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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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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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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0:51:0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卒窆而歸,不驅。

 

(孝子往如慕,反如疑,為親之在彼。)

 

[疏]『卒窆而歸不驅』。

 

註『孝子』至『在彼』。

 

釋曰:此文解上斂服載之下棺訖,實土三,孝子從蜃車而歸,不驅馳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歸。

 

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禮記。問喪》文。

 

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嬰兒隨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見其親,不知精魂歸否,故疑之。

 

云『為親之在彼』者,謂疑精魂在彼不歸,言此者,解經不驅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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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0:52: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

 

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

 

(為有他故及辟忌也。)

 

[疏]『君視』至『卒事』。

 

註『為有』至『忌也』。

 

釋曰:君於士既殯而往,有恩,則與大斂,既布衣,君至奠訖乃出,不辨,不得終視斂之事,故記人明之,是以經二事皆見於禮而言。

 

云『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者,一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

 

云『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見屍柩,是以加蓋乃來。

 

云卒事者,待大斂訖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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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0:53:2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於階。

 

(遂匠,遂人、匠人也。

 

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

 

車,載柩車。

 

《周禮》謂之蜃車,《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摶,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

 

其車之輿,狀如床,中央有轅,前後出,設前後輅,輿上有四周,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為輪。

 

許叔重說:『有輻曰輪,無輻曰輇。』)

 

[疏]『既正』至『階』。

 

註『遂匠』至『曰輇』。

 

釋曰:正經不云納柩車時節,故記人明之。

 

既朝正柩於兩楹之,當此之時,遂匠納柩車於階。

 

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禮》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雖無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

 

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者,案《周禮。遂人職》云:『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

 

及葬,帥而屬六及窆,陳役。』

 

註云:『致役,致於司徒,給墓上事。

 

陳役者,主陳列之耳。』

 

是遂人主引徒也。

 

又《鄉師職》云:『及葬,執以與匠師禦柩而治役。』

 

謂監督其事。

 

又此遂人與匠人同納車於階,即匠人主載窆,與遂人職相左右也。

 

云『車,載柩車』者,以其此云納車於階,正謂載柩。

 

若乘車、道車之等,則當東榮,不在階,故知此是柩車也。

 

云『《周禮》謂之蜃車』者,案《遂師職》云『大喪,使帥其屬以幄先,及蜃車之役』,註云『蜃車,柩路,四輪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

 

云『《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摶,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者,言或作輇,或作摶者,皆或《禮記》別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

 

云『其車之輿,狀如床,中央有轅,前後出』者,觀鄭此註,其輿與盾車同,亦一轅為之。

 

云『設前後輅』者,正經唯云前輅,言前以對後,明知亦有後輅。

 

云『輿上有四周』者,此亦與盾車同。

 

云『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為輪』者,此則與盾異,以其盾無輪,直有轉轔,此有輇輪。

 

引『許叔重說』者,案許氏《說文》云『有輪無幅曰輇』,證此輇無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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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0:54:2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

 

(言饌於主人之南,當前輅,則既祖,祝乃饌。)

 

[疏]『祝饌』至『巾之』。

 

註『言饌』至『乃饌』。

 

釋曰:正經直云祖還車及還重訖,『乃奠如初』,不云饌處,故記人明之。

 

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前輅,云『則既祖,祝乃饌』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車鄉北,輅在主人之北,今云『饌於主人之南』,明知既祖還,乃鄉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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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0:55:2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弓矢之新,沽功。

 

(設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

 

註『設之』至『作古』。

 

釋曰:自此盡篇末,論死者用器弓矢粗惡之事。

 

以其正經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惡,及弓矢之名,故記人明之。

 

『設之宜新』者,為死者宜用新物。

 

云『沽示不用』者,沽謂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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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0:56: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有弭飾焉,(弓無緣者謂之弭,弭以骨角為飾。)

 

[疏]『有弭飾焉』。

 

註『弓無』至『為飾』。

 

釋曰:案《爾雅》云:『弓有緣謂之弓,無緣謂之弭。』

 

