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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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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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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00:1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六下


嗇夫承命,告於天子。

 

(嗇夫,蓋司空之屬也。

 

為末擯,承命於侯氏。

 

下介傳而上,上擯以告於天子。

 

天子見公,擯者五人;

 

見侯伯,擯者四人;

 

見子男,擯者三人。

 

皆宗伯為上擯。

 

《春秋傳》曰:『嗇夫馳。』)

 

[疏]『嗇夫』至『天子』。

 

註『嗇夫』至『夫馳』。

 

釋曰:云『嗇夫,蓋司空之屬也』者,無正文,知司空屬者,案五官之內,無嗇夫之名,故知是司空之屬。

 

但《司空職》亡,故言『蓋』以疑之。

 

云『末擯,承命於侯氏。

 

下介傳而上,上擯以告於天子』者,案《周禮。司儀職》兩諸侯相朝,皆為交擯。

 

則此諸侯見天子,交擯可知。

 

此所陳擯介,當在廟之外,門東陳擯,從北鄉南;

 

門西陳介,從南鄉北,各自為上下,此經先云『嗇夫承命,告於天子』,則命先從侯氏出。

 

下文天子得命,呼之而入命,又從天子下至侯氏即令入,故下註云:『君乃許入。』

 

若然,此覲遇之禮略,唯有此一辭而已,無三辭之事。

 

《司儀》云『交擯三辭』者,據諸侯自相見於大門外法,其天子春夏受享於廟,見於大門外,亦可交擯三辭矣。

 

云『天子見公,擯者五人』以下,並《大行人》文。

 

云『皆宗伯為上擯』者,案《大宗伯職》云『朝覲會同,則為上相』,鄭註云:『相詔王禮也。

 

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

 

若四時常朝,則小行人為承擯,故《小行人職》云:『將幣,為承而擯。』

 

此文嗇夫為末擯,若子男三擯,此則足矣。

 

若侯伯四擯,別增一士。

 

若上公五擯,更別增二士。

 

若時會殷同,則肆師為承擯。

 

故《肆師職》云『大朝覲佐擯』,鄭註云:『為承擯。』

 

是其義也。

 

引《春秋傳》者,案《左氏傳》昭十七年,『夏六月朔,日有食之』,叔孫昭子救日食,引《夏書》云:『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

 

鄭引者,欲見嗇夫是卑官,得為末擯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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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01: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六下


天子曰:『非他,伯父實來,予一人嘉之。

 

伯父其入,予一人將受之。』

 

(言非他者,親之辭。嘉之者,美之辭也。上擯又傳此而下至嗇夫,侯氏之下介受之,傳而上,上介以告其君,君乃許入。今文實作,嘉作賀。)

 

[疏]『天子』至『受之』。

 

註『言非』至『作賀』。

 

釋曰:此經直云『伯父其入』,不云迎之,《禮記。郊特牲》云『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故無迎法。

 

若然,案《夏官。

 

齊仆》云『掌馭金路以賓,朝、覲、宗、遇、饗食皆乘金路,其法儀各以其等為車送逆之節』者,覲遇雖無迎法,至於饗,即與春夏同,故連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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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02:2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六下


侯氏入門右,坐奠圭,再拜稽首。

 

(入門而右,執臣道不敢由賓客位也。卑者見尊,奠摯而不授。)

 

[疏]『侯氏』至『稽首』。

 

註『入門』至『不授』。

 

釋曰:云『卑者見尊,奠摯而不授』者,案《士昏禮》云婿執雁,升奠雁,又云『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婿見』,主人出門,婿入門,『奠摯再拜出』,鄭註云:『奠摯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

 

又《士相見》凡臣見於君,奠摯再拜,與此奠圭皆是卑者不敢授而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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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03:3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六下


擯者謁。

 

(謁猶告也。上擯告以天子前辭,欲親受之,如賓客也。其辭所易者,曰『伯父其升』。)

 

[疏]『擯者謁』。

 

註『謁猶』至『其升』。

 

釋曰:云『其辭所易者,曰伯父其升』者,此又不見謁告之辭。

 

鄭註云『上擯告以天子前辭』者,謂擯者謁以上辭云:『天子曰:非他,伯父實來,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將受之。』

 

是擯者於門外傳王辭,告之使入。

 

此擯者謁告,還用彼辭,所改易者,唯改入字為升,故云伯父其升也。

 

以其喚使升堂,親受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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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04:3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六下


侯氏坐取圭,升致命。

 

