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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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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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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19:41:4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五


子曰:「輕絕貧賤,而重絕富貴,則好賢不堅,而惡惡不著也。

 

人雖曰『不利』,吾不信也。

 

言此近徼利也。

 

○惡惡,上烏路反,下如字。

 

著,張慮反。

 

近,附近之近。

 

《詩》云:『朋友攸攝,攝以威儀。』」

 

攸,所也。

 

言朋友以禮義相攝正,不以貧富貴賤之利也。

 

[疏]「子曰」至「威儀」。

 

○正義曰:此一節明交友之道,唯善是仇,以威儀相攝佐也。

 

○「則好賢不堅,而惡惡不著也」者,以賢而貧賤則輕絕之,是「好賢不堅」。

 

惡而富貴則重絕之,則惡惡不著」也。

 

如此者,是貪利之人,故云「雖曰『不利』,吾不信也」。

 

○「《詩》云:朋友攸攝,攝以威儀」者,此《大雅•既醉》之篇,美成王之時大平之詩。

 

於時朋友群臣,所以禮義相攝佐之時以威儀也。

 

言不以富貴貧賤而求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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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19:42:5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五


子曰:「私惠不歸德,君子不自留焉。

 

私惠,謂不以公禮相慶賀,時以小物相問遺也。

 

言其物不可以為德,則君子不以身留此人也。

 

相惠以褻瀆、邪辟之物,是為不歸於德。

 

歸,或為「懷」。

 

○遺,於季反。

 

邪,似嗟反,徐以車反。

 

辟,匹亦反。

 

《詩》云:『人之好我,示我周行。』」

 

行,道也。

 

言示我以忠信之道。

 

○行,戶剛反,又如字。

 

[疏]「子曰」至「周行」。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子唯以德是與。

 

○「私惠不歸德」者,言人以私小恩惠相問遺,不歸依道德,如此者,君子之人不用留意於此等之人,言不受其惠也。

 

○「《詩》云:人之好我,示我周行」者,此《小雅•鹿鳴》之篇。

 

言文王燕飲群臣,愛好於我,示我以忠信之道也。

 

周,忠信。

 

行,道也。

 

惟以忠信正道以示我,不以褻瀆、邪辟之物而相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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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19:43:5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五


子曰:「苟有車,必見其軾;

 

苟有衣,必見其敝。

 

人苟或言之,必聞其聲;

 

苟或行之,必見其成。

 

言凡人舉事,必有後驗也。

 

「見其軾」,謂載也。

 

敝,敗衣也。

 

衣或在內,新時不見。

 

○軾音式。

 

敝,鄭婢世反,敗也,庾必世反,隱蔽也。

 

人苟或言之,一本無「人」字。

 

不見如字,又賢遍反。

 

《葛覃》曰:『服之無射。』」

 

射,厭也。

 

言己原采葛以為君子之衣,令君子服之無厭,言不虛也。

 

○覃,徒南反。

 

射音亦,注同。

 

厭,於艷反,後皆同。

 

令,力呈反。

 

[疏]「子曰」至「無射」。

 

○正義曰:此明人言行必慎其所終也;

 

將欲明之,故先以二事為譬喻也。

 

○「苟有其車,必見其軾」者,言人苟稱家有車,必見其車有載於物,不可虛也。

 

言有車無不載也。

 

○「苟有其衣,必見其敝」者,言人苟稱家有衣,必見其所著之衣,有終敝破也,不虛稱有衣而無敝也。

 

○「人苟或言之,必聞其聲」者,既稱有言,必聞其聲,不可有言而無聲也。

 

○「苟或行之,必見其成」者,人苟稱有行此事,必須見其成驗,不可虛稱有行而無成驗也。

 

○「《葛覃》曰:服之無射」者,此《周南•葛覃》之篇,美后妃之德也。

 

《詩》之本意,言后妃習絺綌之事,而無厭倦之心。

 

此則斷章云,采葛為君子之衣,君子得而服之無厭倦也。

 

言君子實得其服而不虛也,引之者,證人之所行終須有效也。

 

○注「衣或在內,新時不見」。

 

○正義曰:以經云「苟有其車必見其載,苟有其衣當言「必見其著」,今乃云「必見其敝」,以求初新著時,或在內裡,人不見也。

 

其敝破棄,時乃始見,故云「必見其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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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19:45:0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五


子曰:「言從而行之,則言不可飾也。

 

行從而言之,則行不可飾也。

 

從,猶隨也。

 

○行從,下孟反,下「則行」,下注「以行」同。

 

故君子寡言而行,以成其信,則民不得大其美而小其惡。

 

以行為驗,虛言無益於善也。

 

寡,當為「顧」,聲之誤也。

 

○寡音顧,出注。

 

《詩》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

 

斯言之玷,不可為也。』

 

玷,缺也。

 

言圭之缺,尚可磨而平之,言之缺無如之何。

 

○玷,丁簞反,又丁念反,下及注同。

 

摩,莫何反。

 

《小雅》曰:『允也君子,展也大成。』

 

允,信也。

 

展,誠也。

 

《君奭》曰:『昔在上帝,周田觀文王之德,其集大命於厥躬。』」

 

奭,召公名也,作《尚書》篇名也。

 

古文「周田觀文王之德」為「割申勸寧王之德」,今博士讀為「厥亂勸寧王之德」。

 

三者皆異,古文似近之。

 

割之言「蓋」也,言文王有誠信之德,天蓋申勸之,集大命於其身,謂命之使王天下也。

 

○奭音釋。

 

周田觀文,依注讀為「割申勸寧」。

 

召,尚照反,亦本作卲。

 

近,附近之近。

 

王,於況反。

 

[疏]「子曰」至「厥躬」。

 

○正義曰:此一節明重言行之事。

 

○「言從而行之,則言不可飾也」者,從,隨也。

 

謂言在於先,而後隨以行之,言當須實,不可虛飾也。

 

○「行從而言之,則行不可飾也」者,謂行在於前,言隨於後,論說於行,則行當須先實,不可虛飾也。

 

○「故君子寡言而行,以成其信」者,以其言行相副之,故君子當顧言而行,以成其信也。

 

