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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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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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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7:06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又別集諸例及地名、譜第、曆數,(○譜,本又作「誁」,同布古反。

 

數,所具反,後不音者皆同。)

 

相與為部,凡四十部,十五卷,皆顯其異同,從而釋之,名曰《釋例》。

 

將令學者觀其所聚,異同之說,《釋例》詳之也。

 

疏「又別」至「之也」。

 

○《春秋》,記事之書。

 

前人後人行事相類,書其行事,不得不有比例。

 

而散在他年,非相比校,則善惡不章,褒貶不明,故杜別集諸例,從而釋之,將令學者觀其所聚,察其同異,則於其學易明故也。

 

言諸例及地名、譜第、曆數三者,雖《春秋》之事,於經傳無例者繁多,以特為篇卷,不與諸例相同,故言「及」也。

 

事同則為部,小異則附出,孤經不及例者,聚於《終篇》,故言「相與為部」也。

 

其四十部次第,從隱即位為首,先有其事,則先次之。

 

唯世族土地,事既非例,故退之於後。

 

《終篇》宜最處末,故次《終篇》之前,《終篇》處其終耳。

 

土地之名起於宋衛「遇於垂」,世族譜起於「無駭卒」,「無駭卒」在遇垂之後,故地名在世族之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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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8:0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或曰:《春秋》之作,《左傳》及《穀梁》無明文,說者以為仲尼自衛反魯,脩《春秋》,立素王。

 

(○王,於況反,下「王魯」「素王」同。)

 

丘明為素臣。

 

言《公羊。者,亦云黜周而王魯,(○黜,敕律反。)

 

危行言孫,(○行,下孟反。

 

孫音遜,本亦作遜。)

 

以辟當時之害,故微其文,隱其義。

 

《公羊》經止獲麟,而《左氏》經終孔丘卒,敢問所安?

 

疏「或曰」至「所安」。

 

○正義曰:上一問一答,說作注理畢,而更問《春秋》作之早晚及仲尼述作大意。

 

先儒所說,並皆辟謬,須於此明之。

 

亦以於文不次,故更假問答以明之。

 

一問之間,凡有四意:其一,問作之早晚;

 

其二,問先儒言孔子自為素王,其事虛實;

 

其三,問《公羊》說孔子黜周王魯,其言是非;

 

其四,問《左氏》獲麟之後乃有餘經,問杜於意安否?

 

據杜云《左傳》及《穀梁》無明文,則指《公羊》有其顯說。

 

今驗何休所注《公羊》,亦無作《春秋》之事。

 

案:孔舒元《公羊傳》本云「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

 

何以書?

 

記異也。

 

今麟非常之獸,其為非常之獸,奈何有王者則至,無王者則不至,然則孰為而至?

 

為孔子之作《春秋》」,是有成文也。

 

《左傳》及《穀梁》則無明文,故說《左氏》者,言孔子「自衛反魯」,則便撰述《春秋》,三年文成,乃致得麟。

 

孔子既作此書,麟則為書來,應言麟為孔子至也。

 

麟是帝王之瑞,故有素王之說。

 

言孔子自以身為素王,故作《春秋》,立素王之法。

 

丘明自以身為素臣,故為素王作左氏之傳。

 

漢魏諸儒,皆為此說。

 

董仲舒對策云:「孔子作《春秋》,先正王而係以萬事,是素王之文焉。」

 

賈逵《春秋序》云:「孔子覽史記,就是非之說,立素王之法。」

 

鄭玄《六藝論》云:「孔子既西狩獲麟,自號素王,為後世受命之君製明王之法。」

 

盧欽《公羊序》云:「孔子自因魯史記而脩《春秋》,製素王之道。」

 

是先儒皆言孔子立素王也。

 

《孔子家語》稱齊大史子餘歎美孔子,言云「天其素王之乎!」

 

素,空也。

 

言無位而空王之也。

 

彼子餘美孔子之深,原上天之意,故為此言耳,非是孔子自號為素王。

 

先儒蓋因此而謬,遂言《春秋》立素王之法。

 

左丘明述仲尼之道,故複以為素臣。

 

其言丘明為素臣,未知誰所說也。

 

「言《公羊》者」,謂何休之輩。

 

「黜周王魯」,非《公羊》正文,說者推其意而致理耳。

 

以杞是二王之後,本爵為上公,而經稱「杞伯」,以為孔子黜之。

 

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火」,《公羊傳》曰「外?

 

不書,此何以書?

 

新周也」。

 

其意言周為王者之後,比宋為新。

 

緣此故謂《春秋》託王於魯,以周、宋為二王之後,黜杞同於庶國。

 

何休隱元年注云:「唯王者然後改元立號,《春秋》託新王受命於魯。」

 

宣十六年注云「孔子以《春秋》當新王,上黜杞,下新周而故宋」,黜周為王者之後,是「黜周王魯」之說也。

 

定元年《公羊傳》曰「定、哀多微辭,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則未知已之有罪焉爾」。

 

何休云「此假設而言之,主人謂定、哀也。

 

習其經而讀之,問其傳解詁,則不知已之有罪於是。

 

此孔子畏時君,上以諱尊隆恩,下以辟害容身,慎之至也」。

 

是其孫言辟害,微文隱義之說。

 

「自衛反魯」,「危行言孫」,皆《論語》文也。

 

鄭玄以為據時高言高行者皆見危,謂高行為危行也。

 

何晏以危為厲,厲,言行不隨俗也。

 

未知二者誰當。

 

杜旨《公羊》之經獲麟即止,而《左氏》之經終於孔子卒。

 

先儒或以為麟後之經亦是孔子所書,故問其意之所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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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8:4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答曰:「異乎餘所聞!

 

仲尼曰:「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

 

此製作之本意也。

 

歎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

 

(○出,如字,又尺遂反。)

 

吾已矣夫!」

 

(○夫音扶,下「若夫」同。)

 

蓋傷時王之政也。

 

疏「答曰」至「政也」。

 

○此盡末以來,答上問四意。

 

但所答或先或後,而其文不次,欲令先有案據,乃得遞相發明,故不得以次而答問者,先問作之早晚,杜意定以獲麟乃作,故從「仲尼曰」至「所以為終」,明作之時節,兼明白本意自欲製作,感麟方始為之,非是先作《春秋》,乃後致麟也。

 

既言止麟之意,須說始隱之由,且欲取平王周正驗其非「黜周王魯」之證。

 

但既言其終,倒言其始,則於文不次,故答前義未了,更起一問,自「曰然則」以下盡「此其義也」,明《春秋》始隱之意,答「黜周王魯」之言。

 

既言王魯為非,遂並辯《公羊》之謬。

 

自「若夫製作」盡「非隱之也」,答微文隱義之為非也。

 

自「聖人包周身之防」盡「非所聞也」,答孫言辟害之為虛也。

 

先儒以為未獲麟而已作《春秋》,過獲麟而經猶未止,故既答《公羊》之謬,然後卻辯素王為虛,並說引經為妄。

 

自「子路欲使門人」盡「又非通論也」,答素王素臣之問。

 

自「先儒以為」盡「得其實」,答經止獲麟之意。

 

「至於反袂」以下,言其不可採用。

 

此章分段大意,其文旨如此。

 

問者以所聞而問,其「異乎餘所聞」一句,歎其所據非理,故言「異乎餘所聞」。

 

「仲尼曰」與「歎曰」二者,皆《論語》文也。

 

孔子過匡,匡人以兵遮而脅之,從者驚怖,故設此言以強之。

 

文王雖身既沒,其為文王之道,豈不在茲身乎?

 

孔子自比其身,言己有文王之道也。

 

其下文又云「天之將喪斯文也,後死者不得與於斯文也。

 

天之未喪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

 

其意言天若未喪文王之道,必將使我製作,匡人不能違天以害己。

 

此言是有製作之本意也。

 

聖人受命而王,則鳳鳥至,河出圖。

 

仲尼歎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已矣夫!」

 

此言蓋傷時王之政,不能致此瑞也。

 

先有製作之意,而恨時無嘉瑞,明是既得嘉瑞,即便製作。

 

杜欲明得麟乃作,故先表此二句。

 

鄭玄以為河圖洛書,龜龍銜負而出,如《中候》所說,龍馬銜甲,赤文綠色,甲似龜背,袤廣九尺,上有列宿鬥正之度,帝王錄紀興亡之數是也。

 

孔安國以為河圖即八卦是也。

 

未知二者誰當杜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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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9:16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麟鳳五靈,王者之嘉瑞也。

 

(○瑞,垂偽反。)

 

今麟出非其時,虛其應而失其歸,(○應,應對之應。)

 

此聖人所以為感也。

 

絕筆於獲麟之一句者,所感而起,固所以為終也。

 

疏「麟鳳」至「終也」。

 

○麟、鳳與龜、龍、白虎五者,神靈之鳥獸,王者之嘉瑞也。

 

今麟出於衰亂之世,是非其時也。

 

上無明王,是虛其應也。

 

為人所獲,是失其歸也。

 

夫此聖人而生非其時,道無所行,功無所濟,與麟相類,故所以為感也。

 

先有製作之意,複為外物所感,既知道屈當時,欲使功被來世,由是所以作《春秋》。

 

