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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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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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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3:26: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

 

卒筮,乃書卦於木,示主人,乃退占。

 

(卦者,史之屬也。

 

卦以木者,每一爻,畫地以識之。

 

六爻備,書於版。

 

史受以示主人,退占,東面旅占之。)

 

[疏]『卦者』至『退占』。

 

註『卦者』至『占之』。

 

釋曰:云『卦者,史之屬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屬也。

 

云『書於版』者,釋經書『卦於木』,木即版也。

 

云『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經書卦是畫卦者,恐是卦者以示於主人,以卦者卑,宜還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則史賣筮,史兼執筮與卦以告於主人:『占曰從。』

 

(從者,求吉得吉之言。)

 

[疏]註『從者』至『之言』。

 

釋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問筮,筮而得吉,是從主人本心,故曰『從』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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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3:28: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乃官戒,宗人命滌,宰命為酒,乃退。

 

(官戒,戒諸官也。當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齊也。滌,溉濯祭器,埽除宗廟。)

 

[疏]『乃官』至『乃退』。

 

註『官戒』至『宗廟』。

 

釋曰:云『官戒,戒諸官也,當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齊也。

 

滌,溉濯祭器,掃除宗廟』者,此其筮祭日得吉,當以崇祭事,故知官戒。

 

戒諸官有此數事,此等皆事見於下文,故鄭總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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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3:29:0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

 

(及,至也。遠日,後丁若後己。)

 

[疏]『若不』至『如初』。

 

註『及至』至『後己』。

 

釋曰:云『遠日,後丁若後己』者,案上《曲禮》云:『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

 

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

 

若上旬丁巳不吉,則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

 

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

 

不吉則止,不祭。

 

以其蔔筮不過三也,是以鄭云後丁若後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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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3:30: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宿。

 

(宿讀為肅。肅,進也。大夫尊,儀益多,筮日既戒諸官以齊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古文宿皆作羞。)

 

[疏]『宿』。

 

註『宿讀』至『作羞』。

 

釋曰:自此盡『改筮屍』,論筮屍宿屍及宿諸官之事。

 

云『大夫尊,儀益多』者,其大夫宿戒兩有,士有宿而無戒,是儀略,故云大夫儀多也。

 

此直是儀多,而云益多者,據士屍一宿,下文大夫屍再宿,是儀益多。

 

益多,猶云彌多也。

 

此云『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並下文『明日朝服筮屍』,並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屍』者,是前祭二日。

 

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屍。

 

(皆肅諸官之日,又先肅屍者,重所用為屍者,又為將筮。)

 

[疏]註『皆肅』至『將筮』。

 

釋曰:云『皆肅諸官之日』者,解經『宿』是肅諸官之日。

 

云『又先肅屍者』,總解經『前宿一日,宿戒屍』,謂是肅諸官之日,前又先肅屍校一日,當祭前二日也。

 

云『重所用為屍』者,肅諸官唯一肅,屍有再肅,是重所用為屍者故也。

 

云『又為將筮』者,亦是肅之使知祭日當來故也。

 

若然,宿與戒前後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後有一日之宿。

 

若單言戒,嫌同十日。

 

若單言宿,嫌同一日。

 

故宿戒並言,明其別也或可。

 

此是初戒屍,云宿戒屍者,故加宿字於戒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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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3:31:5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明日,朝筮屍,如筮日之禮。

 

命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為屍。

 

尚饗!』

 

筮、卦、占如初。

 

(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也。字屍父,尊鬼神也。不前期三日筮屍者,大夫下人君,祭之朝乃視濯,與士異。)

 

[疏]『明日』至『如初』。

 

註『某之』至『士異』。

 

釋曰:云『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也』者,案《曲禮》云『父在不為屍』,註云:『為其失子道,然則屍蔔筮無父者。』

 

若然,凡為人屍者,父皆死矣。

 

死者當諱其名,今對屍,故知不稱屍父之名。

 

