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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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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2 19:05: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儀禮注疏 序


△《儀禮注疏》•五十卷(內府藏本)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

 

《儀禮》出殘闕之餘,漢代所傳,凡有三本。

 

一曰戴德本,以《冠禮》第一,《昏禮》第二,《相見》第三,《士喪》第四,《既夕》第五,《士虞》第六,《特牲》第七,《少牢》第八,《有司徹》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覲禮》第十六,《喪服》第十七。

 

一曰戴聖本,亦以《冠禮》第一,《昏禮》第二,《相見》第三,其下則《鄉飲》第四,《鄉射》第五,《燕禮》第六,《大射》第七,《士虞》第八,《喪服》第九,《特牲》第十,《少牢》第十一,《有司徹》第十二,《士喪》第十三,《既夕》第十四,《聘禮》第十五,《公食》第十六,《覲禮》第十七。

 

一曰劉向《別錄》本,即鄭氏所注。

 

賈公彥《疏》謂:“《別錄》尊卑吉凶,次第倫序,故鄭用之。

 

二戴尊卑吉凶雜亂,故鄭不從之也。”

其《經》文亦有二本。

 

高堂生所傳者,謂之今文。

 

魯恭王壞孔子宅,得亡《儀禮》五十六篇,其字皆以篆書之,謂之古文。

 

玄注參用二本。

 

其從今文而不從古文者,則今文大書,古文附注,《士冠禮》“闑西閾外”句注“古文闑為{埶木},閾為蹙”是也。

 

從古文而不從今文者,則古文大書,今文附注,《士冠禮》“醴辭”“孝友時格”句注“今文格為嘏”是也。

 

其書自玄以前,絕無注本。

 

玄後有王肅《注》十七卷,見於《隋志》。

 

然賈公彥《序》稱“《周禮》注者則有多門,《儀禮》所注後鄭而已”。

 

則唐初肅書已佚也。

 

為之義疏者有沈重,見於《北史》;

 

又有無名氏二家,見於《隋志》:然皆不傳。

 

故賈公彥僅據齊黃慶、隋李孟悊二家之《疏》,定為今本。

 

其書自明以來,刻本舛訛殊甚。

 

顧炎武《日知錄》曰:“萬曆北監本《十三經》中,《儀禮》脫誤尤多。

 

《士昏禮》脫‘婿授綏,姆辭曰:未教,不足與為禮也’一節十四字,賴有長安《石經》,據以補此一節,而其《注》、《疏》遂亡。

 

《鄉射禮》脫‘士鹿中翿旌以獲’七字,《士虞禮》脫‘哭止,告事畢,賓出’七字。

 

《特牲饋食禮》脫‘舉觶者祭,卒觶,拜,長者答拜’十一字,《少牢饋食禮》脫‘以授屍,坐。

 

取簞,興’七字。

 

此則秦火之所未亡,而亡於監刻矣”云云,蓋由《儀禮》文古義奧,傳習者少,注釋者亦代不數人,寫刻有訛,猝不能校,故紕漏至於如是也。

 

今參考諸本,一一釐正,著於錄焉。

 


引用:http://www.ourartnet.com/Sikuquanshu/Jingku/Zhushu/Lilei/00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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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08: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文曲 於 2013-5-11 17:55 編輯

儀禮注疏 卷一


《儀禮疏》序。

 

○竊聞道本沖虛,非言無以表其疏;

 

言有微妙,非釋無能悟其理。

 

是知聖人言曲事資,註釋而成。

 

至於《周禮》、《儀禮》,發源是一,理有終始,分為二部,並是周公攝政大平之書。

 

《周禮》為末,《儀禮》為本。

 

本則難明,末便易曉。

 

是以《周禮》注者,則有多門,《儀禮》所注,後鄭而已。

 

其為章疏,則有二家:信都黃慶者,齊之盛德;

 

李孟η者,隋日碩儒。

 

慶則舉大略小,經註疏漏,猶登山遠望而近不知;

 

η則舉小略大,經注稍周,似入室近觀而遠不察。

 

二家之疏,互有修短。

 

時之所尚,李則為先。

 

案士冠三加,有緇布冠、皮弁、爵弁,既冠,又著玄冠見於君。

 

有此四種之冠,故記人下陳緇布冠、委貌、周弁,以釋經之四種。

 

經之與記都無天子冠法,而李云委貌與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之謬也。

 

《喪服》一篇,凶禮之要,是以南北二家,章疏甚多,時之所以,皆資黃氏。

 

案鄭注《喪服》引《禮記。 檀弓》云: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制此服焉。

 

則之所作,表心明矣。

 

而黃氏妄云:衰以表心,以表首。

 

以黃氏公違鄭注,黃之謬也。

 

黃、李之訓,略言其一,餘足見矣。

 

今以先儒失路,後宜易塗,故悉鄙情,聊裁此疏,未敢專欲,以諸家為本,擇善而從,兼增己義,仍取四門助教李玄植詳論可否,僉謀已定,庶可施以函丈之儒,青衿之俊,幸以去瑕取玖,得無譏焉。)

