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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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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莊公寤生,驚薑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

 

(寐寤而莊公巳生,故驚而惡之。○寤,五故反。惡,烏路反。注同。)

 

疏「莊公寤生,驚薑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

 

○正義曰:謂武薑寐時生莊公,至寤始覺其生,故杜云「寐寤而莊公巳生」。

 

愛共叔段,欲立之。

 

(欲立以為太子。)

 

亟請於武公,公弗許。

 

及莊公即位,為之請製。

 

公曰:「製,岩邑也,虢叔死焉。

 

佗邑唯命。」

 

虢叔,東虢君也。

 

恃製岩險而不脩德,鄭滅之。

 

恐段複然,故開以佗邑。

 

(虢國,今熒陽縣。

 

○亟,欺冀反,數也。

 

為,於偽反。

 

岩,五銜反,本又作岩。

 

虢,瓜伯反,國名。

 

複,扶又反。)

 

疏注「虢叔」至「陽縣」。

 

○正義曰:僖五年傳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

 

《晉語》稱文王「敬友二虢」,則虢國本有二也。

 

晉所滅者,其國在西,故謂此為東虢也。

 

《鄭語》:史伯為桓公詐謀云:「虢叔恃勢,鄶仲恃險,晉有驕侈怠慢之心。

 

君以成周之眾,奉辭伐罪,無不克矣。」

 

桓公從之。

 

是其恃險而不脩德為鄭滅之之事也。

 

賈逵云「虢叔封西,虢仲封東」,而此云「虢叔,東虢君」者,言所滅之君字叔也。

 

傳云虢仲譖其大夫,謂叔之子孫字曰仲也。

 

案傳燕國有二,則一稱北燕;

 

邾國有二,則一稱小邾。

 

此虢國有二而經傳不言東西者,於時東虢巳滅,故西虢不稱西;

 

其並存之日,亦應以東西別之。

 

《地理誌》云「河南郡熒陽縣」。

 

應劭云:故虢國,今虢亭是也。

 

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

 

(公順薑請,使段居京,謂之「京城大叔」,言寵異於眾臣。

 

京,鄭邑,今熒陽京縣。

 

○大音泰,注及下皆同。)

 

祭仲曰: 「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

 

(祭仲,鄭大夫。

 

方丈曰堵,三堵曰雉。

 

一雉之牆,長三丈,高一丈。

 

侯伯之城,方五裏,徑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過百雉。

 

○過,古臥反後不音者皆同。

 

堵,丁古反。

 

長,直亮反,又如字。

 

高,古報反,又如字。

 

徑,古定反。)

 

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義曰:注諸言「大夫」者,以其名氏顯見於傳,更無卑賤之驗者,皆以大夫言之。

 

其實是大夫以否,亦不可委知也。

 

定十二年《公羊傳》曰「雉者何?

 

五板而堵,五堵而雉」。

 

何休以為堵四十尺,雉二百尺。

 

許慎《五經異義》、《戴禮》及《韓詩》說,八尺為板,五板為堵,五堵為雉。

 

板廣二尺,積高五板為一丈。

 

五堵為雉,雉長四丈。

 

古《周禮》及《左氏》說,一丈為板,板廣二尺。

 

五板為堵,一堵之牆,長丈高丈。

 

三堵為雉,一雉之牆,長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長者用其長,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

 

諸說不同,必以雉長三丈為正者,以鄭是伯爵,城方五裏,大都三國之二,其城不過百雉,則百雉是大都定製,因而三之,則侯伯之城當三百雉,計五裏積千五百步,步長六尺,是九百丈也。

 

以九百丈而為三百雉,則雉長三丈。

 

賈逵、馬融、鄭玄、王肅之徒為古學者,皆云雉長三丈,故杜依用之。

 

侯伯之城,方五裏,亦無正文。

 

《周禮•冬官•考工記》「匠人營國,方九裏,旁三門」,謂天子之城。

 

天子之城方九裏,諸侯禮當降殺,則知公七裏,侯伯五裏,子男三裏,以此為定說也。

 

但《春官•典命職》乃稱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命數為節。

 

鄭玄以為國家國之所居,謂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則公當九裏,侯伯七裏,子男五裏,故鄭玄兩解之。

 

其注《尚書大傳》以天子九裏為正說,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裏。

 

《詩•文王有聲》箋言文王城,「方十裏。

 

大於諸侯,小於天子之製」。

 

《論語》注以為公「大都之城方三裏」,皆以為天子十二裏,公九裏也。

 

其駁《異義》,又云「鄭伯城方五裏」。

 

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兩申其說。

 

今杜無二解,以侯伯五裏為正者,蓋以《典命》所云國家者,自謂國家所為之法,禮儀之度,未必以為城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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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先王之製,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三分國城之一。○參,七南反,又音三。)

 

中五之一,小九之一。

 

今京不度,非製也。

 

不合法度,非先王製。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義曰:定以王城方九裏,依此數計之,則王城長五百四十雉。

 

其大都方三裏,長一百八十雉;

 

中都方一裏又二百四十步長,一百八雉也;

 

小都方一裏,長六十雉也。

 

公城方七裏,長四百二十雉。

 

其大都方二裏又一百步,長一百四十雉也;

 

中都方一裏又一百二十步,長八十四雉也;

 

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長四十六雉又二丈也。

 

侯伯城方五裏,長三百雉。

 

其大都方一裏又二百步,長百雉也;

 

中都比王之小都;

 

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長三十三雉又一丈也。

 

子男城比王之大都。

 

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

 

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長三十六雉也;

 

小都方百步,長二十雉也。

 

《考工記》曰:「王宮門阿之製五雉,宮隅之製七雉,城隅之製九雉。

 

門阿之製,以為都城之製;

 

宮隅之製,以為諸侯之城製。」

 

然則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蓋高三丈;

 

諸侯城隅高七丈,城蓋高五丈也。

 

三丈以下,不複成城,其都城蓋亦高三丈也。

 

周禮四縣為都,周公之設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圖,其邑竟廣狹無複定準,隨人多少而製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

 

下邑謂之都,都亦一名邑。

 

莊三十八年傳曰「宗邑無主」,閔元年傳曰「分之都城」,俱論曲沃,而都邑互言,是其名相通也。

 

君將不堪。」

 

公曰:「薑氏欲之,焉辟害?」

 

對曰:「薑氏何厭之有?

 

不如早為之所,(使得其所宜。○焉,於虔反。厭,於鹽反。)

 

無使滋蔓!

 

蔓,難圖也。

 

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

 

公曰:「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

 

(斃,踣也。

 

姑,且也。

 

○蔓音萬。

 

斃,婢世反,本又作{敝犬},舊扶設反。

 

踣,蒲北反。)

 

疏「無使滋蔓」。

 

○正義曰:此以草喻也。

 

草之滋長引蔓,則難可芟除,喻段之威勢稍大,難可圖謀也。

 

○注「斃,踣也」。

 

○正義曰:《釋言》文也。

 

孫炎曰:「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於己。

 

(鄙,鄭邊邑。貳,兩屬。)

 

公子呂曰:「國不堪貳,君將若之何?

 

(公子呂,鄭大夫。)

 

疏「國不堪貳」。

 

○正義曰:兩屬,則賦役倍;

 

賦役倍,則國人不堪也。

 

欲與大叔,臣請事之;

 

若弗與,則請除之。

 

無生民心。」

 

(叔久不除,則舉國之民當生他心。)

 

公曰:「無庸,將自及」。

 

(言無用除之,禍將自及。)

 

大叔又收貳以為己邑,(前兩屬者,今皆取以為己邑。)

 

至於廩延。

 

(言轉侵多也。廩延,鄭邑。陳留酸棗縣北有延津。○廩,力錦反。)

 

子封曰:「可矣,厚將得眾。」

 

(子封,公子呂也。厚謂土地廣大。)

 

公曰:「不義不匿,厚將崩。」

 

(不義於君,不親於兄,非眾所附,雖厚必崩。○匿,女乙反,親也。)

 

疏「厚將崩」。

 

○正義曰:以牆屋喻也。

 

厚而無基必自崩,喻眾所不附將自敗也。

 

高大而壞謂之崩。

 

大叔完聚,(完城郭,聚人民。○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義曰:服虔以聚為聚禾黍也。

 

段欲輕行襲鄭,不作固守之資,故知聚為聚人,非聚糧也。

 

完城者,謂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繕甲兵,具卒乘,(步曰卒,車曰乘。

 

○繕,市戰反。

 

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

 

乘,繩證反,注及下同。)

 

將襲鄭。

 

夫人將啟之。

 

(啟,開也。)

 

公聞其期,曰:「可矣!」

 

命子封帥車二百乘以伐京。

 

(古者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京叛大叔段,段入於鄢,公伐諸鄢。

 

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

 

(共國,今汲郡共縣。○共音恭。汲,居及反。)

 

書曰:「鄭伯克段於鄢。」

 

段不弟,故不言弟;

 

如二君,故曰「克」;

 

稱「鄭伯」,譏失教也;

 

謂之鄭誌,不言出奔,難之也。

 

(傳言夫子作《春秋》,改舊史以明義。

 

不早為之所,而養成其惡,故曰「失教」。

 

段實出奔,而以「克」為文,明鄭伯誌在於殺,難言其奔。

 

○不弟,大計反,又如字。

 

難,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義曰:謂實非二君,俊傑彊盛如是二君,伐而勝之然後稱「克」,非謂真是二君也。

 

若真是二君,則以「戰」、「襲」、「敗」、「取」為文。

 

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經云:「以君討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於彼應云「以君討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

 

準獲麟之後史文,夫子未脩之前,應云「鄭伯之弟段出奔共,與秦伯之君針出奔晉同也」。

 

以其不弟,故不言弟;

 

誌在於殺,故不言奔。

 

然則鄭伯亦是舊史之文而得為新意者。

 

段以去弟為貶,宜以國討為文。

 

仍存鄭伯,見其失教,其文雖是舊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傳言」至「其奔」。

 

○正義曰:經皆孔子所書,此事特言「書曰」,必是舊文。

 

不然,夫子始改,故知傳之此辭言夫子作《春秋》改舊史以明義也。

 

「克」者,戰勝獲賊之名。

 

公伐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戰,亦不獲段,段實出奔,而以「克」為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謂是鄭伯本誌,不欲言其出奔,難言其奔,誌在於殺,故夫子承其本誌而書「克」也。

 

鄭伯之於段也,以其母所鍾愛,順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榮寵,實其殺心。

 

但大叔無義,恃寵驕盈,若微加裁貶,則恐傷母意,故祭仲欲早為之所,子封請往除之,公皆不許,是其無殺心也。

 

言「必自斃」、「厚將崩」者,止謂自損其身,不言惡能害國。

 

及其謀欲襲鄭,禍將逼身,自念友愛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誌在必殺,難言出奔。

 

此時始有殺心,往前則無殺意。

 

傳稱「公曰:『薑氏欲之,焉辟害?』」

《詩序》曰:「不勝其母,以害其弟。」

 

經曰:「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是迫於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惡成,乃加誅戮也。

 

服虔云:「公本欲養成其惡而加誅,使不得生出,此鄭伯之誌意也。」

 

言鄭伯本有殺意,故為養成其惡,斯不然矣。

 

傳曰「稱鄭伯,譏失教也」,止責鄭伯失於教誨之道,不謂鄭伯元有殺害之心。

 

若從本以來即謀殺害,乃是故相屠滅,何止失教之有?

 

且君之討臣,遏其萌漸,惡雖未就,足得誅之,何須待其惡成,方始殺害?

 

服言本意欲殺,乃是誣鄭伯也。

 

劉炫云:「以『克』為文,非其實狀,故傳解之,謂之鄭誌。」

 

言仲尼之意書「克」者,謂是鄭伯本誌也。

 

注又申解傳意,言鄭伯誌在於殺,心欲其克,難言其奔,故仲尼書「克」,不書奔,如鄭伯之誌為文,所以惡鄭伯也。

 

遂寘薑氏於城潁,(城潁,鄭地。○寘,之豉反,置也。)

 

而誓之曰:「不及黃泉,無相見也!」

 

(地中之泉,故曰黃泉。)

 

既而悔之。

 

潁考叔為潁穀封人,(封人,典封疆者。

 

○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義曰:《周禮•封人》掌「為畿封而樹之」,鄭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時界也」。

 

天子封人職典封疆,知諸侯封人亦然也。

 

傳言祭仲足為祭封人,宋高哀為蕭封人,《論語》有儀封人,此言潁穀封人,皆以地名封人。

 

蓋封人職典封疆,居在邊邑。

 

潁穀、儀、祭,皆是國之邊邑也。

 

聞之,有獻於公。

 

公賜之食。

 

食舍肉。

 

公問之。

 

對曰:「小人有母,皆嚐小人之食矣,未嚐君之羹,請以遺之。」

 

(食而不啜羹,欲以發問也。

 

宋華元殺羊為羹饗士,蓋古賜賤官之常。

 

○舍音舍。

 

遺,唯季反,下同。

 

啜,川悅反。

 

華,戶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常」。

 

○正義曰:《禮•公食大夫》及《曲禮》所記大夫、士與客燕食,皆有牲體殽胾,非徒設羹而已。

 

此與華元饗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賜賤官之常。

 

公曰:「爾有母遺,繄我獨無!」

 

(繄,語助。○繄,烏兮反,又烏帝反。)

 

潁考叔曰:「敢問何謂也?」

 

(據武薑在,設疑也。)

 

公語之故,且告之悔。

 

對曰:「君何患焉?

 

若闕地及泉,隧而相見,其誰曰不然?」

 

(隧若今延道。○語,魚據反。闕,其月反。隧音遂。)

 

公從之,公入而賦:「大隧之中,其樂也融融!」

 

(賦,賦詩也。融融,和樂也。○樂音洛,注及下同。融,羊弓反。)

 

疏注「賦賦」至「樂也」。

 

正義曰:賦詩謂自作詩也。

 

中、融,外、洩,各自為韻。

 

蓋所賦之詩有此辭,傳略而言之也。

 

融融和樂,洩々舒散,皆是樂之狀,以意言之耳。

 

服虔云:「入」言公,「出」言薑,明俱出入互相見。

 

薑出而賦:「大隧之外,其樂也洩々!」

 

(洩々,舒散也。○洩,羊世反。)

 

遂為母子如初。

 

君子曰:「潁考叔,純孝也。

 

(純猶篤也。)

 

疏注「純猶篤也」。

 

○正義曰:《爾雅•釋詁》訓純為大,則純孝純臣者,謂大孝大忠也。

 

此純猶篤者,言孝之篤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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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愛其母,施及莊公。

 

《詩》曰:『孝子不匱,永錫爾類。』

 

其是之謂乎!」

 

不匱,純孝也。

 

莊公雖失之於初,孝心不忘,考叔感而通之。

 

所謂「永錫爾類」,詩人之作,各以情言;

 

君子論之,不以文害意,故《春秋傳》引《詩》不皆與今說詩者同,後皆仿此。

 

○施,以豉反,又式智反。

 

匱,其位反。

 

疏「詩曰」至「謂乎」。

 

○正義曰:《詩毛傳》及《爾雅》之訓匱,竭;

 

永,長;

 

錫,予;

 

爾,女也。

 

此《詩•大雅•既醉》之五章,言孝子為孝不有竭極之時,故能以此孝道長賜予女之族類。

 

言行孝之至,能延及旁人,其是此事之謂乎!

 

族類者,言俱有孝心,則是其族類也。

 

○注「不匱」至「仿此」。

 

○正義曰:潁考叔有純孝之行能錫莊公,莊公雖失之於初,孝心不忘,則與潁考叔同是孝之般類也。

 

今考叔能感而通之,是謂永錫爾類也。

 

詩人之作,各以情言。

 

君子論之,不以文害意,出《孟子》文也。

 

此云《春秋傳》引《詩》不皆與今說《詩》者同,何以?

 

昭八年注云「叔向時《詩》義如此」,所以不同者,此是丘明作傳稱君子之言,容可引《詩》斷章,評論得失,彼是叔向之語,事近前代當時譏刺,故云「叔向時《詩》義如此」也。

 

《詩注》意類謂子孫族類,此傳意以為事之般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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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緩,且子氏未薨,故名。

 

(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

 

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

 

賵,助喪之物。)

 

疏「天王」至「故名」。

 

○正義曰:緩賵惠公,生賵仲子,事由於王,非咺之過。

 

所以貶咺者,天王至尊,不可貶責,貶王之使,足見王非。

 

且緩賵惠公,專是王過;

 

生賵仲子,咺亦有愆。

 

使者受命不受辭,欲令遭時設宜,臨機製變。

 

王謂仲子巳薨,令咺並致其賵,仲子尚存,賵事須止。

 

宰咺知其未薨猶尚致賵,是則不達時宜,恥辱君命。

 

王則任非其人,咺為辱命之使,君臣一體,好惡同之,貶咺亦所以責王也。

 

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不指所賵之人。

 

此指言惠公仲子者,彼成風未葬,不言可知,此則惠公已葬,子氏未薨,若不言其人,則不知為誰來賵。

 

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亦為年月巳遠,故指其所襚,與此同也。

 

季文子求遭喪之禮以行,亦豫凶事不貶者,宰咺無喪致賵,文子乃量時製宜,備豫不虞,古之善教,與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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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

 

(言「同軌」,以別四夷之國。○別,彼列反。)

 

諸侯五月,同盟至;

 

(同在方嶽之盟。)

 

大夫三月,同位至;

 

(古者,行役不逾時。)

 

士逾月,外姻至。

 

(逾月,度月也。

 

姻猶親也。

 

此言赴吊各以遠近為差,因為葬節。)

 

疏「天子」至「姻至」。

 

○正義曰:天子、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禮亦異數,赴吊遠近,各有等差,因其吊答以為葬節。

 

且位高則禮大,爵卑則事小。

 

大禮逾時乃備,小事累月即成。

 

聖王製為常規,示民軌法,欲使各脩其典,無敢忒差。

 

資父事君,生民之所極;

 

哀死送終,臣子之所盡,是以未及期而葬謂之不懷,過期而葬謂之緩慢。

 

《春秋》從實而錄,以示是非。

 

天子七月,諸侯五月者,死月葬月皆通數之也。

 

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是天子之七月也。

 

成十八年八月「公薨於路寢」,十二月「葬我君成公」,是諸侯之五月也。

 

宣八年傳云「禮,卜葬,先遠日,辟不懷也」。

 

是卜遠日不吉,乃卜近日,辟不思親之嫌也。

 

則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親,理在可見,故傳皆不言其事,唯過期乃葬者,傳言緩以示譏耳。

 

桓王以桓十五年崩,莊三年乃葬,積七年也。

 

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元年四月乃葬,薨葬中有閏,積七月也。

 

二者並過於期,故傳皆言緩以譏之也。

 

衛桓公以隱四年三月為州籲所弒,五年四月乃葬,積十四月也。

 

莊公以其三十二年八月薨,閔元年六月乃葬,積十一月也。

 

二者雖亦過期,而國有事難,故傳皆言「亂故,是以緩」,原其非慢,不以責臣子也。

 

然則諸侯五月而葬,自是正法得禮,可知不假發傳。

 

而葬成公之下,傳特云「書順」者,《釋例》曰:「魯君薨葬,多不順製,唯成公薨於路寢,五月而葬,國家安靜,世適承嗣,故傳見莊之緩,舉成『書順』以包之。」

 

然則特發此傳,欲以包群公之得失,於莊見「亂故」而緩,於僖見無故而緩,於成見順禮。

 

傳發三者,則其餘皆可知也。

 

士逾月者,通死月亦三月也。

 

襄十五年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

 

杜云「逾月而葬速」是逾月亦三月也。

 

此注云「逾月,度月」者,言從死月至葬月其間度一月也。

 

士與大夫不異,而別設文者,以大夫與士名位既異,因其名異,示為等差,故變其文耳,其實月數同也。

 

「同軌」「同盟至」者,謂遣使來至,非諸侯身至。

 

《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吊葬之禮。

 

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共吊葬之經傳也」。

 

是言禮天子之喪,諸侯不親奔也。

 

其諸侯相吊,則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製,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是正禮也。

 

同位至,待其使還也。

 

外姻至,親戚畢集也。

 

於天子言「畢至」,以下不言畢者,天子貴在尊極,海內為家,天下聞喪,無敢不至,故言「畢」也。

 

諸侯同盟,或來或否。

 

大夫出使,本奉君命,雖或聞喪,未必盡來,故不言畢也。

 

此亦例而不言凡者,序巳解訖。

 

何休《膏肓》以為禮士三月葬。

 

今云「逾月」,《左氏》為短。

 

鄭康成云「人君殯數來日,葬數往月;

 

大夫殯葬皆數來日來月;

 

士殯葬皆數往日往月。

 

士之三月,大夫之逾月也」。

 

鄭之此言天子諸侯葬數往月,於《左氏》無害,云大夫葬數來月,恐非杜旨。

 

蘇寬之意,以古禮大夫以上殯葬皆數來日來月,士殯葬數往日往月,空云古禮,事無所出,不可依用也。

 

劉炫云「此亦例,不言凡者,諸所發凡,皆為經張例,此舉葬之大期,以譏宰咺之緩,非是為葬發例,故不言凡也」。

 

○注「言同」至「之國」。

 

○正義曰:鄭玄、服虔皆以軌為車轍也。

 

王者馭天下,必令車同軌,書同文。

 

「同軌畢至」,謂海內皆至也。

 

四夷異俗,不可同其文軌,天子之喪,不能以時赴吊,故言 「同軌」,以別四夷之國也。

 

《周禮•巾車》木路「以封蕃國」,蕃國即四夷也。

 

既受王命,車亦應同軌,而言別四夷者,四夷來朝天子,天子賜之車服,行於中國,自然同軌,其在本國,軌必不同。

 

若以《巾車》之文,即言與華夏同軌,豈亦能同文也?