故上『某』是屍之父字,下『某』為屍名,是生者可稱名,是以云字屍父而名屍也。

 

云『字屍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稱名,是尊鬼神也。

 

云『不前期三日筮屍者,大夫下人君』者,決上篇《特牲》士禮云『前期三日筮屍』,此祭前一日筮屍,吉遂宿屍,不同之事。

 

但天子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則戒諸官散齊,至前祭三日,蔔屍得吉,又戒宿諸官使之致齊。

 

士卑,不嫌,故得與人君同三日筮屍,但下人君,不得散齊七日耳。

 

大夫尊,不敢與人君同,直散齊九日,前祭一日筮屍,並宿諸官致齊也。

 

云『祭之朝乃視濯,與士異』者,亦是士卑,得與人君同,祭前一日視濯。

 

大夫尊,不敢與人君同,故與士異也。

 

云與士異,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與士異,互換省文為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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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3:33:3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吉,則乃遂宿屍,祝擯。

 

(筮吉又遂肅屍,重屍也。既肅屍,乃肅諸官及執事者。祝為擯者,屍,神象。)

 

[疏]『吉則』至『祝擯』。

 

註『筮吉』至『神象』。

 

釋曰:云『筮吉又遂肅屍,重屍也』者,以其諸官一肅,其屍(元缺一字)已宿訖,今筮吉又肅,再肅者,是重屍者也。

 

云『既肅屍,乃肅諸官及執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屍後事置於上文者,彼為前宿一日宿戒屍之事,故云也,其實當在此重肅屍之後也。

 

云『祝為擯者,屍,神象』者,決前筮屍時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擯以屍,是神象,故使祝擯也。

 

案《特牲》使宗人擯,主人辭,又有祝共傳命者,士卑,不嫌,兩有,與人君同。

 

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闕之,唯有祝擯而已。

 

又此屍不言出門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屍時,『屍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鄭註云:『不敢南面當尊。』

 

則大夫之屍尊,屍出門徑南面,故主人與屍皆不在門東,門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

 

祝告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

 

敢宿!』

 

(告屍以主人為此事來肅。)

 

屍拜,許諾,主人又再拜稽首。

 

主人退,屍送,揖,不拜。

 

(屍不拜者,屍尊。)

 

[疏]註『屍不拜者屍尊』。

 

釋曰:凡賓主之禮,賓去,主人皆拜送。

 

今云『屍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屍尊故也。

 

若不吉,則遂改筮屍。

 

(即改筮之,不及遠日。)

 

[疏]註『即改』至『遠日』。

 

釋曰:此決上文筮日不吉筮遠日者,以日為祭祀之本,須取丁己之類,故須取遠日後旬丁,此筮屍不吉,不須退至後旬,故筮不待遠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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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3:35:5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既宿屍,反,為期於廟門之外。

 

(為期,肅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為期亦夕時也。言既肅屍反為期,明大夫尊,肅屍而已。其為賓及執事者,使人肅之。)

 

[疏]『既肅』至『之外』。

 

註『為期』至『肅之』。

 

釋曰:自此盡『曰諾乃退』,論宗人請祭期之事。

 

云『為期肅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時之事。

 

以其後宿屍,及宿諸官與為期,皆於祭前之日也。

 

知『為期亦夕時也』者,案《特牲》云:『厥明夕,陳鼎於門外。』

 

又下文同日夕時,而云『請期曰羹飪』,是夕時,則此大夫禮為期,亦夕時可知也。

 

知大夫尊,直肅屍,餘使人肅之者,以經云『宿屍,反』,即云『為期』,明大夫不自肅賓,以下可知,故云『使人肅之』也。

 

主人門東南面。

 

宗人朝服北面,曰:『請祭期。』

 

主人曰:『比於子。』

 

(比次早晏,在於子也。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諸官有君道也。為期,亦唯屍不來也。)

 

[疏]註『比次』至『來也』。

 

釋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長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

 

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諸官有君道也』者,決《特牲》主人門外西面,士卑於屬吏,無君道故也。

