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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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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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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5:50:1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傳】六年春,自曹來朝。

 

書曰「寔來」,不複其國也。

 

(亦承五年冬傳「淳於公如曹」也。言奔,則來行朝禮,言朝,則遂留不去,故變文言實來。)

 

楚武王侵隨,(隨國,今義陽隨縣。)

 

疏注「隨國」至「隨縣」。

 

○正義曰:《世本》:「隨國姬姓。」

 

不知始封為誰,隨以此年見傳。

 

僖二十年經書「楚人伐隨」,自是以後遂為楚之私屬,不與諸侯會同。

 

至定四年,「吳入郢」,昭王奔隨,隨人免之,卒複楚國。

 

楚人德之,使列諸侯。

 

哀元年隨侯見經,其後不知為誰所滅。

 

使薳章求成焉,薳章,楚大夫。

 

○薳,於委反。

 

軍於瑕以待之。

 

(瑕,隨地。○瑕,下加反。)

 

隨人使少師董成。

 

(少師,隨大夫。董,正也。○少,詩照反,注及下同,後皆仿此。)

 

鬥伯比言於楚子曰:「吾不得誌於漢東也,我則使然。

 

(鬥伯比,楚大夫,令尹子文之父。)

 

我張吾三軍而被吾甲兵,以武臨之,彼則懼而協來謀我,故難間也。

 

漢東之國,隨為大。

 

隨張,必棄小國。

 

(張,自侈大也。

 

○被,皮寄反,下注「被甲」同。

 

間,間廁之間。

 

張,豬亮反,注同;

 

一音如字。

 

侈,昌氏反,又式氏反。)

 

小國離,楚之利也。

 

少師侈,請羸師以張之。」

 

(羸,弱也。○羸,劣追反,注及下同。)

 

熊率且比曰:「季梁在,何益?」

 

(熊率且比,楚大夫。

 

季梁,隨賢臣。

 

○率音律。

 

且,子餘反。)

 

鬥伯比曰:「以為後圖。

 

少師得其君。」

 

(言季梁之諫不過一見從,隨侯卒當以少師為計,故云以為後圖。

 

二年,蔡侯、鄭伯會於鄧,始懼楚。

 

楚子自此遂盛,終於抗衡中國,故傳備言其事以終始之。

 

○抗,苦浪反。)

 

疏「以為」至「其君」。

 

○正義曰:言此計今雖無益,以為在後圖謀也。

 

言季梁之諫,不過一見從耳,少師得其君心,君將必用其計。

 

若用少師,則此謀必合。

 

故請示弱以希後日之利。

 

王毀軍而納少師。

 

(從伯比之謀。)

 

少師歸,請追楚師,隨侯將許之。

 

(信楚弱也。)

 

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

 

楚之羸,其誘我也。

 

君何急焉?

 

臣聞小之能敵大也,小道大淫。

 

所謂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

 

上思利民,忠也;

 

祝史正辭,信也。

 

(正辭,不虛稱君美。)

 

今民餒而君逞欲,(逞,快也。○餒,奴罪反,餓也。)

 

祝史矯舉以祭,臣不知其可也。」

 

(詐稱功德以欺鬼神。

 

○矯,居兆反。)

 

疏「天方授楚」。

 

○正義曰:楚之先君熊繹始封於楚,在蠻夷之間,食子男之地。

 

至此君始彊盛,威服鄰國,似有天助,故云「天方授楚」。

 

○注「臣聞」至「可也」。

 

○正義曰:臣聞小國之能敵大國也,必小國得道,大國淫辟,如是乃得為敵也。

 

其意言隨未有道,而楚未為淫辟,隨不能敵楚也。

 

既言隨未有道,更說有道之事。

 

道猶道路,行不失正,名之曰道。

 

施於人君,則治民、事神,使之得所,乃可稱為道矣。

 

故云所謂道者,忠恕於民而誠信於神也。

 

此覆說忠信之義,於文,中心為忠,言中心愛物也;

 

人言為信,謂言不虛妄也。

 

在上位者,思利於民,欲民之安飽,是其忠也;

 

祝官、史官正其言辭,不欺誑鬼神,是其信也。

 

今隨國民皆饑餒而君快情慾,是不思利民,是不忠也;

 

祝史詐稱功德以祭鬼神,是不正言辭,是不信也。

 

無忠無信不可謂道,小而無道,何以敵大?

 

君欲敵之,臣不知其可也。

 

欲君之下楚也。

 

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豐備,何則不信?」

 

(牲,牛、羊、豕也。

 

牷,純色完全也。

 

腯,亦肥也。

 

黍稷曰粢,在器曰盛。

 

○牷音全。

 

腯,徒忽反。)

 

疏注「牲牛」至「曰盛」。

 

○正義曰:諸侯祭用大牢,祭以三牲為主。

 

知牲為三牲,牛、羊、豕也。

 

《周禮•牧人》「掌共祭祀之牲牷,祭用純色」,故知牷謂純色完全,言毛體全具也。

 

《曲禮》曰:「豚曰腯肥」,肥腯共文,知腯亦肥也。

 

重言肥腯者,古人自有複語耳。

 

服虔云:「牛、羊曰肥,豕曰腯。」

 

案《禮記》豚亦稱肥,非獨牛、羊也。

 

粢是黍稷之別名,亦為諸穀之總號。

 

祭之用米,黍稷為多,故云「黍稷曰粢」,粢是穀之體也。

 

盛謂盛於器,故云在器曰盛。

 

對曰:「夫民,神之主也,(言鬼神之情,依民而行。)

 

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

 

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謂民力之普存也,(博,廣也。

 

碩,大也。)

 

謂其畜之碩大蕃滋也,謂其不疾瘯蠡也,謂其備腯鹹有也;

 

(雖告神以博碩肥腯,其實皆當兼此四謂,民力適完,則六畜既大而滋也,皮毛無疥癬,兼備而無有所闕。

 

○畜,籲又反,下皆同。

 

蕃音煩,瘯;

 

七木反;

 

本又作蔟,同。

 

蠡,力果反;

 

《說文》作瘰,云,瘯瘰,皮肥也。

 

疥音介。

 

癬,息淺反;

 

《說文》云,乾瘍。)

 

奉盛以告曰『絜粢豐盛』,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

 

(三時,春、夏、秋。)

 

奉酒醴以告曰『嘉栗旨酒』,(嘉,善也。

 

栗,謹敬也。)

 

謂其上下皆有嘉德而無違心也。

 

所謂馨香,無讒慝也。

 

(馨,香之遠聞。

 

○慝,他得反。

 

聞音問,又如字。)

 

故務其三時,脩其五教,(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親其九族,以致其禋祀,(禋,絜敬也。

 

九族謂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並已之同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也。

 

○九族,杜釋與孔安國、鄭玄不同。

 

禋音因。)

 

於是乎民和而神降之福,故動則有成。

 

今民各有心,而鬼神乏主;

 

(民饑餒也。

 

○饑音饑。)

 

君雖獨豐,其何福之有?

 

君姑脩政,而親兄弟之國,庶免於難。」

 

隨侯懼而修政,楚不敢伐。

 

疏「夫民」至「於難」。

 

○正義曰:鬼神之情,依人而行,故云「夫民,神之主也」。

 

以民和乃神說,故聖王先成其民而後致力於神。

 

言養民使成就,然後致孝享。

 

由是告神之辭,各有成百姓之意。

 

祭之所用,有牲,有食,有酒耳,聖人文飾辭義,為立嘉名以告神。

 

季梁舉其告辭,解其告意,故奉牲以告神,曰「博碩肥腯」者,非謂所祭之牲廣大肥充而已,乃言民之畜產盡肥充。

 

皆所以得博碩肥腯者,由四種之謂故又申說四種之事。

 

四謂者,第一謂民力普遍安存,故致第二畜之碩大滋息。

 

民力普存所以致之者,由民無勞役,養畜以時,故六畜碩大,蕃多滋息。

 

民力普存又致第三不有疾病疥癬。

 

所以然者,由民力普存,身無疲苦,故所養六畜飲食以理,埽刷依法,故皮毛身體無疥癬疾病。

 

民力普存又致第四備腯鹹有。

 

所以然者,由民力普存,人皆逸樂,種種養畜,群牲備有也。

 

奉盛以告神,曰「絜粢豐盛」者,非謂所祭之食絜淨豐多而已,乃言民之糧食盡豐多也。

 

言豐絜者,謂其春、夏、秋三時農之要節,為政不害於民,得使盡力耕耘,自事生產,故百姓和而年歲豐也。

 

奉酒醴以告神,曰「嘉栗旨酒」者,非謂所祭之酒栗善味美而已,乃言百姓之情,上下皆善美也。

 

言嘉旨者,謂其國內上下,群臣及民皆有善德而無違上之心。

 

若民心不和,則酒食腥穢。

 

由上下皆善,故酒食馨香。

 

非言酒食馨香,無腥膻臭穢,乃謂民德馨香,無讒諛邪惡也。

 

所謂馨香,總上三者。

 

由是王者將說神心,先和民誌,故務其三時,使農無廢業;

 

脩其五教,使家道協和;

 

親其九族,使內外無怨。

 

然後致其絜敬之祀於神明矣。

 

於是民俗大和而神降之福。

 

故動則有成,戰無不克。

 

今民各有心,或欲從主,或欲叛君,不得為無違上之心。

 

而鬼神乏主,百姓饑餒,民力彫竭,不得為年歲豐也。

 

民既不和,則神心不說,君雖獨豐,其何福之有?

 

神所不福,民所不與,以此敵大,必喪其師。

 

君且修政,撫其民人而親兄弟之國以為外援,如是則庶幾可以免於禍難也。

 

告牲肥碩,言民畜多;

 

告粢豐絜,言民食多;

 

告酒嘉旨,不言民酒多而言民德善者,酒之與食俱以米粟為之。

 

於盛已言年豐,故於酒變言嘉德,重明民和之意。

 

○注「雖告」至「所闕」。

 

○正義曰:劉炫云:杜以博碩肥腯據牲體而言,季梁推此出理,嫌其不寔,故云其寔皆當兼此四謂。

 

又民力普存非畜之形貌,而季梁以之解情,又申之民力適完則得生養六畜,故六畜既大而滋息也。

 

博碩言其形狀大,蕃滋言其生乳多。

 

碩大蕃滋皆複語也。

 

瘯蠡,畜之小病,故以為疥<疒鮮>之疢也。

 

不疾者,猶言不患此病也。

 

○注「嘉善」至「敬也」。

 

○正義曰:「嘉,善」,《釋詁》文也。

 

杜訓栗為謹敬,言善敬為酒。

 

案《詩》「實穎實栗」,與田事相連,故栗為穗貌。

 

此栗與嘉善旨酒相類,故栗為謹敬之心,即《論語》云:「使民戰栗」,與此相似。

 

劉炫以栗為穗貌而規杜過,於理恐非。

 

○注「父義」至「子孝」。

 

○正義曰:父母於子並為慈,但父主教訓,母主撫養。

 

撫養在於恩愛,故以慈為名。

 

教訓愛而加教,故以義為稱。

 

義者,宜也。

 

教之義方,使得其宜。

 

弟之於兄亦宜為友,但兄弟相敬,乃有長幼尊卑,故分出其弟,使之為共,言敬其兄而友愛。

 

○注「禋絜」至「族者」也。

 

○正義曰:《釋詁》云:「禋,敬也。」

 

故以禋為絜敬。

 

隱十一年注云「絜齊以享,謂之禋」意亦與此同也。

 

漢世儒者說九族有二,《異義》: 「今《禮》戴、《尚書》歐陽說九族乃異姓有屬者,父族四:五屬之內為一族,父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已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已之女子子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

 

母族三:母之父姓為一族,母之母姓為一族,母女昆弟適人者與其子為一族;

 

妻族二:妻之父姓為一族,妻之母姓為一族。

 

《古尚書》說九族者,從高祖至玄孫凡九,皆同姓。

 

謹案《禮》緦麻三月以上,恩之所及;

 

禮,為妻父母有服。

 

明在九族中,九族不得但施於同姓。」

 

鄭駮云:「玄之聞也,婦人歸宗,女子雖適人,字猶係姓,明不得與父兄為異族。

 

其子則然。

 

《婚禮》請期辭曰:『唯是三族之不虞。』

 

欲及今三族未有不億度之事,而迎婦也。

 

如此所云,三族不當有異姓,異姓其服皆緦。

 

《禮•雜記下》:緦麻之服不禁嫁女取婦。

 

是為異姓不在族中明矣。

 

《周禮》小宗伯『掌三族之別』。

 

《名喪服小記》說族之義曰:『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

 

以此言之,知高祖至玄孫,昭然察矣。」

 

是鄭從《古尚書》說,以九族為高祖至玄孫也。

 

此注所云猶是《禮》戴、歐陽等說,以鄭玄駮云女子不得與父兄為異族,故簡去其母,唯取其子,以服重者為先耳,其意亦不異也。

 

不從古學與鄭說者,此言「親其九族」,《詩》剌「不親九族」,必以九族者疏遠,恩情已薄,故剌其不親而美其能親耳!

