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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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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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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29:0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眾主人出,婦人踴。

 

出門,哭止。

 

皆復位。

 

闔門。

 

主人卒拜送賓,揖眾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魚、臘,陳三鼎如初。

 

東方之饌亦如之。

 

(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謂大斂時。)

 

[疏]註『朔月』至『斂時』。

 

釋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經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則有之。

 

謂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則有之。

 

又若《特牲》云士『不諏日』,大夫已上則諏。

 

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則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

 

云『如初者,謂大斂時』者,以其上陳大斂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斂時也。

 

無籩,有黍、稷。

 

用瓦敦,有蓋,當籩位。

 

(黍稷並於С北也。

 

於是始有黍稷。

 

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猶平常之朝夕。

 

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

 

[疏]註『黍稷』至『祭焉』。

 

釋曰:云『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來,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

 

云『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猶平常之朝夕』者,謂猶生時朝夕之常食也。

 

案《既夕》記云:『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

 

註云:『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

 

饋,朝夕食也。

 

羞,四時之珍異。』

 

若然,彼謂下室中不異於生時,殯宮中則無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

 

若朔月月半殯宮中有黍稷,下室則無。

 

故《既夕》記云『朔月若薦新,則不饋於下室』,註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

 

下室如今之內堂』是也,是以云猶平常朝夕決之也。

 

云『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者,《士虞禮》礻覃月,『吉祭猶未配』,是大祥之後,得四時祭,若虞祭之後,卒哭之等,雖不四時,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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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30:3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主人拜賓,如朝夕哭,卒徹。

 

(徹宿奠也。)

 

舉鼎入、升,皆如初奠之儀。

 

卒匕,釋匕於鼎。

 

俎行,匕者逆出。

 

甸人徹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

 

(俎行者,俎後執,執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註『俎行』至『之次』。

 

釋曰:云『俎行者,俎後執,執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設時,豆錯、俎錯,黍稷後設,則俎宜在黍稷前。

 

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欲見俎雖在黍稷前設,以執之在後,欲與鼎匕出為節,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

 

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謂如經醴已下次第也。

 

其設於室,豆錯,俎錯,臘特。

 

黍稷當籩位。

 

敦啟會,卻諸其南。

 

醴酒位如初。

 

(常籩位,俎南黍,黍東稷。會,蓋也。今文無敦。)

 

[疏]註『當籩』至『無敦』。

 

釋曰:知『當籩位,俎南黍,黍東稷』者,依特牲所設為之也。

 

祝與執豆者巾,乃出。

 

(共為之也。)

 

主人要節而踴,皆如朝夕哭之儀。

 

月半不殷奠。

 

(殷,盛也。士月半不復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註『殷盛』至『尊者』。

 

釋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薦新,如朔奠。

 

(薦五若時果物新出者。)

 

[疏]註『薦五』至『出者』。

 

釋曰:案《月令》仲春『開冰,先薦寢廟』,季春云『薦鮪於寢廟』,孟夏云『以彘嘗麥,先薦寢廟』,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薦寢廟』。

 

皆是薦新如朔奠者,牲牢籩豆,一如上朔奠也。

 

徹朔奠,先取醴酒,其餘取先設者。

 

敦啟會,面足。

 

序出如入。

 

(啟會,徹時不復蓋也。面足執之,令足鄉前也。敦有足,則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註『啟會』至『蓋也』。

 

釋曰:以前設時即不蓋,至徹亦不蓋。

 

今經云『敦啟會』,嫌先蓋,至徹重啟之,故云『不復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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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32:2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其設於外,如於室。

 

(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營之。

 

(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營猶度也。《詩》云:『經之營之。』)

 

[疏]註『宅葬』至『營之』。

 

釋曰:案《周禮》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

 

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營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

 

(為葬將北首故也。)

 

[疏]註『為葬』至『故也』。

 

釋曰:云『為葬將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為葬時北首,故壤在足處。

 

案《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

 

是葬時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

 

(兆,域也,所營之處。免者,求吉不敢純兇。)

 

[疏]註『兆域』至『純兇』。

 

釋曰:案《雜記》云:『大夫蔔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

 

占者皮弁。』

 

下又云:『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

 

彼有司與占者之服,不純吉,亦不純兇,此乃主人之服,不純吉,免,亦不純兇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

