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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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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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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06:1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非為人喪,問與?

 

賜與?

 

此上滅脫,未聞其首云何。

 

是言非為人喪而問之與?

 

人喪而賜之與?

 

問,遺也。

 

久無事曰問。

 

○為,於偽反,注及下注「為母」、「為姑姊妹」皆同。

 

問與、賜與,並音餘,注皆同。

 

脫音奪,下同。

 

遺,於季反,下文皆同。

 

[疏]「非為」至「賜與」。

 

○正義曰:鄭云「此上滅脫,未聞其首云何」,此語接上之辭。

 

與,語助也。

 

豈非為人有喪而問遺之與?

 

人之有喪而賜與之與?

 

平敵則問,卑下則賜,故云「問與、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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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07:0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

 

謂受問、受賜者也。

 

稽顙而後拜,曰喪拜。

 

拜而後稽顙,曰吉拜。

 

[疏]「三年」至「吉拜」。

 

○正義曰:從上問與、賜與以下至遺人可也,皆明在喪受問遺之事。

 

此一經論身有喪,拜謝之禮。

 

○「三年之喪,以其喪拜」者,謂父母、長子也。

 

其實杖期以上,皆為喪拜。

 

非三年之喪,以吉拜者,謂不杖期。

 

以下此義已備在《檀弓》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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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08:1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

 

主人衰絰而受之。

 

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

 

○必三,如字,又息暫反。

 

[疏]「三年」至「受之」。

 

○正義曰:「如或遺之酒肉」至「主人衰絰而受之」者,雖受之,猶不得食也。

 

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猶不得飲酒,故《喪大記》云「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

 

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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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09:1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

 

薦於廟,貴君之禮。

 

喪者不遺人。

 

人遺之,雖酒肉,受也。

 

從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遺人可也。

 

言齊斬之喪重,志不在施惠於人。

 

○施,始豉反。

 

縣子曰:「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

 

言其痛之惻怛有淺深也。

 

○縣音玄。

 

期音基,下同。

 

剡,徐以漸反。

 

怛,旦末反。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此謂父在為母也。

 

當在「練則吊」上,爛脫在此。

 

○禫,大感反。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弔,自諸侯達諸士。

 

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

 

功衰,既練之服也。

 

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謂所不臣也。

 

練則吊。

 

父在為母功衰,可以吊人者,以父在,故輕於出也。

 

然則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矣。

 

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聽事焉。

 

聽,猶待也。

 

事,謂襲、斂、執綍之屬。

 

○綍音弗。

 

期之喪未葬,吊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

 

功衰,吊,待事,不執事。

 

謂為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己族者。

 

○「功衰,吊」,本又作「大功衰,吊」。

 

庾云「有大字,非」。

 

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

 

禮,饋奠也。

 

○與音預,下文注「不與」同。

 

相趨也,出宮而退。

 

相揖也,哀次而退。

 

相問也,既封而退。

 

相見也,反哭而退。

 

朋友,虞、附而退。

 

此吊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

 

相趨,謂相聞姓名,來會喪事也。

 

相揖,嘗會於他也。

 

相問,嘗相惠遺也。

 

相見,嘗執摯相見也。

 

附,皆當為祔。

 

○封,彼驗反,又如字。

 

摯音至。

 

 

吊,非從主人也。

 

四十者執綍。

 

言吊者必助主人之事。

 

從,猶隨也。

 

成人,二十以上至四十,丁壯時。

 

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非鄉人,則長少皆反。

 

優,遠也。

 

坎或為壙。

 

○坎,口敢反,下同。

 

長少,丁丈反;

 

下詩詔反。

 

壙,苦晃反,又音曠。

 

[疏]「三年」至「盈坎」。

 

○正義曰:從此以下,至「待盈坎」,明弔喪之節,各隨文解之。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弔」者,謂重喪小祥後衰與與大功同,故曰「功衰」。

 

衰雖外輕,而痛猶內重,故不得吊人也。

 

○「自諸侯達諸士」者,貴賤同然,故云「自諸侯達諸士也」。

 

○「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者,亦貴賤同也。

 

如有服,謂有五服之親喪,功衰雖不弔人,若自有五服之親喪,則往哭之。

 

將往哭,則不著已功衰,而依彼親之節以服之,申於骨肉之情故也。

 

故云「則服其服而往」也。

 

但著彼服,不著已功衰也。

 

賀瑒云:「若新死者服輕,則不為之制服。

 

