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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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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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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09:4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乃至於禰,筵幾於室,薦脯醢。

 

(告反也。薦,進也。)

 

[疏]『乃至』至『脯醢』。

 

註『告反也薦進也』。

 

釋曰:云『筵幾於室』者,還以《特牲》、《少牢》司宮設席於奧東面,右幾,但無牲牢,進脯醢而已,以告祭非常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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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11: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觴酒陳。

 

(主人酌進奠,一獻也。言陳者,將復有次也。先薦後酌,祭禮也。行釋幣,反釋奠,略出謹入也。)

 

[疏]『觴酒陳』。

 

註『主人』至『入也』。

 

釋曰:云『言陳者,將復有次也』者,但云主人一獻當言奠,今不言奠而言陳者,以其下仍有室老及士獻,以備三獻,故言陳。

 

陳有次第之言,以其三時次第皆列於坐者也。

 

云『先薦後酌,祭禮也』者,以其《特牲》、《少牢》皆先薦饌,乃後獻奠於南,此與彼同,故云先薦後酌祭禮也。

 

云『行釋幣,反釋奠,略出謹入也』者,必略出謹入者,出時以禱祈,入時以祠報,故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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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12: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席於阼,(為酢主人也。酢主人者,祝取爵酌,不酢於室,異於祭。)

 

[疏]『席於阼』。

 

註『為酢』至『於祭』。

 

釋曰:鄭知『祝取爵酌』者,案《特牲》、《少牢》屍酢主人,祝取爵,以酢主人。

 

但此無屍為異也。

 

不酢於室異於祭者,此決《特牲》、《少牢》皆於室內,屍東西面受酢,此乃於外行來告反,故在阼不在室,知與正祭異也。

 

又於正祭時有屍,屍飲卒爵,以屍爵酢主人。

 

此吉祭無屍,爵兼奠,故別取爵以酢主人,亦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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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12:5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薦脯醢,(成酢禮也。)

 

[疏]『薦脯醢』。

 

註『成酢禮也』。

 

釋曰:此奠謂若《特牲》、《少牢》主人受酢時,皆席於戶內,有薦俎,此雖無俎,亦薦脯醢於主人之前,以成酢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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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13:5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三獻。

 

(室老亞獻,士三獻也。每獻奠,輒取爵酌主人,自酢也。)

 

[疏]『三獻』。

 

註『室老』至『酢也』。

 

釋曰:鄭註《喪服》云:室老,家相、士、邑宰。

 

知無主婦而取士者,以其自外來,主於告,反即釋奠於禰廟,故知主婦不與而取士。

 

備三獻,必知有室老與士者,以其前大夫致饔餼於賓時,使老牽牛以致之,鄭註云:皆大夫之貴臣。

 

故知此亦貴臣為獻也。

 

云『每獻奠,輒取爵酌』者,此通三獻皆獻奠訖,別取爵自酢,故云輒取爵酌也。

 

別云『主人自酢』者,對正祭有屍,三獻皆獻屍訖,屍酢主人,主婦賓長。

 

今此無屍,皆自酢,獨云主人者,主人為首正,故舉前以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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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14:5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一人舉爵,(三獻禮成,更起酒也。主人奠之,未舉也。)

 

[疏]『一人舉爵』。

 

註『三獻』至『舉也』。

 

釋曰:云『三獻禮成』者,大夫士家祭三獻,《特牲》、《少牢》禮是也。

 

云『更起酒』者,此欲獻酬,從者不得酌神之尊,是以《特牲》行酬時,設尊兩壺於阼階東,西方亦如之。

 

鄭註云:『謂酬賓及兄弟。』

 

則此亦當然,故知別取酒也。

 

云『主人奠之,未舉』者,以其下文云『獻從者』,乃云『行酬』,似《鄉飲酒》、《鄉射》一人舉觶,未舉,待獻介眾賓後乃行酬,亦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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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16:0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獻從者,(從者,家臣從行者也。主人獻之,勞之也。皆升飲酒於西階上,不使人獻之,辟國君也。)

 

[疏]『獻從者』。

 

註『從者』至『君也』。

 

釋曰:知升飲於上者,案《特牲禮》獻眾賓及兄弟之等,皆升飲於西階上,故此獻從者,亦於階上可知。

 

云『不使人獻之,避國君』者,若正祭,雖國君亦自獻,故《祭統》云『屍飲五,君洗玉爵獻卿;

 

屍飲七,君洗瑤爵獻大夫』之等。

 

若然,則告祭非常,今獻從者,從燕法。

 

案《燕禮》使宰夫為獻主,是國君不親獻,此大夫親獻,故云避國君也。

 

