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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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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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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23:3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

 

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

 

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

 

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

 

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

 

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

 

三日者,死之後三日也。

 

為君杖不同日,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

 

輯,斂也。

 

斂者,謂舉之不以柱地也。

 

夫人、世婦次於房中,即位堂上。

 

堂上近屍殯,使人執杖,不敢自持也。

 

子於國君之命輯杖,下成君,不敢敵之也。

 

卜,卜葬,卜日也。

 

凡喪祭,虞而有屍。

 

大夫於君所輯杖,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

 

獨焉則杖。

 

君,謂子也。

 

於大夫所杖,俱為君,杖不相下也。

 

○輯,側立反,下同,斂也。

 

去,起呂反,後「去杖」皆同。

 

見,賢遍反。

 

斂,力檢反,下同。

 

柱,知主反。

 

近,附近之近。

 

[疏]「君之」至「則杖」。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君及大夫、士三日之後杖之節制,各依文解之。

 

○「子、大夫寢門之外杖」者,子,謂兼適、庶及世子也。

 

寢門,殯官門也。

 

子、大夫廬在寢門外,得持杖柱地行以至寢門也。

 

○「寢門之內輯之」者,斂之不柱地,殯柩在門內,神明所在,故入門斂之,不敢柱地也。

 

若庶子至寢門則去杖,不得持入也。

 

此大夫與子同者,謂大夫特來,不與子相隨也。

 

若與子相隨,子杖則大夫輯,子輯則大夫去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是也。

 

「」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者,次,謂婦人居喪之地,在房內則得持杖柱地也。

 

○「即位則使人執之」者,婦人之位在堂,堂上有殯。

 

若出房即位,則不復自執,但使人代執之自隨,不柱地也。

 

○「子有王命則去杖」者,子亦謂世子也。

 

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則對之,則不敢杖,故之以尊王命也。

 

○「國君之命則輯杖」者,國君若鄰國之君,使人來吊,雖為敵國,而世子自卑,未敢比成君,故自斂杖以敬彼君命也。

 

○「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者,聽卜,謂卜葬、卜日也。

 

有事於屍,謂虞及卒哭、祔祭事屍時也。

 

敬卜及屍,故去杖也。

 

○「大夫於君所則輯杖」者,君,謂世子也。

 

若大夫與世子俱來在門外,位大夫則輯杖,敬嗣君也。

 

○「於大夫所則杖」者,大夫若不與世子俱來,而與諸大夫俱在門外位。

 

既同是為君杖,無相敬下,故並得執杖柱地也。

 

○注「三日」至「下也」。

 

○正義曰:知死後三日者,下文云「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則知君、大夫三日者,與士同,故知死後三日也。

 

云「為君杖不同日,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者,以下云大夫之喪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

 

今君喪,親疏杖不同日,是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

 

熊氏云:「經云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為他國夫人則不杖,嫁為卿夫夫之妻,與大夫同五日杖也。」

 

《喪服四制》「七日授士杖」,君之女及內宗外宗之屬,嫁為士妻,及君之女御,皆十日杖。

 

云「夫人、出婦次於房中」者,謂西房也,故上文云「婦人髽、帶麻於房中」是也。

 

云「即位堂上」者,前文云「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是即位堂上也。

 

云「卜,卜葬,卜日也」者,以經文卜在有事於屍之前,虞而立屍,虞祭之前,卜者唯卜葬日耳。

 

故知卜,謂卜葬日也。

 

云「凡喪祭,虞而有屍」者,《檀弓》云「虞而立屍」,又《上虞禮》有屍,是虞有屍也。

 

云「大夫於君所輯杖,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者,以經云「子、大夫寢門之外杖」,故知是寢門外位。

 

若寢門內位,則君亦輯之,大夫當去杖也。

 

云「君,謂子也」者,以經前云子,後云君,嫌是別人,故云「君,謂子也」者。

 

○「於大夫所杖,俱為君杖,不相下也」者,謂大夫於大夫所,是兩大夫相對,故云「俱為君」,不相降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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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24:3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

 

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

 

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

 

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

 

而云大夫者,通實大夫有父母之喪也。

 

授人杖,與使人執之同也。

 

○為夫,於偽反,下及注「妾為君」、「為人得」並同。

 

[疏]「大夫」至「人杖」。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杖節。

 

○「三日之朝既殯」者,謂死後三日,既殯之後乃杖也。

 

○「主人、主婦、室老皆杖」者,應杖者,三日悉杖也。

 

○「大夫有君命則去杖」者,大夫,即大夫嗣子也。

 

嗣子而云大夫者,鄭云「通實大夫有父母之喪也」,對君命亦然也,大夫及嗣子有君命則去杖以敬之也。

 

○「大夫之命則輯人」者,若嗣子對彼大夫之使,則斂杖,以自卑下之也。

 

若兩大夫自相,對則不去杖,敵,無所下也。

 

○「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者,內子,卿妻。

 

若卿大夫妻,有夫及長子喪,君夫人有命吊己者,皆為夫人之命去杖也。

 

○「為世婦之命授人杖」者,若有君之世婦命吊,內子敬之,則使人執杖以自隨也。

 

世婦卑於夫人,隨而不去也。

 

經云「大夫之喪」,不舉命婦,而舉內子、卿妻者,舉內子則命婦可知也,文相互也。

 

欲見卿喪與大夫同。

 

○注「通實」至「喪也」。

 

