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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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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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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7:23: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布總,箭笄,ヮ,衰,三年。

 

(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

 

總,束發。

 

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

 

箭笄,筱竹也。

 

ヮ,露也,猶男子之括發。

 

斬衰括發以麻,則ヮ亦用麻。

 

以麻者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如著參頭焉。

 

《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ヮ。』

 

凡服,上曰衰,下曰裳。

 

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

 

[疏]『布總』至『三年』。

 

註『此妻』至『無衽』。

 

釋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故也。

 

以其笄既用箭,則總不可不言用布。

 

又上文至練有除者,此經三者既與男子有殊,並終三年乃始除之矣。

 

案《喪服小記》云婦人帶『惡笄以終喪』,彼謂婦人期服者,帶與笄終喪。

 

此斬衰,帶亦練而除笄,亦終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

 

云『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鄭據經上下婦人服斬者而言。

 

若然,周公作經,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為文也。

 

若然,經之體例皆上陳服,下陳人,此服之異在下言之者,欲見與男子同者如前,與男子異者如後,故設文與常不例也。

 

以上陳服下陳人,則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異者。

 

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繩纓非女子所服,此布總笄ヮ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為文以易之也。

 

云『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者,鄭解此經云布總者,只為出後垂為飾者,而言以其布總六升,與男子冠六升相對,故知據出見者而言,是以鄭云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也。

 

云『箭笄,筱竹也』者,案《尚書。禹貢》云『筱既敷』,孔云:『筱,竹箭。』

 

是箭筱為一也。

 

又云『ヮ,露也,猶男子之括發』者,ヮ有二種,案《士喪禮》曰『婦人ヮ於室』,註云:『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糸麗。

 

將齊衰者,骨笄而糸麗。

 

今言ヮ者,亦去笄糸麗而也。

 

齊衰以上至笄猶ヮ,ヮ之異於括發者,既去糸麗而以發為大,如今婦人露其象也。』

 

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然是婦人ヮ之制也。

 

二種者:一是未成服之ヮ,即《士喪禮》所云者是也,將斬衰者用麻,將齊衰者用布;

 

二者成服之後露之ヮ,即此經註是也。

 

云『斬衰括發以麻,則ヮ亦用麻』者,案《喪服小記》云斬衰『括發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發與免用布,有文;

 

婦人ヮ用麻布,無文。

 

鄭以男子髻發,婦人ヮ,同在小斂之節,明用物與制度亦應不殊。

 

但男子陽,以外物為名,名為括發。

 

婦人陰,以內物為稱,稱為ヮ,為異耳。

 

鄭引漢法參頭況者,古之括發,其ヮ之狀亦如此,故鄭註《士喪禮》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也。』

 

引《喪服小記》者,彼男子冠,婦人笄,相對有二時: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婦人許嫁而笄,吉時相對也;

 

一者成服後,男子喪服,婦人箭笄,喪中相對也。

 

今此《小記》所云,參上下文,是據喪中冠笄相對而言。

 

引之者,證經箭笄是與男冠相對之物也。

 

云『男子免而婦人ヮ』者,亦《小記》之文。

 

此免既齊衰以下,用布為免,則ヮ是齊衰以下,亦同用布為ヮ,相對而言也。

 

但男子陽多變,斬衰名括發,齊衰以下名免耳;

 

婦人陰少變,故齊、斬婦人同名ヮ。

 

案《士喪禮》鄭註云:『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

 

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亦引《小記》括發及漢參頭為說。

 

則及發及免與ヮ,三者雖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參頭不別。

 

若然,成服以後,斬衰至緦麻皆冠如著參頭,婦人皆露而ヮ也。

 

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

 

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綴於衣,衣統名為衰,故衰裳並見。

 

案《周禮。內司服》王後六服,皆單言衣不言裳,以連衣裳,不別見裳。

 

則此《喪服》亦連裳於衣,衰亦綴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無裳之別稱也。

 

云『衰如男子衰』者,婦人衰亦如下記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

 

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為十二,闊頭鄉下,狹頭鄉上,縫齊倍要也。

 

云『深衣則衰無帶,下』者,案下記云『衣帶下尺』,註云:『衣帶下尺者,要也。

 

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

 

今此裳既縫著衣,不見裏衣,故不須要以掩裳上際,故知無要也。

 

