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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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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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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7:55:5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徹琴瑟。

 

(去樂。)

 

[疏]『徹琴瑟』。

 

註『去樂』。

 

釋曰:君子無大故,琴瑟不離其側。

 

今以父母有疾,憂不在於樂,故去之。

 

案《喪大記》云:『疾病,內外皆掃,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

 

註云:『凡樂器,天子宮縣,諸侯軒縣,大夫判縣,士特縣。

 

去琴瑟者,不命之士。』

 

亦謂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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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7:56:5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疾病,外內皆掃。

 

(為有賓客來問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內皆掃』。

 

註『為有』至『曰病』。

 

釋曰:云『疾甚曰病』者,則外內皆掃,為賓客來問疾,自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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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7:58:0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徹褻衣,加新衣。

 

(故衣垢,為來人穢惡之。)

 

[疏]『徹褻衣加新衣』。

 

註『故衣』至『惡之』。

 

釋曰:此文承疾病者及養病者,則徹褻衣據死者而言,則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

 

『徹褻衣』,謂故玄端已有垢汙,故來人穢惡,是以徹去之。

 

『加新衣』者,謂更加新朝服。

 

《喪大記》亦云:『徹褻衣,加新衣。』

 

鄭註云:『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

 

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

 

互者,褻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

 

朝服言新,則褻衣是故,玄端言褻,朝服是,不褻矣。

 

各舉一邊而言,明皆有兼也。

 

必知褻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齊戒服玄端,則疾者與養疾者皆齊,明服玄端矣。

 

《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

 

羔裘玄冠,即朝服。

 

故知臨死所著新衣,則朝服也,故鄭云終於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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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7:59:1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禦者四人,皆坐持體。

 

(為不能自轉側。禦者,今時侍從之人。)

 

[疏]『禦者』至『持體』。

 

註『為不』至『之人』。

 

釋曰:案《喪大記》云『體一人』,註云:『為其不能自伸屈也。』

 

若然,四體各一人,亦為不能自轉側。

 

《詩》云『輾轉反側』,據身,云不能自屈伸,據手足,二文相兼乃具。

 

云『禦者,今時侍從之人』者,士雖無臣,亦有侍禦仆從之人,終於其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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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02:0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屬糸廣,以俟絕氣。

 

(有其氣微難節也。糸廣,新絮。)

 

[疏]『屬糸廣以俟絕氣』。

 

註『有其』至『新絮』。

 

釋曰:案《喪大記》註云:『糸廣,今之新綿,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為候。』

 

亦二註相兼乃具。

 

云『糸廣,新絮』,即新綿。

 

《禹貢》豫州貢纖、糸廣,明糸廣新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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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03:0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

 

(備褻。)

 

[疏]『男子』至『之手』。

 

註『備褻』。

 

釋曰:案《喪大記》註云:『君子重終,為其相褻。』

 

若然,疾時使禦者持體,並死於其手。

 

若婦人則內禦者,持體還死於其手。

 

故《喪大記》云:『其母之喪,則內禦者抗衾而浴。』

 

僖三十三年冬,公薨於小寢,《左氏傳》曰『即安』,服註云:『小寢,夫人寢也。』

 

禮,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今僖公薨於小寢,譏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備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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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04:1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乃行禱於五祀。

 

(盡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

 

[疏]『乃行禱於五祀』。

 

註『盡孝』至『曰行』。

 

釋曰:云『盡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盡孝子之情,故乃行禱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

 

云『五祀,博言之。

 

士二祀,曰門曰行』者,《祭法》文。

 

今禱五祀,是廣博言之,望助之者眾,其言五祀,則與諸侯五祀同,則《祭法》云『諸侯五祀』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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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05: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乃卒。

 

(卒,終也。)

 

[疏]『乃卒』。

 

註『卒終也』。

 

釋曰:自此盡『遷屍』,論上篇始死遷屍於南牖之事。

 

《曲禮》與《爾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祿』,今士不言不祿,而云『卒』者,義取君子曰終,小人曰死,故鄭云『卒,終也』,美言之,使與大夫同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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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07:3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主人啼,兄弟哭。

 

(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糸麗,服深衣。《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主人啼兄弟哭』。

 

註『哀有』至『易之』。

 

釋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

 

《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註云:『言泣,無聲,如血出。』

 

則啼是哀之甚,發聲則氣竭,而息之聲不委曲,若往而不反。

 

對齊衰以下,直哭無啼,是其否也。

 

知『於是始去笄糸麗,服深衣』者,《禮記。問喪》云:『親始死,雞斯徒跣,扌及上衽。』

 

註云:『雞斯,當為笄糸麗。』

 

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親始死,笄糸麗服深衣也。

 

