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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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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3 12:20: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禮記正義


△《禮記正義》•六十三卷(內府藏本)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

 

《隋書•經籍志》曰:“漢初,河間獻王得仲尼弟子及後學者所記一百三十一篇獻之,時無傳之者。

 

至劉向考校經籍,檢得一百三十篇,第而敘之。

 

又得《明堂陰陽記》三十三篇、《孔子三朝記》七篇、《王史氏記》二十一篇、《樂記》二十三篇,凡五種,合二百十四篇。

 

戴德刪其煩重,合而記之為八十五篇,謂之《大戴記》。

 

而戴聖又刪大戴之書為四十六篇,謂之《小戴記》。

 

漢末,馬融遂傳小戴之學。

 

融又益《月令》一篇、《明堂位》一篇、《樂記》一篇,合四十九篇”云云,其說不知所本。

 

今考《後漢書•橋玄傳》云:“七世祖仁,著《禮記章句》四十九篇,號曰橋君學”。

 

仁即班固所謂小戴授梁人橋季卿者,成帝時嘗官大鴻臚,其時已稱四十九篇,無四十六篇之說。

 

又孔《疏》稱《別錄》《禮記》四十九篇,《樂記》第十九。

 

四十九篇之首,《疏》皆引鄭《目錄》。

 

鄭《目錄》之末必云此於劉向《別錄》屬某門。

 

《月令目錄》云:“此於《別錄》屬《明堂陰陽記》。”

《明堂位元目錄》云:“此於《別錄》屬《明堂陰陽記》。”

《樂記目錄》云:“此於《別錄》屬《樂記》。”

蓋十一篇今為一篇,則三篇皆劉向《別錄》所有,安得以為馬融所增。

 

《疏》又引玄《六藝論》曰:“戴德傳《記》八十五篇,則《大戴禮》是也。

 

戴聖傳《禮》四十九篇,則此《禮記》是也。”

玄為馬融弟子,使三篇果融所增,玄不容不知,豈有以四十九篇屬於戴聖之理?

 

況融所傳者乃《周禮》,若小戴之學,一授橋仁,一授楊榮。

 

後傳其學者有劉祐、高誘、鄭玄、盧植。

 

融絕不預其授受,又何從而增三篇乎?

 

知今四十九篇實戴聖之原書,《隋志》誤也。

 

元延祐中,行科舉法,定《禮記》用鄭玄《注》。

 

故元儒說《禮》,率有根據。

 

自明永樂中敕修《禮記大全》,始廢鄭《注》,改用陳澔《集說》,《禮》學遂荒。

 

然研思古義之士,好之者終不絕也。

 

為之疏義者,唐初尚存皇侃、熊安生二家(案明北監本以皇侃為皇甫侃,以熊安生為熊安,二人姓名並誤,足征校刊之疏。

 

謹附訂於此)。

 

貞觀中,敕孔穎達等修《正義》,乃以皇氏為本,以熊氏補所未備。

 

穎達《序》稱:“熊則違背本經,多引外義,猶之楚而北行,馬雖疾而去愈遠。

 

又欲釋經文,惟聚難義,猶治絲而棼之,手雖繁而絲益亂也。

 

皇氏雖章句詳正,微稍繁廣。

 

又既遵鄭氏,乃時乖鄭義。

 

此是木落不歸其本,狐死不首其丘。

 

此皆二家之弊,未為得也。”

故其書務伸鄭《注》,未免有附會之處。

 

然采摭舊文,詞富理博,說《禮》之家,鑽研莫盡,譬諸依山鑄銅,煮海為鹽。

 

即衛湜之書尚不能窺其涯涘,陳澔之流益如莛與楹矣。



引用:http://www.ourartnet.com/Sikuquanshu/Jingku/Zhushu/Lilei/0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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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2:22:5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國子祭酒上護軍曲阜縣開國子臣孔穎達等奉敕撰 

夫禮者,經天緯地,本之則大一之初;

 

原始要終,體之乃人情之欲。

 

夫人上資六氣,下乘四序,賦清濁以醇醨,感陰陽而遷變。

 

故曰:人生而靜,天之性也;

 

感物而動,性之欲也。

 

喜怒哀樂之志,於是乎生;

 

動靜愛惡之心,於是乎在。

 

精粹者雖復凝然不動,浮躁者實亦無所不為。

 

是以古先聖王鑒其若此,欲保之以正直,納之於德義。

 

猶襄陵之浸,修堤防以制之;

 

覂方用切駕之馬,設銜策以驅之。

 

故乃上法圓象,下參方載,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然飛走之倫,皆有懷於嗜欲;

 

則鴻荒之世,非無心於性情。

 

燔黍則大享之濫觴,土鼓乃云門之拳石。

 

冠冕飾於軒初,玉帛朝於虞始。

 

夏商革命,損益可知;

 

文武重光,典章斯備。

 

洎乎姬旦,負扆臨朝,述《曲禮》以節威儀,制《周禮》而經邦國。

 

禮者,體也,履也,鬱鬱乎文哉!

 

三百三千,於斯為盛。

 

綱紀萬事,彫琢六情。

 

非彼日月照大明於寰宇,類此松筠負貞心於霜雪。

 

順之則宗石固,社稷寧,君臣序,朝廷正;

 

逆之則紀綱廢政,政教煩,陰陽錯於上,人神怨於下。

 

故曰,人之所生,禮為大也。

 

非禮無以事天地之神,辯君臣長幼之位,是禮之時義大矣哉!

 

暨周昭王南征之後,彝倫漸壞;

 

彗星東出之際,憲章遂泯。

 

夫子雖定禮正樂,頹綱暫理,而國異家殊,異端並作。

 

畫蛇之說,文擅於縱橫;

 

非馬之談,辨離於堅白。

 

暨乎道喪兩楹,義乖四術,上自游夏之初,下終秦漢之際,其間歧塗詭說,雖紛然競起,而餘風曩烈,亦時或獨存。

 

於是博物通人,知今溫古,考前代之憲章,參當時之得失,俱以所見,各記舊聞。

 

錯總鳩聚,以類相附,《禮記》之目,於是乎在。

 

去聖逾遠,異端漸扇,故大、小二戴,共氏而分門;

 

王、鄭兩家,同經而異注。

 

爰從晉、宋,逮於周、隋,其傳《禮》業者,江左尤盛。

 

其為義疏者,南人有賀循、賀瑒、庾蔚、崔靈恩、沈重、范宣、皇甫侃等;

 

北人有徐遵明、李業興、李寶鼎、侯聰、熊安生等。

 

其見於世者,唯皇、熊二家而已。

 

熊則違背本經,多易茆義,猶之楚而北行,馬雖疾而去逾遠矣。

 

又欲釋經文,唯聚難義,猶治絲而棼之,手雖繁而絲益亂也。

 

皇氏雖章句詳正,微稍繁廣,又既遵鄭氏,乃時乖鄭義,此是木落不歸其本,狐死不首其丘。

 

此皆二家之弊,未為得也。

 

然以熊比皇,皇氏勝矣。

 

雖體例既別,不可因循,今奉敕刪理,仍據皇氏以為本,其有不備,以熊氏補焉。

 

必取文證詳悉,義理精審,翦其繁蕪,撮其機要。

 

恐獨見膚淺,不敢自專,謹與中散大夫守國子司業臣朱子奢、國子助教臣李善信、守太學博士臣賈公彥、行太常博士臣柳士宣、魏王東閤祭酒臣范義頵、魏王參軍事臣張權等對共量定。

 

至十六年,又奉敕與前修疏人及儒林郎守太學助教云騎尉臣周玄達、儒林郎守四門助教云騎尉臣趙君贊、儒林郎守四門助教云騎尉臣王士雄等,對敕使趙弘智覆更詳審,為之《正義》,凡成七十卷。

 

庶能光贊大猷,垂法後進,故敘其意義,列之云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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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2:24: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禮記正義

夫禮者,經天地,理人倫,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

 

故《禮運》云:「夫禮必本於大一。」

 

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禮也。

 

禮者,理也。

 

其用以治,則與天地俱興,故昭二十六年《左傳》稱晏子云:「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與天地並。」

 

但於時質略,物生則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鴻雁飛有行列,豈由教之者哉!

 

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

 

但天地初分之後,即應有君臣治國。

 

但年代綿遠,無文以言。

 

案《易緯•通卦驗》云:「天皇之先,與乾曜合元。

 

君有五期,輔有三名。」

 

注云:「君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

 

輔有三名,公、卿、大夫也。」

 

又云「遂皇始出握機矩」,注云:「遂皇謂遂人,在伏犧前,始王天下也。

 

矩,法也,言遂皇持斗機運轉之法,指天以施政教。」

 

既云「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禮起於遂皇也。

 

持斗星以施政教者,即《禮緯•斗威儀》云「宮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徵主子,羽主夫,少宮主婦,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為七政。

 

七政之立,是禮跡所興也。

 

鄭康成《六藝論》云:「《易》者,陰陽之象,天地之所變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

 

人皇即遂皇也。

 

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則七政是也。

 

《六藝論》又云:「遂皇之後,歷六紀九十一代,至伏犧始作十二言之教。」

 

然則伏犧之時,《易》道既彰,則禮事彌著。

 

案譙周《古史考》云:「有聖人以火德王,造作鑽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悅,號曰遂人。

 

次有三姓,乃至伏犧,制嫁娶,以儷皮為禮,作琴瑟以為樂。」

 

又《帝王世紀》云:「燧人氏沒,包羲氏代之。」

 

以此言之,則嫁娶嘉禮始於伏犧也。

 

但《古史考》遂皇至於伏犧,唯經三姓;

 

《六藝論》云「歷六記九十一代」,其又不同,未知孰是。

 

或於三姓而為九十一代也。

 

案《廣雅》云:「一紀二十七萬六千年。」

 

方叔機注《六藝論》云:「六紀者,九頭紀、五龍紀、攝提紀、合洛紀、連通紀、序命紀,凡六紀也。

 

九十一代者,九頭一,五龍五,攝提七十二,合洛三,連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

 

但伏犧之前及伏犧之後,年代參差,所說不一,緯候紛紜,各相乖背,且復煩而無用,今並略之,唯據《六藝論》之文及《帝王世紀》以為說也。

 

案《易•繫辭》云:「包犧氏沒,神農氏作。」

 

案《帝王世紀》云,伏犧之後女媧氏,亦風姓也。

 

女媧氏沒,「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陸氏、驪連氏、赫胥氏、尊盧氏、渾伅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陰康氏、無懷氏,凡十五代,皆襲伏犧之號」。

 

然鄭玄以大庭氏是神農之別號。

 

案《封禪書》無懷氏在伏犧之前,今在伏犧之後,則《世紀》之文未可信用。

 

《世紀》又云:「神農始教天下種穀,故人號曰神農。」

 

案《禮運》云:「夫禮之初,始諸飲食,燔黍椑豚,蕢桴而土鼓。」

 

又《明堂位》云:「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

 

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為蠟。」

 

蠟即田祭,與種穀相協,土鼓葦籥又與蕢桴土鼓相當,故熊氏云:伊耆氏即神農也。

 

既云始諸飲食,致敬鬼神,則祭祀吉禮起於神農也。

 

又《史記》云「黃帝與蚩尤戰於涿鹿」,則有軍禮也。

 

《易•繫辭》「黃帝九事」章云「古者葬諸中野」,則有凶禮也。

 

又《論語撰考》云:「軒知地利,九牧倡教。」

 

既有九州之牧,當有朝聘,是賓禮也。

 

若然,自伏犧以後至黃帝,吉、凶、賓、軍、嘉五禮始具。

 

皇氏云:「禮有三起,禮理起於大一,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黃帝。」

 

其「禮理起於大一」,其義通也;

 

其「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黃帝」,其義乖也。

 

且遂皇在伏犧之前,《禮運》「燔黍捭豚」在伏犧之後,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時?