 

高祖至父,己之所稟承也;

 

子至玄孫,已之所生育也,人之於此,誰或不親而美其能親也!

 

《詩》剌棄其九族,豈複上遺父母、下棄子孫哉!

 

若言棄其九族謂棄其出高祖、出曾祖者,然則豈亦棄其出曾孫、出玄孫者乎?

 

又鄭玄為昏必三十而娶,則人年九十始有曾孫,其高祖玄孫無相及之理,則是族終無九,安得九族而親之?

 

三族、九族,族名雖同而三九數異。

 

引三族以難九族為不相值矣!

 

若緣三及九,則三、九不異。

 

設使高祖喪,玄孫死,亦應不得為昏禮,何不言九族之不虞也?

 

以此知九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也。

 

夏,會於成,紀來諮謀齊難也。

 

(齊欲滅紀,故來謀之。

 

○難,乃旦反,下同。)

 

北戎伐齊,齊使乞師於鄭。

 

鄭大子忽帥師救齊。

 

六月,大敗戎師,獲其二帥大良、少良,甲首三百,以獻於齊。

 

(甲首,被甲者首。

 

○帥,所類反。

 

少,詩照反。)

 

於是諸侯之大夫戍齊,齊人饋之餼,(生曰餼。

 

○饋,其鬼反,遺也。

 

餼,許既反。

 

牲腥曰餼。)

 

使魯為其班,後鄭。

 

(班,次也。

 

魯親班齊饋,則亦使大夫戍齊矣,經不書,蓋史闕文。)

 

疏注「班次」至「闕文」。

 

○正義曰:劉炫云:在戍受饋而使魯為班,明魯人在矣。

 

襄五年戍陳書經,此戍齊亦宜書,今不書經,疑史闕文。

 

以史策本闕,仲尼不得書之。

 

十年說此云「北戎病齊,諸侯救之」,或可魯亦往救,但傳無魯事之驗,魯必不救,不須解之。

 

鄭忽以其有功也,怒,故有郎之師。

 

(郎師在十年。)

 

公之未昏於齊也,齊侯欲以文薑妻鄭大子忽。

 

大子忽辭。

 

人問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齊大,非吾耦也。

 

《詩》云:『自求多福。』

 

(《詩•大雅•文王》。

 

言求福由已,非由人也。

 

○妻,七計反,下及注同。)

 

在我而已,大國何為?」

 

君子曰:「善自為謀。」

 

(言獨絜其身,謀不及國。)

 

及其敗戎師也,齊侯又請妻之。

 

(欲以佗女妻之。)

 

固辭。

 

人問其故,大子曰:「無事於齊,吾猶不敢。

 

今以君命奔齊之急,而受室以歸,是以師昏也。

 

民其謂我何?」

 

(言必見怪於民。)

 

遂辭諸鄭伯。

 

(假父之命以為辭,為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傳。)

 

「秋,大閱」,簡車馬也。

 

「九月,丁卯,子同生」。

 

以大子生之禮舉之:接以大牢,(大牢,牛、羊、豕也。

 

以禮接夫人,重適也。

 

○接,如字。

 

鄭注《禮記》作捷,讀此者亦或捷音。)

 

疏注「大牢」至「適也」。

 

正義曰:大牢,牢之大者,三牲牛、羊、豕具為大牢。

 

《儀禮》少牢饋食之禮以羊、豕為少牢,以牲多少稱大少也。

 

《詩•公劉》曰:「執豕於牢。」

 

《周禮》:「充人掌係祭祀之牲牷。

 

祀五帝,則係於牢,芻之三月。」

 

是牢者養牲之處,故因以為名。

 

鄭玄《詩》箋云「係養曰牢」,是其義也。

 

《禮記•內則》曰:「國君世子生,告於君,接以大牢。」

 

文在「三日負子」之上,則三日之內接之矣。

 

《記》云:「凡接子擇日。」

 

鄭云「雖三日之內,必選其吉焉」。

 

是三日之內擇日接之,為子接母,故《記》稱「接子」。

 

此傳「舉之」之下,即云「接以大牢」,亦以接子為文。

 

其寔接母,故云「以禮接夫人,重適也」。

 

鄭玄云:「接,讀為捷。

 

捷,勝也,謂食其母,使補虛強氣也。」

 

此言以禮接之,則與鄭異也。

 

《內則》又云接子「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國君世子大牢」。

 

其非塚子則皆降等。

 

卜士負之,士妻食之,(《禮》「世子生三日,卜士負之,射人以桑弧薘矢射天地四方」,卜士之妻為乳母。

 

○食音嗣。

 

弧音胡。

 

蓬,步工反。

 

射天地,食亦反。)

 

疏注「禮世」至「乳母」。

 

○正義曰:「四方」以上,皆《內則》文也。

 

《內則》又云:「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

 

食,謂乳也,故以乳母言之。

 

鄭玄云:「桑弧蓬矢,本大古也,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

 

士妻、大夫之妾,謂時自有子者。

 

定本直云「射四方」,無「天地」。

 

案《禮》云「桑弧蓬矢六」,今無「天地」,誤也。

 

賈逵云:「桑者,木中之眾,蓬者,草中之亂,取其長大統眾而治亂。」

 

公與文薑、宗婦命之。

 

(「世子生三月,君夫人沐浴於外寢,立於阼階,西鄉。

 

世婦抱子升自西階,君命之,乃降」。

 

蓋同宗之婦。

 

○阼,才故反。)

 

疏注「世子」至「之婦」。

 

○正義曰:「乃降」以上,皆《內則》文也。

 

鄭玄云:「子升自西階,則人君見世子於路寢也。

 

見妾子就側室,凡子生皆就側室。」

 

以其生於側室,見於路寢,故從外而升階也。

 

襄二年葬齊薑,傳曰:「齊侯使諸薑宗婦來送葬。」

 

諸薑是同姓之女,知宗婦是同宗之婦也。

 

公與夫人共命之,故使宗婦侍夫人。

 

公問名於申繻。

 

對曰:「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

 

(申繻,魯大夫。

 

○繻音須。

 

以名生為信,若唐叔虞,魯公子友。

 

以德命為義,若文王名昌,武王名發。)

 

疏注「若文」至「名發」。

 

○正義曰:《周本紀》稱:大王見季曆「生昌,有聖瑞」,乃言曰:「我世當有興者,其在昌乎!」

 

則是大王見其有瑞,度其當興,故名之曰昌,欲令昌盛周也。

 

其度德命發,則無以言之。

 

服虔云謂若大王度德命文王曰昌,文王命武王曰發,似其有舊說也。

 

舊說以為文王見武王之生,以為必發兵誅暴,故名曰發。

 

以類命為象,(若孔子首象尼丘。)

 

疏注「若孔」至「尼丘」。

 

○正義曰:《孔子世家》云:叔梁紇與顏氏禱於尼丘,得孔子。

 

孔子生而首上汙頂,故因名曰丘,字仲尼,是其象尼丘也。

 

取於物為假,(若伯魚生,人有饋之魚,因名之曰鯉。

 

○鯉音裏。)

 

疏注「若伯」至「曰鯉」。

 

○正義曰:《家語•本姓篇》云:孔子年十九娶於宋並官氏,一歲而生伯魚。

 

伯魚生,魯昭公以鯉魚賜孔子,孔子榮君之賜,因名子曰鯉,字伯魚。

 

此注不言昭公賜而云人有饋之者,如《家語》,則伯魚之生,當昭公九年。

 

昭公庸君,孔子尚少,未必能尊重聖人,禮其生子。

 

取其意而遺其人,疑其非昭公故。

 

取於父為類。

 

(若子同生,有與父同者。)

 

不以國,(國君之子,不自以本國為名也。)

 

疏注「國君」至「名也」。

 

○正義曰:下云「以國則廢名」,以國不可易,須廢名不諱。

 

若以他國為名,則不須自廢名也。

 

且春秋之世,晉侯周、衛侯鄭、陳侯吳、衛侯晉之徒,皆以他國為名。

 

以此知不以國者,謂國君之子不得自以本國為名。

 

不以山川者,亦謂國內之山川。

 

下云「以山川則廢主」,謂廢主謂廢國內之所主祭也。

 

若他國山川則非其主,不須廢也。

 

此雖因公之問而對以此法,《曲禮》亦云:「名子者,不以國,不以日月,不以隱疾,不以山川。」

 

則諸言不以者,臣民亦不得以也。

 

此注以其言國,故特云國君子耳,其實雖非國君之子亦不得以國為名。

 

其言廢名、廢禮之徒,唯謂國君之子,若使臣民之名,國家不為之廢也。

 

然則臣民之名,亦不以山川。

 

而孔子魯人,尼丘,魯山,得以丘為名者,蓋以其有象,故特以類命。

 

非常例也。

 

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隱疾,(隱,痛;

 

疾,患。

 

辟不祥也。)

 

疏注「隱痛」至「祥也」。

 

○正義曰:鄭玄云:「隱疾,衣中之疾也。」

 

謂若黑臀、黑肱矣。

 

疾在外者,雖不得言,尚可指摘。

 

此則無時可辟,俗語云:「隱疾難為醫。」

 

案《周語》單襄公曰:「吾聞成公之生也,其母夢神規其臀以黑,曰『使有晉國』,故命之曰『黑臀』。」

 

此與叔虞、季友複何以異?

 

而云不得名也?