云『又無衽』者,又案下記云『衽二尺有五寸』,註云:『衽,所以掩裳際也。』

 

彼據男子陽多變,故衣裳別制。

 

裳又前三幅,後四幅,開兩邊,露裏衣,是以須衽。

 

屬衣兩旁垂之,以掩交際之處。

 

此既下如深衣,縫之以合前後,兩邊不開,故不須衽以掩之也。

 

案《深衣》云『續衽鉤邊』,註云:『續猶屬也。

 

衽,在裳旁者也。

 

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鉤邊,如今曲裾也。』

 

彼吉服深衣,須有曲裾之衽。

 

此婦人兇服之衰,下連裳,雖如深衣,不得盡如深衣並有衽,故鄭總云下無衽,則非直無喪服之衽,亦無吉服深衣之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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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7:24:1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

 

(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長六寸,謂出後所垂為飾也。)

 

[疏]『傳曰總』至『二寸』。

 

釋曰:云『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斬之笄用箭,下記云:女子子人為父母,婦為舅姑,用惡笄。

 

鄭以為榛木為笄,則《檀弓》『南宮糸舀之妻之姑之喪』,云『蓋榛以為笄』,是也。

 

吉時,大夫士與妻用象,天子諸侯之後、夫人用玉為笄。

 

今於喪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

 

若言寸數,亦不過此二等。

 

以其斬衰尺,吉笄尺二寸。

 

《檀弓》南宮糸舀之妻為姑,榛以為笄,亦云一尺。

 

則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

 

鄭註《小記》云:『笄所以卷發。』

 

既在同卷發,故五服略為一節,皆用一尺而已。

 

是以女子子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後,折吉笄之首歸於夫家。

 

以榛笄之外,無可差降,故用吉笄也。

 

若然,總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喪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記》無折笄之法當記文,故《小記》折吉笄之首是也。

 

註『總六』至『飾也』。

 

釋曰:云『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也,上云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總用布,當男子冠用布之處,故同六升,以同首飾故也。

 

十五升首飾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

 

云『長六寸,謂出後所垂為飾』也,鄭知者,若據其束本,入所不見,何寸數之有乎?

 

故鄭以六寸據垂之者,此斬衰六寸。

 

南宮糸舀妻為姑總八寸,以下雖無文,大功當與齊同八寸,緦麻、小功同一尺,吉糸忽當尺二寸,與笄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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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7:25:3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出,則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人。)

 

[疏]『子嫁』至『三年』。

 

釋曰:不言女子子,直云『子嫁』者,上文已云女子子,別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須具言,直云子嫁,是女子子可知。

 

直云反為父足矣,而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時,父已死,初服齊衰,不與在室同。

 

既服齊衰,後反被出,更服斬衰,即與在室同,故須言在室也。

 

言『三年』者,亦有事須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後被出向父家,更服斬衰三年,與上在室者同,故須言三年也。

 

註『謂遭喪』至『人』。

 

釋曰:鄭知遭喪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與上文同,何須設此經。

 

明是遭喪後,被七出者。

 

云『始服齊衰』者,以其遭父喪時未出,即不杖期,《麻屨章》云女子子嫁為父母是也。

 

云『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若不被出,則虞後以其冠為受,嫁女在室,為父五升衰裳,八升總。

 

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與在家兄弟同受斬衰。

 

斬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

 

既葬,以其冠為受,衰六升,冠七升。

 

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總七升,與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喪受也。

 

云『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總。

 

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與在室女同。

 

至小祥練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總八升,此被出之女與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

 

云『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復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則已也。

 

云『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人』,案《齊衰三月章》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傳曰:嫁者,嫁於大夫;

 

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

 

是行於大夫曰嫁。

 

《不杖章》云:『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傳雖不解喪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人。

 

庶人謂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

 

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禮,以禮窮則同之。

 

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諸侯,諸侯之女嫁於大夫。

 

出嫁為夫斬,仍為父母不降。

 

知者,以其外宗、內宗及與諸侯為兄弟者為君皆斬。

 

明知女雖出嫁,反,為君不降。

 

若然,下傳云:『婦人不二斬,猶曰不二天。』

 

今若為夫斬,又為父斬,則是二天,與傳違者,彼不二天者,以婦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斬,不可以輕服服之,不得以彼決此。

 

若然,外宗、內宗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豈不為夫服斬乎?