 

其唐堯,則《舜典》云「修五禮」,鄭康成以為公、侯、伯、子、男之禮。

 

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禮」。

 

「五禮」其文,亦見經也。

 

案《舜典》云「類於上帝」,則吉禮也;

 

「百姓如喪考妣」,則凶禮也;

 

「群後四朝」,則賓禮也;

 

「舜征有苗」,則軍禮也;

 

「嬪於虞」,則嘉禮也。

 

是舜時五禮具備。

 

直云「典朕三禮」者,據事天、地與人為三禮。

 

其實事天、地唯吉禮也,其餘四禮並人事兼之也。

 

案《論語》云「殷因於夏禮」,「周因於殷禮」,則《禮記》總陳虞、夏、商、周。

 

則是虞、夏、商、周各有當代之禮,則夏、商亦有五禮。

 

鄭康成注《大宗伯》,唯云唐、虞有三禮,至周分為五禮,不言夏、商者,但書篇散亡,夏、商之禮絕滅,無文以言,故據周禮有文者而言耳。

 

武王沒後,成王幼弱,周公代之攝政,六年致大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禮也。

 

故《洛誥》云:「考朕昭子刑,乃單文祖德。」

 

又《禮記•明堂位》云,周公攝政六年,制禮作樂,頒度量於天下。

 

但所制之禮,則《周官》、《儀禮》也。

 

鄭作序云:「禮者,體也,履也。

 

統之於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

 

鄭知然者,《禮器》云:「禮者,體也。」

 

《祭義》云:「禮者,履此者也。」

 

《禮記》既有此釋,故鄭依而用之。

 

禮雖合訓體、履,則《周官》為體,《儀禮》為履,故鄭序又云:「然則三百三千雖混同為禮,至於並立俱陳,則曰此經禮也,此曲禮也。

 

或云此經文也,此威儀也。」

 

是《周禮》、《儀禮》有體、履之別也。

 

所以《周禮》為體者,《周禮》是立治之本,統之心體,以齊正於物,故為禮。

 

賀瑒云:「其體有二,一是物體,言萬物貴賤高下小大文質各有其體;

 

二曰禮體,言聖人製法,體此萬物,使高下貴賤各得其宜也。」

 

其《儀禮》但明體之所行踐履之事,物雖萬體,皆同一履,履無兩義也。

 

於周之禮,其文大備,故《論語》云:「周監於二代,鬱鬱乎文哉!

 

吾從周也。」

 

然周既禮道大用,何以《老子》云「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

 

禮者,忠信之薄,道德之華,爭愚之始」。

 

故先師准緯候之文,以為三皇行道、五帝行德,茸荃行仁,五霸行義。

 

若失義而後禮,豈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後?

 

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質素之事,無為靜默之教,故云此也。

 

禮為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

 

且聖人之王天下,道、德、仁、義及禮並蘊於心,但量時設教,道、德、仁、義及禮,須用則行,豈可三皇五帝之時全無仁、義、禮也?

 

殷、周之時全無道、德也?

 

《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據之以難經也。

 

既《周禮》為體,其《周禮》見於經籍,其名異者,見有七處。

 

案《孝經說》云「禮經三百」,一也;

 

《禮器》云「經禮三百」,二也;

 

《中庸》云「禮儀三百」,三也;

 

《春秋》說云「禮經三百」,四也;

 

《禮說》云「有正經三百」,五也;

 

《周官外題》謂「為《周禮》」,六也;

 

《漢書•藝文志》云「《周官》經六篇」,七也。

 

七者皆云三百,故知俱是《周官》。

 

《周官》三百六十,舉其大數而云三百也。

 

其《儀禮》之別,亦有七處,而有五名。

 

一則《孝經說》、《春秋》及《中庸》並云「威儀三千」,二則《禮器》云「曲禮三千」,三則《禮說》云「動儀三千」,四則謂「為《儀禮》」,五則《漢書•藝文志》謂《儀禮》為《古禮經》。

 

凡此七處、五名,稱謂並承三百之下,故知即《儀禮》也。

 

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禮之別,其事委曲,條數繁廣,故有三千也。

 

非謂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別有三千條耳。

 

或一篇一卷,則有數條之事。

 

今行於世者,唯十七篇而已。

 

故《漢書•藝文志》云「漢初,高堂生傳《禮》十七篇」是也。

 

至武帝時,河間獻王得古《禮》五十六篇,獻王獻之。

 

又《六藝論》云:「後得孔子壁中古文《禮》,凡五十六篇。

 

其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同而字多異,其十七篇外則逸禮是也。」

 

《周禮》為本,則聖人體之;

 

《儀禮》為末,賢人履之。

 

故鄭序云「體之謂聖,履之為賢」是也。

 

既《周禮》為本,則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禮,以吉禮為上;

 

《儀禮》為末,故輕者在前,故《儀禮》先冠、昏,後喪、祭。

 

故鄭序云:「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

 

其《周禮》,《六藝論》云:「《周官》壁中所得六篇。」

 

《漢書》說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購千金不得,取《考工記》以補其闕。

 

《漢書》云得五篇,《六藝論》云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

 

其《禮記》之作,出自孔氏。

 

但正《禮》殘缺,無復能明,故范武子不識殽烝,趙鞅及魯君謂《儀》為《禮》。

 

至孔子沒後,七十二之徒共撰所聞,以為此《記》。

 

或錄舊禮之義,或錄變禮所由,或兼記體履,或雜序得失,故編而錄之,以為《記》也。

 

《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緇衣》公孫尼子所撰。

 

鄭康成云:《月令》,呂不韋所修。

 

盧植云:《王制》,謂漢文時博士所錄。

 

其餘眾篇,皆如此例,但未能盡知所記之人也。

 

其《周禮》、《儀禮》,是《禮記》之書,自漢以後各有傳授。

 

鄭君《六藝論》云:「案《漢書•藝文志》、《儒林傳》云,傳《禮》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傳弟子戴德、戴聖名在也。」

 

又案《儒林傳》云:「漢興,高堂生傳《禮》十七篇,而魯徐生善為容。

 

孝文時,徐生以容為禮官大夫。

 

瑕丘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

 

孟卿,東海人,事蕭奮,以授戴德、戴聖。」

 

《六藝論》云「五傳弟子」者,熊氏云:「則高堂生、蕭奮、孟卿、後倉及戴德、戴聖為五也。」

 

此所傳皆《儀禮》也。

 

《六藝論》云:「今禮行於世者,戴德、戴聖之學也。」

 

又云「戴德傳《記》八十五篇」,則《大戴禮》是也;

 

「戴聖傳《禮》四十九篇」,則此《禮記》是也。

 

《儒林傳》云:「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橋仁字季卿、楊榮字子孫。

 

仁為大鴻臚,家世傳業。」

 

其《周官》者,始皇深惡之。

 

至孝武帝時,始開獻書之路,既出於山巖屋壁,復入秘府。

 

五家之儒,莫得見焉。

 

至孝成時,通人劉歆校理秘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

 

為眾儒排棄,歆獨識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

 

河南緱氏杜子春,永平時初能通其讀,鄭眾、賈逵往授業焉。

 

其後馬融、鄭玄之等,各有傳授,不復繁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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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一


曲禮上第一

禮記

 

○陸德明《音義》曰:「此記二禮之遺闕,故名《禮記》。」

 

[疏]正義曰:夫禮者,經天地;

 

理人倫,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

 

故《禮運》云:「夫禮必本於大一。」

 

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禮也。

 

禮者,理也。

 

其用以治,則與天地俱興,故昭二十六年《左傳》稱晏子云:「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與天地並。」

 

但於時質略,物生則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鴻雁飛有行列,豈由教之者哉!

 

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

 

但天地初分之後,即應有君臣治國。

 

但年代綿遠,無文以言。

 

案《易緯•通卦驗》云:「天皇之先,與乾曜合元,君有五期,輔有三名。」

 

注云:「君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

 

輔有三名,公、卿、大夫也。」

 

又云「遂皇始出握機矩」,注云:「遂皇謂遂人,在伏犧前,始王天下也。

 

矩,法也。

 

言遂皇持斗機運轉之法,指天以施政教。」

 

既云「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禮起於遂皇也。

 

持斗星以施政教者,即《禮緯•斗威儀》云「宮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徵主子,羽主夫,少宮主婦,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為七政。

 

七政之立,是禮跡所興也。

 

鄭康成《六藝論》云:「《易》者,陰陽之象,天地之所變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

 

人皇即遂皇也。

 

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則七政是也。

 

《六藝論》又云:「遂皇之後,歷六紀九十一代,至伏犧始作十言之教。」

 

然則伏犧之時,《易》道既彰,則禮事彌著。

 

案譙周《古史考》云:「有聖人以火德王,造作鑽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悅,號曰遂人。

 

次有三姓,乃至伏犧,制嫁娶,以儷皮為禮,作琴瑟以為樂。」

 

又《帝王世紀》云:「燧人氏沒,包犧氏代之。」

 

以此言之,則嫁娶嘉禮始於伏犧也。

 

但《古史考》遂皇至於伏犧,唯經三姓;

 

《六藝論》云「歷六紀九十一代」,其文不同,未知孰是。

 

或於三姓而為九十一代也。

 

案《廣雅》云:「一紀二十七萬六千年。」

 

方叔機注《六藝論》云:「六紀者,九頭紀、五龍紀、攝提紀、合洛紀、連通紀、序命紀、凡六紀也。

 

九十一代者,九頭一,五龍五,攝提七十二,含洛三,連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

 

但伏犧之前及伏犧之後,年代參差,所說不一,緯候紛紜,各相乖背,且復煩而無用,今並略之,唯據《六藝論》之文及《帝王世紀》以為說也。

 

案《易•繫辭》云:「包犧氏沒,神農氏作。」

 

案《帝王世紀》云,伏犧之後女媧氏,亦風姓也。

 

女媧氏沒,「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陸氏、驪連氏、赫胥氏、尊盧氏、渾沌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陰康氏、無懷氏,凡十五代,皆襲伏犧之號」。

 

然鄭玄以大庭氏是神農之別號。

 

案《封禪書》無懷氏在伏犧之前,今在伏犧之後,則《世紀》之文未可信用。

 

《世紀》又云:「神農始教天下種穀,故人號曰神農。」

 

案《禮運》云:「夫禮之初,始諸飲食,燔黍捭豚,蕢桴而土鼓。」

 

又《明堂位》云:「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

 

又《郊特牲》云:「伊耆氏始為蠟。」

 

蠟即田祭,與種穀相協,土鼓葦籥又與蕢桴土鼓相當,故熊氏云:伊耆氏即神農也。

 

既云始諸飲食,致敬鬼神,則祭祀吉禮起於神農也。

 

又《史記》云「黃帝與蚩尢戰於涿鹿」,則有軍禮也。

 

《易•繫辭》「黃帝九事」章云「古者葬諸中野」,則有凶禮也。

 

又《論語撰考》云:「軒知地利,九牧倡教。」

 

既有九州之牧,當有朝聘,是賓禮也。

 

若然,自伏犧以後至黃帝,吉、凶、賓、軍、嘉五禮始具。

 

皇氏云:「禮有三起,禮理起於太一,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黃帝。」

 

其「禮理起於大一」,其義通也;

 

其「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黃帝」,其義乖也。

 

且遂皇在伏犧之前,《禮運》「燔黍捭豚」在伏犧之後,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時?

 

其唐堯,則《舜典》云「修五禮」,鄭康成以為公、侯、伯、子、男之禮。

 

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禮」。

 

五禮其文,亦見經也。

 

案《舜典》云「類於上帝」,則吉禮也;

 

「百姓如喪考妣」,則凶禮也;

 

「群後四朝」,則賓禮也;

 

「舜征有苗」,則軍禮也;

 

「嬪於虞」,則嘉禮也。

 

是舜時五禮具備。

 

直云「典朕三禮」者,據事天、地與人為三禮。

 

其實事天地唯吉禮也,其餘四禮並人事兼之也。

 

案《論語》云「殷因於夏禮」,「周因於殷禮」,則《禮記》總陳虞、夏、商、周,則是虞、夏、商、周各有當代之禮,則夏、商亦有五禮。

 

鄭康成注《大宗伯》,唯云唐虞有三禮,至周分為五禮。

 

不言夏、商者,但書篇散亡,夏、商之禮絕滅,無文以言,故據《周禮》有文者而言耳。

 

武王沒後,成王幼弱,周公代之攝政,六年致太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禮也。

 

故《洛誥》云:「考朕招子刑,及單文祖德。」

 

又《禮記•明堂位》云,周公攝政六年,制禮作樂,頒度量於天下。

 

但所制之禮,則《周官》、《儀禮》也。

 

鄭作序云:「禮者,體也,履也。

 

統之於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

 

鄭知然者,《禮器》云:「禮者,體也。」

 

《祭義》云:「禮者,履此者也。」

 

《禮記》既有此釋,故鄭依而用之。

 

禮雖合訓體、履,則《周官》為體,《儀禮》為履,故鄭序又云:「然則三百三千雖混同為禮,至於並立俱陳,則曰此經禮也,此曲禮也。

 

或云此經文也,此威儀也。」

 

是《周禮》、《儀禮》有體、履之別也。

 

所以《周禮》為體者,《周禮》是立治之本,統之心體,以齊正於物,故為體。

 

賀瑒云:「其體有二。

 

一是物體,言萬物貴賤高下小大文質各有其體。

 

二曰禮體,言聖人製法,體此萬物,使高下貴賤各得其宜也。」

 

其《儀禮》但明體之所行踐履之事,物唯萬體,皆同一履,履無兩義也。

 

於周之禮,其文大備,故《論語》云「周監於二代,鬱鬱乎文哉!

