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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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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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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01:3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發凡以言例,皆經國之常製,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

 

仲尼從而脩之,以成一經之通體。

 

疏「其發」至「通體」。

 

○正義曰:自此至「非例也」,辯說傳之三體。

 

此一段說舊發例也,言發凡五十皆是周公舊法。

 

先儒之說《春秋》者多矣,皆云丘明以意作傳,說仲尼之經,凡與不凡無新舊之例。

 

杜所以知發凡言例是周公垂、法史書舊章者,以諸所發凡皆是國之大典,非獨經文之例。

 

隱七年,始發凡例,特云「謂之禮經」;

 

十一年,又云「不書於策」。

 

建此二句於諸例之端,明書於策者,皆是經國之常製,非仲尼始造策書自製此禮也。

 

何則?

 

「夫災,無牲」,「卒哭」,「作主」,「諸侯薨於朝會,加一等」,「夫人不薨於寢,則不致」,豈是仲尼加造此言也?

 

公行告廟,侯伯分災,二「凡」之末,皆云「禮也」,豈是丘明自製禮乎?

 

又公女嫁之送人尊卑,哭諸侯之親疏等級,王喪之稱「小童」,分至之書「云物」,皆經無其事,傳亦發凡。

 

若丘明以意作傳,主說仲尼之經,此既無經,何須發傳?

 

以是故知發凡言例,皆是周公垂法、史書舊章,仲尼從而脩之,以成一經之通體也。

 

國之有史,在於前代,非獨周公立法,史始有章。

 

而指言周公垂法者,以三代異物,節文不同,周公必因其常文而作,以正其變者,非是盡變其常也。

 

但以一世大典,周公所定,故《春秋》之義,史必主於常法,而以周公正之。

 

然凡是周公之禮經,今案《周禮》竟無凡例,為當禮外別自有凡,為當凡在禮內。

 

今者所據,禮內有凡。

 

知者,案《周禮•大宰職》於「八法」之內有「官成」、「官法」,鄭眾注云「官成者,謂官府之有成事品式。

 

官法者,謂職所主之法度」。

 

然則此凡者是史官之策書成事法式也。

 

《釋例•終篇》云:「稱凡者五十,其別四十有九」,蓋以母、弟二凡,其義不異故也。

 

計周公垂典,應每事設法,而據經有例,於傳無凡多矣,《釋例》四十部,無凡者十五。

 

然則周公之立凡例,非徒五十而已。

 

蓋作傳之時已有遺落,丘明采而不得故也。

 

且凡雖舊例,亦非全語,丘明采合而用之耳。

 

《終篇》云諸凡雖是周公之舊典,丘明撮其體義,約以為言,非純寫故典之文也。

 

蓋據古文覆逆而見之,此丘明會意之微致,是其說也。

 

然丘明撮凡為言,體例不一,於一凡之內,事義不同,亦有因經所有,連釋經之所無,如「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是也。

 

亦有略其經之所無,直釋經之所有,如「凡祀,啟蟄而郊,龍見而雩」,不言礿祀,以經無故也,如此之類是也。

 

所以然者,蓋以舊凡語少,經雖無事,則亦連文引之,所以兼引「王曰小童」。

 

若舊凡語多,經無者則略之,經有者則載之,所以略其礿祀獨舉郊雩。

 

故莊十一年「王師敗績於某」,杜注云「事列於經,則不得不因申其義」。

 

是舊凡多者,唯舉經文也。

 

發凡之體,凡有二條:一是特為策書;

 

一是兼載國事。

 

特為策書者,凡告以名則書之類是也。

 

兼載國事者,凡嫁女於敵國之類是也。

 

雖為國事,但他書有者,亦不在凡例,如天子七月而葬,既於禮文備有,故丘明作傳不在凡例也。

 

此諸凡者自是天下大例,其言非獨為魯故。

 

哭諸侯之條,既發凡例,乃云故魯為諸姬,明知正凡所言,非止魯事。

 

且送女例云「於天子,則諸卿皆行」,魯無嫁女於天子之理。

 

祭祀例云「啟蟄而郊」,自非魯國不得有郊天之事,明是采合故典、裁約為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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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02:2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微顯闡幽,裁成義類者,(○闡,昌善反,明也。

 

皆據舊例而發義,指行事以正褒貶。

 

○褒,保刀反。

 

