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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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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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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52:3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十六年,春,正月,會於曹,謀伐鄭也。

 

(前年冬謀納厲公不克,故複更謀。○複,扶又反。)

 

夏,伐鄭。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以飲至之禮也。

 

「冬,城向」,書,時也。

 

初,衛宣公烝於夷薑,生急子,(夷薑,宣公之庶母也。

 

上淫曰烝。

 

○烝,之承反。

 

急,如字,《詩》作伋。

 

上,時掌反,一音如字。)

 

疏注「夷薑」至「曰烝」。

 

○正義曰:晉獻公烝於齊薑,惠公烝於賈君,皆是淫父之妾。

 

知此亦父妾,故云庶母也。

 

成二年傳稱楚莊王以夏姬「予連尹襄老,襄老死,其子黑要烝焉」。

 

淫母而謂之烝,知烝是上淫。

 

蓋訓烝為進,言自進與之淫也。

 

《世家》云「初,宣公愛夫人夷薑」。

 

烝淫而謂之夫人,馬遷謬耳。

 

屬諸右公子。

 

為之娶於齊,而美,公取之。

 

生壽及朔,屬壽於左公子。

 

(左右媵之子,因以為號。

 

○屬音燭,下同。

 

為,於偽反。

 

媵,羊政反。)

 

疏注「左右」至「為號」。

 

○正義曰:公子法無左右,明其因母為號。

 

《公羊》稱諸侯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有二媵,故分為左右。

 

說《公羊》者,言右媵貴於左媵,義或當然。

 

此左右公子,蓋宣公之兄弟也。

 

夷薑縊。

 

(失寵而自縊死。)

 

宣薑與公子朔構急子。

 

(宣薑,宣公所取急子之妻。

 

構,會其過惡。

 

○構,古豆反。

 

會,古外反。)

 

公使諸齊,使盜待諸莘,將殺之。

 

(莘,衛地。

 

陽平縣西北有莘亭。

 

○公使,所吏反。

 

莘,所巾反。)

 

壽子告之,使行。

 

(行,去也。)

 

不可,曰:「棄父之命,惡用子矣!

 

(惡,安也。○ 惡音烏,注同。)

 

有無父之國則可也。」

 

及行,飲以酒。

 

壽子載其旌以先,盜殺之。

 

急子至,曰:「我之求也,此何罪?

 

請殺我乎!」

 

又殺之。

 

二公子故怨惠公。

 

十一月,左公子洩、右公子職立公子黔牟。

 

(黔牟,群公子。

 

○飲以酒,於鴆反;

 

一本「以」作「之」。

 

洩,息列反。

 

黔,其廉反,又音琴。)

 

疏「載其旌」。

 

○正義曰:代之而載其旌,蓋旌有誌識故也。

 

《世家》云:「與太子白旄,而告盜曰,見白旄者殺之。」

 

或當以白旄為旌,但馬遷演此文而為之說,其辭至鄙,未必其言可信也。

 

惠公奔齊。

 

 

弗克而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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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53:49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於黃。

 

(黃,齊地。)

 

二月,丙午,公會邾儀父,盟於趡。

 

趡,魯地。

 

稱字,義與蔑盟同。

 

二月無丙午;

 

丙午,三月四日也。

 

日月必有誤。

 

○趡,翠軌反。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於奚。

 

奚,魯地背陳曰戰。

 

○陳,直覲反。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十一年,大夫盟於折。)

 

秋,八月,蔡季自陳歸於蔡。

 

(季,蔡侯弟也。言歸,為陳所納。)

 

癸已,葬蔡桓侯。

 

(無傳。稱侯,蓋謬誤。三月而葬,速。)

 

疏注「稱侯,蓋誤」。

 

○正義曰:五等諸侯卒,則各書其爵,葬則舉諡稱公,禮之常也。

 

此無貶責而獨稱侯,故云蓋謬誤也。

 

《釋例》曰:「卒而外赴者,皆正爵而稱名。

 

慎死考終,不敢違大典也。

 

書葬者,皆從主人;

 

私稱,客主之人,敬各有本,謙敬各得其所,而後二國之禮成也。

 

葬蔡桓侯,獨不稱公,劉、賈、許曰:桓卒而季歸,無臣子之辭也。

 

蔡侯無子,以弟承位,群臣無廢主,社稷不乏祀,故傳稱蔡人,嘉之,非貶所也。

 

杞伯稱子,傳為三發,蔡侯有貶,傳亦宜說。

 

史書謬誤,疑有闕文。」

 

是其疑之意也。

 

及宋人、衛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甲乙者,曆之紀也。

 

晦朔者,日月之會也。

 

日食不可以不存晦朔,晦朔須甲乙而可推,故日食必以書朔日為例。)

 

弗克而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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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55:13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十七年,春,盟於黃,平齊、紀,且謀衛故也。

 

(齊欲滅紀,衛逐其君。)

 

「及邾儀父盟於趡」,尋蔑之盟也。

 

(蔑盟在隱元年。)

 

○「夏,及齊師戰於奚」,疆事也。

 

爭疆界也。

 

(○疆,居良反,注及下皆同。)

 

於是齊人侵魯疆,疆吏來告。

 

公曰:「疆埸之事,慎守其一,而備其不虞,(虞,度也。

 

不度猶不意也。

 

○埸音亦,度,待洛反,下同。)

 

疏「疆埸」至「不虞」。

 

○正義曰:疆埸,謂界畔也。

 

至此易主,故名曰埸。

 

典封疆者,不得已往侵人,無使人來侵己,謹慎守其一家之所有,以備不意度之事。

 

姑盡所備焉。

 

事至而戰,又何謁焉?」

 

(齊背盟而來,公以信待,故不書侵伐。○背音佩,下同。)

 

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於陳,(桓侯無子,故召季而立之。

 

季內得國人之望,外有諸侯之助,故書字,以善得眾。

 

稱歸,以明外納。)

 

秋,蔡季自陳歸於蔡,蔡人嘉之也。

 

(嘉之,故以字告。)

 

「伐邾」,宋誌也。

 

(邾、宋爭疆,魯從宋誌,背趡之盟。)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不書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

 

(日官、日禦,典曆數者。)

 

疏注「日官」至「曆數」。

 

○正義曰:《周禮》大史「掌正歲年以序事,頒告朔於邦國」。

 

然則天子掌曆者,謂大史也。

 

大史,下大夫,非卿,故不在六卿之數。

 

傳言居卿,則是尊之若卿,故知非卿而位從卿,故言居卿也。

 

平曆數者,謂掌作曆數,平其遲速,而頒於邦國也。

 

晦、朔、弦、望交會有期,日月五星行道有度,曆而數之故曰:「曆數也。

 

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官,天子掌曆者,不在六卿之數,而位從卿,故言居卿也。厎,平也,謂平曆數。○厎音旨,下同。)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

 

(日官平曆以班諸侯,諸侯奉之,不失天時,以授百官。)

 

初,鄭伯將以高渠彌為卿。

 

昭公惡之,固諫,不聽。

 

昭公立,懼其殺已也。

 

辛卯,弒昭公而立公子。

 

(公子,昭公弟。○惡,烏路反,下及注「所惡」皆同。音尾。)

 

君子謂昭公知所惡矣。

 

公子達曰:(公子達,魯大夫。)

 

疏「君子」至「惡矣」。

 

○正義曰:弒君者,人臣之極惡也。

 

昭公惡其人,其人果行大惡,是昭公知所惡矣。

 

言昭公惡之不妄也。

 

韓子以為君子言「知所惡」者,非多其知之明,而嫌其心不斷也,曰知之若是其明也,而不如早誅焉,以及於死,故言「知所惡」以見其無權也。

 

昭公知其惡而不能行其誅,致使渠彌含憎懼死以徼幸,故昭公不免於弒。

 

戒人君使彊於斷也。

 

○注「公子達魯大夫」。

 

○正義曰:知非鄭人者,若是鄭人,當在君子之前言之。

 

傳先載君子之議,後陳子達之言,是達聞其言而評之,與臧文仲聞蓼六之滅,其事相類,故知是魯人也。

 

「高伯其為戮乎?

