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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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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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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27:0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五


鄉人禓,禓,強鬼也。

 

謂時儺,索室驅疫,逐強鬼也。

 

禓,或為獻,或為儺。

 

○禓音傷,鬼名也。

 

強,其丈反。

 

難,乃多反,下同,本又作「儺」。

 

索,色百反,下文注皆同。

 

驅又作驅,同,起居反。

 

孔子朝服立於阼,存室神也。

 

神依人也。

 

[疏]「鄉人」至「神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存神之事。

 

○「鄉人禓」者,廋云:「禓是強鬼之名,謂鄉火驅逐此強鬼。」

 

孔子則身著朝服立於阼階之上,所以然者,以時驅逐強鬼,恐已廟室之神時有驚恐,故著朝服立於廟之阼階,存安廟室之神,使神依已而安也。

 

所以朝服者,大夫朝服以祭,故用祭服以依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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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28:00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五


孔子曰:「射之樂也,何以聽?

 

何以射?」

 

多其射容與樂節相應也。

 

孔子曰:「士使之射,不能則辭以疾,縣弧之義也。」

 

男子生,而設弧於門左,示有射道而未能也。

 

女子設帨。

 

○弧音胡。

 

帨,始銳反。

 

[疏]「孔子」至「義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歎美祭廟擇士之射,必使容體合樂,故云「射之以樂」。

 

○「何以聽」者,言何以能聽此樂節,使與射容相應。

 

○「何以射」者,言何以能使射與樂節相應,故各善其兩事相應,故鄭注《射義》云:「何以,言其難也。」

 

○「孔子曰:士使之射,不能則辭以疾,縣弧之義也」者,孔子既美射之與樂相應,又論身之不可不習。

 

為士之法,理合能射,今使之射,若其不能,便是乖於為士之義,則當辭以疾病。

 

○「縣弧之義也」者,以男子初生,縣弧於門左,示有射道而未能也。

 

今士亦有射道,以其疾病而不能,與男子初生縣弧相似,故云「縣弧之義也」。

 

○注「男子」至「設帨」。

 

○正義曰:「案《內則》云:「子生,男子設弧於門左,女子設帨於門右。」

 

男子所以設弧者,示其有射道,所以縣之者,以其未能也。

 

長大不得不能,故辭以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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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29:0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五


孔子曰:「三日齊,一日用之,猶恐不敬。

 

二日伐鼓,何居?」

 

居讀為姬,語之助也。

 

何居,怪之也。

 

伐猶擊也。

 

齊者止樂,而二日系鼓,則是成一日齊也。

 

○齊,本又作齋,同側皆反,後放此。

 

何居音姬。

 

[疏]「孔子」至「何居」。

 

○正義曰:此一經論祭之失禮之事。

 

祭前宜齊而專一,不得伐鼓也。

 

凡祭,必散七日,致齊三日,不樂不弔,致齊三日,專其一心,用以祭祀,猶恐為敬不足,故云「猶恐不敬」也。

 

於時祭者,在致齊三日之中,而二日伐鼓,使祭者情散意逸以違禮,故譏而問之:「二日伐鼓,何姬?」

 

姬是語助之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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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30:0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五


孔子曰:「繹之於庫門內,祊之於東方,朝市之於西方,失之矣。」

 

祊之禮,宜於廟門外之西室,繹又於其堂,神位在西也。

 

此二者同時,而大名曰繹。

 

其祭禮簡,而事屍禮大,朝市宜於巿之東偏。

 

《周禮》巿有三期,「大巿,日側而巿,百族為主。

 

朝巿,朝時而巿,商賈為主。

 

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

 

○繹音亦。

 

祊,百彭反。

 

賈音古。

 

販,甫萬反。

 

[疏]「孔子」至「之矣」。

 

○正義曰:此一經論魯失禮之事。

 

○「繹之於庫門內」者,繹祭之禮,當於廟門外之西堂,今乃於庫門內。

 

○「祊之於東方」者,祊當在廟門外西室,今乃於廟門外東方。

 

○「朝巿之於西方」者,朝巿,謂朝時而巿,當於巿內東方,謂市內道東也。

 

今乃於巿內西方。

 

○「失之矣」者,言此三事,皆違於禮,故言「失之矣」。

 

○注「祊之」至「為主」。

 

○正義曰:「祊之禮,宜於廟門外之西室」者,下文索祭祝於祊,是為祭設,故當在廟門外。

 

又《釋宮》云:「閍謂之門。」

 

孫炎云:「謂廟門外。」

 

又引《詩》云:「祝祭於祊。」

 

故知廟門也。

 

「知廟門外」者,《禮器》云:「為祊乎外。」

 

故知在外也。

 

以西是鬼神之位,室又求神之處,故知在廟門外之西室。

 

云「繹又於其堂」者,祊是求神之名,繹是接屍之稱,求神在室,接屍在堂,故云「繹又於其堂」。

 

云「此二者同時,而大名曰繹」者,祊是室內求神,繹是堂上接屍,一時之事,故云「二者同時」。

 

案《春秋》宣八年壬午「猶繹」,《釋天》云:「繹,又祭。」

 

《詩•絲衣》云:「繹賓屍。」

 

但有繹名,而無祊稱,是大名曰繹。

 

云「其祭禮簡,而事屍禮大」者,案《儀禮•有司徹》,是上大夫寶屍也。

 

但於堂上獻屍獻侑,全無室中之事。

 

又《絲衣》云:「自堂徂基,自羊徂牛。」

 

是祭神也。

 

下云:「兕觥其,旨酒其柔。」

 

是接屍也。

 

故知「祭神禮簡」,「事屍禮大」。

 

天子諸侯謂之為繹,其祭之明日,於廟門外西室,及堂而行禮也。

 

上大夫曰儐屍,與祭同日,於廟堂之上而行禮也。

 

下大夫及士雖有獻屍及賓等相酬酢行禮於廟之事,不謂之儐屍也。

 

引《周禮》「大巿,日側而巿」以下,皆《周禮•司巿》文。

 

日中百族為主者,注云:「百族必容來去。

 

商賈為主,謂商賈家在外巿城。

 

販夫販婦,朝資夕賣。」

 

凡日中朝夕,百族商賈及販夫販婦皆言為主者,據其多耳。

 

皇氏以為「日側,日將中而未中,猶在東側」。

 

故鄭注彼云:「日昃,昳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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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32:05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五


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鄉於北墉下,答陰之義也。

 

牆謂之墉,北墉,社內北牆。

 

○庸,本亦作墉,音容。

 

日用甲,用日之始也。

 

國中之神,莫貴於社。

 

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也。

 

大社,王為群姓所立。

 

○大音太,下文注「大社」、「大王」、「大廟」、「大古」、「大王」皆同。

 

