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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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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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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46:5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疏]《公食大夫禮》第九。

 

鄭《目錄》云:『主國君以禮食小聘大夫之禮,於五禮屬嘉禮。

 

《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六,《別錄》第九。』

 

釋曰: 鄭知是『小聘大夫』者,案下文云宰夫自東方,薦豆六,於醬東,設黍稷六簋,又設庶羞十六豆,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禮。

 

下乃別云『上大夫八豆、八簋』,又云『上大夫庶羞十六豆』,是食上大夫之法,故知此篇據小聘大夫也。

 

若然,《聘禮》據侯伯之大聘,此篇據小聘大夫者,周公設經,互見為義。

 

案篇末云『魚、腸胃、倫膚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則若七,若九』,鄭註云:『此以命數為差,九謂再命者,十一謂三命者,七謂一命者。

 

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謂小國之卿,次國之大夫也。

 

卿則曰上,大夫則曰下,大國之孤視子男。』

 

以此言之,魚、腸胃、倫膚皆七者,謂子男小聘之大夫。

 

此《公食》序在《聘禮》之下,是因聘而食之。

 

不言食賓與上介,直云大夫者,若云食賓與上介,則小聘使下大夫,上介乃是士,是以直云大夫,兼得大夫聘賓與上介,亦兼小聘之賓。

 

若然,《聘禮》據大聘,因見小聘。

 

此《公食》先見小聘,後言大聘者,欲見大聘、小聘,或先或後,不常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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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47: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公食大夫之禮。

 

使大夫戒,各以其爵。

 

(戒猶告也。告之必使同班,敵者易以相親敬。)

 

[疏]『公食』至『其爵』。

 

註『戒猶』至『親敬』。

 

釋曰:自此盡『如聘』,論主君使大夫就館,戒聘客使來行食禮之事。

 

云『各以其爵』者,此篇雖據子男大夫為正,兼見五等諸侯大聘使卿之事,故云各以其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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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48: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上介出請,入告。

 

(問所以來事。)

 

[疏]『上介出請入告』。

 

註『問所以來事』。

 

釋曰:據大夫就賓館之門外,賓使上介出請大夫所為來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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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49: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三辭。

 

(為既先受賜,不敢當。)

 

[疏]『三辭』。

 

註『為既』至『敢當』。

 

釋曰:既先受賜者,謂聘日致饔,受賜大禮,故今辭食,不敢當之。

 

但受饔之時,禮辭而已,至於饗食,皆當三辭。

 

賓出,拜辱。

 

(拜使者,屈辱來迎已。)

 

大夫不答拜,將命。

 

(不答拜,為人使也。將猶致也。)

 

賓再拜稽首。

 

(受命。)

 

大夫還,(復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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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50: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賓不拜送,遂從之。

 

(不拜送者,為從之,不終事。)

 

[疏]『賓不』至『從之』。

 

註『不拜』至『終事』。

 

釋曰:案《鄉飲酒》主人拜送,賓不答拜,云禮有終。

 

此賓不拜送,為從之不終事,故賓不拜送也。

 

若然,《鄉飲酒》、《鄉射》戒賓,遂從之,而云拜辱、拜送者,以其主人先反,不相隨,故得拜辱、拜送。

 

《覲禮》使者勞賓於門外,侯氏再拜,遂送之。

 

使者既不先反,猶拜送者,尊天子使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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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52:2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賓朝服即位於大門外,如聘。

 

(於是朝服,則初時玄端。如聘,亦入於次俟。)

 

[疏]『賓朝』至『如聘』。

 

註『於是』至『次俟』。

 

釋曰:云『大門外,如聘』者,則賓主設擯介以相待,如聘時。

 

云『於是朝服,則初時玄端』者,初時,謂賓發館時服玄端。

 

若《鄉射》『主人朝服乃速賓』,鄭註云:『射,賓輕也。戒時玄端。』

 

以此言之,亦賓在館拜所戒大夫即玄端,賓遂從大夫至君大門外,入次,乃去玄端,著朝服,出次,即位也。

 

云『如聘,亦入於次俟』者,案《聘禮》:『賓皮弁聘,至於朝,賓入於次。』

 

註云:『入於次者,俟辦。』

 

則此入次,亦俟主人辦也。

 

若然,《聘禮》重賓,發館即皮弁。

 

此食禮輕,及大門乃朝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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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53:4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即位。

 

具。

 

(主人也。擯者俟君於大門外,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饌物,皆於廟門之外。)

 

[疏]『即位具』。

 

註『主人』至『之外』。

 

釋曰:云『擯者俟君於大門外』者,解即位之事。

 

云『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饌物,皆於廟門之外』者,以其君迎賓入,始言卿大夫以下廟內之位,則知此具饌物時,皆在廟門外也。

 

故鄭下文註云:『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從君而入者,明助君饗食,賓自無事,故不在大門內。』

