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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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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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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23:5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遷於祖,用軸。

 

(遷,徙也。

 

徙於祖,朝祖廟也。

 

《檀弓》曰:『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

 

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

 

軸,共軸也。

 

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為軹,共狀如長床,穿程。

 

前後著金而關軹焉。

 

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

 

天子畫之以龍。)

 

[疏]『遷於祖用軸』。

 

註『遷徙』至『以龍』。

 

釋曰:自此盡『由足西面』,論以柩朝廟之事。

 

云『遷於祖用軸』者,謂朝廟之時,從殯宮遷移於祖廟,朝時用共軸載之。

 

案《士喪禮》將殯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軸。』

 

則遷於祖時,亦升共軸於階上,載之挽柩而下。

 

若然,未升饌,陳之當在堂下,是以下記云:『夷床共軸,饌於西階東。』

 

註云:『明階者,位近西,夷床饌於祖廟,共軸饌於殯宮。』

 

而言階,明在堂下也。

 

云『《檀弓》曰殷朝而殯於祖』者,殷人將殯之時,先朝廟訖,乃殯,至葬時不復朝也。

 

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殯於路寢,至葬時乃朝,朝訖,而遂葬。

 

引之者,證經將葬朝祖之事。

 

云『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曲禮》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

 

案《聘禮》大夫將出聘,告於禰乃行,介無告禰之事,故不得象之。

 

云『軸,共軸也』者,下記云『夷床共軸』是也。

 

云『軸,狀如轉轔』者,此以漢法況之,漢時名轉軸為轉轔,轔,輪也,故《士喪禮》云『升棺用軸』,註云:『軸,共軸也。

 

共狀如床,軸其輪,免而行。』

 

是以輪為轔也。

 

云『刻兩頭為軹』者,以軸頭為軹,刻軸使兩頭細,穿入共之兩髀,前後二者皆然。

 

云『共狀如長床,穿呈,前後著金而關軸焉』者,此共既云長如床,則有先後兩畔之木,狀如床髀,厚大為之,兩畔為孔,著金釧於中,前後兩畔皆然,然後關軸於其中。

 

言呈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軸,故名此木為呈也。

 

云『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者,大夫殯葬,雖不用盾,士朝廟用共軸,則大夫朝廟當用盾。

 

諸侯天子殯葬、朝廟皆用盾。

 

但天子畫轅為龍,謂之龍盾。

 

《檀弓》諸侯云『盾』,天子云『塗龍盾』是也。

 

此盾皆有四周為盾,故名為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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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25:1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重先,奠從,燭從,柩從,燭從,主人從。

 

(行之序也。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為先後,各從其昭穆。男賓在前,女賓在後。)

 

[疏]『重先』至『人從』。

 

註『行之』至『在後』。

 

釋曰:此論發殯宮鄉祖廟之次序。

 

柩之前後皆有燭者,以其柩車為隔,恐ウ,故各有燭以道。

 

若至廟,燭在前者升正柩,在後者在階下,升柩,故下記云『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

 

後入者,西階東北面在下』是也。

 

云『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為先後』者,經直云『主人從』者,以主人為首者而言,故鄭總舉男子婦人並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者,以《內則》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鄭云:『地道尊右。』

 

彼謂吉時,此雖兇禮,亦依之也。

 

云『親疏為先後,各從其昭穆』者,假令昭親,則在先,昭疏,則在後。

 

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為先後,男從主人後,女從主婦後。

 

云『男賓在前,女賓在後』者,謂無服者亦各從五服男子、婦人之後為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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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26: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升自西階。

 

(柩也。猶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升自西階』。

 

註『柩也』至『阼也』。

 

釋曰:云『猶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禮》云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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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27:1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奠俟於下,東面北上。

 

(俟正柩也。)

 

[疏]『奠俟』至『北上』。

 

註『俟正柩也』。

 

釋曰:既升階,當正之於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設奠,故云『俟正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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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28: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主人從升。

 

婦人升,東面。

 

眾人東即位。

 

(東方之位。)

 

[疏]『主人』至『即位』。

 

註『東方之位』。

 

釋曰:主人、主婦從柩而升。

 

言『婦人升東面』,不言『主人西面』,舉主婦東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

 

云『眾人東即位』者,唯主人、主婦一自眾主人以下,從柩至西階下,遂鄉東階下即西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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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29:4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正柩於兩楹,用夷床。

 

(兩楹,象鄉戶牖也。是時柩北首。)

 

