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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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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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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39: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祝取銘,置於重。

 

(祝,習周禮者也。)

 

[疏]釋曰:以銘未用,待殯訖乃置於隸。

 

今且置於重,必且置於重者,重與主皆是錄神之物故也。

 

厥明,陳衣於房,南領,西上,糸青。

 

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末。

 

(糸青,屈也。

 

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者也,以布為之。

 

縮,從也。

 

橫者三幅,從者一幅。

 

析其末者,令可結也。

 

《喪大記》曰:『絞一幅為三。』)

 

[疏]註『糸青屈』至『為三』。

 

釋曰:自此盡『東柄』,論陳小斂衣物之事。

 

云『厥明』者,對昨日始死之日,為厥明。

 

此陳衣將陳,並取以斂,皆用篋,是以《喪大記》云『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

 

升降者自西階』是也。

 

云『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者,此總解大小斂之絞,若細而分之則別。

 

故鄭註《喪大記》云:『小斂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為堅之強也。

 

大斂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為堅之急也。』

 

云以布為之,知者,下記云『凡絞糸今用布,倫如朝服』,註云:『倫,比也。』

 

此絞直言從橫幅數,不言長短者,人有短長不定,取足而已。

 

引《喪大記》,證絞為三析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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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43: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緇衾,裏,無ヨ。

 

(ヨ,被也。斂衣或倒,被無別於前後可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疏]註『ヨ被』至『幅也』。

 

釋曰:云『斂衣或倒』者,案下文云『祭服不倒』,則餘服有倒者,皆有領可記也。

 

云『被無別於前後可也』者,被本無首尾,生時有ヨ,為記識前後,恐於後互換。

 

死者一定,不須別其前後可也。

 

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無正文,《喪大記》云:『糸今五幅,無ヨ。』

 

衾是糸今之類,故知亦五幅。

 

祭服次,(爵弁服,皮弁服。)

 

[疏]註『爵弁服皮弁服』。

 

釋曰:凡陳斂衣,先陳絞糸今於上,次陳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

 

至大斂陳衣,亦先陳絞糸今衾,次陳君衤遂祭服,所以然者,以絞糸今為裏束衣,故皆絞糸今為先。

 

但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故小斂先布散衣,後布祭服;

 

大斂則先布祭服,後布散衣。

 

是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也。

 

襲時美者在外,是三者相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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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44:1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散衣次,(衤遂衣以下,袍繭之屬。)

 

[疏]註『衤彖衣』至『之屬』。

 

釋曰:袍繭有著之異名,同入散衣之屬也。

 

凡十有九稱。

 

(祭服與散衣。)

 

[疏]釋曰: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衤彖衣而已。

 

云『十九稱』,當重之使充十九。

 

必十九者,案《喪大記》小斂『衣十有九稱,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註云:『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

 

則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稱。

 

言法天地之終數者,天地之初數,天一地二,終數則云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而終,故取終數為斂衣稱數,尊卑共為一節也。

 

陳衣繼之,(庶衤遂。)

 

[疏]註『庶衤遂』。

 

釋曰:知『庶衤遂』者,以其襲時陳衣訖,乃云庶衤遂,繼陳不用,此亦陳衣訖,乃云陳衣繼之,明亦是庶衤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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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45:2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不必盡用。

 

(取稱而已,不務多。)

 

[疏]釋曰:襲時言庶衤遂,繼陳則全不用,此陳衣繼之,下云『不必盡用』,則兼用之,不必盡而已。

 

以其小斂用衣多,主人自盡不足,故容用之也。

 

云『取稱而已,不務多』者,衣服雖多,不得過十九耳。

 

饌於東堂下,脯、醢、醴、酒。

 

冪奠用功布,實於簞,在饌東。

 

(功布,鍛濯灰治之布也。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古文奠為尊。)

 

[疏]註『功布』至『為尊』。

 

釋曰:知『功布,鍛濯灰治之布』者,案《喪服傳》云:冠六升,鍛而勿灰。

 

七升已下,鍛濯灰治之。

 

是以《殤大功章》云『大功布衰裳』,註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治之。』

 

則此云功布者,大功之布,故云鍛濯灰治之也。

 

云『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知者,《既夕》記云:『設於於東堂下,南順,齊於坫,饌於其上兩С醴酒。』

 

若然,則凡設物於東西堂下者,皆南與坫齊。

 

北陳之堂隅,有坫以士為之,或謂堂隅為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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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48: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設盆盥於饌東,有巾。

 

(為奠設盥也。喪事略,故無洗也。)

 

[疏]註『為奠』至『洗也』。

 

釋曰:云『為奠設盥也』者,謂為設奠人設盥洗及巾。

 

云『喪事略,故無洗也』,直以盆為盥器也。

 

下云『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

 

但諸文設洗篚者,皆不言巾,至於設洗篚不言巾者,以其設洗篚,篚內有巾可知,故不言。

 

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既不就洗篚,恐揮之不用,故言巾。

 

是以《特牲》、《少牢》屍尊,不就洗篚,及此喪事略,不設洗篚,皆見巾是也。

 

苴,大鬲,下本在左,要小焉。

 