 

且黑臀、黑肱本非疾病,以證隱疾,非其類也。

 

《詩》稱「如有隱憂」,是隱為痛也。

 

以痛疾為名,則不祥之甚,故以為辟不祥。

 

不以畜牲,(畜牲,六畜。)

 

疏注「畜牲,六畜」。

 

○正義曰:《爾雅•釋畜》於馬、牛、羊、豕、狗、雞之下,題曰六畜。

 

故鄭眾、服虔皆以六畜為馬、牛、羊、豕、犬、雞。

 

《周禮》「牧人掌牧六牲」,鄭玄亦以馬、牛等六者為之。

 

然則畜牲一物,養之則為畜,共用則為牲,故並以六畜解六牲。

 

不以器幣。

 

(幣,玉帛。)

 

疏注「幣,玉帛」。

 

○正義曰:《周禮•小行人》:「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

 

然則「幣,玉帛」者,謂此圭、璋、璧、琮、帛、錦、繡、黼之屬也。

 

以幣以幣為玉帛,則器者非徒玉器。

 

服虔以為俎豆、罍彝、犧象之屬,皆不可以為名也。

 

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

 

(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然;

 

禮既卒哭,以木鐸徇曰:「舍故而諱新」,謂舍親盡之祖而諱新死者,故言「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

 

自父至高祖,皆不敢斥言。

 

○「周人以諱事神,名」,絕句。

 

眾家多以「名」字屬下句。

 

鐸,待洛反。

 

徇,似俊反,本又作殉,同。

 

舍音舍,下同。)

 

疏「周人」至「諱之」。

 

○正義曰:自殷以往,未有諱法。

 

諱始於周,周人尊神之故,為之諱名,以此諱法,敬事明神,故言周人以諱事神。

 

子生三月,為之立名,終久必將諱之,故須豫有所辟,為下諸廢張本也。

 

終將諱之,謂死後乃諱之。

 

○注「君父」至「斥言」。

 

○正義曰:「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謂君父生存之時,臣子不得指斥其名也。

 

《禮》稱「父前子名,君前臣名」。

 

鄭玄云:「對至尊,無大小皆相名。」

 

是對父,則弟可以名兄;

 

對君,則子可以名父,非此則不可也。

 

文十四年傳曰:「齊公子元不順懿公之為政也,終不曰『公』,曰『夫已氏』。」

 

注云:「猶言某甲。」

 

是斥君名也。

 

彼以不順,故斥其名,知平常不斥君也。

 

成十六年傳曰:「欒書將載晉侯,針曰:『書退,國有大任,焉得專之。』

 

」注云:「在君前,故子名其父。」

 

彼以對君,故名其父。

 

知平常不斥父也。

 

雖不斥其名,猶未是為諱。

 

《曲禮》曰:「卒哭乃諱。」

 

鄭玄云:「敬鬼神之名也。

 

諱,辟也。

 

生者,不相辟名。

 

衛侯名惡,大夫有石惡,君臣同名,《春秋》不非。」

 

是其未為之諱,故得與君同名。

 

但言及於君,則不斥君名耳。

 

既言生已不斥,死複為之加諱,欲表為諱之節,故言然以形之。

 

禮既卒哭,以木鐸徇曰:「舍故而諱新。

 

自寢門至於庫門。」

 

皆《禮記•檀弓》文也。

 

既引其文,更解其意,謂舍親盡之祖而諱新死者也。

 

親盡,謂高祖之父,服絕廟毀而親情盡也。

 

卒哭之後,則以鬼神事之。

 

故言以諱事神,又解終將諱之。

 

所諱世數,自父上至高祖皆不敢斥,言此謂天子諸侯禮也。

 

《曲禮》曰:「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

 

鄭玄云「此謂庶人適士以上廟事祖,雖不逮事父母,猶諱祖」,以其立廟事之,無容不為之諱也。

 

天子諸侯立親廟四,故高祖以下皆為諱,親盡乃舍之。

 

既言以諱事神,則是神名必諱。

 

文王名昌,武王名發。

 

《詩•雍》,禘大祖,祭文王之廟也,其經曰:「克昌厥後」。

 

周公製《禮》,《醢人》有「昌本」之菹。

 

《七月》之詩,周公所作,經曰:「一之日觱發。」

 

《烝民》詩曰:「四方爰發。」

 

皆不以為諱而得言之者,古人諱者,臨時言語有所辟耳,至於製作經典則直言不諱。

 

《曲禮》曰:「詩書不諱,臨文不諱。」

 

是為詩為書不辟諱也。

 

由作詩不諱,故祭得歌之。

 

《尚書•牧誓》云「今子發」,《武成》云「周王發」。

 

武王稱名告眾,史官錄而不諱,知於法不當諱也。

 

《金縢》云「元孫某」,獨諱者,成王啟金縢之書,親自讀之,諱其父名,曰改為「某」。

 

既讀之後,史官始錄,依王所讀,遂即云「某」。

 

《武成》、《牧誓》則宣諸眾人,宣訖則錄,故因而不改也。

 

古者諱名不諱字,《禮》以王父字為氏,明其不得諱也。

 

屈原云:「朕皇考曰伯庸。」

 

是不諱之驗也。

 

故以國則廢名,(國不可易,故廢名。)

 

疏注「國不」至「廢名」。

 

○正義曰:國名受之天子,不可輒易。

 

若以國為名,終卒之後則廢名不諱;

 

若未卒之前,誤以本國為名,則改其所名。

 

晉之先君唐叔封唐,燮父稱晉。

 

若國不可易而晉得改者,蓋王命使改之。

 

以官則廢職,以山川則廢主,(改其山川之名。)

 

疏注「改其山川之名」。

 

○正義曰:廢主,謂廢其所主山川之名,不廢其所主之祭。

 

知者,漢文帝諱恆,改北嶽為常山,諱名不廢嶽是也。

 

劉炫云:廢主,謂廢其所主山川,不複更得其祀,故須改其山川之名。

 

魯改二山,是其事也。

 

以畜牲則廢祀,(名豬則廢豬,名羊則廢羊。)

 

以器幣則廢禮。

 

晉以僖侯廢司徒,(僖侯名司徒,廢為中軍。)

 

疏「廢祀」、「廢禮」。

 

○正義曰:祀以牲為主,無牲則祀廢。

 

器幣以行禮,器少則禮闕。

 

祀雖用器,少一器而祀不廢,且諸禮皆用器幣,故以廢禮總之。

 

宋以武公廢司空,(武公名司空,廢為司城。)

 

先君獻、武廢二山,(二山,具、敖也。

 

魯獻公名具,武公名敖,更以其鄉名山。

 

○敖,五羔反。)

 

疏注「二山」至「名山」。

 

○正義曰:《晉語》云:「範獻子聘於魯,問具、敖之山,魯人以其鄉對。」

 

獻子曰:「不為具、敖乎?」

 

對曰:「先君獻、武之諱也。」

 

是其以鄉名山也。

 

《禮》稱「舍故而諱新」,親盡不複更諱。

 

計獻子聘魯在昭公之世,獻、武之諱久已舍矣,而尚以鄉對者,當諱之時改其山號,諱雖已舍,山不複名。

 

故依本改名,以其鄉對。

 

猶司徒、司空,雖曆世多而不複改名也。

 

然獻子言之不為失禮,而云名其二諱以自尤者,《禮》:入國而問禁,入門而問諱。

 

獻子入魯不問,故以之為慚耳。

 

是以大物不可以命。」

 

公曰:「是其生也,與吾同物,命之曰同。」

 

(物,類也。謂同日。)

 

疏注「物,類也。

 

謂同日」。

 

○正義曰:《魯世家》云:「桓公六年,夫人生子,與桓公同日,故名之曰同。」

 

是知同物為同日也。

 

言物,類者,辨此以為類命也。

 

冬,紀侯來朝,請王命以求成於齊。

 

公告不能。

 

(紀微弱,不能自通於天子,欲因公以請王命,無寵於王,故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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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桓七年,盡十八年

【經】七年,春,二月,已亥,焚鹹丘。

 

(無傳。

 

焚,火田也。

 

鹹丘,魯地。

 

高平鉅野縣南有鹹亭。

 

譏盡物,故書。

 

○焚,扶云反。)

 

疏注「焚火」至「故書」。

 

○正義曰:鹹丘,地名。

 

以火焚地,明為田獵,故知焚是火田也。

 

不言蒐狩者,以火田非蒐狩之法,而直書其焚,以譏其盡物也。

 

《釋例》曰:「鹹丘,魯地,非蒐狩常處,經不言蒐狩,但稱『焚鹹丘』言火田盡物,非蒐狩之義。」

 

是言火田非狩法,故不書狩。

 

狩既非法,雖得地,亦譏。

 

不複譏其失地,地鹹丘,知地亦非也。

 

《禮記•王製》云:「昆蟲未蟄,不以火田。」

 

則是已蟄得火田也。

 

又《爾雅•釋天》云:「火田為狩。」

 

似法得火田,而譏其焚者,說《爾雅》者李巡、孫炎皆云「放火燒草,守其下風」。

 

《周禮•羅氏》「蠟,則作羅襦」,鄭云:「襦,細密之羅。

 

此時蟄者畢矣,可以羅罔圍取禽也。

 

今俗放火張羅,其遺教。」

 

然則彼火田者,直焚其一叢一聚,羅守下風,非謂焚其一澤也。

 

禮,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

 

尚不盡取一群,豈容並焚一澤?

 

知其譏盡物,故書也。

 

沈氏以《周禮》仲春火弊,謂夏之仲春,今周之二月,乃夏之季冬,故譏其盡物,義亦通也。

 

夏,穀伯綏來朝。

 

(○綏,須唯反。)

 

鄧侯吾離來朝。

 

(不總稱朝者,各自行朝禮也。

 

穀國在南鄉築陽縣北。

 

○築,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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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七年,春,穀伯、鄧侯來朝。

 

名,賤之也。

 

(辟陋小國,賤之。

 

禮不足,故書名。

 

以春來,夏乃行朝禮。

 

故經書夏。

 

○辟,匹亦反,本又作僻同。)

 

疏注「辟陋」至「書夏」。

 

○正義曰:傳直云賤之,不言賤意,以穀、鄧是南方諸侯,近楚小國,明以辟陋小國,故賤之也。

 

賤之者,以其朝禮不足,故書名也。

 

《曲禮》云:「諸侯不生名。」

 

今生書其名,欲比之附庸,但實非附庸,故仍書其爵。

 

介葛盧言來不言朝,全不能行朝禮,此則行朝禮,但禮不足耳。

 

傳在春,經在夏,經書實朝之日,故春來至夏乃書之。

 

《世本》鄧為曼姓,莊十六年,楚文王滅之。

 

穀則不知何姓,是誰滅之。

 

服注云:「穀、鄧密邇於楚,不親仁善鄰以自固,卒為楚所滅。

 

無同好之救,桓又有弒賢兄之惡,故賤而名之。」

 

衛冀隆難杜云:「傳曰『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

 

又云:『服於有禮,社稷之衛,穀、鄧在南,地屬衡嶽,以越棄彊楚,遠朝惡人,卒至滅亡,故書名以賤之。』

 

杜駮論先儒,自謂一準丘明之傳,今僻陋之語,傳本無文,杜何所準馮知其辟陋?

 

傳又稱莒之辟陋,而經無貶文,穀、鄧辟陋,何以書名?

 

此杜義不通。」

 

秦道靜釋云:「杞桓公來朝,用夷禮,故曰子;

 

杞文公來盟,傳云賤之,明賤其行夷禮也。

 

然則穀、鄧二君地接荊蠻,來朝書名,明是賤其辟陋也。

 

此則傳有理例,故杜據而言之。

 

若必魯桓惡人,不合朝聘,何以伯糾來聘,譏其父在?

 

仍叔之子,譏其幼弱?

 

又魯班齊饋,《春秋》所善,美魯桓之有禮,責三國之來伐,而言『遠朝惡人』,非其辭也。」

 

夏,盟、向求成於鄭,既而背之。

 

(盟、向,二邑名,隱十一年王以與鄭,故求與鄭成。○盟,音孟。向,傷亮反。背音佩。)

 

疏注「盟向」至「鄭成」。

 

○正義曰:此盟、向之邑必有主據之,言「求成於鄭」,是主求成也。

 

隱十一年,王以與鄭,傳稱王不能有。

 

然則鄭雖得之,亦不能有,故今始求成。

 

既而背之,是背鄭歸王,故王遷於郟。

 

若主不歸王,則王無由得遷之也。

 

秋,鄭人、齊人、衛人伐盟、向。

 

王遷盟、向之民於郟。

 

(郟,王城。○郟,古洽反。)

 

冬,曲沃伯誘晉小子侯,殺之。

 

(曲沃伯,武公也。小子侯,哀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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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八年,春,正月,已卯,烝。

 

(無傳。

 

此夏之仲月,非為過而書者,為下五月複烝見瀆也。

 

例在五年。

 

○烝,之承反。

 

夏,戶雅反。

 

為下,於偽反。

 

複,扶又反。

 

見,賢遍反。)

 

疏「八年春正月已卯,烝」。

 

○正義曰:衛氏難杜云:「上五年閉蟄而烝,謂十月,此正月烝,則是過時而烝。」

 

《春秋》有一貶而起二事者,若武氏子來求賻,一責天王求賻,二責魯之不共。

 

此正月烝,一責過時,二責見瀆,何為不可?

