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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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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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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16:4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凡喪,父在,父為主;

 

與賓客為禮,宜使尊者。

 

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

 

各為其妻子之喪為主也。

 

祔則宗子主之。

 

○祔音附。

 

親同,長者主之;

 

父母沒,如昆弟之喪,宗子主之。

 

○長,丁丈反。

 

如,若也。

 

不同,親者主之。

 

從父昆弟之後。

 

[疏]「凡喪」至「主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同居主喪之事。

 

○「凡喪,父在,父為主」者,言子有妻、子喪,則其父為主。

 

案《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不云主庶婦。

 

若此所言,則亦主庶婦,是與《服問》違者。

 

《服問》所言,通其命士以上,父子異宮,則庶子各自主其私喪。

 

今此言是同宮者也。

 

○「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者,謂各為其妻、子為喪主也。

 

此言父沒同居,各主之,當知父在同居,則父主之。

 

○「親同,長者主之」者,親同,謂同三年期同父母者。

 

若同父母喪者,則推長子為主。

 

若昆弟喪,亦推長者為主也。

 

○「不同,親者主之」者,不同,謂從父昆弟,親近自主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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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17:4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聞遠兄弟之喪,既除喪而後聞喪,免袒,成踴。

 

拜賓則尚左手。

 

小功、緦麻不稅者也,雖不服,猶免袒。

 

「尚左手」,吉拜也。

 

逸《奔喪禮》曰:「凡拜,吉、喪皆尚左手。」

 

○稅,吐外反。

 

[疏]「聞遠」至「左手」。

 

○正義曰:此一經論小功以下之喪,既除喪之後而始聞喪之節。

 

○「免袒,成踴」者,小功以下,應除之後,服雖不稅,而初聞喪,亦免袒而成其踴也,以本是五服之親,為之變也。

 

○「拜賓則尚左手」者,於時有賓來吊,拜賓之時,尚其左拜,謂左手在尚,從吉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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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18: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無服而為位者,唯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

 

雖無服,猶吊服加麻。

 

袒免,為位哭也。

 

正言「嫂叔」,尊嫂也。

 

兄公,於弟之妻則不能也。

 

婦人降而無服,族姑、姊妹嫁者也。

 

逸《奔喪禮》曰:「無服袒免為位者,唯嫂與叔。

 

凡為其男子服,其婦人降而無服者麻。

 

○嫂,悉早反。

 

凡為,於偽反,下注同。

 

[疏]「無服」至「者麻」。

 

○正義曰:此經論哭無服而為位,及吊服加麻也。

 

○「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哭嫂與叔為位,並及族姑、姊妹女子出嫁於人,元是緦麻,今降而無服,亦當為位哭之,加吊服之麻,不為之袒免,故云「無服者麻」也。

 

○注「雖無」至「者麻」。

 

○正義曰:以經云「無服者麻」,既無服,又云「麻」,故知「吊服加麻」也。

 

麻,謂緦之絰也。

 

云「兄公,於弟之妻則不能也」者,兄公,謂夫之兄也,於弟之妻則不能為位哭之。

 

然則弟婦於夫兄亦不能也。

 

兄公於弟妻不服者,卑遠之也,弟妻於兄公不服者,尊絕之也。

 

《爾雅•釋親》云:「婦人謂夫之兄為兄公。」

 

郭景純云:「今俗呼兄鐘,語之轉耳。」

 

今此《記》俗本皆女旁置公,轉誤也。

 

皇氏並云:「婦人稱夫之兄為『公』者,須公平,尊稱也。」

 

云「凡為其男子服,其婦人降而無服者麻」者,此是逸《奔喪禮》文。

 

言「凡為其男子服,其婦人降而無服者麻」,男子,謂族伯叔、族兄弟之等,為其族姑及姊妹既降無服,其族姑姊為族伯叔兄弟亦無服加麻,是男之於女,女之於男,皆無服而加麻,故云「凡為其男子服,婦人降而無服者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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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20:1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凡奔喪,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踴,而後襲。

 

於士,襲而後拜之。

 

主人袒,降哭,而大夫至,因拜之,不敢成己禮,乃禮尊者。

 

或曰「大夫後至者,袒,拜之,為之成踴」。

 

[疏]「凡奔」至「拜之」。

 

○正義曰:此經論奔喪,大夫、士來吊待之節。

 

○「大夫至,袒,拜之,成踴,而後襲」者,謂大夫來至吊此奔喪之士,其奔喪者,先袒,拜之,成踴之後,然後襲衣。

 

尊大夫,故先拜而後襲。

 

「於士,襲而後拜之」者,謂士來吊此奔喪之人,其奔喪者,初亦袒,襲衣之後,乃始拜之。

 

士卑,故先襲而後拜也。

 

○注「主人」至「成踴」。

 

○正義曰:此「主人」,謂奔喪者身是士,初來奔喪,主人括髪於堂上,乃降堂而哭。

 

於此時大夫至,囚拜之於東階下,不敢成已踴及襲絰帶之事,待拜後始成踴、襲絰帶也。

 

若士來吊,則降堂先成己禮,踴、襲絰帶之後,乃拜之。

 

士謂兩士相敵。

 

然則與兩大夫相敵,則亦襲後乃拜之。

 

云「或曰大夫後至者,袒,拜之,為之成踴」者,以此經「袒」云「袒,拜之,成踴」,其餘經本云「大夫後至,袒,拜之,為之成踴」,與此經文字多少不同,故云「或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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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21:0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二


問喪第三十五

陸曰:「鄭云:『《問喪》者,善其問以知居喪之禮所由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問喪》者,以其記善問居喪之禮所由也。

 

此於《別錄》屬《喪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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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24:4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二


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

 

惻怛之心,痛疾之意,傷腎、乾肝、焦肺,水漿不入口,三日不舉火,故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

 

親,父母也。

 

「雞斯」,當為「笄纚」,聲之誤也。

 

親始死去冠,二日乃去笄纚,括髪也。

 

今時始喪者邪巾貊頭,笄纚之存象也。

 

徒,猶空也。

 

上衽,深衣之裳前。

 

五藏者,腎在下,肝在中,肺在上,舉三者之焦傷,而心脾在其中矣。

 

五家為鄰,五鄰為裡。

 

○「雞斯」,依注為「笄纚」,笄音古兮反;

 

纚,色買反,徐所綺反。

 

跣,悉典反。

 

扱,初洽反。

 

衽,而鴆反,又而甚反,注同。

 

怛,都達反。

 

腎,巿軫反。

 

乾肝並音干。

 

肺,芳廢反。

 

漿,本亦作漿,子羊反。

 

{麻食},武皮反,本亦作糜,同。

 

粥,之六反,《字林》與六反,云:「淖糜也。」

 

飲音蔭。

 

食音嗣。

 

去冠,起呂反。

 

耶,似嗟反,亦作邪。

 

袹,亡瞎反,本或作貊。

 

藏,才浪反。

 

脾,婢支反。

 

夫悲哀在中,故形變於外也。

 

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

 

言人情之中外相應。

 

○夫音扶。

 

應,應對之應。

 

三日而斂,在床曰屍,在棺曰柩。

 

動屍舉柩,哭踴無數。

 

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懣氣盛,故袒而踴之,所以動體、安心、下氣也。

 

婦人不宜袒,故髪胸、擊心、爵踴,殷殷田田,如壞牆然,悲哀痛疾之至也。

 

故曰:「辟踴哭泣,哀以送之,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

 

「故袒而踴之」,言聖人製法,故使之然也。

 

爵踴,足不絕地。

 

辟,拊心也。

 

「哀以送之」,謂葬時也。

 

迎其精神而反,謂反哭及日中而虞也。

 

○斂,力艷反,下同。

 

柩,其又反。

 

懣,亡本反,又音滿,范音悶,下同。

 

殷殷並音隱。

 

壞音怪,《字林》作襄,音同。

 

辟,婢尺反,徐扶亦反,注及下皆同。

 

拊,芳甫反。

 

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

 

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

 

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

 

望望,瞻望之貌也。

 

慕者,以其親之在前。

 

疑者,不知神之來否。

 

○汲音急。

 

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

 

亡矣喪矣,不可復見已矣!

 

故哭泣辟踴,盡哀而止矣。

 

說「反哭」之義也。

 

○上,時掌反。

 

復,扶又反,下「復反」、「復生」皆同。

 

心悵焉愴焉,惚焉愾焉,心絕志悲而已矣。

 

祭之宗廟,以鬼饗之,徼幸復反也。

 

說「虞」之義。

 

○悵,敕亮反。

 

愴,初亮反。

 

惚音忽。

 

愾,徐音慨,苦代反。

 

徼,古堯反。

 

成壙而歸,不敢入處室,居於倚廬,哀親之在外也。

 

寢苫枕塊,哀親之在土也。

 

言親在外在土,孝子不忍反室自安也。

 

入處室,或為「入宮」。

 

○壙,古晃反。

 

倚,於綺反。

 

苫,始占反,草也。

 

枕,之蔭反。

 

塊,苦對反,又苦怪反,土也。

 

故哭泣無時,服勤三年,思慕之心,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

 

勤,謂憂勞。

 

或問曰:「死三日而後斂者,何也?」

 

怪其遲也。

 

曰:「孝子親死,悲哀志懣,故匍匐而哭之,若將復生然,安可得奪而斂之也?