散帶垂,長三尺。

 

牡麻,右本在上,亦散帶垂。

 

皆饌於東方。

 

(苴,斬衰之也。

 

苴麻者,其貌苴,以為。

 

服重者尚粗惡,之言實也。

 

鬲,扼也。

 

中人之手,扼圍九寸。

 

帶之差,自此出焉。

 

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

 

要小焉,五分去一。

 

牡麻者,齊衰以下之也。

 

牡麻者其貌易,服輕者宜差好也。

 

右本在上,輕服本於陰而統於外。

 

散帶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變也。

 

饌於東方東坫之南,苴為上。)

 

[疏]註『苴』至『為上』。

 

釋曰:此陳帶者,以其小斂訖,當服未成服之麻故也。

 

云『亦散帶垂』者,不言尺寸,亦與苴同垂三尺。

 

云『苴,斬衰之也』者,案《喪服。斬衰章》云:『喪服,斬衰裳,苴杖。』

 

故知此苴,斬衰之。

 

云『苴麻者,其貌苴,以為』者,案《禮記。傳》云『斬衰貌若苴』,彼據人之形貌若苴麻,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為。

 

云『服重者尚粗惡』者,對齊衰已下服輕,不尚粗惡,故《傳》云『齊衰貌若,大功貌若止』,是不尚粗惡也。

 

云『之言實也』者,《檀弓》云:『也者,實也。』

 

鄭註《喪服》云:『明孝子有忠實之心。』

 

是明孝子之心與服相稱,不虛服此服也。

 

云『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圍九寸』者,此無正文,《喪服》及此皆言苴大鬲,鬲是扼物之稱,故據中人一扼,而言大者,據大拇指與大巨指扼之,故言大也。

 

云『帶之差,自此出焉』者,案《喪服傳》云:『苴大扌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

 

齊衰之,斬衰之帶也。』

 

自此斬衰之帶差至緦麻之帶,故云帶之差自此出焉。

 

云『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者,謂斬衰統於內,以解本在下而本陽,以解在左對齊衰之,右本在上輕服,本於陰而統外。

 

案《雜記》云『親喪外除』,鄭云:『日月已竟而哀未忘。』

 

『兄弟之喪內除』,註云:『日月未竟而哀已殺。』

 

此言統內統外者,亦據哀在內外而言。

 

本陽本陰者,亦據父者子之天,為陽,母者子之地,為陰而言也。

 

云『要小焉,五分去一』者,亦據《喪服傳》而言。

 

首圍九寸,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得四寸。

 

餘四寸每寸為五分,四寸為二十分,去四分,得十六分,取十五分為三寸,餘一分在,總得七寸五分寸之一。

 

彼傳因即分之至緦麻。

 

云齊衰之,斬衰之帶也,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又去五分一以為帶。

 

七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彼二寸,一寸為二十五分,二寸為五十分,一分為五分,添前為五十五分,總去十一分,餘有四十四分,二十五分為一寸,添前四寸為五寸,仍有十九分在,是齊衰之帶總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

 

彼又云大功之,齊衰之帶,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又去五分一以為帶,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餘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一分為五分,十分為五十分,又九分者為四十五分,添前五十,總為九十五分,去一者,五十去十,四十五去九,總得七十六,據整寸破之而言,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以為小功之。

 

大功之帶以下,仍有小功之帶,但小功之帶以小功之又五分去一,下至緦麻之帶,皆以五倍破寸,計之可知耳。

 

云『牡麻者,齊衰以下之也』者,案《喪服》齊衰、大功皆言牡麻,小功又言澡麻,則齊衰以下皆牡麻。

 

傳曰:『牡麻者,麻也。』

 

對苴為麻之有ナ色如苴黎,則此雄麻色好者,故《傳》云『齊衰貌若』,是以鄭云『牡麻者其貌易,服輕者宜差好也』。

 

云『散帶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變也』者,此小斂,有散麻帶垂之至三日成服。

 

絞之,對婦人陰質,初而絞之,與小功以下男子同。

 

知『饌於東方東坫之南,苴為上』者,以其對下床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故此亦在東坫南也。

 

若然,經直言東方,知不在東堂下東方者,以其小斂陳饌皆在東堂下,若此亦在東堂下,當言陳於饌東饌北,何須言東方乎?

 

明此非東堂下也。

 

知苴為上者,以其經先言苴,明依此為首南陳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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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50: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在房。

 

(婦人亦有苴,但言帶者,記其異。此齊衰婦人,斬衰婦人亦苴也。)

 

[疏]註『婦人』至『也』。

 

釋曰:知『婦人亦有苴』者,《喪服》首云『苴杖』,下經男子婦人俱陳,則婦人亦有苴。

 

《禮記。服問》之等每云婦人麻之事,故知婦人亦有。

 

今此經不言婦人苴者,記其異。

 

謂男子帶有散麻,婦人則結本無異者。

 

且男子小功緦麻,小斂有帶則絞之,亦結本,婦人帶結本,可以兼之矣。

 

云『此齊衰婦人』者,以其牡麻宜言齊衰,以下至緦麻皆同牡麻也。

 

