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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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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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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01:4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喪大記第二十二

陸曰:「鄭云『以其記人君以下始死、小斂、大斂、殯葬之大事』,故以《大記》為名。」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喪大記》者,以其記人君以下始死、小斂、大斂、殯葬之事,此於《別錄》屬《喪服》。」

 

《喪大記》者,劉元云「記謂之大者,言其委曲、詳備、繁多,故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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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02:3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疾病,外內皆埽。

 

為賓客將來問病也。

 

疾困曰病。

 

○埽,悉報反。

 

為,於偽反。

 

下「為其」、「為賓」、「為主人」皆同。

 

[疏]「外內皆埽」者,為賓客來問病者,以尋常每日皆埽,案《內則》云「雞初鳴,咸盥漱,酒埽室堂」者,此是平生無事時,每日恆埽。

 

今既疾病,不應更有華飾,故知埽者,為賓客來也。

 

○注「疾病曰困」。

 

○正義曰:按《既夕禮》云有疾病者齊。

 

乃云疾病內外皆埽,是疾困曰病。

 

此對文耳,散則通也。

 

《檀弓》云「孔子寢疾,七日而沒」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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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03:3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

 

聲音動人,病者欲靜也。

 

凡樂器,天子宮縣,諸侯軒縣,大夫判縣,士特縣。

 

去琴瑟者,不命之士。

 

○縣音玄,注同。

 

去,起呂反,注及下注同。

 

寢東首於北牖下,謂君來視之時也,病者恆居墉北下,或為北墉下。

 

○首,手又反,下注「南首」同。

 

牖音酉,舊音容。

 

下注「牖下」放此。

 

墉音容。

 

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

 

廢,去也,人始生在地,去床庶其生氣反。

 

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

 

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

 

體,手足也,四人持之,為其不能自屈伸也。

 

○床,仕良反,本或作床字。

 

褻,息列反。

 

新朝,直遙反,後「朝服」皆同。

 

男女改服。

 

為賓客來問病,亦朝服也,庶人深衣。

 

屬纊以俟絕氣。

 

纊,今之新綿,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為候。

 

○屬音蜀。

 

纊音曠,一音古曠反。

 

易,以豉反。

 

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君子重終,為其相褻。

 

[疏]「君大」至「之手」。

 

○正義曰:此明君及大夫等疾困去樂之事。

 

君,謂諸侯也,及大夫等徹縣,知不包天子者,以此篇所記,皆據諸侯以下也。

 

○注「天子」至「之事」。

 

○正義曰:案《周禮•小胥》「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

 

鄭云:「宮縣,四面象宮室。

 

軒縣去其一面,判縣又去其一面,特縣又去其一面。

 

縣於東方,或於階間而已。」

 

又云「凡縣鐘磬,半為堵,全為肆」。

 

鄭云:「諸侯之大夫半,天子之大夫西縣鐘,東縣磬,士亦半。

 

天子之士縣磬而已。」

 

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

 

此云不命之士,謂子、男之士。

 

○注「謂君」至「墉下」。

 

○正義曰:知「謂君來視之時也」者,案《論語•鄉黨》云「疾,君視之,東首,加朝服」。

 

此云東首,故知是君來視之時也。

 

以東方生長,故東首鄉生氣。

 

云「病者恆居北牖下」者,《士喪》下篇云「東首於北牖下」,是恆在北牖下也。

 

若君不視之時,則不恆東首,隨病者所宜此熊氏所說也。

 

今謂病者雖恆在北牖下,若君來視之時,則暫時移鄉南墉下,東首,令君得南面而視之。

 

○注「廢去」至「伸也」。

 

○正義曰:「人始生在地,去床庶其生氣反」者,釋所以病困而除床取地義也。

 

人初生時在地,今病困而反在地,冀生氣還反,得活如初生時也。

 

云「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者,上云「徹褻衣」,則知所加者正也。

 

下云「加新衣」,則知所徹者褻衣,故云互也。

 

朝服云衣素裳也,云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者,解所以加朝服義也。

 

明君子雖卒,必以正自處也。

 

○注「為賓」至「服也」。

 

○正義曰:案《既夕禮》云「養者皆齊」。

 

案《文王世子》云「則世子親齊玄而養,至病困易之以朝服」,故《檀弓》云「親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

 

易羔裘玄冠,即朝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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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04:5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君、夫人卒於路寢。

 

大夫、世婦卒於適寢。

 

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

 

士、之妻皆死於寢。

 

言死者必皆於正處也。

 

寢、室通耳,其尊者所不燕焉。

 

君謂之路寢,大夫謂之適寢,士或謂之適室。

 

此變命婦言世婦者,明尊卑同也。

 

世婦以君下寢之上為適寢。

 

內子,卿之妻也。

 

下室,其燕處也。

 

○適,丁歷反,注同。

 

處,昌慮反,下同。

 

[疏]「君夫」至「於寢」。

 

○正義曰:此一經明貴賤死寢不同也。

 

君,謂諸侯也,諸侯三寢,一正者,曰路寢,餘二曰小寢,卒歸於正,故在路寢也。

 

夫人亦有三寢,一正二小,亦卒正者也。

 

○「大夫世婦卒於適寢」者,適寢,猶今聽事處也,其制異諸侯也。

 

大夫死適寢,其妻亦死適寢也。

 

大夫妻曰命婦,而云「世婦」,世婦是諸侯之次婦,今既明諸侯世婦尊與命婦敵,故互言見義。

 

今命婦死於正寢,則世婦死女君次寢之上也。

 

○「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者,內子,卿妻也。

 

