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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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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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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22: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朝夕哭,不帷。

 

緣孝子心欲見殯、肂也。

 

既出,則施其<戶去>,鬼神尚幽闇也。

 

○帷,位悲反,下同。

 

肂,以二反,埋棺之坎。

 

<戶去>,《字林》戶臘反,闔也。

 

《纂文》云:「古闔字。」

 

《玉篇》羌據、公答二反,皆云閉也。

 

[疏]「朝夕哭,不帷」。

 

○正義曰:孝子心欲見殯,故當朝夕進入廟門內哭位之時,除去殯宮帷也。

 

哭竟,則帷之。

 

○注「既出,則施其<戶去>」。

 

○正義曰:按《士喪禮》:「君使人吊,徹帷。」

 

鄭云:「徹帷,<戶去>之事畢,則下之。」

 

鄭此注會《儀禮》注也,則<戶去>是褰舉之名。

 

初哭,則褰舉,事畢,則施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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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23:2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無柩者,不帷。

 

謂既葬也。

 

棺柩已去,鬼神在室,堂無事焉,遂去帷。

 

○去,起呂反。

 

[疏]「無柩者,不帷」。

 

○正義曰:無柩,謂葬後也。

 

神主祔廟還在室,則在堂無事,故不復用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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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24:2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君若載而後吊之,則主人東面而拜,門右北面而踴,出待,反而後奠。

 

主人拜、踴於賓位,不敢迫君也,君即位車東。

 

出待,不必君留也。

 

君反之,使奠。

 

[疏]「君若」至「後奠」。

 

○正義曰:謂君來吊臣之葬,臣喪朝廟,柩已下堂,載在柩車,而君吊之,故云「君若載而後吊之」。

 

○「則主人東面而拜」者,君既吊位於車東,故主人在車西東面而拜。

 

○「門右北面而踴」者,門,謂袒廟門也。

 

右,西邊也。

 

若門外來,則右在東。

 

若門內出,右在西。

 

此據車出家,故右在西。

 

孝子拜君竟,從位立近門內西邊北面而哭踴,為禮也。

 

○「出待」者,孝子哭踴畢,而先出門待君者。

 

君來則出門拜迎,君去則出門拜送也。

 

今君入臨,吊事竟,便應去,不敢必君之久留,故孝子先出,待君出。

 

○「反而後奠」者,反,謂君來未去,使人命孝子反還喪所也。

 

「而後奠」者,凡君來必設奠,告柩知之也。

 

或云:此謂在廟載柩車時也。

 

奠,謂反設袒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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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25:2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子羔之襲也。

 

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素端一,皮弁一,爵弁一,玄冕一。

 

曾子曰:「不襲婦服。」

 

繭衣裳者,若今大屬也。

 

纊為繭,縕為袍,表之以稅衣,乃為一稱爾。

 

稅衣,若玄端而連衣裳者也。

 

大夫而以纁為之緣,非也。

 

唯婦人纁袡。

 

禮以冠名服,此襲其服,非襲其冠。

 

曾子譏「襲婦服」而已。

 

玄冕,又大夫服,未聞子羔曷為襲之。

 

玄冕,或為為玄冠,或為玄端。

 

○繭,古典反。

 

稅,他喚反,注同。

 

纁,許云反。

 

柟,字又作袡,而占反。

 

裳,下□也,王肅云:「婦人蔽膝也。」

 

屬音燭。

 

絖,字又作纊,音曠。

 

縕,於粉反。

 

袍,薄勞反。

 

稱,尺證反,下放此。

 

緣,悅絹反。

 

[疏]「子羔」至「婦服」。

 

○正義曰:此明大夫死者襲衣稱數也。

 

○「繭衣裳」者,纊為繭,謂衣裳相連,而綿纊著之也。

 

○「與稅衣」者,稅謂黑衣也。

 

若玄端而連衣裳也。

 

玄端多種,今衣裳連是玄端,玄端,玄裳也。

 

○「纁袡為一」者,纁,絳也。

 

袡,裳下緣撚也。

 

以絳為緣,故云「稅衣、纁袡」也。

 

繭衣既褻,故用稅衣表之,合為一稱,故云「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也。

 

○「素端一」者,此第二稱也。

 

以服既不褻,並無復別衣表之也。

 

盧云:「布上素下皮弁服。」

 

賀瑒云:「以素為衣裳也。」

 

○「皮弁一」者,第三稱也。

 

十五升白布為衣,積素為裳也。

 

○「爵弁一」者,第四稱也。

 

玄衣,纁裳也。

 

○「玄冕一」者,第五稱也。

 

大夫之上服也。

 

○「曾子曰:不襲婦服」者,曾子非之。

 

纁袡是婦人之服,而子羔襲用之,故曾子譏之。

 

依禮不合襲婦人之服。

 

○注「繭衣」至「襲之」。

 