云『斬衰婦人亦苴也』者,此亦據帶而言,以其帶亦名,則《喪服》云『苴杖』,鄭云:『麻在首在要皆曰。』

 

彼既兼男女,則婦人有苴麻為帶可知。

 

經不言者,以義可知,故省文也。

 

此帶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陳之則別處,以其男子陳之於坫南,此經云在房,明知異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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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51:2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床笫、夷衾,饌於西坫南。

 

(笫,簀也。夷衾,覆屍之衾。《喪大記》曰:『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疏]註『笫簀』至『冒也』。

 

釋曰:云『夷衾覆屍之衾』者,小斂訖,奉屍夷於堂,無用夷衾矣,故陳之於西坫南。

 

案《曲禮》云:『在床曰屍,在棺曰柩。』

 

此夷衾小斂以往,用之覆屍柩,今直言覆屍者,鄭據此小斂未入棺而言。

 

云『《喪大記》曰自小斂以往用夷衾』者,對小斂已前用大斂之衾,今小斂以往,大斂之衾當陳之,故用夷衾,證小斂不用之,兼明夷衾之制。

 

鄭言小斂以往,則此夷衾本為覆屍覆柩,不用人棺矣。

 

是以將葬,啟殯覆棺亦用之矣。

 

云『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者,案上文冒之材云『冒緇質,長與手齊,殺掩足』,註云:『上曰質,下曰殺。』

 

此作夷衾,亦如此,上以緇下以,連之乃用也。

 

其冒則韜下韜上訖,乃為綴旁使相續,此色與形制大同,而連與不連則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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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52: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西方盥,如東方。

 

(為舉者設盥也。如東方者,亦用盆布巾,饌於西堂下。)

 

[疏]註『為舉』至『堂下』。

 

釋曰:云『為舉』者,謂將舉屍者,則下經『士盥二人』是也。

 

云『西堂下』,知者,以其東方盥在東堂下,則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

 

陳一鼎於寢門外,當東塾,少南,西面。

 

其實特豚,四{髟易},去蹄,兩白、脊、肺。

 

設扃,西末。

 

素俎在鼎西,西順,覆匕,東柄。

 

({髟易},解也。

 

四解之,殊肩髀而已,喪事略。

 

去蹄,去其甲,為不清也。

 

白,脅也。

 

素俎,喪尚質。

 

既饌,將小斂,則辟襲奠。

 

今文{髟易}為剔,白為迫。

 

古文為密。)

 

[疏]註『{髟易}解』至『為密』。

 

釋曰:此亦為小斂奠陳之,用茅為編。

 

言西末,則茅本在東方。

 

四解之殊肩髀而已喪事略者,凡牲體之法有二:一者四解而已,此經直云『四{髟易}』,即云去蹄,明知殊肩髀為四段。

 

案《士冠禮》云『若殺,則特豚載合升』,註云:『合左右胖。』

 

此下文大斂亦云豚合升,則吉兇之禮,豚皆合升,而鄭云『喪事略』者,但喪中之奠,雖用成牲,亦四解,故《既夕》葬奠云:『其實羊左胖。』

 

豕亦如之。

 

是以鄭總釋喪中四解之事,故云喪事略。

 

若郊,大祭雖吉祭,亦先有豚解,後為體解,是以《禮運》云:『腥其俎,孰其ゾ。』

 

鄭云:『腥其俎,謂豚解而腥之。

 

孰其ゾ,謂體解而閻之。』

 

《國語》亦云郊之事則有全┵,王公立飫則有房俎,親戚燕飲則有ゾ┵者。

 

若然,郊雖先有全┵,後有體解、豚解,《禮運》所云者是也。

 

若然,此經云四{髟易},並兩白脅與脊總為七體,若豚解皆然也。

 

云『既饌,將小斂,則辟襲奠』者,既始死之奠襲,後改為襲奠,以恐妨斂事,故知辟襲奠,前襲時已辟之,今將小斂亦辟之,亦當於室之西南隅。

 

如將大斂,辟小斂奠於序西南也。

 

凡奠在室外經宿者,皆辟之於序西南,是以小斂奠與祖奠等皆辟之於序西南。

 

朝廟遷祖之奠,不設於序西南,以其以再設為褻,是以遷之,即設新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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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士盥,二人以並,東面立於西階下。

 

(立,俟舉屍也。今文並為並。)

 

[疏]註『立俟舉屍也』。

 

釋曰:舉屍謂小斂從襲床為遷屍於戶內服上,即下文『士舉遷屍反位』是也。

 

布席於戶內,下莞上簟。

 

(有司布斂席也。)

 

商祝布絞、衾,散衣、祭服。

 

祭服不倒,美者在中。

 

(斂者趨方,或亻真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美,善也。善衣後布,於斂則在中也。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十稱也。)

 

[疏]註『斂者』至『稱也』。

 

釋曰:云『斂者趨方,或亻真倒衣裳』者,以其襲時衣裳少,不倒,小斂十九稱,衣裳多,取其要方,除祭服之外,或倒或否。

 

云『祭服尊,不倒』者,士之助祭服,則爵弁服、皮弁服,並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

 