 

云『為期亦唯屍不來也』者,言亦《特牲》為期時,賓及眾賓即位於門西時無屍,此大夫禮,餘賓之等並來,亦唯屍不來,是以主人南面亦為無屍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

 

主人曰:『諾。』

 

乃退。

 

(旦明,旦日質明。)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於廟門之外,東方南面。

 

宰、宗人西面北上。

 

牲北首東上。

 

司馬羊,司士擊豕。

 

宗人告備,乃退。

 

(、擊,皆謂殺之。此實既省,告備乃殺之,文互者,省也。《尚書傳》曰:羊屬火,豕屬水。)

 

[疏]『明日』至『乃退』。

 

註『擊』至『屬水』。

 

釋曰:自此盡『東榮』,論視殺視濯之事。

 

案《特牲》視牲與視殺別日,今《少牢》不言視牲,直言、擊告備,乃退者,省。

 

此大夫禮,視牲告充,即、擊殺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異日矣。

 

必知人君視殺別日者,《大宰職》云:『及執事,視滌濯,及納亨,贊王牲事。』

 

註云:『納亨,納牲,將告殺。

 

謂鄉祭之晨,既殺以授亨人。』

 

又云:『及祀之日,贊玉幣爵之事。』

 

註云:『日旦明也。』

 

是其視牲與殺別日。

 

案《祭義》云:『君牽牲,穆答君,卿大夫序從。

 

既入門,麗於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

 

諸侯禮殺於門內,此大夫與《特牲》士皆殺於門外者,辟人君。

 

云『擊皆謂殺之』者,豕言擊,動之使鳴,是視牲也;

 

羊言,謂殺之,是視殺也。

 

大夫視牲、視殺同日,故互見皆有,故鄭云擊皆謂殺之。

 

又云『此實既省,告備乃殺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視牲訖即視殺,如鄉所解,下言告備,欲見兼有也。

 

云『《尚書傳》曰羊屬火,豕屬水』者,此《尚書大傳》文。

 

引之者,解司馬羊,以其司馬火官,還使羊,羊屬火故也。

 

案《周禮》鄭註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馬之屬官,今不使司空者,諸侯猶兼官,大夫又職職相兼,況士無官,仆隸為司馬、司士,兼其職可知,故司士擊豕也。

 

雍人扌既鼎、匕、俎於雍爨,雍爨在門東南,北上。

 

(雍人,掌割亨之事者。

 

爨,竈也。

 

在門東南,統於主人,北上。

 

羊豕魚臘皆有竈,竈西有鑊。

 

凡扌既者,皆陳之而後告。)

 

[疏]註『雍人』至『告』。

 

釋曰:云『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禮。饔人職》文。

 

云『凡扌既者,皆陳之而後告』者,案《特牲》視濯時皆陳之,視訖告,此亦當然。

 

廩人扌既甑、、匕與敦於廩爨,廩爨在雍爨之北。

 

(廩人,掌米入之藏者。如甑,一孔。匕,所以匕黍稷者也。古文甑為。)

 

[疏]註『廩人』至『為』。

 

釋曰:云『廩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禮。地官。廩人職》文。

 

以其入倉人,米入廩人故也。

 

云『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職》云:『實二,厚半寸,唇寸,甑實二,厚半寸,唇寸,七穿。』

 

鄭司農云:『無底。』

 

甑以其無底,故以一孔解之。

 

云『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云匕者,所以匕肉,此廩人所掌米,故云匕黍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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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3:37:4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司宮扌既豆、籩、勺、爵、觚、觶、幾、洗、篚,於東堂下,勺、爵、觚、觶,實於篚。

 

卒扌既,饌豆、籩與篚於房中,放於西方。

 

設洗於阼階東南,當東榮。

 

(放猶依也。大夫攝官,司宮兼掌祭器也。)

 

[疏]『司宮』至『東榮』。

 

註『放猶』至『器也』。

 