 

[疏]《士冠禮》第一。

 

○鄭《目錄》云: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玄冠朝服,則是於諸侯。

 

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積。

 

古者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

 

冠禮於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

 

○釋曰:鄭云「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為士身加冠。

 

知者,鄭見下《昏禮》及《士相見》皆據士身自昏、自相見。

 

又《大戴禮。 公冠》篇及下諸侯有冠禮,夏之末造,亦據諸侯身自加冠,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為目也。

 

鄭云「四民人世事,士之子恆為士」者,是《齊語》文。

 

彼云:「桓公謂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

 

管子對曰:『四民勿雜處也。』

 

公曰:『處士、農、工、商若何?』

 

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就閒燕也,處工就官府也,處商就市井也,處農就田野也。

 

少而習焉,其心安焉。

 

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也。」

 

引之者,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

 

若士之子,則四十︹而仕,何得有二十為士自加冠也?

 

二十而冠者,鄭據《曲禮》文「二十曰弱冠」,故云年二十而冠。

 

其大夫始仕者,二十已冠,訖五十乃爵命為大夫,故大夫無冠禮。

 

又案《喪服。 小功章》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鄭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

 

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

 

《小記》云:「丈夫冠而不為殤。」

 

大夫身已加冠,降兄殤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為大夫冠,不以二十始冠也。

 

若諸侯則十二而冠,故《左傳》襄九年:「晉侯與諸侯伐鄭,還,公送晉侯,以公宴於河上。

 

問公年,季武子對曰:『會於沙隨之歲,寡君以生。』

 

注云:沙隨在成十六年。

 

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

 

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 君可以冠矣。』」

 

是諸侯十二而冠也。

 

若天子,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書。 金》云「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年十五,云王與大夫盡弁,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

 

又《大戴禮》云:「文王十三生伯邑考。」

 

《左傳》云:「冠而生子,禮也。」

 

是殷之諸侯亦十二而冠。

 

若夏之天子、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

 

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

 

故《禮記。 祭法》云「王下祭殤五」。

 

又《禮記。 檀弓》云:「君之長殤,車三乘。」

 

是年十九已下乃為殤,故二十乃冠矣。

 

若天子、諸侯冠,自有天子、諸侯冠禮,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冠禮,但《儀禮》之內亡耳。

 

士既三加,為大夫早冠者,亦依士禮三加。

 

若天子、諸侯禮則多矣。

 

故《大戴禮。 公冠》篇云「公冠四加」者,緇布、皮弁、爵弁後加玄冕。

 

天子亦四加,後當加袞冕矣。

 

案下文云:「天子之元子猶士,天下無生而貴者。」

 

則天子之子雖早冠,亦用士禮而冠。

 

案《家語。 冠頌》云:「王大子之冠,擬冠。」

 

則天子元子亦擬諸侯四加。

 

若然,諸侯之子不得四加,與士同三加可知。

 

鄭又云「冠於五禮屬嘉禮」者,鄭據《周禮》大宗伯所掌五禮,吉、凶、賓、軍、嘉而言。

 

《宗伯》云「以嘉禮親萬民」,下云「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是冠禮屬嘉禮者也。

 

鄭又云「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者,大戴,戴聖,與劉向為《別錄》十七篇,次第皆《冠禮》為第一,《昏禮》為第二,《士相見》為第三,自茲以下,篇次則異。

 

故鄭云大、小《戴》、《別錄》即皆第一也。

 

其劉向《別錄》,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凶次第倫敘,故鄭用之。

 

至於大戴即以《士喪》為第四,《既夕》為第五,《士虞》為第六,《特牲》為第七,《少牢》為第八,《有司徹》為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覲禮》第十六,《喪服》第十七。

 

小戴於《鄉飲》、《鄉射》、《燕禮》、《大射》四篇亦依此《別錄》次第,而以《士虞》為第八,《喪服》為第九,《特牲》為第十,《少牢》為第十一,《有司徹》為第十二,《喪》為第十三,《既夕》為第十四,《聘禮》為第十五,《公食》為第十六,《覲禮》為第十七。

 

皆尊卑吉凶雜亂,故鄭玄皆不從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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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09:4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儀禮。

 

[疏]「儀禮」。

 

○釋曰:《儀禮》者,一部之大名;

 

《士冠》者,當篇之小號。

 

退大名在下者,取配注之意故也。

 

然《周禮》言周不言儀,《儀禮》言儀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攝政六年所制。

 

題號不同者,《周禮》取別夏、殷,故言周;

 

《儀禮》不言周者,欲見兼有異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燕禮》云諸公,《士喪禮》云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周。

 

又《周禮》是統心,《儀禮》是履踐,外內相因,首尾是一。

 

故《周禮》已言周,《儀禮》不須言周,同可知矣。

 

