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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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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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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27: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陳三鼎於門外,北上。

 

豚合升,魚專鮒九,臘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

 

(合升,合左右體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合升四{髟易},亦相互耳。)

 

[疏]註『合升』至『互耳』。

 

釋曰:云『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者,謂豚七體之等,一依前斂時也。

 

云『合升四{髟易}亦相互耳』者,小斂云四{髟易},四解為七體,亦左右體合升,今升左右體,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燭俟於饌東。

 

(燭,ㄡ也。饌,東方之饌。有燭者,堂雖明,室猶ウ。火在地曰燎,執之曰燭。)

 

[疏]註『堂雖』至『曰燭』。

 

釋曰:云『堂雖明,室猶ウ』者,前小斂陳衣於房,無燭者,近戶得明,故無燭。

 

此大斂於室之奧,故有燭以待之。

 

云『在地曰燎』者,謂若《郊特牲》云『庭燎之百』,又《詩》云『庭燎之光』,如此之類,皆在地曰燎。

 

此云『執之曰燭』,及《少儀》云『主人執燭抱ㄡ』,此之類皆是人之手執燭也。

 

庭燎且《燕禮》亦謂之大燭也,《司ピ氏》亦謂之墳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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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28: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祝、徹盥於門外,入,升自阼階,丈夫踴。

 

(祝徹,祝與有司當徹小斂之奠者。小斂設盥於饌東,有巾。大斂設盥於門外,彌有威儀。)

 

[疏]註『祝徹』至『威儀』。

 

釋曰:此直云『祝徹盥於門外』者,不知何時設,此案上小斂陳饌訖,即言設盥,則陳大斂饌訖,亦設盥於門外也。

 

祝徹巾,授執事者以待。

 

(授執巾者於屍東,使先待於阼階下,為大斂奠又將巾之。祝還徹醴也。)

 

[疏]註『授執』至『醴也』。

 

釋曰:云『授執巾者於屍東,使先待於阼階下』者,此巾前為小斂奠巾之,今祝徹巾,還為大斂奠巾之,前小斂奠,升自阼階,設於屍東,祝受巾於阼階下而升。

 

今大斂奠,亦升自阼階,設於奧,亦宜受巾於阼階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執巾者,使先待於阼階下也。

 

又知『祝還徹醴』者,下文『徹饌先取醴』故也。

 

徹饌,先取醴酒,北面。

 

(北面立,相待俱降。)

 

其餘取先設者,出於足,降自西階。

 

婦人踴。

 

設於序西南,當西榮,如設於堂。

 

(為求神於庭。

 

孝子不忍使其親須臾無所馮依也。

 

堂,謂屍東也。

 

凡奠設於序西南者,畢事而去之。)

 

[疏]註『為求』至『去之』。

 

釋曰:云『堂謂屍東也』者,謂如屍東堂上陳設之次第,故云屍東也。

 

云『凡奠設於序西南者,畢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謂小斂奠、大斂奠、遷柩奠、祖奠,但將設後奠,則徹先奠於西序南,待後奠事畢,則去之。

 

故小斂奠設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設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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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30: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醴酒位如初。

 

執事豆北南面,東上。

 

(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執醴尊,不為便事變位。)

 

[疏]註『如初』至『變位』。

 

釋曰:前設小斂奠於屍東時,醴酒先升,北面西上,執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

 

至此執豆俎者,豆北東上,為便事,事訖,向東為便,故東上變位,以執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為便事變位』也。

 

乃饌。

 

(東方之新饌。)

 

[疏]註『東方之新饌』。

 

釋曰:以其將設大斂,新饌於室,故知是新饌也。

 

帷堂。

 

(徹事畢。)

 

婦人屍西,東面。

 

主人及親者升自西階,出於足,西面袒。

 

(袒,大斂變也。不言ヮ免髻發,小斂以來自若矣。)

 

[疏]註『袒大』至『若矣』。

 

釋曰:知袒為『大斂變』者,前將小斂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斂事,故知為大斂變也。

 

云『不言ヮ免{髟舌}發,小斂以來自若矣』者,決前小斂袒,男有{髟舌}發免,婦人有ヮ,今大斂袒,不言者,自小斂以來有此,至成服乃改。

 

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

 

(亦既盥並立西階下。)

 

[疏]註『亦既』至『階下』。

 