若未為夫人所命,則初死在下室,至小斂後遷屍,乃復還其正寢也。

 

○「士之妻皆死於寢」者,亦各死其正室也,夫妻俱然,故云皆也。

 

○注「言死」至「處也」。

 

○正義曰:「寢、室通耳」者,案《士喪禮》云「死於適室」,此云卒於適寢,是寢、室通也。

 

云「其尊者所不燕焉」者,謂尊嚴之處,不就而燕息焉。

 

云「君謂之路寢,大夫謂之適寢,士或謂之適室」者,此云士死於寢,《士喪禮》云「死於適室」,故云「或」也。

 

云「世婦以君下寢之上為適寢」者,皇氏云「君謂女君,而世婦以夫人下寢之上為適寢」。

 

熊氏云「諸侯夫人、大夫妻及士之妻卒,皆於夫之正寢」,解此「世婦以君下寢之上為適寢」者,夫人卒於君之正寢,世婦卒於君之下寢之上者,與皇氏異。

 

雖卒夫寢,皆婦人供視之,是亦婦人不死男子之手也。

 

案服虔注《左傳》義與皇氏同。

 

夫人之卒在於夫人路寢,比君路寢為小寢,故僖八年:夫人不薨於寢,則不殯於廟。

 

服虔注云「寢,謂小寢也」。

 

皇氏、熊氏,其說各異,未知孰是,故兩存焉。

 

知死正寢者,案《春秋》成公薨於路寢道也。

 

僖公薨於小寢,譏即安,謂夫人寢也。

 

隱公薨,不書地,失其所。

 

文公薨於台下,襄公薨於楚宮,定公薨於高寢,皆非禮也。

 

案莊公三十二年《公羊傳》何休注云:「天子諸侯皆有三寢,一曰高寢,二曰路寢,三曰小寢。

 

孫從王父之寢。」

 

案《周禮》掌正之六寢之修,何休云:「天子三寢,與《周禮》違,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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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06:0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

 

復,招魂復魄也。

 

階,所乘以升屋者。

 

虞人,主林麓之官也。

 

狄人,樂吏之賤者。

 

階,梯也,簨虡之類。

 

○麓音鹿。

 

梯,他兮反。

 

簨,恤尹反。

 

虡音巨。

 

[疏]正義曰:自此至「復而後行死事」,明復是招魂之禮也。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者,復,謂升屋招魂,其死者所封內若有林麓,則所主林麓虞人設階梯而升屋。

 

○「無林麓則狄人設階」者,謂官職卑小,不合有林麓,無虞人可使。

 

狄人是家之樂吏之賤者,掌設簨龔,簨虡,階梯之類,故狄人設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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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07:0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小臣復,復者朝服。

 

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赬,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北面三號。

 

卷衣投於前,司命受之,降自西北榮。

 

小臣,君之近臣也。

 

朝服而復,所以事君之衣也。

 

用朝服而復之者,敬也。

 

復用死者之祭服,以其求於神也。

 

君以卷,謂上公也。

 

夫人以屈狄,互言耳。

 

上公以袞,則夫人用禕衣;

 

而侯伯以鷩,其夫人用榆狄;

 

子、男以毳,其夫人乃用屈狄矣。

 

赬,赤也。

 

玄衣赤裳,所謂卿大夫自玄冕而下之服也,其世婦亦以襢衣。

 

榮,屋翼。

 

升東榮者,謂卿大夫、士也。

 

天子、諸侯言東霤。

 

危,棟上也。

 

號,若云「皋禁復」也。

 

司服以篋待衣於堂前。

 

○卷,本又作袞,同古本反,注同。

 

屈音闕,注同。

 

赬,敕貞反。

 

襢,知彥反。

 

稅,他亂反。

 

榮,如字,屋翼也,劉昌宗音營。

 

號,戶高反,注同。

 

卷,俱勉反,徐紀阮反。

 

褘音輝。

 

鷩,必列反。

 

榆音遙。

 

毳,昌銳反。

 

霤,力又反。

 

篋,苦牒反。

 

其為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

 

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

 

私館,卿大夫之家也。

 

不於之復,為主人之惡。

 

○乘,繩證反。

 

轂,工木反。

 

惡,烏路反。

 

[疏]「小臣」至「而復」。

 

○正義曰:此一節明復時所用之衣及招魂升降之節。

 

○「小臣復,復者朝服」者,此明諸侯小臣、君之近臣與君為招魂復魄。

 

既是君之親近,與君所為招魂之時,冀君魂神來依之,則大夫士以下,皆用近臣也。

 

所復之人,皆著朝服,奉事君之魂神,故朝服。

 

○「君以卷」者,謂上公以袞冕而下。

 

○「夫人以屈狄」者,謂子、男之夫人,自屈狄而下。

 

○「大夫以玄赬」者,玄,纁也。

 

言大夫招魂用玄冕玄衣纁裳,故云「玄赬」也。

 

○「世婦以襢衣」者,世婦,大夫妻也。

 

其上服唯襢衣,故用招魂也。

 

言世婦者,亦見君之世婦服與大夫妻同也。

 

○「士以爵弁」者,士亦用助祭上服以招魂。

 

大冕明以衣名冠,諸侯爵弁,則以冠名衣。

 

今言爵弁者,但用其衣,不用其弁也。

 

○「士妻以稅衣」者,稅衣,六衣之下也。

 

上妻得服之,故死用以招魂也。

 

○「皆升自東榮」者,此復者初上屋時也。

 

榮,屋翼也。

 

天子、諸侯,四注為屋。

 

