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發凡以言例,皆經國之常製,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
仲尼從而脩之,以成一經之通體。
疏「其發」至「通體」。
○正義曰:自此至「非例也」,辯說傳之三體。
此一段說舊發例也,言發凡五十皆是周公舊法。
先儒之說《春秋》者多矣,皆云丘明以意作傳,說仲尼之經,凡與不凡無新舊之例。
杜所以知發凡言例是周公垂、法史書舊章者,以諸所發凡皆是國之大典,非獨經文之例。
隱七年,始發凡例,特云「謂之禮經」;
十一年,又云「不書於策」。
建此二句於諸例之端,明書於策者,皆是經國之常製,非仲尼始造策書自製此禮也。
何則?
「夫災,無牲」,「卒哭」,「作主」,「諸侯薨於朝會,加一等」,「夫人不薨於寢,則不致」,豈是仲尼加造此言也?
公行告廟,侯伯分災,二「凡」之末,皆云「禮也」,豈是丘明自製禮乎?
又公女嫁之送人尊卑,哭諸侯之親疏等級,王喪之稱「小童」,分至之書「云物」,皆經無其事,傳亦發凡。
若丘明以意作傳,主說仲尼之經,此既無經,何須發傳?
以是故知發凡言例,皆是周公垂法、史書舊章,仲尼從而脩之,以成一經之通體也。
國之有史,在於前代,非獨周公立法,史始有章。
而指言周公垂法者,以三代異物,節文不同,周公必因其常文而作,以正其變者,非是盡變其常也。
但以一世大典,周公所定,故《春秋》之義,史必主於常法,而以周公正之。
然凡是周公之禮經,今案《周禮》竟無凡例,為當禮外別自有凡,為當凡在禮內。
今者所據,禮內有凡。
知者,案《周禮•大宰職》於「八法」之內有「官成」、「官法」,鄭眾注云「官成者,謂官府之有成事品式。
官法者,謂職所主之法度」。
然則此凡者是史官之策書成事法式也。
《釋例•終篇》云:「稱凡者五十,其別四十有九」,蓋以母、弟二凡,其義不異故也。
計周公垂典,應每事設法,而據經有例,於傳無凡多矣,《釋例》四十部,無凡者十五。
然則周公之立凡例,非徒五十而已。
蓋作傳之時已有遺落,丘明采而不得故也。
且凡雖舊例,亦非全語,丘明采合而用之耳。
《終篇》云諸凡雖是周公之舊典,丘明撮其體義,約以為言,非純寫故典之文也。
蓋據古文覆逆而見之,此丘明會意之微致,是其說也。
然丘明撮凡為言,體例不一,於一凡之內,事義不同,亦有因經所有,連釋經之所無,如「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是也。
亦有略其經之所無,直釋經之所有,如「凡祀,啟蟄而郊,龍見而雩」,不言礿祀,以經無故也,如此之類是也。
所以然者,蓋以舊凡語少,經雖無事,則亦連文引之,所以兼引「王曰小童」。
若舊凡語多,經無者則略之,經有者則載之,所以略其礿祀獨舉郊雩。
故莊十一年「王師敗績於某」,杜注云「事列於經,則不得不因申其義」。
是舊凡多者,唯舉經文也。
發凡之體,凡有二條:一是特為策書;
一是兼載國事。
特為策書者,凡告以名則書之類是也。
兼載國事者,凡嫁女於敵國之類是也。
雖為國事,但他書有者,亦不在凡例,如天子七月而葬,既於禮文備有,故丘明作傳不在凡例也。
此諸凡者自是天下大例,其言非獨為魯故。
哭諸侯之條,既發凡例,乃云故魯為諸姬,明知正凡所言,非止魯事。
且送女例云「於天子,則諸卿皆行」,魯無嫁女於天子之理。
祭祀例云「啟蟄而郊」,自非魯國不得有郊天之事,明是采合故典、裁約為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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