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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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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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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6:35:3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三


君母之昆弟。

 

[疏]釋曰: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從母者,以其上連君之父母故也。

 

此昆弟單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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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6:36:3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三


傳曰:何以緦?

 

從服也。

 

(從於君母而舅服之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

 

[疏]註『從於』至『服也』。

 

釋曰:傳發問者,怪非已母而服之。

 

答云『從服』者,雖本非己親,敬君之母,故從於君母而服緦也。

 

云『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從服與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傳解之也,皆徒從,故所從亡則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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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6:37:3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三


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妻。

 

[疏]釋曰: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長殤在緦麻,中殤從下殤,無服。

 

夫之從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親娣姒,故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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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6:38:3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三


傳曰:何以緦也?

 

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

 

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

 

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

 

(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

 

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

 

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

 

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

 

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疏]『傳曰』至『從下』。

 

釋曰:『何以緦』,發問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為服,故問之。

 

答云『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財之義,故云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

 

云『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者,即云『齊衰之殤中從上』,乃是婦人為夫之族著殤法,則此一等、二等之傳,雖文承上男子為殤之下,要此傳為下婦人著殤服而發之。

 

若云長殤中殤降一等者,據下齊衰中殤從上,在大功也。

 

下殤降二等者,亦是齊衰下殤在小功者也。

 

註『同室』至『求之』。

 

釋曰:云『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者,言同室者,直是舍同,未必安坐。

 

言居者,非直舍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親娣姒婦發傳而云『相與居室』,此從父昆弟之妻相為,即云『相與同室』,是親疏相並。

 

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輕重不等也。

 

云『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無殤在齊衰之服,明據成人。

 

齊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

 

云『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者,則舉上以明下。

 

上《殤小功》註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

 

彼註舉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義,故言一以包二也。

 

云『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者,此傳又承婦人在夫家,相為著服之下。

 

又上文《殤小功》章已發傳,據大功、小功不據齊衰,以其重,故據男子為殤服而言。

 

此不言小功,上取齊衰,對大功以其輕,故知婦人義服,為夫之親而發也。

 

云『凡不見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婦人為夫之親,從夫服而降一等,而經傳不見者,以此求也。

 

事意盡可知。

 

前章註為丈夫而言,此章更為婦人出,故兩處並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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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6:40: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三


記。

 

[疏]釋曰:《儀禮》諸篇有『記』者,皆是記經不備者也。

 

作記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糸原緣;

 

為其妻,糸原冠、葛帶、麻衣糸原緣。

 

皆既葬除之。

 

(公子,君之庶子也。

 

其或為母,謂妾子也。

 

麻者,緦麻之帶也。

 

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為不制衰裳變也。

 

《詩》云:『麻衣如雪。』

 

糸原,淺絳也,一染謂之糸原。

 

練冠而麻衣糸原緣,三年練之受飾也。

 

《檀弓》曰:『練,練衣黃裏、糸原緣。』

 

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伸,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

 

為妻糸原冠葛帶,妻輕。)

 

[疏]註『公子』至『妻輕』。

 

釋曰:云『練冠麻,麻衣糸原緣』者,以練布為冠,麻者,以麻為帶。

 

又云麻衣者,謂白布深衣。

 

云糸原緣者,以繒為糸原色,與深衣為領緣。

 

『為其妻糸原冠』者,以布為糸原色,為冠。

 

『葛帶』者,又以葛為帶。

 

云『麻衣糸原緣』者,與為母同。

 

皆既葬除之者,與緦麻所除同也。

 

云『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則君之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

 

云『其或為母,謂妾子也』者,以其夫人所生第二已下,為母自與正子同,故知為母妾子也。

 

云『麻者緦麻之帶也』者,以經有二麻,上麻為首、腰,知一麻而含二者,《斬衰》云『苴』,鄭云:『麻在首在要皆曰。』

 

故知此經亦然。

 

知如緦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緦麻亦云麻,又見《司服》『吊服環』,鄭云:『大如緦。』

 

則此云子為母,雖在五服外,亦當如緦之,故鄭以此麻兼緦言之也。

 

云『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當小功布也。

 

云『為不制衰裳變也』者,此記不言衰,明不制衰裳變者,以其為深衣,不與喪服同,故云『變』也。

 

《詩》云『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禮記。檀弓》云『子遊麻衣』,並《傳》云『大祥素縞麻衣』,註皆云『十五升布』,深衣與此小功布深衣異。

 

引之者,證麻衣之名同,取升數則異。

 

禮之通例,麻衣與深衣制同,但以布緣之則曰麻衣;

 

以采緣之則曰深衣;

 

以素緣之袖長在外,則曰長衣;

 

又以采緣之袖長在衣內,則曰中衣;

 

又以此為異也,皆以六幅破為十二幅,連衣裳則同也。

 

云『糸原,淺絳也』者,對三入為為淺絳。

 

云『一染謂之糸原』者,《爾雅》文。

 

案彼云『一染謂之糸原,再染謂之,三染謂之』也。

 

云『糸原緣,三年練之受飾也』,知者,引《檀弓》云『練衣黃裏糸原緣』,註云:『練中衣,以黃為內糸原為飾。』

 

為中衣之飾,據重服三年變服後為中衣之飾也。

 

此公子為母,在五服外輕,故將為人初死,深衣之飾,輕重有異,故不同也。

 

云『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申,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者,諸侯尊,絕期已下無服,公子被厭,不合為母服。

 

不奪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權為制此服。

 

必服麻衣糸原衣者,麻衣大祥受服,糸原緣練之受飾,雖被抑,猶容有三年之哀故也。

 

云『為妻糸原冠葛帶,妻輕』者,以糸原布為冠,對母用練冠,以葛是葬後受服,而為帶,對母用麻,皆是為妻輕故也。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

 

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君之所為服,謂夫人與婦也。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

 

[疏]註『君之』至『而葬』。

 

既曰:傳發問者,怪親母與妻其服大輕,故問之答云『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諸侯,絕旁期已下,故不服妾與庶婦也。

 

公子以厭降,亦不敢私服母與妻。

 

又云『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謂君之正統者也,註云『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者,解傳意,還釋上公子為母與妻者也。

 

云『君之所為服,謂夫人與婦也』者,正統故不降也。

 

云『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禮》文。

 

鄭不於上經『葬之』下註之,至於此傳下乃引之者,鄭意註傳云『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下乃解妾有貴賤,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見此意也。

 

云妾貴者,謂諸侯一娶九女,夫人與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與夫人之娣三人為貴妾,餘五者為賤妾也。

 

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

 

(兄弟,猶言族親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疏]註『兄弟』至『求之』。

 

釋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厭降,是以總云『降一等』。

 

上經當已言訖,今又言之者,上雖言之,恐猶不盡,記人總結之,是以鄭云『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云『兄弟猶言族親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為兄弟,恐此兄弟亦據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猶族親也。

 

則此兄弟及下文為人後者,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猶族親所容廣也。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

 

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

 

(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

 

[疏]註『言報』至『不降』。

 

釋曰: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

 

云『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義已見於《斬章》。

 

云『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

 

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

 

(皆在他邦,謂行仕出遊,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疏]註『皆在』至『早卒』。

 

釋曰: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國,一死一不死,相湣不得辭於親眷,故加一等也。

 

云『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者,謂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與兄弟共居,而死亦當湣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

 

云『皆在他邦謂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國,不見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國之法,故云行仕也。

 

又云『出遊』者,謂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遊他國,兄弟容有死者。

 

又云『若辟仇』者,《周禮。調人》云:『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

 

兄弟之仇,辟諸千裏之外。』

 

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

 

云『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遺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識,而父母早死者也。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

 

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

 

[疏]註『於此』至『財矣』。

 

釋曰:發問者,上經及記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問。

 

引舊傳者,以有成文,故引之。

 

云『小功已下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

 

鄭云『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者,鄭亦據於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嫌大功已上親則親矣,又加之,故於小功發傳也。

 

云『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者,不可復加者也。

 

云『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者,據經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既親重,則財食是同,雖無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復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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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6:42: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5-4 16:44 編輯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四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歸則已。

 

(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每至袒時則袒,袒則去冠,代之以免。

 

舊說云,以為免,象冠,廣一寸。

 

已猶止也。

 

歸有主,則止也。

 

主若幼少,則未止。

 

《小記》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而已。』)

 

[疏]註『謂服』至『而已』。

 

釋曰:謂同門曰朋,同誌曰友。

 

或其遊學,皆在他國而死者,每至可袒之節,則為之袒而免,與宗族五世袒免同。

 

云『歸則已』者,謂在他國袒免,為死者無主,歸至家,自有主,則止,不為袒免也。

 

鄭云『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者,以其有親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義合之輕,無親者也。

 

既孤在外,明為之作主可知。

 

云『每至袒時則袒』者,凡喪至小斂節,主人素冠環以視,斂訖,投冠括發,將括發,先袒,乃括發,括發據正。

 

主人齊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禮故也。

 

云『舊說云以為免,象冠,廣一寸』者,鄭註《士喪禮》云『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

 

引《喪服小記》曰齊衰括發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為之,狀如今之著參頭矣。

 

自項中而前,反於項上,繞也,是著免之義也。

 

云『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者,本以在外為無主,與之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為主,則朋友猶為之主,未止。

 

引《小記》者,證主幼少不能主喪,朋友為主之義。

 

以雖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為主,大功為主者,為之再祭,謂練祥。

 

朋友輕,為之虞而已。

 

以其又無大功已下之親,此朋友自外來及在家,朋友皆得為主,虞乃去,彼鄭註以義推之。

 

又云小功緦麻,為之練祭可也。

 

是親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

 

(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為服緦之帶。

 

《檀弓》曰:『群居則,出則否。』

 

其服,吊服也。

 

《周禮》曰:凡吊,當事則弁。

 

服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環也。

 

其服有三:錫衰也,緦衰也,疑衰也。

 

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諸侯緦衰,為大夫士疑衰。

 

諸侯卿及大夫亦以錫衰為吊服,當事乃弁,否則皮弁,辟天子也。

 

士以緦衰為喪服,其吊服則疑衰也。

 

舊說以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

 

《論語》曰:『緇衣羔裘。』

 

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

 

何朝服之有乎?

