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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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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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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0:10:2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利洗散,獻於屍,酢,及祝,如初儀。

 

降,實散於篚。

 

(利,佐食也。言利,以今進酒也。更言獻者,以利待屍禮將終,宜一進酒,嫌於加酒亦當三也。不致爵,禮又殺也。)

 

[疏]『利洗』至『於篚』。

 

註『利佐』至『殺也』。

 

釋曰:自此盡『西序下』,論佐食獻屍祭祀畢之事。

 

云『利,佐食也。

 

言利,以今進酒也』者,利與佐食乃有二名者,以上文設俎啟會爾敦之時,以黍稷為食,故名佐食。

 

今進以酒,酒所以供養,故名利,利即養也,故鄭云以今進酒也。

 

若然,《少牢》名『佐食,上利執羊俎,下利執豕俎』者,大夫禮文,故即兩見其名。

 

云『更言獻者,以利待屍禮將終,宜一進酒,嫌於加酒亦當三也』者,此決兄弟長及眾賓長為加爵於屍,不言獻,今進酒更言獻不言加爵,故鄭君解其義意,以利事屍禮將終,宜一進酒,不似長兄弟助宗子祭祀為加爵,眾賓之長助主人祭祀,設為加爵,嫌此佐食同彼二者為加爵,故變言獻,是以鄭云嫌亦當三也。

 

『亦』者,亦上主人獻主婦獻賓長為三獻也。

 

長兄弟為加爵,眾賓長為加爵,通洗散獻屍亦三,都並屍飲,六士祭事屍禮畢也。

 

云『不致爵,禮又殺也』者,上文云:『長兄弟洗觚為加爵,如初儀,不及佐食,洗致如初,無從。』

 

註云:『不及佐食,無從,殺也。』

 

此又不致,故云又殺也。

 

主人出,立於戶外,西南。

 

(事屍禮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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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0:12: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祝東面告利成。

 

(利猶養也。供養之禮成,不言禮畢,於屍之嫌。)

 

[疏]『祝東面告利成』。

 

註『利猶』至『之嫌』。

 

釋曰:《少牢》云:『主人出,立於阼階上南面。

 

祝出,立於西階上東面。

 

祝告曰:利成。』

 

此戶外告利成,彼階上告利成,以尊者稍遠於屍。

 

若天子諸侯禮畢,於堂下告利成。

 

故《詩。楚茨》云:『禮儀既備,鍾鼓既戒,孝孫徂位,工祝致告。』

 

鄭註云:『鍾鼓既戒,戒諸在廟中者,以祭禮畢,孝孫往位堂下西面位也。

 

祝於是致孝孫之意,告屍以利成。』

 

是尊者告利成,遠於屍也。

 

云『不言禮畢,於屍之嫌』者,,暇無事。

 

若然,禮畢則於屍暇無事,有發遣屍之嫌,故直言『利成』而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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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0:13:3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屍謖,祝前,主人降。

 

(謖,起也。前猶導也。《少牢饋食禮》曰:『祝入,屍謖,主人降,立於阼階東,西面。祝先,屍從,遂出於廟門。』前屍之義,《士虞禮》備矣。)

 

[疏]『屍謖』至『人降』。

 

註『謖起』至『備矣』。

 

釋曰:引《少牢》者,證大夫禮主人立位與士不同,又證前屍出廟之事。

 

云『前屍之儀,《士虞禮》備矣』者,彼有室中出屍降階出廟前屍之事,故云備矣。

 

祝反,及主人入,復位。

 

命佐食徹屍俎,俎出於廟門。

 

(俎所以載斤俎,《少牢饋食禮》曰:『有司受歸之。』)

 

[疏]註『俎所』至『歸之』。

 

釋曰:引《少牢》者,是《少牢》下篇《有司徹》下大夫不賓屍之禮,彼云:『佐食徹屍俎,佐食乃出屍俎於廟門外,有司受歸之。』

 

此士禮,不儐屍與下大夫同,故引以相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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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0:14:4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徹庶羞,設於西序下。

 

(為將,去之。

 

庶羞主為屍,非神饌也。

 

《尚書傳》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

 

大宗已侍於賓奠,然後燕私。

 

燕私者何也?

 

已而與族人飲也。』

 

此徹庶羞置西序下者,為將以燕飲與?

 

然則自屍祝至於兄弟之庶羞,宗子以與族人燕飲於堂,內賓宗婦之庶羞,主婦以燕飲於房。)

 

[疏]『徹庶』至『序下』。

 

註『為將』至『於房』。

 

釋曰:知非神饌而云『為屍』者,以其屍三飯後始薦庶羞,故徹之乃也。

 

凡『』者,屍鬼神之餘,祭者屍之餘,義取鬼神之惠遍廟中,庶羞非鬼神惠,故不用也。

 

引《尚書傳》已下者,是彼《康誥》傳文。

 

大宗已侍於賓,奠者或有作,或有作暮者,皆誤,以奠為正也。

 

引之者,證徹庶羞不入於房,而設於西序下,以擬燕故也。

 

必知祭有燕者,案《楚茨》詩云『鼓鍾送屍』,下云『備言燕私』,鄭註云:『祭祀畢,歸賓客之俎。

 

同姓則留與之燕,所以尊賓客,親骨肉也。』

 

其上大夫當日儐屍安有燕,故《有司徹》上大夫云『主人退』,註:『云反於寢也。』

 

是無燕私。

 

若下大夫不儐屍,與此士禮同,亦當有燕也。

 

云『與』者,以經直言『設於序下』,不言燕,疑之。

 

引《書傳》為證有燕,故言與以疑之也。

 

云『然則自屍祝』以下,知義如此者,以兄弟受獻於堂上,主婦內賓受獻於房中,屍出之後,堂房無事,故知燕時男子在堂,婦人在房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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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0:18: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筵對席,佐食分簋、。

 

(為將分之也。

 

分簋者,分敦黍於會,為有對也。

 

敦,有虞氏之器也。

 

周制,士用之。

 

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

 

《祭統》曰:『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

 

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終者如始。

 

其是已。

 

是故古之君子曰:屍亦鬼神之餘,惠術也,可以觀政矣。』)

 

[疏]『筵對』至『簋』。

 

註『為將』至『政矣』。

 

釋曰:自此盡『戶外西面』,論嗣子共長兄弟對之事。

 

云『敦,有虞氏之器』者,《禮記。明堂位》云:『有虞氏之兩敦。』

 

上文黍稷之敦是周制,士用之。

 

云『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者,大夫異姓既用異代之器,故《少牢》、《特牲》皆用敦,則同姓之士當同周制用簋,故經言分簋。

 

是以《文王世子》鄭註亦云:『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

 

亦同姓與異姓別也。

 

引《祭統》者,證是鬼神之惠遍廟中,若國君之惠遍境內,是可以觀政之事也。

 

宗人遣舉奠及長兄弟盥,立於西階下,東面北上。

 

祝命嘗食,者、舉奠許諾,升,入,東面。

 

長兄弟對之,皆坐。

 