為,於偽反,下文「為社」、「為焚」皆同。

 

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

 

薄社北牖,使陰明也。

 

絕其陽通其陰而已。

 

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

 

○喪,息浪反。

 

薄,本又作亳,步各反。

 

牖音酉。

 

社,所以神地之道也。

 

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親地也,故教民美報焉。

 

家主中霤而國主社,示本也。

 

中霤,亦土神也。

 

唯為社事,單出裡;

 

唯為社田,國人畢作;

 

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報本反始也。

 

單出裡,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為裡。

 

畢作,人則盡行,非徒羨也。

 

丘,十六井也。

 

四丘六十四井曰甸,或謂之乘。

 

乘者以於車賦出長轂一乘,乘或為鄰。

 

○乘,時證反,注同,又徒遍反。

 

共音恭。

 

粢音資。

 

甸,徒練反,又繩證反。

 

[疏]「社稷」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社神之義,兼明所祭之禮。

 

○「社祭土而主陰氣也」者,土,謂五土,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也,以時祭之,故云社祭土。

 

土是陰氣之主,故云「而主陰氣也」。

 

○「君南鄉於北墉下,答陰之義也」者,墉,牆也。

 

社既主陰,陰宜在北,故祭社時,以社在南,設主壇上北面,而君來在北牆下,而南鄉祭之,是對陰之義也。

 

○「日用甲,用日之始也」者,社是國中之貴神,甲是旬日之初始,故用之也。

 

○「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也」者,是解社不屋義也。

 

達,通也。

 

風雨至則萬物生,霜露降則萬物成,故不為屋,以受霜露風雨,霜露風雨至,是天地氣通也,故云「達天地之氣也」。

 

○「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者,喪國社者,謂周立殷社也,立以為戒。

 

不生成,天是生法,其無生義,故屋隔之,令不受天之陽也。

 

《白虎通》云:「王者諸侯必有誡社者何?

 

示有存亡也。

 

明為善者得之,為惡者失之。」

 

○「薄社北牖,使陰明也」者,即喪國社也。

 

殷始都薄,故呼其社為薄社也。

 

周立殷社為戒而屋之,塞其三面,唯開北牖,示絕陽而通陰,陰明則物死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也」者,言立社之祭,是神明於地之道故也。

 

發此句,為下張本也。

 

○「地載萬物」者,釋地所得神之由也。

 

地之為德,以載萬物為用故也。

 

○「天垂象」者,欲明地之貴,故引天為對也。

 

地有其物,天上皆垂其象,所謂在天成象,在地成形也。

 

○「取財於地」者,地須產財,並在地出,為人所取也。

 

○「取法於天」者,人知四時早晚,皆仿日月星辰,以為耕作之候,是取法於天。

 

○「是以尊天而親地也」者,所以法者,故尊而祭之,天子祭天是也。

 

所取財者,故親而祭之,一切親地而共祭社是也。

 

○「故教民美報焉」者,此結祀社也。

 

地既為民所親,故與庶民祭之,以教民美報故也。

 

○「家主中霤」者,中霤謂土神,卿大夫之家主祭土神在於中霤。

 

○「而國主社」者,謂天子諸侯之國,主祭土神於社。

 

○「示本也」者,以土神生財,以養官之與民,故皆主祭土神,示其養生之本也。

 

○「唯為社事,單出裡」者,社事,祭社事也。

 

單,盡也。

 

裡,居也。

 

社既為國之本,故若祭社,則合裡之家並盡出,故云「單出裡」也。

 

此唯每家出一人,不人人出也。

 

○「唯為社田,國人畢作」者,田,獵也。

 

畢,盡也。

 

作,行也。

 

既人人得社福,故若祭社,先為社獵,則國中之人皆盡行,無得住家也。

 

○「唯社,丘乘共粢盛」者,向說「祭社用牲」,此明祭社用米也。

 

「丘乘」者,都鄙井田也。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乘。

 

唯祭社而使丘乘共其粢盛也。

 

粢,稷也。

 

稷曰明粢,在器曰盛。

 

庾蔚云:「粢盛所須者少,故丘乘共之也。」

 

皇氏云:「若天子諸侯祭社,則用藉田之穀。

 

大夫以下無藉田,若祭社,則丘乘之民共之,示民出力也。」

 

○「所以報本反始也」者,結美報也。

 

皇氏云:「國人畢作,是『報本』,而丘乘共粢盛,是『反始』。

 

言粢盛是社所生,故云『反始也』。」

 

熊氏云:「祭社稷之神為報本,祭所配之人為反始。」

 

未知孰是,故兩存焉。

 

○注「大社」至「所立」。

 

○ 正義曰:知「為群姓所立」者,《祭法》文,但社稷之義,先儒所解不同。

 

鄭康成之說,以社為五土之神,稷為原隰之神,句龍以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稷播五穀之功,配稷祀之。

 

鄭必以為此論者,案《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社所以神地之道」。

 

又《禮運》云:「命降於社之謂殽地。」

 

又《王制》云:「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

 

據此諸文,故知社即地神,稷是社之細別,別名曰稷,稷乃原隰所生,故以稷為原隰之神。

 

故賈逵、馬融、王肅之徒,以社祭句龍,稷祭後稷,皆人鬼也,非地神。

 

故《聖證論》王肅難鄭云:「《禮運》云:『祀帝於郊,所以定天位;

 

祀社於國,所以列地利。』

 

社若是地,應云定地位,而言列地利,故知社非地也。」

 

為鄭學者馬昭之等通之云:「天體無形,故須云定位。

 

地體有形,不須云定位,故唯云列地利。」

 

肅又難鄭云:「祭天牛角繭栗而用特牲,祭社用牛角尺而用大牢。

 

又祭天地大裘而冕,祭社稷絺冕,又唯天子令庶民祭社,社若是地神,豈庶民得祭地乎?」

 

為鄭學者通之云:「以天神至尊而簡質事之,故牛角繭栗而用特牲,服著大裘。

 

天地至尊,天子至貴,天子祭社,是地之別體,有功於人,報其載養之功,故用大牢,貶降於天,故角尺也。

 

祭用絺冕,取其陰類,庶人蒙其社功,故亦祭之,非是方澤、神州之地也。」

 

肅又難鄭云:「《召誥》用牲於郊牛二,明後稷配天,故知二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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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33:11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五


又云:「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唯祭句龍,更無配祭之人。」

 

為鄭學者通之云:「是後稷與天,尊卑所別,不敢同天牲,句龍是上公之神,社是地祇之別,尊卑不盡縣絕,故云配同牲也。」

 

肅又難鄭云:「後稷配天,《孝經》言配天明夫,後稷不稱天也。

 

《祭法》及昭二十九年傳云:『句龍能平水土,故祀以為社。』

 