 

吾從周」也。

 

然周既禮道大用,何以《老子》云「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

 

禮者,忠信之薄,道德之華,爭愚之始」。

 

故先師准緯候之文,以為三皇行道,五帝行德,茸荃行仁,五霸行義。

 

若失義而後禮,豈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後?

 

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質素之事、無為靜默之教,故云此也。

 

禮為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

 

且聖人之王天下,道、德、仁、義及禮,並蘊於心,但量時設教,道、德、仁、義及禮,須用則行,豈可三皇五帝之時,全無仁、義、禮也?

 

殷周之時,全無道、德也?

 

《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據之以難經也。

 

既《周禮》為體,其《周禮》見於經籍,其名異者,見有七處。

 

案《孝經說》云「經禮三百」,一也;

 

《禮器》云「經禮三百」,二也;

 

《中庸》云「禮儀三百」,三也;

 

《春秋說》云「禮經三百」,四也;

 

禮說云「有正經三百」,五也;

 

《周官外題》謂『為《周禮》』,六也;

 

《漢書•藝文志》云「《周官》經六篇」,七也。

 

七者皆云三百,故知俱是《周官》。

 

《周官》三百六十,舉其大數而云三百也。

 

其《儀禮》之別,亦有七處,而有五名。

 

一則《孝經說》、《春秋》及《中庸》並云「威儀三千」,二則《禮器》云「《曲禮》三千」,三則《禮說》云「動儀三千」,四則謂「為《儀禮》」,五則《漢書•藝文志》謂《儀禮》為「古禮經」。

 

凡此七處五名,稱謂並承三百之下,故知即《儀禮》也。

 

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禮之別,其事委曲,條數繁廣,故有三千也。

 

非謂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別有三千條耳。

 

或一篇一卷,則有數條之事。

 

今行於世者,唯十七篇而已。

 

故《漢書•藝文志》云「漢初,高堂生傳《禮》十七篇」是也。

 

至武帝時,河間獻王得古《禮》五十六篇,獻王獻之。

 

又《六藝論》云:「後得孔子壁中古文《禮》,凡五十六篇。

 

其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同而字多異,其十七篇外則逸禮是也。」

 

《周禮》為本,則聖人體之;

 

《儀禮》為末,賢人履之。

 

故鄭序云「體之謂聖,履之為賢」是也。

 

既《周禮》為本,則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禮,以吉禮為上;

 

《儀禮》為末,故輕者在前,故《儀禮》先冠、昏,後喪、祭。

 

故鄭序云:「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

 

其《周禮》,《六藝論》云:「《周官》壁中所得六篇。」

 

《漢書》說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購千金不得,取《考工記》以補其闕。

 

《漢書》云得五篇,《六藝論》云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

 

其《禮記》之作,出自孔氏。

 

但正《禮》殘缺,無復能明,故范武子不識殽烝,趙鞅及魯君謂《儀》為《禮》。

 

至孔子沒後,七十二之徒共撰所聞,以為此《記》。

 

或錄舊禮之義,或錄變禮所由,或兼記體履,或雜序得失,故編而錄之,以為《記》也。

 

《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緇衣》公孫尼子所撰。

 

鄭康成云:《月令》,呂不韋所修。

 

盧植云:《王制》,謂漢文時博士所錄。

 

其餘眾篇,皆如此例,但未能盡知所記之人也。

 

其《周禮》、《儀禮》,是《禮記》之書,自漢以後各有傳授。

 

鄭君《六藝論》云:「案《漢書•藝文志》、《儒林傳》云,傳禮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傳弟子戴德、戴聖名在也。」

 

又案《儒林傳》云:「漢興,高堂生傳《禮》十七篇,而魯徐生善為容。

 

孝文時,徐生以容為禮官大夫。

 

瑕丘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

 

孟卿,東海人,事蕭奮,以授戴德、戴聖。」

 

《六藝論》云「五傳弟子」者,熊氏云:「則高堂生、蕭奮、孟卿、後倉及戴德、戴聖為五也。」

 

此所傳皆《儀禮》也。

 

《六藝論》云:「今禮行於世者,戴德、戴聖之學也。」

 

又云「戴德傳《記》八十五篇」,則《大戴禮》是也;

 

「戴聖傳《禮》四十九篇」,則此《禮記》是也。

 

《儒林傳》云:「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橋仁字季卿、楊榮字子孫。

 

仁為大鴻臚,家世傳業。」

 

其《周官》者,始皇深惡之。

 

至孝武帝時,始開獻書之路,既出於山巖屋壁,復入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見焉。

 

至孝成時,通人劉歆校理秘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

 

為眾儒排棄,歆獨識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

 

河南緱氏杜子春,永平時初能通其讀,鄭眾、賈逵往授業焉。

 

其後馬融、鄭玄之等,各有傳授,不復繁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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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5:21: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陸曰:「本或作《曲禮》,上者,後人加也,《檀弓》、《雜記》放此。

 

《曲禮》者,是《儀禮》之舊名,委曲說禮之事。」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曲禮》者,以其篇記五禮之事。

 

祭祀之說,吉禮也。

 

喪荒去國之說,凶禮也。

 

致貢朝會之說,賓禮也。

 

兵車旌鴻之說,軍禮也。

 

事長敬老、執贄納女之說,嘉禮也。

 

此於《別錄》屬《制度》。」

 

案鄭此說,則此《曲禮》篇中有含五禮之義。

 

是以經云「禱祠祭祀」之說,當吉禮也。

 

「送喪不由徑」,「歲凶,年穀不登」,又云「大夫士去國」,如此之類,是喪荒去國之說,當凶禮也。

 

「五官致貢曰享」,「天子當寧而立曰朝」,「相見於郤地曰會」,如此之類,是致貢朝會之說,當賓禮也。

 

「兵車不式」,「前有水,則載青旌」,如此之類,是兵車旌鴻之說,當軍禮也。

 

「侍坐於長者」,「故君子式黃髪」,「婦人之贄,椇榛棗栗」,「納女於天子」,如此之類,是事長敬老、執贄納女之說,當嘉禮也。

 

必知執贄當婦人之贄者,以其《士相見》,鄭《目錄》以士執贄為賓禮故也。

 

此篇既含五禮,故其篇名為《曲禮》。

 

《曲禮》之與《儀禮》,其事是一。

 

以其屈曲行事,則曰《曲禮》;

 

見於威儀,則曰《儀禮》。

 

但曲之與儀相對。

 

《周禮》統心為號若,若總而言之,則《周禮》亦有曲名,故《藝文志》云:「帝王為政,世有損益,至周曲為之防,事為之制,故曰,經禮三百,威儀三千。」

 

是二禮互而相通,皆有曲稱也。

 

云「上」者,對下生名。

 

本以語多,簡策重大,分為上下,更無義也。

 

「第一」者,《小爾雅》云:「第,次也。」

 

呂靖云:「一者,數之始。」

 

《禮記》者,一部之大名。

 

《曲禮》者,當篇之小目。

 

既題《曲禮》於上,故著《禮記》於下,以配注耳。

 

鄭氏者,姓鄭名玄,字康成,北海高密縣人,前漢僕射鄭崇八世之孫也。

 

後漢徵為大司農,年七十四乃卒。

 

然鄭亦附盧、馬之本而為之注。

 

注者,即解書之名。

 

但釋義之人,多稱為傳。

 

傳謂傳述為義,或親承聖旨,或師儒相傳,故云傳。

 

今謂之注者,謙也,不敢傳授,直注己意而己。

 

若然,則傳之與注,各出己情。

 

皇氏以為自漢以前為傳,自漢以後為注。

 

然王肅在鄭之後,何以亦謂之傳?

 

其義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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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5:23:2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曲禮》曰:「毋不敬,禮主於敬。

 

○陸曰:「毋音無。

 

《說文》云:『止之詞,其字從女,內有一畫,像有奸之形,禁止之勿令奸。

 

古人云毋,猶今人言莫也。』

案『毋』字與父母字不同,俗本多亂,讀者皆朱點『母』字以作『無』音,非也。

 

後放此。

 

疑者,特復音之。」

 

儼若思,儼,矜莊貌,人之坐思,貌必儼然。

 

○嚴,魚檢反,本亦作儼,同,矜莊貌。

 

思如字,徐息嗣反。

 

矜,君冰反。

 

安定辭。

 

審言語也。

 

《易》曰:「言語者,君子之樞機。」

 

○樞,昌朱反。

 

安民哉!

 

此上三句可以安民,說《曲禮》者,美之云耳。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君立治之本,先當肅心謹身,慎口之事。

 

○「《曲禮》曰」者,案下文「安民哉」,是為君上所行,故記人引《儀禮》正經「毋不敬」以下三句而為實驗也。

 

○「毋不敬」者,人君行禮無有不敬,行五禮皆須敬也。

 

「儼若思」者,儼,矜莊貌也。

 

若,如也。

 

嗯,計慮也。

 

夫人計慮,狀必端愨。

 

今明人君矜莊之貌,如人之思也。

 

○「安定辭」者,安定,審也。

 

辭,言語也。

 

人君出言,必當慮之於心,然後宣之於口,是詳審於言語也。

 

○「安民哉」者,但人君發舉,不離口與身心,既心能肅敬,身乃矜莊,口復審慎,三者依於德義,則政教可以安民也。

 

云「哉」者,記人美此三句者也。

 

○注「禮主於敬」。

 

○正義曰:《孝經》云:「禮者敬而已矣。」

 

是也。

 

又案鄭《目錄》云「《曲禮》之中,體含五禮」,今云「《曲禮》曰:毋不敬」,則五禮皆須敬,故鄭云:「禮主於敬。」

 

然五禮皆以拜為敬禮,則祭極敬、主人拜屍之類,是吉禮須敬也。

 

拜而後稽顙之類,是凶禮須敬也。

 

主人拜迎賓之類,是賓禮須敬也。

 

軍中之拜肅拜之類,是軍禮須敬也。

 

冠昏飲酒,皆有賓主拜答之類,是嘉禮須敬也。

 

兵車不式,乘玉路不式,鄭云「大事不崇曲敬者」,謂敬天神及軍之大事,故不崇曲小之敬。

 

熊氏以為唯此不敬者,恐義不然也。

 

既云「《曲禮》曰」,「是引《儀禮》正經,若引「《春秋》曰」、「《詩》曰」之類。

 

所引者若《冠禮》戒辭云「壽考惟祺,介爾景福」之等,今不見者,或在三千散亡之中也。

 

○注「儼矜」至「儼然」。

 

○正義曰:經唯云「儼若思」,不云「坐」,鄭必知「坐思」者,案《大學》云:「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

 

慮即思,故知思必當坐也。

 

○注「審言」至「樞機」。

 

○正義曰:《論語》云:「駟不及舌。」

 

故審言語也。

 

「《易》曰」者,《易•繫辭》之文也,故彼云:「君子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況其邇者乎!

 

出其言不善,則千里之外違之,況其邇者乎!

