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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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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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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27:5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出妻之子為母。

 

(出猶去也。)

 

[疏]『出妻之子為母』。

 

釋曰:此謂母犯七出。

 

去,謂去夫氏或他族,或之本家子從而為服者也。

 

七出者:無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

 

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齣耳。

 

雷氏云: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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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29:1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

 

傳曰:『絕族無施服,親者屬。』

 

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

 

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

 

[疏]『傳曰』至『私親也』。

 

釋曰:云『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者,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絕族,故於外祖可以無服,恐人疑為之服,故傳明言之也。

 

又云『傳曰』者,子夏引他舊傳,證成己義。

 

云『絕族』者,嫁來承奉宗廟,與族相連綴,今出則與族絕,故云絕族也。

 

『無施服』者,傍及為施,以母為族絕,即無傍及之服也。

 

云『親者屬』者,舊傳解母被出,猶為之服也。

 

云『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者,舊傳釋為父後者,謂父沒子承重,不合為出母服意。

 

云『傳』曰者,子夏釋舊傳意云與尊者為一體者,不言與父為體,而言與尊者,上《斬衰章》已有《傳》云『正體於上,將所傳重』,釋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

 

但事宗廟祭祀者,不欲聞見兇人,故《雜記》云有死於宮中三月不祭,況有故可得祭乎?

 

是以不敢服其私親也。

 

父已與母無親,子獨親之,故云『私親』也。

 

註『在旁』至『絕道』。

 

釋曰:云『在旁而及曰施』者,《詩》云『莫莫葛ぱ,施於條枚』,『蔦與女蘿,施於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

 

此以母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絕族,不復及在旁,故云無施服也。

 

云『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者,屬猶續也,《孝經》云『父母主之,續莫大焉』,故謂母子為屬,對父與母義合有絕道,故云母子至親無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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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30: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傳曰:何以期也?

 

貴終也。

 

(嘗為母子,貴終其恩。)

 

[疏]『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釋曰:云『父卒繼母嫁』者,欲見此母為父已服斬衰三年,恩意之極,故子為之一期,得伸礻覃杖。

 

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

 

雖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

 

云『從為之服』者,亦為本是路人,暫時之與父片合,父卒,還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從為之文也。

 

『報』者,《喪服上、下》並記云報者十有二,無降殺之差。

 

感恩者皆稱報。

 

若此子念繼母恩,終從而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殺,即生報文,餘皆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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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31: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不杖、麻屨者,(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

 

[疏]『不杖麻屨者』。

 

註『此亦』至『於上』。

 

釋曰:案上《斬章》布總箭笄亦是異於上,鄭不言之,至此乃註者,彼亦是異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亦是異於上。

 

同是斬衰,而有二文皆異,故不得言異於上,直註云:『此妻妾女子子異於男子而已。

 

此則雖是別章,唯此二事異於上,故得言之也。

 

此《不杖章》輕於上礻覃杖,故次之。

 

又云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也。

 

必知父在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與上三年齊衰同者,見鄭註《雜記》云:『士以臣從君服之齊衰,為其母與兄弟。』

 

是父在,為母與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驗也。

 

又鄭註《服問》云『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

 

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驗也。

 

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屨』,鄭云『言其異於上』,則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為母同正服五升之驗也。

 

案下記云齊衰四升冠七升,及《傳》云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據上章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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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32:1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祖父母。

 

[疏]『祖父母』。

 

釋曰:孫為之服喪服條例,皆親而尊者在先,故《斬章》先父三年,齊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

 

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義服之本制,若為父期,祖合大功,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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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33: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何以期也?