○「則民不得大其美而小其惡」者,必須以行為驗,不用虛辭。

 

為此之故,則人不得虛增大其美事,而減小其惡事。

 

由美惡大小皆驗於行也。

 

○「《詩》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此《大雅•抑》之篇,刺厲王之詩也。

 

白圭之玉玷缺,尚可磨而平之。

 

此言語玷缺,不可為而改之,是「無如之何」也。

 

○「《小雅》曰:允也君子,展也大成」者,此《詩•小雅•車攻》之篇,美宣王之詩也。

 

允,信也,言信實矣。

 

君子,謂宣王。

 

展,誠也;

 

誠,實矣。

 

而「大成」,大平也。

 

引之者,證言信為本。

 

○「《君奭》曰:昔在上帝」者,此周公告君奭之辭也。

 

上帝,天也。

 

言往昔之時,在上天也。

 

○「周田觀文王之德」,周,當為「割」;

 

田,當為「申」;

 

觀,當為「勸」。

 

言文王有誠信之德,故上天蓋申重獎勸文王之德。

 

○「其集大命於厥躬」者,以文王誠信,故天命之。

 

引之者,證言當誠信也。

 

○注「奭召」至「下也」。

 

○正義曰:案《周書序》云:「召公為保,周公為師。」

 

「召公不說,周公作《君奭》。」

 

《君奭》經云:公曰「君奭」。

 

是「奭」為召公名也。

 

謂周公既致政,仍留為大師。

 

召公謂其貪於寵祿,故不說也。

 

周公以善告之,名篇為《君奭》,故云《尚書》篇名也。

 

云「古文周田觀文王之德,為割申勸寧王之德」者,以伏生所傳,歐陽、夏侯所注者為《今文尚書》,以衛、賈、馬所注者,元從壁中所出之古文,即鄭注《尚書》是也。

 

此「周」字,古文為「割」;

 

此「田」字,古文作「申」;

 

此「觀」字,古文為「勸」:皆字體相涉,今古錯亂。

 

此文《尚書》為「寧王」,亦義相涉也。

 

云「今博士讀為厥亂,勸寧王之德」者,謂《今文尚書》讀此「周田觀文王之德」為「厥亂勸寧王之德」也。

 

云「三者皆異,古文似近之」者,三者,謂此《禮記》及《古文尚書》,並今博士讀者,三者其文各異,而古文「周田」為「割申」,其字近於義理,故云「古文似近之」。

 

云「割之言蓋也」,割、蓋聲相近,故「割」讀為「蓋」,謂天蓋申勸之。

 

孔《尚書》猶為「割」,謂割制其義,與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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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19:46:0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五


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恆,不可以為卜筮。』

 

古之遺言與?

 

龜筮猶不能知也,而況於人乎?

 

恆,常也。

 

「不可為卜筮」,言卦兆不能見其情,定其吉凶也。

 

○與音餘。

 

《詩》云:『我龜既厭,不我告猶。』

 

猶,道也。

 

言褻而用之,龜厭之,不告以吉凶之道也。

 

《兌命》曰:『爵無及惡德。』

 

民立而正事,純而祭祀,是為不敬。

 

事煩則亂,事神則難。

 

惡德,無恆之德。

 

純,猶皆也。

 

言君祭祀,賜諸臣爵,毋與惡德之人也。

 

民將立以為正,言放效之疾。

 

事皆如是,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

 

惡德之人使事煩,「事煩則亂」,使事鬼神又難以得福也。

 

「純」,或為「煩」。

 

○兌音悅。

 

毋音無。

 

放,方往反。

 

效,戶教反。

 

《易》曰:『不恆其德,或承之羞。』

 

『恆其德偵。

 

婦人吉,夫子凶。』」

 

差,猶辱也。

 

偵,問也。

 

問正為偵。

 

婦人,從人者也,以問正為常德則吉。

 

男子當專行幹事,而以問正為常德,是亦無恆之人也。

 

○偵音貞,《周易》作「貞」。

 

幹,古半反。

 

[疏]「子曰」至「子凶」。

 

○正義曰:此一節明為人臣之法,當有恆也。

 

○「人而無恆,不可以為卜筮」者,南人,殷掌卜之人,有遺餘之言稱云:人而性行無恆,不可為卜筮。

 

「古之遺言與」?

 

龜筮猶不能得知無恆之人,而況於凡人乎。

 

○「詩云:我龜既厭,不我告猶」者,《小雅•小旻》之篇,刺幽王之詩。

 

言幽王性行無恆,數誣卜筮,故云我龜既厭倦於卜,不於我身告其吉凶之道也。

 

引之者,證無恆之人不可以為卜筮也。

 

○「《兌命》曰:爵無及惡德」者,此《尚書》傅說告高宗之辭,云祭祀之末,爵人之時,無復及此惡德之人。

 

惡德,無恆者也。

 

○「民立而正,事純而祭祀」者,純,皆也。

 

言若爵此惡德之人,則立之以為正事,在下必學之。

 

若每事皆爵此惡德之人,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

 

言無恆之人,不可祭祀也。

 

○「事煩則亂」者,言若使無恆惡德之人主掌祭祀,其事則煩,事煩則致亂也。

 

○「事神則難」者,若使惡德之人事其鬼神,則難得其福。

 

○「《易》曰:不恆其德,或承之羞」者,《恆卦》九三爻辭。

 

言人若不恆常其德,故承之羞辱。

 

引之者,證「人而無恆」,其行惡也。

 

○「恆其德偵,婦人吉,夫子凶」者,此《恆卦》六五爻辭。

 

偵,正也。

 

言恆常其德,問正於人,婦人吉也。

 

以婦人不自專,常須問正於人,故得吉。

 

夫子,男子也,當須自專權幹於事,若問正於人,失男子之道,故為凶。

 

引之者,證男子之無恆德,其行惡也。

 

○注「純猶」至「福也」。

 

○正義曰:「言君祭祀,賜諸臣爵,無與惡德之人也」者,此經直云「爵無及惡德」,必知因祭祀賜諸臣爵者,以下云「事純而祭祀,是為不敬」,故知因祭祀也。

 

云「事皆如是,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者,言於祭祀之末,不可爵此惡德人也。

 