絕筆於獲麟之一句者,麟是仲尼所感而書,為感麟而作,既以所感而起,固所以為終也。

 

答上《春秋》之作《左傳》無明文之問,又言已所以為獲麟乃作之意。

 

獨舉「麟鳳」而云「五靈」,知二獸以外為龜、龍、白虎者,以鳥獸而為瑞,不出五者,經傳讖緯莫不盡然。

 

《禮記•禮器》曰:「升中於天而鳳皇降,龜龍假。」

 

《詩序》曰「《麟趾》,《關雎》之應」,「《騶虞》,《鵲巢》之應」,騶虞即白虎也。

 

是龜、龍、白虎並為瑞應。

 

隻言「麟鳳」便言「五靈」者,舉「鳳」配「麟」,足以成句,略其三者,故曰「五靈」。

 

其「五靈」之文出《尚書緯》也。

 

《禮記•禮運》曰「麟鳳龜龍,謂之四靈」。

 

不言五者,彼稱「四靈以為畜」,則「飲食有由也」。

 

其意言四靈與羞物為群,四靈既擾,則羞物皆備。

 

龍是魚鮪之長,鳳是飛鳥之長,麟是走獸之長,龜是甲蟲之長。

 

飲食所須,唯此四物。

 

四物之內,各舉一長。

 

虎、麟皆是走獸,故略云「四靈」。

 

杜欲遍舉諸瑞,故備言「五靈」也。

 

直云 「絕筆獲麟」,則文勢巳足,而言「之一句」者,以《春秋》編年之書,必應盡年乃止。

 

人年唯此一句,故顯言之,以明一句是其所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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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28:16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曰:然則《春秋》何始於魯隱公?

 

答曰:周平王,東周之始王也。

 

隱公,讓國之賢君也。

 

考乎其時則相接,言乎其位則列國,本乎其始則周公之祚胤也。

 

(○祚,才路反。)

 

胤,以刃反。

 

若平王能祈天永命,紹開中興;

 

(○中,丁仲反。)

 

隱公能弘宣祖業,光啟王室,則西周之美可尋,文武之跡不隊,(○隊,直類反。)

 

是故因其曆數,附其行事,采周之舊,以會成王義。

 

(○王,如字,又於況反。)

 

垂法將來。

 

疏「曰然」至「將來」。

 

○上既解終麟之意,未辯始隱之由,故又假問以釋之。

 

不言「或問」而直言「曰」者,以答前未了,須更起此問,若言問者猶是前人,且既解絕筆,即因問初起,以此不複言「或」,欲示二問共是一人故也。

 

「然」者,然上語;

 

「則」者,陳下事,乘前起後之勢。

 

問者言絕筆於獲麟,既如前解,然則《春秋》初起,何獨始於魯隱公,不始於他國餘公,何也?

 

答曰:「周平王,東周之始王也。」

 

遷居洛邑,平王為首,是始王也。

 

「隱公,讓國之賢君也」,於第當立,委位讓桓,是賢君也。

 

「考乎其時則相接」,隱公,之初當平王之末,是相接也。

 

「言乎其位則列國」,其爵為侯,其土則廣,是大國也。

 

「本乎其始,則周公之祚胤也」,魯承周公之後,是其福祚之胤也。

 

若使平王能撫養下民,求天長命,紹先王之烈,開中興之功;

 

隱公能大宣聖祖之業,光啟周王之室,君臣同心,照臨天下,如是則西周之美,猶或可尋,文武之跡,不墜於地。

 

而平王、隱公居得致之地,有得致之資,而竟不能然,隻為無法故也。

 

仲尼湣其如是,為之作法,其意言若能用我道,豈致此乎?

 

是故因其年月之曆數,附其時人之行事,采周公之舊典,以會合成一王之大義,雖前事已往,不可複追,冀得垂法將來,使後人放習。

 

以是之故,作此《春秋》。

 

此序一段,大明作《春秋》之深意。

 

問者不直云「隱公」而言「魯隱公」者,言「魯」決其不始於他國,言「隱」決其不始於餘公,挾此二意,故並魯言之也。

 

其答直言「隱公」不云「魯」者,以魯之《春秋》已為韓起所說可知故也。

 

周自武王伐紂定天下,恆居鎬地,是為西都。

 

周公攝政,營洛邑於土中,謂之東都。

 

成王雖暫至洛邑,還歸鎬京。

 

為幽王滅於西周,平王東遷洛邑,因謂洛邑為東周,謂鎬京為西周。

 

平王始居東周,故云「東周之始王也」。

 

平王四十九年而隱公即位,隱公三年而平王崩,是其相接也。

 

《詩•既醉》云 「永錫祚胤」,言福祚及後胤也。

 

《尚書•召誥》云「用供王能祈天永命」,言用善德治民得長命也。

 

襄十年傳曰「而以偪陽光啟寡君」,《論語》曰「文武之道未墜於地」,是杜所用之文也。

 

《春秋》據魯而作,即是諸侯之法,而云「會成王義」者,《春秋》所書,尊卑盡備。

 

王使來聘,錫命賵含,有天子撫邦國之義。

 

公如京師,拜賜會葬,有諸侯事王者之法。

 

雖據魯史為文,足成王者之義也。

 

以其「會成王義」,故得「垂法將來」,將使天子法而用之,非獨遺將來諸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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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28:5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所書之王,即平王也;

 

所用之曆,即周正也;

 

(○正音政,讀者多音征。

 

後皆放此;)

 

所稱之公,即魯隱也,安在其黜周而王魯乎?

 

子曰:「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

 

此其義也。

 

疏「所書」至「義也」。

 

○既言作《春秋》之意,然後「答黜周王魯」之言。

 

經書「春王正月」,王即周平王也,月即周正也。

 

「公及邾儀父」,公即魯隱公也。

 

魯用周正,則魯事周矣。

 

天子稱王,諸侯稱公,魯尚稱公,則號不改矣。

 

《春秋》之文,安在黜周王魯乎?

 

若黜周王魯,則魯宜稱王,周宜稱公。

 

此言周王而魯公,知非黜周而王魯也。

 

孔子之作《春秋》,本欲興周,非黜周也,故引《論語》以明之。

 

公山弗擾召孔子,孔子欲往,子路不說,夫子設此言以解之,其意言彼召我者,而豈空然哉?

 

必謂我有賢能之德故也。

 

既謂我有賢德,或將能用我言。

 

如其能用我言者,吾其為東方之周乎!

 

言將欲興周道於東方也。

 

原其此意,知非黜周,故云此其興周之義也。

 

注《論語》者,其意多然。

 

唯鄭玄獨異,以東周為成周,則非杜所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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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30:2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若夫製作之文,所以章往考來,情見乎辭。

 

言高則旨遠,辭約則義微。

 

此理之常,非隱之也。

 

疏「若夫」至「之也」。

 

○此一段答說《公羊》者言「微其文、隱其義」之意。

 

「若夫」者,發端之辭。

 

既答「王魯」,更起言端,故云若夫聖人製作之文,所以章明已往,考校方來,欲使將來之人鑒見既往之事。

 

聖人之情,見乎文辭。

 

若使發語卑雜,則情趣瑣近;

 

立言高簡,則旨意遠大;

 

章句煩多,則事情易顯;

 

文辭約少,則義趣微略。

 

此乃理之常事,非故隱之也。

 

文王演《易》,則亦文高旨遠,辭約義微,豈複孫辭辟害?

 

以彼無所辟,其文亦微,知理之常,非為所隱也。

 

其章往考來,情見乎辭,皆《易•下係辭》之文。

 

彼作「彰往而察來」,意不異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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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30:5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聖人包周身之防,(○包,必交反。

 

防,扶放反,又音房。)

 

既作之後,方複隱諱以辟患,非所聞也。

 

疏「聖人」至「聞也」。

 

○此一段答孫言辟害之意。

 

若成湯係於夏台,文王囚於羑裏,周公留滯於東都,孔子絕糧於陳蔡,自古聖人幽囚困厄,則嚐有之,未聞有被殺害者也。

 

包周身之防者,謂聖人防慮必周於身,自知無患方始作之。

 

既作之後,方複隱諱以辟患害,此事實非所聞也。

 

云「非所聞」者,言前訓未之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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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31:2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子路欲使門人為臣,孔子以為欺天。

 

而云仲尼素王,丘明素臣,又非通論也。

 

(○論,力頓反。)

 

疏「子路」至「論也」。

 

○此一段答素王素臣為非也。

 

案《論語》稱「孔子疾病,子路使門人為臣。

 

病間,曰:久矣哉,由之行詐也!

 

無臣而為有臣,吾誰欺?

 

欺天乎!」

 

其意言子路以孔子將死,使門人為臣,欲令以臣禮葬君,冀其顯榮夫子。

 

夫子瘳而責之,我實無臣,何故而為有臣?

 

吾之於人也,於誰嚐欺?

 

我尚不敢欺人,何故使吾欺天乎?

 

子路使門人為臣,才僭大夫禮耳,孔子尚以為欺天,況神器之重,非人臣所議,而云「仲尼為素王,丘明為素臣」,又非通理之論也。

 

聖人之生,與運隆替,運通則功濟當時,運閉則道存身後。

 

雖複富有天下,無益於堯舜;

 

賤為匹庶,何損於仲尼?