○正義曰:經云「大夫之喪」,則其子非大夫也。

 

今云大夫有君命,是謂子為大夫。

 

經雖以子為主,兼通身實為大夫有父母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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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士之喪,二日而殯。

 

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

 

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

 

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士二日而殯者,下大夫也。

 

士之禮,死與往日,生與來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二日也。

 

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為君、女子子在室者。

 

子皆杖,不以即位。

 

子,謂凡庶子也。

 

不以即位,與去杖同。

 

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

 

哭殯,謂既塗也。

 

哭柩,謂啟後也。

 

大夫、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殯可以杖。

 

天子、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遠,杖不入廟門。

 

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以喪至尊,為人得而褻之也。

 

○棄,本亦作古棄字。

 

斷,下管反,注「斷瓜」同。

 

[疏]「士之」至「隱者」。

 

○正義曰:此一節明士之杖節。

 

○「二日而殯」者,除死日為二日也。

 

○「三日之朝」者,謂殯之明日是也。

 

○「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者,謂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禮,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者,謂士之子於大夫之命,其妻於世婦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之禮,大夫之命則輯杖,世婦之命則授人杖也。

 

「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定本「如大夫」作「如夫人」,二字異義,亦通。

 

○注「士二日」至「室者」。

 

○正義曰:案前文大夫三日殯,此士二日殯,是降下大夫也。

 

云「士之禮,死與往日,生與來日」者,殯是為死者,故首薺日為三日。

 

杖是為生者,故數來日為三日。

 

云「主婦,容妾為君、女子子在室」者,前經「大夫之喪」云「主人、主婦」,此士之喪直云「婦人皆杖」,婦人是眾群婦,故知容妾為君及妻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正義曰:皇氏云:「子謂大夫、士之庶子也。

 

不以杖即位,辟適子也。

 

所以知此是大夫、士庶子者,見下有大夫、士適子哭殯哭柩,推此大夫、士適子,故知此是大夫、士之庶子也。」

 

然案鄭注此云「子,謂凡庶子也」,凡於貴賤則庶子是也。

 

容人君適子入門輯杖,猶得即位,庶子宜在門外之位去之,故無即門內之位理也。

 

大夫、士之適子則得哭殯哭柩,如下所說,其庶子則宜與人君之庶子同,並不得以杖即位也。

 

熊氏云:「此文承注君、大夫、士之喪下,則此謂君、大夫、士之庶子,故注云:子謂凡庶子。」

 

義亦通也。

 

○注「不以」至「杖同」。

 

○正義曰:不以杖即位,鄭恐人疑庶子雖不得以杖即位,猶得輯之人門,故明之也。

 

言與去杖同,凡去杖者不復輯也。

 

○「夫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

 

○正義曰:大夫、士,謂大夫、士之適子。

 

「哭殯則杖」者,既攢塗之後,於父,父也,其尊逼近,故哭殯可以杖也。

 

「哭柩則輯杖」者,謂將葬,既啟之後,對柩為尊,則斂去其杖。

 

○注「哭殯」至「廟門」。

 

○正義曰:「哭柩,謂啟後也」者,啟謂將葬啟殯而出柩也,知非未殯之前而哭柩者,大夫、士之喪未殯之前則未杖也。

 

云「天子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遠,杖不入廟門」者,天子、諸侯,其尊廣遠,廟門之內則去杖。

 

廟門,謂殯宮之門,柩之所在,故云廟也。

 

○「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杖是喪至尊之服,雖大祥棄之,猶恐人褻慢,斷之不堪他用,棄於幽隱之處,使不穢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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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26: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君設大盤,造冰焉。

 

大夫設夷盤,造冰焉。

 

士並瓦盤,無冰。

 

設床,襢第。

 

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皆有枕席。

 

君、大夫、士一也。

 

此事皆沐浴之後,宜承「濡濯棄於坎」下,札爛脫在此耳。

 

造猶內也。

 

襢第,祖簀也,謂無席,如浴時床也。

 

禮:自仲春之後,屍既襲,既小斂,先內冰盤中,乃設床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屍焉。

 

秋涼而止。

 

士不用冰,以瓦為盤,並以盛冰耳。

 

漢禮:大盤廣八尺,長丈二,深三尺,赤中。

 

夷盤小焉。

 

《周禮》天子夷盤,《士喪禮》君賜冰亦用夷盤。

 

然則其制宜同之。

 

○盤,本又作槃,步於反。

 

造,七報反,下及注皆同。

 

並,步頂反,注同。

 

襢,之善反,單也,注同。

 

第,側裡反。

 

含,胡暗反。

 

濡,奴亂反,下文同。

 

濯,直孝反,下文同。

 

坎,口感反。

 

札,側八反。

 

爛,力旦反。

 

簀音責。

 

盛音成。

 

廣,古曠反。

 

長,直亮反。

 

深,屍鴆反。

 

[疏]「君設」至「一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初死沐浴之節。

 

○「造冰焉」者,謂造內其冰於盤中也。

 

○「大夫設夷盤」者,小於大盤,亦內冰焉。

 

○「上並瓦盤,無冰」者,瓦盤既小,故並盤。

 

士卑,故無冰。

 

○「設床,襢第」者,置冰於下,設床於上,去席襢,袒第簀。

 

○「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者,言此三節各自有床也。

 

○「皆有枕席」者,唯含一時暫徹枕,使面平,故《士喪禮》云「商祝徹枕設巾」是也。

 