貶,彼檢反,《字林》方犯反。)

 

疏「其微」至「褒貶」。

 

○此下盡「曲而暢之」,說新意也。

 

「微顯闡幽」,《易•下係辭》文也。

 

微謂纖隱,闡謂著明。

 

舊說云「下云『經無義例』,此釋經有義例」。

 

謂孔子脩經,微其顯事,闡其幽理,裁節經之上下,以成義之般類。

 

其善事顯者,若秦穆悔過,貶四國大夫,以例稱「人」,觀文與常文無異。

 

惡事顯者,若諸侯城緣陵,叔孫豹違命,城緣陵依例稱諸侯,與無罪文同,叔孫豹去氏,與未賜族者文同,皆是微其顯事。

 

闡幽者,謂闡其幽理,使之宣著。

 

若晉趙盾、鄭歸生、楚比陳乞及許大子止,皆非親弒其君,是其罪幽隱,孔子脩經加 「弒」,使罪狀宣露,是闡幽也。

 

諸《春秋》褒貶之例並是也。

 

蓋以為皆據舊例而發義。

 

以下論丘明之傳微顯闡幽乃是經事,故賀沈諸儒皆悉同此。

 

劉炫以微顯闡幽皆說作傳之意。

 

經文顯者,作傳本其纖微;

 

經文幽者,作傳闡使明著。

 

顯者,若「天王狩於河陽」,觀經文,足知王是天子,狩是出獵,但不知天子何故出畿外狩耳,故傳發「晉侯召王」,是其微顯也。

 

幽者,若「鄭伯克段於鄢」,觀經不知段是何人,何故稱克,故傳發「武薑愛段」,是闡其幽也。

 

丘明作傳,其有微經之顯、闡經之幽,以裁製成其義理比類者,皆據舊典凡例而起發經義,指其人行事是非,以正經之褒貶,例稱「得雋曰克」,傳言「如二君,故曰克」,是其據舊例發義也;

 

晉侯召王使狩,鄭伯不教其弟,仲尼沒其召王,顯稱鄭伯,丘明正述其事,先解經文,是指其行事以正褒貶也。

 

此二事尤明者耳,其餘皆是新意也。

 

此序主論作傳,而賀沈諸儒皆以為經解之,是不識文勢而謬失杜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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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03:07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諸稱「書」、「不書」、「先書」、「故書」、「不言」、「不稱」、「書曰」之類,皆所以起新舊,發大義,謂之變例。

 

疏「諸稱」至「變例」。

 

○上既言據舊例而發義,故更指發義之條,諸傳之所稱「書」「不書」「先書」「故書」「不言」「不稱」及「書曰」七者之類,皆所以起新舊之例,令人知發凡是舊,七者是新,發明經之大義,謂之變例。

 

以「凡」是正例,故謂此為變例,猶《詩》之有變風變雅也。

 

自杜以前,不知有新舊之異,今言「謂之變例」,是杜自明之以曉人也。

 

稱「書」者,若文二年「書士縠,堪其事」;

 

襄二十七年「書先晉,晉有信」,如此之類是也。

 

「不書」者,若隱元年春「正月,不書即位,攝也」;

 

「邾子克,未王命,故不書爵」,如此之類是也。

 

「先書」者,若桓二年「君子以督為有無君之心,故先書弒其君」;

 

僖二年,虞師晉師 「滅下陽,先書虞,賄故也」,如此之類是也。

 

「故書」者,隱三年,「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

 

成八年「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如此之類是也。

 

「不言」者,若隱元年「鄭伯克段於鄢。

 

不言出奔,難之也」;

 

莊十八年「公追戎於濟西。

 

不言其來,諱之也」,如此之類是也。

 

「不稱」者,若僖元年「不稱即位,公出故也」;

 

莊元年「不稱薑氏,絕不為親」,如此之類是也。

 

「書曰」者,若隱元年「書曰鄭伯克段於鄢」,隱四年『書曰衛人立晉』,眾也」,如此之類是也。

 

案:襄元年「圍宋彭城。

 

非宋地,追書也」;

 

隱元年「稱鄭伯,譏失教也」;

 

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

 

言不能外內也」。

 

「先書」、「故書」既是新意,則 「追書」亦是新意;

 

「書」與「不書」俱是新意,則「稱」與「不稱」、「言」與「不言」亦俱是新意,豈得「不言」、「不稱」獨為新意,「言」也「稱」也便即非乎?

