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三】
傳曰:何以緦也?
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
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
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
(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
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
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
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
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疏]『傳曰』至『從下』。
釋曰:『何以緦』,發問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為服,故問之。
答云『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財之義,故云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
云『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者,即云『齊衰之殤中從上』,乃是婦人為夫之族著殤法,則此一等、二等之傳,雖文承上男子為殤之下,要此傳為下婦人著殤服而發之。
若云長殤中殤降一等者,據下齊衰中殤從上,在大功也。
下殤降二等者,亦是齊衰下殤在小功者也。
註『同室』至『求之』。
釋曰:云『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者,言同室者,直是舍同,未必安坐。
言居者,非直舍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親娣姒婦發傳而云『相與居室』,此從父昆弟之妻相為,即云『相與同室』,是親疏相並。
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輕重不等也。
云『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無殤在齊衰之服,明據成人。
齊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
云『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者,則舉上以明下。
上《殤小功》註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
彼註舉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義,故言一以包二也。
云『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者,此傳又承婦人在夫家,相為著服之下。
又上文《殤小功》章已發傳,據大功、小功不據齊衰,以其重,故據男子為殤服而言。
此不言小功,上取齊衰,對大功以其輕,故知婦人義服,為夫之親而發也。
云『凡不見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婦人為夫之親,從夫服而降一等,而經傳不見者,以此求也。
事意盡可知。
前章註為丈夫而言,此章更為婦人出,故兩處並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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