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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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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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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03:3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丈夫、婦人為宗住⒂宗子之母、妻。

 

(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

 

釋曰: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為所寓,故次在此。

 

言丈夫、婦人者,謂同宗男子、女子皆為大宗子,並宗子母、妻齊衰三月也。

 

註『婦人』至『大宗也』。

 

釋曰:此經為宗子,謂與大宗別,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

 

案《斬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

 

又《不杖章》中歸宗婦人,為當家小宗親者期,為大宗疏者三月也。

 

云『宗子繼別之後』者,案《喪服小記》及《大傳》云『繼別為大宗』,又云『有五世則遷之宗』,小宗有四是也。

 

有百世不遷之宗,繼別為大宗是也。

 

云『所謂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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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04: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

 

尊祖也。

 

尊祖故敬宗。

 

敬宗者,尊祖之義也。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疏]『傳曰』至『妻服也』。

 

釋曰: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而越大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大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

 

云『尊祖也』,至之義也,答辭也。

 

祖謂別子為祖,百世不遷之祖。

 

當祭之日,同宗皆來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

 

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遷之宗,大宗者尊之統,故同宗敬之。

 

云『敬宗者尊祖之義也』者,以宗子奉事別子之祖,是尊祖之義也。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者,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

 

《王制》云:『八十齊喪之事不與。』

 

則母七十亦不與。

 

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為之服。

 

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

 

必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婦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為之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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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3#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08: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為舊君、君之母、妻。

 

[疏]『為舊君君之母妻』。

 

釋曰:舊君,舊蒙恩深,以對於父,今雖退歸田野,不忘舊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

 

但為舊君有二:一則致仕,二則待放未去。

 

此則致仕者也。

 

不云『舊臣』,而云『舊君』者,若云舊臣,言謂舊君為之,非《喪服》體例,故云舊君。

 

若《斬章》云父君者則臣子為之。

 

此不復言臣法,如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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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11:4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

 

仕焉而已者也。

 

何以服齊衰三月也?

 

言與民同也。

 

君之母、妻,則小君也。

 

(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疏]『傳曰』至『小君也』。

 

釋曰:云『為舊君者孰謂也』者,此經上下臣為舊君有二,故發問云孰謂也。

 

云『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辭也。

 

傳意以下為舊君,是待放之臣,以此為致仕之臣也。

 

云『何以服齊衰三月』者,怪其舊服斬衰,今服三月也。

 

云『言與民同也』者,以本義合,且今義已斷,故抑之使與民同也。

 

云『君之母妻則小君也』者,雖前後不得同時,皆是小君,故齊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

 

註『仕焉』至『於民』。

 

釋曰:云『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

 

有仕已老者,《曲禮》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廢疾者,謂未七十而有廢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

 

云『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為國君,無小君,是恩淺;

 

此為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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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13: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庶人為國君。

 

(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庶人為國君』。

 

註『不言』至『如之』。

 

釋曰:案《論語》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註云:『民者,冥也。

 

其見人道遠。』

 

案《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

 

庶人謂府史胥徒。

 

經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據在官者而言之。

 

《檀弓》云:『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

 

謂士大夫為君杖,則庶人不為君杖,斬則下同於民三月也。

 

云『天子畿內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裏,侯四百裏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則畿內千裏,是專屬天子,故知為天子亦如諸侯之境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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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14: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在外,待放已去者。)

 

[疏]『大夫』至『國君』。

 

註『在外待放已去者』。

 

釋曰:此大夫在外,不言為本君服與不服者,案《雜記》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

 

以其尊卑不敵。

 

若然,其君尊卑敵,乃反服舊君服。

 

則此大夫已去他國,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敵,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為舊國君,註云『在外待放已去者』。

 

知是待放已去者,對上下文而知。

 

以其上傳以為仕焉,而已下傳云而猶未絕,此傳云『長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國,與本國絕者,故鄭云待放已去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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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15:2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

 

妻,言與民同也。

 

長子,言未去也。

 

(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春秋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君臣有合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

 

[疏]『傳曰』至『未去也』。

 

釋曰:並服而問者,怪其重,何者,妻本從夫服君,今夫已絕,妻不合服而服之;

 

長子本為君斬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從父而服之,今父已絕於君,亦當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發問也。

