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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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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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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7:07: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七


揖,以耦左還,上射於左。

 

(以猶與也。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上射轉居左,便其反位也。上射少北,乃東面。)

 

[疏]『揖以』至『於左』。

 

註『以猶』至『東面』。

 

釋曰:云『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者,揖不須言以,今云『以者』,必有義意,故鄭云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謂成於此拾取矢,以其取矢後,一番了更無事,故云成於此,人意相存耦也。

 

云『上射轉居左,便其反位也』者,位在次北西面,是以上射居左,至次北右還西面,便也。

 

云『上射少北,乃東面』,知不少南者,以其次在東南,北面揖時,已在次西面,故知上射少北,乃東面,得東當次也。

 

退者與進者相左,相揖。

 

退,釋弓矢於次,說決、拾、襲,反位。

 

二耦拾取矢,亦如之。

 

後者遂取誘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於次中。

 

皆襲,反位。

 

(有司納射器,因留,主授受之。)

 

司射作射如初。

 

一耦揖、升如初。

 

司馬命去侯,負侯許諾如初。

 

司馬降,釋弓,反位。

 

司射猶挾一個,去撲,與司馬交於階前,阼階下,北面請釋獲於公。

 

(猶,守故之辭,於此言之者,司射既誘射,恆執弓挾矢以掌射事,備尚未知,當教之也。今三耦卒射,眾足以知之矣,猶挾之者,君子不必也。)

 

公許。

 

反,撲,遂命釋獲者設中,以弓為畢,北面。

 

(北面立於所設中之南,當視之也。《鄉射禮》曰:『設中,南當,西當西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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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7:09:1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七


大史釋獲。

 

小臣師執中,先首,坐設之,東面,退。

 

大史實八於中,橫委其餘於中西,興,共而俟。

 

(先猶前也。命大史而小臣師設之,國君官多也。小臣師退,反東堂下位。《鄉射禮》曰:『橫委其餘於中西,南末。』)

 

[疏]『大史』至『而俟』。

 

註『先猶』至『南末』。

 

釋曰:此不見執之人,案《鄉射》命釋獲者,『釋獲者執鹿中,一人執以從之』。

 

彼臣禮,官少,釋獲者自執中設之,尚使人執,況國君官臣多,大史不自執中,豈得自執,明亦使人執之。

 

云『小臣師退,反東堂下位』者,其位已見篇首也。

 

引《鄉射》者,證以南末為順也。

 

司射西面命曰:『中離維綱,揚觸,困復,公則釋獲,眾則不與。』

 

離猶過也,獵也。

 

侯有上下綱,其邪制躬舌之角者為維。

 

或曰維當為絹。

 

絹,綱耳。

 

揚觸者,謂矢中他物,揚而觸侯也。

 

困復,謂矢至侯,不著而還。

 

復,復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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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7:10:1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七


公則釋獲,優君也。

 

正當中鵠而著。

 

古文困作魁。

 

[疏]『司射』至『不與』。

 

註『離猶』至『作魁』。

 

釋曰:中謂中侯,註不言可知。

 

云『離猶過也,獵也』者,謂矢過獵,因著維與綱二者。

 

云『侯有上下綱,其邪制躬舌之角者為維』者,案《梓人》云:『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糸員寸焉。』

 

註:『綱所以系侯於植者也。

 

上下皆出舌一尋者,亦人張手之節也。

 

鄭司農云:糸員,籠綱者,維持侯者。』

 

若然,則綱與維皆用繩為之,又以布為糸員,籠綱,然後以上個、下個邊綴著糸員,兩頭以綱系著,植維者於上個、下個,上下躬兩頭皆有角,又以小繩綴角系著植,故矢或離綱,或離維也。

 

云『或曰維當為絹,絹,綱耳』者,鄭更為一解,絹則維也,云絹綱耳者,以絹為綱耳,離著絹也。

 

云『眾當中鵠』者,大射鵠,則《梓人》云『張皮侯而棲鵠』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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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7:10:5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七


唯公所中,中三侯皆獲。

 

(值中一侯則釋獲。)

 

[疏]『唯公』至『皆獲』。

 

註『值中』至『釋獲』。

 

釋曰:云『中三侯皆釋獲』,則離維綱及揚觸困復亦釋之,不言者,以中為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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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7:11:3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七


釋獲者命小史,小史命獲者。

 

(傳告服不,使知此司射所命。)

 

[疏]註『傳告』至『所命』。

 

釋曰:據在大侯而言告服不,則參侯、幹侯告可知,舉遠見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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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7:12: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七


司射遂進,由堂下北面視上射,命曰:『不貫不釋。』

 

上射揖。

 

司射退,反位。

 

(貫猶中也。射不中鵠,不釋。古文貫作關。)

 

[疏]『司射』至『反位』。

 

註『貫猶』至『作關』。

 

釋曰:案上文離維綱,公則釋獲言之,則此云不中不釋者,據除君而言也。

 

釋獲者坐取中之八,改實八,興,執而俟。

 

(執所取。)