王受之玉。

 

侯氏降,階東北面再拜稽首。

 

擯者延之曰:『升。』

 

升成拜,乃出。

 

(擯者請之。侯氏坐取圭,則遂左,降拜稽首送玉也。從後詔禮曰延。延,進也。)

 

[疏]『侯氏』至『乃出』。

 

註『擯者』至『進也』。

 

釋曰:云『侯氏坐取圭,則遂左,降』者,以經侯氏得擯者之告,坐取圭即言升致命,無出門之文,明知遂向門左,從左堂塗升自西階致命也。

 

云『從後詔禮曰延。

 

延,進也』者,以其賓升堂,擯者不升,若《特牲》、《少牢》祝延屍,使升,屍升,祝從升。

 

與此文同,皆是從後詔禮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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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06:0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實唯國所有。

 

(四當為三。

 

古書作三四或皆積畫,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誤也。

 

《大行人職》曰諸侯『廟中將幣,皆三享』,其禮差又無取於四也。

 

初享或用馬,或用虎豹之皮。

 

其次享,三牲魚臘,籩豆之實,龜也,金也,丹漆絲糸廣竹箭也,其餘無常貨。

 

此地物非一國所能有,唯所有分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

 

[疏]『四享』至『所有』。

 

註『四當』至『致之』。

 

釋曰:自此盡『事畢』,論侯氏行覲禮訖,相隨即行三享之事。

 

云『四當為三。

 

古書作三四或皆積畫,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誤也』者,知四當為三者,諸文唯謂三享,無四享之事,所以誤作四者,由古書作三四之字,或皆積畫者,《堯典》云:『帝曰:次!

 

{二二}嶽。』

 

《臯陶》云『外薄{二二}海』,《泰誓》序云『作《泰誓》三篇』,是古書三四皆積畫也。

 

云此篇又多四字者,下有『四傳擯』,又云『路下四亞之』,又云『束帛四馬』,『四門』,『四尺』,四字既多,積畫{二二}又似三,由此故誤為四字也。

 

引《大行人》者,欲證三享為正文。

 

云『其禮差又無取於四也』者,案《聘禮》『小聘曰問,不享』,大聘雖有享,不言數,明一享而已。

 

案《大行人》五等諸侯皆同三享,若然,三與一及不享,是其禮之差,是無取於四之義,故從三為正。

 

云『初享或用馬,或虎豹之皮』者,案下經先陳馬,《聘禮》特言皮,故知初享以此二者為先。

 

言『或』者,《聘禮》記云『皮馬相,可也』,又《聘禮》經夕幣時,皮則左首,展幣時,更云馬則幕南北面,此下經亦用馬,案《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是其或用馬,或用虎豹之皮,為初享也。

 

云『其次享,三牲魚臘,籩豆之實』以下,皆《禮器》文。

 

是以《禮器》云:『大饗,其王事與?

 

三牲、魚、臘,四海九州之美味也。

 

籩豆之薦,四時之和氣也。

 

內金,示和也。

 

束帛加璧,尊德也。

 

龜為前列,先知也。

 

金次之,見情也。

 

丹漆、絲糸廣、竹箭,與眾共財也。

 

其餘無常貨,各以其國之所有,則致遠物也。』

 

彼諸侯國王為祭而致之,與此因覲致之同,以其因覲即助祭,因祭即致享物,若不當三年袷祭,即特致三享也。

 

云『皆以璧帛致之』者,案《聘禮》束帛加璧,享君;

 

束錦加琮,享夫人。

 

《小行人》亦云『璧以帛,琮以錦』,是五等諸侯享天子與後。

 

此云璧帛致之者,據享天子而言,若享後,即用琮錦。

 

但三享在庭分為三段,一度致之,據三享而言,非謂三度致之為皆也。

 

凡享者,貢國所有,或因朝而貢,或歲之常貢,歲之常貢則《小行人》云『春入貢』及《大宰》『九貢』是也,因朝而貢者,則《大行人》云『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之等是也,皆有璧帛以致之。

 

案《小行人》云:『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

 

此六物者,以和諸侯之好故。』

 

註云:『合,同也。

 

六幣所以享也。

 

五等諸侯享天子用璧,享後用琮,其大各如其瑞,皆有庭實以馬。

 

若皮,皮虎豹之皮。

 

用圭璋者,二王之後也。

 

二王後尊,故享用圭璋而特之。

 

《禮器》曰圭璋特,義亦通於此,其於諸侯亦用璧琮耳。

 