不云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句龍也。

 

為鄭學者通之云:「後稷非能與天同,功唯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稱天。

 

句龍與天同功,故得云祀以為社,而得稱社也。」

 

肅又難云:「《春秋》說伐鼓於社責上公,不云責地祇,明社是上公也。

 

又《月令》『命民社』鄭注云:『社,后土也。』

 

《孝經》注云:『後稷,土也。

 

句龍為后土。』

 

鄭既云:『社,后土』,則句龍也。

 

是鄭自相違反。」

 

為鄭學者通之云:「伐鼓責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責上公言之。

 

句龍為后土之官,其地神亦名后土,故《左傳》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

 

地稱后土,與句龍稱后土名同而無異也。

 

鄭注云『后土』者,謂土神也,非謂句龍也。

 

故《中庸》云:『郊社之禮。』

 

注云:『社,祭地神。』

 

又《鼓人》云:『以靈鼓鼓社祭。』

 

注云:『社祭,祭地祇也。』

 

是社祭地祇也。」

 

其社稷制度,《白虎通》云:「天子之社,壇方五丈,諸侯半之。」

 

說者又云:「天子之社,封五色土為之,若諸侯受封,各割其方色土與之,則東方青,南方赤之類是也。」

 

上皆以黃土也。

 

其天子諸侯皆有二社者,《祭法》云:「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

 

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

 

是各有二社。

 

又各有勝國之社,故此云喪國之社屋之,是天子有之也。

 

案《春秋》亳社災,《公羊》云:「亡國之社,蓋揜之。

 

揜其上而柴其下。」

 

是魯有之也。

 

襄三十年《左傳》云:「鳥鳴於亳社。」

 

是宋有之也。

 

此是天子諸侯二社之義。

 

其所置之處,《小宗伯》云:「右社稷,左宗廟。」

 

鄭云:「庫門內、雉門外之左右。」

 

為群姓立社者,在庫門內之西,自為立者,在藉田之中。

 

其亡國之社,《穀梁傳》云:「亡國之社以為廟屏,戒。」

 

或在廟,或在庫門內之東。

 

則亳社在東也,故《左傳》云:「間於兩社,為公室輔。」

 

魯之外朝,在庫門之內,東有亳社,西有國社,朝廷執政之處。

 

故云間於兩社也。

 

其卿大夫以下,案《祭法》云:「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注云:「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

 

今時裡社是也。」

 

如鄭此言,則周之政法,百家以上得立社,其秦漢以來,雖非大夫,民二十五家以上則得立社,故云今之裡社。

 

又《鄭志》云:《月令》命民社謂秦社也。

 

自秦以下,民始得立社也。

 

其大夫以下所置社者,皆以土地所宜之木,則《論語》云「夏後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故《大司徒》云「而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是也。

 

其天子大社之等,案《尚書》無逸篇曰:「大社唯松,東社唯柏,南社唯梓,西社唯栗,北社唯槐。」

 

其天子諸侯大夫等皆有社也。

 

故注《司徒》「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

 

田正則稷神也,田主尚然,故知天子諸侯社皆有稷,其亡國之社亦有稷。

 

故《士師》云:「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

 

是有稷也。

 

但亡國之社稷,故略之,用刑官為屍,則其祭餘社為屍,不用刑官也。

 

其社之祭,一歲有三:仲春命民社,一也;

 

《詩》云「以社以方」,謂秋祭,二也;

 

孟冬云大割祠於公社,是三也。

 

其社主用石,故鄭注《宗伯》云:「社之主蓋用石。」

 

案《條牒論》:稷壇在社壇西,俱北向,營並壇共門;

 

或曰在社壇北。

 

其用玉無文,不可強言,今禮用兩圭有邸。

 

《異義》:今《孝經說》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為社。

 

古《左氏說》共工為后土,后土為社。

 

許君謹案亦曰:「《春秋》稱公社,今人謂社神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

 

鄭駮之云:「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社者神地之道。

 

謂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

 

今人亦謂雷曰雷公,天曰天公,豈上公也!」

 

《異義》:「稷神,今《孝經說》:稷者,五穀之長,穀眾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

 

古《左氏》說:列山氏之子曰柱,死祀以為稷,稷是田正,周棄亦為稷。

 

自商以來祀之。」

 

許君謹案:「禮緣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

 

既祭稷,穀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

 

同《左氏》義。

 

鄭駁之云:「《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嶽、四瀆。

 

社稷之神,若是句龍、柱棄,不得先五嶽而食。

 

又引司徒五土名。

 

又引大司樂五變而致介物,及土示;

 

土示,五土之總神,即謂社也。

 

六樂於五地無原隰,而有土祇,則土祇與原隰同用樂也。

 

又引《詩•信南山》云:「畇畇原隰。」

 

下云:「黍稷或云。」

 

原隰生百穀,黍為之長。

 

然則稷者原隰之神,若達此義,不得以稷米祭稷為難。

 

○注「單出裡,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為裡,畢」至「轂一乘」。

 

○正義曰:「單出裡,皆往祭社於都鄙」者,案《周禮》:「都鄙,公卿大夫采地,公卿大夫祭社,其裡之人皆往就祭。」

 

此據采地言之,故云「往祭社於都鄙。」

 

必知據采地者,以經云「唯社,丘乘」,「丘乘」是采地井田之制,故舉采地言焉。

 

其公邑之民,所屬酇鄙縣遂,有祭社之事,則亦往酇鄙中助之。

 

其六鄉之內,於祭酺,黨祭禜。

 

雖滿百家以上,不祭社也。

 

唯其州祭社,其所屬閭民祭社祭禜祭酺之時,亦皆往也。

 

但此文主於社,故特言社耳。

 

云「人則盡行,非徒羨也」者,案《周禮•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

 

則家一人之外,皆為羨也。

 

此云「人則盡行,非徒羨」,似羨外更有人者,若六鄉上劑致民,一人為正卒,又一人為羨卒,其餘為餘夫。

 

則據都鄙及六遂之外,羨卒外有餘夫,故云「非徒羨也」。

 

云「丘,十六井也」以下,皆《司馬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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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五


季春出火,為焚也。

 

謂焚萊也,凡出火,以火出,建辰之月,火始出。

 

然後簡其車賦,而歷其卒伍,而君親誓社,以習軍旅,左之右之,坐之起之,以觀其習變也。

 

簡、歷謂算具陳列之也,君親誓社,誓吏士以習軍旅。

 

既而遂田,以祭社也。

 

言祭社,則此是仲春之禮也。

 

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後獻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

 

今云季春出火,乃誓社,記者誤也。

 

社或為省。

 

○卒,祖忽反。

 

算,思管反。

 

省,思淺反。

 