 

(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疏]註『命尊者自右』。

 

釋曰:云『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對贊幣卑者在左,故引《少儀》為證也。

 

筮者東面,抽上賣,兼執之,南面受命。

 

(賣,藏之器也。兼與執之。今文無兼。)

 

[疏]註『賣藏』至『無兼』。

 

釋曰:云『抽上賣』者,則下賣未抽,待用筮時乃並抽也。

 

命曰:『哀子某,為其父某甫筮宅。

 

度茲幽宅兆基,無有後艱?』

 

(某甫,且字也。

 

若言山甫、孔甫矣。

 

宅,居也。

 

度,謀也。

 

茲,此也。

 

基,始也。

 

言為其父筮葬居,今謀此以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無後將有艱難乎?

 

艱難,謂有非常若崩壞也。

 

《孝經》曰:『蔔其宅兆,而安厝之。』

 

古文無兆,基作期。)

 

[疏]註『某甫』至『作期』。

 

釋曰:云『某甫,且字也』者,謂二十加冠時且字。

 

云『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稱,故《士冠禮》云『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

 

鄭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則孔甫之等是實字,以某甫擬之,是且字也,是以諸侯薨,復者亦言某甫。

 

鄭云某甫且字,是為之造字也。

 

引《孝經》蔔其宅兆者,證宅為葬居。

 

又見上大夫以上,蔔而不筮,故《雜記》云『大夫蔔宅與葬日』,下文云『如筮,則史練冠』,鄭註云:『謂下大夫若士也。』

 

則蔔者謂上大夫。

 

上大夫蔔,則天子諸侯亦蔔可知。

 

但此註兆為域,彼註兆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禮》大蔔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經》註亦云『兆,塋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為營域之處,義得兩全,故鄭註兩解,俱得合義。

 

筮人許諾,不述命,右還,北面,指中封而筮。

 

卦者在左。

 

(述,循也。

 

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

 

不述者,士禮略。

 

凡筮,因會命筮為述命。

 

中封,中央壤也。

 

卦者,識爻卦畫地者。

 

古文述皆作術。)

 

[疏]註『述循』至『作術』。

 

釋曰:云『不述者,士禮略』者,但士禮,命筮辭有一,命龜辭有二。

 

大夫已上,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

 

士命筮辭有一者,即上經是直有命筮,無述命,又無即席西面命筮辭,是命筮辭唯有一也。

 

下文蔔日有族長蒞蔔,為事命龜。

 

直云『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龜』,註云:『不述命,亦士禮略』,是士命龜辭有二。

 

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禮,彼上文云『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以下,是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是直云『孝孫某來日丁亥』已下,將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之上,共為一辭,通前為事命筮有二。

 

若蔔則有為事命龜,通述命,又有卿當席西面命為三。

 

知大夫龜亦有述命,士云不者,《士喪禮》士之蔔筮皆云『不述命』,士云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謂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則殷奠之類。

 

知大夫命龜不將述命,與即西面命龜共為一命龜,亦只有二者,案此《士喪》註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

 

對《少牢》述命與命龜為二,通前命龜為三。

 

若然,則天子諸侯亦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可知也。

 

知士不述命,非為喪禮略者,《特牲》之吉禮亦云不述命,故知士吉兇皆不述命,非為喪禮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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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34:5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

 

命筮者受視,反之。

 

東面旅占,卒,進告於命筮者與主人:『占之曰從。』

 

(卒筮,卦者寫卦示主人,乃受而執之。旅,眾也。反與其屬共占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從猶吉也。)

 

[疏]註『卒筮』至『吉也』。

 

釋曰:經云『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不言主人,註云『寫卦示主人』,不言命筮者,其實皆示。

 

經直云『命筮者』,以命筮人於卦吉兇審,故據而言之。

 

是以下覆告命筮,與主人二人並告,明與前不異也。

 

云『與其屬共占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案《洪範》蔔筮云『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註云:『蔔筮各三人。』

 

大蔔掌三兆、三《易》,以其龜有三兆:玉兆、瓦兆、原兆;

 

筮有三《易》:《連山》、《歸藏》、《周易》。

 

《連山》者,夏家《易》以純艮為首,艮為山,象山之出云,連連不絕,故《易》名《連山》。

 

