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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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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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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35:5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之喪,既薦馬,薦馬者哭踴,出乃包奠,而讀書。

 

嫌與士異,記之也。

 

《既夕禮》曰:「包牲取下體。」

 

又曰:「主人之史請讀賵」。

 

○「{廌豕}音薦,本又作薦。

 

賵,芳鳳反。

 

[疏]正義曰:此明大夫將葬,啟柩朝廟之後,欲出之時。

 

○「既薦馬」者,按《士喪禮》下篇云:薦馬之節,凡有三時,一者柩初出至祖廟,設奠,為遷祖之奠,訖,乃薦馬,是其一也。

 

至日側祖奠之時,又薦馬,是其二也。

 

明日將行,設遣奠之時,又薦馬,是其三也。

 

此云既薦馬,謂第三薦馬之時也。

 

以下則云「包奠而讀書」,於《既夕禮》當第三薦馬之節。

 

○「薦馬者哭踴」者,謂主人見薦馬。

 

薦,進也,進馬至乃哭踴。

 

○「出乃包奠」者,出,謂馬出。

 

「乃包奠」者,取遣奠牲下體包裹之,以遣送行也。

 

然馬出在包奠之前,而必云「出乃包奠」者,明「出」即「包奠」,包奠為出之節,故言「出」也。

 

○「而讀書」者,書,謂凡送亡者賵入槨之物書也。

 

讀之者,省錄之也。

 

○注「嫌與」至「讀賵」。

 

○正義曰:「嫌與士異」者,按《既夕禮》薦馬,馬出之後,云「包牲取下體」也,又云「主人之史請讀賵」。

 

今此大夫亦薦馬出後,包奠讀書,與士同。

 

記者嫌畏大夫之尊,與士有異,故特記之,明與士同也。

 

故引《既夕禮》以下者,證包牲讀賵之節,謂主人見薦馬送行物而哭踴,故云「薦馬者器踴」也。

 

所以馬進而主人哭踴者,馬是牽車為行之物,今見進馬,是行期已至,故孝子感之而哭踴。

 

云「《既夕禮》曰:包牲車下體」者,士則羊豕也,鄭註:「包者,像既饗而歸賓俎者也。

 

前脛折取臂臑,後脛折壤也。」

 

臂,謂膝上膊下也。

 

臑,謂肘後。

 

取骼,謂取膊下股骨也。

 

羊豕各三牲,必取下體者,下體能行,亦示將行也。

 

有遣車者,亦先包之也。

 

云「又曰:主人之史請讀賵」者,賵,猶送者人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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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37:0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卜人作龜。

 

卜葬及日也。

 

相,相主人禮也。

 

命龜,告以所問事也。

 

作龜,謂楊火灼之以出兆。

 

○相,息亮反,注同。

 

[疏]正義曰:「大夫」,謂卿也。

 

明卿喪用人及卜之法也。

 

○「大宗」,謂大宗伯也。

 

相,佐威儀。

 

○「小宗人命龜」者,小宗,謂小宗伯也。

 

命龜,謂告龜道所卜之辭也。

 

○卜人,亦有司。

 

作,為用楊火灼之也,並皆有司也。

 

皇氏云:「大小二宗,並是其君之職,來為喪事,如司徒旅歸四布是也。」

 

故《宗伯•肆師》云:「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

 

○注「卜葬及日也」。

 

○正義曰:「知卜葬及日」者,以文承上「大夫卜宅與葬日」之下,故知此經是上大夫之卜葬宅及日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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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38: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內子以鞠衣、褒衣,素沙。

 

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

 

此復所用衣也,當在「夫人狄稅素沙」下,爛脫失處在此上耳。

 

內子,卿之適妻也,《春秋傳》曰「晉趙姬請逆叔隗於狄,趙衰以為內子,而已下之」是也。

 

下大夫,謂下大夫之妻。

 

襢,《周禮》作「展」。

 

王后之服六,唯上公夫人亦有褘衣,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子男夫人自闕狄而下,卿妻自鞠衣而下,大夫妻自展衣而下,士妻稅衣而已。

 

素沙,若今紗縠之帛也。

 

六服皆袍制,不禪,以素紗裹之,如今袍撚重繒矣。

 

「褒衣」者,始為命婦見加賜之衣也。

 

其餘如士之妻,則亦用稅衣。

 

○鞠,九六反,又曲六反,注同。

 

襢,張戰反。

 

復音伏。

 

