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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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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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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05:1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九


先王恥其亂,故制《雅》、《頌》之聲以道之,使其聲足樂而不流,使其文足論而不息,使其曲直、繁瘠、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而已矣,不使放心邪氣得接焉。

 

是先王立樂之方也。

 

流,謂淫放也。

 

文,篇辭也。

 

息,猶銷也。

 

曲直,歌之曲折也。

 

繁瘠、廉肉,聲之鴻殺也。

 

節奏,闋作進止所應也。

 

方,道也。

 

○以道,音導。

 

瘠,在亦反。

 

肉,如又反,注同。

 

邪,似差反。

 

折,之設反。

 

鴻,本亦作洪。

 

殺,色戒反。

 

徐所例反。

 

闋,苦穴反。

 

[疏]「先王」至「方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先王恥惡其亂,故立正樂以節之。

 

○「使其聲足樂而不流」者,言先王制其《雅》、《頌》之聲,作之有節,使人愛樂,不至流逸放蕩也。

 

○「使其文足論而不息」者,文,謂樂之篇章。

 

足可談論義理而不息止也。

 

○使其曲直、繁瘠、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而已矣」者,曲,謂聲音回曲。

 

直,謂聲音放直。

 

繁,謂繁多。

 

瘠,謂省約。

 

廉,謂廉稜。

 

肉,謂肥滿。

 

節奏,謂或作或止,作則奏之,止則節之。

 

言聲音之內,或曲或直,或繁或瘠,或廉或肉,或節或奏,隨分而作,以會其宜。

 

但使會其宜,足以感動人之善心,如此而已。

 

○「不使放心邪氣得接焉」者,放心,謂放恣之心。

 

邪氣,謂淫邪之氣。

 

既節之以《雅》、《頌》,又調之以律呂,貌得其敬,心得其和,故放心邪氣,不得接於情性矣。

 

○「是先王立樂之方也」者,方,猶道也。

 

言此上來之事,是先王立樂之道也。

 

○注「流猶」至「道也」。

 

○正義曰:「流,猶淫放也」者,謂樂聲流動,淫邪放逸。

 

聲既如此感動人心,人若聽之,心亦流移淫放也。

 

云「息,猶銷也」,言樂德深遠,論量義理而不可銷盡,故云論而不息。

 

云「曲直,歌之曲折也」,言為歌之體,其聲須有曲時,有折時,故云「歌之曲折」也。

 

云「繁瘠、廉肉,聲之鴻殺也」者,鴻,謂粗大。

 

殺,謂細小。

 

言樂聲須弘大而多,則肉與繁聲是也。

 

殺,謂聲音細小,則瘠與廉聲是也。

 

言聲音之宜,或須繁多肉滿者,或須瘠少廉瘦者。

 

凡樂器大而弦粗者,其聲鴻,器小而弦細者,其聲殺矣。

 

云「節奏,闋作進止所應也」,闋,謂樂息。

 

作,謂樂動。

 

進則作也,止則闋也,故云「進止所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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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06:0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九


是故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

 

在族長鄉里之中,長幼同聽之,則莫不和順;

 

在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

 

故樂者,審一以定和,比物以飾節,節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親萬民也。

 

是先王立樂之方也。

 

審一,審其人聲也。

 

比物,謂雜金、革、土、匏之屬也。

 

以成文,五聲八音,克諧相應和。

 

○長,丁丈反。

 

閨音圭。

 

比,毗惑反,注同,雜也。

 

飾音式,又音敕。

 

[疏]「是故」至「方也」。

 

○正義曰:此一經覆說聖王立樂之事,使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者。

 

以君臣主敬,故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也。

 

鄉里主順,故云「莫不和順」。

 

父子主親,故云「莫不和親」也。

 

○「故樂者,審一以定和」者,一,謂人聲,言作樂者詳審人聲,以定調和之音。

 

但人聲雖一,其感有殊,或有哀樂之感,或有喜怒之感,當須詳審其聲,以定調和之曲矣。

 

○「比物以飾節」者,物謂金、石、匏、土之屬。

 

言須比八音之物,以飾音曲之節也。

 

○「節奏合以成文」者,謂奏作其樂,或節止其樂,使音聲和合,成其五聲之文也。

 

所以合和父子君臣者,則上文「君臣同聽,莫不和敬;

 

父子同聽,莫不和親」是也。

 

○「附親萬民也」者,則上文「族長鄉里之中,長幼同聽,莫不和順」之屬。

 

言親以及疏,言近以至遠,是「親附萬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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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07:1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九


故聽其《雅》、《頌》之聲,志意得廣焉;

 

執其干戚,習其俯仰詘伸,容貌得莊焉;

 

行其綴兆,要其節奏,行列得正焉,進退得齊焉。

 

故樂者,天地之命,中和之紀,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綴,表也,所以錶行列也。

 

《詩》云:「荷戈與綴。」

 

兆,域也。

 

舞者進退所至也。

 

要,猶會也。

 

命,教也。

 

紀,總要之名也。

 

○詘,丘勿反。

 

要,一遙反,注「要,猶會」同。

 

行,戶剛反,注同。

 

荷,本又作何,胡可反。

 

一音河。

 

綴,《詩》作祋,同,都外反。

 

[疏]「故聽」至「免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先王制樂得天地之和,則感動人心,使之和善。

 

○「故聽其《雅》、《頌》之聲,志意得廣焉」者,《雅》以施正道,《頌》以贊成功,若聽其聲,則淫邪不入,故志意得廣焉。

 

○「執其干戚,習其俯仰詘伸,容貌得莊焉」者,干戚是威儀之容,俯仰詘伸,以禮進退,動止必以禮,故容貌得莊敬焉。

 

○「行其綴兆,要其節奏,行列得正焉,進退得齊焉」者,綴,表也。

 

兆,域也。

 

言舞者綴表兆域,方正得其所矣。

 

節,謂曲節。

 

奏,謂動作。

 

言作樂或節或奏,是依其綴兆,故行列得正,由隨其節奏,故進退得齊焉。

 

○「故樂者,天地之命」者,命,教也。

 

言樂者感天地之氣,是天地之教命也。

 

○「中和之紀」,者,紀謂綱紀總要之所言。

 

樂和律呂之聲,是中和紀綱,總要之所言也。

 

○「人情之所不能免也」者,人感天地而生,又感陰陽之氣。

 

樂既合天地之命,協中和之紀,感動於人,是人情不能自免退。

 

言人感樂聲,自然敬畏也。

 

○注「綴表」至「名也」。

 

○正義曰:引「《詩》云:荷戈與綴」者,證綴為表也,今按《詩》「荷戈與祋」,不同者,蓋鄭所見齊、魯、韓《詩》本不同也。

 

云「紀,總要之名也」者,紀是綱紀眾物之名,與眾物為總要,言樂者與中和之聲為總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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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08:4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九


夫樂者,先王之所以飾喜也。

 

軍、旅、鈇、鉞者,先王之所以飾怒也。

 

故先王之喜怒,皆得其儕焉。

 

儕,猶輩類。

 

○鈇,方夫反,又音甫。

 

鉞音越。

 

儕,仕皆反。

 

輩,布內反。

 

喜則天下和之,怒則暴亂者畏之。

 