 

複惡,已甚矣」。

 

(複,重也。

 

本為昭公所惡,而複弒君,重為惡也。

 

○複,扶又反,注同;

 

一音服,則乖注意。

 

重,直用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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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56:06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

 

(濼水在濟南曆城縣西北,入濟。

 

○濼,盧篤反,又力角反,一音洛;

 

《說文》,匹沃反。)

 

公與夫人薑氏遂如齊。

 

(公本與夫人俱行,至濼,公與齊侯行會禮,故先書會濼,既會而相隨至齊,故曰遂。)

 

疏「公與」至「如齊」。

 

○正義曰:僖十一年「公及夫人會齊侯於陽穀」。

 

彼言「及」,此不言「及」者,公並,傳曰,公何以不言及夫人?

 

夫人外也。

 

言夫人淫於齊侯而疏外,公故不言及也。

 

《穀梁傳》曰:「不言及夫人,何也?

 

以夫人之伉不稱數也。」

 

言夫人驕伉不可及,故舍而不數也。

 

杜無明解。

 

傳載申繻之言,譏公男女相瀆,蓋以相褻瀆之故,果致大禍。

 

時史譏其男女無別,故不書及也。

 

○注「公本」至「曰遂」。

 

○正義曰:據傳文,知其鄉會之時,即與夫人俱行至於濼水之上,不言及夫人會者,夫人從公行耳。

 

其會之時,夫人不與。

 

既會,乃相隨向齊,故如齊之上始書夫人。

 

公自因會而行,故言「遂」耳。

 

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

 

(不言戕,諱之也。戕例在宣十八年。○戕,在良反。)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無傳,告廟也。丁酉,五月一日,有日而無月。)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無傳。九月乃葬,緩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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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58:3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十八年春,公將有行,遂與薑氏如齊。

 

(始議行事。)

 

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

 

易此必敗。」

 

(女安夫之家,夫安妻之室,違此則為瀆。今公將薑氏如齊,故知其當致禍亂。○瀆,徒木反。)

 

疏「女有家,男有室」。

 

○正義曰:沈氏云,卿大夫稱家,家者,內外之大名。

 

戶內曰室,但男子一家之主,職主內外,故曰家;

 

婦人主閨內之事,故為室也。

 

劉炫云:「《釋宮》云『宮謂之室,其內謂之家』。

 

則家之與室義無以異,欲見男女之別,故以室屬之。

 

其實室、家同也。」

 

公會齊侯於濼,遂及文薑如齊。

 

齊侯通焉,公謫之,(謫,譴也。○謫,直革反,責也,王又工革反。譴,遣戰反。)

 

以告。

 

(夫人告齊侯。)

 

夏,四月,丙子,享公。

 

(齊侯為公設享燕之禮。○為,於偽反。)

 

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於車。

 

(上車曰乘。

 

彭生多力,拉公幹而殺之。

 

○乘,如字,又純證反,注同。

 

上,時掌反。

 

拉,力答反。

 

幹,古旦反。)

 

疏注「上車」至「殺之」。

 

○正義曰:莊元年《公羊傳》曰:「夫人譖公於齊侯,齊侯怒,與之飲酒。

 

於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於其乘焉。

 

脅幹而殺之。」

 

何休云:「脅,折聲也。」

 

《齊世家》云:「襄公使力士彭生抱上魯君車,因摺殺魯桓公,下車則死矣。」

 

脅、摺、拉,音義同也。

 

魯人告於齊曰:「寡君畏君之威,不敢寧居,來脩舊好。

 

禮成而不反,無所歸咎,惡於諸侯。

 

請以彭生除之。」

 

(除恥辱之惡也。○好,呼報反。咎,其九反。)

 

齊人殺彭生。

 

(不書,非卿。)

 

秋,齊侯師於首止。

 

(陳師首止,討鄭弒君也。首止,衛地,陳留襄邑縣東南有首鄉。)

 

子會之,高渠彌相。

 

(不知齊欲討已。○相,息亮反。)

 

七月戊戌,齊人殺子而轘高渠彌,(車裂曰轘。○轘音患。裂音列。)

 

疏注「車裂曰轘」。

 

○正義曰:襄二十二年傳稱「轘觀起於四竟」,又曰「觀起車裂」,是其事也。

 

《周禮》「滌狼氏誓仆右曰殺,誓馭曰車轘」。

 

然則周法有此刑也。

 

祭仲逆鄭子於陳而立之。

 

(鄭子,昭公弟子儀也。)

 

是行也,祭仲知之,故稱疾不往。

 

人曰:「祭仲以知免。」

 

仲曰:「信也。」

 

(時人譏祭仲失忠臣之節。

 

仲以子為渠彌所立,本既不正,又不能固位安民,宜其見除,故即而然譏者之言,以明本意。

 

○知音智,又如字。)

 

周公欲弒莊王而立王子克。

 

(莊王,桓王太子。王子克,莊王弟子儀。○弒,申誌反。)

 

辛伯告王,遂與王殺周公黑肩。

 

王子克奔燕。

 

(辛伯,周大夫。)

 

初,子儀有寵於桓王,桓王屬諸周公。

 

辛伯諫曰:「並後,(妾如後。○屬音燭。)

 

匹嫡,(庶如嫡。○嫡,丁曆反,注同。)

 

兩政,(臣擅命。○擅,巿戰反。耦國,都如國。)

 

亂之本也。」

 

周公弗從,故及。

 

(及於難也。○難,乃旦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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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莊元年,盡十年

 ◎莊公(○陸曰:「莊公,名同,桓公子,母文薑。」

 

諡法:「勝敵克亂曰莊。」)

 

疏正義曰:《魯世家》云:「莊公名同,桓公之子,文薑所生,即桓六年『子同生』者也。

 

以莊王四年即位。

 

諡法:勝敵克壯曰莊。」

 

是歲,歲在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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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01:2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經】元年,春,王正月。

 

三月,夫人孫於齊。

 

(夫人,莊公母也。魯人責之,故出奔,內諱奔,謂之孫,猶孫讓而去。○遜,本亦作孫,音同,注及傳同。)

 

疏「元年春王正月」。

 

○正義曰:此月無事,而空書月者,莊雖不即君位,而亦改元朝廟,與民更始。

 

史書其事,見此月公宜即位,而父弒母出,不忍即位,故空書其文。

 

閔、僖亦然。

 

○注「夫人莊公母」至「而去」。

 

○正義曰:夫人孫意,傳文不明,故云魯人責之。

 

蓋責其訴公於齊侯,而使公見殺,故慚懼而出奔也。

 

《公羊傳》曰:「孫者何?