狄稅,他喚反,下文放此。

 

爛,力旦反。

 

脫音奪,下同。

 

隗,五罪反。

 

衰,初危反。

 

下,戶嫁反。

 

展,張戰反,下同。

 

□音輝。

 

揄音遙,下文並注同。

 

縠,戶木反。

 

袍,步羔反。

 

襌音丹。

 

褂音圭。

 

□,士眷反。

 

重,直龍反。

 

繒,茨陵反。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卿大夫以下之妻所復之衣。

 

○「內子以鞠衣、褒衣」者,內子,謂卿妻。

 

「復以鞠衣、褒衣」者,始命為內子,尚所褒賜之衣,復時亦用此衣,故云「鞠衣、褒衣」。

 

褒衣則鞠衣也,但上命時褒賜,故曰「褒衣」也。

 

○「素沙」者,言此鞠衣褒衣,亦以素沙為裡。

 

○「下大夫以襢衣」者,是下大夫之妻所復襢衣也。

 

對卿妻為下,故服用襢,《周禮》作「展」。

 

王后之服六,唯上公夫人亦有褘衣,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子男夫人自闕狄而下,卿妻自鞠衣而下,大夫妻自展衣而下,士妻稅衣而已。

 

六服皆袍制不禪,以素紗裡之。

 

袍制,謂連衣裳,有表有裡似袍,故云「皆袍制不禪」。

 

漢時有褂袍,其袍下之□,以裡繒為之。

 

古之服皆以素紗為裡,似此褂袍撚之裡繒,故注云「如今之褂袍□重繒也」。

 

○「其餘如士」者,謂內子鞠衣褒衣,已見於經。

 

大夫以襢衣,亦見於經。

 

唯有褖衣未見,故云「其餘如士」,謂鞠衣襢衣之外,其餘褖衣如士之妻。

 

士妻既用褖衣而復,則內子下大夫妻等亦用褖衣也。

 

○注「此復」至「稅衣」。

 

○正義曰:「此復所用衣也」者,以下「復諸侯以褒衣」,故知此亦復衣也。

 

云「當在『夫人狄稅素沙』下」者,以記者作記,當依尊卑順序,此內子宜承夫人之下,故云「當在『夫人狄稅素沙』下」也。

 

引「《春秋傳》曰」以下者,僖二十四年《左傳》文也。

 

初晉文公在狄,狄人以季隗妻文公,以叔隗妻趙襄。

 

後文公反國,以趙姬妻趙衰,趙姬請趙衰逆叔隗於狄,既逆還趙姬,又請趙衰將叔隗為內子,趙姬之身卑下之,故云「而已下之」。

 

引之者,證卿妻為內子之文也。

 

其王后以下之服,已具於《玉藻》,故此略而不言。

 

云「六服皆袍制,不禪,以素紗裡之,如今褂、袍、□重繒矣」者,皆袍制,謂連衣裳,有表裡似袍。

 

故云「皆袍制不襌」。

 

漢時有褂袍,其袍下之□,以重繒為之。

 

故云六服以素紗為裡,似此褂袍□重繒矣。

 

云「褒衣者,始為命婦見加賜之之衣也」者,謂內子初始為卿妻,加賜之以衣,以褒崇之,故云「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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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39:5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

 

復,招魂復魄也。

 

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

 

褒衣,亦始命為諸侯及朝覲見加賜之衣也。

 

褒,猶進也。

 

[疏]正義曰:自此以下,至「復西上」,總明諸侯以下及夫人命婦招魂所用之衣。

 

但此經爛脫,上下顛倒,如鄭所次,以此諸侯褒衣一經為首,次以夫人稅衣揄狄之經,然後次內子以鞠衣之經。

 

今依鄭次,各隨文解之。

 

○「復,諸侯以褒衣」者,謂復時以始命褒賜之衣。

 

○「冕服爵弁服」者,諸侯既用褒衣,又以冕服爵弁服而復也。

 

○注「冕服」至「進也」。

 

○正義曰:「冕服」者,上公自袞冕而下,故為五;

 

侯伯自鷩冕而下,故為四;

 

子男自毳冕而下,故為三也。

 

凡服,各依其命數,則上公五冕之外,更加爵弁服以下皮弁、冠弁之等,而滿九;

 

侯伯冕服之外,亦加爵弁以下,而滿七;

 

子男冕服之外,加爵弁、皮弁,而滿五。

 