先王之道,禮樂可謂盛矣。

 

天子之於天下喜怒,節之以禮樂,則兆民和從而畏敬之。

 

禮樂,王者所常興則盛矣。

 

[疏]「夫樂」至「盛矣」。

 

○正義曰:此一經覆說樂道之盛。

 

○「故先王之喜怒,皆得其儕焉」者,言樂以飾喜,非喜不樂,是喜得其儕類焉。

 

鈇鉞飾怒,非怒不可橫施鈇鉞,是怒得其儕類焉。

 

是樂非合喜不喜,鈇鉞非合怒不怒也。

 

○「喜則天下和之」者,以心內而喜,故天下和也。

 

○「怒則暴亂者畏之」者,非惡不怒,故暴亂者畏之。

 

○「先王之道,禮樂可謂盛矣」者,上經以來,但論樂,此兼云禮者,以此一章總兼禮樂,故於章末總以「禮樂」結之。

 

子贛見師乙而問焉,曰:「賜聞聲歌各有宜也,如賜者宜何歌也?」

 

子贛,孔子弟子。

 

師,樂官也。

 

乙,名。

 

聲歌各有宜,氣順性也。

 

○贛音貢。

 

師乙曰:「乙,賤工也,何足以問所宜?

 

請誦其所聞,而吾子自執焉。

 

樂人稱工。

 

執,猶處也。

 

○請,七穎反,悉音情。

 

愛者宜歌《商》,溫良而能斷者宜歌《齊》。

 

夫歌者,直己而陳德也,動己而天地應焉,四時和焉,星辰理焉,萬物育焉。

 

故《商》者,五帝之遺聲也。

 

寬而靜,柔而正者,宜歌《頌》。

 

廣大而靜,疏達而信者,宜歌《大雅》。

 

恭儉而好禮者,宜歌《小雅》。

 

正直而靜,廉而謙者,宜歌《風》。

 

肆直而慈愛,此文換簡失其次。

 

「寬而靜」宜在上,「愛者宜歌商」宜承此下行讀云「肆直而慈愛者宜歌《商》」。

 

肆,正也。

 

《商》,宋詩也。

 

愛,或為哀。

 

「直己而陳德」者,因其德,歌所宜育生也。

 

○斷,丁亂反,下及注同。

 

好,呼報反。

 

換,戶亂反。

 

行,戶剛反。

 

商之遺聲也,商人識之,故謂之《商》。

 

《齊》者,三代之遺聲也,齊人識之,故謂之《齊》。

 

云「商之遺聲」也,衍字也。

 

又誤,上所云「故《商》者,五帝之遺聲也」,當居此衍字處也。

 

○處,昌慮反。

 

明乎商之音者,臨事而屢斷;

 

明乎齊之音者,見利而讓。

 

屢,數也。

 

數斷事,以其肆直也。

 

見利而讓,以其溫良能斷也。

 

斷,猶決也。

 

○屢,力住反。

 

數,色角反,下同。

 

臨事而屢斷,勇也。

 

見利而讓,義也。

 

有勇有義,非歌孰能保此?

 

保,猶安也,知也。

 

故歌者上如抗,下如隊,曲如折,止如槁木,倨中矩,句中鉤,纍纍乎端如貫珠。

 

言歌聲之著,動人心之審,如有此事。

 

○上,時掌反。

 

抗,苦浪反。

 

隊,直愧反。

 

折,之設反。

 

槁,苦老反。

 

倨音據。

 

中,丁仲反。

 

句,紀具反。

 

鉤,古侯反。

 

{畾糸},本又作累,力追反。

 

故歌之為言也,長言之也。

 

說之,故言之;

 

言之不足,故長言之;

 

長言之不足,故嗟歎之;

 

嗟歎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

 

長言之,引其聲也。

 

嗟歎,和續之也。

 

「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歡之至也。

 

○說音悅。

 

和,胡臥反。

 

《子貢問樂》。

 

上下同美之也。

 

[疏]「子貢」至「問樂」。

 

○正義曰:子貢見師乙,依《別錄》是《師乙》之章。

 

○「聞聲歌各有宜也」者,子貢問師乙,言凡聲歌各逐人性所宜者也。

 

○「如賜者,宜何歌也」者,如賜同之氣性,宜作何歌?

 

是欲令師乙觀己氣性,宜聽何歌也。

 

○「請誦其所聞,而吾子自執焉」者,此師乙答子貢,請為論述。

 

不敢定其所宜,故請誦其所聞之詩,令子貢自量己性,執處所宜之歌。

 

但此經倒錯,上下失敘,今依鄭之所注,次而解之。

 

所次,依《史記•樂書》也。

 

○「寬而靜,柔而正者,宜歌《頌》」者,寬,謂德量寬大。

 

靜,謂安靜。

 

柔,謂和柔。

 

正,謂正直。

 

頌成功德澤弘厚,若性寬柔靜正者,乃能包含,故宜歌頌也。

 

○「廣大而靜,疏達而信者,宜歌《大雅》」者,廣大,謂志意宏大而安靜。

 

疏達,謂疏朗通達而誠信。

 

《大雅》者,歌其大正,故性廣大疏達,直歌《大雅》,但廣大而不寬,疏達而不柔,包容未盡,故不能歌《頌》。

 

○「恭儉而好禮者,宜歌《小雅》」者,恭,謂以禮自持。

 

儉,謂以約自處。

 

若好禮而動,不越法也。

 

《小雅》者,王者小正,性既恭儉好禮而守分,不能廣大疏通,故宜歌《小雅》者也。

 

○「正直而靜,廉而謙者,宜歌《風》」者,正直而不能包容,靜退即不知機變,廉約自守,謙恭卑退,不能好禮自處,其德狹劣,故宜歌諸侯之《風》,未能聽天子之《雅》矣。

 

○「肆直而慈愛者,宜歌《商》」者,謂情性四放質直,慈心愛敬者宜歌《商》。

 

《商》者,五帝之遺聲,言五帝道大,故肆直慈愛者宜歌之,以慈愛故也。

 

○「溫良而能斷者,宜歌《齊》」者,《齊》,三代之遺聲。

 

三代干戚所起,裁斷是非,故溫良能斷者,宜歌《齊》也。

 

○「夫歌者,直己而陳德也」者,言夫歌者,當直己身而陳論其德,謂己有此德而宜此歌,亦是正直已身而敷陳其德,故云「直己而陳德也」。

 

○「動己而天地應焉」者,言能直己陳德,故有四事而來應之,言歌者運動己德,而天地應焉。

 

○「四時和焉」者,謂陰陽順也。

 

○「星辰理焉」者,謂不悖逆也。

 

○「萬物育焉」者,謂群生所得也。

 

○「故《商》者,五帝之遺聲也」者,言五帝德既顯盛,遺聲在於後代矣。

 

○其「肆直而慈愛」者,宜聽之耳,未能行五帝之德也。

 

○「商之」至「之《齊》」,「商之遺聲也」者,此五字鄭云衍字者,上已有「《商》者,五帝遺聲」,故此云「商人識之」,故云「謂之《商》」矣。

 

○「《齊》者,三代之遺聲」者,前經云「溫良而能斷」者,宜歌《齊》」,故此云「《齊》者,三代之遺聲也」。

 

○「齊人識之」,既識其音曲,故謂之《齊》矣。

 

言茸荃德備,五帝道盛,但遺聲於後代,故溫良而能斷者宜歌之。

 

言宜聽歌聲,非謂能行三代之德也。

 

○「明乎商之音」者,以其肆直而慈愛,故臨事屢斷也。

 

○「明乎齊之音」者,見利而讓者,以其溫良能斷,故見利而讓,不私於己也。

 

○「臨事而屢斷,勇也」者,臨危疑之事,數能斷割,是勇也。

 

○「見利而讓,義也」者,言見利能讓,是有義也。

 

○「有勇有義,非歌孰能保此」者,保,猶安也,知也。

 

故有勇有義之人,不是歌聲辨之,誰能知其有勇有義?