釋曰:言『亦』者,亦如小斂時,士盥二人並立於西階下,以待遷屍也。

 

布廣如初。

 

(亦下莞上簟,鋪於阼階上,於楹為少南。)

 

[疏]註『亦下』至『少南』。

 

釋曰:『布席如初』,初謂小斂時下莞上簟。

 

云『鋪於阼階上』者,案《喪大記》云『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是也。

 

云『於楹為少南』者,取南北節,以其言阼階上,故知於楹為少南,近阼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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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0:31:3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商祝布絞、糸今、衾、衣,美者在外,君衤遂不倒。

 

(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盡。)

 

[疏]註『至此』至『自盡』。

 

釋曰: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盡』者,《喪大記》『君無衤遂大夫士』,註云:『不陳,不以斂。』

 

彼無衤遂大夫士止謂不陳,為小斂用之,故云無衤遂大夫士。

 

以其上文士喪始死,君使人衤遂,何得云君全無衤遂大夫士也?

 

故以不陳,不以斂解之,至大斂乃用君衤遂,於小斂所用,主人先自盡也。

 

有大夫,則告。

 

(後來者,則告以方斂。非斂時,則當降拜之。)

 

[疏]註『後來』至『拜之』。

 

釋曰:案《檀弓》『大夫吊,當事而至,則辭焉。』

 

註云:『辭猶告也。

 

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

 

主人無事,則為大夫出。』

 

《喪大記》云:『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

 

註:『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

 

上文有君命,則出迎於門外,是始死唯君命出。

 

若小斂後,則為大夫出,故《雜記》云:『當袒,大夫至,雖當踴,絕踴而拜之,反,改成踴。』

 

若士來,即成踴,乃拜之也。

 

士舉遷屍,復位。

 

主人踴無。

 

卒斂,徹帷。

 

主人馮如初,主婦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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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1:57: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主人奉屍斂於棺,踴如初,乃蓋。

 

(棺在聿中,斂屍焉,所謂殯也。

 

《檀弓》曰:『殯於客位。』)

 

[疏]釋曰:士舉遷屍,謂從戶外夷床上,遷屍於斂上。

 

下云『奉屍斂於棺』,謂從阼階斂上遷屍鄉西階,斂於棺中,乃加蓋於棺上也。

 

註『棺在』至『客位』。

 

釋曰:云『棺在聿中,斂屍焉』者,欲見先以棺入聿中,乃奉屍入棺中。

 

云『所謂殯也』者,即所引《檀弓》『殯於客位』者是也。

 

以屍入棺名斂,亦名殯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聿。

 

(北面於西階東。)

 

[疏]註『北面於西階東』。

 

釋曰:小斂後,主人阼階下。

 

今殯後,拜大夫後至者,殯訖,不忍即阼階,因拜大夫即於西階東,北面,視聿而哭也。

 

眾主人復位。

 

婦人東復位。

 

(阼階上下之位。)

 

[疏]註『阼階上下之位』。

 

釋曰:眾主人與婦人於賓無事,故殯後即鄉東阼階上下之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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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1:58: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設熬,旁一筐,乃塗,踴無。

 

(以木覆棺上而塗之,為火備。)

 

卒塗,祝取銘置於聿。

 

主人復位,踴,襲。

 

(為銘設付,樹之聿東。)

 

[疏]註『為銘』至『聿東』。

 

釋曰:上文始死,則作銘訖,置於重。

 

今殯訖,取置於聿上,銘所以表柩故也。

 

云『聿東』者,以不使當聿於東可知。

 

乃奠。

 

燭升自阼階。

 

祝執巾,席從,設於奧,東面。

 

(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復奠於屍。祝執巾,與執席者從入,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執燭南面,巾委於席右。)

 

[疏]註『執燭』至『席右』。

 

釋曰:云『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設席於奧,當先照之為明也。

 

云『自是不復奠於屍』者,鄭欲解自始死已來襲奠,小斂奠皆在屍旁,今大斂奠,不在西階上,就柩所,故於室內設之。

 

則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屍所,總解之。

 

知『執燭南面』者,以其燭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

 

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執事執饌。

 

(東方之饌。)

 

士盥,舉鼎入,西面北上,如初。

 

載,魚左首,進,三列,臘進柢。

 

(如初,如小斂舉鼎、執匕俎扃、匕載之儀。

 