含竟而並有枕也,而含、襲、及堂皆有席,故鄭注《士喪禮》「商祝襲衣於床,床次含床之東,衽如初」。

 

又注《士喪禮》「設床第於兩楹之間,衽如初,有枕」。

 

云「衽,寢臥之席也」,亦下莞上簟是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設床襢策至此以下,貴賤同然也。

 

○注「造猶」至「同之」。

 

○正義曰:造是造詣。

 

凡造詣者,必入於內,故云造猶內也。

 

云「襢策,袒簀也,謂無席,如浴時床也」者,浴時無席,為漏水也;

 

設冰無席,為通寒氣也。

 

云「禮:自仲春之後,屍既襲,既小斂,先內冰盤中」者,若人君仲春則用冰,若命夫命婦則火出之後而用冰,故昭四年《左傳》云「獻羔而啟之,公始用之」,謂仲春也。

 

又云「火出而畢賦」。

 

《周禮•凌人》:「夏頒冰。」

 

是卿大夫以下,三月以後而得用冰也。

 

云「既襲,既小斂」者,謂大夫、士也。

 

既襲,謂大夫也。

 

既小斂,謂士也。

 

皆是死之明日。

 

若天子、諸侯亦三日而設冰也,在襲、斂之前也。

 

云「夷盤小焉」者,謂小於大盤。

 

云「《周禮》天子夷盤」者,案《周禮•凌人》云「大喪,共夷盤冰」是也。

 

但天子之夷盤,即此之大盤也。

 

依屍而言,則曰夷盤。

 

此云夷盤者,據大夫所用,對君大盤為小。

 

云「《士喪禮》君賜冰亦用夷盤」者,案《士喪禮》云「士有冰,用夷盤」。

 

何不言君賜,知君賜者,諸侯之士既卑,若無君賜,何得用冰?

 

云「其制宜同之」者,以天子夷盤,此大夫云夷盤,《士喪禮》又云夷盤,三者俱有夷名,是其制宜同,但大小稍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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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

 

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幾,君、大夫、士一也。

 

床,謂所設床第當牖者也。

 

《士喪禮》曰:「士死於適室。」

 

幠用斂衾,去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去之以俟沐浴。

 

○幠,荒胡反。

 

去死,起呂反,注同。

 

楔,桑結反。

 

柶音四。

 

綴,丁劣反,又丁衛反,下注同。

 

適室,丁歷又。

 

[疏]正義曰:此一節又明初死沐浴之節,此經論初死之時,下經論死後而沐浴,前經論浴後設冰,經文顛倒,故鄭注前經云「此事皆沐浴之後,宜承濡濯棄於坎下」,今依鄭次隨文解之。

 

○「遷屍於床」者,屍初在地,冀生氣復。

 

而既不生,故更遷屍於床,而離初死處以近,南當牖也。

 

即前所謂「既正屍」也。

 

○「幠用斂衾」者,幠,覆也。

 

斂衾者,將擬大斂之時衾被也。

 

既遷屍在床,而用斂衾覆之也。

 

○「去死衣」者,既覆之,故除去死時衣所加新衣及復衣,為屍將浴故也。

 

○「小臣楔齒用角柶」者,楔,柱也。

 

柶以角為之,長六寸,兩頭曲屈。

 

為將含,恐口閉急,故使小臣以楔柱張屍齒,令開也。

 

○「綴足用燕幾」者,為屍應著屨,恐足辟戾,亦使小臣用燕幾綴拘之,令直也。

 

案《既夕禮》云「綴足用燕幾,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鄭注云「屍南首,凡脛在南,以拘足」。

 

如鄭此言,則側幾於足,令幾腳南出,以拘屍足兩邊,不令足戾。

 

崔氏云:「燕幾,今之燕幾,其形曲仰而拘足。」

 

與鄭違,其義非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始死至此,貴賤同。

 

○注「床謂」至「者也」。

 

○正義曰:笫,床簀也。

 

初廢床者,床在北壁當戶。

 

至復魄後遷之在床,而當牖南首,所以死後必遷當牖南首者,以平生寢臥之處。

 

故《士昏禮》同牢在奧。

 

又云:「御衽於奧,勝衽良席在東,北上。」

 

又《曲禮》云:「為人子者,居不主奧。」

 

是尊者常居之處。

 

若晝日常居,則當戶。

 

故《玉藻》云「君子之居恆當戶。

 

若病時亦當戶,在北牖下,取鄉明之義」。

 

故鄭前注「病者恆居北牖下」,明不病不恆居北牖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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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

 

盡階,不升堂,授御者。

 

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

 

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

 

小臣爪足,浴餘水棄於坎。

 

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

 

抗衾者,蔽上,重形也。

 

挋,拭也。

 

爪足,斷足瓜也。

 

○管人,如字,掌管籥之人;

 

又古亂反,掌館舍之人也,下同。

 

汲音急。

 

說,吐活反。

 

繘,均必反。

 

汲,水綆也。

 

抗,苦浪反,舉也。

 

盆,蒲奔反。

 

沃,烏谷反。

 

枓音主,又音鬥。

 

絺,敕其反,一本作綌,去逆反。

 

挋音震。

 

它音他,下同。

 

拭音式。

 

[疏]「管人」至「而浴」。

 

○正義曰:此一經明浴時也。

 

○「管人」,主館舍者,故鄭注《士喪禮》:「管人,有司主館舍者。」

 