《歸藏》者,殷之《易》以純坤為首,坤為地,萬物歸藏於地,故《易》名《歸藏》。

 

周以十一月為正月,一陽爻生為天統,故以乾為首,乾為天,天能周匝於四時,故《易》名《周易》也。

 

主人,哭,不踴。

 

若不從,筮擇如初儀。

 

(更擇地而筮之。)

 

歸,殯前北面哭,不踴。

 

(易位而哭,明非常。)

 

[疏]註『易位』至『非常』。

 

釋曰:朝夕哭當在阼階下西面,今筮宅來北面哭者,是易位,非常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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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22:37: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既井槨,主人西面拜工,左還槨,反位,哭,不踴。

 

婦人哭於堂。

 

(既,已也。匠人為槨,刊治其材,以井構於殯門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則往施之中矣。主人還槨,亦以既朝哭矣。)

 

[疏]註『既已』至『哭矣』。

 

釋曰:自此盡『亦如之』,論將葬,須觀知槨材與明器之材善惡之事。

 

案《禮記。檀弓》云:『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

 

註云:『木工宜乾臘。』

 

則此云井槨及明器之材,布之已久,故云『既,已』也。

 

又須作之,豈今始獻材也。

 

但至此時將用,故主人親看視,是以云既哭之則往施之中也。

 

云『匠人為槨,刊治其材』者,此解經主人拜工之事,以其《冬官》主百工,百工之內,匠人主木工之事,所云者拜匠人,以其為槨刊治其材有功,故主人拜之也。

 

云『以井構於殯門外也』者,以下文『獻材於殯門外』,則此亦在殯門外。

 

此不言,下言者,以明器之材多,並有獻素、獻成之事,故具言處所也。

 

『反位,拜位』者,謂反西面拜位。

 

知既哭施之中者,以其文承筮宅以下,見其即入廣故也。

 

知『主人還槨,亦以既朝哭矣』者,以其筮宅與蔔日皆在朝哭訖,明還槨亦既朝哭。

 

言『亦』者,亦彼二事也。

 

獻材於殯門外,西面北上糸青。

 

主人遍視之,如哭槨。

 

獻素、獻成亦如之。

 

(材,明器之材。視之,亦拜工左還。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

 

[疏]註『材明』至『為成』。

 

釋曰:上經已言槨,此經言材,故鄭言『明器之材』也。

 

《檀弓》云:『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

 

明器與材別言,故彼言材為槨材也。

 

又此下別言素與成,則此明器之材,未斫治,先獻之,驗其堪否也。

 

云『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知義然者,以其言素,素是未加飾名,又經言獻材是斫治,明素是形法定,斫治訖可知。

 

又言成,成是就之名,明知飾治畢也。

 

此明器須好,故有三時獻法。

 

上槨材既多,故不須獻,直還觀之而已。

 

蔔日,既朝哭,皆復外位。

 

蔔人先奠龜於西塾上,南首,有席。

 

楚享置於ㄡ,在龜東。

 

(楚,荊也。

 

荊享,所以鉆灼龜者。

 

ㄡ,炬也。

 

所以然火者也。

 

《周禮。氏》:『掌共ㄡ契,以待蔔事。

 

凡蔔,以明火ㄡ,遂灼其契,以授蔔師,遂以役之。』)

 

[疏]註『楚荊』至『役之』。

 

釋曰:云『楚,荊也』者,荊本是草之名,以其與荊州之荊名同,楚又是荊州之國,故或言荊也。

 

『荊享所以鉆灼龜』者,古法鉆龜,用荊謂之荊享也。

 

云『ㄡ,炬也』者,謂存火者為炬,亦用荊為之,故鄭云『所以然火者也』。

 

《周禮。氏》『掌共ㄡ契,以待蔔事』者,案彼下註:『杜子春云:明火,以陽燧取火於日。

 

玄謂讀如戈之,謂以契柱ㄡ火而吹之也。

 

契既然,以授蔔師,用作龜也。

 

役之,使助之。』

 

是楚享與契為一,皆謂鉆龜之荊,讀為戈之者,取其銳頭為之灼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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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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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族長蒞蔔,及宗人,吉服立於門西,東面南上。

 

占者三人在其南,北上。

 

蔔人及執ㄡ、席者在塾西。

 

(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

 

蒞,臨也。

 

吉服,服玄端也。

 