 

道為升降,自由聖與不聖;

 

言之立否,乃關賢與不賢。

 

非複假大位以宣風,藉虛名以範世,稱王稱臣,複何所取?

 

若使無位無人,虛稱王號,不爵不祿,妄竊臣名,是則羨富貴而恥貧賤,長僭逾而開亂逆,聖人立教,直當爾也!

 

臧文仲山節藻梲,謂之不知;

 

管仲鏤簋朱紘,稱其器小;

 

見季氏舞八佾,云「孰不可忍」?

 

若仲尼之竊王號,則罪不容誅。

 

而言「素王」「素臣」,是誣大賢而負聖人也。

 

嗚呼!

 

孔子被誣久矣,賴杜預方始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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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先儒以為製作三年,文成致麟,既巳妖妄。

 

又引經以至仲尼卒,亦又近誣。

 

(○近誣,如字,近,舊音附近之近;

 

誣音無。)

 

疏「先儒」至「近誣」。

 

○此下至「為得其實」,皆明麟後之經非仲尼所脩之意。

 

直言「先儒」,無可尋檢,未審是誰先生此意。

 

案今《左氏》之經,仍終孔丘之卒。

 

雖杜氏之注此經亦存,而尤責先儒引經至仲尼卒者,蓋先儒以為夫子自衛反魯即作《春秋》,作三年而後致麟,雖得麟而猶不止,比至孔丘之卒,皆是仲尼所脩。

 

以是辨之,謂之近誣,明先儒有此說也。

 

服虔云:「夫子以哀十一年自衛反魯而作《春秋》,約之以禮,故有麟應而至。」

 

是其宗舊說也。

 

服虔又云:「《春秋》終於獲麟,故小邾射不在三叛人中也。

 

弟子欲明夫子作《春秋》以顯其師,故書小邾射以下至孔子卒。」

 

案杜於此下及哀十四年注,皆取服義為說,則服氏於此一事巳改先儒矣。

 

麟是王者之瑞,非為製作而來,而云仲尼致之,是其妖且妄也。

 

經是魯史之文,非仲尼之所述,而云仲尼脩之,是其近誣罔也。

 

言「近誣」者,心所不悟,非故誣之,故云「近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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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據《公羊》經止獲麟,而左氏小邾射不在三叛之數,(○邾,張俱反。

 

射音亦。)

 

故餘以為感麟而作,作起獲麟,則文止於所起,為得其實。

 

疏「據公」至「其實」。

 

○《穀梁》之經亦止獲麟,而獨據《公羊》者,《春秋》之作《穀梁》無明文。

 

杜以獲麟乃作,義取《公羊》,故獨據之耳。

 

小邾射以句繹來奔,與黑肱之徒義無以異。

 

傳稱書三叛人名,不通數此人以為四叛,知其不入傳例。

 

麟下之經,傳不入例,足知此經非複孔旨,故餘以為感麟而作《春秋》,其意起於獲麟,則文止於所起。

 

自此而談「為得其實」,重明經止獲麟,並自成巳說,起麟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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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32:4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至於「反袂拭麵」,(○袂,綿世反。拭音式。)

 

稱「吾道窮」,亦無取焉。

 

疏「至於」至「取焉」。

 

○《公羊傳》稱「孔子聞獲麟」,「反袂拭麵,涕沾袍,曰吾道窮矣!」

 

杜既取《公羊》經止獲麟,而《公羊》獲麟之下即有此傳,嫌其並亦取之,故云「亦無取焉」。

 

不取之者,以聖人盡性窮神,樂天知命,生而不喜,死而不戚,困於陳蔡,則援琴而歌;

 

夢奠兩楹,則負杖而詠,寧複畏懼死亡,下沾衿之泣,愛惜性命,發道窮之歎?

 

若實如是,何異凡夫俗人,而得稱為聖也!

 

《公羊》之書,鄉曲小辯,致遠則泥,故無取焉。

 

此則上文所謂「簡二傳而去異端」,豈有反袂拭麵,涕下沾袍?

 

以虛而不經,故不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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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3:28:0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隱元年,盡二年

◎隱公(○陸曰:「解,佳買反。

 

舊夫子之經與丘明之傳各卷,氏合而釋之,故曰《經傳集解》。

 

隱公名息姑,惠公之子。

 

母,聲子。

 

諡法:『不屍其位曰隱。』

 

『第一』,此不題《左氏傳》,《公羊》、《穀梁》二傳既顯姓別之,此不言自見。」)

 

疏正義曰:五經題篇,皆出注者之意,人各有心,故題無常準。

 

此本經傳別行,則經傳各自有題注者,以意裁定其本,難可複知。

 

據今服虔所注,題云「隱公左氏傳解誼第一」,不題「春秋」二字,然則「春秋」二字,蓋是經之題也;

 

服言「左氏傳」三字,蓋本傳之題也。

 

杜既集解經傳,《春秋》此書之大名,故以「春秋」冠其上。

 

序說《左氏》言巳備悉,故略去「左氏」,而為此題焉。

 

「經傳集解」四字是杜所加,其餘皆舊本也。

 

經者,常也,言事有典法可常遵用也。

 

傳者,傳也,博釋經意,傳示後人。

 

分年相附,集而解之,故謂之「經傳集解」。

 

隱公,魯君,侯爵。

 

杜君采《大史公書》、《世本》,旁引傳記,以為《世族譜》,略記國之興滅。

 

《譜》云:「魯,姬姓,文王子周公旦之後也。

 

周公股肱周室,成王封其子伯禽於曲阜,為魯侯,今魯國是也。

 

自哀以下,九世二百一十七年,而楚滅魯。」

 

依《魯世家》,伯禽至隱公凡十三君,兄弟相及者五人。

 

隱公,名息姑,伯禽七世孫,惠公弗皇子,聲子所生,平王四十九年即位,是歲歲在豕韋。

 

《禮記•檀弓》曰:「死諡,周道也。」

 

周法天子至於大夫既死,則累其德行而為之諡。

 

《周書•諡法》云:「隱拂不成曰隱。」

 

魯實侯爵,而稱公者,五等之爵雖尊卑殊號,臣子尊其君父,皆稱為公,是禮之常也。

 

字書云「第訓次也」。

 

一者,數之始。

 

此卷於次第當其一也。

 

杜氏疏正義曰:杜氏,名預,字元凱,畿之孫,恕之子也。

 

陳壽《魏誌》云:「杜畿,字伯侯,京兆杜陵人也。」

 

漢禦史大夫杜延年之後。

 

文帝時為尚書僕射,封樂亭侯。

 

試船溺死,追贈太僕,諡戴侯也。

 

恕,字務伯,官至幽州刺史。

 

預,司馬宣王女婿也。

 

王隱《晉書》云:預,知謀深博,明於治亂,當稱德者非所企及,立言立功,預所庶幾也。

 

大觀群典,謂《公羊》、《穀梁》詭辯之言,又非先儒說《左氏》,未究丘明之意,橫以二傳亂之,乃錯綜微言,著《春秋左氏經傳集》。

 

解又參考眾家,為之釋例。

 

又作《盟會圖》、《春秋長曆》,備成一家之學,至老乃成。

 

預有大功名於晉室,位至征南大將軍開府,封當陽侯,荊州刺史,食邑八千戶。

 

時人號為武庫。

 

不言名而言氏者,注述之人,義在謙退,不欲自言其名,故但言杜氏。

 

毛君、孔安國、馬融、王肅之徒,其所注書皆稱為傳,鄭玄則謂之為注。

 

而此於「杜氏」之下更無稱謂者,以《集解》之名已題在上,故止云「杜氏」而已。

 

劉炫云:「不言名而云氏者,漢承焚書之後,諸儒各載學名,不敢布於天下,但欲傳之私族,自題其氏,為謙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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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3:29:2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傳惠公元妃孟子。

 

(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

 

子,宋姓。

 

○惠公,名不皇。

 

諡法愛人好與曰惠。」

 

其子隱公,讓國之君。

 

元妃,芳非反。

 

傳曰「嘉耦曰妃」。

 

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

 

疏傳「惠公元配孟子」。

 

○正義曰:惠公,名弗皇,孝公之子也。

 

諡法:「愛民好與曰惠。」

 

《釋詁》云「元,始也。

 

妃,匹也」。

 

始匹者,言以前未曾娶,而此人始為匹,故注云: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

 

妃者,名通適妾,故傳云「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大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

 

元者,始也,長也。

 

一元之字,兼始適兩義,故云「始適夫人也」。

 

然則有始而非適,若孟任之類是也。

 

亦有適而非始,若哀薑之類是也。

 

妃者配匹之言,非有尊卑之異。

 

其尊卑殊稱,則《曲禮》所云「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是也。

 

鄭玄以為後之言後,蓋執治內事在夫之後也;

 

夫之言扶,言能扶成人君之德也;

 

孺之言屬,言其係屬人也;

 

婦之言服,言其服事人也;

 

妻之言齊,言與夫齊等也。

 

庶人之賤,見其齊等也。

 

以上因其爵之尊卑為立別號,其實皆配夫,通以妃為稱。

 

《少牢饋食禮》云 「以某妃配某氏」,是大夫之妻亦稱妃也。

 

孟仲叔季兄弟姊妹,長幼之別字也。

 

孟伯俱長也。

 

《禮緯》云「庶長稱孟」,然則適妻之子長者稱伯,妾子長於妻子,則稱為孟,所以別適庶也。

 

故杜注文十五年及《釋例》皆云:「慶父為長庶,故或稱孟氏。」

 

沈氏亦然。

 

案傳趙莊子之妻,晉景公之姊,則趙武適妻子也,而武稱趙孟。

 

荀偃之卒也,士匄請後,曰「鄭甥可」,則荀吳妾子也,而吳稱知伯。

 

豈知氏常為適而稱伯,趙氏恆為庶而稱孟者也?