 

故曰:三日而後斂者,以俟其生也。

 

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

 

孝子之心,亦益衰矣。

 

家室之計,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

 

親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

 

是故聖人為之斷決,以三日為之禮制也。」

 

匍匐,猶顛蹶,或作「扶服」。

 

○匍音蒲,又音扶。

 

匐,蒲北反,又音服。

 

衰,色追反。

 

為,於偽反,下注「相為」、「為褻」同。

 

斷決,丁段反,下古穴反。

 

猶傎,丁年反。

 

蹶,求月反,又音九月反。

 

或問曰:「冠者不肉袒,何也?」

 

怪衣冠本之相為也。

 

○冠音官。

 

曰:「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體也,故為之免以代之也。

 

言身無飾者不敢冠,冠為褻尊服,肉袒則著免。

 

免狀如冠,而廣一寸。

 

○免音問,注及下皆同。

 

褻,息列反。

 

著,張慮反,又張略反。

 

廣,古曠反。

 

然則禿者不免,區者不袒,跛者不踴,非不悲也,身有錮疾,不可以備禮也,故曰『喪禮唯哀為主』矣。

 

女子哭泣悲哀,擊胸傷心,男子哭泣悲哀,稽顙觸地無容,哀之至也。」

 

將踴先袒,將袒先免,此三疾俱不踴、不袒、不免,顧其所以否者,各為一耳。

 

擊胸傷心,稽顙觸地,不踴者若此而可。

 

或曰「男女哭踴」。

 

○禿,吐祿反,無發也。

 

區,於縷反,一音紆矩反,背曲也。

 

跛,補禍反,又彼我反,足廢也。

 

錮音故。

 

稽音啟,注同。

 

顙,桑朗反,下注同。

 

或問曰:「免者以何為也?」

 

怪本所為施也。

 

○何為,於偽反,盡篇末文注皆同。

 

曰:「不冠者之所服也。

 

《禮》曰:『童子不緦,唯當室緦。』

 

緦者其免也,當室則免而杖矣。」

 

「不冠者」,猶未冠也。

 

當室,謂無父兄而主家者也。

 

童子不杖,不杖者不免,當室則杖而免。

 

免冠之細,別以次成人也。

 

「緦者其免也」,言免乃有緦服也。

 

○緦音思。

 

冠之,古亂反。

 

或問曰:「杖者何也?」

 

怪其義各異。

 

曰:「竹、桐一也。

 

故為父苴杖,苴杖,竹也。

 

為母削杖,削杖,桐也。」

 

言所以杖者義一也,顧所用異耳。

 

○苴,七餘反。

 

削,悉若反。

 

或問曰:「杖者以何為也?」

 

怪所為施。

 

曰:「孝子喪親,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以杖扶病也。

 

言得杖乃能起也。

 

數,或為「時」。

 

○羸,力垂反,劣也,疲也。

 

則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

 

堂上不杖,辟尊者之處也。

 

堂上不趨,示不遽也。

 

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禮義之經也。

 

非從天降也,非從地出也,人情而已矣。」

 

父在不杖,謂為母喪也。

 

尊者在不杖,辟尊者之處不杖。

 

有事不趨,皆為其感動,使之憂戚也。

 

○辟音避。

 

處,昌慮反,下同。

 

遽,其慮反。

 

[疏]「親始」至「實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初死三日以來,居喪哭踴,悲哀疾痛之意也。

 

○「雞斯」者,笄,謂骨笄。

 

纚,謂縚髪之繒。

 

言親始死,孝子先去冠,唯留笄纚也。

 

「徒跣」者,徒,空也,無屨而空跣也。

 

○「扱上衽」者,上衽,謂深衣前衽,扱之於帶,以號踴履踐為妨,故扱之。

 

○「交手哭」者,謂交手拊心而為哭也。

 

○「傷腎、乾肝、焦肺」者,言肺在上,性近於燥,故云「焦」。

 

肝近肺,故云「乾」。

 

腎近下,故云「傷」。

 

言近下,性多潤而為傷矣。

 

舉此三者,五藏俱傷可知也。

 

○「不舉火」者,哀痛之甚,情不在食,故「不舉火」也。

 

言旁親以下,食不可廢,故「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

 

糜厚而粥薄,薄者以飲之,厚者以食之。

 

○注「親父」至「為裡」。

 

○正義曰:凡云「親」者,包之五服也。

 

以此經悲哀之甚,故知「父母也」。

 

云「雞斯當為笄纚」者,以經「雞斯」二字不當始死者之義,聲與「笄纚」相涉,故云「笄纚」也。

 

云「親始死去冠」者,《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是「去冠」也。

 

云「二日乃去笄纚」者,以《士喪禮》云「小斂髻髪」,是死二日,故云「乃去笄纚」也。

 

云「上衽,深衣之裳前」者,言既始死,朝服易之,故知著深衣。

 

案《深衣》篇云「續衽鉤邊」,故知此衽,深衣之衽。

 

案深衣衽當旁,此云「深衣之裳前」者,既「扱之」,恐履踐為妨,故解為「裳前」也。

 

其實衽象小要屬裳處皆狹,旁與在前俱得衽名,但所扱之處當衽也。

 

案《公羊傳》云,昭公以衽受於齊之唁禮,亦謂裳當前者也。

 

○注「爵踴,足不絕地。

 

辟,拊心也」。

 

○正義曰:爵踴,似爵之跳也,其足不離於地也。

 

「殷殷田田,如壞牆然」者,言將欲崩倒也。

 

云「辟,拊心」者,《爾雅•釋訓》文。

 

○「望望然」者,瞻望之意也。

 

○「汲汲然」者,促急之情也。

 

○「皇皇然」者,意彷徨也。

 

○「其往送也如慕」者,如孺子啼慕於母也。

 

○「其反也如疑」者,不知神之來否,如人之有疑也。

 

○「亡矣喪矣」者,喪亦亡也。

 

重言之者,丁寧之也。

 

若似人之逃,不復來也。

 

○「故哭泣辟踴,盡哀而止矣」者,以其不可復見,故反哭之時,「哭泣辟踴」,盡哀而休止也。

 

「心悵焉愴焉」者,此明反哭之後,虞祭之時也。

 

○「祭之宗廟,以鬼享之」者,謂虞祭於殯宮神之所在,故稱「宗廟」。

 

「以鬼享之」,尊而禮之,冀其魂神復反。

 

也。

 

「成壙而歸」者,此明葬之後,猶居廬枕塊,不敢入於室處也。

 

○「故哭泣無時」者,此明終喪思慕之心也。

 

「服勤」者,言服處憂勞勤苦也。

 

○「人情之實也」者,言非詐偽假為之事,人情悲慕之實也。

 

○「或問曰:死三日而後斂者,何也」,此記者假設問「三日而後斂」之意也。

 

「三日斂」者,以士言之,則大斂也;

 

明大夫以上言之,則小斂也。

 

此經凡言「亦」者,「亦」以俟其生。

 

制三日者,俟其生也。

 

若三日不生,於後「亦不生」矣也。

 

非但不生,「孝子之心,亦益衰矣」。

 

「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

 

親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

 

○「或問曰:冠者不肉袒,何也」者,此解冠必不袒,袒必不冠之意也,又明孝子身有病,闕其居喪所以禮矣。

 

此冠不居肉袒者,謂心既悲哀,肉袒形褻,故不可褻其尊服而冠也,若有吉事而內心肅敬,則雖袒而著冠也,故《郊特牲》云「君袒而割牲」是也。

 

○「或問曰:免者以何為也」者,此怪成人肉袒之時須著免。

 

今非成人,肉袒亦有著免,故問之云:免者以何所為?

 

○「曰:不冠者之所服也」,此答問之辭也。

 

不冠,謂未冠童子之所服,以未冠,故著免也。

 

○「禮曰:童子不緦」者,此《喪服》正經之文,記者引之,故稱「禮曰」。

 

「童子不緦」者,言不為族人著緦服也。

 

○「唯當室緦」者,謂童子無父兄當室,主於家事,唯此當室之童,乃為族人著緦服。

 

○「緦者其免也」者,作記者云:所以此童子為族人得著緦者,以其無父兄當室之時,即著免也。

 

以其無父兄,而可依理故得為族人著緦服也。

 

○「當室則免而杖矣」者,又明童子得免所由。

 

以其孤兒當室,則得免而杖,為族人得著緦也。

 

若童子不當室,則不得免及杖也。

 

○注云「免冠之細別,以次成人也」。

 

○正義曰:解當室所著之意也。

 

言免是冠之流例也。

 

童子當室,亞次成人,故得著免也。

 

云「緦者其免也」者,疊出經文也,言免乃有緦服也。

 

鄭出緦其免之意,言內為父母著免,乃有族人緦服。

 

言緦服由於著免,是所以緦者,由有免故也。

 

○「或問曰:杖者何也」者,此明問居喪有杖,為父母乃異,何意如此,故問之。

 

○「竹、桐一也」,言為父竹,為母桐,孝子之意,其義一也。

 

言孝子奉親用心是一,但取義有異,故竹、桐而殊也。

 

○「故為父苴杖,苴杖,竹也」者,父是尊極,故為之苴杖。

 

言苴惡之物以為杖,自然苴惡之色唯有竹也,故云「苴杖,竹也」。

 

「為母削杖,削杖,桐也」,言為母屈於父,不同自然苴惡之色也,故用削杖。

 

其杖雖削,情同於父,故云「削杖,桐也」。

 