○注「羞猶」至「人也」。

 

○正義曰:此「不恆其德,或承之羞」者,是《易•恆卦》巽下震上,九三爻辭,得正互體為乾,乾有剛健之德,體在巽。

 

巽為進退,是「不恆其德」也。

 

又互體為兌,兌為毀折,是將有羞辱也。

 

云「問正為偵」者,此「恆其德偵」,《恆卦》六五爻辭,以陰爻而處尊位,是天子之女。

 

又互體兌,兌為和說。

 

至尊主家之女,以和悅幹其家事,問正於人,故為「吉」也。

 

應在九二,又男子之象,體在巽,巽為進退,是無所定而婦言是從,故云「夫子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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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19:52:5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奔喪第三十四

陸曰:「鄭云:『《奔喪》者,居於他邦,聞喪奔歸之禮,實《曲禮》之正篇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奔喪》者,以其居他國,聞喪奔歸之禮。

 

此於《別錄》屬《喪服之禮》矣,實逸《曲禮》之正篇也。

 

漢興後得古文,而禮家又貪其說,因合於《禮記》耳。

 

奔喪禮司凶禮也。」

 

鄭云「逸禮」者,《漢書•藝文志》云:「漢興,始於魯淹中得古《禮》五十七篇。

 

其十七篇與今《儀禮》正同,其餘四十篇藏在秘府,謂之逸《禮》。

 

其《投壺禮》亦此類也。」

 

又《六藝論》云:「漢興,高堂生得《禮》十七篇。

 

後孔子壁中得古文《禮》五十七篇。

 

其十七篇與前同,而字多異。」

 

以此言之,則此《奔喪禮》十七篇外,既謂之逸,何以下文鄭注又引逸《奔喪禮》,似此《奔喪禮》外更有逸《禮》者,但此《奔喪禮》對十七篇為逸《禮》,內錄入於《記》,其不入於《記》者,又比此為逸也。

 

故二逸不同,其實祇是一篇也。

 

此《奔喪》一篇,兼天子、諸侯,然以士為主,故鄭下文注云:「未成服者,素委貌。」

 

是士之所服,故知「以士為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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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19:59:3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

 

雖有哀戚,猶辟害也,晝夜之分,別於昏明。

 

哭則遂行者,不為位。

 

○辟音避。

 

分,扶問反,又方云反。

 

別,彼列反。

 

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捨。

 

侵晨冒昏,彌益促也。

 

言「唯」,著異也。

 

○冒,亡北反,又亡報反。

 

著,張慮反。

 

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

 

謂以君命有為者也。

 

成喪服,得行則行。

 

○為,於偽反,一音如字。

 

過國至竟,哭,盡哀而止。

 

感此念親。

 

○竟音境,下同。

 

哭辟巿朝。

 

為驚眾也。

 

○辟音避。

 

朝,直遙反。

 

為,於偽反。

 

望其國竟哭。

 

斬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

 

○衰,七雷反,後皆同。

 

[疏]「遂行」至「竟哭」。

 

○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喪在路,至其國竟奔赴之節。

 

○「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者,此奉君命而使,使事未了,不可以己私喪廢於公事,故成服以俟君命,則人代己也。

 

○注「成喪服,得行則行」。

 

○正義曰:鄭云此者,恐成服之後,即便得行,故明之,云若成服已後得行,則可行;

 

若未得行,即不可行。

 

○注「感此念親」。

 

○正義曰:案《聘禮》云:行至他國竟上而誓眾,「使次介假道」。

 

是國竟,行禮之處。

 

去時親在,今返親亡,故哭盡哀戚,感此念親也。

 

凡聞喪,若聞父母之喪,其哭之不離聞喪之處,不得為位即奔之也。

 

若有君命,未得奔喪者,雖父母之喪,既聞喪而哭,又為位更哭也。

 

○注「斬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

 

○正義曰:以下云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則知斬衰望其國竟而「哭且遂行」。

 

雖云「斬衰」,其實母之齊衰亦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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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

 

雖有哀戚,猶辟害也,晝夜之分,別於昏明。

 

哭則遂行者,不為位。

 

○辟音避。

 

分,扶問反,又方云反。

 

別,彼列反。

 

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捨。

 

侵晨冒昏,彌益促也。

 

言「唯」,著異也。

 

○冒,亡北反,又亡報反。

 

著,張慮反。

 

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

 

謂以君命有為者也。

 

成喪服,得行則行。

 

○為,於偽反,一音如字。

 

過國至竟,哭,盡哀而止。

 

感此念親。

 

○竟音境,下同。

 

哭辟巿朝。

 

為驚眾也。

 

○辟音避。

 

朝,直遙反。

 

為,於偽反。

 

望其國竟哭。

 

斬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

 

○衰,七雷反,後皆同。

 

[疏]「遂行」至「竟哭」。

 

○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喪在路,至其國竟奔赴之節。

 

○「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者,此奉君命而使,使事未了,不可以己私喪廢於公事,故成服以俟君命,則人代己也。

 

○注「成喪服,得行則行」。

 

○正義曰:鄭云此者,恐成服之後,即便得行,故明之,云若成服已後得行,則可行;

 

若未得行,即不可行。

 

○注「感此念親」。

 

○正義曰:案《聘禮》云:行至他國竟上而誓眾,「使次介假道」。

 

是國竟,行禮之處。

 

去時親在,今返親亡,故哭盡哀戚,感此念親也。

 

凡聞喪,若聞父母之喪,其哭之不離聞喪之處,不得為位即奔之也。

 

若有君命,未得奔喪者,雖父母之喪,既聞喪而哭,又為位更哭也。

 

○注「斬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

 

○正義曰:以下云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則知斬衰望其國竟而「哭且遂行」。

 

雖云「斬衰」,其實母之齊衰亦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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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至於家,入門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括髪袒,「括髪袒」者,去飾也。

 

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

 

已成服者,固自喪服矣。

 

○括,古活反。

 

袒,徒早反。

 

去,羌呂反。

 

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踴,已殯者位在下。

 

○鄉,許亮反,下西鄉同。

 

襲絰於序東,絞帶,反位,拜賓,成踴,襲,服衣也。

 