 

言行者,君子之樞機。」

 

鄭註:「樞謂戶樞,機謂弩牙,戶樞之發,或明或闇;

 

弩牙之發,或中或否,以喻君子之言,或榮或辱。」

 

引之者,證審言語之事。

 

彼為「言行」,鄭云「言語」者,既證經辭,無取於行,故變文為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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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5:24: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敖不可長,欲不可從,志不可滿,樂不可極。

 

四者慢游之道,桀、紂所以自禍。

 

○敖,五報反,慢也;

 

王肅五高反,遨遊也。

 

長,丁丈反,盧植、馬融、王肅並直良反。

 

欲如字,一音喻。

 

從,足用反,放縱也。

 

樂音洛,皇侃音岳,極如字,皇紀力反。

 

桀,其列反,夏之末主,名癸。

 

紂,直丑反,殷之末主,名辛。

 

[疏]「敖不」至「可極」。

 

○正義曰:此一節承上人君敬慎之道,此亦據人君恭謹節儉之事,故鄭引桀、紂以證之。

 

○「敖不可長」者,敖者矜慢在心之名,長者行敖著跡之稱。

 

夫矜我慢物,中人不免,若有心而無跡,則於物無傷;

 

若跡著而行用,則侵虐為甚。

 

傾國亡家,必由乎此,故戒不可長。

 

○「欲不可從」者,心所貪愛為欲,則「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是也。

 

人皆有欲,但不得從之也。

 

○「志不可滿」者,六情遍睹在心未見為志。

 

凡人各有志意,但不得自滿,故《六韜》云:「器滿則傾,志滿則覆。」

 

○「樂不可極」者,樂者天子宮縣以下,皆得有樂,但主歡心,人情所不能已,當自抑止,不可極為,故《樂記》云:「樂盈而反,以反為文。」

 

○注「四者」至「自禍」。

 

○正義曰:案《尚書》、《史記》說紂惡甚多,不可具載。

 

皇氏云:「斮朝涉之脛,剖賢人之心,是長敖也。

 

糟丘酒池之等,是從欲也。

 

玉杯象箸之等,是志滿也。

 

靡靡之樂,是樂極也。

 

桀之為惡,唯有民隊塗炭,淫於妹嬉之事,雖史傳不言四事,亦應俱有四者之惡,故紂焚宣室,桀放南巢,但『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桀、紂皆自身為惡,以致滅亡,故云『自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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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5:28:4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賢者狎而敬之,狎,習也,近也,謂附而近之,習其所行也。

 

《月令》曰:「雖有貴戚近習。」

 

○狎,戶甲反。

 

近,附近之近,下注內不出者皆同。

 

傶音戚,本亦作戚。

 

畏而愛之。

 

心服曰畏。

 

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

 

愛而知其惡,憎而知其善。

 

謂凡與人交,不可以己心之愛憎,誣人之善惡。

 

○誣音無,後並同。

 

積而能散,謂已有蓄積,見貧窮者,則當能散以周救之,若宋樂氏。

 

○蓄,敕六反。

 

周音周。

 

樂音岳,謂宋司城樂喜。

 

安安而能遷。

 

謂已今安此之安,圖後有害,則當能遷。

 

晉咎犯與姜氏醉重耳而行,近之。

 

○害如字,本亦作難,乃旦反。

 

咎,其九反。

 

重,直尨反。

 

臨財毋苟得,為傷廉也。

 

○為,於偽反,下「為傷」、「為近」皆同。

 

臨難毋苟免。

 

為傷義也。

 

○難,乃旦反。

 

很毋求勝,分毋求多。

 

為傷平也。

 

很,鬩也,謂爭訟也。

 

《詩》云:「兄弟鬩於牆。」

 

○很,胡懇反。

 

勝,舒證反。

 

分,扶問反。

 

鬩,呼歷反,猶斗也。

 

爭,爭鬥之爭,下文皆同。

 

疑事毋質,質,成也。

 

彼已俱疑,而已成言之,終不然,則傷知。

 

○知音智。

 

直而勿有。

 

直,正也。

 

已若不疑,則當稱師友而正之,謙也。

 

[疏]「賢者」至「勿有」。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愛敬安危忠信之事,各隨文解之。

 

○「賢者狎而敬之」者,賢是有德成之稱,狎謂近也,習也。

 

賢者身有道藝,朋類見賢思齊焉,必須附而近之,習其德藝,儕倫易相褻慢,故戒令相敬也。

 

○注「狎習」至「近習」。

 

○正義曰:引《月令》者,案《月令》仲冬之月,禁戒婦功,不得奢慢。

 

貴戚謂王之姑姊妹。

 

近習謂王之所親幸嬪御之屬。

 

言近習者,王附而近之,習其色。

 

引之者,證賢者附而近之,習其道藝。

 

連引貴戚,於義無所當也。

 

○「畏而愛之」。

 

○正義曰:賢者有其德行,人皆心服畏之。

 

既有所畏,必當愛其德義,不可疏之。

 

○注「心服」至「所畏」。

 

○正義曰:引「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者,《孟子》云:「或問曾西曰:『吾子與子路孰賢?』

曾西蹴然曰:『吾先子之所畏也。』」

先子謂祖曾參,不在四科,

 

○而子路入四科,故曾參心服子路。

 

引之者,證經「畏」是心服之義。

 

○「愛而知其惡,憎而知其善」。

 

正義曰:愛謂己所親幸,憎謂己所嫌慢。

 

人多愛而不知其惡,憎而不知其善,故記人戒之云,凡人雖愛,必當知其心懷惡行。

 

崔氏云:「若石碏知子厚是也。

 

心雖憎疾,亦當知其善能。

 

若祁奚知其解狐是也。

 

若然,乃可審知人之賢愚。」

 

○「積而能散」。

 

正義曰:凡人貪嗇,皆好積而不好散。

 

今謂已有蓄積,能賑乏周無,則是仁惠也。

 

○注「謂已」至「樂氏」。

 

○正義曰:引宋樂氏者,案襄二十九年《左傳》云,鄭國饑,子皮貸民粟,戶一鐘。

 

樂氏者,宋司城官,姓樂,名喜,字子罕。

 

宋亦饑,樂喜請於平公云:「鄰於善,民之望。」

 

請貸民粟,並使諸大夫亦貸之。

 

今不引鄭罕氏而引宋樂氏者,鄭罕氏施而斂之,宋樂氏施而不斂,故晉叔向聞之曰:「鄭之罕,宋之樂,施而不德,樂氏加焉。」

 

熊氏云:「禮,家施不及國,大夫不收公利,二家皆非也。」

 

今鄭為能散者,直取一邊能散之義是同,不據家施非禮之事。

 

鄭不言「是」而言「若」者,但禮與諸經事實是一,惟文字不同,鄭則言「是」。

 

若《檀弓》云:「諸侯伐秦,曹桓公卒於會。」

 

鄭注引《春秋傳》云:「曹伯廬卒於師是也。」

 

以其一事,故云「是」也。

 

此禮本不為樂氏而作,但事類相似,引以為證,故云「若」也。

 

○「安安而能遷」。

 

○正義曰:上安據心,下安據處。

 

凡人多居危如安,故記人戒之云,謂已心安於此所處之安,當圖謀於後有害以否。

 

若後當有害,必須早遷,則離害也。

 

○注「謂已」至「近之」。

 

○正義曰:晉舅犯者,案《左傳》僖二十三年,晉重耳自翟之齊,齊桓公妻之,有馬二十乘,重耳心安於齊,不欲歸晉。

 

從者重耳之舅,字子犯,「謀於桑下。

 

蠶妾在其上,以告姜氏。

 

姜氏殺之,而謂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聞之者,吾殺之矣。』

公子曰:『無之。』

姜氏曰:『行也,懷與安,實敗名。』

公子不可,姜氏與子犯謀,醉而遣之。

 

醒,以戈逐子犯。」

 

至秦,秦伯納之,卒為霸主。

 

是「安安而能遷」之事。

 

鄭不云「是」,又不云「若」,而言「近之」者,安安能遷,亦不為重耳而作,不得云「是」,遷又非重耳之意,不得云「若」,故云「近之」也。

 

○「臨財毋苟得」。

 

○正義曰:財利,人之所貪,非義而取謂之苟得。

 

故記人戒之,今有財利,元非兩人之物,兩人俱臨而求之,若苟得入已,則傷廉隅,故鄭云:「為傷廉也。」

 

○「臨難毋苟免」。

 

○正義曰:難謂有寇讎謀害君父,為人臣子,當致身授命以救之。

 

故記人戒之云,若君父有難,臣子若苟且免身而不鬥,則陷君父於危亡,故云「毋苟免」。

 

見義不為,無勇也,故鄭云:「為傷義也。」

 

○「很毋求勝,分毋求多」。

 

○正義曰:很謂小小鬩很。

 

凡人所爭,皆欲求勝。

 

故記人戒之云,而有小小鬩很,當引過歸已,不可求勝。

 

○「分毋求多」者,此元是眾人之物,當共分之,人皆貪慾,望多入已。

 

故記人戒之云,所分之物毋得求多也。

 

○注「為傷」至「於牆」。

 

○正義曰:所引《詩》者,是《小雅•常棣》,閔管蔡失道之詩也。

 

彼云:「兄弟鬩於牆,外御其侮。」

 

引之者,證經很亦是小小鬩很之事,若大很則當報之,故《論語》孔子云「以直報怨」是也。

 

○「疑事毋質」。

 

○正義曰:人多專固,未知而為已知。

 

故戒之云,彼已俱疑,而來問已。

 

質,成也。

 

若已亦疑,則無得成言之;

 

若成言疑事,後為賢人所譏,則傷已智也。

 

故孔子戒子路云「不知為不知」也。

 

○「直而勿有」。

 

○正義曰:此謂彼疑已不疑者,仍須謙退。

 

直,正也。

 

彼有疑事而來問已,已若不疑而答之,則當稱師友所說以正之,勿為巳有此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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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一


若夫,言若欲為丈夫也。

 

《春秋傳》曰:「是謂我非夫。

 

○夫,方於反,丈夫也。

 

坐如屍,視貌正。

 

立如齊。

 

磬且聽也。

 

齊謂祭祀時。

 

○齊,側皆反,本亦作齋,音同,注同。

 

禮從宜,事不可常也。

 

晉士丐帥師侵齊,聞齊侯卒,乃還,《春秋》善之。

 

○丐本亦作丐,音蓋。

 

還音旋,後放此。

 

使從俗。

 

亦事不可常也。

 

牲幣之屬,則當從俗所出。

 

《禮器》曰:「天不生,地不養,君子不以為禮,鬼神不饗。」

 

○使,色吏反。

 

幣,徐扶世反。

 

饗,許兩反。

 

[疏]「若夫」至「從俗」。

 

○正義曰:此一節論為丈夫之法,當「坐如屍」以下四行並備,乃可立身,各依文解之。

 

○「若夫」者,凡人若為丈夫之法,必當如下所陳,故目丈夫於上,下乃論其行以結之。

 

○注「言若」至「非夫」。

 

○正義曰:案《左傳》宣十二年邲之戰,楚侵鄭、晉救之。

 

及河,聞鄭既及楚平,中軍將荀林父欲還,不濟。

 

上軍將士會曰:「善。」

 

中軍佐先穀曰:「不可,成師以出,聞敵強而退,非夫也。」

 

又哀十一年,齊伐魯,魯武叔初不欲戰,為冉求所非。

 

武叔曰:「是謂我不成丈夫也。」

 

退而蒐乘。

 

二傳之言,當是先縠之辭也。

 

彼無「是謂我」,鄭君足之也。

 

○「坐如屍」者,屍居神位,坐必矜莊。

 

言人雖不為屍,若所在坐法,必當如屍之坐,故鄭云「視貌正」也。

 

○「立如齊」者,人之倚立,多慢不恭,故戒之云,倚立之時雖不齊,亦當如祭前之齊,必須磬折屈身。

 

○注「磬且」至「祀時」。

 

○正義曰:「磬且聽」,案《士虞禮》云:「無屍者,主人哭,出復位,祝闔牖戶,如食間。」

 

是祭時主人有聽法。

 

云「磬」者,謂屈身如磬之折殺。

 

案《考工記》云:「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

 

鄭云:「必先度一矩為句,一矩為股,而求其弦。

 

既而以一矩有半觸其弦,則磬之倨句也。」

 

是磬之折殺,其形必曲。

 

人之倚立,亦當然也。

 

又云「齊謂祭祀時」者,凡齊皆在祭前,自整齊之名,並於適寢之中,坐而無立。

 

今云「立如齊」者,齊有立者,但祭前有齊,所以自整齊也,則祭日神前亦當齊,則齋者是先後通稱。

 

此言「立如齋」,非祭前坐齋,故鄭云:「齋謂祭祀時也。」

 

若然,此立謂侍尊者之時,故《玉藻》云「凡侍於君,紳垂,足如履齋,視下聽上」是也。

 

○「禮從宜」者,皇氏云:「上二事,丈夫為儼恪之儀。

 

此下二事,丈夫為君出使之法。」

 

義或然也。

 

「禮從宜」者,謂人臣奉命出使征伐之禮,雖奉命出征,梱外之事,將軍裁之,知可而進,知難而退,前事不可準定,貴從當時之宜也。

 

○注「事不」至「善之」。

 

○正義曰:案《春秋》襄十九年,「齊侯還卒,晉士丐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

 

《公羊》云:「還者何?