 

乃射。

 

若中,則釋獲者每一個釋一,上射於右,下射於左。

 

若有餘,則反委之。

 

(委餘,禮貴異。)

 

又取中之八,改實八於中,興,執而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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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7:13: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三耦卒射。

 

賓降,取弓矢於堂西。

 

(不敢與君並俟告。 取之以升,俟君事畢。)

 

[疏]『三耦』至『堂西』。

 

註『不敢』至『事畢』。

 

釋曰:自此盡『其而俟』,論第二番射三耦訖,次公卿大夫之事。

 

但此賓先降,取弓矢即升堂者,以其『不敢與君並待告』,故下云司射告射於公,小射正取公之決、拾,並授弓拂弓,是君得告,乃取弓矢,是不敢與君並俟告也。

 

云『取之以升,俟君事畢』者,案下文云『公將射,則賓降堂西,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個,升自西階』,是君事畢。

 

君事畢,賓降,袒、決、遂,乃更升。

 

若然,賓於此不即袒、決、遂者,去射時遠,故不可即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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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7:14: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諸公、卿則次,繼三耦以南。

 

(言繼三耦,明在大夫北。)

 

[疏]『諸公』至『以南』。

 

註『言繼』至『夫北』。

 

釋曰:言『次』者,但射位在堂東,次在洗東南,今諸公卿東南次前,北至三耦之南,以次西面立。

 

云『繼三耦,明在大夫北』者,以其三耦在北,大夫在南,而言繼三耦,明在大夫之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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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7:15:2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公將射,則司馬師命負侯,皆執其旌以負其侯而俟。

 

(君尊,若始焉。)

 

[疏]『公將』至『而俟』。

 

註『君尊若始焉』。

 

釋曰:云『君尊,若始焉』者,案上始時,司馬命負侯,三耦將射,司馬命去侯。

 

今三耦卒射,君將射,司馬使更命負侯,是君尊若始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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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7:16:3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司馬師反位。

 

隸僕人埽侯道。

 

(新之。)

 

司射去撲,阼階下,告射於公,公許。

 

西階東,告於賓。

 

(告當射也。今文曰阼階下,無。)

 

遂撲,反位。

 

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於東坫上。

 

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於東堂。

 

(授弓,當授大射正。拂弓,去塵。)

 

[疏]『小射』至『東堂』。

 

註『授弓』至『去塵』。

 

釋曰:據此經上下,或云『大射正』,或云『司射』,或云『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禮,大射正一人,為上,司射次之,或云小射正。

 

若然,大射正與司射各一人,據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

 

此云『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於東坫上』,下云『小射正奉決拾以笥』,與此一人。

 

此又云『小射正授弓』,與取決、拾別,則小射正二人也。

 

云『授弓,當授大射正』者,下云『大射正執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當授大射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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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8:31:1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司馬師反位。

 

隸僕人埽侯道。

 

(新之。)

 

司射去撲,阼階下,告射於公,公許。

 

西階東,告於賓。

 

(告當射也。今文曰阼階下,無。)

 

遂撲,反位。

 

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於東坫上。

 

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於東堂。

 

(授弓,當授大射正。拂弓,去塵。)

 

[疏]『小射』至『東堂』。

 

註『授弓』至『去塵』。

 

釋曰:據此經上下,或云『大射正』,或云『司射』,或云『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禮,大射正一人,為上,司射次之,或云小射正。

 

若然,大射正與司射各一人,據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

 

此云『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於東坫上』,下云『小射正奉決拾以笥』,與此一人。

 

此又云『小射正授弓』,與取決、拾別,則小射正二人也。

 

云『授弓,當授大射正』者,下云『大射正執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當授大射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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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8:32:0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公將射,則賓降,堂西,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個,升自西階,先待於物北,一,東面立。

 

(不敢與君並。 ,矢。東面立,鄉君也。)

 

[疏]『公將』至『面立』。

 

註『不敢』至『君也』。

 

釋曰:云『公將射,則賓降』者,案前文賓降堂西取弓矢,無賓升堂之文,但文不具,其實即升矣,是以此文云賓降。

 

云『,矢』者,案《周禮。矢人》矢長三尺,則此賓立於物北三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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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8:33: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司馬升,命去侯如初,還右,乃降,釋弓,反位。

 

(還右,還君之右也,猶出下射之南,還其後也。今文曰右還。)

 

[疏]註『還右』至『右還』。

 

釋曰:云『還右,還君之右也』者,君為下射,賓為上射,司馬在君之西南,揚弓命去侯訖,還君之右東而南,西向,降自西階。

 

『猶出下射之南,還其後也』者,由如上文初將射時,司馬立於物,南揚弓,命去侯訖,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前後是同,故取彼解此。

 

云『今文曰右還』,不從右還者,若右還,則右還於上射,不得還君,故不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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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20:14:2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公就物,小射正奉決、拾以笥,大射正執弓,皆以從於物。

 

(笥,萑葦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

 

[疏]『公就』至『於物』。

 