 

《釋例•終篇》云「諸雜稱二百八十有五」,止有其數,不言其目,就文而數,又複參差。

 

竊謂「追書」也,「言」也,「稱」也,亦是新意。

 

序不言者,蓋諸類之中足以包之故也。

 

有田僧紹者,亦注此序,以為序言諸「稱」,「稱」亦即是新意,與下七者合為八名。

 

斯不然矣。

 

案「書」與「不書」,其文相次。

 

若 「稱」字即是新意,但當言「稱」與「不稱」相次,何以分為別文?

 

明知杜言諸「稱」,自謂諸傳所稱,不以「稱」為新意。

 

但以理而論之,「稱」亦當是新意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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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03:5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然亦有史所不書,即以為義者,此蓋《春秋》新意,故傳不言「凡」,曲而暢之也。

 

(○暢,敕亮反。)

 

疏「然亦」至「之也」。

 

○此說因舊為新也。

 

仲尼脩《春秋》者,欲以上遵周製,下明世教,其舊史錯失,則得刊而正之,以為變例。

 

其舊史不書,則無可刊正,故此又辯之。

 

亦有史所不書,正合仲尼意者,仲尼即以為義。

 

改其舊史及史所不書,此二者蓋是《春秋》新意,故傳亦不言凡,每事別釋,曲而通暢之也。

 

「此蓋《春秋》新意」,其言總上,通變例與不別書也。

 

舉一凡而事同者,諸理盡見,是其直也;

 

不言凡而每事發傳,是其曲暢。

 

暢訓通,故言曲而暢之也。

 

若然,隱公實不即位,史無由得書即位。

 

邾克實未有爵,史無由得書其爵。

 

然則傳言不書,自是舊史不書。

 

而以不書為仲尼新意者,《釋例•終篇》杜自問而釋之,云丘明之為傳,所以釋仲尼《春秋》。

 

仲尼《春秋》皆因舊史之策書,義之所在,則時加增損,或仍舊史之無,亦或改舊史之有。

 

雖因舊文,固是仲尼之書也。

 

丘明所發,固是仲尼之意也。

 

雖是舊文不書,而事合仲尼之意,仲尼因而用之,即是仲尼新意。

 

若宣十年「崔氏出奔衛」,傳稱「書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

 

是告不以名,故知舊史無名,及仲尼脩經,無罪見逐,例不書名,此舊史之文,適當孔子之意,不得不因而用之。

 

因舊為新,皆此類也。

 

然杜唯言史所不書,即以為義,不云史所書為義者,但夫子約史記而脩《春秋》,史記之文,皆是舊史所書,因而褒貶,理在可見,不須更言,但恐舊史不書,而夫子不用,故特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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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05:3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經無義例,因行事而言,則傳直言其歸趣而已。

 

(○趣,七住反。)

 

非例也。

 

疏「其經」至「例也」。

 

○此一段說經無義例者。

 

國有大事,史必書之,其事既無得失,其文不著善惡,故傳直言其指歸趣向而已,非褒貶之例也。

 

《春秋》此類最多,故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傳曰「始通也」。

 

杜注云「經無義例,故傳直言其歸而已。

 

他皆放此」。

 

是如彼之類,皆非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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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06:2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故發傳之體有三,而為例之情有五。

 

(○為音於偽反,又如字。)

 

疏「故發」至「有五」。

 

○正義曰:傳體有三,即上文發凡正例、新意變例、歸趣非例是也。

 

為例之情有五,則下文「五曰」是也。

 

書經有此五情,緣經以求義為例,言傳為經發例,其體有此五事。

 

下文五句,成十四年傳也。

 

案彼傳上文云「春秋之稱」,下云「非聖人誰能脩之?」

 

聖人指謂孔子,美孔子所脩,成此五事,五事所攝,諸例皆盡。

 

下句釋其顯者以屬之耳。

 

此發傳之體有三,上文三言「其」以別之,觀文足可知耳。

 

劉寔分變例新意以為二事。

 

《釋例•終篇》曰「丘明之傳有稱周禮以正常者,諸稱凡以發例者是也;

 

有明經所立新意者,諸顯義例而不稱凡者是也」。

 

稱古典則立凡以顯之,釋變例則隨辭以讚之。

 