而大夫以下,不得四注,但南北二注,而為直頭,頭即屋翼也。

 

復者,升東翼而上也。

 

賀瑒云:「以其體下於屋,故謂上下在屋,兩頭似翼。

 

故名屋翼也。」

 

○「中屋履危」者,中屋者,當屋東西之中央。

 

履危者,踐履屋棟上高危之處而復也。

 

○「北面三號」者,復者,北面求陰之義也,鬼神所鄉也。

 

三號,號呼之聲三遍也。

 

必三者,一號於上,冀神在天而來也。

 

一號於下,冀神在地而來也。

 

一號於中,冀神在天地之間而來也。

 

號輒云「皋某復」矣。

 

鄭注《士喪禮》云:「皋,長聲也。」

 

○「卷衣投於前,司服受之」者,三招既竟,卷斂所復之衣,從屋前投與司服之官,司服以篋待衣於堂前也。

 

前謂陽生之道,復是求生,故云從生處來也。

 

然如《雜記》所言,則應每衣三號也。

 

○「降自西北榮」者,復者投衣畢,而回往西北榮而下也。

 

初復是求生,故升東榮而上。

 

求既不得,不忍虛從所求不得之道還,故自陰幽而下也。

 

不正西而西北者,因徹西北厞為便也,必徹西北厞者,亦用陰殺之所也。

 

故鄭注《士喪禮》云「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

 

降因徹西北厞,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

 

○注「小臣」至「堂前」。

 

○正義曰:「君以卷,謂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互言耳」者,男子舉上公,婦人舉子男之妻,男子舉上以見下,婦人舉下以見上,是互言也。

 

云「升東榮」者,謂卿大夫士也者,以鄉飲酒、鄉射是大夫、士之禮。

 

云設洗當東榮,此云東榮,故知是卿大夫、士禮。

 

今之兩下屋,云「天子諸侯言東霤」者,霤謂東西兩頭為屋簷霤下。

 

案《燕禮》云:設洗當東霤,人君殿屋四注。

 

《燕禮》是諸侯禮,明天子亦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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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08:2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

 

不以衣屍,謂不以襲也。

 

復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襲斂,是用生施死,於義相反。

 

《士喪禮》云:「以衣衣屍,浴而去之。」

 

○衣屍,於既反,注「衣屍」同。

 

斂,力驗反,後不出者皆同。

 

去,起呂反。

 

婦人復,不以袡。

 

袡,嫁時上服,而非事鬼神之衣。

 

○袡,而廉反,婦人嫁時上服。

 

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

 

婦人不以名行。

 

唯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

 

氣絕則哭,哭而復,復而不蘇,可以為死事。

 

[疏]「復衣不以衣」至「以斂」。

 

○正義曰:復是求生,若用復衣而襲斂,是用生施死,於義為反,故不得將衣襲屍及斂也。

 

○「婦人復,不以袡」者,袡是嫁時上服,乃是婦人之盛服,而非是事神之衣,故不用招魂也。

 

絳□衣下曰袡。

 

○「凡復」至「稱字」者,自殷以上,貴賤復同呼名。

 

周則天子,稱天子;

 

諸侯稱某甫,且字矣;

 

大夫、士稱名。

 

而婦人並稱字。

 

○「唯哭」至「死事」者,唯哭先復者,氣絕而孝子即哭,哭訖乃復,故云「唯哭先復」也。

 

「復而後行死事」者,復而後望生,若復而不生,故得行於死事,謂正屍於床乃浴襲之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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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09:2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踴。

 

悲哀有深淺也。

 

若嬰兒中路失母,能勿啼乎?

 

○啼,大兮反。

 

[疏]「始卒」至「人哭踴」。

 

○正義曰:主人,孝子男子女子也。

 

親始死,孝子哀痛嗚咽不能哭,如嬰兒失母,故啼也。

 

○「兄弟哭」者,有聲曰哭,兄弟情比主人為輕,故哭有聲也。

 

○「婦人哭踴」者,婦人,眾婦也。

 

宗婦亦啼,眾婦人輕,則哭也。

 

然婦人雀踴,而此云踴者,通自上諸侯並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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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10:4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既正屍,子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

 

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卒外宗哭於堂上,北面。

 

正屍者,謂遷屍牖下,南首也。

 

子姓謂眾子孫也,姓之言生也。

 

其男子立於主人後,女子立於夫人後。

 

世婦為內命婦,卿大夫之妻為外命婦。

 

外宗,姑、姊妹之女。

 

[疏]「既正」至「北面」。

 

○正義曰:此經明人君初喪,子及夫人以下哭位也。

 

○「子坐於東方」者,子謂世子,世子尊,故坐於東方,謂室內屍東,故《士喪禮》云「主人入坐於床東」是也。

 

○「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者,案《士喪禮》「眾主人在其後」,又云「親者在室」,鄭云:謂大弓以上依唯士禮,父、兄、子姓大功以上,正立於室內東方。

 

今此經總云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以士禮言之,當在室內,但諸侯以上位尊,不可不正定世子之位,故《顧命》康王之「人翼室,恤宅宗」,不宜與卿、大夫、父、兄、子姓俱在室內也。

 

卿、大夫等或當在戶外之東方,遙繼主人之後。

 

○「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者,以其卑,故在堂下、北面,不云東方稍近西而當戶,以堂下西方無婦人位故也。

 

案《士喪禮》云小功以下,「眾兄弟堂下北面」,此經直云有司、庶士在堂下,則諸父、兄、子姓等雖小功以下,皆在堂上西面也。

 

