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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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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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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54:4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凡斂者袒,遷屍者襲。

 

袒者,於事便也。

 

○便,婢面反。

 

君之喪,大胥是斂,眾胥佐之。

 

大夫之喪,大胥侍之,眾胥是斂。

 

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

 

胥,樂官也,不掌喪事。

 

胥當為「祝」,字之誤也。

 

侍,猶臨也。

 

大祝之職,「大喪贊斂」;

 

喪祝,卿大夫之喪掌斂。

 

《士喪禮》「商祝主斂」。

 

○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

 

胥,樂官,思餘反。

 

[疏]「凡斂」至「是斂」。

 

○正義曰:此一節明斂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襲之法。

 

○「凡斂者袒」者,凡斂,謂執大小斂事也。

 

事多,故袒為便也。

 

○「遷屍者襲」者,謂大斂於地,乃遷屍入棺之屬,事少,故襲也。

 

○「君之喪」者,此明人君斂用人之法。

 

○「大胥是斂」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執斂事也。

 

是,猶執也。

 

○「眾胥佐之」者,眾祝,喪祝也。

 

眾祝賤,故副佐於大祝也。

 

○「大夫之喪,大胥侍之」者,大祝,猶君之大祝也。

 

侍,猶臨也。

 

君尊,故大祝親執斂。

 

大夫卑,故大祝臨之。

 

○「眾胥是斂」者,眾祝,《周禮》喪祝,卑,故親執斂也。

 

庾云:「侍者,臨檢之也。

 

大夫言侍,則君亦應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士之喪,胥為侍」者,胥亦喪祝也。

 

士卑,故祝臨之。

 

○「士是斂」者,士之朋友來助斂也。

 

《士喪禮》云「士舉遷屍」是也。

 

○注「胥當」至「主斂」。

 

○正義曰:知胥當為祝者,以胥是樂官,不掌斂事,故引《大祝》「大喪贊斂」,及《喪祝》「卿大夫之喪掌斂」,並引《士喪禮》「商祝主斂」,明諸祝主斂也,故引此文以證之。

 

「商祝」者,案《士喪禮》注云:「商祝,祝習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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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55:5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

 

左衽,衽鄉左,反生時也。

 

○紐,女九反,舊而慎反。

 

鄉,許亮反。

 

[疏]「小斂」至「不紐」。

 

○正義曰:此一節明斂衣之法。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者,大斂亦不倒。

 

前已言「小斂不倒」,此又言小斂者,為下諸事出也。

 

○「皆左衽」者,大斂小斂同然,故云皆也。

 

衽,衣襟也。

 

生鄉右,左手解抽帶便也。

 

死則襟鄉左,示不復解也。

 

○「結絞不紐」者,生時帶並為屈紐,使易抽解。

 

若死則無復解義,故絞末畢結之,不為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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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56:5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斂者既斂,必哭。

 

士與其執事則斂,斂焉則為之壹不食。

 

凡斂者六人。

 

斂者必使所與執事者,不欲妄人褻之。

 

執,或為執。

 

○與音預,注同。

 

執音執,本亦作執。

 

[疏]「斂者」至「六人」。

 

○正義曰:斂者,即謂大祝、眾祝之屬也。

 

既斂是斂竟也,斂竟必皆哭也。

 

所以然者,以其與亡者或臣舊,或有恩。

 

今手為執事,專心則增感,故哭也。

 

○「士與其執事則斂」者,釋前「士是斂」義也。

 

與執事,謂平生曾與亡者共執事。

 

今與喪所則助斂也,所以須生經共執事,死乃為斂也。

 

若不經共執事,則褻惡之,故不使斂也。

 

○「斂焉則為之壹不食」者,生經有恩,今又為之斂,為之廢壹食也。

 

○「凡斂者六人」者,凡者,貴賤同也。

 

兩邊各三人,故用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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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57: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君錦昌黼殺,綴旁七。

 

大夫玄水黼殺,綴旁五。

 

士緇冒赬殺,綴旁三。

 

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

 

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冒者,既襲所以韜屍,重形也。

 

殺,冒之下□,韜是上行者也。

 

小斂又覆以夷衾。

 

裁,猶制也,字或為材。

 

○冒,奧報反,下及注同。

 

黼音甫。

 

殺,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

 