子男於諸侯,則享用琥璜,下其瑞也。

 

凡二王後,諸侯相享之玉,大小各降其瑞一等。』

 

若如此言,鄭知五等享玉各如其瑞者,見《玉人職》云:『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

 

言九寸,據上公琮以享後,不言者,文不具。

 

公依命數與瑞等,則侯伯子男之享玉,亦如其瑞可知。

 

又知五等自相享,各降其瑞一等者,又見《玉人職》云:『彖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

 

鄭云:『獻於所朝聘君之夫人。』

 

兼言聘者,欲見聘使亦下君之瑞一寸,與君同,直言彖琮享夫人,不言彖璧以享君,亦文不具。

 

若然,侯伯子男自相享,各降其瑞一寸可知。

 

圭璋據二王後享天子與後者,五等諸侯既用璧琮,二王後尊,明用圭以享天子,用璋以享後可知。

 

又知二王後自相享,亦用璧琮者,以五等諸侯降於享天子,明二王後退用璧琮可知。

 

子男自相享用琥璜者,以其子男瑞用璧,享天子可與瑞同,自相享不得與瑞等,降用琥璜可知。

 

若然,子男之臣自相聘,亦享用琥璜,不得逾君故也。

 

又知五等之臣聘享之玉,皆降其君一寸者,又見《玉人》云:『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

 

八寸,據上公之臣,則侯伯子男臣,各降其君一寸可知。

 

案《孝經緯援神契》云:二王後稱公,大國稱侯。

 

則二王之後為公,而則前謂公者,案《典命》云:『上公九命為伯,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

 

鄭註云:『上公者,謂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為二伯,二王之後亦為上公。』

 

若然,《典命》云:『王之三公八命。』

 

有功加一命為二伯,則周公、召公是也。

 

本國猶稱侯,則魯侯燕伯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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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07: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奉束帛,匹馬卓上,九馬隨之,中庭西上,奠幣,再拜稽首。

 

(卓,讀如卓王孫之卓,卓猶的也。以素的一馬以為上,書其國名,後當識其何產也。馬必十匹者,不敢斥王之乘,用成數,敬也。)

 

[疏]『奉束』至『稽首』。

 

註『卓讀』至『敬也』。

 

釋曰:云『中庭西上』者,案《昏禮》云『參分庭一在南』,又《聘禮》云『庭實,皮則攝之』,註云:『參分庭,一在南。』

 

又米『設於中庭』,鄭註云:『言當中庭者,南北之中也。』

 

則此云中庭,亦是南北之中。

 

不參分庭一在南者,以其三享同陳,須入庭深設之故也。

 

云『卓,讀如卓王孫之卓,卓猶的也』者,以音字既同,而讀從之。

 

卓王孫,是司馬相如之妻文君之父也。

 

於十馬之內以素的一馬以為上,故訓卓為的也。

 

云『書其國名,後當識其何產也』者,謂若晉有鄭之小駟,復有屈產之類是也。

 

云『馬必十匹者,不敢斥王之乘,用成數,敬也』者,此為庭實,故用十匹。

 

案《康王之誥》二伯率諸侯而入,皆布乘黃朱,而陳四匹者,彼據二王之後,以國所有享新王。

 

享物陳於庭,用圭,以馬致享,馬不得上堂,亦陳於庭,直以圭升堂致命,乘馬若乘皮,故以四為禮。

 

非所享之物,故用四馬,與此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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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擯者曰:『予一人將受之。』

 

(亦言王欲親受之。)

 

[疏]『擯者』至『受之』。

 

註『亦言』至『受之』。

 

釋曰:云『亦言王欲親受之』者,亦上親受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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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09: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侯氏升致命。

 

王撫玉。

 

侯氏降自西階,東面授宰幣,西階前再拜稽首,以馬出,授人,九馬隨之。

 

(王不受玉,撫之而已,輕財也。以馬出,隨侯氏出授王人於外也。王不使人受馬者,主於享,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

 

[疏]『侯氏』至『隨之』。

 

註『王不』至『益臣』。

 

釋曰:云『授宰幣』,王既撫玉,不受幣,幣即束帛加璧,並玉言幣,故《小行人》合六幣,皮馬與玉皆為幣。

 

此單言宰,即大宰,大宰主幣,故《周禮。大宰職》云:『大朝覲會同,贊玉幣、玉獻、玉幾、玉爵。』

 

註云『助王受此四者』是也。

 