「桐」,為是同父之義,故不用餘木也。

 

或解云:竹節在外,外,陽之象,故為父矣;

 

桐節在內,內,陰之類也,故為母也。

 

○「或問曰:杖者,以何為也」者,此問孝子居喪,何以須杖之意也。

 

○「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者,為母親對父之時,不敢據杖,以尊者在,故不敢也。

 

○「堂上不杖,辟尊者之處也」者,所以為母堂上不敢杖者,堂上是父之所在,辟尊者之處,所以為母堂上故不杖也。

 

「堂上不趨,示不遽也」者,言孝子為母,所以堂上不為喪趨者,示父以間暇不促遽也。

 

若堂上而趨,則感動父情,使父憂戚,故不杖、不趨,冀不悲哀於父也。

 

此孝子之志意,人情之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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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七之一


服問第三十六

陸曰:「鄭云:『《服問》者,善其問以知有服而遭喪所變易之節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服問》者,以其善問,以知有服而遭喪所變易之節。

 

此於《別錄》屬《喪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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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29:0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七之一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皇,君也。

 

諸侯妾子之妻,為其君姑齊衰,與為小君同。

 

舅不厭婦也。

 

○《傳》,此引《大傳》文也。

 

從如字,范才用反。

 

為其,於偽反,注及下皆同。

 

齊衰,上音咨,下七雷反,後放此。

 

厭,於涉反,下同。

 

「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

 

妻齊衰而夫從緦麻,不降此等,當非服差。

 

○差,初隹反,又初宜反,下同。

 

「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

 

謂為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緦麻。

 

「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凡公子厭於君,降其私親。

 

女君之子不降也。

 

《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

 

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雖外親,亦無二統。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

 

「帶其故葛帶」者,三年既練,期既葬,差相似也。

 

絰期之葛絰,三年既練,首絰除矣。

 

為父,既練,衰七升;

 

母既葬,衰八升。

 

凡齊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服其功衰,服粗衰。

 

期音基,下及注皆同。

 

有大功之喪,亦如之。

 

大功之麻,變三年之練葛,期既葬之葛帶,小於練之葛帶,又當有絰,亦反服其故葛帶,絰期之絰,差之宜也。

 

此雖變麻服葛,大小同耳,亦服其功衰。

 

凡三年之喪既練,始遭齊衰、大功之喪,絰帶皆麻。

 

小功無變也。

 

無所變於大功、齊衰之服,不用輕累重也。

 

○累,劣彼反,又力偽反。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

 

有本,謂大功以上也。

 

小功以下,澡麻斷本。

 

○上,時掌反。

 

澡音早。

 

斷,下管反,下文同。

 

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

 

既免去絰,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則去之。

 

雖無變,緣練無首絰,於有事則免絰如其倫。

 

免無不絰,絰有不免,其無事則自若練服也。

 

○免音問,下及注「不免」者皆同。

 

去,起呂反,下同。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帶。

 

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為稅。

 

稅亦變易也。

 

小功以下之麻,雖與上葛同,猶不變也。

 

此要其麻有本者乃變之耳。

 

《雜記》曰「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也。

 

○為稅,上如字,下吐外反,注及下皆同。

 

要,一遙反。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

 

是非重麻,為其無卒哭之稅。

 

下殤則否。

 

謂大功之親,為殤在緦、小功者也。

 

所以變三年之葛,正親親也。

 

「三年之葛」,大功變既練麻,衰變既虞、卒哭。

 

凡喪卒哭,受麻以葛。

 

殤以麻終喪之月數,非重之而不變,為殤未成人,文不縟耳。

 

「下殤則否」,言賤也。

 

男子為大功之殤中從上,服小功。

 

婦人為之中從下,服緦麻。

 

○長,丁丈反。

 

筭,徐音蒜,悉亂反。

 

重,直勇反,徐治龍反,注同。

 

為,於偽反,注「除為殤在緦」皆同。

 

縟音辱,繁飾也。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

 

外宗,君外親之婦也。

 

其夫與諸侯為兄弟服斬,妻從服期。

 

諸侯為天子服斬,夫人亦從服期。

 

《喪大記》曰:「外宗,房中南面。」

 

○君為,於偽反,後音皆同,注「諸侯為天子」,下注「亦為此三人」、「士為國君」同。

 

世子不為天子服。

 

遠嫌也。

 

不服,與畿外之民同也。

 

○遠,於萬反。

 

畿音祈。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

 

言妻,見大夫以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

 

○大子音泰,下及注同。

 

適,丁歷反,下同。

 

見,賢遍反。

 

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大夫不世子,不嫌也。

 

士為國君斬,小君期。

 

大子君服斬,臣從服期。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

 

妾,先君所不服也。

 

禮,庶子為後,為其母緦。

 

言「唯君所服」,伸君也。

 

《春秋》之義,有以小君服之者。

 

時若小君在,則益不可。

 

○驂,七南反。

 

乘音剩。

 

為,於偽反,下「為其母」同。

 

伸音申。

 

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

 

大夫相為亦然。

 

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弁絰,如爵弁而素,加絰也。

 

不當事則皮弁。

 

出,謂以他事,不至喪所。

 

○鍚,思歷反。

 

凡見人無免絰,雖朝於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

 

《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

 

見人,謂行求見人也。

 

「無免絰」,絰重也。

 

稅,猶免也。

 

古者說或作稅。

 

有免齊衰,謂不杖齊衰也。

 

於公門有免齊衰,則大功有免絰也。

 

○免絰音勉,去也,下「無免絰」並注皆同,徐並音問,恐非。

 

朝,直遙反。

 

稅,吐活反,注同。

 

說,吐活反,又始銳反。

 

《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

 

上附下附,列也。」

 

列,等比也。

 

○罪本或作罪,正字也,秦始皇以其似「皇」字,改為「罪」也。

 

上,時掌反。

 

列,徐音例,注同,本亦作例。

 

比,必利反。

 

[疏]「傳曰」至「列也」。

 

○正義曰:此四條明從服輕重之異也。

 

○「傳曰」,皇氏云:「此言『傳曰』者,即前《大傳》之篇,則服術有六,不指其人。」

 

今各以其人明之。

 

或可「傳曰」者,是舊有成傳,記者引之,則非前《大傳》篇也。

 

故下文「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記」者,皆引此舊傳而記之。

 

○「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者,公子,謂諸侯之妾子也;

 

皇姑,即公子之母也。

 

諸侯在,尊厭妾子,使為母練冠;

 

諸侯沒,妾子得為母大功。

 

而妾子妻不辨諸侯存沒,為夫之母期也。

 

其夫練冠,是輕也;

 

而妻為期,是重。

 

故云「有從輕而重」也。

 

而謂之「皇姑」者,皇,君也。

 

此妾既賤,若惟云「姑」,則有嫡女君之嫌。

 

今加「皇」字,自明非女君,而此婦所尊與女君同,故云「君姑」也。

 

○「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者,謂公子之外祖父母也。

 

公子被厭,不服己母之外家,是「無服」也。

 

妻猶從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從母緦麻,是「從無服而有服」也。

 

○「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者,雖為公子之妻,猶為父母期,是「有服」也。

 

公子被厭,不從妻服父母,是「從有服而無服」也。

 

○注「謂為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緦麻」。

 

○正義曰:經唯云「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以《喪服小記》云:「夫之所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

 

夫為姑之子緦麻,妻則無服。

 

今公子之妻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也。

 

此等皆小功之服。

 

凡小功者,謂為兄弟,若同宗,直稱兄弟,以外族,故稱「外兄弟」也。

 

○「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者,此明「繼母之黨」,亦是舊傳之辭,事異於上,故更稱「傳曰」也。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者,謂「三年之喪」練祭之後,又當「期喪既葬」之節也。

 

○「則帶其故葛帶」者,「故葛帶」,謂三年練葛帶也。

 

今期喪既葬,男子則應著葛帶,與三年之葛帶粗細正同。

 

以父葛為重,故「帶其故葛帶」。

 

「絰期之絰」者,謂三年練後,首絰既除,故絰期之葛絰。

 

若婦人練後,麻帶除矣,則絰其故葛絰,帶期之麻帶,以其婦人不葛帶故也。

 

○「服其功衰」者,功衰,謂服父之練之功衰也。

 

○注「帶其」至「粗衰」。

 

○正義曰:「三年既練,期既葬,差相似也」者,三年既練,要帶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期之既葬,其帶亦然,故云「差相似」。

 

但父帶為重,故「帶其故葛帶」也。

 

云「絰期之葛絰,三年既練,首絰除矣」者,以三年既練,男子除於首,是男子首絰除矣,其首空,故「絰期之葛絰」。

 

此文主於男子也。

 

若婦人則首絰練之故葛絰;

 

練後麻帶已除,則要絰期之麻帶也。

 

云「為父既練衰七升」者,以《間傳》稱「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則知既練,衰七升也。

 

云「母既葬衰八升」者,此言八升者誤,當云「七升」,故《間傳》云:「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

 

是既葬受時為母衰七升也。

 

云「凡齊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者,以父之既練,母之既葬,衰皆七升,其齊衰仍有八升、九升,故更言之。

 

八升者,是正服齊衰,或有九升者,是義服齊衰也。

 

云「服其功衰,服粗衰」者,功,即粗也。

 

言齊衰既有八升、九升服也,其粗者謂七升,父之衰也。

 