 

孫猶孫也。

 

內諱奔,謂之孫。」

 

《穀梁傳》曰:「孫之為言猶孫也,諱奔也。」

 

杜用彼為說。

 

昔帝堯孫位以讓虞舜,故假彼美事而為之名,猶孫讓而去。

 

《釋例》曰:「使若不為臣子所逐,自孫位而去者。」

 

夏,單伯送王姬。

 

(無傳。

 

單伯,天子卿也。

 

單,采地;

 

伯,爵也。

 

王將嫁女於齊,既命魯為主,故單伯送女,不稱使也。

 

王姬不稱字,以王為尊,且別於內女也。

 

天子嫁女於諸侯,使同姓諸侯主之,不親昏,尊卑不敵。

 

○單,音善。

 

采,七代反。

 

別,彼列反。)

 

疏注「單伯」至「不敵」。

 

○正義曰:檢經上下公卿書爵,大夫書字。

 

單伯書爵,故為卿也。

 

單者,天子畿內地名,人君賜臣以邑,令採取賦稅,謂之采地。

 

《禮運》曰:「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

 

是謂食邑為采地。

 

單氏世仕王朝,此及文公之世皆云單伯,成公以下常稱單子,知伯、子皆爵也。

 

此時稱伯,後降為子耳。

 

又解不稱王使之意,王於時將遣魯主昏,必先有命,豈得未嚐命魯,徑送女來,故知王巳命魯為主,魯巳承受王命,單伯送女付魯而已,不複重宣王命,故不稱使也。

 

十一年王姬不云王使送者,為送者微也。

 

以姬係王不稱女字,以王為尊,故係之於王,且以別於內女。

 

內女則以字配姓,謂之伯姬是也。

 

《公羊傳》曰:「使我主之,曷為使我主之?

 

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

 

諸侯嫁女於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

 

所以然者,昏之行禮,必賓主相敵。

 

天子於諸侯,諸侯於大夫,不親昏者,尊卑不敵故也。

 

二王之後,雖王使賓客,示崇先代而已,不得即與王敵。

 

嫁於二王之後,亦使諸侯主之。

 

秦漢以來,使三公主之呼為公主。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

 

(公在諒闇,慮齊侯當親迎,不忍便以禮接於廟,又不敢逆王命,故築舍於外。○諒,音梁,又音亮。迎,魚敬反。)

 

疏注「公在」至「於外」。

 

○正義曰:《穀梁傳》曰:「築之外,變之正也。

 

仇讎之人,非所以接昏姻也。

 

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

 

其意言公與齊為讎,又身有重服,不得與齊侯為禮,故築於外也。

 

左氏先儒亦用此為說。

 

杜案傳文稱「請以彭生除之」,齊人雖為殺彭生,心實讎齊,但不敢逆王命,故以諒闇為辭,故築館於外。

 

杜謂諸侯之喪,既葬,則衰麻除矣,不得以喪服為言也。

 

若讎不除,服未釋,則諸侯之國同姓多矣,天王不應強使魯侯冒斬衰接父讎,與之行吉禮也。

 

以此益明杜諒闇之言為得其實,徒以昏姻吉禮行事在廟,公在諒闇之內,慮齊侯當來親迎,不可便以全吉之禮接賓於廟。

 

又讎除服釋,不敢逆王命辭主昏,故築舍於外,使齊侯從外迎之。

 

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

 

(無傳。未同盟而赴以名。)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無傳。

 

榮叔,周大夫。

 

榮,氏;

 

叔,字。

 

錫,賜也。

 

追命桓公,褒稱其德,若昭七年王追命衛襄之比。

 

○比,必利反。)

 

疏注「榮叔」至「之比」。

 

○正義曰:《公羊傳》曰:「錫者何?

 

賜也。

 

命者何?

 

加我服也。」

 

又《詩•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王錫諸侯,當有服也。

 

傳稱王賜晉惠公命受玉惰,則王賜又有玉也。

 

但賜諸侯以玉者,欲使執而朝覲,所以合瑞。

 

今追命桓公,若追命衛襄之比,止應褒稱其德,賜之策書,或當有服以表尊卑,不複合瑞,未必有玉也。

 

《釋例》曰:「天子錫命,其詳未聞,諸侯或即位而見錫,或曆年乃加錫。

 

或巳薨而追錫。

 

魯桓薨後見錫,則亦衛襄之比也。

 

魯文即位見錫,則亦晉惠之比也。

 

魯成八年、齊靈二十三年乃見錫,隨恩所加,得失存乎其事。」

 

言存乎其事者,觀其錫之早晚,知恩之厚薄,觀其人之善惡,知事之得失。

 

故傳不複顯言其是非也。

 

杜於追命衛襄之下,注云「命如今之哀策」。

 

魏晉以來,唯天子崩乃有哀策,將葬,於是遣奠讀之,陳大行功德,敘臣子哀情,非此類也。

 

人臣之喪不作哀策,良臣既卒,或贈之以官,褒德敘哀,載之於策,將葬,賜其家以告柩,「如今哀策」蓋此謂也。

 

王姬歸於齊。

 

(無傳。不書逆,公不與接。)

 

疏注「不書逆,公不與接」。

 

○正義曰:成九年伯姬歸於宋,杜云「宋不使卿逆,非禮」。

 

以逆者非卿,故不書。

 

此云公不與接者,杜意以公不與接,雖卿亦不書也。

 

所與知者,十一年齊侯來逆共姬,而經不書故也。

 

又嫁伯姬於宋,魯與宋無故,此時有故,知不與接也。

 

《春秋》之例,送女不書者,取受我而厚之,此單伯書者,為逆至於魯,不至於齊故也。

 

齊師遷紀郱、鄑、郚。

 

(無傳。

 

齊欲滅紀,故徙其三邑之民而取其地。

 

郱在東莞臨朐縣東南。

 

郚在朱虛縣東南。

 

北海都昌縣西有訾城。

 

○郱,蒲丁反。

 

鄑,子斯反。

 

郚音吾。

 

朐,其俱反。

 

訾,子斯反。)

 

疏注「齊欲」至「訾城」。

 

○正義曰:齊人遷此三邑,非三邑之人自遷也。

 

故知齊欲滅紀,故徙其三邑之民而取其地也。

 

蘇氏云,直取其地,不取其民,故云遷,不云取。

 

不言所往之處者,誌在去之而已,非欲安存其人,故與宋人遷宿文同。

 

其又異於邢遷也。

 

《釋例》曰:「邢遷於夷儀,則以自遷為文。

 

宋人遷宿,齊人遷陽,則以宋、齊為文,各從彼此所遷之實,記注之常辭,亦非例也。」

 

郱在東莞言郡,郚在朱虛不言郡者,《釋例•土地名》「朱虛亦屬東莞」,使之蒙上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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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傳】「元年,春」,不稱即位,(文薑出故也。

 

文薑與桓俱行,而桓為齊所殺,故不敢還。

 

莊公父弒母出,故不忍行即位之禮。

 

據文薑未還,故傳稱文薑出也。

 

薑於是感公意而還,不書,不告廟。

 

○父殺,音試,一音如字。)

 

疏注「文薑」至「告廟」。

 

○正義曰:不稱即位為文,薑出故也。

 

則即位之日,文薑未還,故知莊公以父弒母出不忍行其即位之禮也。

 

經書「三月,夫人孫於齊」,則是夫人來而複去,故知文薑於是感公意而還也。

 

三月以來,經、傳皆無夫人還事,故解之「還,不書,不告廟」。

 

《釋例》曰:「文薑之身,終始七如齊,再如莒,皆以淫行,書行而不書反,則元年之還,亦不告廟,推此可知也。」

 

《公羊傳》曰:「夫人固在齊矣,其言孫於齊何?

 

念母也。

 

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

 

《穀梁傳》曰:「接練時,錄母之變,始人之也。」

 

其意言文薑往年如齊,至此年三月猶尚不反,三月練祭念及其母,乃書其出奔,非三月始從魯去也。

 

左氏先儒皆用此說。

 

杜不然者,史之所書,據實而錄,未有虛書其事者也。

 

夫人若遂不還,則孫巳久矣,何故至是三月始言孫於齊乎!

 

公若念及於母,自可迎使來歸,何以反書其孫?

 

豈莊公召命史官使書其母孫乎!