 

言觀其所宜之歌,宜歌《商》者,知其有勇;

 

宜歌《齊》者,知其有義。

 

○「故歌」至「貫珠」,此一經論感動人心形狀,如此諸事。

 

○「上如抗」者,言歌聲上饗,感動人意,使之如似抗舉也。

 

○「下如隊」者,言音聲下響,感動人意,如似隊落之下也。

 

○「曲如折」者,言音聲回曲,感動人心,如似方折也。

 

○「止如槁木」者,言音聲止靜,感動人心,如似枯槁之木,止而不動也。

 

○「倨中矩」者,言其音聲雅曲,感動人心,如中當於矩也。

 

○「句中鉤」者,謂大屈也,言音聲大屈曲,感動人心,如中當於鉤也。

 

○「纍纍乎端如貫珠」者,言聲之狀纍纍乎,感動人心,端正其狀,如貫於珠,言聲音感動於人,令人心想形狀如此。

 

○「故歌」至「之也」,上論歌之形狀,此論歌之始終相生,至於舞蹈。

 

○「故歌之為言也,長言之也」者,言歌之為言,引液其聲,長遠而言之。

 

○「說之,故言之」者,此更覆說歌意,前境有可說之事來感己情,則言之。

 

○「言之不足,故長言之」者,直言之不足,更宣暢己意,故引液長言之也。

 

○「長言之不足,故嗟歎之」者,以長言永歌之意猶不足,故嗟歎之,美而和續之。

 

○「嗟歎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者,言雖復嗟歎,情由未滿,故不覺揚手舞之,舉足蹈之,而手舞其體,足蹈其地也。

 

「之」是助句辭也。

 

按《詩》先云「嗟歎」,後云「詠歌之」,此先云「長言之」,後云「嗟歎之」,文先後不同者何也?

 

但《詩序》是屬文之體,又略言之,故彼云「言之不足,故嗟歎之。

 

嗟歎之不足,故永歌之」。

 

此經委曲說歌之狀,其言備具,「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長言之,長言之不足」,故後始云「嗟歎之」矣。

 

○注「《商》,宋詩也」。

 

○正義曰:以下文「商人識之」,「齊人識之」,皆據其代也。

 

故知此《商》謂宋人所歌之詩,宋是商後也。

 

○注「云商」至「處也」。

 

○正義曰:此經中「商之遺聲也」五字,言無此五字,以上經云「《商》者,五帝之遺聲」,故此經不得更有「商之遺聲也」,故知衍字。

 

云「《商》者,五帝之遺聲也,當居此衍字處也」者,前云「《商》者,五帝之遺聲」,當居此《商》之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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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13:2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雜記上第二十

 陸曰:「鄭云:《雜記》者,以其雜記諸侯及士之喪事。」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名曰《雜記》者,以其雜記諸侯以下至士之喪事。

 

此於《別錄》屬《喪服》,分為上下,義與《曲禮》、《檀弓》分別不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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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20:0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諸侯行而死於館,則其復如於其國。

 

如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

 

館,王國所致捨。

 

復,招魂復魄也。

 

如於其國,主國館賓,予使有之,得升屋招用褒衣也。

 

如於道,道上廬宿也。

 

升車左轂,像升屋東榮。

 

「綏」當為「緌」,讀如蕤賓之蕤,字之誤也。

 

緌,謂旌旗之旄也,去其旒而用之,異於生也。

 

○乘,繩證反,下及注同。

 

轂,工木反。

 

綏,依注作緌,耳隹反,下及注同。

 

復音伏,下同。

 

予,羊汝反。

 

褒,本又作褒,保毛反,後皆同。

 

去,起呂反,下「去輤」同。

 

[疏]正義曰:自此以下至「蒲席以為裳帷」,總明諸侯及大夫士在路而死,招魂復魄,並明飾館貴賤之等。

 

此一經下至「廟門外」,論諸侯之制,今各依文解之。

 

○「諸侯行而死於館」者,謂五等諸侯朝覲天子,及自相朝會之屬而死者,謂諸侯於時,或在主國,死於館者,謂主國有司所授館舍也。

 

○「則其復如於其國」者,其復,謂招魂復魄也。

 

雖在他國所授之捨,若復魄之禮,則與在己本國同,故云「如於其國」也。

 

○「如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者,如,若也。

 

道,路也。

 

謂若諸侯在道路死,則復魄與本國異也。

 

「乘車」,其所自乘之車也。

 

其復魄,則俱升其所乘車左邊轂上而復魄也。

 

此車以南面為正,則左在東也。

 

升車左轂,像在家升屋東榮也。

 

其五等之復,人數各如其命數。

 

今轂上狹,則不知以幾人。

 

崔氏云:「一人而已。」

 

○「以其綏復」者,綏,旌旗綏也。

 

若在國中招魂,則衣各用其上服。

 

今在路死,則招用旌旗之綏,是在路則異於在國,故云「於道用之」,亦冀魂魄望見識之而還也。

 

若王喪於國,而復於四郊,亦建綏而復。

 

《周禮•夏采》云「以乘車建綏,復於四郊」是也。

 

○注「館主」至「生也」。

 

○正義曰:「館,主國所致捨」者,按《曾子問》云「公館與公之所為曰公館」,是主國館賓之捨也。

 

云「與使有之」者,謂主國與賓此捨,使賓專自有之,故得升屋招魂,復用褒衣也。

 

褒衣者,天子褒賜之衣,即下文「復用褒衣」是也。

 

云「如於道,道上廬宿也」者,按《遺人》云「凡野都之道,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故云「道上廬宿也」。

 

云「升車左轂,像升屋東榮」者,車轅向南,左轂在東,故象東榮。

 

不於廬宿之捨復者,廬宿供待眾賓,非死者所專有,故復於乘車左轂。

 

云「綏當為緌,讀如蕤賓之蕤」者,但經中綏字絲旁著妥,其音雖,訓為安。

 

此復之所用者,是緌也。

 

緌,絲旁著委,故云「緌當為綏」。

 

讀此緌字為蕤賓之蕤者,音與蕤賓字聲同也。

 

以經作綏,故云「字之誤也」。

 

「綏,謂旌旗之旄也」者,按《夏采》云:「乘車建綏,復於四郊。」

 

乘車,王路,當建大常。

 

今乃建綏,無大常也。

 

《明堂位》云:「有虞氏之緌,夏後氏之旂。」

 

後王文飾,故知有虞氏之緌但有旄也。

 