孫氏云:『緣系約而漆之,無緣不以系約,骨飾兩頭。』

 

是此弭也。

 

《詩》云『象弭魚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兩頭亦得用,故鄭總云『骨角為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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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0:57:2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亦張可也。

 

(亦使可張。)

 

[疏]『亦張可也』。

 

註『亦使可張』。

 

釋曰:生時之弓有張弛,此死者之弓,雖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張,故曰『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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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0:58:4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有必,(必,弓檠。弛則縛之於弓裏,備損傷,以竹為之。《詩》云:『竹必緄。』古文必作{比木}。)

 

[疏]『有必』。

 

註『必弓』至『作{比木}』。

 

釋曰:『必,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時,弓成,納之檠中,以定往來體,此弓檠,謂凡平弛弓之時,以竹狀如弓,縛之於弓裏,亦名之為必者,以若馬必,然馬必所以制馬,弓必所以制弓,使不頓傷,故謂之必。

 

引《詩》云『竹必緄』者,緄,繩也;

 

,約也;

 

謂以竹為必,以繩約之。

 

此經之必雖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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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0:59:4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設依、撻焉。

 

(依,纏弦也。撻,付側矢道也。皆以韋為之。今文撻為。)

 

[疏]『設依撻焉』。

 

註『依纏』至『為』。

 

釋曰:言『依』者,謂以韋依纏其弦,即今時弓番是也。

 

云『撻,付側矢道』者,所以撻矢令出,謂生時以骨為之付側,今死者用韋。

 

云『皆以韋為之』者,謂依與撻,皆以韋為之,異於生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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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1:00: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有。

 

(,弓衣也,以緇布為之。)

 

[疏]『有』。

 

註『弓』至『為之』。

 

釋曰:知『,弓矢』者,案《月令》云『帶以弓』,故知弓衣也。

 

鄭知『用緇布為之』者,此無正文,鄭驗當時弓衣用緇布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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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1:02:2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羽侯》矢一乘,骨鏃,短衛。

 

(《羽侯》猶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鏃短衛,亦示不用也。生時 《羽侯》矢金鏃。凡為矢,五分長而羽其一。)

 

[疏]『《羽侯》矢』至『短衛』。

 

註『《羽侯》猶』至『其一』。

 

釋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鄭註云:『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

 

鄭君兩註,語異義同。

 

云『骨鏃短衛,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鄭云示不用,故此亦之。

 

云『生時《羽侯》矢金鏃』者,此亦《爾雅。釋器》文,案彼云『金鏃剪羽謂之《羽侯》』是也。

 

此言短羽,即剪羽也。

 

云『凡為矢五分長而羽其一』者,案《周禮。矢人》上『陳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長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廣之也。

 

案鄭彼註云:矢長三尺,五分羽一則六寸也。

 

謂之羽者,指體而言。

 

謂之衛者,以其無羽,則不平正,羽所以防衛其矢,不使不調,故名羽為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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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1:03:5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


誌矢一乘,軒周中,亦短衛。

 

(誌猶擬也,習射之矢。《書》云:『若射之有誌。周,摯也,無鏃短衛,亦示不用。生時誌矢骨鏃。凡為矢,前重後輕也。)

 

[疏]『誌矢』至『短衛』。

 

註『誌猶』至『輕也』。

 

釋曰:云『誌猶擬也』者,凡射,誌意有所準擬,故云誌猶擬也。

 

云『習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鄭註云『恆矢之屬,軒周中,所謂誌』,以此言之,則此恆矢也,在八矢之下。

 

知是習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輕,於習射宜也。

 

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習射者,則此矢配唐、大也。

 

引《尚書。盤庚》者,證誌為準擬之事。

 

周輊者,鄭讀周從輊,以其車傍周,非是軒輊之輊,故讀從執下至。

 

云『無鏃短衛,亦示不用』者,知此矢無鏃者,上經《羽侯》矢言骨鏃,此經不云鏃,故知無鏃,示不用也。

 

若然,《羽侯》矢生時用金鏃,死用骨鏃;

 

誌矢生時用骨鏃,死則令去之。

 

