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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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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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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58:2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大夫有私喪之葛,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絰。

 

私喪,妻子之喪也。

 

輕喪,緦麻也。

 

大夫降焉,吊服而往,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

 

[疏]正義曰:「私喪之葛」者,謂妻子之喪,至卒哭,以葛代麻之後,是私喪之葛。

 

○「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絰」者,於此之時,遭兄弟之輕喪緦麻,亦著吊服,弁絰而往,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也。

 

若成服之後,則錫衰,未成服之前,身著素裳,而首服弁絰也。

 

○注「私喪」至「兄弟」。

 

○正義曰:既言「私喪」,故知謂妻子之喪也。

 

「葛」,謂卒哭後也。

 

「兄弟輕喪」,謂緦麻也。

 

大夫降一等,雖不服以骨肉之親,不可以妻子之末服而往哭之,故服弁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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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59:2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

 

辟尊者。

 

[疏]「為長」至「即位」。

 

○正義曰:父「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者,其子,長子之子,祖在不厭孫,其孫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以杖即位,辟尊者。

 

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

 

尊者在,不敢盡禮於私喪也。

 

○稽,徐音啟。

 

顙,桑黨反。

 

[疏]「為妻」至「稽顙」。

 

○正義曰:此謂適子為妻,父母見存,不敢為妻杖,又不可為妻稽顙。

 

故云「不杖,不稽顙」。

 

按《喪服》云:「大夫為適婦為喪主。」

 

父為己婦之主,故父在,不敢為婦杖。

 

若父沒,母在,不為適婦之主。

 

所以母在不杖者,以父母尊同,因父而連言母。

 

父沒,母存,為妻雖得杖,而不得稽顙,以杖與稽顙文連,不杖屬於父在,不稽顙文屬母在,故云:「父母在,不杖,不稽顙。」

 

而《禮論》范宣子申云:「有二義,一者生存為在,二者旁側為在。

 

此云母在,謂在母之側,為妻不杖。

 

故《問喪》云:『則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

 

鄭云:『父在不杖,謂為母。』

 

按為母則削杖,而云父在不杖,謂為母也,是父在謂在側之在,若《論語》云『君在,踧如也』。」

 

此范氏之釋,其義可通。

 

但父母在之文相連為一,而父為存在之在,母為在側之在。

 

又《小記》云:「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

 

然庶子豈得父見在則?

 

庶子為妻,得以杖即位乎?

 

是范義未安也。

 

今見具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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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00:1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母在,不稽顙。

 

稽顙者,其贈也,拜。

 

言獨母在,於贈,拜,得稽顙,則父在,贈,拜,不得稽顙。

 

[疏]正義曰:前明父母俱在,故不杖、不稽顙。

 

此明父沒母在,為妻得有稽顙、不稽顙二義。

 

「母在,不稽顙」者,謂母在,為妻子尋常拜賓之法也。

 

○「稽顙者,其贈也,拜」者,但父沒母在,稍降殺於父,故為妻得有稽顙。

 

稽顙之時,其稽顙者,有他人以物來贈己,其恩既重,其謝此贈之人時,為拜,得稽顙,故云「其贈也,拜」,於此拜時,而得稽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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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04:1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

 

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

 

其君尊卑異也。

 

違,猶去也。

 

去諸侯,仕諸侯;

 

去大夫,仕大夫,乃得為舊君服。

 

[疏]「違諸」至「反服」。

 

○正義曰:違,去也。

 

去諸侯,謂不便其君及辟仇也。

 

之,往也。

 

己若本是諸侯臣,如去往仕大夫,此是自尊適卑,若舊君死,則此臣不反服也。

 

言「不反」者,謂今仕卑,臣不可反服於前之尊君也。

 

○「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者,此謂本是大夫臣,今去,仕諸侯,此是自卑適尊,若猶服卑君,則為新君之恥也,故亦不反服舊君也。

 

○注「其君」至「君服」。

 

