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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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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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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31:1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上介皆奉其君之,置於宮,尚左。

 

公侯伯子男皆就其而立。

 

(置於宮者,建之,豫為其君見王之位也。

 

諸公,中階之前,北面東上。

 

諸侯,東階之東,西面北上。

 

諸伯,西階之西,東面北上。

 

諸子,門東,北面東上。

 

諸男,門西,北面東上。

 

尚左者,建,公東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東方也。

 

諸侯入門,或左或右,各就其而立。

 

王降階,南鄉見之三揖。

 

土揖庶姓,時揖異姓,天揖同姓。

 

見揖,位乃定。

 

古文尚作上。)

 

[疏]『上介』至『而立』。

 

註『置於』至『作上』。

 

釋曰:云『上介皆奉其君之,置於宮,尚左』者,此雖不言前期,鄭云『豫為其君見王之位也』,則亦前期一日可也。

 

公侯就,據臨朝之時也。

 

此鄭雖不解,鄭註《夏官》中夏辨號名,此表朝位之,與銘旌及在軍徽幟同,皆以尺易刃,小而為之也。

 

云『中階之前』已下皆朝事儀,《明堂位》文。

 

以朝事儀論會同之事,《明堂位》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不在宗廟,皆與此同,故鄭依之也。

 

言『上』者,皆以近王為上。

 

云『尚左者,建,公東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東方』者,以其侯伯別階相,對子男雖隔門,亦相對,皆以東為上,故云侯先伯、子先男也。

 

云『諸侯入門,或左或右,各就其而立』者,案下註云『諸侯初入門,王官之伯帥之』,則此云諸侯入門或左或右者,是二伯初帥之,各依左右。

 

若《康王之誥》云:『大保帥西方諸侯入應門左,畢公帥東方諸侯入應門右。』

 

皆北面。

 

此雖無應門,亦二伯帥諸侯初入宮門,或左或右,亦皆北面立定,乃始各就其而立。

 

王乃降南面,見之而揖。

 

必知王有降揖之事者,《燕禮》、《大射》公降揖群臣,使定位,故知王亦然。

 

又知王『土揖庶姓』之等者,此是《司儀職》王在壇揖諸侯之事,彼與此同。

 

鄭彼註云:『土揖,推手小下之也。

 

時揖,平推手也。

 

天揖,推手小舉之。

 

以推手曰揖,引手曰扌壹。』

 

故為此解也。

 

若然,《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今王降者,以在壇會同相見,與覲異故也。

 

以其《覲禮》廟門設擯,此則堂門設擯,是以雖繼《覲禮》之下,《覲禮》無降揖法,此與諸侯對面相見,故有降揖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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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32:1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四傳擯。

 

(王既揖五者,升壇,設擯,升諸侯以會同之禮。

 

其奠瑞玉及享幣,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

 

擯者每延之,升堂致命,王受玉撫玉,降拜於下等。

 

及請事、勞,皆如覲禮,是以記之覲云。

 

四傳擯者,每一位畢,擯者以告,乃更陳列而升。

 

其次,公也,侯也,伯也,各一位,子男俠門而俱東上,亦一位也。

 

至庭乃設擯,則諸侯初入門,王官之伯帥之耳。

 

古文傳作傅。)

 

[疏]『四傳擯』。

 

註『王既』至『作傳』。

 

釋曰:知『奠瑞玉及享幣,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擯者每延之。

 

升堂致命,王受玉撫玉,降拜於下等』者,三等拜禮皆《司儀職》文。

 

擯者延之升堂以下,約上《覲禮》之法,云王受玉謂朝時,撫玉謂享時。

 

是以《司儀》三等之下云『其將幣亦如之』,鄭云:『將幣,享也。』

 

又云『及請事、勞,皆如覲禮』者,請事謂上文侯氏奠圭,擯者請侯氏,王欲親受之;

 

勞謂侯氏受刑後,王勞之,故云皆如覲禮。

 

云『公也,侯也,伯也,各一位』者,以其面位同,故各自設擯。

 

云『子男俠門而俱東上,亦一位也』者,以其雖隔門,相去近,又同北面東上,故共一位設擯,故有四傳擯。

 

云『至庭乃設擯』者,對上覲禮門外設擯。

 

案此上經,諸侯各就其而立,乃云『四傳擯』,則在諸侯之北,故知至庭乃設擯。

 

云『則諸侯初入門,王官之伯帥之耳』者,約《顧命》而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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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34:1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天子乘龍,載大,象日月、升龍、降龍,出,拜日於東門之外,反祀方明。

 

(此謂會同以春者也。

 

馬八尺以上為龍。

 

大,大常也。

 

王建大常,糸參首畫日月,其下及旒交畫升龍、降龍。

 

《朝事儀》曰:天子冕而執鎮圭,尺有二寸,繅藉尺有二寸,大圭,乘大路,建大常十有二旒,樊纓十有二就,貳車十有二乘,帥諸侯而朝日於東郊,所以教尊尊也。

 

退而朝諸侯。

 

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也。

 

凡會同者,不協而盟。

 

《司盟職》曰:『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書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藏之。』

 

言北面詔明神,則明神有象也。

 

象者其方明乎?

 

及盟時又加於壇上,乃以載辭告焉。

 

詛祝掌其祝號。)

 

[疏]『天子』至『方明』。

 

註『此謂』至『祝號』。

 

釋曰:自此盡『西門外』,論將見諸侯,先禮日月山川之事。

 

云『此謂會同以春者也』者,案下文於南門、北門、西門之外禮日月四瀆,會同以夏、秋、冬,此云『拜日於東門之外』,故知會同以春者也。

 

云『馬八尺以上為龍』者,是《周禮。 人職》文,案彼云『馬八尺以上為龍,七尺以上為來,六尺以上為馬』,五尺以上為駒。

 

云『大,大常也』者,案《周禮。司常》云:『日月為常,交龍為。』

 

則與常別,此既象日月,則是大常。

 

而云大者,九各有定稱,亦有通名,故桓二年臧哀伯云:『三辰旗』,服氏註云:『九之總名。』

 

故大常亦謂之大,是以諸侯建交龍為,亦謂之常。

 

《大行人》云五等諸侯亦曰『建常九ヵ』,亦是通稱也。

 

云『王建大常,糸參首畫日月,其下及旒交畫升龍、降龍』,知義然者,以其先言日月,後言龍,故知糸參首畫日月,依《爾雅》說旌旗云正幅為糸參,『長尋曰』,謂旌旗身也,其下屬旒,乃畫日月交龍。

 

案《左傳》云:『三辰旗。』

 

服註云:『三辰,謂日、月、星。』

 

孔君《尚書傳》亦云畫日、月、星於衣服旌旗。

 

鄭註《司服》亦云:『王者相變,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畫於旌旗,所謂三辰,旗昭其明也。』

 

若然,大常當有星,所以《司常》及此直云日、月,不云星者,既言三辰,則日月星俱有。

 

《周禮。司常》不言星者,《司常》九皆以二字為名,故略不言星,是以此文亦略不言星。

 

案文大常之上又有交龍,則諸侯交龍為無日月,王之大常非直有日月兼有交龍。

 

《司常》不言交龍,亦是於文略。

 

引《朝事儀》以下,至『朝諸侯』,此亦同法,故引之證此拜日於東門之事。

 

云『天子冕而執鎮圭』者,案《玉藻》天子玄冕拜日於東門之外,則知此亦玄冕也。

 

大圭者,則《周禮。玉人職》『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是也。

 

云『乘大路』者,則《周禮。

 

玉路》也,以周之玉路,因殷之大路,飾之以玉,故猶以大路為名。

 

云『樊纓十有二就』者,案《巾車》鄭註云:『樊,馬大帶。

 

纓,馬鞅。

 

就,成也。

 

以五采飾之,一匝為一成,樊與纓各飾為十二匝,十二就也。

 

云『貳車十有二乘』者,案《周禮。大行人》云:上公貳車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

 

而天子十二以為節,故十二乘。

 

貳車者,飾皆與正路同,當亦飾之以玉,使人乘之。

 

《少儀》云『乘貳車則式,佐車則否』是也。

 

云『帥諸侯朝日於東郊』者,朝日即拜日,一也,以其朝必有拜。

 