經不云「服其父衰」,而云「功衰」者,經稱三年之衰,則父為長子、及父卒為母,皆是三年。

 

今期喪既葬,反服其服,若言功衰,總道三人,故不得特言「服父衰」也。

 

母喪既練,雖衰八升,與正服既葬齊衰同,以母服為重,亦服母之齊衰也。

 

皇氏云:「謂三年既練之後,初遭期喪。」

 

今謂此經亦三年未練之前,初有期喪未葬,為前三年之衰為練祭,至期既葬,乃帶其故葛帶,絰期之葛絰也。

 

必知其期喪未葬已前,得為三年練祭者,《雜記》篇云:「三年之喪既顈,其練祥皆行。」

 

彼謂後喪亦三年,既顈之後,得行前三年之喪練祭,則知後喪期年未顈之前,得為三年之喪而行練也。

 

熊氏云「為母既葬,衰八升」,言父在為母也。

 

今鄭注云「為父既練,衰七升,為母既葬,衰八升」矣;

 

又經云「三年之喪既練」,皆為父卒為母。

 

今熊氏云「父在為母」,其義非也。

 

○「有大功之喪,亦如之」者,此明三年之喪練後,有大功之喪也。

 

「大功之喪」者,為大功喪既葬以前,經云「期之喪既葬」,則此大功之喪亦「既葬」。

 

不云「既葬」者,從上省文也。

 

「亦如之」者,言亦帶其故葛帶,絰期之葛絰也,故云「亦如之」。

 

○注「大功」至「皆麻」。

 

○正義曰:言大功初死之麻,變三年練後之葛,首、要皆麻矣,故《間傳》謂之「重麻」也。

 

云「期既葬之葛帶」者,謂大功既葬,葛帶以次差之,三寸有餘。

 

三年練之葛帶,以次差之,則四寸有餘。

 

大功既葬葛帶,小於練之葛帶,故反服練之故葛帶也。

 

又大功既葬者,首絰四寸有餘,若要服練之葛帶,首服大功既葬之葛絰,既粗細相似,不得為五分去一為帶之差,故首絰與期之絰,五寸有餘,進與期之既葬同也,故云「絰期之絰」,是差次之宜也。

 

此注亦主於男子矣。

 

其婦人之服,於下《間傳》篇具釋也。

 

云「此雖變麻服葛,大小同耳」者,大功初喪服麻之時,首絰五寸餘,要帶四寸餘,大功既葬之後,首絰應合四寸餘,要帶本合三寸餘。

 

既服練之要帶四寸餘,則其首絰合五分加一成五寸餘也。

 

是大功初死之麻,齊衰既葬之葛,與初死之麻大小同,故云「此雖變麻服葛,大小同耳」。

 

云「亦服其功衰」者,亦上文也。

 

「服其功衰」,謂服父之練衰也。

 

以大功初喪者,衰七升、八升、九升,既葬之後,則有十升,然服父七升也。

 

云「凡三年之喪,既練始遭齊衰、大功之喪,絰帶皆麻」者,《間傳》篇云「斬衰既練,遭大功之喪,既重麻」。

 

則知斬衰既練,遭齊衰,灼然重麻,故云「絰帶皆麻」也。

 

此熊氏、皇氏之說。

 

檢勘鄭意,其義然也。

 

崔氏云:「此經大功之喪,承前經之下,既有三年之練,又有期喪既葬,合大功既葬之後,故帶其練之故葛帶,絰期之葛絰。

 

於此經文其義得通,然於《間傳》之文於義不合。」

 

案《間傳》「斬衰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又云「既練遭大功之喪」,文各別,則此經文「大功」,唯據三年練後,不合期喪既葬也。

 

注云「男子絰期之葛絰,婦人帶期之葛帶」,其誤者為期絰、期帶,謂其大功之絰、大功之帶。

 

然於鄭注,其義稍乖也。

 

當以熊、皇為正也。

 

○「小功無變也」,謂凡常小功,無變於大功以上之服。

 

言先有大功以上喪服,今遭小功之喪,無變於前服,不以輕服減累於重也。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者,謂大功以上為帶者,麻之根本並留之,合糾為帶。

 

如此者,得變三年之練葛。

 

若麻之無本,謂小功以下,其絰澡麻斷本,是麻之無本,不得變三年之葛也。

 

言「變三年葛」,舉其重者,其實期之葛有本者,亦得變之矣。

 

○「既練遇麻斷本」者,此明斬衰既練之後,遭小功之喪,雖不變服,得為之加絰也。

 

既練之後,遭遇麻之斷本,小功之喪。

 

○「於免絰之」者,以練無首絰,於小功喪有事於免之時,則為之加小功之絰也。

 

○「既免去絰」者,謂小功以下之喪,斂殯事竟,既免之後,則脫去其絰也。

 

○「每可以絰」者,謂於小功以下之喪,當斂殯之節,每可以絰之時,必為之加麻也。

 

○「既絰則去之」者,謂不應絰之時,則去其絰,自若練服也。

 

○注「雖無」至「服也」。

 

○正義曰:「有事則免絰如其倫」者,倫,謂倫類。

 

雖為之不變服,其應免絰之時,如平常有服之倫類也。

 

云「免無不絰」者,解經「於免絰之」。

 

於是免之時必著絰,則大斂、小斂之節,眾主人必加絰也。

 

云「絰有不免」者,解經「每可以絰必絰」也。

 

云「絰」,謂不免,但云「絰」者,謂既葬之後,虞及卒哭之節,但著絰,不有免,以服成故也,是「絰有不免」者也。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者,言小功以下之喪,不合變易三年喪之練冠,其期之練冠亦不得易也。

 

○「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者,謂如當緦、小功著免之節則首絰,其緦與小功之絰,所以為後喪緦、絰者,以前喪練冠首絰已除故也。

 

上經云「小功不易」,明緦不易。

 

下經云「緦、小功之絰」,兼言「緦」者,恐免絰不及緦故也。

 

前經已云「於免絰之」,此經又云「如免則絰」者,前經但云「絰」,不云「練冠」,恐小功以下不得改前喪練冠,故重言之也。

 

「因其初葛帶」者,言小功以下之喪,要中所著,仍因其初喪練葛帶。

 

上文云「期喪既葬,則帶練之故葛帶」,此小功以下之喪,亦著練之「初葛帶」,不云「故」而云「初」者,以期初喪之時,變練之葛帶為麻。

 

期既葬之後,還反服練之故葛帶,故言「故」也。

 

謂其小功以下之喪,不變練之葛帶,故云「初葛帶」也。

 

○「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者,謂以輕喪之麻,本服既輕,雖初喪之麻,不變前重喪之葛也。

 

○「以有本為稅」者,稅,謂變易也。

 

所以「緦之麻不變小功」者,以其緦與小功麻絰既無本,不合稅變前喪,唯大功以上麻絰有本者,得稅變前喪也。

 

○注「稅亦」至「易也」。

 

○正義曰:云「稅亦變易」者,以一經之內有變、有稅兩文,故言「稅亦變易」也。

 

云「此要其麻有本者乃變上耳」者,「麻有本」,謂大功以上麻絰有本,為重下服,乃變上服,大功得變期,期得變三年也。

 

云「《雜記》曰: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者,所以引此者,欲明大功之麻,非但得易期喪之葛,亦得易三年練冠之葛也。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者,此論成人小功、緦麻,不得易前喪之葛,又論殤在小功、緦麻,得易三年葛也。

 

「殤長,中」者,謂本服大功之喪,今乃降在長、中殤,男子則為之小功,婦人為長殤小功,中殤則緦麻。

 

如此者,得變三年之葛也。

 

○「終殤之月筭」者,謂著此殤喪服之麻,終竟此殤之月筭數,如小功則五月,緦麻則三月。

 

○「而反三年之葛」者,此著麻月滿,還反服三年之葛也。

 

○「是非重麻,為其無卒哭之稅」者,言服殤長、中之麻不改,又變三年之葛,是非重此麻也。

 

所以服不改,又變前喪葛者,以殤服質略,初死服麻已後,無卒哭之時稅麻服葛之法,以其質略,其文不縟故也。

 

「下殤則否」者,以大功以下殤,謂男子、婦人俱為之緦麻,其情既輕,則不得變三年之葛也。

 

案上文「麻之有本」得變三年之葛,則齊衰下殤雖是小功,亦是麻之有本,故《喪服小記》云:「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

 

然齊衰下殤,乃變三年之葛。

 

今大功長殤麻既無本,得變三年之葛者,以其殤服質略,無虞、卒哭之稅,故特得變之。

 

若成人小功、緦麻,麻既無本,故不得變也。

 

○注「謂大」至「服緦」。

 

○正義曰:知「大功之親,為殤在緦、小功」者,以前文云緦、小功不得變上服,則此得變三年之葛,亦是緦麻、小功也。

 

殤長、中在小功、緦者,本大功之親耳。

 

云「正親親也」者,以大功之親,其殤所以得變三年之葛者,以大功是「正親親」,故重其殤也。

 

云「三年之葛,大功變既練」者,則《雜記》篇云「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是也。

 

云「齊衰變既虞、卒哭者,齊衰初喪,得變三年既虞、卒哭,則下《間傳》篇云「斬衰之喪,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

 

輕者包,重者特」是也。

 

云「為殤未成人,文不縟耳」者,縟,謂數也,謂禮文繁數。

 

