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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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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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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43:1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八


由九月以下,何也?

 

曰:焉使弗及也。

 

言使其恩不若父母。

 

故三年以為隆,緦、小功以為殺,期、九月以為間。

 

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則於人,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盡矣。

 

取象於天地,謂法其變易也。

 

自三年以至緦,皆歲時之數也。

 

言既像天地,又足以盡人聚居純厚之恩也。

 

○殺,色界反,徐所例反。

 

故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

 

夫是之謂至隆。

 

言三年之喪,喪禮之最盛也。

 

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

 

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不知其所由來,喻此三年之喪,前世行之久矣。

 

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

 

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

 

達,謂自天子至於庶人。

 

[疏]「由九」至「盡矣」。

 

○正義曰:上節既稱「期斷」,何故有九月以下,故此經釋之。

 

○「由九月以下,何也」者,由,從也。

 

記者既稱「期斷」,假設問之,何故有從九月以下。

 

○「曰:焉使弗及也」者,焉亦然也。

 

然使恩隆不及於期也,則五月不及九月,三月不及五月,轉相不及也。

 

○「故三年以為隆」者,謂恩愛隆重。

 

○「緦、小功以為殺」者,謂情理殺薄。

 

○「期、九月以為間」者,是隆殺之間也。

 

○「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者,天地之氣,三年一閏,是三年者取象於一閏。

 

天地一期物終,是一期者取象於一周。

 

九月者,以象陽之數,又像三時而物成也。

 

五月,以象於五行。

 

三月者,取象天地一時而氣變。

 

言五服之節,皆取法於天也。

 

○「中取則於人」者,則,法也。

 

天地之中取則於人,若「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三年。

 

人之一歲,情意變改,故服一期。

 

九月、五月、三月之屬,亦逐人情而減殺,是中則於人。

 

○「所以群居和壹之理盡矣」者,既取法天地與人,三才並備,故能調和群眾聚居,和諧專壹,義理盡備矣。

 

○「故三」至「喪也」。

 

○正義曰:此一節重明三年之義。

 

「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言三年喪禮,於人道之中,至極文理之盛者,則期以下,非其至極也。

 

「夫是之謂至隆」者,言三年之喪,人恩之至極隆厚也。

 

○「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言三年之喪,行之自遠,未有能識知所從來也。

 

言不知所從何代而來。

 

引孔子者,《論語》之文,證此三年之喪也。

 

○注「不知」至「久矣」。

 

○正義曰:案《易•繫辭》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

 

《尚書》云:「百姓如喪考妣三載。」

 

此云「不知所由來」者,但上古云「喪期無數」,謂無葬、練、祥之數。

 

其喪父母之哀,猶三年也。

 

故堯崩云「如喪考妣三載」,則知堯以前喪考妣已三年,但不知定在何時。

 

其喪服所起,則黃帝、堯、舜之時,雖有衣裳,仍未有喪服也。

 

但唐、虞已前,喪服與吉服同,皆以白布為之,故《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齊則緇之。」

 

若不齊則皆用白布也。

 

鄭注《喪服》,其冠衰之異,從三代以下,由唐虞以上曰大古,吉凶皆用白布,則知三代吉凶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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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44:3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一


深衣第三十九

陸曰:「鄭云:『以其記深衣之制也。

 

名曰《深衣》者,謂連衣裳而純之以采也。

 

有表則謂之中衣,以素純則曰長衣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深衣》者,以其記深衣之制也。

 

深衣,連衣裳而純之以采者。

 

素純曰長衣,有表則謂之中衣。

 

大夫以上祭服之中衣用素。

 

《詩》云:『素衣朱襮。』

 

《玉藻》曰:『以帛裡布,非禮也。』

 

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明矣。

 

此於《別錄》屬《制度》。」

 

鄭云「大夫以上祭服中衣用素」者,謂天子大夫以其四命,與公之孤同爵弁自祭,故「中衣用素」。

 

云「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者,亦謂天子之士與諸侯大夫同。

 

案《少牢》:諸侯大夫祭以朝服。

 

故天子之士亦祭以朝服。

 

朝服用布,故「中衣以布」。

 

其諸侯之士自祭以玄端,玄端則朝服之衣,但其裳異耳,中衣亦用布也。

 

案《詩》云:「素衣朱襮。」

 

晉人慾薦桓叔,桓叔、大夫、得用素衣者,國人以國君之禮待之,故欲薦素衣也。

 

其長衣、中衣及深衣,其制度同。

 

《玉藻》云「長、中繼揜尺」,若深衣,則緣而已,下云「緣廣寸半」。

 

凡深衣皆用諸侯大夫士夕時所著之服,故《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

 

庶人吉服亦深衣,皆著之在表也。

 

其中衣在朝服、祭服、喪服之下。

 

知喪服亦有中衣者,《檀弓》云:「練衣黃裡。」

 

注云「練中衣,以黃為內」是也。

 

但喪服中衣不得「繼揜尺」也。

 

故《喪服傳》云:「帶緣各視其冠。」

 

注云:「緣如深衣之緣。」

 

是喪服中衣用深衣,則深衣緣之以采,故下云「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以青」之屬也。

 

唯孤子深衣,純以素,但以緣而已,不與長衣同。

 

其吉服中衣,亦以采緣。

 

其諸侯得綃黼為領,丹朱為緣。

 

《郊特牲》云:「綃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僣禮。」

 

則知大夫、士不用綃黼丹朱,但用采純而已矣,無文以明之。

 

其長衣以素緣,知者,若以采緣,則與吉服中衣同,故知以素緣也。

 

若以布緣,則曰「麻衣」。

 

知用布緣者,以其稱麻衣故知也。

 

其喪服之中衣,其純用布,視冠布之粗細,至葬可以用素緣也。

 

練則用縓也。

 

其《詩》之麻衣,則以此別。

 

彼謂吉服之衣也。

 

所以此稱深衣者,以餘服則上衣下裳不相連,此深衣衣裳相連,被體深邃,故謂之「深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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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46:2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一


古者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

 

言聖人制事,必有法度。

 

○應,於證反。

 

短毋見膚,衣取蔽形。

 

○毋音無,下同。

 

見,賢遍反。

 

長毋被土,為污辱也。

 

○被,彼義反。

 

為,於偽反。

 

污,污辱之污,一音烏臥反。

 

續衽鉤邊,續,猶屬也。

 

衽,在裳旁者也。

 

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鉤,讀如「鳥喙必鉤」之「鉤」。

 

鉤邊,若今曲裾也。

 

續,或為「裕」。

 

○衽,而審反,又如鴆反。

 

鉤,古侯反。

 

屬音燭,下皆同。

 

喙,許穢反。

 

裕,以樹反。

 

要縫半下。

 

三分要中,減一以益下,下宜寬也。

 

要,或為「優」。

 

○要,一遙反,注同。

 

縫,扶用反,下注同。

 

袼之高下,可以運肘;

 

肘不能不出入。

 

袼,衣袂當掖之縫也。

 

○袼,本又作胳,音各,腋也。

 

肘,竹九反,又張柳反。

 

掖,本又作腋,音亦。

 

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

 

袂屬幅於衣,詘而至肘,當臂中為節,臂骨上下各尺二寸,則袂肘以前尺二寸。

 

肘,或為「腕」。

 

○袂,彌世反,袪末曰袂。

 

詘,丘勿反。

 

腕,烏亂反。

 

帶,下毋厭髀,上毋厭脅,當無骨者。

 

當骨,緩急難為中也。

 

○厭,於甲反,徐於涉反,下同。

 

髀,畢婢反,徐亡婢反,一音步啟反。

 

脅,許劫反。

 

當,丁浪反,注同,又丁郎反。

 

中,丁仲反,又如字。

 

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

 

裳六幅,幅分之,以為上下之殺。

 

○應,應對之應,下同。

 

殺,色界反,徐所例反。

 

袂圜以應贊規,謂胡下也。

 

○圜音圓。

 

胡下,下垂曰胡。

 

曲袷如矩以應方,袷,交領也。

 

古者方領,如今小兒衣領。

 

○袷音劫,下注同。

 

負繩及踝以應直,繩,謂裻與後幅相當之縫也。

 

踝,跟也。

 

○踝,胡瓦反。

 

裻音督。

 

跟音根。

 

下齊如權衡,以應平。

 

齊,緝。

 

○齊音咨,亦作齋,下同。

 

緝,古入反。

 

故規者,行舉手以為容。

 

行舉手,謂揖讓。

 

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

 

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

 

言深衣之「直」、「方」,應《易》之文也。

 

政,或為「正」。

 

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

 

心平志安,行乃正。

 

或低或仰,則心有異志者與?