云『所以教尊尊也』者,天子至尊,猶往朝日,是教天下尊敬其所尊者,故云教尊尊也。

 

云『退而朝諸侯』者,朝日於東郊,退就壇使諸侯朝已。

 

云『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也』者,言二者,諸侯朝事儀與此覲禮,其朝事儀朝日退,乃始朝諸侯,此覲禮加方明於壇上,公侯伯子男就其而立,王乃四傳擯見之,是已祀方明,乃始見諸侯,二者同,故云由此二者言之。

 

若然,朝事儀直有朝日,禮畢退見諸侯,此覲禮祀方明,禮畢乃朝諸侯,不同者,以其邦國有疑,則有盟事。

 

朝日既畢,乃祀方明於壇,祀方明禮畢,退去方明於下,天子乃升壇與諸侯相見。

 

朝禮既畢,乃更加方明於壇,與諸侯行盟誓之禮。

 

若邦國無疑,王帥諸侯朝日而已,無祀方明之事。

 

是以《朝事儀》直云朝日教尊尊而朝諸侯,不言祀方明之事。

 

鄭云已祀方明者,據此《覲禮》上下有盟誓而言。

 

此天子乘龍及下文禮日之等,若有盟誓,文當在『宮方三百步』之上。

 

今退文在下者,欲見盟誓非常,尋常無盟誓之事,直朝日而已故也。

 

云『凡會同者,不協而盟』者,《左氏傳》云:『有事而會,不協而盟。』

 

引此者,解此經反祀方明之意。

 

反祀方明者,為不協而盟故也,故引《司盟》證之。

 

云『既盟則藏之』者,盟誓既訖,寫此盟辭頒之於六官,司盟之官覆寫一通自藏,擬後覆驗。

 

云『言北面詔明神,則明神有象也。

 

象者其方明乎』,鄭云此者,《司盟》云『詔明神』,不言方明,此文直言方明,不言明神,鄭欲合為一事,故云言北面詔明神,則明神有形象可告,以其方明有四方四色,是其象,無正文,以義約為一事,故言『乎』以疑之。

 

云『及盟時又加於壇上,乃以載辭告焉』者,對前祀方明加於壇上,祀訖,退而乃朝諸侯訖,又加於壇上,以載辭告之。

 

云『詛祝掌其祝號』者,案《春官。詛祝職》云:『掌盟、詛、類、造、攻、說、衤會、之祝號。』

 

註云:『八者之辭,皆所以告神明也。

 

盟詛主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詛。』

 

又云『作盟詛之載辭,以敘邦國之信』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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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禮日於南門外,禮月與四瀆於北門外,禮山川丘陵於西門外。

 

(此謂會同以夏、冬、秋者也。

 

變拜言禮者,容祀也。

 

禮月於北郊者,月,大陰之精,以為地神也。

 

盟神必云日月山川焉者,尚著明也。

 

《詩》曰:『謂予不信,有如日。』

 

《春秋傳》曰:『縱子忘之,山川神其忘諸乎?』

 

此皆用明神為信也。)

 

[疏]『禮日』至『門外』。

 

註『此謂』至『信也』。

 

釋曰:知『此謂會同夏、秋、冬』者,以經禮日之等,各於其門外。

 

上經禮日於東門之外,已是春會同,明知此是夏、秋、冬也。

 

既所禮各於門外為壇,亦各合於其方,是以《司儀》云:『將合諸侯,則令為壇三成,宮旁一門。』

 

鄭註云:『天子春率諸侯拜日於東方,則為壇於國東。

 

夏禮日於南郊,則為壇於國南。

 

秋禮山川丘陵於西郊,則為壇於國西。

 

冬禮月四瀆於北郊,則為壇於國北。』

 

云『變拜言禮者,容祀也』者,言拜無祀,祀則兼拜。

 

上經云拜日無盟誓,不加方明於壇,直拜日教尊尊而已。

 

此經三時皆言禮,見有盟誓之事。

 

加方明於壇,則有祀日與四瀆及山川之事,故言禮。

 

是以或言拜,或言禮。

 

云『禮月於北郊者,月,大陰之精,以為地神也』者,鄭據經,三時先北後西,不以次第,以其祭地於北郊,祭月、四瀆亦於北郊,與地同。

 

但日者,大陽之精,故於東郊、南郊,於陽方而禮之。

 

以月是地神,四瀆與山陵俱是地神,以山陵出見為微陰,故配西方四瀆為極陰,故月同配北方。

 

又以月尊,故先言之而又祭於北郊也。

 

云『盟神必云日月山川焉』者,為其著明也者,以山川是著見,日月是其明,故同為盟神也。

 

引《詩》者曰,明詩人以為明證。

 

引《春秋》者,定元年二月,孟懿子會城成周,宋仲幾不受功,即云士彌牟曰:晉之從政者新,子姑受功,歸吾視諸故府。

 

仲幾曰:縱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諸乎?

 

引之者,山川神為盟神義也。

 

不言月者,諸文無以月為盟神之事,故不引。

 

據此《覲禮》,言月以月明為盟神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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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祭天,燔柴。

 

祭山、丘陵,升。

 

祭川,沈。

 

祭地,瘞。

 

(升、沈必就祭者也。

 

就祭,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

 

其盟,忄曷其著明者。

 

燔柴、升、沈、瘞,祭禮終矣,備矣。

 

《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

 

《宗伯職》曰:『以實柴祀日月星辰。』

 

則燔柴祭天,謂祭日也。

 

柴為祭日,則祭地瘞者,祭月也。

 

日月而云天地,靈之也。

 

《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

 

《春秋傳》曰:『晉公為踐土之盟。』

 

而《傳》云山川之神,是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

 

月者,大陰之精,上為天使,臣道莫貴焉。

 

是王官之伯,會諸侯而盟,其神主月與?

 

古文瘞作殪。)

 

[疏]『祭天』至『地瘞』。

 

註『升沈』至『作殪』。

 

釋曰:上論天子在國行會同之禮,於國之四郊拜禮於日月山川之神,以為盟主,已備於上。

 

今更言祭日月山川者,據天子巡守於四嶽,各隨方向祭之,以為盟主,故重見此文。

 

云『升、沈必就祭者也』者,對上經山川丘陵,但於四郊望祭之,故不言升沈之事。

 

此經言升沈,必是就山川丘陵,故言升沈。

 

案《爾雅》云:『祭山曰懸,祭川曰浮沈。』

 

不言升,此山丘陵云升者,升即懸也。

 

此祭川直言沈,不言浮者,以牲體或沈或浮,不言浮,亦文略也。

 

云『就祭,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神也』者,此經主為天子,春東郊,夏南郊,皆禮日,即此經『祭天燔柴』也;

 

秋西郊,即此經『祭山丘陵升』是也;

 

冬北郊,即此經『祭川沈祭地瘞』也。

 

以其川即四瀆也,鄭兼言諸侯之盟者,以其諸侯自盟,亦祭山川為神主,故兼言之。

 

此經兼有王官之伯,以月為神主。

 

不言者,無正文,故不言也。

 

云『其盟,忄曷於著明者』,亦如上釋以日月為明,山川為著也。

 

云『燔柴、升、沈、瘞,祭禮終矣』者,案《周禮》祀實柴燎是歆神始,禮未終,而言禮終者,以其祭禮有三始,樂為下神始,柴為歆神始,牲體為薦饌始,燔柴是樂為下神之後,是下神之禮終,故云禮終。

 

案《爾雅》:『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瘞埋。』

 

柴與瘞相對,則瘞埋亦是歆神。

 

若然,則升沈在柴瘞之,則升沈亦是歆神之節,皆據樂為下神之後,而為祭禮終矣或可。

 

《周禮》此三者為歆神,至祭祀之後,更有此柴瘞升沈之事,若今時祭祀訖,始有柴瘞之事者也。

 

引《郊特牲》者,案《易緯》三王之郊,一用夏正,春分以後,始日長,於建寅之月郊天。

 

云『迎長日之至』者,預迎之。

 

又云『大報天而主日也』者,鄭註云:『大猶遍。』

 

謂郊天之時,祭尊可以及卑,日月以下皆祭,以日為主。

 

又云《大宗伯職》曰『以實柴祀日月星辰』者,此所引不取月與星辰之義,直取日而已與?

