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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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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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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54:33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無傳。不書日,官失之。)

 

疏十八年注「不書日,官失之」。

 

○正義曰:經亦無朔字,當云不書朔與日,注不言朔,脫也。

 

夏,公追戎於濟西。

 

(戎來侵魯,公逐之於濟水之西。)

 

秋,有{或蟲}。

 

({或蟲},短狐也。

 

蓋以含沙射人為災。

 

○{或蟲},本又作蜮,音或;

 

《本草》謂之射工。

 

短弧,本又作斷,同,丁管反。

 

弧又作狐,音胡。

 

射人,食亦反。)

 

疏注「蜮短」至「為災」。

 

○正義曰:《穀梁傳》曰:「{或蟲},射人者也。」

 

《洪範五行傳》曰:「{或蟲}如鱉,三足,生於南越。

 

南越婦人多淫,故其地多{或蟲},淫女惑亂之氣所生也。」

 

陸機《毛詩義疏》云:「{或蟲},短狐也,一名射景,如鱉,三足,在江淮水中,人在岸上,景見水中,投人景則殺之,故曰射景,或謂含沙射人,入皮肌,其創如疥。」

 

服虔云:「遍身濩,或或故為災。」

 

沈氏云:「此有{或蟲},傳重發例者,以螟螽與蜚同是害禾稼,此{或蟲}則害人,故傳特發之。」

 

冬,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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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55:4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十八年,春,虢公、晉侯朝王,王饗醴,命之宥。

 

(王之覲群後,始則行饗禮,先置醴酒,示不忘古。

 

飲宴則命以幣物。

 

宥,助也,所以助歡敬之意,言備設。

 

○醴,音禮。

 

宥音又。)

 

疏注「王之」至「備設」。

 

○正義曰:「王饗醴,命之宥」者,王為之設饗禮,置醴酒,命之以幣物,所以助歡也。

 

「宥,助」,《釋詁》文。

 

《周禮•掌客》,王待諸侯之禮,上公三饗三食三燕,侯伯三饗再食再燕,子男壹饗壹食壹燕。

 

三禮先言饗,是王之覲群後,始則行饗禮也。

 

《酒正》辨五齊之名,一曰泛齊,二曰醴齊,三曰盎齊,四曰醍齊,五曰沈齊。

 

鄭注云:「泛者,成而滓浮泛泛然。

 

醴猶體也,成而汁滓相將,如今恬酒矣。

 

盎猶翁也,成而翁翁然,蔥白色。

 

緹者,成而紅赤。

 

沈者,成而滓沈,如今造清矣。

 

自醴以上尢濁。」

 

然則以其尢濁,故先置之,示不忘古也。

 

知者,《禮運》云「燔黍捭豚」,下即云「以燔以炙,以為醴酪」,是醴酒在先而有,故曰先置醴酒,云不忘古也。

 

《詩•序》曰:「《鹿鳴》,燕群臣嘉賓也。

 

既飲食之,又實幣帛筐篚,以將其厚意。」

 

《聘禮》云:「若不親食,使大夫朝服致之,以侑幣致饗以酬幣,亦如之。」

 

是饗禮有酬幣也。

 

禮,主人酌酒於賓曰「獻」,賓答主人曰「酢」,主人又酌以酬賓曰「酬」,謂之酬幣,蓋於酬酒之時賜之幣也,所賜之物,即下「玉」、「馬」是也。

 

傳稱饗醴、命宥,言其備設盛禮也。

 

此注命之宥者,命在下以幣物宥助。

 

僖二十八年「命晉侯宥」,注云:「命晉侯助以束帛,以將厚意。」

 

皆命,不同者,以彼有命晉侯之事故也。

 

皆賜玉五瑴,馬三匹。

 

非禮也。

 

(雙玉為瑴。○瑴音角,字又作鈺。)

 

疏注「雙玉為瑴」。

 

○正義曰:《蒼頡篇》「瑴」作「鈺」,雙玉為瑴,故字從兩玉。

 

王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不以禮假人。

 

(侯而與公同賜,是借人禮。○借,子夜反。)

 

疏注「侯而」至「人禮」。

 

○正義曰:虢君不知何爵,稱公,謂為三公也。

 

《周禮》,王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是其名位不同也,其禮各以命數為節,是禮亦異數也。

 

今侯而與公同賜,是借人禮也。

 

假、借同義,取者假為上聲,借為入聲;

 

與者假、借皆為去聲。

 

虢公、晉侯、鄭伯使原莊公逆王後於陳。

 

陳媯歸於京師,(虢、晉朝王,鄭伯又以齊執其卿,故求王為援,皆在周,倡義為王定昏。

 

陳人敬從。

 

得同姓宗國之禮,故傳詳其事。

 

不書,不告。

 

○為王,於偽反。

 

實惠後,陳媯後號惠後,寵愛少子,亂周室,事在僖二十四年,故傳於此並正其後稱。)

 

夏,公追戎於濟西。

 

不言其來,諱之也。

 

(戎來侵魯,魯人不知,去乃追之,故諱不言其來。)

 

疏注「戎來」至「其來」。

 

○正義曰:傳例,有鍾鼓曰伐,無曰侵。

 

戎之來也,魯人不知,宜無鍾鼓,故故以侵言之。

 

《釋例》曰:「戎之入魯,魯人不知,去而遠追,又無其獲。

 

邊竟不備,候不在疆,所以為諱。

 

諱此君之闕,亦所以示戒將來之君也。」

 

秋,有蜮,為災也。

 

初,楚武王克權,使鬥緡尹之。

 

(權,國名,南郡當陽縣東南有權城。鬥緡。楚大夫。○緡,亡巾反。)

 

疏「鬥緡尹之」。

 

○正義曰:尹訓正也。

 

楚官多以尹為名,此滅權為邑,使緡為長,故曰尹也。

 

以叛,圍而殺之。

 

(緡以權叛。○以叛,絕句;本或作畔,俗字也。)

 

遷權於那處,(那處,楚地,南郡編縣東南有那口城。

 

○那處,那又作再阝,同,乃多反;

 

下昌呂反,又昌慮反。

 

編,必綿反,一音步典反。)

 

使閻敖尹之。

 

(閻敖,楚大夫。)

 

及文王即位,與巴人伐申而驚其師。

 

(驚巴師。)

 

巴人叛楚而伐那處,取之,遂門於楚。

 

(攻楚城門。)

 

閻敖遊湧而逸。

 

(湧水在南郡華容縣。閻敖既不能守城,又遊湧水而走。○湧音勇,水名。)

 

楚子殺之。

 

其族為亂。

 

冬,巴人因之以伐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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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十有九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

 

(無傳。

 

公子結,魯大夫。

 

《公羊》、《穀梁》皆以為魯女媵陳侯之婦,其稱陳人之婦,未入國,略言也。

 

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

 

結在鄄聞齊、宋有會,權事之宜,去其本職,遂與二君為盟,故備書之。

 

本非魯公意,而又失媵陳之好,故冬各來伐。

 

○媵,以證反,又繩證反,送也。

 

竟音境。

 

好,呼報反。)

 

疏「十九年注公子」至「來伐」。

 

○正義曰:《公羊傳》曰:「媵者何?

 

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

 

媵不書,此何以書?

 

為其有遂事書。

 

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

 

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

 

《穀梁》文雖不明,其意亦為魯女。

 

左氏無傳,取彼為說,故云《公羊》、《穀梁》皆以為魯女媵陳侯之婦。

 

《穀梁傳》曰:「其曰陳人之婦,略之也。」

 

以未入國,略而不言陳侯夫人。

 

成九年,伯姬歸於宋,晉、衛、齊三國來媵,然則為人媵者,皆送至嫁女之國,使之從適而行。

 

此鄄是衛之東地,蓋陳取衛女為婦,魯使公子結送媵向衛,至鄄,聞齊、宋為會,將謀伐魯,故權事之宜,去其本職,不複送女至衛,遂與二君會盟,故備書之也。

 

送女至鄄,停女會盟,鄄是盟處,故言於鄄,非本期送女使至鄄也。

 

既盟之後,遂不複送女。

 

其盟本非公意,又失媵陳之好,故至冬而三國來伐。

 

結之此盟,於魯無益,故無嘉善之文。

 

文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

 

四日之間,不容反報,亦是專命而盟,患難俱解,故再稱名氏,珍而貴之。

 

與此異也。

 

宣十二年,宋華椒承群偽之言以誤其國,宋人被伐而貶華椒。

 

今三國伐魯,不貶公子結者,結之為盟,本欲安社稷、利國家,與華椒事異,故不貶。

 

夫人薑氏如莒。

 

(無傳。非父母國而往,書奸。)

 

疏注「非父」至「書奸」。

 

○正義曰:此既無傳,不知何為如莒。

 

婦人不以禮出,為奸,故曰書奸。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

 

(無傳。幽之盟魯使微者會,鄄之盟又使媵臣行,所以受敵。鄙,邊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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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十九年,春,楚子禦之,大敗於津。

 

(禦巴人,為巴人所敗。津,楚地,或曰江陵縣有津鄉。)

 

還,鬻拳弗納。

 

遂伐黃,(鬻拳,楚大閽。

 

黃,嬴姓國,今弋陽縣。

 

○鬻音育。

 

拳,求圓反。

 

閽音昏,守門人也。

 

嬴音盈,姓也,字從女。)

 

疏注「黃嬴姓」。

 

○正義曰:《世本》文。

 

敗黃師於踖陵。

 

(踖陵,黃地。○踖,在亦反,一音七略反。)

 

還,及湫,有疾。

 

(南郡鄀縣東南有湫城。○湫,子小反。鄀音若。)

 

夏,六月,庚申,卒。

 

鬻拳葬諸夕室,(夕室,地名。○夕,朝夕之夕。)

 

亦自殺也,而葬於絰皇。

 

(絰皇,塚前闕。

 

生守門,故死不失職。

 

○絰,田結反。

 

絰皇,闕也。)

 

疏注「絰皇」至「失職」。

 

○正義曰:鬻拳自殺以殉,當是近墓之地。

 

宣十四年傳稱楚子聞宋殺申丹,投袂而起,屨及於窒皇,劍及於寢門之外。

 

則窒皇近於門外,當是寢門闕也。

 

知此絰皇亦是塚前闕也。

 

且此人生為大閽,職掌守門,明此亦是守門,示死不失職也。

 

餘書無絰皇之名,蓋唯楚有此號也。

 

初,鬻拳強諫楚子,楚子弗從,臨之以兵,懼而從之。

 

鬻拳曰:「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

 

遂自刖也。

 

楚人以為大閽,謂之大伯,(若今城門校尉官。

 

○強,其丈反。

 

大伯音泰。

 

校,戶教反,字從木。)

 

疏「以為大閽,謂之大伯」。

 

○正義曰:《周禮•天官》「閽人掌守主宮之中門之禁」,鄭玄云:「閽人,司錯晨以啟閉者,刑人墨者使守門。」

 

《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門,刖者使守囿」。

 

則閽不使刖,而鬻奉得為閽者,《周禮•地官》之屬有司門,下大夫二人,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鄭玄云:「若今城門校尉,主王城十二門。」

 

此注亦云「若今城門校尉官」,然則鬻拳本是大臣,楚人以其賢而使典此職,非為刑而役之。

 

其為大閽者,當如《地官》之司門,非《天官》之閽人,亦主晨昏開閉,通以閽為名焉。

 

謂之大伯,伯,長也,為門官之長也。

 

使其後掌之。

 

(使其子孫常主此官。)

 