杜言甚明,尚不能悟,其為暗也,不亦甚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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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07:04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一曰:「微而顯」,文見於此,而起義在彼。

 

(○見,賢遍反,下同。)

 

「稱族,尊君命;

 

舍族,尊夫人」、「梁亡」、「城緣陵」之類是也。

 

(○舍音舍。)

 

疏「一曰」至「是也」。

 

○「文見於此」,謂彼注云「辭微而義顯」也。

 

「稱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成十四年傳為叔孫僑如發也。

 

經曰「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

 

叔孫是其族也,褒賞稱其族,貶責去其氏。

 

銜君命出使稱其族,所以為榮;

 

與夫人俱還去其氏,所以為辱。

 

出稱叔孫,舉其榮名,所以尊君命也;

 

入舍叔孫,替其尊稱,所以尊夫人也。

 

族自卿家之族,稱舍別有所尊。

 

是文見於此而起義在彼。

 

僖十九年經書「梁亡」,是秦亡之也。

 

傳曰「不書其主,自取之也」。

 

僖十四年經書「諸侯城緣陵」,是齊率諸侯城之,以遷杞也。

 

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

 

秦人滅梁而曰「梁亡」,文見於此,「梁亡」見取者之無罪。

 

齊桓城杞而書「諸侯城緣陵」,文見於此,「城緣陵」見諸侯之有闕。

 

亦是文見於此,而起義在彼。

 

皆是辭微而義顯,故以此三事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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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08:49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二曰「誌而晦」,約言示製,推以知例。

 

參會不地、與謀曰「及」之類是也。

 

(○參,士南反,又音三。與音預。)

 

疏「二曰」至「是也」。

 

○彼注云「誌,記也。

 

晦,亦微也。

 

謂約言以記事,事敘而文微」。

 

桓二年,秋,「公及戎盟於唐。

 

冬,公至自唐」。

 

傳例曰「特相會,往來稱地,讓事也。

 

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成事也」。

 

其意言會必有主,二人共會,則莫肯為主,兩相推讓,會事不成,故以地致。

 

三國以上,則一人為主,二人聽命,會事有成,故以會致。

 

宣七年「公會齊侯伐萊」。

 

傳例曰「凡師出,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

 

其意言同誌之國,共行征伐,彼與我同謀計議,議成而後出師,則以相連及為文。

 

彼不與我謀,不得已而往應命,則以相會合為文。

 

此二事者,義之所異,在於一字。

 

約少其言,以示法製,推尋其事,以知其例。

 

是所記事有敘,而其文晦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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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三曰「婉而成章」,(○婉,於阮反。)

 

曲從義訓,以示大順。

 

諸所諱辟,璧假許田之類是也。

 

(○辟,本亦作「避」,音同,後放此,假,古雅反,後不音者同。)

 

疏「三曰」至「是也」。

 

○彼注云「婉,曲也。

 

謂屈曲其辭,有所辟諱,以示大順,而成篇章」。

 

言「諸所諱辟」者,其事非一,故言「諸」以總之也。

 

若僖十六年,公會諸侯於淮,未歸而取項,齊人以為討而止公。

 

十七年,九月,得釋始歸。

 

諱執止之恥,辟而不言,經乃書「公至自會」。

 

諸如此類,是諱辟之事也。

 

諸侯有大功者,於京師受邑,為將朝而宿焉,謂之朝宿之邑。

 

方嶽之下,亦受田邑,為從巡守備湯水以共沐浴焉,謂之湯沐之邑。

 

魯以周公之故,受朝宿之邑於京師許田是也;

 

鄭以武公之勳,受湯沐之邑於泰山祊田是也。

 

隱桓之世,周德既衰,魯不朝周,王不巡守,二邑皆無所用,因地勢之便,欲相與易,祊薄不足以當許,鄭人加璧以易許田。

 

諸侯不得專易天子之田,文諱其事。

 

桓元年,經書「鄭伯以璧假許田」,言若進璧以假田,非久易也。

 

掩惡揚善,臣子之義,可以垂訓於後。

 

故此二事皆屈曲其辭從其義訓,以示大順之道。

 

是其辭婉曲而成其篇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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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四曰「盡而不汙」,(○汙,於俱反,曲也。)

 

直書其事,具文見意。

 

丹楹刻桷、天王求車、齊侯獻捷之類是也。

 

(○楹音盈。

 

刻音克。

 

桷音角。

 