 

○注「同在方嶽之盟」。

 

○正義曰:《周禮•司盟》「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然則天子之合諸侯,有使諸侯共盟之禮也。

 

王合諸侯唯有巡守,其非巡守則有事而會,會之多少唯王所命,不得有同盟常禮,禮之同盟,唯方嶽耳。

 

故《左氏》舊說,十二年三考,黜陟幽明既分,天子展義巡守,柴望既畢,諸侯遂朝,退相與盟,同好惡,獎王室。

 

是其當方諸侯,同有方嶽之盟。

 

同盟情親,吉兇相告,故遣使會葬也。

 

○注「古者」至「逾時」。

 

○正義曰:同位謂同為大夫、共在列位者。

 

待其來至三月待之,故知古者於法行役不逾時也。

 

隱五年《穀梁傳》曰「伐不逾時」,明行役聘問亦不逾時也。

 

贈死不及屍,(屍,未葬之通稱。

 

○稱,尺證反。)

 

疏注「屍未葬之通稱」。

 

○正義曰:《曲禮下》云「在床曰屍,在棺曰柩」。

 

是其相對言耳。

 

今以既葬乃來而云「不及屍」,知屍是未葬之通稱也。

 

葬則屍不複見,未葬猶及見之,故以葬為限也。

 

《釋例》曰:「喪贈之幣,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服曰襚,珠玉曰含。

 

然而總謂之贈,故傳曰『贈死不及屍』也。」

 

然則此文雖為賵發,其實賵、賻、含、襚,總名為贈,但及未葬皆無所譏也。

 

襚以衣屍,含以實口,大斂之後,無所用之。

 

既殯之後,猶致之者,示有恩好,不以充用也。

 

《今讚》曰:「《雜記》吊含襚賵臨之等,未葬則葦席,既葬則蒲廣。」

 

是葬後得行。

 

此言緩者,《禮記》後人雜錄,不可與傳同言也。

 

或可初葬之後則可,久則不許。

 

吊生不及哀。

 

(諸侯巳上,既葬則縗麻除,無哭位,諒闇終喪。

 

○上,時掌反。

 

縗,七雷反。

 

諒音亮,又音良。

 

闇,如字。)

 

疏注「諸侯」至「終喪」。

 

○正義曰:昭十五年傳稱穆後崩,王既葬,除喪。

 

叔向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

 

杜云「天子諸侯除喪,當在卒哭。

 

今王既葬而除,故譏其不遂」也。

 

案僖三十三年傳云「卒哭而祔,」杜云「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

 

如杜此言,則卒哭與葬相去非遠,同在一月。

 

《儀禮》士三虞,則天子諸侯皆同於此。

 

必知然者,以卒哭是葬之餘事,共在一月之中,故杜云「既葬則衰麻除」,或云「既葬卒哭衰麻除」,以其相近故也。

 

若據《雜記》云「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中間既賒,或有國事,稱號云何?

 

是知葬與卒哭相連,間無事也。

 

然《雜記》云「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者,案《釋例》曰「《禮記》後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杜所不用也。

 

既葬除喪,唯杜有此說,正以《春秋》之例,皆既葬成君,明葬是人君之大節也。

 

昭十二年傳曰「齊侯、衛侯、鄭伯如晉。

 

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後聽命。

 

晉人許之,禮也」。

 

於時鄭有簡公之喪未葬,故請免喪。

 

其下傳又云「六月,葬鄭簡公」。

 

丘明作傳,未嚐虛舉經文,而虛言此葬,得非終前免喪之言也!

 

以此知諸侯既葬則免喪,喪服既除則無哭位。

 

諸侯既然,知天子亦爾。

 

《尚書》「高宗亮陰,三年不言」,《論語》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

 

是天子諸侯除服之後皆諒陰終喪也。

 

《晉書•杜預傳》云:泰始十年,元皇後崩,依漢魏舊製,既葬,帝及群臣皆除服。

 

疑皇太子亦應除否?

 

詔諸尚書會僕射盧欽論之,唯預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服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製,不與士庶同禮。

 

於是盧欽、魏舒問預證據,預曰:《春秋》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

 

君子謂之得禮,宰咺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也。

 

書傳之說既多,學者未之思耳。

 

《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也?

 

預又作議曰:「周景王有後、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宴樂。

 

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

 

王雖不遂,宴樂以早,此亦天子喪事見於古也。

 

稱高宗不言喪服三年,而云『亮陰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

 

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早,則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

 

堯喪,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

 

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製,菲杖絰帶,當遂其服。

 

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於父之道,故曰『百官總已以聽塚宰』。

 

喪服既除,故更稱不言之美,明不複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

 

《禮記》云:『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又云『端衰喪車皆無等』。

 

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製同於凡人,心喪之禮終於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

 

天子之位至尊,萬幾之政至大,群臣之眾至廣,不得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於廟,則因疏而除之。

 

已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已以除之,而諒闇以終製,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

 

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

 

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篤也,凡我臣子,亦安得不自勉以崇禮?

 

此乃聖製移風易俗之本也。」

 

議奏,皇大子遂除衰麻而諒闇終喪。

 

於時內外卒聞預議,多怪惑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

 

預謂鄉人段暢曰:茲事體大,本欲宣明古典,知未合於當今也,宜博採典籍,為之證據,全大分明,足以垂示將來。

 

暢遂敷通危疑,以弘指趣,其論具存焉。

 

杜議引《尚書傳》云:亮,信也。

 

陰,默也。

 

為聽於塚宰,信默而不言。

 

鄭玄以諒闇為凶廬,杜所不用。

 

豫凶事,非禮也。

 

(仲子在而來贈,故曰:「豫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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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八月,紀人伐夷。

 

夷不告,故不書。

 

(夷國在城陽莊武縣,紀國在東莞劇縣。

 

隱十一年傳例曰「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

 

史不書於策,故夫子亦不書於經。

 

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也。

 

他皆仿此。

 

○筦音官。

 

見,賢遍反,下三見同。)

 

疏「紀人伐夷」。

 

○正義曰:《世族譜》「紀,薑姓,侯爵。

 

莊四年,齊滅之」。

 

《世本》「夷,云姓」。

 

傳無其人,不知為誰所滅。

 

《釋例•土地名》「夷國在城陽莊武縣」。

 

莊十六年「晉武公伐夷,執夷詭諸」。

 

杜云「詭諸,周大夫夷采地名」。

 

《釋例•土地名》注為闕,則二夷別也。

 

《世族譜》於「夷詭諸」之下注云「云姓」。

 

更無夷國,則以二夷為一。

 

計莊武之縣,遠在東垂,不得為周大夫之采邑,而晉取其地,是《譜》誤也。

 

有蜚,不為災,亦不書。

 

(蜚,負蠜也。

 

莊二十九年傳例曰「凡物,不為災,不書」。

 

又於此發之者,明傳之所據,非唯史策,兼采簡牘之記。

 

他皆仿此。

 

○蜚,扶味反。

 

蠜音煩,又音盤。)

 

疏注「蜚負」至「仿此」。

 

○正義曰:《釋蟲》云:「蜚,蠦蜰。」

 

舍人、李巡皆云「蜚蠦,一名蜰」。

 

郭璞云「蜚即負盤,臭蟲」。

 

《洪範五行傳》云「蜚,負蠜,夷狄之物,越之所生。

 

其為蟲臭惡,南方淫女氣之所生也」。

 

《本草》曰「蜚,厲蟲也」。

 

然則蜚是臭惡之蟲,害人之物,故或為災,或為不災也。

 

經傳皆云「有蜚」,則此蟲直名「蜚」耳,不名「蜚蠦」。

 

《爾雅》所釋,當言「蜚」,一名「蠦蜰」。

 

說《爾雅》者言「蜚蠦」,一名「蜰」,非也。

 

此蟲一名「負盤」,《漢書》及此注多作「負蠜」者,《釋蟲》云「草螽,負蠜」。

 

彼則歲時常有,非災蟲也,蓋相涉誤為蠜耳。

 

又明下有成例,此不合書,而傳發之者,明傳之所據,非獨正史之策,亦兼采簡牘所有,故傳據而言之。

 

案上傳「紀人伐夷」,注云「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則此有蜚,亦明《春秋》例。

 

此云傳之所據,非唯史策,兼采簡牘,則上「紀人伐夷」,亦是兼采簡牘。

 

但「紀人伐夷」,他國不告,故以明例解之。

 

蜚是魯國之有,故以兼采簡牘言之。

 

其實二注互以相通。

 

他如此類。

 

惠公之季年,敗宋師於黃。

 

(黃,宋邑。陳留外黃縣東有黃城。○敗,必邁反,敗他也。後仿此。)

 

公立,而求成焉。

 

九月,及宋人盟於宿,始通也。

 

(經無義例,故傳直言其歸宿而已。他皆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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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4:16:2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

 

公弗臨,故不書。

 

(以桓為大子,故隱公讓而不敢為喪主。隱攝君政,故據隱而言。)

 

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是以改葬。

 

(○少,詩照反。)

 

疏「有宋」至「改葬」。

 

○正義曰:上云「惠公之季年,敗宋師於黃。

 

公立,而求成焉」。

 

則隱公未立之前,惠公敗宋師也。

 

今云「惠公之薨也,有宋師」,蓋是報黃之敗來伐魯也,隱公將兵禦宋,委葬事於太子,故有闕也。

 

服虔以為宋師即黃之師也。

 

是時宋來伐魯,公自與戰,然則隱自敗宋,還自求成,傳何當屬敗於惠公而猶言公立也?

 

且薨之與葬相去既遠,豈有宋師薨時巳來成而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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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4:17:3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衛侯來會葬,不見公,亦不書。

 

(諸侯會葬,非禮也。

 

不得接公成禮,故不書於策。

 

他皆仿此。

 

衛國在汲郡朝歌縣。

 

○朝,如字。)

 

疏「衛侯來會葬」。

 

○正義曰:衛國,侯爵。

 

《譜》云「姬姓,文王子康叔封之後也。

 

周公既誅祿父,以其地封康叔為衛侯,居殷虛,今朝歌是也。

 

狄滅衛文,公居楚丘。

 

成公徙帝也。

 

今束郡濮陽是也。

 

桓公十三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出公輒十二年,獲麟之歲也。

 

悼公二年,《春秋》之傳終矣。

 

悼公二年卒。

 

自悼以下,十一世二百五十五年,而秦滅衛也。

 

《衛世家》:桓公,康叔十一世孫。

 

《尚書•顧命》稱康叔為「衛侯」,則初封侯爵也。

 

《世家》康叔子則稱「伯」,至頃侯複為侯,故今桓公為侯爵。

 

○注「諸侯」至「仿此」。

 

○正義曰: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製,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

 

昭三年傳稱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皆不言諸侯親會葬,是諸侯會葬非禮也。

 

不得接公成禮,故不書。

 

此云「不見公,不書」,介葛盧亦不見公而書者,此則公在國而不與衛侯相見,故不書;

 

彼則公身在會,國人賓禮之,又欲見其一年再來,故書之也。

 

鄭共叔之亂,公孫滑出奔衛。

 

(公孫滑,共叔段之子。○滑,於八反,又乎八反。)

 

衛人為之伐鄭,取廩延。

 

鄭人以王師、虢師伐衛南鄙。

 

(虢,西虢國也。

 

弘農陝縣東南有虢城。

 

○為,於偽反。

 

陝,失冉反。

 

依字作陝。)

 

請師於邾,邾子使私於公子豫。

 

(公子豫,魯大夫。私請師。○豫音預。)

 

豫請往,公弗許,遂行。

 

及邾人、鄭人盟於翼。

 

(翼,邾地。

 

不書,非公命也。)

 

新作南門。

 

不書,亦非公命也。

 

(非公命,不書,三見者,皆興作大事,各舉以備文。)

 

十二月,祭伯來,非王命也。

 

眾父卒,(眾父,公子益師字。

 

○眾音終。)

 

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

 

(禮,卿佐之喪,小斂大斂君皆親臨之,崇恩厚也。

 

始死,情之所篤,禮之所崇,故以小斂為文。

 

至於但臨大斂及不臨喪,亦同不書日。

 

○與音預。

 

斂,力驗反,注皆同。)

 

疏注「禮卿」至「書日」。

 

○正義曰:《喪大記》君臨臣喪之禮云「君於大夫,大斂焉。

 

為之賜,則小斂焉」。

 

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斂大斂君皆親之,所以崇恩厚也。

 

小斂大斂皆應親之,獨以小斂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篤故也。

 

賈逵云「不與大斂,則不書卒」。

 

然則在殯又不往者,複欲何以裁之?

 

經傳無其事,不宜妄說,故杜以為但臨大斂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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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經】二年,春,公會戎於潛。

 

(戎狄夷蠻,皆氐羌之別種也。

 

戎而書會者,順其俗以為禮,皆謂居中國若戎子駒支者。

 

陳留濟陽縣東南有戎城。

 

潛,魯地。

 

○氐,都兮反。

 

羌,郤良反。

 

種,章勇反。

 

駒音拘。

 

濟,子禮反,水名,凡地名皆同。)

 

疏注「戎狄」至「魯地」。

 

○正義曰:《曲禮》云「東夷、西戎、南蠻、北狄」,然則四者是九州之外別名也。

 

《詩•商頌》曰「自彼氐羌」,氐羌,西戎之國名也。

 

杜欲明其在遠,無以相形,故云 「氐羌之別種」,謂是相類之物耳,非謂四者是羌內之別也,其實氐羌乃是戎內之別耳。

 

戎子駒支云「我諸戎飲食衣服,不與華同,贄幣不通,言語不達」,計應不堪會盟,故解云「言順其俗以為禮」也。

 

沈氏云「會據公往,戎為主人,故得隨主人之俗以為會禮。

 

朝據戎來,魯為主人,戎不能從主人之俗,故朝禮不成」。

 

戎是西方之夷,必不遠來會魯,故知謂居中國若戎子駒支者也。

 

駒支事見襄十四年。

 

夏,五月,莒人入向。

 

(向,小國也。

 

譙國龍亢縣東南有向城。

 

莒國,今城陽莒縣也。

 

將卑師少稱「人」,弗地曰「入」。

 

例在襄十三年。

 

○向,舒亮反。

 

譙,在遙反。

 

亢音剛,又苦浪反。

 

將,子匠反。)

 

疏「莒人入向」。

 

○正義曰:《世本》「莒,己姓。

 

向,薑姓」。

 

此傳云「莒人入向,以薑氏還」。

 

文八年傳稱穆伯「奔莒,從己氏」。

 

是莒己、向薑見於傳也。

 

《譜》云「莒,嬴姓,少昊之後。

 

周武王封茲與於莒。

 

初都計,後徙莒。

 

今城陽莒縣是也」。

 

《世本》:「自紀公以下為己姓。」

 

不知誰賜之姓者。

 

十一世茲丕公方見《春秋》,共公以下微弱不複見。

 

四世楚滅之。

 

向則唯此見經,不能知其終始。

 

○注「向小」至「三年」。

 

○正義曰:將卑師少稱「人」者,《周禮》「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二千五百人為師,五百人為旅」。

 

用兵多少,其數無常,重其舉大事,動大眾,滿師則書之,不滿則不書。

 

輕其眾少,故經皆不書旅也。

 

師者,眾也。

 

雖複五軍三軍,悉皆以師為名,取其眾義,故經亦不書軍也。

 

《釋例》曰「《春秋》不書軍旅,壹皆曰『師』,從眾辭,是其義也。

 

經之大例,君自將者,言君不言師;

 

卿將者,滿師則師將並書,不滿則空舉將名;

 

大夫將者,滿師則稱師,不滿則稱人。

 

所以然者,定四年傳曰『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則君行必有師,卿行必有旅,文雖不見,理足可明。

 

君將不言帥師,卿將不言帥旅,以其可知故也。

 

卿行不合師從,今乃帥領一師,若不言師,則師文不見;

 

卿尊自合書各,師文又須別見,故師將並舉,言某帥師也。

 

其師少者,卿自須見,唯舉將名,不云帥旅,言眾少不足錄也。

 

大夫爵位卑下,名氏不合見經,但所帥滿師,師自須見,故言師不言將也;

 

若不滿師者,一旅之眾,則例所不書,大夫位卑,又名不當見,則空舉其將,謂之為人,人即大夫身也。

 

其將尊師少及將卑師眾,若其序列,則將卑師眾者在上,襄二年『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是也」。

 

隱五年《公羊傳》曰「曷為或言率師,或不言率師?

