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
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執事者亦散等。
雖虞、附亦然。
將祭,謂練、祥也。
言若同宮,則是昆弟異宮也。
古者昆弟異居同財,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
有父母之喪,當在殯宮,而在異宮者,疾病或歸者。
主人,適子。
散等栗階,為新喪略威儀。
[疏]「父母」至「亦然」。
○正義曰:「將祭」,謂將行大小祥祭也。
○「而昆弟死,既殯而祭」者,若將祭而有兄弟死,則待殯後乃祭也。
今不待葬後者,兄弟輕,故始殯後,便可行吉事也。
○「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者,兄弟既殯後,而行父母之喪,謂異宮者耳。
若同宮,雖臣妾之輕卑,死,猶待葬後乃行父母祭也。
所以爾者,吉凶不相干,故《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
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屍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
其虞、祔則得為之矣。
若喪柩即去者,則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者,祭猶謂二祥祭。
散,栗也。
等,階也。
吉祭則涉級聚足,喪祭則栗階,故云散等也。
如此祥祭,宜涉級。
於時為有兄弟喪,故少威儀,作散等也。
○「執事者亦散等」者,助執祭者亦栗階也。
○「雖虞祔亦然」者,謂主人至昆弟虞、附而行父母二祥祭,而執事者亦散等。
○注「將祭」至「威儀」。
○正義曰:知「將祭,謂練祥也」者,以經云:昆弟死,既殯而祭,故知非吉祭也。
前經云「三年之喪既顈,練祥皆行」,故知此祭謂練、祥也。
但前文主論變除,故委曲言練祥;
以前文既具,故此經略言祭也。
云「言若同宮,則是昆弟異宮也」者,以經云:如同宮則葬而後祭,明上「昆弟既殯而祭」者,是異宮也。
云「有父母之喪,當在殯宮」者,既遭父母之喪,兄弟悉應同在殯宮,不得有在異宮而死之。
所以在異宮死者,以其疾病或有歸者,故得異宮而死。
云「散等栗階」者,謂升一等,而後散升不連步也。
故《燕禮記》云「栗階不過二等」,注云:「其始升,猶聚足連步,趨二等,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
以此知散等、栗階是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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