註『笥萑』至『其職』。

 

釋曰:前解大射正與司射別人,案此註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則大射正與司正為一人。

 

又案上文司射請立司正,遂立司射為司正,則司射又與大射正為一人,與上解似相違者,以大射正與射人俱掌射事,相當,則大射正與司射別。

 

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對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為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於物南,遂拂以巾,取決,興,贊設決,朱極三。

 

(極猶放也,所以韜指,利放弦也。

 

以朱韋為之。

 

三者,食指、將指、無名指。

 

無極,放弦契於此指,多則痛。

 

小指短,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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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20:15: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小臣正贊袒,公袒朱襦,卒袒。

 

小臣正退俟於東堂,小射正又坐取拾,興。

 

贊設拾,以笥退奠於坫上,復位。

 

(既袒乃設拾。拾,當以襦上。)

 

[疏]註『既袒』至『襦上』。

 

釋曰:案上文設決訖,乃云『公袒朱襦』,始云『小臣正贊設拾』,拾當拾斂膚體,宜在朱襦之上。

 

故鄭云『既袒乃設拾,拾當以襦上』。

 

《鄉射》云『袒決遂』,以其無襦,故遂與決得俱時設。

 

若大夫對士射,袒襦,設遂亦當在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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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20:22:0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大射正執弓,以袂順左右隈,上再下壹,左執付,右執簫,以授公。

 

公親揉之。

 

(順,放之也。隈,弓淵也。揉,宛之,觀其安危也。今文順為循,古文揉為紐。)

 

[疏]『大射』至『揉之』。

 

註『順放』至『為紐』。

 

釋曰:云『順,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順放之。

 

云『觀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記。弓人》云『其弓安,其弓危』者,以弓弱者為危,其弓強者為安,則此云觀安危者,謂試弓之強弱。

 

小臣師以巾內拂矢而授矢於公,稍屬。

 

(內拂,恐塵及君也。稍屬,不矢。)

 

大射正立於公後,以矢行告於公。

 

(若不中,使君當知而改其度。)

 

下曰留,上曰揚,左右曰方。

 

(留,不至也。揚,過去也。方,出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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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20:23:0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公既發,大射正受弓而俟,拾發以將乘矢。

 

(公,下射也,而先發,不留尊也。)

 

[疏]『公既』至『乘矢』。

 

註『公下』至『尊也』。

 

釋曰:案上三耦射者,上射射訖,乃次下射。

 

此公為下射,當後射,今君射前於賓,故鄭云『先發不留尊也』。

 

公卒射,小臣師以巾退,反位。

 

大射正受弓。

 

(受弓以授有司於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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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20:24: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小射正以笥受決、拾,退奠於坫上,復位。

 

大射正退,反司正之位。

 

小臣正贊襲。

 

公還而後賓降,釋弓於堂西,反位於階西,東面。

 

(階西東面,賓降位。)

 

[疏]註『階西』至『降位』。

 

釋曰:案上文賓受獻訖,降立於階西東面,此云『反位於階西,東面』,故云反位也。

 

公即席,司正以命升賓。

 

賓升復筵,[疏]『公即』至『復筵』。

 

釋曰:此公與賓復升即位者,公卿以下當繼射,公與賓當觀之,故升就位也。

 

而後卿大夫繼射。

 

諸公卿取弓矢於次中,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個,出,西面揖,揖如三耦,升射。

 

卒射,降如三耦。

 

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

 

眾皆繼射,釋獲皆如初。

 

(諸公卿言取弓矢,眾言釋獲,互言也。)

 

卒射,釋獲者遂以所執餘獲阼階下,北面告於公,曰:『左右卒射。』

 

(司射不告者,釋獲者於是有事,宜終之也。餘獲,餘也。無餘則無所執古文曰餘。)

 

反位,坐委餘獲於中西,興,共而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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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20:25:3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司馬袒執弓,升,命取矢如初。

 

負侯許諾,以旌負侯如初。

 

司馬降,釋弓如初。

 

小臣委矢於,如初。

 

(司馬,司馬正,於是司馬師亦坐乘矢。)

 

[疏]『司馬』至『如初』。

 

釋曰:自此盡『就席』,論射訖,取矢委於之事。

 

註『司馬』至『乘矢』。

 

釋曰:知『司馬,是司馬正,司馬師亦坐乘矢』者,此經皆言『如初』,案上番射,司馬正與司馬師乘矢,故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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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20:26: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八


賓、諸公、卿、大夫之矢皆異束之以茅。

 

卒,正坐,左右撫之,進束,反位。

 

(異束大夫矢,尊殊之也。正,司馬正也。進,前也。又言束,整結之,示親也。)

 

[疏]註『異束』至『殊之也』。

 

釋曰:公卿皆異束,但言大夫者,公卿自相對,其矢俱束之,及其脫之,亦拾取。

 

但三耦之內,大夫以士耦之,士矢不束,大夫束之,故曰尊殊之。

 

下註云:『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東堂下可知。』

 

知者,以其小臣取矢,明取之以授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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