若成人以上,則禮繁數,故變麻服葛。

 

今殤是未成人,唯在質略,無文飾之繁,數故不變麻服葛也。

 

云「男子為大功之殤中從上,服小功。

 

婦人為之中從下,服緦」者,《喪服傳》文。

 

○「君為天子三年」者,謂列國諸侯之君,為天子三年也。

 

○「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者,言諸侯夫人為天子,如諸侯外宗之婦為君也。

 

諸侯外宗之婦為君期,則夫人為天子亦期也,故云「如外宗之為君」。

 

諸侯為天子服斬衰,《喪服》正文。

 

此《記》載之者,謂以「夫人如外宗之為君」起文,以君與夫人,故知將欲明諸侯夫人為天子,故載「君」為文之首也。

 

○注「外宗」至「南面」。

 

○正義曰:「外宗,君外親之婦也」者,其夫既是君之外姓,其婦即是外宗也。

 

云「其夫與諸侯為兄弟,服斬,妻從服期」者,謂夫與諸侯為兄弟之親,在於他國。

 

諸侯既死,來為之服,當尊諸侯,不繼本服之親,故皆服斬,其妻從服期也。

 

云「諸侯為天子服斬,故夫人亦從服期」,是為夫之君如外宗也。

 

熊氏云:凡外宗有三,案《周禮》,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

 

《雜記》云「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是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從母之女皆為諸侯服斬,為夫人服期,是二也;

 

此文「外宗」,是諸侯外宗之婦也,若姑之子婦、從母子婦,其夫是君之外親,為君服斬,其婦亦名「外宗」,為君服期,是三也。

 

內宗有二者,案《周禮》云內女之有爵,謂其同姓之女悉是,一也;

 

《雜記》云「內宗者,是君之五屬之內女」,是二也。

 

引《喪大記》曰「外宗,房中南面」者,證「外宗」之義也。

 

○「世子不為天子服」者,此明諸侯世子有繼世之道,所以遠嫌,不為天子服也。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者,此三人既正,雖國君之尊,猶主其喪也。

 

非此則不主也。

 

言「妻」,欲見大夫以下亦為妻及適子、適婦為主也。

 

○「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者,此明大夫適子為君、夫人、大子之服,是大夫無繼世之道,其子無嫌,得為君與夫人及君之大子著服如士服也。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者,若君母是嫡夫人,則群臣為服期。

 

今君母非夫人,君為之服緦,則群臣為之無服也。

 

○「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者,近臣,謂閽寺之屬;

 

僕,御車者也;

 

驂,車右也。

 

君之母非夫人,貴臣乃不服,而此諸臣賤者,隨君之服也,故云「從服」。

 

○「唯君所服服也」者,君服緦,則此等之人亦服緦,故云「唯君所服服也」。

 

○注「妾先」至「不可」。

 

○正義曰:「妾,先君所不服也」者,天子、諸侯為妾無服,唯大夫為貴妾服緦,故知「妾,先君所不服」。

 

云「禮,庶子為後,為其母緦」者,案《喪服》緦麻章云「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是也。

 

云「言唯君所服,伸君也」者,若其不為後,則為母無服,故《喪服記》云:「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緣。」

 

今以為君得著緦麻服,是伸君之尊也。

 

君既服緦,是近臣得從君服也,此謂禮之正法。

 

云「《春秋》之義,有以小君服之者」,鄭既以正禮言之,又引《春秋》之時不依正禮者,有以為小君之服服其妾母者,是文公四年「夫人風氏薨」,是僖公之母成風也。

 

又昭十一年夫人歸氏薨,是昭公之母齊歸也。

 

皆亂世之法,非正禮也。

 

案《異義》云:「妾子立為君,得尊其母,立以為夫人否?

 

今《春秋公羊》既說:『妾子立為君,母得稱夫人,故上堂稱妾,屈於適也,下堂稱夫人,尊於國也。

 

云子不得爵命父妾,子為君得爵命其母者,以妾在奉授於尊者,有所因緣故也。』

 

《穀梁傳》曰:魯僖公立妾母成風為夫人,是子爵於母,以妾為妻,非禮也。

 

故《春秋左氏》說:『成風妾,得立為夫人,母以子貴,禮也。』

 

許君謹案:舜為天子,瞽瞍為士,起於士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

 

至於魯僖公得尊母成風為小君,經無譏文,從《公羊》、《左氏》之說。」

 

鄭則從《穀梁》之說。

 

故《異義駁》云:「父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明無二適也。

 

女君卒,繼攝其事耳,不得復立為夫人。」

 

如鄭《駁》之言,則此云《春秋》小君服之者,是灼然非禮也。

 

云「時若小君,在則益不可」者,其小君無,而以夫人服之,已為不可,今小君既在,而以夫人服妾母,彌益不可,故云「益不可」也。

 

○「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者,此明君為卿大夫之喪,成服之後,著錫衰以居也。

 

○「出亦如之」者,出,謂以他事而出,不至喪所,亦著錫衰,其首則服皮弁。

 

○「當事則弁絰」者,君行,往吊卿大夫,當大斂及殯,並將葬啟殯,當如此之事,則首著弁絰,身衣錫衰。

 

若於士,雖當事,首服皮弁,故《士喪禮》云「君視大斂」,注云「皮弁服襲裘」是也。

 

○「大夫相為亦然」者,亦如君於卿大夫也。

 

不當事則皮弁,當事則弁絰,故《雜記》云「大夫與殯,亦弁絰」是也。

 

大夫於士,士雖當事,亦皮弁也。

 

○「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者,謂公於卿大夫之妻,及卿大夫相為其妻,往臨其喪則服錫衰,不恆著之以居,若餘事之出,則不服也。

 

言居亦不服,其當殯斂之事亦弁絰也。

 

○「凡見人無免絰」者,謂己有齊衰之喪,無免去絰,重故也。

 

○「雖朝於君無免絰」者,以絰重,縱往朝君,亦無免稅於絰也。

 

○「唯公門有稅齊衰」者,謂己有不杖齊衰之喪,至公門稅去其衰,絰猶不去也。

 

若杖齊衰及斬衰,雖入公門,衰亦不稅也。

 

其大功非但稅衰,又免去絰也。

 

○「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解「朝君無免絰之意」,引舊《記》以明之。

 

言君所以許臣不免絰而入朝,以君子之人以己恕物,不可奪人喪禮,使之免絰,故許著絰也。

 

「亦不可奪喪也」,非但不奪人喪,亦不可自奪喪,所以己有重喪,猶絰以見君,申己喪禮也。

 

○注「有免」至「絰也」。

 

○正義曰:謂「不杖齊衰」者,案上《曲禮》篇云:苞屨不入公門。

 

藨屨,杖齊衰之屨,既不得入也。

 

此云「稅齊衰」,明「不杖齊衰」也。

 

云「於公門有免齊衰,則大功有免絰也」者,鄭以絰重於齊衰,不杖齊衰雖脫,亦不免絰。

 

以差次約之,則大功非但脫衰,又免去其絰也。

 

○「罪多」至「列也」者,列,等也。

 

言罪之與喪,其數雖多,其限同五,其等列相似,故云「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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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七之二


間傳第三十七

陸曰:「鄭云:『名《間傳》者,以其記喪服之間輕重所宜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間傳》者,以其記喪服之間輕重所宜。

 

此於《別錄》屬《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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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31:2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七之二


斬衰何以服苴?

 

苴,惡貌也,所以首其內而見諸外也。

 

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

 

此哀之發於容體者也。

 

有大憂者,面必深黑。

 

止,謂不動於喜樂之事。

 

枲,或為「似」。

 

○苴,七餘反。

 

見,賢遍反。

 

齊音咨,下同。

 

枲,思裡反。

 

樂音洛。

 

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

 

齊衰之哭,若往而反;

 

大功之哭,三曲而偯;

 

小功、緦麻,哀容可也。

 

此哀之發於聲音者也。

 

三曲,一舉聲而三折也。

 

偯,聲餘從容也。

 

○偯,於起反,《說文》作「{依心}」,云「痛聲」。

 

折,之設反。

 

從,七容反。

 

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議,小功、緦麻議而不及樂。

 

此哀之發於言語者也。

 

議,謂陳說非時事也。

 

○唯,於癸反,徐以水反。

 

斬衰三日不食,齊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再不食,士與斂焉,則壹不食。

 

故父母之喪,既殯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

 

齊衰之喪,疏食水飲,不食菜果;

 

大功之喪,不食醯醬;

 

小功、緦麻,不飲醴酒。

 

此哀之發於飲食者也。

 

父母之喪,既虞、卒哭,疏食水飲,不食菜果;

 

期而小祥,食菜果;

 

又期而大祥,有醯醬;

 

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

 

始飲酒者,先飲醴酒;

 

始食肉者,先食乾肉。

 

先飲醴酒食乾肉者,不忍發御厚味。

 

○與音預。

 

斂,力驗反。

 

粥,之六反。

 

溢音逸,劉音實,二十兩也。

 

莫音暮。

 

疏食音嗣,下「疏食」同。

 

醯本亦作,呼兮反,下同。

 

醴音禮。

 

期音基,下及注皆同。

 

中,如字,徐丁仲反。

 

禫,大感反。

 

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絰帶。

 

齊衰之喪,居堊室,芐翦不納。

 

大功之喪,寢有席。

 

小功、緦麻,床可也。

 

此哀之發於居處者也。

 

父母之喪,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翦不納。

 

期而小祥,居堊室,寢有席。

 

又期而大祥,居復寢。

 

中月而禫,禫而床。

 

芐,今之蒲萍也。

 

○倚,於綺反。

 

寢,本亦作「寢」,七審反。

 

苫,始占反。

 

枕,之鴆反。

 

塊,苦對反,又苦怪反。

 

說,吐活反。

 

芐,戶嫁反。

 

翦,子賤反。

 

床,徐仕良反。

 

柱,知矩反,一音張炷反。

 

楣音眉。

 

復音伏。

 

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

 

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

 

此哀之發於衣服者也。

 

此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

 

服主於受,是極列衣服之差也。

 

○去,起呂反,下「去麻」同。

 

縷,力主反。

 

差,初佳反,後放此。

 

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

 

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

 

去麻服葛,葛帶三重。

 

期而小祥,練冠縓,緣要絰不除。

 

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

 

男子何為除乎首也?