 

至尊也。

 

[疏]『傳曰』至『尊也』。

 

釋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據母而問,所生之母至親,唯期而已,祖為孫止大功,孫為祖既疏,何以亦期。

 

答云『至尊也』者,祖為孫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雖非至親,是至尊,故期。

 

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孫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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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33: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

 

釋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

 

伯言世者,欲見繼世為昆弟之子,亦期。

 

不言報者,以昆弟之子猶子,若言報為疏,故不言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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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35: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

 

與尊者一體也。

 

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

 

旁尊也。

 

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

 

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

 

故父子,首足也;

 

夫妻,《片半》合也;

 

昆弟,四體也。

 

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

 

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

 

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

 

以名服也。

 

(宗者,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資,取也。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傳曰』至『名服也』。

 

釋曰:傳發『何以期』問比例者,雷氏云:『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問也。』

 

不直云『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經總言而傳離釋,故二文欲別問也。

 

云『與尊者一體也』者,雖非至尊,既與尊者為一體,故服期。

 

不言與父為一體者,直言尊者,明父為一體也,為與一尊,故加期也。

 

云『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與二尊為體,故加期。

 

昆弟之子無此義,何以亦期?

 

故怪而致問也。

 

云『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

 

世叔非正尊,故生報也。

 

云『父子一體』已下云云,傳云此者,上既云一體,故傳又廣明一體之義,凡言『體』者,若人之四體,故傳解父子、夫妻、兄弟,還比人四體而言也。

 

云『父子一體也』者,謂子與父骨血是同為體,因其父與祖亦為一體,又見世叔與祖亦為一體也。

 

云『夫妻一體也』者,亦見世叔母與世叔父為一體也。

 

云『昆弟一體也』者,又見世叔與父亦為一體也。

 

故馬云:言一體者,還是至親,因父加於世叔,故云昆弟一體。

 

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體也。

 

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廣明尊有正有旁之義也。

 

人身首足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

 

因父子兼見祖孫,故馬云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孫在緦也。

 

云『夫婦《片半》合也』者,《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是夫婦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為一體也。

 

云『昆弟四體也』者,四體謂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體也。

 

云『故昆弟之義無分』者,此傳兄弟有合離之義,以手足四體本在一身,不可分別。

 

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別,是昆弟之義不合分也。

 

云『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則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須分也。

 

云『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者,《內則》云:『子事父母,雞初鳴,鹹盥漱,櫛糸麗笄總。』

 

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宮,則尊崇諸父之長者。

 

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為人人之子之法也。

 

云『故有東宮有西宮』云云,案《內則》云:『命士以上,父子異宮。』

 

不命之士,父子同宮,縱同宮亦有隔別,亦為四方之宮也。

 

云『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來配世叔父,則生母名,既有母名,則當隨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

 

註『宗者』至『如之』。

 

釋曰:案《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

 

大宗繼別子之後,百世不遷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為之月如邦人,如為齊衰,《齊衰三月章》宗子是也。

 

小宗有四,皆據五服之內,依常著服。

 

五世別高祖,則別事親者。

 

今宗子在《期章》之內,明非大宗子,是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

 

云『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

 

若然,不見姑者,雷云:不見姑者,欲見時早出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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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35:5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大夫之子為妻。

 

[疏]『大夫之子為妻』。

 

釋曰:云『大夫之子為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為妻者是庶子為妻,父沒後子亦為妻杖,亦在彼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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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37: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何以期也?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何以不杖也?

 

父在則為妻不杖。

 

(大夫不以尊降婦者,重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傳曰』至『不杖』。

 

釋曰:怪所以期,發比例而問者。

 

大夫眾子為妻皆大功,今令子為妻期,故發問也。

 

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婦,註云:『子之妻。』

 

是父不降婦也。

 

云子亦不敢降者,謂不敢降至大功,與庶子同也。

 

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發問也。

 

『父在為妻不杖』者,父為子之婦為喪主,故子不敢伸而杖也。

 

《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婦。』

 

是大夫為婦為喪主也,故子不杖也。

 

若然,此子為妻通貴賤,今不云『長子』通上下而云『子』,唯據大夫者,以五十始爵,為降服之始,嫌降婦,其子亦降其妻,故明。

 

舉大夫不降,天子諸侯雖尊,不降可知。

 

註『大夫』至『出降』。

 