 

蓋以趙氏趙盾之後,盾為庶長,故子孫恆以孟言之,與慶父同也。

 

推此言之,知知氏荀首之後,傳云「中行伯之季弟」,則俱是適妻之子。

 

但林父、荀首並得立家,故荀首子孫亦從適長稱伯也。

 

或可春秋之時不能如禮,孟伯之字無適庶之異,蓋從心所欲而自稱之耳。

 

契姓子,宋是殷後,故子為宋姓。

 

婦人以字配姓,故稱孟子。

 

孟子卒,(不稱薨,不成喪也。無諡,先夫死,不得從夫諡。○諡,實至反。)

 

疏注「不稱」至「夫諡」。

 

○正義曰:魯之夫人皆稱薨舉諡,此獨無諡,公卒故特解之。

 

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成喪」,則知此不稱薨,亦不成喪也。

 

案傳例「不赴則不稱薨」,然則此云不成喪者,正謂不赴於諸侯也。

 

《周禮•小史》「卿大夫之喪,賜諡,讀誄」。

 

止賜卿大夫,不賜婦人,則婦人法不當諡,故號當係夫。

 

《釋例》曰「諡者,興於周之始王,變質從文,於是有諱焉」。

 

傳曰「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故易之以諡。

 

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婦人。

 

婦人無外行,於禮當係夫之諡,以明所屬。

 

《詩》稱莊薑、宣薑,即其義也。

 

是言婦人於法無諡,故取其夫諡冠於姓之上。

 

生以夫國冠之,韓吉秦姬是也;

 

死以夫諡冠之,莊薑定姒是也。

 

直見此人是某公之妻,故從夫諡,此諡非婦人之行也。

 

夫諡巳定,妻即從而稱之。

 

先夫而死,則夫未有諡,或隨宜稱字,故云「無諡」,言婦人法無諡也。

 

「先夫死,不得從夫諡」,解其不稱「惠」也。

 

此言其正法耳。

 

其末世滋蔓,則為之作諡。

 

景王未崩,妻稱穆後,如此之類,皆非禮也。

 

重言孟子者,服虔云「嫌與惠公俱卒」,故重言之。

 

下仲子亦然。

 

繼室以聲子,生隱公。

 

聲,諡也。

 

蓋孟子之侄娣也。

 

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侄娣媵。

 

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故謂之繼室。

 

(○侄,直結反,《字林》文一反,兄女也。

 

娣,大計反,女弟也。

 

娶,七住反。

 

媵,以證反,又繩證反。)

 

疏注「聲諡」至「繼室」。

 

○正義曰:諡法不生其國曰聲,是「聲」為諡也。

 

襄二十三年傳稱「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侄」,則侄之與娣皆得繼室。

 

此既無文,故設疑辭云「蓋孟子之侄娣也」。

 

成八年傳曰:「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莊十九年《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

 

侄者何?

 

兄之子也。

 

娣者何?

 

弟也。

 

諸侯壹聘九女。」

 

然則諸侯娶於三國,國別各有三女。

 

此言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侄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侄娣,省略為文耳。

 

其實夫人與媵皆有侄娣。

 

但聲子或是孟子侄娣,或是同姓之國媵者侄娣,以其難明,故杜兩解之。

 

初云「孟子之侄娣」,又云「同姓之國以侄娣媵」是也。

 

故《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

 

陰訟息,所以廣繼嗣」,是其義也。

 

然宋之同姓國,依《世本》「子姓,殷、時、來、宋、空同、黎、比、髦、自夷、蕭」,但《春秋》不載其國,未知宋之同姓者是何。

 

《釋言》云:「媵,送也。」

 

言妾送適行,故夫人侄娣亦稱媵也。

 

經傳之說諸侯,唯有繼室之女,皆無重娶之禮,故知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

 

次妃謂侄娣與媵諸妾之最貴者。

 

《釋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

 

是夫人之侄娣與二媵皆可以繼室也。

 

適庶交爭,禍之大者,禮所以別嫌明疑、防微杜漸,故雖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又異於餘妾,故謂之繼室。

 

妻處夫之室,故書傳通謂妻為室,言繼續元妃在夫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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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故仲子歸於我。

 

(婦人謂嫁曰歸。

 

以手理自然成字,有若天命,故嫁之於魯。

 

○婦人謂嫁曰歸,本或無曰字。

 

此依《公羊傳》。)

 

疏「宋武」至「於我」。

 

○正義曰:《宋國公爵譜》云:「宋,子姓,其先契,佐唐虞為司徒,封於商。

 

成湯受命,王有天下。

 

及紂無道,周武王滅之,而封其子武庚以紹殷後。

 

武庚作亂,周公伐而誅之,更封紂兄帝乙之元子微子啟為宋公,都商丘。

 

今梁國雎陽縣是也。

 

微子卒,其弟微仲代立。

 

穆公七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景公三十六,年魯哀公之十四年,獲麟之歲也。

 

昭公得之元年,《春秋》之傳終矣。

 

其後五世百七十年,而齊魏楚共滅宋。」

 

依《宋世家》微子至武公凡十二君,兄弟相及者二人,武公是微仲九世孫。

 

諡法:「克定禍亂曰武」。

 

○注「婦人」至「於魯」。

 

○正義曰:婦人謂嫁曰歸。

 

隱二年《公羊傳》文也。

 

以其手之文理自然成字,有若天之所命使為魯夫人然,故嫁之於魯也。

 

成季、唐叔亦有文在其手曰友、曰虞,「曰」下不言「為」。

 

此傳言「為魯夫人」者,以宋女而作他國之妻,故傳加「為」以示異耳。

 

非為手文有「為」字,故魯夫人之上有「為」字也。

 

仲子手有此文,自然成字,似其天命使然,故云有若天命也。

 

隸書起於秦末,手文必非隸書。

 

石經古文虞作{從從},魯作[B088],手文容或似之。

 

其「友」及「夫人」,固當有似之者也。

 

傳重言「仲子生」者,詳言之,與上重言「孟子卒」其義同也。

 

舊說云:「若河圖洛書天神言語,真是天命。」

 

此雖手有文理,更無靈驗,又非夢天,故言有若。

 

生桓公而惠公薨,(言歸魯而生男,惠公不以桓生之年薨。)

 

疏注「言歸」至「年薨」。

 

○正義曰:杜知不以桓生之年薨者,以元年傳曰「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大子少,葬故有闕」。

 

少者,未成人之辭,非新始生之稱。

 

又改葬惠公而隱公不臨,使桓為主。

 

若薨年生則才二歲,未堪為喪主。

 

又羽父弒隱,與桓同謀。

 

若年始十二,亦未堪定弒君之謀。

 

以此知桓公之生非惠公薨之年也。

 

年之長幼,理無所異,杜言此者,欲明慶父為莊公庶兄,故顯言此以張本也。

 

《釋例》曰「今推案傳之上下,羽父之弒隱公,皆諮謀於桓,然則桓公已成人也。

 

傳云『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謂生在薨年也。

 

桓已成人而弒隱,即位乃娶於齊,自應有長庶,長庶,故氏曰孟」。

 

是杜張本之意也。

 

是以隱公立而奉之。

 

(隱公,繼室之子,當嗣世,以禎祥之故,追成父誌。

 

為桓尚少,是以立為大子,帥國人奉之,為經「元年春」不書即位傳。

 

○禎音貞。

 

為桓,於偽反。

 

少,詩照反。

 

大音泰。

 

舊「太」字皆作「大」。

 

後「大」字皆放此。

 

為經,於偽反。

 

後凡為經為傳張本起本之例,皆放此,更不音。)

 

疏注「隱公」至「位傳」。

 

○正義曰:繼室雖非夫人,而貴於諸妾。

 

惠公不立大子,母貴則宜為君。

 

隱公當嗣父世,正以禎祥之故,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其父娶之,有以仲子為夫人之意,故追成父誌,以位讓桓。

 

但為桓年少,未堪多難,是以立桓為太子,帥國人而奉之。

 

已則且攝君位,待其年長,故於歲首不即君位。

 

傳於「元年」之前預發此語者,為經不書公「即位」傳。

 

是謂先經以始事也。

 

凡稱「傳」者,皆是為經。

 

唯文五年「霍伯臼季等卒」,注云「為六年蒐於夷傳」者,以「蒐於夷」與此文次相接,故不得言張本也。

 

或言張本,或言起本,或言起,檢其上下,事同文異,疑杜隨便而言也。

 

鄭眾以為隱公攝立為君,奉桓為大子。

 

案傳言立而奉之是先「立後奉之」也。

 

若隱公先立乃後奉桓,則隱立之時未有大子,隱之為君複何所攝?