云『王不受玉,撫之而已,輕財也』者,案《聘義》,圭璋還之為重禮,璧琮不還為輕財。

 

是以圭璋親受,璧琮初即不受,為輕財故也。

 

云『以馬出,隨侯氏出授王人於外也』者,謂侯氏牽馬而出,馬隨侯氏之後出,授王人於外也。

 

云『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者,春夏受贄於朝,雖無迎法,王猶在朝。

 

至受享又迎之,而稱賓主,至覲禮受享,皆無迎法,不下堂而見諸侯,已是王尊為君禮,臣卑為臣禮。

 

王猶親受其玉,今至於三享,貢國所有,行供奉之節,故使自執其馬,王不使人受之於庭者,是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故也。

 

《聘禮》享用皮,及賓私覿,馬皆使人受之者,見他國之君不臣人之臣,故與此異也。

 

若然,《聘禮》享君,尚有幣問卿大夫;

 

此諸侯覲天子,享天子訖,亦當有幣問公卿大夫,是以隱七年《左氏傳》云『初,戎朝於周,發幣於公卿,而凡伯不賓』,服註云:『戎以朝禮,及公卿大夫發陳其幣。』

 

凡伯以諸侯為王,卿士不修賓主之禮,敬報於戎。

 

是以冬天王使凡伯來聘,還戎,伐之於楚丘以歸,是諸侯朝天子,亦有聘及公卿大夫之事也。

 

事畢。

 

(三享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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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乃右肉袒於廟門之東。

 

乃人門右,北面立,告聽事。

 

(右肉袒者,刑宜施於右也。

 

凡以禮事者左袒,入更從右者,臣益純也。

 

告聽事者,告王以國所用為罪之事也。

 

《易》曰:折其右肱,無咎。)

 

[疏]『乃右』至『聽事』。

 

註『右肉』至『無咎』。

 

釋曰:自此盡『降出』,論侯氏受刑,王免之降出之事。

 

刑袒於右者,右是用事之便,又是陰,陰主刑,以不能用事,故刑袒於右也。

 

云『凡以禮事者左袒』,左袒者,無問吉兇禮,皆袒左。

 

知者,《士喪禮》云:『主人出南面,左袒,扌及諸面之右。』

 

《檀弓》云:廷陵季子葬其子於嬴、博之,葬訖,左袒。

 

故云『凡』以該之。

 

引『《易》曰折其右肱無咎』者,案《易。

 

豐ⅲⅵ卦》九三云『折其右肱,無咎』,凡卦爻,二至四,三至五,兩體交互,各成一卦,先儒謂之互體,故鄭隨其義而註云:三,艮爻,艮為手,互體為巽。

 

巽又為進退,手而便於進退,右肱也,猶大臣用事於君,君能誅之,故無咎。

 

引之者,證刑理宜於右之義。

 

云『告聽事者』,告王以國所用為罪之事也者,加得字解之,當云『告王以國所用為者得非罪之事』也。

 

正是罪之一辭,解擬受刑之意,又解云告王以己無罪,引下文『伯父無事』,解之不辭之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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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擯者謁諸天子。

 

天子辭於侯氏,曰:『伯父無事,歸寧乃邦。』

 

(謁,告。寧,安也。乃猶女也。)

 

侯氏再拜稽首,出,自屏南門西,遂入門左,北面立,王勞之。

 

再拜稽首。

 

擯者延之曰:『升。』

 

升成拜,降出。

 

(王辭之,不即左者,當出隱於屏而襲之也。天子外屏,勞之,勞其道勞也。)

 

[疏]『侯氏』至『降出』。

 

註『王辭』至『勞也』。

 

釋曰:云『當出隱於屏而襲之也』者,以屏外不見天子為隱。

 

向者右袒,今王辭以無事,故宜襲也。

 

云『天子外屏』者,據此文出門乃云屏南,即是外屏。

 

云天子外屏,取《禮緯》之文,故《禮緯》云:『天子外屏,諸侯內屏,大夫以簾,士以帷』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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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5-3 16:19 編輯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天子賜侯氏以車服。

 

迎於外門外,再拜。

 

(賜車者,同姓以金路,異姓以象路。服則袞也,也,毳也。古文曰:迎於門外也。)

 

[疏]『天子』至『再拜』。

 

註『賜車』至『外也』。

 

釋曰:自此盡『亦如之』,論王使人賜侯氏車服之事。

 