佐食授舉,各一膚。

 

(命,告也。士使嗣子及兄弟,其惠不過族親也。古文皆作。)

 

[疏]註『命告』至『作』。

 

釋曰:此決下篇《少牢》二佐食及二賓長,明惠大及異姓,不止族親而已。

 

主人西面再拜,祝曰:『有以也。』

 

兩奠舉於俎,許諾,皆答拜。

 

(以,讀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

 

祝告,釋辭以戒之,言女於此,當有所以也。

 

以先祖有德而享於此祭,其坐其餘,亦當以之也。

 

《少牢饋食禮》不戒者,非親昵也。

 

舊說曰:主人拜下席南。)

 

[疏]註『以讀』至『席南』。

 

釋曰:云『以,讀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者,此辭在《詩。邶風。旄丘》篇,必有以從之者,以此經云『有以也』者,以先祖有功德,子孫當嗣之,而廟食先祖有德亦合享此祭,故讀從之也。

 

是以彼註亦云:『我君何以久留於二佐,必以衛有功德故也。』

 

云『其坐其餘,亦當以之也』者,亦謂亦似其先祖,已上皆為以,為似者,誤也。

 

云『《少牢饋食禮》不戒者,非親昵也』者,謂二佐食與二賓長是非親昵也。

 

引舊說者,以經直言主人西面拜,不見其處,故引舊說以明下席南面。

 

若是者三。

 

(丁寧戒之。)

 

皆取舉、祭食、祭舉乃食,祭,食舉。

 

(食乃祭,禮殺。)

 

[疏]註『食乃祭禮殺』。

 

釋曰:前正祭之時,屍祭嘗之,告旨訖,佐食爾黍於席上,屍始食。

 

今食乃祭,故決之,云『禮殺』故也。

 

卒食,主人降洗爵,宰贊一爵。

 

主人升,酌,上,上拜受爵,主人答拜。

 

下亦如之。

 

(《少牢饋食禮》曰:『贊者洗三爵,酌。主人受於戶內,以授次。』舊說云:主人北面,授下爵。)

 

[疏]註『少牢』至『爵』。

 

釋曰:引《少牢》者,欲見此禮主人亦受於戶內,以授次。

 

引『舊說』,以此經云『下』,主人面位無文,當北面也。

 

主人拜,祝曰:『有與也。』

 

如初儀。

 

(主人復拜,為戒也。與讀如『諸侯以禮相與』之與。言女此,當有所與也。與者,與兄弟也。既知似先祖之德,亦當與女兄弟,謂教化之。)

 

[疏]註『主人』至『化之』。

 

釋曰:云『讀如諸侯以禮相與之與』者,案《禮運》云『諸侯以禮相與』者,諸侯會同聘問一德,以尊天子。

 

言此者,戒嗣子與長兄弟及眾兄弟相教化,相與以尊先祖之德也。

 

兩執爵拜,(答主人也。)

 

祭酒,卒爵,拜。

 

主人答拜。

 

兩皆降,實爵於篚。

 

上洗爵,升酌,酢主人,主人拜受爵。

 

(下復兄弟位,不復升也。)

 

上即位坐,答拜。

 

(既授爵戶內,乃就坐。)

 

[疏]註『既授』至『就坐』。

 

釋曰:以其主人位在戶內,下席南西面,故知上『授爵於戶內,乃就坐』。

 

主人坐祭,卒爵,拜。

 

上答拜,受爵,降,實於篚。

 

主人出,立於戶外,西面。

 

(事者禮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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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0:21:0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祝命徹阼俎、豆、籩,設於東序下。

 

(命,命佐食。阼俎,主人之俎。宗婦不徹豆籩,徹禮略,各有為而已。設於東序下,亦將燕也。)

 

[疏]『祝命』至『序下』。

 

註『命命』至『燕也』。

 

釋曰:自此盡『畢出』,論徹薦俎,改設饌於西北隅為陽厭之事。

 

云『祝命徹阼俎』者,是佐食徹之。

 

當徹阼俎之時,堂下賓兄弟俎畢,出故下文云『佐食徹阼俎,堂下俎畢出』是也者。

 

然祝命徹阼俎時,堂下俎畢出,又退在下者,欲見先徹室內俎,乃徹堂下,是以祝命佐食徹阼俎及豆籩。

 

又祝自執俎以出,又宗婦徹祝豆籩,入於房即佐食,改饌西北隅。

 

是以作經並說室內行事,乃到本云上佐食徹阼俎時,堂下俎畢出也。

 

云『命,命佐食』者,此命命使徹阼俎,下文云『佐食徹俎』,故知祝命者,命佐食也。

 

云『宗婦不徹豆籩,徹禮略,各有為而已』者,以豆籩宗婦贊設之,佐食設俎,理應佐食還自徹俎,宗婦徹豆籩,以徹禮略,各自有為而已,故宗婦豆籩,今佐食並徹之,故云徹禮略也。

 

『各有為而已』者,謂宗婦徹祝俎豆籩,佐食徹阼俎豆籩,是各自有為,何必依前所設之時也。

 

祝執其俎以出,東面於戶西。

 

(俟告利成。《少牢》下篇曰:『祝告利成,乃執俎以出。』)

 

[疏]註『俟告』至『以出』。

 

釋曰:案《有司徹》下大夫不儐屍,改饌於西北隅訖,主人出立於阼階上,西面,祝執其俎以出,立於西階上,東面。

 

司宮闔牖戶,祝告利成,乃執俎以出於廟門外,有司受歸之。

 

彼不儐屍之禮,亦與此《特牲》禮同,故引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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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0:24:0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祝命徹阼俎、豆、籩,設於東序下。

 

(命,命佐食。阼俎,主人之俎。宗婦不徹豆籩,徹禮略,各有為而已。設於東序下,亦將燕也。)

 

[疏]『祝命』至『序下』。

 

註『命命』至『燕也』。

 

釋曰:自此盡『畢出』,論徹薦俎,改設饌於西北隅為陽厭之事。

 

云『祝命徹阼俎』者,是佐食徹之。

 

當徹阼俎之時,堂下賓兄弟俎畢,出故下文云『佐食徹阼俎,堂下俎畢出』是也者。

 

然祝命徹阼俎時,堂下俎畢出,又退在下者,欲見先徹室內俎,乃徹堂下,是以祝命佐食徹阼俎及豆籩。

 

又祝自執俎以出,又宗婦徹祝豆籩,入於房即佐食,改饌西北隅。

 

是以作經並說室內行事,乃到本云上佐食徹阼俎時,堂下俎畢出也。

 

云『命,命佐食』者,此命命使徹阼俎,下文云『佐食徹俎』,故知祝命者,命佐食也。

 

云『宗婦不徹豆籩,徹禮略,各有為而已』者,以豆籩宗婦贊設之,佐食設俎,理應佐食還自徹俎,宗婦徹豆籩,以徹禮略,各自有為而已,故宗婦豆籩,今佐食並徹之,故云徹禮略也。

 