 

若先奉大子乃後攝立,不得云「立而奉之」。

 

是鄭之謬也。

 

賈逵以為隱立桓為大子,奉以為君。

 

隱雖不即位,稱公改元,號令於臣子,朝正於宗廟,言立桓為大子可矣,安在其奉以為君乎?

 

是賈之妄也。

 

襄二十五年齊景公立,傳云「崔杼立而相之」,以此知「立而奉之」謂立為大子,帥國人奉之,正謂奉之以為大子也。

 

元年傳曰「大子少」,是立為大子之文也。

 

大子者,父在之稱,今惠公巳薨而言立為大子者,以其未堪為君,仍處大子之位故也。

 

《禮記•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是君薨之後仍可以稱大子也。

 

經元年,春,王正月。

 

(隱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

 

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

 

隱雖不即位,然攝行君事,故亦朝廟告朔也。

 

告朔朝正例在襄二十九年,即位例在隱、莊、閔、僖元年。

 

○朝,直遙反。

 

下同。)

 

疏經「元年,春,王正月」。

 

○正義曰:此「經」字並下「傳」字亦杜氏所題,以分年相附。

 

若不有「經」字,何以異傳?

 

不有「傳」字,何以別經?

 

又《公羊》、《穀梁》二傳,年上皆無「經」、「傳」字,故知杜所題也。

 

《釋詁》云「元,始也」;

 

「正,長也」。

 

此公之始年,故稱元年。

 

此年之長月,故稱正月。

 

言「王正月」者,王者革前代,馭天下,必改正朔,易服色,以變人視聽。

 

夏以建寅之月為正,殷以建丑之月為正,周以建子之月為正,三代異製,正朔不同,故《禮記•檀弓》云:「夏後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

 

鄭康成依據緯候以正朔三而改,自古皆相變。

 

如孔安國以自古皆用建寅為正,唯殷革夏命而用建丑,周革殷命而用建子。

 

杜無明說,未知所從。

 

正是時王所建,故以「王」字冠之,言是今王之正月也。

 

「王」不在「春」上者,月改則春移,春非王所改,故「王」不先「春」。

 

「王」必連月,故「王」處「春」下。

 

周以建子為正,則周之二月三月皆是前世之正月也,故於春每月書「王」。

 

王二月者,言是我王之二月,乃殷之正月也。

 

王三月者,言是我王之三月,乃夏之正月也。

 

既有正朔之異故每月稱王以別之何休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

 

三月夏之正月也。

 

王者存二王之後,使統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禮樂,所以尊先聖,通三統,師法之義,恭讓之禮。」

 

服虔亦云「孔子作《春秋》,於春每月書『王』,以統三王之正」。

 

其意以為「王二月」、「王三月」,王是夏殷之王,謂大禹成湯也。

 

為周室之臣民,尊夏殷之舊主,每月書「王」,敬奉前代,揆之人情,未見其可。

 

杞、宋,二王之後,各行已祖正朔。

 

宋不行夏,杞不行殷,而使天下諸侯遍視二代,考諸典籍,未之或聞。

 

杞、宋不奉周正,周人悉尊夏殷,則是重過去而忽當今,尊亡國而慢時主,其為顛倒,不亦甚乎!

 

且經之所言「王二月」、「王三月」,若是夏殷之王,當自皆言正月,何以言「王二月」、「王三月」乎?

 

謂之二月三月,其王必是周王,安得以為夏殷王也?

 

若如《公羊》之說,《春秋》黜周王魯,則杞非王後,夏無可尊,複通夏正何也?

 

但春之三月,不必月皆有事,若入年巳有「王正月」者,則二月不複書「王」;

 

若巳有「王二月」者,則三月不複書「王」。

 

以其上月巳是此王之月,則下月從而可知,故每年之春唯一言「王」耳。

 

《春秋》之例,竟時無事,乃書首月以記時,此下二月有會盟之事,則不得空書首月也。

 

正月無事而空書首月者,以人君於始年初月必朝廟告朔,因即人君之位,以繼臣子之心,故君之始年必書曰「元年春王正月」。

 

公即位,史策之正法也。

 

隱公攝行君事,雖不即位,而亦改元朝廟,與人更始,異於常年之正月,故史特書其事,見此月公宜即位,而自不即位,莊、閔、僖元年,皆書「春王正月」,與此同也。

 

定公元年不書正月者,正月之時定公未立,即位在於六月,歲首未得朝正,公之即位別見下文,正月無所可見,故不書也。

 

然則定以六月即位,即位乃可改元。

 

正月巳稱元年者,未改之日,必乘前君之年;

 

既改之後,方以元年紀事。

 

及其史官定策,雖有一統,不可半年從前,半年從後,雖非年初,亦統此歲,故入年即稱元也。

 

《釋例》曰:「『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

 

喪在外,逾年乃入,故因五日改殯之節,國史用元年即位之禮,因以此年為元年也。」

 

古法既然,故漢魏以來,雖秋冬改元,史於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於古也。

 

受命之王必改正朔,繼世之王奉而行之,每歲頒於諸侯,諸侯受王正朔,故言「春王正月」,王即當時之王。

 

序云「所書之王即平王」,是其事也。

 

《公羊傳》曰「王者孰謂?

 

謂文王也」。

 

始改正朔,自是文王所為,頒於諸侯,非複文王之曆,受今王之曆,稱文王之正,非其義也。

 

○注「隱公」至「元年」。

 

○正義曰:傳云「王周正月」,知是周王之正月也。

 

說《公羊》者云:「元者氣之始,春者四時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國之始。」

 

《春秋緯》稱黃帝受圖有五始,謂此五事也。

 

杜於《左氏》之義,雖無此文,而五始之理,亦於杜無害。

 

此非《左氏》褒貶之要,自是史官記事之體,故晉宋諸史皆言元年春王正月帝即位是也。

 

元年正月,實是一年一月而別立名,故解之云「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

 

言欲其體元以居正者,元正實是始長之義,但因名以廣之,元者,氣之本也,善之長也。

 

人君執大本,長庶物,欲其與元同體,故年稱元年。

 

正者,直方之間語也,直其行,方其義。

 

人君當執直心,杖大義,欲其常居正道,故月稱正也。

 

以其君之始年,歲之始月,故特假此名以示義。

 

其餘皆即從其數,不複改也。

 

《書》稱「月正元日」,意同於此。

 

又解無事而書正月之意。

 

隱雖不即位,然攝行君事,而亦朝廟告朔,改元布政,故書首年始月,以明其應即位而不為也。

 

天子之封諸侯也,割其土壤,分之臣民,使之專為已有,故諸侯於其封內各得改元。

 

傳說鄭國之事云僖之元年,朝於晉。

 

簡之元年,士子孔卒,是諸侯皆改元。

 

非獨魯也。

 

劉炫為《規過》云「元正為取始長之義,不為體元居正」,規釋杜云「欲其體元以居正」謂「人君體是元長以居正位,不欲在下陵奪,處位不終」。

 

是劉妄解杜意,不為體其元善居於正道,以規杜氏,其理非也。

 

劉炫又難何休云:「唯王者然後改元立號,《春秋》託新王受命於魯,故因以錄即位。

 

若然,新王受命,正朔必改,是魯得稱元,亦應改其正朔,仍用周正,何也?

 

既託王於魯,則是不事文王,仍奉王正,何也?」

 

諸侯改元,自是常法,而云託王改元,是妄說也。

 

說《公羊》者云:「元者氣之始,春者四時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國之始。」

 

《春秋緯》云「黃帝坐於扈閣,鳳皇銜書致帝前,其中得五始之文」。

 

謂此五事。

 

何休又云:「公即位者一國之始,政莫大於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氣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

 

諸侯不上奉王之政,則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後言即位。

 

政不由王出,則不得為政,故先言王而後言正月。

 

王者不奉天以製號令,則無法,故先言春而後言王。

 

天不深正其元,則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後言春。

 

五者同日並見,相須成體。」

 

非比辭也。

 

何休自云諸侯不得改元,則元者王之元年,非公之元年,公即位不在王之元年,安得同日並見其成體也?

 

即以託王於魯史之改元,元既為魯所改,則政不由王出,安得以王之政正諸侯?

 

元尊而王卑,年大而月小,年之有元,改而無忌,王之立政必云須奉,舍其大而事其細,敬所卑而慢所尊,以此立教,必不可行。

 

聖人有作,豈當爾也?

 

黃帝之作五始者,為天子法乎?

 

為諸侯法乎?

 

諸侯不得改元,必非諸侯法,若非諸侯法,安得有公即位乎?

 

無公即位,則闕一始,何得為五始也?

 

若是天子法,不得言王正月王即位。

 

何休云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然王者豈複以已之政正已即位?

 

不通若此,何以行之?