云『同姓金路,異姓象路』,案《周禮。巾車》『掌五路』,自玉路至木路,玉路以祀,尊之,不賜諸侯。

 

金路云『同姓以封』,象路云『異姓以封』,革路云『以封四衛』,木路云『以封蕃國』。

 

鄭云:同姓『謂王子母弟,率以功德出封,雖為侯伯,其畫服猶如上公』。

 

賜魯侯,鄭伯服則袞冕,得乘金路,以下與上公同,則大公與杞宋雖異姓,服袞冕,乘金路矣。

 

異姓謂舅甥之國,與王有親者,得乘象路。

 

異姓侯伯,同姓子男,皆乘象路。

 

以下四衛,謂要服以內,庶姓與王無親者,自侯伯子男,皆乘革路。

 

以下蕃國,據外為總名,皆乘木路而已。

 

鄭直言金路、象路者,略之也。

 

云『服則袞也,也,毳也』,據《司服》而言。

 

案《司服》上陳王之吉服有九,下云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

 

侯伯自冕而下,如公之服;

 

於男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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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路先設,西上,路下四,亞之。

 

重賜無數,在車南。

 

(路謂車也。

 

凡君所乘車曰路。

 

路下四,謂乘馬也。

 

亞之,次車而東也。

 

《詩》云:『君子來朝,何錫予之?

 

雖無予之,路車乘馬。

 

又何予之?

 

玄袞及黼。』

 

重猶善也。

 

所加賜善物。

 

多少由恩也。

 

《春秋傳》曰:『重錦三十兩。』)

 

[疏]『路先』至『車南』。

 

註『路謂』至『十兩』。

 

釋曰:云『凡君乘車曰路』者,鄭註《周禮》云:『路,大也。』

 

君之居以大為名,是以云路寢、路門之等。

 

引《春秋》者,閔二年《左氏傳》云:『狄人伐衛』,又云『及狄人戰於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

 

夜與國人出,狄入衛,遂從之,又敗諸河。

 

宋桓公逆諸河,宵濟,立戴公以廬於曹,齊侯使公子無虧帥車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歸公乘馬,祭服五稱,牛、羊、豕、雞、狗皆三百與門材,歸夫人魚軒,重錦三十兩』。

 

鄭引之,證重賜無數,在車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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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23:0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諸公奉篋服,加命書於其上,升自西階,東面,大史是右。

 

(言諸公者,王同時分命之而使賜侯氏也。右讀如『周公右王』之右。是右者,始隨入,於升東面,乃居其右。古文是為氏也。)

 

[疏]『諸公』至『是右』。

 

註『言諸』至『氏也』。

 

釋曰:云『言諸公者,王同時分命之而使賜侯氏也』者,以其言『諸』,非一之義,以諸侯來覲者,眾各停一館,故命諸公分往賜之。

 

云『右讀如周公右王之右』者,案襄公二十一年《左氏傳》,晉欒盈出奔楚,範宣子殺羊舌虎,囚伯華。

 

於是,祁奚老矣,聞之,乘ㄞ而見宣子,祁奚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

 

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

 

今壹不免其身,以棄社稷,不亦惑乎?

 

鯀殛而禹興,伊尹放太甲而相之,而卒無怨色。

 

管、蔡為戮,周公右王。

 

若之何其以虎也棄社稷?』

 

鄭引此者,證大史是右,是佐公,而在公右之義也。

 

云『是右者,始隨入,於升東面,乃居其右』者,大史卑,明始時隨公後,升訖,公東面,大史乃居其右,故云是右,謂於是乃居公右而並東面。

 

知並立者,以其在公右,宣王命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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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24: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侯氏升,西面立。

 

大史述命。

 

(讀王命書也。)

 

侯氏降兩階之,北面再拜稽首。

 

(受命。)

 

升成拜。

 

(大史辭之降也。《春秋傳》曰:且有後命,以伯舅耋老,毋下拜。此辭之類。)

 

[疏]『升成拜』。

 

註『大史』至『之類』。

 

釋曰:引《春秋》者,僖九年《經》: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之等於葵丘。

 

《傳》云:『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賜伯舅胙。

 

齊侯將下拜,孔曰:且有後命,天子使孔曰,以伯舅耋老,加勞,賜一級,無下拜。

 

對曰:天威不違顏咫尺,小白余敢貪天子之命,無下拜,恐隕越於下,以遺天子羞,敢不下拜?