○「夫人坐於西方」者,亦近屍,故《士喪禮》云「婦人俠床東面」,但士禮略,但言俠床,人君則當以帷鄣之也。

 

○「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者,內命婦則子婦也。

 

姑、姊妹謂君姑、姊妹也。

 

子姓,君女孫。

 

皆立於西方也。

 

○「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者,外命婦謂卿大夫妻,外宗謂姑、姊妹之女。

 

外命婦、外宗等疏於內命婦,故在屍外。

 

婦人無堂下之位,故皆堂上北面。

 

○注「正屍」至「之女」。

 

○正義曰:知「正屍,謂遷屍牖下,南首也」者,《既夕禮》云「設床策當牖,及遷屍」是也。

 

知「南首」者,按《士喪禮》「將含之時,商祝入,當牖北面,受具奠於屍西」。

 

鄭注云「如商祝之事位,則屍南首明矣」是也。

 

云「子姓,謂眾子孫也」者,謂子孫所生也。

 

云「其男子立於主人後,女子立於夫人後」者,約《士喪禮》文,或諸侯位尊,男子等當立於戶外東方,已具前說。

 

云「世婦為內命婦,卿大夫之妻為外命婦」者,前文云大夫世婦,則世婦與大夫妻相敵。

 

此經內命婦與外命婦相當,故知內命婦是世婦也。

 

案《喪服傳》云命婦者大夫之妻,故云外命婦卿大夫妻。

 

又《周禮》命及於士,則其妻亦為命婦,故鄭注《內宰》云「士妻亦為命婦」,士妻與女御相對,俱褖衣,則君之女御,內命婦中兼之也。

 

云「外宗,姑姊妹之女」者,但姑、姊妹必嫁於外族,其女是異姓所生,故稱外宗。

 

案《周禮》「外宗,外女之有爵者」,若其有爵則為外命婦,此別云「外宗」,容無爵者。

 

女之女亦是異姓所生,而不云者,則上文所謂子姓是也。

 

《周禮》有「內宗,內女之有爵者」,此不言者,則前文姑、姊妹是也。

 

但姑、姊妹已嫁國中,則為命婦,別云姑、姊妹者,各在室女未嫁及嫁於他國,或雖嫁國中,從本親之位,故別云姑、姊妹也。

 

不云舅之女及從母之女者,外宗中兼之,略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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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12:0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

 

命夫命婦來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

 

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

 

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

 

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

 

士賤,同宗尊卑皆坐。

 

凡哭屍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承衾哭者,哀慕若欲攀援。

 

○扳,本又作攀,普班反,一音班。

 

援音爰,徐於原反。

 

[疏]「大夫」至「而哭」。

 

○正義曰:此一經明大夫初有喪,哭位之禮。

 

○「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者,謂哭位之中,有命夫命婦,雖有卑於死者,以其位尊,故坐哭。

 

若其無命夫命婦,能尊於死者,亦皆立哭。

 

○注「命夫」至「者立」。

 

○正義曰:知「命夫命婦來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者,案《左氏傳》「士逾月,外姻至」。

 

今大夫初喪,正屍,無容即有異姓,故知是同宗之親來哭者。

 

知非異姓卿大夫來吊者,以其與主人等並列哭位,故知是為喪來哭者。

 

若有吊者,當立哭,不得坐也。

 

此大夫之喪,不顯父、兄、子姓及姑、姊妹哭位者,約上文君喪及下文士喪略可知也。

 

云「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皇氏云:凡,謂君與大夫,其哭者若爵位尊者則坐,故上文君喪,子及大夫坐;

 

大夫之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是也。

 

君之喪,卿大夫皆立;

 

大夫之喪,非命夫命婦者皆立是也。

 

此云尊卑,非謂對死者為尊卑也。

 

若其今所行之禮,與古異也。

 

成服之後,尊於死者,則坐。

 

卑於死者,則立也。

 

○注「士賤」至「皆坐」。

 

○正義曰:君與大夫位尊,故坐者殊其貴賤。

 

士既位下,故坐者等其尊卑,無所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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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13:0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君之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

 

大夫之喪未小斂,為君命出。

 

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而出。

 

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

 

出者,或至庭,或至門。

 

國賓,聘大夫。

 

不當斂,其來非斂時。

 

○為寄,於偽反,下皆同,下注「為母」、「為其罷倦」皆同。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君、大夫、士等未小斂之前,主人出迎賓之節。

 

○「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者,謂士之喪,大夫來吊,其主人於大夫來吊之時不當小斂之時,則出迎大夫。

 

○注「出者」至「斂時」。

 

○正義曰:云或至庭者,謂世子迎寄公及國賓,士出迎大夫、士也,皆至庭,故下文云「降自西階」。

 

又云「上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是也。

 

云或至門者,謂大夫於君命,故下文云「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是也。

 

以此言之,則世子於天子之命,士於君命,亦皆然也。

 

云「不當斂,其來非斂時」者,上君與大夫。

 

云「未小斂」,謂未斂之前去小斂遠也。

 

士云「不當斂」,謂去小斂近,大夫與士至小斂相逼也。

 

士於大夫,雖與小斂相逼,不當斂之時尚為大夫出,若未小斂之前,為大夫出可知也。

 

案《檀弓》云「大夫吊,當事而至,則辭焉」。

 

注云「辭,猶告也,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

 

主人無事,則為大夫出」,彼亦謂小斂之事,與此同。

 

斂訖,大夫至,即拜之。

 

故《雜記》云「當袒,大夫至,絕踴而拜之,反改成踴」是也。

 