 

○行,下孟反,又如字。

 

卬音仰,本又作仰,一音五郎反。

 

與音餘。

 

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

 

言非法不服也。

 

故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

 

貴此衣也。

 

故可以為文,可以為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

 

完且弗費,善衣之次也。

 

「完且弗費」,言可苦衣而易有也。

 

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鍛濯灰治,繩之以采。

 

善衣,朝祭之服也。

 

自士以上,深衣為之次,庶人吉服深衣而已。

 

○相,息亮反。

 

完音丸。

 

費,芳貴反,又孚沸反,注同。

 

苦衣,於既反。

 

易,以豉反。

 

鍛,丁亂反。

 

濯音濁。

 

純,之允反,又之閏反,後皆同。

 

朝,直遙反。

 

上,時掌反。

 

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

 

具父母,衣純以青。

 

如孤子,衣純以素。

 

尊者存,以多飾為孝。

 

繢,畫文也。

 

三十以下無父稱孤。

 

○大父母音泰,大父母,祖父母也。

 

繢,胡對反。

 

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

 

純,謂緣之也。

 

緣袂,謂其口也。

 

緣,緆也。

 

緣邊,衣裳之側,廣各寸半,則表裡共三寸矣。

 

唯袷廣二寸。

 

○緣,悅絹反,注同。

 

廣,古曠反,注同。

 

緆,徐音以豉反,皇音錫。

 

案鄭注《既夕禮》云:「飾衣領袂口曰純,裳邊側曰綼,下曰緆也。」

 

[疏]「古者」至「篇末」。

 

○正義曰:此一篇從此至未,皆論深衣之制。

 

今各隨文解之。

 

○「古宅深衣,蓋有制度」者,以作記之人為記之時,深衣無複製度,故稱「古者深衣,蓋有制度」。

 

言「蓋」者,疑辭也。

 

○「以應規矩繩權衡」者,此則制度之事,所應者備在下文。

 

○「短毋見膚」者,深衣所取覆形體,縱令稍短,不得見其膚肉,若見膚肉,則衰也。

 

○「長毋被土」者,其衣縱長,無覆被於土,為污辱也。

 

○「續衽鉤邊」者,衽,謂深衣之裳,以下闊上狹,謂之為「衽」。

 

接續此衽而鉤其旁邊,即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是也。

 

○注「續猶」至「裾也」。

 

○正義曰:「衽當旁」者,凡深衣之裳上二幅,皆寬頭在下,狹頭在上,皆似小要之衽,是前後左右皆有衽也。

 

今云「衽當旁」者,謂所續之衽,當身之一旁,非為餘衽悉當旁也。

 

云「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若其喪服,其裳前三幅、後四幅各自為之,不相連也。

 

今深衣裳,一旁則連之相著,一旁則有曲裾掩之,與相連無異,故云「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云「鉤,讀如鳥喙必鉤之鉤」者,案《援神契》云:「象鼻必卷,長鳥喙必鉤。」

 

鄭據此讀之也。

 

云「若今曲裾也」,鄭以後漢之時,裳有曲裾,故以「續衽鉤邊」似漢時曲裾。

 

今時朱衣朝服,從後漢明帝所為,則鄭云今曲裾者,是今朝服之曲裾也。

 

其深衣之衽,已於《玉藻》釋之,故今不得言也。

 

○「要縫半下」,要縫,謂要中之縫,尺寸闊狹,半下畔之闊,下畔一丈四尺四寸,則要縫半之,七尺二寸。

 

○注「三分」至「寬也」。

 

○正義曰:此據裳之一幅,分為二幅。

 

凡布廣二尺二寸,四寸為縫。

 

一尺八寸在三分之一,分為六寸,減此六寸,以益於下,是下二幅有二尺四寸,上二幅有一尺二寸,故云「三分要中,減一以益下」。

 

下容舉足而行,故宜寬也。

 

○「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袼,謂當臂之處。

 

袂中高下宜稍寬大,可以運動其肘。

 

袂二尺二寸,肘尺二寸,是容運肘也。

 

又「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者,袂長二尺二寸,並緣寸半,為二尺三寸半。

 

除去其縫之所殺各一寸,餘有二尺一寸半在,從肩至手二尺四寸。

 

今二尺一寸半之袂,得「反詘及肘」者,以袂屬於衣,幅闊二尺二寸,身脊至肩但尺一寸也。

 

從肩覆臂,又尺一寸,是衣幅之畔覆臂將盡。

 

今又屬袂於衣又二尺二寸半,故反詘其袂得及於肘也。

 

○「當無骨」者,帶若當骨,則緩急難中,故當無骨之處。

 

此深衣帶,下於朝祭服之帶也。

 

朝祭之帶則近上。

 

故《玉藻》云:「三分帶下,紳居二焉。」

 

是自帶以下,四尺五寸也。

 

○「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者,深衣其幅有六,每幅交解為二,是十二幅也。

 

○注「古者方領」。

 

○正義曰:鄭以漢時領皆鄉下交垂,故云「古者方領」,似今擁咽,故云「若今小兒衣領,但方折之也」。

 

○「負繩及踝以應直」。

 

○正義曰:衣之背縫及裳之背縫,上下相當,如繩之正,故云「負繩」,非謂實負繩也。

 

○「故規者,行舉手以為容」者,所以袂圓中規者,欲使行者舉手揖讓以為容儀,如規也。

 

○「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

 

負繩,背之縫也。

 

抱方,領之方也。

 

「以直其政」,解「負繩」。

 

「以方其義」,解「抱方」也。

 

言欲使人直其政教,欲使政教直。

 

方其義,欲使義事方正也。

 

○「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記者既明方直之義,故引《坤卦》之六二直方以證之。

 

案鄭注《坤》之六二云:「自也,方也,地之性。」

 

此爻得中氣而在地上,自然之性,廣生萬物,故生動直而且方。

 

○「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者,言裳下之齊,如權之衡低仰平也,欲以安其志意,而平均其心也。

 

○注「完且」至「而已」。

 

○正義曰:「可苦衣而易有也」,以其完牢,乃可於苦事衣著,故庶人服之以完牢故也。

 

「而易有」者,以白布為之,不須黼黻錦繡之屬,是「易有」也。

 

云「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鍛濯灰治」者,案《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此深衣與朝服相類,故用十五升布鍛濯,謂打洗鍛濯,用灰治理,使和熟也。

 

然則喪服麻衣,雖似深衣之制,不必鍛濯灰治,以其雜凶故也。

 

云「自士以上,深衣為之次」者,案《玉藻》「諸侯夕深衣,祭牢肉」,又「大夫、士朝玄端、夕深衣」,是深衣為朝祭之次服也。

 

云「庶人吉服深衣」者,深衣是諸侯之下,自深衣以後更無餘服,故知是庶人之吉服。

 

喪服者衰裳,包貴賤上下無差,亦明庶人吉服乃深衣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者,所尊俱在,故「衣純以繢」。

 

言「具父母」,則父母俱在也,「大父母」則亦然也。

 

若其不具,一在一亡,不必純以繢也。

 

○「具父母,衣純以青」者,唯有父母,而無祖父母者,以為吉不具,故節少,而深衣領緣用青純,降於繢也。

 

若父母無,唯祖父母在,亦當純以青。

 

○「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者,純袂者,純,緣也,謂純其袂。

 

緣則袂口也。

 

又云「緣,讀為緆」,謂深衣之下純也。

 

純邊者,謂深衣之旁側也。

 

「廣各寸半」者,言純袂口及裳下之緆並純旁邊,其廣各寸半。

 

言表裡合為三寸。

 

○注「純謂」至「二寸」。

 

○正義曰:「純謂緣之」者,解經文二個「純」字,一是純袂,二是純邊,皆謂緣之也。

 

云「緣袂,謂其口」也,經言「純袂」,恐口外更緣,故云「純袂」,則是緣其袂口也,非是口外更有緣也,故分明言之。

 

云「緣,緆也」,解經「緣」字讀為「緆」,謂深衣下畔也。

 

故《既夕禮》云:「明衣縓綼緆。」

 

鄭注云:「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今經云此緆,則深衣之下緣也。

 

云「緣邊,衣裳之側」,解經「純邊」也。

 

深衣外衿之邊有緣也。

 

裳雖前後相連,然外邊曲裾揜處,其側亦有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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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47: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投壺第四十

陸曰:「鄭云:『《投壺》者,主人與客燕飲,講論才藝之禮也。

 

《別錄》屬《吉禮》,亦實《曲禮》之正篇也。』

 

皇云:『與射為類,宜屬嘉禮。』

 

或云『宜屬旁若無人禮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投壺》者,以其記主人與客燕飲,講論才藝之禮。

 

此於《別錄》屬《吉禮》,亦實《曲禮》之正篇。」

 

是《投壺》與射為類。

 

此於五禮皆屬嘉禮也。

 

或云:「宜屬賓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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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49:0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投壺之禮,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執壺。

 

矢,所以投者也。

 

中,士則鹿中也。

 

射人案之者,投壺,射之類也。

 

其奉之,西階上,北面。

 

○投壺,壺,器名,以矢投其中,射之類。

 

奉音捧,芳勇反,下及注皆同,徐音如字,下「奉中」同。

 

主人請曰:「某有枉矢哨壺,請以樂賓。」

 

