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三十】
笏,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竹,本,像可也。
球,美玉也。
文,猶飾也。
大夫、士飾竹以為笏,不敢與君並用純物也。
○球音求。
魚須文竹,崔云:「用文竹及魚班也。」
《隱義》云:「以魚須飾文竹之邊。」
須音班。
見於天子與射,無說笏。
入大廟說笏,非古也。
言凡吉事無所說笏也。
大廟之中,唯君當事說笏也。
○說,本又作稅,同他活反,下及注同。
小功不說笏,當事免則說之。
免,悲哀哭踴之時,不在於記事也。
小功輕,不當事,可以搢笏也。
○免音問,注同。
既搢必盥,雖有執於朝,弗有盥矣。
搢笏,輒盥,為必執事。
○為,於偽反。
凡有指畫於君前,用笏;
造受命於君前,則書於笏。
笏,畢用也,因飾焉。
畢,盡也。
○畫,呼麥反。
造,皇七報反,舊七刀反。
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殺六分而去一。
殺,猶杼也。
天子杼上終葵首,諸侯不終葵首,大夫、士又杼其下首,廣二寸半。
○去,起呂反,下注「去上」、「則去」、「去飾」同。
[疏]「笏天」至「去一」。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以下笏之所用之物,並明用笏之事,及闊狹長短。
○「大夫以魚須文竹」者,文,飾也。
庾氏云「以鮫魚須飾竹以成文」。
「七竹,本,像可也」者,士以竹為本質,以象牙飾其邊緣,飾之可也。
言「可」者,通許之辭。
○注「球美」至「物也」。
○正義曰:按《釋地》云:「西北之美者,有崑崙虛之璆、琳、琅玕焉。」
李巡、孫炎、郭璞等並云「璆、琳,美玉」。
此之「球」字則與璆同,故云球是美玉也。
云「文,猶飾也」,謂以魚須文飾其竹。
盧云「以魚須及文竹為笏」,非鄭義也。
云「大夫、士飾竹以為笏者」,大夫以魚須,士用象。
○注「言凡」至「笏也」。
○正義曰:經總云「見於天子」,則諸侯事在其間,故云「言凡吉事無所說笏」。
「凡」者非一之辭。
下文云「小功不說」,則大功以上皆說之,故云:惟吉事無說笏也。
云「大廟之中,唯君當事則說笏也」者,以臣見君無不執笏,明大廟之中,雖當事之時亦執笏也。
君則大廟之中,當事之時則說笏。
時臣驕泰,僣傚於君,當事之時亦說笏,故記者明之云:臣入大廟當事說笏,非古禮也。
是當時之僣,記者據時而言,故鄭云「唯君當事說笏也」。
必知「當事說」者,以下文云「小功不說笏,當事免則說之」,明君入大廟,當事則亦說耳。
凡臣見君皆執笏,笏所以記事,射所以兆威儀。
獨云「見於天子」者,以天子尊極,恐臣下畏懼,不敢執笏,故特言「見於天子」,明臣下見於君皆然。
○「既搢」至「盥矣」。
○言「既搢笏必盥」者,謂有執事於朝,須預絜淨,故既搢笏於帶,必盥洗其手於後。
雖有執事於朝,更不須清絜,不須盥矣。
以其初盥已畢。
○「造受」至「飾焉」。
○「造受命」,謂造詣君前而受命,則書記於笏。
○「笏,畢用也」者,畢,盡也,謂事事盡用笏記之。
○「因飾焉」者,謂因其記事所須,而飾以為上下等級焉。
○「其中博三寸」者,天子、諸侯上首廣二寸半,其天子椎頭不殺也。
大夫士下首又廣二寸半,唯笏之中央同博三寸,故云「其中博三寸」也。
「其殺六分而去一」者,天子、諸侯從中以上,稍稍漸殺,至上首六分三寸而去其一分,餘有二寸半。
在大夫士又從中以下,漸漸殺至下首,亦六分而去一。
○注「殺猶」至「寸半」。
○正義曰:按《玉人》云「天子杼上。」
此云「殺」,故知「殺,猶杼也」。
云「諸侯不終葵首」者,以玉人云:天子終葵首」,則諸侯不終葵首可知也。
云「大夫士又杼其下」者,以經特云「其中博三寸」,明笏上下二首不博三寸。
諸侯既南面之君,同殺其上,大夫士北面之臣,宜俱殺其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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