『各有為而已』者,謂宗婦徹祝俎豆籩,佐食徹阼俎豆籩,是各自有為,何必依前所設之時也。

 

祝執其俎以出,東面於戶西。

 

(俟告利成。《少牢》下篇曰:『祝告利成,乃執俎以出。』)

 

[疏]註『俟告』至『以出』。

 

釋曰:案《有司徹》下大夫不儐屍,改饌於西北隅訖,主人出立於阼階上,西面,祝執其俎以出,立於西階上,東面。

 

司宮闔牖戶,祝告利成,乃執俎以出於廟門外,有司受歸之。

 

彼不儐屍之禮,亦與此《特牲》禮同,故引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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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0:26: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宗婦徹祝豆、籩入於房,徹主婦薦、俎。

 

(宗婦既並徹,徹其卑者。《士虞禮》曰:『祝薦席徹入於房。』)

 

[疏]『宗婦』至『薦俎』。

 

註『宗婦』至『於房』。

 

釋曰:宗婦不徹主人豆籩,而徹祝豆籩入房者,為主婦將用之為燕。

 

祝兩豆籩而主婦用之者,祝接神屍之類,主婦燕姑姊妹及宗女宜行神惠,故主人以薦羞並及祝庶羞,燕宗人於堂。

 

主婦以祝籩豆用之,燕內賓於房,是其事也。

 

云『宗婦既並徹,徹其卑者』,以宗婦不徹主人籩豆,而徹祝與主婦,是徹其卑者,故得並徹。

 

引《士虞禮》者,以經自有入房之文,註更引《士虞禮》者,有嫌也。

 

嫌者以主婦薦俎先在房,嫌經入房又為徹。

 

佐食徹屍薦、俎、敦,設於西北隅,幾在南,用筵,納一尊。

 

佐食闔牖戶,降。

 

(,隱也。

 

不知神之所在,或諸遠人乎?

 

屍謖而改饌為幽ウ,庶其饗之,所以為厭飫。

 

《少牢饋食禮》曰:『南面而饋之設。』

 

此所謂當室之白,陽厭也。

 

則屍未入之前為陰厭矣。

 

《曾子問》曰:『殤不備祭,何謂陰厭陽厭也?』)

 

[疏]註『隱』至『厭也』。

 

釋曰:云『不知神之所在,或諸遠人乎』,《禮記。郊特牲》之文。

 

彼論正祭與繹祭之事,此為陽厭,引之者,欲見孝子求神非一處,故先為陰厭,後為陽厭之事也。

 

引《少牢》者,見彼大夫禮陽厭,南面,此士禮東面,雖面位不同,當室之白則同。

 

案《曾子問》庶殤為陽厭之事,故彼云:『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是謂陽厭。』

 

鄭註云:『當室之白,謂西北隅得戶之明者也。』

 

凡言『厭』者,謂無屍直厭飫神,故鄭云『則屍未入之前為陰厭矣』,謂祭於奧中,不得戶明,故名陰厭。

 

對屍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為陽厭,以向戶明,故為陽厭也。

 

引《曾子問》云『殤不備祭,何謂陰厭陽厭也』,彼上文孔子曰『有陰厭,有陽厭』,謂宗子有陰厭,無陽厭,凡殤有陽厭,無陰厭。

 

曾子言謂殤死陰厭、陽厭並有,故問孔子。

 

孔子引宗子一有陰厭,凡殤一有陽厭。

 

引之證成人陰厭、陽厭並有之義也。

 

祝告利成,降,出。

 

主人降,即位。

 

宗人告事畢。

 

賓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

 

(拜送賓也。凡去者不答拜。)

 

[疏]註『拜送』至『答拜』。

 

釋曰:云『凡去者不答拜』者,云『凡』,總解諸文主人拜送,賓皆不答拜。

 

鄭註《鄉飲酒》云『禮有終』是也。

 

若賓更答拜,是更崇新敬禮,故不答也。

 

佐食徹阼俎,堂下俎畢出。

 

(記俎出節。兄弟及眾賓自徹而出,唯實俎有司徹歸之,尊賓者。)

 

[疏]註『記俎』至『賓者』。

 

釋曰:云唯賓俎有司徹歸屍侑之俎,不儐屍歸屍俎,皆不見歸賓俎,鄭所以知歸賓俎者,正見賓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明賓不自徹俎,主人使歸之。

 

若助君祭,必自徹其俎。

 

鄭註《曲禮》大夫以下或使人歸之,是以《孔子世家》云:魯郊不致燔俎於大夫,孔子不稅冕而行。

 

士大夫家尊賓,則使歸之,自餘亦自徹而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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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0:41:31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記。

 

特牲饋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緇帶,緇。

 

(於祭服此也。

 

皆者,謂賓及兄弟,筮日、筮屍、視濯亦玄端,至祭而朝服。

 

朝服者,諸侯之臣與其君日視朝之服,大夫以祭。

 

今賓兄弟緣孝子欲得嘉賓尊客以事其祖禰,故服之。

 

緇者,下大夫之臣。

 

夙興,主人服如初,則固玄端。)

 

[疏]記『特牲』至『緇』。

 

註『於祭』至『玄端』。

 

釋曰:此退玄冠在朝服下者,欲令近緇色。

 

士冠在朝服上,從而正也。

 

云『皆者,謂賓及兄弟,筮日、筮屍、視濯亦玄端』者,見上經云筮日主人冠玄端,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有司群執事如兄弟服,筮屍云『如求日之儀』,至於視濯又不見異服,故知皆玄端。

 

至祭日夙興,云『主人服如初』,初即玄端。

 

明其餘不如初,是朝服可知,是以此註云皆者謂賓及兄弟也。

 

云『朝服者,諸侯之臣與其君日視朝之服,大夫以祭』者,案《玉藻》云諸侯朝服,『以日視朝』,下《少牢》云『主人朝服』是也。

 

『緇者,下大夫之臣』者,《士冠禮》云:『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

 

與裳同色,此朝服緇,大夫之臣朝服素,此緇,故云下大夫之臣。

 

云『夙興,主人服如初,則固玄端』,引上經者,直言『皆朝服』,恐主人亦在其中,故引證主人服玄端,與兄弟異也。

 

唯屍、祝、佐食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皆爵。

 

(與主人同服。《周禮》士之齊服,有玄端、素端。然則玄裳,上士也,黃裳中士,雜裳下士。)

 

[疏]註『與主』至『下士』。

 

釋曰:《周禮》士之齊服有玄端、素端,《司服》文。

 

引之者,欲見士之齊服有一玄端,而裳則異,故鄭云『然則玄裳』以下,見玄端一而裳有三也。

 

彼註云『素端』者,亦謂劄荒有所禱請服之,於此經無所當而連引之耳。

 

若然,士冠亦有玄端三等裳,而引《司服》者,以此特牲祭祀時,彼據齊時四命已上齊祭異冠,大夫齊祭同冠,故就此祭祀引齊時冠服為證也。

 

設洗,南北以堂深,東西當東榮。

 

(榮,屋翼也。)