○正義曰:「禮以冠名服,此襲其服,非襲其冠」者,鄭恐經云「皮弁」「爵弁」,但云冠,不云服,恐襲其冠,不襲其服,故云「以冠名服,此襲其服,非襲其冠」。

 

云「曾子譏襲婦服而已」者,鄭意以曾子但譏婦服而已,不譏其著玄冕之服,是子羔合著玄冕。

 

子羔為大夫,無文,故注云:「未聞子羔曷為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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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26:2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為君使而死,公館復,私館不復。

 

公館者,公宮與公所為也。

 

私館者,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

 

公所為,君所作離宮別館也。

 

○為,於偽反,又如字。

 

使,色吏反。

 

復音伏。

 

館,本亦作觀,音同。

 

公七踴,大夫五踴,婦人居間,士三踴,婦人皆居間。

 

公,君也。

 

始死及小斂、大斂而踴,君、大夫、士一也,則皆三踴矣。

 

君五日而殯,大夫三日而殯,士二日而殯。

 

士小斂之朝不踴,君、大夫大斂之朝乃不踴。

 

婦人居間者,踴必拾,主人踴,婦人踴,賓乃踴。

 

○拾,其劫反,下同。

 

[疏]「公七」至「居間」。

 

○正義曰:此一經明諸侯至士初死、在室、殯踴節及明貴賤踴數也。

 

公、諸侯去死日五日而殯,則合死日六日也。

 

○「七踴」者,始死一踴,明日襲之時又一踴。

 

襲明日朝、又明日小斂朝一踴,為四也。

 

其日晚小斂時又一踴,是小斂日再踴,就於前三日為五也。

 

小斂明日朝又踴,為六也。

 

至明日大斂之朝不踴,當大斂時乃踴,凡為七踴也。

 

○「大夫五」者,大夫三日殯,合死日為四日。

 

始死一,明日襲朝一,又明日小斂日再,小斂明日大斂,凡五也。

 

○「士三」者,士三日殯,合死日數也。

 

始死一,小斂朝不踴,至小斂時一,又明日大斂一,是凡三也。

 

○「婦人皆居間」者,謂婦人與丈夫更踴也。

 

男子先踴,踴畢而婦人踴,踴畢,賓乃踴。

 

婦人居賓主之中間也。

 

又云「皆居間」者,言皆於貴賤,婦人悉居賓主間也。

 

然親始死及動屍、舉柩,哭踴無數。

 

今云七、五、三者,謂為禮有節之踴。

 

每踴輒三者,三為九而謂為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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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27:2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公襲:卷衣一,玄端一,朝服一,素積一,纁裳一,爵弁二,玄冕一,褒衣一,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

 

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

 

此帶亦以素為之。

 

申,重也。

 

重於革帶也。

 

革帶以佩□,必言重於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也。

 

士襲三稱,子羔襲五稱。

 

今公襲九稱,則尊卑襲數不同矣。

 

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

 

○卷音袞。

 

重,直龍反,又直用反。

 

□音弗。

 

稱,尺證反。

 

[疏]「公襲」至「於上」。

 

○正義曰:此一經明襲用衣稱卷冕之制。

 

公襲以上服最在內者,公身貴,故以上服親身。

 

欲尊顯加賜,故褒衣最外,而細服居中也。

 

子羔賤,故卑服親身也。

 

○「玄端一」者,賀云:「燕居之服,玄端朱裳也。」

 

○「朝服一」者,緇衣素裳,公日視朝之服也。

 

○「素積一」者,皮弁之服,公視朔之服也。

 

○「纁裳一」者,賀云:「冕服之裳也,亦可鷩、毳,任取中間一服也。」

 

○「爵弁二」者,玄衣、纁裳二通也。

 

此是始命之服,示之重本,故二通也。

 

招魂,君亦用爵弁服也。

 

玄冕之下,又取一也。

 

○「褒衣一」者,所加賜之衣,最上,華君賜也。

 

自卷衣至此,合爵弁二通,合九稱。

 

朱綠帶者,諸侯襲屍,除五采之大帶外,又別有此帶,以素為之,而朱綠飾之,亦異於生時也。

 

○「申加大帶於上」者,申,重也。

 

謂已用此朱綠小帶結束之,今重加大帶於革帶之上者,像生時大帶也。

 

用素為之,士則二采,大夫、諸侯皆五采飾之,故前云「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鄭云:「此謂襲屍之大帶也。」

 

鄭既謂前為襲屍之大帶,此重言加大帶,是用襲屍如一,故知前所言即此大帶也。

 

○注「朱綠」至「稱與」。

 

○正義曰:云「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者,此帶既非革帶,又非大帶,只是衣之小帶。

 

衣之小帶用素,故云「亦以素為之」。

 

云「申,重也」者,《釋詁》文。

 

云「重於革帶也」者,謂於革帶之上,重加此大帶。

 

知非對小朱綠帶為重者,以朱綠小帶散在於衣,非是總束其身。

 

