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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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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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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6:11: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曰:『薦此常事。』

 

(祝辭之異者。言常者,期而祭,禮也。古文常為祥。)

 

[疏]『曰薦此常事』。

 

註。

 

祝辭之異者,謂小祥辭與虞之辭有異。

 

異者,以虞之祭非常,一期天氣變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辭異也。

 

云『期而祭,禮也』者,《喪服小記》文。

 

案彼云:『期而祭,禮也。

 

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註云:『此謂練祭也。

 

禮,正月存親,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祭,期天道一變,哀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為也。』

 

以是謂小祥祭,謂常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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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6:12:2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

 

(又,復也。)

 

[疏]『又期』至『祥事』。

 

註『又復也』。

 

釋曰:此謂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復期也。

 

變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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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6:13:4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中月而礻覃。

 

(中猶也。礻覃,祭名也。與大祥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礻覃之言,淡淡然平安意也。古文礻覃或為導。)

 

[疏]『中月而礻覃』。

 

註『中猶』至『為導』。

 

釋曰:知與大祥一月,二十七月礻覃。

 

徙月樂,二十八月復平常,正作樂也。

 

云『礻覃之言,淡淡然平安意也』者,礻覃月得無所不佩,又於礻覃月將鄉吉祭,又得樂懸,故云平安意也。

 

但至後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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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6:16:2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二


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是月,是礻覃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 《少牢饋食禮》:『祝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疏]『是月』至『未配』。

 

註『是月』至『尚饗』。

 

釋曰:謂是礻覃月,礻覃祭仍在寢,此月當四時吉祭之月,則於廟行四時之祭,於群廟而猶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喪中然也。

 

言『猶』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

 

案《禮記》云:『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

 

則大祥之祭,仍從喪事,先用遠日,下旬為之。

 

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

 

十日而成笙歌。』

 

註:『逾月且異旬也。』

 

祥亦兇事,先遠日。

 

案此礻覃言淡然平安,得行四時之祭,則可從吉事先近日,用上旬為之。

 

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礻覃祭於寢,當祭月即從四時祭於廟,亦用上旬為之。

 

引《少牢禮》者,證礻覃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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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6:18: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疏]《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鄭《目錄》云:『特牲饋食之禮,謂諸侯之士祭祖禰,非天子之士,而於五禮屬吉禮。』

 

釋曰:鄭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諸侯之士』者,案《曲禮》云:『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

 

彼天子大夫、士,此《儀禮》特牲、少牢,故知是諸侯大夫、士也。

 

且經直云『其皇祖某子』,不云『考』,鄭云『祖禰』者,《祭法》云:『士二廟,官師一廟。』

 

官師謂中下之士,祖禰共廟,亦兼祭祖,故經舉祖兼有禰者,鄭達經意祖禰俱言也。

 

若祭無問一廟、二廟,皆先祭祖,後祭禰,是以文二年《左傳》云:『文武不先不窟。』

 

子不先父是也。

 

若祭無問尊卑,廟數多少,皆同日而祭畢,以此及少牢,唯筮一日,明不別日祭也。

 

特牲饋食之禮。

 

不諏日。

 

(祭祀自孰始,曰饋食。饋食者,食道也。諏,謀也。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筮其日矣。不如《少牢》大夫先與有司於廟門諏丁已之日。今文諏皆為詛。)

 

[疏]『特牲饋食之禮不諏日』。

 

註『祭祀』至『為詛』。

 

釋曰:自此至『事畢』,論士將筮日之事。

 

云『祭祀自孰始,曰饋食。

 

饋食者,食道也』者,案《檀弓》云:『飯用米貝,弗忍虛也。

 

不用食道,用美焉爾。』

 

鄭註云:『食道褻米貝美。』

 

若然,食道是生人飲食之道,孝子於親,雖死事之若生,故用生人食道饋之也,此釋經不言祭祀而言饋食之意耳。

 