君子曰:「鬻拳可謂愛君矣,諫以自納於刑,刑猶不忘納君於善。」

 

(言愛君,明非臣法也。楚能盡其忠愛,所以興。)

 

疏注「言愛君,明非臣法也」。

 

○正義曰:何休《膏肓》云:人臣諫君,非有死亡之急,而以兵臨君,開絪弒之路,左氏以為愛君。

 

於義左氏為短。

 

故注言此以釋何休之難。

 

初,王姚嬖於莊王,生子頹。

 

(王姚,莊王之妾也,姚姓也。

 

○姚,羊消反。

 

嬖,必計反。

 

頹,徒回也。)

 

子頹有寵,蒍國為之師。

 

及惠王即位,(周惠王,莊王孫。)

 

取蒍國之圃以為囿。

 

(圃,園也。

 

囿,苑也。

 

○圃,必古反,又音布。

 

囿音又。

 

徐,於自反。

 

苑,於阮反。)

 

疏注「圃,園也;

 

囿,苑也」。

 

○正義曰:《塚宰職》云:「園圃毓草木。」

 

鄭玄云:「樹果蓏曰圃,園其樊也。」

 

《詩》云「折柳樊圃」,成十八年「築鹿囿」。

 

然則圃以蕃為之,所以樹果蓏;

 

囿則築牆為之,所以養禽獸。

 

二者相類,故取圃為囿。

 

邊伯之宮近於王宮,王取之。

 

(邊伯,周大夫。○近,附近之近。)

 

王奪子禽、祝跪與詹父田,(三子,周大夫。○跪,求委反。)

 

而收膳夫之秩,(膳夫,石速也。

 

秩,祿也。

 

○收,式周反。)

 

故蒍國、邊伯、石速、詹父、子禽、祝跪作亂,因蘇氏。

 

(蘇氏,周大夫,桓王奪其十二邑以與鄭,自此以來遂不和。)

 

秋,五大夫奉子頹以伐王,(石速,士也,故不在五大夫數。)

 

不克,出奔溫。

 

(溫,蘇氏邑。)

 

蘇子奉子頹以奔衛。

 

衛師、燕師伐周。

 

(燕,南燕。)

 

冬,立子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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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薑氏如莒。

 

(無傳。)

 

夏,齊大災。

 

(無傳。來告以大,故書。天火曰災,例在宣十六年。)

 

疏二十年注「來告」至「六年」。

 

○正義曰:襄九年、三十年宋災,昭九年陳災,十八年宋、衛、陳、鄭災,皆不言大,知此來告以大,故書大也。

 

秋,七月。

 

冬,齊人伐戎。

 

(無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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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二十年,春,鄭伯和王室,不克。

 

(克,能也。)

 

執燕仲父。

 

(燕仲父,南燕伯,為伐周故。○為伐,於偽反,下文同。)

 

疏注「燕仲父南燕伯」。

 

○正義曰:《譜》亦云南燕伯爵,不知所出。

 

服虔亦云南燕伯爵。

 

夏,鄭伯遂以王歸,王處於櫟。

 

秋,王及鄭伯入於鄔。

 

(鄔,王所取鄭邑。○鄔,烏苦反。)

 

遂入成周,取其寶器而還。

 

冬,王子頹享五大夫樂及徧舞。

 

(皆舞六代之樂。

 

○徧音遍。)

 

疏注「皆舞六代之樂」。

 

○正義曰:言樂及徧舞,則樂之所有,舞悉周徧,故知皆舞六代之樂也。

 

《周禮》大司樂以樂舞教國子,舞《云門》、《大卷》、《大鹹》、《大磬》、《大夏》、《大》、《大武》。

 

鄭玄云,此周所存六代之樂也。

 

傳記所說《云門》、《大卷》,黃帝也;

 

《大鹹》,堯也;

 

《大韶》,舜也;

 

《大夏》,禹也;

 

《大》,湯也;

 

《大武》,周武王也。

 

是為六代。

 

奏黃鍾,歌大呂,舞《云門》,以祀天神;

 

奏大蔟,歌應鍾,舞《鹹池》,以祭地示;

 

奏姑洗,歌南呂,舞《大磬》,以祀四望;

 

奏蕤賓,歌林鍾,舞《大夏》,以祭山川;

 

奏夷則,歌中呂,舞《大》,以享先妣;

 

奏無射,歌夾鍾,舞《大武》,以享先祖。

 

鄭伯聞之,見虢叔,(叔,虢公字。)

 

曰:「寡人聞之:哀樂失時,殃咎必至。

 

今王子頹歌舞不倦,樂禍也。

 

夫司寇行戮,(司寇,刑官。○樂音洛。殃咎,上於度反,下巨九反。)

 

君為之不舉,(去盛饌。

 

○去,起呂反。

 

饌,仕眷反。)

 

疏注「去盛饌」。

 

○正義曰:《周禮•膳夫職》曰:「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以樂侑食。

 

大喪則不舉,大荒則不舉,大劄則不舉,天地有災則不舉,邦有大故則不舉。」

 

鄭玄云:「殺牲盛饌曰舉。」

 

襄二十六年傳曰:「古之治民者,將刑,為之不舉,不舉則徹樂。」

 

是不舉者,貶膳食,徹聲樂也。

 

而況敢樂禍乎?

 

奸王之位,禍孰大焉?

 

臨禍忘憂,憂必及之。

 

盍納王乎?」

 

虢公曰:「寡人之願也。」

 

(○奸音幹。盍,胡獵反,何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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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

 

(十六年,與魯大夫盟於幽。)

 

秋,七月,戊戌,夫人薑氏薨。

 

(無傳。薨寢祔姑,赴於諸侯,故具小君禮書之。○祔音附。)

 

疏二十一年注「薨寢」至「書之」。

 

○正義曰:經無所闕,禮具可知,杜為此注者,以先儒之說使莊公絕母子之親,故於此明之,知母子不絕。

 

下葬注亦然。

 

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無傳。八月葬,緩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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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二十一年,春,胥命於弭。

 

夏,同伐王城。

 

(鄭、虢相命,弭,鄭地。○弭,麵爾反。)

 

鄭伯將王自圉門入,虢叔自北門入,殺王子頹及五大夫。

 

鄭伯享王於闕西辟,樂備。

 

(闕,象魏也。樂備,備六代之樂。○圉,魚呂反。辟,蒲曆反。)

 

疏注「闕象魏也」。

 

○正義曰:定二年,雉門及兩觀災,注云:「兩觀,闕也。」

 

《禮運》云:「昔者仲尼與於蠟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

 

鄭玄云:「觀,闕也。」

 

《釋宮》云:「觀,謂之闕。」

 

郭璞云:「宮門雙闕。」

 

《周禮•大宰》「正月之吉,縣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鄭玄云:「象魏,闕也。」

 

哀三年魯災,傳稱季桓子禦公立於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亡也。」

 

由此言之,則觀闕、象魏,其事一也。

 

劉熙《釋名》云:「闕,在門兩旁,中央闕然,為道也。」

 

然則其上縣法象,其狀巍巍然高大謂之象魏,使人觀之,謂之觀也。

 

闕西辟者,辟是旁側之語也。

 

服虔云:「西辟,西偏也。」

 

當謂兩觀之內道之西也。

 

王與之武公之略,自虎牢以東。

 

(略,界也。鄭武公傅平王,平王賜之自虎牢以東,後失其地,故惠王今複與之。虎牢,河南成皋縣。○複,扶又反。)

 

疏注「略界」至「皋縣」。

 

○正義曰:《孟子》云:「仁政必自經界始。」

 

昭七年傳曰:「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封略之內,何非君土。」

 

《孟子》經界即傳之經略。

 

且云「封略之內」,封是竟,則知略是界也。

 

武公,東鄭之始封君也。

 

言武公之略,則是武公舊竟,若其由來不失,不須今日複與,故知後失其地,惠王今複與之。

 

隱十一年,王取鄔、劉、蒍、邘之田於鄭,蓋桓王之世失之也。

 

原伯曰:「鄭伯效尤,其亦將有咎!」

 

(原伯,原莊公也。言效子頹舞徧樂。○效,戶教反。徧音遍。)

 

五月,鄭厲公卒。

 

王巡虢守。

 

(巡守於虢國也。天子省方,謂之巡守。○守音狩,本或作狩,後放此,注同。)

 

疏注「巡守」至「巡守」。

 

○正義曰:《孟子》云:「諸侯朝天子曰述職,天子適諸侯曰巡守」。

 

守者,守也。

 

言諸侯為天子守土,天子時巡行之。

 

《易》稱「後不省方」,故云「天子省方,謂之巡守」。

 

虢公為王宮於豐,豐,虢地。

 

(○豐,蒲頂反。)

 

王與之酒泉。

 

(酒泉,周邑。)

 

鄭伯之享王也,王以後之鞶鑒予之。

 

(後,王後也。

 

鞶,帶而以鑒為飾也。

 

今西方羌胡猶然,古之遺服。

 

○鞶,步幹反,又蒲官反,紳帶也。

 

鑒,工暫反,鏡也。)

 

疏注「後王」至「遺服」。

 

○正義曰:鞶是帶也,鑒是鏡也,此與定六年傳皆鞶鑒雙言,則鞶鑒一物,故知以鏡飾帶,舉今羌胡之服以明之。

 

虢公請器,王予之爵。

 

(爵,飲酒器。)

 

鄭伯由是始惡於王。

 

(為僖二十四年鄭執王使張本。○惡,烏路反,又如字。使,所吏反。)

 

疏「虢公」至「於王」。

 

○正義曰:鄭伯謂厲公子文公也。

 

服虔云:鞶鑒,王後婦人之物,非所以賜有功。

 

爵,飲酒器,玉爵也,一升曰爵。

 

爵,人之所貴者,言鄭伯以其父得賜,不如虢公,為是始惡於王,積而成怨,僖二十四年,遂執王使,此為彼張本。

 

冬,王歸自虢。

 

(傳言王之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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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1:01:56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經】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無傳。赦有罪也。

 

《易》稱「赦過宥罪」,《書》稱「眚災肆赦」,傳稱「肆眚圍鄭」,皆放赦罪人,蕩滌眾故,以新其心。

 

有時而用之,非製所常,故書。

 

○眚,所景反。

 

蕩音蕩,本又作蕩。

 

滌,徒曆反。)

 

疏二十二年注「赦有」至「故書」。

 

○正義曰:「肆大眚」者,肆,緩也;

 

眚,過也。

 

緩縱大過,是赦有罪也。

 

大罪猶赦,則小罪亦赦之,猶今赦書大辟罪以下悉皆原免也。

 

《易•解卦•象》云:「雷雨作,解。

 

君子以赦過宥罪。」

 

解卦坎下震上,震為雷,坎為雨,雷動雨下,而萬物解散,故君子以此卦象,而放赦有過、寬宥罪人也。

 

《書》稱「眚災肆赦」,《舜典》文。

 

孔安國云:「眚,過。

 

災,害。

 

肆,緩也。

 

過而有害,當緩赦之。」

 

「肆眚圍鄭」,襄九年傳文也。

 

此諸言肆眚者,皆是放赦罪人,蕩滌眾故,除其瑕穢,以新其心也。

 

必其國有大患,非赦不解,或上有嘉慶,須布大恩,如是乃行此事。

 

故《釋例》曰:「天有四時,得以成歲。

 

雷霆以振之,霜雪以齊之,春陽以暖之,云雨以潤之,然後能相育也。

 

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

 

物不可終『否』,故受之以『同人』。

 

同人者,與人同也。

 

解天下之至結,成天下之亹,肆大眚之謂也。

 

堯曰:『諮!