其褒衣,君特所褒賜,則宜在命數之外也。

 

故《王制》云:三公一命袞,若有加,則賜是褒衣,故不入命數也。

 

此褒衣或是冕之最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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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40:5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

 

言其招魂用稅衣上至揄狄也。

 

狄稅素沙,言皆以白紗縠為裡。

 

○稅,他喚反,下文放此。

 

揄音遙,下文同。

 

縠,戶木反,下注同。

 

[疏]正義曰:此明婦人復衣也,婦人衣有六也。

 

○「夫人稅衣揄狄」者,諸侯夫人復用稅衣上至揄狄,謂諸侯伯夫人也。

 

○「狄稅素沙」者,言從揄狄以下,至於稅衣,皆用素沙白縠為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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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41:4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復西上。

 

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

 

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

 

○長,丁丈反。

 

[疏]正義曰:凡招魂皆北面而招,以西頭為上。

 

○注「北面」至「之數」。

 

○正義曰:云「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者,以招魂冀生氣之來,生氣為陽,又北面言之,南方是陽,左在西方,故言「陽長左」。

 

云「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者,按《士喪禮》:「復者一人,以爵弁服。」

 

言諸侯之士一命而用一人。

 

明復者各依命數,其復處不同。

 

故《檀弓》云:「君復於小寢大寢庫門四郊。」

 

而云「復西上」者,但有兩人以上一處復者,則西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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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42:4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

 

謂池飾也。

 

揄,揄翟也。

 

采青黃之間曰絞。

 

屬,猶系也。

 

人君之柳,其池系絞繒於下,而畫翟雉焉,名曰「振容」,又有銅魚在其間。

 

大夫去振容,士去魚。

 

此無「人君」及「士」,亦爛脫。

 

○絞,戶交反,注同。

 

屬音燭,注及下「條屬」並注同。

 

翟音狄。

 

去,起呂反。

 

下同。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大夫葬時車飾。

 

若諸侯以上則畫揄翟於絞,屬於池下。

 

若大夫降下人君,不得畫以揄絞,屬於池下。

 

其池上,則畫於揄,得有揄絞也。

 

故《喪大記》士亦有揄絞,與大夫同,但不得屬於池下。

 

○注「人君」至「爛脫」。

 

○正義曰:按《喪大記》云:「君三池振容。」

 

是人君之柳有振容。

 

振容者,其池系揄繒於下,而畫翟雉焉,名曰「振容」。

 

云「又有銅魚在其間」者,上有池,下有振容,池與振容之間而有魚,故云「在其間」。

 

云「大夫去振容,士去魚」者,以《喪大記》大夫不振容,士不云「魚躍拂池」故也。

 

大夫不振容者,謂不以揄絞屬於池下為振容。

 

云「此無人君及士,亦爛脫」者,以前經云「復」,尊卑俱顯明也。

 

此直云「大夫」,故云亦如前文,爛脫君與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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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44:0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附於士。

 

士不附於大夫,附於大夫之昆弟。

 

無昆弟則從其昭穆。

 

雖王父母在,亦然。

 

附讀皆為祔。

 

大夫祔於士,不敢以己尊自殊於其祖也。

 

士不祔於大夫,自卑,別於尊者也。

 

大夫之昆弟,謂為士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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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45:0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從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

 

祔者,祔於先死者。

 

○附,依注作祔,音同,下並同。

 

昭,常遙反,卷內皆同。

 

別,彼列反。

 

[疏]正義曰:自此以下,至「附於公子」,廣明祔祭之義,各依文解之。

 

○「大夫附於士」者,謂祖為士,孫為大夫。

 

若死,可以祔祭於祖之為士者也。

 

○「士不附於大夫」者,謂先祖為大夫,孫為士,不可祔祭於大夫,唯得祔於大夫之兄弟為士者。

 

○「無昆弟則從其昭穆」者,謂祖為大夫,無昆弟為士,則從其昭穆,謂祔於高祖為士者。

 

若高祖為大夫,則祔於高祖昆弟為士者。

 

○「雖王父母在,亦然」者,謂孫死之後,應合祔於王父。

 

王父見在,無可祔。

 

然,猶如是也,亦如是祔於高祖也。

 

○注「附讀」至「而已」。

 

○正義曰:祔者,祔祭於神,當從示旁為之。

 

云「大夫之昆弟,謂為士者也」者,鄭恐經云「祔於大夫之昆弟」,恐大夫之昆弟身作大夫,士亦得祔之,故云「大夫昆弟為士」者。

 