 

然則二者皆有似也。

 

此實疑衰也,其弁皮弁之時,則如卿大夫然。

 

又改其裳以素,辟諸侯也。

 

朋友之相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

 

庶人不爵弁,則其吊服素冠委貌。)

 

[疏]註『朋友』至『委貌』。

 

釋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據在他國,加袒免,今此在國,相為吊服,麻帶而已。

 

註云『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為服緦之帶』者,案《禮記。禮運》云『人其父生而師教之』,朋友成之。

 

又《學記》云:『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

 

《論語》云:『以文會友,以友輔仁。』

 

以此而言,人須朋友而成也。

 

故云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故為之服。

 

知緦之帶者,以其緦是五服之輕,為朋友之帶約與之等,故云緦之帶也。

 

云『《檀弓》曰群居則,出則否』者,彼註群,謂七十二弟子相為朋友。

 

彼亦是朋友相為之法。

 

云居則,謂在家居止則為之,出家行道則否。

 

引之者,證此亦然也。

 

彼又云:『孔子之喪,二三子皆而出。』

 

是為師出行亦也。

 

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即引《周禮》吊服之等也。

 

《周禮》者,《司服職》文。

 

彼云:『凡吊事,弁服。』

 

鄭註亦云『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環』也。

 

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為中,廣八寸,長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

 

爵弁之體,廣長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頭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則以素為之。

 

又加環者,一股麻為骨,又以一股麻為繩,纏之如環然,謂之環加於素弁之上。

 

彼註云『大如緦』之,是吊服之。

 

但此文云『朋友麻』,鄭引《周禮》王吊諸臣之及三衰證此者,以其王於諸臣,諸侯於諸臣,皆有朋友之義,故《泰誓》武王謂諸侯云我『友邦冢君』,是謂諸侯為友。

 

《洛誥》周公謂武王云『孺子其朋』,是王以諸臣為朋。

 

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義可知。

 

故引《周禮》弁與三衰證此朋友麻也。

 

若然,弁唯一衰則有三,則一弁冠三衰也。

 

云『其服有三,錫衰也,緦麻也,疑衰也』者,案彼云:『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諸侯緦衰,為大夫士疑衰。』

 

鄭司農云:『錫,麻之滑易者也。

 

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

 

緦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

 

疑衰十四升,玄謂無事其縷,哀在內;

 

無事其布,哀在外。

 

疑之言擬也,擬於吉』者也。

 

云『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吊服,當事乃弁,否則皮弁,辟天子也』者,案《禮記。服問》云:『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

 

大夫相為亦然。

 

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註云:『出,謂以他事不至喪所。』

 

是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吊服也。

 

天子常弁,諸侯卿大夫當事大斂、小斂及殯時,乃弁,非此時則皮弁,是辟天子也。

 

云『士以緦衰為喪服』者,士卑,無降服,是以緦為喪服。

 

既以緦為喪服,不得復將緦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為吊服也。

 

舊說者以士吊服無文,故舊說云『以為士吊服布上素下』,云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種解者,故鄭引《論語》破之。

 

云『《論語》曰緇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緇衣羔裘與下羔裘玄冠為一物,並是朝服。

 

是以云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

 

此破舊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故非之也。

 

云『然則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斂已前,容有著朝服吊法,則子遊、曾子吊是也,但非正吊法之服。

 

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吊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

 

云『此實疑衰也』者,總破二者也。

 

云『弁皮弁之時,則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當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

 

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諸侯也』者,諸侯及卿大夫否則皮弁,辟天子,此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辟諸侯也。

 

云『朋友之相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者,是鄭正解士之吊服。

 

云『庶人不爵弁』者,則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則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為吊服也。

 

向來所釋,皆據鄭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諸侯如王之服言之,鄭則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問直云君吊用錫衰,未辨緦衰、疑衰所施用。

 

案《文王世子》註云:『君雖不服臣,卿大夫死則皮弁錫衰以居往吊,當事則弁,於士蓋疑衰,同姓則緦衰。』

 

若然,案《士喪禮》:『君若有賜焉則視斂。』

 

註云:『賜,恩惠也。

 

斂,大斂。

 

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

 

此註又與《文王世子》違者,《士喪禮》既言有恩惠,則君與此士有師友之恩,特加與卿大夫同,其諸侯卿大夫則有錫衰,士唯疑衰。

 

其天子卿大夫士既執摯與諸侯之臣同,則吊服亦同也。

 

天子孤與卿同六命,又亦名為卿,諸侯孤雖四命,與卿異,及其聘之介數,與卿降君二等等同,則孤吊服皆與卿同也。

 

天子三公與王子母弟得稱諸侯,其吊服亦與畿外諸侯同三衰也。

 

凡吊服直云素弁環,不言帶,或有解云有無帶。

 

但吊服既著衰,首有,不可著吉時之大帶,吉時之大帶既有采矣。

 

麻既不加於采,采可得加於兇服乎?

 

明不可也。

 

案此經註服緦之帶,則三衰帶同有可知。

 

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帶矣。

 

首言環,則其帶未必如環,但亦五分去一為帶,糾之矣,其吊服除之。

 

案《雜記》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

 

是知未吉,則凡吊服亦當依氣節而除,並與緦麻同三月除之矣。

 

為士雖比殯不舉樂,其服亦當既葬除矣。

 

君之所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公士大夫之君。)

 

[疏]註『公士』至『之君』。

 

釋曰:天子諸侯絕期,今言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

 

於旁親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遠臣,不從服。

 

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從君所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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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四


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

 

不為後,如邦人。

 

[疏]釋曰:妻從夫服其族親,即上經夫之諸祖父母,見於《緦麻章》。

 

夫之世叔見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無服。

 

今言從夫降一等,記其不見者,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

 

云『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者,以其與尊者為一體,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黨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顯尊親之名者。

 

雷氏云:『為父後者服其本族。』

 

若言兄弟,恐本族亦無服,故著其尊親之號,以別於族人也。

 

宗子孤為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

 

親則月如邦人。

 

(言孤,有不孤者。

 

不孤,則族人不為殤服服之也。

 

不孤,謂父有廢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

 

孤為殤,長殤、中殤大功衰,下殤小功衰,皆如殤服而三月,謂與宗子絕屬者也。

 

親,謂在五屬之內。

 

,數也。

 

月數如邦人者,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期,長殤,大功衰九月,中殤,大功衰七月,下殤,小功衰五月。

 

有大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

 

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

 

其長殤、中殤,大功衰五月;

 

下殤,小功衰三月。

 

有小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

 

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

 

其殤與絕屬者同。

 

有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

 

[疏]註『言孤』至『者同』。

 

釋曰:宗子,謂繼別為大宗,百世不遷,收族者也。

 

云『孤為殤』者,謂無父未冠而死者也。

 

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齊衰,故長殤、中殤皆在大功衰,下殤在小功衰也。

 

云『皆三月』者,以其衰雖降月,本三月法,一時不可更服,故還依本三月也。

 

云『親則月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絕屬者,若在五屬之內親者,月數當依本親為限,故云如邦人也。

 

註云『言孤有不孤』者,鄭以記文云孤,明對不孤者,故《曲禮》註云:『是謂宗子不孤。』

 

彼不孤對此孤也。

 

云『不孤則族人不為殤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猶如周之道有子無孫,以其父在,為子則不為孫服,同於庶孫,明此本無服,父在亦不為之服殤可知也。

 

云『不孤謂父有廢疾』者,案《喪服小記》云:『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

 

是子不孤。

 

謂父有廢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

 

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禮》云:『七十曰老,而傳。』

 

註云:『傳家事任子孫。』

 

是謂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

 

云『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期』者,謂宗子親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

 

自大功親以下,盡小功親以上,成人月數雖依本皆服齊衰者,以其絕屬者,猶齊衰三月。

 

明親者無問大功、小功、緦麻,皆齊衰者也。

 

既皆齊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齊衰也。

 

至於小功親已下,殤與絕屬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殤即入三月,是以與絕屬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與絕屬者同也。

 

云『有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者,以其絕屬者為宗子齊衰三月,緦麻親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殤死皆與絕屬者同也。

 

改葬,緦。

 

(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屍柩也。

 

言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

 

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

 

服緦者,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

 

必服緦者,親見屍柩,不可以無服,緦三月而除之。)

 

[疏]註『謂墳』至『除之』。

 

釋曰:云『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屍柩者也』者,鄭解改葬之意。

 

云他故者,謂若遭水潦漂蕩之等,墳墓崩壞,將亡失屍柩,故須別處改葬也。

 

云『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者,直言棺物毀敗而改設,不言依服,則所設者,唯此棺如葬時也。

 

云『其奠如大斂』者,案《既夕》記朝廟至廟中更設遷祖奠云『如大斂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處所設之奠亦如大斂之奠,士用肫三鼎,則大夫已上更加牲牢。

 

大夫用特牲,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

 

云『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者,即設奠之禮,朝廟是也。

 

又朝廟載柩之時,士用共軸,大夫已上用盾,不用蜃車,飾以帷荒,則此從墓之墓亦與朝廟同可知,故云禮宜同也。

 

云『服緦者,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知者,若更言餘服,無妨更及齊衰已下,今直言緦之輕服,明知唯據極重而言,故以三等也。

 

不言妾為君,以不得體君,差輕故也。

 

不言女子子,婦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

 

諸侯為天子,諸侯在畿外差遠,改葬不來,故亦不言也。

 

云『必服緦者,親見屍柩,不可以無服』者,君親死已多時,哀殺已久,可以無服,但親見君父屍柩,暫時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緦也。

 

故云『三月而除』者,謂葬時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時,故亦三月除也。

 

若然,鄭言三等,舉痛極者而言,父為長子,子為母,亦與此同也。

 

童子,唯當室緦。

 

(童子,未冠之稱也。當室者,為父後,承家事者,為家主,與族人為禮。於有親者,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

 

[疏]註『童子』至『服也』。

 

釋曰:此云『當室』者,《周禮》謂之『門子』,與宗室往來,故為族人有緦服。

 

云『童子,未冠之稱』者,謂十九已下。

 

案《內則》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敦行孝弟,非當室則無緦麻,以當室故服緦也。

 

云『當室者,為父後,承家事者』,以其言當室,是代父當家事,故云『為家主,與族人為禮』。

 

『於有親者』,則族內四緦麻以來皆是也。

 

云『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者,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與族為禮而為服,故服之也。

 

若然,不在《緦章》者,若在《緦章》則外內俱報,此當室童子,直與族人為禮,有此服不及外親,故不在《緦章》而在此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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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四


傳曰:不當室則無緦服也。

 

[疏]釋曰:記自云『唯當室緦』,自然不當室則無緦服。

 

而傳言之者,案《曲禮》云:『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

 

但是孤子,皆不純以采。

 

《曲禮》言之者,嫌當室與不當室異,故言之。

 

此傳恐不當室與當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為私兄弟,如邦人。

 

(嫌厭降之也。

 

私兄弟,自其族親也。

 

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謂士之女為大夫妻,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諸侯之女為天王後也。

 

父卒,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

 

[疏]註『嫌厭』至『降也』。

 

釋曰:妾言『凡』者,總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該之也。

 

云『嫌厭降之也』者,解記此之意,君與女君不厭妾,故云嫌厭之,其實不厭,故記人明之。

 

云『私兄弟自其族親也』者,以其兄弟總外內之稱,若言私兄弟,則妾家族親也。

 

云『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與君體敵,故得降其兄弟旁親之等。

 

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則可降其兄弟旁親。

 

云『謂士之女為大夫妻,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諸侯之女為天王後』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親也。

 

云『父卒,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者,雖得降其兄弟,此為父後者,不得降,容有歸宗之義,歸於此家,故不降。

 

大夫吊於命婦,錫衰。

 

命婦吊於大夫,亦錫衰。

 

(吊於命婦,命婦死也。

 

吊於大夫,大夫死也。

 

《小記》曰:『諸侯吊,必皮弁錫衰。』

 

《服問》曰:『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

 

大夫相為亦然。

 

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疏]註『吊於』至『則否』。

 

釋曰:云『吊於命婦,命婦死也』者,鄭恐以記云大夫吊命婦者,以為大夫死,其妻受吊於命婦,故云命婦死也。

 

知不弔命婦,為命婦夫死者,以其記人作文,宜先吊大夫身,然後吊其婦,故以命婦死吊其夫解之也。

 

引《小記》者,以記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記》也。

 

言『諸侯吊,必皮弁』者,言諸侯不言君,謂諸侯因朝吊異國之臣,著皮弁錫衰,雖成服後,亦不弁也。

 

引《服問》者,有己君並有卿大夫與命婦相吊法。

 

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喪所,亦服之。

 

云『當事則弁』者,謂當大、小斂及殯,皆弁也。

 

云『大夫相為亦然』者,一與君為卿大夫同,為其妻降於大夫,出則否。

 

引之者,證大夫與命婦相吊服錫衰同也。

 

傳曰:錫者何也?