裁,才再反,注同。

 

韜,本又作,吐刀反,下同。

 

[疏]「君錦」至「冒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尊卑冒制。

 

○「君錦冒黼殺」者,冒,謂襲後小斂前所用以韜屍也。

 

冒有質、殺者,作兩囊,每輒橫縫合一頭,又縫連一邊,餘一邊不縫,兩囊皆然也。

 

正義曰質,下者曰殺。

 

君質用錦,殺用黼,故云「錦冒黼殺」也。

 

故鄭注《士喪禮》云「冒,韜屍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

 

質,正也。

 

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

 

○「綴旁七」者,不縫之邊,上下安七帶,綴以結之,故云「綴旁七」也。

 

○「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者,尊卑之差也。

 

鄭注《士喪禮》云:「上玄下纁,像天地也。」

 

以此推之,士赬殺,則君、大夫盡殺為斧文也。

 

又鄭云「象天地」,則大夫以上,無疑有象也。

 

○「凡冒,質長與手齊」者,凡謂貴賤冒通名也。

 

言冒之質從頭韜來,至下,長短與手相齊也。

 

○「殺三尺」者,殺從足韜,上長三尺。

 

○「自小斂以往用夷衾」者,往,猶後也。

 

小斂前有冒,故不用夷衾。

 

自小斂後,衣多,不可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

 

《士喪禮》云:無用夷衾覆屍柩之衾也。

 

○「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者,裁,猶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齊於手,下三尺所用繪色及長短制度,如冒之質、殺也。

 

但不復為囊及旁綴也。

 

熊氏分質字屬上,殺字屬下為句,其義非也。

 

然始死,幠用斂衾,是大斂之衾。

 

自小斂以前覆屍,至小斂時,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用之小斂,斂訖,則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斂以前所用大斂之衾者,小斂以後停而不用。

 

至將大斂及陳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斂也。

 

所謂大斂二衾者,其夷衾至大斂時所用無文,當應總入大斂衣內,並斂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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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19:59:1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君將大斂,子弁絰,即位於序端。

 

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父、兄堂下,北面;

 

夫人、命婦屍西,東面,外宗房中南面。

 

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衣,士盥於盤上,士舉遷屍於斂上。

 

卒斂,宰告,子馮之踴,夫人東面亦如之。

 

子弁絰者,未成服,弁如爵弁而素。

 

大夫之喪,子亦弁絰。

 

○鋪,普吳反,又音斂,下皆同。

 

[疏]「君將」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君大斂時節也。

 

○「子弁絰,即位於序端」者,序,謂東序。

 

端,謂序之南頭也。

 

○「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者,卿、大夫,謂群臣也。

 

堂廉,謂堂基南畔廉陵之上。

 

楹,謂南近堂廉者。

 

子位既在東序端,故群臣列於基上東楹之西也。

 

案《隱義》云:「堂廉即堂上,近高霤為廉也。」

 

○「北面,東上」者,在基上俱北面,東頭為上也。

 

子在東,屍在阼階,故在基者以東為上也。

 

○「父、兄堂下,北面」者,謂諸父諸兄不仕者,以其賤,故在堂下而向北,以東為上也。

 

若士則亦在堂下。

 

○「外宗房中南面」者,外宗,君之姑、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

 

輕,故在房中而鄉南也。

 

皇氏云:「當在西房,以東為上也。」

 

今謂屍在阼,夫人、命婦在屍西北,外宗等當在東房。

 

○「小臣鋪席」者,謂下莞上簟,敷於阼階上,供大斂也。

 

《士喪禮》云:「布席如初。」

 

注云:「亦下莞上簟也。

 

鋪於阼階上,於堂南北為少南。」

 

○「商祝鋪絞、紟、衾、衣」者,商祝亦是《周禮》喪祝也。

 

其鋪絞、紟、衾、衣等,致於小臣所鋪席上以待屍。

 

○「士盥於盤上」者,士亦喪祝之屬也。

 

《周禮》:「喪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

 

是將應舉屍,故先盥手於盤上也。

 

《雜記》云「士盥於盤北」是也。

 

○「士舉遷屍於斂上」者,斂上,即斂處也。

 

○「卒斂」者,大斂衣裝畢也。

 

○「宰告」者,宰,大宰也。

 

