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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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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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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08:2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三


君在,大夫射則肉袒。

 

(不袒薰襦,厭於君也。今文無射。)

 

[疏]『君在』至『肉袒』。

 

註『不袒』至『於君』。

 

釋曰:上云大夫與士射袒襦,今與君射為厭,與士同,故肉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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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09:2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疏]《燕禮》第六。

 

鄭《目錄》云:『諸侯無事,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與群臣燕飲以樂之。

 

燕禮於五禮屬嘉。

 

《大戴》第十二,《小戴》及《別錄》皆第六。』

 

釋曰:案上下經註,燕有四等。

 

《目錄》云諸侯無事而燕,一也;

 

卿大夫有王事之勞,二也;

 

卿大夫又有聘而來,還與之燕,三也;

 

四方聘客與之燕,四也。

 

若然,《目錄》云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聘使之勞兼王事之勞二也者,知臣子┹聘還與之燕者,《四牡》勞使臣是也。

 

知有王事之勞燕者,下記云『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

 

鄭註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勞,則奏此樂焉』是也。

 

知君臣無事有燕者,案《魯頌》云:『夙夜在公,在公明明。

 

振振鷺,鷺於下。

 

鼓咽咽,醉言舞。

 

於胥樂兮。』

 

鄭箋云:『君臣無事則相與,明義明德而已。

 

白之士,群集於君之朝,君以禮樂與之飲酒。』

 

燕樂以盡其歡,是其無事而燕也。

 

又知賓及庭奏《肆夏》,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勞者,案《郊特牲》云『賓入大門而奏《肆夏》』,鄭註云:『賓朝聘者。』

 

是異國聘賓入大門奏《肆夏》,故知。

 

記云『賓及庭奏《肆夏》』者,是己之臣子也。

 

又知異國聘賓有燕者,《聘禮》所云燕與時賜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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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10:4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燕禮。

 

小臣戒與者。

 

(小臣相君燕飲之法。

 

與者,謂留群臣也。

 

君以燕禮勞使臣,若臣有功,故與群臣樂之。

 

小臣則警戒告語焉,飲酒以合會為歡也。)

 

[疏]『燕禮小臣戒與者』。

 

釋曰:自此已下盡『射人告具』,論告戒群臣及陳饌之事。

 

必使小臣戒與者,以其燕為聘使者為主,兼與舊在者歡樂之,故今戒可與之人使依期而至。

 

註『小臣』至『歡也』。

 

釋曰:云『小臣相君燕飲之法』者,案《周禮。大仆職》云『王燕飲則相其法』,又案《小臣職》云『凡大事佐大仆』,則王燕飲,大仆相,小臣佐之。

 

此諸侯禮降於天子,故宜使小臣相,是以下云『小臣師一人在東堂下』,註云:『師,長也。

 

小臣之長一人,猶天子大仆,正君之服位者也。』

 

是諸侯小臣當大仆之事。

 

云『與者,謂留群臣也』者,謂群臣留在國不行者也。

 

云『君以燕禮勞使臣,若臣有功』者,此即《目錄》卿大夫有勤勞之功,勞使臣即《四牡》勞使臣也。

 

若臣有功,即王事之勞也,故鄭總云『卿大夫勤勞之功』。

 

若然,鄭不言與群臣無事燕者,以其經云『戒與者』,功勞之外與及之為有事之臣燕,不得云無事燕者,故不言之。

 

案《大射》云『君有命戒射』者,以其大射辨尊卑,故云君有命,明政教由尊者出。

 

燕禮主歡心,不辨尊卑,故不言君有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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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11:5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膳宰具官饌於寢東。

 

(膳宰,天子曰膳夫,掌君飲食膳羞者也。具官饌,具其官之所饌,謂酒也、牲也、脯醢也。寢,露寢。)

 

[疏]『膳宰』至『寢東』。

 

註『膳宰』至『路寢』。

 

釋曰:以其燕在寢,故膳宰具官饌於寢東,擬燕時設之。

 

云『膳宰,天子曰膳夫,掌君飲食膳羞者也』者,以其天子有宰夫,兼有膳夫,掌君飲食。

 

諸侯亦有宰夫,復有膳宰,掌君飲食,與天子膳夫同,故引天子膳夫並之。

 