若大夫昆弟全無者,其孫雖士,亦得祔之。

 

故前文云「大夫祔於士」,是孫之尊,可以祔祖之卑也。

 

云「從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者,謂父為昭,子為穆,中猶間也。

 

謂自祖以上,間一世各當昭穆而祖祔之。

 

若不得祔祖,則間去曾祖一世祔於高祖,若高祖無可祔,則間高祖之父一世祔高祖之祖,故云「祖又祖而已」。

 

是「中一」以上,《喪服小記》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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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46:0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婦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

 

妾附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

 

夫所附之妃,於婦則祖姑。

 

[疏]正義曰:此一經論婦之所附,義與夫同。

 

○「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者,其孫婦祔祖姑,祖無妃,謂無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妃,謂亦間一以上,祔於高祖之妃。

 

高祖無妃,則亦祔於高祖之祖妃。

 

若其祖有昆弟之妃,班爵同者,則亦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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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男子附於王父則配,女子附於王母則不配。

 

配,謂並祭。

 

王母不配,則不祭王父也。

 

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

 

配與不配,祭饌如一,祝辭異,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

 

女子,謂未嫁者也。

 

嫁未三月而死,猶歸葬於女氏之黨。

 

○並,必政反。

 

援音袁。

 

[疏]正義曰:「男子祔於王父則配」者,謂祭王父,並祭所配王母。

 

○「女子祔於王母則不配」者,謂在室之女及已嫁未三月而死,祔祭於王母,則不祭所配之王父。

 

○注「配謂」至「之黨」。

 

○正義曰:云「配,謂並祭王母。

 

不配,則不祭王父也」者,王父母相配之人,祭王父及王母是其配,祭王母不祭王父是不配。

 

云「配與不配,祭饌如一,祝辭異,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者,按《特牲禮》不云配,《少牢禮》云「以某妃配」。

 

但士用特牲,大夫用少牢,其餘皆同,是祭饌如一。

 

按《少牢》云:「以某妃配某氏。」

 

鄭注云:「某妃,某妻也。

 

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

 

此是言配也。

 

不言配者,若《特牲》云:「用薦歲事於皇祖某子。」

 

不云以某妃配。

 

特牲雖是常祭,容是禫月吉祭,故不舉配。

 

云「嫁未三月而死,猶歸葬於女氏之黨」者,《曾子問》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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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公子附於公子。

 

不敢戚君。

 

[疏]正義曰:「公子」者,若公子之祖為君,公子不敢祔之。

 

祔於祖之兄弟為公子者,不敢戚君故也。

 

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

 

謂未逾年也,雖稱子,與諸侯朝會如君矣。

 

《春秋》魯僖公九年夏葵丘之會,宋襄公稱子,而與諸侯序。

 

待,或為侍。

 

[疏]正義曰:「君薨」,謂先君薨也。

 

○「大子號稱子」者,其本大子,君存稱世子。

 

今君既薨,故稱子,不言世子。

 

○「待猶君也」者,謂與諸侯並列,共待之禮,猶如正君。

 

○注「謂未」至「侯序」。

 

○正義曰:知「未逾年」者,若逾年則稱君,此云「稱子」,故知「未逾年」也。

 

引《春秋》者,證未逾年稱「子」及「待猶君」之義。

 

按僖九年三月,宋公緯說卒,夏,公會宰周云齊侯宋子以下於葵丘。

 

是宋襄公稱子,序在齊侯之下,與尋常宋公同,是與諸侯序。

 

按《公羊傳》云:「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

 

既葬稱子,逾年稱公。」

 

今宋襄公未葬君,當宋子某而稱子者,鄭用《左氏》之義,未葬已前則稱子,既葬已後逾年則稱公。

 

故僖九年傳云:「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

 

是「未葬」為在喪之稱也。

 

若杜元凱之意,未葬以前皆稱子。

 

若既葬雖未逾年,亦稱公,若未葬雖逾年,猶稱子,其義具在下《曲禮》疏,其與諸侯序列,宋襄公在喪稱子,自在本班;

 

定四年陳懷公稱子,進在鄭上;

 

僖二十八年,陳共公稱子,降在鄭下;

 

衛侯弟叔武稱子,亦序在鄭下:此皆春秋之時霸者所次,不與此記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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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雜記上第二十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

 