若總束其身,唯有革帶大帶,故知對革帶為重者。

 

云「必言重加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也」者,解經文「申加」之字。

 

既無革帶,又加大帶云「申」者,何以革帶必見革帶與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

 

云「士襲三稱以下」者,鄭欲歷明天子、諸侯以下襲之數,《士喪禮》襲三稱,前文子羔襲五稱,此文公襲九稱,是尊卑襲數不同。

 

唯天子、諸侯無文,故約之,云「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

 

與者,疑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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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28: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

 

環絰者,一股,所謂纏絰也。

 

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絰焉,散帶。

 

○纏,直連反。

 

[疏]「小斂」至「一也」。

 

○正義曰:環絰,一股而纏也。

 

親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斂不可無飾。

 

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貴賤悉得加於環絰,故云「公、大夫、士一也」。

 

○注「環絰」至「散帶」。

 

○正義曰:知以「一股,所謂纏絰」者,若是兩股相交,則謂之絞。

 

今云環絰,是周回纏繞之名,故知是一股纏絰也。

 

又鄭注《弁師》云:「環絰者,大如緦之麻絰,纏而不糾。」

 

今此所謂彼經注也。

 

知「士素委貌」者,武叔投冠括髪,諸侯之大夫當天子之士也。

 

云「大夫以上,素爵弁」者,《雜記》云:「大夫與殯亦弁絰,以大夫與他殯尚弁絰,則天子弁絰明矣。」

 

諸侯以上尊,固宜弁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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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29:4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

 

《喪大記》曰:「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君至。」

 

此君升乃鋪席,則君至為之改,始新之也。

 

○鋪,普吳反,一音升胡反,又音敷。

 

紟,其鴆反。

 

絞,戶交反。

 

為,於偽反。

 

[疏]「公視」至「乃斂」。

 

○正義曰:公,君也。

 

明君臨臣喪大斂禮也。

 

○「公升,商祝鋪席,乃斂」者,「公升」,謂君來升堂時。

 

商祝,主斂事者也。

 

此臣喪,大斂,君來至之前,主人既已鋪席,布絞、紟、衾,聞君將來至,則主人徹去之。

 

此君至,升堂,而商祝更鋪席,待君至乃斂也。

 

所以然者,重榮君來,為新之也。

 

亦示若事由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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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30:3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魯人之贈也,三玄二纁。

 

廣尺,長終幅。

 

言失之也。

 

《士喪禮》下篇曰:「贈用制幣,玄纁束帛。」

 

○廣,古曠反。

 

長,直亮反。

 

幅,方服反。

 

[疏]「魯人」至「終幅」。

 

○正義曰:記魯失也。

 

贈,謂以物送亡人於槨中也。

 

贈別用玄纁束帛,三玄二纁,故《既夕禮》曰「贈用制幣,玄纁束」。

 

今魯人雖三玄二纁,而用廣尺,長終幅,不復丈八尺,則失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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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31:3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吊者即位於門西,東面。

 

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西於門。

 

賓立門外,不當門。

 

○介音界,後皆同。

 

主孤西面。

 

立於阼階下。

 

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請事。」

 

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

 

受命,受主人命以出也。

 

不言擯者,喪無接賓也。

 

淑,善也。

 

如何不善,言咀艽之甚,使某吊。

 

○相,悉亮反,下皆同。

 

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

 

稱其君名者,君薨,稱子某,使人知適嗣也。

 

須矣,不出迎也。

 

○適,丁歷反。

 

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

 

吊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

 

子拜稽顙,吊者降,反位。

 

子,孤子也。

 

降反位者,出反門外位。

 

無「出」字,脫。

 

[疏]「吊者」至「反位」。

 

○正義曰:自此以下終於篇末,明諸侯相吊含贈賵之禮,今各隨文解之。

 

從此至反位,明吊禮。

 

○「吊者即位於門西」者,謂主國大門之西。

 

○「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者,以其凶事,異於吉,故介在東南,北面西上,以使在門西故也。

 

○「相者受命」者,相者,相主人傳命者也,不稱擯而言相者,鄭云「喪無接賓」,故不言擯,此對例耳。

 

若通而言之,吉事亦云相,故《司儀》云:「每門止一相。」

 

又《大宗伯》云:「朝、覲、會、同,則為上相。」

 

凶事亦稱擯,故《喪大記》云:「君吊,擯者進。」

 

又按《士喪禮》「賓有襚,擯者出請入告」是也。

 

○「出曰:孤某須矣」者,孤謂嗣子也。

 

某為嗣子之名,必稱嗣子名者,欲使使者知適嗣之名,故鄭引《公羊傳》云「君薨,稱子某」。

 

但《公羊》對殯之辭,稱子某,此對賓之辭,故稱孤某。

 

云「須矣」者,異於吉禮,不出迎,故云須矣。

 

○「主人升堂,西面」者,謂從阼階升也。

 

知者,以吊者升由西階故也。

 