 

婦人何為除乎帶也?

 

男子重首,婦人重帶。

 

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

 

又期而大祥,素縞麻衣。

 

中月而禫,禫而纖,無所不佩。

 

葛帶三重,謂男子也,五分去一而四糾之。

 

帶既變,變因為飾也。

 

婦人葛絰,不葛帶。

 

舊說云:「三糾之,練而帶去一股。」

 

去一股則小於小功之絰,似非也。

 

易服,謂為後喪所變也。

 

婦人重帶,帶在下體之上,婦人重之,辟男子也。

 

其為帶,猶五分絰去一耳。

 

《喪服小記》曰「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此素縞者,《玉藻》所云:「縞冠素紕,既祥之冠。」

 

麻衣十五升,布亦深衣也。

 

謂之「麻」者,純用布,無采飾也。

 

大祥,除衰杖。

 

黑經白緯曰「纖」。

 

舊說:「纖冠者,采纓也。」

 

無所不佩,紛帨之屬,如平常也。

 

纖,或作「綅」。

 

○為母,於偽反,下注「為後」同。

 

重,直龍反,注「三重」同。

 

縓,七戀反。

 

緣,徐音掾,悅絹反。

 

要,一遙反。

 

縞,古老反,又古報反,注同。

 

纖,息廉反,注同。

 

去,起呂反,下同。

 

糾,居黝反,下同。

 

股音古。

 

辟音避。

 

朝,直遙反。

 

紕,婢反反,又音繟。

 

緯音謂。

 

紛,芳云反。

 

帨,始銳反。

 

綅,徐息廉反,又音侵。

 

易服者何為易輕者也?

 

因上說而問之。

 

斬衰之喪,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

 

輕者包,重者特。

 

說所以易輕者之義也。

 

「既虞、卒哭」,謂齊衰可易斬服之節也。

 

輕者可施於卑,服齊衰之麻,以包斬衰之葛,謂男子帶,婦人絰也。

 

重者宜主於尊,謂男子之絰,婦人之帶,特其葛不變之也。

 

此言「包」、「特」者,明於卑可以兩施,而尊者不可貳。

 

既練,遭大功之喪,麻葛重。

 

此言大功可易斬服之節也。

 

斬衰已練,男子除絰而帶獨存,婦人除帶而絰獨存,謂之單。

 

單,獨也。

 

遭大功之喪,男子有麻絰,婦人有麻帶,又皆易其輕者以麻,謂之重麻。

 

既虞、卒哭,男子帶其故葛帶,絰期之葛絰,婦人絰其故葛絰,帶期之葛帶,謂之重葛。

 

○重,直龍反,注及下「不言重」、「言重者」同。

 

[疏]「斬衰」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居喪外貌輕重之異。

 

○「苴,惡貌也」者,苴是黎黑色,故為「惡貌也」。

 

○「大功貌若止」者,止,平停不動也。

 

大功轉輕,心無斬剌,故貌不為之變,又不為之傾,故貌若止於二者之間。

 

衰因鍛布,帶屨亦輕。

 

其絰色用枲同者,自別表義耳。

 

○「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者,若,如也。

 

言斬衰之哭,一舉而乃氣絕,如似氣往而不卻反聲也。

 

○「哀容可也」者,言小功、緦麻,其情既輕,哀聲從容,於理可也。

 

○「斬衰唯而不對」者,但「唯」於人,不以言辭而對也。

 

皇氏以為親始死,但「唯」而已,不以言對。

 

案《雜記》云三年之喪,對而不問。

 

為在喪稍久,故對也。

 

○「大功言而不議」者,大功稍輕,得言他事,而不議論時事之是非。

 

《雜記》云:「齊衰之喪,言而不語。」

 

彼謂言己事,故鄭彼注云:「言,言己事也。

 

為人說為『語』。」

 

與此「言」異也。

 

○「斬衰三日不食」者,謂三日之內。

 

《孝經》云「三日而食」者,謂三日之外乃食也。

 

○「齊衰二日不食」者,皇氏云:謂正服齊衰也。

 

《喪大記》云「三不食」者,當是義服齊衰。

 

「小功、緦麻再不食」者,《喪大記》云:壹不食,再不食。

 

則是壹不食,謂緦麻;

 

再不食,謂小功也。

 

與此不同者,熊氏云:「異人之說,故其義別也。」

 

○「父母之喪,既虞、卒哭」者,此明父母終喪以來所食之節也。

 

○「又期而大祥,有醯醬」者,謂至大祥之節,食醯醬。

 

則小祥食菜果之時,但用鹽酪也。

 

若不能食者,小祥食菜果之時,得用醯醬也。

 

故《喪大記》云:「小祥食菜果,以醯醬。」

 

○「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又云「食肉者,先食乾肉」,《喪大記》云「祥而食肉」者,異人之說,故不同也。

 

○注「先飲」至「厚味」。

 

○正義曰:以醴酒味薄,乾肉又澀,所以先食之者,以喪服除,孝子不忍發初御醇厚之味,故飲醴酒、食乾肉也。

 

○「父母之喪,居倚廬」者,此明初遭五服之喪,居處之異也。

 

○「芐翦不納」者,芐為蒲蘋為席,翦頭為之,不編納其頭而藏於內也。

 

○「父母之喪,既虞、卒哭」者,此明遭父母之喪,至終服以來,所居改變之節:即斬衰「居倚廬」,齊衰「居堊室」,論其正耳。

 

亦有斬衰不居倚廬者,則《雜記》云「大夫居廬,士居堊室」,是士服斬衰而居堊室也。

 

亦有齊衰之喪不居堊室者,《喪服小記》云「父不為眾子次於外」,注云「自若居寢」是也。

 

○「斬衰三升」者,此明五服精粗之異。

 

○「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者,以三月之喪,治其麻縷,其細如緦,故云「緦麻」。

 

以朝服十五升,抽去其半,縷細而疏也。

 

「有事其縷」,事,謂鍛治其布纑縷也。

 

「無事其布」,謂織布既成,不鍛治其布,以哀在外故也。

 

○注「此齊」至「差也」。

 

○正義曰:此齊衰多二等者,案《喪服記》云「齊衰四升」,此經云「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多於《喪服》篇之二等,故云「多二等」也。

 

云「大功小功多一等」者,案《喪服記》云「大功八升、若九升」,此云「大功七升、八升、九升」,是多於《喪服》一等也。

 

《喪服記》又云「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云「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是多於《喪服》一等也,故云「大功、小功多一等」也。

 

云「服主於受」者,以《喪服》之經,理主於受服者。

 

而言以大功之殤無受服,不列大功七升,以《喪服》父母為主,欲其文相值,故略而不言,故云「服主於受」也。

 

云「是極列衣服之差也」者,以《喪服》既略,故記者於是經極列衣服之差,所以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也。

 

○「斬衰三升」者,此明父母之喪,初死至練冠衰升數之變,並明練後匙薴之差也。

 

「受以成布六升」者,以言三升、四升、五升之布,其縷既粗疏,未為成布也。

 

六升以下其縷漸細,與吉布相參,故稱「成布」也。

 

○「葛帶三重」者,謂男子也。

 

既虞、卒哭受服之節,要中之帶,以葛代麻,帶又差小於前,以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見在三重,謂作四股糾之,積而相重,四股則三重。

 

未受服之前,麻帶為兩股相合也。

 

此直云「葛帶三重」,則首絰雖葛,不三重也,猶兩股糾之也。

 

○「期而小祥,練冠縓緣」者,父沒為母,與父同也。

 

至小祥,又以卒哭后冠受其衰,而用練易其冠也。

 

又練為中衣,以縓為領緣也。

 

○「又期而大祥,素縞麻衣」者,謂二十五月大祥祭,此日除脫,則首服素冠,以縞紕之。

 

身著朝服而為大祥之祭,祭訖之後,而哀情未除,更反服微凶之服,首著縞冠,以素紕之;

 

身著十五升麻深衣,未有采緣,故云「大祥素縞麻衣」也。

 

○「中月而禫」者,中,間也。

 

大祥之後,更間一月而為禫祭,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

 

○「禫而纖」者,禫祭之時,玄冠朝服。

 

禫祭既訖,而首著纖冠,身著素端黃裳,以至吉祭。

 

○「無所不佩」者,吉祭之時,身尋常吉服,平常所服之物無不佩也。

 

○注「葛帶」至「常也」。

 

○正義曰:「葛帶三重,謂男子也」,以經之直云「葛帶三重」,不辨男女之異,故明之云「謂男子也」。

 