魚左首設而在南。

 

,脊也。

 

左首進,亦未異於生也。

 

凡未異於生者,不致死也。

 

古文首為手,為耆。)

 

[疏]註『如初』至『為耆』。

 

釋曰:云『左首進亦未異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進,此云左首,則與生異,而云亦未異於生者,下文註『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據席而言,此左首,據載者統於執,若設於席前,則亦右首也。

 

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

 

今進魚不異於生,則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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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1:59:2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祝執醴如初,酒豆籩俎從,升自阼階。

 

丈夫踴。

 

甸人徹鼎。

 

(如初,祝先升。)

 

[疏]註『如初祝先升』。

 

釋曰:以其小斂祝執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內入於室,醴酒北面。

 

(亦如初。)

 

[疏]註『亦如初』。

 

釋曰:以其小斂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經亦言『北面』,明與小斂同,故云『亦如初』。

 

謂如初,小斂經不言如初,文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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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8#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00:3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設豆,右菹,菹南栗,栗東脯,豚當豆,魚次,臘特於俎北。

 

醴酒在籩南,巾如初。

 

(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異於魚者,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醴當栗南,酒當脯南。)

 

[疏]註『右菹』至『脯南』。

 

釋曰:云『設豆,右菹』者,凡設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從北鄉南而陳,嫌先設者在北,故言右。

 

言右菹,則醢自然在左,是以鄭云右菹菹在醢南也。

 

註云『此左右異於魚者,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者,鄭以上文魚言左首,據載者統於執,故云左首,及設則右首,此言設豆右菹,據設者統於席,前若執來即左菹也。

 

云『醴當栗南,酒當脯南』者,以其陳饌要成,尊者後設,故先設栗脯於北,乃於南設醴酒,酒在東,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錯者出,立於戶西,西上。

 

祝後,闔戶。

 

先由楹西,降自西階,婦人踴。

 

奠者由重南,東。

 

丈夫踴。

 

(為神馮依之也。)

 

[疏]註『為神』至『之也』。

 

釋曰:鄭解丈夫見奠者,至重即踴者,重主道,為神馮依之,故丈夫取以為踴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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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01:4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賓出,婦人踴。

 

主人拜送於門外。

 

人,及兄弟北面哭殯。

 

兄弟出,主人拜送於門外。

 

(小功以下,至此可以歸,異門大功亦存焉。)

 

[疏]註『小功』至『存焉』。

 

釋曰:云『北面哭殯』者,案《喪大記》云:『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

 

註云:『哭殯,謂既塗也。

 

哭柩,謂啟後也。』

 

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

 

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歸』者,案《喪服》記云『小功以下為兄弟』,則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

 

云『異門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門,有同財,故《喪服》以小功以下為兄弟。

 

但大功亦容不同門,不同財之義,以異門疏,至此亦可以歸,故云亦存焉,謂存在家之註也。

 

既殯雖歸,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

 

若至葬時,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註云『兄弟小功以下也,異門大功,亦可以歸』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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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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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眾主人出門,哭止,皆西面於東方。

 

闔門。

 

主人揖,就次。

 

(次,謂斬衰倚廬,齊衰堊室也。大功有帷帳,小功緦麻有床笫可也。)

 

[疏]註『次謂』至『可也』。

 

釋曰:凡言『次』者,廬、堊室以下總名,是賓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禮記。傳》為證。

 

案《傳》云:『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帶。

 

齊衰居堊室,芐翦不納。

 

大功寢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

 

齊衰既居堊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帳也。

 

君若有賜焉,則視斂。

 

既布衣,君至。

 

(賜,恩惠也。

 

斂,大斂。

 

君視大斂,皮牟服,襲裘。

 

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

 

[疏]註『賜恩』至『錫衰』。

 

釋曰:案《雜記》云:『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

 

註引《喪大記》曰:『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糸今衾,君至』,此君升乃鋪席。

 

則君至為之改,始新之。

 

此經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

 

云『斂,大斂』者,案《喪大記》云:『君於士,既殯而往,為之賜,大斂焉。』

 

此經云『若有賜』,明君於士視大斂也。

 

云『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者,案《喪服小記》云:『諸侯吊,必皮弁錫衰。』

 

言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異國之臣法。

 

案《服問》云:『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

 