 

言《左氏》者,或取為說,是逐狂東走也。

 

隱、莊、閔、僖四公元年,傳皆說不書即位之由,故指以為例。

 

隱不行即位,又謙不告至,而歲首告朔朝正所以尊敬祖考也。

 

若不行即位,又不朝正,則與臣子無別,不成為君,故告朔朝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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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

 

(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稱名。

 

能自通於大國,繼好息民,故書字貴之。

 

名例在莊五年。

 

邾,今魯國鄒縣也。

 

蔑,姑蔑,魯地。

 

魯國卞縣南有姑城。

 

○父音甫。

 

邾子之字。

 

凡人名字皆仿此。

 

蔑,亡結反。

 

好,呼報反。

 

鄒,側留反。

 

卞,皮彥反,本或作弁。)

 

疏「三月」至「於蔑」。

 

○正義曰:公,隱公也。

 

及,與也。

 

與彼邾君字儀父者盟於蔑地。

 

《譜》云:「邾,曹姓。

 

顓頊之後有六,終產六子,其弟五子曰安,邾即安之後也。

 

周武王封其苗裔邾俠為附庸,居邾。

 

今魯國鄒縣是也。

 

自安至儀父十二世,始見《春秋》。

 

齊桓行霸,儀父附從,進爵稱子,文公徙於繹。

 

桓公以下,《春秋》後八世而楚滅之。」

 

諸侯俱受王命,各有寰宇,上事天子,旁交鄰國。

 

天子不信諸侯,諸侯自不相信,則盟以要之。

 

凡盟禮,殺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違,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

 

《曲禮》曰「約信曰誓,蒞牲曰盟」。

 

《周禮•天官•玉府》職曰「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夏官•戎右》職曰「盟則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讚牛耳、桃茢」,《秋官•司盟》職曰「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

 

北麵詔明神」。

 

鄭玄以為槃敦皆器名也,珠玉以為飾。

 

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敦以盛血,槃以盛耳。

 

將歃,則戎右執其器為眾陳其載辭,使心皆開辟,司盟之官乃北麵讀其載書,以告日月山川之神。

 

既告,乃尊卑以次歃,戎右傳敦血,以授當歃者,令含其血。

 

既歃,乃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

 

此則天子會諸侯,使諸侯聚盟之禮也。

 

凡天子之盟諸侯十二歲於方嶽之下,故傳云:「再會而盟,以顯昭明。」

 

若王不巡守及諸侯有事朝王,即時見曰會,殷見曰同,亦為盟禮。

 

其盟之法,案《覲禮》為「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於其上。

 

方明者,木也,方四尺。

 

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

 

朝諸侯於壇訖,乃加方明於壇而祀之。

 

列諸侯於庭,玉府共珠槃玉敦,戎右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讚牛耳桃茢。

 

司盟北麵詔告明神,諸侯以次歃血。

 

鄭注《覲禮》云:「王之盟,其神主日;

 

王官之伯盟,其神主月;

 

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

 

是盟禮之略也。

 

若諸侯之盟亦有壇,知者故柯之盟,《公羊傳》稱曹子以手劍劫桓公於壇是也。

 

其盟神則無複定限,故襄十一年傳稱「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國之祖」是也。

 

其盟用牛牲,故襄二十六年傳云「歃用牲」,又哀十七年傳云「諸侯盟,誰執牛耳」是也。

 

其殺牛,必取血及耳,以手執玉敦之血進之於口,知者,定八年「涉佗捘衛侯之手及腕」,又襄九年傳云「與大國盟,口血未乾」是也。

 

既盟之後,牲及餘血並盟載之書加於牲上,坎而埋之,故僖二十五年傳云「宵,坎血加書」是也。

 

春秋之世,不由天子之命,諸侯自相與盟,則大國製其言,小國屍其事,官雖小異,禮則大同。

 

故《釋例》曰:「盟者殺牲載書,大國製其言,小國屍其事,珠槃玉敦,以奉流血而同歃。」

 

是其事也。

 

其盟載之辭,則傳多有之。

 

此時公求好於邾,邾君來至蔑地,公出與之盟。

 

史書魯事,以公為主,言「公及」,及者,言自此及彼,據魯為文也。

 

桓十七年「公會邾儀父盟於趡」,彼言「會」,此言「及」者,彼行會禮,此不行會禮故也。

 

故劉炫云「策書之例,先會後盟」者,上言『會』,下言『盟』。

 

唯盟不會者,直言『及』」。

 

此為不行會禮,故言「及」也。

 

或可史異辭,非先會而盟,則稱會。

 

知者,文七年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傳云「公後至」,則是不及其會,而經稱「會」,故知盟稱「會」者,未必先行會禮也。

 

○注「附庸」至「姑城」。

 

○正義曰:傳言「未王命」,知是附庸也。

 

莊五年「阝犁來來朝」,傳曰「未王命」,解其稱「名」之意。

 

是知附庸之君例稱名也。

 

《禮記•王製》云:「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鄭玄云:「不合謂不朝會也。

 

小城曰附庸。

 

附庸者,以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

 

是說附庸之義也。

 

《王製》又云「天子之元士視附庸」,然則附庸貴賤與天子之元士同也。

 

其禮則四命,知者,天子大夫視子男,卿視伯,三公視公侯,所視皆多一命,明知附庸多於元士一命。

 

又諸侯世子未誓,執皮帛,視小國之君,公之孤四命亦執皮帛,及附庸亦執皮帛,故知四命也。

 

然則天子大夫四命稱字,附庸稱名者,以王朝之臣故特尊之而稱字。

 

《釋例》曰「名重於字,故君父之前自名,朋友之接自字,是以《春秋》之義,貶責書其名,斥所重也;

 

褒厚顯其字,辟所諱也」。

 

然則應字而名則是貶,應名而字則是貴,故宰咺書名以貶之,儀父書字以貴之。

 

傳文唯言「貴之」,不說可貴之狀。

 

賈、服以為儀父嘉隱公有至孝謙讓之義而與結好,故貴而字之,善其慕賢說讓。

 

知不然者,案傳云「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是公先求邾,非邾先慕公,複何足貴?

 

且書曰「儀父」乃是新意,仲尼以事有可善乃得書字善之,不是緣魯之意以為褒貶,安得以其慕賢便足貴之?

 

又桓十七年「公及邾儀父盟於趡」,桓公不賢不讓,彼經亦書「儀父」,故知「貴之」之言不為慕賢說讓也。

 

附庸不能自通,不與盟會,今能自通大國,繼好息民,故知為此貴而字之,不貴來朝而貴其盟者,朝事大國,則附庸常道,齊盟結好,非附庸所能,故盟則貴之,朝從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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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

 

(不稱國討而言鄭伯,譏失教也。

 

段不弟,故不言弟,明鄭伯雖失教而段亦凶逆。

 

以君討臣而用「二君」之例者,言段強大儁傑,據大都以耦國,所謂「得儁曰克」也。

 

國討例在莊二十二年,得儁例在莊十一年,母弟例在宣十七年。

 

鄭在熒陽宛陵縣西南。

 

鄢,今潁川鄢陵縣。

 

○段,徒亂反,鄭伯弟名。

 

鄢,於晚反,又於建反,又於然反,弟音悌,又如字。

 

儁音俊。

 

傑音桀。

 

熒,戶扃反,本或作滎,非。

 

宛,於阮反,又於元反。)

 

疏「夏五月」至「於鄢」。

 

○正義曰:鄭國,伯爵。

 

《譜》云:「鄭,姬姓,周厲王子、宣王母弟桓公友之後也。

 

宣王封友於鄭,今京兆鄭縣是也。

 

及幽王無道,方遷其民於虢鄶,虢鄶之君分其地,遂國焉。

 

今河南新鄭縣是也。

 

莊公二十二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聲公二十年,獲麟之歲也;

 

二十三年而《春秋》之傳終矣。

 

聲公三十七年卒。

 

自聲以下,五世八十七年,而韓滅鄭」。

 

此鄭伯,莊公也。

 

諡法:「勝敵克壯曰莊。」

 

○注「不稱」至「陵縣」。

 

○正義曰:國討者,謂稱國若人。

 

稱國稱人,則明其為賊,言一國之人所欲討也。

 

今稱鄭伯,指言君自殺弟,若弟無罪然,譏其失兄之教,不肯早為之所,乃是養成其惡,及其作亂,則必欲殺之,故稱「鄭伯」,所以罪鄭伯也。

 

傳例母弟稱弟,段實母弟,以其不為弟行,故去弟以罪段也。

 

兩罪之者,明兄雖失教而段亦凶逆也。

 

《釋例》曰:「兄而害弟者,稱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則去弟以罪弟身。

 

統論其義,兄弟二人交相殺害,各有曲直,存弟則示兄曲也。

 

鄭伯既失教,若依例存弟,則嫌善段,故特去弟。」

 

兩見其義,是其說也。

 

襄三十年「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罪在王」,則與鄭伯同譏,而佞夫不去弟者,《釋例》曰「佞夫稱弟,不聞反謀也。

 

鄭段去弟,身為謀首也」。

 

然則佞夫不與反謀,罪王而不罪佞夫,故稱弟也。

 

傳例戰敗克取,兩國之文,段實鄭臣而言克段,故申明傳意以解之。

 

「得儁曰克」,莊十一年傳例也。

 

國討例在莊二十二年者,彼經書「陳人殺其公子禦寇」,實君殺大子,而稱「陳人」者,陳人惡其殺大子之名,故不稱君父,以國討公子告也。

 

傳稱「陳人殺其大子禦寇」,以實言之,明經所書國討之例也。

 

彼無凡例而言例者,正以此傳云「稱鄭伯,譏失教也」,言稱是仲尼之變例也。

 

稱君為罪君,則知稱人為國討。

 

序云「推變例以正褒貶」,即此類也。

 

推以為例,故言例在彼年。

 