 

又《禮》三年之喪,期月而練。

 

桓公以往年四月薨,至今年三月未得一期,何故巳得為練,而云接練錄變存君念母也。

 

若以經無還文,即言留齊不反,則自是以後亦無還。

 

文二年「夫人會齊侯於禚」,豈複自齊會之哉?

 

以此知三月始從魯去也。

 

「三月,夫人孫於齊」。

 

不稱薑氏,絕,不為親,禮也。

 

(薑氏,齊姓。

 

於文薑之義,宜與齊絕,而複奔齊,故於其奔,去薑氏以示義。

 

○複,扶又反。

 

去,起呂反。)

 

疏注「薑氏」至「示義」。

 

○正義曰:文薑終始皆稱薑氏,唯此一文獨異,故傳解其意云「不稱薑氏,絕,不為親」。

 

言於夫人之義,宜與齊絕,不複為親也。

 

薑氏者,齊之姓也。

 

《禮》「婦人在家則天父,出嫁則天夫。

 

為夫斬衰三年,為兄大功九月」。

 

今兄殺已夫,於文薑之義宜與齊絕,薑意不與齊絕而複奔之,故於其奔也特去薑氏。

 

去薑氏者,若言夫人不是齊女,不姓薑氏,以示應絕之義。

 

應絕不絕,所以刺文薑也。

 

傳言「禮」者,為夫絕兄禮之意也。

 

《公羊傳》曰:「夫人何以不稱薑氏?

 

貶。

 

曷為貶?

 

與弒公也。

 

其與弒公奈何?

 

夫人譖公於齊侯:公曰,同非吾子,齊侯之子也。

 

齊侯怒,使公子彭生脅幹而殺之。」

 

《穀梁傳》亦云:「不言氏姓,貶之也。」

 

《左氏》先儒取二傳為說,言傳稱「絕,不為親,禮也」,謂莊公絕母,不複以之為親。

 

為父絕母,得禮,尊父之義,故曰「禮也」。

 

杜不然者,《釋例》曰:「文薑與公如齊,以淫見謫,懼而歸訴於襄公。

 

襄公殺公,而委罪於彭生。

 

弒公之謀,薑所不與,疑懼而自留於齊。

 

莊公感其不反,以闕即位之禮。

 

故薑氏自齊而還魯,魯人探情以責之,故複出奔。

 

夫子以為薑氏罪不與弒,於莊公之義,當以母淫於齊而絕其齊親,內全母子之道,故經不稱薑氏。

 

傳曰『絕,不為親,禮也』,明絕之於齊也。

 

文薑稱夫人,明母義存也。

 

哀薑外淫,故孫稱薑氏,明義異也。」

 

觀此解之意,夫宜與齊絕。

 

《釋例》之文,言莊公宜與齊絕者,夫人猶尚宜絕,莊公固宜絕矣。

 

先儒謂莊公宜與母絕,杜意莊公宜與齊絕,故偏據莊公為文,所以排舊說耳。

 

其實夫人及公俱當與齊絕也。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

 

為外,禮也。

 

(齊彊魯弱,又委罪於彭生,魯不能讎齊,然喪製未闋,故異其禮,得禮之變。○未闋,苦穴反。)

 

疏注「齊彊」至「之變」。

 

○正義曰:傳不直言禮,而云:「為外,禮」者,築之是常,未足褒美,正為築之於外,是應變之禮,故解其意。

 

齊彊魯弱,又委罪彭生,魯既不能讎齊,雖內實深讎,外若無怨。

 

既不敢辭王命,又不欲見齊侯。

 

因其喪製未闋,故異其禮,為之於外,是其得禮之變也。

 

樂息為闋,則「闋」訓為「息」也。

 

未闋,言其未止息也。

 

王姬之館,必築之者,《公羊傳》曰:「主王姬者,必為之改築,於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群公子之舍則以卑矣,其道必為之改築者也。」

 

《穀梁傳》曰:「於廟則巳尊,於寢則巳卑,為之築,節矣。」

 

鄭《箴膏肓》云:「宮廟朝廷各有定處,無所館天子之女,故宜築於宮外。」

 

是言須築之意也。

 

但杜意若其內不恨齊,非有喪製,不須築於城之外耳。

 

此言外者,謂城之外說《公羊》、《穀梁》者,亦以為城外。

 

然王姬來嫁,必須築館,所以十一年王姬不築館者,或因其舊館,或築而不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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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經】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無傳。魯往會之,故書。例在昭六年。)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

 

(無傳。於餘丘,國名也。莊公時年十五,則慶父,莊公庶兄。)

 

疏二年注「於餘」至「庶兄」。

 

○正義曰:《公羊》、《穀梁》皆以於餘丘為邾之別邑,左氏無傳,正以春秋上下,未有伐人之邑而不係國者,此無所係,故知是國。

 

《釋例》注闕,不知其處,蓋近魯小國也。

 

莊公時年十五者,以桓六年生,至此二年為十五。

 

莊二十七年《公羊傳》曰:「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皆莊公之母弟也。」

 

《左氏》先儒用此為說,杜以不然,故明之。

 

《釋例》曰:「經書『公子慶父伐於餘丘』。

 

而《公羊》以為莊公母弟,計其年歲,既未能統軍,又無晉悼、王孫滿幼知之文,此蓋《公羊》之妄,而先儒曾不覺悟,取以為《左氏》義。」

 

今推案傳之上下,羽父之弒隱公,皆諮謀於桓公,則桓公已成人也。

 

傳曰:「生桓公,而惠公薨。」

 

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謂生在薨年也。

 

桓以成人而弒隱即位,乃娶於齊,自應有長庶,故氏曰孟,此明證也。

 

公疾,問後於叔牙,牙稱慶父材,疑同母也。

 

傳稱季友,文薑之愛子,與公同生,故以死奉般,情義相推,考之左氏,有若符契,是杜明其異母之意也。

 

氏曰孟氏,傳文實然,而經稱仲孫,杜無明釋。

 

八年傳稱仲慶父,其舉諡稱之,則謂之共仲,蓋慶父雖為庶長,而以仲為字,其後子孫以字為氏,是以經書仲孫。

 

時人以其庶長稱孟,故傳稱孟孫,其以諡配字而謂之共仲,猶臧僖伯、管敬仲之類也。

 

劉炫云,蓋慶父自稱仲,欲同於正適,言巳少次莊公,為三家之長,故以莊公為伯,而自稱仲。

 

《春秋》之例,皆傳言實而經順其意,經稱當時之事,書其自稱之辭,其人自稱仲孫,不得不書為仲。

 

傳序巳適之事,舉其時人之語,時人呼為孟氏,不得不以孟錄。

 

《論語》云「孟孫問孝於我」,是時人呼云孟氏也。

 

楚公子棄疾弒君取國,改名為居,經書楚子居卒,是從其自稱也。

 

秋,七月,齊王姬卒。

 

(無傳。魯為之主,比之內女。)

 

疏注「魯為」至「內女」。

 

○正義曰:他國夫人之卒,例皆不書,唯魯女為諸侯之妻書其卒耳。

 

王姬非是內女,亦書其卒,為比之內女故也。

 

《檀弓》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或曰由魯嫁,故為之服姊妹之服。」

 

是其比內女也。

 

冬,十有二月,夫人薑氏會齊侯於禚。

 

(夫人行不以禮,故還皆不書,不告廟也。禚,齊地。○禚,諸若反。)

 

乙酉,宋公馮卒。

 

(無傳。再與桓同盟。○馮,皮冰反。)

 

疏注「再與桓同盟也」。

 

○正義曰:桓十一年盟於折十二年於穀丘,是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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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傳】二年,冬,「夫人薑氏會齊侯於禚」。

 