而流示之禽,而鹽諸利,以觀其不犯命也。

 

流,猶行也,行,行田也。

 

鹽讀為艷。

 

行田示之以禽,使歆艷之,觀其用命不也。

 

謂禽為利者,凡田,大獸公之,小禽私也。

 

○鹽,依注音艷。

 

行行,上如字,下及下「行田」皆下孟反。

 

歆,許金反。

 

求服其志,不貪其得。

 

失伍而獲,猶為犯命。

 

故以戰則克,以祭則受福。

 

○天子適四方,先柴。

 

所到必先燔柴,有事於上帝也。

 

《書》曰:「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

 

○燔音煩。

 

守,手又反。

 

岱音代。

 

[疏]「季春」至「先柴」。

 

○正義曰:此一節論仲春祭社之前,田獵取禽以祭社獲福之事。

 

○「季春出火,為焚也」者,祭社既用仲春,此出火為焚,當在仲春之月。

 

今云季春者,記者以季春之時,民始出火,記者錯誤,遂以為天子諸侯用焚亦在季春,故誤為季春,當為仲春也。

 

為焚者,謂焚燒除治宿草。

 

○「然後簡其車賦」者,謂既焚之後,簡選車馬及兵賦器械之屬。

 

○「而歷其卒伍」者,謂歷其百人之卒,五人之伍。

 

○「而君親誓社」者,謂君親自誓此士眾,以習軍旅,既而遂田,以所得之禽獸,因以祭社,故云「親誓社」。

 

○「左之右之,坐之起之」者,謂戒敕之以習軍旅之事,或左或右,或坐或起。

 

○「以觀其習變也」者,謂君親自觀於習武變動之事。

 

○「而流示之禽」者,流,行也。

 

謂教陳訖而行田禮,謂驅禽於陳前,以示士卒也。

 

○「而鹽諸利」者,鹽者,艷也。

 

諸,於也。

 

利則禽也,所以驅禽示之,而歆艷之,以小禽之利。

 

○「以觀其不犯命也」者,於此之時,觀其士卒犯命與不犯軍命者。

 

○「求服其志,不貪其得」者,所以觀其犯命與否者,求欲服其士卒之志,使進退依禮,不欲貪其犯命,苟得於禽,言失伍得禽,猶為犯命,不免罰也。

 

○「故以戰則克,以祭則受福」者,以其所為得禮,戰則克勝,祭則受福。

 

○注「為焚」至「始出」。

 

○正義曰:「出火,以火出」者,案《春秋》火出為夏三月,此出火者,謂出陶冶之火,故《左氏》昭六年,鄭人鑄刑書,火未出而用火,故晉士文伯譏之。

 

若田獵之火,則昆蟲蟄後得火田以至仲春也。

 

○注「簡歷」至「誤也」。

 

○正義曰:「簡、歷謂算具陳列之」者,經云「左之右之」,軍或須左,或須右;

 

「坐之起之」,謂須坐須起。

 

崔氏云:「謂士卒至前表而坐,將行而起。」

 

崔氏所言,是仲冬大閱之禮,未知春時亦然以否?

 

云「言蔡社,則此是仲春之禮也」者,此經無祭社之文,以連前經祭社之事,故云「此是仲春之禮」。

 

云「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者,《周禮•大司馬職》文。

 

引之者,證仲春火弊而田止。

 

云「至季春出火,而民及用火」者,案《司爟》云:「季春出火,民咸從之。」

 

故民乃用火。

 

云「今云季春出火,乃誓社,記者誤也」者,謂作記之人,見季春民之出火,謂為焚萊祭社,故稱「季春」。

 

○注「鹽諸」至「私之」。

 

○正義曰:鹽、艷聲相近,歆艷是愛慾之言,故讀從艷也。

 

云「大獸公之,小禽私之」,二者《大司馬》文。

 

○「天子適四方,先柴」。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巡守祭天之禮。

 

○「天子適四方,先柴」者,謂巡守至方岳,先燔柴以告天,是尊天故也。

 

○注「書曰」至「宗柴」。

 

○正義曰:此《虞書•舜典》文。

 

案鄭注《尚書》以為別有《舜典》之篇,將此為《堯典》,與古文異也。

 

此祭上帝,謂祭當方帝。

 

皇氏云:「謂祭感生帝。」

 

義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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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

 

《易說》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夏正,建寅之月也。」

 

此言迎長日者,建卯而晝夜分,分而日長也。

 

○正音征,下同。

 

[疏]「郊之」至「至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郊祭之義。

 

○「迎長日之至也」者,明郊祭用夏正建寅之月,意以二月建卯春分後日長。

 

今正月建寅,郊祭,通而迎此長日之將至。

 

○注「易說」至「長也」。

 

○正義曰:此《易緯•乾鑿度》文,必用夏正,彼文云:「方此之時,天地交,萬物通,所以順四時,法天地之道。」

 

按《書傳》云:「迎日,謂春分迎日也。」

 

即引寅賓出日,皆謂春分。

 

知此迎長日非春分者,此云「兆於南郊,就陽位」,若是春分朝日,當在東郊,故知非也。

 

又下云「帝牛不吉,以為稷牛」。

 

故知祭天非唯祭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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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大報天而主日也。

 

大,猶遍也。

 

天之神,日為尊。

 

○遍音遍。

 

兆於南郊,就陽位也。

 

日,太陽之精也。

 

[疏]「大報」至「位也」。

 

○正義曰:大,猶遍也。

 

雖特尊所出之帝,而又遍報天之一切神,而天之諸神,唯日為尊。

 

故此祭者,日為諸神之主,故云主日也。

 

不用所出之帝為主,而主日者,所出尊,不與諸神為賓主也,猶如君燕群臣,使膳宰為主人,不以君為主也。

 

○注「大猶」至「為尊」。

 

○正義曰:天之諸神莫大於日,祭諸神之時,日居諸神之首,故云日「為尊」也。

 

凡祭日月之禮,崔氏云:「一歲有四,迎氣之時,祭日於東,祭月於西。

 

故《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類亦如之』,是其一也。

 

春分朝日,秋分夕月,是其二也。

 

此等二祭,日之與月各祭於一處,日之與月,皆為壇而祭,所謂王宮祭日,夜明祭月,皆為燔柴也。

 

夏正郊天之時而主日,配以月,《祭義》云『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是其三也。

 

孟冬大蠟之時,又祭日月,故《月令》孟冬『祈來年於天宗』,是其四也。

 

此二祭並祭日月,共在一處,則祭日於壇,祭月於坎。

 

壇則實柴,坎則瘞埋也。

 

其牲皆用犢,故《小司徒》云:『凡小祭祀奉牛牲。』

 

鄭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

 

是也。

 