 

爾舜!

 

有罪不敢赦。』

 

所以須待革命,有時而用之,非製所常,故書之也。」

 

杜唯言有時用之,亦不知此時何以須赦。

 

《穀梁傳》曰:「肆大眚,為嫌天子之葬也」。

 

其意言文薑有罪,不合以禮而葬。

 

若不赦,不複書葬,嫌天子許之,明須赦而後得葬,故為赦也。

 

賈逵以文薑為有罪,故赦而後葬,以說臣子也。

 

魯大赦國中罪過,欲令文薑之過因是得除,以葬文薑。

 

杜不明說,要文薑出奔之日,尚稱夫人,夫人之名,未嚐有貶,何須以赦除之?

 

此赦必不為文薑。

 

但夫人以去年七月薨,十一月則當合葬,乃至此年正月經七月始葬,如此遲緩,必是國家有事,須赦解之,但不知其所由耳。

 

癸丑,葬我小君文薑。

 

(無傳。反哭成喪,故稱小君。)

 

陳人殺其公子禦寇。

 

宣公太子也。

 

(陳人惡其殺太子之名,故不稱君父以國討公子告。

 

○禦音禦,本亦作禦。

 

惡,烏路反)。

 

疏注「宣公」至「子告」。

 

○正義曰:傳言大子,必是大子也。

 

僖五年,晉侯殺其世子申生,稱君、稱世子,此不然者,《釋例》曰:「古者討殺其大夫,各以罪狀宣告諸侯,所以懲不義,重刑戮也。

 

晉侯使以殺大子申生之故來告,衛殺孔達,傳載其辭,辭雖有臨時之狀,其告則常也。」

 

然則殺大夫、公子,當以罪狀告人。

 

此傳不說禦寇之罪,則陳人不以罪告;

 

而經書公子,是惡殺大子之名,故不稱君父,以國討公子告。

 

夏,五月。

 

疏「夏五月」。

 

○正義曰:《釋例》曰:「年之四時,雖或無事,必空書首月,以紀時變,以明曆數。

 

莊公獨稱『夏五月』,及經四時有不具者,丘明無文,皆闕繆也。」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於防。

 

(無傳。高傒,齊之貴卿,而與魯之微者盟,齊桓謙接諸侯,以崇霸業。)

 

冬,公如齊納幣。

 

(無傳。

 

公不使卿而親納幣,非禮也。

 

母喪未再期而圖昏,二傳不見所譏,左氏又無傳,失禮明故。

 

○見,賢遍反,又如字。)

 

疏注「公不」至「明故」。

 

○正義曰:《釋例》曰:「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

 

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其得禮也。」

 

是納幣當使卿,公不使卿,親納幣,非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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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1:05:0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九


【傳】二十二年,春,陳人殺其大子禦寇,(傳稱太子,以實言。)

 

陳公子完與顓孫奔齊。

 

(公子完,顓孫,皆禦寇之黨。○顓音專。)

 

顓孫自齊來奔。

 

(不書,非卿。)

 

齊侯使敬仲為卿,(敬仲,陳公子完。)

 

辭曰:「羈旅之臣,(羈,寄也。旅,客也。)

 

幸若獲宥,及於寬政,(宥,赦也。)

 

赦其不閑於教訓,而免於罪戾,弛於負擔,(弛,去離也。

 

○弛,失氏反。

 

擔,丁暫反。

 

離,力智反。)

 

君之惠也,所獲多矣。

 

敢辱高位,以速官謗?

 

(敢,不敢也。○謗,布浪反。)

 

請以死告。

 

(以死自誓。)

 

《詩》云:『翹翹車乘,招我以弓,豈不欲往?

 

畏我友朋。』

 

(逸《詩》也。

 

翹翹,遠貌。

 

古者聘士以弓,言雖貪顯命,懼為朋友所譏責。

 

○翹,祁堯反。

 

乘,繩證反。)

 

使為工正。

 

(掌百工之官。)

 

飲桓公酒,樂。

 

(齊桓賢之,故就其家會,據主人之辭。

 

故言飲桓公酒。

 

○飲,於鴆反,注同。

 

樂音洛,下注同。)

 

疏注「齊桓」至「公酒」。

 

○正義曰:春秋之世,設享禮以召君者,皆大臣擅寵,如衛公叔文子、宋桓魋之徒始為之耳,為之非禮法也。

 

敬仲,羈旅之臣,且知禮者也,必不召公臨己,知是桓公賢之,自就其家會也。

 

據敬仲為主人辭,故言飲公酒耳。

 

公曰:「以火繼之。」

 

辭曰:「臣卜其晝,未卜其夜,不敢!」

 

疏「臣卜」至「不敢」。

 

○正義曰:服虔云:「臣將享君,必卜之,示戒慎也。」

 

此桓公自就其家,非敬仲發心請享,不得言將享必卜也。

 

蓋桓公告其往日,乃卜之耳。

 

言未卜其夜者,《詩》云: 「厭厭夜飲,在宗載考。」

 

鄭玄云:考,成也。

 

夜飲之禮,在宗室同姓則成,於庶姓讓之則止,引此敬仲之事,云此之謂不成。

 

是言敬仲非齊同姓,故不敢也。

 

君子曰:「酒以成禮,不繼以淫,義也;

 

(夜飲為淫樂。

 

以君成禮,弗納於淫,仁也」。

 

初,懿氏卜妻敬仲。

 

懿氏,陳大夫。

 

龜曰卜。

 

○妻,七計反。)

 

疏注「龜曰卜」。

 

○正義曰:《曲禮》文也。

 

《周禮》:「大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

 

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有二百。」

 

鄭玄云:「兆者,灼龜發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鏬,是用名之焉。

 

原,原田也。

 

頌,謂繇也,每體十繇。」

 

然則卜人所佔之語,古人謂之為繇,其辭視兆而作,出於臨時之占,或是舊辭,或是新造,猶如筮者引《周易》,或別造辭,卜之繇辭,未必皆在其頌千有二百之中也。

 

此傳「鳳凰於飛」下盡「莫之與京」;

 

襄十年傳稱衛卜禦寇,薑氏問繇,曰「兆如山陵,有夫出征,而喪其雄」;

 

哀九年傳稱晉趙鞅卜救鄭,遇水適火,史龜曰「是謂沈陽,可以興兵,利以伐薑,不利子商」,三者皆是繇辭,其辭也韻,則繇辭法當韻也。

 

郭璞撰自所卜事,謂之「辭林」,其辭皆韻,習於古也。

 

其妻占之,曰:「吉!

 

(懿氏妻。)

 

是謂『鳳皇於飛,和鳴鏘鏘。

 

(雄曰鳳,雌曰皇。

 

雄雌俱飛,相和而鳴鏘鏘然,猶敬仲夫妻相隨適齊,有聲譽。

 

○和,如字,又戶臥反,注同。

 

鏘,七羊反,本又作將將。)

 

疏注「雄曰」至「聲譽」。

 

○正義曰:《釋鳥》云:「鶠、鳳,其雌皇。」

 

郭璞云:「瑞應鳥。」

 

《說文》云:「鳳,神鳥也。

 

天老曰:鳳之象也,鴻前麟後,蛇頸魚尾,鸛顙鴛思,龍文龜背,燕頷雞喙,五色備舉,出於東方君子之國,翱翔四海之外,過崑崙,飲砥柱,濯羽弱水,莫宿丹穴,見則天下大安寧。

 

從鳥,凡聲。

 

鳳飛則群鳥從之以萬數,故古文鳳作朋字。」

 

《山海經》云:「丹穴之山有鳥焉,其狀如鶴,五采而文,名曰鳳皇;

 

首文曰德,翼文曰順,背文曰義,膺文曰仁,腹文曰信。

 

是鳥也,飲食則自歌自舞。」

 

是說鳳皇之狀也。

 

鳳皇雄雌俱飛,喻敬仲夫妻相隨。

 

鏘鏘,鳴之聲,故以喻有聲譽也。

 

有媯之後,將育於薑。

 

(媯,陳姓。薑,齊姓。)

 

五世其昌,並於正卿。

 

八世之後,莫之與京』。」

 

(京,大也。○並於,本或作「並為」,誤。)

 

疏「五世」至「與京」。

 

○正義曰:五世其昌,言其始昌盛也。

 

並於正卿,位與卿並得為上大夫也。

 

莫之與京,謂無與之比大,言其位最高也。

 

五世、八世當是卜兆之間有其象。

 

傳言其占之辭,不言其知之意,固非後學所得詳之。

 

陳厲公,蔡出也,(姊妹之子曰出。)

 

疏注「姊妹之子曰出」。

 

○正義曰:《釋親》云:「男子謂姊妹之子為出。」

 

言姊妹出嫁而生子也。

 

故蔡人殺五父而立之。

 

(五父,陳佗也。殺陳佗在桓六年。○佗,大多反。)

 

生敬仲。

 

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見陳侯者,(周大史也。

 

○少,詩照反。

 

見,如字,又賢遍反。

 

大音泰。)

 

疏注「周大史也」。

 

○正義曰:直言周史,知是大史者,《周禮》大史掌書,昭二年傳稱韓宣子觀書於大史氏,此以《周易》見陳侯,故知是大史也。

 

以《周易》見者,自以知《周易》見陳侯,言己明《易》能筮,故陳侯使之筮也。

 

陳侯使筮之,(蓍曰筮。○筮,上製反。蓍音屍。)

 

疏注「蓍曰筮」。

 

○正義曰:《曲禮》文也。

 

其揲蓍求卦之法,則《易•係辭》具焉。

 

遇觀ⅳ(坤下巽上,觀。

 

○觀,古亂反,注皆同。)

 

之否ⅳ。

 

(坤下乾上,否。觀六四爻變而為否。○否,備矣反,注皆同。)

 

疏「遇觀之否」。

 

○正義曰:此注坤下巽上觀,坤下乾上否及六四爻變,諸如此輩,皆據《周易》之文知之。

 

劉炫《規過》云:「觀之否者,為觀卦之否爻;

 

屯之比者,屯卦之比爻,皆不取後卦之義。」

 

今刪定以為不然。

 

何者?

 

以閔元年畢萬筮仕,遇屯之比,云「屯固比入」。

 

僖十五年,晉獻公筮嫁伯姬,得歸妹之睽,云「士刲羊,亦無衁」,歸妹上六爻辭;

 

又云 「歸妹、睽孤,寇張之弧」,睽之上九爻辭;

 

又云「歸妹之睽,猶無相也」。

 

昭五年明夷之謙,云「明夷於飛」,「垂其翼」,又云「謙不足,飛不翔」。

 

此之等類,皆取前後二卦以占吉凶,今人之筮亦皆如此。

 

故賈、服及杜並皆同焉。

 

劉炫苟異前儒,好為別見,以規杜氏,非也。

 

沈云:遇者,不期而會之名。

 

筮者所得卦之吉凶,非有宿契,逢遇而已,故謂之遇。

 

劉炫云:下體坤,坤為地為眾,上體巽,巽為風為木,互體有艮,艮為門闕,地上有木而為門闕,宮室之象,宮室而可風化,使天下之觀焉,故謂之觀也。

 

下體坤,坤為地,上體乾,乾為天,天不下降,地不上騰,天地不通其氣,上下否塞,故謂之否也。

 

曰:「是謂『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

 

(此《周易》觀卦六四爻辭。《易》之為書,六爻皆有變象,又有互體,聖人隨其義而論之。○爻,戶交反。)

 

此其代陳有國乎?