 

而云非為過時者,秦氏釋云:「案《周禮》四時之祭,皆用四仲之月。

 

此正月則夏之仲冬,何為不得烝,而云過時也?

 

又傳無過時之文,明知直為再烝而瀆也。」

 

天王使家父來聘。

 

(無傳。家父,天子大夫。家,氏;父,字。)

 

夏,五月,丁丑,烝。

 

(無傳。)

 

秋,伐邾。

 

(無傳。)

 

冬,十月,雨雪。

 

(無傳。今八月也,書時失。○雨,於付反。)

 

祭公來,遂逆王後於紀。

 

(祭公,諸侯為天子三公者。

 

王使魯主昏,故祭公來,受命而迎也。

 

天子無外,故因稱王後。

 

卿不書,舉重略輕。

 

○祭,側界反。)

 

疏注「祭公」至「略輕」。

 

○正義曰:隱元年云「祭伯」,今而稱「公」,知其為天子三公。

 

《公羊》亦云:「祭公者何?

 

天子之三公也。」

 

從周向紀,不由魯國。

 

縱令因使過魯,自當假道而去,不須言來也。

 

凡言遂者,因上事生下事之辭。

 

既書其來,又言遂逆,是先來見魯君,然後向紀,知王使魯主昏,故祭公來受魯命而往迎也。

 

凡昏姻,皆賓主敵體相對行禮。

 

天子嫁女於諸侯,使諸侯為主,令與夫家為禮。

 

天子聘後於諸侯,亦使諸侯為主,令與後家為禮。

 

嫁女,則送女於魯,令魯嫁女與人。

 

迎後,則令魯為主,使魯遣使往逆。

 

故祭公受魯命也。

 

嫁王女者,王姬至魯而後至夫家。

 

其王後昏,後不來至魯者,以王姬至魯,待夫家之逆以為禮,故須至魯。

 

後則王命已成,於魯無事,故即歸京師。

 

於逆稱「王後」,舉其得王之命,後禮已成。

 

於歸稱「季薑」,申父母之尊。

 

言子尊不加於父母,從父母之家而將歸於王,據父母之家為文,故於歸申父母之尊也。

 

公不獨行,必有卿從。

 

卿不書,舉重略輕也。

 

知非卿不行者,以傳云「禮也」。

 

《釋例》曰:「襄十五年,劉夏逆王後於齊。

 

傳曰:『卿不行,非禮也。』

 

知祭公如紀時亦有卿,卿不書,舉重略輕。

 

猶鞍邲之戰,唯書郤克、林父。

 

此天子使公卿之文。」

 

是杜約彼文,知公行必卿從也。

 

《異義》「《公羊》說,天子至庶人,皆親迎;

 

左氏說,王者至尊,無敵體之義,不親迎」。

 

鄭玄駮之曰:「文王親迎於渭濱,即天子親迎也。」

 

天子雖尊,其於後則夫婦也,夫婦判合,禮同一體,所謂無敵,豈施於此哉!

 

《禮記•哀公問》曰: 「冕而親迎,不已重乎?」

 

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之主。」

 

非天子則誰乎?

 

是鄭以天子當親迎也。

 

此注之意,猶以為天子不親迎者,以此時祭公迎後,傳言「禮也」;

 

劉夏逆後,譏「卿不行」,皆不譏王不親行,明是王不當親也。

 

文王之迎大姒,身為公子,迎在殷世,未可據此以為天子禮也。

 

孔子之對哀公,自論魯國之法。

 

魯,周公之後,得郊祀上帝,故以先聖天地為言耳,其意非說天子禮也。

 

且鄭玄注《禮》,自以先聖為周公,及《駮異義》則以為天子二三其德,自無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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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八年,春,滅翼。

 

(曲沃滅之。)

 

隨少師有寵,楚鬥伯比曰:「可矣!

 

讎有釁,不可失也。」

 

(釁,瑕隙也。無德者寵,國之釁也。○釁,許覲反,注同。)

 

夏,楚子合諸侯於沈鹿。

 

(沈鹿,楚地。)

 

黃、隨不會。

 

(黃國,今弋陽縣。

 

○弋,餘職反。)

 

使薳章讓黃。

 

(責其不會。)

 

楚子伐隨,軍於漢、淮之間。

 

季梁請下之,「弗許而後戰,(下之,請服也。○下,遐嫁反,注同。)

 

疏「漢淮之間」。

 

○正義曰:漢、淮二水名。

 

漢、淮之間,漢北、淮南。

 

《禹貢》云:「嶓塚導漾,東流為漢。

 

又東為滄浪之水,過三澨,至於大別,南入於江。」

 

孔安國云:「泉始出山為漾水,東南流為河水,至漢中東行為漢水。」

 

《釋例》曰:「漢,一名沔水,出武都沮縣,東經漢中、魏興至南陽,東南經襄陽,至江夏安陸縣入江。」

 

《禹貢》又云:「導淮自桐柏東會於泗、沂,東入於海。」

 

《釋例》曰:「淮出義陽平氏縣桐柏山東北,經汝陰、淮南、譙國、沛國、下邳至廣陵縣入海也。」

 

所以怒我而怠寇也」。

 

少師謂隨侯曰:「必速戰!

 

不然,將失楚師。」

 

隨侯禦之,望楚師。

 

(遙見楚師。○「將失楚師」,一本無「師」字。)

 

季梁曰:「楚人上左,君必左,(君,楚君也。)

 

無與王遇。

 

且攻其右,右無良焉,必敗。

 

偏敗,眾乃攜矣。」

 

少師曰:「不當王,非敵也。」

 

弗從。

 

(不從季梁謀。)

 

戰於速杞,隨師敗績。

 

隨侯逸,(速杞,隨地。逸,逃也。)

 

鬥丹獲其戎車,與其戎右少師。

 

(鬥丹,楚大夫。

 

戎車,君所乘兵車也。

 

戎右,車右也。

 

寵之,故以為右。)

 

秋,隨及楚平。

 

楚子將不許,鬥伯比曰:「天去其疾矣,(去疾,謂少師見獲而死。○去,起呂反,注同。)

 

隨未可克也。」

 

乃盟而還。

 

冬,王命虢仲立晉哀侯之弟緡於晉。

 

(虢仲,王卿士虢公林父。○緡,亡巾反。)

 

「祭公來,遂逆王後於紀」,禮也。

 

(天子娶於諸侯,使同姓諸侯為之主。祭公來,受命於魯,故曰「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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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九年春,紀季薑歸於京師。

 

(季薑,桓王後也。

 

季,字;

 

薑,紀姓也。

 

書字者,伸父母之尊。

 

○伸,音申。)

 

疏注「季薑」至「之尊」。

 

○正義曰:時當桓王,故云桓王後也。

 

《公羊傳》曰:「其稱紀季薑何?

 

自我言,紀父母之於子,雖為天王後,猶曰吾季薑。」

 

是申父母之尊也。

 

《公羊》又曰:「京師者何?

 

天子之居也。

 

京者何?

 

大也。

 

師者何?

 

眾也。

 

天子之居,必以眾大之辭言之。」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

 

(曹伯有疾,故使其子來朝。○射姑音亦,又音夜。)

 

疏注「曹伯」至「來朝」。

 

○正義曰:朝禮當君自親行,不應使大子也。

 

當享而大子歎,明年而曹伯卒,知其有疾,故使大子來朝也。

 

大子不合稱朝,攝行父事,故言朝也。

 

諸經稱「世子」及「衛世叔申」,經作「世」字,傳皆為「大」,然則古者「世」之與「大」,字義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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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8:06:2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九年春,紀季薑歸於京師。

 

凡諸侯之女行,唯王後書。

 

(為書婦人行例也。適諸侯,雖告魯,猶不書。○為,於偽反。)

 

巴子使韓服告於楚,請與鄧為好。

 

(韓服,巴行人。巴國,在巴郡江州縣。○好,音呼報反。)

 

疏注「韓服」至「州縣」。

 

○正義曰:以巴所使,故言巴行人。

 

行人謂使人也。

 

《地理誌》:巴郡,故巴國,江州是其治下縣也。

 

昭十三年,楚共王「與巴姬埋璧」,則巴國,姬姓也。

 

此年見傳,文十六年,與秦、楚滅庸。

 

以後不見,蓋楚滅之。

 

楚子使道朔將巴客以聘於鄧。

 

(道朔,楚大夫。巴客,韓服。)

 

鄧南鄙尤阝人攻而奪之幣,(尤阝,在今鄧縣南,沔水之北。

 

○尤阝,音憂。

 

沔,麵善反。)

 

殺道朔及巴行人。

 

楚子使薳章讓於鄧,鄧人弗受。

 

(言非尤阝人所攻。)

 

夏,楚使鬥廉帥師及巴師圍尤阝。

 

(鬥廉,楚大夫。)

 

鄧養甥、聃甥帥師救尤阝,三遂巴師。

 

不克。

 

(二甥,皆鄧大夫。○聃,乃甘反。)

 

疏「三逐巴師,不克」。

 

○正義曰:三逐巴師,謂鄧師逐巴師也。

 

不克,謂楚、巴不能克鄧。

 

故鬥廉設權以誘之。

 

鬥廉衡陳其師於巴師之中,以戰,而北。

 

(衡,橫也。

 

分巴師為二部,鬥廉橫陳於其間,以與鄧師戰,而偽北。

 

北,走也。

 

○衡,如字,一音橫。

 

陳,直覲反,注同,又如字。

 

北,如字,一音佩;

 

嵇康音胸背。)

 

鄧人逐之,背巴師,而夾攻之。

 

(楚師偽走,鄧師逐之。

 

背巴師,巴師攻之,楚師自前還與戰。

 

○背,音佩,注同。

 

夾,古洽反,又古協反。)

 

鄧師大敗,尤阝人宵潰。

 

(宵,夜也。○潰,戶對反。)

 

秋,虢仲、芮伯、梁伯、荀侯、賈伯伐曲沃。

 

(梁國在馮翊夏陽縣。荀、賈皆國名。○夏,戶雅反。)

 

疏注「梁國」至「國名」。

 

○正義曰:《地理誌》云:馮翊,夏陽縣,故少梁也。

 

是梁在夏陽也。

 

僖十七年傳曰:「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

 

梁嬴孕,過期。」

 

既以國配嬴,則梁為嬴姓。

 

《世本》:「荀、賈皆姬姓。」

 

僖十九年,秦人滅梁。

 

荀、賈不知誰滅之。

 

晉大夫有荀氏、賈氏,蓋晉滅之以賜大夫。

 

冬,曹大子來朝。

 

賓之以上卿,禮也。

 

(「諸侯之適子,未誓於天子而攝其君,則以皮帛繼子、男」,故賓之以上卿,各當其國之上卿。○適,丁曆反。)

 

疏注「諸侯」至「上卿」。

 

○正義曰:「繼子、男」以上,皆《周禮•典命職》文也。

 

鄭玄云:「誓,猶命也。

 

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以為之嗣,樹子不易也。」

 

《釋例》曰:「《周禮》『諸侯之適子。

 

誓於天子。

 

則下其君禮一等.未誓。

 

則以皮帛繼子、男』。

 

此謂公、侯、伯、子、男之世子出會朝聘之儀也。」

 

誓者,告於天子,正以為世子,受天子報命者也。

 

未誓,謂在國正之,而未告天子者也。

 

曹之世子未誓而來,故賓之以上卿,謂比於諸侯之上卿,繼子、男之末命,數相準故也。

 

是言曹大子由未誓之故,賓之以上卿,謂以賓客待之,同上卿之禮也。

 

卿禮,飧饔積膳之數,《掌客》、《聘禮》,略有其事。

 

傳不言未誓,知曹大子必未誓者,若誓,則下其君一等而已。

 

侯、伯之子當如子、男,不得徒以上卿之禮待之也。

 

《釋例》總論世子,故言比於諸侯之上卿,此指說曹國,故分明辨之,云各如其國之上卿。

 

僖二十九年傳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

 

昭二十三年傳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製也。」

 

然則小國之君,乃當大國之卿。

 

小國之世子,必不得當大國之卿,故知各如其國之上卿耳。

 

何休《膏肓》以為《左氏》以人子安處父位,尢非衰世救失之宜,於義《左氏》為短。

 

鄭箴云:「必如所言,父有老耄罷病,孰當理其政預王事也?」

 

蘇云:誓於天子,下君一等;

 

未誓,繼子、男,並是降下其君,寧是安居父位?

