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注疏 卷第十六】
遂命量人、巾車張三侯,大侯之崇,見鵠於參,參見鵠於幹幹,不及地武。
不系左下綱。
設乏,西十、北十。
凡乏用革。
(巾車,於天子、宗伯之屬,掌裝衣車者,亦使張侯。
侯,巾類。
崇,高也。
高必見鵠。
鵠,所射之主。
《射義》曰:『為人君者以為君鵠,為人臣者以為臣鵠,為人父者以為父鵠,為人子者以為子鵠。』
言射中此乃能任己位也。
鵠之言較,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誌。
或曰:鵠,鳥名,射之難中,中之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
《淮南子》曰:『幹鵠知來。』
然則所云正者正也,亦鳥名。
齊、魯之,名題肩為正。
正、鵠皆鳥之捷黠者。
《考工記》曰:『梓人為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
則大侯之鵠方六尺,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犴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
及,至也。
武,跡也。
中人之足,長尺二寸,以犴侯計之,糝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
凡侯北面,西方謂之左。
前射三日,張侯設乏,欲使有事者豫誌焉。)
[疏]『遂命』至『用革』。
註『巾車』至『誌焉』。
釋曰:上文直命量人量侯道,及乏遠近之處,此經論張侯高下之法也。
云『設乏西十北十』者,《鄉射》云:『乏參侯道,居侯黨之一,西五步。』
註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云西十北十,則西與北皆六丈,不得為三分居侯黨之一者,以其三侯入堂深故也。
若然,此三侯之下總云西十北十,則三侯之乏皆西十北十矣。
西亦六丈者,以三侯恐矢揚傷人,與一侯亦異也。
云『巾車,於天子、宗伯之屬』者,《周禮》巾車屬宗伯,故云宗伯之屬也。
云『掌裝衣車』者,天子五路:木路無革鞔,革路有革無異飾,玉路、金路、象路有革鞔,又有玉金象為飾。
孤乘夏篆,卿乘夏縵,皆以物為飾,故云裝衣車者也。
云『侯,巾類』者,侯亦有飾,故《鄉射》記云『凡畫者丹質』,及正鵠之飾,故云巾類也。
引《射義》者,欲證射以鵠為主也。
云『鵠之言較,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誌』,並下註云『然則所云正者正也』,此取《射義》解之,故《射義》云射者『內誌正,外體直,然後持弓矢審固』,註云『內正外直,正鵠之名出自此』是也。
云『或曰:鵠,鳥名,射之難中,中之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並下云『正,亦鳥名。
齊、魯之名題肩為正。
正、鵠皆鳥之捷黠者』,鄭以正鵠之名有此二義,故兩解之也。
云『《考工記》:「梓人為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者,三等皆高廣等,引之者,鄭欲解經見鵠之義,故先知侯鵠廣狹尺寸也。
云『則大侯之鵠方六尺』者,以侯道九十弓,弓取二寸,二九十八,侯中丈八尺,三分其侯而鵠居一,故知鵠方六尺也。
云『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侯道七十弓,弓取二寸,則侯中丈四尺,三分其侯,鵠居其一,丈四取丈二,三分得四尺,又於二尺之內取尺八寸又得六寸,又二寸,一寸為三分,總六分,取二分,二分於三分為三分寸之二,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故云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
云『犴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犴侯侯道五十弓,弓取二寸,則侯中方一丈,三分其侯,鵠居一焉,一丈且取九尺得三尺,一尺取九寸得三寸,一寸分為三分得一分,則是三分寸之一,三分寸之一則是少半寸,故云犴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也。
云『中人之足,長尺二寸』者,無正文,以目驗而知。
云『以犴侯計之』者,以大侯、糝侯高下無文,犴侯云下綱不及地武,則犴侯下綱去地尺二寸,以是從犴侯計之也。
犴侯侯中一丈,上下躬及上下舌各二尺,合八尺,是丈八尺矣。
又下不及地尺二寸,則犴侯上綱去地丈九尺二寸也。
糝侯侯中丈四尺,中上、中下各四尺,得八尺,並之二丈二尺也。
鵠居侯中三分之一,則鵠下亦有四尺六寸大半寸,通躬身四尺為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矣。
張法,糝鵠下畔與犴侯之上綱齊,所謂見鵠於犴。
自餘糝侯鵠下畔八尺六寸大半寸,在掩犴侯亦如之。
犴侯上犴本去地丈九尺二寸,直掩八尺,上有一丈一尺二寸在,復掩六寸,上有一丈六寸在,復掩三分寸二,唯有一丈五寸三分寸一在。
少半寸者,即三分寸一也。
言大半寸者,即三分寸二也。
故知『糝侯下綱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也。
大侯中丈八尺,中之上下各四尺,即八尺矣。
中方丈八尺,更加八尺,二丈六尺也。
『糝侯去地丈五寸少半寸』,本上綱下綱相去二丈二尺,其舉也上綱去地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
大侯鵠下畔與糝侯上綱齊,所謂見鵠於糝也。
侯中丈八尺,三分之則鵠下亦有六尺,下躬身四尺,一丈矣,則大侯自鵠以下掩糝侯一丈也。
自一丈以下猶有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在,是大侯下綱去地亦然,故註於此數也。
云『前射三日,張侯設乏』,知『三日』者,前文云前射三日,下云『樂人宿縣』,下云『厥明』,自前射三日以後,論事不著異日,故知張侯與設乏同是射前三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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