 

明為君斬,為夫亦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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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

 

(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貴臣得伸,不奪其正。)

 

[疏]『公士』至『繩屨』。

 

註『士卿』至『其正』。

 

釋曰: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當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

 

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見公無正職,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職事之重,故變言士,見斯義也。

 

云『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者,鄭解公卿大夫、天子諸侯並言之者,欲見天子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貴臣眾臣。

 

若然,天子諸侯下公卿大夫,《周禮。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諸侯下公卿,《典命》大國立孤一人是也。

 

以其諸侯無公,故以孤為公卿。

 

《燕禮》云:『若有諸公,則先卿獻之。』

 

鄭註云:『諸公者,大國之孤也。

 

孤一人,言諸者,容牧有三監。』

 

是以其孤為公,言厭於天子諸侯,故除其眾臣布帶、繩屨二事,其餘服杖、冠、則如常也。

 

其布帶則與齊衰同,其繩屨則與大功等也。

 

云『貴臣得伸,不奪其正』者,下傳云『室老士貴臣』,故云貴臣得伸。

 

得伸者,依上文絞帶、菅屨,故云不奪其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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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傳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

 

君,謂有地者也。

 

眾臣杖,不以即位。

 

近臣,君服斯服矣。

 

繩屨者,繩菲也。

 

(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矣,服無所降也。繩菲,今時不借也。)

 

[疏]『傳曰公』至『菲也』。

 

釋曰:云『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者,傳以經直云眾臣,不分別上下貴賤,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貴臣,其餘皆眾臣也。

 

云『有地者。

 

眾臣,杖不以即位』,欲見公卿大夫,或有地或無地,眾臣為之皆有杖。

 

但無地公卿大夫其君卑,眾臣為之皆得以杖,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

 

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眾臣雖杖,不得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

 

註『室老』至『借也』。

 

釋曰:云『室老,家相也』者,《左氏傳》云『臧氏老』,《論語》云『趙魏老』,是家臣稱老。

 

云家相者,案《曲禮》云大夫不名,家相長妾。

 

以大夫稱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

 

云『士,邑宰也』者,《雜記》云:『大夫居廬,士居堊室。』

 

鄭註云:『士居堊室,亦謂邑宰也。』

 

與此同,皆謂邑宰為士也。

 

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魯三卿,公山弗擾為季氏費宰,子羔為孟氏之成阝宰之類,皆為邑宰也。

 

陽貨、冉有、子路之等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

 

若無地,卿大夫則無邑宰,直有家宰。

 

則孔子為魯大夫,而原思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

 

此等諸侯之臣,而有貴臣、眾臣之事。

 

案《周禮。載師》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地。

 

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

 

案《鄭誌》答云:天子之卿,其地見賜乃有,何由諸侯之臣正有此地,則天子下有無地者也。

 

有菜地者有邑宰,復有家相,無地者,直有家相可知。

 

云『近臣,閽寺之屬』者,《周禮》天子宮有閽人,寺人。

 

閽人掌守中門之禁,晨夜開閉,墨者使守門者也。

 

寺人掌外內之通令,奄人使守後之宮門者也。

 

是皆近君之小臣,又與眾臣不同,無所降其服,又得與貴臣等不嫌相逼通也。

 

是以《喪服小記》云:『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

 

彼亦是近君小臣,與大臣異也。

 

云『君,嗣君也』者,釋傳云: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

 

若然,案《王制》畿內諸侯不世爵而世祿,彼則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祿降未得爵,亦得為嗣君,況其中兼畿外諸侯下卿大夫也。

 

且《詩》云:『維周之士,不顯亦世。』

 

《左氏傳》云:『官有世功,則有官族。』

 

皆是臣有世功,子孫得襲爵,故雖畿內公卿大夫有嗣君也。

 

云繩菲今時不借也者,周時人謂之屨,子夏時人謂之菲,漢時謂之不借者,此兇荼屨,不得從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異時而別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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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疏衰裳齊、牡麻、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三年者。

 

(疏猶粗也。)

 

[疏]『疏衰』至『年者』。

 

註『疏猶粗也』。

 

釋曰:此《齊衰三年章》,以輕於斬,故次斬後。

 