 

水在洗東。

 

(祖天地之左海。)

 

篚在洗西,南順,實二爵、二觚、四觶、一角、一散。

 

(順,從也。

 

言南從,統於堂也。

 

二爵者,為賓獻爵止,主婦當致也。

 

二觚,長兄弟酬眾賓長為加爵,二人班同,宜接並也。

 

四觶,一酌奠,其三,長兄弟酬賓,卒受者,與賓弟子兄弟弟子舉觶於其長,禮殺,事相接。

 

《禮器》曰:『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尊者舉觶,卑者舉角。』

 

舊說云:爵一升,觚二升,觶三升,角四升,散五升。)

 

[疏]註『順從』至『五升』。

 

釋曰:云『二爵者,為賓獻爵止,主婦當致也』者,以一爵獻屍,屍奠之未舉,又一爵,主婦當致者,案經主婦致爵於主人,婦人不見就堂下洗,當於內洗,則主婦致爵於主人時,不取堂下爵,而云主婦當致者,謂主婦當受致之時,用此爵也。

 

云『四觶,一酌奠,其三長兄弟酬賓,卒受者,與賓弟子兄弟弟子舉觶於其長,禮殺,事相接』者,酌奠於南,是嗣子雖飲,還復神之奠觶也。

 

餘有三在,主人洗一觶酬賓,奠於薦北,賓舉奠於薦南,此未舉也。

 

下篚有二觶在,又長兄弟洗觶為加爵,眾賓長(元缺起此)為加爵,如初爵止,此亦未舉也。

 

下篚仍有一觶在,屍羞之後,賓始舉奠觶,行旅酬辨,卒受者以虛觶奠於下篚,還有二觶,至為加爵者作止爵,長兄弟亦坐舉其奠觶酬賓,如賓酬兄弟之儀,以辨,卒受者未實觶於篚時,賓弟子兄弟弟子洗觶,各酌舉觶於其長,即用其篚二觶,卒受者未奠之,故三觶並用也,故註云卒受者與賓弟子兄弟弟子舉觶於其長也。

 

云『《禮器》曰,貴者獻以爵』者,謂賓長獻屍,主人致爵於主婦是也。

 

『賤者獻以散』,上利洗散是也。

 

『尊者舉觶』,謂若酌奠之及長兄弟酬賓之等是也。

 

『卑者舉角』,謂主人獻用角。

 

鄭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

 

則大夫尊,用爵;

 

士卑,用角是也。

 

引『舊說』者,爵觚已下,升數無正文,《韓詩》雖有升數,亦非正經,故引舊說為證也。

 

壺、於禁,饌於東序,南順,覆兩壺焉,蓋在南。

 

明日卒奠,冪用,即位而徹之,加勺。

 

(覆壺者,瀝水,且為其不宜塵。冪用,以其堅。禁言於者,祭尚厭飫,得與大夫同器,不為神戒也。)

 

[疏]註『覆壺』至『戒也』。

 

釋曰:未奠不設冪,卒奠乃設之,故曰『卒奠,冪用』。

 

云『禁言於者,祭尚厭飫,得與大夫同器,不為神戒也』者,器本無名,人與作號,於之與禁,因物立名,是以大夫尊,以厭飫為名,士卑,以禁戒為稱,復以有足無足立名,故《禮記》註云:『無足有似於於。』

 

或因名云耳。

 

但經已有於字,註云世人因名者,誤,當無世人字也。

 

士曰禁由有足,以《士虞禮》云:『尊於室中,兩С醴酒,無禁。』

 

禁由足生名。

 

《禮記》云大夫用於,士用禁。

 

及《鄉飲酒》、《鄉射》皆非祭禮,是以雖大夫去足,猶存禁名,至祭則去足名為於禁,不為神戒也。

 

籩、巾以也,裏。

 

棗,栗擇。

 

(籩有巾者,果實之物多皮核,優尊者,可裏之也。 擇互文。舊說云:裏者皆玄被。)

 

[疏]註『籩有』至『玄被』。

 

釋曰:言多皮核者,栗多皮,棗多核。

 

Ρ,用苦,若薇,皆有滑,夏葵、冬。

 

(苦,苦荼也。 ,堇屬,乾之,冬滑於葵。《詩》云:『周原無々,堇荼如飴。』今文苦為芐,芐乃地黃,非也。)

 

[疏]註『苦苦』至『非也』。

 

釋曰:云『乾之,冬滑於葵』者,以其冬乾用之,不用葵而用,明知冬則滑於葵也。

 

引《詩》證之,《詩》言『堇荼』,即經『苦』之類也。

 

云『今文苦為芐,芐乃地黃,非也』者,《爾雅。釋草》云:『芐,地黃。』

 

非者,以其與薇、葵等菜為不類,故知非也。

 

棘心匕,刻。

 

(刻,若今龍頭。)

 

牲爨在廟門外東南,魚臘爨在其南,皆西面。

 

飠喜爨在西壁。

 

(飠喜,炊也。西壁,堂之西墻下。舊說云:南北直屋,稷在南。)

 

[疏]註『飠喜炊』至『在南』。

 

釋曰:云『西壁,堂之西墻下』者,案上經云:『主婦視飠喜,爨於西堂下。』

 

逼西壁為之,故以舊說辨之也。

 

『舊說』者,案《爾雅。釋宮》曰:『檐謂之。』

 

孫氏云:謂室。

 

周人謂之,齊人謂之檐,謂承檐行材。

 

《士喪禮》銘『置於宇西階上』,鄭註云『宇,』是也。

 

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實於牲鼎,載,心立,舌縮俎。

 

(午割,從橫割之,亦勿沒。立,縮順其牲,心舌知食味者,欲屍之饗此祭,是以進之。)

 

[疏]註『午割』至『進之』。

 

釋曰:云『載,心立,舌縮俎』者,《少牢》云:『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沒,其載於斤,橫之。』

 

此言縮俎者,彼言橫,據俎上云為橫,此言縮,據鄉人為縮,是以《少牢》云『皆進下』是也。

 

云『亦勿沒』者,亦《少牢》文,謂四面皆鄉中央割之,不絕中央少許,謂之勿沒也。

 

賓與長兄弟之薦自東房,其餘在東堂。

 

(東堂,東夾之前,近南。)

 

[疏]註『東堂』至『近南』。

 

釋曰:『其餘』,謂眾賓兄弟之薦也。

 

沃屍盥者一人。

 

奉者東面,執者西面淳沃,執巾者在北。

 

(北,執之北,亦西面。每事各一人,淳沃,稍註之今文淳作激。)

 

宗人東面取巾,振之三,南面授屍,卒,執巾者受。

 

(宗人代授巾,庭長尊。)

 

屍入,主人及賓皆避位,出亦如之。

 

(避位,逡遁。)

 

嗣舉奠,佐食設豆、鹽。

 

(肝宜鹽也。)

 

佐食,當事則戶外南面,無事則中庭北面。

 

(當事,將有事而未至。)

 

凡祝呼,佐食許諾。

 