且《儀禮》亦名《曲禮》,故《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

 

鄭注云:「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

 

其中事儀三千。」

 

言儀者,見行事有威儀;

 

言曲者,見行事有屈曲。

 

故有二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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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13:0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鄭氏注。

 

[疏]「鄭氏注」。

 

○釋曰:《後漢書》云:「鄭玄,字康成,青州北海郡高密縣人,鄭崇之後也。」

 

言「注」者,注義於經下,若水之注物,亦名為著。

 

故鄭敘云:「凡著《三禮》七十二篇。」

 

云著者,取著明經義者也。

 

孔子之徒言傳者,取傳述之意。

 

為意不同,故題目有異也。

 

但《周禮》六官六十,敘官之法,事急者為先,不問官之大小。

 

《儀禮》見其行事之法,賤者為先,故以《士冠》為先。

 

無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

 

其《昏禮》亦士為先,大夫次之,諸侯次之,天子為後。

 

諸侯鄉飲酒為先,天子鄉飲酒次之,鄉射、燕禮已下皆然。

 

又以《冠》、《昏》、《士相見》為先後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強而仕,即有摯見鄉大夫、見己君及見來朝諸侯之等,又為鄉大夫、州長行鄉飲酒、鄉射之事已下,先吉後凶,盡則行祭祀、吉禮,次敘之法,其義可知。

 

略陳《儀禮》元本,至於禮之大義,備於《禮記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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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14:1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士冠禮。

 

筮於廟門。

 

(筮者,以蓍問日吉凶於《易》也。

 

冠必筮日於廟門者,重以成人之禮成子孫也。

 

廟,謂禰廟。

 

不於堂者,嫌蓍之靈由廟神。)

 

[疏]「士冠」至「廟門」。

 

○釋曰:自此至「宗人告事畢」一節,論將行冠禮,先筮取日之事。

 

案下文云「布席於門中,西閾外」者,為門限,即是門外。

 

故《特牲禮》筮日,主人即位於門外西面。

 

此不言門外者,閾外之文可參,故省文也。

 

○注「筮者」至「廟神」。

 

○釋曰:鄭知筮以蓍者,《曲禮》云「龜曰卜,蓍曰筮」,故知筮以蓍也。

 

云「問日吉凶於《易》也」者,下云「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

 

又案《周禮》大卜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

 

筮得卦,以《易》辭佔吉凶,故云問日吉凶於《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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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15:3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不筮月者,《夏小正》云:「二月綏多士女,冠子取妻時也。」

 

既有常月,故不筮也。

 

云「冠必筮日於廟門者,重以成人之禮成子孫也」者,案《冠義》云:「筮日筮賓,所以敬冠事。

 

敬冠事,所以重禮。」

 

是筮日為重禮之事也。

 

《冠義》又云:「古者重冠。

 

重冠,故行之於廟。

 

行之於廟者,所以尊重事。

 

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

 

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

 

是成人之禮成子孫也。

 

此經唯論父子、兄弟,不言祖孫。

 

鄭兼言孫者,家事統於尊,若祖在則為冠主,故兼孫也。

 

云「廟謂禰廟」者,案《昏禮》行事皆直云廟,《記》云「凡行事,受諸禰廟」,此經亦直云廟,故知亦於禰廟也。

 

然《儀禮》之內單言廟者,皆是禰廟,若非禰廟,則以廟名別之。

 

故《聘禮》云:「賓朝服問卿,卿受於祖廟。」

 

又受聘在始祖廟,即云「不腆先君之祧」,是不言於廟,舉祖祧以別之也。

 

士於廟,若天子、諸侯冠,在始祖之廟。

 

是以襄九年季武子云「以先君之祧處之」,祧則與《聘禮》先君之祧謂遷主所藏始祖同也。

 

若然,服虔注以祧為曾祖者,以其公還及衛,冠於衛成公之廟。

 

服註:「成公,衛曾祖。」

 

故以祧為曾祖廟。

 

時不冠於衛之始祖,以非已廟故也。

 

無大夫冠禮,若幼而冠者,與士同在禰廟也。

 

云「不於堂者,嫌蓍龜之靈由廟神」者,此據經冠在廟堂,此蓍筮在門外,不同處,故以廟決堂。

 

以蓍自有靈,知吉凶不假廟神,故云嫌蓍龜之靈由廟神也。

 

案《天府職》云:「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美惡。」

 

注云:「問歲之美惡,謂問於龜。」

 

凡卜筮者,實問於鬼神,龜筮能出其卦兆之佔耳。

 

若然,卜筮實問七八九六之鬼神,故以六玉禮耳。

 

而龜筮直能出其卦兆之佔,似無靈者,各有所對。

 

若以蓍龜對生數、成數之鬼神,則蓍龜直能出卦兆,不得有神。

 

若以卦對生成之鬼神,則蓍龜亦自有神。

 

是以《易。

 

繫辭》云「蓍之德圓而神」,又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者,莫善於蓍龜。」

 