賓曰:「子有旨酒嘉餚,某既賜矣,又重以樂,敢辭。」

 

燕飲酒,既脫屨升堂,主人乃請投壺也。

 

否則或射,所謂燕射也。

 

枉、哨,不正貌,為謙辭。

 

○枉,紆往反。

 

哨,七笑反,徐又以救反。

 

枉、哨,不正貌。

 

王肅云:「枉不直,哨不正也。」

 

樂賓音洛,下同,一讀下「以樂」音岳,言投壺以樂。

 

餚,戶交反。

 

重,直用反,下及注同。

 

稅,本亦作脫,吐活反。

 

請,七井反,下文同。

 

主人曰:「枉矢哨壺不足辭也,敢以請。」

 

賓曰:「某既賜矣,又重以樂,敢固辭。」

 

固之言如故也。

 

言如故辭者,重辭也。

 

主人曰:「枉矢哨壺不足辭也。

 

敢固以請。」

 

賓曰:「某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

 

不得命,不以命見許。

 

[疏]「投壺」至「敬從」。

 

○正義曰:此一節論燕禮脫屨升堂之後,主人請投壺於賓,」賓辭及許之事。

 

○「主人奉矢者,謂於阼階之上,西面奉持其矢。

 

知西面者,以賓在西,故知西面對賓也。

 

○「司射奉中」者,中,謂受筭之器。

 

投壺亦射之類,故司射於西階上奉中北面也。

 

○「使人執壺」者,謂主人使人執所投之壺於司射之西而北面也。

 

所以皆在西階上者,欲就賓處也。

 

唯云「使人」,不言「官」者,以賤略之也。

 

○「某有枉矢哨壺」者,枉,謂曲而不直也。

 

哨,謂哨峻不正。

 

是主人謙遜之辭。

 

○「某既賜矣,又重以樂,敢辭」者,賓稱主人設酒餚以待己,是某既受主人之賜矣,主人又請投壺樂己,是重以樂也。

 

○注「士則」至「北面」。

 

○正義曰:「士則鹿中」,案《鄉射記》云:「大夫兕中,士鹿中。」

 

此篇《投壺》是大夫、士之禮,故云「士則鹿中」。

 

不云兕中者,略之也。

 

知此投壺是大夫、士禮者,以經云主人請賓,是平敵之辭,與《鄉飲酒》、《鄉射》同,故知是大夫、士也。

 

若諸侯,則《燕禮》、《大射》每事云「請於公」,不得云主人請賓也。

 

此既非諸侯之禮,而經云奏《貍首》者,別取燕飲之義,非謂尊卑之詩。

 

其諸侯相燕,亦有投壺,故《左傳》云:「晉侯與齊侯燕,投壺。」

 

然則天子亦有之,但古禮亡,無以知也。

 

其中之形,刻木為之,狀如兕鹿而伏,背上立圓圈以盛筭。

 

云「奉之西階上北面」者,案《鄉射禮》將射之時,司射升自西階,階上北面告於賓,故知此司射奉中在西階上北面。

 

其執壺之人,賤於司射,故在司射之西。

 

以凡行禮,統於主人,雖俱在西階,而當尊東,故《燕禮》、《大射》,宰夫代公為主人,與賓俱升西階,而主人在東也。

 

○注「燕飲」至「射也」。

 

○正義曰:知「既脫屨升堂,主人乃請投壺也」者,案《燕禮》取俎以出,卿大夫皆降,賓反入,及卿大夫皆脫屨升,就席,羞庶庶之後,乃云「若射,則大射正為司射」。

 

則知此亦在脫屨升堂之後。

 

若鄉射之禮,則在飲酒未旅之前為射,以其詢眾庶,禮重,故早射,異於燕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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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50:1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賓再拜受,主人般還,曰:「辟。」

 

賓再拜受,拜受矢也。

 

主人既辟,進授矢兩楹之間也。

 

○般,步干反,下同。

 

還音旋,下同。

 

辟音避,徐扶亦反,注及下同。

 

主人阼階上拜送,賓盤還,曰:「辟。」

 

拜送,送矢也。

 

辟亦於其階上。

 

[疏]「賓再」至「曰辟」。

 

○正義曰:此一經論賓與主人受矢送矢之節。

 

○「賓再拜受」者,賓既許主人投壺,賓乃於西階上北面再拜,遙受矢也。

 

「主人般還,曰辟」者,主人見賓之拜,乃般曲折還,謂賓曰:今辟而不敢受。

 

言此者,欲止賓之拜也。

 

於是賓及主人各來兩楹之間相就,俱南面,主人在東,授矢與賓。

 

○「主人阼階上拜送」者,主人既授矢之後,歸還阼階上,北面拜送矢也。

 

○「賓般還,曰辟」者,賓授矢之後,歸於西階上,見主人之拜,賓為般還而告主人曰:今辟而不敢受之。

 

言此者,亦止主人拜。

 

知皆北面者,案《鄉飲酒》、《鄉射》拜受爵、送爵皆北面,故知亦當北面。

 

熊氏云:「以拜時還辟,或可東西面相拜。

 

又以曰『辟』者,是贊者來辭告主人及賓,言曰『辟』。」

 

義亦通也。

 

已拜,受矢,進即兩楹間,退反位,揖賓就筵。

 

主人既拜送矢,又自受矢。

 

「進即兩楹間」者,言將有事於此也。

 

退乃揖賓即席,欲與階進,明為偶也。

 

賓席、主人席皆南鄉,間相去如射物。

 

○鄉,許亮反。

 

[疏]「已拜」至「就筵」。

 

○正義曰:此一經明賓主受矢之後,就投壺之筵。

 

○「已拜,受矢」者,謂主人拜送矢之後,主人讚者持矢授主人。

 

主人於阼階上受矢也。

 

○「退即兩楹間,退反位」者,主人受矢之後,乃獨來就兩楹間者,言將有事於此也。

 

看投壺處所,乃卻退反阼階之位。

 

○「揖賓就筵」者,主人於阼階之上西面揖賓,今就投壺之筵。

 

於是賓主各來就筵。

 

○注「退乃」至「射物」。

 

○正義曰:云「退乃揖賓」者,解經「退反位,揖賓」也。

 

所以揖之者,欲與賓俱即席相對為偶而共投壺。

 

云「賓席、主人席皆南鄉,間相去如射物」者,以壺在於南,故知投壺南鄉也。

 

投壺是射之類,故知席相去「如射物」也。

 

物,謂射者,所立之處,物長三尺,闊一尺三寸,兩物東西相去容一弓,故《鄉射記》云:「物長如笴,其間容弓,距隨長武。」

 

注云:「笴長三尺。

 

距隨者,物橫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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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51:1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司射進度壺,間以二矢半。

 

反位,設中,東面,執八筭興。

 

度壺,度其辨設之處也。

 

壺去坐二矢半,則堂上去賓席、主人席邪行各七尺也。

 

反位,西階上位也。

 

設中東面,既設中,亦實八筭於中,橫委其餘於中西,執筭而立,以請賓俟投。

 

○度,徒洛反,注同。

 

「以二矢半」,一本無此四字,依注則有。

 

筭,悉亂反,下皆同。

 

處,昌慮反。

 

坐,才臥反,又如字,下同。

 

邪,似嗟反。

 

[疏]「司射」至「筭興」 ○正義曰:前經賓主既就筵,此經明進度壺,並筭之節。

 

○「司射進度壺」者,同射於西階之上,於執壺之人處受壺,乃東鄉來賓主筵前,進所量度。

 

其壺置於賓主筵南。

 

○「間以二矢半」者,投壺有三處,室中、堂中及庭中也。

 

日中則於室,日晚則於堂,太晚則於庭,是各隨光明處也。

 

矢有長短,亦隨地廣狹。

 

室中矢,長五扶狹;

 

堂上稍廣,矢長七扶;

 

庭中大廣,矢長九扶。

 

四指曰「扶」,扶廣四寸。

 

五扶者,則二尺也。

 

七扶者,則二尺八寸也。

 

九扶者,則三尺六寸也。

 

雖矢有長短,而度壺皆使去賓主之席各二矢半也。

 

室中去席五尺,堂上則去席七尺,庭中則去席九尺。

 

○「反位」者,司射度壺既畢,反還西階上位。

 

○「設中」者,司射西階上取中,稍進東面而設中也。

 

○「東面,執八筭興」者,既設中之後,於中西東面手執八筭而興起。

 

其中裡亦實八筭。

 

○注「亦實八筭於中,橫委其餘於中西」。

 

○正義曰:此約《鄉射》文,實八筭於中。

 

今此投壺,射之類,故云「亦實八筭於中」。

 

「亦」者,亦鄉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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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52:2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請賓,曰:「順投為入,比投不釋,勝飲不勝者。

 

正爵既行,請為勝者立馬,一馬從二馬。

 

三馬既立,請慶多馬。」

 

請主人亦如之。

 

請,猶告也。

 

順投,矢本入也。

 