 

此經燔祭文同。

 

鄭引此諸文者,欲證此經祭天燔柴是祭日,非正祭天神,以其日亦是天神,故以祭天言之,是以鄭云『則燔柴祭天謂祭日也』。

 

又云『柴為祭日,則祭地瘞者,祭月也』者,以其前文天子在國祀日月,燔祭既是日,祭地是月可知,亦非正地神也。

 

云『日月而云天地,靈之』者,以其尊之欲為方明之主,故變日月而云天地,是神靈之也。

 

云『《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者,案彼註以為告至,案祀典『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註為考績燔燎柴。

 

此又為祭日柴,不同者,但巡守至岱宗之下,有此三種之柴,告至訖,別有考績,皆正祭之神,別有祭日,以為方明之主。

 

《尚書》與《王制》並此文唯有柴之文,故註不同,互見為義,明皆有,是以此引《王制》之柴以為祭日。

 

引《春秋》者,僖公二十八年,晉文公敗楚於城濮,為踐土之盟。

 

《傳》云:『山川之神。』

 

引之,證諸侯之盟用山川為主。

 

此不言宋仲幾者,所引之言,皆是諸侯之事。

 

云『月者,大陰之精,上為天使,臣道莫貴焉』者,鄭註《周禮。九嬪職》引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

 

陰契制,故月上屬為天,使婦從夫。

 

放《月紀》』,此二處俱是緯文。

 

鄭言此者,證王官之伯,臣中最尊,奉王使出與諸侯盟,其神主月,以其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

 

鄉來所解,諸侯以山為主,王官之伯以月為主。

 

案襄十一年《左傳》云:秋七月,諸侯同盟於亳,云『司慎、司盟,名山、名川』,彼非直有山川,兼有二司,則此所云日月山川者,兼有此二司可知。

 

又王官之伯非直奉王使出會諸侯而盟,若受弓矢之賜,得專征伐,亦與諸侯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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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記。

 

幾俟於東箱。

 

(王即席,乃設之也。 東箱,東來之前,相翔待事之處。)

 

[疏]『記幾俟於東箱』。

 

註『王即』至『之處』。

 

釋曰:云『王即席,乃設之也』者,案《公食大夫》記:『宰夫筵出自東房。』

 

則此天子禮,幾筵亦在東房,其席先敷其幾,且俟於東箱,待王即席,乃設之,謂若《聘禮》賓即席乃授幾。

 

若然,《公食大夫》:『宰夫設筵,加席幾。』

 

同時預設者,公親設氵音,可以略幾,故以幾與席同時設之。

 

若為神幾筵,亦同時而設,故《聘禮》:『幾筵設,擯者出請命。』

 

云『東箱,東夾之前』者,案上文覲在文王廟中,案鄭《周禮》註,宗廟路寢制如明堂,明堂有五室、四堂,無箱夾,則宗廟亦無箱夾之制。

 

此有東夾者,此周公制禮,據東都乃有明堂。

 

此文王廟仍依諸侯之制,是以有東夾室。

 

若然,《樂記》註云『文王廟為明堂制』者,彼本無『制』字,直云文王廟為明堂。

 

云『相翔待事之處』者,翔謂翺翔無事,故《公食》賓將食辭於公親臨己食,公揖退於箱以俟賓食,是相翔待事之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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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偏駕不入王門。

 

(在旁與己同曰偏。

 

同姓金路,異姓象路,四衛革路,蕃國木路。

 

駕之與王同,謂之偏。

 

駕不入王門,乘墨車以朝是也。

 

偏駕之車,舍之於館與?)

 

[疏]『偏駕不入王門』。

 

註『在旁』至『館與』。

 

釋曰:云『在旁與己同曰偏』者,依《周禮。巾車》掌王五路:玉路以祀,不賜諸侯;

 

金路以賓,同姓以封;

 

象路以朝,異姓以封;

 

革路以即戎,以封四衛;

 

木路以田,以封蕃國。

 

此五路者,天子所乘為正,四路者,諸侯乘之為偏。

 

是據諸侯在旁,與王同為偏。

 

云『不入王門,乘墨路以朝是也』者,據上文而言。

 

云『偏駕之車,舍之於館與』者,偏駕既云不入王門,又云乘墨車而至門外,諸侯各停於館,明舍在館。

 

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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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奠圭於繅上。

 

(謂釋於地也。古文繅作ロ。)

 

[疏]『奠圭於繅上』。

 

釋曰:此解侯氏入門右,奠圭,釋於地時,當以繅藉承之,(元損一字)乃釋於地。

 

此繅謂韋衣木版,朱白蒼與朱綠畫之者,非謂絢組尺為系者,彼所以系玉固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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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八


[疏]《喪服》第十一。

 

案:鄭《目錄》云:『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疏、隆殺之禮。

 

不忍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

 

《大戴》第十七,《小戴》第九,劉向《別錄》第十一。』

 

釋曰:案《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

 

鄭云:『經禮謂《周禮》也。

 

曲猶事也。

 

事禮謂今禮也。

 

禮篇今亡,本數未聞,其中事儀三千。』

 

若然,未亡之時,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之喪服,其篇各別,今皆亡,唯士喪禮在。

 

若然,據《喪服》一篇總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鄭《目錄》云『天子以下相喪衣服親疏之禮』。

 

喪服之制,成服之後,宜在《士喪》始死之下,今在《士喪》之上者,以《喪服》總包尊卑上下,不專據士,故在《士喪》之上。

 

是以《喪服》為第十一。

 

《喪服》所陳,其理深大,今之所釋,且以七章明之。

 

第一,明黃帝之時樸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

 

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

 

第三,明三王以降,澆為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

 

第四,明既有《喪服》,須明『喪服』二字。

 

第五,明《喪服》章次,以精粗為序。

 

第六,明作傳之人,並為傳之意。

 

第七,明鄭玄之註,經傳兩解之。

 

第一明黃帝之時樸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者,案《禮運》云:昔者先王未有宮室,食鳥獸之肉,衣其羽皮。

 

此乃伏羲之時也。

 

又云:後聖有作,治其絲麻以為布帛,養生送死,以事鬼神。

 

此謂黃帝之時也。

 

又案《易。系辭》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

 

在《黃帝九事》章中,亦據黃帝之日,言喪期無數,是其心喪終身者也。

 

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者,案《禮記。

 

三年問》云:『將由夫患邪淫之人與?

 

則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從之,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夫焉能相與群居而不亂乎?

 

將由夫飾之君子與?

 

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

 

故先王焉為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然則何以至期也?

 

曰:至親以期斷。

 

是何也?

 

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己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鄭註云:『法此變易,可以期也。』

 

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

 

註云:『言法此變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為。』

 

又云:『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

 

註云:『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

 

據此而言,則聖人初欲為父母期加隆焉,故為父母三年。

 

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

 

是以子為之三年,報之三年。

 

《問》又云:『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

 

夫是之謂至隆。

 

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註云:『不知其所從來,喻此三年之喪,前世行之久矣。』

 

既云喻前世行之久,則三年之喪,實知其所從來,但喻久爾。

 

故《虞書》云:『二十八載,帝乃殂落,百姓如喪考妣三載,四海遏密八音。』

 

是心喪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驗也。

 

第三明三王已降,澆偽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者,案《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齊則緇之。』

 

鄭註云:『唐虞已上曰大古。』

 

又云『冠而敝之可也』,註云:『此重古而冠之耳。

 

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

 

以白布冠質,以為喪冠也。』

 

據此而言,則唐虞已上,吉兇同服,惟有白布衣、白布冠而已。

 

故鄭註云白布冠為喪冠。

 

又案三王以來,以唐虞白布冠為喪冠。

 

又案《喪服》記云:『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

 

註云:『大古冠布衣布,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

 

後知為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

 

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

 

據此《喪服》記與《郊特牲》兩註而言,則鄭云後世聖人,夏、禹也。

 

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白布衣為喪服矣。

 

第四明既有喪服須明喪服二字者,案鄭《目錄》云:『不忍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若全存於彼焉,已棄亡之耳。』

 

又案《曲禮》云:『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

 

《爾雅》曰崩、薨、卒、不祿,皆訓死也,是士以上為義。

 

稱庶人言死,得其總名。

 

鄭註《曲禮》云:『死之言澌,精神澌盡。』

 

又案《檀弓》孔子云:『喪欲速貧。』

 

《春秋左氏傳》魯昭公出居乾侯,齊侯唁公於野井,公曰:喪人其何稱。

 

是喪棄亡之辭,棄於此,存於彼。

 

是孝子不忍言父母精神盡澌,雖棄於此,猶存於彼。

 

以此鄭義言之,其喪字去聲讀之,人或以平聲讀之者,雖不與同,義亦通也。

 

死者既喪,生人制服服之者,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故《禮記。

 

傳》云:『斬衰何以服苴?