 

麻之有錫者也。

 

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

 

(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

 

錫者,不治其縷,哀在內也。

 

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

 

君及卿大夫吊士,雖當事,皮錫衰而已。

 

士之相吊,則如朋友服矣,疑衰素裳,凡婦人相吊,吉笄無首,素總。)

 

[疏]註『謂之』至『素總』。

 

釋曰:問者先問其名,答云『麻之有錫者也』,答以名『錫』之意。

 

但言麻者,以麻表布之縷也,又云『錫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其縷之多少與緦同。

 

云『無事其縷,有事其布』者,事猶治也,謂不治其縷,治其布,以哀在內,故也。

 

緦則治縷,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為三公六卿,重於畿外諸侯故也。

 

鄭云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以治解事,以滑易解錫,謂使錫錫然滑易也。

 

云『君及卿大夫吊士,雖當事,皮弁錫衰而已』者,是士輕,無服弁之禮,有事無事皆皮弁衰而已,見其不足之意也。

 

若然,《文王世子》註:『諸侯為異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緦衰。』

 

今言士與大夫又同錫衰者,此言與《士喪禮》註同,亦是君於此士有師友之恩者也。

 

云『士之相吊,則如朋友服矣』者,朋友麻,是朋友服也。

 

上註士吊服用疑衰素裳,腰首服麻吊,亦朋友服也。

 

云『凡婦人相吊,吉笄無首,素總』者,上文命婦吊於大夫錫衰,未解首服,至此乃解之者,婦人吊之首服無文,故特傳釋錫衰後,下近『婦人吉笄無首布總』乃解之。

 

必知用吉笄無首素總者,下文女子子為父母卒哭,折吉笄之首,布總,此吊服用吉笄無首,素總。

 

又男子冠,婦人笄,相對,婦人喪服,又笄糸忽相對,上註男子吊用素冠,故知婦人吊亦吉笄無首,素總也。

 

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婦為舅姑,惡笄有首以ヮ。

 

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總。

 

(言以ヮ,則ヮ有著笄者明矣。)

 

[疏]註『言以』至『明矣』。

 

釋曰:此二者皆期服,但婦人以飾事人,是以雖居喪內,不可頓去修容,故使惡笄而有首。

 

至卒哭,女子子哀殺歸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總也。

 

案《斬衰章》『吉笄尺二寸』,斬衰以箭,笄長尺。

 

《檀弓》齊衰笄亦云尺,則齊衰已下皆與斬同一尺,不可更變,故折吉笄首而已。

 

其總,斬衰已六升,長六寸,鄭註:總六升,象冠數。

 

則齊衰總亦象冠數。

 

正服,齊衰冠八升,則正齊衰總亦八升,是以總長八寸。

 

笄總與斬衰長短為差,但笄不可更變,折其首總可更變,宜從大功總十升之布總也。

 

言以ヮ者則ヮ有著笄明矣,鄭言此者,舊有人解《喪服小記》云『男子免而婦人ヮ』,免而無笄,則ヮ亦無笄矣。

 

但免、ヮ自相對,不得以婦人與男子有笄無笄相對,故鄭以經云『惡笄』有首以ヮ,ヮ笄連言,則ヮ有著笄明矣。

 

傳曰:笄有首者,惡笄之有首也。

 

惡笄者,櫛笄也。

 

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

 

吉笄者,象笄也。

 

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婦?

 

終之也。

 

(櫛笄者,以櫛之木為笄,或曰榛笄。

 

有首者,若今時刻鏤摘頭矣。

 

卒哭而喪之大事畢,女子子可以歸於夫家而著吉笄。

 

吉笄尊,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

 

折其首者,為其大飾也。

 

據在夫家,宜言婦。

 

終之者,終子道於父母之恩。)

 

[疏]註『櫛笄』至『之恩』。

 

釋曰:案記自云『惡笄之有首也』,即惡笄自有首明矣。

 

而傳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惡者,直木理粗惡,非木之名。

 

若然,斬衰笄用箭,齊衰用櫛,俱是惡。

 

傳恐名通於箭,故重疊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謂此齊衰櫛木為惡木也。

 

又云『惡笄者,櫛笄也』者,既疊不通箭,乃釋木名,故云櫛木之笄也。

 

云『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者,以記折笄首,文承惡笄之下,恐折惡笄之首,故傳辨之。

 

以折首去飾,不可以初喪重時有首,至卒哭哀殺之後,乃更去首,應輕更重,於義不可。

 

故傳以為初死惡笄有首,至卒哭更著吉笄,嫌其大飾,乃折去首而著之也。

 

又云『吉笄者,象笄也』者,傳明吉時之笄以象骨為之,據大夫士而言。

 

案《弁師》天子諸侯笄皆玉也。

 

鄭云『櫛笄者,以櫛之木為笄』者,此櫛亦非木名。

 

案《玉藻》云沐『櫛用單櫛,發用象櫛』,鄭云:『單,白理木為櫛。』

 

櫛即梳也,以白理木為梳櫛也。

 

彼單木與象櫛相對,此櫛笄與象笄相對,故鄭云櫛笄者以櫛之木為笄。

 

云『或曰榛笄』者,案《檀弓》云:『南宮糸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ヮ,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

 

蓋榛以為笄,長尺而總八寸。』

 

彼為姑用榛木為笄,此亦婦人為姑,與彼同。

 

但此用單木,彼用櫛木,不同耳。

 

蓋二木俱用,故鄭兩存之也。

 

云『笄有首者,若今刻鏤摘頭矣』,鄭時摘頭之物刻鏤為之,此笄亦在頭,而去首為大飾,明首亦刻鏤之,故舉漢法況之也。

 

云『卒哭而喪之大事畢,女子子可以歸於夫家』者,但以出女子與在家婦俱著惡笄,婦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為,故獨折笄首耳。

 

所為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殺事人,可以加容,故著吉笄,仍為大飾,折去其首,故以歸於夫家解之。

 

若然,《喪大記》云女子子『既練而歸』,與此註違者,彼小祥,歸是其正法,此歸者,容有故許之歸,故云『可以』,權許之耳。

 

云『吉笄尊,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婦人之事人,不可頓兇居喪,不可盡飾,故著吉笄,又折笄首,是婦人事人之義,異於男子也。

 

若然,案《服問》云:『男子重首,婦人重要。』

 

此云笄尊者,彼男女相對,故云婦人重要。

 

若婦人不同,對男子,然亦是上體尊於下體。

 

故云笄尊也。

 

云『據在夫家,宜言婦』者,傳解記文女子人猶云『子折笄首』。

 

云『終之者,終子道於父母之恩』者,子對父母生稱父對舅姑立名,出應稱婦,故雖出猶稱子,終初未出之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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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四


妾為女君、君之長子,惡笄有首,布總。

 

[疏]釋曰:妾為女君之服,得與女君同,為長子亦三年。

 

但為情輕,故與上文婦事舅姑齊衰同,惡笄有首,布總也。

 

凡衰,外削幅。

 

裳,內削幅,幅三衤句。

 

(削猶殺也。

 

大古冠布衣布,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

 

後知為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

 

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

 

衤句者,謂辟兩側,空中央也。

 

祭服朝服,辟積無數。

 

凡裳,前三幅,後四幅也。)

 

[疏]註『削猶』至『幅也』。

 

釋曰:自此已下盡『尺二寸』,記人記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數也。

 

云『凡』者,總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該之。

 

云『衰外削幅』者,謂縫之邊幅向外。

 

『裳內削幅』者,亦謂縫之邊幅向內。

 

云『幅三衤句』者,據裳而言,為裳之法,前三幅後四幅,幅皆三辟,攝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兩畔各去一寸,為削幅則二七十四尺。

 

若不辟積,其腰中則束身不得就,故須辟積其腰中也。

 

腰中廣狹,在人粗細,故衤句之。

 

辟攝亦不言寸數多少,但幅別以三為限耳。

 

鄭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禮記。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齊則緇之。』

 

鄭註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

 

是大古冠布衣布也。

 

云『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

 

後知為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黃帝已下,故《禮運》云:『未有麻絲,衣其羽皮。』

 

謂黃帝已前。

 

下文云後聖有作,『治其絲麻,以為布帛』。

 

後聖謂黃帝,是黃帝始有布帛,是時先知為上,後知為下,便體者。

 

邊幅向外,於體便有飾者,邊幅向內,觀之美也。

 

云『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緇布冠,『冠而敝之可也』,註:『此重古而冠之耳。

 

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

 

以白布冠質,以為喪冠也。』

 

以此言之,唐虞以下,冠衣皆白布,吉兇同,齊則緇之,鬼神尚幽ウ。

 

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為行道朝服之冠。

 

緇布冠,三代將為始冠之冠,白布冠質,三代為喪冠也。

 

若然,此後世聖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

 

云『衤句者謂辟兩側,空中央也』者,案《曲禮》『以脯置者,左朐右未』,鄭云:『屈中云朐。』

 

則此言衤句者,亦是屈中之稱。

 

一幅凡三處出之,辟兩邊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別皆然也。

 

云『祭服朝服,辟積無數』者,朝服謂諸侯與其臣以玄冠服為朝服,天子與其臣以皮弁服為朝服。

 

祭服者,六冕與爵弁為祭服。

 

不云玄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

 

凡服唯深衣、長衣之等,六幅破為十二幅,狹頭向上,不須辟積。

 

其實腰已外,皆辟積無數,似喪冠三辟積,吉冠辟積無數也。

 

然『凡裳,前三幅,後四幅』者,前為陽,後為陰,故前三後四,各象陰陽也。

 

唯深衣之等,連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齊,裳內衰外。

 

(齊,緝也。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緝裳者,內展之。緝衰者,外展之。)

 

[疏]註『齊緝』至『展之』。

 

釋曰:據上齊斬五章,有一斬四齊。

 

此據四齊而言,不一斬者,上文已論五服衰裳,縫之外內,斬衰裳亦在其中。

 

此據衰裳之下,緝之用針功者,斬衰不齊,無針功,故不言也。

 

『若』言者,不定辭,以其上有斬,不齊,故云若也。

 

言『裳內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齊還向外展之,上言裳內削幅,此齊還向內展之,並順上外內而緝之。

 

此先言裳者,凡齊據下裳而緝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順上下也。

 

鄭云『齊,緝也』者,據上傳而言之也。

 

云『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者,謂齊衰至總麻並齊,齊既有針功,緦之名則沒,去齊名,亦齊可知也。

 

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訖,乃行針功者也。

 

負,廣出於寸。

 

(負,在背上者也。 ,辟領也。負出於辟領外旁一寸。)

 

[疏]註『負在』至『一寸』。

 

釋曰: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縫著領,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負名。

 

辟領,即下文也,出於辟領外旁一寸,總尺八寸也。

 

博四寸,出於衰。

 

(博,廣也。辟領廣四寸,則與闊中八寸也。兩之為尺六寸也。出於衰者,旁出衰外,不著寸數者,可知也。)

 

[疏]註『博廣』至『知也』。

 

釋曰:此辟領廣四寸,據兩相而言。

 

云『出於衰』者,謂比前衰而言出也。

 

云『博,廣也』者,若言博,博是寬狹之稱,上下兩旁俱名為博。

 

若言廣,則唯據橫闊而言。

 

今此四寸據橫,故博為廣,見此義焉。

 

云『辟領,廣四寸』者,據項之兩相向外各廣四寸。

 

云『則與闊中八寸也』者,謂兩身當縫,中央總闊八寸,一邊有四寸,並辟領四寸,為八寸。

 

云『兩之為尺六寸也』者,一相闊與辟領八寸,故兩之總一尺六寸。

 

云『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兩旁辟領,向前望衰之外也。

 

云『不著寸數者可知也』者,以衰廣四寸,辟領橫廣總尺六寸,除中央四寸當衰,衰外兩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數可知也。

 

衰,長六寸,博四寸。

 

(廣袤四寸也。前有衰,後有負板,左右有辟領,孝子哀戚無所不在。)

 

[疏]註『廣袤』至『不在』。

 

釋曰:袤,長也,據上下而言也。

 