「汲」,謂汲水。

 

○「不說繘,屈之」者,繘,汲水瓶索也。

 

遽促於事,故不說去井索,但縈屈執之於手中。

 

○「盡階,不升堂」者,以水從西階而升,盡,不上堂。

 

知西階者,以《士喪禮》云「為垼於西牆下」,故知從西階而升也。

 

○「浴水用盆」者,用盆盛於浴水也。

 

○「沃水用枓」者,用枓酌盆水沃屍。

 

熊氏云:「用盤於床下承浴水。」

 

○「浴用絺巾」者,絺是細葛,除垢為易,故用之也。

 

《士喪禮》云:「浴巾二,皆用綌。」

 

熊氏云:「此蓋人君與大夫禮。」

 

或可大夫上絺下綌,故《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綌」是也。

 

○「挋用浴衣」者,挋拭也,用生時浴衣拭屍肉,令燥也。

 

賀氏云:「以布作之。」

 

生時有此也。

 

《士喪禮》云「浴衣於篋」,注云「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為之,其制如今通裁」是也。

 

○「如它日」者,它日,謂平生尋常之日也。

 

○「小臣爪足」者,屍浴竟而小臣翦屍足之爪也。

 

○「浴餘水棄於坎」者,浴盆餘汁棄之於坎中。

 

坎者,是甸人所掘於階間取士為灶之坎。

 

甸人,主郊野之官。

 

○「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者,內外宜別,故用內御舉衾也。

 

內御,婦人,亦管人汲,事事如前,唯浴用人不同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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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管人汲,授御者。

 

御者差沐於堂上。

 

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

 

管人受沐,乃煮之。

 

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

 

管人授御者沐,乃沐。

 

沐用瓦盤,挋用巾,如它日。

 

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於坎。

 

差,淅也,淅飯米,取其潘以為沐也。

 

浴沃用枓,沐於盤中,文相變也。

 

《士喪禮》沐稻,此云「士沐梁」,蓋天子之士也。

 

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與?

 

○差,七何反,注「差淅」同。

 

沐音木。

 

甸,田遍反。

 

垼音役。

 

鄭注《儀禮》云:「塊,灶也。」

 

陶音桃。

 

重,直龍反。

 

鬲音歷。

 

煮,諸許反。

 

厞,扶味反,隱也,舊作扉,音非,門扉也。

 

爨,七逭反。

 

淅,先歷反。

 

潘,方袁反,米汁也。

 

差,初隹反。

 

率音律,又音類。

 

上,時掌反。

 

[疏]「管人」至「於坎」。

 

○正義曰:此一節明沐也。

 

○「管人汲,授御者。

 

御者差沐於堂上」者,差,謂淅米取其潘汁也。

 

○「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者,皆謂用其米取其汁而沐也。

 

○「甸人為垼於西牆下」者,謂將沐之時,甸人之官為垼於西牆下,士垼,塹灶,甸人具此為垼灶以煮沐汁。

 

○「陶人出重鬲」者,陶人,作瓦器之官也。

 

重鬲者,謂縣重之罌也,是瓦瓶受三升,以沐米為粥實於瓶,以疏布冪口,系以篾,縣之,覆以葦席。

 

○「管人受沐,乃煮之」者,淅於堂上,管人亦升,盡等,不上堂,而就御者受淅汁,下往西牆於垼灶鬲中煮之也。

 

○「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爨,然也。

 

甸人為灶竟,又取復魄人所徹正寢西北厞以然灶,煮沐汁也。

 

謂正寢為廟,神之也。

 

然舊云厞是屋簷也,謂抽取屋西北簷也。

 

熊氏云「厞謂西北隅厞隱之處,徹取屋外當厞隱處薪」,義亦通也。

 

何取此薪而用者?

 

示主人已死,此堂無復用,故取之也。

 

○「管人授御者沐」者,煮汁孰,而管人又取以升階,授堂上御者,使沐也。

 

○「乃沐」者,御者授汁,入為屍沐也。

 

○「沐用瓦盤」者,盤貯沐汁,就中沐也。

 

○「挋用巾」者,用巾拭髪及面也。

 

《士喪禮》云「沐巾一」,又云「挋用巾」,注云:「巾,晞也,清也。」

 

○「如它日」者,事事亦如平生也。

 

○「小臣爪手翦須」者,沐竟而翦手爪,又治須,像平生也。

 

○「濡濯棄於坎」者,皇氏云:「濡,謂煩潤其髪,濯,謂不淨之汁也。」

 

言所濡濯汁棄於坎中。

 

鄭注《士喪禮》云:「巾櫛浴衣,亦並棄之其坎。」

 

案《既夕禮》云:「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襄。」

 

此沐汁棄於坎,則浴汁亦然。

 

○注「差淅」至「黍與」。

 

○正義曰:差是差摩,故云淅。

 

《詩》云「澤之叟叟」,是釋,淅米也。

 

云「取其潘以為沐也」者,《士喪禮》云「受潘煮於垼,用重鬲」。

 

云「浴沃用枓,沐於盤中,文相變也」者,謂沐與浴俱有枓,俱有盤。

 

浴云「用枓」,沐云「用盤」是文相變也。

 

云「《士喪禮》沐稻,此云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者,若《士喪禮》云是諸侯之士而沐稻,今此云「士沐粱」,故疑天子之士也。

 

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與」者,案《公食大夫禮》「黍稷為正饌,稻粱為加」,是稻粱卑於黍稷。