(呼猶命也。)

 

宗人,獻與旅齒於眾賓。

 

(尊庭長,齒從其齒幼之次。)

 

佐食,於旅齒於兄弟。

 

尊兩壺於房中西墉下,南上。

 

(為婦人旅也,其尊之節亞西方。)

 

[疏]註『為婦』至『西方』。

 

釋曰:先尊東方者,亦惠由之也。

 

西方雖是賓,以其男子,故在前設尊。

 

此處為房內婦人設尊,故知亞次西方。

 

又經云『尊兩壺於阼階東』,又云『西方亦如之』,明其相亞次。

 

此房內婦人之尊,上文不見者,異之於婦人。

 

內賓立於其北,東面西上,宗婦北堂東面北上。

 

(二者所謂內兄弟。內賓,姑姊妹也。宗婦,族人之婦,其夫屬於所祭為子孫。或南上,或北上,宗婦宜統於主婦,主婦南面北堂,中房而北。)

 

[疏]註『二者』至『而北』。

 

釋曰:言『所謂』者,上經云『主人洗,獻內兄弟於房中,如獻眾兄弟之儀』是也。

 

云『其夫屬於所祭為子孫』者,以其在父行,則謂之為母,今言宗婦,則其夫屬於所祭死者之子孫之妻皆稱婦也。

 

云『或南上,或北上』,云內賓、姑姊妹、賓客之類南上,自取《曲禮》云:『東鄉、西鄉,以南方為上。』

 

宗婦雖東鄉,取統於主婦,故北上,主婦南面故也。

 

云『北堂,中房而北』者,謂房中半已北為北堂也。

 

主婦及內賓、宗婦亦旅,西面。

 

(西面者,異於獻也。

 

男子獻於堂上,旅於堂下。

 

婦人獻於南面,旅於西面。

 

內賓象眾賓,宗婦象兄弟,其節與其儀依男子也。

 

主婦酬內賓之長,酌奠於薦左。

 

內賓之長坐取奠於右。

 

宗婦之娣婦,舉觶於其姒婦,亦如之。

 

內賓之長坐取奠觶,酬宗婦之姒,交錯以辯。

 

宗婦之姒亦取奠觶,酬內賓之長,交錯以辯。

 

內賓之少者,宗婦之娣婦,各舉奠於其長,並行交錯,無。

 

其拜及飲者,皆西面,主婦之東南。)

 

[疏]註『西面』至『東南』。

 

釋曰:云『西面者,異於獻也』者,以受獻時南面也。

 

云『男子獻於堂上,旅於堂下』者,見上經。

 

云『婦人獻於南面,旅於西面』者,見於《有司徹》。

 

云『其節與其儀依男子也』者,謂依上經旅酬及無爵,早晚行事之節,皆依男子也。

 

云『主婦酬內賓之長,酌奠於薦左內,賓之長坐取奠於右』者,此約上經主人洗觶,酌於西方之尊,西階前酬賓時,主人奠觶於薦北,賓坐取觶,奠觶於薦南是也。

 

云『宗婦之娣婦,舉觶於其姒婦,亦如之』者,此亦約上經兄弟弟子洗酌於東方之尊,阼階前北面舉觶於長兄弟,如主人酬賓儀是也。

 

云『內賓之長坐取奠觶酬宗婦之姒,交錯以辯』者,此亦上經正行旅酬節,賓坐取觶,阼階前北面酬長兄弟。

 

云交錯以辯,皆如初儀是也。

 

云『宗婦之姒亦取奠觶,酬內賓之長,交錯以辯』者,此亦約旅酬節,云長兄弟酬賓,如賓酬兄弟之儀,以辯,卒受者實觶於篚是也。

 

云『內賓之少者,宗婦之娣婦,各舉觶於其長』者,此亦約上經正行無爵時,云賓弟子及兄弟弟子各酌於其尊,舉觶於其長,下云『爵皆無』是也。

 

云『其拜及飲者,皆西面,主婦之東南』者,此經云『亦旅,西面』,故知其拜受及拜受飲皆西面。

 

又亦旅酬之法,飲皆西面,知在主婦之東南者,以其不背主婦,又得邪角相向也。

 

宗婦贊薦者,執以坐於戶外,授主婦。

 

屍卒食,而祭飠喜爨、雍爨。

 

(雍,孰肉。以屍享祭,竈有功也。舊說云:宗婦祭飠喜爨,享者祭雍爨,用黍肉而已,無籩豆俎。《禮器》曰:『燔燎於爨。夫爨者,老婦之祭,盛於盆,尊於瓶。』)

 

[疏]註『雍孰』至『於瓶』。

 

釋曰:云『亨』者,則《周禮》亨人之官,其職主實鑊水爨亨之事,以供外內饔,故使之祭饔爨也。

 

云『用黍肉而已,無籩豆俎』者,亦約《禮器》云『盆瓶』知之。

 

引《禮器》者,案彼云:孔子曰:『臧文仲焉知禮,燔柴於奧。』

 

鄭註云:『奧當為爨,字之誤也,或作竈。

 

禮屍,卒食而祭,飠喜爨,雍爨也,時人以為祭火神,乃燔柴。』

 

又云『夫爨者,老婦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註云:『老婦,先炊者也。

 

盆、瓶,炊器也。

 

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

 

引之者,證祭(元缺止此)爨之事也。

 

賓從屍,俎出廟門,乃反位。

 

(賓從屍,送屍也。士之助祭,終其事也。俎,屍俎也,賓既送屍,復入反位者,宜與主人為禮,乃去之。)

 

[疏]註『賓從』至『去之』。

 

釋曰:『云士之助祭,終其事也』者,謂送屍為終其事。

 

既送屍,為終其事,則更無儐屍之禮。

 

若上大夫有儐屍者,屍出,賓不送,以其事終於儐屍故也。

 

屍俎:右肩、臂、、肫、胳,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

 

(屍俎,神俎也。

 

士之正祭禮九體,貶於大夫,有並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體數,此所謂放而不致者。

 

凡俎實之數奇,脊無中,脅無前,貶於尊者,不貶正脊,不奪正也。

 

正脊二骨,長脅二骨者,將舉於屍,屍食未飽,不欲空神俎。)

 

[疏]註『屍俎』至『神俎』。

 

釋曰:云『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體數』者,謂《少牢》正體之數十一,若牢並骨並數則十七。

 

鄭云『此所謂放而不致』者,致,至也,所謂《禮器》彼鄭註云:『謂若諸侯自山龍以下,皆有放象。』

 

諸侯山龍以下,至日月星辰,卿大夫又不山龍,此士並骨二數,乃得十一,除此唯九而已,亦是放而不至也。

 

云『凡俎實之數奇』者,有九,有七,有五,是奇數。

 

以其鼎俎奇,故實數亦奇而相稱也。

 

云『脊無中,脅無前,貶於尊者,不貶正脊,不奪正也』者,以《少牢》大夫禮三脊脅具有,此但有二體,貶於大夫。

 