不於又哭乃絰者,發喪已逾日,節於是可也。

 

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耳。

 

不散帶者,不見屍柩。

 

凡拜賓者就其位,既拜,反位,哭踴。

 

○絞,古卯反,下同,徐戶交反。

 

成踴音勇。

 

散,悉但反。

 

送賓,反位。

 

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踴,送賓皆如初。

 

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闔門,相者告就次。

 

次,倚廬也。

 

○闔,戶臘反。

 

相,息亮反,下相者皆同。

 

倚,於綺反。

 

於又哭,括髪袒,成踴。

 

於三哭,猶括髪袒,成踴。

 

又哭,至明日朝也。

 

三哭,又其明日朝也。

 

皆升堂括髪袒,如始至。

 

必又哭、三哭者,像小斂、大斂時也。

 

《雜記》曰:「士三踴。」

 

其夕哭從朝。

 

夕哭不括髪,不袒,不踴,不以為數。

 

○不以數也,色主反,本亦作「不以為數」。

 

數,色具反。

 

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

 

三日,三哭之明日也,既哭,成其喪服,杖於序東。

 

[疏]「至於」至「如初」。

 

○正義曰:此一節明父母之喪,奔至於家哭,及袒、踴成服之節,明父母之喪,奔入中門之左也。

 

○「升自西階」者,《曲禮》云:「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

 

今父母新死,未忍異於生,故不忍當阼階也,故「升自西」也。

 

「括髪袒」者,喪已經日,不笄纚,故即「括髪袒」也。

 

若尋常在家,親始喪,則笄纚,至明日小斂畢乃括髪。

 

此所「奔」者,謂主人也。

 

故下云「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之拜賓」。

 

此既親「拜賓」,故知主人也。

 

此謂奔父之喪。

 

若母之喪,又哭則免。

 

此下文云「又哭括髪袒」,故知為父也。

 

此謂未成服也,故下云「三日成服。」

 

○「襲絰於序東」者,謂在堂下當序牆之東,非謂堂上之序東也。

 

○「送絰皆如初」者,謂前送賓畢而反位,後送賓亦畢而反位,故云「皆如初」也。

 

「於又哭,括髪袒,成踴。

 

於三哭,猶括髪袒,成踴」者,括髪袒,皆在堂上,殯東西面,成踴則在堂下之東西面位也。

 

○「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者,謂於堂下之東拜賓成踴,送賓反位,故云「皆如初」也。

 

○注「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

 

○正義曰:「知素委貌、深衣」者,案《曾子問》篇云:婿親迎女,在塗遭喪,「女改服,布深衣,縞總」。

 

女人之「縞總」,似男子之素冠,故知「布深衣」,「素冠」。

 

又《小記》云「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明知在路皆冠也。

 

此「素委貌」,謂士、庶人,若大夫已上,則素弁也。

 

○注云「已殯者位在下」。

 

○正義曰:案《士喪禮》:小斂訖,降自西階即位。

 

故知殯畢位在下。

 

小斂之後,未殯之前,雖降在堂下,仍更升堂。

 

至既殯之後,則長在阼階之下,故云既殯位在下也。

 

○注「襲服」至「哭踴」。

 

○正義曰:云「不於又哭乃絰」者,案《士喪禮》:小斂訖,「奉屍侇於堂」,降,成踴,乃絰於序東。

 

在家小斂,當奔之禮又哭,既小斂著絰,則合又哭乃絰,故云「不於又哭乃絰者,發喪已逾日,節於是可也」。

 

云「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耳」者,謂威儀節度與在家同,其帶絰等,自用其奔喪日數也。

 

云「不散帶者,不見屍柩」者,以《士喪禮》云:既小斂,帶絰散麻,三日乃絞垂。

 

今奔喪初至,則絞帶與在家異,故云「不散麻者,不見屍柩」也。

 

知此「絞帶」非像革帶之「絞帶」,而必以為絰之散垂而絞之者,以《雜記》云:「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

 

彼「帶絰」,謂絰之垂者,是主人成絰之後,明知此「絞帶」亦謂絰之散垂而絞之,故不以為象革帶之「絞帶」也。

 

且要帶為重,像革帶之絞帶為輕,此絞當舉重者,不應舉輕之絞帶,故以為絞絰之垂者。

 

注又哭」至「為數」。

 

○正義曰:知又哭、三哭「皆升堂,括髪袒」者,約《士喪禮》小斂、大斂主人皆升堂,故知此「皆升堂」也。

 

引「《雜記》云:士三踴。

 

其夕哭從朝。

 

夕哭,不括髪、不袒、不踴」者,彼云「三踴」,夕無踴,唯稱「三踴」。

 

此云三哭而不踴,故知夕雖哭而不踴。

 

故數「夕哭」但云「三哭」。

 

「不袒」者,以《小記》篇云:「三日五哭三袒。」

 

既云「三袒」,故知夕不袒也。

 

○注「既哭,成其喪服,杖於序東」。

 

○正義曰:知在「序東」者,約《士喪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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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03:0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之拜賓送賓。

 

奔喪者自齊衰以下,入門左,中庭北面,哭盡哀,免麻於序東,即位袒,與主人哭,成踴。

 

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喪,統於主人也。

 

麻,亦絰帶也。

 

於此言「麻」者,明所奔喪雖有輕者,不至喪所,無改服也。

 

凡袒者於位,襲於序東,袒、襲不相因位。

 

此麻乃袒,變於為父母也。

 

○為,於偽反,注「變於為父」,下注「為母」皆同。

 

齊音咨,下同。

 

免音問,下及注皆同。

 

於又哭、三哭皆免袒。

 

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

 

又哭、三哭,亦入門左,中庭北面,如始至時也。

 

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

 

待奔喪者無變,嫌賓客之也。

 

於賓客,以哀變為敬,此骨肉,哀則自哀矣。

 

於此乃言「待之」,明奔喪者至三哭猶不以序入也。

 

[疏]「奔喪」至「變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奔齊衰以下之喪。

 

○注「不升」至「母也」。

 

○正義曰:「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喪,統於主人」者,解前文奔喪「升自西階」。

 

