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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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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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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50: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為夫之君。

 

傳曰:何以期也?

 

從服也。

 

[疏]『為夫之君傳曰』至『從服也』。

 

釋曰:此以從服,故次繼父下。

 

但臣之妻皆稟命於君之夫人,不從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來,故臣妻於夫人無服也。

 

不直言夫之君而言為者,以夫之君而言為者,以夫之君從服輕,故特言為夫之君也。

 

傳曰『何以期』者,問比例者,怪人疏而同親者,故發問。

 

云『從服也』,以夫為君斬,故妻從服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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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51: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姑、姊妹、女子子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疏]『姑姊』至『姊妹報』。

 

釋曰:此等親出,已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絕於夫氏,故次義服之下。

 

女子子在上,不言報者,女子子出大功,反為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故不言也。

 

姑對侄,姊妹對兄弟出,反為侄與兄弟大功,侄與兄弟為之降至大功,今還相為期,故須言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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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52: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

 

何以期也?

 

為其無祭主故也。

 

(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

 

[疏]『傳曰』至『主者也』。

 

釋曰:云『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無主有二:謂喪主、祭主。

 

傳不言喪主者,喪有無後,無無主者,若當家無喪主,或取五服之內親,又無五服親,則取東西家,若無則裏尹主之。

 

今無主者,謂無祭主也,故可哀憐而不降也。

 

註『無主』至『降之』。

 

釋曰:云『人之所哀憐』者,謂行路之人,見此無夫復無子而不嫁,猶生哀{敏心},況侄與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

 

若然,除此之外,餘人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餘人恩疏故也。

 

不言嫁而云人者,若言人,即謂士也;

 

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親又以尊降,不得言報,故云人不言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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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53: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疏]『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釋曰:此亦從服輕,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故次之。

 

言『為』者,亦如為夫之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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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54: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期也?

 

從服也。

 

父母、長子,君服斬。

 

妻,則小君也。

 

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

 

[疏]『傳曰』至『者服斬』。

 

釋曰:云『父母長子君服斬』者,欲見臣從君服期。

 

若然,君之母當在齊衰,與君父同在斬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並言之。

 

云『妻則小君也』者,欲見臣為小君,期是常,非從服之例。

 

云『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者,傳解經臣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則為君祖父母從服期。

 

註『此為』至『尊祖』。

 

釋曰:云『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禮。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諸侯為始封之君非繼體,容有祖父不為君而死,君為之斬,臣亦從服期也。

 

云『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疒發》疾不立』者,此祖與父合立,為《疒發》疾不立,己當立,是受國於曾祖。

 

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關父祖。

 

又云『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者,此解傳之『父卒』耳。

 

鄭意以父祖有《疒發》疾,必以今君受國於曾祖,不取受國於祖者。

 

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群臣為之斬,何得從服期?

 

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曾祖。

 

若然,曾祖為君薨,群臣自當服斬,若君之祖薨,君為之服斬,臣從服期也。

 

若然,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則君之祖亦是《疒發》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國於祖,復早卒,今君乃受國於曾祖也。

 

趙商問:『己為諸侯,父有《疒發》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斷云何?』

 

答云:『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

 

趙商又問:『父卒為祖後者三年,已聞命矣。

 

所問者,父在為祖如何?

 

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喪之制,未知所定。』

 

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

 

彼誌與此註相兼乃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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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55: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妾為女君。

 

[疏]『妾為女君』。

 

釋曰: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也。

 

以其妻既與夫體敵,妾不得體夫,故名妾。

 

妾,接也,接事妻,故妾稱妻為女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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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56: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期也?

 

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

 

(女君,君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

 

[疏]『傳曰』至『姑等』。

 

釋曰:傳意謂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為之重服,故發問也。

 

答曰『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者,婦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

 

但並後匹,傾覆之階,故抑之,雖或侄娣,使如子之妻,與婦事舅姑同也。

 

註『女君』至『則嫌』。

 

釋曰:云『女君於妾無服』者,諸經傳無女君服妾之文,故云無服。

 

必無服者,鄭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報之則重』。

 

還報以期,無尊卑降殺,大重也。

 

云『降之則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則似舅姑為婦庶婦之嫌,故使女君為妾無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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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57: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婦為舅姑。

 

[疏]『婦為舅姑』。

 

釋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婦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婦,故婦文在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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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58:4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期也?

 

從服也。

 

[疏]『傳曰』至『從服也』。

 

釋曰:問之者,本是路人,與子判合,則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問也。

 

云『從服也』者,答辭既得體,其子為親,故重服,為其舅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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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59: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夫之昆弟之子。

 

(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

 

註『男女皆是』。

 

釋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猶子也。』

 

蓋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故二母為之,亦如已子服期也。

 

云『男女皆是』者,據女在室與出嫁,與二母相為服同期與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義服情輕,同婦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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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3:01:0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期也?