比投,不拾也。

 

勝飲不勝,言以能養不能也。

 

正爵,所以正禮之爵也,或以罰,或以慶。

 

馬,勝筭也。

 

請之馬者,若云技藝如此,任為將帥乘馬也。

 

射、投壺,皆所以習武,因為樂。

 

○比,毗志反,頻也,徐扶質反,注同。

 

勝飲,上尺證反,下於鴆反,注及下同。

 

為,於偽反。

 

勝者立馬,俗本或此句下有「一馬從二馬」五字,誤。

 

拾,其劫反,下文及注皆同。

 

技,其綺反。

 

任音而林反。

 

將,子匠反。

 

帥,色類反。

 

樂音洛。

 

[疏]「請賓」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司射告賓主以投壺之法。

 

○「順投為入者,司射執八筭起而告賓黨為投壺之法也。

 

順,本也。

 

言矢有本末,投矢於壺,以矢本入者,乃名為入,則為之釋筭也。

 

若矢以末入,則不名為入,亦不為之釋筭也。

 

○「比投不釋者,比,頻也。

 

又賓主投壺法,要更遞而投,不得以前既入喜悅,不待後人投之而已頻投;

 

頻投,雖入,亦不為之釋筭也。

 

○「勝飲不勝」者,又告云,若投勝者,則酌酒飲於不勝者也。

 

「正爵既行」者,又說飲法也。

 

正爵,謂「勝飲不勝」之爵也。

 

以其正禮,故謂為「正爵」。

 

既行,謂行爵竟也。

 

○「請為勝者立馬」者,此謂行正爵畢,而為勝者立馬者,則反取筭以為馬,表於勝數也。

 

必謂「筭」為「馬」者,馬是威武之用,為將帥所乘。

 

今投壺及射,亦是習武,而勝者同表堪為將帥,故云「馬」也。

 

○「一馬從二馬」者,每一勝輒立一馬,禮以三馬為成。

 

若專三馬,則為一成。

 

但勝偶未必專頻得三,若勝偶得二,劣偶得一,一既劣於二,故致取劣偶之一,以足勝偶之二為三,故云「一馬從二馬」。

 

然定本無此一句。

 

○「三馬既立,請慶多馬」者,若頻得三成,或取彼足為三馬,是其勝已成,又酌酒慶賀於多馬之偶也。

 

○「請主人亦如之」者,司射請賓之黨為每事,並應曰諾,竟而司射又請主人事,事亦如賓,而主人皆亦曰諾,如賓也。

 

案《鄉射》,司射請賓於西階上,請主人於阼階上。

 

則此請賓、請主人,皆亦就賓主之前也。

 

○注「正爵」至「為樂」。

 

○正義曰:此經正爵謂罰爵,故下別云「三馬既備,請慶多馬」。

 

今鄭注「或以罰,或以慶」,則慶馬勝筭亦為正爵者,鄭通而解之,罰、慶俱是正爵,故下文云:「正爵既行,請徹馬。」

 

彼謂慶爵,亦稱正爵也。

 

案《鄉射禮》,三耦先射,賓主乃射,以射禮重也。

 

此投壺不立三耦,以投壺禮輕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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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53:2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命弦者曰:「請奏《貍首》,間若一。」

 

大師曰:「諾。」

 

弦,鼓瑟者也。

 

《貍首》,《詩》篇名也,今逸。

 

《射義》所云「詩曰曾孫侯氏」是也。

 

間若一者,投壺當以為志取節焉。

 

○貍,吏持反。

 

間,間廁之間,注同。

 

大音泰。

 

[疏]「命弦」至「曰諾」。

 

○正義曰:此一經明司射命工作樂節投壺之儀, ○「命弦者曰:請奏貍首」者,謂司射命遣鼓瑟之弦者,請奏《貍首》之篇。

 

○「間若一」者,謂前後樂節中間疏數如似一也。

 

○「大師曰:諾」者,大師應此司射曰諾。

 

諾,承領之辭也。

 

○注「弦鼓」至「節焉」。

 

○正義曰:知「鼓瑟」者,鄭約《鄉射禮》用瑟也。

 

案下有魯鼓、薛鼓,節亦有鼓,以弦為重,故特云「命弦者」。

 

云「《貍首》,《詩》篇名也」者,以與《射義》「《騶虞》、《采蘋》」相類,故知《詩》篇名也。

 

既非諸侯投壺而奏《貍首》者,義取燕飲之儀,猶如鄉射奏《騶虞》,不計人之尊卑。

 

云「投壺當以為志取節焉」者,解所以間若一,投壺者當聽之以為志,取投合於樂節,故須中間若一也。

 

案《鄉射》三番,初一番耦射不釋筭,第二番釋筭未作樂,第三番乃用樂。

 

此投壺發初則用樂者,以投壺禮輕,主於歡樂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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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54:2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左右告矢具,請拾投。

 

有入者,則司射坐而釋一筭焉。

 

賓黨於右,主黨於左。

 

拾,更也。

 

告矢具請更投者,司射也。

 

司射東面立,釋筭則坐。

 

以南為右,北為左也。

 

已投者退,各反其位。

 

○更,古衡反,下同。

 

[疏]「左右」至「於左」。

 

○正義曰:此一經論投壺之事,中者釋筭之儀。

 

○「左右告矢具」者,左,謂主人;

 

右,謂賓客。

 

司射告主與賓以矢具也。

 

○「請拾投」者,拾,更也。

 

司射又請賓主更遞而投,於是乃投壺也。

 

○「有入者,則司射坐而設一筭焉」者,若矢入壺者,則司射乃坐釋一筭於地也。

 

○「賓黨於右」者,右,謂司射之前稍南也。

 

○「主黨於左」者,左,謂司射之前稍北也。

 

○注「已投者退,各反其位」。

 

○正義曰:約《鄉射禮》射畢,則各反其位。

 

則知投壺者畢,亦各反其位,辟後來也。

 

反位,謂主黨於東,賓黨於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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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57:3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卒投,司射執筭曰:「左右卒投,請數。」

 

二筭為純,一純以取,一筭為奇。

 

遂以奇筭告,曰:「某賢於某若干純。」

 

奇則曰「奇」,均則曰「左右鈞」。

 

卒,已也。

 

賓主之黨畢已投,司射又請數其所釋左右筭,如數射筭。

 

一純以取,實於左手,十純則縮而委之,每委異之;

 

有餘則橫諸純下;

 

一筭為奇,奇則縮諸純下。

 

兼斂左筭,實於左手,一純以委,十則異之,其他如右獲。

 

畢則司射執奇筭,以告於賓與主人也。

 

若告云某賢於某者,未斥主黨勝與,賓黨勝與,以勝為賢,尚技藝也。

 

鈞,猶等也。

 

等,則左右手各執一筭以告。

 

○數,色主反,注同。

 

為純音全,下及注同,鄭注《儀禮》如字,云「純,全也」。

 

奇,紀宜反,下同。

 

遂以奇筭告,一本此句上更有勝者司射五字,誤。

 

鈞,居旬反。

 

縮,色六反,直也。

 

其它音他。

 

勝與音餘,下「勝與」同。

 

技,其綺反。

 

[疏]「卒投」至「右鈞」。

 

○正義曰:此一經明投壺筭數之儀。

 

○「卒投」者,謂投壺卒也。

 

○「司射執筭曰:左右卒投,請數」者,司射於壺西東面,執筭請曰:賓主之黨卒竟投,請數筭。

 

「二筭為純,一純以取」者,純,全也。

 

二筭合為一全。

 

地上取筭之時,一純則別而取之。

 

○「一筭為奇」者,一筭,謂不全純者。

 

奇,只也,故云「一筭為奇」。

 

○「遂以奇筭告」者,奇,餘也。

 

謂左右數鈞等之餘筭,手執而告曰:某賢於某若干純者。

 

或左或右不定,故稱「某賢」。

 

賢,謂勝者也。

 

勝者若有雙數,則云若干純。

 

假令十數,則云五純也。

 

○「奇則曰奇」者,若有奇數則曰奇。

 

假令九筭,則曰九奇也。

 

○「鈞則曰左右鈞」者,鈞猶等也,等則左右各執一筭以告。

 

○注「卒已」至「以告」。

 

○正義曰:云「如數射筭」者,以投壺,射之類,故知此首芏壺之筭,如數射筭。

 

云「一純以取」至「其地如右獲」,此皆《鄉射》之禮文也。

 

「一純以取,實於左手」,謂就地上之筭以右手,每一純別而取實於左手。

 

云「十純則縮而委之,每委異之「者,滿十純,則從而委之於地,司射東面,則東西為縮,每十雙,則東西縮為一委。

 

每有十雙,更別委之,故云「每委異之」。

 

云「有餘則橫諸純下」者,有餘,謂不滿十雙,或八雙、九雙以下,則橫於純下。

 

謂橫在十純之西,南北置之。

 

云「一筭為奇,奇則縮諸純下」者,若唯有一筭,則縮之零純之下,在零純之西,東西置之。

 