引《檀弓》者,證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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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08:4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設床笫,當牖。

 

衽,下莞上簞。

 

設枕。

 

(病卒之廢床,至是設之,事相變。衽,臥席,古文策為茨。)

 

[疏]『設床』至『設枕』。

 

註『病卒』至『為茨』。

 

釋曰:經直云士『死於室,無用斂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

 

云『病卒之廢床,至是設之』者,《喪大記》云:『疾病,寢東首於北牖下,廢床。』

 

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床,復而不蘇,乃設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廢床,於是設之。

 

云『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床,既死設床,是生死事相變也。

 

『衽,臥席』者,《曲禮》云:『請席何鄉,請衽何趾。』

 

鄭云:『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

 

是衽為臥席。

 

《昏禮》註云:『衽,臥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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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09:4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遷屍。

 

(徙於牖下也,於是無用斂衾。)

 

[疏]『遷屍』。

 

註『徙於』至『斂衾』。

 

釋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當牖』者也。

 

於是無用斂衾者,釋《士喪禮》『無用斂衾』之時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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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10:5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復者朝服,左執領,右執要,招而左。

 

(衣朝服,服未可以變。)

 

[疏]『復者』至『而左』。

 

註『衣朝』至『以變』。

 

釋曰:云『招而左』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

 

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

 

『復者』,士之有司,著朝服。

 

『左執領』,謂爵弁服也。

 

云『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兇服,以其復所以求生故也。

 

《喪大記》『小臣復,復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復者,皆朝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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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12: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楔,貌如軛,上兩末。

 

(事便也。今文軛作厄。)

 

[疏]『楔貌』至『兩末』。

 

註『事便』至『作厄』。

 

釋曰:云『如軛』者,軛謂馬鞅,軛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云『事便也』。

 

此用四,異於吉時所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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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14:0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綴足用燕幾,校在南,禦者坐持之。

 

(校,脛也。屍南首,凡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古文校為枝。)

 

[疏]『綴足』至『持之』。

 

註『校脛』至『為枝』。

 

釋曰:云『幾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兩頭各施兩足,今以夾則豎用之,屍南首,足鄉北,故以幾腳鄉南以夾足。

 

恐幾欹側,故使生存侍禦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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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15:1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即床而奠,當禺,用吉器。

 

若醴,若酒,無巾、四。

 

(禺,肩頭也。用吉器,器未變也。或卒無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四』。

 

註『禺肩』至『新酒』。

 

釋曰:即,就也,謂就屍床而設之。

 

屍南首則在床東,當屍肩頭也。

 

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

 

云『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於生,故未變。

 

至小斂奠,則變豆之等,為變矣。

 

云『或卒無醴,用新酒』者,釋經『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並有之事。

 

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則用新酒。

 

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則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備故也。

 

若小斂以後,則酒醴具設,С二,醴、酒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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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16: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赴曰:『君之臣某死。』

 

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訃。)

 

[疏]『赴曰』至『某死』。

 

註『赴走』至『作訃』。

 

釋曰:云『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長子。

 

假令長子,則云長子某甲,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云母與妻也。

 

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

 

云『今文赴作訃』者,《雜記》作訃者,義取以言語相通,亦一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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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18: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室中,唯主人、主婦坐。

 

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

 

(別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

 

註『別尊卑也』。

 

釋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者,若無命夫、命婦,則皆立可知。

 

此《士喪禮》,故鄭云『別尊卑也』,尊謂命夫、命婦。

 

案《大記》君之喪,主人、主婦坐,以外皆立;

 

若大夫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以外皆立也;

 

士之喪,主人父、兄、主婦姑姊妹皆坐,鄭云:『士賤,同宗尊卑皆坐。』

 

此命夫、命婦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謂有命夫、命婦來,兄弟為士者則立,若命夫、命婦,則同宗皆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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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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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屍在室,有君命,眾主人不出。

 

(不二主。)

 

[疏]『屍在』至『不出』。

 

註『不二主』。

 

釋曰:經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眾主人,故記人辨之。

 

云『眾主人不出』,在屍東耳。

 

云『不二主』者,《曾子問》云『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為非禮。

 

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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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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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衤遂者委衣於床,不坐。

 

(床高由便。)

 

[疏]『衤遂者』至『不坐』。

 

註『床高由便』。

 

釋曰:云『床高由便』者,《曲禮》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

 

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云由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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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8:21: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九


其衤遂於室,戶西北面致命。

 

(始死時也。)

 

[疏]『其衤遂』至『致命』。

 

註『始死時也』。

 

釋曰:云『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屍在室中戶西,故北面致命。

 

若小斂之後,奉屍夷於堂,則中庭北面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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