云『生時誌矢骨鏃』者,亦《爾雅。釋器》文。

 

案彼云:『骨鏃不剪羽,謂之誌。』

 

此誌矢是也。

 

云『凡為矢前重後輕也』者,案《司弓矢》鄭註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屬,五分二在前,三在後。

 

殺矢之屬,參分一在前,二在後。

 

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後。

 

恆矢之屬,軒周中。』

 

若然,前重後輕者,據殺矢、《羽侯》矢、枉矢、矢、矢、矢而言。

 

引之者,證此誌是恆矢、庳矢,無前重後輕之義。

 

但《周禮》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內,《羽侯》矢居前最重,恆矢居後最輕,既不盡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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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1:06: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疏]《士虞禮》第十四。

 

鄭《目錄》云:『虞,安也。

 

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殯宮以安之。

 

虞於五禮屬兇。

 

《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別錄》第十四。』

 

釋曰:案此經云『側亨於廟門外之右』,又記云『陳牲於廟門外』,皆云廟,《目錄》云『祭之殯宮』者,廟則殯宮也。

 

故鄭註《士喪禮》『凡宮有鬼神曰廟』,以其虞,卒哭在寢,乃在廟,是以鄭註《喪服小記》云『虞於寢,於祖廟』是也。

 

士虞禮。

 

特豕饋食。

 

(饋猶歸也。)

 

[疏]『士虞禮特豕饋食』。

 

註『饋猶歸也』。

 

釋曰:自此盡『南順』,論陳鼎鑊祭器幾筵等之事。

 

案《左氏傳》云:『蔔日曰牲。』

 

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稱牲,亦稱牢,故云少牢。

 

此虞為喪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無蔔牲之禮,故指豕體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當然。

 

《雜記》云『大夫之虞也,直牲』,又此下記云『陳牲於廟門外』,《檀弓》云『與有司視虞牲』,皆言牲者,記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

 

然《少牢》云:『司馬羊,士擊豕。』

 

不言牲者,據殺特須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

 

云『饋猶歸』者,謂以物與神及人皆言饋,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饋。

 

《坊記》云:『父母在,饋獻不及車馬。』

 

是生死皆言饋。

 

又案《周禮。玉府》云掌『凡王之獻金玉、兵器』,註:『謂百工為王所作,可以獻遺諸侯。

 

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則曰獻,通行曰饋。』

 

以此而言,獻雖主於尊,其《春秋》齊侯來獻魯戎捷,尊魯也。

 

其云饋者,上下通稱,故祭祀於神而言饋。

 

陽貨饋孔子豚而言饋,《鄉黨》云『朋友之饋』,是上下通言饋。

 

《膳夫》云『凡王之饋食用六』,註云:『進物於尊曰饋。

 

此饋之盛者,王舉之饌也。』

 

彼鄭據當文是進於王,故云進物於尊,其實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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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1:19: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側亨於廟門外之右,東面。

 

(側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鑊,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而以吉祭易喪祭。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

 

[疏]『側亨』至『東面』。

 

註『側亨』至『言之』。

 

釋曰:云『側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禮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側』。

 

此云『側亨』,明亨一胖而已。

 

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獻賓已後,則無主人、主婦及賓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

 

若然,《特牲》亦云側殺者,彼雖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為側,各有所對故也。

 

云『亨於爨用鑊』者,亦案《少牢》有羊鑊,故亨在鑊。

 

云『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者,以虞為喪祭,不於門東,對《特牲》吉禮,鼎鑊皆在門東,此云『門外之右』,是門之西,未可以吉也。

 

云『是日也』至『喪祭』,皆《檀弓》文。

 

云『是日』,謂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屍而祭之。

 

云『而以吉祭易喪祭』者,案下記云:『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

 

鄭註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如是,則卒哭即是吉祭。

 

而鄭此註云為吉祭者,卒哭對虞為吉祭,卒哭比為喪祭,故下記云『卒哭,祭乃餞』,云『尊兩С於廟門外之右,少南,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註云:『在門之左,又少南。』

 

則鼎鑊亦在門左。

 