云『善衣後布,於斂則在中也』者,以其斂衣半在屍下,半在屍上,今於先布者在下,則後布者在中可知也。

 

云『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稱也』者,欲見祭服文在散衣之下,即是後布祭服,祭服則是善者。

 

復云善者在中,則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

 

故云每服非一稱,以其總十九稱之中,善者非一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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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士舉遷屍,反位。

 

(遷屍於服上。)

 

設床笫於兩楹之,衽如初,有枕。

 

(衽,寢臥之席也。亦下莞上簟。)

 

[疏]註『衽寢』至『上簟』。

 

釋曰:《曲禮》云:『請席何鄉,請衽何趾。』

 

鄭云:『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

 

是衽為臥席。

 

云『亦下莞上簟』者,《詩。斯幹》宣王寢席而言『下莞上簟』,是尋常寢席,無問貴賤者下莞上簟。

 

卒斂,徹帷。

 

(屍已飾。)

 

主人西面馮屍,踴無。

 

主婦東面馮,亦如之。

 

(馮,服膺之。)

 

主人{髟舌}發,袒,眾主人免於房。

 

(始死,將斬衰者雞斯,將齊衰者素冠。

 

今至小斂變,又將初喪服也。

 

{髟舌}發者,去笄糸麗而。

 

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

 

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

 

免之制未聞。

 

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

 

《喪服小記》曰:『斬衰{髟舌}發以麻,免而以布。』

 

此用麻布為之,狀如今之著參頭矣。

 

自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繞也。

 

於房於室,釋{髟舌}發宜於隱者。

 

今文免皆作糸免,古文{髟舌}作括。)

 

[疏]註『始死』至『作括』。

 

釋曰:知『始死將斬衰者雞斯』者,案《禮記。問喪》云:『親始死,雞斯徒跣。』

 

鄭註云:『雞斯,當為笄糸麗。』

 

以成服乃斬衰,是始死未斬衰,故云始死將斬衰者雞斯也。

 

云『將齊衰者素冠』者,《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婦人笄。』

 

冠笄相對。

 

《問喪》親始死,男子云笄糸麗,明齊衰男子素冠可知。

 

云『今至小斂變』者,謂服麻之節,故云『變』也。

 

云『又將初喪服也。

 

{髟舌}發者,去笄糸麗而』者,此即《喪服小記》云:『斬衰{髟舌}發以麻,為母{髟舌}發以麻,免而以布。』

 

是母雖齊衰,初亦{髟舌}發,與斬衰同,故云『去笄糸麗而』,上著{髟舌}發也。

 

云『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者,此亦小斂節與斬衰{髟舌}發同時,此皆據男子。

 

若婦人,斬衰,婦人以麻為ヮ,齊衰,婦人以布為ヮ。

 

ヮ與{髟舌}發皆以麻布自項而向前,交於額上,繞如著參頭焉。

 

免亦然,但以布廣一寸為異也。

 

云『於房於室釋,{髟舌}發宜於隱者』,並下文婦人ヮ於室兼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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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婦人ヮ於室。

 

(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糸麗,將齊衰者,骨笄而糸麗。

 

今言ヮ者,亦去笄糸麗而也。

 

齊衰以上,至笄猶ヮ。

 

ヮ之異於{髟舌}發者,既去糸麗而以發為大,如今婦人露,其象也。

 

《檀弓》曰:『南宮糸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ヮ。

 

曰:爾毋縱縱爾,爾毋扈扈爾。』

 

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然。)

 

[疏]註『始死』至『頭然』。

 

釋曰:知『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糸麗』者,《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婦人笄。』

 

冠笄相對。

 

將斬衰,男子既去冠而著笄糸麗,則婦人將斬衰亦去笄而糸麗可知。

 

又知『將齊衰者骨笄而糸麗』者,上引男子齊衰,始死素冠,則知婦人將齊衰,骨笄而糸麗也。

 

云『今言ヮ者,亦去笄糸麗而也』者,謂今至小斂節,亦如上將斬衰。

 

男子去笄糸麗而{髟舌}發,則此將斬衰,婦人亦去笄糸麗而麻ヮ,齊衰,婦人去骨笄與糸麗而布ヮ矣。

 

鄭不云斬衰婦人去糸麗,而云去笄糸麗者,專據齊衰婦人而言,文略故也。

 

鄭所以云而,即ヮ也。

 

故《喪服》註亦云:『ヮ,露也。』

 

云『齊衰以上,至笄猶ヮ』者,謂從小斂著未成服之ヮ,至成服之笄,猶ヮ不改,至大斂殯後,乃著成服之ヮ代之也。

 

云『ヮ之異於{髟舌}發者,既去糸麗而以發為大,如今婦人露,其象也』者,古者男子、婦人,吉時皆有笄糸麗,有喪至小斂,則男子去笄糸麗,著{髟舌}發,婦人去糸麗而著ヮ,ヮ形先以發為大,上,斬衰,婦人以麻,齊衰,婦人以布,其著之如男子{髟舌}發與免,故鄭依《檀弓》『縱縱』、『扈扈』之後,乃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然』。

 

既{髟舌}發與ヮ皆如著參頭,而異為名者,以男子陽,外物為名,而謂之{髟舌}發;