大夫即尊者也等,貶牲體不貶正脊者,不奪其正。

 

長脅亦不貶者,義與正脊同。

 

云『正脊二骨,長脅二骨者,將舉於屍,屍食未飽,不欲空神俎』者,此脊與脅二骨,本為饌厭飫所設也。

 

又次屍既舉脊脅,而猶有脊脅在,既不空神俎,義得兩施。

 

膚三,(為用二,厭飫一也。)

 

離肺一,(離猶扌奎也。

 

小而長,午割之,亦不提心,謂之舉肺。)

 

[疏]『離肺一』。

 

註『離猶』至『舉肺』。

 

釋曰:云『亦不提心』者,言『亦』,謂亦《少儀》云『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鄭註云『提猶絕也,扌奎離之不絕中央少許者』是也。

 

寸刂肺三,(為屍主人主婦祭。

 

今文寸刂為切。)

 

魚十有五,(魚,水物,以頭枚數,陰中之物,取數於月十有五日而盈。

 

《少牢饋食禮》亦云:『十有五而俎。』

 

尊卑同。

 

此所謂經而等也。)

 

[疏]註『魚水』至『等也』。

 

釋曰:云『魚,水物,以頭枚數』者,對三牲與臘以體數也。

 

云『取數於月十有五日而盈』者,案《禮運》云月『三五而盈,三五而闕』,文出於彼也。

 

云『此所謂經而等』者,亦所謂《禮器》彼鄭註云『謂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為父母三年』是也。

 

引之者,謂魚數亦尊卑同也。

 

臘如牲骨。

 

(不但言體,以有一骨二骨者。)

 

[疏]註『不但』至『骨者』。

 

釋曰:云『不但言體,以有一骨二骨者』,若但言體,體有九,有十一,則不兼二骨者。

 

若言牲骨,則一骨二骨兼在其中,故直『言如牲骨』也。

 

祝俎:脾廷,脊二骨,脅二骨,(凡接於神及屍者,俎不過牲三體,以《特牲》約,加其可並者二,亦得奇名。

 

《少牢饋食禮》羊豕各三體。)

 

[疏]『祝俎』至『二骨』。

 

註『凡接』至『三體』。

 

釋曰:云『祝俎』,直云『脅二骨』,謂代脅也。

 

知者,以屍俎無廷脊,祝則有之,屍俎無代脅,祝俎有代脅可知。

 

云『凡接於神及屍者,俎不過牲三體,以《特牲》約,加其可並者二,亦得奇名』者,言『凡』者,凡祝、佐食、賓長、長兄弟、宗人之等是也。

 

接神者,謂祝與佐食,佐食屍未入為神,設俎卻會,祝酌奠於南,故曰接神也。

 

接屍者,賓為三獻,長兄弟為加爵,屍盥,宗人授巾,皆是與屍相接也。

 

知皆三體者,下『佐食俎觳折脊脅』也,『賓骼,長兄弟及宗人折,其餘如佐食俎』,故知皆三體也。

 

眾賓之長亦有加爵,接於屍亦應三體,下文但言兄弟及宗人,而眾賓長亦在焉可知。

 

故下文直云『眾賓及眾兄弟皆ゾ┵』,註云『不備三者,賤』也。

 

則眾賓長為加爵,不在賤限,以《特牲》約加,其可並者二骨者,是尊祝也,佐食也,已下卑無加,故下註云『三體,卑者從正』是也。

 

云《少牢饋食禮》羊豕各三體者,以《少牢》二牲,故祝俎無加者,直三體。

 

引之,以證此《特牲》約三體之外加其並骨也。

 

若然,俎實奇數,二牲各三體,共六體,不奇者,通臘髀為七,則亦奇數也。

 

以其臘既兩髀屬於尻,不殊,故為一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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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膚一,離肺一。

 

阼俎:臂,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主人尊,欲其體得祝之加數。五體,又加其可並者二,亦得奇名。臂,左體臂。)

 

[疏]『膚一』至『短脅』。

 

註『主人』至『體臂』。

 

釋曰:云『臂,左體臂』者,以其屍用右,不云折,明全升主人。

 

又云臂,明左臂可知。

 

脅骨多,不嫌得與屍同用右體,猶脊然也。

 

膚一,離肺一。

 

主婦俎:觳折,(觳,後足。折,分後右足以為佐食俎,不分左折,辟大夫妻。古文觳皆。)

 

[疏]註『觳後』至『作』。

 

釋曰:云『觳,後足』者,案《既夕》記云:『明衣裳,長及觳。』

 

鄭註云:『觳,足跗也。』

 

是觳後足也。

 

云『分後右足,以為佐食俎』者,經不云後右足,鄭知者,以《少牢》主婦用左,此士妻辟之,不用左,用後右足,不用後左足,左足大卑,故知用後右足。

 

故知用後右足,故鄭云『辟大夫妻』也。

 

其餘如阼俎。

 

(餘,謂脊、脅、膚、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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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五


佐食俎:觳折,脊,脅,(三體,卑者從正。)

 

[疏]『佐食』至『脊脅』。

 

註『三體卑者從正』。

 

釋曰:直云『脊脅』,不定體名,欲見得便用之。

 

《少牢》佐食,『俎設於兩階之,其俎折一膚』,鄭註云:『折者,擇取牢正體,餘骨折分用之,有┵而無薦,亦遠下屍。』

 

是無定體也。

 

膚一,離肺一。

 

賓,骼。

 

長兄弟及宗人,折。

 

其餘如佐食俎。

 

(骼,左骼也。賓俎全體,尊賓。不用尊體,為其已甚,卑而全之,其宜可也。長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

 

[疏]註『骼左』至『略之』。

 

釋曰:知骼是左骼者,以其屍用右骼,故知賓所用骼是左骼可知也。

 

云『長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者,此決上文主婦俎觳折,佐食俎亦名觳折,此不言所分,故知略之也。

 

眾賓及眾兄弟、內賓、宗婦,若有公有司、私臣,皆ゾ┵,(又略。

 

此所折骨,直破折餘體可ゾ者升之俎,一而已。

 

不備三者,賤。

 

祭禮,接神者貴。

 

凡骨有肉曰ゾ。

 

《祭統》曰:『凡為俎者,以骨為主。』

 

貴者取貴骨,賤者取賤骨。

 

貴者不重,賤者不虛,示均也。

 

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

 

善為政者如此,故曰見政事之均焉。

 

公有司亦士之屬,命於君者也。

 

私臣,自己所辟除者。)

 

[疏]註『又略』至『除者』。

 

釋曰:云『又略』者,上文長兄弟及宗人直言『折』,不言所折骨體,已是略。

 

此又不言折而言『ゾ┵』,是又略也。

 

言此所折骨,值有餘體,即破之可也。

 

云『祭禮,接神者貴』者,謂長兄弟及宗人已上俎皆三,皆有嚌肺,以接神及屍貴,故三體,不止接神,屍,神象。

 

所接屍者,亦貴可知。

 

自眾賓已下,折體而已,不接屍,神賤無獻故也。

 