雖不為重,變而為之制服。

 

往奔喪哭之,則蹔服所制之服。

 

往彼哭之事畢,反服故服也。」

 

庾氏云:「將往哭之,乃服其服者,謂小功以下之親輕也。

 

始聞喪,不能為之制服,至於往哭吊,乃服其服。」

 

注《要記》通之已祥。

 

皇氏云:「此文雖在功衰之下,而實通初喪也。

 

假令初喪而有五屬之親死,則亦蹔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

 

上云「自諸侯達諸士」,然諸侯絕期,不應有諸親始死服。

 

今云「服其服而往」,當是敵體。

 

及所不臣者,謂始封君,不臣諸父昆弟也。

 

故鄭明之也。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者,此禫杖期,主謂父在為母,亦備二祥節也。

 

文本應在「服而往」下,爛脫故在此。

 

○「練則吊」者,謂至十一月小祥後,而可出吊人也。

 

○注「父在」至「出矣」。

 

○正義曰:此「練則吊」又承「十一月練」之下,故知是父在為母,以經云練,故云「功衰」也。

 

大祥始除衰杖而練,得吊人者,以父在為母,故輕於出,言得出也。

 

以母喪至練,父在而得出,則其餘喪,雖無父亦得出也。

 

母既可矣,諸父灼然。

 

○「既葬,大功」者,謂身有大功之喪,既葬之後,往吊他喪。

 

○「吊,哭而退,不聽事焉」者,謂吊,哭既畢而即退去,不待主人襲斂之事。

 

期喪練,吊則亦然也。

 

○「期之喪未葬,吊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者,謂姑、姊妹無主,為之服期喪,未至於葬,往吊於鄉人之喪,哭畢則退,不聽待主人襲斂之事焉。

 

○「功衰,吊,待事,不執事」者,謂此姑、姊妹等期喪至既,葬受以大功衰,謂之功衰。

 

至此之後,若吊於鄉人,其情稍輕於未葬之前,得待主人襲斂之事,但不親自執事。

 

此云「功衰」,他本或云「大功衰」。

 

今按,鄭注在此文下云「謂為姑、姊妹無主」,則此功衰還是姑、姊妹無主之功衰,不得別云「大功」也。

 

皇氏云:「有大字者,誤也。」

 

○注「謂為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已族者」。

 

○正義曰:經直云「期喪」,鄭知是「姑姊妹無主」者,以前云大功既葬,始得吊人。

 

今此經期喪未葬,已得吊人,明知此期服輕,故知是「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已族」者。

 

女未廟見,反葬女氏之黨。

 

此姑、姊妹巳於他族成婦日久,但夫既蚤死,故擯在夫族。

 

○「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者,執事,殯相也。

 

禮,饋奠也。

 

緦、小功服輕,故未葬便可吊人,今不論鄉人之同異也。

 

亦為彼擯相,但不得助彼饋奠耳。

 

按《曾子問》云:「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

 

孔子曰:「說衰與奠,非禮也,以擯相可也。」

 

是擯相輕而饋奠重也。

 

○「相趨」至「而退」,此以下明凡吊者恩之厚薄,去留遲速之節也。

 

○「相趨也,出宮而退」者,相趨,謂與孝子本不相識,但相聞姓名,而來會趨喪也。

 

情既輕,故柩出廟之宮門而遂去。

 

○「相揖也,哀次而退」者,相揖,謂經會他處,已相揖者也。

 

恩微深,故待柩出至大門外之哀次而退去也。

 

○「相問也,既封而退」者,相問,謂曾相餉遺,恩轉深,故至窆竟而退也。

 

○「相見也,反哭而退」者,相見,謂身輕自執摯相詣往來,恩轉厚,故至葬竟,孝子反哭還至家時而退也。

 

○「朋友,虞附而退」者,朋友疇昔情重,生死同殷,故至主人虞附而退也。

 

然與死者相識,其禮亦當有吊。

 

禮,知生者吊,知死者傷。

 

今注云吊,則知是吊生人也。

 

○「吊非」至「盈坎」。

 

此一節論助葬及執事反哭之節。

 

言弔喪者本是來助事,非為空隨從主人而已。

 

故云「非從主人也」。

 

○「四十者執綍」者,既助主人,故使年二十以上至四十強壯者,皆執綍也。

 

○「鄉人五十者從反哭」者,鄉人,同鄉之人也。

 