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

 

在塾西者,南面東上。)

 

[疏]註『族長』至『東上』。

 

釋曰:云『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長,故知掌族人親疏也。

 

云『吉服,服玄端也』者,案《雜記》云『大夫蔔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則史練冠長衣』,此宗人直云吉服,不言服名,則士之吉服,祭服為吉服,士之祭服為玄端而已。

 

宗人掌禮之官,非蔔筮者著玄端,則筮史亦服練冠、長衣。

 

《雜記》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純兇也。

 

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禮。大蔔》『掌三兆之法』,註云:『兆者,灼龜發於火,其形可占者。

 

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

 

上古以來,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

 

原,田也。

 

杜子春云:玉兆,帝顓頊之兆,瓦兆,帝堯之兆,原兆,有周之兆。』

 

此三兆者,當代之別名。

 

及占之又有體、色、墨、坼之等,故《占人》云:『君占體,大夫占色,史占墨,蔔人占坼。』

 

註云:『體兆,象也。

 

色兆,氣也。

 

墨兆,廣也。

 

坼兆,璺也。

 

體有兇吉,色有善惡,墨有大小,坼有微明。

 

尊者視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詳其餘也。

 

周公蔔武王,占之曰體,王其無害,凡蔔體吉,色善、墨大、坼明,則逢吉。』

 

是其蔔專據此三兆也。

 

云『在塾西者南面東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為尊,故知東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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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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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七


闔東扉,主婦立於其內。

 

(扉,門扉也。)

 

席於西閾外。

 

(為蔔者也。古文作{執木},閾作蹙。)

 

宗人告事具。

 

主人北面,免,左擁之。

 

蒞蔔即位於門東,西面。

 

(蒞蔔,族長也。更西面,當代主人命蔔。)

 

[疏]註『蒞蔔』至『命蔔』。

 

釋曰:云『蒞蔔,族長也』者,上文所云是也。

 

以其改鄉西面,下文受龜、受視、受命訖,則云『命曰哀子某』,則族長非直視高,兼行命龜之事也,故云『當代主人命蔔』也。

 

《周禮》天子蔔法,則與士異,假使大事,則大宗伯蒞蔔,小宗伯陳龜、貞龜、命龜,大蔔視高作龜,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蔔人抱龜ㄡ,先奠龜,西首,ㄡ在北。

 

(既奠ㄡ,又執龜以待之。)

 

[疏]註『既奠』至『待之』。

 

釋曰:云『蔔人抱龜ㄡ』者,謂從塾上抱,鄉閾外待也。

 

先奠龜於席上,乃復奠ㄡ在龜北。

 

云『既奠ㄡ,又執龜以待之』者,鄉時先奠龜,次奠ㄡ,既奠ㄡ,又取龜執之以待,待者,下經授與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宗人受蔔人龜,示高。

 

(以龜腹甲高起所當灼處,云蒞蔔也。)

 

[疏]註『以龜』至『上也』。

 

釋曰:凡蔔法,案《禮記》云『禎祥見乎龜之四體』,鄭註云:『春占後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後右。』

 

今云『腹甲高』者,謂就龜之四體腹下之甲高者部之處鉆之,以示蒞蔔也。

 

蒞蔔受視,反之。

 

宗人還,少退,受命。

 

(受蒞蔔命。授龜宜近,受命宜卻也。)

 

命曰:『哀子某,來日某,蔔葬其父某甫,考降,無有近悔。』

 

(考,登也。降,下也。言蔔此日葬,魂神上下得無近於咎悔者乎?)

 

[疏]註『考登』至『者乎』。

 

釋曰:云『某甫』者,亦上孔甫之類且字也。

 

云『魂神上下』者,總指一切神,無所偏指也。

 

云『咎悔』者,亦謂冢墓有所崩壞也。

 

許諾,不述命,還即席,西面坐,命龜,興,授蔔人龜,負東扉。

 

(宗人不述命,亦士禮略。凡蔔,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負東扉,俟龜之兆也。)

 

[疏]註『宗人』至『兆也』。

 

釋曰:云『宗人不述命,亦士禮略』者,以《少牢》述命,此云『不述命』,故云士禮略。

 

云『凡蔔,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者,言『凡』非一,則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與命龜異,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龜。

 

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與西面命龜異可知。

 