 

就稻粱之內,粱貴而稻賤,是稻人所常種,梁是穀中之美,故下《曲禮》云「歲凶,大夫不食粱」。

 

故諸侯之士用稻,天子之士用粱。

 

黍稷相對,稷雖為重,其味短,故大夫用之。

 

黍則味美而貴。

 

故特牲、少牢「爾黍於席」,以其味美故也。

 

《詩•頌》云:「其饟伊黍。」

 

鄭註:「豐年之時,雖賤者猶食黍。」

 

是黍貴也。

 

故天子用之,無正文,故疑而云「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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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32:3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

 

子、大夫、公子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筭。

 

士疏食水飲,食之無筭。

 

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食之無筭。

 

納財,謂食穀也。

 

二十兩曰溢。

 

於粟米之法,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諸妻,御妾也。

 

同言無筭,則是皆一溢。

 

米,或粥或飯。

 

○粥,之育反,又音育,下同。

 

溢音逸,劉昌宗又音實,下同。

 

莫音暮。

 

疏食音嗣,下及下注「疏食」皆同。

 

[疏]「君之」至「無筭」。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五服之喪,自初死至除服君及大夫、士食斂之節,今各依文解之。

 

今此經特明君喪,食之禮。

 

○「納財」者,財,謂穀也,謂所食之米也,言每日納用之米,朝唯一溢米,莫唯一溢米也。

 

「食之無筭」者,言居喪困病,不能頓食,隨須則食,故云「無筭」。

 

○「士疏食水飲」者,疏,粗也。

 

食,飯也。

 

士賤病輕,故疏食粗米為飯,亦水為飲。

 

○「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者,婦人質弱,恐食粥傷性,故言「疏食水飲」也。

 

○注「納財,謂食穀也,二十兩曰溢」至「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

 

○正義曰:財,謂穀也,故《大宰》云「以九賦斂財賄也」,注云「財謂泉穀」,是穀為財。

 

但米由穀出,經已稱米,故鄭云食穀必言納財者,以一日之中,或粥或飯,雖作之無時,不過朝夕二溢之米,當須豫納其米,故云「納財」也。

 

云「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案《律歷志》:「黃鐘之律,其實一籥。」

 

《律歷志》合籥為合,則二十四銖合重一兩,十合為一升,升重十兩,二十兩則米二升。

 

與此不同者,但古秤有二法,說《左傳》者云「百二十斤為石」,則一斗十二斤,為兩則一百九十二兩,則一升為十九兩有奇。

 

今一兩為二十四銖,則二十兩為四百八十銖,計一十九兩有奇為一升,則總有四百六十銖八參,以成四百八十銖,唯有十九銖二參在,是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此大略而言之。

 

云「同言無筭,則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者,粥與疏食,俱言無筭,是疏食與粥者皆一溢米。

 

或粥,謂食粥者,或飯,謂疏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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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33:3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眾士疏食水飲,妻妾疏食水飲。

 

室老,其貴臣也。

 

眾士,所謂眾臣。

 

士亦如之。

 

如其子食粥,妻妾疏食水飲。

 

[疏]「大夫」至「如之」。

 

○正義曰:此經明大夫禮也。

 

○「室老、子姓皆食粥」者,室老,謂貴臣。

 

子姓,謂孫也。

 

不云眾子者,主人中兼之。

 

○「眾士疏食」者,謂非室老也。

 

案《喪服傳》云「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鄭注云:「士邑宰。」

 

此不云者,邑宰雖貴,以其遠於君,與眾臣同。

 

案《檀弓》主人、主婦歠粥,此夫人、世婦、妻皆疏食者,熊氏云「《檀弓》云主婦,謂女主,故食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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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34:3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既葬,主人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

 

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果,爪桃之屬。

 

[疏]「既葬」至「食肉」。

 

○正義曰:此一節明既葬至練祥,君、大夫、士之食節也。

 

○「主人疏食水飲」者,熊氏云「既葬,哀殺,可以疏食,不復用一溢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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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35: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

 

食菜以醯、醬。

 

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

 

盛,謂今時杯杅也。

 

篹,竹筥也。

 

歠者不盥,手飲者盥。

 

篹或作簨。

 

○盥,古緩反。

 

篹,本又作匴,又作算,悉緩反,又蘇管反。

 

醯,呼雞反。

 

杅音於。

 

筥,居呂反。

 

歠,昌悅反。

 

飯,扶晚反。

 

簨,息尹反,徐音撰。

 

[疏]「食粥」至「醴酒」。

 

○正義曰:此一節明食之雜禮。

 

「食粥於盛,不盥」者,以其歠粥不用手,故不盥。

 

○「食於篹者盥」者,篹,謂竹筥,飯盛於篹,以手就篹取飯,故盥也。

 

○「食菜以醯、醬」者,謂練而食菜果者,食之時以醯、醬也。

 

○「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文承既祥之下,謂祥後也。

 

然《間傳》曰「父母之喪」,「大祥有醯醬」,「禫而飲醴酒」,二文不同。

 

文庾氏云:「蓋記者所聞之異。

 

大祥既鼓琴,亦可食乾肉矣。

 

食菜用醯醬,於情為安。

 

且既祥食果,則食醯醬無嫌矣。」

 

熊氏云:「此據病而不能食者,練而食醯醬,祥而飲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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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37:1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期之喪,三不食。

 

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

 