五十始衰,故待主人窆竟而孝子反哭。

 

故鄉人助葬,老者亦從孝子反也。

 

○「四十者待盈坎」者,謂窆竟以土盈滿其坎,四十強壯,不得即反,故醋芰滿坎而反也。

 

若非鄉人,則無問長少,皆從主人歸,優饒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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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10:1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喪食雖惡,必充飢,饑而廢事,非禮也。

 

飽而忘哀,亦非禮也。

 

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

 

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

 

病,猶憂也。

 

疑,猶恐也。

 

○視如字,徐市志反。

 

為,於偽反,注「為食父」、「為王父母」、「以為」、「亦為」、「不為」並同。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

 

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其黨弗食也。

 

往而見食,則可食也。

 

為食而往,則不可。

 

黨,猶親也。

 

非親而食,則是食於人無數也。

 

○人食之,音嗣,注「見食」同。

 

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

 

鹽、酪可也。

 

功衰,齊、斬之末也。

 

酪,酢。

 

○酪音洛。

 

食食,上如字,下音嗣。

 

酢,七故反。

 

,才代反。

 

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

 

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

 

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

 

毀而死,是不重親。

 

○瘍音羊。

 

創,初良反。

 

[疏]「喪食」至「無子」。

 

○注「非親而食,則是食於人無數也」。

 

○正義曰:解所以非親不食義也。

 

夫親族不多,食,則其食有限。

 

若非類而輒食,則無復限數,必忘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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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11:0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

 

言喪服出入,非此二事皆冠也。

 

免,所以代冠,人於道路,不可以無飾。

 

堩,道路。

 

○免音問,注同。

 

堩,古鄧反。

 

[疏]「非從」至「於堩」。

 

○正義曰:「從柩」,謂孝子送葬從柩去時也。

 

「與反哭」,謂葬竟孝子還時也。

 

堩,道路也。

 

道路不可無飾,故孝子唯送葬從柩去時及葬竟還、反哭時,於道得免而行。

 

自非此二條,則不得免於道路也。

 

此謂葬近而反哭者。

 

若葬遠反哭,在路則著冠,至郊則乃反著免,故《小記》云「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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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12:0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凡喪,小功以上,非虞、附、練、祥無沐浴。

 

言不有飾事則不沐浴。

 

[疏]「凡喪」至「沐浴」。

 

○正義曰:凡居喪之禮,自小功以上恩重哀深,自宜去飾。

 

以沐浴是自飾,故不有此數條祭事,則不自飾。

 

言「小功以上」,則至斬同。

 

然各在其服限如此耳。

 

練祥不主大功、小功也。

 

若三年之喪,虞祭之時但沐浴不櫛,故《士虞禮》云「沐浴不櫛」,鄭注云「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

 

又《士虞禮》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櫛。」

 

注云:「彌自飾。」

 

此雖士禮,明大夫以上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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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13: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

 

小功,請見人可也。

 

大功不以執摯,唯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

 

言重喪不行求見人爾。

 

人來求見己,亦可以見之矣。

 

不辟涕泣,言至哀無飾也。

 

○辟音避,注同。

 

[疏]「疏衰」至「見人」。

 

○正義曰:此一節明在喪與人相見之義。

 

○「小功,請見人可也」者,輕,可請見於人。

 

然言小功可,則大功不可也。

 

此小功文承疏衰、既葬之下,則此小功亦謂既葬也。

 

凡言見人者,謂與人尋常相見,不論執摯之事。

 

故云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是尋常相見也。

 

而皇氏以為見人謂執摯相見,若然,父母之喪,豈謂執摯見人乎?

 

皇氏則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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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14:3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

 

期之喪,卒哭而從政。

 

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

 

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

 

以《王制》言之,此謂庶人也。

 

從政,從為政者,教令謂給繇役。

 

○期音基。

 

繇音遙,本又作傜。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

 

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嬰,猶鷖彌也,言其若小兒亡母啼號,安得常聲乎?