言凡蔔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對筮時述命、命筮同,筮輕,威儀少。

 

云『俟龜之兆也』者,下文『告於主婦,主婦哭』是也。

 

蔔人坐,作龜,興。

 

(作猶灼也。《周禮。蔔師》:『凡蔔事,示高,揚火以作龜,致其墨。』興,起也。)

 

[疏]註『作猶』至『起也』。

 

釋曰:《周禮。蔔師》凡蔔揚火以作龜致其墨者,此據小事,故不使大蔔視高作龜。

 

宗人受龜,示氵位蔔。

 

氵位蔔受視,反之。

 

宗人退,東面。

 

乃旅占。

 

卒,不釋龜,告於氵位蔔與主人:『占曰「某日從」。』

 

(不釋龜,復執之也。古文曰為日。)

 

[疏]註『不釋』至『為日』。

 

釋曰:云『不釋龜』者,似元執不釋。

 

註云『復執之也』者,似釋後重執之。

 

二疑之,謂宗人退東面,旅占之時,授人傳占,占訖,授宗人,宗人復執之,與本不釋相似,故經云不釋龜也。

 

授蔔人龜。

 

告於主婦,主婦哭。

 

(不執龜者,下主人也。)

 

告於異爵者。

 

使人告於眾賓。

 

(眾賓,僚友不來者也。)

 

[疏]釋曰:上云既朝哭,皆復外位,外位中有異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

 

云『使人告於眾賓』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鄭云『不來者也』。

 

蔔人徹龜。

 

宗人告事畢。

 

主人,入,哭,如筮宅。

 

賓出,拜送。

 

若不從,蔔宅如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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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3:26: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疏]《既夕》第十三。

 

鄭《目錄》云:『《士喪禮》之下篇也。

 

既,已也。

 

謂先葬二日,已夕哭時,與葬一日。

 

凡朝廟日,請啟期,必容焉。

 

此諸侯之下士一廟,其上士二廟,則既夕哭先葬前三日。

 

《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四,《別錄》名《士喪禮》下篇第十三。』

 

釋曰:鄭《目錄》云『《士喪禮》下篇』者,依《別錄》而言,以其記下士之始死,乃記葬時,而總記之,故名《士喪禮》下篇也。

 

鄭又云『先葬二日與葬一日』者,驗經云『既夕哭請啟期告於賓』,明旦夙興開殯,即遷於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與葬一日也。

 

云『必容』者,請啟期在葬前二日,中容朝廟一日,故云必容焉。

 

鄭又云『此諸侯下士一廟,其上士二廟,則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廟則一日朝,二廟則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容二日,故三日。

 

若然,大夫三廟者,葬前四日;

 

諸侯五廟者,葬前六日;

 

天子七廟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既夕哭,(既,已也。謂出門哭止,復外位時。)

 

[疏]『既夕哭』。

 

註『既已』至『位時』。

 

釋曰:此經論既夕哭,請啟期之事。

 

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殯宮阼階之下,禮將請啟殯之時,主人於夕哭訖,出寢門,復外位,故鄭云『謂出門哭止,復外位時』者。

 

鄭知復外位請者,見上篇蔔日禮云『既朝哭,皆復外位』,朝夕之哭,其禮並同,明知此請啟期,亦在復外位時。

 

若然,上篇蔔日禮云『既朝哭,皆復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謂明日之朝始啟殯,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請也。

 

但復外位之時,必有吊賓來亦在外位,故請期因告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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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06:5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請啟期,告於賓。

 

(將葬,當遷柩於祖,有司於是乃請啟聿之期於主人以告賓,賓宜知其時也。今文啟為開。)

 

[疏]『請啟期告於賓』。

 

註『將葬』至『為開』。

 

釋曰:云『將葬,當遷柩於祖,有司於是乃請啟聿之期於主人以告賓』者,鄭解時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後,出於門外位請期者,明旦須啟聿以柩朝於祖,故有司於此時請啟聿之期告賓,使知而來赴吊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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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08: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夙興,設盥於祖廟門外。

 

(祖,王父也。下士祖禰共廟。)

 

[疏]『夙興』至『門外』。

 

註『祖王』至『共廟』。

 

釋曰:自此盡『階』,論豫於祖廟陳饌之事。

 