不見君吊士服。

 

案《文王世子》註君為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並據成服後。

 

今大斂未成服,緣吊異國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則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襲裘。

 

襲裘之文出《檀弓》,子遊吊,小斂後,『襲裘帶而入』,此小斂後,亦宜然也。

 

云『成服之後往則錫衰』者,亦約《服問》君吊卿大夫之法。

 

若然,《文王世子》註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謂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師友之恩,特賜與大夫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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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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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主人出迎於外門外,見馬首,不哭,還,入門右,北面,及眾主人袒。

 

(不哭,厭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疏]註『不哭』至『私恩』。

 

釋曰:案《喪大記》云『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平常出門時,此迎君宜哭。

 

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

 

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

 

(巫,掌招弭以除疾病。

 

小臣,掌正君之法儀者。

 

《周禮。男巫》:『王吊則與祝前。』

 

《檀弓》曰:『君臨臣喪,以巫祝桃執戈以惡之,所以異於生也。』

 

皆天子之禮。

 

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居前,下天子也。

 

小臣,君行則在前後,君升則俠阼階北面。

 

凡宮有鬼神曰廟。)

 

[疏]註『巫掌』至『曰廟』。

 

釋曰:云『巫掌招彌以除疾病』者,《周禮。春官。男巫職》文。

 

彼註云:『招,招福也。

 

彌讀為敉,敉,安也,謂安兇禍也。』

 

云『小臣掌正君之法儀』者,《夏官。小臣職》文。

 

云男巫『王吊則與祝前』者,亦《男巫職》文。

 

云『祝』者,則《周禮。春官。喪祝職》云『王吊則與巫前』是也。

 

引之者,證經巫祝小臣之事也。

 

引《檀弓》者,證彼與此經異,故云『皆天子之禮』也。

 

以其巫祝桃具,故為天子禮也。

 

云『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據《喪大記》而言。

 

案彼云:『大夫既殯,而君往焉。

 

巫止於門外,祝代之先,君釋菜於門內,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於阼,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

 

文與此經同,文有詳略耳。

 

云『小臣君行則在前後』者,非直為吊喪,則凡平行,皆有此小臣從,以其與君為儀衛者。

 

云『君升則俠阼階』,案《顧命》云二人雀弁,夾階,是其類也。

 

云『凡宮有鬼神曰廟』者,以經云廟,謂寢為廟,故云有鬼神曰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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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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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君釋采,入門,主人辟。

 

(釋采者,祝為君禮門神也。必禮門神者,明君無故不來也。《禮運》曰:『諸侯非問疾吊喪,而入諸臣之家,是謂君臣為謔。』)

 

[疏]註『釋采』至『為謔』。

 

釋曰:引《禮運》者,證君無故而入臣家,故將入必禮門神也。

 

彼註引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數如夏氏,以取弒焉,是君臣相謔,致禍之事也。

 

君升自阼階,西鄉。

 

祝負墉,南面,主人中庭。

 

(祝南面房中,東鄉君。墻謂之墉。主人中庭,進益北。)

 

[疏]註『祝南』至『益北』。

 

釋曰:祝必負墉南面鄉君者,案《喪大記》云:『君稱言,視祝而踴。』

 

鄭註:『視祝而踴,祝相君之禮,當節之也。』

 

故須鄉君也。

 

云『主人中庭進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門右,中庭之南,今云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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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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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君哭,主人哭,拜稽顙,成踴,出。

 

(出,不敢必君之卒斂事。)

 

君命反行事,主人復位。

 

(大斂事。)

 

君升主人,主人西楹東,北面。

 

(命主人使之升。)

 

升公卿大夫,繼主人,東上。

 

乃斂。

 

(公,大國之孤,四命也。

 

《春秋傳》曰:『鄭伯有耆酒,為窟室,而夜飲酒擊鍾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

 

其人曰:吾公在壑谷。』

 

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孫良霄。)

 

[疏]註『公大』至『壑谷』。

 

釋曰:案《典命》云:『公之孤四命。』

 

故云『大國之孤四命』也。

 

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傳》文。

 

鄭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鄭之公族大夫貴重之極,以比大國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號為公。

 

引之者,證經公是公之孤也。

 

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貳三公,大國無公,唯有孤,亦號為公,是以《燕禮》亦謂之為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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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12:3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卒,公卿大夫逆降,復位。