(書,奸也。

 

文薑前與公俱如齊,後懼而出奔,至此始與齊好會。

 

會非夫人之事,顯然書之。

 

傳曰「書,奸」,奸在夫人。

 

文薑比年出會,其義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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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經】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

 

(溺,魯大夫。

 

疾其專命而行,故去氏。

 

○溺,乃狄反。

 

去,起呂反。)

 

疏三年注「溺魯」至「去氏」。

 

○正義曰:隱四年翬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傳曰:「羽父請以師會之,公弗許,固請而行。

 

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

 

彼不稱公子,傳言疾之。

 

今溺亦不稱公子,傳亦言疾之,知其事與翬同,疾其專命而行,故去氏也。

 

公子非氏,貶與氏同,故言氏也。

 

夏,四月,葬宋莊公。

 

(無傳。)

 

五月,葬桓王。

 

秋,紀季以酅入於齊。

 

(季,紀侯弟。

 

酅,紀邑。

 

在齊國東安平縣。

 

齊欲滅紀,故季以邑入齊為附庸,先祀不廢,社稷有奉,故書字貴之。

 

○酅,戶圭反,本又作攜。)

 

疏注「季紀」至「貴之」。

 

○正義曰:《公羊傳》曰:「紀季者何?

 

紀侯之弟也。

 

何以不名?

 

賢也。

 

何賢乎紀季?

 

請後五廟以存姑姊妹。」

 

《穀梁傳》曰:「酅,紀之邑也。

 

入於齊者,以酅事齊也。」

 

杜取彼為說,知季是紀侯之弟,以酅邑入齊,為附庸之君,附屬齊國也。

 

諸侯之卿,例當書名,善其能自存立,故書字貴之也。

 

《釋例》曰:「齊侯、鄭伯詐朝於紀侯以襲之,紀人大懼,而謀難於魯,請王命以求成於齊。

 

公告不能,齊遂逼之,遷其三邑。

 

國有旦夕之危,而不能自入為附庸,故分季以酅,使請事於齊。

 

大去之後,季為附庸。

 

先祀不廢,社稷有奉,季之力也。

 

故書字不書名,書入不書叛也。

 

判,分也。

 

傳曰始分,為紀侯大去張本也。

 

劉、賈謂紀季以酅奔齊,不言叛,不能專酅也。

 

傳稱『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季非叛也。

 

紀王之後,叔姬歸於酅,明為附庸猶得專酅,故可歸也。」

 

是杜具說貴之意也。

 

以叔姬歸酅,知酅為附庸。

 

附庸之君,雖無爵命,而分地建國,南麵之主,得立宗廟,守祭祀。

 

僖二十一年傳曰:「任、宿、須句、顓臾,皆風姓也。

 

實司大皞與有濟之祀。」

 

《論語》云:「夫顓臾,昔者先王以為東蒙主。」

 

須句、顓臾,皆附庸也。

 

得祀所出之祖,主其竟內山川,明得祀先君、奉社稷。

 

冬,公次於滑。

 

(滑,鄭地,在陳留襄邑縣西北。

 

傳例曰:「凡師,過信為次。

 

兵未有所加,所次則書之。

 

既書兵所加,則不書其所次,以事為宜,非虛次。」

 

○滑,乎八反,又幹八反。)

 

疏注「滑鄭」至「虛次」。

 

○正義曰:此解略,而釋例詳。

 

《釋例》曰:「凡師,一宿為舍,再宿為信,過信為次。

 

此周公之典,以詳錄師出入行止遲速,因為之名也。

 

兵事尚速,老師費財,不可以久。

 

故《春秋》告命三日以上,必記其欠。

 

舍之與信不書者,輕碎,不以告也。

 

兵未有所加,所次則書之,以示遲速。

 

『公次於滑』,『師次於郎』,是也。

 

既書兵所加,則不書其所次,以事為宜,非虛次。

 

諸久兵而不書次,是也。

 

既書兵所加,而又書次者,義在取於次。

 

『遂伐楚,次於涇』,『盟於牡丘,遂次於匡』,是也。

 

所記或次在事前,次以成事也。

 

或次在事後,事成而次也。

 

皆隨事實,無義例也。」

 

杜言既書兵所加,則不書其次者,或伐或戰,曠日持久,其間必有二日之次。

 

既書戰伐,則不書次。

 

雖次在事前,次在事後,皆不書也。

 

既書兵所加,而又書次者,義在取於次。

 

齊侯伐楚,楚疆,齊欲緩之以德,故不速進,而次於陘。

 

盟於牡丘,本為救徐,各使大夫救徐,次匡以為之援,義取於次。

 

故書兵所加,而又書其次。

 

次在事前,謂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也。

 

次在事後,謂襄二十三年,叔孫豹帥師救晉,次於雍榆也。

 

聶北之下,《公羊傳》曰:「曷為先先言次,而後言救?

 

君也。」

 

雍榆之下,《公羊傳》曰:「曷為先言救,而後言次?

 

先通君命也。」

 

《左氏》先儒取彼為說,言齊桓,君也,進止自由,故先次後救。

 

叔孫,臣也,先通君命,故先救後次。

 

杜以傳無此言,故改正其謬,言此二事,或次以成事,或事成而次,皆隨事實先後而書之,無義例也。

 

先儒又言書次者,皆美之辭。

 

《釋例》曰:「『叔孫救晉,次於雍榆』,傳曰:『禮』者,善其宗助盟主,非以次為禮也。

 

『齊桓次於聶北,救邢』,亦以存邢具其器用,師人無私見善,不在次也。

 

而賈氏皆即以為善次。

 

次之與否,自是臨時用兵之宜,非禮之所素製也。」

 

言非素製者,非禮家製此名以為善號也。

 

沈氏云:「將會鄭伯,非軍旅而書次者,古者君行師從,卿行旅從,故亦從師行之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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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傳】「三年,春,溺會齊師伐衛」。

 

疾之也。

 

(傳重明上例。○重,直用反。)

 

「夏,五月,葬桓王」。

 

緩也。

 

(以桓十五年三月崩,七年乃葬,故曰緩。)

 

「秋,紀季以酅入於齊」。

 

紀於是乎始判。

 

(判,分也。言分為附庸始於此。)

 

「冬,公次於滑」。

 

將會鄭伯謀紀故也。

 

鄭伯辭以難。

 

(厲公在櫟故。○難,乃旦反。櫟音曆,或音書灼反。)

 

凡師,一宿為舍,再宿為信,過信為次。

 

(為經書次例也。舍宿不書,輕也。言凡師,通君臣。)

 

疏「傳注為經」至「君臣」。

 

○正義曰:舍者,軍行一日止而舍息也。

 

信者,住經再宿得相信問也。

 

《穀梁傳》曰:「次,止也。」

 

則次亦止舍之名。

 

過信以上,雖多日亦為次,不複別立名也。

 

通君臣者,「公次於滑」,君也;

 

「叔孫豹次於雍榆」,臣也。

 

但是師行,皆從此例。

 

君將不言帥師,故止云「公次」,亦師次也。

 

非師之次,則不在此例。

 

《釋例》譏賈氏云:「若魯公次乾侯之比,非為用師,不應在例,而複例之,亦為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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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經】四年,春,王二月,夫人薑氏享齊侯於祝丘。

 

(無傳。享,食也,兩君相見之禮,非夫人所用,直書以見其失。祝丘,魯地。○食音嗣,又如字,本或作會。以見,賢遍反。)

 

疏「四年注享食」至「魯地」。

 

○正義曰:鄭玄《儀禮》注云:「饗謂亨大牢以飲賓。」

 

則享是飲酒大禮,與會小別。

 

而以享為會者,言夫人與齊侯會而設享禮,故書享齊侯也。

 