 

不在此,其在異國;

 

非此其身,在其子孫。

 

疏「是謂」至「子孫」。

 

○正義曰:「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二句,《周易》文也。

 

此先云:「不在此,其在異國」,後云「非此其身,在其子孫」,所以在下覆結,先云「其在後乎」,後云 「在異國」者,「其在異國」之下,更欲演說異國是大嶽薑姓,其言稍多,且須以結末,故進「其在後乎」於上,先解之也。

 

「庭實旅百」以下,方解「利用賓於王」,則上句「故曰觀國」之下,未須賓王之句,而再言「利用賓於王」者,蓋以「觀國之光」即是朝王之事,直言觀光,以文不足,故連言賓王,但未解賓王之義,故於下更重解之。

 

傳稱引《詩》斷章,則引《易》論事,《易》未必如本。

 

此言「觀國之光」,謂所為筮者觀他人有國之光榮也,此有國之人,利用為賓客於王朝也,其意言見其子孫有國,作賓於王家耳,非其身也。

 

「代陳有國」,言代陳正適子孫,有其國家,陳滅此興,是代之也。

 

○注「此周」至「論之」。

 

○正義曰:《易》之為書,揲蓍求爻,重爻為卦,爻有七、八、九、六。

 

其七、八者,六爻並皆不變,卦下總為之辭,名之曰「彖」,《彖》者,才也,總論一卦之才德,若乾「元亨利貞」之類皆是也。

 

其九、六者,當爻有變,每爻別為其辭,名之曰「象」,象者,像也,指言一爻所象,若乾「初九,潛龍勿用」之類皆是也。

 

不變者聚而為彖,其變者散而為象。

 

計每於一卦,當書兩體,但以此爻陰陽既同,唯變否有異,且每爻異辭,不可爻作二畫,從上可知,故不畫二也。

 

傳之筮者指取《易》義,不為論卦,丘明不畫卦也。

 

諸為注者皆言上體下體,若其畫卦示人,則當不煩此注,注亦不畫卦也。

 

今書有畫卦者,當是後之學者,自恐不識,私畫以備忘,遂傳之耳。

 

每爻各有象辭,是六爻皆有變象。

 

二至四,三至五,兩體交互,各成一卦,先儒謂之互體,聖人隨其義而論之,或取爻象或取駿體,言其取義為常也。

 

光遠而自他有耀者也。

 

疏「光遠」至「耀者也」。

 

正義曰:《易》稱「觀國之光」,故解其光義,言光在此處,遠照於他物,從他物之上而有明耀者也。

 

謂光能遠照,於他物有明,故下云「照之以天光」是也。

 

坤,土也。

 

巽,風也。

 

乾,天也。

 

風為天於土上,山也。

 

(巽變為乾,故曰風為天。自二至四,有艮象。艮為山。○乾,其然反。)

 

疏「於土上山也」。

 

○正義曰:六四之爻位在坤上,坤為土地,山是地之高者,居於土上,是為土上山也。

 

又巽變為坤,六四變為九四,從二至四,互體有艮之象,艮為山,故言山也。

 

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於是乎居土上,(山則材之所生。

 

上有乾,下有坤,故言居土上,照之以天光。)

 

故曰:『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

 

(四為諸侯,變而之乾,有國朝王之象。)

 

疏「有山」至「於王」。

 

○正義曰:山則材之所生,此人有山之材,言其必大富也。

 

上天以明臨下,照之以天光,言天子臨照之也。

 

於是乎又居於土上,既富矣,而彼天照又複居有土地,是為國君之象也。

 

《易》位四為諸侯,變而為乾,乾為天子,是有國朝王之象,故曰「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

 

庭實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賓於王。』

 

(艮為門庭,乾為金玉,坤為布帛。

 

諸侯朝王,陳贄幣之象。

 

旅,陳也。

 

百,言物備。

 

○摯音至,本又作贄,同。)

 

疏「庭實」至「於王」。

 

○正義曰:《覲禮》,侯氏執圭見王,王受圭,禮成乃出。

 

又入行享禮,獻國之所有。

 

此說行享禮也。

 

旅,陳也。

 

庭之所實,陳有百品,言物備也。

 

「奉之以玉帛」,謂執玉帛而致享禮。

 

彼天之照,有地之材,天子賜之土田,國君獻國所有,天地之美備具焉,朝王之儀畢足矣,故曰「利用賓於王」。

 

○注「艮為」至「物備」。

 

○正義曰:《易•說卦》:艮為門闕,乾為金玉,坤為布帛。

 

杜以門內有庭,傳言庭實,故改言艮為門庭耳。

 

杜言「諸侯朝王,陳贄幣之象」者,謂陳之以行享禮也。

 

《覲禮》,侯氏既見王,乃云:「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實唯國所有。」

 

鄭玄云:「四當為三,《大行人職》曰,諸侯廟中將幣,皆三享,其禮差又無取於四也。

 

初享或用馬,或用虎豹之皮;

 

其次享三牲魚臘,籩豆之實,龜也,金也,丹、漆、絲、糸廣、竹、箭也,其餘無常貨,此物非一國所能有,唯國所有分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

 

《禮器》云:「大饗其王事與。

 

三牲魚臘,四海九州之美味也;

 

籩豆之薦,四時之和氣也;

 

內金,示和也;

 

束帛加璧,尊德也;

 

龜為前列,先知也;

 

金次之,見情也;

 

丹、漆、絲、糸廣、竹、箭,與眾共財也。

 

其餘無常貨,各以其國之所有,則致遠物也。」

 

《郊特牲》曰:「旅幣無方,所以別土地之宜,而節遠邇之期也;

 

龜為前列,先知也;

 

以鍾次之,以和居參之也。

 

虎豹之皮,示服猛也;

 

束帛加璧,往德也。」

 

鄭玄《覲禮》之注所言出於彼也。

 

杜言「贄幣」即鄭所謂「璧帛」也,此「奉之以玉帛」,執以致庭實耳。

 

其玉帛不入王也,《覲禮》侯氏致享,執玉致命,王撫之而已,不受之也。

 

又曰侯氏降授宰幣,是庭實之幣皆庭受之,唯馬受之於門外耳。

 

「旅,陳」,《釋詁》文也。

 

百者,言其物備也。

 

猶有觀焉,故曰:『其在後乎!』

 

(因觀文以博占,故言猶有觀,非在已之言,故知在子孫。○觀,古亂反。)

 

疏注「因觀」至「子孫」。

 

○正義曰:以卦名觀,故因觀文以博占也。

 

觀者,視他之辭。

 

此賓王之事,若所為筮者身自當有,則不應觀他。

 

此卦猶有觀焉,觀非在已之言,其人觀他有之,故知在其子孫也。

 

風行而著於土,疏「風行而著於土」。

 

○正義曰:服虔云:巽在坤上,故為著土也。

 

一曰巽為風,複為木,風吹木實落去,更生他土而長育,是為在異國。

 

故曰:『其在異國乎!』

 

若在異國,必薑姓也。

 

薑,大嶽之後也。

 

(薑姓之先為堯四嶽。○著,直略反。大嶽,音泰,下音嶽。)

 

疏注「薑姓」至「四嶽」。

 

○正義曰:《周語》稱堯命禹治水,「共之從孫四嶽佐之,胙四嶽國,命為侯伯,賜姓曰薑,氏曰有呂」。

 

賈逵云:「共,共工也。

 

從孫,同姓未嗣之孫。

 

四嶽官名大嶽也,主四嶽之祭焉。」

 

然則以其主嶽之祀,尊之故稱大也。

 

山嶽則配天。

 

物莫能兩大。

 

陳衰,此其昌乎!」

 

(變而象艮,故知當興於大嶽之後。得大嶽之權,則有配天之大功,故知陳必衰。)

 

疏注「變而」至「必衰」。

 

○正義曰:六四爻變為九四,與二共為艮象,艮為山,故知興於山嶽之國。

 

薑姓,大嶽之後,知其將育於薑。

 

地之高者,莫過於山,《詩》云「崧高雖嶽,駿極於天」,言其大能至天,故山嶽則配天也。

 

且乾在上艮在下,亦是山嶽配天之象。

 

此人子孫養於大嶽之後,官尊位貴,得大嶽之權,則其功德有配天之大。

 

然天子其功配天,今縱得大嶽之權,唯諸侯耳,言配天者,以其功大,故甚言之。

 

物莫能兩大,此有興兆,故名陳必衰也。

 

及陳之初亡也,(昭八年,楚滅陳。)

 

陳桓子始大於齊;

 

(桓子,敬仲五世孫陳無宇。)

 

疏注「桓子」至「無宇」。

 

○正義曰:《史記•田完世家》:完卒,諡為敬仲。

 

仲生穉孟夷,夷生湣孟莊,莊生文子須無,文子生桓子無宇,是為敬仲五世孫也。

 

其後亡也,(哀十七年,楚複滅陳。

 

○複,扶又反。)

 

成子得政。

 

(成子,陳常也,敬仲八世孫。

 

陳完有禮於齊,子孫世不忘德,德協於卜,故傳備言其終始。

 

卜筮者,聖人所以定猶豫,決疑似,因生義教者也。

 

《尚書•洪範》通龜筮以同卿士之數。

 

南蒯卜亂而遇元吉,惠伯答以忠信則可。

 

臧會卜僭,遂獲其應。

 

丘明故舉諸縣驗於行事者,以示來世,而君子誌其善者、遠者。

 

他皆放此。

 

○豫音預,本亦作預。

 

蒯,居怪反。

 

僭,子念反。

 

應,應對之應。

 

縣音玄。)

 

疏注「成子」至「放此」。

 

○正義曰:沈氏云:「《世家》:『桓子生武子啟及僖子乞。

 

乞卒,子常代之,是為田成子。』

 

是於敬仲為七世,言八世者,據其相代在位為八世也。」

 

成子弒簡公,專齊政,是莫之與大也。

 

成子生襄子磐,磐生莊子白,白生大公和,和遷齊康公於海上,和立為齊侯。

 

和孫威王稱王,四世而秦滅之。

 

作傳之時,完之子孫巳盛,故傳備言其終始也。

 

《世家》云「敬仲之如齊,以陳字為田氏」,《左傳》終始稱陳,田必非敬仲所改,未知何時改耳。

 

《左傳》之初,至此始有卜筮,故杜於此通說之。

 

《曲禮》曰:「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決嫌疑,定猶與也。」

 

是先王立之本意也。

 

因而生義教,謂教人以行義行善,則德協於卜;

 

行惡則遇吉反凶,必以行義乃可卜也。

 

《洪範》曰:「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

 

謀及卿士而以卜筮同之,是通龜筮以同卿士之數也。

 

南蒯卜為亂,不信則不可;

 

臧會卜為僭,不信乃遂吉,二事相反,故特引之,言卜筮應人行也。

 

南蒯在昭十二年,臧會在昭二十五年。

 

南蒯筮而言卜者,卜筮通言耳。

 

杜引《洪範》者,欲明龜筮未必神靈,故云以同卿士之數,言龜筮所見,才與卿士同耳。

 

又引南蒯者,明吉凶由行,不由卜筮,欲使人脩德行不可純信卜筮也。

 

又引臧會者,吉凶亦由卜筮,不可專在於行,欲使人敬龜筮也。

 

故丘明舉縣驗於行事者,以示來世脩德行,敬龜筮。

 

言驗於行事者,南蒯則行驗而龜筮不驗,臧會則行不驗而龜筮驗。

 

言君子誌其善者遠者,善者謂勸人脩德行、敬龜筮是也;

 

遠者謂舉其大綱,勸人為善,長久遠道,非有臨時應驗。

 

此遠者即上善者,指其事謂之善,指其教謂之遠。

 

劉炫云:「計春秋之時,卜筮多矣,丘明所載唯二十許事,舉其縣驗於行事者,其不驗者不載之。」

 

君子之人,當記其忠之善者,知之遠者,他皆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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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


莊二十三年,盡三十二年

【經】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

 

(無傳。)

 

祭叔來聘。

 

(無傳。

 

《穀梁》以祭叔為祭公來聘魯。

 

天子內臣不得外交,故不言使,不與其得使聘。

 

○祭,側界反。

 

為,於偽反。)

 

疏二十三年注「穀梁」至「使聘」。

 

○正義曰:諸言聘者,皆言某侯使某來聘,此不言使,左氏無傳,故取《穀梁》為說。

 

《穀梁傳》云:「其不言使,何也?