 

婦人陰,內物為稱,而謂之ヮ也。

 

但經云『婦人ヮ於室』者,男子{髟舌}發與免在東房,若相對婦人,宜ヮ於西房,大夫士無西房,故於室內戶西,皆於隱處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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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58:4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士舉,男女奉屍,亻夷於堂,無用夷衾。

 

男女如室位,踴無。

 

(亻夷之言屍也。夷衾,覆屍柩之衾也。堂謂楹。床,笫上也。今文亻夷作夷。)

 

[疏]註『亻夷之』至『作夷』。

 

釋曰:云『亻夷之言屍也』者,屍之衾曰夷,衾屍之床曰夷床,並此經亻夷屍不作移字,皆作亻夷者,亻夷人旁作之,故鄭註《喪大記》皆是依屍為言也。

 

云『無用夷衾』者,初死無用大斂之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今小斂後,大斂之衾當擬大斂,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屍也。

 

主人出於足,降自西階。

 

眾主人東即位。

 

婦人阼階上西面。

 

主人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踴,襲、於序東,復位。

 

(拜賓,鄉賓位拜之也。即位踴,東方位。襲於序東、東夾前。)

 

[疏]註『拜賓』至『夾前』。

 

釋曰:云『眾主人東即位』者,雖無降階之文,當從主人降自西階。

 

主人就拜賓之時,眾主人遂東即位於阼階,下主人位南,西面也。

 

於時阼階空,故婦人得向阼階上西面也。

 

云『復位』者,復阼階下西面位。

 

云『拜賓,鄉賓位拜之也』者,經云主人『降自西階』,即云『主人拜賓』,明不即位而先拜賓,是主人鄉賓位拜賓可知。

 

云『即位踴,東方位』者,謂主人拜賓訖,即鄉東方阼階下,即西面位踴,踴訖,襲也。

 

云『襲於序東,東夾前』者,經云主人降自西階,更無升降之文,而云序東東夾前者,主人即位,踴訖,而去襲於序東,謂鄉堂東,東西當序墻之東。

 

又當東夾之前,非謂就堂上東夾前也。

 

云『復位』者,復阼階下西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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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00: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乃奠。

 

(祝與執事為之。)

 

舉者盥,右執匕,卻之,左執俎,橫攝之,入,阼階前西面錯,錯俎北面。

 

(舉者盥,出門舉鼎者,右人以右手執匕,左人以左手執俎,因其便也。攝,持也。西面錯,錯鼎於此宜西面。錯俎北面,俎宜西順之。)

 

[疏]註『舉者』至『順之』。

 

釋曰:右執匕左執俎者,謂鄉北入內,東方為右人,西方為左人,故鄭云『右人以右手執匕,左人以左手執俎』,各用內手舉鼎,外手執匕俎,故云『便也』。

 

云『錯鼎於此宜西面』者,對在門外時,北面陳鼎,鄉內為宜也。

 

右人左執匕,抽扃予左手,兼執之,取,委於鼎北,加扃,不坐。

 

(抽扃取,加扃於上,皆右手。今文扃為鉉,古文於為與,為密。)

 

[疏]註『抽扃』至『為密』。

 

釋曰:云『抽扃取,加扃於上,皆右手』者,以其經云『左執匕』,即云『抽扃予左手兼執之』,不言用右手,故鄭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執匕,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似若左執爵,用右手祭脯祭薦,取便也。

 

乃匕,載,載兩髀於兩端,兩肩亞,兩白亞,脊、肺在於中,皆覆,進柢,執而俟。

 

(乃匕,以匕次出牲體,右人也。

 

載,受而載於俎,左人也。

 

亞,次也。

 

凡七體,皆覆,為塵。

 

柢,本也。

 

進本者,未異於生也。

 

骨有本末。

 

古文匕為匕,髀為脾,今文白,白為迫,柢皆為胝。)

 

[疏]註『乃匕』至『為胝』。

 

釋曰:凡七體者,前左右肩,臂、屬焉,後左右脾,肫、胳屬焉,並左右脅,通脊為七體也。

 

案下文,大斂豚合升,言合升則髀亦升之矣。

 

凡言『合升』,多言皆並髀升,非獨喪禮。

 

若體解升者,皆髀不升,鄭云:『近竅,賤也。』

 

云『皆覆,為塵』者,諸進體皆不言覆,此言覆者,由無屍而不食,故覆之也。

 

云『進本者,未異於生也』者,《公食大夫》亦進本,是生人法,今以始死,故未異於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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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02:0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升自阼階。

 

丈夫踴,甸人徹鼎巾,待於阼階下。

 

(執事者,諸執奠事者。巾,功布也。執者不升,己不設,祝既錯醴,將受之。)

 

[疏]註『執事』至『受之』。

 

釋曰:云『甸人徹鼎巾』者,以其空無事,故徹。

 

案《公食大夫》云:『甸人舉鼎順,出奠於其所。』

 

謂當門也。

 

或云徹鼎者誤,何者?

 

前陳饌於東堂下,脯醢、醴、酒奠用功布,實於簞,何徹之有也?