行酬,乃出。

 

(主人舉奠酬從者,下辯,室老亦與焉也。)

 

[疏]註『室老亦與』。

 

釋曰:知者,案《燕禮》使者勞者,在者亦與,故知此室老亦與。

 

不言士者,文不具,亦與可知。

 

上介至,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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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17: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聘遭喪,入竟,則遂也。

 

(遭喪,主國君薨也。入竟則遂,國君以國為體,士既請事,已入竟矣。關人未告,則反。)

 

[疏]『聘遭喪入竟則遂也』。

 

註『遭喪』至『則反』。

 

釋曰:自此盡『卒殯乃歸』,上陳告行聘之事,此以下論或遭主國君喪,或聘君薨於後,或使者與介身卒。

 

安不忘危,故見此非常之事。

 

從此盡『練冠以受』,論主國君或夫人薨,或世子死,行變禮之事。

 

云『以國為體』者,謂《公羊傳》宋人執鄭祭仲,使之逐忽而立突仲,以逐忽則國存,不逐則國滅,故逐忽而立突,是以國為體。

 

但聘君主以聘國,故君雖薨而遂入,關人未告則反者,聘使至關,乃謁關人,關人入告君,君知乃使士請事。

 

已入關,自然入矣,若關人未告君,君不知,使者又未入聞,主國君死,理當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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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18:3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不郊勞,(子未君也。)

 

[疏]『不郊勞』。

 

註『子未君也』。

 

釋曰:案文公八年,天王崩。

 

九年,毛伯來求金,《公羊傳》曰:『何以不稱使?

 

當喪未君也。

 

逾年矣,何以謂之未君?

 

即位矣而未稱王也。

 

未稱王何以知其即位?

 

以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

 

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

 

若然,云『子未君』,《公羊傳》文。

 

但彼據逾年即位後,此據新遭父喪,引之者,以其同是子未君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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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20:0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不筵幾,(致命不於廟,就屍柩於殯宮,又不神之。)

 

[疏]『不筵幾』。

 

註『致命』至『神之』。

 

釋曰:『不筵幾,致命不於廟』,決正聘設幾筵也。

 

『就屍柩於殯宮』者,國君雖以國為體,主聘其國,但聘亦為兩君相好,今君薨,當就屍柩,故不就祖廟也。

 

云『又不神之』者,以其鬼神所在曰廟,則殯宮亦得為廟,則設幾筵亦可矣。

 

但始死,不忍異於生,不神之,故於殯傍無幾筵也。

 

《曾子問》云『君薨世子生』,告殯殯東有幾筵者,鄭云:『明繼體也。』

 

然則尋常則殯東不設幾筵,當在室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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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22:0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不禮賓。

 

(喪降事也。)

 

[疏]『不禮賓』。

 

註『喪降事也』。

 

釋曰:云『不禮』者,謂既行聘享訖,不以醴酒禮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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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26: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主人畢歸禮,(賓所飲食不可廢也。禮,謂饔餼饗食。)

 

[疏]『主人畢歸禮』。

 

註『賓所』至『饗食』。

 

釋曰:知歸禮中兼有饗食者,主人有故,雖饗食,亦有生致法,故主人亦歸之。

 

且下文云『賓唯饔餼之受』,明本並饗食,亦歸賓,乃就中受饔餼。

 

若本不歸饗食,空歸饔餼何頓云饔餼之受,明其時並致饗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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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26: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賓唯饔餼之受。

 

(受正不受加也。)

 

[疏]『賓唯饔餼之受』。

 

註『受正不受加也』。

 

釋曰:饔餼大禮是其正,自饗食之等是其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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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36:1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不賄,不禮玉,不贈。

 

(喪殺禮,為之不備。)

 

[疏]『不賄不禮玉不贈』。

 

註『喪殺禮為之不備』。

 

釋曰:云『不賄』者,皆據上文謂不以束紡。

 

『不禮玉』者,謂不以束帛、乘皮以報享。

 

『不贈』者,賓出至郊,不以物贈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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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37:1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遭夫人、世子之喪,君不受,使大夫受於廟,其他如遭君喪。

 

(夫人、世子死,君為喪主,使大夫受聘禮,不以兇接吉也。其他,謂禮所降。)

 

[疏]『遭夫』至『君喪』。

 

註『夫人』至『所降』。

 

釋曰:云『夫人、世子死,君為喪主』者,案《禮記。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婦』,鄭註云:『言妻,見大夫以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

 

故云君為喪主。

 

既為喪主,是以使大夫受聘禮,不以兇接吉也。

 