此但云斂,不云襲者,未襲之前,唯士為君命出,其餘則不出,故《士喪禮》未襲之前,「君使人吊,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右,北面」是也。

 

君使退,主人哭拜,送於外門外。

 

於時賓有大夫,則特拜之。

 

因送君使而拜之,非謂特出迎賓也。

 

此云不當斂則出迎賓,《雜記》云「士喪當袒,大夫至,絕踴而拜之」,與此違者,皇氏云:若正當斂時不出,若斂後而有大夫至,則絕踴而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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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14:0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

 

君拜寄公、國賓於位。

 

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

 

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

 

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

 

「拜寄公、國賓於位」者,於庭鄉其位而拜之。

 

此時寄公位在門西,國賓位在門東,皆北面。

 

小斂之後,寄公東面,國賓門西,北面。

 

士於大夫親吊,謂大夫身來吊士也。

 

與之哭,既拜之,即位西階東面哭。

 

大夫特來則北面。

 

○跣,悉典反。

 

扱,初洽反。

 

衽,而審反,又而鴆反。

 

裳,際也。

 

拊音撫。

 

使,色吏反。

 

鄉,許諒反。

 

[疏]「凡主」至「門外」。

 

○正義曰:前經明出迎賓遠近,此經更辨拜迎委曲之儀。

 

○「降自西階」者,不忍當主位,降自西階。

 

○「君拜寄公、國賓於位」者,寄公,謂失位之君也。

 

國賓,謂鄰國大夫來聘者。

 

遇主國君之喪拜於位者,於庭鄉其位而拜之。

 

○「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者,謂士之喪,大夫親來吊,立於西階下東面,主人則降自西階下,南面拜之。

 

拜訖,即位西階下,與大夫俱哭,不迎大夫於門外。

 

○注「拜寄」至「北面」。

 

○正義曰:「此時寄公位在門西,國賓位在門東,皆北面」者,熊氏云「凡賓吊,北面,是其正」。

 

故《檀弓》云「曾子北面而吊焉」,且屍在堂上,鄉之可知也。

 

知寄公在門西者,寄公有賓義,故在賓位,故知在門西。

 

知國賓在門東者,賓雖為君命使,或本是吉使,而遭主國之喪,而行私吊之禮,故從主人之位,故知在門東。

 

云「小斂之後,寄公東面,國賓門西北面」者,熊氏云「小斂之後,主人位於阼階下西面,寄公稍依吉禮,漸就賓位,東面鄉主人也。

 

國賓亦以小斂後漸吉,轉就門西賓位,但爵是卿大夫,猶北面也」。

 

又《士喪禮》云「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是也。

 

云「既拜之,即位西階東面哭」者,以大夫身來吊士之時,在西階之南,主人降自西階,鄉其位而拜之。

 

拜訖,主人即位於西階下,東面哭之,故《士喪禮》云「賓有大夫,則特拜之。

 

即位於西階下,東面不踴」。

 

鄭注云「即位西階下」,未忍在主人位,是據主人也。

 

而皇氏云「即位西階東面哭,謂大夫之位也」。

 

下云「大夫特來則北面」,皇氏即云「是大夫之位」,俱與《士喪禮》違,又與鄭注《士喪禮》不同,其義非也。

 

云「大夫特來則北面」者,以大夫與士若俱來,皆東面,故主人即位西階,在大夫之北俱東面而哭。

 

今大夫獨來,不與士相隨,故大夫北面也。

 

必知北面者,以凡特吊皆北面,故《檀弓》云「曾子北面而吊」,是特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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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15:1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

 

出,拜之於堂上也。

 

此時寄公夫人、命婦位在堂上,北面。

 

小斂之後,屍西,東面。

 

[疏]正義曰:前經明男子迎賓,此經明婦人迎賓也。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者,出,謂出房也。

 

婦人不下堂,但出房而拜於堂上也,婦人尊卑與夫同,故所為出者亦同也。

 

○「命婦為夫人之命出」者,亦同其夫為君命也,此出亦不下堂耳。

 

○「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者,前經明士於大夫不當斂出,故此士妻於命婦亦不當斂而出也。

 

○注「出拜」至「東面」。

 

○正義曰:知拜於堂上者,男子降階,拜賓於庭,婦人無外事,故知拜於堂上。

 

云「此時寄公夫人、命婦位在堂上北面」者,以前文云君之喪,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故知此命婦在堂上,北面。

 

知寄公夫人亦然者,以《士喪禮》「他國異爵者門西」,北堂,與己國大夫同,則知寄公夫人亦與命婦同也。

 

云「小斂之後,屍西,東面」者,以小斂之後,遷屍於堂,故知從婦人之位,在屍西,東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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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16:2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面,乃斂。

 

卒斂,主人馮之踴,主婦亦如之。

 

主人袒,說髦,括髪以麻。

 

婦人髽,帶麻於房中。

 

士既殯,說髦,此云小斂,蓋諸侯禮也。

 

士之既殯,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但三日也。

 

婦人之髽、帶麻於房中,則西房也。

 

天子、諸侯有左右房。

 

○馮,皮冰反,本或作憑,後皆同。

 

袒,大旱反。

 

說髦,本作稅,同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同。

 

髦音毛。

 

髽,側瓜反。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君、大夫、士等小斂之節,及拜迎於賓及奠祭弔者之儀,各隨文解之。

 

○「主人即位於戶內」者,以初時屍在牖下,主人在屍東,今小斂當戶內,故主人在戶內稍東,西面。

 

○「主人馮之踴」者,斂訖,主人馮屍而踴。

 

○「主婦亦如之」者,馮屍竟,亦踴,與男子同也。

 