綴於外衿之上,故得廣長當心。

 

云『前有衰,後有負板』者,謂負廣出於寸,及衰長六寸,博四寸。

 

云『左右有辟領』者,謂左右各四寸。

 

云『孝子哀戚無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誌,負在背上者,荷負其悲哀在背也。

 

云『』者,以哀戚之情,指緣於父母,不兼念餘事,是其四處皆有悲痛,是無所不在也。

 

衣帶,下尺。

 

(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

 

[疏]註『衣帶』至『際也』。

 

釋曰:謂衣腰也。

 

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當心廣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偏體,故衣一名為衰。

 

今此云據在上曰衣,舉其實稱。

 

云『帶』者,此謂帶衣之帶,非大帶、革帶者也。

 

云『衣帶下尺者』,據上下闊一尺,若橫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細,取足為限也。

 

云『足以掩裳上際也』者,若無腰,則衣與裳之交際之,露見表衣,有腰則不露見,故云掩裳上際也。

 

言上際者,對兩旁有衽,掩旁兩廂下際也。

 

衽,二尺有五寸。

 

(衽,所以掩裳際也。二尺五寸,與有司紳齊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疏]註『衽所』至『五寸』。

 

釋曰:云『掩裳際也』者,對上腰而言,此掩裳兩廂下際不合處也。

 

云『二尺五寸,與有司紳齊也』者,《玉藻》文。

 

案彼士已上,大帶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謂府史紳即大帶也。

 

紳,重也,屈而重,故曰紳。

 

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與有司紳齊也。

 

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廣一幅,留上一尺為正。

 

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

 

一尺之下,從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橫斷之,留下一尺為正。

 

如是,則用布三尺五寸,得兩條衽,衽各二尺五寸,兩條共用布三尺五寸也。

 

然後兩旁皆綴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際,此謂男子之服。

 

婦人則無,以其婦人之服連衣裳,故鄭上《斬章》註云婦人之服『如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是也。

 

袂,屬幅。

 

(屬猶連也。連幅,謂不削。)

 

[疏]註『屬猶』至『不削』。

 

釋曰:屬幅者,謂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為衣物及射侯,皆去邊幅一寸,為縫殺,今此屬連其幅,則不削去其邊幅,取整幅為袂。

 

必不削幅者,欲取與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縱橫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

 

故《深衣》云『袂中可以運肘』,二尺二寸亦足以運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

 

(此謂袂中也。

 

言衣者,明與身參齊。

 

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

 

衣自領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辟領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疏]註『此謂』至『四寸』。

 

釋曰:云『此謂袂中也』者,上云袂,據從身向而言,此衣據從上向掖下而言。

 

云『言衣者,明與身參齊』者,袂所以連衣為之,衣即身也,兩旁袂與中央身總三事,下與畔皆等,故變袂言衣,欲見袂與衣齊參也,故云與身參齊。

 

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運肘』,鄭註云:『肘不能不出入。』

 

彼云肘,此云肱也。

 

凡手足之度,鄭皆據中人為法,故云中人也。

 

云『衣自領已下』云云者,鄭欲計衣之用布多少之數,自領至腰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後,今且據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為四尺四寸,總前後計之,故云『倍之為四尺四寸』也。

 

云『加闕中八寸』者,闕中謂闕去中央安項處,當縫兩相總闕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後據長而言,則一相各長八寸,通前兩身四尺四寸,總五尺二寸也。

 

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並計之,故云又倍之。

 

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計身,不計袂與,及負衽之等者,彼當丈尺寸自見,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尺二寸。

 

(,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並兩手也。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

 

[疏]註『袖』至『右手』。

 

釋曰:云『,袖口也』者,則袂末接者也。

 

云『尺二寸』者,據衤復攝而言,圍之則二尺四寸,與深衣之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並兩手』也。

 

『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與門人立,拱而尚右。

 

二三子亦皆尚右。

 

孔子曰:我則有姊之喪故也。

 

二三子皆尚左。』

 

鄭云:『復,正也。

 

喪尚右,右,陰也。

 

吉尚左,左,陽也。』

 

是其吉時拱尚左,喪時拱尚右也。

 

以橫既與深衣尺二寸,既據橫而言,不言緣之深淺、尺寸者,同故,緣口深淺亦與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記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

 

其冠六升。

 

以其冠為受,受冠七升。

 

(衰,斬衰也。

 

或曰三升半者,義服也。

 

其冠六升,齊衰之下也。

 

斬衰正服,變而受之此服也。

 

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

 

[疏]註『衰斬』至『差也』。

 

釋曰:自此至篇末,皆論衰冠升數多少也。

 

以其正經言斬與齊衰,及大功、小功、緦麻之等,並不言布之升數多少,故記之也。

 

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異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謂縷如三升半,成布還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

 

云『以其冠為受,受冠七升』者,據至虞變麻服葛時,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為衰,更以七升布為冠,以其葬後哀殺,衰冠亦隨而變輕故也。

 

云『衰,斬衰也』者,總二衰皆在《斬衰章》也。

 

云『或曰三升半者,義服也』者,以其《斬章》有正、義,子為父,父為長子,妻為夫之等,是正斬。

 

云諸侯為天子,臣為君之等,是義斬。

 

此三升半實是義服,但無正文,故引或人所解為證也。

 

上章子夏傳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據正斬而言。

 

不言義服者,欲見義服成布同三升故也。

 

云『六升,齊衰之下也』者,齊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以其六升是義服,故云『下』也。

 

云『斬衰正服,變而受之此服也』者,下註云『重者輕之故也』。

 

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者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與君尊等,恩情則別,故恩深者三升,恩淺者三升半,成布還三升,故云少差也。

 

齊衰四升,其冠七升。

 

以其冠為受,受冠八升。

 

(言受以大功之上也。

 

此謂為母服也。

 

齊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

 

義服六升,其冠九升。

 

亦以其冠為受。

 

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

 

[疏]註『言受』至『父母』。

 

釋曰:此據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而言也。

 

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

 

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

 

云『此謂為母服也』者,據父卒為母而言,若父在為母,在正服齊衰前已解訖。

 

云『齊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義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斬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輕,故不言從可知也。

 

む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此謂諸侯之大夫為天子む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升數在齊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疏]註『此謂』至『尊也』。

 

釋曰:云『諸侯之大夫為天子む衰也』者,是正經文也。

 

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者,據升數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數雖少,以縷精粗與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

 

云『升數在齊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據縷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

 

至尊,則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

 

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

 

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

 

義服九升,其冠十一升。

 

亦皆以其冠為受也。

 

斬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輕之,輕者從禮,聖人之意然也。

 

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義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無受也。

 

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

 

[疏]註『此以』至『著之』。

 

釋曰: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

 

以此二小功衰,衰受二大功之冠,為衰二大功,初死,冠還用二小功之衰,故轉相受也。

 

云『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是殤大功,《殤大功章》云『無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

 

云欲其文相值,值者,當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與降服小功衰十升同;

 

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義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與正服小功衰同;

 

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與小功衰相當,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

 

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義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為受也』,鄭言此者,既解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

 

若然,降服既無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見大功正服與降服冠升數同之意。

 

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斬及四齊,衰與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與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進正大功冠與降同,則冠宜十一升。

 

義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則小功緦麻冠衰同,則降小功衰冠當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義服小功當冠衰十四升,緦麻冠衰當十五升,十五升即與朝服十五升同,與吉無別。

 

故聖人之意,進正大功冠與降大功同,則緦麻不至十五升。

 

若然,正服大功不進之,使義服小功至十四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豈不得為緦乎?

 

然者,若使義服小功十四升,則與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

 

又云『斬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輕之,輕者從禮,聖人之意然也』者,聖人之意,重者恐至滅性,故抑之,受之以輕服、義服,齊衰六升是也。

 

輕者從禮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義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

 

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義服小功是從禮也,是聖人有此抑揚之義也。

 

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義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無受』者,此鄭云皆以即葛及無受,文出《小功緦麻章》。

 

以其小功因故衰,唯變麻服葛為異也。

 

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數,文出《傳》,故彼云:『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此哀之發於衣服者也。』

 

鄭註云:『此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極列衣服之差也。』

 

鄭彼註顧此文校多少而言。

 

云『服主於受』,據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緦麻之受,以其無受,又不言正服、義服,齊衰者二者雖有受,齊斬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

 

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註云是極列衣服之差者,據彼經總言,是極盡陳列於服之差降,故其言之與此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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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03:4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五


[疏]《士喪禮》第十二。

 

鄭《目錄》云:『士喪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殯之禮。

 

喪於五禮屬兇。

 

《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別錄》第十二。』

 

釋曰:鄭云『自始死至於既殯之禮』者,自,從也;

 

既,已也;

 

謂從始死已殯之後,未葬之前,皆錄之。

 

是已下殯後論朔奠、筮宅、井槨、蔔葬日之事也。

 

又云『喪於五禮屬兇』者,案《周禮。大宗伯》掌五禮:吉、兇、賓、軍、嘉。

 

此於五禮屬兇。

 

若然,天子諸侯之下皆有士,此當諸侯之士。

 

知者,下云『君若有賜不言王』。

 

又《喪大記》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鄭云:『《士喪禮》沐稻,此云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

 

又大斂陳衣與《喪大記》不同,鄭亦云: 『彼天子之士,此諸侯之士。』

 

以此言之,此篇諸侯之士可知。

 

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

 

一命與不命皆分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喪禮,其節同,但銘旌有異,故下云『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物謂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時得建旌旗;

 

亡謂子男之士,生時無旌旗之物者,唯此為異。

 

又鄭直云士喪父母,不言妻與長子二者,亦依士禮,故下記云:『赴曰:君之臣某死。

 

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是禮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

 

記不云父者,以其經主於父死,故記不言也。

 

士喪禮。

 

死於室,無用斂衾。

 

(室,正寢之室也。

 

疾者齊,故於正寢焉。

 

疾時處北墉下,死而遷之當牖下,有床衽。

 

無,覆也。

 

斂衾,大斂所並用之衾。

 

衾,被也。

 

小斂之衾當陳。

 

《喪大記》曰:『始死,遷屍於床,無用斂衾,去死衣。』)

 

[疏]註『室』至『死衣』。

 

釋曰:自此盡『帷堂』,論始死招魂、綴足、設奠、帷堂之事。

 

云『室,正寢之室也』者,若對天子諸侯謂之路寢,卿大夫士謂之室,亦謂之寢,故下記云『士處寢』,總而言之,皆謂之正寢。

 

是以莊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於路寢,《公羊傳》云:『路寢者何?