[疏]『正柩』至『夷床』。

 

註『兩楹』至『北首』。

 

釋曰:云『兩楹,象鄉戶牖也』者,以其戶牖之,賓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處,父母神之所在,故於兩楹之北面鄉之。

 

若言鄉戶牖,則在兩楹而近西矣。

 

故下記云『夷床共軸,饌於西階東』,饌夷床,俟正柩而言,西階東,則正柩於楹近西可知矣。

 

云『是時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鄉之,又自上以來設奠,皆升自阼階,今此下文設奠升降,皆自西階下,鄭註云『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時柩北首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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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30:4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主人柩東,西面。

 

置重如初。

 

(如殯宮時也。)

 

[疏]『主人』至『如初』。

 

註『如殯宮時也』。

 

釋曰:主人、主婦從柩升,即當西面,東面鄉柩。

 

主婦上文即言東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婦東面位不改,故從柩升,因言東面。

 

男子在柩東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訖,乃言西面也。

 

其重依上文序,從之時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訖乃置之。

 

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鄭云『如殯宮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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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32:3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席升,設於柩西。

 

奠設如初,巾之。

 

升降自西階。

 

(席設於柩之西,直柩之西,當西階也。從奠設如初,東面也。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巾之者,為禦當風塵。)

 

[疏]『席升』至『西階』。

 

註『席設』至『風塵』。

 

釋曰:此論設宿奠於柩西。

 

云『席設於柩之西,直柩之西,當西階也』者,知當西階,以其柩當戶牖之南,席北鋪之,自然當西階之上。

 

云『從奠設如初,東面也』者,如初,謂如殯宮朝夕設奠於室中者,從柩而來,此還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據神東面設之於席前也。

 

云『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謂不近柩設奠,若近柩,則統於柩,為神不西面,故不近東統於柩。

 

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設席於奧東面,則天子諸侯亦不西面可知。

 

云『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者,此亦據神位在奧不在東而言也。

 

若然,小斂奠設於屍東者,以其始死,未忍異於生。

 

大斂以後,奠皆設於室中,亦不統於柩。

 

此奠不設於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處故也。

 

云『巾之者,為禦當風塵』者,案《禮記。檀弓》云:『喪不剝奠也與?

 

祭肉也與?』

 

據小斂、大斂之等也,有牲肉,故不露,故巾之。

 

以此宿奠脯醢醴酒,無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雖無祭肉,為在堂風塵,故巾之,異於朝夕在室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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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33:5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主人踴無,降,拜賓,即位,踴,襲。

 

主婦及親者由足,西面。

 

(設奠時,婦人皆室戶西南面,奠畢,乃得東面。親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主人』至『西面』。

 

註『設奠』至『房中』。

 

釋曰:云『降拜賓,即位踴襲』者,實謂在殯宮看主人開殯朝祖之賓,襲者從殯宮中拜賓,入即位袒,至此乃襲。

 

襲者先即位踴,踴訖乃襲於序東。

 

云『設奠時,婦人皆室戶西南面,奠畢乃得東面』者,知婦人戶西南面者,案下記云將載柩,『祝及執事舉奠,戶西南面東上』,則知此設之時,婦人辟之,亦戶西南面。

 

待設奠訖,乃由柩足向柩東西面,不即鄉柩東西面者,以主人在柩東,待設奠訖,主人降拜賓,婦人乃得東也。

 

若然,云『親者西面』,則大功以上相隨同西面也。

 

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親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為堂上迫狹,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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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35:1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薦車,直東榮,北。

 

(薦,進也。進車者,象生時將行陳駕也,今時謂之魂車。 ,轅也。車當東榮,東陳西上於中庭。)

 

[疏]『薦車』至『北』。

 

註『薦進』至『中庭』。

 

釋曰:自此盡『還出』,論薦車馬設遷祖奠之事。

 

薦車者,以明旦將行,故豫陳車。

 

云『進車者,象生時將行陳駕也』者,案《曲禮》云:『君車將駕,則仆執策立於馬前,已駕,仆展令。』

 

是生時將行陳駕,今死者將葬,亦陳車象之也。

 

云『今時謂之魂車』者,鄭舉漢法況之,以其神靈在焉,故謂之魂車也。

 

云『,轅也』者,《周禮。考工記》有人為,亦謂之轅,故云轅也。

 

云『車當東榮,東陳西上於中庭』者,此車既非載柩之車,即下記云薦乘車、道車、槁車,以次言之,則先陳乘車,次陳道車,次陳槁車。

 

知東陳西上者,下云『陳明器於乘車之西』,明器繼乘車而西,明乘車在上,已東有道車、槁車,故知三者西上也。

 

乘車既當東榮,則三者不當中庭,而云中庭者,據南北之中庭,不據東西為中庭也。

 

何者?