 

天子之內臣也,不正其外交,故不與使也。」

 

然則言內臣不得外交,必是畿內之國,畿內之國,非為祭耳。

 

傳不言為祭公來聘,杜言為祭公來聘者,但祭叔連祭為文,必是祭人。

 

虞叔子虞公之弟,此祭叔或是祭公之弟,故以為為祭公來聘。

 

天子內臣不得外交諸侯,故不言使,不與其得使聘也。

 

魯受其聘,行其禮,故書「聘」耳。

 

二十五年陳女叔來聘,嘉之,故不名,此無可嘉,亦稱叔者,杜意叔為名為字,無以可知,故不明言。

 

夏,公如齊觀社。

 

(齊因祭社蒐軍實,故公往觀之。)

 

疏注「齊因」至「觀之」。

 

○正義曰:《魯語》說此事云「夫齊棄大公之法而觀民於社」,孔晁云「聚民於社,觀戎器也」。

 

襄二十四年傳稱楚子使薳啟疆如齊,齊社蒐軍實,使客觀之。

 

知此亦然,故公往觀之。

 

《釋例》曰:「凡公出朝聘、奔喪、會葬,皆但書『如』,不言其事,此《春秋》之常。」

 

然則喪葬常事,故不書;

 

觀社,非常,故特書。

 

公至自齊。

 

(無傳。)

 

荊人來聘。

 

(無傳。不書荊子使某來聘,君臣同辭者,蓋楚之始通,未成其禮。)

 

疏注「不書」至「其禮」。

 

○正義曰:《釋例》曰:「楚之君臣最多混錯,此乃楚之初興,未閑周之典禮,告命之辭,自生同異。

 

楚武王熊達始居江漢之間,然猶未能自同列國,故稱「荊敗蔡師」、 「荊人來聘」,從其所居之稱而總其君臣。」

 

是言楚之始通,未成其禮之意。

 

言君臣同辭者,此云「荊人來聘」,是臣來也。

 

僖二十一年「楚人使宜巾來獻捷」,言 「使」,則是君也。

 

而經亦書「楚人」,是君臣同辭。

 

公及齊侯遇於穀。

 

(無傳。○穀音穀。)

 

蕭叔朝公。

 

(無傳。蕭,附庸國。叔,名。就穀朝公,故不言來。凡在外朝,則禮不得具,嘉禮不野合。)

 

疏注「蕭附」至「野合」。

 

○正義曰:無爵而稱朝,知是附庸國也。

 

邾儀父貴之,乃書字,此無所貴,知叔為名也。

 

《公羊傳》曰:「其言朝公何?

 

公在外也。」

 

文連「遇於穀」,是就穀朝公,穀是齊地,故不言「來」也。

 

定十四年「大蒐於比蒲,邾子來會公」,比蒲,魯地,故言「來」也。

 

《穀梁傳》曰:「朝於廟,正也;

 

於外,非正也。」

 

是言在外行朝,則禮不得具。

 

定十年傳稱嘉樂不野合,知嘉禮亦不野合。

 

嘉禮謂善禮,非五禮之嘉也,朝於五禮屬賓。

 

秋,丹桓宮楹。

 

(桓公廟也。楹,柱也。○楹音盈。)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無傳。未同盟而赴以名。○射,示亦反,又音亦。)

 

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於扈。

 

(無傳。扈,鄭地,在滎陽卷縣西北。○扈音戶。卷音權;《字林》,丘權反;韋昭,丘云反;《說文》,丘粉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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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


【傳】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非禮也。

 

曹劌諫曰:「不可!

 

夫禮,所以整民也。

 

故會以訓上下之則,製財用之節;

 

貢賦多少。

 

朝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

 

征伐以討其不然。

 

(不然,不用命。○長,丁丈反。)

 

疏「夫禮」至「不然」。

 

○正義曰:夫禮者,所以整理天下之民,民謂,庶貴賤者皆是也。

 

諸侯會聚,所謀皆是尊王室,脩臣禮,故會以訓上下之則。

 

以諸侯事天子,訓在下事其君也。

 

於會必號令諸國,出貢賦多少,即是製財用之節度也。

 

禮使小國朝大國,是朝以正班爵之等義也。

 

爵同則小國在下,是帥長幼之次序也。

 

諸侯之序以爵不以年,此言長幼,謂國大小也。

 

沈氏云:「爵同者,據年之長幼,故云『帥長幼之序』。」

 

不朝不會,則征討之,故言「征伐以討其不然」。

 

諸侯有王,(從王事。)

 

王有巡守,(省四方。)

 

以大習之。

 

(大習,會朝之禮。)

 

非是,君不舉矣。

 

君舉必書。

 

(書於策。)

 

書而不法,後嗣何觀?」

 

晉桓、莊之族偪,(桓叔、莊伯之子孫強盛,偪迫公室。○偪,彼力反。)

 

獻公患之。

 

士蒍曰:「去富子,則群公子可謀也已。」

 

(士蒍,晉大夫。

 

富子,二族之富強者。

 

○蒍,於萎反。

 

去,起呂反,下同。)

 

公曰:「爾試其事。」

 

士蒍與群公子謀,譖富子而去之。

 

(以罪狀誣之,同族惡其富強,故士蒍得因而間之。

 

用其所親為譖則似信,離其骨肉則黨弱,群公子終所以見滅。

 

○惡,烏路反。

 

間,間廁之間。)

 

秋,丹桓宮之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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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


【經】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宮桷。

 

(刻,鏤也。

 

桷,椽也。

 

將逆夫人,故為盛飾。

 

○刻音克。

 

桷音角。

 

《字林》云,齊魯謂榱為桷。

 

椽,直專反。)

 

疏二十四年注「刻鏤」至「盛飾」。

 

○正義曰:《釋器》云:「金謂之鏤,木謂之刻。」

 

刻木鏤金,其事相類,故以刻為鏤也。

 

桷謂之榱,榱即椽也。

 

《穀梁傳》曰:「刻桷,非正也。

 

夫人,所以崇宗廟也。

 

取非禮與非正而加之於宗廟,以飾夫人,非正也。

 

刻桓宮桷,丹桓宮楹,斥言桓宮,以惡莊也。」

 

是言丹楹刻桷皆為將逆夫人,故為盛飾。

 

葬曹莊公。

 

(無傳。)

 

夏,公如齊逆女。

 

(無傳。親逆,禮也。)

 

疏注「親逆禮也」。

 

○正義曰:《公羊傳》曰:「何以書?

 

親迎,禮也。」

 

親逆是正禮,有故得使卿逆,亦無譏也。

 

秋,公至自齊。

 

(無傳。)

 

八月,丁丑,夫人薑氏入。

 

(哀薑也。

 

《公羊傳》以為薑氏要公,不與公俱入,蓋以孟任故,丁丑入而明日乃朝廟。

 

○要,於遙反。

 

任音壬,後孟任皆同。)

 

疏注「哀薑」至「朝廟」。

 

○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入何?

 

難也。

 

其難奈何?

 

夫人不可使入,與公有所約,然後入。」

 

唯言有所要,不知要何事,故云蓋以孟任故也。

 

明日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夫人若未朝廟,不得受臣覿禮。

 

知明日乃朝廟,既朝,乃見大夫宗婦。

 

杜言朝廟者,為「覿用幣」發也。

 

書「入」不書「至」者,《釋例》曰:「莊公顧割臂之盟,崇寵孟任,故即位二十三年乃娶元妃。」

 

雖丹楹刻桷,身自納幣,而有孟任之嫌,故與薑氏俱反而異入。

 

經所以不以至禮書也。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宗婦,同姓大夫之婦。

 

禮,小君至,大人執贄以見,明臣子之道。

 

莊公欲奢誇夫人,故使大夫、宗婦同贄俱見。

 

○覿,徒曆反,見也。

 

以見,賢遍反,下同。

 

誇,苦瓜反。)

 

疏注「宗婦」至「俱見」。

 

○正義曰:襄二年葬齊薑,傳稱齊侯使諸薑宗婦來送葬,諸薑是同姓之女,知宗婦是同姓大夫之婦也。

 

禮,小君至,大夫執贄以見,明臣子之道。

 

禮亦無此文。

 

《士相見禮》稱大夫始見於君,執贄。

 

夫人尊與君同,臣始為臣,有見君之禮,明小君初至,亦當有禮以見也。

 

且傳唯譏婦贄不宜用幣,不言覿之為非,知其禮當然也。

 

大夫當用羔雁,用幣亦為非禮也。

 

莊公欲奢誇夫人,故使男女同贄。

 

惡其男女無別,且譏僭為失禮,故書之。

 

大水。

 

(無傳。)

 

冬,戎侵曹。

 

(無傳。)

 

曹羈出奔陳。

 

(無傳。羈蓋曹世子也。先君既葬而不稱爵者,微弱不能自定,曹人以名赴。)

 

疏注「羈蓋」至「名赴」。

 

○正義曰:此事《左氏》、《穀梁》並無傳。

 

《公羊》以曹羈為曹大夫,三諫不從而出奔。

 

杜以此經書「曹羈出奔陳,赤歸於曹」,與「鄭忽出奔衛,突歸於鄭」,其文相類,故附彼為之說,稱蓋,為疑辭,微弱不能自定,曹人以名赴,亦如鄭忽之出奔。

 

赤歸於曹。

 

(無傳。赤,曹僖公也。蓋為戎所納,故曰歸。)

 

疏注「赤曹」至「曰歸」。

 

○正義曰:《史記•曹世家》與《年表》皆云「僖公名夷」,三家經傳有五而皆言赤,杜以鄭突類之,知赤是曹君,故以赤為僖公。

 

書有舛誤,何必《史記》是而杜說非也。

 

傳例曰「諸侯納之曰歸」,以戎侵曹而赤歸,故云蓋為戎所納也。

 

賈逵以為羈是曹君,赤是戎之外孫,故戎侵曹,逐羈而立赤,亦以意言之,無所據也。

 

郭公。

 

(無傳。蓋經闕誤也。自曹羈以下,《公羊》、《穀梁》之說既不了,又不可通之於左氏,故不採用。)

 

疏注「蓋經」至「採用」。

 

○正義曰:《公羊》、《穀梁》並以「赤歸於曹郭公」連文為句,言郭公名赤,失國而歸於曹,是為說不了,故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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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


【傳】二十四年,春,刻其桷,皆非禮也。

 

(並非丹楹,故言皆。)

 

疏注「並非丹楹故言皆」。

 

○正義曰:《穀梁傳》曰:「禮,楹,天子諸侯黝堊,大夫蒼,士黈。

 

丹楹,非禮也。」

 

注云:「黝堊,黑色。

 

黈,黃色。」

 

又曰:「禮,天子之桷,斫之礱之,加密石焉。

 