又下文孤降自阼階拜之,明升亦阼階也。

 

《曲禮》云「升降不由阼階」者,或大夫、士也,或平常無賓時也。

 

○「子拜稽顙」者,不云孤某而稱子者,客既有事於殯,故稱子以對殯之辭也,以下皆然。

 

若對賓之辭,則稱孤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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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

 

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

 

含玉為璧制,其分寸大小未聞。

 

○含,本又作唅,《說文》作琀,同胡闇反,下同。

 

含者入,升堂致命,再拜稽顙。

 

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

 

既葬,蒲席。

 

降,出反位。

 

言「降,出反位」,則是介也。

 

《春秋》有既葬歸含賵襚,無譏焉,皆受之於殯宮。

 

○襚音遂。

 

宰夫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階以東。

 

朝服,告鄰國之禮也。

 

即,就也。

 

以東,藏於內也。

 

[疏]「含者」至「以東」。

 

○正義曰:此一經明含禮。

 

○「執璧」者,含玉為璧制。

 

鄭云:「分寸大小未聞。」

 

含之所用,已具《檀弓》疏。

 

○「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

 

既葬,蒲席」者,謂含者坐委所含之璧於殯之東南席上。

 

未葬之前,有葦席承之。

 

既葬以後,則以蒲席承之。

 

○注「言降」至「殯宮」。

 

○正義曰:「言降,出反位,則是介也」者,以此經直云「降,出反位」,不知何人反位。

 

前文云「吊者降,反位」,則此謂含者降,反位。

 

即吊者既為上賓,故下文云「上客臨」,注云:「上客,吊者。」

 

既為上客,明含者是介也。

 

云「《春秋》有既葬歸含賵襚,無譏焉,皆受之於殯宮」者,按《左傳》隱元年「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歸惠公賵,緩也。

 

《公羊》亦云:「其言來何?

 

不及事也。」

 

是《左氏》、《公羊》皆譏其緩。

 

云「無譏」者,取《穀梁》之義,故文五年《穀梁》云「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

 

明宰咺言來,得周事也。

 

是宰咺歸賵,《穀梁》不譏,是既葬歸含且賵,無譏也。

 

《穀梁》所以不譏宰咺者,《釋廢疾》云:「平王新有幽王之亂,遷於成周,欲崇禮於諸侯,原情免之。」

 

若無事而晚者,去來以譏之,榮叔是也。

 

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最晚,不譏者,《釋廢疾》云:「以其殽敗,兵無休時,君子原情。」

 

不責晚也。

 

○「宰夫朝服,即喪屨」者,宰謂上卿也。

 

言「夫」,衍字。

 

朝服者,吉服也。

 

必用吉服者,以鄰國執玉而來。

 

執玉不麻,故著朝服。

 

以仍在喪,不可純吉,故即喪屨也。

 

此遭喪已久,故嗣子親受禮,宰著朝服。

 

若新始遭喪,則主人不親受,使大夫受於殯宮,故《聘禮》云:「聘遭喪,入竟則遂也。」

 

鄭云:「遭喪,主國君薨也。」

 

《聘禮》又云:「不筵幾。」

 

鄭云:「致命不於廟,就屍柩於殯宮。」

 

《聘禮》又云:「遭喪,將命於大夫,主人長衣練冠以受。」

 

○注「朝服,告鄰國之禮」。

 

○正義曰:鄰國來吊,不敢純凶待之,而著朝服,是以吉待鄰國之禮。

 

所以必用吉服以待鄰國者,以已國遭喪,他國是吉,不可以喪禮待於他國,故以吉禮待之。

 

此吊者既為上客,又賵者是上介,則此含者、襚者當是副介、末介。

 

但含、襚於死者為切,故在先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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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襚者曰:「寡君使某襚。」

 

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

 

襚者執冕服,左執領,右執要;

 

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

 

子拜稽顙。

 

委衣於殯東。

 

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順其上下。

 

○要,一遙反。

 

襚者降,受爵弁服而門內霤,將命,子拜稽顙如初。

 

受皮弁服於中庭,自西階受朝服,自堂受玄端,將命,子拜稽顙,皆如初。

 

襚者降,出反位。

 

授襚者以服者,賈人。

 

○霤,力救反。

 

賈音嫁。

 

宰夫五人舉以東,降自西階,其舉亦西面。

 

亦西面者,亦襚者委衣時。

 

[疏]「襚者」至「西面」。

 

○正義曰:此一節明襚禮。

 

按上文含者稱執璧,下文賵者稱執圭,則此襚者當稱執衣。

 

不云者,文不備也。

 

以下文云「襚者執冕服」,故於此略之。

 

○注「亦於」至「上下」。

 

○正義曰:以璧委於席上,今衣而委於席北,故云「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

 

以經文先含而後襚,則含重而襚輕。

 

所委殯東西面,南頭為上,故云「順其上下」,謂上者在前,下者在後。

 

○注「授襚者以服者,賈人」。

 