 

享曹大子,初獻,樂奏而歎。

 

(酒始獻。○享,許兩反。)

 

施父曰:「曹大子其有憂乎?

 

非歎所也。」

 

(施父,魯大夫。○施,色豉反。人名字父,音甫。)

 

疏「非歎所也」。

 

○正義曰:服虔云:「古之為享食,所以觀威儀、省福禍,無喪而戚憂必讎焉。

 

今大子臨樂而歎,是父將死而兆先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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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37:0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

 

(未同盟而赴以名。)

 

夏五月,葬曹桓公。

 

(無傳。)

 

秋,公會衛侯於桃丘,弗遇。

 

(無傳。

 

衛侯與公為會期,中背公,更與齊、鄭。

 

故公獨往而不相遇也。

 

桃丘,衛地。

 

濟北東阿縣東南有桃城。

 

○中,如字,一音丁仲反。

 

背,音佩。)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

 

(改侵伐而書來戰,善魯之用周班,惡三國討有辭。○惡,烏洛反,又音烏路反。)

 

疏注「改侵」至「有辭」。

 

○正義曰:《周禮•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

 

賊賢害民,則伐之。

 

負固不服,則侵之」。

 

然則侵伐者,師旅討罪之名也。

 

魯以周禮為班,則魯有禮矣。

 

三國伐有禮,是討有辭矣。

 

《春秋》善魯之用周班,不使三國得伐之,故改侵伐而書來戰,言若三國自來戰,而魯人不與戰也。

 

《釋例》曰:「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

 

夫子善魯人之秉周班,惡三國之伐有禮,故正王爵以表周製,去侵伐以見無罪,此聖人之所以扶獎王室,敦崇大教,故改常例以特見之。」

 

是其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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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38:2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十年春,曹桓公卒。

 

(終施父之言。)

 

虢仲譖其大夫詹父於王。

 

(虢仲,王卿士。

 

詹父,屬大夫。

 

○譖,側鴆反。

 

詹,章廉反。)

 

疏注「虢仲」至「大夫」。

 

○正義曰:《周禮》每卿之下,皆有大夫。

 

傳言「譖其大夫」,知是屬已之大夫,非虢大夫者。

 

若虢國大夫,虢仲自得加罪,無為譖之於王。

 

且其若是虢人,不得以王師伐虢故也。

 

詹父有辭,以王師伐虢。

 

夏,虢公出奔虞。

 

(虞國,在河東大陽縣。)

 

疏注「虞國」至「陽縣」。

 

○正義曰:《譜》云虞,姬姓也。

 

周大王之子、大伯之弟仲雍,是為虞仲,嗣大伯之後。

 

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孫以為虞仲之後,處中國為西吳,後世謂之虞公。

 

僖五年晉滅之。

 

《地理誌》:「河東大陽縣,周武王封大伯後於此,是為虞公。」

 

《誌》言大伯後者,以仲雍嗣大伯故也。

 

秋,秦人納芮伯萬於芮。

 

(四年圍魏所執者。)

 

初,虞叔有玉,(虞叔,虞公之弟。)

 

疏注「虞叔,虞公之弟」。

 

○正義曰:祭叔既為祭公之弟,知虞叔亦是虞公之弟。

 

虞公求旃。

 

(旃之也。○旃,之然反。)

 

弗獻,既而悔之,曰:「周諺有之:』匹夫無罪,懷璧其罪』(人利其璧,以璧為罪。○諺,音彥。)

 

疏「匹夫無罪」。

 

○正義曰:士大夫以上則有妾媵,庶人惟夫妻相匹,其名既定,雖單亦通。

 

故書傳通謂之匹夫匹婦也。

 

吾焉用此?

 

其以賈害也。」

 

賈,買也。

 

(○焉,於虔反。賈,音古,注同。)

 

乃獻之。

 

又求其寶劍。

 

叔曰:「是無厭也。

 

無厭,將及我。」

 

(將殺我。○厭,於鹽反,下同。)

 

○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

 

(共池,地名,闕。○共,音洪,一音恭。)

 

冬,「齊、衛、鄭來戰於郎」,我有辭也。

 

初,北戎病齊,(在六年。)

 

諸侯救之。

 

鄭公子忽有功焉。

 

齊人餼諸侯,使魯次之。

 

魯以周班後鄭,鄭人怒,請師於齊。

 

齊人以衛師助之,故不稱侵伐。

 

(不稱侵伐,而以戰為文,明魯直,諸侯曲,故言「我有辭」,以禮自釋,交綏而退,無敗績。○綏,荀隹反。)

 

先書齊、衛,王爵也。

 

(鄭主兵而序齊、衛下者,以王爵次之也。

 

《春秋》所以見魯猶秉周禮。

 

○見,賢遍反。)

 

疏注「鄭主」至「周禮」。

 

○正義曰:傳言先書齊、衛,則齊、衛不合先書,當先書鄭也。

 

《春秋》之例,主兵者先書,此則鄭人主兵,鄭宜在先,而先序齊、衛者,王爵齊、衛為侯,尊於鄭伯,故以王爵尊卑為序也。

 

不依主兵之例,而以王爵序者,魯班諸侯之戍,以王爵為次。

 

鄭忽負功懷怒,致有此師,故特改常例,還以王爵次之,見魯猶秉周禮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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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39:35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十有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於惡曹。

 

(惡曹,地闕。)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同盟於元年,赴以名。)

 

秋,七月,葬鄭莊公。

 

(無傳。三月而葬,速。)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祭,氏;

 

仲,名。

 

不稱行人,聽迫脅以逐君,罪之也。

 

行人例在襄十一年,《釋例》詳之。

 

○聽,吐定反。)

 

疏注「祭氏」至「詳之」。

 

○正義曰:莊二十五年,陳侯使女叔來聘,傳曰:「嘉之,故不名。」

 

是諸侯之卿嘉之乃不名,則於法當書名。

 

祭仲行無可嘉,知仲非其字,故云:「祭,氏;

 

仲,名」也。

 

祭仲,鄭卿,而至宋見執,必是行至宋也。

 

行使被執,例稱行人,此當云執鄭行人。

 

而不稱行人者,聽宋迫脅以逐出其君,罪之,故不稱行人。

 

昭八年,楚人執陳行人幹徵師殺之。

 

傳曰:「罪不在行人也。」

 

以罪不在,則稱行人。

 

知祭仲罪在其身,故去行人也。

 

《釋例》曰:「祭仲之如宋,非會非聘,與於見誘,而以行人應命,不能死節,挾偽以篡其君,故經不稱行人以罪之。」

 

是說罪仲之意。

 

襄十一年,「楚人執鄭行人良宵」,傳曰:「書曰『行人』,言使人也。」

 

是變例也。

 

傳稱「誘祭仲而執之」,則本非行人,故經不言。

 

杜必知以行人應命,罪之,故不稱行人者,祭仲若不至宋,宋人何得執之?

 

既往至宋,即是因事而行,亦既因事而行,便為使人之例。

 

杜以傳文稱誘,故序其本意,言非聘非會,聽宋迫脅,故不稱行人,罪之。

 

經與「齊人執鄭詹」文亦何異?

 

劉君以祭仲是字,鄭人嘉之,妄規杜氏。

 

就如劉言,既云罪其逐君,何以嘉而稱字?

 

杜以蕭叔非字,故知祭仲是名仲。

 

既書名為罪,則不稱行人,是其貶責。

 

劉云祭仲本非行人,未知有何所據?

 

突歸於鄭。

 

(突,厲公也。

 

為宋所納,故曰歸。

 

例在成十八年。

 

不稱公子,從告也。

 

文連祭仲,故不言鄭。)

 

疏注「突厲」至「言鄭」。

 

○正義曰:成十八年傳例曰「諸侯納之曰歸」,知此為宋所納,故曰歸也。

 

突實公子,而不稱公子,傳無褒貶之例,知從告者之辭,告者不言公子,故不稱也。

 

十五年,「許叔入於許」,十七年,「蔡季歸於蔡」,皆以字係國。

 

突不係鄭者,以文連祭仲,祭仲之上已有鄭字,蒙上鄭文,故不言鄭也。

 

以宋人執仲、納突乃是一事連書,故突得蒙上文。

 

其鄭忽奔衛,則鄭人別告,故不連上文。

 

鄭忽出奔衛。

 

(忽,昭公也。莊公既葬,不稱爵者,鄭人賤之,以名赴。)

 

疏注「忽昭」至「名赴」。

 

○正義曰:僖九年傳曰:「宋桓公卒。

 

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

 

「裏克殺奚齊於次。

 

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

 

彼以未葬故係父,知既葬則成君。

 

此莊公既葬,則忽成君矣,宜書鄭伯出奔。

 

今書忽之名,知鄭人賤之,以名赴也。

 

其賤之意,說在忽之複歸。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

 

(無傳。

 

柔,魯大夫未賜族者。

 

蔡叔,蔡大夫。

 

叔,名也。

 

折,地闕。

 

○折,之設反,又市列反。)

 

疏注「柔魯」至「地闕」。

 

○正義曰:以柔不稱族,與無駭相類,是無族可稱,知其未賜族也。

 

亦以蔡叔無善可嘉,知叔是名。

 

叔亦無族,蓋亦未賜族也。

 

公會宋公於夫鍾。

 

(無傳。夫鍾,成地。○夫音扶。)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於闞。

 

(無傳。

 

闞,魯地,在東平須昌縣東南。

 

○闞,口暫反。

 

須,宣逾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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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41:0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十一年,春,齊、衛、鄭、宋盟於惡曹。

 

(宋不書,經闕。)

 

疏注「宋不書經闕」。

 

○正義曰:丘明作傳本以解經,經、傳不同,皆傳是其實,今傳有宋而經無宋,知是經之闕文。

 

宋為大國,傳處鄭下,是史文舊闕,傳先舉經之所有,乃以闕者實之,故後言宋耳,非謂盟之序列宋在下也。

 

服虔以為不書宋,宋後盟。

 

宋若後盟,盟本無宋,傳不得言齊、衛、鄭、宋為此盟也。

 

傳之上下例不虛舉經文,舉此盟者,為經闕宋故也。

 

楚屈瑕將盟貳、軫。

 

(貳、軫,二國名。

 

○屈,居勿反。

 

楚大夫氏。

 

貳,音二;

 

軫,之忍反:皆國名。)

 

鄖人軍於蒲騷,將與隨、絞、州、蓼伐楚師。

 

(鄖國在江夏,云杜縣東南有鄖城。

 

蒲騷,鄖邑。

 

絞,國名。

 

州國,在南郡華容縣東南。

 

蓼國,今義陽棘陽縣東南湖陽城。

 

○鄖,音云,國名。

 

騷,音蕭,又音縿。

 

絞,古卯反。

 

蓼,音了,本或作阝,同。

 

隨、絞、州、蓼,四國名。

 

夏,戶雅反。

 

鄖,本亦作溳,音云。

 

棘,紀力反。

 

湖音胡。

 

莫敖患之。

 

莫敖,楚官名,即屈瑕。

 

○敖,五刀反。)

 

鬥廉曰:「鄖人軍其郊,必不誡,且日虞四邑之至也。

 

(虞,度也。

 

四邑:隨、絞、州、蓼也。

 

邑亦國也。

 

○且日,人逸反。

 

度,待洛反。)

 

疏注「邑亦國也」。

 

○正義曰:《書》云「欲宅洛邑」,傳每云「敝邑」是也。

 

君次於郊郢,以禦四邑。

 

(君謂屈瑕也。郊郢,楚地。○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君謂屈瑕也」。

 