此云「中庭北面」,故云「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喪,統屬於主人」。

 

以主人待奔之人,但在東階之下不升堂,故奔喪者在中庭北面,繼統於主人也。

 

主人唯饋、奠有事之時乃升堂,若尋常無事,恆在堂下也。

 

下文云「奔母之喪」,則前經「升自西階」者,是奔父之喪。

 

此云「奔母之喪」者,其實奔父母喪,亦升自西階,故下經「奔母之喪」,直云「西面哭」,不云「升」,從上文也。

 

云「於此言麻者,明所奔喪雖有輕者,不至喪所,無改服也」者,熊氏及沈氏以父母之喪,來至喪所,乃改服襲絰帶。

 

若齊衰以下之喪,亦至喪所乃免麻而改服也。

 

今此齊衰來至喪所,若不稱麻,恐是輕喪在路之上已改服著麻,故於此至家乃稱「麻」,欲明所奔之喪,雖有輕喪,不來至喪所,無道路之上改服著麻,故云「明所奔喪,雖有輕者,不至喪所,無改服也」。

 

皇氏以為謂奔齊衰之喪,不至喪所,謂不升堂。

 

全不解注意,其義非也。

 

此麻則帶絰變文耳。

 

云「凡袒者於位,襲於序東,袒、襲不相因位」者,此奔齊衰之喪,經云「免麻於序東,即位袒」,是袒在於位也。

 

「免麻於序東」,麻,即襲也。

 

序東在位北隱映於序,是「袒、襲不相因位」也。

 

云「此麻乃袒,變於為父母也」者,以此經先云「免麻」,乃云「即位袒」。

 

案:上文父母之喪,先云「括髪袒」,乃云「襲絰於序東」,是與父母異也,故云「此麻乃袒,變於為父母也」。

 

○注「又哭」至「時也」。

 

○正義曰:鄭知「又哭、三哭」,「如始至時」者,以上奔父之喪,又哭、三哭皆「括髪袒」、成踴如初至,則知齊衰以下之喪,「又哭、三哭」皆如初至時。

 

○注「待奔」至「入也」。

 

○正義曰:「待奔喪者無變,嫌賓客之」者,釋所云不變義也。

 

禮以變為敬,若有客則拜賓,與之成踴,示敬賓,故變也。

 

今此奔者是骨肉之恩,哀則哀矣,則不須為變,明不如賓客也。

 

云「於此乃言待之,明奔喪者至三哭猶不以序入也」者,言主人男女待此奔者,應就初哭成踴下而言之,今方於三哭以後言之者,若平常五屬入哭,則與主人為次,重者前,輕者後。

 

今奔喪者急哀,但獨入哭,不俟主人為次序,非唯初至如此,至主人又哭、三哭皆然,故於三哭之下,明其待之無變,明悉如初,至三哭猶不以常禮次序以入。

 

此謂男子奔喪,故待之無變。

 

若婦人奔喪,則待異於男子,與賓客同。

 

故下文「婦人奔喪」,「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踴」。

 

注云:「拾,更也。

 

主人與之更踴,賓客之。」

 

是待婦人為賓客禮,以婦人外成適他族故也。

 

雖以賓客待之,亦為異於賓客之禮,故《雜記》云:「婦人奔喪,入自闈門,升自側階。」

 

註:「入自闈門,升自側階,異於女賓。」

 

若女賓則《喪大記》篇云:「寄公夫人,入自大門。」

 

今此入闈門,是異於女賓,以婦人雖是外成,以奔夫屬,不得全同女賓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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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04:1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奔母之喪,西面哭盡哀,括髪袒,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踴,襲、免、絰於序東。

 

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

 

於又哭,不括髪。

 

為母於又哭而免,輕於父也,其他則同。

 

○而免,本或作「而不免」者非。

 

[疏]「奔母」至「括髪」。

 

○正義曰:此一經論奔母之喪節也。

 

此謂適子,故經云「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

 

若庶子,則亦主人為之拜賓送賓。

 

○注「為母於又哭而免,輕於為父也」。

 

○正義曰:此文「又哭不括髪」,與《喪服小記》篇云「又哭而免」,其理雖同,其日則異。

 

於《喪服小記》,據在家小斂之後,又哭之時,不括髪而免也。

 

此則從外奔喪至內,乃不括髪而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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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05:4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踴。

 

婦人,謂姑、姊妹、女子子也。

 

東階,東面階也。

 

婦人入者由闈門。

 

東髽,髽於東序,不髽於房,變於在室者也。

 

去纚大紒曰「髽」。

 

拾,更也。

 

主人與之更踴,賓客之。

 

○髽,側瓜反。

 

拾,其劫反,注同。

 

闈音違,舊音暉。

 

去,起呂反。

 

纚,色買、所綺二反。

 

紒音計。

 

更音庚,下同。

 

[疏]「婦人」至「拾踴」。

 

○正義曰:此婦人奔喪之禮也。

 

○注「婦人」至「客之」。

 

○正義曰:「婦人入者由闈門」,知入自闈門者,《雜記》篇云:「以諸侯夫人奔喪,入自闈門。」

 

明卿、大夫以下婦人皆從闈門入也。

 

闈門,謂東邊之門。

 

云「髽於東序」者,以男子之免在東序,故知婦人亦髽於東序,既掩映之處,在堂上也。

 

男子則堂下也。

 

經云「升自東階」者,謂東面之階,故《雜記》云:「升自側階。」

 

云「不髽於房,變於在室」者,熊氏云「亦未殯之前,婦人髽於室」,故《士喪禮》云「婦人髽於室」。

 

若既殯之後,室中是神之所處,婦人在堂,當髽於東房。

 

今此婦人始來奔喪,故「髽於東序」耳。

 

此文據天子、諸侯之禮。

 

案《大記》云:「婦人髽帶麻於房中。」

 

○注云:「天子諸侯之禮。

 

房中,則西房也。」

 

云「去纚大紒曰髽」者,鄭注《士喪禮》云:髽之異於髻髪者,既去纚而以髪為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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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06:4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坐,哭盡哀。

 

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成踴,盡哀,括髪,東即主人位。

 

絰絞帶,哭,成踴,拜賓,反位,成踴。

 