 

下拜,登受。』

 

鄭引之者,證此大史述王辭,侯氏下拜亦如此。

 

故鄭云『此辭之類』也。

 

但彼以齊侯年老,故未降已辭。

 

此下拜禮也,故降拜乃辭之。

 

彼齊侯不升成拜者,亦以年老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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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25: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大史加書於服上,侯氏受。

 

(受篋服。)

 

使者出。

 

侯氏送,再拜,儐使者,諸公賜服者,束帛、四馬,儐大史亦如之。

 

(既云拜送,乃言儐使者,以勞有成禮,略而遂言。)

 

[疏]『使者』至『如之』。

 

註『既云』至『遂言』。

 

釋曰:云『既云拜送,乃言儐使者,以勞有成禮,略而遂言』者,經云『侯氏送再拜』者,事勢宜終,故連言之。

 

其實儐使者在拜送前,必以之儐後略言者,以儐有成禮可依,故後略言。

 

案上篇以來,每有儐禮,皆是成篇之法,是成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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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26: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同姓大國,則曰『伯父』,其異姓,則曰『伯舅』。

 

同姓小邦,則曰『叔父』,其異姓小邦,則曰『叔舅』。

 

(據此禮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

 

[疏]『同姓』至『叔舅』。

 

註『據此』至『而言』。

 

釋曰:案《周禮。

 

冢宰職》云:『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

 

註云『大曰邦,小曰國。

 

邦之所居,亦曰國』者,彼經或邦國連言,或單言國。

 

則邦國連言據諸侯,單言國據王。

 

以邦在國上,故云大曰邦,小曰國。

 

唯王建國是邦之所居,亦曰國。

 

彼對文則例,散文則通,故此大國言國,小國言邦也。

 

鄭云『據此禮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者,鄭欲解稱伯父、叔父不要同姓為定之意。

 

云據此云伯父者,即上文云伯父,此文即云『同姓大國則曰伯父』,是以云據此禮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

 

若也據文,則不要同姓與大國,案下《曲禮》東西二伯,不問同姓異姓,皆稱伯父,州牧而稱叔父。

 

鄭云:『牧尊於大國之君而謂之叔父,辟二伯,亦以此為尊』是也。

 

又云『同姓大國,則曰伯父』者,唯據此禮而云伯父而言,不據他文,故鄭此註決為不定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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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27:4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饗禮,乃歸。

 

(禮,謂食燕也。王或不親以其禮幣致之,略言饗禮,互文也。《掌客職》曰:上公三饗三食三燕,侯伯再饗再食再燕,子男一饗一食一燕。)

 

[疏]『饗禮乃歸』。

 

註『禮謂』至『一燕』。

 

釋曰:云『禮,謂食燕也』者,案《聘禮》及諸文,言饗皆單云饗,無云禮。

 

鄭所引《掌客》五等,饗、食、燕三者具有,今饗下有禮,故以禮為食燕也。

 

云『王或不親以其禮幣致之』,鄭言此者,欲解經變食燕而言之禮,見王有故不親食燕,則以禮幣致之,故言之禮。

 

云『略言饗禮,互文』者,直言饗,見王無故親饗之,若王有故,亦以侑幣之禮致之,食燕公之禮,見王有故,以幣之禮致之,亦宜有王無故,親食燕,故云互文也。

 

引《掌客》者,見五等諸侯饗、食、燕皆具有,證經之禮是食燕之義也。

 

以此文為互,則饗食燕皆有酬幣、侑幣,是以《掌客職》『三饗三食三燕』云云,即云『若弗酌,則以幣致之』,鄭註云:『若弗酌,謂君有故,不親饗食燕。』

 

彼是諸侯自相待法,此鄭引之,證經天子待諸侯法,則天子待諸侯三者皆有幣可知。

 

案《掌客》云:王巡守,『從者三公視上公之禮,卿視侯伯之禮,大夫視子男之禮』,則天子使公卿大夫存┹省至諸侯之國,諸侯與之饗、食、燕皆有幣,與諸侯同可知也。

 

若大國之孤聘於天子及鄰國,其饗、食、燕有侑幣、酬幣,亦與子男同。

 

故《大行人》云:『凡大國之孤,執皮帛以繼小國之君,出入三積,不問一勞。』

 

又云『其他皆視小國之君』,鄭註云:『他謂貳車及介牢禮,賓主之,擯者將幣,酢饗食之數。』

 

故知饗食燕亦有幣也。

 

案《聘禮》云:『若不親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幣如致饔,無儐。

 