○正義曰:《禮•坊記》云:「禮,君不稱天,大夫不稱君,恐民之惑也。」

 

然則大夫不得稱君,此謂屈瑕為君者,楚僭王號,縣尹稱公,故呼卿為君。

 

大夫正法當呼為主。

 

昭元年傳醫和謂趙文子曰「主相晉國」,是其事也。

 

祁盈之臣謂祁盈為君,伯有之臣謂伯有為公,是家臣稱其主耳。

 

我以銳師宵加於鄖。

 

鄖有虞心,而恃其城,(恃近其城。○近,附近之近。)

 

疏「鄖有虞心」。

 

○正義曰:鄖人曰虞四邑之至,冀其與已合勢,有虞度外援之心,而又自恃近城,故無鬥誌。

 

莫有鬥誌。

 

若敗鄖師,四邑必離。」

 

莫敖曰:「盍請濟師於王?」

 

(盍,何不也。

 

濟,益也。

 

○盍,戶各反。

 

濟,箋計反。)

 

對曰:「師克在和,不在眾。

 

(商、周之不敵,君之所聞也。

 

商,紂也。

 

周武王也。

 

傳曰:「武王有亂臣十人。

 

紂有億兆夷人。」

 

○億,於力反。)

 

疏注「商紂」至「夷人」。

 

○正義曰:《古文尚書•泰誓》曰:「受有億兆夷人,離心離德。

 

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

 

昭二十四年傳引之云「亦有離德」,已與本小殊,此注改「予」為「武王」,又倒其先後者,便文耳,雖言傳曰,非傳本文。

 

劉炫云:欲以證商、周之不敵,故先少而後多,非便文。

 

成軍以出,又何濟焉?」

 

莫敖曰:「卜之。」

 

對曰:「卜以決疑。

 

不疑何卜?」

 

遂敗鄖師於蒲騷,卒盟而還。

 

(卒盟貳、軫。)

 

鄭昭公之敗北戎也,(在六年。)

 

齊人將妻之,昭公辭。

 

祭仲曰:「必取之!

 

君多內寵,子無大援,將不立。

 

三公子,皆君也。」

 

(子突、子、子儀之母皆有寵。

 

○妻,七計反,下注同。

 

援,於眷反。

 

,亡匪反,本或作斖。)

 

弗從。

 

夏,鄭莊公卒。

 

初,祭封人仲足有寵於莊公,(祭,鄭地,陳留長垣縣東北有祭城。封人,守封疆者,因以所守為氏。○疆,居良反。)

 

莊公使為卿。

 

為公娶鄧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

 

(曼,鄧姓。○為公,於偽反。曼音萬。)

 

宋雍氏女於鄭莊公,曰雍吉,生厲公。

 

(雍氏,吉姓,宋大夫也。

 

以女妻人曰女。

 

○雍,音於恭反。

 

女,音尼據反,注「曰女」同。

 

吉,音其吉反,又音其秩反。)

 

雍氏宗有寵於宋莊公,故誘祭仲而執之,(祭仲之如宋,非會非聘,見誘而以行人應命。○應,應對之應。)

 

疏注「祭仲」至「應命」。

 

○正義曰:傳言誘而執之,則祭仲被誘如宋,在宋見執,執不在會,知非會也。

 

被誘而往,知非聘也。

 

直為見誘而以行人應彼宋命也。

 

行人,謂行往宋耳。

 

劉炫云:「杜欲成不稱行人之義,故以行人言之。」

 

曰:「不立突,將死!」

 

亦執厲公而求賂焉。

 

祭仲與宋人盟,以厲公歸而立之。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衛。

 

已亥,厲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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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5-12 19:44 編輯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杞侯、莒子,盟於曲池。

 

(曲池,魯地。魯國汶陽縣北有曲水亭。○汶音問。)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於穀丘。

 

(穀丘,宋地。燕人,南燕大夫。)

 

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無傳。

 

厲公也。

 

十一年與魯大夫盟於折。

 

不書葬,魯不會也。

 

壬辰,七月二十三日,書於八月,從赴。

 

○躍,羊略反。)

 

疏注「厲公」至「從赴」。

 

○正義曰:躍為厲公,《世本》文也。

 

莊二十二年傳曰:「陳厲公,蔡出也。

 

故蔡人殺五父而立之。」

 

五父即佗。

 

六年殺佗而厲公立也。

 

《陳世家》以佗與五父為二人,言「蔡人為佗殺五父及桓公大於免而立佗,是為厲公。

 

立七年,大子免之三弟躍、林、杵臼共弒厲公而躍立,是為利公。

 

利公立五月卒,林立,是為莊公」。

 

案傳五父佗一人,而《世家》以為二人。

 

案經蔡人殺佗在桓公卒之明年,不得為佗立七年也。

 

佗以六年見殺,躍以此年始卒,不得為躍立五月也。

 

既以佗為厲公,又妄稱躍為利公,《世本》本無利公,皆是馬遷妄說。

 

束晢言馬遷分一人以為兩人,以無為有,謂此事也。

 

壬辰是七月二十三日,上有七月,書於八月之下,如此類者,注皆謂之日誤。

 

今云從赴者,以其終不可通,益欲兩解故也。

 

以五年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甲戌非正月之日,而以正月起文,傳言再赴,是赴以正月也,彼以十二月之日為正月赴魯,知赴者或有以前月之日從後月而赴,故因此以示別意。

 

公會宋公於虛。

 

(虛,宋地。○虛,去魚反。)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於龜。

 

(龜,宋地。)

 

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

 

(武父,鄭地。

 

陳留濟陽縣東北有武父城。

 

○父音甫,地名。

 

有父字者皆同甫音。)

 

丙戌,衛侯晉卒。

 

(無傳。

 

重書丙戌,非義例,因史成文也。

 

未同盟而赴以名。

 

○重,直用反,下同。)

 

疏注「重書」至「以名」。

 

○正義曰:《春秋》之中唯此重書日,其餘亦應有一日兩事,各書日者,但更無其日,不可複知。

 

計赴告之體,本應皆以日告史官,書策複應各書其日,但他國之告,或有詳略,魯史記注多違舊章,致使日與不日無複定準。

 

及其仲尼書經,不以日月褒貶,或略或詳,非此所急,故日月詳略皆依舊文。

 

此重書丙戌,非是義例,以舊史所重,故因史成文耳。

 

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

 

丁未,戰於宋。

 

(既書伐宋,又重書戰者,以見宋之無信也。

 

莊十一年傳例曰「皆陳曰戰」。

 

尢其無信,故以獨戰為文。

 

○見,賢遍反。

 

陳,直覲反。)

 

疏注「既書」至「為文」。

 

○正義曰:《春秋》之例,戰不言伐,以其伐可知,故略其文也。

 

伐者,討有罪之辭。

 

言戰又言伐者,皆是罪彼所伐之國,此既書伐宋,又重書戰者,以見宋之無信,言以鍾鼓聲其罪而伐之,彼不服罪,而反與我戰,所以深責之也。

 

莊二十八年,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此文亦當如彼,宜云及宋人戰,今直言戰於宋者,尤其無信,故以獨戰為文。

 

「皆陳曰戰」,戰是敵辭,不言及宋戰,不使宋得敵也。

 

十年,郎之戰,我有禮,彼無禮,齊、鄭無辭以罪我,不令我與彼敵,彼自獨戰為文。

 

此戰,我有信而宋無信,我有辭以責宋,不使宋敢敵我,我自獨戰為文。

 

郎戰我有辭,故言戰不言伐。

 

此戰宋無辭,故言伐不言與宋戰。

 

二者雖文皆獨戰,而義存彼此,俱是善惡有殊,不得相敵故也。

已亥,厲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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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十二年,夏,「盟於曲池」,平杞、莒也。

 

(隱四年,莒人伐杞,自是遂不平。)

 

公欲平宋、鄭。

 

秋,公及宋公盟於句瀆之丘。

 

(句瀆之丘,即穀丘也。

 

宋以立厲公故,多責賂於鄭。

 

鄭人不堪,故不平。

 

○句,古侯反。

 

瀆音豆。)

 

宋成未可知也,故又會於虛。

 

冬,又會於龜。

 

宋公辭平。

 

故與鄭伯盟於武父,(宋公貪鄭賂,故與公三會,而卒辭不與鄭平。)

 

遂帥師而伐宋,戰焉,宋無信也。

 

君子曰:「苟信不繼,盟無益也。

 

《詩》云:『君子屢盟,亂是用長。』

 

無信也。」

 

(《詩•小雅》。

 

言無信故數盟,數盟則情疏,情疏而憾結,故云長亂。

 

○屢,力俱反,本又作婁,音同。

 

長,丁丈反,注同。

 

數音朔,下同。

 

憾,戶暗反。)

 

楚伐絞,軍其南門。

 

莫敖屈瑕曰:「絞小而輕,輕則寡謀,請無扞采樵者以誘之。」

 

(扞,衛也。

 

樵,薪也。

 

○輕,遣政反。

 

扞,戶旦反。

 

樵,在遙反。)

 

從之。

 

絞人獲三十人。

 

(獲楚人也。)

 

明日,絞人爭出,驅楚役徒於山中。

 

楚人坐其北門,而覆諸山下,(坐猶守也。

 

覆,設伏兵而待之。

 

○覆,扶又反,注同。)

 

大敗之,為城下之盟而還。

 

(城下盟,諸侯所深恥。)

 

疏注「城下」至「深恥」。

 

○正義曰:宣十五年,楚圍宋。

 

傳稱華元謂子反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

 

雖然,城下之盟,有以國斃,不能從也。」

 

寧以國斃,不肯從城下之盟,是其深恥也。

 

必為深恥者,諸侯當好事四鄰,以衛社稷,相時而動,量力而行。

 

今乃構怨彊敵,兵臨城下,力屈勢沮,求服受盟,是其不知之甚,將為鄰國所笑,故深恥之。

 

伐絞之役,楚師分涉於彭。

 

(彭水在新城昌魏縣。)

 

疏注「彭水」至「魏縣」。

 

○正義曰:《釋例》云:「彭水出新城昌魏縣,東北至南鄉築陽縣入漢。」

 

羅人慾伐之,使伯嘉諜之,三巡數之。

 

(羅,熊姓國,在宜城縣西山中,後徙南郡枝江縣。

 

伯嘉,羅大夫。

 

諜,伺也。

 

巡,徧也。

 

○諜,徒協反。

 

數,色主反。

 

枝,質而反。

 

伺音笥。

 

徧音遍。)

 

疏注「羅熊」至「徧也」。

 

○正義曰:「羅,熊姓」,《世本》文也。

 

《說文》云:「諜,軍中反間也。」

 

謂詐為敵國之人,入其軍中,伺間隙以反報其主,故此訓諜為伺,而兵書謂之「反間」也。

 

巡,徧也,謂巡繞徧行之。

 

已亥,厲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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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十有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

 

已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

 

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大崩曰敗績,例在莊十一年。

 

或稱人,或稱師,史異辭也。

 

衛宣公未葬,惠公稱侯以接鄰國,非禮也。)

 

疏「公會」至「敗績」。

 

○正義曰:傳稱「宋多責賂於鄭,故以紀、魯及齊,與宋、衛、燕戰」。

 

然則此戰之興,本由宋、鄭相怨,雖複各連同好,當以宋、鄭為主。

 

其序紀在鄭上,宋處齊下者,若魯人不與,而鄰國自行,則以主兵為先。

 

若與魯同行,魯史所記,則當以魯為主,不得複先主兵,亦既不先主兵,即以大小為序,故紀先鄭也。

 

宋使齊為主,猶隱四年州籲伐鄭,使宋為主,故齊先宋。

 

此以公在會,故不以主兵為先,尊卑為序,故紀在鄭先。

 

若然,莊二十六年,會宋人、齊人伐徐,杜云:「宋主兵,故序齊上。」

 

彼魯亦在,而先主兵者,彼是魯之微人所會之國,又少,此則公自在會,及所戰之國,曆序又多,故不與彼同也。

 