云『具官饌,具官之所饌』者,謂卿大夫、士之饌總饌之。

 

大射亦用燕禮,直云官饌,不言膳宰,與此同不言者,文不具。

 

云『謂酒也、牲也、脯醢也』,知者,案下所設亦有此三者,牲即其牲狗也。

 

云『寢,路寢』者,以其饗在廟,服朝服。

 

下記云『燕朝服於寢』,正處在路寢,不在燕寢可知,故云路寢也。

 

案《公食大夫》云『凡宰夫之具饌於東房』,不使膳宰者,彼食異國之大夫,敬之,故使宰夫具饌。

 

此燕己臣子,故使膳宰,卑者具饌。

 

必知膳宰卑於宰夫者,案天子宰夫下大夫,膳夫上士。

 

天子膳夫卑於宰夫,則知諸侯膳宰亦卑於宰夫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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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13:1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樂人縣。

 

(縣,鍾磬也。國君無故不徹縣。言縣者,為燕新之。)

 

[疏]『樂人縣』。

 

註『縣鍾』至『新之』。

 

釋曰:案《大射》樂人宿縣在射前一日,又具辨樂縣之位者,以其大射在學宮。

 

學宮不常縣樂,射乃設之,故射前一日縣之。

 

又辨樂縣之位,此燕在路寢,有常縣之樂。

 

今言『樂人縣』者,為燕新之而已,故不在燕前一日,又不辨樂縣之處。

 

又直云『樂人』,未知樂人意是何官?

 

案《周禮。春官。大司樂》云『凡樂事宿縣』,又案《樂師》云『凡樂成則告備』,是天子有大司樂,並有樂師之官。

 

案《序官》:『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

 

以此知天子有大司樂、樂師,諸侯無大司樂,直有大樂正、小樂正,以其諸侯兼官,此二者皆當天子樂師大夫及士。

 

則諸侯樂師不用大夫,大樂正當上士,小樂正當下士為之,故鄭下註云『樂正於天子樂師也』,《大射》註亦云『小樂正於天子樂師』,若然,縣樂之法,案《周禮。

 

眠了職》云『掌大師之縣』,鄭註云:『大師當縣則為之。』

 

案下僕人相大師,則諸侯無眠了,則使僕人縣樂,大師以聲展之,樂師又監之。

 

云『縣,鍾磬也』者,案《小胥》『天子宮縣,諸侯軒縣』,面皆鍾、磬、各一ね,『大夫判縣,士特縣』,不得有,故云鍾磬。

 

案下唯有磬而無鍾,而云鍾磬者,鄭泛解樂縣法,故兼言鍾,其實諸侯之士特縣磬而已。

 

云『國君無故不徹縣』者,案《曲禮》唯有『大夫無故不徹縣,士無故不去琴瑟』,不言國君。

 

但大夫無故不徹縣,則國君無故亦不徹縣可知。

 

鄭以《燕禮》為國君法,故以義約之也。

 

云『言縣者,為燕新之』者,更整理樂縣之法,為新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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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15:0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設洗篚於阼階東南,當東ニ。

 

水在東,篚在洗西,南肆。

 

設膳篚在其北,西面。

 

(設此不言其官,賤也。

 

當東ニ者,人君為殿屋也。

 

亦南北以堂深。

 

肆,陳也。

 

膳篚者,君象觚所饌也,亦南陳。

 

言西面,尊之,異其文。)

 

[疏]『設洗』至『西面』。

 

註『設此』至『其文』。

 

釋曰:云『設此不言其官,賤也』者,決膳宰具官饌,樂人縣,司宮設尊,皆言其官,獨此不言官,故知賤也。

 

案《少牢》司宮設水,大夫兼官。

 

此國君禮,或可別人為之,但無文,故鄭不細辨。

 

云『當東ニ者,人君為殿屋也』者,漢持殿屋四向流水,故舉漢以況周。

 

言東ニ,明亦有西ニ。

 

對大夫士言東榮,兩下屋故也。

 

云『亦南北以堂深』者,亦《士冠禮》、《鄉飲酒》等也。

 

云『膳篚者,君象觚所饌也』者,案下文『洗象觚,升實之,東北面獻於公』是也。

 