宗人雖不獻,執巾以授屍,亦名接屍也。

 

引《祭統》者,見貴賤皆有骨,示均之義。

 

云『己所辟除』者,則府史之等不命於君者也。

 

膚一,離肺一。

 

公有司門西,北面東上,獻次眾賓。

 

私臣門東,北面西上,獻次兄弟。

 

升受,降飲。

 

(獻在後者,賤也。祭祀有上事者,貴之,亦皆與旅。)

 

[疏]註『獻在』至『與旅』。

 

釋曰:公有司獻在眾賓後,私臣獻在兄弟後,故云『獻在後者賤也』。

 

云『祭祀有上事者貴之』者,謂眾賓兄弟次賓之卑,得獻眾賓,擇取公有司可執事者,謂前舉鼎匕載羞從獻眾賓,擇取公有司酬爵之屬。

 

如此者,門外在有司群執事中,入門列在東面,為眾賓,餘者在門西位也。

 

兄弟雖無上事,亦皆在西面位,族親故也。

 

私臣獻在兄弟後者,職賤,公有司在眾賓後,不執事賤於執事者,故曰有上事者貴之。

 

宗人獻與旅齒於眾賓,則公有司為之佐食,於旅齒於兄弟,則私臣之中擇為賓使為佐食也。

 

是以前文『佐食北面,立於中庭』,註云『佐食,賓佐屍食者』是也。

 

案前賓得獻,『薦脯醢,設折俎』,註云:『公有司設之。』

 

及獻兄弟薦┵,註云:『私人為之。』

 

與二者皆使執事,云非執事者,以受獻者不得自設俎,暫使二者設之,非本執事之人。

 

然則公有司私臣薦俎,皆使徒隸為之與?

 

云『皆與旅』者,上宗人獻旅,云齒於眾賓,佐食旅,齒於兄弟。

 

是但言獻次,不言旅,以宗人佐食,約之與旅者,亦此二人也。

 

若天子諸侯祭祀,其位無文,此公有司在門西,北面東上,私臣在門東,北面西上。

 

天子諸侯祭祀,可依此位矣。

 

同姓無爵者,在阼階前西面北上,卿西階前東面北上。

 

大夫在門東北面,士門西北面,旅食在其後。

 

《少牢》下篇云眾賓位在門東,北面。

 

既獻,在西階西南,眾賓繼上賓而南。

 

天子諸侯之賓,其位或依此與?

 

案《祭統》云:『凡賜爵,召為一,穆為一。

 

昭與昭齒,穆與穆齒。

 

凡群有司皆以齒。

 

此之謂長幼有序。』

 

此不見昭穆位者,主人眾兄弟非昭穆乎?

 

故彼註昭穆,猶《特牲》、《少牢饋食之禮》主人之眾兄弟也。

 

群有司猶眾賓,下及執事者,君賜之爵,謂若酬之是也。

 

若其有爵者,則以爵序之,何故然也?

 

案《文王世子》其在外朝則以官,其在宗廟之中,則如外朝之位。

 

宗人授事,以爵以官,是不以姓。

 

其獻之亦以官,故《祭統》云『屍飲五,君洗玉爵獻卿;

 

屍飲七,以瑤爵獻大夫;

 

屍飲九,以散爵獻士及群有司。

 

皆以齒,明尊卑之等』是也。

 

其酬,蓋因此位而昭穆得獻,蓋依《少牢》下篇:『主人洗升,酌獻兄弟阼階上。』

 

註云:『兄弟長幼立飲賤,不別大夫之賓,尊於兄弟。』

 

又曰:『辨受爵,其位在洗東,西面北上。

 

升受爵,其薦┵設於其位。』

 

註云:『先著其位於上,乃後云薦┵設於其位,明位初在是也。』

 

此中皆無爵者,以此二者差之,知無爵者從昭穆,有爵者則以官矣。

 

鄉釋執事者,貴即眾賓無事者公有司、私臣,註《祭統》云『群有司猶眾賓下及執事者』,似眾賓不執事,言『下及』,殊卑者,指謂公有司、私臣,是亦得名為執事。

 

言眾賓據尊言,謂之不執事者,或眾賓中容有不執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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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1:52: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疏]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鄭《目錄》云:『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禰於廟之禮。

 

羊豕曰少牢。

 

少牢於五禮屬吉禮。

 

《大戴》第八,《小戴》第十一,《別錄》第十六。』

 

釋曰:鄭知『諸侯之卿大夫』者,《曲禮下》云:『大夫以索牛。』

 

用大牢是天子卿大夫,明此用少牢,為諸侯之卿大夫可知。

 

賓屍是卿,不賓屍為下大夫,為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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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1:55:0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少牢饋食之禮。

 

(禮將祭祀,必先擇牲,系於牢而芻之。羊豕曰少牢,諸侯之卿大夫祭宗廟之牲。)

 

[疏]『少牢饋食之禮』。

 

註『禮將』至『之牲』。

 

釋曰:自此盡『如初儀』,論卿大夫祭前十日,先筮日之事。

 

云『禮將祭祀,必先擇牲,系於牢而芻之』者,案《周禮。地官。充人職》云:『掌系祭祀之牲,祀五帝,則系於牢,芻之三月,享先王亦如之。』

 

註云:『牢,閑也。

 

必有閑者,防禽獸觸。

 

養牛羊曰芻,三月一時節氣成。』

 

案《楚語》諸侯卿大夫等雖不得三月,亦皆有養牲之法。

 

故鄭據焉。

 

言芻之唯據羊,若豕則曰豢,故《地官。槁人職》云:『掌豢祭祀之犬。』

 

《樂記》亦云『豢豕作酒,非以為禍』,不言豕曰豢,文略也。

 

云『羊豕曰少牢』者,對三牲具為大牢,若然,豕亦有牢稱。

 

故《詩。公劉》云『執豕於牢』。

 

下經云『上利升牢心舌』,註云:『牢,羊豕也。』

 

是豕亦稱牢也。

 

但非一牲即得牢稱,一牲即不得牢名,故郊特牲與士特牲皆不言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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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1:57:1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日用丁、己。

 

(內事用柔日,必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寧,自變改,皆為謹敬。必先諏此日,明日乃筮。)

 

[疏]『日用丁己』。

 

註『內事』至『乃筮』。

 

釋曰:云『內事用柔日』,《曲禮》文。

 

彼云:『外事以剛日,內事以柔日。』

 

內事謂冠昏祭祀,出郊為外事,謂征伐、巡守之等。

 

若然,甲丙戊庚壬為剛日,乙丁己辛癸為柔日。

 

今直言丁己者,鄭云『取其令名,自丁寧,自變改』,皆為謹敬之義故也。

 

云『必先諏此日,明日乃筮』者,以其舉事尚朝旦,不可今日謀日即筮,是以此文云『日用丁己』,乃云『筮旬有一日』,是別於後日乃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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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2:06: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筮旬有一日。

 

(旬,十日也。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

 

[疏]『筮旬有一日』。

 

註『旬十』至『之己』。

 