云「五分去一而四糾之」者,以《喪服傳》云:「五服絰帶,相差皆五分去一。」

 

故知受服之時,以葛代麻,亦五分去一。

 

既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見在,分為四股而糾之,故云「四糾之」。

 

云「帶輕,既變,因為飾也」者,男子重首而輕帶,既變麻用葛,四股糾之以為飾也。

 

則知男子首絰,婦人要帶,不三重為飾也。

 

云「婦人葛絰不葛帶」者,案《少儀》云:「婦人葛絰而麻帶。」

 

又上《檀弓》云「婦人不葛帶」,謂齊、斬之婦人也。

 

故《士虞禮》曰:「婦人既練,說首絰不說帶也。」

 

注云:「不脫帶,齊、斬婦人帶不變也。」

 

婦人少變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

 

其大功以下,婦人亦葛帶也,故《喪服》大功章男女並陳,及其變服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

 

是男女共為,即知大功婦人亦受葛也。

 

云「舊說云:三糾之,練而帶去一股」者,舊說云所至練之時,又三分去一。

 

此既葬,「葛帶三重」,去其一股,以為練之帶也。

 

云「去一股則小於小功之絰,似非也」者,斬衰既葬,與齊衰之麻同。

 

斬衰既練,與大功之麻同。

 

大功之帶,即與小功首絰同。

 

所云「同」者,皆五分去一。

 

今乃三分,斬衰既葬三重之葛帶,去其一股以為練帶,則是三年練帶小於小功首絰,非五服之差次,故云「似非也」。

 

云「易服,謂為後喪所變也」者,以身先有前喪重,今更遭後喪輕服,欲變易前喪,故云「為後喪所變也」。

 

云「其為帶,猶五分絰去一耳」者,以婦人斬衰不變帶,以其重要故也。

 

婦人既重其要,恐要帶與首絰粗細相似同,故云其為帶,猶須五分首絰去一分耳。

 

以首尊於要,但婦人避男子而重要帶耳。

 

云「《喪服小記》曰: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者,證當祥祭之時,所著之服非是「素縞麻衣」也。

 

云「此素縞者,《玉藻》所云縞冠素紕,既祥之冠」者,引之者,證此經「大祥素縞麻衣」是大祥之後所服之服也。

 

云「麻衣十五升,布深衣也」者,案《雜記》篇云:朝服十五升。

 

此大祥之祭既著朝服,則大祥之後,麻衣粗細當與朝服同者,故知「十五升布深衣也」。

 

云「謂之麻者,純用布,無采飾也」者,若有采飾,則謂之「深衣」,《深衣》篇所云者是也。

 

若緣以素,則曰「長衣」,《聘禮》「長衣」是也。

 

若緣之以布,則曰「麻衣」,此云「麻衣」是也。

 

云「大祥除衰杖」者,以下《三年問》篇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既稱終畢,是「除衰杖」可知也。

 

云「黑經白緯曰纖」者,戴德《變除禮》文矣。

 

云「舊說纖冠者,采纓也」者,以無正文,故以舊說而言之。

 

云「無所不佩,紛帨之屬,如平常也」者,此謂禫祭既畢,吉祭以後,始得無所不佩。

 

若吉祭之前,禫祭雖竟,未得無所不佩,以其禫後尚纖冠玄端黃裳,故知吉祭以後始從吉也。

 

若吉祭在禫祭既畢以後,始從吉也。

 

若吉祭在禫月,猶未純吉,《士虞記》云:「是月也,吉祭,而猶未配。」

 

注云「是月,是禫月也。

 

當四時之祭月則祭,而猶未以某妃配」。

 

則禫之後,月乃得復平常。

 

○「易服者何為易輕者也」,以前文云「易服者先易輕者」,故記者於此經更自釋「易輕」之意,故云「何為易輕者也」。

 

言有何所為得易輕者,故下文釋云,既有前喪,今又遭後喪,得以後喪易換前喪輕者也。

 

○「斬衰之喪,既虞、卒哭」者,謂士及庶人也,故「卒哭」與「虞」並言之矣。

 

若大夫以上,則虞受服。

 

故《喪服》注云:「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

 

「輕者包」,言斬衰受服之時而遭齊衰初喪,男子所輕要者,得著齊衰要帶,而兼包斬衰之帶也。

 

若婦人輕者,得著齊衰首絰,而包斬衰之絰,故云「輕者包」也。

 

○「重者特」者,男子重首,特留斬衰之絰;

 

婦人重要,特留斬衰要帶,是「重者特」也。

 

○注「說所」至「可貳」。

 

○正義曰:此言「包」、「特」者,謂於此斬衰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或云「包」,或云「特」者,斬衰、齊衰既是重服,舉此言「包」、「特」,則知齊衰、大功亦「包」、「特」也。

 

卑,謂男子卑要,婦人卑首,欲明卑者可以兩施。

 

兩施,謂施於齊衰,又得兼斬衰,以其輕卑之故,得可以兩施。

 

云「而尊者不可貳」者,尊,謂男子尊首,婦人尊要,故事尊正得尊於重服,不可差貳兼服輕也。

 

○「既練,遭大功之喪,麻葛兼」者,斬衰既練,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要絰,男子唯有要帶,婦人唯有首絰,是其單也。

 

今遭大功之喪,男子首空,著大功麻絰,婦人要空,著大功麻帶。

 

男子又以大功麻帶易練之葛帶,婦人又以大功麻絰易練之葛絰,是「重麻」也。

 

至大功既虞、卒哭,男子帶以練之故葛帶,首著期之葛絰,練婦人絰其練之故葛絰,著期之葛帶,是謂之「重葛」也。

 

○注「此言」至「之重葛」。

 

○正義曰:謂大功既虞、卒哭之後,大功葛帶輕於練之葛帶,故男子反帶其練之故葛帶也。

 

云「絰期之葛絰」者,以男子練時首絰既除,今經大功又既葬,其首則有絰大功之葛絰。

 

今云「期之葛絰」,以大功葛絰既與練之葛帶粗細相似,非上下之差,故大功葛絰,但粗細與期之絰同,故云「絰期之葛絰」。

 

但粗細與期同,其實大功葛絰,前於《服問》篇已釋也。

 

云「婦人絰其故葛絰,帶期之葛帶」者,大功既葬之後,大功首絰輕於練之葛絰,故反服其練之故葛絰。

 

帶,謂婦人練後要帶已除,今大功已葬,其要則帶大功葛帶也。

 

「謂之期葛帶」者,粗細與期同,其實是大功葛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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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32: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七之二


齊衰之喪,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麻、葛兼服之。

 

此言大功可易齊衰期服之節也。

 

兼,猶兩也。

 

不言「包」、「特」而兩言者,「包」、「特」著其義,「兼」者,明有絰有帶耳。

 

不言「重」者,三年之喪,既練,或無絰,或無帶。

 

言「重」者,以明今皆有,期以下固皆有矣。

 

兩者,有麻、有葛耳。

 

葛者亦特其重,麻者亦包其輕。

 

○著,張慮反。

 

[疏]「齊衰」至「服之」。

 

○正義曰:此明齊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以後服易前服之義也。

 

○「麻、葛兼服之」者,即前文「輕者包,重者特」之義。

 

今齊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易換輕者,男子則大功麻帶易齊衰之葛帶,其首猶服齊衰葛絰,是首有葛、要有麻,故云「麻、葛兼服之」。

 

「兼服」之文,據男子也。

 

婦人則首服大功之麻絰,要服齊衰之麻帶,上下俱麻,不得云「麻、葛兼服之」也。

 

○注「此言」至「其輕」。

 

○正義曰:「包、特著其義,兼者明有絰有帶耳」者,以卑者可包尊,須特著其尊卑之義,故於斬衰重服言之。

 

兼者不取其義,直云絰帶麻、葛兼有,故於齊衰輕服言之。

 

於男子而論,其實同也。

 

云「不言重者,三年之喪既練,或無絰,或無帶,言重者,以明今皆有」者,鄭以既遭大功之喪,麻、葛重。

 

此文承「麻葛重」下,所以不稱「麻葛重」者,以三年之喪既練之後,男子除首絰,是「或無絰」也。

 

婦人除要帶,是「或無帶」也。

 

所以稱「重」,以於先既單,今首絰皆有,故須稱「重」。

 

云「期以下固皆有矣」者,言男子首之與要,固當皆有絰帶矣,婦人亦然也。

 

既不似既練之單,所以不得稱「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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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33: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七之二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

 

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

 

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

 

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

 

麻同則兼服之。

 

此竟言有上服,既虞、卒哭,遭下服之差也。

 

唯大功有變三年既練之服,小功以下,則於上皆無易焉。

 

此言「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

 

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上為大功之殤長、中言之。

 

○為,於偽反。

 

長,丁丈反。

 

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

 

服重者,謂特之也。

 

「則」者,則男子與婦人也。

 

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帶,婦人反其故葛絰,其上服除,則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

 

[疏]「斬衰」至「服之」。

 

○正義曰:此明五服葛之與麻粗細相同。

 

同者,與後兼前服也。

 

○「麻同則兼服之」者,以後服之麻,與前服之葛粗細同,則得服後麻,兼前服葛也。

 

案《服問》篇,小功、緦不得變大功以上,此小功之麻得變大功之葛,緦之麻得變小功之葛,謂成人大功之殤在長、中,《服問》已釋也。

 

○「兼服之服重」者,則前文「重者特」是也。

 

○「則易輕者也」,謂男子婦人則易換輕者,前文「輕者包」是也。

 

○注「服重」至「受矣」。

 

○正義曰:云「則者,則男子與婦人也」者,以前文「麻、葛兼服之」但施於男子,不包婦人。

 

今此易輕者,男子則易於要,婦人則易於首,男子婦人俱得易輕,故云「則者,則男子與婦人也」。

 

云「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帶,婦人反其故葛絰」者,此明遭後服初喪,男子婦人雖易前服之輕,至後服既葬之後,還須反服其前喪,故云「男子反服其故葛帶,婦人反服其故葛絰」。

 

但經文據其後喪初死,得易前喪之輕,注意明也。

 

後既易以滿,還反服前喪輕服,故文、注稍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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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34:2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八


三年問第三十八

陸曰:「鄭云:『名《三年問》者,善其以知喪服年月所由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三年問》者,善其問以知喪服年月所由。

 

此於《別錄》屬《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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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35:2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八


三年之喪,何也?