云祭祀自孰始者,欲見天子諸侯饋食已前,仍有灌鬯、朝踐、饋獻之事,但饋食見進黍稷。

 

云饋孰見牲體,而言天子諸侯堂上朝踐、饋獻後,迎屍於堂,亦進黍稷牲體,其犬、豕、牛、羊亦孰之,同節也。

 

云『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筮其日矣』者,此解經不諏日,謂不如大夫以上,預前十日與臣諏日而筮之,是以鄭云『不如《少牢》大夫先與有司於廟門諏丁巳之日』也。

 

凡士言『不』者,對大夫以上為之,此士言不諏日;

 

《少牢》大夫諏日。

 

《士喪禮》月半不殷奠則大夫已上殷奠。

 

如此之類,皆是也。

 

鄭云時至事暇可以祭者,若祭時至,有事不得暇,則不可以私廢公故也。

 

若大夫已上尊,時至,唯有喪故不祭,自餘吉事皆不廢祭,若有公事及病,使人攝祭。

 

故《論語》孔子云:『吾不與祭,如不祭。』

 

註云:『孔子或出或病,不自親祭,使攝者為之,不致肅敬,於心與不祭同。』

 

又《祭統》云:『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親進之。』

 

有故,則使人可也。

 

雖使人也,君不失其義者,君明其義故也。

 

是君大夫有病,故皆得使人攝祭。

 

若諸侯有朝會之事,則不得使人攝。

 

故《王制》云:『諸侯礻勺則不,則不嘗,嘗則不,則不礻勺。』

 

鄭註云:『虞夏之制,諸侯歲朝,廢一時祭。』

 

又《明堂位》云『是故夏礻勺、秋嘗、冬』,鄭註云:『不言春祠,魯在東方,王東巡守以春,或闕之。』

 

是諸侯朝會不得攝,以諸侯禮大故也。

 

案桓八年《經》書:『正月已卯,。』

 

《公羊傳》云:『者何?

 

冬祭也。

 

春曰祠,夏曰礻勺,秋曰嘗,冬曰。

 

常事不書,此何以書?

 

譏。

 

何譏爾?

 

譏亟也,亟則黷,黷則不敬。

 

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黷,疏則怠,怠則忘。

 

士不及茲四者,則冬不裘,夏不葛。』

 

何休云:禮本下,為士制四者,士有公事,不得及茲四時祭者,則不敢美其衣服。

 

若然,則士不暇不得祭,又不得使人攝。

 

大夫已上有公事,乃有攝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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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6:22:1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及筮日,主人冠端玄,即位於門外,西面。

 

(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門謂廟門。)

 

[疏]『及筮』至『西面』。

 

註『冠端』至『廟門』。

 

釋曰:云『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不玄端則朝服,下記云『助祭者朝服』,不著玄端故也。

 

若然,玄端一冠,冠兩服也。

 

對文則玄端有裳、玄裳、黃裳、雜裳,若朝服,緇布衣而素裳。

 

但六入為玄,七入為緇,大判言之。

 

緇衣亦名玄,是以散文言之,朝服亦名玄端。

 

故《論語》云『端章甫』,鄭云:『端,玄端也。

 

諸侯日視朝之服。』

 

以端是正幅,非直服稱端,六冕亦有端稱。

 

故《禮記》魏文侯曰:『吾端冕而聽古樂,則唯恐臥。』

 

是冕服正幅亦名端也。

 

云『門謂廟門』,知者,《士冠禮》云『筮於廟門』,為冠禮筮尚在廟門,此為祭廟,筮在廟門可知。

 

若然,《士冠》言廟非祭,恐不在廟,故言廟。

 

此不言廟者,為祭廟筮可知,不須言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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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11:3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立於主人之南,西面北上。

 

(所祭者之子孫,言子姓者,子之所生。小宗祭,而兄弟皆來與焉。宗子祭,則族人皆侍。)

 

[疏]『子姓』至『北上』。

 

註『所祭』至『皆侍』。

 