 

善辭也。

 

何善爾?

 

大其不伐喪也。

 

此受命於君而伐齊,則何大其不伐喪也?

 

大夫以君命出使,進退在大夫也。」

 

○「使從俗」者,使謂臣為君出聘之法,皆出土俗牲幣以為享禮,土俗若無,不可境外求物,故云「使從俗」也。

 

皇氏云:「上『禮從宜』,與此『使從俗』,互而相通,皆是以禮而使。」

 

義或然也。

 

○注「亦事」至「不饗」。

 

○正義曰:「牲幣之屬,當從俗所出」者,謂若《郊特牲》及《聘禮》,朝聘皆有皮馬龜金竹箭璧帛之等,有則致之,無則已,故云「不可常也」。

 

「《禮器》曰:天不生」者,謂天不以四時而生,若李梅冬實。

 

「地不養」者,謂居山以魚鱉,居澤以鹿豕。

 

「君子不以為禮」者,謂天不生地不養之等,君子不將為饗禮。

 

「鬼神不饗」者,言君子不以為禮者,祇由鬼神不歆饗此非常之物,明鬼神依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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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一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

 

禮不妄說人,為近佞媚也。

 

君子說之不以其道,則不說也。

 

○夫音扶,凡發語之端皆然,後放此。

 

疏,所居反,或作疏。

 

決,徐古穴反。

 

嫌,戶恬反。

 

別,彼列反,下注、下文同。

 

說音悅,又始悅反,注同。

 

伎,乃定反,口才曰佞。

 

媚,眉忌反,意向曰媚。

 

不辭費。

 

為傷信,君子先行其言而後從之。

 

○辭,本又作詞,同;

 

《說文》以詞為言詞之字;

 

辭,不受也,後皆放此。

 

費,芳味反,言而不行為辭費。

 

禮不逾節,不侵侮,不好狎。

 

為傷敬也。

 

人則習近為好狎。

 

○侮,徐云撫反,輕慢也。

 

好,呼報反,注同。

 

脩身踐言,謂之善行。

 

踐,履也,言履而行之。

 

○行,下孟反,下「行脩」同。

 

行脩言道,禮之質也。

 

言道,言合於道。

 

質猶本也,禮為之文飾耳。

 

禮聞取於人,不聞取人。

 

謂君人者。

 

取於人,謂高尚其道。

 

取人,謂制服其身。

 

○取於,舊七樹反,謂趣就師求道也;

 

皇如字,謂取師之道。

 

取人如字,謂制師使從已。

 

禮聞來學,不聞往教。

 

尊道藝。

 

[疏]「夫禮」至「往教」。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治身立行,交接得否,皆由於禮,故以禮為目,各隨文解之。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者,五服之內,大功已上服粗者為親,小功已下服精者為疏,故《周禮》小史掌定繫世,辨昭穆也。

 

○「決嫌疑」者,若妾為女君期,女君為妾若報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為婦之嫌,故全不服,是決嫌疑者,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

 

子貢曰:「昔者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

 

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是決疑也。

 

○「別同異」者,賀瑒云:「本同今異,姑姊妹是也。

 

本異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婦是也。」

 

○「明是非也」者,得禮為是,失禮為非,若主人未斂,子游裼裘而吊,得禮,是也。

 

曾子襲裘而吊,失禮,非也。

 

但嫌疑同異是非之屬,在禮甚眾,各舉一事為證。

 

而皇氏具引,今亦略之。

 

○「禮不妄說人」者,禮動不虛,若說人之德,則爵之。

 

問人之寒,則衣之。

 

若無爵無衣,則為妄說,近於佞媚也。

 

○注「君子」至「說也」。

 

○正義曰:此《論語》文。

 

孔子曰:「君子說之不以其道,則不說也。」

 

不以其道說之,是妄說,故君子不說也,引證經禮不妄說人之事。

 

○「不辭費者」。

 

正義曰:凡為人之道,當言行相副,今直有言而無行,為辭費。

 

○「禮不」至「好狎」。

 

○禮者所以辨尊卑,別等級,使上不逼下,下不僣上,故云禮不逾越節度也。

 

「不侵侮」者,禮主於敬,自卑而尊人,故戒之不得侵犯侮慢於人也。

 

○「不好狎」者,賢者當狎而敬之,若直近而習之,不加於敬,則是好狎,故鄭云「習近為好狎」也。

 

○「行脩」至「質也」。

 

○凡為禮之法,皆以忠信仁義為本,禮以文飾。

 

「行脩」者,忠信之行脩。

 

「言道」者,言合於仁義之道。

 

「質」,本也,則可與禮為本也。

 

○「禮聞取於人,不聞取人」者,熊氏以為此謂人君在上招賢之禮,當用賢人德行,不得虛致其身。

 

「禮聞取於人」者,謂禮之所聞,既招致有賢之人,當於身上取於德行,用為政教,不聞直取賢人,授之以位,制服而已,故鄭云「謂君人者」。

 

皇氏以為人君取師受學之法,「取於人」,謂自到師門,取其道藝。

 

○「禮聞來學,不聞往教」。

 

○「禮聞來學」者,凡學之法,當就其師,處北面伏膺。

 

「不聞往教」者,不可以屈師親來就己,故鄭云「尊道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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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一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

 

教訓正俗,非禮不備。

 

分爭辨訟,非禮不決。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

 

宦學事師,非禮不親。

 

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

 

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

 

分、辨,皆別也。

 

官,仕也。

 

班,次也。

 

蒞,臨也。

 

莊,敬也。

 

學或為御。

 

○辨,皮勉反,徐方勉反。

 

上下,上謂公卿,下謂大夫、士。

 

宧音患。

 

朝,直遙反。

 

蒞,本亦作蒞,徐音利,沈力二反,又力位反。

 

禱,丁老反,鄭云:「求福曰禱。」

 

祠音詞,求得曰祠。

 

共音恭,本或作供。

 

莊,側良反,徐側亮反。

 

學或為御,鄭此注為見他本也,後放此。

 

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

 

撙猶趨也。

 

○撙,祖本反。

 

趨,士俱反,就也,向也。

 

鸚鵡能言,不離飛鳥。

 

猩猩能言,不離禽獸。

 

今人而無禮,雖能言,不亦禽獸之心乎?

 

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

 

聚猶共也。

 

鹿牝曰麀。

 

○嬰,本或作鸚,厄耕反。

 

母,本或作鵡,同,音武,諸葛恪茂後反。

 

離,力智反,下同。

 

狌,本又作猩,音生。

 

禽獸,盧本作走獸。

 

麀音憂,牝鹿也。

 

牝,頻忍反,徐扶盡反,舊扶允反。

 

是故聖人作為禮以教人,使人以有禮,知自別於禽獸。

 

[疏]「道德」至「禽獸」。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為諸事之本。

 

言人能有禮,然可異於禽獸也。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者,道者通物之名,德者得理之稱,仁是施恩及物,義是裁斷合宜,言人慾行四,事不用禮無由得成,故云「非禮不成」也。

 

道德為萬事之本,仁義為群行之大,故舉此四者為用禮之主,則餘行須禮可知也。

 

道是通物,德是理物,理物由於開通,是德從道生,故道在德上。

 

此經道謂才藝,德謂善行,故鄭注《周禮》云:「道多才藝,德能躬行,非是《老子》之道德也。」

 

熊氏云:「此是《老子》『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

 

今謂道德,大而言之則包羅萬事,小而言之則人之才藝善行。

 

無問大小,皆須禮以行之,是禮為道德之具,故云『非禮不成』。

 

然人之才藝善行得為道德者,以身有才藝,事得開通,身有美善,於理為得,故稱道德也。」

 

○「教訓正俗,非禮不備」者,熊氏云:「教謂教人師法,訓謂訓說義理,以此教訓,正其風俗,非得其禮,不能備具,故云『非禮不備』。

 

但教之與訓,小異大同。」

 

「分爭辨訟,非禮不決」者,《周禮•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又云「以兩劑禁民獄」,故鄭云:「爭罪曰獄,爭財曰訟。」

 

則萬事通名。

 

故《左傳》云「凡有血氣,皆有爭心」,又云「錐刀之末,將盡爭之」是也。

 

此「爭財曰訟」,對文異耳,散則通名。

 

故《左傳》云「衛侯與元咺訟」,是爭罪亦曰訟也。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者,上謂公卿大夫,下謂士也。

 

君父南面,臣子北面,公卿大夫則列位於上,士則列位於下,兄前弟後,唯禮能定也。

 

《白虎通》云:「君,群也,群下之所歸心也。

 

臣,堅也,厲志自堅也。

 

父,矩也,以法度教子也。

 

子,孳也,孳孳無已也。

 

兄,況也,況父法也。

 

弟,悌也,心順行篤也。」

 

「官學事師,非禮不親」者,熊氏云:「官謂學仕官之事,學謂習學六藝,此二者俱是事師,非禮不親。」

 

《左傳》宣二年,趙盾見靈輒餓,問之,云:「官三年矣。」

 

服虔云:「官,學也。」

 

是學職事為官也。

 

○「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者,班,次也;

 

朝,朝廷也;

 

次,謂司士正朝儀之位次也;

 

治軍,謂師旅卒伍各正其部分也;

 

蒞,臨也;

 

官,謂卿、大夫、士各有職掌;

 

行法,謂司寇士師明刑法也。

 

皆用禮,威嚴乃行也。

 

「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者,《周禮•都宗人》云:「國有大故,則令禱祠。」

 

鄭注云:「祠謂報塞。」

 

又《小宗伯》注云:「求福曰禱,得求曰祠。」

 

熊氏云:「祭祀者,國家常禮。

 

牲幣之屬,以供給鬼神,唯有禮乃能誠敬。」

 

○「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者,君子是有德有爵之通稱,王肅云:「君上位,子下民。」

 

又康成注《少儀》云:「君子,卿大夫若有異德者。」

 

凡禮有深疑,則舉君子以正之。

 

恭敬者,何胤云:「在貌為恭,在心為敬。」

 

何之所說,從多舉也。

 

夫貌多心少為恭,心多貌少為敬,所以知者,《書》云「奉先思孝,接下思恭」,又云「貌曰恭」,又《少儀》云「賓客主恭,祭祀主敬」,《論語》云「巧言令色足恭」,又云「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又《孝經說》「君父同敬,為母不同敬」。

 

以此諸文言之,凡稱敬多為尊,故知貌多為恭,心多為敬也。

 

又通而言之,則恭敬是一。

 

《左傳》云:「敬恭父命。」

 

《士昏禮》云:「敬恭聽宗父母之言。」

 

《孝經》云:「恭敬安親。」

 

此並恭敬連言,明是一也。

 

撙者,趨也。

 

節,法度也。

 

言恆趨於法度。

 

「退讓以明禮」者,應進而遷曰退,應受而推曰讓。

 

「以明禮」者,既道德仁義已下,並須禮以成,故君子之身行恭敬,趨法度,及退讓之事,以明禮也。

 

○「猩猩」至「禽獸」。

 

○正義曰:《爾雅》云:「猩猩小而好啼。」

 

郭注《山海經》云:「人面豕身,能言語,今交阯封谿縣出猩猩,狀如獾屯,聲似小兒啼。」

 

今案,禽獸之名,經記不同。

 

《爾雅》云:「二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

 

今鸚鵡是羽曰禽,猩猩四足而毛,正可是獸。

 

今並云禽獸者,凡語有通別,別而言之,羽則曰禽,毛則曰獸。

 

所以然者,禽者,擒也,言鳥力小可擒捉而取之;

 

獸者,守也,言其力多,不易可擒,先須圍守,然後乃獲,故曰獸也。

 

通而為說,鳥不可曰獸,獸亦可曰禽,故鸚鵡不曰獸,而猩猩通曰禽也。

 

故《易》云:「王用三驅,失前禽。」

 

則驅走者亦曰禽也。

 

又《周禮•司馬職》云:「大獸公之,小禽私之。」

 

以此而言,則禽未必皆鳥也。

 

又康成注《周禮》云:「凡鳥獸未孕曰禽。」

 

《周禮》又云:「以禽作六摯,卿羔,大夫雁。」

 

《白虎通》云:「禽者,鳥獸之總名。」

 

以此諸經證禽名通獸者,以其小獸可擒,故得通名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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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一


太上貴德,太上,帝皇之世,其民施而不惟報。

 

○大音泰,注同;

 

大上謂三皇五帝之世。

 

施,始豉反,下同。

 

其次務施報。

 

茸荃之世,禮始興焉。

 

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

 

來而不往,亦非禮也。

 

人有禮則安,無禮則危,故曰,禮者不可不學也。

 

夫禮者,自卑而尊人,雖負販者,必有尊也,而況富貴乎?