諸侯之桷,斫之礱之。

 

大夫斫之。

 

士斫本。

 

刻桷,非正也」。

 

「加密石」,注云:「以細石磨之。」

 

《晉語》云:「天子之室,斫其椽而礱之,加密石焉。

 

諸侯礱之,大夫斫之,士首之。」

 

言雖小異,要知正禮楹不丹,桷不刻,故云「皆非禮也」。

 

禦孫諫曰:「臣聞之:『儉,德之共也;

 

侈,惡之大也。』

 

(禦孫,魯大夫。

 

○禦,魚呂反,本亦作禦。

 

侈,昌紙反,又戶氏反。)

 

先君有共德,而君納諸大惡,無乃不可乎?」

 

(以不丹楹刻桷為共。)

 

秋,哀薑至,公使宗婦覿,用幣,非禮也。

 

(傳不言大夫,唯舉非常。)

 

疏注「傳不」至「非常」。

 

○正義曰:《士相見禮》云:「天下大夫相見以雁,上大夫相見以羔,如士相見之禮,始見於君,執摯。」

 

鄭玄云:「士、大夫一也。」

 

如彼《禮》文,大夫始見於君用羔雁,始見夫人亦當然。

 

然則大夫用幣亦非常,而以大夫為常者,《禮》「孤執皮帛」,則諸侯之臣有執帛者矣。

 

大夫執帛,唯上僭耳,其帛猶是男子所執。

 

婦人執幣,則全非常事,禦孫唯諫婦人不宜執幣,丘明為諫發傳,故唯舉非常也。

 

《左傳》諸為諫者,或言「諫曰」,或不言諫,意在載辭,不為例也。

 

禦孫曰:「男贄,大者玉帛,(公、侯、伯、子、男執玉,諸侯、世子、附庸、孤卿執帛。

 

○贄,真二反。)

 

疏注「公侯」至「執帛」。

 

○正義曰:《周禮•大宗伯職》云:「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

 

是公、侯、伯、子、男皆執玉也。

 

《典命職》曰:「凡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之禮一等;

 

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

 

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視小國之君。」

 

是諸侯世子與孤卿執帛也。

 

附庸雖則無文,而為一國之主,來則謂之為朝,未有爵命,不合執玉,明與世子同執帛也。

 

且哀七年傳稱:「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

 

附庸是國,明執帛者,附庸也。

 

鄭玄《周禮》注云:「皮帛者,束帛而表以皮,為之飾。

 

皮,虎豹皮。

 

帛,如今璧色繒也」。

 

《周禮》以玉作六瑞,以禽作六摯,則瑞贄有異,而此傳玉帛同言贄者,鄭玄《曲禮》注云:「摯之言至也,當謂執之見人,以表至誠也。」

 

《典瑞》注云:「瑞,節信也。」

 

禮,天子執冒以見諸侯,諸侯執圭璧以朝天子,天子以冒,冒之以為信,故以瑞為名。

 

皮帛以下無此合信之事,故以贄為名。

 

其實皆以表至誠,故傳通以贄言之。

 

凡贄,皆以爵,不以命數也。

 

小者禽鳥,(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

 

疏注「卿執」至「執雉」。

 

○正義曰:《周禮•大宗伯職》文也。

 

鄭玄云:「羔取其群而不失其類,雁取其候時而行,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節,鶩取其不飛遷,雞取其守時而動。」

 

《曲禮》曰:「飾羔雁者以繢。」

 

言天子之臣飾羔雁以布,又畫之,諸侯之臣飾以布,不畫之,自雉以下無飾。

 

以章物也。

 

(章所執之物,別貴賤。

 

○別,彼列反。

 

女贄,不過榛、栗、棗、脩,以告虔也。

 

榛,小栗。

 

脩,脯。

 

虔,敬也。

 

皆取其名以示敬。

 

○榛,側巾反。

 

脩,鍛脯加薑桂曰脩。

 

虔音乾。)

 

疏注「榛小」至「示敬」。

 

○正義曰:《曲禮》云:「婦人之贄,椇、榛、脯、脩、棗、栗。」

 

鄭玄云:「婦人無外事,見以羞物也。

 

椇、榛,木名。

 

椇,枳也,有實,今邳郯之東食之。

 

榛,實似栗而小。」

 

鄭又注《周禮•臘人》云:「薄析曰脯,捶之而施薑桂曰鍛脩。」

 

然則脩脯大同,故以脩為脯也。

 

「虔,敬」,《釋詁》文。

 

皆取其名以示敬者,先儒以為栗取其戰栗也,棗取其早起也,脩取其自脩也,唯榛無說,蓋以榛聲近虔,取其虔於事也。

 

今男女同贄,是無別也。

 

男女之別,國之大節也,而由夫人亂之,無乃不可乎?」

 

晉士蒍又與群公子謀,使殺遊氏之二子。

 

(遊氏二子,亦桓、莊之族。士蒍告晉侯曰:「可矣。不過二年,君必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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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


【經】二十有五年,春,陳侯使女叔來聘。

 

(女叔,陳卿。

 

女,氏;

 

叔,字。

 

○女音汝,陳大夫氏。)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

 

(無傳。

 

惠公也。

 

書名,十六年與內大夫盟於幽。)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鼓,用牲於社。

 

(鼓,伐鼓也。

 

用牲以祭社。

 

傳例曰:非常也。)

 

疏二十五年注「鼓伐」至「常也」。

 

○正義曰:《尚書•召誥》云「用牲於郊,牛二」,如此之類言用牲者,皆用之以祭,知此用牲以祭社也。

 

鼓之所用,必是伐之,伐理可見,故不言伐鼓。

 

牲不言用,則牲無所施,於文不足,故言「用牲」。

 

傳稱:「正月之朔,慝末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

 

正月,謂周六月也。

 

此經雖書六月,杜以《長曆》校之,此是七月,七月用鼓,非常月也。

 

鼓當於朝,而此鼓於社,非其處也。

 

社應用幣,而於社用牲,非所用也。

 

一舉而有三失,故譏之。

 

伯姬歸於杞。

 

(無傳。

 

不書逆女,逆者微。)

 

秋,大水。

 

鼓,用牲於社,於門。

 

門,國門也。

 

傳例曰:亦非常也。

 

疏注「門國門也」。

 

○正義曰:《祭法》云:「天子立七祀,諸侯立五祀,其門皆曰國門。」

 

知此門亦國門,國門謂城門也。

 

傳稱天災有幣無牲,非日月之眚不鼓,則鼓與牲二事皆失,故譏之。

 

冬,公子友如陳。

 

(無傳。

 

報女叔之聘。

 

諸魯出朝聘,皆書如。

 

不果彼國必成其禮,故不稱朝聘,《春秋》之常也。

 

公子友,莊公之母弟,稱公子者,史策之通言。

 

母弟至親,異於他臣,其相殺害,則稱弟以示義。

 

至於嘉好之事,兄弟篤睦,非例所與。

 

或稱弟,或稱公子,仍舊史之文也。

 

母弟例在宣十七年。

 

○好,呼報反,傳同。)

 

疏注「報女」至「七年」。

 

○正義曰:魯出朝聘,多有在道複者,假令得到彼國,尚不知受之以否,故皆書「如」,如者,往也,直言往彼而已,不果彼國必成其禮,故不稱朝聘,為《春秋》之常也。

 

僖二十八年,公朝於王所,朝訖乃書,故即稱為朝。

 

此公子友,莊公之母弟也。

 

於莊世稱公子。

 

昭元年陳公子招,陳哀公母弟也,於哀世稱公子。

 

故解之 「稱公子者,史策之通言」也。

 

《釋例》曰:「庶弟不得稱弟,而母弟得稱公子。

 

秦伯之弟針適晉女,叔齊曰:『秦公子必歸。』

 

此公子亦國之常言,得兩通之證也。」

 

是言公子母弟得通言之意也。

 

《釋例》又曰:「兄而害弟,則稱弟以章兄罪;

 

弟又害兄,則云弟以罪弟身。

 

統論其義,兄弟二人,交相殺害,各有曲直,存弟則示兄曲也。」

 

是言其相殺害,則稱弟以示義也。

 

《釋例》又曰:「若夫朝聘盟會,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篤睦,非義例之所與,故仍舊史之策,或稱弟,或稱公子。

 

踐土之盟,叔武不稱弟,此其義也。」

 

案經桓三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成十年「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彼皆稱弟,季友、陳招並稱公子,俱無褒貶,所稱不同,知是史文之異,不為義例。

 

仲尼無所見義,故仍舊史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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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


【傳】二十五年,春,陳女叔來聘,始結陳好也。

 

嘉之,故不名。

 

(季友相魯,原仲相陳,二人有舊,故女來聘,季友冬亦報聘。

 

嘉好接備。

 

卿以字為嘉,則稱名,其常也。

 

○相魯,息亮反,下同。)

 

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鼓,用牲於社,非常也。

 

(非常鼓之月,《長曆》推之,辛未實七月朔,置閏失所,故致月錯。)

 

疏注「非常」至「月錯」。

 

○正義曰:此及文十五年、昭十七年皆書「六月朔,日有食之」。

 

昭十七年傳稱「祝史請所用幣,昭子許之。

 

平子禦之,曰:『止也。

 

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伐鼓用幣,禮也。

 

其餘則否。』

 

大史曰:『在此月也。』

 

」經書「六月」,而史言「在此月」,則知傳言「正月之朔,慝未作」者,謂此周之六月,夏之四月也。

 

文十五年傳直說天子諸侯鼓幣異禮,不言「非常」,知彼言六月,直六月也。

 

此亦六月而云「非常」,下句始言唯正月之朔有用幣伐鼓之禮,明此經雖書六月,實非六月,故云「非常鼓之月」。

 

《長曆》推此辛未為七月之朔,由置閏失所,故致月錯,不應置閏而置閏,誤使七月為六月也。

 

《釋例》曰:「莊二十五年經書『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實是七月朔,非六月,故傳云『非常也』。

 

唯正月之朔,有用幣伐鼓,明此食非用幣伐鼓常月,因變而起,曆誤也。

 

文十五年經文皆同,而更複發傳曰非禮者,明前傳欲以審正陽之月,後傳發例,欲以明諸侯之禮,此乃聖賢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

 

劉炫云:「知非五月朔者,昭二十四年五月日有食之,傳云日過分而未至,此若是五月,亦應云過分而未至也。

 

今言『慝未作』,則是已作之辭,故知非五月。」

 

案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薑氏入,從彼推之,則六月辛未朔,非有差錯。

 

杜云置閏失所者,以二十四年八月以前誤置一閏,非是八月以來始錯也。

 

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正月,夏之四月,周之六月,謂正陽之月。

 

今書六月而傳云「唯」者,明此月非正陽月也。

 

慝,陰氣。

 

○正音政。

 

正月,建巳之月。

 

慝,他得反。

 

夏,戶雅反。)

 

疏注「正月」至「陰氣」。

 

○正義曰:昭十七年傳大史論正月之事,云:「當夏四月,是謂孟夏。」

 

知正月是夏之四月,周之六月也。

 

《詩》云「正月繁霜」,鄭玄云:「夏之四月建巳,純陽用事。」

 

是謂正月為正陽之月。

 

慝,惡也;

 

人情愛陽而惡陰,故謂陰為惡,故云「慝,陰氣也」。

 

「未作」謂陰氣未起也。

 

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

 

(日食,曆之常也。

 

然食於正陽之月,則諸侯用幣於社,請救於上。

 

公伐鼓於朝,退而自責,以明陰不宜侵陽,臣不宜掩君,以示大義。)