又郭璞云:「上有蔭叢蓍,下有千齡蔡。」

 

凡蟲之智,莫善於龜;

 

凡草之靈,莫善於蓍。

 

蓍、龜自有靈也。

 

若蓍自有神,不假廟神也。

 

不於寢門筮者,一取成人之禮成子孫,二兼取鬼神之謀。

 

故《易。繫辭》云「人謀鬼謀」,鄭注云:「鬼謀,謂謀卜筮於廟門。」

 

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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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18:5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即位於門東,西面。

 

(主人,將冠者之父兄也。

 

玄冠,委貌也。

 

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而素裳也。

 

衣不言色者,衣與冠同也。

 

筮必朝服者,尊蓍龜之道。

 

緇帶,黑繒帶。

 

士帶博二寸,再繚四寸,屈垂三尺。

 

素,白韋,長三尺,上廣一尺,下廣二尺,其頸五寸,肩革帶博二寸。

 

天子與其臣,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

 

諸侯與其臣,皮弁以視朔,朝服以日視朝。

 

凡染黑,五入為糹取,七入為緇,玄則六入與?)

 

[疏]「主人」至「西面」。

 

○釋曰:此主人將欲謀日之時,先服,即位於禰廟門外,東西而立,以待筮事也。

 

○注「主人」至「八與」。

 

○釋曰:經直云主人,當是父兄加冠之禮。

 

知兼有兄者,《論語》云:「出則事公卿,入則事父兄。」

 

父兄者,一家之統,父不在則兄為主可知,故兼其兄也。

 

又案下文「若孤子,則父兄戒宿。

 

冠之日,主人而迎賓」,則無親父親兄,故彼注云「父、兄,諸父、諸兄」,則知此主人迎賓是親父、親兄也。

 

云「玄冠,委貌」者,此云玄冠,下記云委貌,彼云委貌,見其安正容體;

 

此云玄冠,見其色;

 

實一物也。

 

云「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布也。

 

云「素裳」者,雖經不言裳,裳與同色,云素者,故知裳亦積白素絹為之也。

 

云「衣不言色者,衣與冠同也」者,禮之通例,衣與冠同色,故《郊特牲》云「黃衣黃冠」是也。

 

裳與同色,故下爵弁服、裳、,即之類是也。

 

經直云朝服不言色,與冠同可知也。

 

若然,鄭不言裳與同色者,舉衣與冠同,裳與同,亦明知,故不言也。

 

其衣冠色異,經即別言之。

 

是以下云爵弁服純衣是也。

 

云「筮必朝服者,尊蓍龜之道」者,此決正冠時,主人服玄端爵,不服此服,朝服是尊蓍龜之道也。

 

若然,下文云有司如主人服,又宿賓,賓如主人服,又宿贊冠者,及夕為期,皆朝服。

 

云尊蓍龜者,案《鄉飲酒》主人朝服,則此有司、賓主朝服,自是尋常相見所服,非特相尊敬之禮。

 

此筮而朝服,決正冠時與。

 

士之祭禮,入廟常服玄端。

 

今此筮亦在廟,不服玄端,故云尊蓍龜之道。

 

此筮唯有蓍草,言龜者,按《周禮》小事徒筮而已;

 

若大事,先筮而後卜。

 

龜筮是相將之物,同著朝服,故兼言龜,是以《雜記》卜筮皆朝服也。

 

案《特牲禮》筮日與祭同服玄端,《少牢》筮日與祭同服朝服,不特尊蓍龜者。

 

彼為祭事,龜不可尊於先祖,故同服。

 

此為冠事,冠事龜可尊於子孫,故服異也。

 

云「緇帶,黑繒帶」者,案《玉藻》云「君素帶,終裨。

 

大夫素帶,裨垂。

 

士練帶,率下裨」。

 

注云:「大夫裨其紐及末,士裨其末而已。」

 

又云「雜帶,君朱綠,大夫玄華,士緇裨」。

 

鄭云:「君裨帶上以朱,下以綠終之。

 

大夫裨垂外以玄,內以華。

 

士裨垂之下,外內皆以緇,是謂緇帶。」

 

鄭彼云「是謂」者,指此文也。

 

若然,天子、諸侯帶繞腰及垂者,皆裨之。

 

大夫則不裨其繞腰者,直裨垂之三尺屈而垂者。

 

士則裨其末繞三尺,所垂者不裨,在者若然。

 

大帶所用物:大夫已上用素;

 

士練繒為帶體,所裨者用緇。

 

則此言緇,據裨者而言也。

 

云「士帶博二寸,再繚四寸,屈垂三尺」者,此亦《玉藻》文。

 

大夫已上大帶博四寸。

 

此士卑降於大夫已上,博二寸,再繚共為四寸,屈垂三尺。

 

則大夫已上亦屈垂三尺同矣。

 

云「素,白韋」者,案《玉藻》云:「,君朱,大夫素,士爵韋。」

 