釋曰:案《特牲》云:『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反降,東北面告濯具。』

 

鄭註云:『不言,以有幾席。』

 

若然,彼幾席不扌既,則凡洗篚三者,亦不扌既而並言之者,以其同降於東堂下,故繼觚觶連言之,其實不扌既也。

 

云『大夫攝官,司宮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宮筵神席於奧,此又掌豆籩之等,故鄭云攝官。

 

案《內則》鄭註云『諸侯兼官』者,彼對天子,天子六卿,諸侯三卿兼六卿,此則大夫對諸侯,諸侯具官,大夫攝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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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羹定,雍人陳鼎五,三鼎在羊鑊之西,二鼎在豕鑊之西。

 

(魚臘從羊,膚從豕,統於牲。)

 

[疏]『羹定』至『之西』。

 

註『魚臘』至『於牲』。

 

釋曰:自此盡『簞巾於西階東』,論鼎及豆籩盤等之事。

 

云『魚臘從羊,膚從豕,統於牲』者,案《公食大夫》云『甸人陳鼎』,鄭註云:『甸人,冢宰之屬,兼亨人者。』

 

此大夫雍人陳鼎者。

 

《周禮》甸人『掌供薪與亨爨』,聯職相通,是以諸侯無亨人,故甸人陳鼎。

 

此大夫又無甸人,故使雍人與亨人聯職,故《亨人》云『職外內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

 

云魚臘從羊,膚從豕者,上文扌既鼎時,鄭云『羊豕魚臘皆有竈』,今陳鼎宜各當其鑊,此三鼎在羊鑊之西,二鼎在豕鑊之西,故云魚臘從羊,膚從豕也,其實羊、豕、魚、臘各有鑊也。

 

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鑊,前註何知魚臘皆有竈,案《士虞禮》云:『側亨於廟門外之右,東面。』

 

魚臘爨在廟門外東南,魚臘爨在其南,士之魚臘皆有爨,則大夫魚臘皆有鑊可知,故羊豕魚臘皆有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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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3:40: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司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並,腸三、胃三、舉肺一、祭肺三,實於一鼎。

 

(升猶上也。

 

上右胖,周所貴也。

 

髀不升,近竅,賤也。

 

肩、臂、,肱骨也。

 

專、骼,股骨。

 

脊從前為正,脅旁中為正。

 

脊先前,脅先後,屈而反,猶器之糸爭也。

 

並,亻並也。

 

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並之,以多為貴。

 

舉肺一,屍食所先舉也。

 

祭肺三,為屍、主人、主婦。

 

古文胖皆作辯,髀皆作脾。

 

今文並皆為亻並。)

 

[疏]『司馬』至『一鼎』。

 

註『升猶』至『為亻並』。

 

釋曰:上十一體言一者,見其體也。

 

下言『皆二骨』,以並見一體皆有二骨也。

 

云『脊從前為正,脅旁中為正。

 

脊先前,脅先後,屈而反,猶器之糸爭』也,云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後者,即短脅是也。

 

故《特牲》記云屍俎『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鄭註云:『脊無中,脅無前,貶也。』

 

明代脅最在前也。

 

脊先前,脅先後者,取糸爭屈之義。

 

若然,脊以前為正,其次名廷,卻後名橫者,取廷,廷然直,後言橫者,取闊於廷。

 

凡名骨,皆隨形名之,唯言正者,以義取稱焉。

 

此言糸爭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

 

若屍舉牲體,則脅、肩、胳為糸爭。

 

故鄭註《特牲》云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下糸爭而前,終始之次也。

 

故屍舉牲體如糸爭也。

 

案下註云『升之以尊卑』,此註云猶器之糸爭也。

 

若糸爭,則不得見尊卑。

 

若以尊卑升,復不得見糸爭。

 

兩註似乖者,凡牲體四支為貴,故先序肩、臂、、專、胳為上,是尊;

 

然後序脊、脅於下,是卑。

 

