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七】
子婦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
恃其孝敬之愛,或則違解。
○解,隹賣反,下「解倦」同。
若飲食之,雖不耆,必嘗而待。
待後命而去也。
○飲,於鴆反。
食音嗣。
耆,市志反。
去,起呂反,本又作「而食之」。
加之衣服,雖不欲,必服而待。
待後命釋藏也。
加之事,人待之,已雖弗欲,謂難其妨已業。
○難,乃旦反。
姑與之,而姑使之,而後復之。
遠懟怨於勞事。
姑猶且也。
○姑與,以渚反,下同。
遠,於萬反。
懟,直類反,本又作{勤心}。
子婦有勤勞之事,雖甚愛之,姑縱之,而寧數休之。
不可愛此而移苦於彼也。
○縱,本又作從,足用反。
數,色角反。
子婦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庸之言用也。
姑教之。
若不可教,而後怒之;
怒,譴責也。
○譴,棄戰反。
不可怒,子放婦出而不表禮焉。
表猶明也。
猶為之隱,不明其犯禮之過也。
○為,於偽反。
[疏]「子婦」至「禮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婦事父母舅姑,受飲食衣服之事,並明父母舅姑接待子婦之禮。
「子婦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者,子孝於父母,婦敬於舅姑,或恐倚恃孝敬之心,違逆其命意,有怠惰具身,故戒令勿逆勿怠也。
○「若飲食之,雖不耆,必嘗而待」者,謂尊者以飲食與已,已雖不嗜愛,必且嘗之,而待尊者後命,令已去之,而後去之。
○「加之衣服,雖不欲,必服而待」者,為尊者加已衣服,已雖不欲,必且服之,而待後命而藏去之。
○「加之事,人代之,已雖弗欲」者,謂尊者言加已以事業,事業欲成,尊者又使人代已。
此事既向成,不欲他人代已而難其妨已之業。
○「姑與之,而姑使之」者,姑,且也。
且與代已者之事,而且使代已者為之。
○「而後復之」者,待代已者休解,而後復本事業於已身也。
○「子婦有勤勞之事,雖甚愛之」者,從此以下,論尊者接待卑者之禮。
「有勤勞之事」者,謂子婦有辛苦勤勞之事。
「雖甚愛之」者,謂父母舅姑素來雖甚愛此勤勞之子婦。
○「姑縱之」者,姑,且也。
所愛子婦,既有勤勞,且緩縱之。
○「而寧數休之」者,寧可數數休息此所愛子婦,不可移此勤勞於他不愛之子婦也。
○「子婦未孝未敬,勿庸疾怨」者,庸,用也。
子婦既不孝敬,勿用憎疾怨惡之。
○「姑教之」者,姑,且也。
且教誨之。
○「若不可教,而後怒之」者,不可教,謂教而不從,然後責怒之。
○「不可怒」者,謂雖責怒之而不從命者。
○「子放婦出而不表禮焉」者,既不可責怒,子被放逐,婦被出棄。
表,明也。
雖被出棄,猶為之隱,不顯明言其犯禮之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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