謂既練而遭大功之喪者也,練除首絰,要絰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

 

言練冠、易麻,互言之也。

 

唯杖、屨不易,言其餘皆易也。

 

屨不易者,練與大功俱用繩耳。

 

○要,一遙反。

 

[疏]「有三」至「不易」。

 

○正義曰:此一經,明先有三年練冠之節,今遭大功之麻易之。

 

先師解此,凡有三義。

 

按《聖證論》云:「范宣子之意,以母喪既練,遭降服大功則易衰。

 

以母之既練,衰八升,降服大功,衰七升,故得易之,其餘則否。

 

賀瑒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練衰。

 

其三等大功,衰雖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細於三年之練衰,以其新喪之重,故皆易之。」

 

皇氏云:「或不易。」

 

庾氏之說,唯謂「降服大功,衰得易三年之練,其餘七升、八升、九升之大功,則不得易三年之練」。

 

今依庾說。

 

此大功者,時據降服大功也。

 

故下文云「而祔兄弟之殤」,雖論小功之兄弟,而云降服,則知此大功之麻易,據殤也。

 

○「有三年之練冠」者,謂遭三年之喪,至練時之冠,以首絰已除,故特云冠。

 

○「則以大功之麻易之」者,初死者是降服大功,則以此大功之麻,易三年之練。

 

○「唯杖、屨不易」者,言大功無杖,無可改易;

 

三年練,與大功初喪同是繩屨,故杖,屨不易。

 

○注「謂既」至「繩耳」 ○正義曰:云「練除首絰」者,《閒傳》文。

 

首絰既除,故著大功麻絰。

 

云「要絰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者,斬衰既練,要絰與大功初死要絰粗細同。

 

斬衰是葛,大功是麻,故云「要絰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

 

云「言練冠、易麻,互言之也」者,麻謂絰帶。

 

大功言絰帶,明三年練亦有絰帶;

 

三年練云冠,明大功亦有冠,是大功冠與絰帶易三年冠及絰帶,故云「互言之」。

 

云「唯杖、屨不易,言其餘皆易也」者,經既言冠言麻,以明換易,又云「杖、屨不易」,則知衰亦在易中,故言「其餘皆易」,謂冠也,要帶也,衰也,言悉易也。

 

然練之首絰除矣,無可易也;

 

又大功無杖,亦無可易也,而云「易」與「不易」者,因其餘有易者連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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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50:1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附於殤,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

 

此兄弟之殤,謂大功親以下之殤也。

 

斬衰、齊衰之喪練,皆受以大功之衰,此謂之功衰。

 

以是時而祔大功親以下之殤,大功親以下之殤輕,不易服。

 

冠而兄為殤,謂同年者也。

 

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喪而冠。

 

陽童,謂庶殤也。

 

宗子則曰陰童。

 

童,未成人之稱也。

 

某甫,且字也。

 

尊神不名,為之造字。

 

○衰,七雷反。

 

冠,古亂反。

 

稱,尺證反。

 

[疏]「有父」至「神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已有父母之喪,既練之後,得祔兄弟小功之殤。

 

「尚功衰」者,衰謂三年練後之衰,升數與大功同,故云功衰。

 

今已有父母之喪,猶尚身著功衰。

 

今兄弟有殤,在小功者當須祔祭,故云「而祔兄弟之殤」。

 

「則練冠祔於殤」者,小功以下既輕,不合改練時之服,則身著練冠,祔祭於殤。

 

○「稱童子某甫,不名,神也」者,當祔祭此殤之時,其祝辭稱此殤曰「陽童」,又稱此殤曰「某甫」,所以不呼其名者,尊神之也,故為之造字,稱曰「某甫」,且字也。

 

○注「此兄」至「造字」。

 

○正義曰:知「大功親以下之殤也」者,若大功正服,則變三年之練。

 

此著練冠,故知大功親以下之殤。

 

若成人合服之大功,其若長殤小功,若成人小功親,其長殤則緦麻,皆得著此三年練冠,為之祔祭,故云「大功親以下之殤」。

 

言「以下」,兼小功也。

 

己是祖之適,孫若祔大功兄弟長殤,得在祖廟。

 

若祔小功兄弟長殤,則是祖之兄弟之後,所以得祔者,己是曾祖之適,共小功。

 

兄弟同曾祖。

 

今小功兄弟當祔於從祖之廟,其小功兄弟身及父是庶人,不合立祖廟,則曾祖適孫為之立壇,祔小功兄弟之長殤於從祖,立神而祭也。

 

