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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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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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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21:1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小斂,辟奠不出室。

 

(未忍神遠之也。辟襲奠以辟斂,既斂則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畢事而去之。)

 

[疏]『小斂辟奠不出室』。

 

註『未忍』至『去之』。

 

釋曰:云『未忍神遠之也』者,釋奠不出室之義。

 

始死,猶生事之,不忍即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

 

云『辟襲奠以辟斂』者,以經云『小斂、辟奠』,故知辟襲奠只為辟斂也。

 

云『既斂則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者,又解襲奠不出室。

 

若將大斂,則辟小斂奠於序西南,此將小斂,辟奠於室。

 

至於既小斂,則亦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故言不出室。

 

若然,奠不出室,為既斂而言也。

 

云『事畢而去之』者,斂事畢,奉屍夷於堂,乃去之而設小斂奠於屍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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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22:0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無踴節。

 

(其哀未可節也。)

 

[疏]『無踴節』。

 

註『其哀未可節也』。

 

釋曰:自死至此為節。

 

賓主拾踴有三者三,有踴節,而云『無踴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踴皆無節。

 

即上文『踴無』是也。

 

云『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踴節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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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23:1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既馮屍,主人袒,{髟舌}發,絞帶。

 

眾主人布帶。

 

(眾主人,齊衰以下。)

 

[疏]『既馮』至『布帶』。

 

註『眾主』至『以下』。

 

釋曰:小斂於戶內訖,主人袒,{髟舌}發散帶垂,經不云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

 

案《喪服》苴之外,更有絞帶,鄭註云:『要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

 

齊衰無等皆是布帶也。

 

知眾主人非眾子者,以其眾子皆斬衰絞帶,故知『眾主人,齊衰以下』,至緦麻首皆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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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24:1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大斂於阼。

 

(未忍便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屍斂於棺,則西階上賓之。)

 

[疏]『大斂於阼』。

 

註『未忍』至『賓之』。

 

釋曰:經大斂時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云『大斂於阼』,阼是主人位,故鄭云『未忍便離主人位也』。

 

云『主人奉屍斂於棺,則西階上賓之』者,喪事所以即遠斂訖,即奉屍斂於棺,賓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殯於西階,則猶賓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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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25:1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大夫升自西階,階東,北面東上。

 

(視斂。)

 

[疏]『大夫』至『東上』。

 

註『視斂』。

 

釋曰:知『視斂』者,以其文承大斂下,故知大夫升為視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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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26:0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既馮屍,大夫逆降,復位。

 

(中庭西面位。)

 

[疏]『既馮』至『復位』。

 

註『中庭西面位』。

 

釋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東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面向殯,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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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27:0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巾奠,執燭者滅燭出,降自阼階,由主人之北,東。

 

(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東』。

 

註『巾奠而室事已』。

 

釋曰:上篇大斂奠時,直云『乃奠,燭升自阼階』,無執燭降由主人之北,故記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東』也。

 

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訖,是室事已,故執燭者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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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28:5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既殯,主人說髦。

 

(既殯,置銘於聿,復位時也。今文說皆作稅。兒生三月,發為{髟},男角女羈。 否則男左女右,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屍柩不見,喪無飾,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聞。)

 

[疏]『既殯主人說髦』。

 

註『既殯』至『未聞』。

 

釋曰:自此盡『乘車』,論孝子衣服、飲食、乘車等之事。

 

云『既殯,置銘於聿,復位時也』者,案上篇云:『主人奉屍,斂於棺,乃蓋,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聿,卒塗,祝取銘置於聿,主人復位。』

 

云復位者,從西階下復阼階下位也。

 

凡『說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喪大記》云:『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乃斂,卒斂,主人馮之,主人袒,說髦,{髟舌}發以麻。』

 

註云:『士既殯說髦,此云小斂,蓋諸侯禮也。

 

士之既殯,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俱三日也。』

 

是尊卑同三日也。

 

必三日說髦者,案《禮記。問喪》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

 

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飾,父母既不生,故去之。

 

云『今文說皆作稅』者,此說及下經『不說帶』,二字皆作『稅』。

 

凡釋今古之文,皆在註後。

 

此在註中者,以其釋經義盡者,於註末言之,以文更有義者,釋今古字訖,乃更泛說,即此註巳解今古字訖,更釋髦義是也。

 