戰稱將,敗稱師,是史策之常法也。

 

史所以然者,師是將之所帥,戰則舉將為重,敗則群師盡崩,固當舉師言敗。

 

若其敗還書將,則是將身獨敗,無以見師之大崩,故戰則稱將,敗則稱師,言其眾師盡敗,非獨將身敗也。

 

此燕人謂將也,楚子傷目,故稱楚子敗績,此若云燕人敗績,則是燕將身傷,以此不得不稱師敗。

 

唯莊二十八年,「衛人敗績」,違常文耳。

 

○注「大崩」至 「禮也」。

 

○正義曰:言史異辭者,決莊二十八年,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也。

 

此敗稱師,而彼敗稱人,是史異辭也。

 

史非一人,立辭自異,非褒貶之例也。

 

此二者於理則師是而人非,但不以為義,故合各從其本耳。

 

杜以既葬為成君,雖則逾年,猶待葬訖,故以惠公為非禮。

 

《釋例》曰:「父雖未葬,喪服在身,逾年則於其國內即位稱君,伐鄭之役,宋公、衛侯是也。

 

《春秋》書魯事,皆逾年即位稱公,不可曠年無君,則知他國亦同然。

 

據父未葬,於其國內雖得伸其尊,若以接鄰國,則違禮失製也。」

 

是言先君未葬,則不得稱爵成君以接鄰國也。

 

杜言違禮失製,禮製亦無明文。

 

案文八年,八月,天王崩。

 

九年,春,毛伯來求金。

 

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

 

彼以逾年未葬,不得稱王命使,是其禮製未可,以此知接鄰國,則違禮製也。

 

三月,葬衛宣公。

 

(無傳。)

 

夏,大水。

 

(無傳。)

 

秋,七月。

 

冬,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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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羅,鬥伯比送之。

 

還,謂其禦曰:「莫敖必敗,舉趾高,心不固矣。」

 

(趾,足也。)

 

遂見楚子曰:「必濟師。」

 

(難言屈瑕將敗,故以益師諷諫。

 

○見,賢遍反。

 

齊,箋計反。

 

難,乃旦反。

 

諷,方鳳反。

 

本亦作風。

 

楚子辭焉。

 

不解其旨,故拒之。

 

○解,戶買反。)

 

入告夫人鄧曼,鄧曼曰:「大夫其非眾之謂,(鄧曼,楚武王夫人。言伯比意不在於益眾也。)

 

其謂君撫小民以信,訓諸司以德,而威莫敖以刑也。

 

莫敖狃於蒲騷之役,將自用也,(狃,忕也。

 

蒲騷在十一年。

 

○ 狃,女久反。

 

忕,時世反。

 

又時設反。)

 

必小羅。

 

君若不鎮撫,其不設備乎?

 

夫固謂君訓眾而好鎮撫之,(撫小民以信也。○好,呼報反,又如字。)

 

召諸司而勸之以令德,(訓諸司以德也。)

 

見莫敖而告諸天之不假易也。

 

(諸,之也,言天不借貸慢易之人,威莫敖以刑也。

 

○易,以豉反,注同。

 

借,子夜反。

 

貸,他代反。

 

慢,武諫反。)

 

不然,夫豈不知楚師之盡行也?」

 

楚子使賴人追之,不及。

 

(賴國在義陽隨縣。

 

賴人,仕於楚者。

 

盡,津忍反。

 

此類可以意求。)

 

疏「大夫」至「行也」。

 

○正義曰:大夫伯比言濟眾者,非益眾之謂也。

 

其此伯比之意,當謂君宜撫慰小人士卒以言信也,教訓諸司長率以令德,而威懼莫敖以刑罰也。

 

莫敖狃於蒲騷之役。

 

狃,貫也,貫於蒲騷之得勝,遂恃勝以為常,將自用其心,不受規諫,必輕小羅國以為無能,君若不以言辭刑罰鎮重撫慰之,莫敖其將不設備乎!

 

夫謂伯比。

 

伯比之意,固當謂君教訓眾民而好以言辭鎮撫之,召軍之諸司而勸勉之以善德。

 

見莫敖而告之,道上天之意不借貸慢易之人,不使慢易之人得勝,言其必須敬懼也,其意當如此耳。

 

若其不然,此伯比豈不知楚師之盡行也,而更請益師乎?

 

○注「狃,忕也」。

 

○正義曰:《說文》云:「狃,狎也」,「忕,習也。」

 

郭璞云:「貫,忕也」。

 

今俗語皆然,則狃、忕皆貫習之義,以貫得勝則輕易前敵,將自用其意,不複持重。

 

莫敖使徇於師曰:「諫者有刑。」

 

(徇,宣令也。○徇,似俊反。)

 

及鄢,亂次以濟。

 

(鄢水,在襄陽宜城縣入漢。

 

○鄢,於晚反,又於萬反。

 

亂次以濟。

 

本或作「亂次以濟其水」。)

 

疏注「鄢水」至「入漢」。

 

○正義曰:《釋例》曰:「鄢水出新城沶鄉縣,東南經襄陽,至宜城縣入漢。」

 

遂無次,且不設備。

 

及羅,羅與盧戎兩軍之,(盧戎,南蠻。

 

○廬,如字,本或作盧,音同。)

 

大敗之。

 

莫敖縊於荒穀。

 

群帥囚於冶父,(縊,自經也。

 

荒穀、冶父皆楚地。

 

○縊,一豉反。

 

荒,如字,本或作巟,音同。

 

冶,音也。)

 

以聽刑。

 

楚子曰:「孤之罪也!」

 

皆免之。

 

宋多責賂於鄭,(立突賂。)

 

鄭不堪命,故以紀、魯及齊與宋、衛、燕戰。

 

不書所戰,後也。

 

(公後地期而及其戰,故不書所戰之地。)

 

疏注「公後」至「之地」。

 

○正義曰:兩敵將戰,必豫期戰地,公未見紀、鄭,紀、鄭已與齊、宋先設戰期,公不及設期,唯及其戰。

 

故言戰而不書所戰之地,言此地非公所期,故不書也。

 

《釋例》曰:「桓十三年,戰不書所,所者,期戰所在之地也。

 

公會戰而後其期,猶及諸侯,共其成敗,故備書諸國而不書地。

 

成十六年傳曰:『戰之日,齊國佐至於師。』

 

此其類也。

 

然則諸戰書日者,日即從月,計此經當云『二月,已已,公會紀侯、鄭伯』,今退已已於鄭伯之下者,《春秋》之例,公之出會,例多以月,要盟、戰敗,例多以日,故已已之文在公會紀侯鄭伯之下。

 

『十二年,十二月,及鄭師伐宋。

 

丁未,戰於宋』,亦其類也。」

 

服虔云: 「下日者,公至而後定戰日。」

 

地之與日當同時設期,公既不及期地,安得及期日也?

 

劉炫云:「公會紀、鄭,告廟而行,始行即書會也。

 

其戰之日,則戰罷乃告廟。

 

史官雖連並其文,而存其本旨,已巳是戰日,故下日以附戰。」

 

鄭人來請脩好。

 

(○好,呼報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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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十有四年,春,正月,公會鄭伯於曹。

 

(脩十二年武父之好。

 

以曹地,曹與會。

 

○好,呼報反。

 

與音預。)

 

無冰。

 

(無傳。書,時失。)

 

夏,五。

 

(不書月,闕文。)

 

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秋,八月,壬申,禦廩災。

 

禦廩,(公所親耕以奉粢盛之倉也。

 

天火曰災。

 

例在宣十六年。

 

○廩,力錦反,倉也。)

 

疏注「禦廩」至「六年」。

 

○正義曰:傳稱「禦廩災。

 

乙亥,嚐。

 

書,不害也」。

 

明嚐之所用是禦廩之所藏也。

 

《禮記•祭義》云:「天子為藉千畝,諸侯百畝,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敬之至也。」

 

《穀梁傳》曰:「天子親耕,以共粢盛。

 

王後親蠶,以共祭服。

 

國非無良農工女也,以為人之所盡,事其祖禰,不若以已所自親者也。」

 

《月令》「季秋,乃命塚宰,藏帝藉之收於神倉」,鄭玄云:「重粢盛之委也,帝藉所耕千畝也,藏祭祀之穀,故為神倉。」

 

以此諸文,知禦廩,藏公所親耕以奉粢盛之倉也。

 

廩即倉之別名。

 

《周禮》廩人為倉人之長,其職曰「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鄭玄云:「接讀為扱,扱以授舂人。

 

大祭祀之穀,藉田之收藏於神倉者,不以給小用。」

 

是公所親耕之粟,擬共祭祀,藏於倉廩,故謂之禦廩。

 

災其屋而不損其穀,故曰「書,不害也」。

 

乙亥,嚐。

 

(先其時,亦過也。

 

既戒日致齊,廩雖災,苟不害嘉穀,則祭不應廢,故書以示法。

 

○先,悉薦反,又如字。

 

齊,側皆反。)

 

疏注「先其」至「示法」。

 

○正義曰:八月建未未是始殺,故云「先其時,亦過也」。

 

《周禮•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遂戒」。

 

享先王,亦如之。

 

鄭玄云:「十日者容散齊,七日致齊三日。」

 

壬申在乙亥之前三日,是致齊之初日也。

 

既已戒日致齊,禦廩雖災,苟其不害嘉穀,有穀可以共祭祀,則祭不應廢,故書以示法也。

 

若害穀,則當廢,不可苟用他穀故也。

 

先時亦過,過則當書。

 

但書過,已有成例,故傳指言不害。

 

故沈氏云:「杜以先時亦過,過則當書。

 

傳何以專言不害?

 

此丘明之意,若非先時有災不害亦書,若非禦廩有災先時亦書,進退明例也。」

 

服虔云:「魯以壬申被災,至乙亥而嚐,不以災害為恐。」

 

故衛難杜云:「若救之則息,不害嘉穀,則傳當有救火之文。

 

若如宋災,傳舉救火。

 

今直言不害,明知不以災為害。」

 

杜必為不害嘉穀者,秦氏答云:「傳所以不載救火者,傳以指釋經文,略舉其要,所以不載救火,至於宋、鄭之災,彼由簡牘備載,詳略不等,不可相難也。」

 

冬,十有二月,丁已,齊侯祿父卒。

 

(無傳。隱六年盟於艾。)

 

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

 

(凡師能左右之曰「以」,例在僖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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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十四年,春,會於曹。

 

曹人致餼,禮也。

 

(熟曰饔,生曰餼。)

 

疏注「熟曰饔,生曰餼」。

 

○正義曰:《周禮》外內饔皆掌割亨之事。

 

亨人給外內饔之爨亨煮。

 

饔者煮肉之名,知熟曰饔。

 

哀二十四年傳稱晉人餼臧石牛,以生牛賜之,知生曰餼。

 

又《聘禮》致饔餼五牢,飪一牢,腥二牢,餼二牢。

 

飪是熟肉。

 

腥是生肉,知餼是未殺。

 

鄭玄以為生牲曰餼,唯瓠。

 

葉箋云:腥曰餼,欲以牽為牽行,故餼為已殺,非定解也。

 

定解猶以生為餼。

 

傳諸言餼者,皆致生物於賓也。

 

夏,鄭子人來尋盟,且脩曹之會。

 

(子人即弟語也,其後為子人氏。)

 

「秋,八月,壬申,禦廩災。

 

乙亥,嚐」。

 

書,不害也。

 

(災其屋,救之則息,不及穀,故曰「書不害」。)

 

冬,宋人以諸侯伐鄭,報宋之戰也。

 

(在十二年。)

 

焚渠門,入,及大逵。

 

(渠門,鄭城門。

 

逵,道方九軌。

 

○逵,九龜反。)

 

伐東郊,取牛首。

 

(東郊,鄭郊。牛首,鄭邑。)

 

以大官之椽歸,為盧門之椽。

 

(大宮,鄭祖廟。

 

盧門,宋城門。

 

告伐而不告入、取,故不書。

 

○大音泰。

 

椽,直專反,榱也。

 

