公私慾故也。

 

且比蒲、昌間皆舉蒐地,此不言地者,蓋在國簡閱,未必田獵。

 

昭十八年,鄭人簡兵大蒐在於城內,此亦當在城內。

 

○注「齊為」至「車馬」。

 

○正義曰:大閱之禮在於仲冬,今農時閱兵,必有所為。

 

傳不言其意,故注者原之,於時四鄰與魯無怨,又竟無征伐之處。

 

諸侯戍齊,經所不見,而傳說鄭忽怒事於大閱之上,及十年鄭與齊、衛來戰於郎。

 

知此大閱是懼鄭忽而畏齊人,故以非時簡車馬也。

 

蔡人殺陳佗。

 

(佗立逾年不稱爵者,篡立,未會諸侯也。

 

傳例在莊二十二年。)

 

疏注「佗立」至「二年」。

 

○正義曰:殺陳佗,傳無文,不言無傳者,以傳說此事在莊二十二年,不是全無其事,故不言無傳。

 

九月,丁卯,子同生。

 

(桓公子莊公也。

 

十二公唯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備用大子之禮,故史書之於策。

 

不稱大子者,書始生也。

 

○適,丁曆反,傳同。

 

長,丁丈反。)

 

疏注「桓公」至「生也」。

 

○正義曰:適妻長子,於法當為大子,故以大子之禮舉之。

 

由舉以正禮,故史書於策。

 

古人之立大子,其禮雖則無文,蓋亦待其長大,特加禮命,如今之臨軒策拜。

 

始生之時,未得即為大子也,以其備用正禮,故書其生。

 

未得命,故不言大子也。

 

杜云「十二公唯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又云「文公、哀公其母並無明文,未知其母是適以否。

 

蓋其父未為君之前已生,縱令是適,亦不書也」。

 

《釋例》云:「據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薑所生。」

 

杜此注云「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備用大子之禮,故史書之」。

 

然則雖適夫人之長子,不用大子之禮,亦不書也。

 

冬,紀侯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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