云「去其旒而用之,異於生也」者,諸侯建交龍之旂,今以其綏復,是去其旒,異於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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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其輤有裧,緇布裳帷,素錦以為屋而行。

 

輤,載柩將殯之車飾也。

 

輤取名於櫬與蒨,讀如蒨旆之蒨。

 

櫬,棺也。

 

蒨,染赤色者也。

 

將葬,載柩之車飾曰柳。

 

裧,謂鱉甲邊緣。

 

緇布裳帷,圍棺者也。

 

裳帷用緇,則輤用赤矣。

 

輤象宮室屋,其中小帳親覆棺者。

 

若未大斂,其載屍而歸,車飾皆如之。

 

○輤,千見反,注與蒨同。

 

裧,昌占反。

 

緇裳帷,本或作緇布裳帷。

 

殯,必刃反,本或作賓,音同。

 

櫬,初靳反,又楚陣反。

 

「與蒨」絕句,一本作輤,讀以「與」字絕句,與,則音餘。

 

蒨旆,上千見反,下步貝反。

 

緣,說絹反。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諸侯車飾。

 

輤,謂載柩之車。

 

○「有裧」者,謂輤之四旁有物裧垂,像鱉甲邊緣。

 

○「緇布裳帷」者,輤下棺外用緇色之布,以為裳帷,以圍繞棺也。

 

○「素錦以為屋」者,於此裳帷之中,又用素錦以為屋小帳,以覆棺而行者,於死處既設此飾而後行。

 

○注「輤載」至「如之」。

 

○正義曰:「輤,載柩將殯之車飾也」者,以下經云「遂入,適所殯」,是將殯車飾也。

 

云「輤取名於櫬與蒨」者,言此車所以名輤,凡有二義:一者取名於櫬,櫬,近屍也;

 

二取名於蒨,蒨,草也。

 

故云「取名於櫬與蒨」。

 

云:「讀如蒨旆之蒨」者,言經中輤字讀如蒨旆之蒨。

 

按《左傳》定四年祝鮀云:封康叔以綪茷。

 

謂以蒨草染旆為赤色,故讀此蒨與彼同,是亦蒨草以染布也。

 

云「櫬,棺也」者,覆說取名於櫬義也。

 

云「蒨,染赤色者也」者,說取名於蒨草之義也。

 

云「將葬,載柩之車飾曰柳」者,證此經中輤非將葬車也。

 

云「裧,謂鱉甲邊緣」者,覆說輤象鱉甲,覆於棺上,中央隆高,四面漸下,裧象邊緣,垂於輤之四邊,與輤連體,則亦赤也。

 

若葬車之飾,則上用荒,不用輤也。

 

云「裳帷用緇,則輤用赤矣」者,前雖讀輤為蒨草,其色未明。

 

今因裳帷用緇,故知定輤為赤色,以玄纁相對之物,故以赤色對緇也。

 

但玄纁天地之色,取象不同,或上或下,非一例也,要玄纁是相對之色。

 

云「若未大斂,其載屍而歸,車飾皆如之」者,此經所論,謂大斂後也,故下云「適所殯」。

 

若未大斂,則《曾子問》云「屍入門,升自阼階」,不得云「適所殯」也。

 

知未大斂之前,車飾亦然者,以載屍柩車飾,經唯有此一文,故知其飾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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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至於廟門,不毀牆,遂入,適所殯,唯輤為說於廟門外。

 

廟,所殯宮。

 

牆,裳帷也。

 

適所殯,謂兩楹之間。

 

去輤乃入廟門,以其入自有宮室也。

 

毀,或為徹凡柩自外來者,正棺於兩楹之間,屍亦侇之於此,皆因殯焉。

 

異者柩入自闕,升自西階,屍入自門,升自阼階。

 

其殯必於兩楹之間者,以其死不於室,而自外來,留之於中,不忍遠也。

 

○說,吐奪反,本亦作脫,下並注皆同。

 

侇音夷。

 

《隱義》云:「侇之言移也。」

 

庾依《韻集》大兮反,息也。

 

遠,於萬反。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諸侯禮載柩入制也。

 

○「至於廟門」者,謂殯宮門也。

 

○「不毀牆」者,「牆」謂裳帷,但毀去上輤,不毀去牆帷。

 

○「遂入,適所殯」者,遂入殯宮,正柩於兩楹之間,而遂殯焉。

 

○「唯輤為說於廟門外」者,者,言餘物不說,唯輤一物脫於殯宮門外。

 

○注「廟所」至「遠也」。

 

○正義曰:「廟,所殯宮」者,以殯之所在,故謂為「廟」。

 

云「牆,裳帷也」者,鄭恐是宮牆之嫌,故云「牆,裳帷也」。

 

以飾棺之物稱牆。

 

門是入自門也。

 

云「適所殯,在兩楹之間」者,以死在外來,故殯於兩楹間。

 

云「去輤乃入廟門,以其入自有宮室也」者,解經所以去輤乃入之意。

 

輤乃覆棺上,像宮室。

 

今入之有宮室,故去輤也。

 

「不去裳帷」者,以裳帷鄣棺,未可去也。

 

云「凡柩自外來者,正棺於兩楹之間」者,按《公羊》定元年:「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

 

鄭以是推之,則知屍自外來者,亦停於兩楹之間,故屍亦侇之於此,皆因殯焉。

 

云「異者柩入自闕,升自西階,屍入自門,升自阼階」者,皆《曾子問》文。

 

云「留之於中,不忍遠也」者,以周人殯於客位,今殯於兩楹之間,是不忍遠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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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士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

 

如於館死,則其復如於家。

 

綏亦緌也。

 

大夫復於家以玄冕,士以爵弁服。

 

大夫以布為輤而行,至於家而說輤,載以輲車,入自門,至於阼階下而說車,舉自阼階,升適所殯。

 

大夫輤言用布,白布不染也。

 

言輤者,達名也。

 

不言裳帷,俱用布,無所別也。

 

至門,亦說輤乃入,言「載以輲車,入自門」,明車不易也。

 

輲讀為輇,或作槫。

 

許氏《說文解字》曰:「有輻曰輪,無幅曰輇。」

 

《周禮》又有蜃車,天子以載柩。

 

蜃、輇聲相近,其制同乎。

 

輇崇綯半乘車之輪。

 

諸侯言「不毀牆」,大夫士言「不易車」,互相明也。

 

不易者,不易以楯也。

 

廟中有載柩以輴之禮,此不耳。

 

○輲,依注作輇及槫,同,市專反,又市轉反,注及下同。

 

別,彼列反。

 

蜃,慎忍反。

 

近,附近之近。

 

楯,敕倫反,下同。

 

一本作輴,同。

 

 [疏]「大夫」至「所殯」。

 

○正義曰:此一經明大夫車飾也。

 

○「大夫以布為輤」者,以白布為輤,不以蒨草染之,亦言「輤」者,通名耳。

 

是有輤櫬近之義也。

 

○「載以輲車」者,大夫初死及至家,皆以輲車。

 

今至家說輤,唯輲車在,故云「載以輲車」。

 

○「入自門,至於阼階下而說車」者,謂說去其車矣。

 

○「舉自阼階,升適所殯」者,謂舉自阼階下,而升適兩楹之間所殯之處,此云「升適阼階」,謂屍矣,若柩則升自西階。

 