 

所謂哭不偯。

 

○鷖,於奚反。

 

彌,五兮反,一音迷。

 

啼,徒奚反,本又作諦,同。

 

號,徐本作唬,胡刀反。

 

偯,於豈反,下同,《說文》作。

 

[疏]注「以王」至「繇役」。

 

○正義曰:按《王制》云:「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

 

齊衰大功,三月不從政。」

 

此云「期之喪,卒哭而從政。

 

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與《王制》不同者,此庶人,依士禮,卒哭與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總云「三月」也。

 

若大夫、士三年之喪期不從政,是正禮也;

 

卒哭,金革之事無辟,是權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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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15: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卒哭而諱。

 

自此而鬼神事之,尊而諱其名。

 

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

 

父為其親諱,則子不敢不從諱也。

 

謂王父母以下之親諱,是謂士也。

 

天子、諸侯諱群祖。

 

母之諱,宮中諱。

 

妻之諱,不舉諸其側。

 

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

 

母之所為其親諱,子孫於宮中不言。

 

妻之所為其親諱,夫於其側亦不言也。

 

孝子聞名心瞿,凡不言人諱者,亦為其相感動也。

 

子與父同諱,則子可盡曾祖之親也。

 

從祖昆弟在其中,於父輕,不為諱;

 

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

 

[疏]「卒哭而諱」至「則諱」。

 

○正義曰:此一節論親戚死亡諱辟名之事,各隨文解之。

 

○「卒哭而諱」者,謂卒哭之前,猶以生禮事之。

 

卒哭之後,去生漸遠,以鬼道事之,故諱其名。

 

○「王父母」者,謂父之王父母,於己為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諱也。

 

以父為之諱,故子亦自於父而諱之。

 

「兄弟」者,是父之兄弟,於己為伯叔,正服期,父亦為之期,是子與父同是有諱也。

 

「世父、叔父」者,是父之世父、叔父,於己是從祖也,正服小功,不合諱。

 

以父為之諱,故己從父而諱。

 

「姑」者,謂父之姑也,於己為從祖姑,在家正服小功,出嫁緦麻,不合諱。

 

以父為之諱,故己從父而諱。

 

「姊妹」者,謂父之姊妹,於己為姑。

 

在家正服期,出嫁大功九月,是己與父同為之諱也。

 

○「子與父同諱」者,言此等之親,子之與父同為之諱。

 

○注「父為」至「群祖」。

 

○正義曰:云「父為其親諱,則子不敢不從諱也」者,謂父之王父母、世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不合諱,但父為之諱,故子不敢不從諱。

 

其父之兄弟及姊妹己為合諱,不假從父而諱。

 

鄭此注者,據己不合諱者而言之也。

 

云「謂王父母以下之親諱,是謂士也」者,此士者,謂父身也。

 

以父身是士,故諱王父。

 

若是庶人子,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也。

 

直云「王父母以下」足矣,復云「之親諱」者,父之世父,叔父與姑等皆是王父所生,今為之諱,故云「王父母以下之親諱」也。

 

云「天子諸侯諱群祖」者,以其「天子七廟,諸侯五廟」,故知諱群祖。

 

○「母之諱,宮中諱」者,謂母所為其親諱,其子於一宮之中,為諱而不言也。

 

○「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者,謂妻諸親之諱,其夫不得稱舉其辭於其妻之側,但不得在側言之,則於宮中、遠處得言之也。

 

○「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者,謂母與妻二者之諱與己從祖昆弟名同,則為之諱。

 

不但宮中、旁側,其在餘處皆諱之。

 

○注「子與」至「諱之」。

 

○正義曰:云「子與父同諱,則子可盡曾祖之親也」者,父為王父諱,於子則為曾祖父之伯叔及姑,則是子曾祖之親,故云「子與父同諱,則子不盡曾祖之親也」,前經所云者是也。

 

云「從祖昆弟在其中」者,從祖昆弟共同曾祖之親,故云「在其中」。

 

云「於父輕,不為諱」者,從祖昆弟於父言之,是父之同堂兄弟子也。

 

父服小功,不為之諱,己又不得從父而諱。

 

若「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重,謂重累,謂母、妻諱與從祖昆弟名相重累,則諱之。

 

不但為母、妻而諱,若從祖昆弟身死,亦為諱。

 

故云於父輕,不為之諱;

 

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

 

觀檢注意,是為從祖昆弟諱而生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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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

 

既冠於次,入哭踴三者三,乃出。

 

言雖者,明齊衰以下,皆可以喪冠也。

 

始遭喪,以其冠月,則喪服因冠矣。

 

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

 

次,廬也。

 

雖,或為唯。

 

○冠,古亂反,下及注皆同。

 

三,息暫反。

 

[疏]「以喪」至「乃出」。

 

○正義曰:自此以下,明遭喪冠取之節,今各隨文解之。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者,謂將欲加冠而值其喪,則當成服之時,因喪服加冠。