但尊君,不可與臣同篚,故別釋之也。

 

云『亦南陳』者,亦陳之南肆者也。

 

言『西面,尊之,異其文』者,欲見膳篚西面,南肆者亦西面,此不可言南肆而言西面,是尊君之篚,故異其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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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16:1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司宮尊於東楹之西,兩方壺,左玄酒,南上。

 

公尊瓦大兩,有豐,冪用若錫,在尊南,南上。

 

尊士旅食於門西,兩圜壺。

 

(司宮,天子曰小宰,聽酒人之成要者也。

 

尊方壺,為卿大夫士也。

 

臣道直方,於東楹之西,予君專此酒也。

 

《玉藻》曰:『唯君面尊。』

 

玄酒在南,順君之面也。

 

瓦大,有虞氏之尊也。

 

《禮器》曰:『君尊瓦С。』

 

豐形似豆,卑而大。

 

冪用若錫,冬夏異也。

 

在尊南,在方壺之南也。

 

尊士旅食者用圜壺,變於卿大夫也。

 

旅,眾也。

 

士眾食,謂未得正祿,所謂庶人在官者也。

 

今文錫為糸易。)

 

[疏]『司宮』至『圜壺』。

 

註『司宮』至『為糸易』。

 

釋曰:云『司宮,天子曰小宰,聽酒人之成要者也』者,案《天官。

 

小宰職》:『掌建邦之宮刑,以治王宮之政令。』

 

是小宰掌宮事。

 

此諸侯無小宰,有司宮,明司宮亦當掌宮刑,治宮之政令,可知是司宮掌宮事,與小宰同。

 

又案《酒正》云:『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聽之。』

 

此司宮亦設酒尊,當掌酒事,與小宰同,是以知此諸侯司宮當天子小宰者也。

 

若然,案《酒正》云:『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聽之。』

 

案彼文則是小宰聽酒正之成要,此註云聽酒人成要者,案彼註云:『出,謂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

 

受用酒者,日言其計於酒正,酒正月盡言於小宰。』

 

云日言其計於酒正者,是酒人也。

 

酒正月盡總言於小宰,則是小宰所聽者,並是酒人所言,故鄭之此註據酒人而言也。

 

云『尊方壺,為卿大夫士也』者,以其燕總有卿大夫、士,又別有公尊瓦大兩,故知方尊為此人也。

 

云『於東楹之西,子君專此酒也』者,此決《鄉飲酒》、《鄉射》皆於房戶之,賓主共之。

 

此於東楹之西,向君設之,人君尊,專大惠,故云予君專此酒也。

 

引《玉藻》者,欲見尊面向君,順君面,非賓主共之意。

 

案《少儀》云:『尊壺者面其鼻。』

 

鄭註云:『鼻在面中,言鄉人也。』

 

鄉人者,據此《燕禮》尊面向君而言。

 

《少儀》又云:『尊者以酌者之左為上尊。』

 

《鄉飲酒》云:『尊兩壺於房戶之,玄酒在西。』

 

又《鄉射》云:『尊於賓席之東,兩壺斯禁,左玄酒。』

 

鄭註云:『設尊者北面,西曰左。』

 

此等皆據酌者北面而言,玄酒在左,若據設尊之人及尊面而言,即南面,以右為尊。

 

此燕禮尊,面向君,據君面以左為尊,玄酒在南。

 

若據酌者,不得背君而西面,當尊西東面,則酌者之右為上尊,是以下文媵爵於公者交於東楹北也。

 

云『瓦大,有虞氏之尊也』者,《明堂位》文。

 

引《禮器》『君尊瓦С』,《大射》亦云『膳尊兩С』,不引《大射》而引《禮器》者,鄭欲同此三者之文,皆是一物故也。

 

云『豐形似豆,卑而大』者,據漢法而知。

 

但豆徑尺,柄亦長尺,此承尊之物,不可同於常豆,故知卑而大,取其安穩也。

 

云『冪夏冬錫,冬夏異也』者,夏宜用,冬宜用錫。

 

葛之粗者曰,按《喪服傳》云:『錫者何也?