定十年夾穀之會,傳稱「齊侯將享公」,孔丘拒之,乃不果享。

 

是享者,兩君相見之禮。

 

二年《穀梁傳》曰:「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

 

饗,甚矣。」

 

是享非夫人所當用也,禮不合用而夫人用之,故直書以見其失也。

 

定本「享會」作「享食」也。

 

三月,紀伯姬卒。

 

(無傳。隱二年裂繻所逆者。內女唯諸侯夫人卒葬皆書,恩成於敵體。)

 

疏注「隱二」至「敵體」。

 

○正義曰:《穀梁傳》曰:「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

 

吾女也。

 

適諸侯,則尊同,以吾為之變,卒之也。」

 

為之變者,為之服也。

 

禮,諸侯絕期,尊同,則為之變服,服大功九月,恩成於敵體,故書其卒。

 

適大夫則略之。

 

《釋例》曰:「內女唯諸侯夫人卒乃書,恩成於敵體。

 

其非適諸侯,則略之,以服製相準也。

 

生書其來,而死不錄其卒,從外大夫之比也。」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於垂。

 

(無傳。)

 

紀侯大去其國。

 

(以國與季,季奉社稷,故不言滅;不見迫逐,故不言奔。大去者,不反之辭。)

 

疏注「以國」至「之辭」。

 

○正義曰:傳稱「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是往年分酅與之,紀國猶在,今則全以紀與之,故云以國與季。

 

《釋例》曰:「紀侯力弱慮窮,自以列國,不忍屈臣於齊,使季以酅求安,而脫身外寓。

 

季果為附庸,社稷有奉,故不言滅。

 

不見迫逐,故不言奔。

 

大去者,不反之辭。

 

蓋時史即實而言,仲尼弗改。

 

故傳不言故書書曰也。」

 

是說大去之意也。

 

滅人國者,皆毀其宗廟,遷其社稷。

 

紀季雖降為附庸,得自立廟社,而其國不滅也。

 

諸侯之奔,皆被逐而出,此則不見迫逐,故不言奔。

 

時史謂之大去,仲尼以為得理,故因而用之。

 

十二年,「叔姬歸於酅」,則紀季雖全得紀國,亦不移就紀都,紀之宗廟、社稷皆遷之於酅,承祀如本,故為不滅。

 

雖云國祚不滅,其實為齊所吞。

 

紀之器物財賄亦應為齊得。

 

成二年傳稱「紀甗、玉磬」,目之以紀,得非滅紀所得也。

 

季既入臣於齊,縱使齊不自取,必應以之為賂,假令季以賂齊,亦是滅紀所得也。

 

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

 

(無傳。紀季入酅,為齊附庸,而紀侯大去其國,齊侯加禮初附,以崇厚義,故攝伯姬之喪,而以紀國夫人禮葬之。)

 

疏注「紀季」至「葬之」。

 

○正義曰:紀侯由齊大去,則是齊為紀讎,而葬其夫人,故解其意云云。

 

雖為齊侯所葬,亦由魯往會之,故書。

 

《釋例》曰:「紀侯大去其國,令弟納邑附齊,齊侯嘉而湣之,恩及伯姬。

 

伯姬,魯女,故以來告,大夫會葬,故書齊侯葬紀伯姬也。

 

不書諡者,亡國之婦,夫妻皆降,莫與之諡。

 

而賈、許、方以諸侯禮說,又失之也。」

 

秋,七月。

 

○冬,公及齊人狩於禚。

 

(無傳。公越竟與齊微者俱狩,失禮可知。○狩,於又反。竟音境,本又作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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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傳】四年,春,王正月。

 

楚武王荊屍,授師孑焉,以伐隨。

 

(屍,陳也。

 

荊亦楚也,更為楚陳兵之法。

 

揚雄《方言》:「孑者,戟也。」

 

然則楚始於此參用戟為陳。

 

○孑,吉熱反。

 

《方言》云「楚謂戟為孑」。

 

為陳,直覲反。)

 

疏注「屍陳」至「為陳」。

 

○正義曰:「屍,陳也」,《釋詁》文。

 

荊即楚之舊邑,故云荊亦楚也。

 

楚本小國,地狹民少,雖時複出師,未自為法式,今始言「荊屍」,則武王初為此楚國陳兵之法,名曰「荊屍」,使後人用之。

 

宣十二年傳稱「荊屍而舉」,是遵行之也。

 

楊雄以《爾雅•釋詁》今之語作書擬之,采異方之語,謂之《方言》。

 

《方言》云「戟謂之孑」,郭璞云「取名於鉤孑也」。

 

戟是擊刺之兵,有上刺之刃,又有下鉤之刃,故以鉤孑為名也。

 

始云「授師孑焉」,是往前未以此器授師,故云「然則楚始於此參用戟為陳」。

 

言參用之者,參雜用之。

 

陳之所用,非專用戟。

 

將齊,人告夫人鄧曼曰:「餘心蕩。」

 

(將授兵於廟,故齊。 蕩,動散也。○將齊,側皆反,注同。)

 

鄧曼歎曰:「王祿盡矣!

 

盈而蕩,天之道也。

 

先君其知之矣,故臨武事,將發大命,而蕩王心焉。

 

(楚為小國,僻陋在夷,至此武王始起其眾,僭號稱王,陳兵授師,誌意盈滿,臨齊而散,故鄧曼以天地鬼神為徵應之符。

 

○僻,匹亦反。

 

僭,子念反。

 

應,應對之應。)

 

若師徒無虧,王薨於行,國之福也。」

 

(王薨於行,不死於敵。)

 

王遂行,卒於(樠木之下。樠木,木名。○ 樠,朗蕩反,又莫昆反,又武元反。)

 

疏注「樠木,木名」。

 

○正義曰:此字之音,或為曼,或為朗。

 

若以為聲,當作「曼」;

 

以兩為聲,當作「朗」。

 

字體難定,或兩為之音。

 

杜直云木名,不知木何所似。

 

木有似榆者,俗呼為朗榆,蓋為朗也?

 

令尹鬥祁、莫敖屈重除道梁溠,營軍臨隨。

 

隨人懼,行成。

 

(時祕王喪,故為奇兵更開直道。

 

溠水在義陽厥縣西,東南人鄖水。

 

梁,橋也。

 

隨人不意其至,故懼而行成。

 

○重,直用反,一音直容反。

 

溠,高貴鄉公音側嫁反,水名;

 

《字林》壯加反。

 

鄖音云,或作員。)

 

疏注「時祕」至「行成」。

 

○正義曰:除道,謂除治新路,故知更開直道。

 

梁溠,為作梁於溠,故為橋也。

 

《釋例》曰:「義陽厥縣西有漈水,源出縣北,從縣西東南至隨縣入鄖水。」

 

杜以漈解溠,蓋聲相近而字轉耳。

 

莫敖以王命入盟隨侯,且請為會於漢汭而還。

 

(汭,內也,謂漢西。○汭,如銳反,水曲曰汭。)

 

濟漢而後發喪。

 

疏「且請」至「發喪」。

 

○正義曰:莫敖既與隨侯盟,且又請隨侯與楚為會禮於漢水之汭,而我還楚也。

 

隨侯畏楚,遂從莫敖為會禮。

 

會訖,隨侯因濟漢還國,而後發王喪也。

 

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

 

(不能降屈事齊,盡以國與季,明季不叛。○下,遐嫁反。)

 

夏,紀侯大去其國,違齊難也。

 

(違,辟也。○難,乃旦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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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10:5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經】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薑氏如齊師。

 

(無傳,書奸。)

 

疏「五年夫人」至「齊師」。

 