 

註『妻雖』至『無服』。

 

釋曰:云『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鄭欲解傳云『妻言與民同』之意。

 

以古者不外娶,是當國娶婦,婦是當國之女,今身與妻俱出他國,大夫雖絕而妻歸宗,往來猶是本國之民。

 

其歸者,則《期章》云『為昆弟之為父後者』,曰小宗者是也。

 

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傳》莊二十七年『莒慶來逆叔姬』,《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

 

彼云婦,此云女,鄭以義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

 

引之者,證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

 

云『君臣有合離之義』者,謂諫爭從臣,是有義則合三諫,不從是無義,則離子既隨父,故去可以無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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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16: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繼父不同居者。

 

(嘗同居,今不同。)

 

[疏]『繼父不同居者』。

 

註『嘗同居今不同』。

 

釋曰:此則《期章》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也。

 

但章皆有傳,唯庶人為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已於《期章》釋了,是以皆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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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17: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曾祖父母。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

 

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

 

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

 

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

 

重其衰麻,尊尊也。

 

減其日月,恩殺也。)

 

[疏]『曾祖父母』。

 

釋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

 

此經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鄭註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

 

則高祖有服明矣。

 

是以此註亦兼曾、高而說也。

 

若然,此曾祖之內合有高祖可知。

 

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

 

『傳曰』至『尊也』。

 

釋曰:云『何以齊衰三月也』者,問者,怪其三月大輕,齊衰又重,故發問也。

 

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記傳云凡『小功已下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

 

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傳釋服齊衰之意也。

 

註『正言』至『恩殺也』。

 

釋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者,自斬至緦是也。

 

云『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為父期而言,故三年。

 

問云『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

 

『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彼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

 

是本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為本而上殺下殺也。

 

是故言為高祖緦麻者,謂為父期,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緦麻。

 

又云『據祖期』,是為父加隆三年,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鄭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

 

此鄭總釋傳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

 

又云『則曾孫玄孫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孫、玄孫各為之齊衰三月也。

 

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謂以義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

 

云『減其日月,恩殺也』者,謂減五月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體,恩殺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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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18: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大夫為宗子。

 

[疏]『大夫為宗子』。

 

釋曰: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為之三月。

 

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

 

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傳曰』至『其宗也』。

 

釋曰:以大夫於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並服而問。

 

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餘親則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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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19: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舊君。

 

(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舊君』。

 

註『大夫待放未去者』。

 

釋曰:此舊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

 

鄭知此舊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鄭據傳而言也。

 

案上下四經皆為舊君,不言國。

 

庶人為國君言國,其妻、長子為舊國君言國,此舊君又不言國者,據繼在土地,而為之服,正如為舊君止,是不敢進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為土地,故不言國。

 

庶人本繼土地,故言國也。

 

其妻、長子本為繼土地,故言國。

 

此待放未去,本為君埽其宗廟為服不繼土地,故不言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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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21:1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大夫為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

 

大夫去,君埽其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乎?

 

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

 

(以道去君,為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民也。)

 

[疏]『傳曰』至『絕也』。

 

釋曰:此為舊君服,對前已去,不服舊君。

 

此雖未去,已在境而為服,故怪其重,所以並服而問也。

 

又餘皆不並人問,直云何以齊衰,唯此與寄公並人而問者,所怪深重者,並人而言。

 

至如寄公,本是體敵,一朝重服,故並言寄公。

 

此待放之臣,已在國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並言大夫也。

 

註『以道』至『若民也』。

 

釋曰:云『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據三諫不從,在境待放,得環則還,得則去。

 

如此者,謂之以道去君。

 

有罪放逐,若晉放胥甲父於衛之等,為非道去君。

 

云『未絕者言爵祿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者,《下曲禮》文。

 

爵祿有列,謂待放大夫舊位乃在。

 

出入有詔於國者,謂兄弟宗族猶存,吉兇之事,書信往來相告不絕。

 

引之者,證大夫去君,埽其宗廟,詔使宗族祭祀,為此大夫雖去,猶為舊君服。

 

若然,君不使埽宗廟,爵祿已絕,則是得而去,則亦不服矣。

 

云『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鄭還約上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也。

 

上下舊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

 

是以傳亦不言大夫,次云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歸宗,與大夫同。

 