 

以下經云薦馬入門,三分庭一在南,馬右還,出薦馬者,當車南在庭,近南,明車近北當中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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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36:1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質明,滅燭。

 

(質,正也。)

 

[疏]『質明滅燭』。

 

釋曰:自啟殯至此時在殯宮、在道及祖廟皆有二燭為明,以尚早故也。

 

今至正明,故滅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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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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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徹者升自阼階,降自西階。

 

(徹者,辟新奠,不設序西南,已再設為褻。)

 

[疏]『徹者』至『西階』。

 

註『徹者』至『為褻』。

 

釋曰:云『新奠』者,謂遷祖之奠將設新,故徹去從奠,以辟新奠也。

 

云『不設序西南,已再設為褻』者,為徹從奠,不設於序西南,為再設褻黷,故不設也。

 

其再設者,未啟殯前夕時一設,至此朝廟又設,是再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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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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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階。

 

(為遷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辟其足。)

 

[疏]『乃奠』至『西階』。

 

註『為遷』至『其足』。

 

釋曰:云『為遷祖奠也』者,謂遷柩朝祖之奠也。

 

云『如初』者,亦於柩西當階之上,東面席前為之則同,其饌則異,以其上三鼎及東方之饌,皆大斂之奠是也。

 

云『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斂、小斂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階,降自西階,今此遷祖奠,升不由阼階,故云辟足。

 

辟足者,以其來往不可由首,又飲食之事不可褻之由足,故升自西階也。

 

若然,徹時所以由足者,奠畢去之,由足無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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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39:0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主人要節而踴。

 

(節,升降。)

 

[疏]『主人要節而踴』。

 

註『節升降』。

 

釋曰:云『節,升降』者,奠升時主人踴,降時婦人踴。

 

由重南,主人踴,此不言婦人,文不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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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41:4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薦馬,纓三就,入門,北面,交轡,圉人夾牽之。

 

(駕車之馬,每車二匹。

 

纓,今馬鞅也。

 

就,成也。

 

諸侯之臣,飾纓以三色而三成。

 

此三色者,蓋絳絲也。

 

其著之如然。

 

天子之臣,如其命數,王之革路絳纓。

 

圉人,養馬者。

 

在左右曰夾。

 

既奠乃薦馬者,為其踐汙廟中也。

 

凡入門,參分庭一在南。)

 

[疏]『薦馬』至『牽之』。

 

註『駕車』至『在南』。

 

釋曰:薦馬並薦纓者,纓為馬設,故與馬同時薦之。

 

案下記云『薦乘車』,又云『纓轡貝勒,縣於衡』,又云『道車載朝服,槁車載蓑笠』,註云:『道車、槁車之纓轡及勒亦縣於衡也。』

 

若然,薦車之時,纓縣於衡,此薦馬得有纓者,以薦車時縣於衡,至此薦馬時又取而用之,故兩見之也。

 

云『駕車之馬』者,即上文薦車之馬也。

 

云『每車二匹』者,下經云『公贈兩馬』,註云:『兩馬,士制也。』

 

故知此車有三乘,馬則六匹矣。

 

云『纓,今馬鞅也』者,古者謂之纓,漢時謂之鞅,故舉漢法為況也。

 

云『諸侯之臣,飾纓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薦馬纓三就,則不依命數,則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車》上公纓九就,侯伯纓七就,子男纓五就,諸侯之臣不得與子男同五就,故知與士同三就。

 

此三色,則如《聘禮》記三色,朱、白、蒼也。

 

云『此三色者蓋絳絲也』者,謂以絲為絳,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

 

云『其著之如然』者,鄭註《巾車》云:『玉路之樊及纓皆以五采飾之,十二就。』

 

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註皆云『五色飾之』。

 

此則三采絲為絳飾之,但著之則同,故云其著之如然也。

 

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數』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

 

命數雖卑於諸侯,以王人雖微,猶序諸侯之上,故得與同依命數。

 

就依命數,其色則無過五采,以其金路以下與諸侯,其飾與王同。

 

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與諸侯同。

 

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諸侯之臣當同色,與諸侯之臣同矣。

 

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與三卿同三色也。

 