 

將尊師眾稱某率師,將尊師少稱將;

 

將卑師眾稱師,將卑師少稱人。

 

君將不言率師,書其重者也」。

 

《釋例》曰「大夫將滿師稱師,不滿稱人而已。

 

卿將滿師則兩書,不滿則直書名氏。

 

君將不言帥師,卿將不言帥旅。

 

此史策記注之常」。

 

此用《公羊》為說也。

 

劉糸玄云「盟會例,卿則書名氏,非卿則書人。

 

人當名氏之處,由是將卑師少則書人,亦與盟會同」。

 

無駭帥師入極。

 

(無駭,魯卿。

 

極,附庸小國。

 

無駭不書氏,未賜族。

 

賜族例在八年。

 

○駭,戶楷反。)

 

疏注「無駭」至「八年」。

 

○正義曰:《春秋》之例,卿乃見經。

 

今名書於經,傳言「司空」,故知無駭是魯卿。

 

諸名書於經,皆是卿也,故於此一注,以下不複言之。

 

又《王製》云「上大夫卿」,則卿亦大夫也,故注多以大夫言卿。

 

下注云「裂繻紀大夫」,如此之類,皆是卿也。

 

其各見於傳,而注云大夫者,則其爵真大夫也。

 

《穀梁》以極為國,杜云「附庸」者,沈云「以費伯帥師城郎,因得勝極」,則極是竟內,故云「附庸」。

 

凡卿出使,必具其名氏以尊君命。

 

今不書氏,故解云「未賜族」,無族可稱故也。

 

賈云「極,戎邑也」。

 

極為戎邑,傳無文焉。

 

戎之於魯,本無怨惡。

 

言脩惠公之好,則是求與魯親。

 

公未信戎心,故辭其盟耳。

 

秋即與盟,複脩戎好。

 

若己共戎會,故不與盟;

 

旋令師入其都,然後結好,其為惡行,亦不是過,讓位賢君,固應不爾。

 

良史直筆,焉得無譏?

 

傳乃本其勝之所由,而歸功於費伯也。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

 

(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

 

八月無庚辰,庚辰,七月九日也。

 

日月必有誤。

 

○方音房。

 

與音預。)

 

疏注「高平」至「有誤」。

 

○正義曰:杜勘檢經傳上下月日,製為《長曆》。

 

此年八月壬寅朔,其月三日甲辰,十五日丙辰,二十七日戊辰,其月無庚辰也。

 

七月壬申朔,則九日有庚辰。

 

杜觀上下,若月不容誤,則指言日誤;

 

若日不容誤,則指言月誤。

 

此則上有秋,下有九月,則日月俱得有誤,故云「日月必有誤」也。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

 

(裂繻,紀大夫。

 

傳曰「卿為君逆也」,以別卿自逆也。

 

逆女或稱使,或不稱使。

 

昏禮不稱主人,史各隨其實,而書非例也。

 

他皆仿此。

 

○裂音列。

 

繻音須。

 

為,於偽反,下「為魯」同。

 

別,彼列反。)

 

疏注「裂繻」至「仿此」。

 

○正義曰:此書「逆女」,傳曰「卿為君逆也」。

 

宣「五年齊高固來逆叔姬」。

 

傳曰「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

 

是為君逆則稱女,自逆則書字,故云以別卿自逆也。

 

《釋例》曰「天子娶」,則稱『逆王後』;

 

卿為君逆,則稱『逆女』;

 

其自為逆,則稱所逆之字,尊卑之別也」。

 

此不言紀侯使裂繻,而成八年經書「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俱是昏禮,而立文不同,故解之也。

 

言昏禮不稱主人者,主人謂婿也。

 

為有廉恥之心,不欲自言娶婦,故卿為君昏行者,必稟君母之命。

 

婦人之命不得通於鄰國,若言卿輒自來,非君所命,故裂繻不言使也。

 

其無母者,臣無所稟,不得不稱君命,故公孫壽言宋公使也。

 

史皆隨其實事而書之,非褒貶之例也。

 

《公羊傳》曰「何以不稱使?

 

禮不稱主人。

 

然則曷稱?

 

稱諸父兄師友。

 

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

 

辭窮也。

 

辭窮者何?

 

無母也。

 

然則紀有母乎?

 

曰:『有。』

 

有則何以不稱母?

 

母不通也」。

 

是婦人之言不通外國,故不言君使,亦不言母命,作自來之文也。

 

《公羊》言無母者稱父兄師友,宋公不稱父兄者,諸侯臣其父兄,故不得稱也。

 

《昏禮記》曰「宗子無父母命之,親皆沒,巳躬命之」。

 

以宗子之尊尚不稱父兄,況諸侯也?

 

其稱父兄師友,謂大夫以下非宗子者耳。

 

《昏禮記》所云「支子則稱其宗,弟稱其兄」是也。

 

冬,十月,伯姬歸於紀。

 

(無傳。伯姬,魯女,裂繻所逆者。)

 

紀子帛、莒子盟於密。

 

(子帛,裂繻字也。

 

莒魯有怨,紀侯既昏於魯,使大夫盟莒以和解之。

 

子帛為魯結好息民,故傳曰「魯故也」。

 

比之內大夫而在莒子上,稱字以嘉之也。

 

字例在閔元年。

 

密,莒邑。

 

城陽淳於縣東北有密鄉。

 

○帛音白。

 

解,如字,又戶買反。

 

好,呼報反。)

 

疏注「子帛」至「密鄉」。

 

○正義曰:杜云「比之內大夫而在莒子上」者,案諸經文,魯大夫出會他國,皆先書魯大夫,下即云及某人。

 

今子帛之下不云及者,不可全同魯大夫故也。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無傳。

 

桓未為君,仲子不應稱夫人。

 

隱讓桓以為大子,成其母喪以赴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也。

 

不反哭,故不書葬,例在三年。)

 

疏注「桓未」至「三年」。

 

○正義曰:妾子為君,其母成為夫人,敬嬴、齊歸是也。

 

仲子實妾,桓未為君,故仲子不應稱夫人也。

 

今稱夫人薨,是隱成之,讓桓為大子,成其母喪。

 

傳例曰「不赴則不曰薨」,故知稱「薨」是赴於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也。

 

五年,「考仲子之宮」,《公羊傳》曰「桓未君,則曷為祭仲子?

 

隱為桓立,故為桓祭其母也。

 

然則何言爾?

 

成公意也」。

 

是言隱公成仲子為夫人也。

 

鄭人伐衛。

 

(凡師有鍾鼓曰伐。例在莊二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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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傳】二年,春,公會戎於潛,脩惠公之好也。

 

戎請盟,公辭。

 

(許其脩好,而不許其盟。

 

禦夷狄者不壹而足。

 

○好,呼報反,注及下同。)

 

疏注「許其」至「而足」。

 

○正義曰:戎貪而無信,盟或背之。

 

公未得戎意,恐好不久成,故不許其盟也。

 

「禦夷狄者不壹而足」,文九年《公羊傳》文,言製禦夷狄,當以漸教之,不一度而即使足也。

 

莒子娶於向,向薑不安莒而歸。

 

夏,莒人入向,以薑氏還。

 

(傳言失昏姻之義。

 

凡得失小故,經無異文,而傳備其事,案文則是非足以為戒。

 

他皆仿此。

 

○還音旋,後皆同。)

 

司空無駭入極,費庈父勝之。

 

(魯司徒、司馬、司空、皆卿也。

 

庈父,費伯也。

 

前年城郎,今因得以勝極,故傳於前年發之。

 

○庈音琴。)

 

戎請盟。

 

秋,盟於唐,複脩戎好也。

 

(○複,扶又反。)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卿為君逆也。

 

(○為,於偽反。)

 

冬,紀子帛、莒子盟於密,魯故也。

 

鄭人伐衛,討公孫滑之亂也。

 

(治元年取廩延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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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隱三年,盡五年

【經】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

 

(無傳。

 

日行遲,一歲一周天。

 

月行疾,一月一周天。

 

一歲凡十二交會。

 

然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

 

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幣之事。

 

今《釋例》以《長曆》推經、傳,明此食是二月朔也。

 

不書朔,史失之。

 

書朔日例在桓十七年。

 

○已巳,上音紀,下音祀,後仿此。

 

食如字,本或作蝕,音同。

 

量音亮。

 

縮,所六反。)

 

疏注「日行」至「七年」。

 

○正義曰:古今之言曆者,大率皆以周天為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日行比月為遲,每日行一度,故一歲乃行一周天。

 

月行比日為疾,每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一月內則行一周天又行二十九度過半,乃逐及日。

 

言一月一周天者,略言之耳,其實及日之時,不啻一周天也。

 

日月雖共行於天,而各有道,每積二十九日過半,行道交錯而相與會集,以其一會,謂之一月。

 

每一歲之間凡有十二會,故一歲為十二月。

 

日食者,月掩之也。

 

日月之道互相出入,或月在日表,從外而入內;

 

或月在日裏,從內而出外。

 

道有交錯,故日食也。

 

二十九日過半,月及日者,以曆家一度分為九百四十分則四百七十分為半今月來及日凡二十九日又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校二十九分也。

 

「日有食之」,言有物來食之也。

 

日月同處,則日被月映而形魄不見,聖人不言日被月食,而云「日有食之」者,以其月不可見,作不知之辭。

 

《穀梁傳》曰:「其不言食之者何也?

 

知其不可知,知也。」

 

是言慎疑,故不言月也。

 

朔則交會,故食必在朔。

 

然而每朔皆會,應每月常食,故解之。

 

言「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

 

自隱之元年,盡哀二十七年,積二百五十五年,凡三千一百五十四月,唯三十七食,是「雖交而不食」也。

 

襄二十二年九月、十月頻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頻食,是「頻交而食」也。

 

食無常月,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以日食者陰侵陽也。

 

當陽盛之月,不宜為弱陰所侵,故有伐鼓用幣之事。

 

餘月則否。

 

其日食例皆書「朔」。

 

「已巳」之下經無「朔」字。

 

《長曆》推此已巳實是朔日,而不書朔,史失之也。

 

此注作大判言耳。

 

戰國及秦,曆紀全差,漢來漸候天時,始造其術。

 

劉歆《三統》以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一食,空得食日而不得加時。

 

漢末會稽都尉劉洪作《乾象曆》,始推月行遲疾,求日食加時。

 

後代脩之漸益詳密。

 

今為曆者,推步日食,莫不符合,但無頻月食法。

 

故漢朝以來,殆將千歲,為曆者,皆一百七十三日有餘而始一交會,未有頻月食者。

 

今頻月而食,乃是正經,不可謂之錯誤。

 

世考之曆術,事無不驗,不可謂之疏失。

 

由是注不能定,故未言之也。

 

又《漢書•高祖本紀》: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頻食。

 

則自有頻食之理。

 

其解在襄二十四年。

 

《穀梁傳》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

 

朔日並不言,食晦夜也。

 

朔日並言,食正朔也。

 

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

 

(周平王也。

 

實以壬戌崩,欲諸侯之速至,故遠日以赴。

 

《春秋》不書實崩日而書遠日者,即傳其偽以懲臣子之過也。

 

襄二十九年傳曰:「鄭上卿有事」,「使印段如周」會葬。

 

今不書葬,魯不會。

 

○即傳,直專反。

 

印,因刃反。)

 

疏「天王崩」。

 

○正義曰:《曲禮》下曰:「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

 

鄭玄云:「異死名者,為人褻其無知,若猶不同然也。

 

自上顛壞曰崩。

 

薨,顛壞之聲。

 

卒,終也。

 

不祿,不終其祿。

 

死之言澌也,精神澌盡也。」

 

是由天子尊,若山崩然;

 

諸侯卑,取崩之聲,以為尊卑之差也。

 

不書天王名者,以海內之王主,至尊之極,故敬而不敢名也。

 

《穀梁傳》云:「高曰崩,厚曰崩。

 

尊曰崩。

 

天子之崩,以尊也。

 

其崩之何也?

 

以其在民上,故崩之。

 

其不名何也?

 

大上,故不名也。」

 

蘇氏云:「王後崩,大子卒,不書者,赴不及魯也。

 

今以為略之例,所不書也。」

 

告喪,《禮》云:「告王喪,曰天王登假。」

 

此言崩者,魯史裁約為文,不道當時赴,不言登假也。

 

○注「周平」至「不會」。

 

○正義曰:今檢杜注,無葬者皆顯言其諡。

 

此為無葬,故言周平王也。

 

仲尼脩經,當改正真偽以為褒貶。

 

周人赴不以實,孔子從偽而書者,周人慾令諸侯速至,故遠其崩日以赴也。

 

不書其實而從其偽,言人知其偽則過足章矣,故即傳其偽以懲創臣子之過。

 

《釋例》曰:「天王偽赴,遂用其虛,明日月闕否,亦從赴辭。」

 

「君子不變其文,以慎其疑。

 

且虛實相生,隨而長之,真偽之情,可以兩見。

 

承赴而書之,亦所以示將來也」。

 

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隱不敢從正君之禮,故亦不敢備禮於其母。)

 

疏「君氏卒」。

 

○正義曰:君氏者,隱公之母聲子也。

 

謂之君氏者,言是君之母氏也。

 

母之與子,氏族必異,故經典通呼母、舅為母氏、舅氏,言其與已異氏也。

 

秋,武氏子來求賻。

 

(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也。

 

平王喪在殯,新王未得行其爵命,聽於塚宰。

 

故傳曰:「王未葬」,釋其所以稱父族,又不稱使也。

 

魯不共奉王喪,致令有求。

 

經直文以示不敬,故傳不複具釋也。

 

○賻音附。

 

殯,必刃反。

 

共音恭,本又作供,音同。

 

令,力呈反。

 

複,扶又反。)

 

疏注「武氏」至「釋也」。

 

○正義曰:武氏者,天子大夫之姓。

 

直云「武氏子」,不書其字,則其人未成為大夫也。

 

若是上士例當書名,又不應係之父族。

 

謂之為「子」,明其是大夫之子也。

 

又王使至魯,皆言天王使矣。

 

此後不言王使,明其不稱王命也。

 

以此知此人父喪已終,宜嗣父位。

 

但平王未命而崩,新王居喪,未得行其爵命,政事聽於塚宰。

 

塚宰使之適魯,塚宰不得專命,故作自來之文。

 

傳言「王未葬」者,意兼兩事:王喪在殯,新王不得加臣爵位,故此人仍係父族;

 

王又不得命臣出行,故此人不稱王使。

 

以未葬之故,闕此二事,故傳以未葬解之。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稱卒者,略外以別內也。

 

元年大夫盟於宿,故來赴以名。

 

例在七年。

 

○別,彼列反。)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於石門。

 

(來告,故書。石門,齊地;或曰,濟北盧縣故城西南濟水之門。)

 

癸未,葬宋穆公。

 

(無傳。

 

魯使大夫會葬,故書。

 

始死書卒,史在國承赴,為君故,惡其薨名,改赴書也。

 

書葬則舉諡稱公者,會葬者在外,據彼國之辭也。

 

書葬例在昭六年。

 

○為,於偽反。

 

惡,烏路反。)

 

疏注「魯使」至「六年」。

 

○正義曰:文九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類,遣卿行者,皆書其使名。

 

此不書使名,知是大夫往也。

 

大夫奉命出使,位賤不合書名,故直書其所為之事而己。

 

盟則云及某盟,會則云會某人,葬則云葬某公,舉其所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

 

《釋例》曰:「先王之製,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

 

及其失也,禮過於重。

 

文、襄之伯,因而抑之。

 

諸侯之喪,大夫吊,卿共葬事。

 

夫人之喪,士吊,大夫送葬。

 

猶過古製。

 

故『公子遂如晉葬襄公』,傳不言禮。

 

『葬秦景公』,傳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稱『禮也』。

 

一以示古製,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以示奉使非卿,則不書於經,此丘明之微文也。」

 

是言大夫得正而卿過禮也。

 

諸侯曰薨,禮之正名。

 

魯史自書君死曰薨。

 

若鄰國亦同書薨,則與已君無別。

 

國史自在已國,承他國赴告,為與已君同,故惡其薨名。

 

雖赴稱薨,皆改赴書卒,略外以別內也。

 

至於書葬,則五等之爵皆舉諡稱公者,會葬者在於國外,據彼國之辭。

 

彼國臣子稱君曰公,書使之行,不得不稱公也。

 

又云「惡其薨名,改赴書」者,《釋例》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製也。

 

《春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則不得不略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

 

至於既葬,雖邾、許子男之君皆稱諡而言公,各順臣子之辭,兩通其義,是其說也。

 

案《禮•雜記》赴告之辭云:「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

 

然則赴辭本無薨語而云:「惡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於諸侯則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書薨也。

 

是知王侯喪者,其通國命,皆以崩、薨相告。

 

記之所稱,謂答主人之問,飾其文辭耳。

 

若以記文無「薨」,即疑不以薨告,記稱大夫、士赴人之辭,皆云「不祿」,豈大夫無「卒」名也?

 

以此知相赴,策書必以薨為文。

 

但擯者口傳赴辭,義在謙退,從士之「不祿」。

 

故禮記言之赴則必以薨,但改赴書卒耳。

 

史之書事莫不在國,會葬者自可在外,書策者國內書之而云「據彼國之辭」者,書使行之事,言使為此事行,故文從彼稱,不謂書不在國也。

 

卿為君逆,謂之逆女,亦是書已之使,據彼稱女,與此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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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傳】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

 

赴以庚戌,故書之。

 

夏,君氏卒。

 

聲子也。

 

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祔於姑,故不曰薨。

 

不稱夫人,故不言葬。

 

(夫人喪禮有三:薨則赴於同盟之國,一也;

 

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所謂反哭於寢,二也;

 

卒哭而祔於祖姑,三也。

 

若此則書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

 

此備禮之文也。

 

其或不赴、不祔,則為不成喪,故死不稱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

 

反哭則書葬,不反哭則不書葬。

 

今聲子三禮皆闕。

 

《釋例》論之詳矣。

 

○祔音附。)

 

疏注「夫人」至「詳矣」。

 

○正義曰:僖八年「致夫人」傳曰:「不赴於同」,「則弗致」,故知赴者,赴於同盟之國也。

 

《禮•檀弓》記葬禮云:「既封」,有司以幾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

 

《士喪禮》:「既葬,乃反哭於廟,遂適殯宮而虞。」

 

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

 

正寢即殯宮也。

 

僖三十三年傳與《檀弓》記皆云:「卒哭而祔。」

 

《喪服小記》曰:「婦祔於祖姑」,《雜記》曰:「妾祔於妾祖姑。」

 

是祔於姑者,祔於祖姑也。

 

此三者,皆夫人之喪禮。

 

夫人喪禮有三,史策所書有二,唯卒、葬兩事而已。

 

其卒之異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薑之類是也;

 

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

 

葬之異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薑、敬嬴之類是也;

 

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

 

或則不書葬也。

 

今聲子三禮皆闕。

 

經異常辭,必是闕一事則變一文。

 

但傳既並釋,注不顯配,雖言《釋例》詳之,例亦未甚分明。

 

此傳「故」上三事,「故」下三事。

 

若以次相配,則不赴於諸侯,故不曰薨;

 

不反哭於寢,故不稱夫人;

 

不祔於姑,故不言葬。

 

文次相屬,事乃似然。

 

但顧下傳,義則不爾。

 

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哀十二年「孟子卒」,傳曰:「死不赴,故不稱夫人。

 

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彼二傳皆以「不赴」解「不稱夫人」,以「不反哭」解「不書葬」。

 

然則由不赴,故不曰薨;

 

由不反哭,故不書葬也。

 

二事既然,則由不祔,故不稱夫人,斷可知矣。

 

傳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乃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後始祔。

 

三者依事之先後為文也。

 

至書於經,則夫人與薨共文,故先言不稱夫人,後言不書葬,順經之先後為文也。

 

《禮》之本意,必赴乃稱薨,祔乃稱夫人,反哭乃書葬者,夫人與君同體,死必赴於鄰國。

 

若不以赴告於鄰國,則夫人之禮不成。

 

尊成以否,義由赴告。

 

成尊之狀,在於書薨,故赴則稱薨,不赴則不稱薨也。

 

《禮》:適祔於適祖姑,妾祔於妾祖姑。

 

亦既不祔於姑,便是適、妾莫辯。

 

故祔則稱夫人,不祔則不稱夫人也。

 

既葬於墓,反哭於寢,哀之尤極,情之最切。

 

既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親,葬與不葬,殆無以異。

 

故不反哭,則不書葬也,皆所以懲臣子,責其不行禮也。

 

人之行禮,有勤有惰,未必廢則俱廢,行則皆行。

 

此聲子自三禮皆闕,其餘或可一行一否。

 

《釋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書葬;

 

定姒則反哭而不赴,故書葬而不言小君。」

 

以此二者據傳則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辭當云何耳。

 

薨者,夫人之死號。

 

不稱夫人,必不得稱薨也。

 

小君者,夫人之別號。

 

不稱夫人,必不得稱小君也。

 

「孟子卒」下注云:「不稱夫人,故不言薨。」

 

是夫人與薨,文相將也。

 

「葬定姒」傳曰:「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

 

傳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夫人」,注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小君」。

 

是夫人、小君,文相將也。

 

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將之物,不可致詰。

 

蓋赴、祔二禮,課行一事,則具此三文。

 

二事並廢,則三文皆去耳。

 

何則?