若所祈禱,則用少牢,故《祭法》云『埋少牢於泰昭,祭時及日月等』,鄭注云:『凡以此下,皆祭用少牢。』

 

是也。」

 

皇氏云:「以為日月合祭之時用犢,分祭之時用少牢。」

 

其義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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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38:49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掃地而祭,於其質也。

 

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

 

觀天下之物,無可以稱其德。

 

○稱,尺證反。

 

於郊,故謂之郊。

 

牲用騂,尚赤也。

 

用犢,貴誠也。

 

尚赤者,周也。

 

○騂,息營反,徐呼營反。

 

[疏]「掃地」至「誠也」。

 

○正義曰:燔柴在壇,正祭於地,故云掃地而祭。

 

陶謂瓦器,謂酒尊及豆簋之屬,故《周禮•人》為簋匏謂酒爵。

 

此等已具解於上。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

 

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

 

此說非也。

 

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

 

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魯以無冬至祭天於圓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

 

用辛日者,凡為人君,當齊戒自新耳。

 

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因推魯禮以言周事。

 

○圓,本又作圓,音員。

 

凡為,如字,或於偽反,非也。

 

[疏]「郊之」至「以至」。

 

○正義曰:王肅用董仲舒、劉向之說,以此為周郊。

 

上文云「郊之祭,迎長日之至」,謂周之郊祭於建子之月,而迎此冬至長日之至也。

 

而用辛者,以冬至陽氣新用事,故用辛也。

 

「周之始郊,日以至」者,對建寅之月,又祈穀郊祭。

 

此言始者,對建寅為始也。

 

鄭康成則異於王肅,上文云迎長日之至,自據周郊,此云「郊之用辛」,據魯禮也。

 

言郊用辛日者,取齋戒自新。

 

「周之始郊,日以至」者,謂魯之始郊日以冬至之月。

 

云始者,對建寅之月天子郊祭。

 

魯於冬至之月初始郊祭,示先有事,故云始也。

 

○注「言日」至「周事」。

 

○正義曰:「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者,謂日體以周郊天建子之月而南至。

 

云「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者,以冬至一陽生,故云「新用事」、「而用辛日」。

 

云「此說非也」者,謂日以周禮郊天之月而日至,陽氣新用事,此等之說非也,謂董仲舒、劉向而為此說。

 

所以非者,按《周禮》冬至祭天圓丘,不論郊也;

 

又此下云「戴冕璪十有二旒」,《周禮》祀昊天上帝則大裘而冕,是服不同;

 

《周禮》玉路以祀天,此下云「乘素車」,是車不同也;

 

《祭法》云「燔柴於泰壇,用騂犢」,《周禮》蒼璧禮天,牲從玉色,是牲不同也;

 

《爾雅》曰「非人為之丘」,泰壇則人功所作,是圓丘與泰壇別也。

 

以是知郊與圓丘所祭非一,故云此說非也。

 

云「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者,言此經始郊日以至,是魯國之禮。

 

必知魯禮者,以《明堂》云:「魯君孟春乘大路,載弧韣旂,十有二旒。

 

日月之章,祀帝於郊。」

 

又《雜記》云:「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

 

故知冬至郊天,魯禮也。

 

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者,證明天子之郊必用夏正。

 

魯既降下天子,不敢郊天與周同月,故用建子之月而郊天,欲示在天子之先而有事也。

 

但魯之郊祭,師說不同。

 

崔氏、皇氏用王肅之說,以魯冬至郊天,至建寅之月又郊以祈穀,故《左傳》云「啟蟄而郊」,又云「郊祀後稷,以祈農事」,是二郊也。

 

若依鄭康成之說,則異於此也。

 

魯唯一郊,不與天子郊天同月,轉卜三正。

 

故《穀梁傳》云:「魯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

 

若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

 

若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

 

若不從則止。」

 

故《聖證論》馬昭引《穀梁傳》以答王肅之難,是魯一郊則止。

 

或用建子之月郊,則此云日以至,及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傷是也;

 

或用建寅之月,則《春秋左傳》云「郊祀後稷,以祈農事」是也。

 

但《春秋》,魯禮也,無建丑之月耳。

 

若杜預不信《禮記》,不取《公羊》、《穀梁》,魯唯有建寅郊天,及龍見而雩。

 

云「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者,欲見經文實是魯郊而為「周」字,故云「因推魯禮以言周事」,誤作周也。

 

從上說郊是周禮,自此以下是魯禮。

 

為此周禮雜亂也。

 

按《聖證論》王肅難鄭云:「《郊特牲》曰『郊之祭,迎長日之至』,下云『周之始郊日以至』,玄以為迎長日謂夏正也。

 

郊天日以至,玄以為冬至之日。

 

說其長日至於上而妄為之說,又徙其始郊日以至於下,非其義也。

 

玄又云『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因推魯禮以言周事』,若儒者愚人也,則不能記斯禮也;

 

苟其不愚,不得亂於周、魯也。

 

鄭玄以《祭法》禘黃帝及嚳為配圓丘之祀,《祭法》說禘無圓丘之名,《周官》圓丘不名為禘,是禘非圓丘之祭也。

 

玄既以《祭法》禘嚳為圓丘,又《大傳》『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玄又施之於郊祭後稷,是亂禮之名實也。

 

按《爾雅》云:『禘,大祭也。』

 

『繹,又祭也。』

 

皆祭宗廟之名。

 

則禘是五年大祭先祖,非圓丘及郊也。

 

周立後稷廟,而嚳無廟,故知周人尊嚳不若後稷之廟重。

 

而玄說圓丘祭天祀大者,仲尼當稱昔者周公禘祀嚳圓丘以配天。

 

今亡此言,知禘配圓丘非也。

 

又《詩•思文》後稷配天之頌,無帝嚳配圓丘之文。

 

知郊則圓丘,圓丘則郊。

 

所在言之則謂之郊,所祭言之則謂之圓丘。

 

於郊築泰壇象圓丘之形。

 

以丘言之,本諸天地之性,故《祭法》云:『燔柴於泰壇,則圓丘也。』

 

《郊特牲》云:『周之始郊日以至。』

 

《周禮》云:『冬至祭天於圓丘。』

 

知圓丘與郊是一也。

 

言始郊者,冬至陽氣初動,天之始也。

 

對啟蟄及將郊祀,故言始。

 

《孔子家語》云:『定公問孔子郊祀之事,孔子對之。』

 

與此《郊特牲》文同,皆以為天子郊祀之事。

 

如《聖證論》之言,王肅所據經傳分明,鄭必別為其說者,按《聖證論》馬昭申鄭云:「《易緯》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則周天子不用日至郊也。

 

夏正月陽氣始升,日者陽氣之主,日長而陽氣盛,故祭其始升而迎其盛,《月令》『天子正月迎春』是也。

 

若冬至祭天,陰氣始盛,祭陰迎陽,豈為理乎?