相者告事畢。

 

「主人之待之」,謂在家者也。

 

哭於墓,為父母則袒。

 

「告事畢」者,於此後無事也。

 

○相,息亮反,下同。

 

為,於偽反。

 

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括髪袒,成踴,東即位。

 

拜賓,成踴。

 

賓出,主人拜送。

 

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踴,送賓如初。

 

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

 

相者告就次。

 

於又哭,括髪,成踴。

 

於三哭,猶括髪、成踴。

 

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久,殺之也。

 

逸《奔喪禮》說不及殯日,於又哭猶括髪,即位不袒。

 

「告事畢」者,五哭而不復哭也。

 

成服之朝為四哭,此謂既期乃後歸至者也。

 

其未期,猶朝夕哭,不止於五哭。

 

○冠音官。

 

袒音但。

 

殺,色界反,下哀殺同。

 

復,扶又反。

 

期音基,下同。

 

為母所以異於父者,壹括髪,其餘免以終事。

 

他如奔父之禮。

 

壹括髪,謂歸入門哭時也。

 

於此乃言為母異於父者,明及殯、不及殯其異者同。

 

○為,於偽反,注及下「為父」同。

 

[疏]「奔喪」至「之禮」。

 

○正義曰:此一節論既葬之後,奔父母之喪禮。

 

○「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者,主人,謂先在家者,非謂適子也。

 

此奔喪者自是適子,故經云「拜賓,反位,成踴」。

 

若非適子,則不得「拜賓」也。

 

○「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者,「三日成服」,謂來奔喪日後三日,通奔日則為四日,於此日成服,則「五哭」矣。

 

「相者告事畢」,謂成服之日為四哭,成服明日之朝為五哭。

 

此謂既葬已後而來歸,故唯「五哭」,「相者告事畢」,不復哭也。

 

○注「主人」至「事也」。

 

○正義曰:鄭注嫌經云主人是適子,故云「主人,謂在家者」。

 

必知然者,以奔喪者親自拜賓,是奔喪者身為主人,不得待者為主人,故云謂在家者也。

 

云「哭於墓,為父母則袒」者,以下文云「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踴,東括髪袒」。

 

除喪畢尚「括髪袒」,明葬後歸為父母袒可知也。

 

云「告事畢者,於此後無事也」,釋所以墓所初哭成踴,則「告事畢」者,以墓所既括髪絰絞帶拜賓之後,於此墓所更無事也。

 

○注「又哭」至「五哭」。

 

○正義曰:「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久,殺之也」,今經云又哭、三哭,但云「括髪」,不云「袒」者,既葬已後,哀情稍殺故也。

 

云「成服之朝為四哭」者,以初至象始死為一哭,明日象小斂為二哭,又明日象大斂為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為四哭,又明日為五哭,皆數朝哭,不數夕哭,故為「五」也。

 

云「此謂既期乃後歸至者也」,若其未期之前,在家者猶朝夕哭,則知奔喪者亦朝夕哭。

 

今云「五哭,相者告事畢」,明是既期已後,故朔望朝哭而已。

 

故鄭云「其未期,猶朝夕哭,不止於五哭也」。

 

○注「壹括」至「者同」。

 

○正義曰:「壹括髪,謂婦入門哭時」者,鄭恐「壹括髪」是墓所括髪,入門則不括髪,故明之云「壹括髪,謂入門哭時」者,謂以筵幾在堂,不應入門,遂不括髪,故云「謂入門時」也。

 

云「於此乃言為母異於父者,明及殯、不及殯其異者同」,釋為母異於父,應從上文及殯奔母之喪而言之。

 

今乃於不及殯後始言「為母異於父」之意,若及殯則言「異於父」,恐不包「不及殯」。

 

若不及殯處而言之,則及殯之處灼然可知,是舉後總明前也。

 

故云「明及殯、不及殯其異者同」,謂及殯「壹括髪」,不及殯亦「壹括髪」。

 

是異於父者,其事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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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07: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齊衰以下,不及殯,先之墓。

 

西面哭,盡哀,不北面者,亦統於主人。

 

免麻於東方,即位,與主人哭,成踴,襲。

 

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

 

賓有後職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畢。

 

不言袒,言襲者,容齊衰親者或袒可。

 

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免袒,成踴,東即位,拜賓,成踴。

 

賓出,主人拜送。

 

於又哭,免袒,成踴。

 

於三哭,猶免袒、成踴。

 

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為父,於又哭括髪而不袒。

 

此又哭、三哭皆言袒。

 

「袒」,衍字也。

 

[疏]「齊衰」至「事畢」。

 

○正義曰:此一節明既葬之後,奔齊衰以下喪禮。

 

但齊衰以下有大功、小功、緦麻,日月多少不同。

 

若奔在葬後而三月之外,大功以上,則有免麻東方,三日成服。

 

若小功、緦麻之喪,則不得有三日成服。

 

小功以下不稅,無追服之理。

 

若葬後通葬前未滿五月,小功則亦三日成服。

 

其緦麻之喪,止臨喪節而來,亦得三日成服也。

 

「東即位,拜賓,成踴」者,「東即位」,謂奔喪者於東方就哭位。

 

「拜賓」,謂主人代之拜賓。

 

「成踴」,謂奔喪者於主人拜賓之時而成踴。

 

凡言「成踴」,每一節有三踴,凡三節九踴,乃謂之「成」也。

 

○注「不言袒,言襲者,容齊衰親者或袒可」。

 

○正義曰:今案經文直言「免麻於東方,即位」,不稱「袒」,而下云「成踴,襲」。

 

下既稱「襲」,則有「袒」理。

 

經若言「袒」,恐齊衰以下皆袒,故不得總言「袒」也。

 

經稱「襲」者,容有齊衰重為之得襲,故言「襲」。

 

○注「為父」至「字也」。

 

○正義曰:知「為父,於又哭括髪而不袒」者,案上文為父「不及殯」,「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括髪袒」,下文云「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髪成踴」,不言「袒」,是為父於又哭括髪而不袒也。

 