○正義曰:鄭以經尊卑不敵,不反服。

 

若所仕敵,則反服舊君,服齊衰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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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05:1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喪冠,條屬,以別吉凶。

 

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

 

別吉凶者,吉冠不條屬也。

 

條屬者,通屈一條繩,若布為武,垂下為纓。

 

屬之冠,像大古,喪事略也。

 

吉冠則纓、武異材焉。

 

右縫者,右辟而縫之。

 

○別,徐彼列反,注同。

 

縫音逢,注同,又扶用反。

 

大,古音泰,下「大古」同。

 

材,才再反,又如字,辟必亦反,下同。

 

小功以下,左。

 

左辟,像吉,輕也。

 

緦冠,繰纓。

 

繰當為「澡麻帶絰」之「澡」,聲之誤也。

 

謂有事其布以為纓。

 

○繰,依注音縿,所銜反。

 

[疏]「喪冠」至「繰纓」。

 

○正義曰:此一節明喪冠輕重之制,各隨文解之。

 

此言吉冠則纓與武各別,喪冠則纓與武共材也。

 

○「條屬」者,屬猶著也,謂取一條繩屈之為武,垂下為纓,以著冠,故云「條屬」也。

 

吉凶既異,故云「別吉凶」也。

 

○「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者,三年練冠,小祥之冠也。

 

雖微入吉,亦猶條屬,與凶冠不異也。

 

吉冠則褶上,辟縫向左,左為陽,陽,吉也。

 

而凶冠縫向右,右為陰,陰,喪所尚也。

 

過小祥猶條屬,故縫猶鄉右也。

 

○注「別吉」至「縫之」。

 

○正義曰:云「吉冠不條屬」也。

 

條屬者,通屈一條繩。

 

若布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像大古,喪事略也」者,釋「喪冠,條屬」之意。

 

云「吉冠則纓武異材焉」者,《玉藻》云「縞冠,玄武之屬」,是異材也。

 

材謂材具。

 

○「小功以下,左」,小功以下輕,故縫同吉,向左也。

 

○「緦冠繰纓」,緦衰,冠治縷不治布,冠又用澡治,緦布為纓,以輕故也。

 

○注「繰當」至「為纓」。

 

○正義曰:經之「繰」字,絲旁為之,非澡治之義,故讀從《喪服小記》下「殤,澡麻帶絰」之澡。

 

云「謂有事其布以為纓」者,緦麻既有事其縷,就上繰之,是又治其布。

 

故云「有事其布以為纓」,謂縷、布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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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06:1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大功以上散帶。

 

小功緦輕,初而絞之。

 

[疏]「大功以上散帶」。

 

○正義曰:小斂之後,主人拜賓,襲絰於序東。

 

小功以下,皆絞之。

 

大功以上,散此帶垂,不忍即成之,至成服,乃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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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07:1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錫也。

 

緦,精粗與朝服同。

 

去其半,則六百縷而疏也。

 

又無事其布,不灰焉。

 

○朝,直遙反,後「朝服」放此,注同。

 

去,起呂反,注同。

 

[疏]「朝服」至「錫也」。

 

○正義曰:朝服精細,全用十五升布為之。

 

○「去其半而緦」者,緦麻於朝服十五升布之內,抽去其半,以七升半用為緦麻服之衰服也。

 

鄭注《喪服》云「去其半而緦,加絲」是也。

 

○「加灰,錫也」者,取緦以為布,又加灰治之,則曰錫,言錫然滑易也。

 

○注「又無事其布,不灰焉」。

 

○正義曰:經云「去其半而緦」,始云「加灰」、「錫」,明此緦衰不加灰、不治布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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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08:0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諸侯相襚,以後路與冕服。

 

先路與褒衣不以襚。

 

不以己之正者施於人,以彼不以為正也。

 

後路,貳車,貳車行在後也。

 

○襚音遂。

 

[疏]「諸侯」至「以襚」。

 