 

檢此傳相配,不赴則不曰薨,不祔則不稱夫人。

 

是稱夫人由祔不由赴也。

 

孟子之傳乃云:「不赴,故不稱夫人。」

 

是稱夫人由於赴,不由於祔也。

 

定姒之傳云:「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

 

又以二事並解不稱夫人。

 

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

 

明是二者俱闕,乃去夫人,課行一事,則稱夫人,稱夫人則必書薨,書薨則必稱小君。

 

所異者,不反哭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小君之文無所施耳。

 

即仲子是也。

 

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禮,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則皆曰夫人某氏薨。

 

惠公自有元妃,別為仲子立廟,則仲子未必祔姑,蓋以赴同之,故得稱夫人薨也。

 

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

 

(不書姓,辟正夫人也。

 

隱見為君,故特書於經,稱「曰君氏」,以別凡妾媵。

 

○為公,音於偽反。

 

見,賢遍反。

 

別,彼別反。)

 

疏注「不書」」至「妾媵」。

 

○正義曰:辟正夫人,謂辟仲子耳。

 

何則?

 

妾子為君,則其母得為夫人,不須辟仲子也。

 

但公以讓位之故,不從正君之禮,故亦不備禮於其母,使之辟仲子也。

 

《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

 

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外內之禮皆如夫人矣。

 

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

 

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

 

隱以讓桓攝位,故不成禮於聲子,假稱君氏,以別凡妾媵。

 

蓋是一時之宜,隱之至義也。」

 

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

 

(卿士,王卿之執政者。

 

言父子秉周之政。)

 

王貳於虢。

 

(虢,西虢公,亦仕王朝。

 

王欲分政於虢,不複專任鄭伯。

 

○朝,直遙反。

 

複,扶又反。

 

任,而鴆反,後不音者皆同。)

 

鄭伯怨王,王曰:「無之。」

 

故周、鄭交質。

 

王子狐為質於鄭,鄭公子忽為質於周。

 

(王子狐,平王子。○質音致,下同。狐音胡。)

 

王崩,周人將畀虢公政。

 

(周人遂成平王本意。

 

○畀,必二反,與也。)

 

四月,鄭祭足帥師取溫之麥。

 

秋,又取成周之禾。

 

(四月,今二月也。

 

秋,今之夏也。

 

麥、禾皆未熟,言取者蓋芟踐之。

 

溫,今河內溫縣。

 

成周,洛陽縣也。

 

○祭,側界反。

 

芟,所銜反。)

 

疏注「四月」至「陽縣也」。

 

○正義曰:此直言秋,秋有三月。

 

若是季秋,則今之七月。

 

杜必知「秋,今之夏」者,以此傳在武氏之上。

 

案經,武氏之下有「八月,宋公和卒」,則知此是七月,故為今之夏,謂今之五月也。

 

麥熟在夏,而云麥、禾皆未熟者,謂四月之時麥未熟,七月之時禾未熟,二者異時,故言皆也。

 

周、鄭交惡。

 

(兩相疾惡。)

 

君子曰:「信不由中,質無益也。

 

明恕而行,要之以禮,雖無有質,誰能間之?

 

苟有明信,澗谿沼沚之毛,(谿亦澗也。

 

沼,池也。

 

沚,小渚也。

 

毛,草也。

 

○要,於遙反。

 

間,間廁之間。

 

谿,苦兮反。

 

《爾雅》云:「山夾水曰澗」,「山瀆無所通曰谿。」

 

沼,之紹反。

 

沚音止,亦音市,本又作畤。)

 

蘋蘩薀藻之菜,(蘋,大蓱也。

 

蘩,皤蒿。

 

薀藻,聚藻也。

 

○蘋音頻。

 

蘩音煩。

 

薀,紆紛反。

 

藻音早。

 

蓱,蒲丁反。

 

皤,蒲多反,白蒿也。)

 

疏「澗谿」至「之菜」。

 

○正義曰:毛即菜也。

 

而重其文者,谿沼言地之陋,蘋藻言菜之薄,故文重也。

 

○注「谿亦」至「毛草」。

 

○正義曰:《爾雅•釋山》云:「山夾水,澗。」

 

李巡曰:「山間有水。」

 

《釋名》曰:「言水在兩山間也。」

 

《釋水》曰:「水注川曰谿。」

 

李巡曰:「水出於山,入於川。」

 

《釋山》又云:「山豄無所通,谿。」

 

李巡曰:「山中水瀆,雖無所通,與水注川同名。」

 

宋均曰:「無水曰穀,有水曰谿。」

 

然則谿亦山間有水之名,是澗之類,故云「谿亦澗也」。

 

沼者,池之別名。

 

張揖《廣雅》亦云:「沼,池也。」

 

應劭《風俗通》云:「池者,陂池,從水,也聲。」

 

沚與畤音義同。

 

《釋水》曰:「小渚曰沚。」

 

《釋名》曰:「沚,止也,小水可止息其上。」

 

草是地之毛。

 

《周禮》「宅不毛」,謂宅內無草木也,故杜以毛為草。

 

草即下句蘋蘩薀藻是也。

 

蘩,陸菜,而云沼沚之毛者,或采之水旁,非皆水內也。

 

○注「蘋大」至「聚藻也」。

 

○正義曰:《釋草》云:「蘋,蓱,其大者蘋。」

 

舍人曰:「蘋,一名蓱,大者名蘋。」

 

郭璞曰:「水中浮蓱,江東謂之薸。」

 

陸機《毛詩義疏》云:「今水上浮蓱是也。

 

其粗大者謂之蘋,小者曰蓱。

 

季春始生。

 

可糝蒸為茹,又可苦酒淹以就酒。」

 

《釋草》又云:「蘩,皤蒿。」

 

孫炎曰:「白蒿也。」

 

陸機《疏》曰:「凡艾白色為皤蒿。

 

今白蒿,春始生,及秋香美。

 

可生食,又可烝。

 

一名遊胡,北海人謂之旁勃。

 

故《大戴禮•夏小正》傳曰:『蘩,遊胡。』

 

遊胡,旁勃也。」

 

許慎《說文》云:「藻,水草,從月,從水,巢聲。

 

或作藻,從澡。」

 

《毛詩傳》曰:「藻,聚藻也。」

 

然則此草好聚生。

 

薀訓聚也,故云「薀藻,聚藻也」。

 

陸機《疏》云:「生水底,有二種:其一種葉如雞蘇,莖大如著,長四五尺。

 

其一種莖大如釵股,葉如蓬,謂之聚藻。」

 

又云:「扶風人謂之藻,聚為發聲也。

 

此二藻皆可食,煮熟捼去腥氣,米麵糝蒸為茹,嘉美,楊州人饑荒可以當穀食。」

 

筐筥錡釜之器,(方曰筐,員曰筥,無足曰釜,有足曰錡。

 

○筐,丘方反。

 

筥,九呂反。

 

錡,其綺反。

 

筐、筥皆器也。)

 

疏注「方曰」至「曰錡」。

 

○正義曰:此皆《毛•詩傳》、鄭箋之文也。

 

《說文》云:「筥,飯牛筐也。」

 

《廣雅》云:「錡,釜也。」

 

潢汙行潦之水,潢汙,停水。

 

行潦,流潦。

 

○潢音黃。

 

汙音烏。

 

潦音老。

 

疏注「潢汙」至「流潦」。

 

○正義曰:停水,謂水不流也。

 

行,道也。

 

雨水謂之潦。

 

言道上聚流者也。

 

服虔云:「畜小水謂之潢。

 

水不流謂之汙。

 

行潦,道路之水。」

 

是也。

 

此水用為飲食,故引《泂酌》之篇。

 

藻雖潦水所生,要此潦非生菜處也。

 

可薦於鬼神,可羞於王公。

 

(羞,進也。)

 

疏「可薦」至「王公」。

 

○正義曰:上言鬼神,此言王公,是生王公也。

 

或以為王公亦謂鬼神,非生王公也。

 

此傳之意,取《詩》為言。

 

《泂酌》論天子之事,是羞於王也。

 

《采蘩》云公侯之事,是羞於公也。

 

言薦又言羞者,鄭玄注《庖人》云:「備品物曰薦,致滋味乃為羞。」

 

而況君子結二國之信,行之以禮,又焉用質?

 

(通言盟約彼此之情,故言二國。○焉,於虔反。約,如字,又於妙反。)

 

《風》有《采蘩》、《采蘋》,《采蘩》,(《采蘋》,《詩•國風》。

 

義取於不嫌薄物。)

 

《雅》有《行葦》、《泂酌》,(《詩•大雅》也。

 

《行葦》篇,義取忠厚也。

 

《泂酌》篇,義取雖行潦可以共祭祀也。

 

○葦,於鬼反。

 

泂音迥。

 

共音恭。)

 

疏「《雅》有《行葦》」。

 

○正義曰:《采蘩》、《采蘋》、《泂酌》,上傳所言皆有彼篇之事,其言未及《行葦》。

 

今言《行葦》者,其意別取忠厚,非以結上也。

 

昭忠信也。」

 

(明有忠信之行,雖薄物皆可為用。○行,下孟反。)

 

武氏子來求賻,王未葬也。

 

宋穆公疾,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曰:「先君舍與夷而立寡人,(先君,穆公兄宣公也。

 

與夷,宣公子,即所屬殤公。

 

○屬,章欲反,注同。

 

殤,舒羊反。

 

舍音舍。

 

與,如字,一音餘。)

 

疏「武氏」至「葬也」。

 

○正義曰:蘇氏云:案文九年「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

 

此傳直云「王未葬」。

 

不同者,毛伯直釋,不稱使,故云「不書王命」。

 

此武氏子,非但不稱使,又稱父族,二事皆由未葬,故直云「王未葬也」。

 

○注「而立寡人」。

 

○正義曰:《曲禮》下曰:「諸侯見天子曰臣某、侯某,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

 

今與臣言亦云寡人,則知其對臣民自稱同也。

 

《老子》曰:「孤寡不穀,王侯之謙稱。」

 

故以下諸侯自稱,亦多言不穀。

 

寡人弗敢忘。

 

若以大夫之靈,得保首領以沒,先君若問與夷,其將何辭以對?

 

請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雖死,亦無悔焉。」

 

對曰:「群臣原奉馮也。」

 

(馮,穆公子莊公也。

 

○沒,本亦作歿,同。

 

馮,皮冰反,本亦作憑。)

 

公曰:「不可。

 

先君以寡人為賢,使主社稷,若棄德不讓,是廢先君之舉也。

 

豈曰能賢?

 

(言不讓則不足稱賢。)

 

光昭先君之令德,可不務乎?

 

吾子其無廢先君之功。」

 

(先君以舉賢為功,我若不賢是廢之。)

 

使公子馮出居於鄭。

 

(辟殤公也。)

 

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殤公即位。

 

君子曰:「宋宣公可謂知人矣。

 

立穆公,其子饗之,命以義夫。

 

(命出於義也。

 

夫,語助。

 

○夫音符,注同。)

 

疏「命以義夫」。

 

○正義曰:義者宜也。

 

錯心方直,動合事宜,乃謂之為義。

 

宣公之立穆公,知穆公之賢,必以義理,不棄其子。

 

今穆公方卒,命孔父以義事而立殤公。

 

是穆公命立殤公,出於仁義之中,故杜云「命出於義也」。

 

必知「命以義夫」謂穆公命立殤公者,以杜注云「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祿」。

 

「公子馮不帥父義」,「終傷鹹宜之福」。

 

明知殤公受穆公之命與殷湯、武丁同有「鹹宜」,是知穆公命殤公是為義也。

 

《商頌》曰:『殷受命鹹宜,百祿是荷。』

 

其是之謂乎!」

 

(《詩•頌》言殷湯、武丁受命皆以義,故任荷天之百祿也。

 

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祿。

 

公子馮不帥父義,忿而出奔,因鄭以求入,終傷「鹹宜」之福,故知人之稱唯在宣公也。

 

殷禮有兄弟相及,不必傳子孫,宋其後也,故指稱《商頌》。

 

○頌,似用反。

 

荷,本又作何,何可反,又音何,注同,任也。

 

任音壬。

 

忿,芳粉反。

 

稱,尺證反。

 

傳,直專反。)

 

疏「商頌」至「謂乎」。

 

○正義曰:《商頌•玄鳥》之卒章,言成湯、武丁,此二王者,受天之命,皆得其宜,故天之百種之祿,於是乎荷負之。

 

言天祿皆歸,故得而荷負也。

 

今穆公立殤公亦得其宜,故殤公宜荷其祿,《詩》之意其是此事之謂乎!

 

○注「詩頌」至「商頌」。

 

○正義曰:唐虞之代,契為司徒,封於商。

 

十四世至湯,王有天下,遂以商為代號。

 

後世有武丁者,中興賢君,時有作詩頌之者,謂之《商頌》,美湯與武丁能荷天祿。

 

今殤公亦荷天祿,與《詩》義同,故引以證之。

 

《公羊傳》言宋之禍,宣公為之。

 

尤其舍子立弟,果令馮有爭心。

 

以馮之爭為宣公之過。

 

今此傳善宣公,故申明其事。

 

若使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祿。

 

但公子馮不帥父義,失其鹹宜,故知人之稱唯在宣公。

 

止善宣公知穆公耳。

 

馮自爭國,非宣公之罪,故善之。

 

傳言使公子馮出居於鄭,則是父使之出。

 

注言忿而出奔者,四年傳曰:「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慾納之。」

 

又告宋曰:「君若伐鄭,以除君害。」

 

是馮出奔鄭,求入,欲害宋國也。

 

父使居鄭,欲以辟殤公;

 

馮乃因鄭,欲以害殤公。

 

故據父言之,則云使之出居;

 

據馮言之,則云忿而出奔;

 

各從其實而為之文也。

 

諡法:「短折不成曰殤」,「布德執義曰穆」。

 

冬,齊、鄭盟於石門,尋盧之盟也。

 

(盧盟在春秋前。

 

盧,齊地,今濟北盧縣故城。)

 

庚戌,鄭伯之車僨於濟。

 

(既盟而遇大風,傳記異也。

 

十二月無庚戌,日誤。

 

○僨,弗問反,仆也。)

 

疏注「既盟」至「日誤」。

 

○正義曰:《釋言》云:「僨,僵也。」

 

舍人曰:「背,踣意也。」

 

車踣而入濟,是風吹之隊濟水,非常之事,故云傳記異也。

 

《禹貢》:「導沇水東流為濟,入於河,溢為榮。」

 

《釋例》曰:「濟自熒陽卷縣東經陳留至濟陰,北經高平,東經濟北,東北經濟南,至樂安博昌縣入海。」

 

案:檢水流之道,今古或殊。

 

杜既考校元由,據當時所見,載於《釋例》,今一皆依杜。

 

雖與《水經》乖異,亦不複根尋也。

 

庚戌無月,而云十二月者,以經盟於石門在十二月,知此亦十二月也。

 

經書十二月,下云「癸未,葬宋穆公」,計庚戌在癸未之前三十三日,不得共在一月。

 

彼《長曆》推此年十二月甲子朔,十一日有甲戌,二十二日在丙戌,不得有庚戌。

 

而月有癸未,則月不容誤,知日誤也。

 

衛莊公娶於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薑。

 

(得臣,齊大子也。

 

此太子不敢居上位,故常處東宮。)

 

疏「衛莊」至「莊薑」。

 

○正義曰:《齊國侯爵譜》云:「薑姓,大公望之後,其先四嶽,佐禹有功。

 

或封於呂,或封於申,故太公曰呂望也。

 

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於營丘,今臨淄是也。」

 

僖公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簡公四年,獲麟之歲也。

 

簡公弟平公十三年,《春秋》之傳終矣。

 

平公二十五年卒。

 

後二世七十年而田氏奪齊,太公之後滅矣。

 

案《齊世家》,莊公生僖公。

 

東宮得臣,未知何公太子。

 

案《史記•十二年諸侯年表》,衛莊公之立在春秋前二十五年,齊僖公之立在春秋前八年。

 

然則莊薑必非齊僖公之女,蓋是莊公之女,僖公姊妹也。

 

得臣為太子,早死,故僖公立也。

 

不言僖公姊妹,而係得臣者,見其是適女也。

 

得臣為太子,云常處東宮者,四時東為春,萬物生長在東;

 

西為秋,萬物成就在西。

 

以此君在西宮,太子常處東宮也。

 

或可據《易•象》:西北為乾,乾為君父,故君在西;

 

東方震,震為長男,故太子在東宮也。

 

美而無子,衛人所為賦《碩人》也。

 

(《碩人》詩,義取莊薑美於色,賢於德,而不見答,終以無子,國人憂之。

 

○為音於偽反。)

 

疏「所為賦《碩人》也」。

 

○正義曰:此賦謂自作詩也。

 

班固曰:「不歌而誦亦曰賦。」

 

鄭玄云:「賦者,或造篇,或誦古。」

 

然則賦有二義。

 

此與閔二年鄭人賦《清人》,許穆夫人賦《載馳》,皆初造篇也。

 

其餘言賦者,則皆誦古詩也。

 

又娶於陳,曰厲媯。

 

生孝伯,早死。

 

(陳,今陳國陳縣。

 

○媯,九危反。)

 

疏「又娶於陳」。

 

○正義曰:《陳國侯爵譜》云:「媯姓,虞舜之後。

 

當周之興,有虞遏父者為周陶正。

 

武王賴其利器用,與其先聖之後,以元女大姬妃遏父之子滿,封於陳,賜姓曰媯,號胡公。

 

桓公二十三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湣公二十一年,獲麟之歲也。

 

二十四年,楚滅陳。」

 

此當桓公時。

 

二媯,蓋桓公姊妹也。

 

其娣戴媯,生桓公,莊薑以為已子。

 

(媯,陳姓也。

 

厲、戴皆諡。

 

雖為莊薑子,然大子之位未定。)

 

疏注「媯陳」至「未定」。

 

○正義曰:諡法:「暴慢無親曰厲。」

 

典禮:「無愆曰戴。」

 

是皆諡也。

 

石碏言:「將立州籲,乃定之矣。」

 

請定州籲,明大子之位未定,《衛世家》言立完為大子,非也。

 

公子州籲,嬖人之子也。

 

(嬖,親幸也。

 

○籲,混於反。

 

嬖,必計反。

 

賤而得幸曰嬖。)

 

有寵而好兵。

 

公弗禁,莊薑惡之。

 

石碏諫曰:「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石碏,衛大夫。

 

○好,呼報反。

 

禁,居鴆反,一音金。

 

惡,烏路反。

 

碏,七略反。)

 

弗納於邪。

 

驕、奢、淫、泆,所自邪也。

 

四者之來,寵祿過也。

 

將立州籲,乃定之矣。

 

若猶未也,階之為禍。

 

言將立為太子,則宜早定。

 

若不早定,州籲必緣寵而為禍。

 

(○邪,似嗟反,下同。

 

泆音逸。)

 

疏「弗納」至「過也」。

 

○正義曰:驕謂恃已陵物,奢謂誇矜僭上,淫謂耆欲過度,泆謂放恣無藝。

 

此四者之來,從邪而起。

 

故服虔云「言此四者過從邪起」,是也。

 

劉炫云:「此四者所以自邪已身,言為之不已,將至於邪。

 

邪謂惡逆之事。」

 

劉又難服云:「邪是何事,能起四過?