釋曰:云『子姓者,子之所生』者,案鄭註《喪大記》云:『姓之言生也。』

 

云子之所生,則孫是也。

 

云『小宗祭而兄弟皆來與焉』者,案《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

 

鄭註云:『小宗有四: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

 

皆至五世則遷。』

 

若然,繼禰者,長者為小宗,親弟等雖異宮,皆來祭;

 

繼祖者,從父昆弟皆來祭;

 

繼曾祖者,從祖昆弟皆來祭;

 

繼高祖者,族祖昆弟皆來祭。

 

是皆據小宗而言也。

 

云『宗子祭則族人皆侍』者,此鄭據《書傳》而言,案《書傳。康誥》云天子有事,諸侯皆侍,尊卑之義。

 

註云:『事謂祭祀。』

 

又云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大宗已侍於賓奠,然後燕私。

 

註云:『謂卿大夫以下。

 

宗室,大宗之家。』

 

引《禮記》別子為祖,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賓寮友,助祭者。

 

若然,大宗子祭,一族之內皆來助祭。

 

引之者,證經子姓兄弟,若據小宗有服者,若據大宗兼有絕服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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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22:2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有司群執事如兄弟服,東面北上。

 

(士之屬吏也。)

 

[疏]『有司』至『北上』。

 

註『士之屬吏也』。

 

釋曰:云『如兄弟服』者,如主人冠端玄。

 

《左傳》云『士有隸子弟』,謂此言為屬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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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25:4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席於門中,西,閾外。

 

(為筮人設之也。古文作{執木},閾作蹙。)

 

[疏]『席於』至『閾外』。

 

註『為筮人設之也』。

 

釋曰:案《士冠禮》云:『筮與席,所卦者,具饌於西塾。』

 

乃言『布席於門中,筮人執策,抽上賣,兼執之』,此不言具饌於西塾,而經但言席於門中,取筮於西塾,又不云抽上賣者,皆是互見省文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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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29:3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筮人取筮於西塾,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

 

(筮人,官名也。筮,問也。取其所用問神明者謂蓍也。)

 

[疏]註『筮人』至『蓍也』。

 

釋曰:案《周禮。春官》有蔔人、筮人,此士禮亦云筮人,故云『官名也』。

 

云『筮,問也,取其所用問神明者謂蓍也』者,案《周禮。天府職》云:『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美惡。』

 

註云:『問事之正曰貞,凡蔔筮實問於鬼神。』

 

謂蔔用龜,龜知生數,一二三四五之神。

 

筮用蓍,蓍知成數,七八九六之神,則此鄭云神明者也。

 

若然,神既為生成之神,鄭云謂蓍者,則蓍亦有神,《易。系辭》有『蓍之德圓而神』,非直筮有成數之神,亦有蓍之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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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31:0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宰自主人之左贊命,命曰:『孝孫某,筮來日某,諏此某事,其皇祖某子。

 

尚饗!』

 

(宰,群吏之長。

 

自,由也。

 

贊,佐也,達也。

 

贊命由左者為神求變也。

 

士祭曰歲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

 

皇,君也。

 

言君祖者,尊之也。

 

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也。

 

尚,庶幾也。)

 

[疏]『宰自』至『尚饗』。

 

註『宰群』至『庶幾也』。

 

釋曰:云『宰,群吏之長』者,贊命之事,非長不為。

 

又天子諸侯宰皆尊官,故知群吏之長也。

 

云『贊命由左者,為神求變也』者,決《士冠禮》:『宰自右,少退贊命。』

 

鄭註云:『宰,有司主政教者。

 

自,由也。

 

贊,佐也。

 

命,告也。

 

佐主人告所以筮也。

 

《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此祭祀,故宰自左,贊命為神求吉,故變於常禮也。

 

云『士祭曰歲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者,案下宿賓云『薦歲事』,據吉祭而言。

 

又《少牢》吉祭云『以某妃配』,即與《士虞》記云:『中月而礻覃,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此與彼文同,故知是礻覃月吉祭也。