 

云『執者不升,己不設,祝既錯醴,將受之』者,此執者不升,唯據執巾者,故鄭云祝既錯醴將受之。

 

當以覆酒醴,故下云『祝受巾』是也。

 

奠於屍東,執醴酒,北面西上。

 

(執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後錯,要成也。)

 

豆錯,俎錯於豆東。

 

立於俎北,西上。

 

醴酒錯於豆南。

 

祝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階。

 

婦人踴。

 

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踴。

 

(巾之,為塵也。東,反其位。)

 

[疏]註『東反其位』。

 

釋曰:云『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踴』者,主人位在阼階下,婦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踴,奠者降,婦人踴,各以所見先後為踴之節也。

 

云『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踴』者,此奠者奠訖,主人見之,更與主人為踴之節也。

 

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東者,以其重主道神,所馮依不知神之所為,故由重南而過,是以主人又踴也。

 

註云『東,反其位』者,其位蓋在盆盥之東,南上。

 

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

 

(廟門外也。)

 

[疏]註『廟門外也』。

 

釋曰:廟門者,士死於室,以鬼神所在則曰廟,故名寢為廟也。

 

乃代哭,不以官。

 

(代,更也。

 

孝子始有親喪,悲哀憔悴,禮防其以死傷生,使之更哭,不絕聲而已。

 

人君以官尊卑,士賤以親疏為之。

 

三日之後,哭無時。

 

《周禮。挈壺氏》:『凡喪,縣壺以代哭。』)

 

[疏]註『代更』至『代哭』。

 

釋曰:此經論君及大夫士於小斂之後,隨尊卑代哭之事。

 

註云『人君以官尊卑,士賤以親疏為之』者,案《喪大記》云君喪,縣壺,『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註云:『自以親疏哭也。』

 

此註不言大夫,舉人君與士,其大夫有《大記》可參,以官可知,故不言也。

 

云『三日之後哭無時』者,禮有三無時之哭:始死未殯,哭不絕聲,一無時;

 

殯後葬前,朝夕入於廟,阼階下哭,又於廬中,思憶則哭,是二無時;

 

既練之後,在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無時。

 

練則葬後有朝夕在阼階下哭,唯此有時無無時之哭也。

 

引《挈壺氏》者,證人君有縣壺為漏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則無縣壺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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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04:1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有衤遂者,則將命。

 

擯者出請,入告。

 

主人待於位。

 

(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出請之辭曰:『孤某使某請事。』)

 

[疏]註『喪禮』至『請事』。

 

釋曰:云『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者,案上文始死,云有賓則拜之,君使人吊,皆不云擯者出請入告之事,至此乃云擯者出請入告,是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也。

 

云『出請之辭曰孤,某使某請事』者,此約《雜記》諸侯使人吊鄰國諸侯之喪嗣君,在阼階之下使擯者出請,云:『孤某使某請事。』

 

此亦宜然,故引為證也。

 

擯者出,告須,以賓入。

 

(須,亦待也。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

 

[疏]註『須亦』至『須矣』。

 

釋曰:云『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者,此約《雜記》辭為證也。

 

賓入中庭,北面致命。

 

主人拜稽顙。

 

賓升自西階,出於足,西面委衣,如於室禮,降,出。

 

主人出,拜送。

 

朋友親衤遂,如初儀,西階東,北面哭,踴三,降。

 

主人不踴。

 

(朋友既委衣,又還哭於西階上,不背主人。)

 

[疏]註『朋友』至『主人』。

 

釋曰:云『朋友親衤遂如初儀』者,謂初死時,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將命於室,朋友衤遂,親以進,親之恩是也。

 

云『西階東,北面哭,踴三,降,主人不踴』者,案前初死,『朋友衤遂,親以進,退,哭不踴』,註云:『主人徒哭不踴。』

 

以為朋友不哭,主人徒哭。

 

此朋友堂上北面哭,據朋友哭,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前文朋友君命俱來,君之使者不哭,朋友亦不哭,故退哭,據主人。

 

此朋友特來,無君命,故哭與彼異,不可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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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10: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衤遂者以褶,則必有裳,執衣如初,徹衣者亦如之。

 

升降自西階,以東。

 

(帛為褶,無絮,雖復,與衤單同。有裳乃成稱,不用表也。以東,藏以待事也。古文褶為襲。)

 

[疏]註『帛為』至『為襲』。

 

釋曰:案《喪大記》云:『小斂,君大夫復衣復衾;

 

大斂,君褶衣褶衾。

 

大夫士猶小斂也。』

 

若然,則士小斂、大斂皆同用復,而衤遂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衤遂主人,未必用之衤遂耳。

 

云『帛為褶,無絮,雖復與衤單同,有裳乃成稱,不用表也』者,此決《雜記》云『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乃為一稱,以其絮褻,故須表。

 

此雖有表裏為褶,衣裳別,則裳又無絮,非褻,故有裳乃成稱不須表也。

 

言雖復與衤單同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士褶衣與復衣相對,有著為復,無著為褶,散文褶亦為復也。

 

案《喪大記》有衣必有裳乃成稱,據衤單衣、祭服之等而言。

 

此褶雖復,與衤單同,亦得裳乃成稱也。

 