 

負販者尤輕恌志利,宜若無禮然。

 

○販,方萬反。

 

佻,吐彫反。

 

富貴而知好禮,則不驕不淫;

 

貧賤而知好禮,則志不懾。

 

懾猶怯惑。

 

○好,呼報反,下同。

 

懾,之涉反。

 

怯,丘劫反,何胤云:「憚所行為怯。」

 

[疏]「太上」至「不懾」。

 

○正義曰:此一節明世變道殊,所貴有異,雖負販者,必須有禮,各隨文解之。

 

○「太上貴德」者,大上謂三皇五帝之世也。

 

其時猶淳厚其德,不尚往來之禮,所貴者在於有德,故曰「貴德」也。

 

德主務施其事,但施而不希其反也。

 

皇是三皇,帝是五帝,不云皇帝者,恐是一事不分,故鄭升「帝」於「皇」上,以殊異代矣。

 

然五帝雖有三禮五玉陟方朝會,而猶是揖讓,故上同三皇,是以《禮運》注謂五帝為大道之時也。

 

熊氏云:「三皇稱皇者,皆行合天皇之星。」

 

故《詩緯•含神霧》宋均注云:「北極天皇大帝,其精生人。」

 

然則稱皇者,皆得天皇之氣也。

 

鄭玄意則以伏犧、女媧、神農為三皇,故注《中候•數省圖》引《運斗樞》:「伏犧、女媧、神農為三皇也。」

 

然宋均注《援神契》引《甄耀度》數燧人、伏犧、神農為三皇,譙周《古史考》亦然。

 

《白虎通》取伏犧、神農、祝融為三皇,孔安國則以伏犧、神農、黃帝為三皇,並與鄭不同。

 

此皆無所據,其言非也。

 

鄭數伏犧、女媧、神農,非謂其人身自相接,其間代之王多矣。

 

《六藝論》云:「燧人至伏犧一百八十七代。」

 

宋均注《文耀鉤》云:「女媧以下至神農七十二姓。」

 

譙周以為伏犧以次有三姓始至女媧,女媧之後五十姓至神農,神農至炎帝一百三十三姓。

 

是不當身相接。

 

譙周以神農炎帝為別人,又以神農為木德,女媧為水德,皆非鄭義也。

 

其五帝者,鄭注《中候•敕省圖》云:「德合五帝坐星者稱帝,則黃帝、金天氏、高陽氏、高辛氏、陶唐氏、有虞氏」是也。

 

實六人而稱五者,以其俱合五帝坐星也。

 

五帝所以稱帝者,《坤靈圖》云:「德配天地,在正不在私,稱之曰帝。」

 

茸荃稱王者,莊三年《穀梁傳》曰:「其曰王者,人所歸往也。」

 

散而言之,則三皇亦稱帝,則《月令》云「其帝太昊」是也。

 

五帝亦稱皇,則《呂刑》云「皇帝清問下民」是也。

 

至茸荃德劣,不得上同於天,唯稱王而已。

 

此云「太上貴德」,鄭云「帝皇之世」,則帝皇以上皆行德也。

 

所以《中候•握河紀》云:「皇道帝德,非朕所事。」

 

是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不同者但德由道生,道為其本,故道優於德。

 

散而言之,德亦是道,故總云「貴德」。

 

既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以次推之,則茸荃行仁,五霸行義。

 

五帝雖行德,亦能有仁,故《大學》云「堯舜率天下以仁」是也。

 

案《老子》云:「道常無名。」

 

河上公云:「能生天地人,則當大《易》之氣也。」

 

《道德經》云:「上德不德。」

 

其德稍劣於常道,則三皇之世,法大《易》之道行之也。

 

然則可行之道,則伏犧畫八卦之屬是也,三皇所行者也。

 

「下德不失德」,河上公云:「下德謂號謚之君。」

 

則五帝所行者也。

 

但三皇則道多德少,五帝則道少德多,此皆熊氏之說也。

 

今謂道者開通濟物之名,萬物由之而有,生之不為功,有之不自伐,虛無寂莫,隨物推移,則天地所生,微妙不測。

 

聖人能同天地之性,其愛養如此,謂之為道。

 

此則常道,人行大道也。

 

其如此善行為心,於已為得,雖不矜伐,意恆為善,謂之為德,此則劣於道也。

 

既能推恩濟養,惻隱矜恤於物,謂之為仁,又劣於德。

 

若其以仁招物,物不從已,征伐刑戮,使人服從,謂之為義,又劣於仁。

 

以義服從,恐其叛散,以禮制約,苟相羈縻,是之謂禮,又劣於義。

 

此是人情小禮,非大禮也。

 

聖人之身,俱包五事,遇可道行道,可德行德,可仁行仁,可義行義,皆隨時應物,其實諸事並有,非是有道德之時無仁義,有仁義之時無道德也。

 

此道德以大言之,則天地聖人之功也。

 

以小言之,則凡人之行也。

 

故鄭注《同禮》云:「道多才藝,德能躬行。」

 

謂於一人之上,亦能開通,亦於已為德。

 

以此言之,則《周禮》三德六德及《皋陶》九德,及《洪範》三德,諸經傳道德皆有分域,小大殊名,不足怪也。

 

○注「其民施而不惟報」。

 

○正義曰:惟,思也。

 

世既貴德,但有施惠而不思求報也。

 

○「其次務施報」。

 

○正義曰:「其次」謂茸荃之世也。

 

「務」猶事也。

 

茸荃之世,獨親其親,獨子其子,貨力為己,施則望報,以為恆事,故云「務施報」。

 

○「禮尚往來」者,言茸荃之世,其禮主尚往來。

 

○「貧賤而知好禮,則志不懾」者,懾,怯也,惑也。

 

貧者之容,好怯惑畏人,使心志不遂,若知禮者,則持禮而行之,故志不懾怯,是以於負販之中,必有所尊也。

 

○注「懾猶怯惑」。

 

○正義曰:何胤云:「憚所行為怯,迷於事為惑。」

 

義或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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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一


人生十年曰「幼」,學。

 

名曰幼,時始可學也。

 

《內則》曰:「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學書計。」

 

二十曰「弱「,冠。

 

三十曰「壯」,有室。

 

有室,有妻也。

 

妻稱室。

 

○冠,古亂反。

 

四十曰「強」,而仕。

 

五十曰「艾」,服官政。

 

艾,老也。

 

○艾,五蓋反,謂蒼艾色也;

 

一音刈,治也。

 

六十曰「耆」,指使。

 

指事使人也。

 

六十不與服戎,不親學。

 

○耆,渠夷反,賀瑒云:「至也,至老境也。」

 

與音預。

 

七十曰「老」,而傳。

 

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之父。

 

○傳,直專反,沈直戀反。

 

八十、九十曰「耄」。

 

耄,惛忘也。

 

《春秋傳》曰:「謂老將知,耄又及之。」

 

○旄,本又作耄,同,亡報反,注同:本或作「八十曰耋,九十曰旄」,後人妄加之。

 

惛音昏,一音呼困反。

 

忘,亡亮反,又如字。

 

知音智。

 

七年曰「悼」。

 

悼,憐愛也。

 

○悼,徒報反。

 

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愛幼而尊老。

 

百年曰「期頤」。

 

期猶要也。

 

頤,養也。

 

不知衣服食味,孝子要盡養道而已。

 

○頤,羊時反。

 

要,於遙反,又如字,下同。

 

養道,羊尚反,又如字。

 

大夫七十而致事。

 

致其所掌之事於君而告老。

 

若不得謝,謝猶聽也。

 

君必有命,勞苦辭謝之,其有德尚壯,則不聽耳。

 

○聽,吐丁反,後可以意求,皆不音。

 

勞如字,又力報反。

 

則必賜之幾杖,行役以婦人,適四方,乘安車,自稱曰「老夫」,幾杖、婦人、安車,所以養其身體也。

 

安車,坐乘,若今小車也。

 

老夫,老人稱也。

 

亦明君貪賢。

 

《春秋傳》曰:「老夫耄矣。」

 

於其國則稱名。

 

君雖尊異之,自稱猶若臣。

 

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

 

鄰國來問,必問於老者以答之。

 

制,法度。

 

[疏]「人生」至「其制」。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幼而從學,至於成德,終始之行,皆遵禮制,各隨文解之。

 

○「人生十年曰幼,學」者,謂初生之時至十歲。

 

依《內則》,子生八年「始教之讓,九年教之數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學書計」,故以十年為節也。

 

幼者,自始生至十九時,故《檀弓》云:「幼名者,三月為名稱幼。」

 

冠禮云:「棄爾幼志。」

 

是十九以前為幼。

 

《喪服傳》云:「子幼。」

 

鄭康成云:「十五已下,皆別有義。」

 

今云「十年曰幼,學」,是十歲而就業也。

 

○「二十曰弱,冠」者,二十成人,初加冠,體猶未壯,故曰弱也。

 

至二十九,通得名弱冠,以其血氣未定故也。

 

不曰「人生」,並承上可知也。

 

今謂庶人及士之子,若卿大夫十五以上則冠,故《喪服》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是也。

 

其冠儀與士同,故《郊特牲》云「無大夫冠禮」是也。

 

其大夫之子亦二十而冠,其諸侯之子亦二十而冠,天子之子則十二而冠。

 

若天子諸侯之身,則皆十二而冠。

 

具釋在《冠義》。

 

○「三十曰壯,有室」者,三十而立,血氣已定,故曰壯也。

 

壯有妻,妻居室中,故呼妻為室。

 

若通而言之,則宮室通名,故《爾雅》云:「宮謂之室,室謂之宮。」

 

別而言之,論其四面穹隆則宮,因其貯物充實則曰室,室之言實也。

 

今不云「有妻」而云「有室」者,妻者,齊也,齊為狹局,云室者,含妾媵,事類為廣。

 

案《媒氏》云:「男三十,女二十。」

 

鄭康成云:「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數也。」

 

《易》曰:「參天兩地而地而奇數焉。」

 

《白虎通》云:「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

 

女二十肌膚充盛,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

 

○「四十曰強,而仕」者,三十九以前通曰壯,壯久則強,故「四十曰強」。

 

強有二義,一則四十不惑,是智慮強;

 

二則氣力強也。

 

○「五十曰艾,服官政」者,四十九以前通曰強,年至五十,氣力已衰,髪蒼白,色如艾也。

 

五十是知天命之年,堪為大夫服事也。

 

大夫得專事其官政,故曰「服官政」也。

 

鄭康成注《孝經》云:「張官設府謂之卿大夫。」

 

即此之謂也。

 

熊氏云:「案《中候•運衡》云『年耆既艾』,注云:『七十曰艾。』

言七十者,以時堯年七十,故以七十言之。

 

又《中候•准讖哲》云:『仲父年艾,誰將逮政。』注云『七十曰艾』者,云誰將逮政,是告老致政,致政當七十之時,故以七十曰艾。」

 

○「六十曰耆,指使「者,賀瑒云:「耆,至也,至老之境也。

 

六十耳順,不得執事,但指事使人也。」

 

鄭注《射義》云:「耆耋皆老也。」

 

○注「六十」至「不親學」。

 

○正義曰:此《王制》文。

 

引之者,證不自使也。

 

○「七十曰老,而傳」者,六十至老境而未全老,七十其老已至,故言老也。

 

既年已老,則傳徙家事,付委子孫,不復指使也。

 

○注「傳家」至「之父」。

 

○正義曰:然庶子年老,亦得傳付子孫,而鄭唯云「謂宗子」者,為《喪服》有「宗子孤為殤」,鄭云:「言孤,有不孤者,謂父有廢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

 

鄭今欲會成《喪服》義,故引「宗子之父」也。

 

又一云「宗子」並謂五宗也。

 

五宗之子並是傳祭之身,故指之也。

 

庶子乃授家事於子,非相傳之事,此既云「傳」,故鄭知非庶子也。

 

必為宗子父者,以經言「傳」,傳者,上受父祖之事,下傳子孫,子孫之所傳家事,祭事為重,若非宗子,無由傳之。

 

但七十之時,祭祀之事猶親為之,其視濯溉則子孫,故《序卦》注云「謂父退居田裡,不能備祭宗廟,長子當親視滌濯鼎俎」是也。

 