次應先言正脅,而先言短者,又取糸爭之義也。

 

但所序骨體各有宜,不可準定也。

 

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貴,序在下者,腸胃及肺在內,不得與外體為尊卑之次,當以腸內自為先後之次也。

 

云『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亻並之,以多為貴』者,此經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體之下總言皆二骨。

 

知二骨,據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記肩、臂、、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脅即言二骨以並,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據脊脅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並,舉肺一、祭肺三,實於一鼎。

 

(豕無賜胃,君子不食混腴。)

 

[疏]註『豕無』至『混腴』。

 

釋曰:云『君子不食混腴』,《禮記。少儀》文,彼註云:『腴有似於人穢。』

 

故《樂記》註云:『以穀食犬豕曰豢。』

 

是似人也。

 

雍人倫膚九,實於一鼎。

 

(倫,擇也。膚,脅革肉,擇之,取美者。)

 

[疏]註『倫擇』至『美者』。

 

釋曰:知『脅革肉』者,下文云『膚九而俎,亦橫載,革順』,故知膚者是脅革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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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司士又升魚、臘,魚十有五而鼎,臘一純而鼎,臘用麋。

 

(司士又升,副ヘ者。合升左右胖曰純。純猶全也。)

 

[疏]『司士』至『用麋』。

 

註『司士』至『全也』。

 

釋曰:云『司士又升,副ヘ者』,謂是第三俎,其司士與前文司士升豕者別。

 

知者,以下經云『司士三人升魚、臘、膚』,則此豕、魚、臘宜各一人。

 

又此升鼎宜俱時,明是副ヘ者,非升豕者可知。

 

云ヘ者,案《諸子職》云『掌國子之ヘ』,鄭云:『是公卿大夫之副貳。』

 

則此云ヘ,亦副之別名。

 

以其副牲鼎,故云副ヘ也。

 

卒┵,皆設扃,乃舉,陳鼎於廟門之外東方,北面北上。

 

(北面北上,鄉內相隨。古文皆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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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司宮尊兩С於房戶之,同於,皆有冪,С有玄酒。

 

(房戶之,房西室戶東也。

 

於無足,禁者,酒戒也。

 

大夫去足改名,優尊者,若不為之戒然。

 

古文С皆作廡,今文作冪。)

 

[疏]『司宮』至『玄酒』。

 

註『房戶』至『作冪』。

 

釋曰:云『於無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優尊者,若不為之戒然』者,此決《特牲》用於仍云禁,此改名曰於,是優尊者,若不為神戒然。

 

《鄉飲酒》雖是大夫禮,猶名斯禁者,尋常飲酒,異於祭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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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
 樓主| 發表於 2013-5-7 18:23:2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司宮設水於洗東,有鬥。

 

設篚於洗西,南肆。

 

(鬥,[A179]水器也。凡設水用,沃盥用鬥,禮在此也。)

 

[疏]『司宮』至『南肆』。

 

註『鬥[A179]』至『此也』。

 

釋曰:云『凡設水用,沃盥用鬥,禮在此也』者,言凡,總《儀禮》一部內用水者,皆須盛之,沃盥水者,皆用鬥為之。

 

鄭言禮在此者,以《士冠禮》直言『水在洗東』,《士昏禮》亦直言『水在洗東』,《鄉飲酒》、《特牲》記亦云,然皆不言器,亦不云有鬥,其《燕禮》、《大射》雖云水,又不言有鬥,故鄭註總云凡此等設水用,沃盥用鬥,其禮具在此,故餘文不具,省文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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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
 樓主| 發表於 2013-5-7 18:24:1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改饌豆、籩於房中,南面,如饋之設,實豆、籩之實。

 

(改,更也。為實之更之,威儀多也。如饋之設,如其陳之左右也。饋設東面。)

 

[疏]『改饌』至『之實』。

 

註『改更』至『東面』。

 

釋曰:前司宮扌既豆籩訖,饌豆籩放於西方,今欲實之,乃更設豆籩於房中,南面,如饋之禮東面設。

 