釋曰:云『大夫不以尊降婦者,重也』者,此解經文所不降子之婦,對大夫為庶子之婦小功,是尊降也。

 

云『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者,謂依五服常法服之。

 

云『降有四品』者,鄭因傳有降、不降之文,遂總解《喪服》上下降服之義。

 

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諸侯為正統之親,後夫人與長子、長子之妻等不降,餘親則絕。

 

天子諸侯絕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為眾子大功之等是也。

 

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厭屈以降,無尊之妻。

 

下記云『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糸原緣,為其妻糸原冠葛帶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

 

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為從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

 

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諸親,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為從父母昆弟』是也。

 

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母妻昆弟』,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

 

若然,公之昆弟有兩義,既以旁尊,又為餘尊厭也。

 

云『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謂若下文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又下文云『女子人者為其父母、昆弟為父後者』,此二者是出也。

 

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後,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進之在昆弟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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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38:1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昆弟。

 

(昆,兄也。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

 

註『昆兄』至『如之』。

 

釋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親以期斷。

 

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長,故以明為稱弟。

 

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為名。

 

云『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義同於上,姑在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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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39:2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為眾子。

 

(眾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

 

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為大功。

 

天子、國君不服之。

 

《內則》曰:『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

 

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

 

[疏]『為眾子』。

 

註『眾子』至『其首』。

 

釋曰:眾子卑於昆弟,故次之,註兼云女子之義,如上姑姊妹。

 

但上註鄭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

 

昆弟眾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發傳者,以其同是一體,故無異問。

 

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見者,亦如上姑不見。

 

雷氏云:『欲見出當及時』,又《大功章》見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

 

云『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者,經不云士,鄭云士者,《喪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

 

云『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

 

云『天子國君不服之』者,以其絕旁親,故知不服。

 

若然,經所云唯據士也。

 

引《內則》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釋日翦發為{髟},以見於父。

 

若冢子,生則見於正寢,其日夫妻共食,具視朔食,天子則大牢,諸侯則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

 

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咳而名之。

 

執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寢乃食,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

 

云『子庶子巳食而見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鄭註未食已食,急正緩庶之義。

 

言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彼言子,謂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謂妾子也。

 

引之者,證言庶子是別於長者也。

 

昆弟之子。

 

傳曰:何以期也?

 

報之也。

 

(《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

 

[疏]『昆弟之子』。

 

註『檀弓』至『進之』。

 

釋曰:昆弟子疏於親子,故次之。

 

世叔父為之,此兩相為服,不言報者,引同己子,與親子同,故不言報,是以《檀弓》為證,言『進』者,進同己子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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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40: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大夫之庶子為昆弟。

 

(兩言之者,子或為兄,或為弟。)

 

[疏]『大夫』至『昆弟』。

 

註『兩言』至『為弟』。

 

釋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云昆弟,不言庶也。

 

云『兩言之』者,以其妻所生子,或長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兩言之。

 

子或為兄,或為弟,是以經昆弟並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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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41:3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何以期也?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重之也。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為之。)

 

[疏]『傳曰』至『降也』。

 

釋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斬章》父為長子是也。

 

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

 

發『何以』傳者,餘兄弟相為皆大功,獨為服期,故發問比例之傳也。

 

註『大夫』至『為之』。

 

釋曰:云『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重之也』者,釋傳父之所不降。

 

云『子為庶昆弟』已下,鄭廣明大夫與子所降者,以大夫子得行大夫禮,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

 

如大夫為之皆大功也。

 

 孫。

 

[疏]『孫』。

 

釋曰:孫卑於昆弟,故次之。

 

此謂子死,其孫承重者,祖為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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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42:3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何以期也?