云『兒生三月,發為{髟},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者,《內則》文。

 

彼註云:『夾囟曰角,午達曰羈。』

 

引之者,證髦象幼時{髟}之義,故云『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

 

云『髦之形象未聞』者,案《詩》云『{髟}彼兩髦』,鄭云:『髦者,發至眉。

 

子事父母之飾。』

 

以其云{髟}{髟}者,垂之貌,又云兩髦,故以發至眉解之。

 

其狀則未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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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30: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三日,絞垂。

 

(成服日。絞,要之散垂者。)

 

[疏]『三日絞垂』。

 

註『成服』至『垂者』。

 

釋曰:以經小斂曰要,大功以上散帶垂,不言成服之時絞之,故記人言之。

 

云『成服日』者,士禮生與來日,則除死三日,則經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絞垂之日也。

 

小功緦麻,初而絞之,不待三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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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31:3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冠六升,外糸畢,纓條屬,厭。

 

(糸畢,謂縫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餘也。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厭,伏也。)

 

[疏]『冠六』至『屬厭』。

 

註『糸畢謂』至『伏也』。

 

釋曰:云『冠六升』者,據斬衰者而言。

 

齊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

 

云『糸畢謂縫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兇皆冠,武別材,武謂冠卷,以冠前後皆縫著於武。

 

若吉冠,則從武上鄉內縫之,糸畢餘在內謂之內糸畢。

 

若兇冠,從武下鄉外縫之,謂之外糸畢,故云『外之者,外其餘』也。

 

云『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者,吉冠則纓武別材,兇冠則纓武同材,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鄉項後交通,至耳各綴之於武,使鄉下纓結之。

 

云『屬之冠』者,先為纓武訖,乃後以冠屬著武,故云屬也。

 

云『厭,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過,鄉上反縫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厭也。

 

五服之冠皆厭,但此文上下據斬衰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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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32:5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衰三升。

 

(衣與裳也。)

 

[疏]『衰三升』。

 

註『衣與裳也』。

 

釋曰:經直云『衰』,鄭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數同,故經舉衰而通裳。

 

但首對身,首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

 

是以吉時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鄭亦為三十升布,與服一倍而解之。

 

屨外納。

 

(納,收餘也。)

 

[疏]『屨外納』。

 

註『納收餘也』。

 

釋曰:案《喪服》斬衰而言,此則菅屨也。

 

云『外納』者,謂收餘未鄉外為之,取醜惡不事飾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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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33:5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杖下本,竹、桐一也。

 

(順其性也。)

 

[疏]『杖下』至『一也』。

 

註『順其性也』。

 

釋曰:案《喪服》為父斬衰,以苴杖竹,為母齊衰,以削杖桐。

 

桐、竹皆下本,本謂根本。

 

鄭云『順其性』者,謂下其根本,順木之性。

 

但為父杖竹者,義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圓,象天父,子自然至孝。

 

為母杖桐者,義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喪服》貶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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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34:5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居倚廬,(倚木為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

 

[疏]『居倚廬』。

 

註『倚木』至『北戶』。

 

釋曰:知『在中門外東方北戶』者,一釋案《喪服傳》云:居倚廬,既虞,翦屏,既練,舍外寢。

 

鄭彼註云:『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為之,不塗,所謂堊室。』

 

鄭以《子夏傳》以既練居堊屋而言外,外為中門外,則初死居倚廬,倚廬亦中門外可知也。

 

東方者,以中門內殯宮之哭位在阼階下,西面鄉殯,明廬在中門外,亦東方鄉殯,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

 

云北戶者,以倚東壁為廬,一頭至地,明北戶鄉陰,至既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鄉開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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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36:2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寢苫,枕塊,(苫,編{蒿禾}。塊,也。)

 

[疏]』寢苫枕塊『。註『苫編{蒿禾}塊也』。

 

釋曰:孝子寢臥之時,寢於苫,以塊枕頭。

 

必寢苫者,哀親之在草;

 

枕塊者,哀親之在土。

 

云『苫,編{蒿禾}』者,案《爾雅》『白蓋謂之苫』,郭云:『白茅苫也。』

 

與此不同者,彼取白之義,此不取白,故鄭因時人用{蒿禾}為苫,而言編{蒿禾}。

 