言『夙興』者,謂夕哭請期訖,明旦早起豫設盆盥於祖廟門外,擬舉鼎之人盥手。

 

案小斂設盆盥在東堂下,大斂設盥於門外,雖不言東方,約小斂盥在東堂下,則大斂盥亦門外東方。

 

此下陳鼎如大斂奠,則此設盥亦在門外東方,如大斂也。

 

云『祖,王父也』者,案《祭法》云:『曰考廟,曰王考廟。』

 

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

 

云下士祖禰共廟者,又《祭法》云:『士二廟,官師一廟。』

 

鄭註云:『官師,中士、下士。』

 

案下記云『其二廟,則饌於禰』,則此經所朝據一廟者而言,設盥於祖,是下士一廟,祖禰共廟,據尊者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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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09: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陳鼎皆如殯,東方之饌亦如之。

 

(皆,皆三鼎也。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

 

[疏]『陳鼎』至『如之』。

 

註『皆皆』至『之奠』。

 

釋曰:案上文,殯後大斂之陳三鼎,有豚、魚、臘,在廟門外,西面北上,此陳鼎亦如之。

 

云『東方之饌亦如之』者,彼大斂時,云『東方之饌,兩瓦С,其實醴酒,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布巾,其實栗不擇,脯四廷』,故今云東方之饌亦如之。

 

云『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

 

又不言外內,即門外及陳於阼階下,亦西面北上。

 

外內同云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者,以其大斂於阼階,即移於棺而殯之,殯訖,乃於室中設大斂之奠。

 

即大斂奠在殯後,恐於殯時別有奠,故明之,云『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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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11: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夷床饌於階。

 

(夷之言屍也。朝正柩,用此床。)

 

[疏]『夷床饌於階』。

 

註『夷之』至『此床』。

 

釋曰:云『夷之言屍也』者,遷屍於堂亦言夷屍,盤衾皆依屍而言,故云夷之言屍也。

 

云『朝正柩,用此床』者,謂柩至祖廟兩楹之,屍北首之時乃用此床,故名夷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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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12:5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二燭俟於殯門外。

 

(早ウ,以為明也。燭用。)

 

[疏]『二燭』至『門外』。

 

註『早ウ』至『用』。

 

釋曰:自此盡『夷衾』,論啟殯及變服之事。

 

二燭者,以其發殯宮二者,下云『燭入』,註云:『徹與啟聿者。』

 

故於此豫備之。

 

云『燭用蒸』者,案《周禮。甸師》云:『以薪蒸,役外內饔。』

 

註云:『大曰薪,小曰蒸。』

 

又案《少儀》云:『主者執燭抱ㄡ。』

 

鄭云:『未曰ㄡ。』

 

ㄡ即蒸,故云燭用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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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14: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丈夫ヮ,散帶垂,即位如初。

 

(為將啟變也。此互文以相見耳。ヮ,婦人之變。《喪服小記》曰:『男子免而婦人ヮ,男子冠而婦人笄。』如初,朝夕哭門外位。)

 

[疏]『丈夫』至『如初』。

 

註『為將』至『外位』。

 

釋曰:云『為將啟變也』者,凡男子免與括發散帶垂,婦人ヮ皆當小斂之節,今於啟殯時,亦見屍柩,故變同小斂之時,故云為將啟變也。

 

云『此互文以相見耳。

 

ヮ,婦人之變』者,ヮ既是婦人之變,則免是男子之變。

 

今丈夫見其人不見免,則丈夫當免矣。

 

婦人見其ヮ不見人,則婦人當ヮ矣,故云互文以相見耳。

 

引《喪服小記》者,證見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婦人ヮ,既成服以後,男子冠婦人笄。

 

若然,小斂之時,靳衰男子括發,齊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發者,欲見啟殯之後,雖斬衰亦免而無括發。

 

知者,案《喪服小記》云:『緦小功,虞卒哭則免。』

 

註云:『棺柩已藏,嫌恩輕,可以不免也。

 

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啟之,雖有事不免。』

 

以此而言,先啟不免,則啟當免矣。

 

又《喪服小記》云:『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

 

親者皆免。』

 

註云:『不散麻者,自若絞垂,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啟之後也。

 

親者,大功以上也。』

 

註直言不散麻,貶於既啟之後,則主人著免不貶矣。

 

以此言之,啟後主人著免可知。

 