○「主人袒」者,向小斂不袒,今方有事,故袒衣也。

 

《士喪禮》馮屍已竟而云「髻髪袒」,此未括髪先云袒者,或人君禮也。

 

○「說髦」者,髦,幼時翦髪為之,至年長則垂著兩邊,明人子事親,恆有孺子之義也。

 

若父死說左髦,母死說右髦,二親並死則並說之,親沒不髦是也。

 

今小斂竟,喪事已成,故說之也。

 

案鄭注「士既殯,說髦」,今小斂而說者,人君禮也。

 

○「括髪以麻」者,以,用也。

 

人君小斂,說髦竟,而男子括髪,括髪用麻也。

 

士小斂後亦括髪,但未說髦耳。

 

○「婦人髽」者,婦人髽亦用麻也,對男子括髪也。

 

○「帶麻於房中」者,帶麻,麻帶也,謂婦人要絰也。

 

《士喪禮》云「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在房」,鄭云:「婦人亦有苴絰,但言帶者,記其異,此齊衰婦人。

 

斬衰婦人,亦苴絰也。」

 

帶,男子帶絰於東房,而婦人帶絰在西房。

 

既與男子異處,故特記其異也。

 

婦人重帶,故云帶而略於絰也。

 

於房中者,謂男子說髦、括髪在東房,婦人髽、帶麻於西房也。

 

○注「士既」至「右房」。

 

○正義曰:「士之既殯,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俱三日也」者,謂數往日也。

 

云「婦人之髽、帶麻於房中,則西房也」者,案《士喪禮》「主人髻髪袒,眾主人免於房」,鄭注云「釋髻髪宜於隱」者,是主人等括髪在東房。

 

《士喪禮》又云「婦人髽於室」,以男子在房,故婦人髽於室。

 

大夫士唯有東房故也。

 

此經兼明諸侯之禮有東西房,男子既括髪於東房,故知婦人髽及帶麻於西房。

 

云「天子諸侯有左右房」者,欲明經中房是西房也。

 

天子路寢制如明堂,熊氏云:「左房則東南火室也,右房則西南金室也。

 

諸侯路寢室在於中房,在室之東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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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17:2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徹帷,男女奉屍夷於堂,降拜。

 

夷之言屍也,於遷屍,主人、主婦以下從而奉之,孝敬之心。

 

降拜,拜賓也。

 

○奉,芳勇反,注同。

 

夷於堂,如字,陳也,本或作侇,同音移,一本作奉屍於堂。

 

從,才用反,又如字。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士之喪,小斂訖,徹帷夷屍之節。

 

○「徹帷」者,初死恐人惡之,故有帷也。

 

至小斂衣屍畢,有飾,故除帷也。

 

此士禮耳,諸侯及大夫賓出乃徹帷,事見於下文。

 

○「男女奉屍夷於堂」者,夷,陳也。

 

小斂竟,相者舉屍將出戶,往陳於堂,而孝子男女親屬並而扶捧之至堂,以極孝敬之心也。

 

○「降拜」者,降,下也,既陳於堂,則適子下堂拜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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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18:3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

 

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氾拜眾賓於堂上。

 

眾賓,謂士妻也。

 

尊者皆特拜,拜士與其妻皆旅之。

 

○氾,芳斂反。

 

主人即位,襲帶絰、踴。

 

即位,阼階之下位也。

 

有襲絰乃踴,尊卑相變也。

 

母之喪,即位而免。

 

記異者,禮:斬衰括髪,齊衰免,以至成服而冠。

 

為母重,初亦括髪,既小斂則免。

 

○免音問,後放此。

 

乃奠。

 

小斂,奠也。

 

吊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踴。

 

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時也。

 

小斂則改襲而加武與帶絰矣。

 

武,吉冠之卷也。

 

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

 

《檀弓》曰:「主人既小斂,子游趨而出,襲裘帶絰而入。」

 

○拾,其劫反。

 

裼,思歷反。

 

卷,起權反。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大夫、士小斂訖拜賓也。

 

○「君拜寄公,國賓」者,君,謂嗣君也。

 

小斂畢,屍出堂,嗣君下堂,拜賓也。

 

寄公尊,故先言之也。

 

拜寄公及國賓,並就於其位卿而拜之,故鄭注《士喪禮》云「拜賓,鄉賓位拜之」是也。

 

○「大夫,士」者,嗣君又次拜大夫、士也。

 

大夫、士既是先君之臣,皆同有斬衰之服,而小斂訖,出庭列位,故嗣君出拜之也。

 

○「拜卿大夫於位」者,此更申明拜卿大夫、士之異,卿大夫則就其位鄉而拜之也。

 

○「於士旁三拜」者,旁,猶面也。

 

若拜於士,士賤,不可人人拜之,故每一面並唯三拜也。

 

必三拜者,士有三等,故三拜之。

 

故《士喪禮》云「大夫特拜,士旅之」。

 

《隱義》云:「士有三等,一等一拜,故三下膝也。」

 

一云:旁,猶不正也,或云眾士都共三拜也。

 

○「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者,婦人無下堂位,並在堂上,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

 

○「大夫內子、士妻」者,夫人亦拜大夫、士之妻也。

 

卿妻曰內子,大夫妻曰命婦。

 

此不云「命婦」者,欲見卿妻與命婦同也。

 

○「特拜命婦」者,此更申明拜命婦與士妻之異也。

 

特,猶獨也,謂人人拜之,尊故也。

 

特拜命婦,則內子亦然也。

 

○「氾拜眾賓」者,謂不待也。

 