諸注言「例在」者,未必皆有凡例也。

 

《地理誌》河南郡有宛陵、新鄭,各自為縣。

 

晉世分河南而立熒陽,廢新鄭而入宛陵,故鄭在宛陵西南也。

 

又《地理誌》潁川郡有鄢陵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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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宰,官;

 

咺,名也。

 

咺贈死不及屍,吊生不及哀,豫凶事,故貶而名之。

 

此天子大夫稱字之例。

 

仲子者,桓公之母。

 

婦人無諡,故以字配姓。

 

來者,自外之文;

 

歸者,不反之辭。

 

○咺,籲阮反。

 

賵,芳鳳反。)

 

疏「秋七月」至「之賵」。

 

○正義曰:天王,周平王也。

 

《譜》云:周,黃帝之苗裔,姬姓。

 

後稷之後也。

 

後稷封於邰。

 

及夏之衰,後稷之子不窋失其官,竄於西戎。

 

至大王,為狄所逼,去邠居岐。

 

文王受命,武王克殷,而王有天下。

 

幽王為犬戎所殺,平王遷都王城,今河南縣是也。

 

平王四十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敬王又遷成周,今洛陽是也。

 

敬王三十九年,獲麟之歲也。

 

四十三年而敬王崩。

 

敬王子元王九年,《春秋》之傳終矣。

 

元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二十六年而周亡也。

 

《周本紀》武王至平王凡十三王,兄弟相及者一人,平王是武王十一世孫也。」

 

惠公薨在往年,明年仲子始薨,蓋於時有疾,王聞其疾,謂之巳薨,故使大宰大夫名咺者來至於魯,並歸惠公仲子之賵。

 

賵者,助喪之物。

 

文五年注云「車馬曰賵」。

 

《士喪既夕禮》云「公賵,玄纁束帛兩馬」,士之製,隻得駕兩馬,故云賵兩馬。

 

大夫以上,皆駕四馬。

 

此宰咺來賵,蓋用四馬也。

 

《公羊傳》曰「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

 

車馬曰賵」,《穀梁傳》曰「乘馬曰賵」,皆謂宰咺用乘馬來也。

 

惠公仲子不言及者,是並致二賵,或是史異辭,蓋二者各以乘馬,不宜以一乘之馬賵二人也。

 

服虔云「賵,覆也。

 

天王所以覆被臣子」。

 

案《士喪既夕禮》,兄弟所知悉,皆致賵,非獨君之賵臣。

 

以賵為覆則可矣,其言「覆被臣子」則非也。

 

何休亦云:「賵,猶覆也。」

 

蓋謂覆被亡者耳。

 

○注「宰官」至「之辭」。

 

○正義曰:傳言「緩,且子氏未薨,故名」。

 

是不應名而名之也。

 

貶乃書名,知法應書字,故云「此天子大夫稱字之例」。

 

傳無明例,故推此以為例也。

 

《周禮•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

 

宰夫小宰皆是大夫,未知宰咺是何宰也。

 

《宰夫職》曰「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

 

鄭玄云「吊事,吊諸侯諸臣幣所用賻也」。

 

既掌吊事,或即充使,此蓋宰夫也。

 

仲子乃惠公妾耳,王使賵之者,隱立桓為大子,成桓母為夫人,天王知其然,故遣賵惠公,因即賵之。

 

杜言「仲子者桓公之母」,正見此意。

 

不然,仲子為桓母,傳有明文,不須解也。

 

男子之有諡者,人君則配王、配公,大夫或配子,或配字,皆不以字配姓。

 

婦人於法無諡,故以字配姓,言其正法然也。

 

《釋例》曰:「婦人無外行,於禮當係夫之諡,以明所屬。」

 

是言婦人不合諡也。

 

係夫諡者,夫人而已,眾妾不合係夫,正當以字配姓也。

 

其聲子、戴媯有諡者,皆越禮妄作也。

 

九月,及宋人盟於宿。

 

(客主無名,皆微者也。

 

宿,小國,東平無鹽縣也。

 

凡盟以國地者,國主亦與盟,例在僖十九年。

 

宋,今梁國雎陽縣。

 

○與音預,下同。

 

雎音雖。)

 

疏注「客主」至「陽縣」。

 

○正義曰:《春秋》之例,若是命卿,則名書於經。

 

此盟客主無名,故知皆是微者。

 

《公羊傳》曰「孰及之?

 

內之微者也」。

 

《穀梁傳》曰「及者何?

 

內卑者也。

 

宋人,外卑者也」。

 

卑微,言非卿也。

 

客謂宋,主謂魯。

 

直言「及」者,他國可言某人,魯史不得自言魯人,直言及彼,是魯及可知。

 

其微人與他國聚會,亦直言會,與此同也。

 

會盟之地,地必有主。

 

舉地者,地主之國或與或否,故地主之國亦序於列。

 

其經舉國名以為盟地者,國主與在其中,不複序之於列,以其可知故也。

 

例在僖十九年者。

 

彼經書「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於齊」。

 

傳曰「陳穆公請脩好於諸侯,以無忘齊桓之德。

 

冬,盟於齊,脩桓公之好也」。

 

言脩桓公之好,齊人必與可知也。

 

齊人不序於列而以齊為盟地,是其盟以國地者,國主與盟之例。

 

此亦推以為例,非凡例也。

 

然則桓十四年「公會鄭伯於曹」,即亦是例,而遠指僖十九年者,此既是盟,故取盟為例。

 

其實會亦然也,故彼注云「以曹地,曹與會」是也。

 

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

 

公會諸侯盟於宋」。

 

宋不與盟亦地以宋者,彼注云「宋方見圍,無嫌於與盟,故直以宋地」。

 

然則宣十四年「楚子圍宋」,十五年「公孫歸父會楚子於宋」,亦是不嫌宋與,故地以宋也。

 

《地理誌》:「梁國雎陽縣,故宋國,微子所封」也。

 

冬,十有二月,祭伯來。

 

(祭伯,諸侯為王卿士者。

 

祭國,伯爵也。

 

傳曰「非王命也」。

 

釋其不稱使。

 

○祭,側界反,國名。

 

傳祭仲同。

 

使,如字,又所吏反。)

 

疏注「祭伯」至「稱使」。

 

○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富辰說周公封建親戚以蕃屏周,而云「邢茅胙祭」,則祭之初封畿外之國也。

 

穆王之時有祭公謀父,今有祭伯,世仕王朝,蓋本封絕滅,食采於王畿也。

 

莊二十三年 「祭叔來聘」,注「以為祭叔為祭公,來聘魯。

 

天子內臣,不得外交」。

 

是祭於此時為畿內之國,仍有封爵,故言諸侯為王卿士也。

 

《釋例》曰:「王之公卿皆書爵,祭伯、凡伯是也;

 

大夫稱字,南季、榮叔是也;

 

元士中士稱名,劉夏、石尚是也;

 

下士稱人,『公會王人於洮』是也。

 

其或稱祭公,舉官而言之,此其定例也。」

 

然春秋之世有王之卿士無采地者,若王叔、陳生、伯輿之屬是也。

 

但未知書經其稱云何。

 

杜既云公卿稱爵,而王子虎及劉卷卒稱名者,彼是天王為赴,以名告魯,如諸侯之例,薨則稱名;

 

此云公卿稱爵者,謂聘使往還,與彼為異也。

 

又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書字」者,以傳云「劉夏逆王後於齊,卿不行,非禮也」。

 

以劉夏非卿書名,若卿則應書字,以名字相對,故舉以言焉。

 

其實卿書爵也。

 

此祭伯若王使來,當云天王使祭伯來聘,亦如天王使凡伯來聘。

 

今以自來為文,明非王命而私行也。

 

劉炫云「卿而無爵,或亦書字;

 

大夫有爵,或亦書爵」。

 

傳稱王叔、陳生與伯輿爭政,俱是卿士,並不言爵。

 

又滕侯之先為周卜正,《書》稱齊侯呂伋為虎賁氏,則大夫或有爵也。

 

然則大夫有爵,不可舍爵而書字;

 

卿而無爵,不可越字而書名。

 

蓋有卿士亦書字、大夫亦書爵也。

 

王臣之見經者眾,祭伯、凡伯、毛伯、單伯、召伯、君子、單子、劉子,其間未必無大夫。

 

榮叔、南季、家父叔服,其間未必無卿。

 

但無明證,故依例解之。

 

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書字」,是言天子卿有書字之理。

 

公子益師卒。

 

(傳例曰「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所以示厚薄也」。

 

《春秋》不以日月為例,唯卿佐之喪獨記日以見義者,事之得失,既未足以褒貶人君,然亦非死者之罪,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輕賤,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見義。

 

○斂,力驗反。

 

見,賢遍反,下同。)

 

疏注「傳例」至「見義」。

 

○正義曰:傳文與上下作例者,注皆謂之傳例。

 

《釋例》曰:「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

 

疾則親問焉,喪則親與小斂大斂,慎終歸厚之義也。」

 

故仲尼脩《春秋》,卿佐之喪,公不與小斂,則不書日,示厚薄戒將來也。

 

即以新死小斂為文,則但臨大斂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

 

襄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

 

傳曰「大夫入斂,公在位」。

 

是公與小斂,則書日之事也。

 