 

是其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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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54:5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羹定。

 

(肉謂之羹。定猶孰也。著之者,下以為節。)

 

[疏]『羹定』。

 

註『肉謂』至『為節』。

 

釋曰:云『肉謂之羹』者,《爾雅》文。

 

云『著之者,下以為節』者,羹定與下文『陳鼎』之節為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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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56: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甸人陳鼎七,當門,南面,西上,設扃。

 

若束若編。

 

(七鼎,一大牢也。

 

甸人,冢宰之屬,兼亨人者。

 

南面西上,以其為賓,統於外也。

 

扃,鼎扛,所以舉之者也。

 

凡鼎,蓋以茅為之,長則束本,短則編其中央。

 

今文扃作鉉,古文皆作密。)

 

[疏]『甸人』至『若編』。

 

註『七鼎』至『作密』。

 

釋曰:云『七鼎,一大牢也』者,案《聘禮》致飧與饔餼皆九鼎,此亦一大牢而七鼎者,此食禮輕,無鮮魚、鮮臘,與《聘禮》『腥一牢鼎七』同也。

 

云『甸人,冢宰之屬,兼亨人』者,案《天官》有甸師氏,兼有亨人,皆屬冢宰。

 

彼天子禮,諸侯比天子為兼官,故甸人兼亨人也。

 

必使甸人陳鼎兼亨人者,案《亨人職》云『掌共鼎鑊』,又案《甸師職》云掌『帥其徒以薪蒸,役外內饔之事』,故使甸人兼亨人陳鼎。

 

若然,案《少牢》『羹定饔人陳鼎』者,以其無甸人官,故饔人陳鼎也。

 

《既夕士禮》云『甸人抗重』,又云『甸人築今坎』,以士無臣,使屬吏攝甸人之事,非謂置此官也。

 

云『凡鼎,蓋以茅為之』者,諸文多言鼎,皆不言所用之物,此經雖言『若束若編』,亦不指所用之體,故鄭云『蓋』以疑之。

 

然必知用茅者,《詩》曰:『白茅苞之。』

 

《尚書》孔傳云:『苴以白茅。』

 

茅是白之物,故疑用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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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57:1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設洗如饗。

 

(必如饗者,先饗後食,如其近者也。饗禮亡,《燕禮》則設洗於阼階東南。古文饗或作鄉。)

 

[疏]『設洗如饗』。

 

註『必如』至『作鄉』。

 

釋曰:云『必如饗者,先饗後食,如其近者也』,鄭據此文行食禮,而云如饗,明先饗,設洗訖,乃後食,故鄉前如之,是先饗後食也。

 

案《聘禮》云『公於賓,壹食再饗』,則食在饗前矣。

 

不言如《燕禮》者,饗食在廟,燕在寢,則是饗食重,先行之。

 

故二者自相先後,是以不得用《燕禮》決之也。

 

引《燕禮》者,欲見設洗之法,燕與饗食同,故無饗禮,引《燕禮》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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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19:58:2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5-2 19:59 編輯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小臣具,在東堂下。

 

(為公盥也。公尊,不就洗。小臣於小賓客饗食,掌正君服位。)

 

[疏]『小臣』至『堂下』。

 

註『為公』至『服位』。

 

釋曰:知此『為公盥』者,案《特牲》屍尊,不就洗,盥用,故知此所設亦為公盥,不就洗也。

 

云『小臣於小賓客饗食,掌正君位』者,按《夏官。小臣職》云『小祭祀,賓客饗食』,如大仆之法。

 

此諸侯之聘客饗食,故亦小臣掌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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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20:00: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宰夫設筵,加席、幾。

 

(設筵於戶西,南面而左幾。公不賓至授幾者,親設氵音醬,可以略此。)

 

[疏]『宰夫』至『席幾』。

 

註『設筵』至『略此』。

 

釋曰:云『設筵於戶西,南面而左幾』者,以其賓在戶牖之,南面,又生人左幾,異於神右幾故也。

 

云『公不賓至授幾者,親設氵音醬,可以略此』者,決《聘禮》禮賓時,公親授幾者,以無設氵音醬之事故也。

 

故下記云『不授幾』,鄭云『異於醴也』。

 

無尊。

 

(主於食,不獻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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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20:02: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飲酒、漿飲,俟於東房。

 

(飲酒,清酒也。漿飲,漿也其俟奠於豐上也。飲酒先言飲,明非獻酬之酒也。漿飲先言漿,別於六飲也。)

 

[疏]『飲酒』至『東房』。

 

註『飲酒』至『飲也』。

 

釋曰:云『飲酒,清酒也』者,按《周禮。酒正》註先鄭云:『清酒,祭祀之酒。』

 

後鄭從之。

 

則此賓客用之者,優賓故也。

 

云『漿飲,漿也』者,之言載,以其汁滓相載,故云。

 