 

苴,惡貌也,所以苴其內,見諸外。

 

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

 

下又云『斬衰三升』,三升半齊衰,四升以下是其孝子喪親,以衣服表心。

 

但吉服所以表德,兇服所以表哀。

 

德有高下,章有升降,哀有淺深,布有精粗,不同者也。

 

第五明喪服章次以精粗為敘者,案《喪服》上下十有一章,從斬至緦麻,升數有異。

 

異者,斬有二義不同:為父以三升為正,為君以三升半為義,其冠同六升,三年。

 

齊衰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

 

繼母、慈母雖是義以配父,故與因母同,是以略為節,有正而已。

 

杖期,齊衰有正而已,父在為母,與為妻同正服,齊衰五升,冠八升,不杖。

 

齊衰期章有正、有義二等:正則五升,冠八升;

 

義則六升,冠九升。

 

齊衰三月章皆義服,齊衰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計是正服。

 

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

 

不服小功而服齊衰,非本服,故同義服也。

 

殤大功有降、有義:為夫之昆弟之長子殤,是義,其餘皆降服也。

 

降服衰七升,冠十升;

 

義服衰九升,冠十一升。

 

大功章有降、有正、有義:姑姊妹出之等是降,婦人為夫之族類為義,自餘皆正。

 

衰冠如上釋也。

 

む衰唯有義服,四升半,皆冠七升而已。

 

以諸侯大夫為天子,故同義服也。

 

殤小功有降、有義:婦人為夫之族類是義,自餘皆降服。

 

降則衰、冠同十升,義則衰、冠同十二升。

 

小功亦有降,亦有正、有義,如前釋。

 

緦麻亦有降、有正、有義,皆如上陳。

 

但衰冠同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斬以下至緦麻,皆以升數。

 

升數少者在前,升數多者在後,要不得以此升數為敘者,一則正義及降升數不得同在一章,又む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

 

鄭下註云:『在小功之上者,欲審著縷之精粗。』

 

若然,《喪服》章次,雖以升數多少為前後,要取縷之精粗為次第也。

 

第六明作傳之人,又明作傳之義,傳曰者,不知是誰人所作,人皆云孔子弟子蔔商字子夏所為。

 

案《公羊傳》是公羊高所為,公羊高是子夏弟子,今案《公羊傳》有云『者何』、『何以』、『曷為』、『孰謂』之等,今此《傳》亦云『者何』、『何以』、『孰謂』、『曷為』等之問。

 

師徒相習,語勢相遵,以弟子卻本前師,此傳得為子夏所作,是以師師相傳,蓋不虛也。

 

其傳內更云傳者是子夏,引他舊傳以證己義。

 

《儀禮》見在一十七篇,餘不為傳,獨為《喪服》作傳者,但《喪服》一篇總包天子已下,五服差降,六術精粗,變除之數既繁,出入正殤交互,恐讀者不能悉解其義,是以特為傳解。

 

第七明鄭玄之註經傳兩解之,云鄭氏者,北海郡高密縣人,姓鄭名玄字康成,漢僕射,鄭崇八世孫也。

 

後漢征為大司農而不就,年七十四卒於家。

 

云『註』者,註義於經傳之下,辨其義意。

 

若傳不釋經者,則註在傳上以釋經,若傳義難明者,則在傳下以釋傳。

 

又在傳下註,皆須題云『玄謂』以別傳,若在傳上註者,不須題玄義可知。

 

或云註,或云傳,出註述者意耳。

 

或有解云:前漢以前云傳,後漢以後云註。

 

若然,王弼、王肅之等後漢之人云傳,此說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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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八


喪服。

 

斬衰裳,苴、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者者,明為下出也。

 

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

 

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制此服焉。

 

首象緇布冠之缺項,要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

 

齊衰以下用布。)

 

[疏]『喪服』至『屨者』。

 

釋曰:題此二字於上者,與此一篇為總目。

 

言『斬衰裳』者,謂斬三升布以為衰裳。

 

不言裁割而言『斬』者,取痛甚之意。

 

知者,案《三年問》云:『創鉅者,其日久;

 

痛甚者,其愈遲。』

 

《雜記》:『縣子云: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

 

謂哀有深淺,是斬者痛深之義,故云斬也。

 

若然,斬衰先言斬,下疏衰後言齊者,以斬衰先斬布,後作之,故先言斬;

 

疏衰,先作之,後齊之,故後云齊。

 

斬齊既有先後,是以作文有異也。

 

云『苴、杖、絞帶』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謂苴麻為首、要,又以苴竹為杖,又以苴麻為絞帶。

 

知此三物皆同苴者,以其冠繩纓不得用苴,明此三者皆用苴。

 

又《喪服小記》云『苴杖,竹也』,記人解此杖是苴竹也。

 

又絞帶與要象大帶與革帶,二者同在要。

 

要既苴,明絞帶與要同用苴可知。

 

又《喪服四制》云『苴衰不補』,則衰裳亦同苴矣。

 

云『冠繩纓』者,以六升布為冠,又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

 

冠在首,退在帶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

 

冠既加飾,故退在帶下。

 

又齊衰冠纓用布,則知此繩纓不用苴麻,用麻,故退冠在下,更見斬義也。

 

云『菅屨』者,謂以菅草為屨,《詩》:『云白華菅兮,白茅束兮。』

 

鄭云:『白華已漚名之為菅,濡刃中用。』

 

則此菅亦是已漚者也。

 

已下諸章並見年月,唯此斬章不言三年者,以其喪之痛極,莫甚於斬,故不言年月,表創鉅而已。

 

是以衰設人功之疏,又言麻之形體,至於齊衰已下,非直見人功之疏,又見去麻之狀貌。

 

舉齊衰云三年,明上斬衰三年可知。

 

然此一經為次若此者,以先喪而後服,故服在喪下。

 

又先斬,後乃為衰裳,故斬文在衰裳之上。

 

、杖、絞帶俱蒙於苴,故苴又在前。

 

經中有二事,仍以首為主,故文在上。

 

杖者各齊其心,故在絞帶之前。

 

冠纓雖加於首,以其不蒙於苴,故退文在下。

 

屨乃服中之賤,最後為宜,聖人作文倫次然。

 

註『者者』至『用布』。

 

釋曰:云『者者,明為下出也』者,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

 

此經所陳服者,明為下人所出,故服下出者,明臣子為君父等所出也。

 

案下諸章皆言『者』,鄭止一解,餘皆不釋,義皆如此也。

 

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者,言『凡』者,鄭欲兼解五服。

 

案下記云:衰廣四寸,長六寸。

 

綴之於心,總號為衰。

 

非正當心而已,故諸言衰皆與裳相對。

 

至於吊服三者,亦謂之為衰也。

 

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知一而兼二者,以子夏《傳》要、首二俱解,《禮記》諸文亦首、要並陳,故《士喪禮》云『要小焉』,故知一而兼二文也。

 

云『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制此服焉』,《檀弓》云『也者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制此服焉。

 

案《問喪》云『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之等,皆是心內苴惡,貌亦苴惡,服亦苴惡,是服以象貌,貌以象心,是孝子有忠實之心。

 

若服苴而貌美,心不苴惡者,是中外不相稱,無忠實之心者也。

 

云『首象緇布冠之缺項』者,案《士冠禮》:緇布冠,『青組纓,屬於缺』,鄭註云:『缺,讀如「有者弁」之,緇布冠之無笄者,著圍發際,結項中隅為四綴,以固冠也。』

 