圓曰椽,方曰桷。

 

《說文》云:「周謂之椽,齊、魯謂之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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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三月,乙未,天王崩。

 

(無傳。桓王也。)

 

夏,四月,已巳,葬齊僖公。

 

(無傳。)

 

五月,鄭伯突出奔蔡。

 

(突既篡立,權不足以自固,又不能倚任祭仲,反與小臣造賊盜之計,故以自奔為文,罪之也。

 

例在昭三年。

 

○倚,於綺反。)

 

疏注「突既」至「三年」。

 

○正義曰:凡諸侯出奔,皆被逐而出,非自出也。

 

舊史書臣以逐君,仲尼脩《春秋》,責其不能自固,皆以自奔為文,以故此注跡突之惡,言其罪之之意。

 

《釋例》曰:「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

 

傳稱衛孫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

 

仲尼之經更沒逐者主名,以自奔為文,責其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

 

言其所犯處多非徒逐者,獨惡君不能君,故臣亦不臣。

 

臣之逐君,其罪已著,沒其臣名,獨見君罪,言罪不純在其臣故也。

 

衛獻公出奔不名,鄭伯突及北燕伯款、蔡侯朱等皆書名者,從彼告辭。

 

故《釋例》曰:「衛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隨赴而書之,義在彼不在此也。」

 

言責其不能自安、自固,自奔即是身罪,名與不名,不複著義,故從告也。

 

昭三年傳曰:「書曰『北燕伯款出奔齊』,罪之也。」

 

是變例也。

 

鄭世子忽複歸於鄭。

 

(忽實居君位,故今還以複其位之例為文也。

 

稱世子者,忽為大子,有母氏之寵,宗卿之援,有功於諸侯,此大子之盛者也。

 

而守介節,以失大國之助;

 

知三公子之彊,不從祭仲之言,修小善,絜小行,從匹夫之仁,忘社稷之大計,故君子謂之善自為謀,言不能謀國也。

 

父卒而不能自君,鄭人亦不君之,出則降名以赴,入則逆以大子之禮。

 

始於見逐,終於見殺,三公子更立,亂鄭國者,實忽之由。

 

複歸例在成十八年。

 

○介音界。

 

行,下孟反。

 

更音庚。)

 

疏注「忽實」至「八年」。

 

○正義曰:成十八年傳曰:「複其位,曰『複歸』。」

 

忽本既居君位,然後出奔,故今還以複位之例為文也。

 

經言複歸,明是複位之例。

 

注言此者,以忽之出奔,不稱鄭伯,歸言世子,又非君號,非君而稱複歸,嫌其不是複位,故明之。

 

禮,父在稱世子。

 

忽父之喪於今五年,世子非所當稱,故跡其稱之意。

 

鄧曼所生,立為世子,是有母氏之寵也。

 

宗卿,謂同姓之卿,祭仲之女曰雍姬,則祭仲姬姓,是同宗卿也。

 

救齊敗戎,是有功也。

 

而守介節,謂守瑣瑣狷介之節,不娶齊女也。

 

經書鄭忽出奔,不稱鄭伯,是降名以赴也。

 

今稱世子複歸,是逆以大子之禮也。

 

逆以大子之禮者,以突是庶子,無道出奔,更欲擇君,莫逾於忽,以本是世子,故迎之使還。

 

為是世於,所以得歸。

 

鄭以世子名告,不以嚐為君告,時史因其告辭,書曰世子;

 

實複本位,書曰複歸。

 

而忽之為君,不能自固,始於見逐,終於見殺,三公子更立為君,亂鄭國者,實忽之由。

 

《釋例》與此注盡同,其末云「故仲尼因以示義」,言因舊史之文,即稱世子,示鄭人本有不以為君之義。

 

忽於隱公之世每稱公子,六年稱大子,則救齊之時,巳立為大子故也。

 

許叔入於許。

 

(許叔,莊公弟也。

 

隱十一年,鄭使許大夫奉許叔居許東偏。

 

鄭莊公既卒,乃入居位,許人嘉之,以字告也。

 

叔本不去國,雖稱入,非國逆例。)

 

疏注「許叔」至「逆例」。

 

○正義曰:入者自外之辭,本其所自之處,言其自許東偏而入於許國,非從外國入也。

 

鄭莊公以十一年卒,許叔今始入者,蓋鄭突不使其複。

 

忽既得位,親仁善鄰,存許以德許人,冀其為已之援,故此年始得入也。

 

小白、陽生入皆稱名,此叔稱字,故云許人嘉之,以字告也。

 

杜知是字者,以蔡季子來歸,亦以書字,故知之也。

 

杜以傳例云「凡去其國,國逆而立之,曰入」。

 

嫌此亦為國逆之例。

 

《釋例》曰:「諸在例外稱入,直是自外入內,記事常辭,義無所取。

 

賈氏雖夫人薑氏之入皆以為例。

 

由先儒以為國逆,故言許叔本不去國,非國逆之正例。」

 

國逆正例,據去國而來。

 

許叔本非去國,故云非國逆例。

 

其實許始複國,許叔得還,上下交歡,同心迎逆,指其實事有國逆之理。

 

故於《釋例》云許叔有國逆之文,但非國逆正例耳。

 

劉君不達此旨,妄規杜失,非也。

 

公會齊侯於艾。

 

邾人、牟人、葛人來朝。

 

(無傳。

 

三人皆附庸之世子也,其君應稱名,故其子降稱人。

 

牟國,今泰山牟縣。

 

葛國在梁國寧陵縣東北。

 

○牟,亡侯反。)

 

疏注「三人」至「東北」。

 

○正義曰:三國俱稱人,合行禮,知其尊卑同也。

 

以邾子未得王命,知牟、葛之等是附庸。

 

阝黎來來朝,附庸書名,此若君自親來,則亦應稱名。

 

若遣臣來聘,又不得稱朝。

 

曹伯使世子射姑來朝,是世子有稱朝之義。

 

知此三人皆附庸世子,攝行父事而來朝也。

 

諸侯之卿稱名,大夫降稱人,是人之於名,例差一等。

 

若附庸,其君應稱名,故其子降稱人。

 

《釋例》曰:「王之世子不名,諸侯世子則名,『會王世子於首止』,『曹世子射姑來朝』,是也。

 

附庸世子稱人,『邾人、牟人、葛人來朝』,是也。」

 

是言世子稱謂之等級也。

 

《地理誌》:「泰山郡牟縣,故牟國也。」

 

陳留郡寧陵縣,應劭曰:「故葛伯國。」

 

然則於晉屬梁國也。

 

秋,九月,鄭伯突入於櫟。

 

(櫟,鄭別都也,今河南陽翟縣。

 

未得國,直書入,無義例也。

 

○櫟音曆。

 

翟,徒曆反。)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於袲,伐鄭。

 

(袲,宋地,在沛國相縣西南。

 

先行會禮而後伐也。

 

○袲,昌氏反。

 

相,息亮反。)

 

疏注「先行會禮」。

 

○正義曰:知非不與謀,言會者,以言「於袲」,故知此行會禮也。

 

若不言地,直言會,則是不與謀例也。

 

召陵會,杜注云「於召陵先行會禮」,與此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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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50:4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傳】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來求車,非禮也。

 

諸侯不貢車服,(車服,上之所以賜下。)

 

天子不私求財。

 

(諸侯有常職貢。)

 

祭仲專。

 

鄭伯患之,使其婿雍糾殺之。

 

將享諸郊,雍姬知之,謂其母曰:「父與夫孰親?」

 

其母曰:「人盡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

 

(婦人在室則天父,出則天夫。女以為疑,故母以所生為本解之。)

 

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將享子於郊。

 

吾惑之,以告。」

 

祭仲殺雍糾,屍諸周氏之汪。

 

(汪,池也。

 

周氏,鄭大夫。

 

殺而暴其屍以示戮也。

 

○舍音舍。

 

汪,烏黃反。

 

暴,步卜反。)

 

公載以出,(湣其見殺,故載其屍共出國。)

 

曰:「謀及婦人,宜其死也。」

 

夏,厲公出奔蔡。

 

六月,乙亥,昭公入。

 

許叔入於許。

 

「公會齊侯於艾」,謀定許也。

 

秋,鄭伯因櫟人殺檀伯,而遂居櫟。

 

(檀伯,鄭守櫟大夫。○檀,徒丹反。)

 

冬,會於袲,謀伐鄭,將納厲公也。

 

弗克而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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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9:51:37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七


【經】十有六年,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於曹。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春既謀之,今書會者,魯諱議納不正。蔡常在衛上,今序陳下,蓋後至。)

 

疏注「春既」至「後至」。

 

○正義曰:宣七年傳例云:「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

 

此「春既謀之」,例當言「及」,今書「會」者,魯諱與諸侯聚議納不正之人,故從不與謀之文。

 

《釋例》曰:「魯既春會於曹,以謀伐鄭,夏遂興師,而更從不與謀之文者,厲公篡大子忽之位,謀而納之,非正,故諱之,從不與謀之例。」

 

是其義也。

 

諸侯之序,以大小為次班序,《譜》稱自隱至莊十四年,四十三歲征伐盟會者,凡十六國,時無霸主,會同不並,無有成序,其間蔡與衛凡七會,六在衛上,唯此處在陳下,故以為蓋後至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用飲至之禮,故書。)

 

冬,城向。

 

傳曰:(「書,時也。」

 

而下有十一月,舊說因謂傳誤。

 

此城向亦俱是十一月,但本事異,各隨本而書之耳。

 

經書「夏,叔弓如滕。

 

五月,葬滕成公」,傳云:「五月,叔弓如滕。」

 

即知但稱時者,未必與下月異也。

 

又推校此年閏在六月,則月卻而節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也。

 

《詩》云:「定之方中,作於楚宮。」

 

此未正中也。

 

功役之事,皆總指天象,不與言曆數同也。

 

故傳之釋經,皆通言一時,不月別。

 

○向,失亮反。

 

定,丁佞反。)

 

疏注「傳曰」至「月別」。

 

○正義曰:杜以城向與下同月,故撿「叔弓如滕」經、傳之異,「如滕」與「葬」同月,知此城向與出奔同月,但本事既異,各隨本而書之。

 

下有月而此無月耳,其實同是十一月也。

 

俱十一月,水星昏猶未正,故複推校曆數,此年月卻節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

 

又方者,未至之辭,故以「定之方中」為方欲向中,而實未正中。

 

十一月可以興土功,書時,非傳誤也。

 

劉炫《規過》以為:「案《周語》云辰角見而雨畢,天根見而水涸,駟見而隕霜,火見而清風戒寒」,故先王之教曰,雨畢而除道,水涸而成梁,隕霜而冬裘具,清風至而脩城郭。

 

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

 

營室之中,土功其始。

 

先儒以為建戌之月霜始降,房星見霜降之後,寒風至而心星見。

 

鄭玄云『辰角見謂九月本,天根見謂九月末』。

 

天根謂氏星是也,自然火見是建亥之月。

 

又《春秋》城楚丘是正月,而杜引《詩》云『定之方中,未正中也』。

 

定星豈正月未正中乎!

 

據此諸文,則火見土功,必在建亥之月。

 

則建戌之月,必無土功之理。

 

而杜以為建戌之月得城向者,非也。」

 

今以為《周語》之文,單子見陳不除道,故譏為此言,故所舉時節並在早月也。

 

《月令》「孟冬,天子始裘」,單子云「隕霜而冬裘具」,九月已裘,是其早也。

 

且《周語》之文,據尋常節氣,九月而除道,十月而興土功。

 

杜以此年閏在六月,則建戌之月二十一日已得建亥節氣,是十月節氣在九月之中,土功之事何為不可?

 

諸侯城楚丘,自在正月。

 

衛人初作宮室,必在其前。

 

杜云定星方欲正中,於理何失?

 

劉君廣引《周語》之文以規杜,杜以月卻節前,何須致難?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惠公也。朔讒構取國,故不言二公子逐,罪之也。) 

 

弗克而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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