若啟後著免,亦是貶矣。

 

若然,後至卒哭,其服同矣。

 

以其反哭之時,更無變服之文,故知同也。

 

云『婦人ヮ』及『婦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時,婦人ヮ無笄,故空云『ヮ』。

 

成服之後,婦人ヮ即有笄,故《喪服》斬衰婦人云『箭笄』。

 

《檀弓》云:『南宮糸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ヮ。』

 

蓋榛以為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婦人成服云笄也。

 

云『散帶垂』者,小斂節大功已上,男子皆然。

 

若小功已下,及婦人,無問輕重,皆初而絞之。

 

云『如初,朝夕哭門外位』者,但經直云『即位如初』,知如門外位者,以下經始云『主人拜賓,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門,在門外如朝夕哭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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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15: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婦人不哭,主人拜賓,入,即位,袒。

 

(此不象如初者,以男子入門不哭也。不哭者,將有事,止ん囂。)

 

[疏]『婦人』至『位袒』。

 

註『此不』至『ん囂』。

 

釋曰:云『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門不哭』者,案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即位,辟門。

 

婦人撫心,不哭。

 

主人拜賓,旁三,右還入門哭,婦人踴。』

 

此主人入門不哭,婦人不哭,不踴,故不得蒙如初也。

 

云『將有事』者,謂將有啟殯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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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16:5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商祝免、袒,執功布入,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

 

聲三,啟三,命哭。

 

(功布,灰治之布也,執之,以接神為有所拂扌方也。聲三,三有聲,存神也。啟三,三言啟,告神也。舊說以為聲,噫興也。今文免作糸免。)

 

[疏]『商祝』至『命哭』。

 

註『功布』至『作糸免』。

 

釋曰:云『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謂七升以下之布也。

 

云『執之以接神,為有所拂扌方也』者,拂扌方猶言拂拭,下經云『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塵也。

 

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扌方者,謂拂扌方去兇邪之氣也。

 

云『三有聲,存神也』者,案《曾子問》亦云『祝聲三』,鄭云:『警神也。』

 

即此存神也。

 

云『舊說以為聲,噫興』者,鄭註《曾子問》云:『聲,噫歆。』

 

不云舊說,亦是舊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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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17:5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燭入。

 

(徹與啟聿者。)

 

[疏]『燭入』。

 

註『徹與啟聿者』。

 

釋曰:上云『二燭』,此鄭云『徹與啟聿』,則一燭於室中,徹奠;

 

一燭於堂,照開殯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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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19:1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祝降,與夏祝交於階下,取銘置於重。

 

(祝降者,祝徹宿奠降也。與下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銘置於重,為啟聿遷之。吉事交相左,兇事交相右。今文銘皆作名。)

 

[疏]『祝降』至『於重』。

 

註『祝降』至『作名』。

 

釋曰:此祝不言商夏,則周祝也。

 

燭既入室,周祝從而入室,徹宿奠降,降時夏祝自下升取銘,降置於重,為妨啟殯故也。

 

云『祝降者,祝徹宿奠降也』者,謂昨暮所設夕奠,經宿,故謂之宿奠也。

 

此宿奠擬朝廟所用,即下云『重先奠從』者是也。

 

此奠所徹所置之處雖不言,案上篇大斂遷,小斂奠於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

 

云『吉事交相左』者,則《鄉射》、《大射》皆云『降與射者交於階下相左』是也。

 

云『兇事交相右』者,此兇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兇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

 

交相右者,周祝降階時當近東,夏祝升階當近西,是交相右也。

 

云『今文銘皆作名』者,此銘及下陳明器云『取銘置於茵』,二者皆名,但銘書作名,亦通一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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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21:4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踴無。

 

(主人也。)

 

[疏]『踴無』。

 

註『主人也』。

 

釋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則踴無,當知開棺柩之時,以其踴為哀號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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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4:22:5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八


商祝拂柩用功布,無用夷衾。

 

(拂,去塵也。無,覆之,為其形露。)

 

[疏]『商祝』至『夷衾』。

 

註『拂去』至『形露』。

 

釋曰:開柩已出時,是棺南首,夷衾本擬覆柩,故斂時不用。

 

今得覆棺,於後朝廟及入廣,雖不言用夷衾,又無徹文,以覆棺言之,當隨柩入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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