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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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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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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34: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姑、姊妹、女子子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

 

釋曰:此等並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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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35:0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傳曰』至『出也』。

 

釋曰:問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發問也。

 

註『出必』至『之者』。

 

釋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

 

鄭取以為說。

 

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為之礻覃杖期,故於此薄,為之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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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36: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傳曰』至『出也』。

 

釋曰:問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發問也。

 

註『出必』至『之者』。

 

釋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

 

鄭取以為說。

 

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為之礻覃杖期,故於此薄,為之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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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37:3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從父昆弟。

 

(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從父昆弟』。

 

註『世父』至『如之』。

 

釋曰:昆弟親為之期,此從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

 

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義當然也。

 

謂之從父昆弟,世叔父與祖為一體,又與己父為一體,緣親以致服,故云『從』也。

 

降於親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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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38:3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疏]『為人』至『昆弟』。

 

釋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抑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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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42: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大功也?

 

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傳曰』至『昆弟也』。

 

釋曰:案下記云『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

 

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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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43: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庶孫。

 

(男女皆是下殤。《小功章》曰為侄庶孫,丈夫婦人同。)

 

[疏]『庶孫』。

 

註『男女』至『婦人同』。

 

釋曰:卑於昆弟,故次之。

 

庶孫從父而服祖期,故祖從子而服孫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傳亦不問也。

 

云『男女皆是』者,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其義然也。

 

引殤小功者,欲見彼殤既男女同,證此成人同,不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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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44: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婦。

 

(婦,子之妻。)

 

[疏]註『婦子之妻』。

 

釋曰:疏於孫,故次之。

 

其婦從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從子,而服其婦大功,降一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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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45:5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傳曰:何以大功也?

 

不降其也。

 

(婦言者,從夫名。)

 

[疏]釋曰:此傳問者,以其庶之子,其妻等是婦而為庶婦小功,特為婦服大功,故發問也,答『不降其』故也。

 

若然,父母為長三年,今為婦不降一等服期者,長子本為正體於上,故加至三年。

 

婦直是子之妻,無正體之義,故直加於庶婦一等,大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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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47: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女子子人者為眾昆弟。

 

(父在則同,父沒,乃為父後者服期也。)

 

[疏]釋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在章首者,情重故。

 

至此,女子子反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

 

為本親,降一等是其常,故無傳也。

 

云『父沒乃為父後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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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48: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侄丈夫婦人,報。

 

(為侄男女服同。)

 

[疏]註『為侄男女服同』。

 

釋曰:侄卑於昆弟,故次之。

 

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者,姑與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見嫁出,因此謂侄男為丈夫,亦見長大之稱,是以鄭還以男女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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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48:5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傳曰:侄者何也?

 

謂吾姑者吾謂之侄。

 

[疏]釋曰:云『謂吾姑者吾謂之侄』者,名唯對姑生稱。

 

若對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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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3#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49:5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釋曰:以其義服,故次在此。

 

記云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為之大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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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51: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傳曰:何以大功也?

 

從服也。

 

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

 

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

 

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

 

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道猶行也。

 

言婦人棄姓,無常秩,嫁於父行,則為母行,嫁於子行,則為婦行。

 

謂弟之妻為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

 

嫂者,尊嚴之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

 

言不可。

 

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

 

是為序男女之別爾。

 

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

 

治猶理也。

 

父母兄弟夫婦之理,人倫之大者,可不慎乎?

 

《大傳》曰: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

 

名著而男女有別。)

 

[疏]『傳曰』至『慎乎』。

 

釋曰:問者,怪無骨肉之親而重服大功,故致問也。

 

答『從服也』,從夫而服,故大功也。

 

若然,夫之祖父母、世父母為此妻著何服也。

 

案下《緦麻章》云婦為『夫之諸祖父母報』,鄭註謂『夫所服小功』者,則此夫所服期,不報限。

 

王肅以為父為眾子期,妻小功,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猶子。

 

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明妻同可知。

 

『夫之昆弟何以無服』已下,總論兄弟之妻不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為兄弟妻服之事。

 

云『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此二者尊卑之敘,並依昭穆相為服,即此經『為夫之世叔父母服』是也。

 

云『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者,此二者欲論不著服之事。

 

若著服,則相親,近於淫亂,故不著服。

 

推而遠之,遠乎淫亂,故無服也。

 

又云『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者,欲明母之與婦本是路人,今來嫁於父子之行,則生母婦之名,既名母婦,即有服,有服則相尊敬,遠於淫亂者也。

 

是母婦之名,人理之大,可不慎乎?