斂畢,大宰告孝子道:斂畢也。

 

○「子馮之踴」者,孝子待得告,乃馮屍而起踴。

 

○「夫人東面亦如之」者,亦馮屍而踴。

 

向者夫人、命婦俱東鄉於屍西,今獨云夫人馮者,命婦賤,不得馮也。

 

馮竟乃斂於棺。

 

○注「子弁」至「弁絰」。

 

○正義曰:成服則著喪冠,此云弁絰,是未成服。

 

此雖以大斂為文,其小斂時,子亦弁絰,君、大夫、士之子皆然。

 

故《雜記》云「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

 

云「弁絰,爵弁而素」者,已具於下《檀弓》疏。

 

云「大夫之喪,子亦弁絰」者,案《雜記》云「大夫與殯亦弁絰」,與他殯事尚弁絰,明自為父母弁絰可知。

 

其士則素冠。

 

故武叔小斂投冠,是諸侯大夫與天子士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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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00:4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巫止於門外。

 

君釋菜,祝先入,升堂。

 

君即位於序端。

 

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

 

主人房外南面。

 

主婦屍西,東面。

 

遷屍。

 

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撫之。

 

主人拜稽顙。

 

君降,升主人馮之,命主婦馮之。

 

先入右者,入門而右也。

 

巫止者,君行必與巫,巫主辟凶邪也。

 

釋菜,禮門神也。

 

必禮門神者,禮:君非問疾、弔喪不入諸臣之家也。

 

主人房外南面,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也。

 

○「巫止」,本或作「巫止門外」,「門外」,衍字耳。

 

辟,必赤反。

 

邪,似嗟反。

 

[疏]「大夫」至「馮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大夫大斂節也。

 

○「主人迎」者,主人,適子也。

 

聞君至而出門迎君也。

 

○「先入門右」者,右門內東邊也。

 

適子出門迎君,望見馬首,不哭不拜,而先還入門右,北面以待君至也。

 

《士喪禮》云:「見馬首不哭,還入門右,北面。」

 

注云:「不哭,厭於君,不敢伸其私恩也。」

 

○「巫止於門外」者,君臨臣喪,巫祝桃茢以辟邪氣。

 

今至主人門,恐主人惡之,故止巫於門外也。

 

《士喪禮》云:「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

 

巫止祝代,具在《檀弓》疏也。

 

○「君釋菜」者,鄭云「釋菜,禮門神也」。

 

禮:君非間疾弔喪,不入諸臣之家,故禮門神而入也。

 

○「祝先入,升堂」者,巫止而祝代入,故先於君而入門,升自阼階也。

 

祝,以其事接通鬼神者也。

 

○「君即位於序端」者,君隨祝後而升堂,即位於東序之端阼階上之東,是適子臨斂處也。

 

《士喪禮》云:「君升自阼階,西鄉。」

 

○「主人房外南面」者,主人鄉者在門右,君升則主人亦升,立君之北,東房之外,面鄉南,俱欲視斂也。

 

○「遷屍」者,鄉鋪絞、紟、衾、衣而君至。

 

今列位畢,故舉屍於鋪衣上也。

 

○「宰告」者,亦告主人道:斂畢也。

 

○「主人降,北面於堂下」者,主人得告斂畢事竟,故降西階堂下,而鄉北立待君也。

 

○「君撫之」者,君臣情重,方為分異,故斂竟而君以手撫案屍,與之別也。

 

○「主人拜稽顙」者,主人在堂下鄉北,見君撫屍,故拜稽顙,以禮君之恩。

 

○「君降」者,君撫屍畢而下堂也。

 

○「升主人馮之」者,君馮之已畢,降堂,而主人升,還馮屍也。

 

升主人者,君命升之也,主人升降皆西階也。

 

《士喪禮》云:「主人中庭,君坐撫當心,主人拜稽顙。」

 

「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屍。

 

主人升自西階,由足西面馮屍,不當君所。」

 

○「命主婦馮之」者,君亦又命主婦馮屍也。

 

○注「巫止」至「斂也」。

 

○正義曰:所以「巫止」者,禮敬主人,故不用將巫入對屍柩。

 

云「君非間疾弔喪,不入諸臣之家」者,《禮運》文也。

 

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也」者,以《士喪禮》其子不得升。

 