三月既葬,食肉飲酒。

 

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

 

父在,為母為妻,九月之喪,食飲猶期之喪也。

 

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

 

食肉飲酒,亦謂既葬。

 

○期音基,下同。

 

為母、為妻,並於偽反,下注「為其」同。

 

與音預,下同。

 

[疏]「期之」至「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期與大功喪食之節也。

 

○「期之喪,三不食」者,謂大夫、士旁期之喪,三不食者,謂義服也。

 

其正服則二日不食也。

 

故《間傳》云「齊衰二日不食」。

 

○「九月」至「喪也」者,謂事同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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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38:1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五月,三月之喪,壹不食,再不食,可也。

 

比葬,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

 

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

 

義服恩輕也。

 

故主,謂舊君也,言故主者,關大夫及君也。

 

○比,必利反。

 

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

 

謂性不能者,可食飯菜羹。

 

有疾,食肉飲酒可也。

 

為其氣微。

 

五十不成喪。

 

成猶備也,所不能備,謂不致毀不散送之屬也。

 

[疏]「五月」至「成喪」。

 

○正義曰:此一經明五月、三月喪食之節。

 

○「壹不」至「可也」者,壹不食,謂緦麻。

 

再不食,謂小功。

 

並言之也,容殤降之,緦麻再不食,義服小功壹不食,故總以「壹不食,再不食」結之。

 

故《間傳》去「小功緦麻,再不食」,殤降者也。

 

○注「故主」至「君也」。

 

○正義曰:若是諸侯,當云舊君。

 

主者,大夫之稱,經云「故主」,關大夫、君也。

 

○注「謂不致毀不散送之屬也」。

 

○正義曰:致毀,謂致極哀毀,散送謂絰帶垂散麻以送葬。

 

故《雜記》云「五十不致毀」。

 

《玉藻》云:「五十不散送。」

 

注云:「送喪不散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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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39:1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七十唯衰麻在身。

 

言其餘居處飲食與吉時同也。

 

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

 

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

 

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變於顏色亦不可。

 

○食音嗣。

 

辟音辟。

 

粱音良。

 

[疏]「既葬」至「則辭」。

 

○正義曰:此一經明已有喪,既葬,尊者賜食之禮,葬後情殺,可從尊者奪也。

 

○「君食之」,謂君食臣也,「大夫」,謂大夫食士也,父友,謂父同志者也,其人並尊,若命食孝子,則可從之食也。

 

○「不辟粱肉」者,粱,粱米也。

 

雖以粱米之飯及肉命食,孝子食之。

 

○「若有酒醴則辭」者,若酒醴飲之,則變見顏色,故辭而不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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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40: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

 

君以簟席。

 

大夫以蒲席。

 

士以葦席。

 

簟,細葦席也。

 

三者下皆有莞。

 

○簟,徒點反。

 

葦,於鬼反。

 

莞音官,又音完。

 

[疏]「小斂」至「葦席」。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大夫、士小斂大斂所用之席也。

 

士以葦席,與咀墁者,士卑不嫌,故得與咀墁用簟也。

 

○注「三者下皆莞」。

 

○正義曰:「知下皆有莞」者,案《士喪禮記》云「設床,當牖,下莞上簟」,《士喪經》云「布席於戶內,下莞上簟」,謂小斂席也。

 

大斂云「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如士始死」,至大斂,用席皆同也。

 

士尚有莞,則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

 

但此大夫辟君,上席以蒲也。

 

若吉禮祭祀,則蒲在莞下,故《司幾筵》「諸侯祭祀,席蒲筵、繢純,加莞席、紛純」,與此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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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41:4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

 

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衣十有九稱。

 

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皆西領,北上。

 

絞,紟不在列。

 

絞,既斂所用束堅之者。

 

縮,從也。

 

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

 

《士喪禮》「小斂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

 

今此同,亦蓋天子之士也。

 

絞、紟不在列,以其不成稱,不連數也。

 

小斂無紟,因絞不在列見之也。

 

或曰縮者二。

 

○絞,戶交反,後同。

 

縮,所六反。

 

縞,古老反。

 

稱,尺證反,杜預云:「衣單復具曰稱。」

 

後於此。

 

紟,其鴆反,後皆同。

 

從,足容反。

 

數,色主反。

 

見,賢遍反。

 

[疏]「小斂」至「在列」。

 

○正義曰:此以下至「絺、綌、紵不入」,廣明君、大夫、士小斂大斂及襚所用之衣並所陳之處,各隨文解之。

 

此一經明小斂之衣。

 

○「布絞,縮者一,橫者三」者,以布為絞,縮,從也。

 

謂從者一副豎置於屍下,橫者三幅亦在屍下。

 

從者在橫者之上,每幅之末析為三片,以結束為便也。

 

○「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者,謂大夫、士等各用一衾,故云「皆一」,舒衾於此絞上。

 

○「衣十有九稱」者,君、大夫、士同用十九稱衣,佈於衾上,然後舉屍於衣上,屈衣裹,又屈衾裹之,然後以絞束之。

 

○「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者,謂將小斂,陳衣也。

 

房中者,東房也。

 

大夫、士唯有東房故也。

 

○「絞紟不在列」者,謂不在十九稱之列,不入數也。

 

小斂未有紟,因絞不在列而言紟耳。

 

○注「衣十」至「之也」。

 

○正義曰:「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者,案《易•繫辭》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終於九也,地數終於十也,人既終,故云以天地終數斂衣之也。

