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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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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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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20:1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氵Й濯棄於坎。

 

(沐浴餘潘水、巾、櫛、浴衣,亦並棄之。古文氵Й作緣,荊沔之語。)

 

[疏]註『沐浴』至『語』。

 

釋曰:潘水既經溫煮,名之為氵Й。

 

已將沐浴,謂之為濯。

 

已沐浴訖,餘潘水棄於坎。

 

知巾、櫛、浴衣亦棄之者,以其已經屍用,恐人褻之,若棄杖者棄於隱者,故知亦棄於坎。

 

云『古文氵Й作緣,荊沔之語』者,《禹貢》云:『荊河惟豫州。』

 

則鄭見豫卅人語氵Й為緣,是以古文誤作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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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21:3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蚤扌前如他日。

 

(蚤,讀為爪,斷爪扌前須也。人君則小臣為之。他日,平生時。)

 

[疏]註『蚤讀』至『生時』。

 

釋曰:鄭讀蚤從爪者,此蚤乃是《詩》云『其蚤獻羔祭韭』,古早字,鄭讀從手爪之爪。

 

知『人君則小臣為之』者,《喪大記》云『小臣爪足』,註云『爪足,斷足爪』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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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22: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髟會用組,乃笄,設明衣裳。

 

(用組,組束發也。古文{髟會}皆為括。)

 

[疏]註『用組』至『為括』。

 

釋曰:{髟會}乃可設,明衣以蔽體,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

 

(已設明衣,可以入也。)

 

[疏]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布襲衣裳並飯含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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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10: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商祝襲祭服,衤彖衣次。

 

(商祝,祝習商禮者。

 

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

 

襲,布衣床上。

 

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從君助祭之服。

 

大蠟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終之禮。

 

襲衣於床,床次含床之東,衽如初也。

 

《喪大記》曰:『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

 

[疏]註『商祝』至『一床』。

 

釋曰:云『商祝,祝習商禮』者,雖同是周祝,仰習夏禮則曰夏祝,仰習商禮則曰商祝也。

 

云『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者,案《表記》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尊而不親言尊敬,故知殷人教以敬,是以使之襲,於接神宜。

 

若然,此篇及《既夕》以夏人教忠,從小斂奠、大斂奠及朔半薦新、祖奠、大遣奠皆是夏祝為之,其雖不言祝名,亦夏祝可知。

 

其徹之者,皆不言祝名,則周祝徹之也。

 

殷人教以敬,但是接神皆商祝為之,其行事,若祝取銘之類,不言祝名者,亦周祝可知。

 

唯《既夕》開殯時,以周祝徹饌,而堂下二事不可並使周祝,故夏祝取銘置於重。

 

案《周禮》有大祝、小祝、喪祝、詛祝、甸祝,此篇及《既夕》言夏祝、商祝,周禮以喪祝行事,皆當喪祝者也。

 

天子以下喪禮,云亦當喪祝行事也。

 

云『襲,布衣床上』者,《喪大記》云襲一床,故知襲時布衣床上也。

 

此雖布衣未襲,待飯含訖,乃襲,下經為次是也。

 

云『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從君助祭之服』者,以其爵弁從君助祭宗廟之服,《雜記》云『士弁而祭於公』是也。

 

皮弁,從君聽朔之服,《玉藻》云『皮弁以聽朔於大廟』是也。

 

云『大蠟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終之禮也』者,《郊特牲》文。

 

引之者,證皮弁之服有二種:一者皮弁時白布衣積素為裳,是天子朝服,亦是諸侯及臣聽朔之服;

 

二者皮弁時衣裳皆素葛帶榛杖,大蠟時送終之禮兇服也。

 

此士之襲及士冠所用聽朔者,不用此素服,引者欲見《郊特牲》皮弁素服是大蠟送終之服,非此襲時所用者也。

 

知『襲衣於床,床次含床之東』者,以其死於北墉下,遷屍於當牖下,沐浴而飯含。

 

引《大記》云『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者,喪事所以即遠,故知襲床次含床之東。

 

云『衽如初也』者,衽臥席下莞上簟,彼一床之下,又云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故知衽如初含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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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11:2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主人出,南面,左袒,扌及諸面之右。

 

盥於盆上,洗貝,執以入。

 

宰洗四,建於米,執以從。

 

(俱入戶,西鄉也。今文宰不言執。)

 

[疏]註『俱入』至『言執』。

 

釋曰:云『扌及諸面之右』者,面,前也,謂袒左袖,扌及於左腋之下帶之內,取便也。

 

云『洗貝執以入』者,洗訖,還於笄內執以入。

 

云『宰洗四,建於米』者,亦於廢敦之內建之。

 