捷,在妾反。)

 

疏「四曰」至「是也」。

 

○彼注云:「謂直言其事,盡其事實,無所汙曲」。

 

禮製,宮廟之飾,楹不丹,桷不刻。

 

莊二十三年「秋,丹桓宮楹」;

 

二十四年,春,「刻桓宮桷」。

 

禮,諸侯不貢車服,天子不私求財。

 

桓十五年「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禮,諸侯不相遺俘。

 

莊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

 

三者皆非禮而動,直書其事,不為之隱,具為其文,以見譏意。

 

是其事實盡而不有汙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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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曰「懲惡而勸善」,(○懲,直升反。)

 

求名而亡,欲蓋而章。

 

書齊豹「盜」、三叛人名之類是也。

 

疏「五曰」至「是也」。

 

○彼注云「善名必書,惡名不滅,所以為懲勸」。

 

昭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縶」,襄二十一年「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昭三十一年「邾黑肱以濫來奔」,是謂盜與三叛人名也。

 

齊豹,衛國之卿,《春秋》之例,卿皆書其名氏,齊豹忿衛侯之兄,起而殺之,欲求不畏彊禦之名,《春秋》抑之,書曰「盜」。

 

盜者,賤人有罪之稱也。

 

邾庶其、黑肱、莒牟夷三人,皆小國之臣,並非命卿,其名於例不合見經,竊地出奔,求食而已,不欲求其名聞,《春秋》故書其名,使惡名不滅。

 

若其為惡求名而有名章徹,則作難之士,誰或不為?

 

若竊邑求利而名不聞,則貪冒之人,誰不盜竊?

 

故書齊豹曰「盜」,三叛人名,使其求名而名亡,欲蓋而名章,所以懲創惡人,勸獎善人。

 

昭三十一年傳具說此事,其意然也。

 

盜與三叛俱是惡人,書此二事,唯得懲惡耳,而言「勸善」者,惡懲則善勸,故連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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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1:48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推此五體,以尋經、傳,觸類而長之。

 

(○長,丁丈反。)

 

附於二百四十二年行事,王道之正,人倫之紀備矣。

 

疏「推此」至「備矣」。

 

○正義曰:上云「情有五」,此言「五體」者,言其意謂之情,指其狀謂之體,體情一也,故互見之。

 

一曰微而顯者,是夫子脩改舊文以成新意,所修《春秋》以新意為主,故為五例之首。

 

二曰誌而晦者,是周公舊凡,經國常製。

 

三曰婉而成章者,夫子因舊史大順,義存君親,揚善掩惡,夫子因而不改。

 

四曰盡而不汙者,夫子亦因舊史,有正直之士,直言極諫,不掩君惡,欲成其美,夫子因而用之。

 

此婉而成章,盡而不汙,雖因舊史,夫子即以為義。

 

總而言之,亦是新意之限,故傳或言「書曰」或云「不書」。

 

五曰懲惡而勸善者,與上微而顯不異,但勸戒緩者,在微而顯之條;

 

貶責切者,在懲惡勸善之例,故微而顯居五例之首,懲惡勸善在五例之末。

 

五者《春秋》之要,故推此以尋經、傳,觸類而增長之,附於二百四十二年時人所行之事,觀其善惡,用其褒貶,則王道之正法,人理之紀綱,皆得所備矣。

 

從首至此,說經、傳理畢,故以此言結之。

 

「觸類而長之」《易•上係辭》文也。

 

二百四十二年,謂獲麟以前也。

 

以後經則魯史舊文,傳終說前事,辭無褒貶,故不數之也。

 

觸類而長之者,若隱四年經書「翬帥師」,傳稱羽父固請,「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

 

十年經亦書「翬帥師」,傳雖不言「書曰」、「故書」,是知與上同為新意。

 

又隱元年傳「曰『儀父』,貴之也」,則桓十七年云「儀父」,亦是貴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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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2:20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或曰:《春秋》以錯文見義。

 

若如所論,則經當有事同文異而無其義也。

 

先儒所傳,皆不其然。

 

(○傳,直專反。)

 

疏「或曰」至「其然」。

 

○正義曰:自此至「釋例詳之」,言已為作註解之意。

 

論經、傳之下,即是自述已懷,於文不次,言無由發,故假稱或問而答以釋之。

 

《春秋》之經,侵伐會盟及戰敗克取之類,文異而義殊,錯文以見義。

 

先儒知其如是,因謂苟有異文,莫不著義。

 

杜以為仲尼所述,據史舊文,文害者,則刊而正之,不害者,因其詳略。

 

此其異於先儒,故或人據上文杜之異旨,執先儒以問曰:《春秋》以錯文見義,其文異者,必應有義存焉。

 

若如所論,辭有詳略,不必改也,則經當有事同文異而無其義意者也。

 

先儒所傳,皆不其然,今何以獨異?