云不用表也者,見異於袍繭也。

 

云『藏以待事也』者,以待大斂事而陳之也。

 

宵,為燎於中庭。

 

(宵,夜也。燎,火ㄡ。)

 

[疏]註『宵夜也燎火ㄡ』。

 

釋曰:案《少儀》云主人『執燭抱ㄡ』,註云:『未曰ㄡ。』

 

古者以荊ㄡ為燭,故云『燎,火ㄡ』也。

 

或解庭燎與手執為燭別,故《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

 

註云:『僭天子也。

 

庭燎之差,公蓋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

 

大夫士無文。

 

大燭或云以布纏葦,以蠟灌之,謂之庭燎。

 

則此云庭燎,亦如之。

 

云『大』者,對手執者為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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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13: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厥明,滅燎。

 

陳衣於房,南領,西上,糸青。

 

絞,糸今,衾二。

 

君衤遂、祭服、散衣、庶衤遂,凡三十稱。

 

糸今不在,不必盡用。

 

(糸今,單被也。

 

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也。

 

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

 

《喪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三。』)

 

[疏]註『糸今單』至『者三』。

 

釋曰:云『君衤遂、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

 

云『庶衤遂』者,謂朋友兄弟之等來衤遂者也。

 

云『糸今不在』者,案《喪大記》『糸今五幅,無ヨ』,鄭云今之單被也。

 

以其不成稱,故不在數內。

 

云『不必盡用』者,案《周禮。守祧職》云『其遺衣服藏焉』,鄭云:『遺衣服,大斂之餘也。』

 

即此不盡用者也。

 

云『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者,此大斂之衾二:始死無用斂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之,故用大斂衾,小斂已後,用夷衾覆屍,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

 

云『小斂衣數,自天子達』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小斂已下,同云十九稱,則天子亦十九稱,註云:『十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

 

案《易。系辭》生成之數,從『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為天地之終數。

 

云『大斂則異矣』者,案此文,士喪大斂三十稱,《喪大記》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

 

不依命數,是亦喪數略,則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諸侯各同一節,則天子宜百二十稱。

 

此鄭雖不言襲之衣數,案《雜記》註云:『士襲三稱,大夫五稱,公九稱,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

 

以其無文,推約為義,故云『與』以疑之。

 

東方之饌,兩瓦С,其實醴酒,角觶,木四。

 

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

 

兩籩無,布巾,其實栗,不擇。

 

脯四廷。

 

(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

 

,白也。

 

齊人或名全菹為芋。

 

,緣也。

 

《詩》云:『竹必緄。』

 

布巾,籩巾也。

 

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

 

《特牲饋食禮》有籩巾。

 

今文蠃為蝸,古文為甸。)

 

[疏]註『此饌』至『為甸』。

 

釋曰:云『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者,案上小斂之饌云於東堂下,此直言東方,則亦東堂下。

 

鄭云『亦』者,亦上小斂也。

 

云『齊人或名全菹為芋』者,案鄭於《周禮。醢人》註云:『細切為齏,全物若為菹。』

 

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

 

此云齊人名全菹為芋者,菹法舊短四寸者全之,若長於四寸者,亦切之,則葵長者自然切乃為菹。

 

但喪中之菹葵,雖長而不切,取齊人全菹為芋之解也。

 

引《詩》者,欲見為緣義。

 

云『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斂一豆一籩,籩豆不具,故無巾。

 

若然,籩有巾,豆無巾者,以豆盛菹醢,濕物不嫌無巾,故不言,其實有巾矣。

 

案此註引《特牲》記『籩巾』,鄭彼註云:『籩有巾者,果實之物多皮核,優尊者。』

 

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為屍,屍食,故云優尊者。

 

此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證有巾覆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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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8#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17: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厥明,滅燎。

 

陳衣於房,南領,西上,糸青。

 

絞,糸今,衾二。

 

君衤遂、祭服、散衣、庶衤遂,凡三十稱。

 

糸今不在,不必盡用。

 

(糸今,單被也。

 

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也。

 

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

 

《喪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三。』)

 

[疏]註『糸今單』至『者三』。

 

釋曰:云『君衤遂、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

 

云『庶衤遂』者,謂朋友兄弟之等來衤遂者也。

 

云『糸今不在』者,案《喪大記》『糸今五幅,無ヨ』,鄭云今之單被也。

 

以其不成稱,故不在數內。

 

云『不必盡用』者,案《周禮。守祧職》云『其遺衣服藏焉』,鄭云:『遺衣服,大斂之餘也。』

 

即此不盡用者也。

 

云『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者,此大斂之衾二:始死無用斂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之,故用大斂衾,小斂已後,用夷衾覆屍,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

 

云『小斂衣數,自天子達』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小斂已下,同云十九稱,則天子亦十九稱,註云:『十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

 

案《易。系辭》生成之數,從『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為天地之終數。

 

云『大斂則異矣』者,案此文,士喪大斂三十稱,《喪大記》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

 

不依命數,是亦喪數略,則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諸侯各同一節,則天子宜百二十稱。

 

此鄭雖不言襲之衣數,案《雜記》註云:『士襲三稱,大夫五稱,公九稱,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