○正義曰:「諸侯相禭」者,禭謂以物送死用也。

 

○「以後路與冕服」者,後路為上路之後次路也。

 

冕服,謂上冕之後次冕也。

 

○「先路與褒衣不以禭」者,是己之車服之上,不可以施遺於人。

 

以彼不以為正服所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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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09:0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遣車視牢具。

 

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

 

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

 

遣奠,天子大牢,包九個;

 

諸侯亦大牢,包七個;

 

大夫亦大牢,包五個;

 

士少牢,包三個。

 

大夫以上乃有遣車。

 

○遣,棄戰反,注同,下「遣車」、「遣奠」,皆放此。

 

與音餘。

 

個,古賀反,下同。

 

[疏]「遣車視牢具」。

 

○正義曰:遣車,送葬載牲體之車也。

 

牢具,遣奠所包牲牢之體,貴賤各有數也。

 

一個為一具,取一車載之也,故云「視牢具」。

 

○注「言車」至「遣車」。

 

○正義曰:「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者,以言「視牢具」,故如其數。

 

云「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者,以遣車所用無文,因此視牢具,故云「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與,疑辭也。

 

云「天子大牢,包九個」以下者,以《既夕禮》遣奠,用少牢以上約之,明大夫以上皆大牢。

 

「包九個」者,以《檀弓》云「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則天子九個,遣車九乘。

 

以下差降,義已具於下《檀弓》疏。

 

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車」者,諸侯大夫位尊,雖無三命,則有車馬之賜。

 

及天子上士三命,皆得有遣車。

 

諸侯士以下賤,故無遣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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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10:0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

 

輤,其蓋也。

 

四面皆有章蔽,以隱翳牢肉。

 

四隅,槨中之四隅。

 

○章,本或作鄣,音同,注亦同。

 

翳,於計反。

 

[疏]「疏布」至「四隅」。

 

○正義曰:此經明載牢肉之時,因以物章蔽。

 

「疏布輤」者,輤,蓋也。

 

以粗布為上蓋,而四面有物章之。

 

入壙,置於槨之四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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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11:0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載粻,有子曰:「非禮也。

 

粻,米糧也。

 

○粻,陟良反。

 

喪奠,脯醢而已。」

 

言死者不食糧也。

 

遣奠,本無黍稷。

 

○醢音海。

 

[疏]「載粻」至「而已」。

 

○正義曰:粻,米糧也。

 

用遣車載粻,遣亡人也。

 

而有子譏其為失也。

 

然《既夕》士禮有黍、稷、麥者,但遣奠之饌無黍、稷,故遣車所載遣車之奠,不合載粻。

 

《既夕》士禮者,謂遣奠之外,別有黍稷麥喪奠脯醢而已者,此亦有子之言也,言死者不食糧,故遣奠不用黍稷,而牲體是脯醢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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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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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祭,稱孝子、孝孫。

 

喪,稱哀子、哀孫。

 

各以其義稱。

 

○義稱,昌升反,又尺證反。

 

[疏]「祭稱」至「哀孫」。

 

○正義曰:祭,吉祭也,謂自卒哭以後之祭也。

 

吉則申孝子心,故祝辭云孝也。

 

或子或孫,應其人也。

 

○「喪稱哀子、哀孫」者,凶祭謂自虞以前祭也。

 

喪則痛慕未申,故稱哀也,故《士虞禮》稱哀子,而卒哭乃稱孝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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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端衰,喪車,皆無等。

 

喪車,惡車也。

 

喪者衣衰及所乘之車,貴賤同。

 

孝子於親,一也。

 

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時常服,喪之衣衰當如之。

 

○衣衰,上於既反,下七雷反,下同。

 

[疏]「端衰」至「無等」。

 

○正義曰:端衰,謂喪服上衣,以其綴六寸之衰於心前,故衣亦曰衰。

 

端,正也。

 

吉時玄端服,身與袂同,以二尺二寸為正,而喪衣亦如之。

 