 

不敢降其也。

 

有子者無孫,孫婦亦如之。

 

(周之道,子死則立孫,是孫將上為祖後者也。

 

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

 

婦在,亦為庶孫之婦。

 

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疏]『傳曰』至『如之』。

 

釋曰:傳云『何以』問比例者,亦為眾孫大功,此獨期,故發問也。

 

云『有子者無孫』者,謂子在,不得立孫為後也。

 

云『孫婦亦如之』,亦謂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

 

註『周之』至『期也』。

 

釋曰:云『周之道,子死則立孫,是孫將上為祖後者也』者,此釋祖為孫服重之義。

 

言周之道,對殷道則不然,以其殷道,子死,弟乃當先立,故言周之道也。

 

云『長子在則為庶孫耳』者,既子在不得立孫,明同庶孫之例。

 

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者,案《喪服小記》云:『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

 

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

 

及將傳重者非,服之皆如眾子庶婦也。』

 

是以鄭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非長子皆期。

 

明非長子婦及於非孫傳重,同於庶孫,大功可知也。

 

若然,長子為父斬,父亦為斬,孫承重為祖斬,祖為之期,不報之斬者,父子一體,本有三年之情,故特為祖斬。

 

祖為孫本非一體,但以報期,故期不得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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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疏]『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釋曰: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

 

若然,既為本生不降斬,至《礻覃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

 

言報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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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何以期也?

 

不貳斬也。

 

何以不貳斬也?

 

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為人後者孰後?

 

後大宗也。

 

曷為後大宗?

 

大宗者,尊之統也。

 

禽獸知母而不知父。

 

野人曰:父母何焉?

 

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

 

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

 

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

 

大宗者,尊之統也。

 

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

 

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

 

子不得後大宗。

 

(都邑之士,則知尊彌,近政化也。

 

大祖,始封之君。

 

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

 

自,由也。

 

及始祖之所由出,謂祭天也。

 

上猶遠也。

 

下猶近也。

 

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

 

《大傳》曰: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疏]『傳曰』至『大宗』。

 

釋曰:問者,本生父母應斬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問比例也。

 

云『不貳斬』者,答辭。

 

又不貳斬者,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貳斬之意也。

 

此問答雖兼母,專據父,故答以斬而言。

 

案《喪服小記》云:『別子為祖,繼別為大宗。』

 

謂若魯桓公夫人文姜生大子,名同,後為君,次子慶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謂之別子。

 

別子者,皆以臣道事君,無兄弟相宗之法,與大子有別,又與後世為始,故稱別子也。

 

大宗有一,小宗有四。

 

大宗一者,別子之子,者為諸弟來宗之,即謂之大宗。

 

自此以下,相承,謂之百世不遷之宗。

 

五服之內,親者月如邦人,五服之外,皆來宗之,為之齊衰,《齊衰三月章》『為宗子之母妻』是也。

 

小宗有四者,謂大宗之後生者,謂別子之弟。

 

《小記》註云:『別子之世長子兄弟宗之。』

 

第二已下,長者親弟來宗之,為繼禰小宗。

 

更一世長者,非直親兄弟,又從父昆弟亦來宗之,為繼祖小宗。

 

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從祖昆弟來宗之,為繼曾祖小宗。

 

更一世長者,非直有親昆弟,從父昆弟,從祖昆弟來宗之,又有從曾祖昆弟來宗之,為繼高祖小宗也。

 

更一世絕服,不復來事,以彼自事,五服內繼高祖巳下者也。

 

四者皆是小宗,則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長者之小宗。

 

雖家家盡有小宗,仍世事繼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傳云『有餘則歸之宗』,亦謂當家之長為小宗者也。

 

云『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者,此問小宗、大宗二者與何者為後,後大宗也。

 

案何休云『小宗無後當絕』,與此義同也。

 

又云『後大宗者降其小宗』,此則繼為人後為父母,父母尚降,明餘皆降也。

 

故《大功章》云『為人後者為其昆弟』,是降小宗之類也。

 

云『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者,此問必後大宗,何意也?