眾賓、士妻賤,故氾拜之,亦旁三拜也。

 

○「於堂上」者,拜命婦及士妻,亦並於堂上也。

 

此經唯舉君喪拜賓,不云大夫士喪拜賓者,文不具也。

 

其大夫士之喪拜賓亦然也。

 

故《士喪禮》云「主人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是也。

 

按上注小斂之後,寄公門西東面,國賓門西北面,大夫當在門東北面,士當在門西國賓之南,東面,嗣君於阼階之下,少南鄉其位而拜之。

 

案上注云寄公夫人、命婦小斂之後,屍西東面,其嗣君夫人本位在西房,當在西房之外,南面拜女賓也。

 

若士妻於阼階上西面拜賓也,以無西房故也。

 

以上皆是皇氏所說。

 

熊氏以為,大夫、士拜卿大夫、士者,是卿大夫、士家自遭喪,小斂後拜卿大夫於位,士旁三拜。

 

大夫內子、士妻,亦謂大夫、士妻家自遭喪,小斂後拜命婦及拜士妻之禮。

 

大夫、士各自遭喪,並言之者,以其大夫、士家喪,小斂後拜賓同故也。

 

此即君、大夫、士之喪,小斂後拜賓,且與上文未小斂時文類,其義逾於皇氏矣。

 

○「主人即位」。

 

○正義曰:主人拜賓之後,稍近北,即阼階下位。

 

○「襲帶絰,踴」者,拜賓時袒,今拜訖,襲衣加要帶首絰於序東,復位,乃踴也。

 

○注「即位」至「變也」。

 

○正義曰:前經注云未小斂,主人即位西階下東面位,恐此亦然,故明之。

 

云「阼階之下」,必知然者,以《士喪禮》小斂後「眾主人東即位」,又云主人「即位踴,襲絰於序東,復位」,故知此即位在阼階下也。

 

云「有襲絰乃踴,尊卑相變也」者,案《士喪禮》先踴乃襲絰,此先襲絰乃踴,士為卑,此據諸侯為尊,故云「尊卑相變」也。

 

○「母之喪,即位而免」。

 

○正義曰:為父喪,拜賓竟而即阼階下位,又序東帶絰,猶括髪。

 

若為母喪,至拜賓竟,即位時不復括髪,以免代之。

 

免以襲絰,至大斂乃成服也。

 

所以異於父也。

 

○「乃奠」者,奠,謂小斂奠也。

 

拜賓、襲絰、踴竟後始設小斂之奠也。

 

○「吊者」至「拾踴。

 

○「吊者」,謂小斂之後來吊者,揜襲裘之上裼衣。

 

若未小斂之前來吊者,裘上有裼衣,裼衣上有朝服,開朝服,露裼衣。

 

今小斂之後,吊者以上朝服揜襲,裘上裼衣加武者,賀氏云:「武,謂吉冠之卷。

 

主人既素冠素弁,故吊者加素弁於武。」

 

○「帶絰」者,帶謂要帶,絰謂首絰。

 

緦之絰帶,以朋友之恩,故加帶與絰也。

 

若無朋友之恩,則無帶,唯絰而已。

 

○「與主人拾踴」者,拾,更也。

 

謂主人先踴,婦人踴,吊者踴,三者三,是與主人更踴。

 

○注「始死」至「而入」。

 

○正義曰:知「始死,吊者朝服裼裘」者,《檀弓》云「子游裼裘而吊」是也。

 

知朝服者,《論語》云「羔裘玄冠不以吊」是也。

 

小斂之後不用吊,則小斂之前可以吊。

 

云「小斂則改襲而加武與帶絰」者,約子游之吊也。

 

云「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者,凶冠則武與冠連,不別有武免,亦無武。

 

今云「加武」,明不改作凶冠,亦不作免吊,所以有免。

 

以四代袒免親及朋友皆在他邦,嫌有免理,故云「亦不免」。

 

引《檀弓》曰以下者,證小斂之前裼裘,小斂之後襲裘。

 

賀氏以為加素弁於吉冠之武,解經文似便,與鄭注不改冠其義相妨。

 

熊氏云:「加武帶絰,謂有朋友之恩,以經加於武,連言帶耳。」

 

熊氏又云:「小斂之時,君於臣,大夫之士,士於朋友之恩,若兩大夫不假朋友之恩,皆朝服、襲裘加絰於玄冠之上。

 

若大夫、士無朋友之恩,皆玄冠、朝服,襲裘而已。」

 

若士大斂之時有朋友之恩者,及兩大夫相為,並君於大夫皆皮弁服,襲裘加弁絰。

 

故《雜記》云「大夫與殯亦弁絰」,殯則大斂也。

 

君於士大夫,士自相於無朋友恩者,視大斂則亦皮弁服、襲裘,無弁、絰也。

 

故《士喪禮》云君於士視大斂,注云「皮弁服,襲裘,無絰也」。

 

故《服問》云「公為卿大夫鍚衰」,若「當事,則弁、絰」。

 

不云士,則士雖當事,不弁絰。

 

君於士尚皮弁,明君於卿大夫亦皮弁。

 

當事弁絰,與士異也。

 

比所云皆謂未成服之前吊服也。

 

若成服之後,其錫衰、緦衰之等已具上《檀弓》疏。

 

然熊氏以武上加絰與帶,帶文相妨,其義未善。

 

兩家之說,未知孰是,故備存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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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

 

乃官代哭。

 

代,更也。

 

未殯,哭不絕聲,為其罷倦,既小斂可以為漏刻,分時而更哭也。

 

木,給爨灶。

 