○正義曰:按《聘禮》有賈人,故知授襚者之服是賈人也。

 

○注「亦西」至「衣時」。

 

○正義曰:上云「委衣於殯東」,又云「受爵弁」、「受皮弁」、「玄端」,皆云「如初」,是皆在殯東西面而鄉殯。

 

今云舉者「亦西面」,是亦如襚者西面也。

 

其服重者,使執而入,爵弁受於內霤,皮弁受於中庭,朝服受於西階,玄端受於堂。

 

既受處不同,則陳於璧北,亦重者在南。

 

凡諸侯相襚,衣數無文。

 

據此,其服有五。

 

又先路褒衣不以襚,以外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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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上介賵,執圭將命曰:「寡君使某賵。」

 

相者入告,反命曰:「孤某須矣。」

 

陳乘黃大路於中庭,北輈,執圭將命。

 

客使自下由路西,子拜稽顙。

 

坐委於殯東南隅。

 

宰舉以東。

 

輈,轅也。

 

自,率也。

 

下,謂馬也,馬在路之下,《覲禮》曰:「路下四亞之。」

 

客給使者入,設乘黃於大路之西,客入則致命矣。

 

使,或為史。

 

○賵,方鳳反。

 

孤須矣,從此盡篇末,皆無某字,有者非。

 

乘,繩證反,注同。

 

輈,竹由反,車轅也。

 

[疏]「上介」至「以東」。

 

○正義曰:此一節明賵禮。

 

○「陳乘黃大路於中庭,北輈」者,乘黃,謂馬也。

 

大路,謂車也。

 

陳四黃之馬於大路之西,於殯宮中庭。

 

北輈者,謂大路輈轅北鄉也。

 

○「客使自下由路西」者,客使,謂使客之從者也。

 

為客所使,故曰客使也。

 

自,率也。

 

下,猶馬也。

 

由,在也。

 

路即大路也。

 

陳路北轅既竟,賵客執圭升堂致命,而客之從者,率馬設在車之西也。

 

馬云客使設之,則大路亦使設之也。

 

○注「輈轅」至「命矣」。

 

○正義曰:「自,率也」者,按《爾雅•釋詁》文「率,自也」。

 

展轉相訓,是自得為率。

 

云「下,謂馬也」者,凡陳車馬,馬在車下,故云「下,謂馬也」。

 

引《覲禮》曰「路下四亞之」者,證馬為下也。

 

四亞之謂馬四匹,亞次路車也。

 

云「客給使者入,設乘黃於大路之西」者,解經中「客使自下由路西」也。

 

但喪禮車馬以屬主人,故路在東,統於主人也。

 

若尋常吉禮,車馬為賓而設,則路在馬西,故《覲禮》「路下四亞之」,注云「亞之,次車而東」,是車在西,統於賓也。

 

按《既夕禮》車以西為上者,彼謂死人而設於鬼神之位。

 

凡賵,隱元年《公羊傳》云:「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

 

《穀梁》云:「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按《既夕禮》云「賵馬兩,無車」者,士卑,不合有車。

 

何休云:「周制,謂士無車。」

 

非也。

 

此《禮記》「陳乘黃大路」,則周制有車。

 

《穀梁》直云「乘馬曰賵」,無車者,文不備也。

 

散而言之,車馬亦曰襚,故前文云「諸侯相襚以後路」是也。

 

此無賻,賻是加厚,非常故也。

 

故《宰夫》注云「其間加恩厚,則有賻焉」。

 

雖有貨,亦有馬,故《少儀》云「賻馬不入廟門」是也。

 

《既夕》有贈者,贈施於死,必及葬節。

 

此未必一當葬時。

 

賵,《既夕》有「奠」,此無奠者,以奠主於親者,故《既夕禮》云「兄弟賵奠,所知則賵而不奠」。

 

此諸侯相於既疏,故無奠。

 

按《釋廢疾》云:「天子於諸侯,含之,賵之;

 

諸侯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

 

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襚之,賵之;

 

天子於二王之後,含為先,襚則次之,賵為後;

 

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后。」

 

鄭知天子於二王后含、襚、賵者,為約此《雜記》兩諸侯相敵,明天子於二王后亦相敵也。

 

知諸侯亦然者,約《雜記》文。

 

鄭知天子於諸侯含、賵者,約文五年「榮叔歸含且賵」,三《傳》但譏兼禮,不譏其數是也。

 

鄭知天子於諸侯臣襚之、賵之者,約《士喪禮》諸侯於士有襚、有賵,明天子於諸侯臣亦然。

 

鄭知諸侯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者,更無所尊,明尊此卿大夫,含之賵之也。

 

凡此,於其妻亦如其夫。

 

知者,約「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又約魯夫人成風之喪,「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以外,推此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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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凡將命,鄉殯,將命,子拜稽顙,西面而坐委之。

 

宰舉璧與圭,宰夫舉襚,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階。

 