 

麻之有錫者也。

 

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

 

鄭註云『治其布使之滑易』是也。

 

云『在尊南,在方壺之南也』者,其冪本為瓦大設,今未用陳在方壺之南者,不可在方壺、瓦大之相雜故也。

 

瓦大不言玄酒者,以其言瓦大兩,又言南上有玄酒,在南可知。

 

凡無玄酒者,有陳之而已,不言上下,是以此尊土旅食直云『兩圜壺』,《大射》亦云『雨圜壺』,《特牲》尊兩圜壺於阼階,西方亦如之,皆是無玄酒,不言上下也。

 

又凡用醴者無玄酒,《士冠禮》醴子,《昏禮》醴婦,《聘禮》醴賓,醴皆無玄酒,質故也。

 

《昏禮》房外之尊無玄酒,鄭云『略之』。

 

此及《大射》尊士旅食無玄酒,鄭云『賤也』。

 

《特牲》、《少牢》陽厭納一尊,無玄酒,鄭註云『禮殺』也。

 

《士喪》、《既夕》、《士虞》皆有酒,醴無玄酒者,以兇變於吉故也。

 

《特牲》東西階兩壺無玄酒者,註云:『優之。』

 

云『士眾食,謂未得正祿』者,以其士大夫已上得正祿。

 

《王制》云:『下士九人祿,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

 

卿四大夫祿。』

 

皆正祿,此則未得正祿。

 

云『所謂庶人在官者也』者,所謂《王制》文,故《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

 

謂府史胥徒,謂府八人祿,史七人祿,胥六人,徒五人。

 

皆非正祿,號為『士旅食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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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司宮筵賓於戶西,東上,無加席也。

 

(筵,席也。席用蒲筵,緇布純。無加席燕私禮,臣屈也。諸侯之官無司幾筵也。)

 

[疏]『司宮』至『席也』。

 

註『筵席』至『筵也』。

 

釋曰:云『筵,席也』者,案《周禮。序官。司幾筵》,鄭註云:『鋪陳曰筵,藉之曰席。

 

然其言之筵席,通。』

 

若然,鋪陳曰筵者,先鋪一席在地者;

 

藉之曰席,據重已上相承藉者,筵、席一也,故鄭云『筵席通』。

 

云『席用蒲筵,緇布純』者,案《公食大夫》記云:『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玄帛純。』

 

彼有加席,故有萑在上。

 

此無加席,故言席用蒲。

 

云『無加席。

 

燕私禮,臣屈也』者,對《公食大夫禮》異國之賓有加席,禮得申。

 

云『諸侯之官無司幾筵也』者,對天子有司幾筵布席,諸侯兼官,使司官設尊,並設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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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射人告具。

 

(告事具於君,射人主此禮,以其或射也。)

 

[疏]『射人告具』。

 

註『告事』至『射也』。

 

釋曰:云『射人主此禮,以其或射也』者,案《公食大夫禮》『贊者負東房,告具』,以其無射,故使贊者。

 

此乃射人告具,與《大射》同。

 

案下文『若射則不獻庶子』,言『若』者,或射或不,故此鄭註云『以其或射』。

 

言『或』,亦是不定之義。

 

案《大射》告具之上有『羹定』,此不言羹定者,文不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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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小臣設公席於阼階上,西鄉,設加席。

 

公升,即位於席,西鄉。

 

(《周禮》諸侯胙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後設公席者,凡禮,卑者先即事,尊者後也。)

 

[疏]『小臣』至『西鄉』。

 

註『周禮』至『後也』。

 

釋曰:自此下盡『諸公卿者』,論君臣位次及命羞者之事。

 

註引《周禮》者,《司幾筵》之文也。

 

彼諸侯祭祀神席及受酢之席,此乃燕飲之席,引之者,欲見燕飲與受酢席同。

 

若饗諸侯來朝,則《郊特牲》云『大饗君三重席而酢焉』是也。

 

燕他國之臣,即《郊特牲》云:『三獻之介,君專席而酢焉。』

 

此降尊以就卑也,故君單席受酢也。

 

云『後設公席者,凡禮,卑者先即事,尊者後也』者,此燕私禮,故賤者先即事。

 

《大射》辨尊卑,故先設公席,後設賓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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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小臣納卿大夫,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東上。

 