疏猶粗也,粗衰者,案上《斬衰章》中為君三升半粗衰,鄭註《雜記》云微細焉,則屬於粗,則三升正服斬不得粗名,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細則得粗稱。

 

粗衰為在三升斬內,以斬為正,故沒義服之粗。

 

至此四升,始見粗也。

 

若然,為父哀極,直見深痛之斬,不沒人功之粗。

 

至於義服斬衰之等,乃見粗稱,至於大功、小功,更見人功之顯,緦麻極輕,又表細密之事,皆為哀有深淺,故作文不同也。

 

斬衰先言斬者,一則見先斬其布,乃作衰裳;

 

二則見為父極哀,先表斬之深重。

 

此齊衰稍輕,直見造衣之法。

 

衰裳既就,乃始緝之,是以斬衰,斬在上,齊衰,齊在下。

 

『牡麻』者,斬衰不言麻,此齊衰見麻者,彼有杖,杖亦苴,故不得言麻。

 

此文孤不兼杖,故得言麻也。

 

云『冠布纓』者,案斬衰冠繩纓,退在絞帶下,使不蒙苴齊,冠布纓,無此義,故進之使與同處。

 

此布纓亦如上繩纓,以一條為武,垂下為纓也。

 

云『削杖布帶』者,並不取蒙苴之義,故在常處。

 

但杖實是桐,不言桐者,以斬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闕竹字。

 

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見母比父削殺之義,故亦沒桐文也。

 

布帶者,亦象革帶,以七升布為之,此即下章帶緣各視其冠是也。

 

齊斬不言布,此纓帶言布者,以對斬衰纓帶用繩,故此須言用布之事也。

 

『疏屨』者,疏取用草之義,即《爾雅》云『疏不熟』之疏。

 

若然,註云疏猶粗者,直釋經疏衰而已,不釋疏屨之疏。

 

若然,《斬衰章》言『菅屨』,見草體者,以其重,故見草體,舉其惡貌。

 

此言疏以其稍輕,故舉草之總稱。

 

自此以下,各舉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屨』,《齊衰三月》與《大功》同『繩屨』,《小功》緦麻輕,又沒其屨號。

 

言『三年』者,以其為母稍輕,故表其年月。

 

若然,父在為厭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猶不申斬者,以天無二日,家無二尊也。

 

是以父雖卒後,仍以餘尊所厭,直申三年,不得申斬也。

 

云『者』者,亦如《斬衰章》文,明者為下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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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齊者何?

 

緝也。

 

牡麻者,麻也。

 

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

 

疏屨者,蒯之菲也。

 

(沽猶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齊衰不書受月者,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

 

[疏]『傳曰』至『菲也』。

 

註『沽猶』至『異數』。

 

釋曰:緝則今人謂之為糸便也。

 

上章傳先云『斬者何不緝也』,此章言齊對斬,故亦先言『齊者何緝也』。

 

云牡麻者麻也者,此對上章苴,苴是惡色,則是好色。

 

故《傳》云『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也。

 

云『牡麻右本在上』者,上章為父,左本在下者,陽統於內;

 

則此為母,陰統於外,故右本在上也。

 

云『疏屨者蒯之菲也』者,是草名,案《玉藻》云『屨蒯席』,則蒯亦草類。

 

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鄭雖據齊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數恆少,冠之升數恆多。

 

冠在首尊,既冠從首尊,故加飾而升數恆多也。

 

斬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雖是齊之末,未得沽稱,故不見人功。

 

此三年齊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見人功。

 

沽,粗之義,故云粗功,見人功粗大不精者也。

 

云『齊衰不書受月者,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者,其義說與《斬章》同,故云『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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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父卒則為母。

 

(尊得伸也。)

 

[疏]『父卒則為母』。

 

註『尊得伸也』。

 

釋曰:此章專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

 

直云父卒為母足矣,而云『則』者,欲見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則以差其義也。

 

必知義如此者,案《內則》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

 

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註云:『故,謂父母之喪。』

 

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喪而已,故鄭並云父母喪也。

 

若前遭母喪,後遭父喪,自然為母期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

 

若前遭父服未闋,即得為母三年,則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將嫁,正月而遭父喪,並後年正月為十三月小祥,又至後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將嫁,又遭母喪,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將嫁。

 

此是父服將除,遭母喪,猶不得為申三年。

 