此所象無正文,但喪服法吉服而為之,吉時有二帶,兇時有二,以要象大帶,明首象項可知。

 

以彼項為吉時,緇布冠無笄,故用項以固之。

 

今喪之首與冠繩纓,別材而不相綴,今言象之者,直取法象項而為之。

 

至於喪冠,亦無笄,直用六升布為冠,一條繩為纓,與此全異也。

 

云『要象大帶』者,案《玉藻》云,大夫以下大帶用素,天子朱裏,終裨以玄黃,士則練帶,裨下末三赤,用緇,是大帶之制。

 

今此要,下傳名為帶,明象吉時大帶也。

 

云『又有絞帶,象革帶』者,案《玉藻》之形制,云『肩革帶博二寸』,吉備二帶,大帶申束衣,革帶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

 

今於要之外,別有絞帶,明絞帶象革帶可知。

 

案《士喪禮》云:『苴大鬲,要小焉。』

 

又云:『婦人之帶牡麻,結本。』

 

註云:『婦人亦有首,但言帶者,記其異。

 

此齊衰婦人,斬衰婦人亦有苴。』

 

以此而言,則婦人吉時,雖云女ひ絲,以絲為帶,而無項。

 

今於喪禮哀痛甚,亦有二與絞帶,以備喪禮。

 

故此具陳於上,男女俱言於下,明男女共有此服也。

 

云『齊衰已下用布』者,即下《齊衰章》云『削杖布帶』是也。

 

若然,案此經,兇服皆依舊名,唯衰與特製別名者,案《禮記。檀弓》云『有以故興物者』,鄭云:『衰之制。』

 

以表孝子忠實之心,衰明孝子有哀摧之義,故制此二者而異名,見其哀痛之甚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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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八


傳曰:斬者何?

 

不緝也。

 

苴者,麻之有ナ者也。

 

苴大扌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

 

齊衰之,斬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

 

大功之,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

 

小功之,大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

 

緦麻之,小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

 

苴杖,竹也。

 

削杖,桐也。

 

杖各齊其心,皆下本。

 

杖者何?

 

爵也。

 

無爵而杖者何?

 

擔主也。

 

非主而杖者何?

 

輔病也。

 

童子何以不杖?

 

不能病也。

 

婦人何以不杖?

 

亦不能病也。

 

絞帶者,繩帶也。

 

冠繩纓,條屬,右縫,冠六升,外畢,鍛而勿灰。

 

衰三升,菅屨者,菅菲也,外納。

 

居倚廬,寢苫枕塊,哭晝夜無時。

 

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

 

寢不說帶。

 

既虞,翦屏柱楣,寢有席,食疏食,水飲,朝一哭、夕一哭而已。

 

既練,舍外寢,始食菜果,飯素食,哭無時。

 

(盈手曰扌鬲。

 

扌鬲,扼也。

 

中人之扼圍九寸,以五分一為殺者,象五服之數也。

 

爵,謂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也。

 

無爵,謂庶人也。

 

擔猶假也。

 

無爵者假之以杖,尊其為主也。

 

非主,謂眾子也。

 

屬猶著也。

 

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著之冠也。

 

布八十縷為升,升字當為登。

 

登,成也。

 

今之《禮》皆以登為升,俗誤已行久矣。

 

《雜記》曰:『喪冠條屬,以別吉兇。

 

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小功以下左縫。』

 

外畢者,冠前後屈而出,縫於武也。

 

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楣謂之梁,柱楣所謂梁ウ。

 

疏猶粗也。

 

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為之。

 

不塗,所謂堊室也。

 

素猶故也,謂復平生時食也。

 

斬衰不書受月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

 

[疏]『傳曰』至『無時』。

 

釋曰:云『斬者何』,問辭,以執所不知,故云者何。

 

云『不緝也』者,答辭,此對下疏衰裳齊,齊是緝,此則不緝也。

 

云『苴者,麻之有ナ者也』,案《爾雅。釋草》云『ナ,實』,孫氏註云:『ナ,麻子也。』

 

以色言之謂之苴,以實言之謂之ナ。

 

下言牡者,對ナ為名;

 

言者,對苴生稱也,是以云『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也。

 

若然,是雄麻,ナ是子麻,《爾雅》云『ナ,實』者,舉類而言,若圓曰簞,方曰笥。

 

鄭註《論語》云:『簞、笥,亦舉其類也。』

 

下傳云:『牡麻者,麻也。』

 

不連言,此苴連言者,欲見苴別於苴杖。

 

故下傳別云苴杖,後傳牡麻不連言,此苴連言者,彼無他物之嫌,獨有,故不須連言也。

 

云『苴大扌鬲,左本在下』者,《士喪禮》文與此同,彼此皆云『苴大扌鬲』,連言苴者,但經連言苴,中有此二,言大扌鬲,先據首而言也。

 

雷氏以扌鬲,扌益不言寸數,則各從其人大小為扌益,非鄭義。

 

據鄭註:無問人之大小,皆以九寸圍之為正。

 

若中人之跡,尺二寸也。

 

云左本在下者,本謂麻根,案《士喪禮》鄭註云:『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

 

以其父是陽,左亦陽,言下是內,故云重服統於內,以言痛從心內發故也。

 

此對為母右本在上,輕服統於外,而本陰也。

 

云『去五分一以為帶』者,以其首圍九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

 

餘四寸,寸為五分,總二十分,去四分,餘十六分,取十五分,五分為寸,為三寸;

 

添前四寸,為七寸,並一分,總七寸五分寸之一也。

 

云『齊衰之,斬衰之帶也』者,以其大小同,故疊而同之也。

 

云『去五分一以為帶』者,謂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中五分去一,為齊衰之帶,今計之以七寸中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

 

餘二寸,寸分為二十五分,二寸合為五十分,餘一分者,又破為五分;

 

添前為五十五分,亦五分去一,總去一十一分,餘四十四分在;

 

又二十五分為一寸,餘十九分在,齊衰之帶,總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

 

云『大功之,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者,就五寸中去一寸,得四寸;

 

前二十五分破寸,今大功百二十五分破寸,則以十九分者各分破為五分,十九分總破為九十五,與百二十五分破寸相當,就九十五分中五分去一,去十九餘七十六,則大功之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則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又云『小功之,大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者,又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中,五分去一,前百二十五分破寸,今亦四倍加之,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然後五分去一,為小功帶。

 

又云『緦麻之,小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為帶』,則亦四倍加之,前六百二十五分破寸,今則三千一百二十五分破寸,五分去一取四,以為緦麻之帶。

 

帶之等皆以五分破寸,既有成法,何假盡言。

 

然斬衰有二,齊衰有四,大功、小功成人與殤各有二等,緦麻殤與成人章又不別,若使帶各依升數,則參差難等。

 

是以子夏作傳,五服各為一節計之。

 

似《周禮。掌客》云群介行人宰史,各以爵等為牢禮之數。

 

鄭云:『以命數則參差難等,略於臣,用爵而已。』

 

此亦然也。

 

《士喪禮》云:『苴大鬲,下本在左,要小焉。』

 

鄭註云:『帶之差,自此出焉。』

 

謂子夏言帶之差,出於《士喪》之,故鄭指而言之也。

 

但斬衰之圍九寸者,首是陽,故欲取陽數極於九,自齊衰以下,自取降殺之義,無所法象也。

 

云『苴杖,竹也。

 

削杖,桐也』者,《傳》意見經唯云苴杖,不出杖體所用,故言苴杖者竹也。

 

下章直云削竹,亦不辨木名,故因釋之云:『削竹者,桐也。』

 

若然,經言苴杖,因釋削杖,唯上下二章不通於下,是以兼釋之。

 

至於帶,五服自明,故不兼釋。

 

然為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圓亦象天,竹又外內有節,象子為父,亦有外內之痛。

 

又竹能貫四時而不變,子之為父哀痛亦經寒溫而不改,故用竹也。

 

為母杖桐者,欲取桐之言同,內心同之於父,外無節,象家無二尊,屈於父。

 

為之齊衰,經時而有變。

 

又案變除削之使方者,取母象於地故也。

 

此雖不言杖之粗細,案《喪服小記》云:『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

 

鄭註云:『如要也。』

 

鄭知如要者,以其先云五分為殺,為要,其下即云杖大如,明如要也。

 