 

非但輕服得冠,雖有三年重喪亦可為。

 

因喪服而冠,故云「可也」。

 

○「既冠於次」者,此謂加冠於廬次之中。

 

若齊衰以下,加冠於次捨之處。

 

○「入哭踴三者三,乃出」者,謂既冠之後,入於喪所,哭而跳踴。

 

謂每哭一節而三踴,如此者三,凡為九踴,乃出就次所。

 

○注「言雖」至「廬也」。

 

○正義曰:經云「雖三年之喪可也」,故知三年以下,皆得因喪而冠也。

 

云「始遭喪,以其冠月,則喪服因冠矣」者,知當冠月則喪服因冠者,以《曾子問》云:將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

 

言未及期日,期及月,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

 

以此言之,知冠月則可冠也。

 

云「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者,按《夏小正》二月「綏多士女」,是冠用二月。

 

假令正月遭喪,則二月不得因喪而冠,必待變除受服之節乃可冠矣。

 

云「次廬也」者,據重服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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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17:3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此皆謂可用吉禮之時。

 

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

 

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婦。

 

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

 

下殤小功,齊衰之親,除喪而後可為昏禮。

 

凡冠者,其時當冠,則因喪而冠之。

 

○取,七住反,又如字。

 

[疏]「大功」至「不可」。

 

○正義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者,末謂卒哭之後,謂已有大功之喪,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也。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者,謂父有小功,喪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

 

「大功之末」,云身不云父;

 

「小功之末」,云父不以身,互而相通。

 

是嫁及冠,於身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小功之末,非但得冠子、嫁子,復可取婦。

 

所以取婦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婦有酒食之會,集鄉黨僚友,涉近歡樂,故小功之末乃可得為也。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以前文云「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婦」,恐己有小功,於情為重,不得冠、取,故云己身雖同有小功,既卒哭之後,可以冠、取。

 

此文云「既卒哭」,明上云「末」者,並卒哭後也。

 

○「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者,謂其餘小功可以冠、取。

 

若本服齊衰下殤,降在小功者,則不可。

 

不可者,不可冠、嫁也。

 

以本服是齊衰,重故也。

 

若其長殤、中殤之大功者,庾氏注《要記》云「卒哭之後,則得與尋常大功同,於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

 

所以然者,雖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

 

賀氏云:「小功下殤,本是期親,以其重,故不得冠、取。」

 

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

 

今謂齊衰下殤尚不可冠、取,而況齊衰長殤、中殤,降在大功,何可冠、嫁?

 

庾記非也,今從賀義。

 

○注「父大」至「冠之」。

 

○正義曰:「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

 

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婦」者,以經文大功據己身,小功據其父。

 

今鄭同之,謂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故又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

 

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是父子同也。

 

云「必偕祭乃行也」者,偕,俱也。

 

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

 

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故云「必偕祭乃行」。

 

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及姊妹出適,父子俱為大功。

 

若從祖兄弟,父為之小功,己亦為之小功,是父子其服同也。

 

若父有齊衰,子有大功,則不可。

 

若父有大功,子有小功,可以冠、嫁,未可以取婦。

 

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可以取婦。

 

若父是小功,己在緦麻,灼然合取可知。

 

又按正本云「必偕祭乃行」者,言為諸吉禮,必待祭訖乃行也。

 

云「下殤小功,齊衰之親,除喪而後可為昏禮」者,言除訖可為昏禮,則未除喪不可為昏禮。

 

經云「小功則不可」者,唯謂昏也,其冠、嫁則可也。

 

云「凡冠者,其時當冠,則因喪而冠之」者,鄭以經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吉冠。

 

則大功、小功之初,當冠之時,則因喪服而冠矣。

 

前經云「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者,特據重服喪中可冠,恐輕服大功、小功者在喪不合冠,故鄭於注特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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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18:2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三


雜記下第二十一凡弁絰,其衰侈袂。

 

侈,猶大也。

 

弁絰,服者吊服也,其衰錫也,緦也,疑也。

 

袂之小者二尺二寸,大者半而益之,則侈袂三尺三寸。

 

○侈,昌氏反。

 

袂,彌世反。

 

[疏]「凡弁絰,其衰侈袂」。

 

○正義曰:弁絰者,謂吊服也。

 

其首著弁絰,身著錫衰、緦衰、疑衰。

 

侈,大也。

 