其翬、柔、溺等生見經、傳,死而不書卒者,皆不以卿禮終也。

 

文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

 

巳絕卿位,公不與小斂而書日卒者,《釋例》曰「公孫敖縱情棄命,既巳絕位,非大夫也。

 

而備書於經者,惠叔毀請於朝,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傳曰『為孟氏,且國故也』」。

 

是言雖不與斂,恩實過厚,故書日也。

 

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時公有疾。

 

昭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

 

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詣卒」,時公孫在外。

 

成十七年,冬,十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於貍脤」,在外而卒,皆公不與斂而書日者。

 

《釋例》曰「其或公疾在外,大夫不卒於國,而猶存其日者,君子不責人以所不得備,非不欲臨也」。

 

然則為其有故,不得以責公,故皆書日也。

 

公孫嬰齊書所卒之地,餘皆不書地者,《釋例》曰「魯大夫卒其竟內,則不書地,傳稱『季平子行東野,卒於房』是也」。

 

而先儒以為雖以卿禮終,而不臨其喪,皆沒而不書。

 

杜知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者,案慶父之死不以卿禮終,而經不書,足知唯據不以卿禮終者經始不書,明以卿禮終,雖全不臨喪,亦同書卒,但不書日耳。

 

《春秋》諸書日與不日,傳皆不發,唯此發傳,故特解之云:「《春秋》不以日月為例,唯卿佐之喪獨託日以見義也。

 

言事之得失未足以褒貶人君者,《春秋》之文,褒為厚賞,貶為大罰,君之於臣,有恩則常事不足以加賞,無恩則小失不足以致罰,故云「未足以褒貶」也。

 

止欲貶責死者,君自無恩,然亦非死者之罪,意欲以為勸戒,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對君為輕賤,死日可略去,故於此一條特假日以見義,其餘則不以日月為例,故無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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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傳】元年,春,王周正月。

 

(言周以別夏殷。

 

○別,彼列反。

 

夏,戶雅反。

 

三代之號,可以意求。

 

不書即位,攝也。

 

假攝君政。

 

不脩即位之禮,故史不書於策,傳所以見異於常。

 

○見,賢遍反。)

 

疏「不書即位,攝也」。

 

○正義曰:攝訓持也。

 

隱以桓公幼少,且攝持國政,待其年長,所以不行即位之禮。

 

史官不書即位,仲尼因而不改,故發傳以解之。

 

公實不即位,史本無可書。

 

莊、閔、僖不書即位,義亦然也。

 

舊說賈、服之徒以為四公皆實即位,孔子脩經,乃有不書,故杜詳辨之。

 

《釋例》曰:「遭喪繼位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皆書即位於策以表之。

 

隱既繼室之子,於第應立,而尋父娶仲子之意,委位以讓桓。

 

天子既巳定之,諸侯既巳正之,國人既巳君之,而隱終有推國授桓之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禮也。

 

隱、莊、閔、僖,雖居君位皆有故而不脩即位之禮,或讓而不為,或痛而不忍,或亂而不得,禮廢事異,國史固無所書,非行其禮而不書於文也。」

 

潁氏說,以為魯十二公國史盡書即位,仲尼脩之,乃有所不書。

 

若實即位,則為隱公無讓;

 

若實有讓,則史無緣虛書。

 

是言實不即位,故史不書也。

 

傳於隱、閔云「不書即位」,於莊、僖云「不稱即位」者,《釋例》曰「丘明於四公發傳,以『不書』『不稱』起文,其義一也」。

 

劉、賈、潁為傳文生例云「恩深不忍,則傳言『不稱』;

 

恩淺可忍,則傳言『不書』」。

 

博據傳辭殊,多不通。

 

案:殺欒盈則云「不言大夫」,殺良霄則云「不稱大夫」,君氏卒則云「不曰薨」,「不言葬,不書姓」,鄭伯克段則云「稱鄭伯」,此皆同意而別文之驗也。

 

傳本意在解經,非曲文以生例,是言「不書」「不稱」義同之意也。

 

《膏肓》何休以為古製諸侯幼弱,天子命賢大夫輔相為政,無攝代之義。

 

昔周公居攝,死不記崩;

 

今隱公生稱侯,死稱薨,何因得為攝者?

 

周公攝政,仍以成王為主,直攝其政事而已,所有大事王命以行之。

 

致政之後乃死,故卒稱薨,不稱崩。

 

隱公所攝則位亦攝之,以桓為大子,所有大事皆專命以行,攝位被殺,在君位而死,故生稱公,死稱薨,是與周公異也。

 

且何休以為諸侯無攝。

 

鄭康成引《公羊》難云「宋穆公云『吾立乎,此攝也!』

 

以此言之,何得非《左氏》?」

 

是鄭意亦不從何說也。

 

下傳曰「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是位亦攝也。

 

又曰「惠公之薨也」,「大子少」,是以桓為大子也。

 

所以異於正君者,元年不即位,行還不告廟,不臨惠公之葬,不成聲子之喪,尊仲子為夫人,薨則赴於諸侯,又為之立廟,此是謙之實也。

 

隱公讓位賢君,故為《春秋》之首。

 

所以不入頌者,魯僖公之時,周王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

 

季孫行父為之請於周,大史克為之作頌,故得入頌。

 

隱公無人為請,故不入頌也。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邾子克也。

 

克,儀父名。

 

未王命,故不書爵。

 

曰「儀父」,貴之也。

 

(王未賜命以為諸侯,其後儀父服事齊桓以獎王室,王命以為邾子,故莊十六年經書「邾子克卒」。

 

○「故不書爵」,一本無「故」字。

 

獎,將丈反。)

 

疏注「王未」至「克卒」。

 

○正義曰:莊十三年齊桓會諸國於北杏,邾人在焉。

 

及十六年而書「邾子克卒」,故知由事齊桓乃得王命也。

 

賈、服以為北杏之會時巳得王命,蓋以北杏之會邾人在列,故謂其巳得命也。

 

列與不列在於主會之意,不由有爵與否。

 

襄二十七年宋之盟,齊人請邾,宋人請滕,邾、滕不列於會,故不書邾、滕。

 

襄五年戚之會,穆叔以屬鄫為不利,使鄫大夫聽命於會,故經書「鄫人」。

 

然則為人私屬則不列於會,不為人私屬則列於會,不可據列會以否以明有爵也。

 

昭四年申之會,淮夷列焉,未必有爵也。

 

邾今無爵,得與魯盟北杏,會齊何須有爵?

 

莊十五年會於鄄,傳曰「齊始霸」,則齊桓為霸自鄄會始耳。

 

北杏之時,諸侯未從,霸功未立,桓尚未有殊勳,儀父何足可紀?

 

且齊桓未有功於王,焉能使王命之?

 

其得王命,必在北杏之後,但未知定是何年耳。

 

服虔云:「爵者,醮也,所以醮盡其材也」。

 

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故為蔑之盟。

 

解所以與盟也。

 

(○好,呼報反。與,如字,又音預。)

 

夏,四月,費伯帥師城郎。

 

不書,非公命也。

 

(費伯,魯大夫。

 

郎,魯邑。

 

高平方與縣東南有鬱郎亭。

 

傳曰「君舉必書」,然則史之策書皆君命也。

 

今不書於經,亦因史之舊法,故傳釋之。

 

諸魯事,傳釋不書,他皆仿此。

 

○費音祕。

 

鬱,於六反。

 

仿,甫往反,後此例皆同。)

 

疏注「費伯魯大夫」至「仿此」。

 

○正義曰:史之策書皆君命者,謂君所命為之事乃得書之於策,非謂君命遣書方始書也。

 

又解史策不書經亦不書之意。

 

仲尼書於經者,亦因史之舊法,舊史不書,則亦不書,故傳發此事釋經不書之意。

 

「諸魯事,傳釋不書,他皆仿此」,謂下「盟於翼」、「作南門」之類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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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初,鄭武公娶於申,曰武薑。

 

(申國,今南陽宛縣。○宛,於元反。娶,取住反。)

 

疏「初,鄭武公娶於申,曰武薑」。

 

○正義曰:杜以為凡倒本其事者,皆言初也。

 

賈逵云「凡言初者,隔其年,後有禍福,將終之,乃言初也」。

 

○注「申國,今南陽宛縣」。

 

正義曰:《外傳》說伯夷之後曰「申呂雖衰,齊許猶在」,則申呂與齊許俱出伯夷,同為薑姓也。

 

《國語》曰「齊許申呂由大薑」,言由大薑而得封也。

 

然則申之始封亦在周興之初,其後中絕,至宣王之時,申伯以王舅改封於謝。

 

《詩•大雅•崧高》之篇,美宣王褒賞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

 

《地理誌》「南陽郡宛縣:故申伯國」。

 

宛縣者,謂宣王改封之後也。

 

以前,則不知其地。

 

生莊公及共叔段。

 

(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猶晉侯在鄂,謂之鄂侯。

 

○共音恭。

 

共,地名。

 

凡國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複出,後仿此。

 

鄂,五各反。)

 

疏注「段出」至「鄂侯」。

 

○正義曰:賈服以共為諡。

 

諡法「敬長事上曰共」。

 

作亂而出,非有共德可稱,糊口四方,無人與之為諡,故知段出奔共故稱共,猶下晉侯之稱鄂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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