 

正寢也。』

 

《梁傳》亦云:『路寢,正寢也。』

 

言正寢者,對燕寢與側室非正。

 

案《喪大記》云:『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

 

鄭註云:『言死者必皆於正處也。』

 

以此言之,妻皆與夫同處。

 

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寢,是以《顧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

 

翼室,則路寢也。

 

若非正寢,則失其所。

 

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寢』,《左氏傳》云:『即安也。』

 

是譏不得其正。

 

云『疾者齊,故於正寢焉。

 

疾時處北墉下,死而遷之當牖下,有床衽』者,此並取下記文,但文有詳略,文次不與本同。

 

云『疾者齊,故於正寢焉』,以其齊須在寢,是以故在正寢。

 

鄭彼註云:『正情性也。』

 

衽是臥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設枕』焉。

 

云『無,覆也,斂衾,大斂所並用之衾』者,經直云衾,不辯大小。

 

鄭知非小斂衾,是大斂衾者,鄭云小斂之衾當陳者,不用小斂衾,以其大斂未至,故且覆屍,是以小斂訖,大斂之衾當陳,則用夷衾覆屍,是其次也。

 

此所覆屍,屍襲後將小斂,乃去之,是以下襲訖,亦云『無用衾』,鄭註云:『始死時,斂衾。』

 

必覆之者,為其形褻。

 

言大斂所用之衾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士皆小斂一衾,大斂二衾。

 

今始死,用大斂一衾以覆屍,及至大斂之時,兩衾俱用,一衾承薦於下,一衾以覆屍,故云大斂所並用之衾。

 

引《喪大記》者,欲見加斂衾以覆屍,以『去死衣』,鄭彼註云『去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復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於衣,左何之,扌及領於帶。

 

(復者,有司招魂復魄也。天子則夏采、祭仆之屬,諸侯則小臣為之。爵弁服,純衣裳也,禮以冠名服。簪,連也。)

 

[疏]註『復者』至『連也』。

 

釋曰:言『復者一人』者,諸侯之士一命與不命並皆一人。

 

案《雜記》云『復西上』者,鄭註云:『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

 

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

 

若然,案《典命》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

 

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

 

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數,九人以下。

 

則天子宜十二為節,當十有二人也。

 

云『復者,有司』者,案《喪大記》復者小臣,則士家不得同僚為之,則有司府史之等也。

 

不言所著衣服者,案《喪大記》小臣朝服,下記亦云『復者朝服』,則尊卑皆朝服可知。

 

必著朝服者,鄭註《喪大記》云:『朝服而復,所以事君之衣也。』

 

復者庶其生氣,復既不蘇,方始為死事耳。

 

愚謂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識之,而來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復者皆朝服也。

 

若然,天子崩,復者皮弁服也。

 

云『招魂復魄也』者,出入之氣謂之魂,耳目聰明謂之魄,死者魂神去,離於魄,今欲招取魂來復歸於魄,故云招魂復魄也。

 

云『天子則夏采、祭仆之屬』者,案《周禮。天官。夏采職》云:『大喪以冕服復於大祖,以乘車建綏復於四郊。』

 

鄭註云:『求之王平生嘗所有事之處。

 

乘車玉路於大廟,以冕服不出宮也。』

 

又《夏宮。祭仆職》云:『大喪復於小廟。』

 

鄭註云:『小廟,高祖以下也。

 

始祖曰大廟。』

 

又《隸仆》云『大喪復於小寢』,鄭註云:『小寢,高祖以下廟之寢也。

 

始祖曰大寢。』

 

此不言隸仆,以其隸仆與祭仆同仆官之屬中兼之。

 

案《檀弓》:『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庫門、四郊。』

 

鄭註云:『尊者求之備也,亦他日所嘗有事。』

 

是諸侯復法。

 

言庫門,據魯作說,若凡平諸侯,則臯門,舉外門而言,三門俱復。

 

則天子五門及四郊皆復。

 

不言者,文不具。

 

卿大夫以下,復自門以內廟及寢而已。

 

婦人無外事,自王後以下,所復處亦自門以內廟及寢而已。

 

云『諸侯則小臣為之』者,《喪大記》文也。

 

云『爵弁服,純衣裳也』者,案《士冠禮》云『陳服於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

 

爵弁,服裳,純衣』是也。

 

士用爵弁者,案《雜記》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

 

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廟,士復用助祭之服。

 

則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

 

故《雜記》云:『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

 

鄭註云:『復,招魂復魄也。

 

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

 

褒衣亦始命為諸侯,及朝覲見加賜之衣也。

 

褒猶進也。』

 

則袞冕之類。

 

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袞冕、冕、毳冕、冕、玄冕,上公袞冕而下,侯伯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

 

若然,孤自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

 

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與之同。

 

三公執璧,與子男同,其服亦同。

 

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與四郊建綏,而復不用大裘,而冕則門及廟寢等用袞冕以下,與上公同。

 

但復者依命數,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數。

 

王後以下,案《雜記》云復衣『夫人稅衣揄狄』,鄭鞠衣、展衣、衤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

 

案《周禮。內司服》掌王後六服,衤韋衣、揄狄、闕狄、鞠衣、展衣、衤彖衣。

 

王後及上公夫人,二王後及魯之夫人,皆用衤韋衣下至衤彖衣。

 

侯伯夫人與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衤彖衣。

 

子男夫人與三公夫人,自闕狄以下至衤彖衣。

 

孤之妻與九嬪,鞠衣、展衣、衤彖衣。

 

卿大夫妻與王之世婦,展衣、衤彖衣。

 

士妻與女禦,衤彖衣而已。

 

云『禮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禮》皮弁、爵弁,並列於階下執之,而空陳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

 

鄭言此者,欲見復時唯用緇衣裳,不用爵弁。

 

而經言爵弁服,是禮以冠名服也。

 

云『簪,連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別,今此招魂,取其便,故連裳於衣。

 

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臯某復!』

 

三。

 

降衣於前。

 

(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臯,長聲也。某,死者之名也。復,反也。降衣,下之也。《喪大記》曰:『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

 

[疏]註『北面』至『稱字』。

 

釋曰:案《喪大記》:『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

 

無林麓,則狄人設階。』

 

鄭云:『階,所乘以外屋者。

 

虞人,主林麓之官也。

 

狄人,樂吏之賤者。

 

階,梯也,иね之類。』

 

有林麓,謂君與夫人有國有采地者,無林麓,謂大夫士無采地者。

 

則此升屋之時,使狄人設梯。

 

復聲必三者,禮成於三。

 

『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者,《禮記。檀弓》文。

 

以其死者必歸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諸幽之義。

 

引《喪大記》者,證經復時所呼名字,云『男子稱名』者,據大夫以下。

 

若天子崩,則云『臯天子復』,若諸侯薨,則稱『臯某甫復』,若婦人稱字,則尊卑同。

 

此經含有男子、婦人之喪,故言男子稱名,婦人稱字。

 

案《喪服小記》云:『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

 

是也。

 

受用篋,升自阼階,以衣屍。

 

(受者,受之於庭也。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則司服受之,衣屍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註『受者』至『反之』。

 

釋曰:鄭『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階,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

 

云『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領,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數。

 

云『人君則司服受之』者,案《喪大記》云:『北面三號,卷衣投於前,司服受之。』

 

以其大夫士無司服之官,明據君也。

 

云『衣屍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襲斂,故《喪大記》云:『始死,遷屍於床,無用斂衾,去死衣。』

 

鄭註云:『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

 

彼又云:『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

 

鄭註云:『不以衣屍,謂不以襲也。』

 

斂謂小斂、大斂,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復者降自後西榮。

 

(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降因徹西北,若云此室兇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註『不由』至『死事』。

 

釋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者,凡復者,緣孝子之心,望得魂氣復反,復而不蘇,則是虛反。

 

今降自後,是不欲虛反也。

 

云『降因徹西北』者,案此文及《喪大記》皆言降自西北榮,皆不言徹,鄭云徹者,案《喪大記》將沐,『甸人為{役土}於西墻下,陶人出重鬲。

 

管人受沐,乃煮之。

 

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薪』,用爨之諸文更不見徹薪之文,故知復者降時徹之,故鄭云降因徹西北也。

 

西北名為者,案《特牲》屍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以為陽厭,而云『用筵』,鄭云:『,隱也。』

 

故以西北隅為也。

 

必徹毀之者,鄭云『若云此室兇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復而不蘇,下文楔齒、綴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齒用角四,(為將含,恐其口閉急也。)

 

[疏]註『為將』至『急也』。

 

釋曰:案記云:『楔貌如軛上兩末。』

 

鄭云:『事便也。』

 

此角四其形與扌及醴角四制別,故屈之如軛,中央入口,兩末向上,取事便也。

 

以其兩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綴足用燕幾。

 

(綴猶拘也。為將屨,恐其辟戾也。今文綴為對。)

 

[疏]註『綴猶』至『為對』。

 

釋曰:案記云:『綴足用燕幾,校在南,禦者坐持之。』

 

鄭註云:『校,脛也。

 

屍南首,幾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

 

以此言之,幾之兩頭皆有兩足,今豎用之一頭,以夾兩足,恐幾傾倒,故使禦者坐持之。

 

案《喪大記》:『小臣楔齒用角四,綴足用燕幾。

 

君、大夫、士一也。』

 

又案《周禮。天官。玉府》:『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四。』

 

則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禮同。

 

言燕幾者,燕,安也。

 

當在燕寢之內,常馮之以安體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階,奠於屍東。

 

(鬼神無象,設奠以馮依之。)

 

[疏]註『鬼神』至『依之』。

 

釋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

 

鄭註云『不容改新』也,則此奠是閣之餘食為之。

 

案下小斂一豆一籩,大斂兩豆兩籩。

 

此始死,俱言亦無過一豆一籩而已。

 

下記云:『若醴若酒。』

 

鄭註云:『或卒無醴,用新酒。』

 

此醴酒雖俱言,亦科用其一,不並用,以其小斂酒醴具有,此則未具,是其差。

 

帷堂。

 

(事小訖也。)

 

[疏]註『事小訖也』。

 

釋曰:云『事小訖也』者,以其未襲,斂必帷之者,鬼神尚幽ウ故也。

 

乃赴於君。

 

主人西階東,南面命赴者,拜送。

 

(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當有恩。)

 

[疏]註『赴告』至『有恩』。

 

釋曰:此及下經,論使人告君之事。

 

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書》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

 

註云:『大體若身。』

 

云死當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贈衤遂之事也。

 

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

 

鄭註云:『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

 

是尊卑禮異也。

 

有賓,則拜之。

 

(賓,僚友群士也。其位猶朝夕哭矣。)

 

[疏]註『賓僚』至『哭矣』。

 

釋曰:此謂因命赴者,有賓則拜之。

 

若不因命赴者,則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鄭云『始喪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

 

云『賓,僚友群士也』者,同官為僚,同誌為友,群士即僚友也。

 

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來,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來,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遠者。

 

若有大夫,則經辨之而稱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衤遂,即云『有大夫則特拜之』是也。

 

云『其位猶朝夕哭矣』者,謂賓吊位猶如賓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則異於朝夕,而在西階東,南面拜之,拜訖,西階下東面,下經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於床東,眾主人在其後,西面。

 

婦人俠床,東面。

 

(眾主人,庶昆弟也。婦人,謂妻妾子姓也,亦妻在前。)

 

[疏]註『眾主』至『在前』。

 

釋曰:自此盡『北面』,論主人以下哭位之事。

 

云『入坐』者,謂上文主人拜賓訖,入坐於床東,是其眾主人直言在其後,不言坐,則立可知。

 

婦人雖不言坐,案《喪大記》婦人皆坐,無立法。

 

言『俠床』者,男子床東,婦人床西,以近而言也。

 

案《喪大記》:『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

 

此義恐錯,此經有不命士,《喪大記》無不命士,又與《大記》文不同,釋亦不合。

 

『子姓皆坐於西方』,註云:『士賤,同宗尊卑皆坐。』

 

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據命士,彼據不命之士。

 

知者,案《喪大記》云:『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

 

是大夫喪,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據命士;

 

《大記》云尊卑皆坐,據不命之士。

 

云『婦人謂妻妾子姓』者,下云『親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註直言妻妾子姓也。

 

《喪大記》兼言姑姊妹者,彼無別文,見親者在室,故註總言之也。

 

言『亦妻在前』者,亦主人在眾主人前也。

 

親者在室。

 

(謂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註『謂大』至『此者』。

 

釋曰:知親者謂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相親昵之理,下有眾婦人戶外,據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為大功以上也。

 

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註據死者妻妾子姓也,此註據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

 

若然,父謂諸父,兄謂諸兄、從父昆弟,姑謂主人之姑,姊妹謂從父姊妹,子姓謂主人之孫,於死者謂曾孫、玄孫。

 

曾孫為曾祖、高祖齊衰三月,當在大功親之內,故云『子姓』在此者。

 