今大夫之子將斂之時在房外南面,故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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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01:5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

 

其餘,謂卿、大夫及主婦之位。

 

[疏]「士之」至「夫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士斂之節,士喪,卑,無恩,君不視斂,故云「君不在」也。

 

○「其餘禮猶大夫也」者,謂鋪衣、列位、男女之儀事,悉如大夫也。

 

若有大夫來而君在位,則卿、大夫位亦在堂廉近西也。

 

《士喪禮》云:「君升主人,主人西楹東北面升。

 

公、卿、大夫繼主人東上。」

 

案彼意,則在主人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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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03:3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鋪絞、紟踴,鋪衾踴,鋪衣踴,遷屍踴,斂衣踴,斂衾踴,斂絞、紟踴。

 

目孝子踴節。

 

[疏]「鋪絞」至「紟踴」。

 

○正義曰:此一經明孝子貴賤踴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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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04:3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君撫大夫,撫內命婦。

 

大夫撫室老,撫侄、娣。

 

撫,以手按之也。

 

內命婦,君之世婦。

 

○姪,大結反。

 

娣,大計反。

 

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不馮庶子。

 

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

 

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屍。

 

凡馮屍者,父、母先,妻、子後。

 

目於其親所馮也。

 

馮,謂扶持服膺。

 

○長,丁丈反,下同。

 

膺,於陵反。

 

君於臣撫之。

 

父母於子執之。

 

子於父母馮之。

 

婦於舅姑奉之。

 

舅姑於婦撫之。

 

妻於夫拘之。

 

夫於妻、於昆弟執之。

 

此恩之深淺尊卑之儀也。

 

馮之類,必當心。

 

○奉,芳勇反。

 

拘音俱,一音古侯反。

 

馮屍不當君所。

 

不敢屯尊者所馮同處。

 

○處,昌慮反。

 

凡馮屍,興必踴。

 

悲哀悲哀之至,馮屍必坐。

 

[疏]「君撫」至「必踴」。

 

○正義曰:此一節明撫屍及馮屍之節。

 

○「君撫大夫」者,大夫貴,故自撫之。

 

「撫內命婦」者,命婦,君之世婦。

 

撫內命婦,則不撫賤者,可知也。

 

○「大夫撫室者,撫侄娣」者,大夫以室老為貴臣,以侄、娣為貴妾。

 

死則為之服,故並撫之也。

 

既撫侄娣,則賤妾不撫也。

 

○「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者,君及大夫雖尊,而自主此四人喪,故同馮之。

 

馮父母、撫妻子而並云馮,通言耳。

 

○「不馮庶子」者,賤,故不得也。

 

○「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者,士賤,故所馮及庶子也。

 

○「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屍」者,庶子若有子,則父母亦不馮。

 

前所馮之庶子是無子者也。

 

然君、大夫之庶子雖無子,並不得馮也。

 

○「凡馮屍者,父母先,妻子後」者,凡,主人也。

 

父、母、妻、子,謂屍之父、母、妻、子也,父母尊,故馮屍在先。

 

妻子卑,故馮屍在後。

 

○「君於臣撫之」者,此以下目恩深淺尊卑,馮撫之異也。

 

君尊,但以手撫案屍心,身不服膺也。

 

盧云:「賤者略也。」

 

○「父母於子執之」者,盧云「執當心上衣也」。

 

○「子於父母馮之」者,謂服膺心上也。

 

○「婦於舅姑捧之」者,盧云「尊故捧當心上衣也」。

 

○「舅姑於婦撫之」者,亦手案屍心,與君為臣同也。

 

○「妻於夫拘之」者,盧云「拘輕於馮,重於執也」,庾云「拘者,微引心上衣也」,賀云「拘其衣衾領之交也」。

 

○「夫於妻、於昆弟執之」者,為妻及自為兄弟,但執之。

 

盧無別釋,而賀云「夫於妻執其心上衣也,於兄弟亦執心上衣」。

 

○「馮屍不當君所」者,所,猶處也。

 

假令君已馮心,則餘人馮者不敢當君所馮之處,則宜少避之。

 

○「凡馮屍,興必踴」者,凡者,貴賤同然也。

 

馮屍竟則起,俱馮必哀殞,故起人踴,洩之也。

 

○注「目於其親所馮也」。

 