○正義曰:於時齊無征伐之事,不知師在何處。

 

蓋齊侯疆理紀地,有師在紀。

 

杜云「書奸」,奸發夫人,當向紀地從之。

 

不言會者,往其軍內就齊侯耳,不行會禮。

 

秋,阝犁來來朝。

 

(附庸國也。

 

東海昌慮縣東北有阝城。

 

犁來,名。

 

○阝,五兮反,國名,後為小邾。

 

犁,力兮反。

 

慮,如字,又力於反。)

 

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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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11:3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傳】五年,「秋,阝犁來來朝」。

 

名,未王命也。

 

(未受爵命為諸侯,傳發附庸稱名例也。其後數從齊桓以尊周室,王命以為小邾子。○數音朔。)

 

疏注「未受」至「邾子」。

 

○正義曰:阝者,附庸之國。

 

犁來,其君之名。

 

傳言未王命者,解其稱名之意。

 

由未得爵命為諸侯,故稱名也。

 

經書其名,傳言未王命,此傳所發即是附庸稱名之例。

 

例當稱名,故儀父稱字為貴之也。

 

阝之上世出於邾國。

 

《世本》云:「邾顏居邾,肥徙阝」,宋仲子注云:「邾顏別封小子肥於阝,為小邾子。」

 

則顏是邾君,肥始封阝。

 

《譜》云:「小邾,邾俠之後也。

 

夷父顏有功於周,其子友別封為附庸,居阝。

 

曾孫犁來,始見《春秋》,附從齊桓以尊周室,命為小邾子。

 

穆公之孫惠公以下。

 

《春秋》後六世而楚滅之。」

 

《世本》言肥,杜《譜》言友,當是一人。

 

僖七年經書「小邾子來朝」,知齊桓請王命命之。

 

冬,伐衛,納惠公也。

 

惠公,朔也。

 

桓十六年出奔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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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12:5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經】六年,春,王正月,王人子突救衛。

 

(王人,王之微官也,雖官卑而見授以大事,故稱人而又稱字。)

 

疏「六年注王人」至「稱字」。

 

○正義曰:昭十二年傳稱「叔孫昭子三命逾父兄」,則昭子之父叔孫豹再命也,再命而名見於經。

 

知諸侯之卿再命、三命皆書名,一命乃稱人。

 

諸侯之臣既然,則王朝之臣亦然。

 

《周禮》王之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

 

故杜以為劉夏石尚稱名氏者,上士、中士也,稱王人者,下士也。

 

僖八年《公羊傳》曰:「王人微者」。

 

知此王人亦微者,故云「王人,王之微官也」。

 

春秋之世,二字而子在上者,皆是字,故知子罕是字。

 

救衛必以師救,而文不稱師,於例為將卑師少,以卑官而帥少師救衛,不能使衛侯不入,是無功也。

 

無功而稱字者,以朔既讒構取國,而又不能於民,王意即定,黔牟不欲使朔得人,故遣師救之。

 

時史惡諸侯逆王命,故尊王使,言子突雖則官卑,蒙王授以大事,故稱人而又稱字,貴王人所以責諸侯也。

 

《釋例》曰:「莊六年,五國諸侯犯逆王命以納衛朔,大其事,故字王人謂之子突。」

 

是說進之意也。

 

進之不稱名而越稱字者,王之上士、下士爵同而命異耳。

 

進之同中士,未足以為榮,故超從大夫之例,稱字以貴之也。

 

文二年,垂隴之會,晉士穀堪其事即書名氏,似若真為卿然,故不複稱人。

 

此貴子突止為敦責諸侯,非是人實堪進,故稱人,依其本班,稱字,見其別有所為耳。

 

《穀梁傳》曰:「王人,卑者也,稱名,貴之也,善救衛也。

 

救者善,則伐者不正矣。」

 

杜意取彼為說,唯以子突為字耳。

 

範寧注《穀梁》,亦云此「名」當為「字」誤爾。

 

夏,六月,衛侯朔入於衛。

 

(朔為諸侯所納,不稱歸而以國逆為文,朔懼失眾心,以國逆告也。歸入例在成十八年。)

 

疏注「朔為」至「八年」。

 

○正義曰:去年齊、宋、陳、蔡伐衛,傳曰:「納惠公也。」

 

此年衛侯得入,則是諸侯納之,當言歸,而經書「入」。

 

成十五年宋華元奔晉,宋人迎而反之,當言「複歸」,而經書「歸」。

 

《釋例》曰:「朔懼有違眾之犯,而以國逆告。

 

華元實國逆,欲挾晉以自助,故以外納赴,《春秋》從而書之,示二子之情也。」

 

凡諸侯外納有三:一者,以言語告請得入,「蔡季歸於蔡」是也;

 

二者,興師送入其國,「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是也;

 

三者,所納之君別在他國,而諸侯師伐彼國,令其得入,今公及諸侯伐衛是也。

 

秋,公至自伐衛。

 

(無傳。告於廟也。)

 

螟。

 

(無傳。為災。○螟,亡丁反。)

 

冬,齊人來歸衛俘。

 

(《公羊》、《穀梁》經傳皆言「衛寶」,此傳亦言「寶」。

 

唯此經言「俘」,疑經誤。

 

俘,囚也。

 

○俘,芳夫反。)

 

疏注「公羊」至「囚也」。

 

○正義曰:《釋例》曰:「『齊人來歸衛寶』,《公羊》、《穀梁》經傳及左氏傳皆同。

 

唯左氏經獨言『衛俘』,考三家經傳有六,而其五皆言『寶』,此必左氏經之獨誤也。

 

案《說文》『保,從人,[B106]省聲。

 

古文[A12A]不省』。

 

然則古字通用『寶』或『[A12A]』字,與『俘』相似,故誤作『俘』耳。」

 

杜既以為誤,而又解俘為囚,是其不敢正決,故且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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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20:14:4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傳】六年,春,王人救衛。

 

夏,衛侯入,放公子黔牟於周,放甯跪於秦,殺左公子洩、右公子職,(甯跪,衛大夫。

宥之以遠曰放。

 

○甯,乃定反。

 

跪,其毀反。

 

宥音又。)

 

乃即位。

 

君子以二公子之立黔牟為不度矣。

 

夫能固位者,必度於本末而後立衷焉。

 

不知其本,不謀。

 

知本之不枝,弗強。

 

(本末,終始也。

 

衷,節適也。

 

譬之樹木,本弱者其枝必披,非人力所能強成。

 

○度,待洛反,下同。

 

衷,丁仲反,注同;

 

王音忠。

 

強,其丈反,注同。

 

披,普靡反,又普知反。)

 

《詩》云:「本枝百世。」

 

(《詩•大雅》,言文王本枝俱茂,蕃滋百世也。○蕃音煩。)

 

疏「君子」至「百世」。

 

○正義曰:君子以二公子之立黔牟也,為不知揆度形勢矣。

 

夫立人為君,使能自堅固其位者,必當揆度於本末。

 

度其本者,謂其人才德賢善,根本牢固;

 

度其末者,謂其久終能保有邦國,蕃育子孫,知其堪能自固而後立其衷焉。

 

衷謂節適,言使得節適時,乃立之也。

 

若不能知其本之可立與否,則不當謀之。

 

如似樹木,知其根本之弱,不能生長枝葉,以喻所立之人材力劣弱,不能保有邦國,蕃育子孫,則不須自強立之。

 

《詩》以樹木本幹喻適,枝葉喻庶,言文王子孫,本幹枝葉,適子庶子,皆傳國百世。

 

由文王之德堪使蕃滋故也。

 

劉炫云:度其本謂思所立之人,有母氏之寵,有先君之愛,有彊臣之援,為國人所信服也。

 

度其末,謂思所立之人有度量,有知謀,有治術,為下民所愛樂也。

 

冬,齊人來歸衛寶,文薑請之也。

 

(公親與齊共伐衛,事畢而還。 文薑淫於齊侯,故求其所獲珍寶,使以歸魯,欲說魯以謝慚。○說音悅。)

 

楚文王伐申,過鄧。

 

鄧祁侯曰:「吾甥也。」

 

(祁,諡也。姊妹之子曰甥。○祁,巨支反;《字林》上屍反。)

 

疏注「祁諡」至「曰甥」。

 

○正義曰:諡法,經典不易曰祁。

 

衛有石祁子,亦諡也。

 

《釋親》云:「謂我舅者,吾謂之甥。」

 

是姊妹之子曰甥。

 

止而享之,騅甥、聃甥、養甥請殺楚子,(皆鄧甥,仕於舅氏也。○騅音隹。)

 

鄧侯弗許。

 

三甥曰:「亡鄧國者,必此人也。

 

若不早圖,後君噬齊,(若齧腹齊,喻不可及。○噬,市製反。齊,粗兮反。齧,五結反。)

 

其及圖之乎?