 

《周禮》云『冬日至,祭天於地上之圓丘』,不言郊,則非祭郊也。

 

言凡地上之丘皆可祭焉,無常處,故不言郊。

 

周官之制,祭天圓丘,其禮,王服大裘而冕,乘玉路,建大常。

 

《明堂位》云:魯君以孟春祀帝於郊,服袞服,乘素車,龍旂。

 

衣服車旂皆自不同,何得以諸侯之郊說天子圓丘?

 

言始郊者,魯以轉卜三正,以建子之月為始,故稱始也。

 

又《禮記》云:『魯君臣未嘗相弒,禮俗未嘗相變,而弒三君;

 

季氏舞八佾,旅於泰山;

 

婦人髽而相吊。』

 

儒者此記豈非亂乎?

 

據此諸文,故以郊、丘為別,冬至之郊特為魯禮。」

 

按《聖證論》王肅與馬昭之徒,或云祭天用冬至之日,或云用冬至之月。

 

據《周禮》似用冬至之日,據《禮記》郊日用辛,則冬至不恆在辛,似用冬至之月。

 

按張融謹按:郊與圓丘是一。

 

又引《韓詩》說三王各正其郊,與王肅同。

 

又魯以轉卜三正,王與鄭玄同。

 

《周禮》圓丘服大裘,此及《家語》服袞冕,《家語》又云:「臨燔柴,脫袞冕,著大裘,像天。」

 

臨燔柴,輟祭,脫袞,著大裘,像天,恭敬之義。

 

既自不通,是張融以《家語》及此經郊祭並為魯禮,與鄭玄同。

 

融又為圓丘是祭皇天,孟春祈穀於上帝,及龍見而雩。

 

此五帝之等,並是皇天之佐,其實天也。

 

融又云祀大神,率執事而卜日。

 

圓丘既卜日,則不得正用冬至之日。

 

此是張融之說。

 

鄭此注云:「以建子之月郊天,用辛日者,當齋戒自新。」

 

如鄭此言,是亦不用冬至日也。

 

但郊、丘大事,王、鄭不同,故略陳二家所據而言之也。

 

按《聖證論》及《異義》,皆同《穀梁》之義,魯轉卜三正之內,一郊則止。

 

而崔氏、皇氏以為魯冬至郊天,夏至又郊,凡二郊,非鄭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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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卜郊,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禰宮,尊祖親考之義也。

 

受命,謂告之,退而卜。

 

[疏]「卜郊」至「義也」。

 

○正義曰:郊事既尊,不敢專輒,故先告祖,後乃卜,亦如受命也。

 

故《禮器》云:「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宮。」

 

是也。

 

○「作龜於禰宮」者,作,灼也。

 

禰宮,禰廟也。

 

先告祖受命,又至禰廟卜之也。

 

○「尊祖親考之義也」者,考亦禰也。

 

尊祖故受之命,命宜由尊者出。

 

親禰故作龜,作龜,是事事宜就親近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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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40:1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

 

澤,澤宮也,所以擇賢之宮也。

 

既卜必到澤宮,擇可與祭祀者,因誓敕之以禮也。

 

《禮器》曰:「舉賢而置之,聚眾而誓之。」

 

是也。

 

○可與,如字,一音預。

 

[疏]「卜之」至「義也」。

 

○正義曰:澤,澤宮也。

 

王在於澤宮中,於其宮以射擇士,故因呼為澤宮也。

 

王卜已吉,又至澤宮射,以擇賢者為助祭之人,故云「王立於澤」也,《禮器》云「舉賢而置之」是也。

 

然王者獵在囿,而主皮射亦在澤,故鄭注《鄉射記》引《尚書傳》:「主皮射,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

 

又云:「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

 

今之取也於澤宮,揖讓之取也。」

 

澤,習禮之處。

 

○「親聽誓命」者,因以澤宮中,又使有司誓敕舊章齋戒之禮,王又親聽受命之,故《禮器》云「聚眾而誓之」是也。

 

○「受教諫之義也」者,釋前義也。

 

告祖作禰,是受教義也。

 

又立澤聽誓,是受諫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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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

 

大廟之命,戒百姓也。

 

王自澤宮而還,以誓命重相申敕也。

 

庫門,在雉門之外,入庫門則至廟門外矣。

 

大廟者,祖廟也。

 

百官,公卿以下也。

 

百姓,王之親也。

 

入廟,戒親親也,王自此還齊路寢之室。

 

庫或為廄。

 

○還音旋,下同。

 

重,直用反。

 

廄,九又反。

 

祭之日,王皮弁以聽祭報,示民嚴上也。

 

報,猶白也,夙興朝服以待白祭事者,乃後服祭服而行事也。

 

《周禮》「祭之日,小宗伯逆粢省鑊,告時於王,告備於王」也。

 

○鑊,戶郭反。

 

[疏]「獻命」至「上也」。

 

○正義曰:王自澤宮而還,至欲致齊之時,有司獻王,所以命百官之事,王乃於庫門之內戒百官,大廟之內戒百姓。

 

百官疏,故在公朝重戒之。

 

百姓,王之親屬,故在大廟而重戒之。

 

○注「百姓」至「之室」。

 

○正義曰:以上有百官之文,故以百姓為王之親也。

 

王親謂之百姓也者,皇氏云:「姓者,生也,並是王之先祖所生。」

 

云「王自此還齊路寢之室」者,卜法必在祭前十日,《祭義》云:「散齋七日,致齋三日。」

 

又云「七日戒,三日齋。」

 

○鄭既云「王自此還齋路寢之室」,則此經戒百官百姓,則祭前三日,欲致齋之時,以誓命重相申敕也。

 

○「祭之日,王皮弁以聽祭報」者,報,白也。

 

郊日之朝,天子早起,服弁服以聽之,小宗伯告日時早晚,及此事之備具也。

 

未郊,故未服大裘,而衣當且服日視朝之服也。

 

○「示民嚴上也」者,結早朝著皮弁朝服以聽祭報之義,示教人尊,嚴其君上之義也。

 

○注「周禮」至「王也」。

 

○正義曰:引之者,證小宗伯既有告事,王皮弁聽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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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喪者不哭,不敢凶服,汜埽反道,鄉為田燭。

 

謂郊道之民為之也。

 

反道,劃令新土在上也。

 

田燭,田首為燭也。

 

○汜,芳劍反,本亦作泛。

 

埽,素報反。

 

剷,初產反,徐又初展反。

 

令,力呈反。

 

弗命而民聽上。

 

化王嚴上。

 

[疏]「喪者」至「聽上」。

 

○正義曰:郊祭之旦,人之喪者不哭,又不敢凶服而出,以干王之吉祭也。

 