 

以其無文,推約為義,故云『與』以疑之。

 

東方之饌,兩瓦С,其實醴酒,角觶,木四。

 

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

 

兩籩無,布巾,其實栗,不擇。

 

脯四廷。

 

(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

 

,白也。

 

齊人或名全菹為芋。

 

,緣也。

 

《詩》云:『竹必緄。』

 

布巾,籩巾也。

 

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

 

《特牲饋食禮》有籩巾。

 

今文蠃為蝸,古文為甸。)

 

[疏]註『此饌』至『為甸』。

 

釋曰:云『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者,案上小斂之饌云於東堂下,此直言東方,則亦東堂下。

 

鄭云『亦』者,亦上小斂也。

 

云『齊人或名全菹為芋』者,案鄭於《周禮。醢人》註云:『細切為齏,全物若為菹。』

 

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

 

此云齊人名全菹為芋者,菹法舊短四寸者全之,若長於四寸者,亦切之,則葵長者自然切乃為菹。

 

但喪中之菹葵,雖長而不切,取齊人全菹為芋之解也。

 

引《詩》者,欲見為緣義。

 

云『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斂一豆一籩,籩豆不具,故無巾。

 

若然,籩有巾,豆無巾者,以豆盛菹醢,濕物不嫌無巾,故不言,其實有巾矣。

 

案此註引《特牲》記『籩巾』,鄭彼註云:『籩有巾者,果實之物多皮核,優尊者。』

 

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為屍,屍食,故云優尊者。

 

此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證有巾覆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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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24:3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奠席在饌北,斂席在其東。

 

(大斂奠而有席,彌神之。)

 

[疏]註『大斂』至『神之』。

 

釋曰:云『彌神之』者,以其小斂奠無巾,大斂奠有巾,已是神之。

 

今於大斂奠,又有席,是彌神之也。

 

掘聿見衽。

 

(聿,埋棺之坎者也,掘之於西階上。

 

衽,小要也。

 

《喪大記》曰:『君殯用盾,贊至於上,畢塗屋。

 

大夫殯以幬,贊置於西序,塗不暨於棺。

 

士殯見衽,塗上,帷之。』

 

又曰:『君蓋用漆,三衽三束。

 

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

 

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

 

[疏]註『聿埋』至『二束』。

 

釋曰:云『聿,埋棺之坎』者,聿訓為陳,謂陳屍於坎,鄭即以聿為埋棺之坎也。

 

知『於西階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後氏殯於東階,殷人殯於兩楹之,周人殯於西階之上。』

 

故知士亦殯於西階之上。

 

此殯時,雖不言南首,南首可知。

 

鄭註上文云如商之事位,則屍南首。

 

以《檀弓》又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

 

《禮運》云:『故死者北首,生者南鄉。』

 

亦據葬後而言,則未葬已前,不忍異於生,皆南首,唯朝廟時北首。

 

故《既夕》云:『正柩於兩楹,用夷床。』

 

註云:『是時柩北首。』

 

必北首者,朝事當不背父母,以首鄉之故也。

 

引《喪大記》者,云『畢塗屋』者,畢,盡也。

 

四面及上盡塗之,如屋然。

 

云『大夫殯以幬,贊置於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於西階,離序而四面贊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幬覆棺營贊置於西序。

 

云『塗不暨於棺』者,彼註云:『贊中狹小,裁取容棺。』

 

暨,及也,但塗木不及棺而已。

 

云『士殯見衽塗上』者,即此經掘聿而見其小要於上塗之而已。

 

云『帷之』者,鬼神尚幽ウ,君大夫士皆同也。

 

云『又曰君蓋用漆,三衽三束』者,古者棺不釘,彼鄭註云:『用漆者,塗合牡,牡之中也。

 

衽,小要也。』

 

棺蓋每一縫為三道,小要每道為一條皮束之,故云君蓋用漆三衽三束。

 

大夫士降於君,故二衽二束,大夫有漆,士無漆也。

 

引之者,證經聿與衽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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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25:5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棺入,主人不哭。

 

升棺用軸,蓋在下。

 

(軸,共軸也。共狀如床,軸其輪,免而行。)

 

[疏]註『軸共』至『而行』。

 

釋曰:云『共狀如床,軸其輪』者,此註文略。

 

案《既夕》云『遷於祖用軸』,註云『軸,共軸也。

 

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為軹。

 

共狀如長床,穿呈前後著金,而關軸焉。

 

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天子畫之以龍』是也。

 

熬黍稷各二筐,有魚臘,饌於西坫南。

 

(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為舉者設盆盥於西。)

 

[疏]註『熬所』至『於西』。

 

釋曰:《喪大記》云:『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

 

加魚臘焉。』

 

註云:『熬者,煎也。

 

將塗設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

 

引此『《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

 

又云:設熬旁一筐,大夫三種,加以粱,君四種,加以稻,四筐則首足皆一,其餘設於左右。』

 

若然,則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餘設於左右可知也。

 

云『為舉者設盆盥於西』者,以小斂既云設盆盥饌於東方,明大斂用西方之盆盥矣。

 

以其先陳盥,後陳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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