如要者,以杖從心已下,與要同處,故如要也。

 

云『杖各齊其心』者,杖所以扶病,病從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為斷也。

 

云『皆下本』者,本,根也,案《士喪禮》『下本』,註云順其性也。

 

云『杖者何爵也』者,自此已下,有五問五答,皆為杖起文。

 

云『者何』者,亦是執所不知,以其吉時,五十已後乃杖,所以扶老。

 

今為父母之喪,有杖有不杖,不知,故執而問之。

 

云『爵』,以爵答之,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則能為父母致病深,故許其以杖扶病。

 

云『無爵而杖者何』,問辭也,庶人無爵,亦得杖。

 

云『檐主也』者,答辭也,以其雖無爵無德,然以子,故假取有爵之杖為之,喪主拜賓、送賓,成喪主之義也。

 

云『非主而杖者何』,問辭也;

 

『輔病也』,答辭也。

 

鄭云謂眾子雖非為主,子為父母致病是同,亦為輔病也。

 

云『童子何以不杖』者,案此子夏之問辭,有不同,或云『者何』,或云『何以』,或云『何如』,或云『孰後』,或云『孰謂』,或云『何大夫』,或云『曷為』,有此七者。

 

答有義意,凡言者何,皆謂執所不知,故隱元年《公羊傳》云:『元年者何?』

 

何休云:『諸據疑問所不知,故曰者何。』

 

即此問『杖者何』是也。

 

稱何以者,皆據彼決此,即下云:父為長子,『何以三年』,據期章為眾子期,庶皆子,長子獨三年,是據彼決此也。

 

此即《公羊傳》云『何以不言即位』,何休云:『據文公言即位。』

 

隱不稱即位是也。

 

云何如者,問比類之辭,即下傳云『何為而可為人後』者,『同宗則可為人後』,是其問比類也。

 

云孰後者,不問比類,依《不杖章》,子夏傳云:孰後?

 

後大宗。

 

禮有大宗、小宗,故問誰為後。

 

云孰謂者,亦是問比類,但舊君有二等,一是待放之臣,二是致仕之臣,俱為舊君。

 

是以《齊衰三月章》云『舊君』,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

 

由其有二等,故問比類也。

 

即《公羊傳》云『王者孰謂?

 

謂文王』是也。

 

云何大夫者,亦是據彼決此,即《齊衰三月章》云『大夫為舊君』,《傳》曰:『何大夫之謂乎?

 

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

 

由其大夫有致仕者,有待放者,不同,故舉何大夫之問也。

 

言曷為者,亦是據彼決此,故《不杖章》云:『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

 

云謂據大夫於姑姊妹出嫁,宜降不降,故舉曷為之問也。

 

今云童子何以不杖,問辭也,不能病也,答辭也。

 

此庶童子,非直不杖,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

 

故《問喪》云:『免者以何為也?

 

曰:不冠者之所服也。』

 

言何以者,據當室童子及成人皆杖,唯此庶童子不杖,故云何以決之也。

 

知當室童子杖者,案《問喪》云:『《禮》曰:童子不緦,唯當室緦。

 

緦者,其免也。

 

當室則免而杖矣。』

 

謂子也。

 

案《雜記》云:『童子哭不亻哀,不踴,不杖,不菲,不廬。』

 

註云:『未成人者,不能備禮也。』

 

此獨云不杖,餘不言者,此上下皆釋杖,故言杖,不云餘者。

 

其實皆無,直有衰裳帶而已。

 

又云『婦人何以不杖?

 

亦不能病也』者,此亦謂童子婦人,若成人婦人正杖,知者,此《喪服》上陳其服,下陳其人。

 

喪服之下,男子婦人俱列,男子婦人同有苴杖。

 

又《喪大記》云:『三日,子、夫人杖;

 

五日,大夫世婦杖。』

 

諸經皆有婦人杖文,故知成人婦人正杖也。

 

明此童子婦人,案《喪服小記》云:『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鄭註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

 

無男昆弟,使同姓為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

 

許嫁及二十而笄,笄為成人,成人正杖也。』

 

是其童女為喪主,則亦杖矣。

 

若然,童子得稱婦人者,案《小功章》云:『為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是未成人稱婦人也。

 

雷氏以為此《喪服》妻為夫、妾為君、女子子在室為父、女子子嫁及在父之室為父三年,如傳所云婦人者皆不杖,《喪服小記》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唯著此一條,明其餘不為主者皆不杖。

 

此說非,何者?

 

此四等婦人皆在杖科之內,何得不杖?

 

又《禮記》記文說婦人杖者甚眾,何言無杖也。

 

云『絞帶者,繩帶也』者,以絞麻為繩作帶,故云絞帶也。

 

王肅以為絞帶如要,馬、鄭不言,當依王義。

 

雷氏以為絞帶在要之下言之,則要五分去一為帶。

 

但首象項之布,又在首,要象大帶,用繒,又在要,故須五分去一以為帶。

 

今絞帶象革帶,與要同在要,一則無上下之差,二則無粗細可象,而云去要五分一為絞帶,失其義也。

 

但帶至虞後,變麻服葛。

 

絞帶虞後雖不言所變,案公士、眾臣為君服布帶,又齊衰已下亦布帶,則絞帶虞後變麻服布,於義可也。

 

云『冠繩纓,條屬』者,喪用繩,為纓屬,著也,著之冠,垂之為纓也。

 

云『外畢』者,前後兩畢之未而向外攝之也。

 

云『鍛而勿灰』者,以冠為首飾,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

 

冠六升勿灰,則七升巳上故灰矣。

 

故《大功章》鄭註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

 

則七升已上皆用灰也。

 

云『衰三升』者,不言裳,裳與衰同,故舉衰以見裳。

 

為君義服衰三升半,不言者,以縷如三升半,成布三升,故直言三升,舉正以包義也。

 

云『菅屨者,菅菲也,外納。

 

居倚廬』者,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之菲。

 

案《士喪禮》『屨外納』,鄭註云:『納,收餘也。』

 

王謂正向外編之,居倚廬,孝子所居,居在門外東壁,倚木為廬,故《既夕》記云『居倚廬』,鄭註云:『倚木為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

 

又《喪大記》云:『凡非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

 

註云:『不欲人屬目,蓋廬於東南角。』

 

若然子則廬於其北顯處為之,以其子當應接吊賓,故不於隱者。

 

若然,此下有臣為君,則亦居廬。

 

案《周禮。宮正》云大喪,『授廬舍,辨其親疏貴賤之居』,註云:『親者、貴者居倚廬,疏者、賤者居堊室。』

 

又《雜記》朝廷卿大夫士居廬,都邑之士居堊室,見諸侯之臣為其君之禮。

 

案《喪大記》云:『婦人不居廬。』

 

若然,此經云居倚廬,專據男子生文。

 

云『寢苫枕塊』,《既夕》文與此同,彼註云:『苫,編槁。

 

塊,也。』

 

彼又云『不說帶』,鄭註云:『哀戚不在於安。』

 

若然,在中門外者,哀親之在外;

 

寢苫者,哀親之在草故也。

 

此之衰三升枕塊,據大夫已上。

 

若士,則大夫子為士者得行大夫禮。

 

若正士則枕草,衰則縷三升半,成布三升,《雜記》所云『齊晏平仲為其父粗衰斬枕草』是也,但平仲謙為父服士服耳。

 

云『哭晝夜無時』者,哭有三無時:始死未殯已前,哭不絕聲,一無時;

 

既殯已後,卒哭祭已前,阼階之下為朝夕哭,在廬中思憶則哭,二無時;

 

既練之後,無朝夕哭,唯有廬中或十日,或五日,思憶則哭,三無時也。

 

卒哭之後,未練之前,唯有朝夕哭,是一有時也。

 

云『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者,孝子遭父母之喪,當為父母致病,故《喪大記》云『水漿不入口』,三日之後乃始食。

 

必三日許食者,聖人製法,不以死傷生,恐至滅性,故禮許之食。

 

雖食猶節之,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也。

 

曾子有母之喪,水漿不入於口七日者,失禮之法,故子思非之,云『先王制禮,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而及之,故君子執親之喪,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是禮之常法也。

 