皇氏云:小功兄弟為士,從祖為大夫,士不可祔於大夫,當祔於大功親以下,從祖為士,故祔小功兄若長殤於己祖廟,義亦得通。

 

云「大功親以下之殤輕,不易服」者,按《服問》大功殤長、中,變三年之葛,得易首絰要帶,不得易服。

 

故此祔祭者練冠也。

 

此注諸本或誤云「大功親之下殤」,故諸儒等難鄭云:「既是下殤,何得有弟冠?」

 

范宣子、庾蔚等云:「下殤者,傳寫之誤,非鄭繆也。」

 

云「冠而兄為殤,謂同年者也」者,此鄭自難,云弟冠而兄得為殤者,謂弟與兄同年十九也。

 

云「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喪而冠」者,此新死之兄,既是小功之服,不合變三年之練,而得有因喪冠者,謂己明年之初,用父母喪之練節而加冠,以後始祔兄弟也。

 

云「陽童謂庶殤也,宗子則曰陰童,童,未成人之稱也」者,《曾子問》:「庶子之殤,祭於室白,故曰陽童。

 

宗子殤死,祭於室奧,則曰陰童。」

 

云「某甫,且字也」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是正字。

 

二十之時曰某甫,是且字,言且為之立字。

 

云「尊神,不名,為之造字」者,以字者,冠時所有,此兄去年已死,未得有字,雖云「某甫」,是死後祔時為之造字,必造字者,以神道事之,可謂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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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51:36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

 

側怛之痛,不以辭言為禮也。

 

○怛,旦末反。

 

其始麻,散帶絰。

 

與母家同也。

 

凡喪,小斂而麻。

 

○散,悉但反。

 

後「散帶」皆同。

 

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絰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

 

疏者,謂小功以下也。

 

親者,大功以上也。

 

疏者及主人之節則用之,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數。

 

[疏]「凡異」至「日數」。

 

○正義曰:此一節,明異居聞兄弟喪,哭及奔赴之禮。

 

「凡異居」者,言「凡」,非一之辭,異居別所,而始聞兄弟之喪。

 

○「唯以哭對可也」者,初聞其喪,惻怛情重,不暇問其餘事,唯哭對使者,赴於禮可也。

 

○「其始麻,散帶絰」者,此謂大功以上,兄弟其初聞喪,始服麻之時,散垂要之帶絰。

 

若小功以下服麻,則糾垂不散也。

 

○「未服麻而奔喪」者,謂聞喪未及服麻,而即奔喪。

 

○「及主人之未成絰也」者,謂道路既近,聞喪即來至,在主人小斂之前,故云「及主人未成絰也」。

 

○「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者,疏謂小功以下,值主人成服之節,則與主人皆成就之。

 

○「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者,親,謂大功以上,初來奔至,雖值主人成服,未即成之,必終竟其麻帶絰滿依禮日數而後成服也。

 

○注「與居」至「而麻」。

 

○正義曰:按《士喪禮》小斂襲絰於序東,是凡士喪,小斂而麻也。

 

又《士喪禮》三日絞垂,此云「始麻散帶絰」,是與居家同。

 

○注「疏者」至「日數」。

 

○正義曰:知「疏者,謂小功以下」者,《喪服傳》云大功以上,同居為同財,故知疏者謂小功以下。

 

云「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數」者,謂疏者若其及主人之節,則與主人同成服。

 

若其不及主人之節,亦自用其依禮之日數,奔喪之後,至三日而成服也。

 

此未奔喪而散帶絰,按奔喪禮聞喪即襲絰絞帶不散者,彼謂有事,故未得即奔喪,故不散帶。

 

此謂即欲奔喪,故散麻也。

 

此經奔喪來至猶散麻,按奔喪禮聞喪則襲絰,至即絞帶不散麻者,此經即來奔者,故散麻,以見屍柩故也。

 

彼謂奔喪來遲,故注云不見屍柩,不散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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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52:5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

 

祔自為之者,以其祭於祖廟。

 

君不撫僕、妾。

 

略於賤也。

 

[疏]「主妾」至「僕妾」。

 

○正義曰:妾既卑賤,得主之者,崔氏云:「謂女君死,攝女君也。」

 

○「則自祔」者,以其祔祭於祖姑,尊祖,故自祔也。

 

以其祔廟也,妾合祔於妾祖姑,若無妾祖姑,則祔於女君可也。

 