又云『明日,以其班,沐浴』,又云『其他如饋食』,是乃與《特牲》吉祭同,以為吉祭,是以云而以吉祭易喪祭也。

 

云『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者,對時廟與寢別,今雖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還在寢,故以寢為廟,虞於中祭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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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1:53: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魚、臘爨亞之,北上。

 

(爨,竈。)

 

[疏]『魚臘』至『北上』。

 

註『爨竈』。

 

釋曰:上豕爨在門右,東面。

 

此魚臘各別鑊,言『北上』,則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竈』者,周公經為爨,至孔子時為竈,故王孫賈問孔子曰:『與其媚於奧,寧媚於竈。』

 

是前後異名,故鄭舉後決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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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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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飠喜爨在東壁,西面。

 

(炊黍稷曰飠喜。飠喜北上,上齊於屋宇。於虞有亨飠喜之爨,彌吉。)

 

[疏]『飠喜爨』至『西面』。

 

註『炊黍』至『彌吉』。

 

釋曰:以三鑊在西方反吉。

 

案《特牲》云:『主婦視飠喜,爨於西堂下。』

 

宗婦主之在西方,今在東,亦反吉也。

 

《少牢》廩爨在饔爨之北,在門外者,是大夫主之,廩人掌男子之事,故與牲爨同在門外東方也。

 

知『炊黍稷曰飠喜』者,案《周禮。飠喜人》云:『掌凡祭祀共盛。』

 

齊盛即黍稷,故知也。

 

云『北上,上齊於屋宇』者,此案《特牲》記云『飠喜爨在西壁』,鄭註云:『西壁,堂之西墻下。

 

舊說云南北直屋,稷在南。』

 

彼此東西皆言壁。

 

彼云屋,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齊屋也。

 

云『於虞有亨飠喜之爨,彌吉』者,以其小斂、大斂未有黍稷,朔月薦新之等,始有黍稷。

 

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飠喜之爨,故云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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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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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設洗於西階西南,水在洗西,篚在東。

 

(反吉也。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

 

[疏]『設洗』至『在東』。

 

註『反吉』至『堂深』。

 

釋曰:如其上文設爨反吉,此亦反吉。

 

又上下篇吉時設洗,皆當東榮,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階西南,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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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2:02:0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尊於室中北墉下,當戶,兩С醴、酒,酒在東,無禁,冪用布,加勺,南枋。

 

(酒在東,上醴也。布,葛屬。)

 

[疏]『尊於』至『南枋』。

 

註『酒在』至『葛屬』。

 

釋曰:云『酒在東,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飲,故在東,吉禮玄酒在酒上。

 

今以喪祭禮無玄酒,則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

 

云『布,葛屬』者,以葛為之,布則以麻為之。

 

今布並言,則此麻葛雜,故有兩號,是以鄭云葛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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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2:03:5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素幾、葦席,在西序下。

 

(有幾,始鬼神也。)

 

[疏]『素幾』至『席下』。

 

註『有幾始鬼神也』。

 

釋曰:經幾席具有,註唯云幾者,以其大斂奠時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幾故也。

 

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屍,有幾筵。』

 

筵則席,虞祭始有者,以幾筵相將,故連言筵,其虞有幾。

 

若天子諸侯始死,則幾席具,故《周禮。司幾筵》云『每燾一幾』,據始殯及葬時,是始死即幾席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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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5 22:09:2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一


苴寸刂茅,長五寸,束之,實於篚,饌於西坫上。

 

(苴猶藉也。)

 

[疏]『苴寸刂』至『坫上』。

 

註『苴猶藉也』。

 

釋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無咎。』

 

饌兩豆菹、醢於西楹之東,醢在西,一亞之。

 

(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

 

[疏]『饌兩』至『亞之』。

 

註『醢在』至『設之』。

 

釋曰:此饌繼西楹言之,則以西楹為主,向東陳之。

 

云『一亞之』者,菹以東也。

 

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者,以其屍在奧東面設者,西面設於屍前,菹在南,醢在北。

 

今於西楹東饌之,菹在東,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

 

至屍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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