況遭父喪,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

 

是父服未除,不得為母三年之驗,一也。

 

又《服問》註曰:『為母既葬,衰八升。』

 

亦據父卒為母,與父在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

 

既葬,以其冠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為母,未得申三年之驗,二也。

 

《傳》云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後,乃為母申三年。

 

初死,衰四升,冠七升;

 

既葬,以其冠為之受衰七升,與此經同是父服除後為母,乃申三年之驗,是三也。

 

諸解者全不得思此義,妄解則文,說義多塗,皆為謬也。

 

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猶未伸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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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7:35: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繼母如母。

 

[疏]『繼母如母』。

 

釋曰:繼母本非骨肉,故次親母後。

 

謂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繼續己母,喪之如親母,故云『如母』。

 

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

 

下《期章》不言者,舉父沒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義亦然,皆省文也,故皆舉後以明前也。

 

若然,直言繼母載在《三年章》內,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見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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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7:36:3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

 

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因猶親也。)

 

[疏]『傳曰』至『殊也』。

 

釋曰:傳發問者,以繼母本是路人,今來配父,輒如己母,故發斯問。

 

答云繼母配父,即是片合之義,既與己母無別,故孝子不敢殊異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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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7:37:5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

 

釋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後也。

 

云如母者,亦生禮、死事皆如己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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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7:39:2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慈母者何也?

 

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

命子曰:「女以為母。」』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如母。

 

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

 

(此主謂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者。

 

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

 

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矣。

 

父卒則皆得伸也。)

 

[疏]『傳曰』至『命也』。

 

釋曰:傳別舉『傳』者,是子夏引舊傳證成己義故也。

 

欲見慈母之義,舊已如此,故須重之如己母也。

 

云『妾之無子』者,謂舊有子,今無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則能養他子以為己子者也。

 

若未經有子,恩慈淺,則不得立後而養他。

 

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對子而言父,故言父也。

 

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識,乃命之或養子是然,故先命母也。

 

云『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者,案《內則》云:『孝子之身終,終身也者,非終父母之身,終其身也。』

 

彼終其身為終孝子之身。

 

此終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則以慈母輕於繼母,言終其身,唯據終慈母之身而已。

 

明三年之後不復如是,以《小記》云慈母『不世祭』,亦見輕之義也。

 

云『如母,貴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屬,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貴父之命故也。

 

傳所引唯言妾之子與妾相事者,案《喪服小記》云:『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鄭云:『緣為慈母後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已庶子為後。』

 

又云即庶子為後,此皆子也,傳重而已不先命之,與妻使為母子也。

 

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與妾子為母子而已。

 

註『此謂』至『伸也』。

 

釋曰:鄭知『此主謂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者』,知非天子諸侯之妾與妾子者,案下記云:『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糸原緣。』

 

既葬除之,父沒乃大功。

 

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為母子為之三年乎?

 

故知主謂大夫士之妾與妾子也。

 

云『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為庶母之慈己者』。

 

註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

 

彼謂妻,子備三母:有師母、慈母、保母。

 

慈居中,服之則師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則緦可也,是大夫之妻子不命,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

 

若妾子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

 

若不慈己,則緦麻矣。

 

士為庶母,《緦麻章》云:『士為庶母。』

 

傳曰:『以名服也。』

 

故此云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

 

云『大夫之妾子,父在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為其母』,是大功也。

 

云『士之妾子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為其母,鄭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厭降,為母大功。

 

士無厭降,明如眾人服期也。

 

云『父卒則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則與士皆得伸三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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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8:09: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慈母者何也?

 

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

命子曰:「女以為母。」』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如母。

 

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

 

(此主謂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者。

 

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

 

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矣。

 

父卒則皆得伸也。)

 

[疏]『傳曰』至『命也』。

 

釋曰:傳別舉『傳』者,是子夏引舊傳證成己義故也。

 

欲見慈母之義,舊已如此,故須重之如己母也。

 

云『妾之無子』者,謂舊有子,今無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則能養他子以為己子者也。

 

若未經有子,恩慈淺,則不得立後而養他。

 

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對子而言父,故言父也。

 

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識,乃命之或養子是然,故先命母也。

 

云『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者,案《內則》云:『孝子之身終,終身也者,非終父母之身,終其身也。』

 

彼終其身為終孝子之身。

 