彼以為總目,而云君朱,大夫素,士爵韋,是色不同。

 

下云韋者,是君、大夫同用韋也。

 

但彼是玄端服之,此士用素韋為之,故鄭云白韋也。

 

又云「,長三尺」至「博二寸」,亦皆《玉藻》文。

 

鄭彼注云:「頸五寸,亦謂廣也。

 

頸中央、肩兩角皆上接革帶,肩與革帶廣同。」

 

此即黻也。

 

祭服謂之黻,朝服謂之也。

 

云「天子與其臣,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者,此約《玉藻》而知。

 

案彼云天子玄端,「聽朔於南門之外」,「皮弁以日視朝」。

 

又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於大廟,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彼注云:「端當為冕。」

 

謂天子以玄冕聽朔於南門之外、明堂之中。

 

彼皆不言臣,此鄭兼言臣者,欲見在朝君臣同服。

 

引之者,證此玄冕朝服而筮者是諸侯之士。

 

則諸侯與其臣與子加冠,同服皮弁以筮日。

 

天子與其臣與子加冠,同服玄冕以筮日矣。

 

知天子服玄冕、諸侯服皮弁以筮日者,鄭既取君臣同服,明筮時還君臣同服。

 

若云天子用玄冕、諸侯用皮弁,其臣不得上同於君,君下就臣同朝服也。

 

云「凡染黑,五入為糹取,七入為緇,玄則六入與」者,案《爾雅》一染謂之糹原,再染謂之,三染謂之。」

 

此三者皆是染赤法。

 

《周禮。

 

鍾氏》染鳥羽云:「三入為,五入為糹取,七入為緇。」

 

此是染黑法,故云凡染黑也。

 

但《爾雅》及《周禮》無四入與六入之文,《禮》有色朱玄之色,故注此玄則六入,下經注云朱則四入,無正文,故皆云「與」以疑之。

 

但《論語》有紺糹取連文,紺又在糹取上,則以入赤為朱,若以入黑則為紺。

 

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糹取則黑於涅。」

 

又以紺入黑汁則為糹取,故紺糹取連言也。

 

若然,玄為六入,緇為七入,深淺不同。

 

而鄭以衣與冠同,以緇與玄同色者,大同小異,皆是黑色,故云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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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24: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有司如主人服,即位於西方,東面,北上。

 

(有司,群吏有事者,謂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今時卒吏及假吏是也。)

 

[疏]「有司」至「北上」。

 

○釋曰:此論主人有司從主人有事,故立位於廟門外西方,東面以待事也。

 

○注「有司」至「是也」。

 

○釋曰:士雖無臣,皆有屬吏、胥徒及僕隸,故云「有司,群吏有事者」也。

 

云「謂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者,案《周禮》三百六十官之下,皆有府史胥徒,不得君命,主人自辟除,去役賦,補置之,是也。

 

又案《周禮》皆云府史,此云群吏,吏、史亦一也。

 

故舉漢法為證。

 

又《周禮》鄭注云:「官長所自辟除。」

 

此云主人者,以此經云主人,故依經而直云主人,主亦為長者也。

 

又此注以有司為群吏,案《特牲》以有司為士屬吏,不同者,言群吏則為府吏胥徒也;

 

言屬吏則謂君命之士。

 

是以下文「宿贊冠者」注云:「謂賓若他官之屬,中士若下士也。」

 

又主人讚者,亦云「其屬中士若下士」,是言屬者尊之義。

 

《特牲》之「有司,士之屬吏」亦親類也。

 

《特牲》有司之上有子姓,此文無者,彼祭祀事重,故子姓皆來;

 

此冠事稍輕,故容有不至,故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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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26:0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筮與席、所卦者,具饌於西塾。

 

(筮,所以問吉凶,謂蓍也。

 

所卦者,所以畫地記爻,《易》曰:「六畫而成卦。」

 

饌,陳也。

 

具,俱也。

 

西塾,門外西堂也。)

 

[疏]「筮與」至「西塾」。

 

○釋曰:下云「布席於門中西閾外」,彼據筮。

 

此云西塾,據陳處。

 

○注「筮所」至「堂也」。

 

○釋曰:「筮,所以問吉凶,謂蓍也」者,案《曲禮》云:「龜為卜,策為筮。」

 

故知問吉凶謂蓍。

 

案《易》筮法用四十九蓍,「分之為二以像兩,卦一以像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

 

歸奇於扌力以象閏」,「十有八變而成卦」是也。

 

云「所卦者,所以畫地記爻」者,筮法,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記之,但古用木畫地,今則用錢。

 

以三少為重錢,重錢則九也。

 

三多為交錢,交錢則六也。

 

兩多一少為單錢,單錢則七也。

 

兩少一多為拆錢,拆錢則八也。

 

案《少牢》云:「卦者在左坐,卦以木。」

 

故知古者畫卦以木也。

 

云「《易》曰六畫而成卦」者,《說卦》文,彼云:「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

 