 

疏注「日食」至「大義」。

 

○正義曰:古之曆書亡矣,漢興以來,草創其術,《三統》以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月交會。

 

近世為曆者,皆以為一百七十三日有餘而日一食。

 

是日食者,曆之常也。

 

古之聖王因事設戒,夫以昭昭大明,照臨下土,忽爾殲亡,俾晝作夜,其為怪異,莫斯之甚,故立求神請救之禮,責躬罪已之法。

 

正陽之月,陽氣尢盛,於此尢盛之月,而為弱陰所侵,故尢忌之,社是上公之神,尊於諸侯,故用幣於社,請救於上公,伐鼓於朝,退而自攻責也。

 

日食者,月揜之也。

 

日者,陽之精;

 

月者,陰之精。

 

日,君道也;

 

月,臣道也。

 

以明陰不宜侵陽,臣不宜揜君,以示大義也。

 

昭二十九年傳曰:「故有五行之官,是謂五官,實列受氏姓,封為上公,祀為貴神。

 

社稷五祀,是尊是奉。」

 

故杜以社為上公之神。

 

「秋,大水。

 

鼓,用牲於社、於門」,亦非常也。

 

(失常禮。)

 

○凡天災,有幣,無牲。

 

天災,日月食、大水也。

 

祈請而已,不用牲也。

 

疏注「天災」至「牲也」。

 

○正義曰:傳言「亦非常」,亦上日食也,但日食之鼓非常月,伐鼓於社非常禮,大水用牲亦非常禮,俱是非常,故亦前也。

 

傳既亦前,即發凡例,知天災之言,兼日食、大水也。

 

天之見異,所以譴告人君,欲令改過脩善,非為求人飲食。

 

既遇天災,隨時即告,唯當告請而已,是故有幣無牲。

 

若乃亢旱曆時,霖雨不止,然後禱祀群神,求弭災沴者,設禮以祭,祭必有牲。

 

《詩•云漢》之篇美宣王為旱禱,請自郊徂宮,無所不祭,云:「靡神不舉,靡愛斯牲。」

 

是其為旱禱,祭皆用牲也。

 

《祭法》曰:「埋少牢於泰昭,祭時也;

 

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

 

王宮,祭日也;

 

夜明,祭月也;

 

幽禜,祭星也;

 

雩禜,祭水旱也。」

 

鄭玄云:「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寒暑不時,則或禳之,或祈之。」

 

是說祈禱之祭皆用牲。

 

非日月之眚,不鼓。

 

(眚,猶災也。

 

月侵日為眚,陰陽逆順之事,賢聖所重,故特鼓之。

 

○眚,所景反。)

 

疏注「眚猶」至「鼓之」。

 

○正義曰:《易》稱「是謂災眚」,《書》稱「眚災肆赦」,是眚災相類,故云「眚猶災也」。

 

月侵日為眚,陰犯陽為逆,逆順之事,賢聖所重,故見其逆事,而特鼓之。

 

此據日食為說耳。

 

傳稱「日月之眚」,日月並言,則月食亦有鼓。

 

《周禮•大仆職》云:「凡軍旅,田役,讚王鼓,救日月,亦如之。」

 

是日食、月食皆有鼓也。

 

《穀梁傳》曰:「天子救日,置五麾,陳五兵五鼓,諸侯置三麾,陳三鼓三兵,大夫擊門,士擊柝。」

 

左氏雖無傳,義或然也。

 

晉士蒍使群公子盡殺遊氏之族,乃城聚而處之。

 

(聚,晉邑。

 

○聚,才喻反。)

 

冬,晉侯圍聚,盡殺群公子。

 

(卒如士蒍之計。)

 

【經】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無傳。)

 

夏,公至自伐戎。

 

(無傳。)

 

曹殺其大夫。

 

(無傳。

 

不稱名,非其罪,例在文七年。)

 

疏二十六年注「不稱」至「七年」。

 

○正義曰:文七年傳稱」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

 

且言非其罪也」。

 

是仲尼新意,變例也。)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無傳。

 

宋序齊上,主兵。)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無傳。)

 

【傳】二十六年,春,晉士蒍為大司空。

 

(大司空,卿官。)

 

疏注「大司空,卿官」。

 

○正義曰:傳於比年以來說士蒍為獻公設計,晉國以安。

 

今又言大司空,明任以卿位也。

 

直言司空者,是大夫即司空亞旅,皆受一命之服是也。

 

晉自文公以後,世為盟主,征伐諸國,卿以軍將為名,司空非複卿官,故文二年「司空士縠」非卿也。

 

雖則非卿,職掌不異,成十八年傳曰「右行辛為司空,使脩士蒍之法」,是其典事同也。

 

夏,士蒍城絳,以深其宮。

 

(絳,晉所都也,今平陽絳邑縣。)

 

秋,虢人侵晉。

 

冬,虢人又侵晉。

 

(為傳明年晉將伐虢張本。

 

此年經、傳各自言其事者,或經是直文,或策書雖存而簡牘散落,不究其本末,故傳不複申解,但言傳事而已。

 

○牘,徒木反。

 

究音救。

 

複,扶又反。

 

解,居蟹反。)

 

疏注「為傳」至「而已」。

 

○正義曰:此年傳不解經,經、傳各自言事。

 

伐戎、日食體例已舉,或可經是直文,不須傳說。

 

曹殺大夫,宋、齊伐徐,或須說其所以,此去丘明已遠,或是簡牘散落,不複能知故耳。

 

上二十年亦傳不解經,彼經皆是直文,故就此一說,言下以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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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


【經】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於洮。

 

(伯姬,莊公女。洮,魯地。○洮,徒刀反。)

 

疏二十七年注「伯姬莊公女」。

 

○正義曰:上二十五年始歸於杞,莊公無母,而此來寧,知是莊公女也。

 

會女非常,故於此言女以辯之。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於幽。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原仲,陳大夫。

 

原,氏;

 

仲,字也。

 

禮,臣既卒不名,故稱字。

 

季友違禮會外大夫葬,具見其事,亦所以知譏。

 

○見,賢遍反。)

 

疏注「原仲」至「知譏」。

 

○正義曰:《玉藻記》云:「士於君所言大夫,沒矣則稱諡若字。」

 

桓二年《穀梁傳》曰:「子既死,父不忍稱其名。

 

臣既死,君不忍稱其名。」

 

是禮臣卒不名,陳人不稱其名,故魯史亦書其字。

 

冬,杞伯姬來。

 

(傳例曰:歸寧。)

 

莒慶來逆叔姬。

 

(無傳。

 

慶,莒大夫。

 

叔姬,莊公女。

 

卿自為逆則稱字。

 

例在宣五年。

 

○為,於偽反。)

 

杞伯來朝。

 

(無傳。杞稱伯者,蓋為時王所黜。)

 

黜,敕律反。

 

疏注「杞稱」至「所黜」。

 

○正義曰:桓二年杞侯來朝,十二年公會杞侯、莒子盟於曲池,自爾以來不見經、傳,從此稱伯,終於《春秋》,故云蓋為時王所黜。

 

於時周王當桓、莊、僖、惠,不知何王黜之。

 

公會齊侯於城濮。

 

(無傳。城濮,衛地,將討衛也。○濮音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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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


【傳】二十七年,春,「公會杞伯姬於洮」,非事也。

 

(非諸侯之事。)

 

○天子非展義不巡守,(天子巡守,所以宣布德義。)

 

諸侯非民事不舉,卿非君命不越竟。

 

(○竟音境。)

 

夏,「同盟於幽」,陳、鄭服也。

 

(二十二年,陳亂而齊納敬仲;

 

二十五年,鄭文公之四年,獲成於楚。

 

皆有二心於齊,今始服也。)

 

疏注「二十」至「服也」。

 

○正義曰:比年以來,陳、鄭無不服之狀。

 

此言其服,故注者原之。

 

二十一年,鄭厲公卒,二十五年,是鄭文公之四年也。

 

文十七年傳稱鄭子家與趙宣子書,云:「文公四年二月壬戌,為齊侵蔡,亦獲成於楚。」

 

是二十五年既與楚平,故至此始服也。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非禮也。

 

原仲,季友之舊也。

 

「冬,杞伯姬來」,歸寧也。

 

(寧,問父母安否。)

 

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出曰來歸。

 

(歸,不反之辭。)

 

夫人歸寧曰如某,出曰歸於某。

 

疏「凡諸」至「於某」。

 

○正義曰:《釋例》曰:歸寧者,女子既嫁,有時而歸,問父母之寧否。

 

父母沒,則使卿歸問兄弟也。

 

出者,謂犯七出而見絕者也。

 

歸者,有所往之稱。

 

來者,有所反之言。

 

故嫁謂之歸,而寧謂之來。

 

見絕而出,則以來歸為辭,來而不反也。

 

如某者,非終安之稱,歸於某者,亦不反之辭,是解其文異之意也。

 

此杞伯姬來,寧也。

 

宣十六年郯伯姬來歸,出也。

 

文九年夫人薑氏如齊,歸寧也。

 

魯之夫人無被出者,文十八年夫人薑氏歸於齊,雖子死自去,歸而不反,亦出之類,故與出同文。

 

晉侯將伐虢,士蒍曰:「不可!

 

虢公驕,若驟得勝於我,必棄其民。

 

(棄民不養之。)

 

○無眾而後伐之,欲禦我,誰與?

 

夫禮、樂、慈、愛,戰所畜也。

 

夫民,讓事、樂和、愛親、哀喪,而後可用也。

 

(上之使民,以義讓哀樂為本,言不可力強。○畜,敕六反,下及注皆同。哀樂,音洛,強,其丈反。)

 

疏「夫禮」至「用也」。

 

○正義曰:禮、樂、慈、愛,謂國君教民,民間有此四者,畜聚此事,然後可與人戰,故云「戰所畜也」。

 

士蒍既言其目,更以其義覆之:禮尚謙讓,「讓事」謂禮也;

 

樂以和親,「樂和」謂樂也;

 

慈謂愛之深也,「愛親」謂慈也。

 

愛極然後哀喪,「哀喪」謂愛也。

 

民間有此四事,然後可用以戰。

 

虢弗畜也,亟戰,將饑。」

 

(言虢不畜義讓而力戰。○亟,欺冀反。饑,居疑反,又音機。)

 

王使召伯廖賜齊侯命,(召伯廖,王卿士。賜,命為侯伯。○召音邵。廖,力彫反。)

 

疏注「召伯」至「侯伯」。

 

○正義曰:召伯稱爵,知是王之卿士。

 

召康公之封召也,當在西都畿內。

 

《釋例》曰:「扶風雍縣東南有召亭也,春秋時召伯猶是召公之後,西都既已賜秦,則東都別有召地,不複知其所在。」

 

僖二十八年傳稱王命尹氏王子虎策命晉侯為侯伯,則知此賜齊侯命者,亦賜命為侯伯也。

 

彼注云「《周禮》九命作伯」,則此亦九命之伯,謂九州之長,為二伯也。

 

僖元年傳曰:「凡侯伯救患分災討罪,禮也。」

 

注云:「侯伯,州長也。」

 

彼主說齊桓之事,亦謂九州之長,非州牧也。

 

言州長者,兼見州牧之事耳。

 

且請伐衛,以其立子頹也。

 

立子頹,在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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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


【經】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

 

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

 

(齊侯稱人者,諱取賂而還,以賤者告。不地者,史失之。)

 

疏「二十八年注齊侯」至「失之」。

 

○正義曰:傳稱「齊侯」而經書「人」,知其諱取賂,以賤者告也。

 