○「汜埽反道」者,汜埽,廣埽也;

 

反道,剷路之土反之,令新土在上也。

 

郊道之民,家家各當界廣埽新道也。

 

○鄭氏曰:鄉者田燭者,鄉,謂郊內六鄉也。

 

六鄉之民,各於田首設燭照路,恐王祭郊之早。

 

○「弗命而民聽上」者,合結「喪者不哭」以下至此,並非王命,而民化王嚴上故也。

 

然《周禮•蠟氏》云:「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

 

而此云「不命者」者,《蠟氏》所云有司常事,至郊祭之時,王不特命,故云「不命」。

 

且作記之人,盛美民之聽上之義,未必實然也。

 

《蠟氏》云「除不蠲及刑者任人」等,此不言者,文不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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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43:43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祭之日,王被袞以象天。

 

謂有日月星辰之象,此魯禮也。

 

《周禮》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

 

魯侯之服,自袞冕而下也。

 

○被,皮義反。

 

卷,本又作袞,同古本反,注「卷冕」同。

 

冕,亡展反,《字林》亡辨反。

 

戴冕璪十有二旒,則天數也。

 

天之大數不過十二。

 

○戴,丁代反,本亦作戴。

 

璪音早。

 

過,古和反。

 

乘素車,貴其質也。

 

旂十有二旒,龍章而設日月,以象天也。

 

設日月,畫於旂上。

 

素車,殷路也。

 

魯公之郊,用殷禮也。

 

天垂象,聖人則之,郊所以明天道也。

 

則,謂則之以示人也。

 

[疏]「祭之」至「道也」。

 

○正義曰:當祭之日,王被袞冕,袞冕有日月星辰,以象天也,首戴袞冕,其璪十二旒,法則天數也。

 

○「乘素車」者,乘殷之樸素之車,貴其象天之質也。

 

所建之旂十有二旒,畫龍為章,而設日月以象天也者,旂十有二旒象天數十二也,龍為陽氣變化,日月以光照下,皆是象天也。

 

○「聖人則之,郊所以明天道也」者,總結上王被袞冕以下之事,言天垂日月之象,各有其數,故聖人則之,郊天象日月,所以光明天之道,以示於人,故事事則之。

 

○注「謂有」至「下也」。

 

○正義曰:此明被象天。

 

《明堂位》云:「日月之章,故袞有日月星辰也。」

 

與周不同,故云此魯禮也。

 

引《周禮》以下者,證王禮與魯禮不同。

 

云「魯侯之服,自袞冕而下也」者,證魯侯得著袞冕,故經云袞也。

 

魯公得稱王者,作記之人,既以魯禮而為周郊,遂以魯侯而稱王也。

 

皇氏云:《書》用王禮,故稱王。

 

或亦當然也。

 

○注「天之大數不過十二」。

 

○正義曰:此哀七年《左氏傳》文。

 

○注「素車」至「禮也」。

 

○正義曰:《明堂位》云:「大路,殷路也。

 

乘路,周路也。」

 

又此上文云「大路繁纓一就」,此云乘素車,故知殷路也。

 

云「魯公之郊,用殷禮也」者,《公羊傳》云:「周公用白牡,魯公用騂犅。」

 

周公既用殷之白牡,故知用殷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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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44:4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帝牛不吉,以為稷牛。

 

養牲必養二也。

 

帝牛必在滌三月,稷牛唯具,所以別事天神與人鬼也。

 

滌,牢中所搜除處也。

 

唯具,遭時又選可用也。

 

○滌,范音迪,徐徒嘯反。

 

別,彼列反。

 

所搜,本又作廋,所流反。

 

處,昌慮反,下「之處」、「同處」皆同。

 

[疏]「帝牛」至「鬼也」。

 

○正義曰:郊天既以後稷為配,故養牲養二,以擬祭也。

 

若帝牛不吉,或死傷,以為稷牛者。

 

為,猶用也。

 

為用稷牛而為帝牛,其祭稷之牛,臨時別取牛用之。

 

○「帝牛必在滌三月,稷牛唯具」者,此覆說上文帝牛不吉而取稷牛之事。

 

以帝牛既尊,必須在滌三月,今帝牛不吉,故取稷牛已在滌三月也。

 

其祀稷之牛,臨時別取,故云「稷牛唯具」。

 

天神既尊,故須在滌;

 

人鬼稍卑,唯具而已。

 

是分別天神與人鬼不同。

 

○注「養牲必養二也」。

 

○正義曰:按《春秋》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

 

《公羊》云:「曷為不復卜?

 

養牲養二,卜帝牲不吉,則扳稷牲而卜之。」

 

何休云:「先卜帝牲,養之有災,更引稷牲卜之。

 

以祭天,牲養之凡當二,卜爾,復不吉,則止不郊。」

 

○注「滌牢」至「用也」。

 

○正義曰:「滌,牢中所搜除」者,搜謂搜埽清除,故《周禮》主掌馬者謂之廋人。

 

云「唯具,遭時又選可用也」者,遭時,謂帝牲遭災之時。

 

既取稷牲而用之,其祀稷之牲,臨時選其可者。

 

凡帝牲稷牲,尋常初時皆卜,取其牲繫於牢,芻之三月,若臨時有故,乃變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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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45:42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

 

言俱本可以配。

 

郊之祭也,大報本反始也。

 

[疏]「萬物」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祖配天之義。

 

人本於祖,物本於天,以配本故也。

 

○「郊之祭也,大報本反始也」,此一經釋所以郊祭天之義。

 

天為物本,祖為王本,祭天以祖配,此所以報謝其本。

 

反始者,反其初始。

 

以財言之,謂物為本,以終言之,謂初為始。

 

謝其財,謂之報,歸其初,謂之反。

 

大義同也。

 

皇氏云:「上文『社稷』下直云『報本反始』,此文天神尊,故加『大』字。」

 

義或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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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47:04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天子大蠟八,所祭有八神也。

 

○蠟八,仕詐反。

 

蠟祭有八神,先嗇一,司嗇二,農三,郵表畷四,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蟲八。

 

伊耆氏始為蠟。

 

伊耆氏,古天子號也。

 

○耆,巨夷反,或云即帝堯是也。

 

蠟也者,索也,謂求索也。

 

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也。

 

歲十二月,周之正數,謂建亥之月也。

 

饗者,祭其神也,萬物有功加於民者,神使為之也,祭之以報焉,造者配之也。

 

○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也。

 

先嗇,若神農者。

 

司嗇,後稷是也。

 

祭百種,以報嗇也。

 

嗇所樹蓺之功,使盡饗之。

 

○種,之勇反,下「之種也」同。

 

[疏]「天子」至「嗇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蠟祭之事。

 