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成卦。」

 

注云:三才,天、地、人之道,六畫,畫六爻。

 

引之者,證畫地識爻之法。

 

云「西塾,門外西堂也」者,案《爾雅》云:「門側之堂謂之塾。」

 

即《士虞禮》云「羞燔俎在內西塾上,南順」是也。

 

筮在門外,故知此經西塾門外西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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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27: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22 19:28 編輯

儀禮注疏 卷一


布席於門中,西閾外,西面。

 

(?,門橛。

 

閾,閫也。

 

古文為{執木},閾為蹙。)

 

[疏]「布席」至「西面」。

 

○釋曰:此所佈之席擬卜筮之事。

 

言在「門中」者,以大分言之。

 

云「?西閾外」者,指陳席處也。

 

○注「?門」至「為蹙」。

 

○釋曰:云「?,門橛」者,,一名橛也。

 

云「閾,閫也」者,《曲禮》云「外言不入於閫」,閫,門限,與閾為一也。

 

云「古文為{執木},閾為蹙」者,遭於暴秦,燔滅典籍,漢興,求錄遺文之後,有古書、今文。

 

《漢書》云:魯人高堂生為漢博士,傳《儀禮》十七篇。

 

是今文也。

 

至武帝之末,魯恭王壞孔子宅,得古《儀禮》五十六篇,其字皆以篆書,是為古文也。

 

古文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者同,而字多不同,其餘三十九篇絕無師說,秘在於館。

 

鄭注《禮》之時,以今、古二字並之。

 

若從今文不從古文,即今文在經,閾之等是也,於注內疊出古文,{執木}蹙之屬是也。

 

若從古文不從今文,則古文在經,注內疊出今文,即下文「孝友時格」,鄭注云:「今文格為嘏。」

 

又《喪服》注「今文無冠布纓」之等是也。

 

此注不從古文{執木}蹙者,以{執木}蹙非門限之義,故從今不從古也。

 

《儀禮》之內,或從今,或從古,皆逐義強者從之。

 

若二字俱合義者,則互挽見之,即下文云「壹揖壹讓升」,注云:「古文壹皆作一。」

 

《公食大夫》「三牲之肺不離贊者辯取之一以授賓」,注云:「古文一為壹。」

 

是大小注皆疊。

 

今古文二者俱合義,故兩從之。

 

又鄭疊古今之文者,皆釋經義盡乃言之。

 

若疊今古之文說,須別釋餘義者,則在後乃言之,即下文「孝友時格」注云「今文格為嘏」,又云「凡醮不祝」之類是也。

 

若然,下記云「章甫殷道」,鄭云:「章,明也。

 

殷質,言以表明丈夫也。

 

甫,或為父,今文為斧。」

 

事相違,故因疊出今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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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0: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筮人執,抽上賣,兼執之,進受命於主人。

 

(筮人,有司主三《易》者。

 

賣,藏筮之器。

 

今時藏弓矢者謂之賣丸也。

 

兼,並也。

 

進,前也,自西方而前。

 

受命者,當知所筮也。)

 

[疏]「筮人」至「主人」。

 

○釋曰:此經所陳,據筮時之事。

 

案《少牢》云:史「左執筮,右抽上賣、兼與筮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

 

得主人命訖,「史曰:諾。

 

西面於門西,抽下賣,左執筮,右兼執賣以擊筮」。

 

乃立筮。

 

此云,彼云筮,一也。

 

但筮法不殊,此亦應不異。

 

《少牢》具陳,此不言者,文不具,當與彼同。

 

案《三正記》,大夫蓍五尺,故立筮;

 

七之蓍三尺,當坐筮。

 

與彼異也。

 

○注「筮人」至「筮也」。

 

○釋曰:案《周禮。

 

春官》:「筮人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

 

注云:「問蓍曰筮,其佔《易》。」

 

是筮人主《三易》者也。

 

云「賣,藏之器」者,賣有二,其一從下向上承之,其一從上向下韜之也。

 

云「今時藏弓矢者謂之賣丸也」者,此舉漢法為況,亦欲見韜弓矢者以皮為之,故《詩》云」象弭魚服「,是以魚皮為矢服,則此賣亦用皮也。

 

知「自西方而前」者,上云「即位於西方」,故知前向東方受命也。

 

云「受命者,當知所筮也」者,謂執之不知以請筮何事,宰遂命之也。

 

凡卜筮之法,案《洪範》云:「七稽疑,擇建立卜筮人」,三人佔,從二人之言」。

 

又案《尚書。

 

金》云:「乃卜三龜,一習吉。」

 

則天子、諸侯卜時三龜並用,於玉、瓦、原三人各佔一兆也。

 

筮時,《連山》、《歸藏》、《周易》亦《三易》並用。

 

夏殷以不變為佔,《周易》以變者為佔,亦三人各佔一《易》,筮皆三佔從二。

 

三者,三吉為大吉,一凶為小吉,三凶為大凶,一吉為小凶。

 