 

主人降,出。

 

(逆降者,後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疏]註『逆降』至『之位』。

 

釋曰:卒者,謂卒斂也。

 

云『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

 

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鄉中庭,君乃撫屍,主人乃拜稽顙,踴出,出謂主人出鄉門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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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14:1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

 

君坐撫,當心。

 

主人拜稽顙,成踴,出。

 

(撫,手案之。凡馮屍興必踴。今文無成。)

 

[疏]註『撫手』至『無成』。

 

釋曰:云『凡馮屍興必踴』者,《喪大記》文。

 

此經直云『君坐撫,當心』,主人直踴,又不言馮屍,而鄭云凡馮屍興必踴者,欲見撫即馮之類,興亦踴,故得與主人拾踴也。

 

是以《喪大記》:『君於臣撫之,父母於子執之,子於父母馮之,婦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婦撫之。

 

馮屍不當君所。』

 

又云:『凡馮屍,興必踴。』

 

是馮為總名,故君撫之亦踴也。

 

君反之,復初位。

 

眾主人辟於東壁,南面。

 

(以君將降也。南面則當坫之東。)

 

[疏]註『以君』至『之東』。

 

釋曰:云『君反之復初位』,初位即中庭位。

 

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

 

云『以君將降也,南面則當坫之東』者,下文『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屍』,則君降當在阼階下,西面命之,故眾主人辟君東壁南面,南面則西頭為首,者當堂角之坫,故云當坫之東也。

 

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屍。

 

主人升自西階,由足,西面馮屍,不當君所,踴。

 

主婦東面馮,亦如之。

 

(君必降者,欲孝子盡其情。)

 

奉屍斂於棺,乃蓋。

 

主人降,出。

 

君反之,入門左,視塗。

 

(聿在西階上,入門左,由便趨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眾主人復位。

 

卒塗,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門右。

 

(亦復中庭位。)

 

[疏]註『亦復中庭位』。

 

釋曰:經云『入門右』,註復中庭位,謂在門右,南北當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階。

 

(以君在阼。)

 

[疏]註『以君在阼』。

 

釋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階,是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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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18:4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君要節而踴,主人從踴。

 

(節,謂執奠始升階,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

 

[疏]註『節謂』至『時也』。

 

釋曰:云『節謂執奠始升階,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者,案上文大斂奠,升時丈夫踴,降時婦人踴,由重南而東,丈夫踴。

 

此註不云降時踴者,以經直有君與主人丈夫踴節,故不言降時踴節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

 

(以君將出,不敢ん囂聒尊者也。)

 

君出門,廟中哭,主人不哭,辟。

 

君式之。

 

(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謂小亻免以禮主人也。《曲禮》曰:『立視五,式視馬尾。』)

 

[疏]註『辟逡』至『馬尾』。

 

釋曰:君入臣家,至廟門乃下車,則貳車本不入大門,下云『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門矣。

 

云『辟,逡遁辟位也。

 

者,案《曲禮》云:『君出就車,左右攘辟。』

 

則此云辟,亦是主人攘辟,故云逡遁辟位也。

 

云『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則不得式而小亻免,故云古者立乘也。

 

知式是『禮主人』者,《曲禮》云『式宗廟』,《曾子問》卿大夫見君之屍,『皆下之,屍必式』,是凡式皆是禮前物為式。

 

引《曲禮》者,欲見式小亻免。

 

彼註:『猶規也。』

 

車輪轉之一匝為一規。

 

案《周禮。冬官》輪崇六尺六寸,圍三徑一,三六十八,一匝則一丈九尺八寸,五規則五個一丈九尺八寸,總為九丈九尺,六尺為一步,總十六步半。

 

凡平立視,視前十六步半。

 

若小亻免為式,則低頭視馬尾,故連引《曲禮》云『式視馬尾』也。

 

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

 

(貳車,副車也。

 

其數各視其命之等。

 

君出,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

 

君吊,蓋乘象路。

 

《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疏]註『貳車』至『必式』。

 

釋曰:云『其數各視其命之等』者,案《周禮。大行人》云:上公貳車九乘,侯伯貳車七乘,子男貳車五乘,故知視命數也。

 

云『君出,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者,《禮記。坊記》云:『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

 

彼謂與君同在一車為禦,與車右者也。

 