○注「大夫」至「不耳」。

 

○正義曰:云「白布不染也」者,以經云用布,故知白布不染。

 

下經「士輤,葦席以為屋,蒲席以為裳帷」,以諸侯為裳帷,則知大夫亦有裳帷,俱用布耳。

 

云「言輤者,達名也」者,既不用蒨草染之,而言輤者,輤是櫬近之義,通達於下,是大夫與士皆有櫬近之名也。

 

云「至門,亦說輤乃入,言載以輲車,入自門,明車不易也」者,鄭以經云「至於家而說輤,載以輲車」,恐至家乃載以輴車,故云「明車不易」。

 

上云「不毀牆,遂入」,不云「車不易」,此云「載以輲車」,明車亦不易。

 

云「輲讀為輇,或作槫」者,言經之輲字,當讀為車旁之全,或《禮記》諸本此用輲車作木旁專字者。

 

云「許氏《說文解字》曰:有輻曰輪,無輻曰輇」者,有輻,謂別施木為輻。

 

無輻,謂合大木為之,不施輻曰輇。

 

云「《周禮》又有蜃車,天子以載柩」者,按《周禮•遂師職》「共蜃車之役」,是天子以載柩也。

 

云「蜃輇聲相近,其制同乎」者,言天子蜃車,與此大夫輇車聲既相近,其制宜同,故云「其制同乎」。

 

云「輇崇蓋半乘車之輪」者,此無文證,以其蜃類,蓋迫地而行,其輪宜卑,故疑半乘車之輪。

 

蓋,疑辭矣。

 

《周禮•考工記》:「乘車之輪,六尺有六寸。」

 

今云半之,得三尺三寸也。

 

云「諸侯言不毀牆,大夫士言不易車,互相明也」者,諸侯言「不毀牆」,則大夫亦不毀牆。

 

大夫士言「不易車」,明諸侯亦不易車。

 

云「不易者,不易以輴也」者,謂大夫士在路,載以輲車,至家說載亦載,以輲車,是不易以輴也。

 

若天子諸侯載柩以蜃車,至門亦以蜃車,其殯時,則易之以輴也。

 

云「廟中有載柩以輴車之禮,此不耳」者,謂天子諸侯殯時用輴,又天子諸侯及大夫朝廟之時,有用輴車載柩之禮。

 

此喪從外來,大夫士不合用輴,故云「此不耳」。

 

凡在路載柩,天子以下至士,皆用蜃車,與輲車同。

 

故《周禮•遂師》「共蜃車之役」,是天子也。

 

《既夕禮》云:「遂匠納車於階間。」

 

注云:「車,載柩車,《周禮》謂之蜃車,《雜記》謂之團。」

 

是士用蜃車也。

 

《雜記》云:「大夫載以輲車。」

 

輲車,則蜃車也,是大夫用蜃車,則諸侯不言亦可知。

 

其蜃車之形,鄭注《既夕禮》云:「其車之輿狀如床,中央有轅,前後出設輅輿,輅輿上有四周,下則前後有軸,以輪為輪。

 

許叔重說:『有輻曰輪,無輻曰輲。』

 

」鄭又注《周禮•遂師》云:「四輪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

 

此是蜃之制也,上下通用在路載柩也。

 

輲車之制,亦與蜃車同,但不用輻為輪。

 

天子諸侯殯皆用之,故《檀弓》云:天子菆塗龍輴,謂畫轅為龍。

 

諸侯殯亦用輴車,不畫轅為龍,故《喪大記》云:「君殯用輴。」

 

注云:「君,諸侯也,輴不畫龍。」

 

大夫殯不用輴,故鄭注《喪大記》:「大夫之殯廢輴。」

 

是大夫不用輴。

 

土掘肂見衽,是亦廢輴也。

 

其朝廟,大夫以上皆用輴,士朝廟用輁軸,故《既夕禮》云:「遷於祖用軸。」

 

鄭注云「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天子畫之以龍」是也。

 

輴與輁軸所以異者,輴有四周,輁軸則無,故鄭注《既夕禮》云「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為軹,軹狀如長床穿桯,前後著金而關軸焉」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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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24:1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士輤,葦席以為屋,蒲席以為裳帷。

 

言以葦席為屋,則無素錦為帳。

 

○葦,於鬼反。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士輤也。

 

○「葦席以為屋」者,謂用葦席屈之,以為輤棺之屋也。

 

○「蒲席以為裳帷」者,又以蒲席以為裳帷,圍繞於屋旁也。

 

○注「言以」至「為帳」。

 

○正義曰:言以士云,葦席以為屋,屋當帷帳之處,故云「無素錦為帳」矣。

 

然大夫無以他物為屋之文,則是用素錦為帳矣,與諸侯同。

 

按諸侯與大夫上有輤,旁有裳帷,內有素錦屋。

 

今士唯云「葦席以為屋,蒲席以為裳帷」,不云屋上所有之物。

 

據文言之,葦席為屋,則當覆上輤處,將蒲席為裳帷,接屋之四邊以鄣棺。

 

或可大夫既有素錦為帳,帳外上有布,輤旁有布裳帷,則士之葦席屋之外,旁有蒲席裳帷,則屋上當以蒲席為輤覆於上,但文不備也。

 

未知孰是,故兩存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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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25:2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

 

訃,或皆作赴。

 

赴,至也。

 

臣死,其子使人至君所告之。

 

○訃音赴,注及下同。

 

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此臣於其家喪所主者。

 

○長,丁丈反,後「長子」皆同。

 

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

 

夫人曰:「寡小君不祿。」

 

大子之喪,曰:「寡君之適子某死。」

 

君夫人不稱薨,告他國君,謙也。

 

○大音泰,後「大子」同。

 

適,丁歷反,下文注「適子」、「其適」、「宗適」、「適妻」並同。

 

[疏]「凡訃」至「某死」。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遭喪訃告於君及敵者,並訃於鄰國稱謂之差,各隨文解之。

 

○「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生者臣名,下「某」是臣之親屬死者。

 

云君之臣姓某甲之父死也。

 

○「曰:寡君」至「執事」者,以謙,故稱「寡君」,若云寡德之君。

 

雖復壽考,仍以短折言之,故云「不祿」。

 

不敢指斥鄰國君身,故云「敢告於執事」也。

 

○「夫人」至「某死」者,皆當云「告於執事」,不言者,略之故也。

 

○注「君夫」至「謙也」。

 

○正義曰:按下《曲禮》云:「諸侯曰薨。」

 

夫人尊,與咀墁也。

 

今夫人與咀墁不稱薨者,以告他國之君,及夫人自謙退,是不敢從君及夫人之禮也。

 

按下《曲禮》篇云:「士曰不祿。」

 

今雖謙退而同士稱者,按《異義》:「今《春秋公羊》說諸侯曰薨,訃於鄰國亦當稱薨。

 

經書諸侯言卒者,《春秋》之文王魯,故稱卒以下魯。

 

古《春秋左氏》說,諸侯薨,赴於鄰國稱名,則書名稱卒。

 

卒者,終也。

 

取其終身,又以尊不出其國。

 

許君謹按:《士虞禮》云:『屍服,卒者之上服。』

 