《詩》美僖公之伐淮夷,得其元龜、象齒、大賂南金。

 

襄十一年傳稱晉侯伐鄭,受鄭之賂,告於諸侯。

 

皆不以為諱。

 

而此諱之者,彼服罪致賂,乃以得賂為榮,此舍罪受賂,故以受之為恥。

 

會於稷,舍宋督,取郜鼎,亦此之類也。

 

戰皆書地,此獨不地,知是史失之也。

 

莊十年《公羊傳》曰:「戰不言伐,圍不言戰,入不言圍,滅不言入,書其重者。」

 

左無此義,而泓、韓、鞍、邲、令狐、河曲、鄢陵、城濮、大棘、彭衙、長岸、柏舉之屬,皆書戰,不書伐。

 

此書伐,又書戰。

 

襄十八年「諸侯同圍齊」,言圍不言伐。

 

文十五年「晉郤缺伐蔡,戊申入蔡」,書伐,又書入,丘明無文,杜不為說,皆是從告而書,史有詳略,無義例也。

 

此經既言齊人伐衛,不言齊及衛戰,而言衛人及齊人戰者,《公羊》以為伐人者為客,被伐者為主,以主及客,故使衛人主齊。

 

尋案經、傳令狐、河曲、大棘、彭衙、長岸、泓、韓之屬,皆以主及客也。

 

乾時、升陘及鞍,皆魯與人戰,以魯為主。

 

城濮、鄢陵與邲,外楚而內晉也。

 

柏舉內蔡而外楚也。

 

被伐為主,或如《公羊》之說。

 

夏,四月,丁未,邾子瑣卒。

 

(無傳。

 

未同盟而赴以名。

 

○瑣,素果反。)

 

秋,荊伐鄭,公會齊人、宋人救鄭。

 

冬,築郿。

 

(郿,魯下邑。

 

傳例曰:「邑曰築。」

 

○郿,亡悲反。)

 

疏注「郿魯」至「曰築」。

 

○正義曰:國都為上,邑為下,故云「魯下邑」。

 

成十八年築鹿囿,傳曰:「書不時也。」

 

此傳唯發城築之例,不言時與不時者,《春秋》重土功,無備而興作者,傳每事各言時與不時,以別有所備禦,如書早雩之別過雩也;

 

其有所畏懼而興作者,唯一發而已。

 

襄十九年城西郛,傳曰「懼齊也」,是其事也。

 

此年大無麥禾,時歲饑虛,恐或侵伐,故築之以備難,從西郛之例,故不發傳也。

 

大無麥禾。

 

(書於冬者,五穀畢入,計食不足而後書也。)

 

疏注「書於」至「書也」。

 

○正義曰:麥孰於夏,禾成在秋,而書於冬者,計食不足而後總書之。

 

此年不言水旱,而得無麥禾者,服虔曰:「陰陽不和,土氣不養,故禾麥不成也。」

 

傳言饑而經不書者,得齊之糴,救民之急,不至於饑也。

 

傳言饑者,指未糴之前,說告糴之意,故言饑也。

 

臧孫辰告糴於齊。

 

(臧孫辰,魯大夫臧文仲。

 

○糴,徒曆反。)

 

疏「臧孫」至「於齊」。

 

○正義曰:何休云:「買穀曰糴。」

 

告糴者,將貨財告齊以買穀。

 

《魯語》云:「文仲以鬯圭與玉磬如齊,告糴曰:『不腆先君之敝器,敢告滯積以紓執事。』

 

齊人歸其玉而與之糴。」

 

《公羊傳》曰:「何以不稱使?

 

以為臧孫辰之私行也。

 

君子之為國也,必有三年之委,一年不孰,告糴,饑也。」

 

《穀梁》亦然。

 

據經魯臣出使,例不言使,何以當怪此也?

 

傳言告糴,禮也。

 

必不得如二傳之說。

 

服虔云:「不言『如』,重穀急辭,以其情急於糴,故不言『如齊告糴』;

 

乞師則情緩於穀,故云『如楚乞師』。」

 

○注「臧孫」至「文仲」。

 

○正義曰:《世本》:孝公生僖伯區,區生哀伯達,達生伯氏瓶,瓶生文仲辰,辰是臧僖伯曾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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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十


【傳】二十八年,春,齊侯伐衛,戰,敗衛師,數之以王命,取賂而遠。

 

晉獻公娶於賈,無子。

 

(賈,姬姓國也。)

 

○烝於齊薑,(齊薑,武公妾。○烝,之承反。)

 

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

 

又娶二女於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大戎,唐叔子孫別在戎狄者。○重,直龍反。)

 

疏注「大戎」至「狄者」。

 

○正義曰:《晉語》云:「狐氏出自唐叔,狐伯行之子,實生重耳。」

 

又曰:「狐偃,其舅也。」

 

小戎子生夷吾。

 

(小戎,允姓之戎。子,女也。)

 

疏注「小戎」至「女也」。

 

正義曰:昭九年傳稱晉率陰戎伐潁,王使辭於晉,曰:「先王居檮杌於四裔,故允姓之奸居於瓜州。」

 

知戎為允姓也。

 

凡言子者,通男女也,知子謂女也,二戎相對為大小也。

 

晉伐驪戎,驪戎男女以驪姬。

 

(驪戎在京兆新豐縣。

 

其君姬姓,其爵男也。

 

納女於人曰女。

 

○驪,力知反。

 

女以,昵據反,注「曰女」同。)

 

歸,生奚齊。

 

其娣生卓子。

 

驪姬嬖,欲立其子,賂外嬖梁五與東關嬖五,(姓梁名五。

 

在閨闥之外者,東關嬖五,別在關塞者,亦名五。

 

皆大夫,為獻公所嬖倖,視聽外事。

 

○ 卓,敕角反。

 

閨音圭。

 

闥,吐達反。

 

塞,素代反。)

 

使言於公曰:(「曲沃,君之宗也。曲沃,桓叔所封,先君宗廟所在。)

 

蒲與二屈,君之疆也。

 

(蒲,今平陽蒲子縣。

 

二屈,今平陽北屈縣。

 

或云:二當為北。

 

○屈,勿反,一音居勿反。

 

疆,居良反,下同。)

 

不可以無主。

 

宗邑無主,則民不威;

 

疆埸無主,則啟戎心。

 

戎之生心,民慢其政,國之患也。

 

若使大子主曲沃,而重耳、夷吾主蒲與屈,則可以威民而懼戎,且旌君伐。」

 

(旌,章也。伐,功也。○埸音亦。)

 

使俱曰:「狄之廣莫,於晉為都。

 

晉之啟土,不亦宜乎?」

 

(廣莫,狄地之曠絕也。

 

即謂蒲於北屈也。

 

言遺二公子出都之,則晉方當大開士界。

 

獻公未決,故複使二五俱說此美。

 

○ 複,扶又反。)

 

晉侯說之。

 

夏,使大子居曲沃,重耳居蒲城,夷吾居屈。

 

群公子皆鄙,(鄙,邊邑。○說音悅。)

 

唯二姬之子在絳。

 

二五卒與驪姬譖群公子而立奚齊,晉人謂之「二五耦」。

 

(二耜相耦,廣一尺,共起一伐。

 

言二人俱共墾傷晉室若此。

 

○譖,責鴆反。

 

耜音似。

 

廣,古曠反。

 

墾,苦狠反。)

 

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文王夫人,息媯也。

 

子元,文王弟。

 

蠱,惑以淫事。

 

○蠱音古,惑也。)

 

疏「蠱文夫人」。

 

○正義曰:昭元年傳稱《周易》「女惑男謂之蠱」,知蠱謂惑以淫事。

 

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焉。

 

(振,動也。《萬》,舞也。)

 

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

 

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

 

(尋,用也。婦人既寡,自稱未亡人。)

 

禦人以告子元。

 

(禦人,夫人之侍人子。)

 

元曰:「婦人不忘襲讎,我反忘之!」

 

秋,子元以車六百乘伐鄭,入於桔柣之門。

 

(桔柣,鄭遠郊之門也。

 

○乘,繩證反。

 

桔,戶結反。

 

柣,待結反。)

 

疏注「桔柣」至「門也」。

 

○正義曰:此已入一門矣。

 

又云「入自純門」,又是入一門矣。

 

複言「縣門不發」,則更有一門矣。

 

不發是城門,則知純門,外郭門;

 

桔柣,遠郊門也。

 

《尚書•費誓序》云「東郊弗開」,是郊有門也。

 

子元、鬥禦疆、鬥梧、耿之不比為旆。

 

(子元自與三子特建旆以居前。

 

緇廣充幅,長尋曰,繼曰旆。

 

○禦,魚呂反,本亦作禦。

 

下注「反禦」同。

 

疆,其良反,又居良反。

 

梧音吾。

 

比,並裏反。

 

旆,蒲具反。

 

長,直亮反。

 

音兆。)

 

疏注「子元」至「曰旆」。

 

○正義曰:軍行之次,旆最在先。

 

故宣十二年傳稱令尹南轅反旆,是旆居前而殿在後也。

 

《釋天》云:「緇廣充幅,長尋曰,繼曰旆。」

 

郭璞云:「帛,全幅長八尺,旆帛,續末為燕尾者。」

 

鬥班、之孫遊、王孫喜殿。

 

(三子在後為反禦。○殿,丁見反。)

 

眾車入自純門,及逵市。

 

(純門,鄭外郭門也。

 

逵市,郭內道上市。

 

○純如字。

 

逵,求龜反。)

 

縣門不發。

 

楚言而出,子元曰:「鄭有人焉。」

 

(縣門,施於內城門。鄭示楚以閒暇,故不閉城門,出兵而效楚言,故子元畏之,不敢進。○縣音玄,注同。)

 

諸侯救鄭,楚師夜遁。

 

鄭人將奔桐丘,(許昌縣東北有桐丘城。○遁,徒困反。)

 

諜告曰:「楚幕有烏。」

 

乃止。

 

(諜,間也。

 

幕,帳也。

 

○諜音牒。

 

幕音莫。

 

間,間廁之間。)

 

冬,饑。

 

「臧孫辰告糴於齊」,禮也。

 

(經書「大無麥禾」,傳言「饑」。

 

傳又先書「饑」在「築郿」上者,說始糴。

 

經在下,須得糴。

 

嫌或諱饑,故曰禮。)

 

「築郿」,非都也。

 

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

 

邑曰築,都曰城。

 

(《周禮》:四縣為都,四井為邑。

 

然宗廟所在,則雖邑曰都,尊之也。

 

言凡邑,則他築非例。)

 

疏注「周禮」至「非例」。

 

○正義曰:《周禮•小司徒職》云:「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

 

注引此者,以證都大邑小耳。

 

經、傳之言都邑者,非是都則四縣,邑皆四井。

 

此傳所發,乃為小邑發例。

 

大者皆名都,都則悉書曰城。

 

小邑有宗廟,則雖小曰都,無乃為邑。

 

邑則曰築,都則曰城。

 

為尊宗廟,故小邑與大都同名。

 

《釋例》曰:「若邑有先君宗廟,雖小曰都,尊其所居而大之也。」

 

然則都而無廟,固宜稱城,「城漆」是也。

 

而潁氏唯係於有無君之廟,患漆本非魯邑,因說曰漆有邾之舊廟。

 

是使魯人尊邾之廢廟,與先君同。

 

非經、傳意也。

 

又解傳言「凡邑」,則主為邑言,則他築非例也。

 

若築台、築囿、築王姬之館,則皆稱為築,無大小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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