而今用縗綴心前,故曰「端衰」也。

 

○「喪車」者,孝子所乘惡車也。

 

惡車,喪車也。

 

等,等差也。

 

言喪之衣衰及惡車,天子至士制度同,無貴賤等差之別也。

 

以孝子於其親,情如一也。

 

○注「喪車」至「如之」。

 

○正義曰:言「喪車,惡車也」者,《既夕禮》云:「主人乘惡車。」

 

鄭云:「王喪之木車也。」

 

按鄭注《巾車》「喪車凡五等」,《巾車》云:「木車,蒲蔽。」

 

注云:「木車,不漆者,以蒲為蔽。

 

始遭喪所乘也。」

 

「素車,棼蔽。」

 

注云:「素車以白土堊車。

 

薠麻以為蔽,卒哭所乘。」

 

「藻車,藻蔽。」

 

注云:「以蒼玉堊車,以蒼繒為蔽也。

 

既練所乘。」

 

「駹車,雚蔽。」

 

注云:「駹車邊側有漆飾也。

 

以細葦席為蔽,大祥所乘。」

 

「漆車,藩蔽。」

 

注云:「漆車,黑車。

 

漆席以為蔽,禫所乘。」

 

○云「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時常服,喪之衣衰當如之」者,按《喪服記》:袂,二尺二寸。

 

「袪,尺二寸」。

 

其制正服,故云端。

 

此云「端衰」,則與玄端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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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大白冠、緇布之冠,皆不蕤。

 

委武,玄、縞而後蕤。

 

不蕤,質無飾也。

 

大白冠,大古之布冠也。

 

《春秋傳》曰:「衛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

 

委武,冠卷也。

 

秦人曰委,齊東曰武。

 

玄,玄冠也。

 

縞,縞冠也。

 

○縞,古老反,又古報反,注同。

 

卷,苦圓反。

 

[疏]「大白」至「後蕤」。

 

○正義曰:大白者,古之白布冠也。

 

緇布冠,黑布冠也。

 

二冠無飾,故皆不蕤。

 

此緇布冠謂大夫士之冠,故不蕤。

 

其諸侯緇布冠則蕤,故《玉藻》云「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是也。

 

○「委武,玄縞而後蕤」者,委、武皆冠卷也。

 

秦人呼捲為委,齊人呼捲為武也。

 

玄、玄冠也。

 

縞,縞冠也。

 

率、縞二冠,既有先別卷,後乃可蕤,故云「而後蕤」也。

 

而大祥縞冠亦有蕤。

 

何以知之?

 

前既云「練冠,亦條屬,右縫」,則知縞不條屬。

 

既別安卷,灼然有蕤也。

 

○注「不蕤」至「冠也」。

 

○正義曰:引《春秋左傳》曰「衛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者,證大白冠是布也。

 

閔公二年冬,狄入衛,衛懿公為狄人所滅。

 

僖二年,齊桓公救而封之。

 

衛文公以國未道,故不充其服,自貶損,所以大白冠、大布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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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

 

弁,爵弁也。

 

冠,玄冠也。

 

祭於公,助君祭也。

 

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

 

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

 

緣類欲許之也。

 

親迎雖亦己之事,攝盛服爾,非常也。

 

○迎,魚敬反,注同。

 

[疏]「大夫」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士公私祭服。

 

○「大夫冕而祭於公」者,大夫謂「孤」也。

 

冕,絺冕也。

 

祭於公,謂助君祭也。

 

○「弁而祭於己」者,弁,爵弁也。

 

祭於己,自祭廟也。

 

助祭為尊,故服絺冕。

 

自祭為卑,故服爵弁。

 

崔云:孤不悉絺冕,若王者之後及魯之孤,則助祭用絺。

 

若方伯之孤助祭,則以其君玄冕自祭,不可逾之也。

 

○「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者,弁謂爵弁也。

 