 

云『言君祖者,尊之也』者,天子諸侯名曾祖為皇考,此士亦云皇祖,故云尊之也。

 

云『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者,以其某在子上,為男子美稱,故以某為伯仲叔季五十字。

 

下篇云『皇祖伯某』,鄭註云:『伯某,且字也。』

 

不為五十字者,以某在伯下,故為且字解之,與此異也。

 

筮者許諾,還,即席,西面坐,卦者在左。

 

卒筮,寫卦。

 

筮者執以示主人。

 

(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

 

[疏]註『士之』至『寫之』。

 

釋曰:云『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者,決下《少牢》云:史曰若,遂述命既,『乃釋賣立筮』,鄭註云:『卿大夫之蓍長五尺,立筮由便。』

 

與士不同。

 

知蓍有長短者,案《三正記》云『天子蓍長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是也。

 

云『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者,案《士冠禮》云:『筮人許諾,右還,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

 

卒筮書卦,執以示主人。』

 

鄭云:『卒,已也。

 

書卦者,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

 

彼云書卦,即云執以示主人,則筮者書寫以示主人也。

 

此經云『卒筮寫卦』,乃云『筮者執以示主人』,則寫卦者非筮人,故此鄭云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也。

 

主人受視,反之。

 

(反,還。)

 

筮者還,東面,長占。

 

卒,告於主人:『占曰吉。』

 

(長占,以其屬之長幼旅占之。)

 

[疏]註『長占』至『占之』。

 

釋曰:經直云『長占』,知非長者一人。

 

而云『長幼旅占之』者,《士冠禮》云『筮人還,東面旅占』,明此亦是長幼旅占。

 

經直云長者,見從長者為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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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32:2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

 

(遠日,旬之外日。)

 

[疏]『若不』至『初儀』。

 

註『遠日旬之外日』。

 

釋曰:案《曲禮》云:『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

 

此尊卑禮同也。

 

又云:『旬之內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

 

此尊卑有異。

 

云旬之內曰近某日,據士禮吉事先近日,謂祭祀,假令孟月,先於孟月上旬內筮,筮不吉,乃用中旬之內更筮,中旬又不吉,更於下旬內筮,筮不吉,即止。

 

大夫已上,假令孟月祭,於前月下旬筮來月之上旬,不吉,又於孟月之上旬筮中旬,中旬不吉,又於中旬筮下旬,下旬又不吉,即止,不祭。

 

今云『遠日,旬之外日』者,謂上旬不吉,更於上旬外筮中旬,為旬之外日。

 

非謂如大夫已上,旬之外,謂旬前為旬外也。

 

宗人告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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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33:4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前期三日之朝,筮屍,如求日之儀。

 

命筮曰:『孝孫某,諏此某事,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為屍。

 

尚饗!』

 

(三日者,容宿賓視濯也。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連言其親,庶幾其馮依之也。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

 

[疏]『前期』至『尚饗』。

 

註『三日』至『為屍』。

 

釋曰:自此盡『主人退』,論祭前筮屍、宿屍之事。

 

云『三日者,容宿賓視濯也』者,謂前期二日,宿賓一日視濯,是以下云『厥明夕陳鼎於門外』,下至『夙興』,皆祭前一日視濯之事,以其夙興上事是祭前一日也。

 

宿賓又是厥明夕,為期上則宿賓與視濯別日。

 

又知宿賓是祭前二日,此經乃祭前三日筮屍,故鄭云容宿賓視濯。

 

言容者,為筮屍之後,祭日之前有二日,容此二事也。

 

若然,筮屍在祭前三日,宿屍云『乃』,乃是緩辭,則與筮屍別日矣。

 

以此而言,則宿屍與宿賓中無『厥明』之文,則二者同日矣。

 

二者既同日,鄭直言容宿賓視濯,不言容宿屍者,以其宿賓在厥明之上,故不嫌宿屍與宿賓別日也。

 