致饗以酬幣,亦如之。』

 

是親饗食之有幣可知。

 

又云『燕與ㄈ獻無常數』,又不言致燕以幣,則無致燕之禮,親燕亦無酬幣。

 

《鹿鳴》序云:『燕群臣嘉賓也,既飲食之,又實幣帛筐篚,以將其厚意。』

 

則飲食據饗食有幣。

 

若然,發首云燕群臣嘉賓者,文王於群臣嘉賓恩厚,燕之無數,故先言其實無幣也。

 

若然,天子燕已臣及四方卿大夫,諸侯燕己臣及四方卿大夫,皆無酬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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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
 樓主| 發表於 2013-5-3 16:29:0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諸侯覲於天子,為宮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於其上。

 

(四時朝覲受之於廟,此謂時會殷同也。

 

宮,謂土為埒,以象墻壁也。

 

為宮者,於國外,春會同則於東方,夏會同則於南方,秋會同則於西方,冬會同則於北方。

 

八尺曰尋,十有二尋則方九十六尺也。

 

深謂高也,從上曰深。

 

《司儀職》曰:『為壇三成。』

 

成猶重也。

 

三重者,自下差之為三等,而上有堂焉。

 

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

 

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

 

上下四方之神者,所謂神明也。

 

會同而盟,明神監之,則謂之天之司盟,有象者,猶宗廟之有主乎?

 

王巡守,至於方嶽之下,諸侯會之,亦為此宮以見之。

 

《司儀職》曰『將會諸侯,則命為壇三成,宮旁一門,詔王儀,南鄉見諸侯』也。)

 

[疏]『諸侯』至『其上』。

 

註『四時』至『侯也』。

 

釋曰:自此盡『四傳儐』,論會同王為壇見諸侯之事。

 

云『四時朝覲受之於廟』者,案《曲禮下》經言之春夏朝宗在朝不在廟,而言四時朝覲皆在廟者,朝宗雖在朝,受享則在廟,故並言之。

 

云『此謂時會殷同也』者,以《司儀職》云『將合諸侯則令為壇三成』,與此為一事,則合者,合諸侯也,故知此為壇見諸侯謂時會殷同時也。

 

案《大宗伯》云『時見曰會,殷見曰同』,鄭註云:『時見者,言無常期。

 

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徵討之事,則既朝覲,王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命事焉。

 

《春秋傳》曰「有事而會,不協而盟」是也。

 

殷猶眾也。

 

十二歲王如不巡守,則六服盡朝。

 

朝禮既畢,王亦為壇,合諸侯以命政焉。

 

所命之政,如王巡守殷見四方。

 

四時分來,終歲則遍。』

 

若如此註,則時會殷同,亦有朝覲在廟,而獨云四時朝覲在廟者,以其《周禮。

 

大行人》諸侯依服數來朝、時會無常期。

 

假令當方諸侯有不順服,則順服者皆來朝王,其中則有當朝之歲者,復有不當朝之歲者。

 

若當朝之歲者,自於廟朝覲,若不當朝之歲者,當在壇朝。

 

若十二年王不巡守,則殷朝,亦云既朝,乃於壇者六服之內,若以當歲者,即在廟,則依服數,十二歲合有侯服。

 

年年朝者在廟朝覲,其五服自甸男采衛要五服。

 

若以十二歲王巡守,總合朝服,不得獨在廟,在壇朝,故鄭會同皆言既朝覲乃為壇於國外也。

 

朝事儀未在壇朝而先言帥諸侯拜日,亦謂帥已朝者諸侯而言也。

 

云『為宮者,於國外,春會同則於東方』,云云者,經直言『為壇』,鄭知逐四方為之者,案《司儀》云『將合諸侯,則令為壇三成』,鄭註云:『合諸侯,謂有事而會也。

 

為壇於國外以命事。』

 

天子春帥諸侯拜日於東郊,則為壇於國東;

 

夏禮日於南郊,則為壇於國南;

 

秋禮山川丘陵於西郊,則為壇於國西;

 

冬禮月與四瀆於北郊,則為壇於國北。

 

既拜禮而還,加方明於壇上而祀焉。

 

鄭引此文,下及朝事儀而言,故知為壇皆依方為之。

 

但四方之壇,並宜在四郊之內,以其拜日之等,於近郊退來就壇,明壇在近郊之內。

 

但去城不知遠近,或四方皆依成數,東方八裏,南方七裏,西方九裏,北方六裏。

 

四方此其定分。

 