士立於西方,東面北上。

 

祝史立於門東,北面東上。

 

小臣師一人,在東堂下,南面。

 

士旅食者立於門西,東上。

 

(納者,以公命引而入也。

 

自士以下,從而入即位耳。

 

師,長也。

 

小臣之長一人,猶天子大仆,正君之服位者也。

 

凡入門而右由東,左則由西。)

 

[疏]『小臣』至『東上』。

 

註『納者』至『西』。

 

釋曰:云『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東上』者,此是擬君揖位,故下經君始爾之就庭位。

 

云『士立於西方,東面北上』者,此是士之定位,士賤,故不待君揖,入門即就定位。

 

云『祝史立於門東,北面東上』者,案《大射》『大史在犴侯之東北,北面』,不言祝,此言祝史不言大史者,《大射》及下文云:『大史俟於所設中之西,東面以聽政。』

 

嫌其位初在此,不在犴侯之東北,故著夫史以明之。

 

其餘祝史彼不言者,以其《大射》先行燕禮,此《燕禮》有祝史,故於彼不言,省文也。

 

云『納者,以公命引而入也』者,雖無正文,進止由君,故知以公命者也。

 

云『自士已下,從而入即位耳』者,對大夫以上,小臣引之就門東揖位,未就庭位。

 

自士已下,不須引,從大夫而入,徑即庭位。

 

云『師,長也。

 

小臣之長一人,猶天子大仆,正君之服位者也』者,案《夏官。大仆識》云:『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

 

彼下文有小臣之官,上士四人,其職云:『掌王之小命,詔相王之小法儀。』

 

諸侯兼官,無大仆,唯有小臣出入君之教命,正君之服位,但諸侯小臣之官有上下,是以《大射》云『小臣師從者在東堂下,南面,西上』,又云『小臣正贊袒』。

 

若然,諸侯小臣正,次有小臣師,《大射禮》小臣正相君,小臣師佐之,常在君左右,不在堂下之位,故唯云小臣師。

 

從者在堂下南面,此燕輕,宜有小臣師及從者相君。

 

燕飲小臣正一人,無事得在堂下,此言小臣師即大仆,小臣正一也,故鄭以為當天子大仆。

 

云『凡入門而右由東,左則由西』者,鄭云凡入門者,廣解賓主人入門之義。

 

案《曲禮》云:『大夫士出入君門,由右。』

 

又《玉藻》云:『公事自西,私事自東。』

 

言私事即大夫士出入君門一也,又與此經卿大夫士入君門亦由右同。

 

公事自西者,即《聘禮》聘賓入,由西是也。

 

若然,此註云入門而右由東者,是臣朝君之法也。

 

左即由西者,是聘賓入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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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公降立於阼階之東南,南鄉。

 

爾卿,卿西面北上;

 

爾大夫,大夫皆少進。

 

(爾,近也,移也,揖而移之,近之也。大夫猶北面,少前。)

 

[疏]『公降』至『少進』。

 

註『爾近』至『少前』。

 

釋曰:《曲禮》云『揖人必違其位』,是以公將揖卿大夫,降立於阼階之東南,南面揖之。

 

變揖言爾者,爾訓近也,移也,卿大夫得揖,移近中庭也,是以鄭云『揖而移之,近之也』。

 

云『大夫猶北面,少前』者,三卿五大夫初入門右,同北面。

 

三卿得揖,東相西面,五大夫得揖,中庭少進,北面不改,故云大夫猶北面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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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23:0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射人請賓。

 

(命當由君出也。)

 

[疏]『射人請賓』。

 

註『命當由君出也』。

 

釋曰:案《大射》云:『大射正擯。』

 

擯者請賓,此直云『射人請賓』,不云為擯者,但射人有大小,大者為大射正,其次為射正,又其次為司正,悉監射事,見於《大射》。

 

禮大辨尊卑,故云大射正為擯。

 

此燕禮,或因燕而射,以其禮輕,或大射正為擯,或小射正為擯,此二者皆是射人,故直云射人請賓,不定尊卑也。

 

既當請君,不辨射人面位者,以其君南面,射人北面可知,故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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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23:5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公曰:『命某為賓。』

 

(某,大夫也。)

 