凡者,說不見者也。

 

鄉殯將命,則將命時立於殯之西南。

 

宰夫,宰之佐也。

 

此言宰舉璧與圭,則上「宰夫朝服」衍「夫」字。

 

○鄉,許亮反,注同。

 

見,賢遍反。

 

[疏]「凡將」至「西階」。

 

○正義曰:此一經廣明從上以來吊、含、襚及賵,文不見者,於此總明之。

 

○「凡將命,鄉殯」者,在殯之西南,東北面鄉殯。

 

○「西面而坐委之」者,謂將命既畢、子拜稽顙之後,將命者來就殯東西面而坐委之。

 

○「宰舉璧與圭」者,主人上卿坐,舉含者之璧與賵者之圭。

 

○「宰夫舉襚」者,謂宰之屬官舉此襚者之衣。

 

○「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者,謂宰與宰夫欲舉時升自西階,不敢當主孤之位。

 

來鄉殯東席之東,西鄉坐,取之,降自西階也。

 

○注「凡者」至「夫字」。

 

○正義曰:此一經將命,言凡是總說上文,前文所不見者,則上「宰夫朝服」衍「夫」字者,以此經既云宰舉璧舉圭,宰夫舉襚。

 

按上宰夫朝服取璧,既云取璧,明是宰也,非宰夫,故知「夫」為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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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36:3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賵者出,反位於門外。

 

乃著言門外,明禮畢將更有事。

 

上客臨,曰:「寡君有宗廟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相執綍。」

 

上客,吊者也。

 

臨,視也,言欲入視喪所不足而給助之,謙也。

 

其實為哭耳。

 

○臨如字,徐力鴆反,注及下同。

 

介音界,舊古賀反。

 

相,息亮反。

 

綍音弗。

 

為,於偽反。

 

相者反命曰:「孤某須矣。」

 

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之,立於其左,東上。

 

入門右,不自同於賓客。

 

宗人納賓,升,受命於君。

 

降曰:「孤敢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

 

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辭。」

 

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

 

客對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視賓客,是以敢固辭。

 

固辭不獲命,敢不敬從!」

 

賓三辭而稱使臣,為恭也。

 

為恭者,將從其命。

 

○「寡君命」絕句,下放此。

 

毋音無,下同。

 

使,色吏反,注同。

 

為如字,舊於偽反,下同。

 

客立於門西,介立於其左,東上。

 

孤降自阼階,拜之。

 

升,哭,與客拾踴三。

 

拜客,謝其厚意。

 

○拾,其劫反。

 

客出,送於門外,拜稽顙。

 

不迎而送,喪無接賓之禮。

 

[疏]「上客」至「稽顙」。

 

○正義曰:此一節明吊、含、襚、賵既畢,上客行臨哭之禮。

 

○「使一介老某相執綍」者,某者,上客名也。

 

相,助也。

 

謙言使一介老臣某助主人執其葬綍,其實為哭而來,謙言助執綍耳。

 

一介者,言己使來,唯有一人為介,謙辭耳。

 

其實介數各下其君二等。

 

○「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之,立於其左,東上」者,不敢自同賓,故入門右從臣位。

 

○「宗人納賓,升,受命於君」者,謂主國宗人掌禮,欲納此吊賓,先受納賓之命於主國嗣君。

 

○「降曰:孤敢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者,此宗人受嗣君之命後,下階請客之辭也。

 

復位者,欲合在門西客位也。

 

○「宗人反命」者,謂反此客之辭命於嗣君。

 

○「曰:孤敢固辭」者,是宗人受嗣君之命以告客。

 

云「孤敢固辭」,前文云「孤某須矣」,此直云孤,子云某者,以親對客辭。

 

客是使臣,故不復稱名也。

 

按《左傳》昭三十年云:「君之喪,士吊,大夫會葬。」

 

文襄之霸,君喪,大夫吊,卿會葬。

 

此上客者,若於古禮,士也;

 

若於文襄,則大夫也。

 

云「一介老某」者,則若《曲禮》云「七十使於四方,稱老夫」之類。

 

前四禮,客皆在門西,此臨在門東者,前者四禮皆是奉君命而行,如《聘禮》聘之與享也。

 

此臨是私禮,若《聘禮》私覿,故在門東。

 

○注「不迎」至「之禮」。

 

○正義曰:上云「孤某須矣」,是不出迎。

 

所以不迎者,以主人在喪,身既悲慼,無暇接賓之禮。

 

主拜送者,謝其勞辱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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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37:2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其國有君喪,不敢受吊。

 

辟其痛傷已之親如君。

 

○辟音避,下「辟之」同。

 

[疏]「其國」至「受吊」。

 

○正義曰:此謂國有君喪,而臣又有親喪,則不敢受他國賓來吊也。

 

以義斷恩,哀痛主於君,不私於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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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38:2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士盥於盤北,舉遷屍於斂上。

 

卒斂,宰告。

 