 

明宗子尊統領,是以《書傳》云:『宗子燕族人於堂,宗婦燕族人於房,序之以昭穆』,既有族食、族燕齒序族人之事,是以須後不可絕也,故云尊之統也。

 

云『禽獸』已下者,因之尊宗子,遂廣申尊祖,宗子之事也。

 

云『禽獸知母不知父』者,《爾雅》云:『兩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

 

彼對文而言之也。

 

若散文言之,獸亦名禽。

 

禽獸所生,唯知隨母,不知隨父,是知母不知父。

 

云『野人曰父母何焉』者,野人謂若《論語》鄭註云『野人粗略』,與都邑之士相對。

 

亦謂國外為野人,野人稍遠政化,都邑之士為近政化。

 

《周禮》云『野自六尺』之類者,不知分別父母尊卑也。

 

云『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者,士下對野人,上對大夫,則此士所謂在朝之士並在城郭士,民知義禮者,總謂之為士也。

 

云『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者,此學謂鄉庠序及國之大學、小學之學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學士』,雖未有官爵,以其習知四術,閑知六藝,知祖義父仁之禮,故敬父遂尊祖,得與大夫之貴同也。

 

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遠之義也。

 

云大宗『收族』已下,謂論大宗立後之意也。

 

云『子不得後大宗』者,以其自當主家事並承重祭祀之事故也。

 

註『都邑』至『道然也』。

 

釋曰:都邑之士者,對天子諸侯曰國采地,大夫曰都邑。

 

故《周禮。載師》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築,都曰城。

 

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內者,其民近政化。

 

若然,天子諸侯施政化,民無以遠近為異,但近者易化,遠者難感,故民近政化者識深,則知尊父,遠政化者識淺,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別也。

 

大祖始封之君者,案《周禮。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

 

加一等者,八命為上公九命,為牧八命,為侯伯七命,為子男五命,此皆為大祖,後世不毀其廟。

 

若魯之周公,齊之大公,衛之康叔,鄭之桓公之類,皆是大祖者也。

 

云『始祖感神靈而生,若後稷契也。

 

自,由也。

 

及始祖所由出謂祭天』者,謂祭所感帝,還以始祖配之。

 

案《大傳》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是後稷感東方青帝靈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紀所生。

 

《易緯》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郊特牲》云『兆日於南郊,就陽位』,則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還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後稷,殷以契配之,故鄭云謂祖配祭天也。

 

又鄭註《大傳》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則不止後稷與契而已。

 

但後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詩云『履帝武敏歆』,據鄭義,帝嚳後世妃姜原履青帝大人跡而生後稷,殷之先母有氏之女簡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鄭據而言之,其實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

 

云『上猶遠也,下猶近』者,天子始祖,諸侯及大祖,並於親廟外祭之,是尊統遠。

 

大夫三廟,士二廟,中下士一廟,是卑者尊統近也。

 

若然,此論大宗子,而言天子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見大宗子統領百世而不遷,又上祭別祖子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統遠。

 

小宗子唯統五服之內,是尊統近,故傳言尊統遠近而云大宗者,尊之統也。

 

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統遠之事也。

 

引《大傳》者,案彼稱姓謂正姓,若殷於、周姬之類,綴之以食者,以食禮相連綴,使不相疏,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

 

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者,對殷道則不然,謂殷家不系之以正姓,但五世絕服,以後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下婚姻通也。

 

引之者,證周之大宗子統領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亂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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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46: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疏]『女子子』至『父後者』。

 

釋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

 

婦人不貳斬也。

 

婦人不貳斬者何也?

 

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故父者,子之天也。

 

夫者,妻之天也。

 

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

 

婦人不能貳尊也。

 

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

 

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從者,從其教令。

 

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持重者,不自絕於其族類也。

 

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

 

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辟大宗。)

 

[疏]『傳曰』至『服期也』。

 

釋曰:經兼言父母,傳特問父不問母者,家無二尊,故父在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礻覃而已。

 

未多懸絕,故不問女子子在室斬衰三年。

 

今出嫁與母同在不杖麻屨懸絕,故問云『為父何以期也』。

 

『婦人不貳斬也』,答辭。

 