釋曰:知旬十日者,此云旬有一日,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者,除後己之前,通前己為十日,十日為齊,後己日則祭。

 

若然,筮日即齊乃可,故下文筮日即云『乃戒宮』,不云『厥明』也。

 

鄭直云『下旬己』、『上旬己』,據用己一日而言。

 

若用丁,言先月下旬丁,筮來月上旬丁。

 

若丁己之外,辛乙之等皆然。

 

鄭必言來月上旬,不用中旬、下旬者,吉事先近日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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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2:14:4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筮於廟門之外。

 

主人朝服,西面於門東。

 

史朝服,左執筮,右抽上賣,兼與筮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

 

(史,家臣,主筮事者。)

 

[疏]『筮於』至『主人』。

 

註『史家』至『事者』。

 

釋曰:云『主人朝服,西面於門東』者,此為將筮,故西面。

 

案下文『為期於廟門外,主人門東,南面』,註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諸臣有君道也』者,彼不為蔔筮之事,故主人南面也。

 

又主人朝服者,為祭而筮,還服祭服。

 

是以上篇《持牲》筮亦服祭服,玄端。

 

以此而言,天子諸侯為祭,蔔筮亦服祭服。

 

案《司服》云:『享先王則袞冕。』

 

《祭義》云:『易抱龜南面,天子袞冕北面。

 

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誌焉。』

 

是為祭而蔔,還服祭服,則諸侯為祭蔔筮,服祭服可知。

 

若為他事蔔筮,則異於此。

 

《孝經》註云:『蔔筮,冠皮弁,衣素積,百王同之,不改易。』

 

《士冠》『主人朝服』註云『尊蓍龜之道』是也。

 

云『史,家臣,主筮事』者,案《雜記》大夫士筮,亦云『史練冠長衣』,是史主筮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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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2:23:5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

 

《於大廟禮》曰:日用丁亥,不得丁亥,則己亥、辛亥亦用之,無則茍有亥焉可也。

 

薦,進也,進歲時之祭事也。

 

皇,君也。

 

伯某,且字也。

 

大夫或因字為謚。

 

《春秋傳》曰『魯無駭卒,請謚與族,公命之以字為展氏』是也。

 

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

 

某妃,某妻也。

 

合食曰配。

 

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

 

尚,庶幾。

 

饗,歆也。)

 

[疏]『主人』至『尚饗』。

 

註『丁未』至『歆也』。

 

釋曰:云『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者,以日有十,辰有十二,以五剛日配六陽辰,以五柔日配六陰辰,若云甲子、乙醜之等。

 

以日配辰,丁日不定,故云丁未必亥。

 

經云『丁亥』者,不能具載,直舉一日以丁當亥而言,餘或以己當亥,或以丁當醜,此等皆得用之也。

 

云『《於大廟禮》曰日用丁亥』者,《大戴禮》文。

 

引之證祭用丁亥之義也。

 

云『不得丁亥則己亥辛亥亦用之』者,鄭云此吉事先近日,唯用上旬。

 

若上旬之內,或不得丁、己以配亥,或上旬之內,無亥以配日,則餘陰辰亦用之。

 

故《春秋》宣八年經書:『辛巳,有事於大廟。』

 

文二年經書:『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

 

昭十五年經書:『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官。』

 

桓十四年:『乙亥,嘗。』

 

此等皆不獨用丁己之日與亥辰也。

 

云『無則茍有亥焉可也』者,此即乙亥是也。

 

必須亥者,案《月令》云:『乃擇元辰,天子乃耕。』

 

註云:『元辰,蓋郊後之吉亥也。』

 

陰陽式法,亥為天倉,祭祀所以求福,宜稼於田,故先取亥。

 

上旬無亥,乃用餘辰也。

 

云『伯某,且字也』者,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

 

云『大夫或因字為謚』者,謂因二十冠而字為謚,知者,以某且字者,觀德明功。

 

若五十字,人人皆有,非功德之事,故知取二十字為謚也。

 

《春秋》者,案隱八年《左氏傳》云:『無駭卒,羽父請謚與族,公問族於眾仲。

 

眾仲對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為謚,因以為族。』

 

公命以字為展氏。

 

彼無駭之祖,公子展以展為謚。

 

在《春秋》前,其孫無駭取以為族,故公命為展氏。

 

若然,無駭賜族不賜謚,引之者,大夫有因字為謚,證伯某,某或且字有謚者,即某為謚也。

 

此經云伯某,是正祭之稱也。

 

若時有告請及非常祭祀,則去伯,直云且字,言某甫,則聘禮賜饔唯羹飪,筮一屍,若昭若穆,仆為祝,祝曰『孝孫某,薦嘉禮於皇祖某甫』是也。

 

若卿大夫無謚,正祭與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與士正祭禮同,則云某子,故《聘禮》記云『皇考某子』是也。

 

《特牲》士禮無謚,正祭稱皇考某子。

 

若士告請之祭,則稱且字。

 

故《士虞》記云『爾皇祖某甫』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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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2:43:48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史曰:『諾。』

 

西面於門西,抽下賣,左執筮,右兼執賣以擊筮。

 

(將問吉兇焉,故擊之以動其神。《易》曰:『蓍之德圜而神。』)

 

[疏]『史曰』至『擊筮』。

 

註『將問』至『而神』。

 

釋曰:云『史曰諾,西面於門西』者,謂既云諾,乃之於門西閾外,西面述命,乃筮也。

 

云『左執筮』,及下云『擊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為筮,因名蓍為筮。

 

云『兼執賣』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賣,此經又用右手抽下賣,是二賣兼執之也。

 

云『《易》曰蓍之德圓而神』者,鄭彼註云:『蓍形圓,而可以立變化之數,故謂之神也。』

 

引之者,證蓍有神,故擊而動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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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2:46: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

 

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述,循也。

 

重以主人辭告筮也。

 

假,借也。

 

言因蓍之靈以問之。

 

常,吉兇之占繇。)

 

[疏]『遂述』至『尚饗』。

 

註『述循』至『占繇』。

 

釋曰:云『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還,向閾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辭,謂之述命。

 

述命訖,乃連言曰假爾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與述命同為一辭者。

 

對《士喪禮》蔔葬日云不述命,若述命,即與即席西面命龜異。

 

異者,鄭註云:『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

 

對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輕,威儀少為文也。

 

云『常,吉兇之占繇』者,謂應兇告吉,應吉告兇,則不常。

 

此吉兇之占,依龜之繇辭,繇辭則占龜之長,若《易》之爻辭以占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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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
 樓主| 發表於 2013-5-6 22:49:1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四十六


乃釋賣,立筮。

 

(卿大夫之蓍長五尺,立筮由便。)

 

[疏]『乃釋賣立筮』。

 

註『卿大』至『由便』。

 

釋曰:云『卿大夫之蓍長五尺』者,《大戴禮》、《三正記》皆有此文。

 

立筮由便,以其蓍長,立筮為便。

 

對士之蓍三尺,坐筮為便。

 

若然,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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