 

當慎之。

 

若然,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名兄妻為嫂者,尊嚴之稱,名弟妻為婦,與子妻同號者,推而遠之,下同子妻也。

 

是兄弟妻既無母婦之名,今名為嫂婦者,假作此號,使遠於淫亂,故不相為服也。

 

註『道猶』至『有別』。

 

釋曰:云『謂弟之妻為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者,使下同子妻,則本無婦名,假與子妻同遠之也。

 

云『嫂者尊嚴之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者,此因弟妻名為婦,以致斯問,言不可也。

 

云『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者,叟有兩號:若孔註《尚書》『西蜀叟』,叟是頑愚之惡稱;

 

若《左氏傳》云『趙叟在後』,叟是老人之善名。

 

是以名為嫂,嫂婦人之老,稱故云老人之稱。

 

云『是為序男女之別爾』者,謂不名兄妻為母,是次序昭穆之別也。

 

云『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者,此解不得之意,何者?

 

以弟妻為婦,即以兄妻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婦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則兄弟反為父子,亂昭穆之次序,故不得以兄妻為母者也。

 

故聖人深塞亂源,使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不相為服也。

 

引《大傳》者,云『同姓從宗合族屬』者,謂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類屬聚也,合聚族人於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禮,即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是也。

 

又云『異姓主名治際會』者,主名謂母與婦之名。

 

治,正也。

 

際,接也。

 

以母婦正接之會聚,則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婦於房是也。

 

云『名著而男女有別』者,謂母婦之名明著,則男女各有分別而無淫亂也。

 

大夫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

 

(子,謂庶子。)

 

[疏]註『子謂庶子』。

 

釋曰:大夫為此八者本期,今以為士,故降至大功,亦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

 

云『子謂庶子』者,若長子在《斬章》,故謂庶子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

 

尊不同也。

 

尊同,則得服其親服。

 

(尊同,謂亦為大夫者。親服,期。)

 

[疏]註『尊同』至『服期』。

 

釋曰:尊同謂亦為大夫者,經言大夫為之,明尊同,是亦為大夫也。

 

云『親服期』者,此八者並見《期章》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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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52: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妻、昆弟。

 

(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

 

[疏]釋曰: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為母、妻,為昆弟服大功。

 

此並受厭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

 

註『公之』至『子也』。

 

釋曰:若云公子,是父在。

 

今繼兄而言昆弟,故知父卒也。

 

又公子父在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

 

云『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者,以其繼父而言。

 

又大夫卒,子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

 

云『其或為母,謂妾子也』者,以其為妻、昆弟,其禮並同,又於妻,皆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為己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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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6:01: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傳曰:何以大功也?

 

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

 

大夫之庶子,則從乎大夫而降也。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言從乎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謂也。)

 

[疏]『傳曰』至『降也』。

 

釋曰:問者,怪此等皆合重服期,今大功,故發問也。

 

答云『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者,此直答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為母、妻厭,在五服外,公卒猶為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

 

其大夫之子,據父在有厭,從於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則得伸,無餘尊之厭也。

 

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此傳云而降,遂言不降者也,此傳雖文承大夫下,亦兼解公之昆弟,未悉公為何人。

 

不降弟,公不降,子亦不降,與大夫同也。

 

註『言從』至『也』。

 

釋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沒其庶子則得伸,如國人也。

 

云『昆弟,庶昆弟也』者,若,則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

 

云『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舊讀,謂鄭君以前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傳下,今皆易之在上。

 

鄭檢經義,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為者,父以尊降庶子,則庶子亦厭而為昆弟大功。

 

是知宜蒙此傳,則昆弟二字當在傳上,與母妻宜蒙此傳,同為厭降之文,不得如舊讀也。

 

云『父所不降謂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謂者,欲見中非一,謂父為妻、子之等皆是也。

 

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

 