[疏]『公曰命某為賓』。

 

註『某大夫也』。

 

釋曰:知大夫非卿者,以其賓主相對,宰夫為主人,是大夫,明賓亦是大夫。

 

《燕義》云:『不以公卿為賓,而以大夫為賓,為疑也。』

 

故知是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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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24:5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29 09:26 編輯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射人命賓,賓少進,禮辭。

 

(命賓者,東面南顧。禮辭,辭不敏也。)

 

[疏]『射人』至『禮辭』。

 

註『命賓』至『敏也』。

 

釋曰:鄭知『命賓者,東面南顧』者,《少儀》云:『詔辭自右。』

 

明知在君之右,東面者,向君南顧者,向賓便也。

 

知『禮辭,辭不敏』者,取《孝經》曾子云『參不敏』為義。

 

反命。

 

(射人以賓之辭告於君。)

 

又命之。

 

賓再拜稽首,許諾。

 

(又,復。)

 

射人反命。

 

(告賓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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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26: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賓出,立於門外,東面。

 

(當更以賓禮入。)

 

[疏]『賓出』至『東面』。

 

註『當更以賓禮入』。

 

釋曰:前卿大夫從臣禮,相從而入,故出更以賓禮入,是以下經『賓入及庭,公降一等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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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27:1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公揖卿大夫,乃升就席。

 

(揖之,人之也。)

 

[疏]『公揖』至『就席』。

 

註『揖之人之也』。

 

釋曰:言『人之』者,公將及升堂,故以人意相存偶,是以揖之,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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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28: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小臣自阼階下,北面,請執冪者與羞膳者。

 

(執冪者,執瓦大之冪也。方圜壺無冪。羞膳,羞於公,謂庶羞。)

 

[疏]『小臣』至『膳者』。

 

註『執冪』至『庶羞』。

 

釋曰:云『執冪者,執瓦大之冪也。

 

方圜壺無冪』,鄭知者,以其上文『冪用』,文承瓦大之下,方圜壺不言冪,故知義然。

 

云『羞於公,謂庶羞』者,知羞於公者,以其言羞膳據君而言,又與執冪者連文,冪據君,明羞膳據公可知。

 

又知是庶羞者,以其脯醢稱薦,明羞是庶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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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29:2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乃命執冪者,執冪者升自西階,立於尊南,北面,東上。

 

(以公命於西階前命之也。

 

東上,玄酒之冪為上也。

 

羞膳者從而東,由堂東升自北階,房中西面南上,不言之者,不升堂,略之也。)

 

[疏]『乃命』至『東上』。

 

註『以公』至『略之也』。

 

釋曰:鄭知『西階前命之』者,案下記云『羞膳者與執冪者皆士也』,士位在西方,東面,故知西階前以君命命之。

 

云『東上,玄酒之冪為上也』者,以其唯瓦大兩有冪,玄酒尊於正酒,經云『東上』,故知玄酒之冪為上。

 

羞膳者以下盡略之。

 

鄭知義然者,以經直云『執冪者升自西階』,羞膳者無升文,又且東面階、西面階婦人之階,非男子之所升,則羞者升自北階。

 

知由堂東者,以羞在房。

 

又《大射》云『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知『房中西面南上』者,約《士冠禮》脯醢在房中服北、贊者盥於洗西、升立於房中西面、南上,下註云:『近其事也。』

 

言『略之』者,解不由前堂升,執冪與羞膳臨時請者,以其諸侯兼官,有常職先定,亦有臨時命之者,是以經與記直云士,不言其官,不請羞賓者,下記約與君同,亦用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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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09:30:2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四


膳宰請羞於諸公卿者。

 

(小臣不請而使膳宰,於卑者彌略也。禮以異為敬。)

 

[疏]『膳宰』至『卿者』。

 

註『小臣』至『為敬』。

 

釋曰:言『彌略』者,上請賓使射人,請執冪使小臣,已是其略。

 

今羞諸公卿乃使膳宰,膳宰卑於小臣,故云彌略也。

 

知膳宰卑於士者,《周禮》膳夫是上士,此諸侯膳宰,明非上士。

 

且禮之大例,薦羞者尊於設俎者,公士為薦羞,膳宰設俎,故知膳宰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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