云『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者,經直云『某之某』,鄭知字屍父而名屍者,《曲禮》云為人子者『祭祀不為屍』,鄭彼註云:『尊者之處,為其失子道,然則屍蔔筮無父者。』

 

又云『卒哭乃諱』,諱則不稱名,故知屍父云某是字,屍既對父,故某為名。

 

云『連言其親,庶幾其馮依之也』者,屍父前世與所祭之父同時,同時必相識,知今又筮其子為屍,屍又與所祭之子相一,父子皆同類,故連言其親,庶幾其神馮依之也。

 

云『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者,案《祭統》云:『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所使為屍者,於祭者子行也。

 

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

 

註云:『祭祖則用孫列,皆取於同姓之孫也。

 

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於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

 

如是則天子諸侯宗廟之祭,亦用孫之倫為屍。

 

而云大夫士者,但天子諸侯雖用孫之倫,取卿大夫有爵者為之,故《鳧》詩祭屍之等,皆言『公屍』。

 

又《曾子問》云:『卿大夫將為屍於公。』

 

若大夫士祭屍,皆取無爵者,無問成人與幼,皆得為之。

 

故《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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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34:4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乃宿屍。

 

(宿讀為肅。

 

肅,進也。

 

進之者,使知祭日當來。

 

古文宿皆作羞。

 

凡宿,或作速,記作肅,《周禮》亦作宿。)

 

[疏]『乃宿屍』。

 

註『宿讀』至『作宿』。

 

釋曰:云『古文宿皆作羞』,疊之不從古文。

 

云凡宿或作速,謂一部之內,或作速者,若《公食大夫》速賓之類是也。

 

云『記作肅』者,《曲禮》云『主人肅客而入』是也。

 

又云『《周禮》亦作宿』者,《大宗伯》文『宿視滌濯』是也。

 

是以鄭泛云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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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43: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主人立於屍外門外,子姓兄弟立於主人之後,北面東上。

 

(不東面者,來不為賓客。子姓立於主人之後。上當其後。)

 

[疏]『主人』至『東上』。

 

註『不東』至『其後』。

 

釋曰:云『不東面者,來不為賓客』者,為屍者父象也,主人有子道,故主人北面,不為賓客,不敢當尊,故不東面,此決冠禮宿賓,主人東面,此中北面,不同也。

 

云『上當其後』者,子姓、兄弟北面陪主人,後東頭為上者,不得過主人,故為上者當主人之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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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44:2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屍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

 

(不敢南面當尊。)

 

[疏]『屍如』至『西面』。

 

註『不敢南面當尊』。

 

釋曰:此決《少牢》云『主人即位於廟門外之東方南面』,以其大夫尊於恩有君道,故南面當尊。

 

此士之孫倫為屍,雖被宿,猶不敢當尊也。

 

主人辟,皆東面北上。

 

(順屍。)

 

主人再拜,屍答拜。

 

(主人先拜,尊屍。)

 

[疏]註『主人先拜尊屍』。

 

釋曰:此決下文宿賓,賓先拜,主人乃答拜,故云『尊屍』,是以主人先拜也。

 

案《少牢》云:吉則遂宿屍,祝擯,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孫某云云。

 

屍拜許諾,祝先釋辭訖,屍乃拜許。

 

此屍答拜後,宗人乃擯辭者,士屍卑,主人拜,屍即答拜,不待擯辭訖。

 

大夫之屍尊,尊得釋辭訖,乃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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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45:5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宗人擯辭如初,卒曰:『筮子為某屍,占曰吉,敢宿。』

 

(宗人擯者,釋主人之辭。 如初者,如宰贊命筮屍之辭。卒曰者,著其辭所易也。今文無敢。)

 

[疏]『宗人』至『敢宿』。

 

註『宗人』至『無敢』。

 

釋曰:云『如初者,如宰贊命筮屍之辭』者,案筮屍時,雖不見宰贊命,以其云『筮屍如求日之儀』,筮日時有宰贊命,則筮屍時亦有宰贊命可知,故此得如之也。

 