○「其殯祭不於正室」者,雖攝女君,猶不正適,故殯之與祭,不得在正室。

 

庾蔚云:「妾祖姑無廟,為壇祭之。」

 

鄭云於廟者,崔氏云於廟中為壇祭之,此謂「攝女君」。

 

若不攝女君之妾,則不得為主,則別為壇,不在祖廟中,而子自主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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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53:5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

 

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

 

妾於女君之親,若其親然。

 

○為,於偽反,下注並同。

 

[疏]「女君」至「黨服」。

 

○正義曰:「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者,賀瑒云:「雖是徒從而抑妾,故為女君黨服,防覬覦也。

 

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者,以攝女君差尊,故不為先女君之黨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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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55:1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聞君弟之喪,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

 

奔喪節也。

 

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則遂之於墓。

 

言骨肉之親,不待主人也。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

 

喪事虞祔乃畢。

 

[疏]「聞兄」至「虞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奔兄弟喪之法。

 

○「見喪者之鄉而哭」者,謂此親兄弟、同氣及同堂兄弟也。

 

《奔喪禮》云:「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

 

此云「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者,盧云「謂降服大功者也」,鄭無別辭,當同盧也。

 

若如此,則兄弟之名,通輕重也。

 

○「適兄弟之送葬」者,此兄弟,通緦小功也。

 

適,往也。

 

謂往送五服之親喪而不及者,謂往送不及喪柩在家。

 

○「遇主人於道」者,主人是亡者之子,謂孝子葬竟已還,而此往送葬之人,與孝子於路相逢值也。

 

「則遂之於墓」者,雖孝子已還,而此送葬之人不及者,不得隨孝子而歸,仍自獨往於墓也。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者,此疏謂小功、緦麻,喪事虞祔乃畢,雖服緦、小功之疏,彼既無主,故疏緦、小功者亦為之主虞祔之祭。

 

按《小記》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

 

鄭注云:「小功、緦麻,為之練祭可也。」

 

與此不同者,彼承大功有三年者,此則緦小功有三年者,故至小祥,同於三年,故主虞祔也。

 

今此言疏者亦虞,但虞者謂無服者,朋友相為亦虞祔也。

 

故熊氏云:「主喪者於死者無服,謂袒免以外之兄弟。」

 

○注「喪事虞祔乃畢」。

 

○正義曰:經云「虞」,而注連言「祔」者,以祔與虞相近,故連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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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56:1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凡喪服未畢,有吊者,則為位而哭,拜,踴。

 

客始來,主人不可以殺禮待之。

 

○殺,色界反。

 

[疏]「凡喪」至「拜踴」。

 

○正義曰:「凡喪服未畢」者,是喪服將終,但未畢了,猶有餘日未滿,其禮以殺。

 

若有人始來吊,當為位哭,踴,不以殺禮而待新吊之賓也。

 

言「凡」者,五服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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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57:1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一


大夫之哭大夫,弁絰。

 

大夫與殯,亦弁絰。

 

弁絰者,大夫錫衰相吊之服也,如爵弁而素加環絰曰弁絰。

 

○與音預。

 

[疏]「大夫」至「弁絰」。

 

○正義曰:「大夫之哭大夫,弁絰」者,此謂成服以後,大夫往吊哭大夫,身著錫衰,首加弁絰。

 

○「大夫與殯,亦弁絰」者,此謂未成服之前,故與殯之時,首亦加弁絰,其餘則異,身著當時所服之服,故《士喪禮》注云:「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

 

主人未成服,君亦不錫衰,則著皮弁服也。」

 

若此,大夫主人未成服之前,身亦皮弁服而弁絰也。

 

若主人未小斂之前,則吉服而往,不弁絰也。

 

○注「弁絰」至「服也」。

 

○正義曰:按禮:主人未成服之前,小斂之後,大夫著弁絰,而衣皮弁服。

 

此云「弁絰,大夫錫衰相吊」者,如鄭此意,則經云大夫之哭大夫弁絰,經據主人成服之後,故云「大夫錫衰相吊之服」。

 

但文在「大夫與殯」之上,故南北諸儒皆以此「大夫之哭大夫,弁絰」是二斂之間,怪其鄭注云「錫衰」,所以各為異說。

 

今謂「大夫之哭大夫」,廣解成服之後,於義無妨,但既成服之後,又卻明與殯之前理,亦既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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