不分別尊卑,皆同年『卒』者,卒,終也。

 

是終沒之辭也。」

 

鄭駮之云:「按《雜記》上云:『君薨,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

 

《曲禮》下曰:『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

 

今君薨而云『不祿』者,言臣子於君父,雖有考終眉壽,猶若其短折然。

 

若君薨而訃者曰『卒』,卒是壽終矣,斯無哀惜之心,非臣子之辭。

 

鄰國來赴,書以『卒』者,言無所老幼,皆終成人之志,所以相尊敬。」

 

如《異義》所論,是君稱「不祿」之意,若杜元凱注《左氏傳》,則與此異。

 

按隱三年聲子卒,傳云:「不赴,故不曰薨。」

 

杜云:「鄰國之赴,魯史書卒者,臣子惡其薨名,改赴書也。」

 

如鄭此云,不祿謂赴者口辭矣。

 

《春秋》所云「薨」,謂赴書之策,所以不同者,言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

 

杜以為《禮記》後人所作,不正與《春秋》同,杜所不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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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訃於同國適者,曰:「某不祿。」

 

訃於士,亦曰:「某不祿。」

 

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

 

訃於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

 

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

 

適,讀為匹敵之敵,謂爵同者也。

 

實當為至,此讀,周秦之人聲之誤也。

 

○適,依注音敵,大歷反,下「適者」同。

 

實,依注音至,下同。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大夫之卒,相訃告之禮也。

 

○「適者,曰:某不祿」者,謂同國大夫位相敵者,曰「某不祿」。

 

○「訃於」至「不祿」者,大夫既尊於士,士處亦得稱不祿。

 

稱「某」者,或死者之名,或死者官號,而赴者得稱之。

 

○「訃於」至「外臣」者,大夫不屬他國,故云「外臣」,自謙退無德,故云「寡大夫某」矣。

 

尊敬他君,不敢申辭,故云「某死」。

 

○「訃於」至「某實」者,「訃於適者」,謂大夫死,訃於他國大夫相敵體者,謂訃告大夫,以是別國私有恩好,故曰「外私」。

 

以赴大夫,其辭得申,故云「某不祿」。

 

以身赴告,故云「使某實」。

 

○「訃於士」至「某實」者,謂大夫之喪,訃他國之士,其辭與訃大夫同。

 

此所云「大夫」者,上下皆同,曰大夫無以為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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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士訃於同國大夫,曰:「某死。」

 

訃於士,亦曰:「某死。」

 

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

 

訃於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疏]正義曰:此一經論士喪相訃告之稱。

 

云某死者,以其士賤,赴大夫及士,皆云「某死」。

 

若訃他國之君及大夫士等,皆云「某死」,但於他君稱「外臣」,於大夫士言「外私」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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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士次於公館。

 

公館,公宮之捨也。

 

練而歸之士,謂邑宰也。

 

練而猶處公館,朝廷之士也,唯大夫三年無歸也。

 

○朝,直遙反,下注同。

 

大夫居廬,士居堊室。

 

謂未練時也,士居堊室,亦謂邑宰也。

 

朝廷之士,亦居廬。

 

[疏]「大夫」至「堊室」。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士遭君喪,次舍居處及歸還之節。

 

「公館」,君之捨也,大夫恩深祿重,故為君喪「居廬」。

 

終喪畢,乃還家也。

 

○「士練而歸」者,謂邑宰之士也。

 

士卑恩輕,故至小祥,而反其所治邑也。

 

○「士次於公館」者,此謂朝廷之士也,雖輕而無邑事,故亦留次公館三年也。

 

○「大夫居廬」者,以位尊恩重,故居廬。

 

○「士居堊室」者,士位卑恩輕,故居堊室也。

 

○注「公館」至「歸也」。

 

○正義曰:云「練而歸之士,謂邑宰也」者,以下文云「士次於公館」。

 

今云「練而歸」,明是邑宰,以為君治邑。

 

若久而不歸,即廢其職事也。

 

若身為大夫,雖位得采地,亦終喪乃歸也。

 

○注「謂未」至「居廬」。

 

○正義曰:知此是未練時者,按《間傳》云:「斬衰之喪,居倚廬。」

 

既練居堊室,此經若練後,則大夫居堊室。

 

今云大夫居廬,明未練時也。

 

云「士居堊室,亦謂邑宰也」者,士若非邑宰,未練之前,當與大夫同居廬。

 

今云「居堊室」,故知是邑宰也。

 

必知邑宰者,以上文云「大夫終喪,士練而歸」,言邑宰之士,降於大夫。

 

此云「士居堊室」,亦降於大夫,故知是邑宰之士也。

 

云「朝廷之士,亦居廬」者,以臣為君喪,俱服斬衰,故知未練之前,士亦居廬也。

 

然《周禮•宮正》注云:「親者貴者居廬,疏者賤者居堊室。」

 

引此《雜記》云:「大夫居廬,士居堊室。」

 

則是大夫以上定居廬,士以定居堊室。

 

此云「朝廷之士,亦居廬」,與彼不同者,尋鄭之文意,若與王親者,雖云士賤亦居廬,則此云「朝廷之士,亦居廬」是也。

 

若與王無親,身又是士,則居堊室,則此經「士居堊室」是也。

 

故鄭於《宮正》之注,引此「士居堊室」,證賤者居堊室也。

 

若與王親,雖疏,但是貴者,則亦居廬也。

 

庾氏、熊氏並為此說。

 

熊氏或說云:若天子,則大夫居廬,士居堊室。

 

則《雜記》言是也。

 

若諸侯,則朝廷大夫士皆居廬也,邑宰之士居堊室。

 

《宮正》之注是也。

 

此義得兩通,故並存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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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29:2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

 

大夫雖尊,不以其服服父母兄弟,嫌若逾之也。

 

士,謂大夫庶子為士者也。

 

己卑,又不敢服尊者之服。

 

今大夫喪服禮逸,與士異者,未得而備聞也。

 

《春秋傳》曰:「齊晏桓子卒,晏嬰粗衰斬,苴絰帶,杖,菅屨,食粥,居倚廬,寢苫,枕草。

 

其老曰:非大夫之禮也。

 

曰:惟卿為大夫。」

 

此平仲之謙也。

 

言己非大夫,故為父服士服耳。

 

「粗衰斬」者,其縷在齊斬之間,謂縷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緝也。

 

斬衰以三升為正,微細焉則屬於粗也。

 

然則士與大夫為父服異者,有粗衰斬,枕草矣。

 

其為母五升縷而四升為兄弟六升,縷而五升乎。

 

惟大夫以上,乃能備儀盡飾,士以下則以臣服君之斬衰為其父,以臣從君,而服之齊衰,為其母與兄弟,亦以勉人為高行也。

 

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同。

 

○大夫為其,於偽反,下「士為其」同,注除「為士」、「卿為」、「為正」,皆仿此。

 

晏,於諫反。

 

嬰,一盈反。

 

衰,七雷反。

 

苴,七餘反。

 

絰,大結反。

 

菅,古顏反。

 

屨,九具反。

 

粥,之六反。

 

倚,於綺反。

 

苫,始占反。

 

枕,之鴆反,下同。

 

縷,力住反。

 

齊音咨,下「齊衰」皆同。

 