 

報之也。

 

[疏]『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釋曰:『報之』者,二母與子本是路人,為配二父,而有母名,為之服期,故二母報子還服期。

 

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報,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體,又引同己子,不得言報,至此本疏,故言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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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3:01:4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

 

釋曰:二妾為其子,應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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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3:02:4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期也?

 

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

 

(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唯為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也。)

 

[疏]『傳曰』至『遂也』。

 

釋曰:傳嫌二妾承尊應降,今不降,故發問。

 

答云『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者,諸侯絕旁期,為眾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為眾子大功。

 

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註『此言』至『同也』。

 

釋曰:云『唯為長子三年』,更云『其餘』,謂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與妾子同,諸侯夫人無服,大夫妻為之大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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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3:03:2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女子子為祖父母。

 

[疏]『女子子為祖父母』。

 

釋曰:章首已言『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據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謂十五許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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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3:04:2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期也?

 

不敢降其祖也。

 

(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

 

[疏]『傳曰』至『祖也』。

 

釋曰:祖父母正期也。

 

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

 

註『經似』至『不降』。

 

釋曰:知經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無嫁文,故云『似在室』。

 

云『傳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則有敢者,敢謂出嫁,降旁親,是已嫁之文。

 

此言不敢,是雖嫁而不敢降祖,故云『傳似已嫁』也。

 

經傳互言之,欲見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鄭云『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也。

 

云『出道』者,女子子雖十五許嫁,始行納采、問名、納吉、納徵四禮,即著笄為成人,得降旁親。

 

要至二十乃行,謂請期、親迎之禮,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雖有出道,猶不降。

 

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實未出,故云出道,猶如鄭註《論語》云:『雖不得祿,亦得祿之道。』

 

是亦未得祿而云之道,亦此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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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4:54: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期也?

 

大夫不敢降其祖與也。

 

(不敢降其祖與,則可降其旁親也。)

 

[疏]註『不敢』至『親也』。

 

釋曰:大夫以尊降其旁親,雖有差約,不顯著,故於此更明之。

 

經云不降祖與,明於餘親降可知,大夫降旁親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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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4:55:5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

 

釋曰:以出嫁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

 

云『公』,謂五等諸侯皆有八妾,士謂一妻一妾,中間猶有孤,猶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舉其極尊卑,其中有妾,為父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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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4:58:2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期也?

 

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

 

(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

 

《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後,猶曰吾季姜』。

 

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

 

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傳曰』至『遂也』。

 

釋曰:傳曰『何以期也』,問者,以公子為君厭,為己母不在五服,又為己母黨無服。

 

公妾既不得體君,君不厭,故妾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

 

註『然則』至『明之』。

 

釋曰:鄭欲破傳義,故據傳云『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然則女君體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言『與』,猶不正執之辭也。

 

云『《春秋》之義』者,案桓九年《左傳》云『紀季姜歸於京師』,杜云:『季姜,桓王後也。

 

季,字姜。

 

紀,姓也。

 

書字者,伸父母之尊。』

 

是王後猶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

 

傳何云妾不得體君乎?

 

豈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傳似誤矣』。

 

言『似』,亦是不正執,故云似,其實誤也。

 

云『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者,《雜記》文也。

 

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鄭既以鄭為誤,故自解之。

 

鄭必不從傳者,一則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則經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專據公子以決父母乎?

 

是以傳為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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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01:1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寄公為所寓。

 

(寓,亦寄也。為所寄之國君服。)

 

[疏]『寄公為所寓』。

 

註『寓亦』至『君服』。

 

釋曰:此章論義服,故以疏者為首,故寄公在前。

 

言寓亦寄者,《詩。式微》云:『黎侯寓於衛。』

 

寓即寄,其義同,故云『寓亦寄也』。

 

作文之勢,不可重言,寄公為所寄,故云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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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
 樓主| 發表於 2013-5-4 15:02:2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寄公者何也?

 

失地之君也。

 

何以為所寓服齊衰三月也?

 

言與民同也。

 

(諸侯五月而葬,而服齊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傳曰』至『同也』。

 

釋曰:傳依上例,執所不知稱者何,問比例者等,是諸侯各有國土,而寄在他國,故發問也。

 

『失地之君也』,答辭也。

 

失地君者,謂若《禮記。射義》貢士不得其人數有讓,數有讓,黜爵削地,削地盡,君則寄在他國。

 

《詩。式微》『黎侯寓於衛』,彼為狄人所迫逐,寄在衛,黎之臣子勸以歸,是失地之君,為衛侯服齊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訖,乃除也。

 

云『言與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國,得主君之恩,故報主君與民同。

 

則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訖,乃除也。

 

註『諸侯』至『除之』。

 

釋曰:上以釋變除要待葬後,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後乃除可知。

 

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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