士以爵弁為上,故用助祭也。

 

冠玄冠為卑也,自祭不敢同助君之服,故用玄冠也。

 

○「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者,作記之人,雖云「士冠而祭於己」,以己既爵弁親迎,親迎輕於祭,尚用爵弁,則士亦當用爵弁自祭於己廟可也。

 

言於禮可用也。

 

爵弁,是記者緣事類欲許之著爵弁。

 

○注「弁爵」至「孤爾」。

 

○正義曰:知「弁,爵弁也」者,與「士弁」連文,士弁祭於公,爵弁,故知大夫弁者,亦爵弁也。

 

云「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者,以《儀禮•少牢》上大夫自祭用玄冠,此亦云弁而祭於己者,與《少牢》異,故知是孤。

 

知非卿者,以《少牢禮》有卿賓屍,下大夫不賓屍,明卿亦玄冠,不爵弁。

 

○注「緣類」至「常也」。

 

○正義曰:以祭、親迎,事類相似。

 

親迎既弁,故自祭欲許其著弁,其理不可。

 

故鄭云:親迎雖亦己之事,攝盛服爾,非常著之服。

 

所以親迎攝盛服者,以親迎配偶,一時之極,故許其攝盛服。

 

祭祀,常所供養,故須依其班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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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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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暢,臼以椈,杵以梧,所以搗郁也。

 

椈,柏也。

 

○搗,丁老反。

 

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

 

枇,所以載牲體者。

 

此謂喪祭也。

 

吉祭,枇用棘。

 

○枇音匕,本亦作朼,音同,注同。

 

長,直亮反,下同。

 

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

 

畢,所以助主人載者。

 

刊,猶削也。

 

○刊,苦幹反。

 

柄,兵命反。

 

[疏]「暢臼」至「與末」。

 

○正義曰:此一節明吉凶暢及枇畢之義,各隨文解之。

 

暢,謂郁鬯也者。

 

○「臼以椈,杵以梧」者,謂搗鬯所用也。

 

椈,柏也。

 

梧,桐也。

 

謂以柏為臼,以桐為杵,搗郁鬯用柏臼桐杵,為柏香,桐絜白,於神為宜。

 

○注「椈,柏也」。

 

○正義曰:「椈,柏」,《爾雅•釋木》文。

 

○「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枇者,所以載牲體從鑊,以枇升入於鼎,從鼎以枇載之於俎。

 

○注「此謂」至「用棘」。

 

○正義曰:知「謂喪祭也」者,以其用桑,故知喪祭也。

 

云「吉祭,枇用棘」者,《特牲記》云「枇用棘心」是也。

 

○「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主人舉肉之時,則以畢助主人舉肉。

 

「用桑」者,亦喪祭故也。

 

「刊其柄與末」,謂畢末頭亦刊削之。

 

畢既如此,枇亦當然,若吉時亦用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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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18:3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率,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此謂襲屍之大帶,率繂也。

 

繂之不加箴功。

 

大夫以上,更飾以五采,士以朱、綠。

 

襲事成於帶,變之,所以異於生。

 

○率,上音律,下音帶,本亦作帶。

 

繂音律。

 

箴,之金反。

 

[疏]「率帶」至「二采」。

 

○正義曰:此謂屍襲竟而著此帶也。

 

率謂為帶也。

 

但攝帛邊而熨殺之,不加箴功,異於生也。

 

以五采飾之,亦異於生也。

 

大夫與諸侯同,而士二采,並異於生而尊者,可同也。

 

然此士,天子之士也。

 

諸侯之士則緇帶,故《士喪禮》緇帶。

 

○注「此謂」至「於生」。

 

○正義曰:知「襲屍之大帶」者,以吉時大帶,唯有朱、綠、玄華,無五采。

 

此連上枇、畢用桑之下,則知此亦喪之大帶。

 

小斂大斂,衣數既多,有絞不可加帶,故知「襲屍之大帶」也。

 