案《職方》王會同或出畿在諸侯之國,故《職方氏》令諸侯共待之事則無常數。

 

云『八尺曰尋』者,依《考工記》云『殳長尋有四尺』,從軫差之,知尋長八尺。

 

云『三重者,自下差之為三等,而上有堂焉。

 

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者,此以下基九十六尺,上下三等,每等兩相各丈二尺,共二丈四尺,三等總七丈二尺,通堂上二丈四,合九丈六尺也。

 

云『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者,謂合木為上下四方,故名方,此則神明之象,故名明。

 

此樂解得名方明,神之義也。

 

云『所謂明神也』者,所謂《秋官。司盟》之職云『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是也。

 

云『則謂之天之司盟,有象』者,案《春秋》襄十一年《經》書:公會晉侯,宋公之等伐鄭。

 

鄭人懼,行成。

 

秋七月,同盟於亳。

 

範宣子曰:『不慎,必失諸侯。』

 

乃盟,載書曰:『凡我同盟,毋蘊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災患,恤禍亂,同好惡,獎王室。

 

或茲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明神殛之。』

 

註云:『二司,天神。』

 

司盟司慎不敬者,盟司察明者,是為天之司盟也。

 

云『有象者猶宗廟之有主乎』者,以其宗廟木主,亦上下四方為之,故云猶宗廟之有主。

 

無正文,約同之,故云『乎』以疑之。

 

雖同四方為之,但宗廟主止一神,而已此下文以六色為六神,用六玉禮之,有此別,但取四方同而已。

 

云『王巡狩至於方嶽之下,諸侯會之,亦為此宮以見之』者,案下文『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瘞』。

 

鄭註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者,是王巡守在方嶽,亦為此宮可知。

 

是以《司儀》註云:『王巡守殷國而同,則其為宮亦如此與?』

 

以其與宮同也。

 

案《司儀》云:『王合諸侯,令為宮。』

 

據時會而言。

 

其巡守,據王就方嶽殷國。

 

此王有故不行,諸侯同來,此二者,其壇文約與時會同,故云『與』以疑之。

 

是以鄭註《大宗伯》云殷同,王亦為壇於國外。

 

亦時會有文者也。

 

引《司儀》者,彼此同是一事,但文有詳略。

 

此文言者,取《司儀》以足之。

 

云『南鄉見諸侯也』者,王在堂上,公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奠玉、拜皆升堂,授玉乃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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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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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七


方明者,木也,方四尺。

 

設六色:東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玄,下黃。

 

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

 

(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禮之。上宜以蒼璧,下宜以黃琮,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設玉者,刻其木而著之。)

 

[疏]『方明』至『方圭』。

 

註『六色』至『著之』。

 

釋曰:云『上宜以蒼璧,下宜以黃琮』者,案《大宗伯》云:蒼璧禮天,黃琮禮地,青圭禮東方,赤璋禮南方,白琥禮西方,玄璜禮北方。

 

據彼文,上宜用蒼璧,下宜用黃琮,今於四方還依《宗伯》,唯上不用璧,下不用琮,故鄭云『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

 

案《宗伯》註:『此禮天以冬至,謂天皇大帝在北極者也。

 

禮地以夏至,謂神在崑崙者也。』

 

鄭云:非天地之貴,其天地之貴,即昊天崑崙是也。

 

既非天地之貴,即日月之神,故下云『祭天燔柴』,『祭地瘞』,鄭註:『天地謂日月也。』

 

若然,日月用圭璧者,《典瑞》云『圭璧以祀日月』,故用圭璧也。

 

四方用圭璋之等,案《大宗伯》註云:禮東方以立春,謂蒼精之帝而大昊句芒食焉,餘三方皆據天帝、人帝、人神,則此亦非彼神也。

 

以其下文有日、月、四瀆、山川、丘陵之神迎拜,以為明神,故知非天帝、人帝之等。

 

是以《司盟》云:『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盟神。』

 

鄭註云:『有疑,不協也。

 

明神,神之明察者,謂日月山川也。

 

覲禮加方明於壇上,所以依之也。』

 

是鄭解方明之神,明日月山川之等,非天帝也。

 

若然,四方禮神還用圭璋琥璜,非天神還用禮玉者,尊此明神而與天神同,故用之也。

 

云『刻其木而著之』者,雖無正文,以意言之,以其非置於坐以禮神於上下,猶南北為順,刻木於四方亦順,不刻木安於中則不可,故知義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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