案《士喪禮》筮宅,「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視,反之,東面,旅佔」。

 

注云:「旅,眾也。

 

反與其屬共佔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

 

又卜葬日云:「佔者三人在其南。」

 

注云:「佔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

 

《少牢》,大夫禮,亦云三人佔。

 

鄭既云反與其屬佔之,則鄭意大夫卜筮同用一龜、一《易》,三人共佔之矣。

 

其用一龜、一《易》,則三代顆用,不專一代。

 

故《春秋緯演孔圖》云:「孔子《春秋》,九月而成。

 

卜之,得《陽豫》之卦。」

 

宋均注云:「《陽豫》,夏殷之卦名。」

 

故今《周易》無文。

 

是孔子用異代之筮。

 

則大夫卜筮,皆不常據一代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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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1:2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宰自右少退,贊命。

 

(宰,有司主政教者。

 

自,由也。

 

贊,佐也。

 

命,告也。

 

佐主人告所以筮也。

 

《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疏]「宰自」至「贊命」。

 

○注「宰有」至「自右」。

 

○釋曰:知宰是有司主政教者,士雖無臣,以屬吏為宰,若諸侯使司徒兼冢宰以出政教之類,故云「主政教者」。

 

引《少儀》者,取證贊命在右之義,以其地道尊右,故贊命皆在右。

 

是以《士喪禮》亦云:「命筮者在主人之右。」

 

注云:「命尊者宜由右出。」

 

《特牲》云:「宰自主人之左贊命。」

 

不由右者,為神求吉變故也。

 

《士喪》在右不在左者,以其始死,未忍異於生,故在右也。

 

《少牢》宰不讚命,大夫尊屈,士卑不嫌,故使人讚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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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2: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筮人許諾,右還,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

 

(即,就也。

 

東面受命,右還北行就席。

 

卦者,有司主畫地識爻者。)

 

[疏]「筮人」至「在左」。

 

○釋曰:此言筮人於主人受命訖,行筮事也。

 

但即席坐西面者,主人為筮人而言作坐,文宜在西面下。

 

今退西面於下者,欲西面之文下就畫卦者,亦西向故也。

 

○注「即就」至「爻者」。

 

○釋曰:鄭知「東面受命」者,以其上文有司在西方東面,主人在門東西面,今從門西東面,主人之宰命之,故東面受命可知也。

 

知「右還北行就席」者,以其主人在門外之東南,席在門中,故知右還北行,乃得西面就席坐也。

 

云「卦者,有司主畫地識爻者」,上云所卦者,謂於此云卦者,據人以杖畫地,記識爻之七八九六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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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3: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卒筮,書卦,執以示主人。

 

(卒,已也。

 

書卦者,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

 

[疏]「卒筮」至「主人」。

 

○釋曰:此言所筮六爻俱了,卦體得成,更以方版畫體示主人之事也。

 

○注「卒已」至「之卦」。

 

○釋曰:云「書卦者筮人」者,下文云「筮人還東面旅佔」,明此書卦是筮人也。

 

不使他人書卦者,筮人尊卦,亦是尊蓍龜之道也。

 

案《特牲》云:「卒筮,寫卦,筮者執以示主人。」

 

注云:「卦者主畫地識爻,六爻備,乃以方版寫之。」

 

則彼寫卦亦是卦者。

 

故鄭云卦者畫爻者。

 

彼為祭禮,吉事尚提提,故卦者寫卦,筮人執卦以示主人。

 

《士喪禮》注云:「卦者寫卦示主人。」

 

經無寫卦之文,是卦者自畫示主人。

 

以其喪禮遽於事,故卦者自畫自示主人也。

 

此冠禮,筮者自為自示主人,冠禮異於祭禮、喪禮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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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4: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主人受氐,反之。

 

(反,還也。)

 

[疏]「主人受氐反之」。

 

○釋曰:此筮訖,寫所得卦示主人。

 

主人受得省視,雖未辨吉凶,主人尊,先受視以知卦體而已。

 

主人既知卦體,反還與筮人,使人知其佔吉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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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5: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筮人還,東面旅佔,卒,進告吉。

 

(旅,眾也。

 

還與其屬共佔之。

 

古文旅作臚也。)

 

[疏]「筮人」至「告吉」。

 

○釋曰:此言筮人既於主人受得卦體,還於門西東面,旅共佔之,是吉卦。

 

乃進向門東,東面告主人云: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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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6: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

 

(遠日,旬之外。)

 

[疏]「若不」至「初儀」。

 

○釋曰:《曲禮》「吉事先近日」,此《冠禮》是吉事,故先筮近日。

 

不吉,乃更筮遠日。

 

是上旬不吉,乃更筮中旬;

 

又不吉,乃更筮下旬。

 

云「如初儀」者,自「筮於廟門」已下至「告吉」是也。

 

○注「遠日旬之外」。

 

○釋曰:《曲禮》云:「旬之內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

 