以其稱率與大帶同,故知是大帶也。

 

云「襲事成於帶,變之,所以異於生」者,鄭以襲衣與生同,唯帶與生異。

 

凡襲事著衣畢,加帶乃成,故云「襲事成於帶,變之,異於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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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19:3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醴者,稻醴也。

 

甕、甒、筲、衡,實見間,而後折入。

 

此謂葬時藏物也。

 

衡,當為桁,所以庪甕、甒之屬,聲之誤也。

 

實見間,藏於見外、槨內也。

 

折,承席也。

 

○甕,於貢反,盛醯醢之器。

 

甒音武,瓦器。

 

筲,所交反,竹器。

 

衡,依注作桁,戶剛反,徐戶庚反,庪也。

 

見音間廁之間,棺衣也,注同。

 

間如字,注同,徐古莧反。

 

一解云:鄭合見、間二字,共為□字,音古辯反。

 

折,之設反,注同,形如床,無足也。

 

庪,九委反,又九偽反,徐居綺反,字亦作庋,同。

 

[疏]「醴者」至「折入」。

 

○正義曰:此一經是送葬所藏之物。

 

○「醴者,稻醴也」者,言此醴是稻米所為。

 

○「甕」者,盛醯、醢。

 

○「甒」者,盛醴、酒。

 

○「筲」者,盛黍、稷。

 

○「衡」者,以大木為桁,置於地,所以庪舉於甕、甒之屬。

 

○「實見間」,見謂棺外之飾,言實此甕、甒、筲等於見外、槨內二者之間,故云「實見間」。

 

○「而後折入」者,折謂槨上承席,實物槨內既畢,然後以此承席加於槨上。

 

○注「此謂」至「席也」。

 

○正義曰:知「葬時藏物也」者,言此甕、甒、筲、衡等葬時所藏之物。

 

皇氏云:「甕、甒、筲,明器也。

 

故實此醴與醯醢之屬。」

 

云「實見間,藏於見外槨內也」者,按《既夕禮》:「乃窆,藏器於旁,加見。」

 

注云:「器,用器、役器也。」

 

見,棺飾也。

 

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內也。

 

《既夕禮》又云:「藏苞、筲於旁。」

 

注云:「於旁者,在見外也。」

 

不言甕、甒、饌,相次可知。

 

知是「藏於見外、槨內」者,則見內是用器、役器,見外是明器也。

 

此是士禮,略,實明器耳。

 

大夫以上,則兼有人器、明器也。

 

人器實,明器虛。

 

云「折,承席也」者,按《既夕禮》注云:「折猶庪也。

 

方鑿連木為之,蓋如床,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

 

窆事畢,加之壙上,以承抗席。」

 

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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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9:20:3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重,既虞而埋之。

 

就所倚處埋之。

 

○重,直龍反。

 

埋,亡皆反。

 

倚,於倚反。

 

處,昌慮反。

 

[疏]「重既虞而埋之」。

 

○正義曰:按《既夕禮》:「初喪朝禰廟,重止於門外之西,不入。」

 

重不入者,謂將鄉祖廟,若過之然,故不入。

 

明日自禰廟隨至祖廟庭,厥明將出之時,「重出自道,道左倚之」。

 

鄭注云:「道左,主人位。」

 

此注「就所倚之處埋之」,謂於祖廟門外之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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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重,既虞而埋之。

 

就所倚處埋之。

 

○重,直龍反。

 

埋,亡皆反。

 

倚,於倚反。

 

處,昌慮反。

 

[疏]「重既虞而埋之」。

 

○正義曰:按《既夕禮》:「初喪朝禰廟,重止於門外之西,不入。」

 

重不入者,謂將鄉祖廟,若過之然,故不入。

 

明日自禰廟隨至祖廟庭,厥明將出之時,「重出自道,道左倚之」。

 

鄭注云:「道左,主人位。」

 

此注「就所倚之處埋之」,謂於祖廟門外之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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