鄭知『俱入戶,西鄉』者,以下經始云『主人與宰床西東面』,故知此時西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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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12: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商祝執巾從入,當牖北面,徹枕,設巾,徹楔,受貝,奠於屍西。

 

(當牖北面,值屍南也。設巾覆面,為飯之遺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則屍南首明矣。)

 

[疏]註『當牖』至『明矣』。

 

釋曰:云受貝者就屍東,主人邊受取笄貝,從屍南過,奠屍西床上,以待主人親含也。

 

鄭云『當牖北面,值屍南也』者,知屍當牖者,見《既夕》記:『設床策,當牖衽,下莞上簟。』

 

遷屍於上,是屍當牖。

 

今言當牖北面,故知值屍南可知。

 

云『設巾覆面,為飯之遺落米也』者,但士之子親含,發其巾,不嫌穢惡,今設巾覆面者,為飯時恐有遺落米在面上,故覆之也。

 

云『如商祝之事位,則屍南首明矣』者,舊有解云:『遷屍於南牖時,北首。』

 

若北首則祝當在北頭而南鄉,以其為徹枕設巾,要須在屍首,便也。

 

今商祝事位以北面,則屍南首明矣。

 

若然,未葬已前,不異於生,皆南首。

 

《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者,從鬼神尚幽ウ,鬼道事之故也。

 

唯有喪朝廟時北首,順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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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13:2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主人由足西,床上坐,東面。

 

(不敢從首前也。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

 

[疏]註『不敢』至『足也』。

 

釋曰:云『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當牖北面,是由屍首,故受主人貝奠之,並受米奠於屍西,故主人空手由足過,以其口實,不可由足,恐褻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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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8#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14:2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祝又受米,奠於貝北。

 

宰從立於床西,在右。

 

(米在貝北,便扌及者也。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當佐飯事。)

 

[疏]註『米在』至『飯事』。

 

釋曰:云『米在貝北,便扌及』者,以其祝先奠貝於屍西,祝又受米從首西過,奠於貝南,便矣。

 

今不於貝南奠之而奠於貝北,故云便主人之扌及也。

 

云『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當佐飯事』者,此不敢取『詔辭自右』之義,直以米在主人之右,故宰亦在右,故云當佐飯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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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9#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15: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主人左扌及米,實於右,三,實一貝。

 

左、中亦如之。

 

又實米,唯盈。

 

(於右,屍口之右。唯盈,取滿而已。)

 

[疏]註『於右』至『而已』。

 

釋曰:云『於右,屍口之右』者,屍南首,云右,謂口東邊也。

 

云『唯盈,取滿而已』者,以經左右及中各三扌及米,更云實米唯盈,則九扌及恐不滿,是以重云唯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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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16:5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主人襲,反位。

 

(襲,復衣也。位在屍東。)

 

[疏]註『襲復』至『屍東』。

 

釋曰:云『襲,復衣也』者,以其鄉袒則露形,今云襲,是復著衣,故云復衣。

 

知『位在屍東』者,以其鄉者在屍西,今還屍東西面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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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18: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商祝掩,,設冥目,乃屨,綦結於跗,連糸句。

 

(掩者,先結頤下。既,冥目,乃還結項也。跗,足上也。糸句,屨飾,如刀衣鼻,在屨頭上,以餘組連之,止足坼也。)

 

[疏]註『掩者』至『坼也』。

 

釋曰:自此盡『於坎』,論襲屍之事。

 

云『掩者,先結頤下。

 

既,冥目,乃還結項也』者,經先言掩,後言與冥目,鄭知後結項者,以其掩有四腳,後二腳先結頤下,無所妨,故先結之。

 

若即以前二腳向後結於項,則掩於耳及面,兩邊與冥目無所施,故先結頤下,待設塞耳,並施冥目,乃結項後也。

 

云『跗,足上也』者,謂足背也。

 

云『糸句,屨飾,如刀衣鼻在屨頭上』者,以漢時刀衣鼻況糸句,在屨頭上,以其皆有孔,得穿系於中而過者也。

 

若無糸句,則謂之屨,是以鄭註《周禮。婁氏》云屨者,無糸句之。

 

云『以餘組連之』者,以綦屨系既結,有餘組穿連兩屨之糸句,使兩足不相恃離,故云『止足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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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19: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乃襲,三稱。

 

(遷屍於襲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紐,襲不言設床,又不言遷屍於襲上,以其俱當牖,無大異。)

 

[疏]註『遷屍』至『大異』。

 

釋曰:云『遷屍於襲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東床上而未襲,今已飯含訖,乃遷屍,以衣著於屍,故云遷屍於襲上而衣之也。

 

云『凡衣死者,左衽,不紐』者,案《喪大記》云:『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

 

註云:『左衽,衽鄉左,反生時也。』

 