角,以為<奭斗>水鬥。

 

壺,漏水之器也。

 

冬漏以火爨鼎,沸而後沃之。

 

此挈壺氏所掌也,屬司馬,司馬蒞縣其器。

 

○壺音胡。

 

縣音玄,及下注同。

 

更,古行反,下同。

 

罷音皮。

 

倦,其卷反。

 

漏音陋。

 

爨,七亂反,下七官反。

 

下「爨鼎」同。

 

<奭斗>音俱,水斗也,《隱義》云「容四升也」。

 

挈,苦結反,又音結。

 

大夫,官代哭,不縣壺。

 

下君也。

 

○下,戶嫁反。

 

「下成君」、「不相下」、「下大夫」同。

 

士,代哭不以官。

 

自以親疏哭也。

 

君堂上二燭,下二燭。

 

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

 

士堂上一燭,下一燭。

 

燭,所以照饌也,滅燎而設燭。

 

○饌,仕眷反。

 

燎,力召反,又力吊反。

 

[疏]「君喪」至「一燭」。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及大夫、士小斂後代哭之異。

 

○「君喪,虞人出木角」者,虞人,主山澤之官,故出木與角。

 

○「狄人出壺」者,狄人,樂吏,主挈壺漏水之器,故出壺。

 

○「雍人出鼎」者,雍人主亨飪,故出鼎也。

 

所以用鼎及木者,冬月恐水凍,則鼎漏遲,遲更無准,則故取鼎暖水,用虞人木爨鼎煮之,故取鼎及木也。

 

○「司馬縣之」者,司馬,夏官卿也。

 

其屬有挈壺氏,掌知漏事,故司馬自臨視縣漏器之時節,故《挈壺氏》云「凡喪,縣壺以代哭者」。

 

○「乃官代哭」者,縣漏分時,使均其官屬,更次相代而哭,使聲不絕也。

 

○注「燭所」至「設燭」。

 

○正義曰:有喪則於中庭終夜設燎,至曉滅燎,而日光未明,故須燭以照祭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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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20:3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賓出,徹帷。

 

君與大夫之禮也。

 

士卒斂,即徹帷,徹或為廢。

 

[疏]正義曰:士小斂竟而徹帷。

 

此至小斂竟,下階拜賓,賓出,後乃除帷,是人君及大夫禮舒也。

 

注云:「士卒斂,即徹帷」者,《士喪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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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21:3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哭屍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

 

由外來,謂奔喪者也。

 

無奔喪者,婦人猶東面。

 

○鄉,許亮反。

 

[疏]正義曰:此一節通明小斂後屍出在堂時法也。

 

○「主人在東方」者,主人之位,猶在屍東。

 

婦人之位,亦猶在屍西,如室中也。

 

○「由外來者在西方」者,由,從也,從外來,謂新奔喪者,若於時有新奔喪從外來者,則居屍西方也。

 

所以爾者,阼階有事,故升自西階,乃就西方。

 

又一通云:欲見異於在家者,故在西方也。

 

若未小斂而奔者,則在東方也。

 

故《奔喪》注云「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是也。

 

○「諸婦南鄉」者,諸婦,主婦以下在家者,若無奔喪者,則婦人位本在西方,東鄉。

 

今既有外新奔者,故移辟之,而近北以鄉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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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22: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四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

 

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

 

婦人所有事,自堂及房,男子所有事,自堂及門。

 

非其事處而哭,猶野哭也。

 

出門見人,謂迎賓客者也。

 

○處,昌慮反。

 

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

 

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

 

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

 

為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

 

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

 

喪有無後,無無主。

 

拜者,皆拜賓於位也。

 

為後者有爵,攝主為之辭於賓耳,不敢當尊者禮也。

 

○衰,七雷反。

 

人為,於偽反,下「人為」、注「為下」、「為君」皆同。

 

竟音境,下同。

 

[疏]「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至「喪有無後,無無主」。

 

○正義曰:此一節明小斂之後,男主女主迎送吊賓及拜賓之位,又廣明喪主不在之義。

 

婦人質,故迎客送客不下堂。

 

○「下堂不哭」者,敵者不下堂,若有君夫人吊,則主婦下堂至庭,稽顙而不哭也。

 

○「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者,男子遭喪,敵者來吊,不出門。

 

若有君命,則出門迎,亦不哭也。

 

故《士喪禮》「君使人吊,徹帷。

 

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是也。

 

○「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者,此以下明喪無主而使人攝者禮也。

 

若有主,則使男主拜男賓,女主拜女賓。

 

若無女主者,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也。

 

○「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者,若無男主者,亦使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位也。

 

鄉云女有下堂,明謂此也。

 

男拜女賓於門內少遠階下,而猶不出門也。

 

○「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者,若有子,雖幼小,則以衰抱之為主,而人代之拜賓也。

 

○「為後者不在」者,謂主出行不在,而家有喪。

 

○「則有爵者辭」者,謂不在家之主有官爵,其攝主無官爵,則辭謝於賓云:己無爵,不敢拜賓。

 

○「無爵者,人為之拜」者,謂不在之主無官爵,其攝主之人而為主拜賓也。

 

○「在竟內則俟之」者,若主行近在國竟之內,則俟其還乃殯葬也。

 

○「在竟外則殯葬可也」者,若主行在國外,計不可待則殯,殯後又不可待則葬可也。

 

○「喪有無後,無無主」者,釋所以必使人攝及其衰抱幼之義。

 

無後,已自絕嗣,無闕於人,故可無後也。

 

若無主則相對賓有闕,故四鄰、裡尹主之,是無得無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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