 

若從邪起,何須云四者之來寵祿過也?

 

寵祿豈是邪事,四者得從而來乎?

 

且言弗納於邪,懼其緣驕以至於邪,非先邪而後驕也。」

 

夫寵而不驕,驕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者,鮮矣。

 

(如此者少也。

 

降其身則必恨,恨則思亂,不能自安自重。

 

○夫音扶,發句之端,後放此,憾,本又作感,同,胡暗反,恨也。

 

五年同。

 

,之忍反,重也。

 

鮮,息淺反,少也。)

 

疏「夫寵而」至「鮮矣」。

 

○正義曰:恃君寵愛,未有不驕。

 

亦既驕矜,必不能自降其心。

 

強降其心,未有不恨。

 

亦既怨恨,必不能自重其身。

 

《釋言》云:「,重也」。

 

言恨則思亂,必不能自安自重也。

 

寵而必驕,降而必憾,言其勢必自然,故言其能不然者少也。

 

驕而不能降,憾而不能,言其心難自抑。

 

故言其能然者少也。

 

鮮訓少。

 

以一鮮總四事,言四事皆鮮也。

 

且夫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小國而加兵於大國,如息侯伐鄭之比。

 

○妨音芳。

 

少,詩照反。

 

長,丁丈反。

 

間,間廁之間,下同。

 

比二反。)

 

淫破義,所謂六逆也。

 

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

 

臣行君之義。

 

疏「賤妨」至「破義」。

 

○正義曰:賤妨貴,謂位有貴賤。

 

少陵長,謂年有長幼。

 

楚公子申多受小國之賂,以逼子重、子辛,是賤人而妨貴人也。

 

邾捷菑以弟而欲奪兄位,是年少而陵年長也。

 

齊東郭偃、棠無咎專崔氏之政,而侮崔成、崔彊,是疏遠而間親戚也。

 

晉胥童、夷羊五得君寵,而去三郤,是新臣而間舊臣也。

 

息伐鄭,曹奸宋,是小國而加大國也。

 

陳靈、蔡景奸穢無度,是邪淫而破正義也。

 

妨謂有所害。

 

陵謂加尚之。

 

間謂居其間使彼疏遠也。

 

加亦加陵。

 

破謂破散。

 

淫義不兩立,行惡則破善,故言破也。

 

去順效逆,所以速禍也。

 

君人者,將禍是務去,而速之,無乃不可乎!」

 

弗聽。

 

其子厚與州籲遊,禁之,不可。

 

桓公立,乃老。

 

(老,致仕也。

 

四年經書州籲弒其君,故傳先經以始事。

 

○去,起呂反,下同。

 

弒音試。

 

先,悉薦反。)

 

疏「去順效逆」。

 

○正義曰:州籲於逆則少陵長,於順則弟不敬,是去順效逆也。

 

六順、六逆,因事廣言,非謂州籲遍犯之也。

 

○注「老致」至「始事」。

 

○正義曰:《禮》:「七十而致事」,言還其所掌之事於君也。

 

傳之初始有此故言傳先經以始事。

 

餘不注,從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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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4:30:46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經】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無傳。

 

書「取」,言易也。

 

例在襄十三年。

 

杞國本都陳留雍丘縣。

 

推尋事跡,桓六年,淳於公亡國,杞似並之,遷都淳於;

 

僖十四年,又遷緣陵;

 

襄二十九年,晉人城杞之淳於,杞又遷都淳於。

 

牟婁,杞邑,城陽諸縣東比有婁鄉。

 

○杞音起。

 

牟,亡侯反。

 

易,以豉反。

 

雍,於用反。)

 

疏「莒人」至「牟婁」。

 

○正義曰:《譜》云:「杞,姒姓,夏禹之苗裔。

 

武王克殷,求禹之後,得東樓公而封之於杞,今陳留雍丘縣是也。

 

九世及成公,遷緣陵,文公居淳於。

 

成公始見《春秋》。

 

湣公六年,獲麟之歲也。

 

湣公弟哀公三年,《春秋》之傳終矣。

 

哀公十年卒。

 

自哀公以下,二世,十三年而楚滅杞。」

 

檢杞於此歲己見於經,桓二年有「杞侯來朝」,莊二十七年有「杞伯來朝」,於傳並無號諡,又不書其卒。

 

僖二十三年杞成公卒,其諡乃見於傳。

 

未知此年杞國定是何君,當是成公之父祖耳。

 

牟婁,杞邑,莒伐取之。

 

自是以後,常為莒邑。

 

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婁來奔」是也。

 

文三年秦人伐晉,傳稱取王官及郊;

 

襄二十三年齊侯伐晉,傳稱取朝歌:並書伐不書取。

 

此伐、取兩書者,彼告伐不告取,此伐、取並告故也。

 

昭元年伐莒取鄆,書「取」不書「伐」;

 

昭十年伐莒取郠,書「伐」不書「取」 者:元年兵未加莒而鄆逆服,故書取不書伐;

 

十年晉以取郠討公,故書伐不書取。

 

其伐國圍邑,書圍以否,亦從告也。

 

○注「書取」至「婁鄉」。

 

○正義曰:襄十三年傳例曰:「凡書取,言易也。」

 

知此書取亦言易也。

 

《地理誌》云:「陳留郡縣,故杞國,武王封禹之後東樓公。」

 

是杞本都陳留雍丘縣也。

 

《誌》又云:「北海郡淳於縣。」

 

應劭曰:「《春秋》州公如曹,《左氏傳》曰:淳於公如曹。」

 

臣瓚案:「州,國名,淳於,國之所都。」

 

此淳於縣於漢屬北海郡,晉時屬東莞郡。

 

故《釋例•土地名》云:「州國都於東莞淳於縣。」

 

以雍丘、淳於雖郡別而竟連也。

 

桓五年傳稱:「淳於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複。」

 

六年春 「實來」,雖知其國必滅,不知何國取之。

 

襄二十九年晉帥諸侯「城杞」。

 

昭元年祁午數趙文子之功云「城淳於」。

 

是知淳於即杞國之都也。

 

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而遷杞」,不知從何而遷,故云「淳於公亡國,疑似並之」,而遷居其地。

 

僖十四年又從淳於而遷於緣陵。

 

襄二十九年又從緣陵而遷於淳於。

 

以無明文,疑不敢質,故言「推尋事跡」,似當然也。

 

若然淳於為杞所並,定似不虛,而遷都淳於未有事跡。

 

自雍丘而遷緣陵,亦可知矣。

 

而且必言遷都淳於。

 

又從淳於遷緣陵者,以桓六年淳於公亡國,襄二十九年又杞都淳於,則淳於始末是杞之所有,又杞之所都,故疑未都緣陵之前,亦都淳於也。

 

取國易者則直言「取」,若取邿、取鄟之類是也,故不須加「伐」於上。

 

若其伐國取邑,其邑既小,不得名通,若不加「伐」於上,不知得何國之邑,是以雖易亦加「伐」,文則「伐杞取牟婁」、「伐邾取須句」之類是也。

 

成二年「取汶陽田」,乞師盟主,興兵伐齊,得邑既難,而亦書「取」者,因其伐齊,晉使還汶陽之田,魯不加兵,故書「取」,從易也。

 

劉君或疑此意,遂云「上言伐,下言取者,非易」,以規杜氏,非也。

 

戊申,衛州籲弒其君完。

 

(稱臣弒君,臣之罪也。

 

例在宣四年。

 

戊申,三月十七日,有日而無月。

 

○弒,本又作殺,同,音試。

 

凡弒君之例,皆放此,可以意求,不重音。

 

完音丸。)

 

疏注「稱臣」至「無月」。

 

○正義曰:宣四年傳例曰:「凡弒君:稱君,君無道也;

 

稱臣,臣之罪也」。

 

注云:「稱君,謂唯書君名。

 

而稱國以弒,言眾所共絕也。

 

稱臣者,謂書弒者之名,以示來世,終為不義。」

 

然則此稱州籲之名,稱臣弒君,是臣之罪也。

 

言完非無道,而州籲為賊也。

 

州籲實公子,而不稱公子者,傳文更無褒貶,直是告辭不同,史有詳略耳。

 

公子雖複非族,而文當族處,《春秋》書族以否,大有乖異,故杜備言之。

 

《釋例》曰:「尋案《春秋》諸氏於之稱,甚多參差,而先儒皆以為例。

 

欲託之於外赴,則患有人身自來者,例不可合,因以辟陋未賜族為說。

 

弒君不書族者四事。

 

州籲、無知,不稱公子、公孫,賈氏以為弒君取國,故以國言之。

 

案公子商人亦弒君取國,而獨稱公子宋督,賈氏以為督有無君之心,故去氏。

 

案傳自以先書弒君見義,不在於氏也。

 

宋萬,賈氏以為未賜族。

 

案傳稱南宮長萬,則為已氏南宮,不得為未賜族也。

 

執殺大夫不書族者二事,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

 

案楚殺大夫公子側、大夫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

 

欲以為通例,則有若此之錯。

 

欲以為無義例,則傳曰『嘉之,故不名』、『書曰仲孫,嘉之』、『書曰崔氏,非其罪』、『翬、溺帥師,皆曰疾之』、『稱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尊晉罪己』之文,炳然著明。

 

以此推之,知亦非仲尼所遺也。

 

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

 

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或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

 

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

 

義之所起,則刊而定之;

 

不者即因而示之,不皆刊正也。

 

故蔡人嘉赴,而經從稱季。

 

傳曰:蔡人嘉之,書崔氏。

 

傳亦曰:且告以族,明皆從其本也。

 

書司馬華孫來盟,亦無他比,知非大例也。

 

然則總而推之,《春秋》之義,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

 

其加貶損,則直稱人。

 

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稱氏。

 

若內卿有貶,則特稱名,文不直言魯人,故異於外也。

 

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

 

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弒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足明時史之異同,非仲尼所皆刊也。」

 

是杜解州籲不稱公子之意。

 

杜知然者,正以經之所書無常比例。

 

褒則或書官,或書氏;

 

貶則或稱人,或去族。

 

既無定例,明非舊典。

 

仲尼有所起發,則刊正舊史,無所褒貶,則因循故策。

 

仲尼改者,傳辨其由。

 

傳所不言,則知無義。

 

正是史官自有詳略故耳。

 

戊申在癸未之後二十五日,更盈一周,則八十五日。

 

往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則此年二月不得有戊申。

 

雖承二月之下,未必是二月之日。

 

故《長曆》推此年二月癸亥朔,十日壬申,二十二日甲申,不得有戊申也。

 

三月壬辰朔,則十七日有戊申也。

 

此經上有二月,下有夏,得在三月之內,不是字誤,故云有日而無月。

 

僖二十八年冬下無月,而經有「壬申公朝於王所」,有日而無月,經有比類,故知此亦同之。

 

凡如此者有十四事。

 

夏,公及宋公遇於清。

 

(遇者,草次之期,二國各簡其禮,若道路相逢遇也。清,衛邑,濟北東阿縣有清亭。)

 

疏注「遇者」至「清亭」。

 

○正義曰:《曲禮下》云:「諸侯未及期相見曰遇,相見於郤地曰會。」

 

然則會者豫謀間地,剋期聚集,訓上下之則,製財用之節,示威於眾,各重其禮。

 

雖特會一國,若二國以上,皆稱會也。

 

遇者或未及會期,或暫須相見,各簡其禮,若道路相逢遇然。

 

此時宋、魯特會,欲尋舊盟,未及會期。

 

衛來告亂,故二國相遇。

 

若三國簡禮亦曰遇。

 

故莊四年「齊侯、陳侯、鄭伯遇於垂」是也。

 

《曲禮》稱「未及期而相見」,指此類也。

 

《周禮》「冬見曰遇」,則與此別。

 

劉賈以遇者用冬遇之禮,故杜難之。

 

《釋例》曰:「遇者,倉卒簡儀,若道路相逢遇者耳。

 

《周禮》『諸侯冬見天子曰遇』,劉氏因此名以說《春秋》,自與傳違。

 

案《禮》『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此四時之名。

 

今者《春秋》不皆同之於《禮》。

 

冬見天子,當是百官備物之時,而云遇禮簡易;

 

經書『季姬及鄫子遇於防』,此婦呼夫共朝,豈當複用見天子之禮?

 

於理皆違。」

 

是言《春秋》之遇與《周禮》冬遇異也。

 

草次,猶造次。

 

造次,倉卒,皆迫促不暇之意。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公子翬,魯大夫。

 

不稱公子,疾其固請,強君以不義也。

 

諸外大夫貶,皆稱人,至於內大夫貶,則皆去族稱名。

 

於記事之體,他國可言某人,而已魯之卿佐,不得言魯人,此所以為異也。

 

翬、溺,去族,傳曰「疾之」,叔孫豹則曰「言違命」,此其例也。

 

○翬,許歸反。

 

強,其丈反。

 

去,起呂反,下同。

 

溺,乃曆反。)

 

疏注「他國」至「魯人」。

 

○正義曰:案「鄭伯使宛來歸祊,庚寅我入祊」,及「齊侯伐我北鄙」,及「我師敗績」,然魯事皆得稱「我」,則已之卿佐被貶,亦可稱「我人」,所以不然者,凡云「我」者皆上有他國之辭,故對他稱我;

 

魯人出會他國,上未有他國之文,不可發首言「我人」故也。

 

九月,衛人殺州籲於濮。

 

(州籲弒君而立,未列於會,故不稱君。

 

例在成十六年。

 

濮,陳地,水名。

 

○濮音卜。)

 

疏注「州籲」至「水名」。

 

○正義曰: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賞罰之柄,不在天子。

 

弒君取國,為罪雖大,若已列於諸侯會者,則不複討也。

 

其有臣子殺之,即與弒君無異。

 

未必禮法當然,要其時俗如是。

 

宣公殺惡取國,納賂於齊以請會,傳曰:「會於平州以定公位。」

 

杜云:「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則不得複討,臣子殺之,與弒君同,故公與齊會而位定。」

 

是其義也。

 

《釋例》又云:「諸侯篡立,雖以會諸侯為正,此列國之製也。

 

至於國內,策名委質,即君臣之分定,故諸殺不成君者,亦與成君同義。」

 

然杜前注云:「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臣子殺之,與弒君同。」

 

則若未會諸侯,臣子殺之,不與弒君同。

 

似與《釋例》違者。

 

《釋例》所云「諸弒不成君,亦成君同義」者,即莊九年齊人殺無知,及此年衛人殺州籲,以其未會諸侯,故不書爵,猶不從兩下相殺之例,故云亦與成君同義。

 

若既會諸侯,則臣弒稱爵,則文十八年「齊人弒其君商人」是也。

 

曹伯負芻殺其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諸侯「同盟於戚」。

 

曹伯既列於會,然後晉人執之。

 

十六年傳稱「曹人請於晉曰,若有罪,則君列諸會矣」,是列會即成君矣。

 

此州籲未列於會,故不稱君,曹人之辭,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

 

殺之於濮,謂死於水旁也。

 

《釋例•土地名》此濮下注云「闕」。

 

哀二十七年傳濮下注云:「濮自陳留酸棗縣受河,東北經濟陰,至高平鉅野縣入濟。」

 

彼濮與此名同實異,故杜於此不言闕,直云「濮,陳地,水名」。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

 

(衛人逆公子晉而立之,善其得眾,故不書入於衛,變文以示義。

 

例在成十八年。)

 

疏注「衛人」至「八年」。

 

○正義曰:成十八年傳例曰:「凡去其國,國逆而立之曰入。」

 

此公子晉去衛居邢,衛人迎而立之,於法正當書「入」,宜與齊小白同文。

 

傳言書曰:「衛人立晉,眾也。」

 

是仲尼善其得眾,故改常例,變文以示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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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傳】四年,春,衛州籲弒桓公而立。

 

公與宋公為會,將尋宿之盟。

 

未及期,衛人來告亂。

 

夏,公及宋公遇於清。

 

(宿盟在元年。)

 

宋殤公之即位也,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慾納之。

 

及衛州籲立,將脩先君之怨於鄭,(謂二年鄭人伐衛之怨。)

 

疏注「謂二」至「之怨」。

 

○正義曰:二年伐衛見經,故以屬之,未必往前更無怨也。

 

《衛世家》稱,桓公十六年,乃為州籲所弒。

 

則隱之二年,當桓之世。

 

服虔以先君為莊公,非也。

 

何則?

 

宣公烝夷薑生急子,公納急子之妻生壽及朔,朔能構兄,壽能代死,則是年皆長矣。

 

宣公以此年即位,桓十二年卒,終始二十矣。

 

雖壽之死,未知何歲。

 

急子之娶,當在宣初。

 

若隱之二年,莊公猶在,豈於父在之時已得烝父妾生急子也?