此謂數右筭之法。

 

若數左筭,則異於右筭,謂總斂地之筭,實於左手之中。

 

每一純取以委地,滿十則異之,謂滿十純總為一委。

 

云「其他如右獲」者,謂所縱所橫如右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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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命酌,曰:「請行觴。」

 

酌者曰:「諾。」

 

司射又請於賓與主人,以行正爵。

 

酌者,勝黨之弟子。

 

○觴,失羊反,本或作,同。

 

當飲者皆跪,奉觴曰:「賜灌。」

 

勝者跪曰:「敬養。」

 

酌者亦酌奠於豐上,不勝者坐取,乃退而跪飲之。

 

灌,猶飲也。

 

言「賜灌」者,服而為尊敬辭也。

 

《周禮》曰:「以灌賓客。」

 

賜灌、敬養,各與其偶於西階上,如飲射爵。

 

○跪,其委反。

 

奉,芳勇反,下注「奉觴」同。

 

灌,古亂反。

 

養,羊尚反,注同。

 

飲,於鴆反,下「飲不勝」同。

 

[疏]「命酌」至「敬養」。

 

○正義曰:此一節明飲不勝之儀。

 

「命酌曰:請行觴」者,謂司射命此酌酒者曰:敬以請賓與主人行觴。

 

謂罰爵之事,賓主已許,汝當酌之。

 

○「酌者曰:諾」者,謂勝黨之弟子曰諾,受領許酌,乃於西階上南面設豐洗觶,升,酌,坐奠於豐上也。

 

○「當飲者皆跪,奉觴曰:賜灌」者,謂勝者與不勝者俱升西階,勝者在東,不勝者跪取豐上之爵,手奉其觴曰:蒙賜灌。

 

灌,猶飲也。

 

○「勝者跪曰:敬養」者,勝者跪執之,曰:敬以此觴而養不能。

 

○注「酌者,勝黨之弟子」。

 

○正義曰:此《鄉射禮》文也。

 

案彼文云:「弟子奉豐升,設於西楹之西。」

 

勝者之弟子,洗觶升酌,南面坐奠於豐上是也。

 

○注「《周禮》」至「射爵」。

 

○正義曰:此《周禮•典瑞》文。

 

引之者,證「灌」為「飲」也。

 

云「賜灌、敬養,各與其偶於西階上,如飲射爵」者,以投壺,射類,故約《鄉射》而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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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正爵既行,請立馬。

 

馬各直其筭,一馬從二馬,以慶。

 

慶禮曰:「三馬既備,請慶多馬。」

 

賓主皆曰:「諾。」

 

飲不勝者畢,司射又請為勝者立馬,當其所釋筭之前。

 

三立馬者,投壺如射,亦三而止也。

 

三者,一黨不必三勝。

 

其一勝者並其馬於再勝者以慶之,明一勝不得慶也。

 

飲慶爵者偶親酌,不使弟子,無豐。

 

○直,如字,又持吏反。

 

為,於偽反。

 

正爵既行,請徹馬。

 

投壺禮畢,可以去其勝筭也。

 

既徹馬,無筭爵乃行。

 

○去音起呂反。

 

[疏]「正爵」至「徹馬」。

 

○正義曰:此一經論飲不勝者畢,司射請為勝者立馬,以表顯賢能之事。

 

○「正爵既行」者,謂正禮罰酒之爵既行,飲畢之後,司射乃請賓主,請為勝者樹標立其馬也。

 

○「馬各直其筭」者,直,當也。

 

謂所立之馬,各當其初釋筭之前,所釋之筭,東中之西也。

 

○「一馬從二馬」者,投壺與射禮同,亦三番而止,每番勝者則立一馬。

 

假令賓黨三番俱勝,則立三馬。

 

或賓黨兩勝,而立二馬;

 

主黨一勝,但立一馬。

 

即以主黨從就賓黨二馬,以少足益於多,以助勝者為榮。

 

○「以慶」者,一馬從二馬之後,乃以慶賀多馬,故云「以慶」。

 

但此經上云「請立馬」者,是司射請辭。

 

「馬各直其筭,一馬從二馬,以慶」,是禮家陳事之言也。

 

「慶禮曰:三馬既備,請慶多馬」者,以還是司射請辭,言為慶之禮,勝者三馬既已備具,請酌酒慶賀於多馬者。

 

「賓主皆曰諾」者,無問勝與不勝,皆稱曰「諾」。

 

○注「飲不」至「無豐」。

 

○正義曰:云「投壺如射,亦三而止也」者,以投壺,射之類,故知亦三番而止。

 

案《鄉射禮》:初番三耦射,但唱獲而已,未視筭,亦未飲不勝者;

 

第二番耦射畢,賓主之黨皆射畢,乃數筭,飲不勝者;

 

第三番三耦及賓主等皆射中鼓節,乃釋筭,飲罰爵。

 

今投壺初則不立三耦,唯賓主三番而止。

 

云「三者,一黨不必三勝」者,解一馬從二馬之意。

 

言或賓或主之黨,黨中不必三番得勝,故以一勝之馬,並其馬於再勝者以慶之,明一勝者不得慶也。

 

云「飲慶爵者偶親酌,不使弟子,無豐」者,以飲不勝之時,賤其無能,故偶不親酌,使弟子酌奠於豐上,則《鄉射禮》所云者是也。

 

今既尊賢,當須親酌,手自授之,故知不使其弟子無豐也。

 

皇氏以為,三番而止者,謂三耦投壺而止。

 

案《鄉射禮》每番皆三耦而止,今云「三耦投壺而止」,非其義也。

 

○「正爵既行,請徹馬」。

 

○正義曰:此明飲慶爵之後,司射請徹去其馬,以投壺禮畢,行無筭爵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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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筭多少視其坐。

 

筭用當視坐投壺者之眾寡為數也。

 

投壺者人四矢,亦人四筭。

 

○坐如字,又才臥反,注同。

 

籌,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

 

籌,矢也。

 

鋪四指曰扶,一指案寸。

 

《春秋傳》曰:「膚寸而合。」

 

投壺者,或於室,或於堂,或於庭,其禮褻,隨晏早之宜,無常處。

 

○籌,直由反。

 

扶,方於反,下及注同。

 

鋪,普烏反,又芳夫反。

 

褻,息列反。

 

處,昌慮反。

 

筭,長尺二寸。

 

其節三扶可也。

 

或曰:筭,長尺有握。

 

握,素也。

 

○長,直亮反,注同。

 

壺頸脩七寸,腹脩五寸,口徑二寸半,容斗五升。

 

壺中實小豆焉,為其矢之躍而出也。

 

壺去席二矢半。

 

脩,長也。

 

腹容斗五升,三分益一則為二鬥,得圜囷之象,積三百二十四寸也。

 

以腹脩五寸約之,所得,求其圜周,圜週二尺七寸有奇,是為腹徑九寸有餘也。

 

實以小豆,取其滑且堅。

 

○頸,吉井反,又九領反,徐其聲反。

 

為,於偽反。

 

躍,羊略反。

 

圜音圓。

 

囷,去倫反。

 

奇,紀宜反。

 

滑,乎八反。

 

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

 

取其堅且重也。

 

舊說云:「矢大七分。」

 

或言去其皮節。

 

○柘,止夜反,木名。

 

毋音無,下皆同。

 

去,起呂反,注同。

 

[疏]「筭多」至「其皮」。

 

○正義曰:此一節明筭及矢長短之數,又明壺之大小及矢之所用。

 

以《儀禮》准之,此亦正篇之後,記者之言也。

 

今錄記者,既陳正禮於上,又以此諸事繼之於下。

 

「筭多少視其坐」者,言筭之多少,視其所坐之人。

 

每人四矢,人別四筭也。

 

○「籌,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者,籌,矢也。

 

室中最狹,故五扶。

 

堂士差寬,故七扶。

 

庭中彌寬,故九扶。

 

○注「投壺者人四矢」。

 

○正義曰:案《鄉射》及《大射》,人皆「乘矢」,故知四矢也。

 

○注「籌矢」至「常處」。

 

○正義曰:云「《春秋傳》曰:膚寸而合」者,此僖三十一年《公羊傳》文。

 

彼云:「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唯泰山爾。」

 

引之者,證彼「膚」與此「扶」同也。

 

○注「脩長」至「餘也」。

 

○正義曰:「腹容斗五升,三分益一則為二斗」者,既稱「腹容斗五升」,又云「三分益一」者,以斗五升,其數難計,故加三分益一為二鬥,從整數計之。

 

云「得圜囷之象,積三百二十四寸也」者,以筭法方一寸、高中六尺二分為一升,則一斗之積,方一寸、高一百六十二寸也。

 

二斗之積,為三百二十四寸也。

 

於此壺之圜囷之中,凡有三百二十四寸也。

 

云「以腹脩五寸約之,所得」者,腹之上下高五寸,共有三百二十四寸。

 

今且以壺底一寸約之,即於三百二十四寸之中五分之一,得六十四寸八分也。

 