其大夫長子,父在朝,長子得行大夫禮,未去,為君服斬。

 

若士之長子與眾子同,父去,子雖未去,即無服矣,與大夫長子異,故特言大夫也。

 

此不言士者,此主為待放未絕,大夫有此法。

 

士雖有三諫不從,出國之時,案《曲禮》逾竟,素服,乘髦馬,不蚤,不禦婦人,三月而後,即向他國。

 

無待放之法,是出國即不服舊君矣。

 

是以此舊君唯有大夫也。

 

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詩》云『三事大夫』,則三公亦號大夫,則大夫中總兼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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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

 

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

 

『傳曰』至『其祖也』。

 

釋曰:問者,以大夫尊,皆降旁親,今怪其服,故發問。

 

經不言大夫,傳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為士者,故知對大夫下為之服,明知曾孫是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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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疏]『女子子』至『未嫁』。

 

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孫下也。

 

但未嫁者同於前故曾祖父母,今並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並言未嫁。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

 

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

 

何以服齊衰三月?

 

不敢降其祖也。

 

(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註『言嫁』至『所降』。

 

釋曰:云『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者,以舉尊以見卑,欲明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

 

云『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據二十已笄以醴禮之。

 

若十五許嫁,亦笄為成人,亦得降,與出嫁同。

 

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案上章為祖父母,本無降理,不須言不敢。

 

又女子子為祖父母,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謂曾祖輕,尚不降,況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

 

是舉輕以見重也。

 

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叔父母,如此類是有所降也,餘者皆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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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大功布衰裳、牡麻,無受者。

 

(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

 

[疏]『大功』至『受者』。

 

釋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齊衰斬,為殤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下也。

 

不云月數者,下文有纓、無纓,須言七月、九月,彼已見月,故於此略之。

 

且此經與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異者,此殤《大功章》首為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見殤不成人故,故前略後具,亦見相參取義。

 

云『無受』者,以傳云殤文不縟,不以輕服受之。

 

註『大功』至『沽之』。

 

釋曰: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者,斬粗皆不言布與功,以其哀痛極,未可言布體與人功,至此輕,可以見之。

 

言大功者,《斬衰章》傳云冠六升不加灰,則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

 

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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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為殤也。)

 

[疏]『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註『殤者』至『殤也』。

 

釋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

 

云『殤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禮記。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不為殤,女子笄而不為殤。』

 

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者。

 

女子子許嫁不為殤者,女子笄與男子冠同,明許嫁笄,雖未出,亦為成人,不為殤可知。

 

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別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猶子,明同於子,故不言。

 

且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殤有服故也。

 

若服,亦三等,則大功下殤無服,故聖人之意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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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大功也?

 

未成人也。

 

何以無受也?

 

喪成人者其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故殤之不つ垂,蓋未成人也。

 

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

 

無服之殤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殤,殤而無服。

 

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

 

(縟猶數也。

 

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

 

不つ垂者,不絞其帶之垂者。

 

《雜記》曰:『大功以上散帶。』

 

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

 

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

 

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

 

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

 

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庶也。)

 

[疏]『傳曰』至『不哭也』。

 

釋曰:云『何以大功也』,問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發問也。

 

云『未成人也』者,答辭。

 

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

 

云『何以無受也』,問者,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輕服受之,今喪未成人,即無受,故發問也。

 

云『喪成人者其文縟』已下,答辭。

 

遂因廣解四等之殤,年數之別,並哭與不哭,具列其文。

 

但此殤次成人,是以從長以及下,與無服之殤又三等殤,皆以四年為差,取法四時物變易故也。

 

又以八歲巳上為有服,七歲已下為無服者,案《家語。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齒,八歲齔齒,女子七月生齒,七歲齔齒。』

 

今傳據男子而言,故八歲已上為有服之殤也。

 

傳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時天氣變,有所識眄,人所加憐,故據名為限也。

 

云『未名則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當有哭而已。

 

註『縟猶』至『庶也』。

 

釋曰:云『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者,成人之喪,既葬,以輕服受之,又變麻服葛,緦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輕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婦人除於帶,是有變除之數也。

 

今於殤人喪,象物不成,則無此變除之節數,月滿則除之。

 