眾婦人戶外北面,眾兄弟堂下北面。

 

(眾婦人、眾兄弟,小功以下。)

 

[疏]註『眾婦人』至『以下』。

 

釋曰:案《喪服記》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

 

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玄謂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

 

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是大功以上為親者,則上文是也。

 

是以知此婦人在戶外,是小功以下可知。

 

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婦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婦人戶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

 

徹帷。

 

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右北面。

 

(使人,士也。禮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寢門,內門也。徹帷,《戶去》之,事畢則下之。)

 

[疏]註『使人士』至『下之』。

 

釋曰:自此盡『不辭入』,論君使人吊礻遂之事。

 

鄭知禮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禮》使人歸饔餼及致禮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儀禮》見諸侯吊法。

 

若天子則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禮。

 

大仆職》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勞。』

 

鄭云:『王使往。』

 

又《小臣職》云:『掌士大夫之吊勞。』

 

又《禦仆職》掌群使之吊勞。

 

又案《宰夫職》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與幣器。』

 

註:『吊事,吊諸侯。』

 

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

 

云『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者,將命,謂傳賓主人之言擯者也。

 

案下小斂後云:『有礻遂者,則將命擯者出請入告。』

 

註云:『《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

 

若然,則此雖有擯者,未用辭,故此下經不云主人出迎。

 

經不云擯者,鄭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將命所使之人。

 

入將命,即包主人擯者也。

 

云『寢門,內門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兩門,有寢門者、外門者。

 

以其下云『主人拜送於外門外』,故知此寢門,內門也。

 

云『徹帷,《戶去》之』者,謂褰帷而上,非謂全徹去。

 

知事『畢則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礻遂,徹帷』,明此事畢,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階,東面。

 

主人進中庭,吊者致命。

 

(主人不升,賤也。致命曰:『君聞子之喪,使某如何不淑。』)

 

[疏]註『主人』至『不淑』。

 

釋曰:上云主人迎於寢門外,此云吊者入,謂入寢門,以其死在寢。

 

云『主人不升,賤也』者,對大夫之喪,其子得升堂受命。

 

知者,案《喪大器》:『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

 

言拜於下,明受命之時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

 

案《喪大記》云:『大夫之喪,將大斂,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君即位於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

 

鄭註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

 

下文又云:『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

 

以君常視士殯,故言君不在。

 

若有恩賜,君視大斂則不得如大夫。

 

言君不在者,謂士之子不升堂,在君側。

 

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賤。

 

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

 

是以《大戴禮》云:『大夫於君命升聽命降拜』是也。

 

云『致命曰』以下,鄭知有此辭者,案《雜記》諸侯使人吊鄰國之君喪,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

 

彼據鄰國之君,故稱寡;

 

此使士吊己國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顙,成踴。

 

(稽顙,頭觸地。成踴,三者三。)

 

[疏]註『稽顙』至『者三』。

 

釋曰:云『稽顙頭觸地』者,案《禮記。檀弓》曰:『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致也。』

 

為稽首之拜,但觸地無容即名稽顙。

 

云『成踴三者三』,案《曾子問》,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殯云:『眾主人卿大夫士,哭踴三者三。』

 

凡九踴也。

 

賓出,主人拜送於外門外。

 

君使人衤遂。

 

徹帷。

 

主人如初。

 

衤遂者左執領,右執要,入,升,致命。

 

(衤遂之言遺也。衣被曰衤遂。致命曰:『君使某衤遂。』)

 

[疏]註『衤遂之』至『某衤遂』。

 

釋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時迎於寢門外以下之事也。

 

云『衤遂之言遺也』者,謂君有命,以衣服遺與主人。

 

云『衣被曰衤遂』者,案《左傳》隱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亙來歸惠公仲子之。』

 

《梁傳》曰『乘馬曰,衣衾曰衤遂,貝玉曰含,錢財曰賻』是也。

 

云『致命曰君使某衤遂』者,亦約《雜記》文。

 

此君衤遂雖在襲前,主人襲與小斂俱不得用君衤遂,大斂乃用之。

 

知者,案《喪大記》云:『君無衤遂,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

 

註云『無衤遂者,不陳不以斂』謂不用之為小斂,至大斂乃用之。

 

故下文大斂之節云『君衤遂不倒』,註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盡』是也。

 

主人拜如初,衤遂者入,衣屍,出。

 

主人拜送如初。

 

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階。

 

遂拜賓,有大夫則特拜之。

 

即位於西階下,東面,不踴。

 

大夫雖不辭,入也。

 

(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吊衤遂,不出也。

 

始喪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賓也。

 

大夫則特拜,別於士旅拜也。

 

即位西階下,未忍在主人位也。

 

不踴,但哭拜而已。

 

不辭而主人升入,明本不為賓出,不成禮也。)

 

[疏]註『唯君』至『禮也』。

 

釋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進中庭,哭拜稽顙成踴。

 

云『衤遂者入,衣屍出』者,案《既夕》記:『衤遂者委衣於床,不坐。』

 

眾衤遂者委於床上不坐。

 

則此衤遂者左執領,右執要,以衣屍,亦不坐。

 

云『唯君命出』者,欲見孤卿大夫士,雖有吊衤遂來皆不出,故云唯著異也。

 

云『遂拜賓』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賓,若無君命,則不出戶。

 

云『大夫雖不辭,入也』者,謂主人小斂後,賓致辭云『如何不淑』,乃復位踴。

 

今以初死,大夫雖不辭,主人升入室。

 

云『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吊衤遂,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時來吊衤遂,不出可知。

 

經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見故也。

 

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斂後始就東階下,西南面主人位也。

 

云『明本不為賓出,不成禮也』者,總解不為之踴,及雖不辭而入二事。

 

親者衤遂,不將命,以即陳。

 

(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也。不將命,不使人將之致於主人也。即陳,陳在房中。)

 

[疏]註『大功』至『房中』。

 

釋曰:自此盡『房』,論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衤遂之事。

 

云『大功以上』,謂並異門齊衰,故云以上。

 

云『即陳,陳在房中』者,下云『如衤遂以房』,故知此陳陳在房中也。

 

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將命於室,主人拜於位,委衣於屍東床上。

 

(庶兄弟,即眾兄弟也。變眾言庶,容同姓耳。將命曰:『某使某衤遂。』拜於位,室中位也。)

 

[疏]註『庶兄』至『位也』。

 

釋曰:知『庶兄弟即眾兄弟』者,見上文云『親者在室』,又云『眾兄弟堂下北面』,註云『是小功以下』。

 

又云『親者衤遂』,此云『庶兄弟衤遂』,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眾兄弟也。

 

云『變眾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絕服者有衤遂法,鄭必知變眾言庶,即容同姓者,見《喪服。不杖麻屨章》士言眾子,大夫言庶子。

 

鄭云:『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

 

是庶者疏遠之稱,故知言庶容同姓。

 

云『將命曰,某使某衤遂』者,某謂庶兄弟名,使某衤遂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緦麻之親,在堂下,使有司歸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來吊衤遂也。

 

云『拜於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於室中位也。

 

朋友衤遂,親以進,主人拜,委衣如初。

 

退,哭,不踴。

 

(親以進,親之恩也。退,下堂反賓位也,主人徒哭不踴,別於君衤遂也。)

 

[疏]註『親以』至『衤遂也』。

 

釋曰:云『別於君衤遂也』者,上文君衤遂之時,主人哭拜,稽顙成踴,此朋友衤遂,主人徒哭不踴,故云別於君衤遂。

 

徹衣者執衣如衤遂,以房。

 

(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徹衣。)

 

[疏]註『凡於』至『徹衣』。

 

釋曰:云『執衣如衤遂』者,上文君衤遂之時,衤遂者左執領右執要。

 

此徹衣者,亦左執領,右執要,故云如衤遂也。

 

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徹衣』者,案此徹衣之文,在諸衤遂者之下言之,故《雜記》諸侯使人吊,含衤遂訖,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徹衣。

 

為銘,各以其物。

 

亡則以緇,長半幅,末,長終幅,廣三寸。

 

書銘於末曰:『某氏某之柩。』

 

(銘,明旌也。

 

雜帛為物。

 

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識之,愛之斯錄之矣。

 

亡,無也。

 

無旌,不命之士也。

 

半幅一尺,終幅二尺。

 

在棺為柩。

 

今文銘皆為名,末為旆也。)

 

[疏]註『銘明』至『旆也』。

 

釋曰:自此至『西階上』,論書死者銘旌之事。

 

此《士喪禮》記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記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銘旌總見之也。

 

云『為銘各以其物』者,案《周禮。司常》大夫士同建雜帛為物。

 

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雜帛之物雖同,其旌旗之杠,長短則異,故《禮緯》云:天子之旗九刃,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

 

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長三尺』,長短不同,故言各以別之,此據候伯之士一命者也。

 

云『銘,明旌也』者,《檀弓》文。

 

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

 

言『雜帛』者,為旗旌之糸參,以絳帛為之,以白色之帛裨緣之,鄭彼註云:『大夫士雜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職』是也。

 

云『以死者』至『錄之矣』者,《檀弓》文。

 

案彼自『銘明旌』至『錄之矣』,引之者,事恰盡重與奠,自為下事之別,不得以《周禮。

 

小祝》之職,社子春解熬為重,鄭不從其義,故以證破子春。

 

又鄭註《檀弓》云謂重與奠,此引證銘旌者,鄭君兩解之,以彼兼有重與奠,亦是錄死者之義。

 

此銘旌是錄死者之名,故兩註不同。

 

案《周禮。小祝》云『設熬置銘』,杜子春引『《檀弓》曰:銘,明旌也。

 

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之,愛之斯錄之矣』。

 

子春亦為此解,云『無旌不命之士也』者,謂子男之士也。

 

云『半幅一尺,終幅二尺』者,經直云『長半幅』,不言廣,則亦三寸。

 

云『末,長終幅,廣三寸』,則廣三寸總結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鄭君計侯與深衣皆除邊幅一寸,此亦兩邊除二寸而言之。

 

凡書銘之法,案《喪服小記》云:『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

 

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

 

鄭註云:『此謂殷禮也。

 

殷質,不重名,復則臣得名君。

 

周之禮,天子崩,復曰:臯天子復。

 

諸侯薨,復曰:臯某甫復。

 

其餘及書銘則同。』

 

以此而言,除天子諸侯之外,其復男子皆稱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

 

云『在棺為柩』者,下《曲禮》文。

 

以其銘旌表柩不表屍,故據柩而言。

 

竹杠長三尺,置於宇西階上。

 

(杠,銘ㄅ也。宇,也。)

 

[疏]註『杠銘』至『也』。

 

釋曰:此始造銘訖,且置於宇下西階上,待為重訖,以此銘置於重。

 

又下文卒塗,始置於聿。

 

若然,此時未用權,置於此及於重也。

 

云『宇,也』者,案《爾雅。釋宮》云:『檐謂之。』

 

郭云:『屋。』

 

謂當檐下,故《特牲記》云『爨在西壁』,鄭註云:『西壁,堂之西墻下。』

 

舊說云『南北直屋,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於階,少西。

 

為{役土}於西墻下,東鄉。

 

(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役土},塊竈。西墻,中庭之西。今文卿為面。)

 

[疏]註『甸人』至『為面』。

 

釋曰:自此盡『西階下』,論掘坎為{役土}饌陳沐浴之具。

 

此坎不論淺深及所盛之物。

 

案《既夕》記云:『掘坎,南順。

 

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下文沐浴餘潘及巾四等,棄埋之於北坎也。

 

云『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無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屬吏之等。

 

言主田野者,案《周禮。甸師》其徒三百人,掌帥其屬,而耕耨王藉。

 

是掌田野,士雖無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謂之甸人。

 