若至八十,祭亦不為,故《王制》云:「八十齊喪之事不及也。」

 

注云:「不齊,則不祭也。」

 

○「八十、九十曰耄」,耄者,僻謬也。

 

人或八十而耄,或九十而耄,故並言二時也。

 

○注「耄惛」至「及之」。

 

○正義曰:「耄,惛忘也」者,「惛忘」即「僻謬」也。

 

○所引《春秋》,案《左傳》昭元年,周景王使劉定公勞晉趙孟,定公勸趙孟纂禹之績,廣樹之功。

 

趙孟對云:「老夫罪戾,朝不謀夕。」

 

劉子歸語王曰:「諺所謂老將知而耄及之者,其趙孟之謂乎?」

 

引之者,證老為耄。

 

○「七年曰悼」者,悼,憐愛也。

 

未有識慮,甚可憐愛也。

 

年七歲而在九十後者,以其同不加刑,故退而次之也。

 

○「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者,幼無識慮,則可憐愛,老已耄而可尊敬,雖有罪,而同不加其刑辟也。

 

《周禮•司剌》有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憃愚。

 

鄭注云:「若今時律令,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

 

故司剌有三赦,皆放免不坐也。

 

○「百年曰期頤」者,期,要也;

 

頤,養也。

 

人年百歲,不復知衣服飲食寒暖氣味,故人子用心,要求親之意而盡養道也。

 

「頤,養也」,《易•序卦》文。

 

「大夫七十而致事」者,七十曰老,在家則傳家事於子孫,在官致所掌職事還君,退還田裡也。

 

不云置而云致者,置是廢絕,致是與人,明朝廷必有賢代已也。

 

《白虎通》云:「臣年七十懸車致仕者,臣以執事趨走為職,七十耳目不聰明,是以退老去避賢也,所以長廉遠恥。

 

懸車,示不用也。

 

致事,致職於君。

 

君不使退而自去者,尊賢也。」

 

○「若不得謝」者,謝猶聽許也。

 

君若許其罷職,必辭謝云:「在朝日久,劬勞歲積。」

 

是許其致事也。

 

今不得聽,是其有德尚壯,猶堪掌事,不聽去也。

 

「則必賜之幾杖」者,熊氏云:「既不聽致事,則《祭義》云『七十杖於朝』是也。

 

聽致事,則《王制》云『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是也。」

 

案《書傳》云:「七十杖於朝。」

 

鄭注云:「朝當為國者,以其下有『八十杖於朝』,故以朝當為國也。

 

與《王制》同,並謂聽致事也。」

 

○「行役以婦人」者,行役,謂本國巡行役事。

 

婦人能養人,故許自隨也。

 

○「適四方,乘安車」者,「適四方」,謂遠聘異國時。

 

乘安車,安車,小車也,亦老人所宜。

 

然此養老之具,在國及出,皆得用之。

 

今言行役婦人,四方安車,則相互也,從語便,故離言之耳。

 

○「自稱曰老夫」者,若此老臣行役及適四方,應與人語,其自稱為老夫,言已是老大夫也。

 

必稱老者,明君貪賢之故,而臣老猶在其朝也。

 

○注「幾杖」至「耄矣」。

 

○正義曰:「安車,坐乘,若今小車」者,古者乘四馬之車立乘。

 

此臣既老,故乘一馬小車坐乘也。

 

庾蔚云:「漢世駕一馬而坐乘也。」

 

熊氏云:「案《書傳略說》云:『致仕者以朝,乘車輲輪。』

鄭云:『乘車,安車。

 

言輲輪,明其小也。』」

「《春秋傳》曰:老夫耄矣」者,引《左傳》,證老臣對他國人自稱老夫也。

 

此是《春秋》隱四年衛石碏辭也。

 

石碏子厚與衛州吁游,吁弒其異毋兄完而自立,未能和民,欲結強援,時陳侯有寵於周桓王,州吁與石厚往陳,欲因陳自達於周,而石碏遣人告陳曰:「衛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為也,此二人者,實弒寡君,敢即圖之。」

 

○「於其國則稱名」者,「於其國」,謂自與其君言也,雖老,猶自稱名也。

 

○注「君雖尊異之,自稱猶若臣」者,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士相見禮》云「士大夫於他邦之君曰外臣」,是上大夫於已君自稱為下臣,於他國君自稱為外臣。

 

又《玉藻》云「下大夫自名」,又鄭注《玉藻》云「下大夫自名,於他國則曰外臣某」,其是下大夫於已君稱名,於他國曰外臣某。

 

此既自稱老夫,宜是上大夫,而稱名從下大夫者,既被君尊異,故臣亦謙退,從下大夫之例而稱名也。

 

且《玉藻》所云,是其從下大夫例,然臣於君,單稱名無嫌也。

 

○「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者,越國猶他國也,若他國來問已國君之政,君雖已達其事,猶宜問於老賢,老賢則稱國之舊制以對他國之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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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6:08: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謀於長者,必操幾杖以從之。

 

從,猶就也。

 

○長,丁丈反,下皆同。

 

操,七刀反。

 

長者問,不辭讓而對,非禮也。

 

當謝不敏,若曾子之為。

 

[疏]「謀於」至「從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有事取謀議於長者,各依文解之。

 

○「操幾杖以從之」者,操,執持也。

 

杖可以策身,幾可以杖己,俱是養尊者之物,故於謀議之時將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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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6:10:0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凡為人子之禮,冬溫而夏凊,昏定而晨省。

 

安定其床衽也,省問其安否何如。

 

○夏,遐嫁反。

 

凊,七性反;

 

字從,冰,冷也;

 

本或作水旁,非也。

 

衽,而審反,徐而鴆反,席也。

 

在醜夷不爭。

 

丑,眾也。

 

夷猶儕也。

 

四皓曰:「陛下之等夷。」

 

○儕,仕皆反,等也,沈才詣反。

 

皓,元老反;

 

四皓,園公、綺季、夏黃公、角里先生。

 

[疏]「凡為」至「不爭」。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子事親奉養之禮,又去爭訟,今各隨文解之。

 

○「昏定而晨省」者,上云冬溫夏凊,是四時之法,今說一日之法。

 

定,安也。

 

晨,旦也。

 

應臥,當齊整床衽,使親體安定之後,退。

 

至明旦,既隔夜,早來視親之安否何如。

 

先昏後晨,兼示經宿之禮。

 

熊氏云:「晨省者,案《內則》云,同宮則雞初鳴,異宮則昧爽而朝。」

 

○「在醜夷不爭」者,此一句明朋儕禮也。

 

丑,眾也;

 

夷猶儕也,皆等類之名。

 

風俗語不同,故兼言之。

 

夫貴賤相臨,則存畏憚,朋儕等輩,喜爭勝負,亡身及親,故宜誡之以不爭。

 

○注「丑眾」至「等夷」。

 

○正義曰:「丑,眾也」,《釋詁》文,謂在眾不忿爭也。

 

云「四皓曰:陛下之等夷」者,證夷是等類也。

 

四皓,漢時隱人高士也。

 

其四人,一東園公,二綺裡季,三夏黃公,四角里先生,皆老,髪白皓素,因呼為四皓。

 

隱商山不仕,高祖數召不出。

 

後為高祖欲廢呂後之子盈,而立戚夫人之子趙王如意為大子,張良使太子卑辭安車遣辨士以請四皓,四皓果來,捨建城侯所。

 

至漢十一年,黥布反,高祖令太子將兵擊之。

 

四皓自相謂曰:「幾來欲以安太子,太子將兵,事危矣。」

 

乃說建城侯曰:「太子將兵有功則位不益,無功則從此受禍。

 

且太子所與諸將,皆嘗與上定天下驍將也。

 

今使太子將之,此無異使羊將狼,皆不肯為用,其無功必矣。

 

臣聞母愛者子抱之,今戚夫人日夜侍御,趙王常居前,上終不使不肖子居愛子之上,明乎其代大子之位必矣。

 

君何不急請呂後承間為上泣言:「黥布天下猛將,善用兵,諸將皆陛下之等夷,今令大子將此屬,莫肯為用。』」

於是呂後如四皓言以請高祖。

 

高祖時疾,自行,十二年破黥布還而疾益甚,愈欲易太子。

 

及燕置酒,太子侍,四皓從太子,高祖驚曰:「吾召公數歲,公逃我,今反從我兒乎!」

 

四皓曰:「陛下輕士善罵,臣等義不受辱,故恐而亡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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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6:12:1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夫為人子者,三賜不及車馬,三賜,三命也。

 

凡仕者,一命而受爵,再命而受衣服,三命而受車馬。

 

車馬,而身所以尊者備矣。

 

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逾於父。

 

天子諸侯之子不受,自卑遠於君。

 

○遠,於萬反。

 

故州閭鄉黨稱其孝也,兄弟親戚稱其慈也,僚友稱其弟也,執友稱其仁也,交遊稱其信也。

 

不敢重受賜者,心也,如此而五者備有焉。

 

《周禮》二十五家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

 

僚友,官同者。

 

執友,志同者。

 

○僚,本又作寮,了彫反,同官者。

 

弟,大計反,下注同。

 

見父之執,不謂之進不敢進,不謂之退不敢退,不問不敢對,敬父同志,如事父。

 

此孝子之行也。

 

[疏]「夫為」至「行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子謙卑,行著於外,所敬又廣。

 

今各隨文解之。

 

言「夫」者,貴賤悉然也。

 

「三賜」,三命也。

 

言為人子,雖受三命之尊,終不敢受車馬,車馬則身有成尊,便比逾於父,故不受。

 

所以許受三命,而不許受車馬者,命是榮美,光顯祖父,故受也;

 

車馬是安身,身安不關先祖,故不受也。

 

不云「不受」,而云「不及」者,受是已到之日,明人子非唯外跡不受,抑亦心所不及於此賜也。

 

○注「三賜」至「於君」。

 

○正義曰:云「三賜不及」者,受命即受賜,故三賜三命,故《公羊》云:「命者何?

 

加我服」,「錫者何?賜也。」

 

是其命賜將相也。

 

云「凡仕者,一命受爵,再命受衣服,三命受車馬」者,皆約《周禮•大宗伯》之文。

 

案《大宗伯》「一命受職」,職則爵也。

 

又《宗伯》「三命受位」,鄭康成云:「始有列位於王朝。」

 

今言「受車馬」者,但三命受位,即受車馬。

 

以經云「車馬」,故以「車馬」言之。

 

云「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逾於父」者,以公侯伯卿三命,其子不受,不敢比於父;

 

公侯伯大夫、子男卿再命,公侯伯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其子三命不受車馬者,皆是不敢逾於父。

 

不言天子諸侯之子不敢受者,以其父位既尊,不得言不敢比逾,故云「自卑遠於君」。

 

案《周禮》九儀,「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案《含文嘉》:「九賜: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斧鉞,八曰弓矢,九曰秬鬯。」

 

宋均注云:「進退有節,行步有度,賜以車馬,以代其步。

 

言成文章,行成法則,賜以衣服,以表其德。

 

動作有禮,賜以納陛,以安其體。

 

長於教誨,內懷至仁,賜以樂則,以化其民。

 

居處修理,房內不洩,賜以朱戶,以明其別。

 

勇猛勁疾,執義堅強,賜之虎賁,以備非常。

 

抗揚威武,志在宿衛,賜以斧鉞,使得專殺。

 

內懷仁德,執義不傾,賜以弓矢,使其專征。

 

慈孝公母,賜以秬鬯,以歸祭祀。」

 

鄭司農以《周禮》九命與九賜是一也。

 

然則此「三賜」,鄭康成知非「九賜」之第三,而云「三命之賜」者,康成以九命與九賜不同,九賜謂「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之後,始加九賜。

 

知者,《王制》云「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

 

二曰衣服之屬」是也。

 

又《宗伯》「八命作牧」注云:「侯伯有功德,加命得專征伐。」

 

《王制》云:「賜弓矢,然後征。」

 

《詩》云:「瑟彼玉瓚,黃流在中。」

 

傳曰:「九命然後賜以圭瓚。」

 

又《尚書•文侯》:「仇受弓矢秬鬯。」

 

《左傳》:「晉文公受大路、戎路、弓矢、秬鬯、虎賁。」

 

此皆九命之外,始有衣服、弓矢、秬鬯等之賜,故知九賜不與九命同也。

 

且此云「三賜不及車馬」,其九賜「一曰車馬」,何由三賜不及車馬乎?