 

云「亦蓋天子之士」者,以前文「士沐粱」,與《士喪禮》不同,已云「此蓋天子之士」,此經陳衣與《士喪禮》衣不同,故云「亦蓋天子之士」也。

 

云「以其不成稱,不連數也」者,上衣下裳相對,故為成稱。

 

絞、紟非衣,故云「不成稱」。

 

經云「不在列」,鄭恐今不布列,故云「不連數」,謂不連為十九稱之列。

 

其實亦布陳也。

 

云「小斂無紟」者,以下文大斂始云「布紟」,今此經直云「布絞」,故知無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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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43: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20 19:44 編輯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喪大記第二十二

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

 

布紟,二衾。

 

君、大夫、士一也。

 

君陳衣於庭,百稱,北領,西上。

 

大夫陳衣於序東,五十稱,西領,南上。

 

士陳衣於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

 

絞、紟如朝服。

 

絞一幅為三,不辟。

 

紟五幅,無紞。

 

二衾者,或覆之,或薦之。

 

如朝服者,謂布精粗朝服十五升。

 

小斂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為堅之強也。

 

大斂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為堅之急也。

 

紞,以組類為之,綴之領側,若今被識矣。

 

生時襌被有識,死者去之,異於生也。

 

《士喪禮》「大斂亦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又同,亦蓋天子之士。

 

紞,或為點。

 

○幅,本又作逼,方服反。

 

「為三」絕句,「不辟」絕句,補麥反,又音壁,徐扶移反。

 

紞,丁覽反。

 

廣,古曠反。

 

析,思歷反,下同。

 

強,其丈反。

 

識,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

 

去,起呂反,下注同。

 

[疏]「大斂」至「無紞」。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斂之事。

 

○「大斂布絞,縮者三」者,謂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

 

兩頭裂,中央不通。

 

○「橫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橫之於縮下也。

 

○「布紟」者,皇氏云「紟,襌被也,取置絞束之下,擬用以舉屍也。

 

《孝經》云『衣衾而舉之』是也」。

 

今案,經云紟在絞後,紟或當在絞上,以絞束之。

 

且君衣百稱,又通小斂與襲之衣,非單紟所能舉也。

 

又《孝經》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說未善也。

 

○「二衾」者,小斂,君、大夫、士各一衾。

 

至大斂,又各加一衾,為二衾,其衾所用與小斂同。

 

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屍者,故《士喪禮》云「幠用斂衾」,注「大斂所並用之衾」,一是大斂時複製。

 

又注《士喪禮》云「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複製。

 

士既然,則大夫以上亦耳。

 

○「君陳衣於庭,百稱,北領西上」者,衣多,故陳在庭為榮顯。

 

案鄭注《雜記篇》以為,襲禮,大夫五,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稱,則此大斂,天子當百二十稱,上公九十稱,侯伯子男七十稱。

 

今云君百稱者,據上公舉全數而言之,餘可知也。

 

或大斂襲五等,同百稱也。

 

「北領」者,謂屍在堂也。

 

○「西上」者,由西階取之便也。

 

○大夫、士陳衣於序東,「西領,南上」,異於小斂北上者,小斂衣少,統於屍,故北上。

 

大斂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

 

○「絞紟如朝服」者,言絞之與紟,二者皆以布精粗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絞一幅為三」者,謂以一幅之布分為三段。

 

○「不辟」者,辟,擘也,言小斂絞全幅,析裂其末為三。

 

而大斂之絞既小,不復擘裂其末。

 

但古字假借,讀闢為擘也。

 

○「紟五幅,無紞」者,紟,舉屍之襌被也。

 

紞,謂緣飾為識,所以組類綴邊為識,今無識,異於生也。

 

○注「二衾」至「之上」。

 

○正義曰:「朝服十五升」者,《雜記》文。

 

云「以為堅之強也」者,解小斂用全幅布為絞,欲得堅束力強,以衣少,故用全幅。

 

云「以為堅之急也」者,解大斂一幅分為三片之意,凡物細則束縛牢急,以衣多,故須急也。

 

云「紞,以組類為之」者,組之般類,其制多種,故云組類。

 

云「綴之領側,若今被識矣」者,領為被頭,側謂被旁,識謂記識。

 

言綴此組類於領及側,如今被之記識。

 

引《士喪禮》以「陳衣於房中」,與大夫異。

 

今此士陳衣與大夫同,故云「今此又同,亦蓋天子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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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46:4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

 

尊祭服也。

 

斂者要方,散衣有倒。

 

○倒,丁老反,注及下同。

 

散,悉但反。

 

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

 

無襚者,不陳不以斂。

 

○襚音遂。

 

小斂,君、大夫、士皆用復衣復衾。

 

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筭。

 

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

 

褶,袷也。

 

君衣尚多,去其著也。

 

○復音福。

 

褶音牒。

 

袷,古袷反。

 

[疏]「小斂」至「斂也」。

 

○正義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謂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者,小斂十九稱,不悉著之,但用裹屍,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領在足間者。

 

唯祭服尊,雖散不著,而領不倒在足也。

 

○「君無襚」者,國君陳衣及斂,悉宜用己衣,不得陳用他人見襚送者。

 

○「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斂,則先畢盡用己正服,後乃用賓客襚者也。

 

盧云:「畢,盡也。

 

小斂盡主人衣美者,乃用賓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者,君親屬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陳列也。