云『{役土},塊竈』者,案《既夕》記云『{役土}用塊』,是以塊為竈名,為{役土}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

 

知在中庭之西者,經直云『於西墻下』,不繼階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瓶、廢敦、重鬲,皆濯,造於西階下。

 

(新此瓦器五種者,重死事。

 

盆以盛水,承氵Й濯,瓶以汲水也。

 

廢敦,敦無足者,所以盛米也。

 

重鬲,鬲將縣重者也。

 

濯,滌溉也。

 

造,至也,猶饌也。

 

以造言之,喪事遽。)

 

[疏]註『新此』至『事遽』。

 

釋曰:云『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時所用。

 

『以盛氵Й濯』者,謂置於屍床下時,餘潘水名為氵Й濯。

 

知以此盛者,下文別云『士有冰,用夷』,彼是寒屍之,故知此承氵Й濯。

 

云『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

 

知『廢敦,敦無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徹朔奠云『敦啟會面足』,註云:『面足執之,令足卿前也。』

 

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無足稱廢。

 

是以《士虞禮》云:『主人洗廢爵,主婦洗足爵。』

 

廢爵,註云『爵無足』是也。

 

云『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

 

云『重鬲,鬲將縣重者』也,下文鬻餘飯,乃縣於重。

 

此時先用煮沐潘,故云將縣重者也。

 

以其事未至,故言『將』也。

 

云『以造言之,喪事遽』者,以其不言饌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喪事遽也。

 

陳襲事於房中,西領,南上,不糸青。

 

(襲事謂衣服也。糸青讀為糸爭,糸爭,屈也。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江沔之,謂縈收繩索為糸爭。古文糸青皆為精。)

 

[疏]註『襲事』至『為糸爭』。

 

釋曰:自此至『繼陳不用』,論陳襲所用之事。

 

云『襲事謂衣服也』者,此先陳之,至下文商祝襲時及用之。

 

但用者三稱而已,其中庶衤遂之等雖不用,亦陳之,以多為貴。

 

案下小斂、大斂先陳先用,後陳後用,依次第而陳。

 

此襲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陳,後成後陳,喪事遽,備之而已,故不依次也。

 

云『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者,所陳之法,房戶之內,於戶東西領南上,以衣裳少,從南至北則盡,不須糸爭屈。

 

知戶東陳之者,取之便故也。

 

云『江沔之』者,案《禹貢》云:『れ冢導漾,東流為漢。』

 

孔傳云:『泉始出山為漾水,南東流為沔水,至漢中東行為漢水。』

 

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以縈收繩索為糸爭』。

 

引之證取糸爭為屈義也。

 

明衣裳,用布。

 

(所以親身,為圭也。)

 

[疏]註『所以』至『也』。

 

釋曰:案下記云『明衣裳,用幕布』,註云:『幕布,帷幕之布。』

 

則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數未聞。

 

知『親身』者,下浴訖,先設明衣,故知親身也。

 

云『為圭也』者,以其言明,明者凈之義,故知取圭者也。

 

{髟會}笄用桑,長四寸,[A213]中。

 

(桑之為言,喪也。用為笄,取其名也。長四寸,不冠故也。[A213],笄之中央以安發。)

 

[疏]註『桑之』至『安發』。

 

釋曰:以髻為{髟會},義取以發會聚之意。

 

云『桑之為言喪也』者,為喪所用,故用桑以聲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

 

云『長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種:一是安發之笄,男子、婦人俱有,即此笄是也;

 

一是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婦人無也。

 

此二笄皆長,不唯四寸而已。

 

今此笄四寸者,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則笄長矣。

 

此註及下註知死者不冠者,下記云:『其母之喪,{髟會}無笄。』

 

註云:『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

 

以此言之,生時男子冠,婦人笄。

 

今死婦人不笄,則知男子亦不冠也。

 

《家語》云孔子之喪,襲而冠者。

 

《家語》王肅之增改,不可依用也。

 

云『[A213],笄之中央以安發』者,兩頭闊,中央狹,則於發安,故云以安發也。

 

布巾,環幅,不鑿。

 

(環幅,廣袤等也。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及其巾而已。大夫以上,賓為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古文環作還。)

 

[疏]註『環幅』至『作還』。

 

釋曰:此為飯含而設,所以覆死者。

 

而云『廣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鄭計布廣狹例,除邊幅二寸,以二尺為率,則此廣袤等亦二尺也。

 

云『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經云『主人左扌及米實於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親含。

 

此經云『不鑿』,明反其巾而已也。

 

又知『大夫以上賓為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者,案《雜記》云:『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

 

鄭云:『記士失禮所由始也。

 

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

 

以此經云『不鑿』,則大夫以上鑿,謂若士月半不殷奠,則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

 

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為賓,賓飯含嫌有惡,故鑿之也。

 

掩,練帛廣終幅,長五尺,析其末。

 

(掩,裹首也。析其末,為將結於頤下,又還結於項巾。)

 

[疏]註『掩裹』至『項中』。

 

釋曰:掩,若今人襆頭。

 

但死者以後二腳於頤下結之,與生人為異也。

 

此陳之耳,若設之。

 

案下經云『商祝掩設冥目』,註云:『掩者,先結頤下。

 

既冥目,乃還結項』是也。

 

,用白糸廣。

 

(,充耳糸廣,新綿。)

 

[疏]註『充耳糸廣新綿』。

 

釋曰:案下記云『塞耳』,《詩》云『充耳』,充即塞也。

 

生時人君用玉,臣用象。

 

又《著》詩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黃』之等,註云『所以懸』,則生時以黃以素,又以玉象等為之,示不聽讒。

 

今死者直用糸廣塞耳而已,異於生也。

 

云『糸廣,新綿』者,案《禹貢》豫州貢絲糸廣,故知糸廣新綿,對是舊絮也。

 

冥目,用緇,方尺二寸,裏,著,組系。

 

(冥目,覆面者也。 冥,讀若《詩》云『葛ぱ縈』之縈。 ,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組系,為可結也。古文冥為涓。)

 

[疏]註『冥目』至『結也』。

 

釋曰:鄭讀從『葛ぱ縈』之縈者,以其葛ぱ縈於樹木,此面衣亦縈於面目,故讀從之也。

 

云『組系,為可結也』者,以四角有系於後結之,故有組系也。

 

握手,用玄,裏,長尺二寸,廣五寸,牢中旁寸,著,組系。

 

(牢讀為樓,樓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樓為[A213],旁為方。)

 

[疏]註『牢讀』至『為方』。

 

釋曰:名此衣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謂以手握之為握手。

 

云『牢讀為樓,樓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經云『廣五寸,牢中旁寸』者,則中央廣三寸,廣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

 

四指,指一寸,則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廣五寸也。

 

讀從樓者,義取樓斂挾少之意。

 

云『削約』者,謂削之使約少也。

 

決,用正王棘,若棘,組系,糸廣極二。

 

(決猶也,挾弓以橫執弦。

 

《詩》云:『決拾既次。』

 

正,善也。

 

王棘與棘,善理堅刃者皆可以為決。

 

極猶放也。

 

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

 

生者以朱韋為之,而三。

 

死用糸廣,又二,明不用也。

 

古文王為玉。

 

今文為也。

 

世俗謂王棘乇鼠。)

 

[疏]註『決猶』至『乇鼠』。

 

釋曰:云『挾弓以橫執弦』者,方持弓矢曰挾,未射時已然,至射時還依此法以弦,故云挾弓以橫執弦也。

 

引《詩》者,證決是弦之物。

 

云『王棘與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謂兼用二者。

 

云『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謂以此二者與決為藉,令弦不決挈傷指耳。

 

云『生者以朱韋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極三』者是也。

 

彼但為君設文,引證此士禮,則尊卑生時俱三,皆用朱韋,死者尊卑同二,用糸廣也。

 

冒,緇質,長與手齊,殺,掩足。

 

(冒,韜屍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

 

質,正也。

 

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

 

上玄下,象天地也。

 

《喪大記》曰:『君錦冒黼殺,綴旁七。

 

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

 

士緇冒殺,綴旁三。』

 

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寸。)

 

[疏]註『冒韜』至『三尺』。

 

釋曰:云『制如直囊』者,下經云『設冒之』,故云如直囊。

 

云『上曰質,下曰殺。

 

質,正也』者,案此經以冒為總目,下別云質與殺,自相對。

 

則知上曰質,質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為名。

 

引《喪大記》君與大夫士皆以冒對殺,不云質,則冒既總名,亦得對殺,為在上之稱。

 

皆云『綴旁』者,以其冒無帶,又無鈕,一定不動,故知旁綴,質與殺相接之處,使相連,尊卑降殺而已。

 

云『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後上,又質長與手齊,殺長三尺,人有短者,質下覆殺,故後韜質也。

 

爵弁服,純衣。

 

(謂生時爵弁之服也。純衣者,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疏]註『謂生』至冠』。

 

釋曰:云『謂生時爵弁之服也』者,凡襲斂之服,無問尊卑,皆先盡上服生時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

 

云『裳』者,《士冠禮》文。

 

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經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疏]註『皮弁』至『裳也』。

 

釋曰: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見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

 

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禮》註:『衣與冠同色,裳與屨同色。』

 

以皮弁白而白屨,故《士冠禮》云『素積白屨』是也。

 

《雜記》云:『朝服十五升。』

 

則皮弁天子朝服與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衤彖衣,(黑衣裳,赤緣謂之衤彖。衤彖之言緣也,所以表袍者也。《喪大記》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衤單,謂之一稱。』古文衤彖為緣。)

 

[疏]註『黑衣』至『為緣』。

 

釋曰:知此衤彖衣是黑衣裳者,此衤彖衣則玄端。

 

知者,以其《士冠禮》陳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無衤彖衣。

 

此《士喪》襲亦陳三服,與彼同此,無玄端,有衤彖衣,故知此衤彖衣則玄端者也。

 

玄端有三等裳,此《喪禮》質,略同玄裳而已。

 

但此玄端連衣裳,與婦人衤彖衣同,故變名衤彖衣也。

 

若然,連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連衣裳故也。

 

是以《雜記》云:『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衤冉。

 

曾子曰:不襲婦服。』

 

彼曾子譏用衤冉,不譏其稅衣,是稅衣以表袍,故連衣裳而名衤彖衣。

 

引《喪大記》者,欲見衤彖衣以表袍之意。

 

若然,《雜記》云繭衣,《大記》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糸廣為繭,為袍。』

 

鄭云:『衣有著之異名也。』

 

其實連衣裳一也。

 

云『赤緣謂之衤彖』者,《爾雅》文。

 

彼釋婦人嫁時衤彖衣,此引之者,證此衤彖衣雖不赤緣,衤彖衣之名同,故引為證也。

 

緇帶,(黑繒之帶。)

 

[疏]註『黑繒之帶』。

 

釋曰:上雖陳三服同用一帶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帶而已。

 

案《玉藻》云士『練帶緇辟』,是黑繒之帶據裨者而言也。

 

但生時著服不重各設帶,此襲時三服俱著共一帶,為異也。

 

,(一命。)

 

[疏]註『一節』。

 

釋曰:者據色,而言以草染之,取其赤者,合韋而為之,故名也。

 

云『一命』者,《玉藻》文。

 

但祭服謂之,他服謂之,士一命名為,亦名,不得直名也。

 

但《士冠禮》玄端爵,皮弁素,爵弁服,,今亦三服共設者,以其重服,亦如帶矣。

 

竹笏。

 

(笏,所以書思對命者。

 

《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

 

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殺六分而去一。』

 

又曰:『天子,方正於天下也。

 

諸侯荼,前詘後直,讓於天子也。

 

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

 

今文笏作忽。)

 

[疏]註『笏所』至『作忽』。

 

釋曰:云『笏所以書思對命』者,亦《玉藻》文。

 