此終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則以慈母輕於繼母,言終其身,唯據終慈母之身而已。

 

明三年之後不復如是,以《小記》云慈母『不世祭』,亦見輕之義也。

 

云『如母,貴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屬,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貴父之命故也。

 

傳所引唯言妾之子與妾相事者,案《喪服小記》云:『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鄭云:『緣為慈母後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已庶子為後。』

 

又云即庶子為後,此皆子也,傳重而已不先命之,與妻使為母子也。

 

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與妾子為母子而已。

 

註『此謂』至『伸也』。

 

釋曰:鄭知『此主謂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者』,知非天子諸侯之妾與妾子者,案下記云:『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糸原緣。』

 

既葬除之,父沒乃大功。

 

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為母子為之三年乎?

 

故知主謂大夫士之妾與妾子也。

 

云『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為庶母之慈己者』。

 

註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

 

彼謂妻,子備三母:有師母、慈母、保母。

 

慈居中,服之則師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則緦可也,是大夫之妻子不命,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

 

若妾子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

 

若不慈己,則緦麻矣。

 

士為庶母,《緦麻章》云:『士為庶母。』

 

傳曰:『以名服也。』

 

故此云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

 

云『大夫之妾子,父在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為其母』,是大功也。

 

云『士之妾子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為其母,鄭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厭降,為母大功。

 

士無厭降,明如眾人服期也。

 

云『父卒則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則與士皆得伸三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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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8:18:0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母為長子。

 

[疏]『母為長子』。

 

釋曰:長子卑,故在母下。

 

但父為長子在《斬章》,母為長子在齊衰,以子為母服齊衰,母為之不得過於子為己,故亦齊衰也。

 

若然,長子與眾子為母,父在期,若夫在為長子,豈亦不得過於子為己服期乎?

 

然者子為母有降屈之義,父母為長子本為先祖之正體,無厭降之義,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為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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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21: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何以三年也?

 

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

 

[疏]『傳曰』至『降也』。

 

釋曰:云『何以三年』者,此亦問,比例,父母為眾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獨三年?

 

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斬章》又云『何以三年』,答云『正體於上,將所傳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

 

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為子,故父母各云『何以三年』而問之,是以答各據父母為子而言,不據夫妻也。

 

註『不敢』至『正體』。

 

釋曰:云『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者,上傳於父已答云『正體於上』,是以鄭解母不降,亦與父同,以夫婦一體,故不降之義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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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22:1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疏衰裳齊、牡麻、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

 

[疏]『疏衰』至『期者』。

 

釋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還依此經所陳,唯言不杖及麻屨異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與前章不殊,唯『期』一字與前三年有異。

 

今不直言其異,而還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與前三年懸絕,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須重列七服者也。

 

但此章雖止一期,而礻覃杖具有。

 

案下《雜記》云:『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

 

註云:『此謂父在為母。』

 

即是此章者也。

 

母之與父,恩愛本同,為父所厭屈而至期,是以雖屈猶申礻覃杖也。

 

為妻亦申,妻雖義合,妻乃天夫,為夫斬衰,為妻報以礻覃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齊斬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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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24: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問者曰:何冠也?

 

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

 

緦麻、小功,冠其衰也。

 

帶緣各視其冠。

 

(問之者,見斬衰有二,其冠同。今齊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異同爾。緣,如深衣之緣。今文無冠布纓。)

 

[疏]『傳曰』至『其冠』。

 

釋曰:云『問者曰何冠也』者,此還子夏之問答而言。

 

問者曰者,子夏欲起發前人使之開悟,故假他問答己之言也。

 

云『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齊衰四升,冠七升;

 

既葬,以其冠為受,衰七升,冠八升。

 

正服,齊衰五升,冠八升;

 

既葬,以其冠為受,衰八升,冠九升。

 

義服,齊衰六升,冠九升;

 

既葬,以其冠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

 

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

 

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

 

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

 

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

 

義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

 

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

 

以其初死,冠升皆與既葬衰升數同,故云冠其受也。

 

大功亦然。

 

云『緦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

 

正服,小功衰十一升;

 

義服,小功衰十二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與衰升數同,故云冠其衰也。

 

義疏備於下記也。

 