云『襲不言設床,又不言遷屍於襲上,以其俱當牖,無大異』者,此對大斂、小斂布衣訖,皆言遷屍於斂上,以其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階,其處有異故也。

 

此襲床與含床並在南牖下,小別而已,無大異,故不言設床與遷屍也。

 

若然,疾者於北墉下廢床,始死遷屍於南牖,即有床,故上文主人入坐於床東,主婦床西,以其夏即寒屍,置冰於屍床之下,雖不言設床,有床可知。

 

故將飯含,祝以米貝,致於床西也。

 

《大記》唯言含一床,襲一床,大斂不言床者,以大、小斂衣裳多陳於地,故不言床。

 

襲衣裳少,含時須漉水,又須寒屍,故並須床也。

 

此士襲三稱,小斂十九稱,大斂三十稱。

 

案《雜記》註云:『士襲三稱,子羔襲五稱,今公襲九稱,則尊卑襲數不同矣。

 

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

 

以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

 

《喪大記》云小斂十有九稱,尊卑同,大斂君百稱,五等同大夫五十稱,以下文士三十稱。

 

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命數雖殊,稱數亦等,三公宜與諸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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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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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明衣不在。

 

(,數也。不在數,明衣衤單衣不成稱也。)

 

[疏]註『數』至『稱也』。

 

釋曰:云『不在數,明衣衤單衣不成稱也』者,《喪大記》云:『袍必有表,不衤單,衣必有裳謂之一稱。』

 

其衤彖衣雖衤單,以袍為表,故云『稱』。

 

明衣衤單而無裏,不成稱,故不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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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23:2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設、帶、笏。

 

(帶,緇帶。不言緇者,省文,亦欲見自有帶。帶用革。,插也,插衣帶之右旁。古文為合也。)

 

[疏]註『帶』至『合也』。

 

釋曰:云『帶,緇帶』者,案上陳服之時,有,有緇帶,故云是緇帶也。

 

云『不言緇者,省文,亦欲見自有帶』者,本正言帶,亦同得為省文,今言者用革帶也,以其生時緇帶以束衣,革帶以佩,王之等生時有二帶,死亦備此二帶,是以《雜記》云:『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

 

註云『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

 

此帶亦以素為之,申,重也,重於革帶也。

 

革帶以佩,必言重加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是也。

 

案《玉藻》云:『雜帶,君朱綠,大夫玄華,士緇辟。』

 

又案《雜記》云:『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註云『此謂襲屍之大帶也』。

 

以此而言,生時君大夫二色,今死則加以五采。

 

士生時一色,死更加二色,是異於生。

 

若然,又《雜記》『朱綠帶』註云:『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

 

此帶亦以素為之。』

 

彼是帶衣之帶,非大帶,諸侯禮,則士大夫亦宜有之,此不言,文不具也。

 

但人君衣帶用朱綠,與大帶同,此則大夫士,飾與大帶同也。

 

云『,插也,插於帶之右旁』者,以右手取之便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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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設決,麗於,自飯持之。

 

設握,乃連。

 

(麗,施也。

 

,手後節中也。

 

飯,大擘指本也。

 

決,以韋為之籍,有區。

 

區內端為紐,外端有橫帶,設之,以紐擐大擘本也。

 

因沓其區,以橫帶貫紐結於{取手}之表也。

 

設握者,以綦系鉤中指,由手錶與決帶之餘連結之。

 

此謂右手也。

 

古文麗亦為連,作扌宛。)

 

[疏]註『麗施』至『作扌宛』。

 

釋曰:云『決,以韋為之籍,有區。

 

區內端為紐外端有橫帶』者,以下當大擘本鄉掌為內端,屬紐,子鄉手錶為外端,屬橫帶也。

 

云『設之,以紐擐大擘本也。

 

因沓其區,以橫帶貫紐結於之表也』者,以鄭言之,大指短,其著之先以紐擐大擘本,然後因沓其區於指,乃以橫帶繞手,一二貫紐,反向手錶結之。

 

鄭雖云結於之表,且內於帶,未即結此橫帶,即上組系是也。

 

云『設握者,以綦系鉤中指,由手錶與決帶之餘連結之』者,案上文握手長尺二寸,裹手一端,繞於手錶,必重宜於上掩者,屬一系於下角,乃以系繞手一匝,當手錶中指向上鉤,中指又反而上繞取系鄉下,與決之帶餘連結之。

 

云『此謂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決,今言與決同結,明是右手也。

 

下記所云『設握』者,此謂左手,鄭云:『手無決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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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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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設冒,之。

 

無用衾。

 

(,韜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時斂衾。今文為橐。)

 

[疏]註『韜』至『為橐』。

 

釋曰:云『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是韜盛之名,今以此冒盛屍,故名為,是取盛物之事名焉。

 