 

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疏、貴賤之節,而不可損益也,故曰:「無易之道也。」

 

稱情而立文,稱人之情輕重,而制其禮也。

 

群,謂親之黨也。

 

無易,猶不易也。

 

○稱,尺證反,注及下皆同。

 

別,彼列反。

 

易音亦,注同。

 

創鉅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

 

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

 

斬衰苴杖,居倚廬,食粥,寢苫枕塊,所以為至痛飾也。

 

飾,情之章表也。

 

○創音瘡,初良反。

 

鉅音巨,大也。

 

愈,徐音庾,差也。

 

遲,徐直移反。

 

倚,於綺反。

 

枕塊,之鴆反。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

 

復生,除喪反生者之事也。

 

○思,如字,一音息吏反。

 

斷,丁亂反。

 

復音伏。

 

[疏]「三年」至「也哉」。

 

○正義曰:此一節問喪三年所由,解釋所以三年之意。

 

○「三年之喪,何也」者,記者欲釋三年之義,故假設其問,云三年喪者,意有何義理?

 

謂稱人之情而立禮之節文。

 

○「因以飾群」者,飾,謂章表也;

 

群,謂五服之親也。

 

因此三年之喪差降,各表其親黨。

 

○「別親疏、貴賤之節,而弗可損益也」者,親,謂大功以上;

 

疏,謂小功以下;

 

貴,謂天子諸侯絕期,卿大夫降期以下;

 

賤謂士庶人服族。

 

其節分明,使不可損益也。

 

○「故曰無易之道也」者,引舊語成文也。

 

無,不也。

 

並有差品,其道不可改易。

 

○「創鉅者其日久」者,以釋重喪所以三年也。

 

其事既大,故為譬也。

 

鉅,大也。

 

夫創小則易差,創大則難愈,故云創鉅其日久也。

 

「痛甚者其愈遲」者,愈,差也。

 

賢者喪親,傷腎、乾肝斬斫之痛,其痛既甚,故其差亦遲也。

 

○「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者,既痛甚差遲,故稱其痛情,而立三年之文,以表是至痛極者也。

 

○「哀痛未盡,思慕未忘」者,言賢人君子於此二十五月之時,悲哀摧痛,猶未能盡,憂思哀慕,猶未能忘,故心之哀慕於時未盡,而外貌喪服以是斷割者。

 

「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者,若不斷以二十五月,則孝子送死之情何時得已?

 

復吉常之禮何有限節?

 

故聖人裁斷止限二十五月,豈不是送死須有已止,反覆生禮須有限節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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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36:4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八


凡生天地之間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莫不知愛其類。

 

今是大鳥獸則失喪其群匹,越月逾時焉,則必反巡過其故鄉,翔回焉,鳴號焉,蹢躅焉,踟躕焉,然後乃能去之。

 

小者至於燕雀,猶有啁□之頃焉,然後乃能去之。

 

故有血氣之屬者,莫知於人,故人於其親也,至死不窮。

 

匹,偶也。

 

言燕雀之恩不如大鳥獸,大鳥獸不如人。

 

含血氣之類,人最有知而恩深也。

 

於其五服之親,念之至死無止已。

 

○屬音蜀。

 

喪,息浪反,又如字。

 

巡,徐詞均反。

 

過,徐音戈,一音古臥反。

 

號音豪,戶羔反。

 

蹢,本又作躑,直亦反,徐治革反。

 

躅,直錄反,徐治六反。

 

蹢躅,不行也。

 

踶,徐音馳,字或作踟。

 

躕音廚。

 

燕,於見反。

 

雀,本又作爵。

 

啁,張留反。

 

□,子流反。

 

啁□,聲。

 

頃,苦穎反。

 

知音智。

 

[疏]「凡生」至「不窮」。

 

○正義曰:此一經明天地之間血氣之類,皆有所知,至於鳥獸大小各能思其種類,況在於人,何有窮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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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37:4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八


將由夫患邪淫之人與?

 

則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從之,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

 

夫焉能相與群居而不亂乎?

 

言惡人薄於恩,死則忘之。

 

其相與聚處,必失禮也。

 

○由夫音扶,下皆同。

 

邪,似嗟反。

 

人與,音餘,下「君子與」同。

 

曾,則能反。

 

焉,於虔反。

 

[疏]「將由」至「亂乎」。

 

○正義曰:此一經明小人之人曾鳥獸之不若,若不以禮節之,安能群居而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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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39:1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八


將由夫脩飾之君子與?

 

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

 

「駟之過隙」,喻疾也。

 

「遂之」,謂不時除也。

 

○駟音四,馬也。

 

過,古臥反,徐音戈。

 

隙,本又作卻,去逆反,空隙之地也。

 

[疏]「將由」至「窮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賢人君子於三年之喪,若駟之過隙,若不以禮制節之,則哀痛何時窮已。

 

「駟之過隙」者,駟,謂駟馬;

 

隙,謂空隙。

 

駟馬駿疾,空隙狹小,以駿疾而過狹小,言急速之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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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40:1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八


故先王焉為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

 

「立中制節」,謂服之年月也。

 

釋,猶除也,去也。

 

○為,於偽反,下注「為母」同。

 

中如字,又丁仲反,注同。

 

去,起呂反。

 

[疏]「故先」至「之矣」。

 

○正義曰:此一經明小人、君子其意不同,故先王為之立中人之制節。

 

○「故先王焉」者,焉是語辭。

 

「立中制節」者,言先王為之立中人之制,以為年月限節。

 

○「壹使足以成文理」者,壹,謂齊同。

 

言君子、小人皆齊同,使足以成文章義理。

 

○「則釋之矣」者,釋,猶除去。

 

既成義理,則除去其服。

 

所以成三年文理者,以三年一閏,天道小成,又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以三年,成文章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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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41:1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八


然則何以至期也?

 

言三年之義如此,則何以有降至於期也?

 

期者,謂為人後者,父在為母也。

 

○期音基,注及下同。

 

曰:至親以期斷。

 

言服之正,雖至親皆期而除也。

 

○斷,丁亂反,下注同。

 

是何也?

 

問服斷於期之義也。

 

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法此變易,可以期也。

 

[疏]「然則」至「之也」。

 

○正義曰:上節既稱為父母三年,何故有父母止有期者?

 

此一節釋為期之義。

 

「然則何以至期也」者,言為父母本應三年,何故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及父在為母而止於期。

 

「曰至親以期斷」者,記者釋之,為至親本以期斷,故雖為他後、及父在為母,但以期也。

 

○「是何也」者,記者又起問,云有何義故以期矣。

 

○「四時則已變矣」者,答「期斷」之義也。

 

言「期」是一年之周匝,而天氣換矣。

 

前時已畢,今時又來,是變改矣。

 

「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者,言天地之中,動植之物,無不於前事之終,更為今事之始也。

 

○「以是象之也」者,聖人以是之故,以人事法象天地,故期年也。

 

○注「言三」至「母也」。

 

○正義曰:鄭意以三年之喪何以有降至於期者,故云為人後者為本生之父母、及父在為母期,事故抑屈,應降至九月十月,何以必至於期?

 

以其本至親,不可降期以下,故雖降屈,猶至於期。

 

今檢尋經意,父母本意三年,何以至期者,但問其一期應除之義,故答曰「至親以期斷」。

 

是明一期可除之節。

 

故《禮》:期而練,男子除絰,婦人除帶。

 

下文云加降故至三年,是經意不據為人後及父在為母期。

 

鄭之此釋,恐未盡經意,但既袒鄭學,今因而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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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42:1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八


然則何以三年也?

 

言法此變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為?

 

曰:加隆焉爾也。

 

焉使倍之,故再期也。

 

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

 

下焉猶然。

 

○「加隆焉爾」,一本作「加隆為爾焉」,徐如字,一音於虔反,焉猶然也,一云發聲也,注及下同。

 

倍,步罪反,注同。

 

[疏]「然則」至「期也」。

 

○正義曰:此一節釋因期及三年之義,故設問云:「然則何以三年也?」

 

「曰加隆焉爾也」,本實應期,但子加恩隆重,故三年。

 

「焉爾也」,語助之辭也。

 

○「然使倍之,故再期也」者,焉猶然也。

 

子既加隆於父母,故然使倍之。

 

然,猶如是。

 

倍之,言倍一期,故至再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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