 

《史記》雖多謬誤,此當信然。

 

而求寵於諸侯,以和其民。

 

(諸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則不複討,故欲求此寵。

 

○篡,初患反。

 

複,扶又反,下文複伐同。)

 

使告於宋曰:「君若伐鄭以除君害,(害謂宋公子馮。)

 

君為主,敝邑以賦與陳、蔡從,則衛國之願也。」

 

(言舉國之賦調。○從,才用反。調,徒吊反。)

 

宋人許之。

 

於是陳、蔡方睦於衛。

 

(蔡,今汝南上蔡縣。)

 

疏注「蔡今」至「蔡縣」。

 

○正義曰:《蔡國侯爵譜》云:「蔡,姬姓,文王子叔度之後也。

 

武王封之於汝南上蔡,為蔡侯,作亂,見誅。

 

其子蔡仲,成王複封之於蔡。

 

至平侯,徙新蔡,昭侯徙九江下蔡。

 

宣侯二十八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昭侯子成侯十年,獲麟之歲也。

 

成侯子聲侯四年,《春秋》之傳終矣。

 

聲侯十四年卒。

 

自聲侯以下,二世,二十八年,而楚滅蔡。」

 

《地理誌》云:「汝南上蔡縣,故蔡國,周武王弟叔度所封。」

 

「故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圍其東門,五日而還。

 

公問於眾仲曰:「衛州籲其成乎?」

 

(眾仲,魯大夫。)

 

對曰:「臣聞以德和民,不聞以亂。

 

(亂謂阻兵而安忍。)

 

以亂,猶治絲而棼之也。

 

(絲見棼縕,益所以亂。

 

○棼,扶云反,亂也。

 

縕,於云反。)

 

夫州籲,阻兵而安忍。

 

阻兵無眾,安忍無親,眾叛親離,難以濟矣。

 

(恃兵則民殘,民殘則眾叛,安忍則刑過,刑過則親離。)

 

疏「阻兵而安忍」。

 

○正義曰:阻恃諸國之兵以求勝,而征伐不已。

 

安忍,行虐事,刑殺過度也。

 

夫兵,猶火也,弗戢,將自焚也。

 

夫州籲弒其君,而虐用其民,於是乎不務令德,而欲以亂成,必不免矣。」

 

(○戢,莊立反。)

 

秋,諸侯複伐鄭。

 

宋公使來乞師,(乞師不書,非卿。)

 

公辭之。

 

(從眾仲之言。)

 

羽父請以師會之,(羽父,公子翬。)

 

公弗許。

 

固請而行,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

 

疏「故書」至「疾之也」。

 

○正義曰:案元年傳:「邾人、鄭人盟於翼。

 

公子豫請往,公不許,遂行。」

 

彼則不書,又不加貶責;

 

此公子翬之行,公亦不許,而書於經,又加貶責者;

 

公子豫,公不許,私竊而行;

 

翬師強梁,固請公,事不獲已,令其出會,故以君命而書,又加貶責。

 

諸侯之師,敗鄭徒兵,取其禾而還。

 

(時鄭不車戰。)

 

州籲未能和其民,厚問定君於石子。

 

(石子,石碏也,以州籲不安諮其父。)

 

石子曰:「王覲為可。」

 

疏「王覲為可」。

 

○正義曰:於王處行覲禮,此事是為可也。

 

曰:「何以得覲?」

 

曰:「陳桓公方有寵於王,陳、衛方睦,若朝陳使請,必可得也。」

 

厚從州籲如陳。

 

石碏使告於陳曰:「衛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為也。

 

此二人者,實弒寡君,敢即圖之!」

 

(八十曰耄。

 

稱國小已老,自謙以委陳,使因其往就圖之。

 

○覲,其靳反,見也。

 

朝,直遙反,後不出者皆放此。

 

褊,必淺反,一音必殄反。

 

耄,毛報反。)

 

陳人執之,而請蒞於衛。

 

(請衛人自臨討之。

 

○蒞音利,又音類,臨也。)

 

九月,衛人使右宰丑蒞殺州籲於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蒞殺石厚於陳。

 

君子曰:「石碏,純臣也。

 

惡州籲而厚與焉。

 

『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子從弒君之賊,國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義滅親。

 

明小義則常兼子愛之。

 

○獳,奴侯反。

 

惡烏路反。

 

與焉,音預。)

 

衛人逆公子晉於邢。

 

冬,十二月,宣公即位。

 

(公子晉也。○邢音刑,國名。)

 

疏「宣公即位」。

 

○正義曰:賊討乃立,自繼前君,故不待逾年也。

 

書曰「衛人立晉」,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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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經】五年,春,公矢魚於棠。

 

(書陳魚,以示非禮也。

 

書棠,譏遠地也。

 

今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魯侯觀魚台。)

 

疏注「書陳」至「魚台」。

 

○正義曰:陳魚者,獸獵之類,謂使捕魚之人陳設取魚之備,觀其取魚以為戲樂,非謂既取得魚而陳列之也。

 

其實觀魚而書陳魚者,國君爵位尊重,非蒐狩大事則不當親行,公故遣陳魚而觀其捕獲,主譏其陳,故書陳魚,以示非禮也。

 

傳曰「非禮也,且言遠地」,故知書棠,譏遠地也。

 

夏,四月,葬衛桓公。

 

秋,衛師入郕。

 

(將卑師眾,但稱師,此史之常也。

 

○郕音成,國名。

 

將,子匠反。)

 

九月,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

 

(成仲子宮,安其主而祭之。

 

惠公以仲子手文,娶之,欲以為夫人。

 

諸侯無二嫡,蓋隱公成父之誌,為別立宮也。

 

公問羽數,故書羽。

 

婦人無諡,因姓以名宮。

 

○嫡,丁曆反。

 

為別,於偽反。)

 

疏「九月」至「六羽」。

 

○正義曰:三年之內,木主特祀於寢宮。

 

廟初成,木主遷入其中,設祭以安神也。

 

祭則有樂,故初獻六羽。

 

初,始也。

 

往前用八,今乃用六也。

 

獻者奏也,奏進聲樂以娛神也。

 

六羽謂六行之人,秉羽舞也。

 

○注「成仲」至「名宮」。

 

○正義曰:「考,成」,《釋詁》文也。

 

言「初獻六羽」者,謂初始而獻,非在後恆用。

 

知者,案宣十五年「初稅畝」,杜云「遂以為常,故云初」。

 

杜於此不解「初」義,明不與彼同。

 

故《春秋》之經有文同事異,如此之類是也。

 

注以祭文不見,故辨之云:「成仲子宮,安其主而祭之。」

 

以其與「獻羽」連文,知「考」謂祭以成之,非謂始築宮成也。

 

又解立宮之意,惠公以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因即娶之,雖不以為夫人,有欲以為夫人之意。

 

禮,「諸侯不再娶」,於法無二適。

 

孟子入惠公之廟,仲子無享祭之所。

 

蓋隱公成父之誌,為別立宮。

 

仲子以二年十二月薨,四年十二月已再期矣,喪畢即應入廟。

 

至此始成宮者,仲子立廟本非正法。

 

喪服既終,將為吉祭,主無祭處,始議立之,故晚成也。

 

傳云「始用六佾」。

 

不書「佾」而書「羽」者,以公問羽數,故書羽也。

 

婦人法不當諡,仲子無諡,故因姓以名宮也。

 

立宮必書於策,羽則非當所書,善其複正,故書之。

 

傳載眾仲之對,而言公從之,是其善之意也。

 

為書六羽,故言考宮,言其因考以獻羽也。

 

若不為羽,當云立仲子之宮,如立武宮、煬宮然,不須言考也。

 

《禮•雜記》下云「成廟則釁之」,「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以廟則當釁,寢則當考。

 

此廟言考者,考是成就之義。

 

廟者鬼神所居,祭祀以成之。

 

寢則生人所宅,飲食以成之。

 

《雜記》注云「路寢者,生人所居,不釁者,不神之也。

 

考之者,設盛食以落之」,是也。

 

廟成釁之者,尊而神之,蓋木主未入之前已行釁禮也。

 

案《雜記》釁廟之禮云:「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雍人拭羊,宗人視之,宰夫北麵於碑南,東上。

 

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麵,刲羊,血流於前,乃降。

 

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後夾室。

 

其衈皆於屋下。

 

割雞,門,當門;

 

夾室,中室。

 

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麵。

 

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

 

是釁廟之禮。

 

此言考宮獻羽,自為主已入廟,則祭以成之,非釁禮,與彼異也。

 

故《公羊傳》曰:「考宮者何?

 

考猶入室也,始祭仲子也。」

 

是謂祭為考也。

 

服虔云:「宮廟初成,祭之,名為考。

 

將納仲子之主,故考成以致其五祀之神,以堅之。」

 

其意謂考即是釁也。

 

案《雜記》,釁廟之禮,止有雞羊;

 

既不用樂,何由獻羽?

 

言將納仲子之主,則是仍未入宮。

 

然則作樂獻羽,敬事何神?

 

考仲子之宮,唯當祭仲子耳,又安得致五祀之神乎?

 

蘇氏云:不稱夫人宮者,桓宮、僖宮不言公,則仲子例不合稱夫人宮也。

 

不稱廟而言宮者,於經例周公稱大廟,群公稱宮,故仲子依例稱宮也。

 

若然,案文十三年「大室屋壞」,大廟稱室者,謂大廟之室屋壞耳。

 

若傳文,則大廟或稱宮,即「大宮之椽」是也,群公或稱廟,即「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是也。

 

邾人、鄭人伐宋。

 

(邾主兵,故序鄭上。)

 

疏注「邾主」至「鄭上」。

 

○正義曰:天下有道,諸侯不得專行征伐。

 

春秋之時,專行征伐,以其不稟王命,故以主兵為首。

 

雖小國主兵,即序於大國之上,欲見伐由其國,善惡所歸故也。

 

雖大夫為主,國君從之,亦序主兵於上。

 

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注云:「傳言楚子使子玉去宋。

 

經書『人』者,恥不得誌。

 

以微者告,猶序諸侯之上,楚主兵故。」

 

是微人主兵,亦序國君之上,史策之常法也。

 

螟。

 

(無傳。

 

蟲食苗心者為災,故書。

 

○螟,亡於反。)

 

疏注「蟲食」至「故書」。

 

○正義曰:《釋蟲》云:「食苗心,螟。

 

食葉,貣。

 

食節,賊。

 

食根,蟊。」

 

舍人曰:「食苗心者名螟,言冥冥然難知也。」

 

李巡曰:「食禾心為螟,言其奸冥冥難知也。

 

食禾葉者,言其假貣無厭,故曰貣也。

 

食其節者,言其貪狼,故曰賊也。

 

食其根者,言其稅取萬民財貨,故曰蟊也。」

 

孫炎曰:「皆政貪所致,因以為名。」

 

郭璞曰:「分別蟲啖食禾所在之名耳。」

 

李巡、孫炎以政致為名,舍人、郭璞以食處為名。

 

陸機《疏》云:「舊說螟、貣、蟊、賊,一種蟲也,如言寇、賊、奸、宄,內外言之耳。

 

故犍為文學曰:此四種蟲皆蝗也。

 

實不同,故分別釋之。」

 

然則螟,非以蟲名,以食苗之處為名耳。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區卒。

 

(大夫書卒不書葬。

 

葬者臣子之事,非公家所及。

 

○區,苦侯反。)

 

疏注「大夫」至「所及」。

 

○正義曰:《檀弓》下云:「君於大夫,將葬,吊於宮。」

 

君親吊之而不書者,吊喪問疾,人道之常,假有得失,不足褒貶,如此小事,例皆不書。

 

葬若國家所營,則亦不可不書。

 

大夫之葬,皆臣子自為,非公家所及,事不關國,無以得書葬也。

 

他國之君書葬者,遣使往會,須書君命故耳。

 

宋人伐鄭,圍長葛。

 

(潁川長社縣北有長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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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4:37:0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傳】五年,春,公將如棠觀魚者,臧僖伯諫曰:「凡物不足以講大事,(臧僖伯,公子區也。

 

僖,諡也。

 

大事,祀與戎。

 

○觀魚者,本亦作漁者。)

 

其材不足以備器用,則君不舉焉。

 

(材謂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也。器用,軍國之器。)

 

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

 

故講事以度軌量謂之軌,取材以章物采謂之物,不軌不物謂之亂政。

 

亂政亟行,所以敗也。

 

(言器用眾物不入法度,則為不軌不物,亂敗之所起。

 

○度,待洛反,一音如字。

 

亟,欺冀反,數也。)

 

疏「觀魚者」。

 

○正義曰:《說文云》:「漁,捕魚也。」

 

然則捕魚謂之魚。

 

《天官》:「惇人,掌以時惇為梁。」

 

「凡惇者,掌其政令。」

 

是謂捕魚為魚。

 

魚者,猶言獵者也。

 

○「臧僖」至「敗也」。

 

○正義曰:凡物不足以講大事者,物謂事物,旌旗車服之屬。

 

若其為教戰祭祀等大事,故布設陳列則可。

 

如其細碎盤遊,雖陳其物,不堪足以講習大事。

 

止謂不為大事而陳此物,故云不足以講大事也。

 

其材不足以備器用者,材謂皮革齒牙之屬。

 

若其為飾器用,故狩獵取材則可。

 

如其因遊宴戲樂,所得之材不堪足以備飾器用。

 

止謂不為器用而取此材,故云不足以備器用也。

 

人君一國之主,在民之上,當直已而行之,以法驅民而納之於善,故云「人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

 

言當為軌、為物,納民於其中也。

 

既言民歸軌物,更解軌物之名。

 

故講習大事,以準度軌法度量,謂之為軌。

 

準度軌量,即謂習戰、治兵、祭祀之屬是也。

 

取鳥獸之材,以章明物色采飾,謂之為物。

 

章明物采,即取材以飾軍國之器是也。

 

劉炫云:「捕魚獵獸,其事相類。

 

此諫大意,言人君可觀獵獸,不可觀捕魚。

 

凡物者,廣言諸物,鳥獸魚鱉之類也。

 

材謂所有皮革毛羽之類也。

 

器謂車馬兵甲,軍國所用之物也。

 

凡此諸物,捕之不足以講習兵事,其材不足以充備器用,如此者則人君不親舉焉。」

 

其意言獵之坐作進退,可以教戰陳,獸之齒牙皮革,足以充器用,人君可以觀之。

 

捕魚不足以教戰陳,鱗甲不足以為器用,人君不宜觀之。

 

人君以下云云同。

 

今若人君所行不得其軌,舉動不順器服,不當其物,上下無章,如是則謂之荒亂之政也。

 

亂政數行,國家之所以禍敗也。

 

其意言魚非講事,是不軌;

 

材不充用,是不物。

 

今君觀魚,是為亂國之政,禍敗之本,故不用使公行也。

 

事度軌量,正謂順時狩獵以教習戎事也。

 

材章物采,正謂取其皮革以修造器物也。

 

下云「四時田獵,治兵振旅,以習威儀」,覆此講事也。

 

「肉不登俎,材不登器,則公不射」,覆此章物也。

 

別言川澤之實,非君所及,指言不可觀魚,辭有首引,自相配成也。

 

○注「臧僖」至「與戎」。

 

○正義曰:僖伯名區,字子臧。

 

《世本》云「孝公之子」,即此冬書「公子區卒」是也。

 

諡法:「小心畏忌曰僖。」

 

是僖為諡也。

 

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

 

公孫之子不得祖諸侯,乃以王父之字為氏。

 

計僖伯之孫始得以臧為氏,今以僖伯之上巳加臧者,蓋以僖伯是臧氏之祖,傳家追言之也。

 

成十三年傳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故知大事,祀與戎也。

 

必知兼祀者,以下云「鳥獸之肉,不登於俎」故也。

 

劉炫云:「田獵止教戎,而言祀者,獵狩主以祭祀,故並祀言之。

 

下注云:『俎,祭宗廟器』,見此意也。」

 

○注「言器」至「所起」。

 

○正義曰:車馬、旌旗、衣服、刀劍,無不皆有法度。

 

器用眾物不入法度,廣言之也。

 

器不當法,用非其物,則為不軌不物,政不在君,則亂敗之所起也。

 

故春蒐、夏苗、秋獮、冬狩,(蒐,索,擇取不孕者。

 

苗,為苗除害也。

 

獮,殺也;

 

以殺為名,順秋氣也。

 

狩,圍守也;

 

冬物畢成,獲則取之,無所擇也。

 

○蒐,所求反,索也。

 

獮,息淺反,《說文》作{土}。

 

《穀梁傳》云:「春曰田」,「秋曰蒐。」

 

狩,手又反。

 

索,所百反。

 

孕,以證反,為苗,於偽反。)

 

疏注「蒐索」至「擇也」。

 

○正義曰:《爾雅•釋天》四時之獵名與此同,說者皆如此注,故杜依用之。

 

《周禮•大司馬職》:「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

 

「中夏教茇舍」,「遂以苗田」;

 

「中秋教治兵」,「遂以獮田」;

 

「中冬教大閱」,「遂以狩田。」

 

其名亦與此同。

 

鄭玄解苗田與此小異,言「擇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實者」。

 

孫炎亦然。

 

桓四年《公羊傳》曰:「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三名既與《禮》異,又複夏時不田。

 

《穀梁傳》曰:「四時之田,皆為宗廟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皆與《禮》異者,良由微言既絕,曲辨妄生。

 

丘明親受聖師,故獨與《禮》合。

 

漢代古學不行,明帝集諸學士作《白虎通義》,因《穀梁》之文為之生說,曰:「王者、諸侯所以田獵何?

 

為苗除害,上以共宗廟,下以簡集士眾也。

 

春謂之田何?

 

春,歲之本,舉本名而言之也。

 

夏謂之苗何?

 

擇其懷任者也。

 

秋謂之蒐何?

 

蒐索肥者也。

 

冬謂之狩何?

 

守地而取之也。

 

四時之田,總名為田何?

 

為田除害也。」

 

案:苗非懷任之名,何云「擇去懷任」?

 

秋獸盡皆不瘦,何云「蒐索取肥」?