云「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者,今齊衰以下之喪,經文於又哭、三哭乃更言「袒」,輕喪而袒非其宜,故知經之「袒」,衍餘之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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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08:5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聞喪不得奔喪,哭盡哀。

 

問故,又哭盡哀。

 

乃為位,括髪袒,成踴,襲、絰、絞帶,即位。

 

聞父母喪而不得奔,謂以君命有事,不然者,不得為位。

 

位有酇列之處,如於家朝夕哭位矣。

 

不於又哭乃絰者,喪至此逾日,節於是可也。

 

○酇,子短反。

 

處,昌慮反,下之處同。

 

拜賓,反位,成踴。

 

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反位。

 

若有賓後至者,拜之、成踴、送賓如初。

 

於又哭,括髪袒,成踴。

 

於三哭,猶括髪袒,成踴。

 

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

 

不言「就次」者,當從其事,不可以喪服廢公職也。

 

其在官,亦告就次。

 

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殺,亦可以止。

 

[疏]「聞喪」至「如初」。

 

○正義曰:此一節明聞喪不得奔,於所聞之處發喪成服之禮。

 

○「聞喪不得奔」者,謂以君命有事,其事未了,故不得奔喪也。

 

「乃為位」者,謂以君命使,故得為位,如朝夕哭位矣。

 

○「襲、絰、絞帶,即位」者,於此聞喪之日,覆哭踴畢,襲所袒之衣,著首絰絞帶之垂,即東方之位。

 

○「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者,三日成服通數聞喪為四日。

 

五哭,謂成服之明日哭也。

 

於此哭時有賓來,即拜而迎之,去即送之,皆如初。

 

於五哭訖,亦可以止者也。

 

不云「相者告事畢」,《禮》文略也。

 

○注「聞父」至「可也」。

 

○正義曰:「知聞父母喪而不得奔,謂以君命有事」者,若非君命有事,則不得為位,當須速奔。

 

今「乃為位」,故知「以君命有事」也。

 

云「不於又哭乃絰者,喪至此逾日,節於是可也」者,「不於又哭」,謂不於明日之又哭。

 

此經云「又哭」,謂當日之中,對初聞喪之哭乃為「又哭」。

 

於此哭後,乃絰絞帶,與明日又哭別也。

 

初聞喪,像始死。

 

明日又哭,像小斂時也。

 

《士喪禮》云「小斂乃絰」,則此亦當又哭乃絰。

 

今於聞喪之日即絰帶者,以喪至此赴者至,逾其日節,故於是聞喪之日可加絰帶也。

 

○注「其在」至「以止」。

 

○正義曰:在官,謂在官府館舍,館舍是賓之所專有,由館舍之中而作廬,故知禮畢「亦告就次」。

 

云「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殺,亦可以止」者,此經唯云「五哭」,不云「哀止」。

 

知「可以止」者,若成服之後,恆常有哭,何須特云「五哭」之文,明五哭之後,不復朝夕有哭,故以「五哭」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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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若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踴,東括髪袒,絰,拜賓,成踴,送賓,反位,又哭盡哀,遂除,於家不哭。

 

東,東即主人位,如不及殯者也。

 

遂除,除於墓而歸。

 

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與之哭,不踴。

 

「無變於服」,自若時服也。

 

亦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

 

[疏]「若除」至「不踴」。

 

○正義曰:此一節明除服之後奔父母喪節。

 

「則之墓,哭,成踴」者,亦謂主人適子,初在墓南北面,哭,成踴,乃來就主人之位,括髪袒也。

 

○「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者,主人,亦謂在家者。

 

「無變於服」,謂著平常之吉服。

 

「不踴」者,以在家者其服已除,哀情已殺,故「不踴」也。

 

○注「東東」至「而歸」。

 

○正義曰:以東方是主人之位,經云「東」,故云「即主人之位」。

 

云「如不及殯者也」,以上文奔父母之喪,「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哭」,下文東即主人之位,除喪之後,奔其位,如不及殯之時。

 

云「遂除,於墓而歸」者,以經云「遂除,於家不哭」,鄭恐來至家始除服,故明之。

 

云「遂除」,謂墓所遂除服,至於家不復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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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10:3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自齊衰以下,所以異者免麻。

 

[疏]「自齊」至「免麻」。

 

○正義曰:此一節明齊衰以下除服之後奔喪之節,唯著免麻,不括髪,墓所哭罷即除。

 

此「免麻」者,當謂至緦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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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11:5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凡為位,非親喪,齊衰以下皆即位。

 

哭盡哀,而東免、絰,即位,袒,成踴。

 

謂無君事,又無故,可得奔喪,而以己私未奔者也。

 

唯父母之喪,則不為位,其哭之不離聞喪之處。

 

齊衰以下,更為位而哭,皆可行乃行。

 

○離,力智反。

 

襲,拜賓,反位,哭,成踴,送賓,反位。

 

相者告就次。

 

三日五哭,卒,主人出送賓,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哭止,相者告事畢。

 

成服,拜賓。

 

卒,猶止也。

 

「三日五哭」者,始聞喪,訖夕為位,乃出就次,一哭也,與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

 

不五朝哭,而數朝、夕,備五哭而止。

 

亦為急奔喪,己私事當畢,亦明日乃成服。

 

凡云「五哭」者,其後有賓,亦與之哭而拜之。

 

○之朝,朝,旦也,下同。

 

數,色主反。

 

為,於偽反。

 

若所為位家遠,則成服而往。

 

謂所當奔者,外喪也。

 

外喪緩而道遠,成服乃行,容待繼也。

 

○繼,子西反,資糧也,一音咨。

 

[疏]「凡為」至「而往」。

 

○正義曰:此一節明齊衰以下不得往奔,則於所聞之處為位,及免、絰、成服之禮。

 

○「三日五哭」者,謂初聞喪為一哭,明日朝、夕二哭,又明日朝、夕二哭,總為「五哭」。

 

所以三日為五哭者,為急欲奔喪,以己之私事須營早了,故三日而五哭止也。

 

○注「謂無」至「乃行」。

 

○正義曰:己聞齊衰以下之喪,既不銜君事,又無私事,故可得早奔,唯以己之私事未得奔者。

 

必知「無君事」者,若銜君命,於事為重,唯父母之喪,乃敢顯然為酇列之位。

 