 

欲令杜自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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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2:53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答曰:《春秋》雖以一字為褒貶,然皆須數句以成言,(○數,色主反,下同。)

 

非如八卦之爻,可錯綜為六十四也,(○綜,宗宋反。)

 

固當依傳以為斷。

 

(○斷,丁亂反。)

 

疏「答曰」至「為斷」。

 

○莊二十五年「陳侯使女叔來聘」,傳曰「嘉之,故不名」。

 

僖二十五年「衛侯毀滅刑」,傳曰「同姓也,故名」。

 

褒則書字,貶則稱名,褒貶在於一字。

 

褒貶雖在一字,不可單書一字以見褒貶,故答或人曰「《春秋》雖以一字為褒貶,皆須數句以成言語,非如八卦之爻,可錯綜為六十四也」。

 

卦之爻也,一爻變,則成為一卦;

 

經之字也,一字異,不得成為一義,故經必須數句以成言,義則待傳而後曉,不可錯綜經文,以求義理,故當依傳以為斷。

 

文異者,丘明不為發傳,仲尼必無其義,安得傳旨之表妄說經文?

 

以此知經有事同文異而無其義者也。

 

「數句」者,謂若隱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及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

 

此皆三句以上。

 

《春秋》一部,未必皆然。

 

杜欲盛破賈、服一字,故舉多言之。

 

或以為數其文句,義亦得通。

 

「錯綜其數」,《易•上係辭》文,謂交錯綜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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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3:2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古今言《左氏春秋》者多矣,今其遺文可見者十數家。

 

疏「古今」至「數家」。

 

○《漢書•儒林傳》云:「漢興,北平侯張蒼及梁大傅賈誼、京兆尹張敞、大中人大劉公子皆脩《左氏傳》。

 

誼為《左氏傳》訓詁,授趙人貫公,公傳子長卿,長卿傳清河張禹,禹授尹更始,更始傳子鹹及丞相翟方進,方進授清河胡常,常授黎陽賈護,護授蒼梧陳欽,而劉歆從尹鹹及翟方進受。

 

由是言《左氏》者本之賈護、劉歆。」

 

是前漢言《左氏》者也。

 

漢武帝置五經博士,《左氏》不得立於學官。

 

至平帝時,王莽輔政,方始立之,後漢複廢。

 

雖然,學者浸多矣,中興以後,陳元、鄭眾、賈逵、馬融、延篤、彭仲博、許惠卿、服虔、潁容之徒,皆傳《左氏春秋》。

 

魏世則王肅、董遇為之注。

 

此等比至杜時,或在或滅,不知杜之所見十數家定是何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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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3:53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大體轉相祖述,進不成為錯綜經文以盡其變,退不守丘明之傳。

 

於丘明之傳,有所不通,皆沒而不說,而更膚引《公羊》、《穀梁》,(○膚,芳於反。

 

適足自亂。)

 

疏「大體」至「自亂」。

 

○《禮記•中庸》云「仲尼祖述堯舜」。

 

祖,始也,謂前人為始而述修之也。

 

經之詳略,本不著義,強為之說,理不可通,故「進不成為錯綜經文以盡其變」。

 

於傳之外,別立異端,故「退不守丘明之傳」。

 

傳有不通,則沒而不說,謂諸家之注多有此事。

 

但諸注既亡,不可指摘。

 

若觀服虔、賈逵之注,皆沒而不說者眾矣,謂若文二年「作僖公主」,傳於僖三十三年云「作主,非禮也。

 

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及襄九年「閏月,戊寅,濟於陰阪」之類是也。

 

膚謂皮膚,言淺近引之也。

 

《公羊》、《穀梁》口相傳授,因事起問意,與《左氏》不同,故引之以解《左氏》,適足以自錯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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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4:31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預今所以為異,專脩丘明之傳以釋經。

 