緝,七入反。

 

上,時掌反。

 

行,下孟反。

 

[疏]正義曰:此篇雜記喪事也。

 

經次上下無義例科段,今各依文解之。

 

此一經明大夫士為其父母昆弟之服也。

 

○注「大夫」至「服同」。

 

○正義曰:「嫌若逾之也」者,大夫之父母兄弟或作士,或無官,今大夫為之,若著大夫之服,是自尊逾越父母兄弟。

 

今不以大夫之服服父母兄弟,是嫌畏逾之也。

 

云「士,謂大夫庶子為士者也」者,此士解經中下文「士為」之文,知此士是大夫庶子為士者。

 

若大夫適子,雖未為士,猶服大夫之服,即下文是也。

 

若其適子為士,則服大夫服可知。

 

故知此士為父母之為大夫者,但服士服是庶子也。

 

所以不服大夫服者,己卑,不敢服尊者之服。

 

云「今大夫喪禮逸,與士異者,未得而備聞也」者,欲見大夫與《士喪禮》殊異,未甚分明。

 

引《春秋傳》者,欲證大夫與士之喪服不同。

 

所引傳者,襄十七年《左傳》文。

 

云「齊晏桓子卒」至「唯卿為大夫」,皆《左傳》辭也。

 

「齊晏桓子卒」者,是晏嬰之父晏弱,謚曰「桓子」也。

 

云「晏嬰粗衰斬」者,桓子之子,晏嬰身服粗衰而斬。

 

云「苴絰帶,杖」者,以苴麻為首絰、要帶,以苴色之竹為杖。

 

云「菅屨」者,以菅草為屨。

 

云「食粥,居倚廬,寢苫」者,是喪禮之常。

 

「枕草」者,非《喪禮》之文。

 

云「其老曰:非大夫之禮也」者,老謂晏嬰家臣,見晏嬰服士服,故其老言所服云:非大夫之喪禮也。

 

云「曰:唯卿為大夫」者,此晏嬰對家老之言:若身為卿,得著大夫之服。

 

若身為大夫,惟得服士服。

 

云「此平仲之謙也」者,言平仲之言,非禮也,謙退之辭。

 

云「言己非大夫,故為父服士服耳」者,若是卿,則得為父服大夫服,故云「非」。

 

從此以下,皆鄭君解釋之辭。

 

云「粗衰斬者,其縷在齊斬之間」者,按《喪服》初章「斬衰」,次章「疏衰」,疏即粗也。

 

今言「粗衰斬」者,是下向粗,上向兼斬有粗,故云「粗衰斬」者。

 

其縷在齊、斬之間,齊即粗也,言其布縷在齊、斬之間,斬衰三升,粗衰四升,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間,故云「縷如三升半」,言粗如三升半,而計縷唯三升,故云「縷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緝也」。

 

但縷如三升半是粗衰,不緝是斬,而成布三升,為父之服也。

 

云「斬衰以三升為正,微細焉則屬於粗也」者,解晏子實斬衰而兼言粗也。

 

云「然則士與大夫為父服異者,有粗衰斬,枕草矣」者,鄭既約《左傳》晏嬰之事,始明大夫與士不同,故云「然則士與大夫為父異,粗衰枕草矣」。

 

則大夫以上斬衰枕塊,士則疏衰枕草。

 

按《既夕禮》,士禮而云「枕塊」者,記者廣說,非辭也。

 

云「其為母五升縷而四升,為兄弟六升縷而五升半」者,鄭既約士之父服縷細降一等,經文有母及兄弟,故此約母與兄弟之服也。

 

《喪服》「為母四升」,此云「為母五升縷」,謂粗細似五升之縷,成布四升。

 

《喪服》「為兄弟五升」,此云「為兄弟六升縷」,謂粗細如六升之縷,成布五升。

 

皆謂縷細成布,升數少也。

 

云「唯大夫以上,乃能備儀盡飾」者,大夫以上,則兼天子諸侯,德高能備,儀服無降殺,是「盡飾」。

 

云「士以下則以臣服君之斬衰為其父,以臣從君而服之齊衰,為其母與兄弟」者,以《喪服》義服皆降正服一等。

 

今為父母兄弟降從義服,是卑屈也。

 

云「以臣從君而服之齊衰,為其母與兄弟」者,按《喪服》臣從君義服齊衰六升,今士為兄弟縷如六升,成布五升,得與臣為君義服齊衰同。

 

其士為母,父卒,縷如五升,成布四升,與臣為君義服齊衰全異。

 

而云為其母與臣為君義服齊衰同者,前注所云因粗衰降斬衰一等,即連言父卒為母。

 

云「縷如五升,成布四升」,據父卒為母言之也。

 

此注以士為兄弟,與臣為君義服齊衰同,則父在為母與兄弟服亦同。

 

縷如六升而成布五升,據父在為母言之,為此前後注異。

 

云「亦以勉人為高行也」者,居喪之禮,以服重為申,以服輕為屈。

 

今大夫為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服士服,是勉勵其父母兄弟,使為高行,作大夫之禮。

 

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服士服,亦是勉勵士身,使為高行作大夫也。

 

云「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同」者,以經唯云父母兄弟,士與大夫之異,不云大功以下有殊,是大功以下與大夫同。

 

所以然者,以重服情深,故使士有抑屈,使之勉勵。

 

大功以下,輕服情殺,故上下俱申也。

 

按《聖證論》王肅云:「喪禮自天子以下無等,故曾子云:哭泣之哀,齊斬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達。

 

且大國之卿與天子上士俱三命,故曰一也。

 

晉士起大國上卿,當天子之士也。

 

平仲之言,唯卿為大夫,謂諸侯之卿,當天子之大夫,非謙辭也。

 

春秋之時,尊者尚輕簡,喪服禮制遂壞,群卿專政,晏子惡之,故服粗衰枕草,於當時為重。

 

是以平仲云:『唯卿為大夫。』

 

遜辭以辟害也。」

 

又《孟子》云:「諸侯之禮,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饘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三代共之。」

 

又此記云:「端衰喪車皆無等。」

 

又《家語》云:「孔子曰:平仲可為能遠於害矣。

 

不以己之是駮人之非,遜辭以辟咎也。」

 

王肅謂大夫與士異者,大夫以上,在喪斂時弁絰,士冠素委貌。

 

馬昭答王肅曰:「《雜記》云: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是大夫與士喪服不同者。

 

而肅云無等,則是背經說也。」

 

鄭與言禮,張融評云:「士與大夫異者,皆是亂世尚輕涼,非王者之達禮。

 

小功輕重,不達於禮。

 

鄭言謙者,不異於遠害。」

 

融意以王肅與鄭,:義略同。

 

如融之說,是周公制禮之時,則上下同,當喪制無等。

 

至後世以來,士與大夫有異,故記者載之,鄭因而解之。

 

禮是鄭學,今申鄭義。

 

云「端衰喪車無等」者,端,正也。

 

正為衰之制度上下無等,其服精粗,卿與大夫有異也。

 

又曾子云「齊斬之情,據其情為一等,無妨服有殊異耳。

 

若王肅之意,大夫以上弁絰,士唯素冠,此亦得施於父母。

 

此經云為昆弟,豈亦弁絰素冠之異乎?