今若銜君使命,聞齊衰以下輕喪,不敢以私害公,不敢顯然為位。

 

此言「為位」,故知無君命,自以私事未得奔者。

 

云「齊衰以下,更為位而哭,皆可行乃行」者,齊衰以下,於聞喪之處已哭,哭罷更為位而哭,「可行即行」,以齊衰以下皆然,故云「皆」也。

 

○注「數朝」至「拜之」。

 

○正義曰:前云三日成服,於五哭皆數朝哭,五日而五哭,唯三日數夕哭為五哭者,前文三日五哭,成服之後,乃云「五哭」,故數「成服」後日之哭乃為「五」。

 

此「三日五哭」,是三日之內為「五哭」故數夕哭為「五哭」。

 

經文不同,故鄭注亦異。

 

云「亦明日乃成服」者,鄭恐三日為五哭,恐數聞喪三日亦成服,故云「明日乃成服」,以成服必除初聞喪為三日也。

 

云「凡云五哭者,其後有賓,亦與之哭而拜之」者,從上以來四處有「五哭」之文,上兩處於五哭之下無拜賓、送賓之事。

 

下兩處五哭之文雖有拜賓、送賓,恐與上有異,故鄭總明之,云「凡云五哭者,其後有賓,亦與之哭而拜之」,總結於上也。

 

○ 注「外喪緩而道遠,成服乃行,容待繼也」。

 

○ 正義曰:以外喪恩輕,故哀情緩也。

 

道路又遠,容待繼持賵贈之物,故成服乃去也。

 

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

 

奔喪哭,親疏遠近之差也。

 

○差,初佳反,又初宜反,下同。

 

[疏]「齊衰」至「而哭」。

 

○正義曰:此一節明奔喪所至之處哭泣之禮。

 

《案雜記》云「大功望鄉而哭」,此云「望門而哭」者,《雜記》所云者,謂本齊衰喪者降服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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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12:5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哭父之黨於廟,母、妻之黨於寢,師於廟門外,朋友於寢門外,所識於野張帷。

 

此因五服聞喪而哭,列人恩諸所當哭者也。

 

黨,謂族類無服者也。

 

逸《奔喪禮》曰:「哭父族與母黨於廟,妻之黨於寢,朋友於寢門外,壹哭而已,不踴。」

 

言「壹哭而已」,則不為位矣。

 

凡為位不奠。

 

以其精神不在乎是。

 

哭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

 

此臣聞君喪而未奔,為位而哭尊卑日數之差也。

 

士亦有屬吏,賤,不得君臣之名。

 

大夫哭諸侯,不敢拜賓。

 

謂哭其舊君,不敢拜賓,闢為主。

 

○辟音避。

 

諸臣在他國,為位而哭,不敢拜賓。

 

謂大夫、士使於列國。

 

○使,色吏反。

 

與諸侯為兄弟,亦為位而哭。

 

族親昏姻在異國者。

 

凡為位者壹袒。

 

謂於禮正,可為位而哭也。

 

始聞喪,哭而袒,其明日則否。

 

父母之喪,自若三袒也。

 

[疏]「哭父」至「壹袒」。

 

○正義曰:此一節明無服之親聞喪所哭之處。

 

案《檀弓》云「師,吾哭諸寢」,與此異;

 

「兄弟,吾哭諸廟」,與此同;

 

「朋友,哭諸寢門外」,與此同。

 

其不同者,熊氏云:「《檀弓》所云殷禮也。

 

此所云周法也。」

 

此「哭父黨於廟」,而《檀弓》云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

 

若無殯,則在寢。

 

與此不同者,異代禮也。

 

此母黨在寢,逸《奔喪禮》「母黨在廟」者,皇氏云:「母存則哭於寢,母亡則哭於廟。」

 

熊氏云:「哭於廟者,是親母黨;

 

哭於寢者,蓋慈母繼母之黨。」

 

未知孰是,故兩存之。

 

沈氏云:「事由父者哭之廟,事由己者則哭之寢。」

 

此「師於廟門外」者,是父之友與為師同,故「哭之廟」,義亦通也。

 

○注「壹哭而已,則不為位矣」。

 

○正義曰:此明諸哭者,本是無服,故但哭不為位。

 

案《檀弓》云「申祥之哭言思」,與哭嫂同為位者,熊氏云:「異代禮也。」

 

此文朋友喪,將欲奔,故先作一哭。

 

若朋友已久,雖聞喪則不復哭,故《檀弓》云「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是也。

 

○注「謂哭其舊君,不敢拜賓,闢為主」。

 

○正義曰:知「哭舊君」者,以下文云「諸臣在他國,為位而哭」,是於他國為位而哭見事之君,則知此是哭諸舊君也。

 

○注「族親婚姻在異國者」。

 

○正義曰:此謂與諸侯異姓之昏姻,又在他國,不與諸侯為臣,身又無服,故暫為位而哭。

 

若與諸侯同姓,是五服之內,皆服斬也。

 

故《小記》云「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是也。

 

若君之姑姊妹之女,來嫁於國中者,則有服。

 

故《雜記》云:「諸侯之外宗猶內宗。」

 

是有服也。

 

○注「謂於」至「袒也」。

 

○正義曰:此謂斬衰以下之喪,初聞喪應為位者。

 

初哭一袒而已,又哭、三哭則不袒。

 

為父母之喪,則又哭、三哭皆袒,前文所云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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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1 20:15:2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五十六之一


所識者吊,先哭於家而後之墓,皆為之成踴,從主人北面而踴。

 

從主人而踴,拾踴也。

 

北面,自外來便也。

 

主人墓左西面。

 

○為,於偽反,下注「各為」同。

 

拾,其劫反。

 

便,婢面反。

 

[疏]「所識者」至「而踴」。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所識者也。

 

所識,謂與死者相識。

 

今吊其家,後乃往墓,統於主人故也。

 

「皆為之成踴」者,雖相識輕,亦為之成踴也,皆賓主治之。

 

○「從主人北面而踴」者,主人在墓左西向,賓從外來,而北面踴便也。

 

主人先踴,賓從之,故云「從主人北面而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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