引《玉藻》者,證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長短廣狹有異。

 

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與公侯同。

 

案彼鄭云:『謂之,之言挺然無所屈也。

 

或謂之大圭長三尺。』

 

或者,或《玉人職》文。

 

鄭又云『荼讀為舒遲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

 

詘謂圜殺其首,不為椎頭。

 

諸侯唯天子詘焉,是以謂笏為荼。

 

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也』,鄭註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

 

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殺其下而圜。』

 

前後皆詘,故云無所不讓。

 

彼雖不言士,士與大夫同。

 

夏葛屨,冬白屨,皆糸意緇糸句純,組綦系於踵。

 

(冬皮屨變言白者,明夏時用葛,亦白也。

 

比皮弁之屨,《士冠禮》曰:『素積白屨,以魁付之。

 

緇糸句、糸意、純,純博寸。』

 

綦,屨系也,所以拘止屨也。

 

綦,讀如馬絆綦之綦。)

 

[疏]註『冬皮』至『之綦』。

 

釋曰:云『變言白者,明夏時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禮》云:『屨,夏用葛,冬用皮。』

 

今此變言白者,欲互見其義,以夏言葛,冬當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

 

又《士冠禮》云『爵弁屨,素積白屨,玄端黑屨』。

 

以三服各自用屨,屨從裳色,其色自明。

 

今死者重用其服,屨唯一,故須見色。

 

若然,三服相參,帶用玄端,屨用皮弁,用爵弁,各用其一,以當三服而已。

 

云『此皮弁之屨』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禮》曰『素積白屨』者為證是也。

 

引緇糸句糸意純者,欲解《士冠禮》糸意糸句純同用緇,此經糸意雖在緇上,明亦用緇可知。

 

糸意謂條在牙底相接之縫中,糸句在屨鼻,純謂緣口,皆以條為之,但舄則對方為繢次,屨則比方為繡次為,異耳。

 

云『綦屨系也』者,經云『系於踵』,則綦當屬於跟後以兩端向前,與糸句相連於腳跗踵足之上合結之,名為系於踵也。

 

云『讀如馬絆綦之綦』者,此無正文,蓋俗讀馬有絆名為綦,拘止馬,使不得浪去,此屨綦亦拘止屨,使不縱誕也。

 

庶衤遂繼陳,不用。

 

(庶,眾也。不用,不用襲也。多陳之為榮,少納之為貴。)

 

[疏]註『庶眾』至『為貴』。

 

釋曰:直云『庶衤遂』,即上經親者衤遂,庶兄弟衤遂,朋友衤遂,皆是,故云庶衤遂。

 

云『繼陳』,謂繼襲衣之下陳之。

 

云『不用,不用襲也』者,以其繼襲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襲,至小斂,則陳而用之,唯君衤遂至大斂乃用也。

 

云『多陳之為榮』者,庶衤遂皆陳之是也。

 

少納之為貴者,襲時唯用三陳是也。

 

貝三,實於。

 

(貝,水物。古者以為貨,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註『貝水』至『器名』。

 

釋曰:自此盡『夷可也』,論陳飯含沐浴器物之事。

 

此云『貝三』,下云『稻米』,則士飯含用米貝。

 

上《檀弓》云『飯用米貝』,亦據士禮也。

 

案《喪大記》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鄭云:『《士喪禮》沐稻,此云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

 

飯與沐米同,則天子之士飯用粱,大夫用稷,諸侯用粱。

 

鄭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與。』

 

則飯亦用委可知。

 

但士飯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飯時兼用珠玉也。

 

《雜記》云:『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

 

鄭註云:『此蓋夏時禮也。

 

周禮天子飯含用玉。』

 

案《典瑞》云:『大喪,共飯玉,含玉。』

 

《雜記》云:『含者執璧。』

 

彼據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無文。

 

哀十一年《左氏傳》云:公會吳子伐齊,陳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

 

春秋時非正法,若趙簡子云『不設屬卑』之類。

 

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

 

何休云:『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貝,春秋之制也。』

 

《禮緯稽命徵》云:天子飯以珠含,竟未釋。

 

周大夫所用以玉,蓋亦異代法。

 

云『貝,水物』者,按《書傳》云:『紂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取大貝如車渠以獻於紂,遂放文王。』

 

是貝水物,出江水也。

 

又云『古者以為貨』者,《漢書。食貨誌》云:『五貝為朋。』

 

又云:有大貝、壯貝之等,以為貨用。

 

是古者以為貨也。

 

知是竹器名者,以其字從竹,又《聘禮》云:『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簋方,其實棗蒸栗。』

 

《婚禮》婦見舅姑執以盛棗栗。

 

此雖盛貝不盛棗栗,其並竹器也。

 

稻米一豆,實於筐。

 

(豆四升。)

 

[疏]註『豆四升』。

 

釋曰:昭公三年晏子辭。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於。

 

(巾所以拭垢。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也,粗葛。)

 

[疏]註『巾所』至『粗葛』。

 

釋曰:云『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此士禮,上下同用。

 

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下。』

 

彼據大夫以上,分別上下為貴賤,故上用細,下用粗也。

 

櫛,於簞。

 

(簞,葦笥。)

 

[疏]註『簞葦笥』。

 

釋曰:案《曲禮》云『凡以弓劍包苴簞笥問人者』,註云:『圓曰簞,方曰笥。』

 

則是簞、笥別。

 

此註簞葦笥者,舉其類。

 

按《論語》云顏回『一簞食』,註云:『簞,笥也。』

 

亦舉其類,謂若ナ麻與麻,雄雌異,而鄭註云『ナ麻,麻也』,亦舉其類也。

 

浴衣,於篋。

 

(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為之,其制如今通裁。)

 

[疏]註『浴衣』至『通裁』。

 

釋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經云『浴用巾,扌臣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身,明以布為之。

 

云『如今通裁』者,以其無殺,即布單衣,漢時名為通裁,故舉漢法為況。

 

皆饌於西序下,南上。

 

(皆者,皆具以下。東西墻謂之序,中以南謂之堂。)

 

[疏]註『皆者』至『之堂』。

 

釋曰:謂從序半以北陳之。

 

云『東西墻謂之序』者,《爾雅。釋宮》文。

 

云『中以南謂之堂』者,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稱,以其堂上行事非專一所。

 

若近戶,即言戶東、戶西;

 

若近房,即言房外之東、房外之西;

 

若近楹,即言東楹、西楹;

 

若近序,即言東序下、西序下;

 

若近階,即言東階、西階;

 

若自半以南無所繼屬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於堂』是也。

 

其實戶外、房外皆是堂,故《論語》云:『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

 

是室外皆名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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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05:2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管人汲,不說糸,屈之。

 

(管人,有司主館舍者。不說糸,將以就祝濯米。屈,縈也。)

 

[疏]註『管人』至『縈也』。

 

釋曰:自此盡『明衣裳』,論沐浴及寒屍之事。

 

云『不說糸屈之』者,以其喪事遽,則知吉尚安舒,汲宜說之矣。

 

云『管人,有司主館舍』者,士既無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

 

《聘禮》記云:『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

 

此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

 

云『不說糸,將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經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將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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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06:3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祝淅米於堂,南面,用盆。

 

(祝,夏祝也。淅,氵大也。)

 

[疏]註『祝夏』至『氵大也』。

 

釋曰:知是夏祝者,見下記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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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07: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管人盡階,不升堂,受潘,煮於{役土},用重鬲。

 

(盡階,三等之上。《喪大記》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薪用爨之。』)

 

[疏]註『盡階』至『爨之』。

 

釋曰:云『盡階』者,三階上也。

 

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後煮米,為鬻懸於重,故煮潘用重鬲也。

 

云『取所徹廟之西北,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復人降自西北榮所徹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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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12:1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管人盡階,不升堂,受潘,煮於{役土},用重鬲。

 

(盡階,三等之上。《喪大記》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薪用爨之。』)

 

[疏]註『盡階』至『爨之』。

 

釋曰:云『盡階』者,三階上也。

 

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後煮米,為鬻懸於重,故煮潘用重鬲也。

 

云『取所徹廟之西北,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復人降自西北榮所徹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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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13:3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祝盛米於敦,奠於貝北。

 

(復於筐處。)

 

[疏]註『復於筐處』。

 

釋曰:『敦』即上『廢敦』也。

 

云『復於筐處』者,向未淅實於筐,今淅訖,盛於敦所置之處,還於筐,所以擬飯之所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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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14:4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士有冰,用夷可也。

 

(謂夏月而君加賜冰也。

 

夷,承屍之。

 

《喪大記》曰:『君設大,造冰焉。

 

大夫設夷,造冰焉。

 

士並瓦,無冰。

 

設床衤第,有枕。』)

 

[疏]註『謂夏』至『有枕』。

 

釋曰:『謂夏月』者,以《周禮。淩人職》云『夏頒冰』,據臣而言,《月令》二月出冰,據君為說。

 

云『而君加賜冰也』者,《喪大記》云士無冰用水,此云有冰,明據士得賜者也。

 

云『夷,承屍之』者,案《喪大記》註『禮自仲春之後,屍既襲,既小斂,先內冰中,乃設床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屍焉,秋涼而止』是也。

 

引『《喪大記》』已下,欲證士有賜乃有冰,又取用冰之法。

 

案彼註『造猶內』,『夷小焉』,策為簀,謂無席如浴時床也,特欲通冰之寒氣。

 

若然,《淩人》云『大喪共夷冰』,則天子有夷。

 

鄭註《淩人》云:『漢禮器制度,大廣八尺,長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

 

諸侯稱大,辟天子。

 

其大夫言夷,此《士喪》又用夷,卑不嫌,但小耳,故鄭云夷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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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7#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15:4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外禦受沐入。

 

(外禦,小臣侍從者。沐,管人所煮潘也。)

 

[疏]註『外禦』至『潘也』。

 

釋曰:此云『外禦』者,對內禦為名。

 

故下記云:『其母之喪,則內禦者浴。』

 

則此外禦,是士之侍禦仆從者,故《尚書。

 

ぁ命》云:『今予命汝作大正,正於群仆侍禦之臣。』

 

此雖無臣,亦有侍禦仆從者也。

 

知『沐,管人所煮潘也』者,以其上文管人煮潘,此外禦受沐入,明所受之於管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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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8#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16: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主人皆出,戶外北面。

 

(象平生沐浴裸裎,子孫不在旁,主人出而衤策。)

 

[疏]註『象平』至『衤策』。

 

釋曰:云『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謂赤體,裎猶袒也。

 

將浴屍,裸袒無衣,故子孫不在旁,主人出也。

 

下記云:『禦者四人,抗衾而浴。』

 

鄭云:『抗衾,為其裸裎,蔽之也。』

 

以浴屍時袒露無衣,故抗衾以蔽之也。

 

云『而衤策』者,又下記云『衤策』,鄭云『衤,袒也。

 

袒簀去席,水便』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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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18:0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乃沐,櫛,扌臣用巾。

 

(扌臣,也,清也。古文扌臣皆作振。)

 

[疏]註『扌臣』至『作振』。

 

釋曰:扌臣謂拭也,而云『也、清也』者,以其櫛訖,又以巾拭發乾,又使清凈無潘敖,拭訖,仍未作紛。

 

下文待蚤扌前訖,乃{髟會}用組,是其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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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7:18:4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六


浴用巾,扌臣用浴衣。

 

(用巾,用拭之也。《喪大記》曰:『禦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鬥。』)

 

[疏]註『用巾』至『用鬥』。

 

釋曰:鬥,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

 

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屍。

 

又案《喪大記》『浴水用盆,沃水用鬥』,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盤及鬥,此沐浴、鬥亦皆有也。

 

引《喪大記》者,證人之數及浴之器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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