(皆者,言其互相為服,尊同則不相降。其為士者,降在小功,子為之,亦如之。)

 

[疏]註『皆者』至『如之』。

 

釋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則是上二人為此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以其二人為父所厭降親,今此從父昆弟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

 

言『皆』者,鄭云『互相為服』者,以彼此相為同,是從父昆弟相為著服,故云皆,互相見之義故也。

 

云『其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

 

云『子為之亦如之』者,雖不降,同故也。

 

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人者。

 

(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

 

[疏]註『婦人』至『恩疏』。

 

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從父昆弟下。

 

此謂世叔母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云『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親也,婦者事人之稱,是見疏也。

 

今不言女與母,而言夫之昆弟與婦人子者,是因出,見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

 

(下傳曰:『何以大功也?

 

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

 

指為此也。

 

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為其子期,異於女君也。

 

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期。)

 

[疏]註『下傳』至『亦期』。

 

釋曰:妾為君之庶子,輕於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

 

引下傳曰『何以大功也?

 

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為此也』者,彼傳為此經而作,故云指為此。

 

在下者,鄭彼云文爛在下爾故也。

 

云『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者,妾從女君服,得與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

 

又云『自為其子期,異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從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厭妾,故自服其子期,是異於女君也。

 

云『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期』,謂亦得與女君期者,亦是與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

 

[疏]註『舊讀』至『服也』。

 

釋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

 

知逆降者,此經云嫁者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

 

更言未嫁者,亦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

 

云『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馬融之輩舊讀如此,鄭以此為非,故此下註破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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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6:04:5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

 

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

 

何以大功也?

 

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

 

下言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

 

(此不辭,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明之。

 

《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經與此同,足以明之矣。

 

傳所云『何以大功也?

 

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

 

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疏]釋曰: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

 

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鄭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

 

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者,此傳當在上,『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下,爛脫,誤在此。

 

但『下言』二字及『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九字總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舊讀者自安,是誰置之也?

 

今以義,必是鄭君置之。

 

鄭君欲分別舊讀者,如此意趣,然後以註破之。

 

云『此不辭』者,謂此分別文句,不是解義言辭也。

 

云『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名之』者,此鄭欲就舊章讀破之。

 

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自為其親』,皆言其以明妾為私親。

 

今此不言,其明非妾為私親,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云二人,是二人為此七人等逆降者。

 

又引《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者,彼二人為曾祖是正尊,雖出嫁,亦不降。

 

此則為旁親,雖未嫁,亦逆降。

 

聖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

 

下文為世父以下,為妾自服私親也。

 

云『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者,此傳為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而發,應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簡劄韋編爛斷,後人錯置於下,是以舊讀將為本在於此,是以遂誤也。

 

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者,此鄭依經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親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親者,謂女子子十五已後許嫁笄,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雖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親也。

 

云『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者,謂女子子年十九,後年二月,冠於娶妻之月,其女當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喪,若依本服期者,過後二月,不得及時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則於二月得及時而嫁,是以云明當及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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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

 

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

 

[疏]釋曰:此等姑姊已下,應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親。

 

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當小功。

 

但嫁於大夫,尊同,無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

 

但大夫妻為命婦,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

 

若不為大夫妻,又降在緦麻。

 

假令彼姑、姊妹亦為命婦,唯小功耳。

 

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謂命婦為本親,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與子姑姊妹之中,不煩別見也。

 

云『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國君絕期已下,今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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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6:08:1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傳曰:何以大功也?

 

尊同也。

 

尊同則得服其親服。

 

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

 

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

 

此自卑別於尊者也。

 

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

 

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

 

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

 

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

 

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

 

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

 

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云。)

 

[疏]『傳曰』至『不敢服也』。

 

釋曰:云『何以大功也』,問者,以諸侯絕旁服,則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發問也。

 

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者,大夫與諸侯所以亦為服者,各自以為尊同,故服之也。

 

若然,大夫之下則云命婦、大夫之子,國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國君,不降可知。

 

云『諸侯之子稱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廣說尊不同之義也。

 

但諸侯之子,相承象賢,而旁支庶已下,並為諸侯,所絕不得稱諸侯子,變名公子。

 

案《檀弓》註云:『庶子言公,卑遠之。』

 