是腹脩五寸,約之所得之數也。

 

云「求其圜周,圜週二尺七寸有奇」者,壺底一重,既有六十四寸八分,以圜求方,須三分加一,六十四寸八分,分為三分,則一分有二十一寸六分,並前六十六寸八分,得八十六寸八分也,即是壺底一重方積之數也。

 

今將八十六寸開方積之,九九八十一,則為方九寸強也。

 

一面有九寸強,四面凡有三十六寸強。

 

今以方求圜,四分去一,有二十七寸強,是壺圜週二尺七寸有強,故云「圜週二尺七寸有奇」也。

 

鄭之此計,據二斗之數。

 

必知然者,壺徑九寸,以圜求方,以方九寸計之,凡九九八十一,壺底一重有八十一寸,五重則有五個八十一寸,總為四百五寸。

 

今以方求圜,四分去一,去其一百一寸四分寸之一,餘三百三寸四分寸之三。

 

於二斗之積三百二十四寸之內,但容三百二寸四分寸之三,餘有二十寸四分寸之一不盡,故云「圜週二十七寸有奇」,乃得盡也。

 

若以斗五升計之,計一十五升之積,有二百四十三寸,則壺之所徑唯八寸餘也,得容此數。

 

必知然者,凡方八寸,開方計之八八六十四,得六十四寸。

 

壺高五重,則五個六十四寸,總為三百二十寸。

 

以方求圜,四分去一,去八十寸,餘有二百四十寸。

 

於一斗五升之積,餘有三寸不盡,是壺徑八寸有餘,乃得盡也。

 

今檢鄭之文注之意,以二十整數計之,不取經文鬥五升之義,故云「圜週二尺七寸有奇」。

 

今筭者以其二尺七寸之圍,必受斗五升之物,數不相會也。

 

云壺體腹之上下,各漸減殺,苟慾望合,恐非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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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魯令弟子辭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

 

偝立、逾言有常爵。」

 

薛令弟子辭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

 

若是者浮。」

 

弟子,賓黨、主黨年稚者也。

 

為其立堂下相褻慢,司射戒令之。

 

記魯、薛者,禮衰乖異,不知孰是也。

 

幠、敖,慢也。

 

偝者,不正鄉前也。

 

逾言,遠談語也。

 

常爵,常所以罰人之爵也。

 

浮,亦謂是也。

 

《晏子春秋》曰:「酌者奉觴而進曰:『君令浮!』」

 

晏子時以罰梁丘據。

 

浮,或作「匏」,或作「符」。

 

逾,或為「遙」。

 

○幠,好吾反,下同,敖也。

 

敖,五報反,又五羔反,下同,敖,慢也。

 

偝音佩,徐符代反,舊又薛敗反。

 

浮音縛謀反,罰也。

 

稚音直吏反。

 

為音於偽反。

 

鄉,許亮反。

 

據,本又作處,同,音據。

 

匏,薄交反。

 

[疏]「魯令弟子辭曰」至「若是者浮」。

 

○正義曰:此一篇是周公正經,而有魯、薛之事者,錄記之人以周衰之後,魯之與薛有當時投壺號令弟子之異,未知孰是,故因以記之也。

 

○「毋幠,毋敖毋者,幠亦敖也。

 

號令弟子,云毋得幠而敖慢也。

 

○「毋偝立,毋逾言。

 

偝立、逾言有常爵」者,「毋偝立」,謂不正面前。

 

毋得逾言,謂遠相談話。

 

若偝立逾言,有常刑之罰爵也。

 

「若是者浮」,浮亦罰也。

 

薛令弟子辭曰:若如是偝立諭言者,則有浮罰之爵。

 

薛令弟子異於魯者,其魯令弟子則稱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則總稱「若是者浮」,浮亦罰也。

 

其言辭詳略雖異,其意則同。

 

○注「晏子」至「丘據」。

 

○正義曰:引《晏子春秋》者,證「浮」是罰爵之義,故《小爾雅》云:「浮,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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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1:03:0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二


鼓:○□○○□□○□○○□。

 

半,○□○□○○○□□○□○。

 

魯鼓, ○□○○○□□○□○○□□○□○○□□ ○半,○□○○○□□ ○。

 

薛鼓,此魯、薛擊鼓之節也。

 

圜者擊鼙,方者擊鼓。

 

古者舉事,鼓各有節。

 

聞其節,則知其事矣。

 

○圜音圓。

 

鼙,薄迷反,鄭呼為「鼙」也,其聲下,其音榻榻然。

 

榻音吐臘反。

 

□,方鼓,鄭呼為「鼓」也,其聲高,其音鏜鏜然。

 

鏜音吐郎反。

 

取半以下為投壺禮,盡用之為射禮。

 

投壺之鼓半射節者,投壺,射之細也。

 

射,謂燕射。

 

司射、庭長及冠士立者皆屬賓黨,樂人及使者、童子皆屬主黨。

 

庭長,司正也。

 

使者,主人所使薦羞者。

 

樂人,國子能為樂者。

 

此皆與於投壺。

 

○長,丁丈反,注同。

 

冠,古亂反。

 

與音預。

 

魯鼓:○□○○□□○○。

 

半,○□○○□○○○○□○□○。

 

薛鼓:○□○○○○□○□○□○○○□○□○○□○。

 

半,○□○□○○○○□○。

 

此二者,記兩家之異,故兼列之。

 

[疏]「魯鼓薛鼓」。

 

○注云「此魯、薛擊鼓之節也。

 

圜者擊鼙,方者擊鼓」。

 

○正義曰:以鼓節有圜點,有方點,故以為「圜者擊鼙,方者擊鼓」。

 

若頻有圜點,則頻擊鼙聲;

 

每一圜點,則一擊鼙聲。

 

若頻有方點,則頻擊鼓聲也。

 

但記者因魯、薛擊鼓之異,圖而記之,但年代久遠,無以知其得失。

 

○注「射謂燕射」。

 

○正義曰:以此「射」與「投壺」相對,用半鼓節為投壺,用全鼓節為射禮。

 

又投壺在室在堂,是燕樂之事,故知此射亦謂燕射,非大射及鄉射也。

 

○注「庭長」至「投壺」。

 

○正義曰:經云「司射庭長」,案《鄉飲酒》,將旅之時,使相為司正,在庭中,立於觶南北面,察飲酒不如儀者,故知「庭長,司正」也。

 

「冠士」者,謂外人來觀投壺,成人加冠之士,尊之,故令屬「賓黨」。

 

若童子賤,則屬「主黨」也。

 

云「樂人,國子能為樂」者,以國子習樂,故云「國子能為樂者」。

 

欲明此樂人非瞽朦視了之徒,以其能與主人之黨而觀禮,故知非作樂瞽人也。

 

案國子是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今來觀樂,士大夫投壺者,以國之俊選,皆在學習樂,共士子來觀投壺,非謂一皆是王子及公卿大夫之子也。

 

云「此皆與於投壺」者,鄭恐但來觀其禮,不觀投壺。

 

經既云屬賓黨、主黨,則是入賓、主之朋,故云「與於投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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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1:04:1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三


儒行第四十一

陸曰:「行音下孟反。

 

鄭云:『以其記有道德之所行。

 

儒之言優也,和也。

 

言能安人、能服人也。』

 

此注云:《儒行》之作,蓋孔子自衛初反魯之時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儒行》者,以其記有道德者所行也。

 

儒之言優也,柔也。

 

能安人、能服人。

 

又儒者,濡也,以先王之道能濡其身。

 

此於《別錄》屬《通論》。」

 

案下文云儒有「過失,可微辨而不可面數」,搏猛引重,不程勇力,此皆剛猛得為儒者。

 

但《儒行》不同,或以遜讓為儒,或以剛為儒,其與人交接常能優柔,故以「儒」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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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1:05: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三


魯哀公問於孔子曰:「夫子之服,其儒服與?」

 

哀公館孔子,見其服與士大夫異,又與庶人不同,疑為儒服而問之。

 

○服與音餘。

 

孔子對曰:「丘少居魯,衣逢掖之衣;

 

長居宋,冠章甫之冠。

 

丘聞之也,君子之學也博,其服也鄉。

 

丘不知儒服。」

 

逢,猶大也。

 

大掖之衣,大袂襌衣也,此君子有道藝者所衣也。

 

孔子生魯,長而之宋而冠焉。

 

宋,其祖所出也。

 

衣少所居之服,冠長所居之冠,是之謂「鄉」。

 

言「不知儒服」,非哀公意不在於儒,乃今問其服。

 

庶人襌衣,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

 

○少,詩照反,注同。

 

衣,於既反,注「所衣也」、「衣少所居」同。

 

逢掖,上如字,下音亦。

 

長,丁文反,注同。

 

冠章,古亂反,注「而冠」、「冠長所居」同。

 

章甫,殷冠也。

 

單衣,本亦作「襌」,音丹。

 

袪,去居反。

 

哀公曰:「敢問儒行?」

 