○正義曰:「目於其親」,謂死者之親馮屍也。

 

父母先,謂死者父母。

 

妻、子後,是死者之妻、子。

 

故云「目於其親所馮」,謂題目所馮之人。

 

○注「此恩」至「當心」。

 

○正義曰:馮者為重,奉次之,拘次之,執次之。

 

尊者則馮、奉,卑者則撫、執。

 

執雖輕於撫,而恩深,故君於臣撫,父母於子執,是兼有尊卑深淺。

 

云「馮之類,必當心」者,《士喪禮》「君坐,撫當心」,此下云馮屍不敢當君所,明君不撫,得當君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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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05:3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父母之喪,居倚廬,不塗,寢苫枕塊,非喪事不言。

 

君為廬,宮之。

 

大夫、士襢之。

 

宮,謂圍障之也。

 

襢,袒也,謂不障。

 

○倚,於綺反。

 

苫,如占反。

 

枕,之鴆反。

 

塊,苦內反。

 

襢,章善反,注同。

 

露也。

 

障音章,下同。

 

[疏]「父母」至「襢之」。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兄不次於弟」,明君、大夫、士遭喪,斬衰、齊衰、大功等居廬及堊室至祥、襢以來降殺之節,各依文解之。

 

○此一經論初遭喪,君、大夫、士居廬之禮。

 

○「居倚廬」者,謂於中門之外,東牆下倚木為廬,故云「居倚廬」。

 

○「不塗」者,但以草夾障,不以泥塗之也。

 

○「寢苫枕塊」者,謂孝子居於廬中,寢臥於苫,頭枕於塊。

 

○「非喪事不言」者,志在悲哀,若非喪事,口不言說。

 

○「君為廬,宮之」者,謂廬次以帷障之,如宮牆。

 

○「大夫、士襢之」者,襢,袒也。

 

其廬袒露,不帷障也。

 

案《既夕禮》注云:「倚木為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

 

定本無「枕塊」字,唯有「寢苫」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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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既葬,柱楣,塗廬,不於顯者;

 

君、大夫、士皆宮之。

 

不於顯者,不塗見面。

 

○柱,張玉反。

 

楣音眉。

 

見,賢遍反。

 

[疏]「既葬」至「宮之」。

 

○正義曰:「既葬,柱楣」者,既葬,謂在墓,柱楣梢舉,以納日光,又以泥塗辟風寒。

 

○「不於顯」者,言塗廬不塗廬外顯處。

 

○「君、大夫、士皆宮之」者,以大夫、士既葬,故得皆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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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07:4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既葬,柱楣,塗廬,不於顯者;

 

君、大夫、士皆宮之。

 

不於顯者,不塗見面。

 

○柱,張玉反。

 

楣音眉。

 

見,賢遍反。

 

[疏]「既葬」至「宮之」。

 

○正義曰:「既葬,柱楣」者,既葬,謂在墓,柱楣梢舉,以納日光,又以泥塗辟風寒。

 

○「不於顯」者,言塗廬不塗廬外顯處。

 

○「君、大夫、士皆宮之」者,以大夫、士既葬,故得皆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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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08:4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

 

不欲人屬目,故廬於東南角,既葬猶然。

 

○適,丁歷反。

 

屬音燭。

 

[疏]「凡非」至「為廬」。

 

○正義曰:凡非適子,謂庶子也。

 

○「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者,既非喪主,不欲人所屬目,故於東南角隱映處為廬。

 

經雖云未葬,其實葬竟亦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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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10:1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此常禮也。

 

[疏]「既葬」至「家事」。

 

○正義曰:此一經明居喪常禮。

 

○「既葬,與人立」者,未葬,不與人並立。

 

既葬後可與人並立也,猶不群耳。

 

○「君言王事,不言國事」者,君,諸侯;

 

王,天子也。

 

既可並立,則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而猶不自私言己國事也。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者,尊君也。

 

大夫、士葬後,亦得言君事,而未可言私事也。

 

○注「此常禮也」。

 

○正義曰:庾氏云「案《曾子問》三年之喪,練不群立,不旅行。」

 

此言既葬而與人立,得為常禮者,鄭以下經「君既葬,王政入於國。

 

既卒哭而服王事」是權禮,故以此經不言國事及不言家事,大判為常禮也。

 