子馮之踴,夫人東面坐馮之,興踴。

 

此《喪大記》脫字,重著於是。

 

○盥音管。

 

斂,力劍反,下同。

 

馮,皮冰反,本或作憑,下同。

 

脫音奪。

 

重,直用反。

 

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其終夜燎,及乘人,專道而行。

 

乘人,謂使人執引也。

 

專道,人辟之。

 

○燎,力召反,又力吊反。

 

乘,繩證反,注同。

 

引,以刃反,一音餘刃反。

 

[疏]「外宗」至「興踴」。

 

○正義曰:此一經是《喪大記》君喪之節,於此重記之。

 

但《大記》云「夫人東面亦如之」,此云「夫人東面坐馮,興踴」,惟此四字別,義皆同也。

 

○「士喪」至「而行」。

 

○正義曰:言士喪與天子三事同也,其終夜燎,一也。

 

及乘人,二也。

 

專道而行,三也。

 

終夜燎,謂柩遷之夜須光明,故竟夜燎也。

 

乘人,謂人引車,不用馬也。

 

《既夕禮》云:「屬引。」

 

鄭引:「古者人引柩,專道行,謂喪在路不辟人也。」

 

三事為重,故云「與天子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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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40:0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雜記下第二十一 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

 

卒事,反喪服。

 

沒,猶竟也。

 

除服,謂祥祭之服也。

 

卒事,既祭。

 

反喪服,服後死者之服。

 

唯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

 

卒事,反喪服。

 

雖有親之大喪,猶為輕服者除,骨肉之恩也。

 

唯君之喪不除私服,言當者,期大功之喪,或終始皆在三年之中。

 

小功、緦麻則不除。

 

殤長、中乃除。

 

○為,於偽反,下「乃為」同。

 

期音基。

 

長,丁丈反,下云「長子」同。

 

如三年之喪,則既顈。

 

其練、祥皆同。

 

言今之喪既服顈,乃為前三年者變除而練、祥祭也。

 

此主謂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子者。

 

其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其禮亦然。

 

然則言未沒喪者,已練、祥矣。

 

顈,草名,無葛之鄉,去麻則用顈。

 

○顈,口迥反,徐孔穎反,沈苦頂反,草也,注同。

 

又喪,如字,又息浪反,下「又喪」同。

 

去,起呂反。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於王父也。

 

未練、祥,嫌未袷祭序於昭穆爾。

 

王父既附,則孫可祔焉。

 

猶,當為由,由,用也。

 

附,皆當作祔。

 

○附,義作祔,出注。

 

祫音洽。

 

[疏]「有父」至「父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前後兩服之中,有變除喪祭之節,今各隨文解之。

 

此一經明先有父喪,而後遭母死,為父變除之節。

 

如「未沒喪」者,謂父喪小祥後,在大祥之前,未竟之時也,於時又遭母喪,故云「而母死」也。

 

○「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者,謂母死既葬後,值父應大祥,除服以行祥事,故云「服其除服」也。

 

○「卒事,反喪服」者,卒事謂父祥竟,更還服母服也。

 

故云「卒事,反喪服」。

 

若母喪未葬,而值父二祥,則不得服其祥服也。

 

所以爾者,二祥之祭為吉,未葬為凶,故不忍凶時行吉禮也。

 

○「雖諸」至「喪服」。

 

此一經明諸父兄弟之喪,當父母服內變除之節。

 

○「如當」者,言此諸親自始死至除服,皆在父母服內,故云如當也。

 

○「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

 

卒事,反喪服」者,亦為服除服,而除竟亦反先服也。

 

此亦謂重喪葬後之時也。

 

何以知然?

 

既始末在重喪中,則其除自然知在重喪之葬後也。

 

上文為父祥尚待母葬後乃除,則輕親可知也。

 

然但舉此輕,足明前之重。

 

而在前文云:言母喪得為父變除者,庾氏云:「蓋以變除事大故也。」

 

○注「雖有」至「乃除」。

 

○正義曰:「雖有親之大喪,猶為輕服者,除骨肉之恩也」者,鄭釋所以輕服在大喪之中得為輕服除者,乃輕服是骨肉恩親,故得除之。

 

若君之大喪,不得自除私服,故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

 

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

 

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

 

是有君服不得除己私服。

 

其私,謂父母以下及諸父昆弟,皆不得除也。

 

云「小功、緦麻則不除」者,按《服問》云「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據此言之,是尋常小功、緦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為小功、緦麻除服也。

 

云「殤長,中乃除」者,以《服問》云:「殤長、中,變三年之葛。」

 

既變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為殤長、中著服,而又為之除也。

 

○「如三年之喪,則既顈。

 

其練祥皆行」者,此明前後俱遭三年之喪,後喪既受葛之後,得為前喪。

 

練、祥既顈者,謂後喪既虞卒哭,合以變麻為葛,無葛之鄉則用顈也。

 

後喪既顈之後,其前喪須練祭、祥祭皆舉行之。

 