云『衾者,始死時斂衾』者,篇首始死云『無用斂衾』,註云:『大斂之衾。』

 

今雖襲訖,乃用大斂衾,以其襲時無衾,小斂之衾陳之,與前未襲同,不言斂衾,單言衾,是斂衾可知,故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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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巾、四、{髟春}、蚤埋於坎。

 

(坎至此築之也。將襲辟奠,既則反之。)

 

[疏]註『坎至』至『反之』。

 

釋曰:云『坎至此築之也』者,上文直云『氵Й濯棄於坎』,不言埋,以其未築故也。

 

至此言『埋』者,事訖當築之故也。

 

必至此乃築之者,以其斂事遽,無暇即埋,又慮更有須埋者,故至此覆屍訖,乃埋之。

 

前為坎者,是甸人也,則此埋之,亦甸人也。

 

云『將襲辟奠,既則反之』者,言此者,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爾來不言,恐不知所安之處,但始死設於屍東,方襲事,必當辟之,襲訖,反之於屍東,以其不可空無所依故也。

 

案下記云:『小斂,辟奠不出室。』

 

彼還是襲奠,辟小斂,則此辟襲奠,亦不出室,仍不言處。

 

大斂時,辟小斂奠於序西南,則此宜室西南隅,至大斂,辟小斂奠,則言於序西南,有文可知也。

 

若然,此奠襲後,因名襲奠,故下鄭註云:『將小斂,則避襲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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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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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重木刊鑿之。

 

甸人置重於中庭,參分庭一,在南。

 

(木也,縣物焉曰重。刊,斫治,鑿之為縣簪孔也。士重木長三尺。)

 

[疏]註『木也』至『三尺』。

 

釋曰:自此至『於重』,論設重之事。

 

云『木也,縣物焉曰重』者,解名木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縣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

 

云『鑿之為縣簪孔也』者,下云『系用今』,用今內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笄,謂之簪,使冠連屬於,此簪亦相連屬於木之名也。

 

云『士重木長三尺』者,鄭言士重木長三尺,則大夫以上各有等,當約銘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據豎之者,橫者宜半之,鄭不言大夫以上,無正文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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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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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夏祝鬻餘飯,用二鬲,於西墻下。

 

(夏祝,祝習夏禮者也。

 

夏入教以忠,其於養宜。

 

鬻餘飯,以飯屍餘米為鬻也。

 

重,主道也。

 

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

 

簋同差。)

 

[疏]註『夏祝』至『同差』。

 

釋曰:云『於西墻下』者,西墻下有竈,即上文甸人為{役土}是也。

 

云『夏人教以忠,其於養宜』者,案《禮記。表記》云:『夏道尊命,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

 

《書傳略說》亦云『夏後氏主教以忠』,是夏人教以忠也。

 

《曲禮》云:『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

 

鄭云:『歡謂飲食,忠謂衣服。』

 

若忠不對歡,忠亦飲食,故此飲食使夏祝忠者,養宜也。

 

前商祝奠米、飯米,夏祝徹之,今乃鬻之,而盛於鬲,是以下記云『夏祝徹餘飯』,註云『徹,去鬻』是也。

 

云『重,主道也』者,《檀弓》文,彼註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

 

即是虞祭之後,以木主替重處,故云重主道也。

 

引之者,證此重是木主之道也。

 

云『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者,亦無正文,鄭言之者,以其同盛黍稷,故知同差也。

 

案《特牲》用二敦,《少牢》用四敦,同姓之大夫士用簋,故皆以簋言之。

 

《明堂位》云:『周之八簋。』

 

《詩》云:『陳饋八簋。』

 

皆天子禮。

 

自上降殺以兩,明諸侯六。

 

《祭統》諸侯禮,而云『四簋黍見其於廟中也』,二簋留,陽厭不用,故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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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9:38: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冪用疏布,久之,系用今,縣於重。

 

冪用葦席,北面,左衽,帶用今,賀之,結於後。

 

(久讀為灸,謂以蓋塞鬲口也。

 

今竹{密}也。

 

以席覆重,辟屈而反,兩端交於後。

 

左衽,西端在上。

 

賀,加也。

 

古文冪皆作密。)

 

[疏]註『久讀』至『作密』。

 

釋曰:云『冪用疏布,久之』者,鄭久讀為灸,灸塞義,謂直用粗布蓋鬲口為塞也。

 

云『今,竹{密}也』者,案《顧命》云:『牖南向,敷重篾席。』

 

即此今{密}一也,謂竹之青,可以為系者。

 

云『以席覆重,辟屈而反,兩端交於後。

 

左衽,西端在上』者,據人北面以席先於重北面南掩之,然後以東端為下向西,西端為上向東,是為辟屈而反,兩端交於後,為左衽、右衽,然後以{密}加束之,結於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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