漢法有此名故也。

 

云『其俟奠於豐上也』者,下云『飲酒實於觶,加於豐』是也。

 

此云奠,即彼加也。

 

云『飲酒先言飲,明非獻酬之酒也』者,以其《鄉飲酒》、《燕禮》等獻酬之酒皆不言飲,飲之,可知此擬口,故言飲,是異於獻酬酒故也。

 

是以《酒人》云:『共賓客之禮酒、飲酒。』

 

鄭註云:『禮酒,饗燕之酒。』

 

不言飲食之酒,云飲,亦是其義也。

 

云『漿飲先言漿,別於六飲也』者,按《漿人》云:『共王六飲,水、漿、醴、涼、醫、酏。』

 

彼先云六飲,後云水漿,與此先云漿不同,故云先云漿別於六飲。

 

必別於六飲者,彼六飲為渴而飲,此漿為口,不為渴,故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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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20:03:1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凡宰夫之具,饌於東房。

 

(凡,非一也。飲食之具,宰夫所掌也。酒漿不在凡中者,雖無尊,猶嫌在堂。)

 

[疏]『凡宰』至『東房』。

 

註『凡非』至『在堂』。

 

釋曰:云『酒漿不在凡中者,雖無尊,猶嫌在堂』者,以其酒漿常在堂,若不特言之,則凡中不含之,言謂酒漿仍在堂,故上特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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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20:05:0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公如賓服,迎賓於大門內。

 

(不出大門,降於國君。)

 

[疏]『公如』至『門內』。

 

註『不出』至『國君』。

 

釋曰:自此盡『階上北面再拜稽首』,論主君迎賓入拜至之事。

 

云『不出大門,降於國君』者,按《周禮。司儀》云:『將幣,交擯,三辭,車逆,拜辱,賓車進,答拜。』

 

又云致饔餼,饗食,『皆如將幣之儀』。

 

是國君來則出迎也。

 

大夫納賓。

 

(大夫,謂上擯也。納賓以公命。)

 

公入門左,公再拜。

 

賓辟,再拜稽首。

 

(左,西方,賓位也。辟,逡遁,不敢當君拜也。)

 

公揖入,賓從。

 

(揖入,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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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20:06: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及廟門,公揖入。

 

(廟,禰廟也。)

 

[疏]『及廟門公揖入』。

 

註『廟禰廟也』。

 

釋曰:《儀禮》之內單言廟者,皆據禰廟。

 

是以《昏禮》納采云『至於廟』,記云『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諸禰廟』,以此而言,則言廟皆禰廟也。

 

若非禰廟,則言廟祧,若《聘禮》云『不腆先君之祧』,問卿云『受於祖廟』之類是也。

 

但受聘在祖廟,食饗在禰,燕輕於食饗,又在寢,是其差次也。

 

賓入,三揖。

 

(每曲揖,及當碑揖,相人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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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
 樓主| 發表於 2013-5-2 20:07: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至於階,三讓。

 

(讓先升。)

 

[疏]『至於階三讓』。

 

釋曰:按《曲禮》云:『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

 

主人固辭,然後客復就西階。』

 

此亦降等,初即就西階者,此君與客食禮,禮之正,彼謂大夫士以小小燕食之禮,故與此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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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公升二等,賓升。

 

(遠下人君。)

 

[疏]『公升二等賓升』。

 

註『遠下人君』。

 

釋曰:言『遠下人君』者,亦取君行一,臣行二之義也。

 

大夫立於東夾南,西面,北上。

 

(東夾南,東西節也。取節於夾,明東於堂。)

 

[疏]『大夫』至『北上』。

 

註『東夾』至『於堂』。

 

釋曰:此謂主國卿大夫立位。

 

云『取節於夾,明東於堂』者,序已西為正堂,序東有夾室,今大夫立於夾室之南,是東於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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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士立於門東,北面,西上。

 

(統於門者,非其正位,辟賓在此。)

 

[疏]『士立』至『西上』。

 

註『統於』至『在此』。

 

釋曰:案《燕禮》、《大射》士在西方,東西北上,不統於門。

 

又在門東北面,宜東統於君。

 

今在門東西上,統於門者,以賓在門西,辟賓,在此非正位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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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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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五


小臣,東堂下,南面,西上。

 

宰,東夾北,西面,南上。

 

(宰,宰夫之屬也。古文無南上。)

 

[疏]『小臣』至『南上』。

 

註『宰宰』至『南上』。

 

釋曰:云『宰東夾北,西面南上』者,謂在北堂之南,與夾室相當,故云夾北也。

 

云『宰,宰夫之屬也』者,以經云『南上』,則非止一人。

 

但宰官之內,有宰夫之等,是以下有宰夫之官,皆於此立可知,故云之屬也。

 

若然,宰尊官,在小臣之下者,以其小臣位在北堂南,故先見之,非謂尊卑先後為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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