云『卒曰者,著其辭所易也』者,前筮屍辭云『筮某之某為屍,尚饗』,易已上之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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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8#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46:5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祝許諾,致命。

 

(受宗人辭,許之,傳命於屍。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傳命,皆西面受命,東面釋之。)

 

[疏]『祝許諾致命』。

 

註『受宗』至『釋之』。

 

釋曰: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傳命,皆西面受命,東面釋之』者,以其上文始時,主人與子姓、兄弟立於屍門外,北面,重行則宗人與祝相隨,亦皆北面,故云始宗人祝北面。

 

至於屍出門左西面,主人避之門西東面,定位訖,宗人進主人之前,西面鄉之受命,受命訖,屍既西面,明宗人旋鄉東面釋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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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48:0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屍許諾,主人再拜稽首。

 

(其許,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

 

[疏]『屍許』至『稽首』。

 

註『其許』至『主人』。

 

釋曰:云『其許,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者,謂祝受,屍許諾辭,旋西面告宗人,宗人告主人,屍許諾,主人乃再拜稽首。

 

屍入,主人退。

 

(相揖而去,屍不拜送,屍尊。)

 

[疏]註『相揖』至『屍尊』。

 

釋曰:鄭知有『相揖而去』者,約下篇《少牢》云『主人退,屍送,揖不拜』是也。

 

但彼有送文,此經屍入後,乃言『主人退』,則屍不送可知。

 

此屍不送者,士卑,故屍被宿之後不送也。

 

大夫尊,故屍雖受宿,猶送大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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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18:50: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三


宿賓。

 

賓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再拜。

 

主人東面答再拜。

 

宗人擯曰:『某薦歲事,吾子將蒞之,敢宿。』

 

(薦,進也。蒞,臨也。言吾子將臨之,知賓在有司中,今特肅之,尊賓耳。)

 

[疏]『宿賓』至『敢宿』。

 

註『薦進』至『賓耳』。

 

釋曰:自此盡『賓拜送』,論士將祭,宿屬吏內一人為備三獻賓之事也。

 

云『言吾子將臨之,知賓在有司中』者,以其云將臨之,明前筮屍在其中可知。

 

以上無戒文,今宿之,云『吾子將蒞之』,明知賓在有司內可知。

 

案前文『有司群執事如兄弟服,東面北上』,鄭云:『士之屬吏。』

 

此云賓在有司內,則賓是士之屬吏可知。

 

下記云:『公有司門西,北面東上,獻次眾賓。

 

私臣門東,北面西上,獻次兄弟。』

 

賓及眾賓行事在西階之下,復似賓不在有司中者,但賓是士之屬吏。

 

內言私臣,據已自辟除者。

 

言公有司者,亦是士之屬吏命於其君者。

 

言賓在有司中者,諸士此獻者之中選以為賓,又選為眾賓以下,若在門外時,同在門西,東面北上。

 

及其入為賓及眾賓者,西階以俟行事。

 

公有司不選為賓者,門西北面;

 

私臣不選為賓,門東北面。

 

門外不列者,以其未有事;

 

入門而列者,為將行事。

 

公有司門西,私臣門東,二者皆無事,故經不見,記人乃辨之,見其與於獻也。

 

云『今特肅之,尊賓耳』者,賓有司之內不嫌不助祭,今特宿之者,將使為賓也。

 

賓曰:『某敢不敬從。』

 

主人再拜,賓答拜。

 

主人退,賓拜送。

 

厥明夕,陳鼎於門外,北面北上,有。

 

(厥,其也,宿賓之明日夕。門外北面,當門也。古文為密。)

 

[疏]註『厥其』至『為密』。

 

釋曰:自此盡『主人拜送』,論祭前一日之夕視濯與視牲之事。

 

云『門外北面,當門也』者,以其經直云『門外』,不言門之東西,故知當門。

 

下篇《少牢》陳鼎在門東,此當門者,士卑,避大夫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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