云『其他,謂禮所降』者,謂『不禮以下,不贈以上』,皆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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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
 樓主| 發表於 2013-5-1 15:38: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遭喪,將命於大夫,主人長衣練冠以受。

 

(遭喪,謂主國君薨,夫人、世子死也。

 

此三者,皆大夫攝主人。

 

長衣,素純布衣也。

 

去衰易冠,不以純兇接純吉也。

 

吉時在裏為中衣,中衣、長衣,繼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純袂寸半耳。

 

君喪不言使大夫受,子未君,無使臣義也。)

 

[疏]『遭喪』至『以受』。

 

註『遭喪』至『義也』。

 

釋曰:此經總說上三人死,主君不得受命,故使將命於大夫,主人即大夫,故鄭云『此三者,皆大夫攝主人』也。

 

云『長衣,素純布衣』者,此長衣則與深衣同布,但袖長素純為異,故云長衣素純布衣也。

 

此長衣之緣以素為之,故云素純也。

 

去衰易冠者,謂脫去斬衰之服,而著長衣,脫去六升、九升之冠,而著練冠,故云『去衰易冠』也。

 

云『不以純兇接純吉』者,《聘禮》是純吉禮,為君三升衰裳六升冠,為夫人、世子,六升衰裳九升冠,是純兇禮。

 

麻與屨不易,直去衰易冠而已,故云不以純兇接純吉。

 

云『吉時在裏為中衣,中衣、長衣,繼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純袂寸半耳』,鄭言此者,欲廣解長衣、中衣、深衣三者之義。

 

此三者之衣,皆用朝服十五升布,六幅分為十二幅而連衣裳,袖與純緣則異,故云吉時在裏為中衣。

 

中衣與長衣繼皆掩尺者,案《玉藻》云『長中繼掩尺』,鄭註云:『其為長衣、中衣,則繼袂掩一尺。』

 

此鄭云吉時之服純袂寸半者,純為衣裳之側,袂為口緣,皆寸,半表裏共三寸。

 

案《深衣目錄》云:『深衣,連衣裳而純以彩。』

 

純素曰長衣,有表則謂之中衣。

 

以此言之,則長衣、中衣皆用素純。

 

云『君喪不使大夫受,子未君,無使臣義也』者,其疏見於上。

 

若然,臣為君斬,為夫人、世子期,輕重不同。

 

今受鄰國之聘禮,同用長衣練冠者,但接鄰國者,禮不可以純兇,故權制此服,略為一節耳。

 

向來所釋,皆是君主始薨。

 

假令君薨逾年,嗣子即位,鄰國朝聘,以吉禮受之於廟,故成十七年《經》書『邾子ㄑ且卒』,十八年『邾宣公來朝』,《傳》云『即位而來見』,逾年可以朝他國,他國來朝亦得以吉禮受之於廟矣。

 

雖逾年而未葬,則不得朝人。

 

人來朝已,亦使人受之於廟。

 

於夫人、世子亦然,以其本為死者,來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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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聘,君若薨於後,入竟則遂。

 

(既接於主國君也。)

 

[疏]『聘君』至『則遂』。

 

註『既接於主國君也』。

 

釋曰:自此盡『唯稍受之』,論聘者遭已君之喪,行非常之禮事。

 

云『接於主國』者,謂謁關人,關人告君,君使士請事,是接於主國矣。

 

故『入境則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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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赴者未至,則哭於巷,衰於館。

 

(未至,謂赴告主國君者也。

 

哭於巷者,哭於巷門,未可為位也。

 

衰於館,未可以兇服出見人。

 

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

 

今文赴作計。)

 

[疏]『赴者』至『於館』。

 

註『未至』至『作計』。

 

釋曰:『未至,謂赴告主國君者也』,以其本國遭喪,赴者有兩使,一使告聘者,一使告主國。

 

云『未可為位』者,以其赴主國之使未至,是以未可為位,受人吊禮。

 

云『衰於館未可以兇服出見人』者,對下經『赴者至,則衰而出』。

 

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者,下云受饔餼之禮,故知先行聘享,乃後受禮,以其主國未得赴告,故自若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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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受禮,(受饔餼也。)

 

[疏]『受禮』。

 

註『受饔餼也』。

 

釋曰:上文遭主國之喪,賓唯饔餼之受,受禮亦饔餼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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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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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二十三


不受饗食。

 

(亦不受加。)

 

[疏]『不受饗食』。

 

註『亦不受加』。

 

釋曰:上文遭主國之喪,云『唯饔餼之受』,註云:『受正不受加也。』

 

加,即此饗食也,故此云『亦不受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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