 

圖之,此為時矣!」

 

鄧侯曰:「人將不食吾餘。」

 

(言自害其甥,必為人所賤。)

 

疏「人將不食吾餘」。

 

○正義曰:食謂啖之,為甥設享而因享害之,所有餘食,更為人設之,將賤吾,不肯複食啖吾之餘食也。

 

《膏肓》以為楚、鄧彊弱相縣,若從三甥之言,楚子雖死,鄧滅曾不旋踵,若刳腹去疾,炊炭止沸,《左氏》為短。

 

鄭箴云:「楚之彊盛,從滅鄧以後。

 

於時楚未為彊,何得云『彊弱相縣』。」

 

蘇氏云:「三甥既有此語,左氏因史記之文錄其實事。

 

非君子之論,何以非之?」

 

對曰:「若不從三臣,抑社稷實不血食,而君焉取餘?」

 

(言君無複餘。○焉,於虔反。複,扶又反,下文同。)

 

弗從。

 

還年,楚子伐鄧。

 

(伐申還之年。)

 

十六年,楚複伐鄧,滅之。

 

(魯莊公十六年,楚終強盛,為經書楚事張本。)

 

疏注「魯莊公十六年」。

 

○正義曰:知非楚文王十六年者,以文王莊五年即位,至十九年卒。

 

唯十五年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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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經】七年,春,夫人薑氏會齊侯於防。

 

(防,魯地。)

 

夏,四月,辛卯,夜,恆星不見。

 

(恆,常也,謂常見之星。

 

辛卯,四月五日,月光尚微,蓋時無云,日光不以昏沒。

 

○不見,賢遍反,注及傳皆同。)

 

疏七年注「恆常」至「昏沒」。

 

○正義曰:「恆,常」,《釋詁》文。

 

夜者,自昏至旦之總名。

 

但此經不言夜中,則此言夜者,夜未至中,謂初昏之後耳,非竟夜不見星也。

 

《穀梁》「夜」作「昔」。

 

傳曰:「日入至於星出謂之昔,不見者,可以見也。」

 

必如彼言,星出以前名之曰昔,則名昔之時法當未有星矣。

 

何以怪其不見而書為異也?

 

明經所言夜者,夜昏之後,星應見之時,而不見耳。

 

《公羊傳》曰:「恆星者何?

 

列星也。」

 

言天官列宿常見之星也。

 

於時周之四月,則夏之仲春。

 

《月令》「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鄭玄云:「弧在輿鬼南。」

 

則於時南方之星,盡當列見,謂常見之星者,謂南方星也。

 

杜以《長曆》校之,知辛卯是四月五日也。

 

杜以五日月光尚微,不能奄星使不見。

 

若有云蔽,當時複無云,蓋日光不以昏沒,是故以為異也。

 

夜中,星隕如雨。

 

(如,而也。

 

夜半乃有云,星落而且雨,其數多,皆記異也。

 

日光不匿,恆星不見,而云夜中者,以水漏知之。

 

○夜中,夜半也,丁仲反,又如字。

 

隕,於閔反,落也。

 

匿,女力反。)

 

疏注「如而」至「知之」。

 

○正義曰:《公羊》說「如雨」者,言其狀似雨也。

 

此傳言「星隕如雨,與雨偕也」,偕訓為俱,與雨俱下,不得為狀似雨也。

 

故轉如為而,謂星落而且雨,其數多,與雨雜下,所落非一星也。

 

非常為異,害物為災,此二事雖是天之變異,不見物被災害,皆記異也。

 

星隕非常,固可記異。

 

雨乃常事,亦言之者,見星之隕,其勢宜明,時乃陰雨,雨內見星,所以為異。

 

主言星之異,不言雨之為異也。

 

夜之早晚,以星為驗。

 

日光不匿,恆星不見,而云夜中者,以水漏知之。

 

漏者,晝夜百刻。

 

於時春分之月夜當五十刻,二十五刻而夜半也。

 

秋,大水。

 

(無傳。)

 

無麥、苗。

 

(今五月,周之秋。平地出水,漂殺熟麥及五稼之苗。○漂,匹妙反,又匹遙反。)

 

疏注「今五」至「之苗」。

 

○正義曰:直言無麥、苗,似是麥之苗,而知麥、苗別者,《公羊傳》曰:「曷為先言無麥,而後言無苗?

 

待無麥,然後書無苗。」

 

如彼傳文,知麥、苗別也。

 

且此秋,今之五月,麥巳熟矣,不得方云麥之無苗,故知熟麥及五稼之苗皆為水漂殺也。

 

種之曰稼,斂之曰穡。

 

《月令》五時食穀、黍、稷、麻、麥、豆,《周禮》謂之五穀,故云五稼之苗。

 

何休云:「禾初生曰苗,秀曰禾。」

 

冬,夫人薑氏會齊侯於穀。

 

(無傳。穀,齊地,今濟北穀城縣。)

 

五年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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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八


【傳】七年,春,文薑會齊侯於防,齊誌也。

 

(文薑數與齊侯會。

 

至齊地,則奸發夫人;

 

至魯地,則齊侯之誌,故傳略舉二端以言之。

 

○數音朔。)

 

疏注「文薑」至「言之」。

 

○正義曰:文薑數與齊侯會者:二年於禚,四年於祝丘,五年如齊師,此年於防、於穀是也。

 

哀十五年傳稱「齊致禚、媚、杏於衛」,則禚是齊地。

 

定五年傳稱「季平子行東野,卒於房」,則防是魯地。

 

傳於齊地言書奸,於魯地言齊誌,故知至齊地則奸發夫人,至魯地則齊侯之誌也。

 

二年會之始,此年會之末,故傳略舉二端以言之,明其餘意同也。

 

杜於禚、於穀,皆言齊地,於祝丘言魯地,見其有二意。

 

若其不然,桓五年經書「城祝丘」,祝丘魯地,不須解之。

 

《釋例》曰: 「婦人無外事,見兄弟不逾閾。

 

故其他行,非禮所及,亦例所不存。

 

而當其時實有出入,或以事宜,或以淫縱,小君之行,不得不書,故直書其行,而其善惡各係於本。

 

會於禚,傳稱書奸,夫人入齊地也。

 

會於防,傳稱齊誌,齊侯入魯地也。

 

於經無例,傳以實言之。」

 

夏,恆星不見,夜明也。

 

星隕如雨,與雨偕也。

 

(偕,俱也。○偕音皆。)

 

秋,無麥、苗,不害嘉穀也。

 

(黍稷尚可更種,故曰不害嘉穀。)

 

五年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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