云『帶緣各視其冠』者,帶謂布帶,象革帶者,緣謂喪服之內,中衣緣用布,緣之二者之布升數多少,視猶比也,各比擬其冠也。

 

然本問齊衰之冠,因答大功與緦麻,小功並答帶緣者,子夏欲因問博陳其義,是以假問答異常例也。

 

註『問之』至『布纓』。

 

釋曰:云『問之者見斬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記云『斬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

 

云『今齊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異同爾』者,下記云『齊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見此降服齊衰,不見正服、義服,及三月齊衰一章不見,以不知其冠之異同,故致此問也。

 

云『緣如深衣之緣』者,案深衣《目錄》云:『深衣,連衣裳而純之,以采素純曰長衣,有表則謂之中衣。』

 

此既在喪服之內,則是中衣矣。

 

而云深衣,以其中衣與深衣同是連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

 

案《玉藻》云其為『長中繼扌尺』,註云:『其為長衣、中衣則繼袂扌一尺,若今α矣。

 

深衣則緣而已。』

 

若然,中衣與長衣袂皆手外長一尺。

 

案《檀弓》云練時『鹿裘衡長』,註云『謂α緣袂口也』。

 

練而為裘,橫廣之又長之,又為,則先時狹短,無可知。

 

若然,此初喪之中衣緣亦狹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繼袂扌一尺者也。

 

但吉時は裘,即兇時鹿裘,吉時中衣,深衣。

 

《目錄》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緣皆用采,況喪中緣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

 

其中衣用布,雖無明文,亦當視冠。

 

若然,直言緣視冠,不言中衣緣用采,故特言緣用布,何妨喪時中衣亦用布乎?

 

云『今文無冠布纓』者,鄭註《儀禮》從經今文者,註內疊出古文,不從古文。

 

若從經古文者,註內疊出今文,不從今文。

 

此註既疊出今文,明不從今文,從經古文,有冠布纓為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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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24:5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父在為母。

 

[疏]『父在為母』。

 

釋曰:《斬章》直言父,即知子為之可知。

 

今此言母,亦知子為之,而言父在為母者,欲明父母恩愛等,為母期者,由父在厭,故為母屈至期,故須言父在為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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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25:5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傳曰:何以期也?

 

屈也。

 

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

 

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誌也。

 

[疏]『傳曰』至『之誌也』。

 

釋曰:上章已論斬衰不同訖,故傳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決之也。

 

『屈也』者,答辭,以家無二尊,故於母屈而為期,是以云『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

 

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

 

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為至尊,妻於夫亦至尊。

 

母則於子為尊,夫不尊之,直據子而言,故言私尊也。

 

若然,夫妻敵體而言屈,公子為母練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舉尊以見卑,屈可知。

 

大夫妾子為母大功,亦斯類也。

 

云『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誌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喪猶三年,故父雖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達子之心喪之誌故也。

 

不云『心』而言『誌』者,心者,萬慮之總,喜怒哀樂好惡六情皆是情,則為誌母雖一期,哀猶未絕,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云誌也,不云心也。

 

《左氏傳》晉叔向云一歲王『有三年之喪二』,據大子與穆後,天子為後亦期,而云三年喪者,據達子之誌而言三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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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22:27:0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三十


妻。

 

傳曰:為妻何以期也?

 

妻至親也。

 

(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婦。』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

 

[疏]『妻傳曰』至『親也』。

 

釋曰:妻卑於母,故次之。

 

夫為妻,年月礻覃杖亦與母同,故同章也。

 

以其出嫁天夫,為夫斬,故夫為之,亦與父在為母同。

 

傳曰『何以期也』者,傳意以妻擬母,母是血屬得期,怪妻義合亦期,故發此之傳也。

 

此問異於常例,上問母直云『何以期』,今云『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擬同於母,故問深於常也。』

 

云『妻至親也』,答以妻至親,故同於母。

 

言妻至親者,妻既移天齊體,與己同奉宗廟,為萬世之主,故云至親也。

 

註『子』至『庶子』。

 

釋曰:云『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

 

又引《服問》者,鄭彼註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

 

若士卑,為此三人為喪主可知。

 

若然,至此經為妻,非直是庶子為妻,欲見兼有子父沒為妻在其中。

 

云『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者,案《喪服小記》云『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可』是也。

 

引之者,證經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為庶子之妻為喪主,故夫皆為妻杖,得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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