然者,此大夫禮,威儀多,決《特牲》士禮視濯時,豆籩在東房,至實豆籩時,直云『豆籩陳於房中如初』。

 

鄭云『如初者,取而實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籩之處,因而實之,是士禮威儀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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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
 樓主| 發表於 2013-5-7 18:24: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小祝設、與簞、巾於西階東。

 

(為屍將盥。)

 

[疏]『小祝』至『階東』。

 

註『為屍將盥』。

 

釋曰:案《特牲》直云:『屍盥,水實於中,簞巾在門內之右。』

 

不言其人,未聞也。

 

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幾於室中』,註云:『至此使祝接神。』

 

明前非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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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
 樓主| 發表於 2013-5-7 18:25: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主人朝服即位於阼階東,西面。

 

(為將祭也。)

 

[疏]『主人』至『西面』。

 

註『為將祭也』。

 

釋曰:自此盡『革順』,論祭時將至,布設舉鼎匕載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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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
 樓主| 發表於 2013-5-7 18:25:4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司宮筵於奧,祝設幾於筵上,右之。

 

(布陳神坐也。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席東面近南為右。)

 

[疏]『司宮』至『右之』。

 

註『布陳』至『為右』。

 

釋曰:案《特牲》云『祝筵幾』,鄭云:『使祝接神。』

 

此使司宮者,此大夫禮,異於士,故司宮設席,祝設幾。

 

大夫官多,故使兩官。

 

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設幾也。

 

主人出迎鼎,除。

 

士盥,舉鼎,主人先入。

 

(道之也。主人不盥不舉。)

 

[疏]註『道之』至『不舉』。

 

釋曰:此決《特牲》主人降及賓盥,士禮自舉鼎,此大夫尊,不舉,故不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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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
 樓主| 發表於 2013-5-7 18:26:1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司宮取二勺於篚,洗之,兼執以升,乃啟二尊之蓋冪,奠於於上,加二勺於二尊,覆之,南柄。

 

(二尊,兩С也。今文啟為開,古文柄皆為枋。)

 

[疏]『司宮』至『南柄』。

 

註『二尊』至『為枋』。

 

釋曰:云『二尊,兩С』者,即上『司宮尊兩С於房戶之』是也。

 

知二勺兩尊用之者,玄酒雖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執一匕以從,雍府執四匕以從,司士合執二俎以從。

 

司士贊者二人,皆合執二俎以相,從入。

 

(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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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
 樓主| 發表於 2013-5-7 18:26: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陳鼎於東方,當序,南於洗西,皆西面北上,膚為下。

 

匕皆加於鼎,東枋。

 

(膚為下,以其加也。南於洗西,陳於洗西南。)

 

[疏]『陳鼎』至『東枋』。

 

註『膚為』至『西南』。

 

釋曰:此云『膚為下』,門外陳鼎時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膚者豕之實,前陳鼎在門外時,未有俎,據鼎所陳則膚在魚上。

 

今將載於俎,設之最在後,故須分別之也。

 

云『膚為下,以其加』者,以羊無別俎,而豕有膚俎,故謂之加,以加為下也。

 

云『南於洗西,陳於洗西南』者,洗當東榮近東也。

 

其陳鼎,鼎當東序,則近西也。

 

而言南於洗西,則鼎陳於洗西,稍近南,東西不得與洗相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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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
 樓主| 發表於 2013-5-7 18:27: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俎皆設於鼎西,西肆。

 

斤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

 

(斤俎在北,將先載也。異其設文,不當鼎。)

 

[疏]『俎皆』至『西肆』。

 

註『斤俎』至『當鼎』。

 

釋曰:云『異其設文,不當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云『斤俎在羊俎北』,不繼鼎,明不當鼎也。

 

若繼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賓就主人,皆盥於洗,長匕。

 

(長匕者,長賓先,次賓後也。主人不匕,言就主人者,明親臨之。古文匕作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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