云『塊,也』者,亦《爾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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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37: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不說帶。

 

(哀戚不在於安。)

 

[疏]『不說帶』。

 

註『哀戚不在於安』。

 

釋曰:云『不說帶』者,冠衰自然不說,以其帶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設經,舉帶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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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38:3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哭晝夜無時。

 

(哀至則哭,非必朝夕。)

 

[疏]『哭晝夜無時』。

 

註『哀至』至『朝夕』。

 

釋曰:此謂殯後在廬中,除朝夕入哭於廬中,思憶則哭,無時節,故鄭云『哀至則哭,非必朝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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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39: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非喪事不言。

 

(不忘所以為親。)

 

[疏]『非喪事不言』。

 

註『不忘所以為親』。

 

釋曰:《喪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 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

 

庶人面垢而已,則天子諸侯有臣,不言而喪事得行者,喪事亦不言。

 

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

 

若然,此士禮亦言而事行,故於喪非喪事不言也。

 

《孝經》云:『言不文。』

 

亦據大夫士也。

 

云『不忘所以為親』者,則喪事也,是以《曲禮》云:『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

 

喪事而言亦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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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40: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

 

(不在於飽與滋味。

 

粥,糜也。

 

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實在木曰果,在地曰。)

 

[疏]『ヱ粥』至『菜果』。

 

註『不在』至『曰』。

 

釋曰:云『不在於飽』者,案《周禮。

 

廩人》中歲『人食三』,註云:『六鬥四升曰。』

 

三為米一斛九鬥二升,三十日之食,則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餘,是不在於飽。

 

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為薑桂之謂也。』

 

彼薑桂為滋味,此鄭以菜果為滋味,則薑桂之外,菜果亦為滋味也。

 

云『粥,糜也』者,案《爾雅》飠糜,謂粥之稀者。

 

故鄭舉其類,謂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

 

云『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

 

若然,則十二斤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餘二斤,斤為十六兩,二斤為三十二兩,取三十兩十升,升得三兩,添前一斤十六兩,為十九兩。

 

餘二兩,兩二十四銖,二兩為四十八銖,取四十銖十升,升得四銖,餘八銖,銖為十,十升,升得八銖,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銖八。

 

於二十兩仍小十九銖二,則別取一升破為十九兩四銖八,分十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四十銖。

 

又分九兩,兩為二十四銖,則為二百一十六銖,並四銖八。

 

添前得四百六十銖八,總分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銖分,得十銖。

 

餘二百二十銖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分得九銖,添前分得十九銖,餘有四銖八。

 

四銖,銖為十,總為四十,通八二十四分,得二。

 

是一升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銖二,將十九銖添前四銖為二十三銖,將二添前八則為十,為一銖,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為二十四銖,為一兩。

 

以一兩添十九兩總二十兩,曰溢。

 

云『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者,案《周禮》九職云『二曰園圃毓草木』,鄭云:『樹果曰圃。』

 

案《食貨誌》:『臣瓚以為在地曰,在樹曰果。』

 

張晏又云:『有核曰果,無核曰。』

 

則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用臣瓚之義。

 

在木曰果,棗、栗之屬;

 

在地曰,瓜、瓠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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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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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主人乘惡車。

 

(拜君命,拜眾賓,及有故行所乘也。《雜記》曰:『端衰,喪車,皆無等。』 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也。古文惡作堊。)

 

[疏]『主人乘惡車』。

 

註『拜君』至『作堊』。

 

釋曰:云『拜君命,拜眾賓,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喪,恆居廬哭泣,非有此事則不行,知義然也。

 

引《雜記》者,證喪事上下同無別義。

 

以其貴賤雖異,於親一也。

 

故《孝經》五孝不同,及其喪親,唯有一章而已,亦斯義也。

 

云『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者,案《巾車》云王之喪車五乘,發首云『木車,蒲蔽』。

 

是王始喪所乘木車無飾,與此惡車同,故引之,見尊卑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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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19:43:4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白狗,(未成豪,狗。,覆グ也。以狗皮為之,取其也。白於喪飾宜。古文為冪。)

 

[疏]『白狗』。

 

註『未成』至『為冪』。

 

釋曰:案《玉藻》云士『齊車鹿』,此喪車無飾,故用白狗以覆グ。

 

云『未成豪,狗』者,《爾雅。釋畜》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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