○注「言今」至「用顈」。

 

○正義曰:云「此主謂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子」者,以前文皆據先有父喪,後有母喪。

 

此又先有父母之喪,後有諸父、昆弟死者,皆以重喪在前,輕喪在後,此亦類上文,故云「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子」。

 

云「其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其禮亦然」者,以經不云長子之喪,而云「三年之喪,既顈」,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故知先有長子之喪,既顈也。

 

依禮,父在不為長子三年。

 

今云「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者,庾氏及熊氏並云「有父者,誤也,當應云又喪母,不得並稱父也」。

 

庾氏又云:「後喪既顈,又前喪練、祥皆行,若後喪既殯,得為前喪虞祔。」

 

未知然否,且依錄之。

 

云「未沒喪者,已練祥矣」者,以此經云「三年之喪,既顈」,不云「未沒喪」,則知既顈與未沒喪者別也。

 

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時,明未沒喪是既練之後稱,言未沒,是將沒之文,故知練後也。

 

若先有父喪,而後母死,練、祥亦然,以前文「父死,為母三年」也。

 

故《喪服》齊衰三年章云「父卒則為母」是也。

 

若先有母喪,而後父卒,母喪雖有期,父喪既顈,母之練、祥亦皆行也。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祔於王父也」,猶為由,由,用也。

 

禮,孫死祔祖。

 

今此明若祖喪雖未二祥,而孫死,則孫亦得用是祔禮祔於祖也。

 

○注「未練」至「祔焉」。

 

○正義曰:禮:祔在練前。

 

若祔後未練之前則得祔。

 

直云未練足矣,兼言祥者,按文二年《穀梁傳》云:「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簷可也,改塗可也。」

 

注云:「親過高祖,則毀其廟,以次而遷,將納新神,故示有所加。」

 

以此言之,則練時壞祖與高祖之廟,改塗易簷,未有壞意。

 

其以先祖入於太祖之廟,其祖傳入高祖廟,其新死者入祖廟,是練時遷廟也。

 

入三年喪畢,祫於太祖廟,是祥後祫也。

 

故云「未練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爾」。

 

兼言祥者,恐未祫故也,故練、祥兼言。

 

但祖祔祭之後,即得祔新死之孫。

 

故云「王父既附,則孫可祔焉」。

 

然王父雖祔未練,無廟,孫得祔於祖,其孫就王父所祔祖廟之中而祔祭王父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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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

 

明所哭者異也,哭之為位。

 

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

 

謂後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殯。

 

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時。

 

[疏]「有殯」至「之禮」。

 

○正義曰:有殯謂父母喪未葬,喪柩在殯宮者也。

 

外喪謂兄弟喪在遠者也。

 

他室,別室也。

 

若聞外喪,猶哭於殯宮,然則嫌是哭殯,則於別室哭之,明所哭者為新喪也。

 

○「入奠」者,謂明日之朝,著已重喪之服入奠殯宮及下室。

 

○「卒奠出」者,謂卒終已奠而出。

 

○「改服即位」者,謂改己重喪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

 

即位謂即昨日他室之位。

 

○「如始即位之禮」者,謂今日即哭位之時,如昨日始聞喪即位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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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二


大夫、士將與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於異宮。

 

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

 

其它如奔喪之禮。

 

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

 

猶,亦當為由。

 

次於異宮,不可以吉與凶同處也。

 

使者反而後哭,不敢專已於君命也。

 

○與音預,下同。

 

濯,大角反。

 

它音他。

 

處,昌慮反,下「之處」同。

 

使,色吏反。

 

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

 

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後歸。

 

其它如奔喪之禮。

 

如同宮,則次於異宮。

 

宿則與祭,出門乃解祭服,皆為差緩也。

 

○差,初賣反,又初隹反。

 

[疏]「大夫」至「異宮」。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士與祭於公,而有私喪之禮。

 

○「則猶是與祭也」者,既與祭於公祭日前、既視濯之後而遭父母之喪,則猶是吉禮,而與於祭也。

 

○「次於異宮」者,其時止次異宮,不可以吉與凶同處也。

 

○「如未視濯,則使人告」者,謂未視濯之前遭父母之喪,則使人告君。

 

○「告者反而後哭」者,必待告君者反,而後哭父母也。

 

○「既宿則與祭」者,宿謂祭前三日,將致齊之時。

 

既受宿戒,雖有期喪,則與公家之祭。

 

○「如同宮,則次於異宮」者,若諸父、昆弟、姑、姊妹等,先是同宮而死,則既宿之後,出次異宮,不可以吉凶雜處故也。

 

○注「宿則」至「緩也」。

 

○正義曰:按前遷父母之喪,既視濯而與祭。

 

此遭期喪,宿則與祭。

 

又前遭父母之喪,既祭,釋祭服乃出公門。

 

此者期喪,出門乃解祭服,以其期喪緩於父母,故云「皆為差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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