云『婦人不貳斬者何』,更問不貳斬之意也。

 

云『婦人有三從之義』已下,答辭。

 

前《斬章》云為人後,不云丈夫不貳斬,至此女子子云婦人不貳斬者,則丈夫容有貳斬,故有為長子皆斬。

 

又《喪服四制》云:『門內之治,恩扌義,門外之治,義斷恩。』

 

至於君父別時而喪,仍得為父申斬,則丈夫有二斬。

 

至於女子子在家為父,出嫁為夫,唯一無二,故特言婦人,是異於男子故也。

 

若然,案《雜記》云:『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是婦人為夫並為君得二斬者,然則此婦人不貳斬者,在家為父斬,出嫁為夫斬,為父期,此其常事。

 

彼為君不可以輕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決此也。

 

言婦人有三從之義者,欲言不貳斬之意,婦人從人所從,即為之斬。

 

若然,夫死從子,不為子斬者,子為母齊衰,母為子不得過齊衰,故亦不斬也。

 

云『婦人不能二尊』者,欲見不貳斬之義。

 

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見大宗子百世不遷,婦人所歸,雖不歸大宗,宗內丈夫,婦人為之齊衰三月。

 

小宗宗內兄弟父之長者為之,婦人之所歸宗者,歸此小宗,遂之期,與大宗別。

 

傳恐人疑為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

 

註『從者』至『大宗』。

 

釋曰: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知義然者,若父母在,嫁女自當歸寧父母,何須歸宗子。

 

傳言『婦人雖在外必歸宗』,明是據父母卒者,故鄭據父母卒而言。

 

若然,天子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歸宗,以其人君絕宗,故許穆夫人、衛侯之女,父死不得歸,賦《載馳》詩是也。

 

云『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者,鄭解傳意言『曰小宗』者,傳重釋歸宗,是乃小宗也。

 

云『明非一』者,欲見家家皆有也。

 

云『小宗有四』者,已於上釋。

 

云『丈夫婦人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者,謂各如五服尊卑,服之無所加減。

 

云『避大宗』者,大宗則齊衰三月,云丈夫婦人五服外,皆齊衰三月。

 

五服內,月如邦人,亦皆齊衰,無大功、小功、緦麻,故云避大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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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繼父同居者。

 

[疏]『繼父同居者』。

 

釋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

 

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終身不改。

 

詩恭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誌,而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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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49:0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一


傳曰:何以期也?

 

《傳》曰:『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人。

 

而所者,亦無大功之親,所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

 

若是,則繼父之道也。

 

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

 

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妻稚,謂年未滿五十。

 

子幼,謂年十五已下。

 

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

 

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

 

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

 

夫不可二,此以恩服爾。

 

未嘗同居,則不服之。)

 

[疏]『傳曰』至『異居』。

 

釋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

 

『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為問答。

 

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為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為同居,子為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

 

言妻不言母者,已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

 

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

 

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為異居。

 

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為異居矣。

 

如此,父死為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

 

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為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為異居之意。

 

云『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已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為已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

 

註『妻稚』至『服之』。

 

釋曰:鄭知『妻稚謂年未滿五十』者,案《內則》妾年五十閉房,不復禦,何得更嫁?

 

故未滿五十也。

 

云『子幼謂年十五已下』者,案《論語》云『可以六尺之孤』,鄭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見《周禮。鄉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

 

十五則受征役,何得隨母,則知子幼十五已下。

 

言『已下』則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據十四至年一歲已上也。

 

云『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下記云『小功巳下為兄弟』,則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稱。

 

則大功之親容同財共活可知。

 

云『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

 

必在大門外築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

 

若在門內,於鬼神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門外為之。

 

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寢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禮》文。

 

云『夫不可二』者,據傳云妻,明據繼父而言,以其與繼父為妻,不可更於前夫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

 

云『此以恩服爾』者,並解為繼父期與三月。

 

云『未嘗同居則不服之』者,以其同居與異居有服,明未嘗同居不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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