且《曾子問》據無事之時,故不群立,不旅行。

 

凡有事須言,故與人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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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11:1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君既葬,王政入於國。

 

既卒哭而服王事。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

 

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此權禮也。

 

弁絰帶者,變喪服而吊服,輕,可以即事也。

 

○辟音避,下注「猶辟」同。

 

[疏]「君既」至「辟也」。

 

○正義曰:此一經是權禮也。

 

若值國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恆禮,故從權事。

 

故云「既葬」,謂葬竟未卒哭也。

 

○「王政入於國」者,謂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國也。

 

○「既卒哭而服王事」者,謂身出為王服金革之事也。

 

庾云:「謂此言君既葬,王政便入國。

 

候卒哭乃身服王事。

 

前云『君言王事』,謂言答所訪逮而已,王政未入於國也。」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者,亦權事也,謂國之政令入大夫家也。

 

○「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者,此謂服國事也。

 

「弁絰帶」者,吊服也,言卒哭則有吊服。

 

今有事,不得服已變服而服吊服,以從金革之事,無所辟也。

 

變服重,吊服輕,故從戎便也。

 

此與君互也,此言服弁絰,則國君亦弁絰。

 

國君言服王事,則此亦服國事也。

 

但君尊,不言奪服耳。

 

然此言弁絰帶,弁絰,謂吊服,帶,謂喪服要絰。

 

明雖吊服,而有要絰,異凡吊也。

 

○注「此權禮也」。

 

○正義曰:案《曾子問》云「金革之事無辟也」者,魯公伯禽有為為之,是權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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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12:4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既練,居堊室,不與人居。

 

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

 

既祥,黝堊。

 

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

 

黝堊,堊室之節也。

 

地謂之黝,牆謂之堊。

 

外無哭者,於門外不哭也。

 

內無哭者,入門不哭也。

 

祥逾月而可作樂,作無哭者。

 

黝堊,或為要期。

 

禫或皆作道。

 

○黝,於糾反。

 

堊,烏路反,又烏谷反,注同。

 

禫,大感反。

 

道音導。

 

[疏]「既練」至「故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練及祥、禫之節。

 

○「不與人居」者,謂在堊室之中,猶不與人居也。

 

○「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者,此常禮也。

 

練後漸輕,故得自謀己國家事也。

 

○「既祥,黝堊」者,祥,大祥也。

 

黝,黑也,平治其地令黑也。

 

堊,白也,新塗堊於牆壁,令白,稍飾故也。

 

○「祥而外無哭」者,祥亦大祥也。

 

外,中門外,即堊室中也。

 

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門外不哭也。

 

○「祥而內無哭」者,內,中門內也。

 

禫巳縣八音於庭,故門內不復哭也。

 

○「樂作矣故也」者,二處兩時不哭,是並有樂作故也。

 

《隱義》云:「練後三日一哭於次,次在中門外,謂堊室也。

 

至大祥則不復於外。

 

若有吊者,則入即位哭,是外無哭者。」

 

○注「黝堊」至「哭者」。

 

○正義曰:黝,謂治堊室之地。

 

堊,謂塗堊室之牆。

 

云「地謂之黝,牆謂之堊」者,《釋宮》文。

 

云「祥逾月而可作樂」者,《檀弓》云「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孔子曰「逾月則其善也」,是祥逾月而可作樂也。

 

云「樂作無哭」者,以其樂作,故無哭。

 

如鄭此注之意,以祥逾月作樂,故禫時無哭矣,則經云「樂作」之文,但釋禫時無哭之意,不釋祥之無哭。

 

皇氏以為祥之日鼓素琴,「樂作」之文,釋「二處兩時」無哭,與鄭注違,皇說非也。

 

定本「禫逾月作樂」,祥字作禫字,禫之逾月,自然從吉,樂作可知,恐禫字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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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13: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

 

從御,御婦人也。

 

復寢,不復宿殯宮也。

 

○不復,扶又反。

 

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

 

父在為母、為妻齊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

 

婦人不居廬,不寢苫。

 

喪父母,既練而歸。

 

期、九月者,既葬而歸。

 

歸,謂歸夫家也。

 

○期音基,下同。

 

為母、為並於偽反,下「為之賜」、注「為之」、「則為」並同。

 

[疏]「禫而」至「而歸」。

 