 

《士喪禮》鄭注云:「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襚之不將命,自即陳於房中。

 

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將命。」

 

○注「無襚」至「以斂」。

 

○正義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襚於君之禮,故《少儀》云「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陳,不以斂」。

 

熊氏云:「君無襚大夫、士,謂小斂之時,君不合以衣襚。

 

大夫、士雖有君襚,不陳,不以斂,故云無襚。

 

大夫、士至大斂,則得用君襚,故《士喪禮》大斂時云君襚,祭服不倒。」

 

其義俱通,故兩存焉。

 

○「祭服無筭」。

 

○正義曰:筭,數也。

 

大斂之時,所有祭服皆用之無限數也。

 

○注「褶袷」至「著也」。

 

○正義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經云「大夫、士猶小斂」,則復衣復衾也。

 

據主人之衣,故用復,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喪禮》云「襚以褶」是也。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

 

尊祭服也。

 

斂者要方,散衣有倒。

 

○倒,丁老反,注及下同。

 

散,悉但反。

 

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

 

無襚者,不陳不以斂。

 

○襚音遂。

 

小斂,君、大夫、士皆用復衣復衾。

 

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筭。

 

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

 

褶,袷也。

 

君衣尚多,去其著也。

 

○復音福。

 

褶音牒。

 

袷,古袷反。

 

[疏]「小斂」至「斂也」。

 

○正義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謂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者,小斂十九稱,不悉著之,但用裹屍,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領在足間者。

 

唯祭服尊,雖散不著,而領不倒在足也。

 

○「君無襚」者,國君陳衣及斂,悉宜用己衣,不得陳用他人見襚送者。

 

○「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斂,則先畢盡用己正服,後乃用賓客襚者也。

 

盧云:「畢,盡也。

 

小斂盡主人衣美者,乃用賓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者,君親屬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陳列也。

 

《士喪禮》鄭注云:「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襚之不將命,自即陳於房中。

 

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將命。」

 

○注「無襚」至「以斂」。

 

○正義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襚於君之禮,故《少儀》云「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陳,不以斂」。

 

熊氏云:「君無襚大夫、士,謂小斂之時,君不合以衣襚。

 

大夫、士雖有君襚,不陳,不以斂,故云無襚。

 

大夫、士至大斂,則得用君襚,故《士喪禮》大斂時云君襚,祭服不倒。」

 

其義俱通,故兩存焉。

 

○「祭服無筭」。

 

○正義曰:筭,數也。

 

大斂之時,所有祭服皆用之無限數也。

 

○注「褶袷」至「著也」。

 

○正義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經云「大夫、士猶小斂」,則復衣復衾也。

 

據主人之衣,故用復,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喪禮》云「襚以褶」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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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47:5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謂之一稱。

 

袍,褻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稱也。

 

《雜記》曰「子羔之襲,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是也。

 

《論語》曰「當暑,袗絺綌,必表而出之」,亦為其褻也。

 

○袍,步毛反。

 

襌音單。

 

繭,古典反。

 

稅,吐亂反。

 

纁,許云反。

 

袡,而廉反。

 

袗,之忍反。

 

亦為,於偽反,下文「則為之」同。

 

[疏]「袍必」至「一稱」。

 

○正義曰:「袍必有表,不襌」者,袍是褻衣,必須在上有衣以表之,不使襌露,乃成稱也。

 

○注「袍褻」至「褻也」。

 

○正義曰:引《雜記》者,證子羔之襲有袍,繭衣上加稅衣為表乃成稱。

 

引《論語》者,證衣上加表。

 

死則冬夏並用袍,上並加表。

 

熊氏云:「褻衣所用,尊卑不同,士襲而用褻衣,故《士喪禮》『陳襲事,爵弁服,皮弁服,褖衣』。

 

注云『褖,所以表袍』者,是襲有袍。

 

《士喪禮》小斂云『祭服次,散衣次』,注云『褖衣以下,袍、繭之屬』,是小斂有袍。

 

《士喪禮》又大斂散衣,是亦有袍。

 

若大夫,襲亦有袍,案《雜記》云『子羔之襲,繭衣裳』是也。

 

斂則必用正服,不用褻衣,故《檀弓》云『季康子之母死,陳褻衣』。

 

注云『將以斂』,『敬姜曰:將有四方之賓來,褻衣何為陳於斯?

 

命徹之』。

 

若公,則襲及大小斂皆不用褻衣。

 

知者,案《雜記》云『公襲無袍、繭』,襲輕尚無,則大小斂無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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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50:0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

 

取猶受也。

 

○篋,古協反。

 

凡陳衣不詘,非列采不入,絺、綌、紵不入。

 

不屈,謂舒而不卷也。

 

列采,謂正服之色也。

 

絺、綌、紵者,當暑之褻衣也。

 

襲屍重形,冬夏用袍,及斂則用正服。

 

○詘,丘勿反。

 

紵,直呂反。

 

[疏]「凡陳」至「不入」。

 

○正義曰:「陳衣不詘」者,謂舒而不卷也。

 

○「非列采不入」者,列采,謂五方正色之采。

 

非列采,謂雜色也,不入陳之也。

 

○「絺、綌、紵不入」者,絺是細葛,綌是簏葛,紵是紵布,此褻衣,故不入陳也。

 

○注「襲屍」至「正服」。

 

○正義曰:如熊氏之意,此謂大夫以下,若公則襲亦不用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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