是以子與孫皆言公,見疏遠之義故也。

 

云『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者,謂既立廟,支庶子孫不立廟,是自卑別於尊者也。

 

云『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謂若《周禮。典命》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

 

是公之子孫,或為天子臣,出封為五等諸侯,是公子有封為國君之事。

 

云『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者,謂後世將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謂不復祀別子也。

 

云『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為君,諸父是祖之一體,又是父之一體,其昆弟既是父之一體,又是己之一體,故不臣此二者,仍為之著服也。

 

云『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諸父尊,故未得臣,仍為之服。

 

昆弟卑,故臣之不為之服,亦既不臣,當服本服期。

 

其不臣者,為君所服當服斬,以其與諸侯為兄弟者,雖在外國,猶為君斬,不敢以輕服服至尊。

 

明諸父昆弟雖不臣,亦不得以輕服服君,為之斬衰可知。

 

云『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者,繼世至孫,漸為貴重,故盡臣之。

 

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絕宗之人,親疏皆有臣道,故雖未臣,子孫終是為臣,故以臣言之。

 

云『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釋臣與不臣,君之子與君同之義。

 

云『君之所為服』者,謂君之所不臣者,君為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

 

云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謂君所臣之者,君不為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從父升降故也。

 

註『不得』至『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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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6:09:2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二


釋曰:云『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者,鄭恐人以傳云不得禰不得祖,令卑別之,不得將為禰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名為不得也。

 

以其廟已在,子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並立廟,故云不得也。

 

云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鄭言此者,欲見公子、公孫若立為卿大夫,得立三廟;

 

若作上士,得立二廟;

 

若作中士,得立一廟,並得祭其祖禰。

 

既不祖禰先君,當立別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孫並是別子,若魯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後為君慶父,叔牙、季友等謂之公子,公子並為別子,不得禰先君桓公之廟,慶父等雖為卿大夫,未有廟。

 

至子孫已後,乃得立別子為大祖,不毀廟。

 

已下二廟,祖禰之外,次第則遷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禰』也。

 

雖得祭祖禰,但不得禰祖先君也。

 

云『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謂鄭疊傳文也。

 

云『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者,此鄭解義語,以其後世為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別子。

 

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別子卑,始封君尊,是為自尊別於卑者也。

 

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廟,五廟者,大祖與高祖巳下四廟。

 

今始封君,後世乃不毀其廟,為大祖於此。

 

始封君未有大祖廟,唯有高祖以下四廟,則公子為別子者,得入四廟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

 

如其親,謂自禰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廟。

 

云『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者,謂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為禰廟,前高祖者為高祖之父,當遷之,又至四世之後,始封君為高祖,父當遷之時,轉為大祖,通四廟為五廟,定製也。

 

故云後世遷之,乃毀其廟也。

 

云『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云』者,自諸臣之子已下,既非經語,而傳說降與公子之義,故云終說也。

 

む衰裳、牡麻,既葬除之者。

 

[疏]釋曰:此む衰是諸侯之臣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

 

又縷雖如小功升數,又少,故在小功上也。

 

此不言帶屨者,以其傳云『小功之む也』,則帶屨亦同小功可知。

 

傳曰:む衰者何?

 

以小功之む也。

 

(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

 

細其縷者,以恩輕也。

 

升數少者,以服至也。

 

凡布細而疏者謂之む,今南陽有鄧む。)

 

[疏]註『治其』至『鄧む』。

 

釋曰:傳問者,正問縷之粗細,不問升數多少,故答云『小功之む』也。

 

若然,小功む知據縷粗細,非升數者,下記人記出升數,而『む衰四升有半』,鄭彼註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

 

故云註亦云『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

 

云『細其縷者以恩輕也』者,以其諸侯大夫是諸侯,臣於天子為陪臣,唯有聘問接見天子,天子禮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輕也。

 

云『升數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諸侯為天子服至尊,義服斬,縷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

 

云『凡布細而疏者謂之む』者,此喪服謂之む,由む而疏,若非喪服,細而疏亦謂之む,故云『凡』以總之。

 

云『今南陽有鄧む』者,謂漢時南陽郡鄧氏造布,有名む,言此者,證凡布細而疏,即是む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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