此經云『貳車畢乘』,明亦使異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

 

云『君吊,蓋乘象路』者,案《周禮。巾車職》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

 

諸侯,則同姓金路已下,異姓象路已下,四衛革路已下,蕃國唯有木路。

 

若然,唯王與同姓異姓得吊乘象路。

 

今云蓋乘象路者,以諸侯言之,唯據上公與侯伯於王有親者,得用象路吊臨其臣以巾車。

 

又云象路以朝,釋曰王以朝及燕出入,雖不言吊臨,然吊臨亦是出入之事,故云『蓋』以疑之。

 

若四衛、諸侯、侯伯已下,與王無親者,亦各乘己所賜之車,革路、木路之等。

 

今鄭於貳車之下言所乘車者,以其言貳車,其飾皆與正車同,故於貳車以下,言君之所乘車也。

 

引《曲禮》者,乘君之乘車,則貳車是也。

 

以其與君為副貳,即是君之乘車也,彼註云:『君存惡空其位。』

 

則此乘車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載,無禦者在中,鄭註《周禮》亦有車右也,云『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視常為式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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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20: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襲,入即位。

 

眾主人襲。

 

拜大夫之後至者,成踴。

 

(後至,布衣而後來者。)

 

[疏]註『後至』至『來者』。

 

釋曰:知布衣而後來者,若未布衣時來,即入前卿大夫從君之內,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別君拜大夫之後至者,明布衣後來,不得與前卿大夫同時從君入者,故鄭以布衣之後解之。

 

賓出,主人拜送。

 

(自賓出以下,如君不在之儀。)

 

[疏]註『自賓』至『之儀』。

 

釋曰:上經君在之時,卿大夫士從君者,不得與主人為禮。

 

君出後,有賓來,即乃得別與主人為禮,故云『自賓出以下,如君不在之儀』也。

 

三日,成服,杖。

 

拜君命及眾賓,不拜棺中之賜。

 

(既殯之明日,全三日,始ヱ粥矣。

 

禮,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謝之。

 

棺中之賜,不施己也。

 

《曲禮》曰:『生與來日。』)

 

[疏]註『既殯』至『來日』。

 

釋曰:云『既殯之明日』者,上厥明滅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斂之事。

 

今別言『三日成服』,則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

 

而言三日者,謂除死日數之為三日也。

 

云『全三日,始ヱ粥矣』者,謂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

 

案《喪大記》云『三日不食』,謂通死日不數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經》『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數,故云三日而食也。

 

云『禮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謝之』者,案《既夕》記云『主人乘惡車』,註云『拜君命』是也。

 

引《曲禮》者,彼註云:『與猶數也,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

 

死數往日,謂殯斂以死日數也。

 

此士禮貶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

 

引之以證此《士喪禮》與大夫已上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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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22:1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朝夕哭,不辟子卯。

 

(既殯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紂亡日,兇事不辟,吉事闕焉。)

 

[疏]註『既殯』至『闕焉』。

 

釋曰:云『既殯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據殯後阼階下朝夕哭,廬中思憶則哭。

 

云『不代哭也』者,決未殯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親疏代哭,不絕聲。

 

云『子卯,桀紂亡日』者,《詩》云:『韋顧既伐,昆吾夏桀。』

 

《左傳》云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與夏桀同時誅,則桀以乙卯亡。

 

案《尚書。牧誓》序云『時甲子昧爽』,武王伐紂之日,是紂以甲子日死,王者以為忌日。

 

云『兇事不辟』者,即此經是也。

 

云『吉事闕焉』者,《檀弓》云:『子卯不樂。』

 

是吉事闕也。

 

婦人即位於堂,南上,哭。

 

丈夫即位於門外,西面北上。

 

外兄弟在其南,南上。

 

賓繼之,北上。

 

門東,北面西上。

 

門西,北面東上。

 

西方,東面北上。

 

主人即位。

 

辟門。

 

(外兄弟,異姓有服者也。辟,開也。凡廟門有事則開,無事則閉。)

 

[疏]註『外兄』至『則閉』。

 

釋曰:《喪大記》云『祥而外無哭者』,則此外位皆有哭。

 

今直云婦人哭,則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備也。

 

案下註云『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

 

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是也。

 

云『外兄弟,異姓有服者』,謂若舅之子,姑姊妹從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

 