經之條貫,必出於傳。

 

(○貫,古亂反。)

 

傳之義例,總歸諸凡。

 

推變例以正褒貶,簡二傳而去異端,(○去,起呂反。)

 

蓋丘明之誌也。

 

疏「預今所以」至「之誌也」。

 

○丘明與聖同時,為經作傳,經有他義,無容不盡,故專修丘明之傳以釋經也。

 

作傳解經,則經義在傳,故「經之條貫,必出於傳」也。

 

發凡言例,則例必在凡,故「傳之義例,總歸諸凡」也。

 

若有例無凡,則傳有變例,如是則「推尋變例以正褒貶」。

 

若《左氏》不解,二傳有說,有是有非,可去可取,如是則簡選二傳,取其合義而去其異端。

 

杜自言以此立說,蓋是丘明之本意也。

 

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齊」,傳云「書曰『北燕伯款出奔齊。』罪之也」。

 

則知昭二十一年「蔡侯朱出奔楚」,亦是「罪之也」。

 

《釋例》曰:「朱雖無罪,據失位而出奔,亦其咎也」。

 

宣十年「崔氏出奔衛」,傳云「書曰:『崔氏』,非其罪也」。

 

不書名者非其罪,則書名者是罪也。

 

襄二十一年「晉欒盈出奔楚」,杜注云:「稱名,罪之。」

 

如此之類,是推變例以正褒貶也。

 

莊十九年「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杜注云「《公羊》、《穀梁》皆以為魯女媵陳侯之婦」。

 

僖九年「伯姬卒」,杜注云「《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稱國」。

 

如此之類,是簡二傳也。

 

先儒取二傳多矣,杜不取者,是去異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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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5:13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有疑錯,則備論而闕之,以俟後賢。

 

疏「其有」至「後賢」。

 

○《集解》與《釋例》每有論錯闕疑之事,非一二也。

 

《釋例•終篇》云:「去聖久遠,古文篆隸曆代相變,自然當有錯誤,亦不可拘文以害意,故聖人貴聞一而知二,賢史之闕文也。

 

今《左氏》有無傳之經,亦有無經之傳。

 

無經之傳,或可廣文。

 

無傳之經,則不知其事。

 

又有事由於魯,魯君親之而複不書者,先儒或強為之說,或沒而不說,疑在闕文,誠難以意理推之。」

 

是備論闕之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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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5:52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然劉子駿創通大義,(○駿音俊。

 

子駿,劉歆字。

 

創,初亮反,《字林》作「創」。)

 

賈景伯父子、許惠卿,皆先儒之美者也,末有潁子嚴者,雖淺近亦複名家,(○複,扶又反,下同。)

 

故特舉劉、賈、許、潁之違,以見同異。

 

(○見,賢遍反,下同。)

 

疏「然劉」至「同異」。

 

○《漢書•楚元王傳》稱,劉歆字子駿,劉德孫,劉向少子也。

 

哀帝時,歆校秘書,見古文《春秋左氏傳》,大好之。

 

初《左氏傳》多古字古言,學者傳訓詁而已,及歆治《左氏》,引傳文以解經,經、傳相發明,由是章句義理備焉。

 

是其創通大義也。

 

後漢賈逵,字景伯,扶風人也。

 

父徽,字元伯,授業於歆,作《春秋條例》。

 

逵傳父業,作《左氏傳訓詁》。

 

許惠卿,名淑,魏郡人也。

 

潁子嚴,名容,陳郡人也,比於劉、賈之徒,學識雖複淺近,然亦注述《春秋》,名為一家之學。

 

杜以為先儒之內四家差長,故特舉其違,以見異同。

 

自餘服虔之徒,殊劣於此輩,故棄而不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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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樓主| 發表於 2013-5-12 12:16:19 | 只看該作者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分經之年,與傳之年相附,比其義類,(○比,毗誌反。)

 

各隨而解之,名曰《經傳集解》。

 

疏「分經」至「集解」。

 

○丘明作傳,不敢與聖言相亂,故與經別行,何止丘明、公羊、穀梁?

 

及毛公、韓嬰之為《詩》作傳,莫不皆爾。

 

經傳異處,於省覽為煩,故杜分年相附,別其經傳,聚集而解之。

 

杜言「集解」,謂聚集經傳為之作解,何晏《論語集解》乃聚集諸家義理以解《論語》,言同而意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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