 

此是肅之不通也。

 

杜元凱注《左傳》,說與王肅同。

 

服虔注《左傳》,與端衰喪車無等,其老之問,晏子之答,皆為非禮,並與鄭違,今所不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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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30:2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

 

仕至大夫,賢著而德成,適子得服其服,亦尊其適象賢。

 

○著,知慮反。

 

[疏]注「仕至」至「像賢」 ○正義曰:云「仕至大夫,賢著而德成,適子得服其服」者,以經云「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

 

所以然者,以其父在仕官,身至大夫,賢行既著,道德又成,故其適子雖未仕官,得服大夫之服也。

 

云「亦尊其適象賢」者,非但尊此大夫之身,亦當尊其適子,使服大夫之服也,能像似其父之賢者。

 

皇氏云:「大夫適子,若為士,為其父唯服士服。

 

注云仕至大夫,謂此子若仕官至大夫,始得服大夫服,以其賢德著成。」

 

如皇氏之意,解此「仕至大夫」為大夫之子,按前經注云「士,謂大夫庶子為士」者,明大夫適子未仕官,及為士,皆得服大夫之服。

 

皇氏之言,違文背注,不解鄭意,其說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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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31:27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之庶子為大夫,則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

 

雖庶子,得服其服,尚德也。

 

使齒於士,不可不宗適。

 

○為,去聲。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庶子為大夫,則得為父母服大夫之服。

 

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

 

大夫庶子雖為大夫,得服大夫之服,其行位之處,與適子未為大夫者相齒列。

 

○注「雖庶」至「宗適」。

 

○正義曰:云「尚德也」者,言此大夫之子,身雖是庶,所以得服者,以其仕至大夫,由身有德行,故云「尚德也」。

 

云「使齒於士,不可不宗適」者,此庶子雖為大夫,猶齒列於適子之下。

 

其年雖長於適子,猶在適子之下,使適子為主。

 

若年少於適子,則固在適子之下,是不可不宗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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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32:2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士之子為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

 

無子,則為之置後。

 

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而士不得也。

 

置,猶立也。

 

[疏]正義曰:「其父母弗能主也」者,士子身為大夫,若死,則父母不能為喪主也,以身是士,故不可為大夫喪主。

 

○「使其子主之」者,謂使此死者之子為主,以其子是大夫適子,故得為大夫之主,以其服大夫服故也。

 

○「無子則為之置後」者,若死宅無子,則為死者別置其後,所置之後,即大夫適子,同得行大夫之禮。

 

此所置之後,謂暫為喪主,假用大夫之禮。

 

若其大宗子,則直為之立後,自然用大夫禮也。

 

○注「大夫」至「得也」。

 

○正義曰:云「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者,則前云「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是也。

 

解經「使其子主之」文,其子為適子。

 

若無適子,則以庶子當適處。

 

若無庶子,則以族人之子當適子之處,皆得用大夫之禮,故云「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總結此文。

 

云「而士不得也」者,其父是士,不得主大夫喪,故云「而士不得也」。

 

所以然者,父貴可以及子,故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

 

子貴不可以及父,故其父不得用大夫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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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8 18:33:3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占者皮弁。

 

有司,卜人也。

 

麻衣,白布深衣而著衰焉,及布帶緇布冠,此服非純吉,亦非純凶也。

 

皮弁,則純吉之尤者也。

 

占者尊於有司,卜求吉,其服彌吉,大夫士朔服皮弁。

 

○著,丁略反。

 

[疏]正義曰:「大夫卜宅與葬日」者,宅謂葬地。

 

大夫尊,故得卜宅並葬日。

 

○「有司」至「喪屨」者,有司,謂卜人。

 

麻衣,謂白布深衣。

 

布衰,謂粗衰也。

 

皇氏云:「以三升半布為衰,長六寸,廣四寸,綴於衣前,當胸上。

 

後又有負版,長一尺六寸,廣四寸。」

 

布帶,以布為帶。

 

因喪屨,謂因喪之繩屨。

 

○「緇布冠不蕤」者,以緇布為冠,不加緌。

 

○「占者皮弁」者,謂卜龜之人,尊於卜之有司,故皮弁純吉也。

 

○注「有司」至「皮弁」。

 

○正義曰:云「麻衣,白布深衣」者,謂吉服十五升之布,與緇布冠皮弁相類,故知吉布也。

 

云「而著衰焉」者,熊氏云:「謂以吉布為衰,綴於深衣。」

 

云「及布帶緇布冠,此服非純吉,亦非純凶也」者,謂麻衣白布深衣十五升是吉,布衰是凶,布帶亦凶,緇布冠是吉,不蕤亦凶,故云「非純吉,亦非純凶」。

 

然緇布冠,古法不蕤,今特云「緇布冠不蕤」者,以後代緇布冠有蕤。

 

此以凶事,故不蕤。

 

云「皮弁,則純吉之尤者也」者,以上麻衣緇布冠雜有吉禮,此皮弁是純吉尤甚者。

 

云「卜求吉,其服彌吉」者,解用皮弁之意。

 

云「大夫士朔服皮弁」者,於諸侯是視朔之服,於天子是視朝之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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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四十


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

 

筮者,筮宅也。

 

謂下大夫若士也。

 

筮史,筮人也。

 

長衣,深衣之純以素也。

 

長衣練冠,純凶服也。

 

朝服,純吉服也。

 

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

 

○朝,直遙反。

 

注及下文皆同。

 

純音準,又之閏反。

 

[疏]正義曰:「如筮」者,謂下大夫及士不合用卜,故知用筮也。

 

○「則史練冠、長衣」者,此謂無地大夫筮葬禮也,唯筮宅卜日耳。

 

卜時緇布冠,麻衣布衰,雜以吉凶之服。

 

如筮,則練冠長衣。

 

以筮輕,故用純凶服也。

 

○「占者朝服」者,卜重,故占者皮弁;

 

筮輕,故占者朝服。

 

○注「筮者」至「朝也」。

 

○正義曰:「筮者,筮宅也。

 

謂下大夫若士也」者,以《士喪禮》云「筮宅卜日」,故知此筮謂筮宅也。

 

云「長衣,深衣之純以素也」者,長衣深衣,其制同耳。

 

言此經長衣是深衣之純以素者,凶時深衣純以布。

 

上經麻衣深衣亦純以布,以經長衣純以素,故云「長衣,深衣之純以素」者也。

 

云「長衣練冠,純凶服也」者,以長衣則布衣純之以素也。

 

故《聘禮》云:「主人長衣練冠以受。」

 

鄭注彼云「長衣,素純布衣」是也。

 

練冠是小祥以後,以練為冠,都無吉象,故云「純凶服」云「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者,謂緇衣素裳,諸侯之朝服,每日視朝之服。

 

按《士喪禮》云:「族長蒞卜,及宗人吉服。」

 

鄭注云:「吉服,服玄端也。」

 

此占者朝服者,彼謂士之上禮,故占者著玄端。

 

此據筮禮,故占者朝服。

 

按《士虞禮》注云:「士之屬吏為其長吊服如麻。」

 

此史練冠長衣者,此經文捨大夫,其臣為大夫,以布帶繩屨,故史練冠長衣,若士之卜,史當從吊服,不得練冠長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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