云『王之革路絳纓』者,至革路、木路不用而用絳絲為纓,與此纓三色者同,故引為證也。

 

云『圉人,養馬者』,案《周禮。校人職》云:『乘馬一師四圉。』

 

是圉人以養馬,以其養馬,故使之薦也。

 

云『在左右曰夾』者,以車三乘馬則六匹,每馬二人交轡牽之,故云在左右曰夾。

 

云『既奠乃薦者,為其踐汙廟中』者,車馬相將之物,前薦車在奠上,今此薦馬在奠後者,欲其既薦即出,恐踐汙廟中,故後薦之也。

 

云『凡入門,參分庭一在南』者,大斂陳事在庭,分為三分,一分在北,則繼堂而言;

 

一分在南,則繼門而言。

 

此既繼門,故云三分庭一在南。

 

又不言門左門右,則當門之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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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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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禦者執策立於馬後。

 

哭,成踴,右還,出。

 

(主人於是乃哭踴者,薦車之禮,成於薦馬。)

 

[疏]『禦者』至『還出』。

 

註『主人』至『薦馬』。

 

釋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踴者,薦車之禮成於薦馬』者,以其車得馬而成,故前薦車時,主人不哭踴,至薦馬乃哭,是由車成於薦馬故也。

 

主人哭踴訖,馬則右還,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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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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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賓出,主人送於門外。

 

有司請祖期。

 

(亦因在外位請之,當以告賓,每事畢輒出。將行而飲酒曰祖。祖,始也。)

 

[疏]『賓出』至『祖期』。

 

註『亦因』至『始也』。

 

釋曰:自此盡『屬引』,論祖時飾柩車之事。

 

此賓即上來吊主人啟殯者,朝廟事畢而出,主人送之。

 

云『亦因在外位請之』者,上既夕哭訖,因外位請啟期,故云『亦』也。

 

此經不言告賓,知告賓者,若不告賓,時至則設,何須請期?

 

故知擬告賓,故云『當以告賓』也。

 

云『每事畢輒出』者,有司請期之禮,每事皆待事畢,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請之。

 

言每事者,篇首云『請期』,此云『請祖期』,下文『請葬期』,皆因出在外請之,故云每事也。

 

云『將行而飲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詩》有『韓侯出祖,出宿於屠。

 

顯父餞之,清酒百壺』,又云『出宿於,飲餞於禰』,皆是將行飲酒曰祖。

 

此死者將行亦曰祖,為始行,故曰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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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曰:『日側。』

 

(側,失也,謂將過中之時。)

 

[疏]『曰日側』。

 

註『側失』至『之時』。

 

釋曰:此主人辭。

 

以上文有司請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側』者,昃是傍側,亦為特義轉為昃者,取差跌之義,故從昃也。

 

云『過中之時』者,則《尚書。無逸》云文王『至於日中昃』,昃即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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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46:2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主人入,袒。

 

乃載,踴無。

 

卒束,襲。

 

(袒,為載變也。乃舉柩下而載之。束,束棺於柩車。賓出,遂匠納車於階,謂此車。)

 

[疏]『主人』至『束襲』。

 

註『袒為』至『此車』。

 

釋曰:云『袒為載變也』者,將載,主人先袒,乃載,故云為載變也。

 

云『乃舉柩下而載之』者,猶卻也。

 

鄉柩在堂北首,今下以足鄉前,下堂載於車,故謂之為卻也。

 

云『束,束棺於柩車』者,案《禮記。喪大記》云:『君蓋用漆,三衽三束。』

 

《檀弓》曰:『棺束縮二橫三。』

 

彼是棺束,此經先云載下,乃云卒束,則束非棺束,是載柩訖乃以物束棺,使與柩車相持不動也。

 

云『賓出,遂匠納車於階,謂此車』者,案下記云:『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於階。』

 

此經不辨納車時節,故鄭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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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47:3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降奠,當前束。

 

(下遷祖之奠也。當前束,猶當屍禺也。亦在柩車西,束有前後也。)

 

[疏]『降奠當前束』。

 

註『下遷』至『後也』。

 

釋曰:束卒乃云『降奠』,則未束以前,其奠使人執之,待束訖,乃降奠之,當束也。

 

云『當前束,猶當屍禺也』者,下記云:『即床而奠,當禺。』

 

彼在屍東,此在柩車西,當前束亦當禺,故取當禺而言也。

 

云『束有前後也』者,以經既言前束,則有後束可知,故云有前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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