其此等三衰,大作其袂。

 

凡常之袂二尺二寸,此等三衰,其袂半而益一,袂大三尺三寸也。

 

若士,則其衰不侈也。

 

故《周禮•司服》有「玄端素端」,注云「變素服言素端者,明異制」,「大夫以上侈之」,明士不侈,故稱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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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19:2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三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

 

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

 

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

 

官中子,與父同宮者也。

 

禮,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

 

不與於樂,謂出行見之,不得觀也。

 

○與音預,注同。

 

聞音問,又如字。

 

大功將至,辟琴瑟。

 

亦所以助哀也。

 

至,來也。

 

○辟音避,一音婢亦反。

 

小功至,不絕樂。

 

[疏]「父有」至「絕樂」。

 

○正義曰:父有服在於宮中,則子不與於樂者,謂出行見之,不得觀也。

 

此謂命士以下,與父同宮者。

 

若異宮則得與樂。

 

崔云:「父有服,齊衰以下之服也。

 

若重服,則期後猶有子姓之冠,自當不得與於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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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20:2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三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

 

妻之黨雖親,弗主。

 

此謂姑、姊妹無子,寡而死也。

 

夫黨無兄弟,無緦之親也。

 

其主喪不使妻之親,而使夫之族人。

 

婦人外成,主必宜得夫之姓類。

 

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裡尹主之。

 

喪無無主也。

 

裡尹,閭胥、裡宰之屬。

 

《王度記》曰:「百戶為裡,裡一尹,其祿如庶人在官者。」

 

裡,或為士。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裡尹主之,亦斯義也。

 

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

 

妻之黨自主之,非也。

 

夫之黨,其祖、姑也。

 

[疏]「姑姊」至「之黨」。

 

○正義曰:此一節明姑、姊妹在夫家而死,無後,使外人為主之事。

 

夫既先死,而夫之黨又無兄弟;

 

今既身死,使夫之族人主其喪也。

 

○「妻之黨雖親,弗主」者,妻黨雖親,不得與之為主。

 

明婦人外成於夫,不合卻歸本族也。

 

○「或曰主之」者,或人之說,云妻黨主之,而附祭之時,在於夫之黨主之,其義非也。

 

○注「喪無」至「義也」。

 

○正義曰:云「喪無無主也」者,言死喪之禮,無得無人為之主,必須有人為主也。

 

云「裡尹,閭胥、裡宰之屬也」,按《周禮》六鄉之內,二十五家為閭,閭置一胥,中士也。

 

六遂之內,二十五家為裡,裡置一宰,下士也。

 

引《王度記》者,更證裡尹之事。

 

按《別錄》,《王度記》云似齊宣王時淳於髡等所說也,其記云「百戶為裡,裡一尹,其祿如庶人在官者」,則裡尹之祿也。

 

按《撰考》云:「古者七十二家為裡。」

 

《洛誥》傳云:「古者百家為鄰,三鄰為朋,三朋為裡。」

 

鄭云:「蓋虞夏時制也。

 

其百戶為裡,未知何代,或云殷制。」

 

云「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裡尹主之,亦斯義也」者,以己國臣在國而死,他國君來吊,則君為主。

 

死者雖有至親,不得為主。

 

今此婦人死於此裡,正得裡尹主之,妻家之親不得為主,故云「亦斯義」也。

 

斯,此也。

 

亦是此國君為主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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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21:2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三


麻者不紳。

 

執玉不麻。

 

麻不加於采。

 

吉凶不相干也。

 

麻,謂絰也。

 

紳,大帶也。

 

喪以要絰代大帶也。

 

麻不加於采衣,采者不麻,謂弁絰者必服吊服是也。

 

采,玄纁之衣。

 

○紳音申。

 

要絰,一遙反;

 

下大結反。

 

衣,於既反,又如字。

 

纁,許云反。

 

[疏]「麻者」至「於采」。

 

○正義曰:「麻者不紳」,麻謂絰,紳謂大帶,言著要絰者而不得復著大帶也。

 

故在喪,以絰代紳。

 

○「執玉不麻」者,謂平常手執玉行禮,不得服衰麻也。

 

按《聘禮》己國君薨,至於主國,衰而出注云「於是可以凶服將事」。

 

似行聘、享之事,執玉得服衰絰者,彼謂受主君小禮,得以凶服。

 

若行聘享大事,則吉服。

 

故鄭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謂得著吉服。

 

○「麻不加於采」者,謂弁絰之麻,不得加於玄衣纁裳之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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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20:22:1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三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禁哭,謂大祭祀時,雖不哭,猶朝夕奠。

 

自因,自用故事。

 

童子哭不偯,不踴,不杖,不菲,不廬。

 

未成人者,不能備禮也。

 

當室則杖。

 

○扉,本又作菲,扶味反。

 

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踴不絕地。

 

姑、姊妹之大功,踴絕於地。

 

如知此者,由文矣哉!