云『寢不說帶』者,案《雜記》:『孔子云,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月不解。』

 

鄭註云:『不解倦也。』

 

又案《既夕》文與此同,鄭註云:『哀戚不在於安。』

 

帶在衰裳之上,而云不說,則衰裳在內,不說可知。

 

此據未葬前,故文在虞上,既虞後,寢有席,衰說可知也。

 

云『既虞,翦屏柱楣』者,案《王制》云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

 

又案《士虞禮》既葬,反,日中而虞,鄭註《士喪》『三虞』云:『虞,安也。』

 

葬時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反哭之時,入廟中,上堂不見,入室又不見,乃至寢之中,舊殯之處,為虞祭,以安之。

 

《禮記。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離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是也。

 

依《公羊傳》云:天子九虞,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

 

今傳言既虞,謂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後,乃改舊廬,西鄉開戶,翦去戶傍兩廂屏之餘草。

 

柱者,前梁謂之楣,楣下兩頭豎柱,施梁乃夾戶傍之屏也。

 

云『寢有席』者,案《間傳》云『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翦不納』,鄭云:『芐,今之蒲蘋。』

 

即此寢有席,謂蒲粗加於苫上也。

 

云『食疏食,水飲』者,未虞以前,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而為粥。

 

今既虞之後,用粗疏米為飯而食之,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當以足為度。

 

云飲水者,未虞以前,渴亦飲水,而在既虞後,與疏食同。

 

言水飲者,恐虞後飲漿酪之等,故云飲水而已也。

 

云『朝一哭夕一哭而已』者,此當《士虞禮》卒哭之後。

 

彼云卒哭者,謂卒去廬中無時之哭,唯有朝夕於阼階下有時之哭。

 

《喪服》之中,三無時哭外,唯此卒哭之後,未練之前一節之是有時之哭,故云而已,言其不足之意。

 

云『既練,舍外寢』者,謂十三月服七升冠,男子除首而帶獨存,婦人除於帶而獨存。

 

又練布為冠,著繩,屨止舍外寢之中,不復居廬也。

 

云『始食菜果,飯疏食』者,案《喪大記》『祥而食肉』,《傳》云『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礻覃,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曲禮》云父母之喪,『有疾飲酒食肉,疾止復初』,皆為不以死傷生也。

 

云『哭無時』者,此三無時哭中,謂練後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思憶則哭。

 

《大記》云『祥而外無哭者,礻覃而內無哭者』,皆在哭無時之限也。

 

註『盈手』至『異數』。

 

釋曰:云『以五分一為殺者,象五服之數也』者,鄭五服之內,升數至多,若帶象升數,降殺參差難等。

 

若五服,服為一節,則降殺易明,故鄭云象五服之數也。

 

云『爵,謂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也』者,案《白虎通》云:『天子爵號。』

 

又夏殷之士無爵,周之道,爵及命士通大夫自然皆爵也。

 

是天子以下,皆曰爵也。

 

云『屬猶著也。

 

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著之冠也』者,案《禮記》云:『喪冠條屬,以別吉兇。』

 

若然,吉冠則纓、武別材,兇冠則纓、武同材,是以鄭云通屈一條繩為武,謂將一條繩從額上約之,至項後交過,兩相各至耳,於武綴之,各垂於頤下結之。

 

云『著之冠』者,武纓皆上屬著冠,冠六升,外畢是也。

 

云『布八十縷為升』者,此無正文,師師相傳言之,是以今亦云八十縷謂之宗,宗即古之升也。

 

云『今之《禮》皆以登為升,俗誤已行久矣』者,案鄭註《儀禮》之時,古今二《禮》並觀,疊古文者,則從經今文,若疊今文者,則從經古文。

 

今此註而云今之《禮》皆以登為升,與諸註不同,則今古《禮》皆作升字,俗誤已行久矣也。

 

若然,《論語》云『新既升』,升亦訓為成,今從登不從升者,凡織之法,皆縷縷相登,上乃成繒布,登義強於升,故從登也。

 

引《雜記》者,證條屬是喪冠,若吉冠則纓、武異材。

 

云『三年之練冠,亦條屬』者,欲見條屬以至大祥,除衰杖,大祥除喪之際,朝服縞冠,當纓、武異材,從吉法也。

 

云『右縫,小功以下左』者,案《大戴禮》云:『大功已上唯唯,小功已下額額。』

 

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階之下,西面吊,賓從外入門,北面見之。

 

大功以上,哀重其冠,三辟積,鄉右為之,從陰,陰,唯唯然順。

 

小功緦麻,哀輕,其冠亦三辟積,鄉左為之,從陽,吊賓入門,北鄉望之,額額然逆。

 

鄉賓二者皆條屬,但從吉從兇不同也。

 

云『外畢者,冠前後屈而出,縫於武也』者,冠廣二寸,落頂,前後兩頭皆在武下,鄉外出,反屈之,縫於武而為之,兩頭縫,畢鄉外,故云外畢。

 

案《曲禮》云『厭冠不入公門』,鄭註云:『厭猶伏也。

 

喪冠厭伏。』

 

是五服同名。

 

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厭伏之名。

 

《檀弓》云:『古者冠縮縫,今也衡縫。

 

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

 

是吉冠則辟積無殺,橫縫,亦兩頭皆在武上,鄉內,反屈而縫之,不得厭伏之名。

 

云『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

 

若然,則十二斤為一鬥,取十斤分之,升得一斤;

 

餘二斤,斤為十六兩,二斤為三十二兩,升取三十兩十升,升得三兩,添前一斤十六兩,為十九兩。

 

餘二兩,兩為二十四銖,二兩為四十八銖,取四十銖十升,升得四銖,餘八銖。

 

一銖為十累,八銖為八十累,十升,升得八累。

 

添前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銖八累。

 

於二十兩,仍少十九銖二累。

 

則別取一升破為十九兩四銖八累,分十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四十銖,又分九兩,兩為二十四銖,則九兩者二百一十六銖,並四銖八累,添前四百六十銖八累,總為二十四分。

 

直取二百四十銖,餘二百二十銖八累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分得九銖,添前分得十九銖,有四銖八累。

 

四銖,銖為十累,總為四十累,通八累為四十八累,二十四分,分得二累,是一升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銖,添前四銖為二十三銖,將二累添前八累則為十累,則十參為一銖,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為二十四銖,為一兩,一兩添十九兩,外二十兩曰溢。

 

云『楣謂之梁,所謂梁ウ』者,所謂《書傳》文。

 

案《喪服四制》云『高宗諒ウ三年』,鄭註云:『諒,古作梁,楣謂之梁。

 

ウ,讀如鶉鵪之鵪,ウ謂廬也。

 

廬有梁者,所謂柱楣也。』

 

即此柱楣者也。

 

云『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為之。

 

不塗,所謂堊室也』者,今至練後不居舊廬,還於廬處為屋。

 

但天子五門,諸侯三門,得有中門,大夫士唯有大門、內門兩門而已。

 

無中門而云中門外者,案《士喪禮》及《既夕》,外位唯在寢門外,其東壁有廬,堊室。

 

若然,則以門為中門,據內外皆有哭位,其門在外,內位中,故為中門,非謂在外門、內門之中為中門也。

 

言屋下壘墼為之者,東壁之所,舊本無屋,而云屋下為之者,謂兩下為屋,謂之屋下。

 

對廬偏加東壁,非兩下謂之廬也。

 

云不塗者,謂翦屏而已,不泥塗飾也。

 

云所謂堊室者,《傳》云父母之喪,既虞,翦屏,期而小祥,居堊室。

 

彼練後居堊室,即此外寢,故鄭云所謂堊室也。

 

云『謂復平生時食也』者,此食為飼讀之,不得為食讀之,知者,天子已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魚臘。

 

練後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飲酒,何得平常時食,明專據米飯而言也。

 

以其初據一溢米而言,既虞,飯疏食,食亦米飯也。

 

此既練後,復平生時食,食亦據米飯而言。

 

以其古者名飯為食,與《公食大夫》者同音也。

 

云『斬衰不書受月者』云云,凡喪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時、殺時,服乃隨哀以降殺。

 

故初服粗,至葬後練,後大祥,後漸細加飾,是以冠為受,斬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後,以其冠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

 