孔子對曰:「遽數之不能終其物,悉數之乃留。

 

更僕,未可終也。」

 

遽,猶卒也。

 

物,猶事也。

 

留,久也。

 

僕,大僕也,君燕、朝則正位,掌擯相。

 

「更」之者,為久將倦,使之相代。

 

○行,下孟反,下「力行」同。

 

遽,其據反,急也。

 

數,色主反,下同。

 

更,十衡反,代也,注同,一音加孟反。

 

卒,七忽反。

 

大音泰。

 

朝,直遙反。

 

擯,必慎反。

 

相,息亮反。

 

為,於偽反,下「為孔子」同。

 

哀公命席,為孔子布席於堂,與之坐也。

 

君適其臣,升自阼階,所在如主。

 

孔子侍,曰:「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夙夜強學以待問,懷忠信以待舉,力行以待取。

 

其自立有如此者。

 

席,猶鋪陳也,鋪陳往古堯、舜之善道,以待見問也。

 

大問曰「聘」。

 

舉,見舉用也。

 

取,進取位也。

 

○強,居兩反,又如字,下同。

 

儒有衣冠中,動作慎。

 

其大讓如慢,小讓如偽;

 

大則如威,小則如愧。

 

其難進而易退也。

 

粥粥若無能也。

 

其容貌有如此者。

 

中,中間,謂不嚴厲也。

 

「如慢」、「如偽」,言之不愊怛也。

 

「如威」、「如愧」,如有所畏。

 

○慢音僈。

 

易,以豉反,下「險易」同。

 

粥,徐本作鬻,章六反,卑謙貌,一音羊六反。

 

愊,普力反,一音逼,謂愊怛也。

 

怛,丹達反,驚怛也,本或作恨者,非。

 

儒有居處齊難,其坐起恭敬;

 

言必先信,行必中正。

 

道塗不爭險易之利,冬夏不爭陰陽之和。

 

愛其死以有待也,養其身以有為也。

 

其備豫有如此者。

 

齊難,齊莊可畏難也。

 

行不爭道,止不選處,所以遠斗訟。

 

○齊,側皆反,注同。

 

難,乃旦反,注同。

 

行,皇如字,舊下孟反。

 

夏,戶嫁反。

 

為,於偽反。

 

處,昌慮反。

 

遠,於萬反。

 

儒有不寶金玉,而忠信以為寶;

 

不祈土地,立義以為土地;

 

不祈多積,多文以為富;

 

難得而易祿也,易祿而難畜也。

 

非時不見,不亦『難得』乎?

 

非義不合,不亦『難畜』乎?

 

先勞而後祿,不亦『易祿』乎?

 

其近人有如此者。

 

祈,猶求也。

 

立義以為土地,以義自居也。

 

難畜,難以非義久留也。

 

勞,猶事也。

 

積,或為「貨」。

 

○積,子賜反,又如字。

 

易,以豉反,又如字。

 

畜,許六反。

 

見,賢遍反。

 

近,附近之近,下「可近」同。

 

儒有委之以貨財,淹之以樂好,見利,不虧其義;

 

劫之以眾,沮之以兵,見死,不更其守;

 

鷙蟲攫搏,不程勇者;

 

引重鼎不程其力;

 

往者不悔,來者不豫;

 

過言不再,流言不極;

 

不斷其威,不習其謀。

 

其特立有如此者。

 

淹,謂浸漬之。

 

劫,劫脅也。

 

沮,謂恐怖之也。

 

鷙蟲,猛鳥、猛獸也,字從鳥鷙省聲也。

 

程,猶量也。

 

重鼎,大鼎也。

 

搏猛引重,不量勇力堪之與否,當之則往也,雖有負者,後不悔也。

 

其所未見,亦不豫備,平行自若也。

 

不再,猶不更也。

 

不極,不問所從出也。

 

「不斷其威」,常可畏也。

 

「不習其謀」,口及則言,不豫其說而順也。

 

斷,或為「繼」。

 

○淹,於廉反。

 

樂,五孝反,又音岳。

 

好,呼報反。

 

劫,居業反。

 

沮,在呂反,注同。

 

鷙與摯同,音至。

 

攫,俱縛反,一音九碧反。

 

博音博。

 

程音呈。

 

斷音短,直卵反,絕也,又下亂反,注同。

 

浸,子鴆反。

 

漬,才賜反。

 

脅,許劫反。

 

恐,曲勇反。

 

怖,普路反。

 

省,所景反。

 

量音亮,又音良,下同。

 

更,居孟反。

 

[疏]「魯哀公問於孔子」者,言夫子自衛反魯,哀公館於孔子,問以「儒行」之事。

 

記者錄之,以為《儒行》之篇。

 

孔子說儒凡十七條,其從上以來至下十五條,皆明賢人之儒。

 

其第十六條,明聖人之儒,包上十五條賢人儒也。

 

其十七條之儒,是夫子自謂也。

 

今此一節,明哀公至孔子之家,見孔子衣服之異,疑其儒服,遂問「儒行」,為孔子命席,方說儒行之事也。

 

○「君子之學也博」者,言遍知今古之事也。

 

○「其服也鄉」者,其冠服須依所居之鄉也。

 

○「丘不知儒服」者,不知,猶不識也。

 

言我所服,但依其鄉之服,不知儒服。

 

言此者,譏哀公意不在儒,欲侮笑其服,故以此言非之。

 

○注「逢猶」至「二寸」。

 

○正義曰:謂逢猶盛大之貌。

 

《詩》云:「維柞之枝,其葉蓬蓬。」

 

是蓬為盛大之貌也。

 

云「大掖之衣,大袂襌衣也」者,掖,謂肘掖之所寬大,故云「大袂襌衣也」。

 

禮:大夫以上,其服侈袂。

 

鄭注《司服》云:「侈之者,半而益一」,「袂三尺三寸,袂尺八寸。」

 

朝祭之服,必表裡不襌也。

 

孔子若依尋常侈袂服,則哀公無由怪之,以其「大袂襌衣」異於士大夫常服,故問之。

 

云「非哀公意不在於儒」者,今若在儒,孔子新來,則應問以儒行,今乃問其服,是意欲侮戲夫子,故下文云「不敢以儒為戲」。

 

明此時意以為戲也。

 

云「庶人襌衣,袂二尺二寸」者,庶人無朝祭之事,故知「襌衣,袂二尺二寸」。

 

云「袂尺二寸」者,《玉藻》文,言深衣之制如此。

 

今夫子著襌衣,與庶人同,其袂大,與庶人異,故謂衣為逢掖也,則此大袂深衣也。

 

「長居宋,冠章甫之冠」,言夫子生於魯,長於宋。

 

魯有「大袂襌衣」,宋有「章甫之冠」,故知大袂之衣是少所居之服也,章甫之冠是長所居之冠。

 

案《曲禮》云:「去國三世」,「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

 

孔子曾祖防叔,防叔生木金,木金生伯夏,伯夏生梁紇,梁紇生孔子。

 

防叔奔魯,至孔子五世,應從魯冠,而猶著殷章甫冠者,以立為製法之主,故有異於人。

 

所行之事多用殷禮,不與尋常同也。

 

且《曲禮》「從新國之法」,祗謂禮儀法用,未必衣服盡從也。

 

禮:臣朝於君,應著朝服。

 

而著常服者,時孔子自衛新還,哀公館之,非是常朝,服衣冠異也。

 

○遽數之不能終其物」者,遽,卒也;

 

數,說也;

 

終,盡也;

 

物,事也。

 

孔子答言,儒行深遠,非可造次。

 

若急而說,則不能盡事也。

 

○「悉數之乃留,更僕,未可終也」者,留,久也;

 

若欲細悉說之,則乃大久也。

 

「更僕」者,更,代也。

 

僕,大僕也。

 

君燕朝,則大僕正位掌擯相也。

 

言若委細悉說之,則大久。

 

僕侍疲倦,宜更代之,未可終也。

 

若不更僕,則事未可盡也。

 

○「哀公命席」者,哀公既聞孔子所答,稱儒行不敢造次而盡,故命掌筵者為夫子布席也。

 

故注云:「為孔子布席於堂,與之坐也。

 

君適其臣,升自阼階,所在如主。」

 

○「孔子侍」者,此一經明孔子侍坐於哀公,說儒行修立、己身終始之事。

 

○「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者,席,猶鋪陳也;

 

珍,謂美善之道。

 

言儒能鋪陳上古堯、舜美善之道,以待君上聘召也。

 

盧云儒是侍坐席之珍可重也。

 

此經論儒者自學、修飾、立身之事,不應直云「席上之珍可重」,故鄭不從也。

 

○「力行以待取」者,言己修身勵力行之,擬待進取榮位也。

 

「其自立有如此」者,謂自修立己身,有如此行在上之諸事也。

 

○「儒有衣冠中」者,此明儒者容貌之事。

 

「儒有衣冠中」者,中,間,言儒者所服衣冠,在尋常人之中間,不嚴勵自異也。

 