彼據吉禮而言。

 

旬之內曰近某日,據士禮旬內筮,故云近某日,是以《特牲》旬內筮日是也。

 

旬之外曰遠某日者,據大夫以上禮旬外筮,故言遠某日,是以《少牢》筮旬有一日是也。

 

案《少牢》云:「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

 

鄭注云:「及,至也。

 

遠日後丁若後己。」

 

言至遠日,又筮日如初,明不併筮,則前月卜來月之上旬,上旬不吉;

 

至上旬,又筮中旬,中旬不吉;

 

至中旬,又筮下旬;

 

下旬不吉則止,不祭祀也。

 

若然,《特牲》不言及,則可上旬之內筮,不吉則預筮中旬,中旬不吉,又預筮下旬,又不吉則止。

 

若此冠禮亦先近日,《士冠禮》亦於上旬之內預筮三旬,不吉則更筮後月之上旬。

 

以其祭祀用孟月,不容入他月。

 

若冠子,則年已二十不可止,然須冠,故容入後月也。

 

若然,大夫已上筮旬外,士筮旬內。

 

此士禮,而注云「遠日,旬之外」者,此遠日旬之外,自是當月上旬之內筮不吉,更筮中旬。

 

云遠日,非謂《曲禮》文。

 

大夫以上,前月預筮來月上旬為遠某日者,彼自有遠日,與此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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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7:0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徹筮席。

 

(徹,去也,斂也。)

 

[疏]「徹筮席」。

 

○注「徹去也斂也」。

 

○釋曰:據席則徹去之,筮則斂藏之,故兩訓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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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7: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宗人告事畢。

 

(宗人,有司主禮者。)

 

[疏]「宗人告事畢」。

 

○注「宗人」至「禮者」。

 

○釋曰:士雖無臣,亦有宗人掌禮,比於宗伯,故云「有司主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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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2 19:38:3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一


主人戒賓,賓禮辭,許。

 

(戒,警也,告也。

 

賓,主人之僚友。

 

古者有吉事則樂與賢者歡成之,有凶事則欲與賢者哀戚之。

 

今將冠子,故就告僚友使來。

 

禮辭,一辭而許。

 

再辭而許曰固辭。

 

三辭曰終辭,不許也。)

 

[疏]「主人」至「辭許」。

 

○釋曰:自此以下至「賓拜送」一節,論主人筮日訖三日之前,廣戒僚友,使來觀禮之事也。

 

云「主人戒賓」者,謂主人親至賓大門外之西、東面,賓出大門外之東、西面戒之。

 

云「賓禮辭許」者,即下云:「戒賓曰:『某有子某,將加佈於其首,願吾子之教之也。』

 

賓對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辭。』

 

主人曰:『某猶原吾子之終教之也。』

 

賓對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從。』」

 

是一度辭,後乃許之,是賓禮辭許者也。

 

○注「戒警」至「許也」。

 

○釋曰:同官為僚,同志為友。

 

此賓與主人同是官,與為同志,故以「僚友」解之。

 

此謂上、中、下士嘗執摯相見者也。

 

若未嘗相見,則不必戒,故鄭以僚友言之是也。

 

云「古者有吉事則樂與賢者歡成之」者,則此經戒賓使來者是也。

 

云「有凶事則欲與賢者哀戚之」者,則《士喪禮》始死命赴者使告君及同僚之等是也。

 

云「禮辭,一辭而許」者,即此文是也。

 

云「再辭而許曰固辭」者,則《士相見》云:「『某也原見,無由達,某子以命命某見。』

 

主人對曰:『某子命某見,吾子有辱,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

 

賓對曰:『某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

 

主人對曰:『某不敢為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

 

賓對曰:『某不敢為儀,固以請。』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

 

是其再辭而許,名為固辭之義也。

 

云「三辭曰終辭不許也」者,又《士相見》云:「士見於大夫,終辭其摯。」

 

是三辭不許為終辭之義也。

 

若一辭不許,後辭上許,則為禮辭許。

 

若再辭不許,後三辭上許,則為再辭而許之曰固。

 

辭若不許至於三辭,又不許,則為三辭曰終辭不許也。

 

又三辭而許則曰三辭,若三辭不許乃曰終辭。

 

是以《公食大夫》戒賓,「上介出請,入告,三辭」。

 

又《司儀》云:「諸公相為賓,主君郊勞,交擯,三辭,車逆,拜辱,三揖,三辭。」

 

注云:「先辭,辭其以禮來於外。

 

後辭,辭升堂。」

 

皆是三辭而許稱三辭。

 

若然,此戒賓,賓禮辭許,不固辭。

 

案《鄉飲酒》主人「請賓,賓禮辭,許」。

 

注云:「不固辭者,素所有志。」

 

是賓習道藝,本望賓舉,是素所有志,故不固辭。

 

此亦素有志,樂與主人歡成冠禮,故不固辭。

 

諸經云禮辭許者,是素有志之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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