 

由文矣哉!」

 

由,用也。

 

言知此踴絕地、不絕地之情者,能用禮文哉!

 

能用禮文哉!

 

美之也。

 

伯母,叔母,義也。

 

姑,姊妹,骨肉也。

 

[疏]「國禁」至「矣哉」。

 

○正義曰:「國禁哭則止」者,謂有大祭祀,禁哭之時,則止而不哭。

 

○「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者,謂孝子於殯宮朝夕兩奠之時,即阼階下位,自因其故事而設奠也。

 

○注「當室則杖」。

 

○正義曰:按《問喪》云童子「當室,則免而杖矣」,戴德云「童子當室,謂十五以上。

 

若世子,生則杖」。

 

故《曾子問》云「子衰、杖,成子禮」是也。

 

皇氏云:「童子當室,則備此經中五事。

 

特云杖者,舉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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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8:36:4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三


世柳之母死,相者由左。

 

世柳死,其徒由右相。

 

由右相,世柳之徒為之也。

 

亦記失禮所由始也。

 

世柳,魯穆公時賢人也。

 

相,相主人之禮。

 

○柳,良九反。

 

相,息亮反,下及注皆同。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

 

此綯夏時禮也。

 

周禮,天子飯含用玉。

 

○飯,扶晚反,注同。

 

含,本又作唅,胡闇反,下文同。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

 

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

 

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

 

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

 

尊卑恩之差也。

 

天子至士,葬即反虞。

 

[疏]「世柳」至「侯七」。

 

○正義曰:此明相主人之喪禮有失之事。

 

○注「亦記」至「之禮」。

 

○正義曰:相主人之禮法,相者由左。

 

世柳死,其徒黨相禮由右,故云「記失禮所由始也」。

 

按《孟子》云:「魯穆公時,公儀子為政。

 

子柳、子思為臣,魯之削也滋甚,若是乎賢者之無益於國也。」

 

彼子柳即此洩柳也,故云「魯穆公時賢人」。

 

○注「此蓋」至「用玉」。

 

○正義曰:以非周法,故疑夏禮,故云蓋也。

 

《典瑞》云「大喪,共飯玉,含玉」,是周禮天子飯含用玉。

 

按《禮戴》說天,子飯以珠,含以玉;

 

諸侯飯以珠;

 

大夫、士飯以珠,含以貝。

 

此等皆非周禮,並夏、殷之法。

 

《左傳》成十七年子叔聲伯夢食瓊瑰,哀十一年齊陳子行,「命其徒貝含玉」,此等皆是大夫,而以珠玉為含者,以珠玉是所含之物,故言之,非謂當時實含用珠玉也。

 

○注「尊卑」至「反虞」。

 

○正義曰:大夫以上,葬與卒哭異月者,以其位尊,念親哀情,於時長遠。

 

士職卑位下,禮數未申,故三月而葬,葬罷即卒哭。

 

知天子至士,葬即反虞者,以其不忍一日未有所歸,尊卑皆然,故知「葬即反虞」。

 

下《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不顯尊卑,是貴賤同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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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8:39:1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三


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

 

其次如此也。

 

言五者相次同時。

 

○臨,如字,徐力鴆反。

 

[疏]「諸侯」至「此也」。

 

○正義曰:謂諸侯使人吊鄰國,先行吊禮,急宣君命。

 

人以飲食為急,故含次之。

 

食後須衣,故襚次之。

 

有衣即須車馬,故賵次之。

 

君事既畢,則臣私行己禮,故臨禮在後。

 

其事雖多,而同一日取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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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三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筭。

 

士,壹問之。

 

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

 

為士,比殯不舉樂。

 

[疏]「卿大」至「舉樂」。

 

○正義曰:按《喪大記》「君於大夫疾,三問之」,此云無筭,謂有師保恩舊之親,故問之無筭。

 

或可《喪大記》云「三問」者,謂君自行。

 

此云「無筭」,謂遣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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