 

故知此三賜非九賜之三賜也。

 

若是九賜之三賜,即是身八命九命之尊,禮絕凡庶,何得下文云州閭、鄉黨、僚友、交遊也?

 

故康成以為諸侯及卿大夫之子三命者。

 

其《公羊》說九賜之次,與《含文嘉》不同,一曰加服,二曰朱戶,三曰納陛,四曰輿馬,五曰樂則,六曰虎賁,七曰斧鉞,八曰弓矢,九曰秬鬯。

 

異人之說,故文有參差,大略同也。

 

《異義》許慎說九賜九命,鄭康成以為不同,具如前說,其大夫賜樂,《鄉飲酒》注云「大夫若君賜樂」,及《左傳》「魏絳有金石之樂」,非九賜之正法也。

 

車馬之賜,進退由於君命,今言不受者,君子仕,辭位不辭祿,其物終必受之,故鄭注下文「不敢受重賜者,心也。」

 

○「故州閭」至「稱其信也」。

 

《周禮•司徒》去王城百,置遠郊,遠郊之內為六鄉,六鄉之民,「五家為比,使之相保。

 

五比為閭,使之相受。

 

四閭為族,使之相葬。

 

五族為黨,使之相救。

 

五黨為州,使之相賙。

 

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又《遂人職》主六遂,六遂之民在遠郊之外,「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今不言六遂者,舉近耳。

 

若六遂之中有此孝者,則亦稱之也。

 

○「兄弟親戚稱其慈也」,親指族內,戚言族外。

 

慈者,篤愛之名。

 

兄弟,外內通稱。

 

親疏交接,並見其慈而稱之。

 

○「僚友稱其弟也」,僚友,同官者也。

 

弟者,事長次弟之名。

 

孝子能接同官,有所次序,不敢逾越等級,故同官之友稱之。

 

○「執友稱其仁也」,執友,執志同者也。

 

同師之友,意趣相得,綢繆切瑳,故其見仁恩之心而稱之。

 

○「交遊稱其信也」,交遊,泛交也。

 

結交遊往,本資信合,故稱信也。

 

熊氏云:「然此五句,上始州閭,下及交遊,亦其次也。

 

前孝後信,又為差序,略舉五者,餘行可知。

 

不敢受賜者,心也。

 

不受由心,故有五稱也。」

 

○「見父之執」者,此亦承為人子之事也。

 

明非惟見交遊為善,乃遍至父友也。

 

自上詣下曰見,自下朝上曰見。

 

父之執謂執友,與父同志者也。

 

或故往見,或路中相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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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6:13:3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夫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告、面同耳,反言面者,從外來,宜知親之顏色安否。

 

○告,古毒反。

 

所游必有常,所習必有業。

 

緣親之意,欲知之。

 

恆言不稱老。

 

廣敬。

 

年長以倍,則父事之。

 

謂年二十於四十者,人年二十,弱冠成人,有為人父之端。

 

今四十於二十者有子道。

 

《內則》曰:「年二十,惇行孝弟。」

 

○冠,工喚反。

 

惇,都溫反。

 

十年以長,則兄事之。

 

五年以長,則肩隨之。

 

肩隨者,與之並行差退。

 

○差,初佳反,徐初宜反。

 

群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

 

席以四人為節,因宜有所尊。

 

[疏]「夫為」至「異席」。

 

○正義曰:此一節亦明人子事親之法,遊方習業,及汎交之禮,亦各隨文解之。

 

○「恆言不稱老」者,老是尊稱,若其稱老,乃是己自尊大,非是孝子卑退之情,故注云:「廣敬。」

 

言廣者,非但敬親,因敬親廣敬他人。

 

或云子若自稱老,父母則甚老,則感動其親,故舜年五十而慕是也。

 

○「年長以倍,則父事之」者,此謂鄉里之中,非親非友,但二十以後,年長倍己,則以父道事之,即父黨隨行也。

 

○注「謂年」至「孝弟」。

 

○正義曰:人年三十而娶,於後乃有子,則三十於六十,乃是倍年。

 

今鄭言二十於四十者,但二十加冠成人,責以為人父為人子之禮,雖未有妻子,有為人父之端,又《內則》云「二十乃能敦行孝弟,可責以孝子之行」,故二十於四十,約之為倍年也。

 

以二十未合有子,故鄭云為人父之端,有子道也。

 

○「十年以長,則兄事之」者,謂年二十於三十者,全倍者父事之,半倍,故兄事之也。

 

凡事之,則正差退而雁行也。

 

○「五年以長,則肩隨之」者,謂並行而差退。

 

若未二十童子則無此禮,以其不能惇行孝弟。

 

《論語》云「與先生並行」,《王制》云「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者,舉成人有此禮也,童子禮則無也。

 

此謂二十於二十五者肩隨,則齊於雁行也。

 

然則以此肩隨而推之,上云父兄事之,豈是溫凊如親,正言其或行來坐席,推前相類耳。

 

○群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者,謂朋友居處法也。

 

群,朋友也。

 

子夏曰「吾離群」是也。

 

古者地敷橫席而容四人,四人則推長者居席端。

 

若有五人會,應一人別席,因推長者一人於異席也。

 

○注「席以」至「所尊」。

 

○正義曰:熊氏云:「知四人為節者,以此云『群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既長者一人異席,餘則四人矣。」

 

案《公食大夫禮》云:「蒲筵常,加萑席尋。」

 

此以蒲席者,故得容四人,此群居之法。

 

若賓主禮席,皆無同坐之法,故《鄉飲酒》賓介異席,又云:「眾賓之席,皆不屬焉。」

 

不相連屬也。」

 

《鄉射》「眾賓之席繼而西」,謂相連屬也。

 

《燕禮》及《大射》公三重,大夫再重,是皆異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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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6:16:1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為人子者,居不主奧,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門。

 

謂與父同宮者也,不敢當其尊處。

 

室中西南隅謂之奧。

 

道有左右。

 

中門,謂棖闑之中央。

 

《內則》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

 

○奧,烏報反,沈於六反。

 

處,昌慮反,下同。

 

棖,宜衡反,闑也。

 

闑,魚列、五結二反。

 

上,時掌反,凡言「以上」皆放此。

 

食饗不量也。

 

不制待賓客饌具之所有。

 

○食音嗣。

 

饗本又作享,香兩反。

 

古愛反。

 

饌,士戀反。

 

祭祀不為屍。

 

尊者之處,為其失子之道。

 

然則屍卜筮無父者。

 

○為其,音於偽反,下注除「不為孤」皆同。

 

聽於無聲,視於無形。

 

恆若親之將有教使然。

 

不登高,不臨深,不苟訾,不苟笑。

 

為其近危辱也。

 

人之性,不欲見毀訾,不欲見笑。

 

君子樂然後笑。

 

○訾音紫,毀也,沈又將知反。

 

樂音洛。

 

[疏]「為人」至「苟笑」。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居處及行立待賓祭祀敬慎之事,各隨文解之。

 

○此明孝子居處閨門之內。

 

不言凡者,或異居禮則不然。

 

○「居不主奧」者,主猶坐也。

 

奧者,室內西南隅也。

 

室鄉南戶,近東南角,則西南隅隱奧無事,故呼其名為奧。

 

常推尊者於閒樂無事之處,故尊者居必主奧也。

 

既是尊者所居,則人子不宜處之也。

 

○「坐不中席」者,一席四人,則席端為上。

 

今不云上席而言中者,舊通有二,一云敬無餘席,非唯不可上,亦不可中也;

 

一云共坐則席端為上,獨坐則席中為尊。

 

尊者宜獨,不與人共,則坐常居中,故卑者坐不得居中也。

 

○「行不中道」者,尊者常正路而行,卑者故不得也。

 

男女各路,路各有中也。

 

○「立不中門」者,中央有闑,闑傍有棖,棖謂之門梐。

 

今云「不中門」者,謂棖闑之中,是尊者所行,故人子不得當之而行也。

 

○注「謂與」至「異宮」。

 

○正義曰:凡上四事,皆謂與父同宮者爾。

 

若命士以上,則父子異宮則不禁。

 

所以爾者,有命既尊,各有臣僕,子孫應敬已故也。

 

云「不敢當其尊處」者,四事皆尊者之處。

 

「室中西南隅謂之奧」者,《爾雅•釋宮》文。

 

郭璞注云:「隱奧之處。」

 

「西北隅謂之屋漏」,孫氏云:「日光所漏入。」

 

「東北隅謂之宧」,孫氏云:「日側之明。」

 

是宧,明也。

 

「東隅謂之窔」,郭氏云:「隱暗也。」

 

云「《內則》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者,證有異居之道也。

 

○「食饗不為」者,熊氏云:「謂傳家事任子孫,若不傳家事,則子孫無待賓之事。

 

大夫士或相往來,設於饗食量也。

 

不制設待賓饌,其事由尊者所裁,而子不得輒豫限量多少也。」

 

○「祭祀不為屍」者,屍代尊者之處,故人子不為也。

 

○「聽於無聲」者,謂聽而不聞父母之聲,此明人子常禮也。

 

○「視於無形」者,謂視而不見父母之形,雖無聲無形,恆常於心想像,似見形聞聲,謂父母將有教,使己然也。

 

○「不苟訾,不苟笑」者,苟,且也。

 

相毀曰訾。

 

不樂而笑為苟笑。

 

彼雖有是非,而己苟譏毀訾笑之,皆非彼所欲,必反見毀辱,故孝子不為也。

 

○注「為其」至「後笑」。

 

○正義曰:「危」,解「不登高,不臨深」,「辱」釋不訾不笑也。

 

云「君子樂然後笑」者,引《論語》證不苟笑之事也。

 

此是公明賈答孔子云:「夫子樂然後笑,人不厭其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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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6:17:3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孝子不服暗,不登危,懼辱親也。

 

服,事也。

 

暗,冥也。

 

不於暗冥之中從事,為卒有非常,且嫌失禮也。

 

男女夜行以燭。

 

○瞑,本亦作冥,莫定反。

 

下同。

 

卒,才忽反。

 

父母存,不許友以死。

 

為忘親也,死為報仇讎。

 

不有私財, [疏]「孝子」至「私財」。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自謹慎其身,不許友以死,及不得有私財之事,各隨文解之。

 

○「不服暗」者,服,事也,謂不行事於闇中也。

 

一則為卒有非常,一則闇中行事,好生物嫌,故孝子深戒之。

 

○「父母存,不許友以死」者,謂不許為其友報仇讎也,親存存須供養,則孝子不可死也。

 

若父母存,許友報仇怨而死,是忘親也。

 

親亡則得許友報仇,故《周禮》有「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

 

《白虎通》云:「朋友之道親存不得行者,不得許友以其身,亦不許友以死耳。」

 

○「不有私財」者,家事統於尊,財關尊者,故無私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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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3 16:18:4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一


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純素。

 

為其有喪象也。

 

純,緣也。

 

《玉藻》曰:「縞冠玄武,子姓之冠也。

 

高冠素紕,既祥之冠也。」

 

《深衣》曰:「具父母,衣純以青。」

 

○純,諸允反,又之閏反,下及注皆同。

 

緣,悅絹反。

 

縞,古老反,沈又古到反。

 

紕,婢支反,徐補移反。

 

[疏]「為人」至「純素」。

 

○正義曰:此一節明為人子父母存及孤子衣冠純飾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

 

不言凡者,若仕者或遇凶荒,雖親存亦須素服,非要在親沒,故不言凡。

 

○「父母存,冠衣不純素」者,冠純謂冠飾也,衣純謂深衣領緣也。

 

《禮》,具父母,太父母,存冠衣純以繢;

 

若有父母,無太父母,則純以青;

 

若少而並無,則乃純素也。

 

故親存者不得純素也。

 

○注「為其」至「以青」。

 

○正義曰:引《玉藻》「縞冠玄武,子姓之冠」,證冠純有吉凶之別也。

 

縞冠者,薄絹為之。

 

玄武者,以黑繒為冠卷也。

 

子姓者,姓,生也,孫是子所生,故謂孫為子姓。

 

父有服未畢,子雖已除,猶未全吉也,故縞冠玄武。

 

玄武是吉,縞冠為凶,明吉凶兼服也。

 

何胤云:「繒裡卷武也。」

 

云「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又證有素為凶也。

 

當祥之日,朝服縞冠;

 

祥祭之後,則縞冠素紕。

 

何胤云:「素紕謂緣冠兩邊。」

 

云「《深衣》曰:具父母衣純以青」者,引證不純以素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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