 

雖名通義,義不通也。

 

故先儒皆依《周禮》、《左傳》、《爾雅》之文而為之說,其名亦有意焉。

 

雖複春獵,獲則取之,不能擇取不孕;

 

夏獵所取無多,不能為苗除害。

 

為因時異而變文耳。

 

謂之獵者,蔡邕《月令章句》云:「獵者,捷取之名也。」

 

皆於農隙以講事也。

 

(各隨時事之間。

 

○隙,去逆反。)

 

疏注「各隨時事之間」。

 

○正義曰:隙訓間也。

 

四仲之月,自是常期。

 

就其月中,簡選間日。

 

雖則農月,必有間時,故曰隨時事之間也。

 

仲冬,農之最隙,故大備禮也。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雖四時講武,猶複三年而大習。

 

出曰治兵,始治其事;

 

入曰振旅,治兵禮畢,整眾而還。

 

振,整也。

 

旅,眾也。

 

○振,之慎反,整也。

 

複,扶又反,下同。)

 

疏注「雖四」至「眾也」。

 

○正義曰:雖每年常四時講武,猶複三年而一大習,猶如四時常祀,三年而複為禘祭,意相類也。

 

出曰治兵者,以其初出,始治其事也。

 

入曰振旅者,以治兵禮畢,整眾而還。

 

振訊是整理之義,故振為整也。

 

「旅,眾也」,《釋詁》文。

 

治兵振旅,坐作進退,其禮皆同。

 

所異者,唯長幼先後耳。

 

《釋天》云:「出為治兵,尚威武也;

 

入為振旅,反尊卑也。」

 

孫炎曰:「出則幼賤在前,貴勇力也;

 

入則尊老在前,複常法也。」

 

莊八年《穀梁傳》曰:「出曰治兵,習戰也;

 

入曰振旅,習戰也。」

 

《公羊傳》曰:「出曰治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是其禮同也。」

 

何休《公羊》為「出曰祠兵」,休云:「殺牲饗士卒。」

 

鄭玄《詩》箋引《公羊》亦作「治兵」,是其所見本異也。

 

此治兵振旅,亦四時教之,但於三年大習,詳其文耳。

 

《周禮》「春教振旅」、「秋教治兵」者,四時教民各以其宜。

 

春即止兵收眾,專心於農;

 

秋即繕甲厲兵,將威不軌:故異其文耳。

 

歸而飲至,以數軍實,(飲於廟,以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

 

○數,所主反,注同。

 

械,戶戒反。)

 

疏注「飲於」至「獲也」。

 

○正義曰:桓二年傳例曰:「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

 

彼飲至在廟,知此言飲至,亦飲於廟也。

 

軍之資實,唯有車徒、器械,獵則有所獲。

 

《詩序•車攻》美宣王「脩車馬,備器械」,「因田獵而選車徒」,故知數軍實者,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

 

《說文》云:「械,器之總名。」

 

虞喜云:「器械謂鎧甲、兜鍪也。」

 

宣十二年傳言:楚國「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

 

襄二十四年傳曰:「齊社蒐軍實,使客觀之。」

 

二注並云「軍器」,不言「車徒及所獲」者,彼無獵事,故不言也。

 

昭文章,(車服旌旗。)

 

疏注「車服旌旗」。

 

○正義曰:《周禮•巾車職》曰:「革路建大白以即戎」,「木路建大麾以田」。

 

《司服職》曰:「凡兵事,韋弁服」,「凡甸,冠弁服」。

 

鄭玄云:「甸,田獵也。」

 

計田獵當乘木路,服冠弁,但三年治兵,乃習兵大禮,不宜乘田車,服田服,天子蓋乘革路,服韋弁也。

 

在軍君臣同服,公卿以下蓋亦乘兵車、服兵服也。

 

其旌旗,則尊卑異建。

 

治兵之禮,為辨旗物,必不建大白、大麾。

 

《大司馬職》曰:「中秋教治兵」,「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亶,鄉遂載物,郊野載,百官載」,「遂以獮田。」

 

鄭玄云:「軍吏,諸軍帥也。

 

師都,遂大夫也。

 

鄉遂,鄉大夫也。

 

或載亶,或載物。

 

眾屬軍吏,無所將也。

 

郊,謂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

 

野,謂公邑大夫。

 

載者,以其將羨卒也。

 

百官,卿大夫也。

 

載者,以其屬衛王也。

 

凡旌旗,有軍眾者畫異物,無者帛而已。」

 

然則治兵旌旗,當如《司馬職》文也。

 

按《司常職》云:「及國之大閱,讚司馬頒旗物。

 

王建大常,諸侯建旂,孤卿建亶,大夫士建物,師都建旗,州裏建,縣鄙建,道車載旞,斿車載旌。」

 

計大閱治兵,俱是教戰,而旌旗之物所建不同者,鄭玄云:「凡頒旗物,以出軍之旗則如秋,以尊卑之常則如冬。」

 

「大閱備軍禮,而旌旗不如出軍之時空辟實。」

 

然則大閱所建,尊卑之常;

 

治兵所建,出軍之禮。

 

此「三年治兵」與「秋教治兵」,其名既同,建當不異。

 

故服虔解此亦引《司馬職》文,明是旌旗所建,用秋辨旗物之法。

 

案《大司馬職》「教治兵」,「王載大常」,所以《巾車》云「大麾以田」,又云「大白以即戎」者,先儒以為王田,春夏則大麾,秋冬則大常,旌旗所用雖如治兵之時,然王若親軍,則建大白。

 

明貴賤,辨等列,(等列,行伍。

 

○辨,如字,又方免反,別也。

 

行,戶郎反。)

 

順少長,(出則少者在前,還則在後,所謂順也。

 

○少,詩照反,注皆同。

 

長,丁丈反,下注同。)

 

習威儀也。

 

鳥獸之肉,不登於俎,(俎,祭宗廟器。

 

○鳥獸之肉,一本作其肉。

 

俎,莊呂反。

 

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謂以飾法度之器。)

 

疏「鳥獸」至「於器」。

 

○正義曰:《說文》云:「革,獸皮治去其毛,革更之。」

 

然則有毛為皮,去毛為革。

 

《周禮》掌皮「秋斂皮,冬斂革」,以其小異,故別時斂之,散文則皮、革通也。

 

頷上大齒謂之為牙。

 

鳥翼長毛謂之為羽。

 

齒、牙、毛、羽各自小異,故曆言之也。

 

「登於俎」,謂升俎以共祭。

 

「登於器」,謂在器以為飾。

 

諸器之飾有用此材者。

 

○注「俎,祭宗廟器」。

 

○正義曰:饗燕之饌,莫不用俎,獨言宗廟器者,明田獵取禽,主為祭祀,若止共燕食,則公亦不為。

 

下注云「法度之器」,其義亦然,非法之器,公亦不舉。

 

登訓為升。

 

服虔以上「登」為「升」,下「登」為「成」。

 

二「登」不容異訓。

 

且云「不成於器」,為不辭矣。

 

又器以此物為飾,寧複待之乃成也?

 

《周禮•惇人》:「凡祭祀,共其魚之鮮薧。」

 

特牲、少牢,祭祀之禮,皆有魚為俎實。

 

「肉登於俎,公則射之」,而以觀魚為非禮者,此言不登於俎者,謂妄出遊獵,雖取鳥獸,元不為祭祀。

 

不登於器,亦謂盤遊,元不為取材,以飾器物。

 

今公觀魚,乃是遊戲,故以非之。

 

然登俎、登器之物,雖君所親,至於庶羞雜物,細小之倫,雖為祭祀,亦君不射。

 

《禮》水土之品,籩豆之物,苟可薦者,莫不鹹在,豈皆公親之也?

 

劉炫云:「此言田獵之時,小鳥、小獸,則公不射。

 

雖講事而田,尚不射小物,況魚非講事,不宜輒舉。」

 

不謂登俎之物皆公所親射。

 

祭祀水土云云同。

 

則公不射,古之製也。

 

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

 

(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

 

言取此雜猥之物以資器備,是小臣有司之職,非諸侯之所親也。

 

○射,食亦反。

 

皂,才早反。

 

輿音餘。

 

猥,烏罪反。)

 

疏「若大」至「及也」。

 

○正義曰:山林之實,謂材木樵薪之類。

 

川澤之實,謂菱芡魚蟹之屬。

 

此皆器用之所資,須賤人之所守掌,非人君所宜親及之也。

 

此雖意諫觀魚,而廣言小事,故注云取此雜猥之物以資器備,非諸侯所親也。

 

雜猥,謂諸雜猥碎也。

 

資,謂器之資財待此而備,器之所用及所盛皆是也。

 

《穀梁傳》曰:「《禮》,尊不親小事,卑不屍大功。

 

魚,卑者之事也,公觀之,非正。」

 

與此同也。

 

若然,《月令》:季冬「命漁師始漁,天子親往嚐魚,先薦寢廟」。

 

彼《禮》「天子親往」,此譏公者,彼以「時魚絜美」,取之以薦宗廟,特重其事。

 

天子親行,意在敬事鬼神,非欲以為戲樂。

 

隱公觀魚,誌在遊戲,故譏之也。

 

公曰:「吾將略地焉。」

 

(孫辭以略地。

 

略,總攝巡行之名。

 

傳曰:「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

 

○行,下孟反。)

 

疏注「孫辭」至「否矣」。

 

○正義曰:僖九年傳曰:「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

 

又十六年傳曰:「謀鄫且東略也。」

 

略者,巡行之名也。

 

公曰「吾將略地焉」,言欲案行邊竟,是孫辭也。

 

若國竟之內,不應譏公遠遊。

 

且言「遠地」,明是他竟也。

 

《釋例》曰:「舊說棠,魯地。

 

據傳公辭欲略地,則非魯竟也。」

 

《釋例•土地名》:「棠在魯部內,云本宋地,蓋宋、魯之界上也。」

 

遂往,陳魚而觀之。

 

(陳,設張也。

 

公大設捕魚之備而觀之。

 

○捕音步,一音搏。)

 

僖伯稱疾,不從。

 

書曰「公矢魚於棠」,非禮也,且言遠地也。

 

(矢亦陳也。

 

棠,魯地竟,故曰遠地。

 

○從,才用反。

 

竟音境。)

 

疏注「矢亦陳也」。

 

○正義曰:《釋詁》云:「矢,陳也」。

 

曲沃、莊伯以鄭人、邢人伐翼,(曲沃,晉別封成師之邑,在河東聞喜縣。

 

莊伯,成師子也。

 

翼,晉舊都,在平陽絳邑縣東。

 

邢國在廣平襄國縣。

 

○沃,烏毒反。)

 

疏注「曲沃」至「國縣」。

 

○正義曰:《晉國侯爵譜》云:「姬姓,武王子唐叔虞之後也。

 

成王滅唐而封之。

 

今大原晉陽縣是也。

 

燮父改之曰晉。

 

燮父孫成侯徙都曲沃,今河東聞喜縣是也。

 

穆侯徙都絳。

 

鄂侯二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定公三十一年,獲麟之歲也。

 

出公八年,而《春秋》之傳終矣。

 

出公十七年卒。

 

自出公以下,五世,八十二年,而韓、趙、魏滅晉也。」

 

《地理誌》云:「河東聞喜縣,故曲沃也」。

 

「武帝元鼎六年行過,改名。」

 

應劭曰:「武帝於此聞南越破,改曰聞喜。」

 

《誌》又曰:「趙國襄國縣,故邢國。」

 

然則於漢屬趙國,於晉屬廣平。

 

王使尹氏、武氏助之。

 

翼侯奔隨。

 

(尹氏、武氏,皆周世族大夫也。

 

晉內相攻伐,不告亂,故不書。

 

傳具其事,為後晉事張本。

 

曲沃及翼本末見桓二年。

 

隨,晉地。

 

○傳具,一本作傳。

 

見,賢遍反。)

 

夏,葬衛桓公。

 

衛亂,是以緩。

 

(有州籲之亂,十四月乃葬。

 

傳明其非慢也。)

 

四月,鄭人侵衛牧,(牧,衛邑。

 

經書「夏四月葬衛桓公」,今傳直言夏而更以四月附鄭人侵衛牧者,於下事宜得月,以明事之先後,故不複備舉經文。

 

三年「君氏卒」,其義亦同,他皆仿此。

 

○牧,州牧之牧,徐音目。)

 

以報東門之役。

 

(東門役在四年。)

 

衛人以燕師伐鄭。

 

(南燕國,今東郡燕縣。

 

○燕,於賢反,國名。)

 

疏注「南燕」至「燕縣」。

 

○正義曰:燕有二國,一稱北燕,故此注言南燕以別之。

 

《世本》:「燕國吉姓。」

 

《地理誌》:東郡燕縣,「南燕國,吉姓,黃帝之後」也。

 

小國無世家,不知其君號諡,唯莊二十燕仲父見傳耳。

 

鄭祭足、原繁,洩駕以三軍軍其前,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

 

燕人畏鄭三軍,而不虞製人。

 

(北製,鄭邑,今河南城皋縣也,一名虎牢。

 

○洩,息列反。

 

曼音萬。)

 

六月,鄭二公子以製人敗燕師於北製。

 

(二公子,曼伯、子元也。)

 

君子曰:「不備不虞,不可以師。」

 

曲沃叛王。

 

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於翼。

 

(春,翼侯奔隨,故立其子光。)

 

衛之亂也,郕人侵衛,故衛師入郕。

 

(郕,國也,東平剛父縣西南有成阝鄉。

 

○父音甫。)

 

疏注「郕國」至「郕鄉」。

 

○正義曰:《史記•管蔡世家》稱郕叔武,文王子,武王之母弟,「後世無所見」。

 

既無世家,不知其君號諡。

 

唯文十二年成阝大子朱儒奔魯,書曰「郕伯來奔」,見於經、傳,則郕國伯爵也。

 

九月,考仲子之宮,將萬焉。

 

(萬,舞也。)

 

疏注「萬舞也」。

 

○正義曰:案《公羊傳》曰:「萬者何?

 

幹舞也。

 

籥者何?

 

羽舞也。」

 

則萬與羽不同。

 

今傳云「將萬焉」,「問羽數於眾仲」,是萬與羽為一者,萬、羽之異,自是《公羊》之說。

 

今杜直云:「萬,舞也」,則萬是舞之大名也。

 

何休云:所以仲子之廟唯有羽舞無幹舞者,「婦人無武事,獨奏文樂」也。

 

劉炫云:「《公羊傳》曰萬者云云,籥者云云,羽者為文,萬者為武。

 

武則左執朱幹,右秉玉戚;

 

文則左執籥,右秉翟。

 

此傳將萬問羽,即似萬、羽同者,以當此時萬、羽俱作,但將萬而問羽數,非謂羽即萬也。

 

經直書羽者,與傳互見之。」

 

公問羽數於眾仲。

 

(問執羽人數。)

 

對曰:「天子用八,(八八六十四人。)

 

諸侯用六,(六六三十六人。)

 

疏注「六六三十六人」。

 

○正義曰:何休說如此。

 

服虔以「用六」為六八四十八,大夫「四」為四八三十二,士「二」為二八十六。

 

杜以舞勢宜方,行列既減,即每行人數亦宜減,故同何說也。

 

或以襄十一年鄭人賂晉侯以「女樂二八」為二佾之樂,知自上及下,行皆八人。

 

斯不然矣。

 

彼傳見晉侯減樂之半以賜魏絳,因「歌鍾二肆」,遂言「女樂二八」,為下半樂張本耳,非以二八為二佾。

 

若二八即是二佾,鄭人豈以二佾之樂賂晉侯,晉侯豈以一佾之樂賜魏絳?

 

大夫四,(四四十六人。)

 

士二,(二二四人。

 

士有功,賜用樂。)

 

夫舞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八音,金、石、絲、竹、匏、土、革、木也。

 

八風,八方之風也。

 

以八音之器,播八方之風,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節其製而序其情。

 

○八音,金鍾、石磬、絲琴瑟、竹簫管、土塤、木敔、匏笙、革鼓也。

 

八方之風,謂東方穀風,東南清明風、南方凱風、西南涼風、西方閶闔風、西北不周風、北方廣莫風、東北方融風。

 

匏,白交反。

 

蹈,徒報反。)

 

疏「夫舞」至「八風」。

 

○正義曰:舞為樂主,音逐舞節,八音皆奏,而舞曲齊之,故舞所以節八音也。

 

八方風氣寒暑不同,樂能調陰陽,和節氣。

 

八方風氣由舞而行,故舞所以行八風也。

 

○注「八音」至「其情」。

 

○正義曰:八音為「金、石、土、革、絲、木、匏、竹」,《周禮•大師職》文也。

 

鄭玄云:「金,鍾鎛也;

 

石,磬也;

 

土,塤也;

 

革,鼓鞀也;

 

絲,琴瑟也;

 

木,敔也;

 

匏,笙也;

 

竹,管簫也。」

 

八風,八方之風者,服虔以為八卦之風;

 

乾音石,其風不周;

 

坎音革,其風廣莫;

 

艮音匏,其風融;

 

震音竹,其風明庶;

 

巽音木,其風清明;

 

離音絲,其風景;

 

坤音土,其風涼;

 

兌音金,其風閶闔。

 

《易緯•通卦驗》云:立春調風至,春分明庶風至,立夏清明風至,夏至景風至,立秋涼風至,秋分閶闔風至,立冬不周風至,冬至廣莫風至。

 

風體一也,逐天氣、隨八節而為之立名耳。

 

調與融一風一名。

 

昭十八年傳曰「是謂融風」,是其調、融同也。

 

沈氏云:案《樂緯》云,坎主冬至,樂用管;

 

艮主立春,樂用塤;

 

震主春分,樂用鼓;

 

巽主立夏,樂用笙;

 

離主夏至,樂用弦;

 

坤主立秋,樂用磬;

 

兌主秋分,樂用鍾;

 

乾主立冬,樂用敔。

 

此八方之音,既有二說,未知孰是,故兩存焉。

 

更說製樂之本,節音行風之意,以八音之器,宣播八方之風,使人用手以舞之,用足以蹈之,節其禮製,使不荒淫,次序人情,使不蘊結也。

 

《蟋蟀》詩曰:「無已大康,職思其居。」

 

是節其製也。

 

舜歌《南風》曰:「南風之時兮,可以阜吾人之財兮。

 

南風之薰兮,可以解吾人之慍兮。」

 

是序其情也。

 

故自八以下。」

 

(唯天子得盡物數,故以八為列。

 

諸侯則不敢用八。)

 

公從之。

 

於是初獻六羽,始用六佾也。

 

(魯唯文王、周公廟得用八,而他公遂因仍僭而用之。

 

今隱公特立此婦人之廟,詳問眾仲,眾仲因明大典,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

 

其後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廟用六。

 

○佾音逸。

 

僭,子念反。)

 

疏注「魯唯」至「用六」。

 

○正義曰:襄十二年傳曰魯為諸姬「臨於周廟」,是魯立文王之廟也。

 

文王,天子自然用八。

 

《禮記•祭統》曰:「昔者周公旦有勳勞於天下」,「成王康王」「賜之以重祭」,「朱幹、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

 

此天子之樂也,康周公故以賜魯。」

 

《明堂位》曰「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是周公之廟用八也。

 

傳曰「始用六佾」,則知以前用八。

 

何休云:「僭,齊也。

 

下效上之辭。」

 

魯之僭以必有所因,故本其僭之所由,言由文王、周公廟用八佾,他公之廟遂因仍僭而用之。

 

今隱公詳問眾仲,眾仲因明大典,公從其言,於仲子之廟初獻六羽,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

 

謂仲子之廟用六佾,他公則仍用八也。

 

至襄、昭之時,魯猶皆亦用八,故昭二十五年《公羊傳》稱,昭公謂子家駒曰:「吾何僭哉?」

 

答曰:「朱幹、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此皆天子之禮也。」

 

是昭公之時僭用八也。

 

此減從正禮,尚書於經,若更僭非禮,無容不書。

 

自此之後,不書僭用八佾,知他廟僭而不改,故杜自明其證:其後「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廟用六也。

 

宋人取邾田。

 

邾人告於鄭曰:「請君釋憾於宋,敝邑為道。」

 

(釋四年再見伐之恨。

 

○道音導,本亦作導。)

 

鄭人以王師會之。

 

(王師不書,不以告也。)

 

伐宋,入其郛,以報東門之役。

 

(郛,郭也。

 

東門役在四年。

 

○郛,芳夫反,下同。)

 

宋人使來告命。

 

(告命,策書。)

 

公聞其入郛也,將救之。

 

問於使者曰:「師何及?」

 

對曰:「未及國。」

 

(忿公知而故問,責窮辭。

 

○使,所吏反,下同。)

 

公怒,乃止,辭使者曰:「君命寡人同恤社稷之難,今問諸使者,曰『師未及國』,非寡人之所敢知也。」

 

(為七年公伐邾傳。)

 

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

 

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諸侯稱同姓大夫,長曰伯父,少曰叔父。

 

有恨,恨諫觀魚不聽。)

 

疏注「諸侯」至「不聽」。

 

○正義曰:《詩•伐木》篇毛傳曰:「天子謂同姓諸侯,諸侯謂同姓大夫,皆曰父,異姓則稱舅。」

 

《覲禮》載天子呼諸侯之稱,曰:「同姓大國則曰伯父,其異姓則曰伯舅;

 

同姓小邦則曰叔父,其異姓則曰叔舅。」

 

然則諸侯之國有大小之異,大夫無地之大小,明以年之長少為異。

 

莊十四年傳稱鄭厲公謂原繁為伯父。

 

《禮記•祭統》稱衛莊公呼孔悝為叔舅。

 

諸侯呼異姓大夫為伯舅,同姓大夫為叔父者,雖則無文,明亦然矣。

 

僖伯者,孝公之子,惠公之弟。

 

惠公立四十六年而薨,則子臧此時年非幼少,呼曰叔父者,是隱公之親叔父也。

 

此注自言臣之大法耳。

 

寡人弗敢忘。

 

葬之加一等。」

 

(加命服之等。)

 

宋人伐鄭,圍長葛,以報入郛之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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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隱六年,盡十一年

【經】六年,春,鄭人來渝平。

 

(和而不盟曰平。○渝,羊朱反,變也。)

 

疏注「和而不盟曰平」。

 

○正義曰:宣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傳載其盟辭。

 

昭七年燕暨齊平,傳稱「盟於濡上」。

 

似平皆有盟,而云不盟者,平實解怨和好之辭,非要盟也。

 

彼自既平之後,別為盟耳。

 

此與定十年「及齊平」皆傳無盟事。

 

定十一年「及鄭平」下乃云「叔還如鄭蒞盟」,平後乃盟,知平非盟也。

 

夏,五月,辛酉,公會齊侯,盟於艾。

 

(泰山牟縣東南有艾山。○艾,五蓋反。)

 

秋,七月,(雖無事而書首月,具四時以成歲,他皆放此。)

 

疏注「雖無」至「放此」。

 

○正義曰:《公羊傳》曰:「此無事何以書?