○正義曰:此一經明釋禫節,言禫時從御婦人於內也。

 

○「吉祭而復寢」者,謂禫祭之後,同月之內值吉祭之節,祭吉祭訖,而後復寢。

 

若不當四時吉祭,則逾月吉祭,乃復寢,故《士虞記》云「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

 

當四時之祭月,則祭也,亦不待逾月,故熊氏云「不當四時祭月,則待逾月也」。

 

案《間傳》:「既祥,復寢。」

 

與此吉祭復寢不同者,彼謂不復宿中門外,復於殯宮之寢。

 

此吉祭後不復宿殯宮,復於平常之寢。

 

文雖同,義別,故此注「不復宿殯宮也」。

 

明大祥後宿殯宮也。

 

杜預以為「禫而從御」謂從政御職事,鄭以為御婦人者,下文云「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

 

既言「不御於內」,故知此御是御婦人也。

 

「喪父母,既練而歸。

 

期九月者,既葬而歸」,注云「歸,謂歸夫家也」。

 

○正義曰:女子出嫁,為祖父母及兄弟為父後者皆期,九月謂不是期而降在大功者。

 

案《喪服》:女子為父母「卒哭,折笄首」,玄謂「卒哭,喪之大事畢,可以歸於夫家」。

 

此是既練歸,不同者,熊氏云:「《喪服》注云卒哭可以歸,是可以歸之節,其實歸時在練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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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14: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

 

此公,公士、大夫有地者也。

 

其大夫、士歸者,謂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

 

[疏]「公之」至「而歸」。

 

○正義曰:此一經明公士、大夫有地之君喪,其臣歸之節。

 

○「公之喪」者,臣下呼此有地大夫之君為公,故云「公之喪」。

 

○「大夫俟練」者,此君下之臣大夫待練而歸。

 

○注「此公」至「之臣」。

 

○正義曰:知此公是「公士大夫有地」者,以其臣大夫待練,士待卒哭,故知非正君。

 

若正君,案《雜記》「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

 

彼謂正君,與此殊,故知此非正君。

 

云「其大夫、士歸者,謂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者,皇氏云「素,先也。

 

君所食都邑,謂公士、大夫之君采地,言公士、大夫在朝廷而死,此臣先在其君所食之采邑,故云『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君喪而來服,至小祥而各反,故云歸也」。

 

皇氏所解於文為便。

 

然唯近國中而死,若在采邑,理則不包也。

 

熊氏云:「素在君之所,謂此家臣為大夫者素先在君所;

 

食都邑之臣,謂家臣不在君所、出外食都邑者。

 

今君喪皆在,若大夫、士練及卒哭後,素在君所者歸於家,素食都邑者歸於都邑。」

 

若如熊氏解,鄭當云「素在君所及食都邑之臣」。

 

今不云「及」,其義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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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0 20:16:1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大夫、士父母之喪,既練而歸,朔月、忌日則歸哭於宗室。

 

諸父、兄弟之喪,既卒哭而歸。

 

歸,謂歸其宮也。

 

忌日,死日也。

 

宗室,宗子之家,謂殯宮也。

 

禮:命士以上,父子異宮。

 

○上,時掌反。

 

[疏]「大夫」至「而歸」。

 

○正義曰:此一經明庶子遭喪歸家之節。

 

大夫、士,謂庶子為大夫、士也。

 

禮:命士以上,父子異宮。

 

故大夫、士有父母之喪,至小祥各歸其宮也。

 

《隱義》曰:「大夫、士父母之喪,既小祥而歸,庶子為大夫、士者也,適子終喪在殯宮也。」

 

○「朔月、忌日則歸哭於宗室」者,朔月,朔、望也。

 

忌日,死日也。

 

宗室,適子家殯宮也。

 

雖練各歸,至忌日及朔、望而歸殯宮也。

 

○「諸父、兄弟之喪,既卒哭而歸」者,諸父諸兄弟並期為輕,故至卒哭而各歸。

 

賀氏云:「此弟謂適弟,則庶兄為之次,云至卒哭乃歸也。

 

下云兄不次於弟,謂庶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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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五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

 

謂不就其殯宮為次而居。

 

[疏]「父不」至「於弟」。

 

○正義曰:喪既畢,故尊者不居其殯宮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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