云『凡廟門有事則開,無事則閉』者,有事謂朝夕哭及設奠之時,無此事等則閉之,鬼神尚幽ウ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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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23:3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婦人拊心,不哭。

 

(方有事,止ん囂。)

 

[疏]註『方有事止ん囂』。

 

釋曰:云『方有事』者,謂下經徹大斂奠、設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賓,旁三,右還,入門,哭,婦人踴。

 

(先西面拜,乃南面拜,東面拜也。)

 

[疏]註『先西』至『拜也』。

 

釋曰:知先西面、後東面者,以經云『旁三右還入門』,故知先西面,後乃東,遂北面。

 

入門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

 

兄弟皆即位,如外位。

 

卿大夫在主人之南。

 

諸公門東,少進。

 

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

 

敵則先拜他國之賓。

 

凡異爵者,拜諸其位。

 

(賓皆即此位,乃哭盡哀止。

 

主人乃右還拜之,如外位矣。

 

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

 

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

 

上言賓,此言卿大夫,明其亦賓爾。

 

少進,前於列。

 

異爵,卿大夫也。

 

他國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諸其位,就其位特拜。)

 

[疏]註『賓皆』至『特拜』。

 

釋曰:既云『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賓,此內位。

 

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雖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繼主人而言也。

 

云『諸公門東,少進』者,謂門東有士,故云少進,少進於士。

 

此所陳位不言士之屬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門右,則士之屬吏亦在門右,又在賓之後也。

 

云『賓皆即此位,乃哭盡哀止,主人乃右還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云外位,明拜之亦右還如外位也。

 

云『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者,以其大功已上親無門外內位,但主人哭則亦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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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27: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小功緦麻疏,故入即進前於士之列也。

 

云『異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異爵是卿大夫也。

 

云『他國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經云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亦當前於士之位也。

 

云『拜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異爵則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諸其位也。

 

徹者盥於門外。

 

燭先入,升自阼階。

 

丈夫踴。

 

(徹者,徹大斂之宿奠。)

 

祝取醴,北面,取酒立於其東,取豆、籩、俎,南面西上。

 

祝先出,酒、豆、籩、俎序從,降自西階。

 

婦人踴。

 

(序,次也。)

 

[疏]註『序次也』。

 

釋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當。

 

此經所言先後,則祝執醴在先,次酒,次豆籩,次俎,為次第也。

 

設於序西南,直西榮。

 

醴酒北面西上。

 

豆西面錯,立於豆北,南面。

 

籩、俎既錯,立於執豆之西,東上。

 

酒錯,復位。

 

醴錯於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饌。

 

(遂先者,明祝不復位也。饌,新饌,將復奠。)

 

[疏]註『遂先』至『復奠』。

 

釋曰:云『遂先』者,明祝不復位也者。

 

以其云遂先,先即祝不得復位,遂東相新饌也。

 

乃奠。

 

醴、酒、脯、醢升,丈夫踴。

 

入,如初設,不巾。

 

(入,入於室也。

 

如初設者,豆先,次籩,次酒,次醴也。

 

不巾,無菹、無栗也。

 

菹、栗具則有俎,有俎乃巾之。)

 

[疏]註『入入』至『巾之』。

 

釋曰:註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設奠在室中故也。

 

云『如初設者,豆先,次籩,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斂有俎,籩豆又多,今言如初設,直豆籩酒醴見用者,先後次第耳。

 

云『不巾,無菹,無栗也』者,以大斂奠,兼有菹栗,則巾之。

 

是以《檀弓》云:『喪不剝,奠也與?

 

祭肉也與?』

 

其大斂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

 

若然,朝廟之奠,亦是宿奠,無菹栗有巾者,為在堂而久設,塵埃故也。

 

錯者出,立於屍西,西上。

 

滅燭,出。

 

祝闔戶,先降自西階。

 

婦人踴。

 

奠者由重南,東。

 

丈夫踴。

 

賓出,婦人踴,主人拜送。

 

(哭止乃奠,奠則禮畢矣。今文無拜。)

 

[疏]註『哭止』至『無拜』。

 

釋曰:云『祝闔戶,先降』者,以其出戶時,祝闔戶在後,故須云祝先降也。

 

云『哭止乃奠』者,謂朝夕哭止,拜賓乃奠,奠則禮畢矣。

 

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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