 

《春秋》雖無事,首時過則書。

 

首時過則何以書?

 

《春秋》編年,四時具,然後為年。」

 

此注用《公羊》為說。

 

《釋例》曰:「年之四時,雖或無事,必空書首月,以紀時變,以明曆數也。」

 

冬,宋人取長葛。

 

(秋取,冬乃告也。

 

上有「伐鄭,圍長葛」,長葛,鄭邑可知,故不言鄭也。

 

前年冬圍,不克而還。

 

今冬乘長葛無備而取之,言易也。

 

○易,以豉反,傳同。)

 

疏注「秋取」至「易也」。

 

○正義曰:經書「冬」,傳言「秋」。

 

丘明為傳例,不虛舉經文,獨以秋言此事。

 

明是以秋取,冬乃告也。

 

冬告者,告言冬始取耳,故書之於冬。

 

若其使以冬至告,言秋取,亦當追書於秋。

 

八年傳曰:「冬,齊侯使來告,成三國。」

 

秋成冬告,書之於秋。

 

明此以冬取告,故書於冬也。

 

賈、服以為長葛不係鄭者,剌不能撫有其邑。

 

凡邑為他國所取,皆是不能撫有之,何故於此獨為惡鄭玄故杜以為上有伐鄭圍長葛,則長葛鄭邑可知,故不言鄭也。

 

既言秋取,取實在秋因其經文在冬,遂言冬乘無備。

 

襄十三年傳例曰:「凡書『取』,言易也。」

 

知此乘其無備而取之也。

 

杜知長葛不係鄭,非大都以名通者,以前年云「伐鄭,圍長葛」,長葛之文係於鄭故也。

 

劉炫以大都通名而規杜氏,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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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傳】六年春,鄭人來渝平,更成也。

 

(渝,變也。

 

公之為公子,戰於狐壤,為鄭所執,逃歸,怨鄭。

 

鄭伐宋,公欲救宋,宋使者失辭,公怒而止。

 

忿宋則欲厚鄭,鄭因此而來,故經書「渝平」,傳曰「更成」。

 

○壤,如掌反。

 

使,所吏反。)

 

疏傳注「渝變」至「更成」。

 

○正義曰:「渝,變也」,《釋言》文。

 

變平者,變更前惡而複為和好。

 

變即更之義,成則平之訓,故傳解「渝平」謂之「更成」。

 

自狐壤以來與鄭不和,今日複和,故曰「更成」,言更複狐壤以前之好也。

 

服虔云:「公為鄭所獲,釋而不結平,於是更為約束以結之,故曰渝平。」

 

案傳,公賂尹氏而與之逃歸,非鄭所釋,安得釋而結平也?

 

翼九宗、五正、頃父之子嘉父,逆晉侯於隨,(翼,晉舊都也。

 

唐叔始封,受懷姓九宗,職官五正,遂世為晉強家。

 

五正,五官之長。

 

九宗,一姓為九族也。

 

頃父之子嘉父,晉大夫。

 

○頃音傾。

 

長,丁丈反,下丈及注同。)

 

疏注「翼晉」至「大夫」。

 

○正義曰:唐叔始封,受懷姓九宗,職官五正者,謂周成王滅唐,始封唐叔,以懷氏一姓九族,及是先代五官之長子孫賜之。

 

言五官之長者,謂於殷時為五行官長,今褒寵唐叔,故以其家族賜之耳。

 

今云頃父之子嘉父者,以頃父舊居職位,名號章顯,嘉父新為大夫,未甚著見,故係之於父。

 

諸係父為文者,義皆同此也。

 

納諸鄂,晉人謂之鄂侯。

 

(鄂,晉別邑。

 

諸地名疑者皆言有,以示不審;

 

闕者不複記其闕。

 

他皆放此。

 

前年桓王立此侯之子於翼,故不得複入翼,別居鄂。

 

○鄂,五各反。

 

不複,扶又反,下同。)

 

疏注「諸地」至「放此」。

 

○正義曰:杜言「不複記其闕」者,謂但言某邑而已,下不云「闕」。

 

若鄂直云「晉別邑」,及翼侯奔隨,注云「隨,晉地」,鄭人侵衛牧,注云「牧,衛邑」,如此之類,皆不言「闕」是也。

 

若不知何國之地者,則言「闕」,若虞公出奔其池,公孫嬰齊卒於貍脤,並注云「闕」是也。

 

亦有雖知某國之地,注亦云「闕」,則隱十一年蘇忿生十二邑,注「陘」云「闕」者,以餘邑皆知所在,唯此獨闕故也。

 

夏,盟於艾,始平於齊也。

 

(春秋前,魯與齊不平,今乃棄惡結好,故言始平於齊。○好,呼報反。)

 

五月,庚申,鄭伯侵陳,大獲。

 

往歲鄭伯請成於陳,(成猶平也。)

 

疏「五月庚申」。

 

○正義曰:案經盟於艾亦在五月,傳略不言月。

 

庚申之日,須月以統之,故別言五月。

 

他皆放此。

 

陳侯不許。

 

五父諫曰:「親仁善鄰,國之寶也。

 

君其許鄭。」

 

(五父,陳公子佗。○佗,徒何反,人名皆同。)

 

○陳侯曰:「宋、衛實難,(可畏難也。○ 難,乃旦反,注同。)

 

鄭何能為?」

 

遂不許。

 

君子曰:「『善不可失,惡不可長。』

 

其陳桓公之謂乎!

 

長惡不悛,從自及也。

 

(悛,止也。從,隨也。○悛,七全反。)

 

雖欲救之,其將能乎?

 

《商書》曰:『惡之易也,如火之燎於原,不可鄉邇,(《商書•盤庚》言惡易長,如火焚原野,不可鄉近。

 

○燎,力召反,又力吊反。

 

鄉,本又作向,同,許亮反。

 

近,附近之近。)

 

其猶可撲滅?』

 

(言不可撲滅。○撲,普卜反。)

 

周任有言,(周任,周大夫。○任音壬。)

 

曰:『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芟夷蘊崇之,絕其本根,勿使能殖,則善者信矣。』」

(芟,刈也。

 

夷,殺也。

 

蘊,積也。

 

崇,聚也。

 

○去,起呂反。

 

芟,所銜反;

 

《說文》作癹,匹末反,云以足蹋夷草。

 

蘊,紆紛反。

 

信如字,一音申。)

 

秋,宋人取長葛。

 

冬,京師來告饑。

 

公為之請糴於宋、衛、齊、鄭,禮也。

 

(告饑不以王命,故傳言「京師」,而不書於經也。

 

雖非王命,而公共以稱命,已國不足,旁請鄰國,故曰禮也。

 

傳見隱之賢。

 

○為,於偽反。

 

糴,直曆反。

 

見,賢遍反。)

 

疏注「告饑」至「之賢」。

 

○正義曰:王使至魯,皆應書經,此獨不書,故解之。

 

以人情恕之,不得自不輸粟,空告他人。

 

故知已國不足,旁請鄰國,故曰禮也。

 

定五年「歸粟於蔡」尚書於經,此不書者,魯以往歲螟災,故已國饑困,所輸不多,宋、鄭輸粟,不複告魯,故皆不書。

 

此事無經而發,故解傳意,見隱之賢。

 

諸無經之傳,皆意有所見,悉皆放此。

 

鄭伯如周,始朝桓王也。

 

(桓王即位,周、鄭交惡,至是乃朝,故曰始。)

 

王不禮焉。

 

周桓公言於王曰:「我周之東遷,晉、鄭焉依。

 

周桓公,周公黑肩也。

 

(周,采地,扶風雍縣東北有周城。

 

幽王為犬戎所殺,平王東徙,晉文侯、鄭武公左右王室,故曰晉、鄭焉依。

 

○焉依,如字;

 

或於虔反,非。

 

雍,於用反。

 

左音佐,右音祐,又並如字。)

 

疏注「周桓」至「焉依」。

 

○正義曰:桓公是周公黑肩,事見桓十八年傳也。

 

幽王娶申女為後,生大子宜臼。

 

後得褒姒,嬖之,生子伯服。

 

廢申後,逐大子。

 

以褒姒為後,伯服為大子。

 

宜臼奔申申。

 

侯乃與犬戎共攻幽王,殺幽王於驪山之下。

 

於是諸侯乃與申侯共立宜臼,是為平王。

 

以西都逼戎,晉文侯、鄭武公夾輔平王,東遷洛邑。

 

《毛詩》、《尚書》、《國語》、《史記》皆略有其事。

 

善鄭以勸來者,猶懼不蔇,(蔇,至也。○蔇,其器反。)

 

況不禮焉?

 

鄭不來矣!」

 

(為桓五年諸侯從王伐鄭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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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

 

(無傳。

 

叔姬,伯姬之娣也。

 

至是歸者,待年於父母國,不與嫡俱行,故書。

 

○嫡,本又作適,同,丁曆反。)

 

疏注「叔姬」至「故書」。

 

○正義曰:女嫁於他國,皆有侄、娣與適俱行,則所尊在適,書適,不書侄、娣。

 

叔姬,待年之女,年滿特行,故書其歸。

 

魯女嫁於他國之卿,皆書之。

 

夫人之娣尊,與卿同其書,固是常例。

 

賈云:「書之者,剌紀貴叔姬。」

 

傳無其事,是妄說也。

 

滕侯卒。

 

(傳例曰:「不書名,未同盟也。」

 

滕國在沛國公丘縣東南。

 

○沛音貝。)

 

疏「滕侯卒」。

 

○正義曰:《譜》云:「滕,姬姓,文王子錯叔繡之後。

 

武王封之,居滕,今沛郡公丘縣是也。

 

自叔繡至宣公十七世,乃見《春秋》。

 

隱公以下,《春秋》後六世,而齊滅之。」

 

《世本》云:「齊景公亡滕。」

 

案齊景之卒在滕、隱之前,《世本》言隱公之後仍有六世為君,而云「齊景亡滕」,為謬何甚!

 

服虔昭四年注亦云:「齊景亡滕」,是不考校而謬言之。

 

《地理誌》云:「沛郡公丘縣,故滕國也,周文王子錯叔繡所封,三十一世為齊所滅。」

 

夏,城中丘。

 

(城例在莊二十九年。

 

中丘在琅邪臨沂縣東北。

 

○琅音郎。

 

沂,魚依反。)

 

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諸聘皆使卿執玉帛以相存問,例在襄九年。)

 

疏注「諸聘」至「九年」。

 

○正義曰:《聘禮》:「使者執圭以致命,束帛加璧以致享。」

 

鄭玄云:「享,獻也。

 

既聘又獻,所以厚恩惠也。」

 

是執玉帛以相存問也。

 

《玉人職》云:「彖圭璋璧琮,八寸,以覜聘。」

 

注云八寸者,據上公之臣。

 

案聘禮:圭以聘君,璋以聘夫人。

 

既行聘之後,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

 

又鄭玄注《小行人》云「使卿大夫覜聘,降其君瑞一等。」

 

則侯伯之臣圭璋璧琮皆六寸,子男之臣皆四寸。

 

又《小行人》云:「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

 

鄭玄注云:二王之後享天子圭以馬,享後璋以皮。

 

其餘諸侯享天子璧以帛,享後琮以錦,子男享大國之君琥以繡,享大國夫人璜以黼。

 

是玉帛之文也。

 

秋,公伐邾。

 

冬,天王使凡伯來聘。

 

(凡伯,周卿士。

 

凡,國;

 

伯,爵也。

 

汲郡共縣東南有凡城。

 

○共音恭。

 

凡,字本作汎,音凡。)

 

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

 

(戎鳴鍾鼓以伐天子之使,見夷狄強虣。

 

不書凡伯敗者,單使無眾,非戰陳也。

 

但言以歸,非執也。

 

楚丘,衛地,在濟陰城武縣西南。

 

○使,所吏反,下同。

 

見,賢遍反。

 

虣,蒲報反。

 

陳,直覲反。)

 

疏注「戎鳴」至「西南」。

 

○正義曰:傳例「有鍾鼓曰伐」。

 

此既言「伐」,知其鳴鍾鼓也。

 

杜意言「以歸」者,以彼隨己而已,非囚執之辭,故云「但言以歸,非執也」。

 

杜必知「以歸非執」者,《穀梁傳》云:「以歸,猶愈乎執也。」

 

又昭十三年「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若「以歸」是「執」,何須別起「執」文。

 

明直言「以歸」者非「執」也。

 

至如定四年「以沈子嘉歸」,經云「殺之」;

 

哀七年「以邾子益來」,傳云「囚諸負瑕」。

 

既有「囚」、「殺」之文,容或是「執」。

 

若直言「以歸」,無「囚」、「殺」之事者,則非執者也。

 

《春秋》有文同事異,此即其類也。

 

劉君引沈子、邾子云「以歸者皆執」,以規杜氏,非其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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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傳】七年,春,滕侯卒。

 

不書名,未同盟也。

 

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盟以名告神,故薨亦以名告同盟。)

 

告終、嗣也,以繼好息民,(告亡者之終,稱嗣位之主嗣位之主。

 

當奉而不忘,故曰:繼好。

 

好同則和親,故曰息民。

 

○好,呼報反,注同。)

 

謂之禮經。

 

(此言凡例,乃周公所製禮經也。

 

十一年不告之例,又曰不書於策。

 

明禮經皆當書於策。

 

仲尼脩《春秋》,皆承策為經。

 

丘明之傳博採眾記,故始開凡例,特顯此二句。

 

他皆放此。)

 

疏「凡諸」至「禮經」。

 

○正義曰:諸侯者,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總號。

 

侯訓君也。

 

五等之主雖爵命小異,而俱是國君,故總稱諸侯也。

 

諸發凡者皆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

 

丘明采合舊語,以發明史例。

 

雖意是舊典,而辭出丘明,非全寫舊語。

 

同盟稱名,薨則赴以名,是周公之舊典。

 

其告終稱嗣以下,乃是解釋「赴」意,非舊語也。

 

僖二十三年又發例曰: 「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

 

直言赴名是禮,不言繼好是禮。

 

「繼好息民」是禮之大意,非禮之實,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

 

彼云「禮也」,此云「謂之禮經」,其事一也。

 

言謂此赴名為禮之常法。

 

丘明之意,言周公謂之然也。

 

「謂之禮經」雖指此一事,諸發凡者莫不盡然。

 

以此為例之初,故特言之。

 

○注「此言」至「放此」。

 

○正義曰:凡例是周公所製,其來亦無所出。

 

以傳言「謂之禮經」,則是「先聖謂之」,非丘明自謂之也。

 

史之書策,必有舊法。

 

一代大典,周公所製,故知凡例亦是周公所製。

 

此言凡例則云「謂之禮經」,不言凡例則云「不書於策」。

 

以此明所謂「禮經」,皆當書策。

 

從傳之首至此,始開凡例,故特顯此二句。

 

二句者,「謂之禮經」是一句,與「不書於策」為二句也。

 

然則九年「凡雨,自三日以往為霖」,不以為始,而遠取十一年,云「始開凡例」者,以九年唯記當國雨雪之事,史策舊文,非是赴告國家大事之例。

 

夏,城中丘。

 

書,不時也。

 

齊侯使夷仲年來聘,結艾之盟也。

 

(艾盟在六年。)

 

秋,宋及鄭平。

 

七月庚申,盟於宿。

 

公伐邾,為宋討也。

 

(公拒宋而更與鄭平,欲以鄭為援。

 

今鄭複與宋盟,故懼而伐邾,欲以求宋,故曰為宋討。

 

○為宋,於偽反,注「為宋」同。

 

援,於眷反。

 

複,扶又反。)

 

初,戎朝於周,發幣於公卿,凡伯弗賓。

 

(朝而發幣於公卿,如今計獻詣公府卿寺。)

 

疏注「朝而」至「卿寺」。

 

○正義曰:朝於天子,獻國之所有,亦發陳財幣於公卿之府寺。

 

如今者,如晉時諸州年終遣會計之吏獻物於天子,因令以物詣公府卿寺。

 

然自漢以來,三公所居謂之府,九卿所居謂之寺。

 

《風俗通》曰:「府,聚也。

 

公卿牧守府,道德之所聚也。

 

藏府,私府,財貨之所聚也。

 

寺,司也,庭有法度,今官所止皆曰寺。」

 

《釋名》曰: 「寺,嗣也,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內。」

 

冬,王使凡伯來聘。

 

還,戎伐之於楚丘以歸。

 

(傳言凡伯所以見伐。)

 

陳及鄭平。

 

(六年,鄭侵陳,大獲。今乃平。)

 

十二月,陳五父如鄭蒞盟。

 

(蒞,臨也。)

 

○壬申,及鄭伯盟,歃如忘。

 

(誌不在於歃血。

 

○歃,色洽反,歃血也。

 

如忘,亡亮反,服虔云:「如,而也」。)

 

疏「歃如忘」。

 

○正義曰:歃謂口含血也。

 

當歃血之時,如似遺忘物然,故注云誌不在於歃血也。

 

服虔云:「如,而也。

 

雖歃而忘其盟載之辭,言不精也。」

 

盟載之辭在於簡策,祝史讀以告神,非歃者自誦之,何言忘載辭也?

 

且忘否在心,五父終不自言已忘,洩伯安知其忘而譏之?

 

洩伯曰:「五父必不免,不賴盟矣。」

 

氵(曳伯,鄭洩駕。○洩,息列反。)

 

鄭良佐如陳蒞盟。

 

(良佐,鄭大夫。)

 

辛巳,及陳侯盟,亦知陳之將亂也。

 

(入其國,觀其政治,故總言之也。

 

皆為桓五年、六年陳亂,蔡人殺陳佗傳。

 

○治,直吏反。)

 

鄭公子忽在王所,故陳侯請妻之。

 

(以忽為王寵故。○妻,七計反。)

 

鄭伯許之,乃成昏。

 

(為鄭忽失齊昏援以至出奔傳。○為鄭,於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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