各依文解之。

 

○「大蠟八」者,即鄭注云:先嗇一,司嗇二,農三,郵表畷四,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蟲八。

 

所祭之神,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但以此八神為主。

 

蠟云「大」者,是天子之蠟對諸侯為大。

 

天子既有八神,則諸侯之蠟未必八也。

 

謂若先嗇,古之天子,諸侯未必得祭也。

 

知諸侯亦有蠟者,《禮運》云「仲尼與於蠟賓」,是諸侯有蠟也。

 

按《周禮•大司樂》云:「六變而致象物,及天神。」

 

鄭云:「有像在天,所謂日月。」

 

此神不數象物及日月者,先嗇、司嗇並是一神,有益於人。

 

水庸之屬,在地益其稼穡,故索而祭之,急其近者故也。

 

天神像物,去人縣遠,雖祭,不為八神之數。

 

○注「伊耆氏,古天子號也」。

 

○正義曰:《明堂》云:「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

 

《禮運》云:「夫禮之初,始諸飲食,蕢桴而土鼓。」

 

俱稱土鼓,則伊耆氏神農也。

 

以其初為田事,故為蠟祭以報天也。

 

下云「主先嗇」,神農即為始蠟,豈自祭其身以為先嗇乎?

 

皇氏云:「神農伊耆,一代總號,其子孫為天子者,始為蠟祭,祭其先祖造田者,故有先嗇也。」

 

○注「歲十」至「之也」。

 

○正義曰:知是周十二月者,下云「既蠟而收,民息巳」。

 

收,謂收斂,則《詩》所謂「十月納禾稼」。

 

又《月令》孟冬「祈來年於天宗」,足知蠟周。

 

建亥之月,三代皆然。

 

此經文據周,故為十二月。

 

皇氏以為三代各以十二月為蠟,其義非也。

 

已具於《月令》疏。

 

云「饗者,祭其神也」者,解經「合聚萬物而索饗之」。

 

萬物非所饗,但饗其萬物之神。

 

所以饗其神者,萬物所以能功加於民者,神使為之,故云祭之以報焉。

 

云「造者配之也」者,賀瑒云:「謂造此蠟祭,配此八神而祭。」

 

○注「先嗇」至「是也」。

 

○正義曰:「若神農」者,若是不定之辭,以神農比擬,故云「若」。

 

司嗇、後稷無所疑,故不言「若」,直云「後稷是也」。

 

經言「主先嗇而祭司嗇」者,以先嗇為主,司嗇從祭。

 

種曰稼,斂曰嗇。

 

不云稼而云嗇者,取其成功收斂,受嗇而祭也。

 

○「祭百種,以報嗇也」者, ○此一經為下「饗農及郵表畷」起文。

 

百種,則農及郵表畷、禽獸等,所以祭之者,報其助嗇之功,使盡饗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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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4-14 21:48:08 | 只看該作者

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饗農及郵表畷、禽獸,仁之至,義之盡也。

 

農,田畯也。

 

郵表畷,謂田畯所以督約百姓於井間之處也。

 

《詩》云:「為下國畷。」

 

郵禽,獸服不氏所教擾猛獸也。

 

○郵,本亦作尤,有周反,字或作卸。

 

畷,丁劣反,又丁衛反。

 

畯音俊。

 

督約,因妙反。

 

擾,而沼反,馴也。

 

古之君子,使之必報之。

 

迎貓,為其食田鼠也。

 

迎虎,為其食田豕也。

 

迎而祭之也。

 

迎其神也。

 

○貓,字又作貓,音苗。

 

為,於偽反,下同。

 

祭坊與水庸,事也。

 

水庸,溝也。

 

○坊音房,後注同。

 

[疏]「饗農」至「事也」。

 

○正義曰:此一經總明祭百種之事。

 

農,謂古之田畯,有功於民。

 

○「郵表畷」者,是田畯於井間所捨之處。

 

郵,若郵亭屋宇處所。

 

表,田畔。

 

畷者,謂井畔相連畷。

 

於此田畔相連畷之所,造此郵捨,田畯處焉。

 

「禽獸」者,即下文云貓虎之屬,言禽獸者,貓虎之外,但有助田除害者,皆悉包之。

 

下特云貓虎,舉其除害甚者。

 

○「仁之至,義之盡也」者,不忘恩而報之是仁,有功必報之是義也,蠟祭有仁義之至盡也。

 

○注「詩云」至「獸也」。

 

正義曰:所引《詩》者,齊、魯、韓詩也。

 

郵,謂民之郵捨,言成湯施布仁政,為下國諸侯任畷民之處所,使不離散。

 

今《毛詩》作「綴旒」,在《商頌•長髮》之篇。

 

云「禽獸,服不氏所教擾猛獸也」者,若非猛獸,不能殺害於物,以助天故也。

 

○注「迎其神也」。

 

○正義曰:恐迎貓虎之身,故云迎其神而祭之。

 

○「祭坊與水庸,事也」者,是營為所須之事,故云事也。

 

坊者,所以畜水,亦以鄣水。

 

庸者,所以受水,亦以洩水。

 

謂祭此坊與水庸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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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 卷第二十六


曰:「土反其宅,水歸其壑,昆蟲毋作,草木歸其澤。」

 

此蠟祝辭也。

 

若辭同,則祭同處可知矣。

 

壑猶坑也。

 

昆蟲,暑生寒死,螟螽之屬,為害者也。

 

○壑,火各反。

 

祝,之六反,又之又反。

 

坑,若衡反。

 

螟,莫經反。

 

螽音終,又作。

 

[疏]「曰土」至「殺也」。

 

○正義曰:此以下皆蠟祭之祝辭。

 

土,即坊也。

 

反,歸也。

 

宅,安也。

 

土歸其安,則得不崩。

 

○「水歸其壑」者,水即水庸。

 

壑,坑坎也。

 

水歸其壑,謂不汎溢。

 

○「昆蟲母作」者,昆蟲,螟螽之屬也,得陰而死,得陽而生,故曰昆蟲母作,謂不為災。

 

○「草木歸其澤」者,草苔、稗木、榛梗之屬也,當各歸生藪澤之中,不得生於良田害嘉穀也。

 

蠟祭乃是報功,故亦因祈禱有此辭也。

 

一云祝辭,言此神由有此功,故今得報,非祈禱也。

 

○注「此蠟」至「可知矣」。

 

○正義曰:蠟有八神,恐祭處各別,故言「則祭同處可知也」。

 

陳辭有水土昆蟲草木者,以其無知,故特有辭也。

 

而先嗇之屬有知,故不假辭也。

 

據此祭草木有辭,則草木當有神。

 

八蠟不數之者,以草木遍地皆是,不如坊與水庸之屬各指一物,故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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