自餘齊衰以下,受服之時,差降可知。

 

然葬後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齊衰三月章》及《殤大功章》,皆云無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今此《斬衰章》及《齊衰章》應言受月,而不言,故鄭君特解之。

 

案《雜記》云: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

 

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

 

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

 

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

 

是天子已下,虞、卒哭異數,尊卑皆葬訖反日中而虞。

 

天子九虞,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訖即受服。

 

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

 

必然者,以其大夫已上,卒哭在後月,虞在前月,日已多,是以虞即受服,不得至卒哭。

 

士葬月,卒哭與虞同月,故受服待卒哭後也。

 

今不言受月者,《喪服》總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唯據天子,若言五月,唯據諸侯,皆不該上下,故周公設經,沒去受服之文,欲見上下俱含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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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父,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

 

父至尊也。

 

[疏]『父』。

 

釋曰: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

 

父已下是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

 

先陳父者,此章恩義並設,忠臣出孝子之門,義由恩出,故先言父也。

 

又下文諸侯為天子、妻為夫、妾為君之等,皆兼舉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為之人於下。

 

若然,此父與君直單舉所為之人者,餘者若直言天子,臣皆為天子,故舉諸侯也。

 

若直言夫,則妾於君體敵,亦有夫義。

 

妾為君,若直言君,與前臣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舉著服之人。

 

子為父、臣為君,二者無嫌疑,故單舉所為之人而已。

 

云『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

 

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問比例,以父母恩愛等,母則在齊衰,父則入於斬,比並不例,故問何以斬,不齊衰。

 

答云父至尊者,天無二日,家無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極,故為之斬也。

 

諸侯為天子,[疏]『諸侯為天子』。

 

釋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雖言天子,兼有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餘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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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傳曰:天子至尊也。

 

[疏]『傳曰天子至尊也』。

 

釋曰:不發問而直答之者,義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疏]『君』。

 

釋曰:臣為之服。

 

此君內兼有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

 

鄭註《曲禮》云:『臣無君猶無天。』

 

則君者,臣之天。

 

故亦同之於父為至尊,但義故,還著義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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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54:1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傳曰:君至尊也。

 

(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註『天子』至『曰君』。

 

釋曰:卿大夫承天子諸侯,則天子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案《周禮。載師》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地。

 

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魯國季孫氏有費邑,叔孫氏有後阝邑,孟孫氏有成阝邑,晉國三家亦皆有韓、趙、魏之邑,是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則有臣故也。

 

天子不言公與孤,諸侯大國亦有孤,鄭不言者,《詩》云『三事大夫』,謂三公,則大夫中含之也。

 

但士無臣,雖有地不得君稱,故仆隸等為其長,吊服加麻,不服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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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57:3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父為長子,(不言子,通上下也。亦言立以長。)

 

[疏]『父為長子』。

 

釋曰:君、父尊外,次長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註『不言』至『以長』。

 

釋曰:言長子通上下,則子之號,唯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

 

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

 

案《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婦。』

 

鄭註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

 

則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據天子諸侯之子。

 

是以鄭云『不言子,通上下』,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

 

故《內則》云『冢子則大牢』,註云:『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

 

是冢子亦通上下也。

 

云『亦言立以長』者,欲見妻所生,皆名子,第一子死也,則取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若言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以長,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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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59:4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傳曰:何以三年也?

 

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

 

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

 

[疏]『傳曰何』至『祖也』。

 

釋曰:云『何以』者,亦是問,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為眾子期,此章長子則為之三年,故發何以之傳也。

 

不問斬而問三年者,斬重而三年輕,長子非尊極,故舉輕以問之。

 

輕者尚問,明重者可知,故舉輕以明重也。

 

云『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者,此是答辭也。

 

以其父祖相承,為上已又是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

 

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為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

 

云『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者,此明相承,故須繼祖乃得為長子三年也。

 

註『此言』至『共廟』。

 

釋曰:云『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者,經云『繼祖』,即是為祖後乃得為長子三年。

 

鄭云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子,無孫,孫猶同庶孫之例,要子死後乃立孫,乃得為長子三年。

 

是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也。

 

云『重其當先祖之正體』者,解經正體於上。

 

又云『又以其將代巳為宗廟主也』者,釋經傳重也。

 

云『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者,謂兄得為父後者是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為父後者之弟,不得為長子三年。

 

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

 

云『言庶者,遠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妻所生第二者是眾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

 

云『《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者,案《祭法》云:士二廟,官師一廟。

 

鄭註云:『官師,中下之士,祖禰共廟。』

 

則此容祖、禰共廟,據官師而言。

 

若然,《小記》所云祖禰並言者,是士二廟者也。

 

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舉尊而言也。

 

鄭註《小記》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為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已三世,即得為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

 

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

 

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

 

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

 

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後是也;

 

四則正而不體,立孫為後是也。

 

案《喪服小記》云:『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鄭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

 

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為人後者,[疏]『為人後者』。

 

釋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也。

 

案《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

 

大宗即下文為宗子齊衰三月,彼云後大宗者,則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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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7:01: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傳曰:何以三年也?

 

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何如而可為之後?

 

同宗則可為之後。

 

何如而可以為人後?

 

支子可也。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

 

[疏]『傳曰』至『若子』。

 

釋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為之三年,故發問,比例之傳也。

 

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辭也。

 

雷氏云:此文當云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見所後不定故也。

 

云『何如而可為之後』,問辭。

 

『同宗則可為之後』,答辭。

 

此問亦問比類,以其取後取何人為之,答以同宗則可為之後,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則不可。

 

謂同承別子之後,一宗之內,若別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

 

又云『何如而可以為人後』,問辭。

 

云『支子可也』,答辭。

 

以其他家子當家,自為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亦不可闕,則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

 

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

 

若然,子不得後人,無後亦當有立後之義也。

 

云『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親至『若子』,謂如死者之親子,則死者祖父母,則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

 

妻謂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

 

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並據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為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皆如親子為之著服也。

 

若然,上經直言為人後,不言為父,此經直言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親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親者,子夏作傳,舉疏以見親,言外以包內,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

 

妻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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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7:02:0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傳曰:夫至尊也。

 

[疏]『妻為夫傳曰夫至尊也』。

 

釋曰:自此已下論婦人服也。

 

婦人卑於男子,故次之。

 

案《曲禮》云:『天子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

 

後以下皆以義稱士,庶人得其總名妻者,齊也。

 

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是言妻之尊卑,與夫齊者也。

 

若然,此經云妻為夫者,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同為夫斬衰也。

 

傳言『夫至尊』者,雖是體敵,齊等夫者,猶是妻之尊敬。

 

以其在家天父,出則天夫。

 

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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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7:03: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妾為君。

 

傳曰:君至尊也。

 

(妾謂夫為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

 

[疏]『妾為君傳曰君至尊也』。

 

釋曰:妾賤於妻,故次妻後。

 

案《內則》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

 

鄭註云:『妾之言接,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

 

是名妾之義。

 

但其並後匹,則國亡家絕之本,故深抑之,別名為妾也。

 

既名為妾,故不得名婿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為君也。

 

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稱,故亦服斬衰也。

 

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

 

註『妾謂』至『亦然』。

 

釋曰:云『不得體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體之得名為夫,妾雖接見於夫,不得體敵,故加尊之而名夫為君,是以服斬也。

 

云『雖士亦然』者,案《孝經》士言爭友,則屬隸不得為臣,則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與臣為異,是以雖士妾得稱夫為君,故云雖士亦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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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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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九


女子子在室為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謂已許嫁。)

 

[疏]『女子』至『為父』。

 

註『女子』至『許嫁』。

 

釋曰:自此盡『為父三年』,論女子子為父出及在室之事。

 

制服又與男子不同。

 

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單稱子,是對父母生稱。

 

今於女子別加一字,故雙言二子,以別於男一子者。

 

云『言在室者,關已許嫁』者,鄭意經直云女子子為父得矣,而別加在室者,關已許嫁。

 

關,通也,通已許嫁。

 

《內則》『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許嫁而笄,謂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備,許嫁與人,即加笄,與丈夫二十而冠同。

 

死而不殤,則同成人矣。

 

身既成人,亦得為父服斬也。

 

雖許嫁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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