又云『不つ垂者,不絞帶之垂』者,凡喪至小斂皆服,未成服之麻,麻、麻帶,大功以上散帶之垂者,至成服乃絞之,小功以下,初而絞之。

 

今殤大功,亦於小斂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絞,以示未成人,故與成人異,亦無受之類,故傳云蓋不成也。

 

引《雜記》者,證此殤大功有散帶,要至成服則與成人異也。

 

云『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歲,歲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之。

 

此既於子、女子子下發傳,則唯據父母於子,不關餘親。

 

云『殤而無服,哭之而已』者,此鄭總解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事也。

 

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與眾子同。

 

今經傳不言者,以其亦猶子故也。

 

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謂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

 

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庶』,關,通也,為子中通有長之。

 

若然,成人為之斬衰三年,今殤死,與眾子同者,以其殤不成人,與物未熟,故同入殤大功也,故別言子見斯義也。

 

王肅、馬融以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期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者,則以三日為制。

 

若然,哭緦麻三月,喪與七歲同。

 

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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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30: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叔父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孫之長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為昆弟之長殤、中殤,公為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為子之長殤、中殤。

 

(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殤者,重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殤』。

 

釋曰:自此盡『大夫庶子為昆弟之長殤中殤』,皆是成人齊衰期。

 

長殤、中殤,殤降一等在功,故於此總見之。

 

又皆尊卑為前後次第,作文也。

 

云公為子,大夫為子,皆是正統,成人斬衰。

 

今為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

 

特言子者,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絕而無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子也。

 

若然,二在下者,亦為重出其文故也。

 

註『公君』至『如之』。

 

釋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與孤皆號公,故訓為君,見是五等之君,故言諸侯。

 

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與諸侯同絕宗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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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31:5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其長殤皆九月,纓。

 

其中殤七月,不纓。

 

(有纓者,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有纓,以一條繩為之,小功巳下無纓也。)

 

[疏]『其長殤』至『纓』。

 

註『有』至『無纓也』。

 

釋曰:之有纓,所以固,猶如冠之有纓,以固冠,亦結於頤下也。

 

五服之正,無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殤有之,故《禮記》云:『九月、七月之喪,三時是也。』

 

云『有纓者為其重也』者,以經云九月纓,七月不纓,故知有纓,為其情重故也。

 

『自大功已上有纓』,此鄭廣解五服有纓、無纓之事,但諸文唯有冠纓,不見有纓之文。

 

鄭檢此經長殤有纓法,則知成人大功已上有纓明矣。

 

鄭知『一條繩為之』者,見斬衰冠繩,纓通屈一條繩,屈之武垂下為,故知此之纓,亦通屈一條屬之,垂下為纓可知。

 

『小功已下無纓也』者,亦以此經中殤七月無纓,明小功五月已下,無纓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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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33: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大功布衰裳、牡麻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受猶承也。)

 

傳曰:大功布,九升。

 

小功布,十一升。

 

(此受之下也,以發傳者,明受盡於此也。

 

又受麻以葛。

 

《傳》曰:『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

 

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

 

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

 

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

 

古文依此禮也。)

 

[疏]『大功』至『月者』。

 

註『受猶承也』。

 

釋曰:此成人《大功章》,輕於前《殤章》,既略,於此具言。

 

『傳曰』至『十一升』。

 

註『此受之』至『禮也』。

 

釋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義。

 

降則衰七升,冠十升;

 

正則衰八升,冠亦十升;

 

義則衰九升,冠十一升。

 

十升者,降小功。

 

十一升者,正小功。

 

傳以受服不言降大功與正大功,直云義大功之受者,鄭云此受之下,正據受之下發傳者,明受盡於此。

 

義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變麻服葛,因故衰無受服之法,故傳據義大功而言也。

 

云『又受麻以葛』者,言受,衰麻俱受,而傳唯發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鄭解之云又受麻以葛。

 

引《傳》者,證經大功既葬,其麻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變麻為葛,五分去一,大小與小功初死同。

 

即《傳》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為證耳。

 

云『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斬章》釋訖,言此者,欲見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

 

若然,經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諸侯絕旁期,無此大功喪,以此而言,經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

 

若然,大夫除死月數,亦得為三月也。

 

云『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者,彼國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諸侯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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