「動作慎」者,謂舉動興作恆謹慎也。

 

○「其大讓如慢謂」,有人以大物與己,己之讓此大物之時,辭貌寬緩,如傲慢然。

 

○「小讓如偽」者,言讓其小物,如似詐偽,亦謂寬緩不急切也。

 

言儒不以利動也。

 

○「大則如威」者,言有大事之時,形貌則如似有所畏俱也。

 

○「小則如愧」者,言行小事之時,則如似有所慚愧。

 

「如威如愧」,皆謂重慎自貶損。

 

○「粥粥若無能也」者,粥粥,是柔弱專愚之貌。

 

言形貌粥粥然,如無所能也。

 

○注「中中」至「所畏」。

 

○正義曰:「中,中間」者,言儒者衣冠在常人中間,則孔子「逢掖之衣」是也。

 

云「如慢、如偽,言之不愊怛也」者,愊怛,謂急促之意。

 

言語之時,不愊怛切急,如似慢怠,如似偽然。

 

廋氏云:「讓大物不受,拒於人急,如似傲慢;

 

讓小物之時,初讓後受,如似偽然。」

 

與注意不合,非鄭旨也。

 

○「儒有居處齊難」者,此明儒者先以善道豫防,備患難之事。

 

○「居處齊難」者,凡所居處容貌,齊莊可畏難也。

 

貌既如此,人則無由慢之也。

 

○「道塗不爭險易之利」者,塗,路也。

 

君子行道路,不與人爭平易之地,而避險阻以利巳也。

 

○「冬夏不爭陰陽之和」者,冬溫夏涼,是陰陽之和,處冬日暖處則暄,夏日陰處則涼。

 

此並為世人所競,唯儒者讓而不爭也。

 

故注云:「行不爭道,止不選處,所以遠斗訟也。」

 

○「愛其死以有待也」者,此解「不爭」也。

 

言愛死以待明時,養其身以有為也者,言養身為行道德也。

 

○「其豫備有如此」者,言儒者先行善道,豫防患害,有如此在諸事上也。

 

○「儒有不寶金玉,而忠信以為寶」者,此解經明儒者懷忠信仁義之事也。

 

○「儒有不寶金玉,而忠信以為寶」者,言儒懷忠信仁義以與人交,不貪金玉利祿以與人競,人則親而近之。

 

○「不祈土地,立義以為土地」者,言儒者祈土之福,以義自居,故云「以為土地」。

 

○「不祈多積,多文以為富」者,積積聚財物也。

 

儒以多學文章技藝為富,不求財積以利其身也。

 

○「難得而易祿也」,非道之世則不仕,是「難得」也。

 

先事後食,是「易祿」也。

 

○「易祿而難畜也」者,無義則去,是「難畜」也。

 

○「非時不見,不亦難得乎」者,非時,謂非明時則不見,是「不亦難得乎」。

 

○「非義不合,不亦難畜乎」者,君有義而與之合,無義則去,是難畜也。

 

○「其近人有如此」者,言儒者親近於人,有如此在上之諸事也。

 

○「儒有委之以貨財」者,此明儒者之行有異於眾,挺特而立,不與同群之事。

 

○「儒有委之以貨財,淹之以樂好」者,言儒者之行,人或委聚之以貨財,謂多以貨財委之。

 

「淹之以樂好」,謂他人淹漬之以愛樂華好之事,言以愛樂玩好浸漬之也。

 

○「見利,不虧其義」者,謂儒者執持操行,雖見貨財樂好之利,不虧損己之義事,苟且而愛也。

 

「劫之以眾,沮之以兵」者,謂他人劫脅以軍眾,沮恐之以兵刃也。

 

○「見死,不更其守」者,言儒者雖見劫、見沮,以致於死,終不更改其所守之志,而苟從之免死也。

 

「鷙蟲攫搏不程勇」者,言儒者若逢鷙猛之蟲,則身自攫搏,不程量武勇堪當以否,遇即行也。

 

○「引重鼎不程其力」者,言引重鼎,不豫備商量己力堪引以否,言見則引之。

 

此攫搏、引鼎,喻艱難之事,言儒者見艱難之事,遇則行之,不豫度量也。

 

此實暴虎之事,而得為儒者,孔子此言雖託儒為事,其實自述也。

 

若春秋夾谷之會,孔子欲斬齊之優儒是也。

 

案:定十年,公與齊侯會於夾谷之地,於時孔子為都禮之事,齊人慾劫辱魯君,孔子使人拒之,而又齊人之樂、並優及侏儒者,於魯幕下弄魯君,孔子命誅之,斷其手足,異門而出。

 

齊侯不敢輕魯,還汶陽之田,及所侵之地,並歸於魯。

 

是夫子之功。

 

儒者亦有勇,不避艱難。

 

引之者,言儒者有勇。

 

○「往者不悔」者,言儒者有往過之事,雖有敗負,不如其意,亦不追悔也。

 

○「來者不豫」者,謂將來之事,其所未見,亦不豫前防備,言已往及未來平行自若也。

 

○「過言不再」者,再,更也。

 

言儒者有愆過之言,不再為之。

 

○「流言不極」者,極,謂窮極。

 

若聞流傳之言,不窮其根本所從出處也。

 

言儒者識慮深遠,聞之則解,故不窮極其所出也。

 

○「不斷其威」者,斷,絕也。

 

言儒者不蹔絕其威嚴,容止常可畏也。

 

○「不習其謀」者,逢事則謀,不豫習也。

 

○「其特立有如此」者,言餘人不能,唯儒者獨行特立,有如此之行也。

 

○注「淹謂」至「順也」。

 

○正義曰:「淹,謂浸漬之」也。

 

言樂好之事,民之所嗜,易以溺人。

 

云淹之樂好,故知淹為浸漬也。

 

云「沮,謂恐怖之也」,以沮謂敗壞於人,是恐怖之也。

 

俗本「沮」或為「阻」字,謂阻難之事。

 

云「鷙蟲,猛鳥猛獸也」者,蟲是鳥、獸通名,故為猛鳥、猛獸。

 

云「字從蟲鷙省聲也」者,言鷙蟲既是猛鳥猛獸,但獸摯從「執」,下著「手」;

 

鳥鷙從「執」,下著「鳥」。

 

今鷙包兩義,以獸鷙從鳥,故云「省」也。

 

執下著「鳥」,執下著「手」,俱是「鷙」聲,故云「聲」也。

 

但以腳取之謂之攫,以翼擊之謂之搏。

 

云「雖有負者,亦不悔也」者,身行往過之事,雖有負敗,不追悔也。

 

云「平行自若」者,若,如也。

 

言雖有負敗及未見之事,不恥愧、憂慮,但平常而行,志意自如也。

 

云「不習其謀,口及則言,不豫其說而順也」者,「口及則言」,謂口及其事,則言論謀度之。

 

不豫前備其言說,而順從所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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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1:06:4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三


「儒有可親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殺而不可辱也。

 

其居處不淫,其飲食不溽,其過失可微辨而不可面數也。

 

其剛毅有如此者。

 

淫,謂傾邪也。

 

恣滋味為溽,溽之言欲也。

 

○溽音辱。

 

數,所具反。

 

毅,魚既反。

 

邪,似嗟反。

 

[疏]「儒有」至「此者」。

 

○正義曰:此明儒有剛毅之事。

 

「居處不淫」者,淫,謂傾邪也。

 

言儒者性既剛毅,故居處不傾邪也。

 

○「飲食不溽」者,溽之言欲也,即濃厚也。

 

言儒性既剛毅,故飲食常質不濃厚也。

 

○「其剛毅有如此」者,言儒者其剛強嚴毅有如此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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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1:07:4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九之三


「儒有忠信以為甲冑,禮義以為干櫓;

 

戴仁而行,抱義而處;

 

雖有暴政,不更其所。

 

其自立有如此者。

 

甲,鎧。

 

胄,兜鍪也。

 

干櫓,小楯、大楯也。

 

胄,直又反。

 

櫓音魯。

 

載音戴,本亦作戴。

 

鎧,開代反。

 

兜,丁侯反。

 

鍪,莫侯反。

 

小楯,時准反,又音允徐辭尹反。

 

[疏]「儒有忠信」至「此者」。

 

○此明儒者自立之事也。

 

○「忠信以為甲冑」注云「甲,鎧。

 

胄,兜鍪也。

 

干櫓,小盾也,大盾也」,甲、胄、干櫓,所以御其患難。

 

儒者以忠、信、禮、義亦御其患難,謂有忠、信、禮、義,則人不敢侵侮也。

 

○「戴仁而行」,仁之盛。

 

○「抱義而處」,義不離身。

 

○「雖有暴政,不更其所」者,更,改也。

 

不改其志操,迥然自成立也。

 

○雖與前「自立」文同,其意異於上也。

 

「其自立有如此者」,初第一儒言「自立」者,謂強學力行而自修立也。

 

此經「自立」者,謂獨懷仁義忠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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